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臨時存款賬戶設置的條件

根據《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第15條和第19條規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外地臨時機構可以申請開立賬戶;臨時經營活動需要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開立該賬戶。

(2)臨時存款賬戶開立的程序

存款人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應填寫開戶申請書,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送交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鑒卡片,經銀行審核同意後,即可開立該賬戶。

4.專用存款賬戶的設置與開戶條件

專用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開立的賬戶。

(1)專用存款賬戶設置的條件

根據《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第16條和第20第規定,存款人對特定用途的資金,由存款人向開戶銀行出具相應證明即可開立該賬戶。

特定用途的資金範圍包括: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特定用途、需要專戶管理的資金。

(2)專用存款賬戶開立的程序

存款人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填寫開戶申請書,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送交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鑒卡片,經銀行審核同意後開立賬戶。

6.3如何管理銀行賬戶

加強賬戶管理是維護正常結算秩序的基礎,是加強信貸、結算監督和現金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根據《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銀行賬戶的管理包括兩個方麵的內容:

1.人民銀行的管理

人民銀行對賬戶的管理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1)負責協調、仲裁銀行賬戶開立和使用方麵的爭議,監督、稽核開戶銀行的賬戶設置和開立,糾正和處罰違反賬戶管理辦法的行為。

(2)核發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開戶許可證人民銀行對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負責核發開戶許可證,如果存款人需要變更基本存款賬戶的,亦必須經人民銀行審批同意。存款人因開戶銀行嚴格執行製度、執行紀律而轉移基本存款賬戶,人民銀行不對其核發開戶許可證。

受理開戶銀行對存款人開立和撤銷賬戶的申報

各銀行對存款人開立、撤銷賬戶,必須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根據規定,開戶銀行對基本存款賬戶的撤銷,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的開立或撤銷,應於開立或撤銷之日起7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申報。中國人民銀行將運用計算機建立賬戶管理數據庫,加強賬戶管理。

2.開戶銀行的管理

開戶銀行對賬戶的管理包括:

(1)依照規定對開立、撤銷賬戶嚴格進行審查,對不符合開戶條件的,堅決不予開戶。

(2)正確辦理開戶和銷戶,建立、健全開銷戶登記製度。

建立賬戶管理檔案。

(4)定期與存款人對賬。

(5)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申報存款人開立和撤銷賬戶的情況。

3.違反銀行賬戶管理的處罰

根據《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和《違反銀行結算製度處罰規定》,存款人違反銀行賬戶管理的處罰規定為:存款人出租和轉讓賬戶的,除責令其糾正外,按規定對該行為發生的金額處以5%但不低於1000元罰款,並沒收出租賬戶的非法所得。

存款人違反規定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責令其限期撤銷賬戶,並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