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 遊走的江湖世界(6)(1 / 1)

動亂時代的極端行為,恰恰是穩定時期官僚的跋扈和民眾的馴從關係的兩種極端化表達--要麼作威作福,要麼自覺處於被奴役狀態。也就是說,如果將道德評判放在一邊,僅比較類人倫關係和人倫關係時,我們可以發現這中間其實並不存在普遍的、超越具體情境的人際原則--仍然是隻有支配與被支配的關係,這恰恰印證了許多中國現象觀察家所注意到的現象,即一向溫文爾雅、馴服至極的中國人,在對待強者和對待弱者時會采取截然不同的兩種態度;印證了因人倫關係遠近而采取大相徑庭的不同準則;印證了吃與被吃,僅僅是因為距離人倫圈核心的遠近。其實,橫亙其中的根本性規則是:以這種行為規範為指導的個體行為,所受的道德約束也是有等級的,他們的馴服不是由其獨立的道德品性本身決定的,而是由其所處地位所決定--所有的馴服都是強製的結果,所有的作威作福都是由強製地位外化的。

動蕩時代展現的是帝國社會邊緣地帶的極端形式,在正常的帝國秩序中,流氓、被人倫秩序拋棄的個體以及非正統信仰者,總是處於被遏製的狀態。這種狀態下,流民、遊離於人倫群體之外、非正統信仰者成為所謂江湖的主角,構成了帝國社會的另類景觀。在帝國強盛穩固之時,這些因素可以很快就被打壓下去,無法對帝國安全構成威脅,但它卻是打破了正常秩序的主要因素和力量。這種因素在帝國的記憶傳統中,構成了通常意義上的“江湖”,成為俠之夢想的寄托。

在穩定的帝國秩序中,從上到下的控製和從下到上的服從是基本的準則,上下等級之間沒有談判的餘地。帝國王朝時代實行嚴格的垂直等級控製,最具強製力的刑律的基本精神就是對危及等級倫序者進行懲處。因此,帝國王朝時代的公堂永遠不變的景觀是--

到了公堂,不論原、被告都得長時間跪在縣官麵前。問官審案動輒用刑,逼取口供,拖欠錢糧的人戶經常受比責,難免受皮肉之苦。此外,胥吏衙役都以訟案為生財之道,一打官司就索取種種規費(陋規)。以清代為例,原告需交納掛號費、買批費、送稿紙筆費、出票費、鋪堂費(即開庭費)、踏勘費、結案費和息費。如果是命案,另有命案檢驗費。差役帶原被告到堂也有規費。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