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大宋提刑官》(1 / 1)

大理寺卿,古代官職名,亦稱大理卿,是大理寺的長官,位列九卿。秦為廷尉,漢景帝中元六年(公元前144年)更名大理,漢武帝建元四年(公元前137年)複為廷尉。北齊改廷尉為大理卿,隋唐以後沿用。清初為正三品,後期升為正二品。

清代大理寺卿主要職責是複核案件,平反冤獄,參加三法司會堪重辟大案,並參加九卿會議商討朝廷大政。大理寺卿一般由吏部開列請旨,皇帝任命。

曆史沿革:

秦、漢時期以廷尉主刑獄,審核各地刑獄重案。漢景帝、漢哀帝、漢獻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為大理,均仍複舊。

北齊改廷尉為大理寺,長官為大理卿,位列九卿。

隋朝沿置,隋大業三年(607年)改從三品。

唐朝置一員,從三品,掌邦國折獄詳刑之事。唐高宗龍朔二年(662年)改名詳刑正卿,武則天光宅元年(684年)改名司刑卿,旋複舊。

北宋初為三品寄祿官,元豐(1078年—1085年)年間改製,複為職事官,從四品,南宋沿之。

遼、金皆置,金天德二年(1150年)置一員,正四品。

朱元璋吳元年(1367年)置大理司卿,正三品。明洪武元年(1368)革。洪武十四年(1381年)複置大理寺,大理寺卿為正五品,洪武十九年(1386年)置審刑司以後,凡是大理寺所審理的案件,審刑司都可以再複議一次。為了加強大理寺的權力,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升大理寺卿為正三品,少卿正四品,丞正五品。洪武二十九年(1396年)又罷,建文初複置。

清沿置,掌平反重辟,參加三法司會堪重辟大案及秋審、朝審,並參加九卿會議商討朝廷大政。順治元年(1644年)定滿、漢各一員,滿員正二品,漢員正三品,十六年(1659年)並定為正三品,康熙六年(1667年)複舊,九年(1670年)改定正四品。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戊戌變法,七月十四日撤銷大理寺並入刑部。變法失敗後,又於八月十一日複設,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將大理寺改稱大理院,大理寺卿改稱大理院正卿,升正二品。

民國元年(1912年)北洋政府繼續實行四級三審製,在京師設大理院,設院長一人、各庭庭長一人、推事若幹。

官員管理

選任

明代大理寺卿選任,采用推舉製,由大學士、九卿會同推舉,擬定正陪或三四人,請旨補授,稱為“會推”或“廷推”。皇帝的選擇權被限製且被動。

清代選任官員,開初沿用明朝舊例,康熙十年(1671年)改為開列請旨。吏部按照規定的候選人資格,提供諸多符合條件的人選名單,向皇帝請旨選其中的某人,稱之為開列請旨。而高級官員可以不經開列,特旨補放,由皇帝下令將其心目中的人選補放。

康熙二十年(1681年)三月,議補大理寺卿,開列詹事達岱、光祿寺卿舒恕等四人,明珠薦舒恕“辦事最久,人亦堪用”,即授大理寺卿。

升遷

清代的不同官員升遷,有不同的升遷順次。各部尚書和左督禦史出缺,各部侍郎、內閣學士、左副都禦史、通政使、大理寺卿、詹事依次升遷。

凡侍郎員缺,由學士、左副都禦史,通政使、大理寺卿升授。

清雍正三年(1725年)三月戊申,左副都禦史謝賜履,緣事降調,升大理寺卿梁文科為都察院左副都禦史。

權利職責

品級

北齊:三品。

隋朝:初期為正三品。大業三年(607年)改為從三品。

唐朝:大理寺卿一人,從三品。

北宋:初期為三品,元豐年間(1078年—1085年)改製後為從四品。

南宋:從四品。

遼、金:正四品。

明:朱元璋吳元年(1367年)正三品,洪武十四年(1381年)為正五品,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升正三品。

清:正三品,順治元年(1644年)定滿員正二品,漢員正三品,順治十六年(1659年)並定為正三品,康熙六年(1667年)複舊,康熙九年(1670年)改定正四品。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省,尋複舊,三十二年(1906年)改為正二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