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如果要鬧上法庭是要花錢的,訴訟費、律師費、時間成本等等。有些官司的賠付金額甚至還沒有請律師花的錢多。
2005年11月29日的《鄭州時訊》報道,鄭州市民蘭先生將鄭州公共交通總公司告上了法庭。起因緣於11月19日上午,蘭先生乘坐K906空調公交車時,發現車上沒有開空調,但是卻收了兩元的票錢。按照規定,不開空調時,隻能收1元車費。當天晴間多雲,鄭州地區最高溫度12℃至14℃,最低溫度4℃左右。蘭先生問:“為啥不開空調?”司機回答說:“水管沒接上,天不太冷,還不到開空調的時候。”“那為啥還收2元錢?”“這是公司規定的。”“我既然掏了2元錢,你的空調公交車不開空調,這屬於違約行為。”為此,鄭州市民蘭先生將鄭州市公共交通總公司告了,要求該公司退還多收的1元“空調費”以及因此事而多花的5元交通費。11月28日,鄭州金水區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但是事後沒有新聞報道。
同樣的事情還有,2009年11月9日上午,天津市民馬先生將“中華第一猛男”侯耀華訴至和平區人民法院,以侯耀華曾代言兩種產品違法為由,要求銷售產品的商場和侯耀華賠償並向所有消費者道歉,法院已正式為該市民立案。據悉,馬先生購買的由侯耀華代言的角燕G蛋白膠囊和黃金九號,這兩種商品都在中國廣告協會公布的侯耀華代言的十則違法廣告之列。馬先生說,想起電視上著名表演藝術家侯耀華在廣告中介紹的該產品的種種功能和好處,出於對他的信任,於是毫不猶豫地購買該產品贈送朋友,還購買了侯耀華代言的另外一種商品“黃金九號”,送給家裏有高血壓的老人服用。
馬先生說,幾天前,中國廣告協會宣布侯耀華代言的10條電視廣告均屬違法,其中就有自己購買的角燕G蛋白膠囊和黃金九號,他的利益受到了侵害。他要求商場退還購貨款195元,並向商場另索賠3.15元。同時,他還在起訴書中要求侯耀華承擔連帶責任並向消費者道歉。
以上這幾個案件無論勝敗,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說都是虧本的。因為勝訴之後的訴訟費雖然由被告承擔,但是自己的律師費、誤工費等等的付出卻超過了官司勝訴之後的賠償。當然蘭先生和馬先生打官司並不是為了獲得賠償,而是為了討回一個公道。但是大多數人並不願意打官司,而是願意私了。這並不是說他們不想討回公道,而是因為他們討回公道的目的更主要的是希望得到權利被損害的賠償。而如果提起訴訟,勝訴了還要付律師費,自己也會有誤工費,付出的成本大於收益。從經濟學上來說,這種人與人之間關係的成本付出叫做交易成本。所謂交易成本是指在一定的社會關係中,人們自願交往、彼此合作,達成交易所支付的成本,也就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成本。從本質上說,隻要有人類交往互換活動,就會有交易成本。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人都是理性的,打官司也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如果官司打贏了,自己的利益卻受到了損害,那還不如不打,而是選擇私了。正如提出交易成本概論的經濟學家所說的那樣:私人經濟主體可以解決他們之間的問題。無論最初的權利如何分配,有關各方麵總能達成一種協議,在這種協議中,每個人的狀況都可以變好,而且結果是有效率的。這也是為什麼很多人都會選擇私了,而為何法庭都會詢問糾紛雙方是否願意進行庭外和解的原因。
當然,私人解決方法並不是完全湊效。比如在北京某高檔社區居住的周某因為養狗而得到了600元的收益(假設養狗可以使他得到可以用金錢來衡量的好處),但是他的狗總是亂叫,使他的外國鄰居吉米承受了800元的成本。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吉米能夠給周某700元的話,周某就會放棄養狗,兩個人都會受益。但是因為吉米不會講中文,而周某的英文也很差,兩人無法進行溝通。如果要解決這個問題,兩個人中必有一人得雇一個翻譯。但是請翻譯最少的費用也得300元,兩個人要付出的這部分交易成本高於各自所能接受的範圍。所以,兩個人就無法進行私了,也就是說,周某養狗這種對兩人都不利的事情將繼續存在。當然私人協商無效時,政府有時可以起作用。例如政府對養狗已經製定了相關規定。《北京市嚴格限製養犬規定》中嚴格規定北京市普通市民養狗必須向公安機關登記,重點限養區(市區)第一年登記費5000元,以後每年注冊費2000元。另外,對於家養寵物狗的數量、身高、防疫、係鏈、出入公共場所等都有一係列的規定。
當成本大於收益時,從理性人的角度分析,人們都會選擇私了,而不是通過法律或者其他的手段解決問題。而有時私了並不能讓雙方都收益是因為在私了的過程中需要支付的費用比雙方得到的收益大。總之,因為負外部性,人與人之間會產生一些糾紛,為了解決這些糾紛,人們要付出一定的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