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說
1.含義及特點
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作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是各級黨政機關普遍使用的一種下行公文。它適用於對重要事項和重大行動作出安排。這裏的重要事項,是指帶有全局性或具有重大意義和影響的事項,重大行動是指對社會產生巨大影響的行動。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經常使用決定,比如一些表彰、處分、機構編製、人事安排等事項都可用決定行文。
由於決定的內容是“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作出安排”,所以決定具有如下三方麵的特點:
一是重要性。決定涉及的事項或者行動必須是“重要的”,否則,可以考慮用通知。
二是製約性。因為決定比較集中地體現發文機關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的指揮和處置意圖,要求下級機關無條件執行,決定的製約性和強製性雖然沒有命令那麼嚴格,但比其他公文都要強,有些決定還有法規作用,在某些方麵,決定往往是法規的延伸和補充,具有較大的強製性和行政約束力。“有令則行,有禁則止”,不容置疑。
三是指揮性和指導性。因為決定是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作出安排,這對下級機關就有指揮性和指導性。
2.適用範圍(類型)
決定的適用範圍相當廣泛,按其內容和作用劃分,大體可分為下麵三類:
(1)對某項工作或重大行動作出安排的決定。如《國務院關於嚴肅稅收法紀加強稅收工作的決定》,《**中央關於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的決定》
(2)對某一重大問題作出處理的決定。
(3)對設置機構、任免人員、召開會議或表彰、處分等重要事項作出的決定。
二、寫法
決定一般由標題、正文、發文機關、發文日期等部分組成。
1.標題
決定的標題要求寫明發文機關、事由、文種,這三部分一般不能隨意省略。
標題下一行,有一題注,標明通過或製發時間。
2.正文
決定的正文一般有兩種寫法,即“認定式”和“論述式”。前者對決定的事項隻表示認同、批準,不作更多的說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於教師節的決定》。後者要對決定依據和決定事項作必要的闡述,以幫助人們正確理解決定的精神。例如**中央《關於加強黨同人民群眾聯係的決定》(十三屆六中全會1990年3月12日通過)。
由於決定的類型不同,其正文的內容側重點就有不同,寫法也有不同。
對某項工作或重大行動作出安排的決定正文的寫法如下:
這種決定具有很強的規定性和指揮效能,既要提出工作任務或重大行動,又要闡述完成工作任務或重大行動的政策規定、方法措施等,內容豐富,行文較複雜。正文通常由決定原由和決定事項兩部分構成。
決定原由是指對某項工作或重大行動作出安排的依據。行文要求簡明扼要,依據要恰當充分,令人信服。
決定事項是全文的主體內容,主要包括開展工作的有關政策原則、執行的事項及有關規定要求等。涉及材料較多的,一般采用分條式或分題式表述,行文要眉目清楚,用語要確切明了,易於有關人員把握和執行。
三、寫作注意事項
1.不能濫用決定行文
決定的內容要與“決定”文種相符,不能濫發決定。有些單位以為用決定才能引起注意,把該用“通知”行文的內容,用“決定”行文,這種濫用決定的情況應當盡量避免。
2.決定原由要充分、準確、合理
決定的原由是決定事項的依據、理由。要注意交待清楚,做到簡明扼要,有理有據,令人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