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 官員的裏裏外外(2)(1 / 1)

有則故事生動地說明了官員身份的不同凡響。鹹豐五年(1855年),一名叫毓秀的男子,為死去的兄長花錢買了一個九品官。花錢為死人買官,堪稱創舉。他在《告墓文》中提到,其兄1852年死於不測,為替兄長報仇,打了四年官司卻無結果,此時,恰逢買官時機,他就為死去的哥哥買了一個九品官。這是試圖借助於“官”位,在等級倫序當中獲得尊嚴,一伸怨氣。

以現代眼光看,官職隻是一種職業,是行政上的一種職位。而在帝國時代,官職則是身份世界的一種名位,是一種與普通百姓不同的身份,這種身份本身就使具有者享有了富貴和刑律上特殊地位的種種特權。一旦獲得這種身份名位,他可以不受普通法律的拘束,在必要時還能用他的官位去抵罪。這表明官員有犯罪的特權,即使離開官職的“老幹部”仍能享受這種以官抵罪的特權,這顯示了官員在帝國時代的獨特地位。它昭示了這樣一種原則:官僚的生活方式是與普通百姓的不同的--官員享有富貴的特權,官員還享有犯罪的特權。

正如瞿同祖先生所說:

最令人驚異而感興趣的是以官抵罪的方式。官職以今日的概念言之,原是社會上的一種職位,在古代則視為個人的一種身份,一種個人的權利。所以,一旦獲得此種身份,便享有種種特權,生活方式上如此,法律上亦如此:他可以不受普通法律的拘束,還可以以他的官位去交換他的罪刑,好像他以私人的財產、奴婢去贖罪一樣。……若從去職的官吏仍能享受這種特權的一點來看,我們更可以看出官職是一種身份,是一種權利,罷官所喪失的隻是某種官位的行使職權,身份權利則屬於個人而永不喪失,除非有重大的過失而革職。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