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秦時文化的更深入探索——雲夢睡虎地秦簡的出土(1 / 1)

睡虎地秦簡出土於湖北省雲夢縣一名叫做“喜”的低級官員的墓,成書於戰國晚期至始皇中後期時期,或許是由於工作規定,或許是由於極其認真的工作態度,喜生前抄錄了大量的秦律,這些秦律在喜死後作為其陪葬品被埋入地下,得以複見於後人。睡虎地秦墓竹簡共1155枚,殘片80枚,全部為摘抄,無論是法律類型還是法律涉及的領域都十分多樣。作為書法作品,該文物見證了秦代篆書向隸書演變的過程;作為法律文獻,也為研究秦代的賦役、官員管理、倉儲、刑罰乃至農業生產、醫學、文化等方麵提供了重要實物史料。

湖北雲夢《睡虎地秦簡》,是我國考古第一次發現的秦代簡牘,內容豐富,其中以法律文書和古代數術書為主。內容有《編年紀》、《語書》、《秦律十八種》、《效律》、《秦律雜抄》、《法律答問》、《封診式》、《為吏之道》、《日書》甲、乙種等, 具有十分珍貴的曆史價值。

《編年紀》一共53支簡,是秦朝一年一年的大事記,主要記載了秦統一全國的戰爭過程分上、下兩欄書寫。同時還有一個叫喜的人的生平事跡,據考證,喜就是墓主人,因為其生平中所任的大多職務都與司法息息相關,這也可以解釋墓中隨葬多為法律文書。

《語書》一共14支簡,是秦始皇時期南郡郡守騰發給本郡各縣、道的一篇推行律令的文告。

《秦律十八種》一共201支簡,是對秦律的一種摘抄,雖不是秦律的全部,但也是十八種律的精華,因此對於現在的我們可以通過它來了解秦的法律,秦的政治、經濟提供了寶貴的資料。

《效律》一共66支簡,“效律”就是核驗物資財產的法律。對於軍需品的核驗製度規定得更為詳盡,還規定了度量衡的誤差限度。

《秦律雜抄》一共42支簡,大概是墓主人根據實際工作的需要從繁複的秦律中抄出常用的條款,以備隨時查閱的。

《法律答問》一共210支簡,它采用問答的方式,或針對律文、或針對術語,將近200條刑法娓娓道來,其中不乏對訴訟程序的說明,可使後人據以研究秦的訴訟製度。

《封診式》是關於審訊、調查及法醫檢驗的具體記載。其中法醫檢驗的記載比南宋時候的檢驗書《洗冤錄》要早1500年。

《為吏之道》有51支簡,可能是秦學習做吏的人使用的識字課本,裏麵還抄有兩條魏國的法律。

《日書》有兩種,分別標為甲、乙二種。《日書》的內容非常豐富,據研究者分析歸納,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講擇日的,這是日書的主體;二是講相宅、占夢、驅鬼去邪等等,是通書的早期形式,也就是秦代的“黃曆”。

在這些律法中:失期三日到五日,誶;六日到旬,貲一盾;過旬,貲一甲。對此律法的翻譯為:如果遲到三天到五天,要挨罵接受批評;遲到六天到十天,罰款“一盾”;遲到超過十天,罰款“一甲”。這裏的“一盾”和“一甲”有人認為是軍用的盾牌和盔甲,也就是罰這樣的軍事裝備,但也有人認為是度量標準,尚有爭議。但無論是哪一種,這裏對於逾期的規定,最嚴重的也不過是罰款而已,並且十天以上不封頂都是罰“一甲”。與下一章陳勝吳廣起義的動機中陳勝、吳廣對戍卒們說的“失期,法皆斬”相去甚遠。隻要他們堅持到達目的地,無論遲到多久,也不過隻是罰款而已,如果加快點進度控製在五天之內,挨一頓罵這事就過去了。所以陳勝吳廣起義有一定可能是為了一己私利(上述內容僅代表個人意見)。

法律的類型:

竹簡包括了多種類型的法律,既包括最基本的“律”,也包括其它的種類,比如:

令(製):製是戰國時期統治者對某事的批定,這種“製”在做為法律形式出現時稱為“令”,在日後秦始皇統一全國之後才將其改為詔(詔令)。

法律答問:法律解釋。秦代的一切法律的解釋由國家設置的官吏統一進行,因此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廷行事:廷指官職也就是廷尉,廷尉是各級“法官”,事是判例廷行事,指可緩行的判決。

總體來說,《睡虎地秦簡》結體和用筆都帶有明顯的篆書逸韻,從文字學的角度來講具有過渡性和不成熟性,從書法的角度來講則具有多變性,豐富多姿,率意天真,所以,具有稚拙率真、 自然樸拙之美。在筆法上不僅繼承了篆書的圓轉筆法,而且又增加了很多篆書所不具備的新筆法,筆法更加豐富,線條的形態變化更加多樣化,從而進一步增加了書法的表現力,不僅具有重要的美學價值,也成為當代書家隸書書寫追求突破和創新的又一新的源泉。

這批曆史上第一次發現的秦簡, 數量多, 內容豐富, 書寫年代也基本確定, 不但對於研究秦史、秦律和秦國社會等諸多方麵具有重大意義, 而且對研究語言文字也是極為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