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朝田莊製度的變革(1 / 3)

萬繩楠

通常,把魏、晉南北朝的田莊主土地占有形態,看作是沒有變化的同一種形態,要有變化,那也是從唐朝開始。我認為南朝的田莊主土地占有形態,和唐朝是一個類型,和漢、魏已自不同,唐朝的莊園製度源自南朝。南朝田莊製度的變革,是中古土地製度的一個重大變化。本文對這個問題作一些初步探索,以就正於史學界同仁。

一、南朝大家族製度(宗族組織)的破壞及其原因

這個問題,不僅是了解南朝土地製度變化的一個關鍵問題,而且是了解我國古代社會基本結構變化的一個重要問題。

眾所周知,漢魏田莊主是\\\"聚族而居\\\"的,社會經濟的基本單位是一個個名宗、大族,而非個體家庭。直到東晉和北朝,北方仍然是\\\"百室合戶,千丁共籍\\\"(《晉書.慕容德載記》),甚至\\\"一宗近將萬室\\\"(《通典·食貨》三引《關東風俗傳》)。這種宗族或大家族,內部雖有階級的區分,但卻是原始社會氏族製度的孑遺,是時代的累贅,社會的腫瘤。

恩格斯說過:\\\"作為社會經濟單位的個體家庭\\\"是\\\"文明時代\\\"的\\\"特征\\\"之一(《家庭、私有製和國家的起源》174頁)。可是,中國在進入階級社會之後,氏族製度的孑邀-﹣大家族製度,卻作為社會經濟的基本單位,長期留存下來。這是一種特殊性。但它必將為個體家庭所代替。變化的來臨,時間就在南北朝時期,而非通常所說的,在隋末農民大起義之後;地點則限於南方。這有許多史料可以為證。

《宋書》卷八十二《周朗傳》有一段話:

\\\"今士大夫以下,父母在而兄弟異計,十家而七矣;庶人父子殊產,亦八家而五矣。凡甚者乃危亡不相知,饑寒不相卸,又嫉謗讒害,其間不可勝數。\\\"

這是一條極為重要的史料。它說明:在劉宋,包括士大夫和庶人在內,異計、殊產的,十家就有七家、八家,而非兩家、三家;個體家庭在南方,已經替代大家族,成了社會組織的基本單位。\\\"百室合戶\\\"的時代在南方過去了。

我們可以從南朝史料中,舉出很多實例,來證明《周朗傳》的話。例如:

名族琅邪王氏:《南史》卷二十一《王弘傳》附《遠子僧傳》記有贈王儉詩一首,詩雲:\\\"汝家在市門,我家在南郭,汝家饒賓侶,我家多鳥雀。\\\"《南齊書》卷三十二《王延之傳》寫到王延之的生父王昇之,官至都官尚書,很有財產。但王延之因\\\"出繼伯父秀才粲之\\\",家境反而非常\\\"清貧,居宇穿漏\\\"。這證明名族如琅邪王氏,到了南朝,便不再是聚族而居,\\\"同宗共財\\\",而崩解為一個個獨立的個體家庭了。因此才有\\\"汝家\\\"、\\\"我家\\\"之分,才有王儉、王僧嵇、王昇之、王粲之各家升沉貧富的不同。

陳郡名族謝氏也是這樣。《宋書》卷五十八《謝弘微傳》說:謝弘微的父親謝思為武昌太守,\\\"家素貧儉\\\"。謝弘微出繼叔父謝混,\\\"所繼豐泰\\\",由此可知謝思、謝混兄弟各自成為一個個體家庭。

著名於孫吳時期的,南方本地的\\\"名宗大族\\\",到南朝時候,是不是也分解成了個體家庭呢?回答是肯定的。例如吳興沈氏,據《陳書》卷十九《沈炯傳》,沈炯說過:\\\"臣門弟侄故自無人,妾丘(叔母)兒孫又久亡泯,兩家侍養,餘臣一人。\\\"沈炯的叔母丘氏本來是一個獨立的個體家庭,因為她的兒孫亡故,所以才由沈炯兄弟兩家侍養;而沈炯兄弟本來也是各自成為一個個體家庭,因為弟家後來也沒有人了,所以才由沈炯一家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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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如此豐富,明白,到南北朝時代,在南方,大家族製度已經分崩離析,個體家庭已經成為社會經濟的基本單位,這難道還有什麼可以懷疑、否認的嗎?

社會基本結構由大家族變為個體家庭,是個重大變化。這個變化為什麼會發生在南朝呢?據我的初步考察,大致有這樣三個原因:

其一,西晉永嘉之亂,宗人的南北分飛。

懷帝永嘉七年(313年),西晉都城洛陽被匈奴劉氏攻陷,\\\"中州士女避亂江左者十六七\\\"(《晉書·王導傳》)。避亂,原有的田莊要拋棄,宗族也很難保持不散亡。《晉書》卷三十六《衛瑾傳》附《衛玠傳》記述衛玠南來,很為具體,從中可以看到北方士族南遷的一般情況。此傳說:

玠以天下亂,欲移家南行,母曰:我不能舍仲寶(衛躁).玠啟論深至,為門戶大計,母泣涕從之。臨別,玠謂兄曰:在三之義,人之所重,今可謂致身之日,兄其勉之。乃扶輿母轉至江夏,……遂進豫章。\\\"

衛氏是河東名族,大亂來時,衛玠隻有辭別兄長,獨攜母親渡江,田莊、宗族,對他來說,都不存在了。

王,謝也莫能外,《世說新語》卷四《品藻》第九說:\\\"王丞相(王導)二弟不過江,曰敏,曰敞。\\\"《晉書》卷四十九《謝鯤傳》說:謝鯤\\\"以時方多故,乃謝病去職,避地於豫章。\\\"他們都是辭親別友,攜帶老弱,甚至隻身南來的。

也有人想把宗族搬到南方去,但很困難。例如褚翼,\\\"率數千家,想過江來,可是\\\"道斷不得前\\\"。又想去東方,\\\"與道險不得進\\\"。勉強\\\"進至汝水柴肥口,複阻賊。\\\"看來率眾同行辦不到了,\\\"乃單馬至許昌見司空荀藩\\\",最後是隻身過江的。(見《晉書·褚吳傳》)象祖邀那樣\\\"率親黨數百家避地淮泗\\\",後來北伐,\\\"仍將本流徙部曲百餘家\\\",(《晉書·祖邀傳》)是極少數。

宗族既沒有攜來,哪有\\\"聚族而居\\\"可言呢?

思格斯說:\\\"沒有一種巨大曆史的災難是沒有曆史的進步來作補償的\\\"(《馬克思恩格斯書簡》79頁)。永嘉之亂,是一種巨大的曆史災難。但是,在社會結構上,南逃士庶地主的宗族組織卻由此為個體家庭所代替,這就是一種補償。

其二,東晉稅法的改革,聚族而居己無利可圖。

西晉允許官吏蔭親屬,\\\"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西晉的\\\"戶調之式\\\",不分大戶、小戶,調額相同。這是適應聚族而居的稅製,最有利於擁有巨大宗族組織的大地主。這種稅法不改革,宗族組織就不可能解散,大家族製度就不會崩潰。

從東晉成帝鹹和年間開始,著名政治家王導、謝安相繼對這種稅法進行了整頓。

鹹和年間,王導進行了兩次稅法改革:一是《陳書》卷一《高祖紀》上記載的\\\"鹹和中土斷\\\"。原來南來的北方人,擁有\\\"僑民\\\"身分,免除賦稅負擔。現在,住在哪塊土地上,就斷為哪塊土地上的人,與原有居民一樣納稅。二是鹹和五年,實行了\\\"初稅田畝三升\\\"的度田收租製(見《晉書·成帝紀》),從而改變了西晉的稅法

《成帝紀》鹹康七年有:\\\"實編戶,王公已下,皆正土斷白籍。\\\"這是第二次土斷,把\\\"王公已下\\\"\\\"包括到了土斷範圍中去,列入了戶籍。這個記載很重要,它表明在度田收租製下,王公以下不能免稅。西晉官吏可以蔭親屬的製度,至此也廢除了。

孝武帝太元元年,在謝安主持下,又\\\"除度田收租之製,公王以下,口稅米三斛,蠲在役之身。\\\"(見《晉書·孝武帝紀》)在這種稅製之下,除了在役的庶人以外,王公以下聚族而居的大地主,都要按族中人口數目交納口稅。宗族越龐大,人口越多,交的口稅也就越多。宗族或大家族製度,對南北權豪來說,至此無利可圖。把宗族分解成為個體家庭,反而對他們有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