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曦悅同學,你好。”劉曦悅聽到這句話,第一反應居然是自己的名字在他嘴裏念出來好好聽啊,第二反應是為了結業成績衝啊,趕緊工作。
“好的,那你現在可以向我描述一下狀況了,盡量仔細一點,謝謝。”
方雲商答道:“本來比賽進行地很順利,突然對方幾個人先是前後夾擊,將我絆倒,後又有人趁機倒在我的手臂上,直接導致我骨折。對了,他們也有後招,不知道用了什麼手段,將現場的有效監控刪除。”
“好的,我大概了解了情況,這個情況確實有些棘手,但你放心,我一定盡力而為。”
劉曦悅在知曉此事之後,就請賽事主辦方提供當天前來觀賽的人的名單,到場人員不多,但是根據現有照片真的找到了一名攜帶照相機的人。
劉曦悅趕緊聯係了這個人,在極其幸運的情況下,這個人恰好拍到了對方倒在方雲商身上的幾張照片,而且他也願意無償將照片作為證據交給劉曦悅。
劉曦悅得到照片證據後趕緊將這件事情訴訟並提交答辯書,明確指出這些行徑且告知如果勝訴則需要被告人承擔起訴的一切費用以及該有的賠償。
當律師函提交後,對方以為方雲商手上沒有證據,不屑地簽了字,開庭日也提前到來。方雲商,方母以及劉曦悅都到了法院的打官司現場。
劉曦悅還沒有律師證,隻能作為旁聽以及案件發起人、作保人。
所請的律師說道:“在體育賽事中故意傷人案件的構成要件有如下幾點。
第一,構成要件上具有特殊性,大型體育競賽的人身侵權主體是具有專業技術的人員,即同場的運動員。
第二,發生人身侵權行為具有特定的時間與空間限定,即在比賽的過程中,在特定的比賽場地。
第三,歸責原則具有特殊性。大型體育競賽中的人身侵權行為難以采用一般的侵權行為的過錯標準進行認定,在體育比賽過程中運動員之間的對抗行為是比賽規則所允許的,難以適用“無過錯無責任”的推定規則。
第四,舉證責任上具有特殊性。在大型體育賽事中都會有錄像,在舉證責任上較少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往往會根據錄像對行為人的行為進行判斷。
下麵由臨時委托人劉曦悅進行補充說明。”
“好的,我作為臨時委托人,做出以下說明。
這是處於這樣一種情況:在打比賽的時候,對方因為實力不強而采用非正當手段對對方對手造成實質性傷害,而且在肇事之後刪除相關證據。
受害者當時受傷較為嚴重,影響了比賽,雖未對比賽結果造成影響,但是受害者的手臂很難再支撐起決賽這是實質性的傷害。
這個傷害對受害者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影響,另外,受害者家庭條件也不富裕,有權獲得相應賠償。
我認為我們應該堅決抵製這種惡劣行徑,嚴厲處置這種具有報複性的人員。
我方也提交了一些證據,也請律師做出一些說明。”劉曦悅答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