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4-21條(1 / 1)

第4條 牽引變電所的所有電氣設備,自第一次受電開始即認定為帶電設備。第5條 從事牽引變電所運行和檢修工作的有關人員,必須實行安全等級製度,經過考試評定安全等級,取得安全合格證之後(安全合格證格式和安全等級的規定,分別見附錄1、2),方準參加相應的運行和檢修工作。安全合格證簽發的具體辦法由鐵路局製定。第6條 對事牽引變電所運行和檢修工作的人員,每年定期進行1次安全考試。此外,對屬於下列情況的人員,要事先進行安全考試:一、開始參加牽引變電所運行和檢修工作的人員。二、職務或工作單位變更時,仍從事牽引變電所運行和檢修工作並需提高安全等級的人員。三、中斷工作連續3個月以上而仍繼續擔當牽引變電所運行和檢修工作的人員。第7條 對違反本規程受處分的人員,必要時降低其安全等級;需要恢複其原來的安全等級時,必須重新經過考試。第8條 未按規定參加安全考試和未取得安全合格證的人員,必須經當班的值班員準許,在安全等級不低於二級的人員監護下,方可進入牽引變電所的高壓設備區。第9條 牽引變電所的值班人員及檢修工,要每2年進行1次身體檢查,對不適合從事牽引變電所運行和檢修作業的人員要及時調整。第10條 雷電時禁止在室外設備以及與其有電氣連接的室內設備上作業。遇有雨、雪、霧、風(風力在五級及以上)的惡劣天氣時,禁止進行帶電作業。第11條 高空作業(距離地麵3m以上)人員要係好安全帶(安全帶的試驗標準見附錄6),戴好安全帽。在作業範圍內的地麵作業人員也必須戴好安全帽。高空作業時要使用專門的用具傳遞工具、零部件和材料等,不得拋擲傳遞。第12條 作業使用的梯子要結實、輕便、穩固並按附錄6的規定進行試驗。當用梯子作業時,梯子放置的位置要保證梯子各部分與帶電部分之間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且有專人扶梯。登梯前作業人員要先檢查梯子是否牢靠,梯腳要放穩固,嚴防滑移;梯子上隻能有1人作業。使用人字梯時,必須有限製開度的拉鏈。第13條 在牽引變電所內搬動梯子、長大工具、材料、部件時,要時刻注意與帶電部分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第14條 使用攜帶型火爐或噴燈時,不得在帶電的導線、設備以及充油設備附近點火。作業時其火焰與帶電部分之間的距離:電壓為10千伏及以下者不得小於1.5米;電壓為10千伏以上者不得小於3米。第15條 每個高壓分間及室外每台隔離開關的鎖均應有兩把鑰匙,由值班員保管1把,交接班時移交下一班;另1把放在控製室內固定的地點。各高壓分間以及各隔離開關的鑰匙均不得相互通用。當有權單獨巡視設備的人員或工作票中規定的設備檢修人員需要進入高壓分間巡視或檢修時,值班員可將其保管的高壓分間的鑰匙交給巡視人員或作業組的工作領導人,巡視結束和每日收工時值班員要及時收回鑰匙,並將上述過程記入值班日誌中。除上述情況外,高壓分間的鑰匙,不得交給其他人員保管或使用。第16條 在全部或部分帶電的盤上進行作業時,應將有作業的設備與運行設備以明顯的標誌隔開。第17條 供電調度員下達的倒閘和作業命令除遇有危及人身及設備安全的緊急情況外,均必須有命令編號和批準時間;沒有命令編號和批準時間的命令無效。第18條 牽引變電所自用電變壓器、額定電壓為27.5千伏及以上的設備,其倒閘作業以及撤除或投入自動裝置、遠動裝置和繼電保護,除第37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均必須有供電調度的命令方可操作。額定電壓為27.5千伏以下的設備,其倒閘作業以及撤除或投入自動裝置和繼電保護,須經牽引變電所工長或值班員準許方可操作,並將倒閘作業(撤除或投入自動裝置、遠動裝置和繼電保護)的時間、原因、準許人的姓名記入值班日誌中。對供給非牽引負荷用電的設備,在倒閘作業前還要由值班員通知用戶,必要時辦理停送電手續(具體辦法由鐵路局製定)。第19條 停電的甚至是事故停電的電氣設備,在斷開有關電源的斷路器和隔離開關並按規定做好安全措施前,任何人不得進入高壓分間或防護柵內,且不得觸及該設備。第20條 牽引變電所發生高壓(對地電壓為250伏以上,下同)接地故障時,在切斷電源之前,任何人與接地點的距離:室內不得小於4米;室外不得小於8米。必須進入上述範圍內作業時,作業人員要穿絕緣靴,接觸設備外殼和構架時要戴絕緣手套。當作業人員進入電容器組圍柵內或在電容器上工作時,要將電容器逐個放電並接地後方可作業。第21條 牽引變電所要按規定配備消防設施和急救藥箱。當電氣設備發生火災時,要立即將該設備的電源切斷,然後按規定采取有效措施滅火。在牽引變電所內作業時,嚴禁用棉紗(或人造纖維織品)、汽油、酒精等易燃物擦拭帶電部分,以防起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