“冰釋前嫌”這個詞突然上了熱搜,但原因並不像這個詞的意思,聽起來那麼美好。
據中國之聲報道,河南省平頂山市魯山縣人民檢察院發表的“檢察官介入下雙方冰釋前嫌”的文章稱,小趙今年16歲,是魯山縣某中學初二學生。暑假裏,小趙和17歲女孩小花強行發生了性關係。7月24號,魯山縣人民檢察院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而據平頂山市檢察院官方微信公眾號8月10號推送的文章,小花更是因為這次侵害染上了傳染性疾病,急需治療。
承辦案件的檢察官韓昊要“最大限度的關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長”,於是深入了解小趙的家庭成長環境,對嫌疑人小趙進行心理疏導,幫助其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小趙寫下悔過書和致歉信,希望能夠得到被害人小花的諒解,也希望自己能夠早日回到學校繼續上學。
於是,辦案檢察官將雙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聯係當地調解委員會對雙方進行和解,“一切都以有利於孩子的成長為先”。最終,雙方父母“冰釋前嫌”,自願簽訂了和解協議書,小趙家長賠償了小花父母8萬元。
接著,魯山縣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又趕在9月初開學之前,將小趙的強製措施由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小趙得以在開學時回到了學校。小趙的母親給檢察院送來了錦旗,上書“執法為民、盡職盡責、情係少年、傾心相助”。
目前,在魯山縣人民檢察院的官方微博等渠道,已找不到引發爭議的那篇文章。魯山縣委宣傳部一位工作人員22日表示,相關部門正對事件進行研究:“我們正在開會研究這個事,檢察院、省檢察院都正在進行……”
記者:省檢察院和魯山檢察院正在協商是嗎?
工作人員:對對對,他們現在是檢察院有專門人員(來研究),因為報告都是係統內部統一來弄”。
網友:憑什麼?
清華教授:強奸犯罪不能進行調解
文中提到的強奸未成年少女一案能否調解?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接受中國之聲記者采訪時說:“檢察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的案件的時候,有一定的靈活度,但是嚴格地講,關於《刑事訴訟法》訴訟和解的製度,它是不包含強奸犯罪這樣的一種罪行的。檢察機關當然也不能進行調解”。
律師:嫌犯可以從輕處罰,但不能無罪
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北京紫華律師事務所主任錢列陽強調:中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在年齡上,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種雙方當事人的調解,是從輕處罰的理由,但絕不是無罪的理由。
錢列陽:“正常情況下,強奸案是3到10年有期徒刑。那麼對於未成年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這個是法律的規定,這個從輕、減輕,是比照成年人。他(魯山)這個作案的時候已滿16歲不滿18歲的,他還是符合這個從輕減輕處罰的條件的;第二個,無論是強奸案還是其他案件,一旦定性了以後是不會改變的,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家屬之間達成了某些諒解,包括經濟賠償,這是從輕處罰的理由,但不是無罪的理由,所以這個隻是在量刑上的一種考慮,不能改變一個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