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目的決定刑法的任務
刑法的任務要求刑法發揮作用
發揮作用的內容----刑法的機能
發揮作用的時間地點----刑法的效力
發揮作用過程中有爭議----刑法的解釋
分則保護法益 總則確立基本製度保障人權----刑法的基本原則
刑法 是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後果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在我國刑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代表人民的意誌製定的、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後果的法律。
刑法典 是全麵係統的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後果的法典。
單行刑法 是規定某一類犯罪及其法律後果或刑法某一事項的法律。
附屬刑法 是在經濟行政等非專門刑事領域附帶規定的一些關於犯罪與刑罰或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款。
刑法的目的 懲罰犯罪,保護人民。
刑法的任務 懲罰任務,保護任務。
刑法的機能 是指刑法能產生的積極作用。包括規製、保護、保障機能。
刑法的解釋 是指對刑法條文含義的闡明。
立法解釋 是由刑法的立法機關對刑法條文的解釋。
司法解釋 是由我國最高司法機關對刑法條文進行的解釋。
學理解釋 是有全權刑法進行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的機構之外的機關、團體和個人對刑法條文含義的闡釋。
文理解釋 根據刑法條文的字麵含義進行的說明。
論理解釋 是根據立法的精神和目的對刑法條文進行說明。
目的解釋 是指根據刑法規範的目的進行解釋。
擴大解釋 是指對刑法用語作出大於其字麵含義的解釋。
縮小解釋 是指對刑法用語做出小於其字麵含義的解釋。
當然解釋 是指刑法條文雖沒有明確規定,但已包含在法律條文的含義中,依據理所當然的方式,對刑法條文所作的解釋。
比較解釋 是指將域外的刑事立法、判例作為參考,闡述本國刑法規定的含義。
曆史解釋 是指根據曆史的、發展的眼光從曆史沿革的角度為解釋的結論提供合理性。
刑法的體係 是指刑法的組成和結構。
刑法的基本原則 是指刑法明文規定的、在全部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動中應當遵循的準則。
罪刑法定原則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不得定罪處罰。
刑法適用平等原則 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罪責行相適應原則 罪行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刑法的效力範圍 又稱刑法的適用範圍,是指刑法在空間時間方麵的適用範圍。
刑法的空間效力是指刑法對地和對人的效力,也就是解決刑法適用於什麼地域和適用於哪些人的問題。
屬地原則 一個國家的刑法隻管轄發生在本國領域內的犯罪。
屬人原則 一個國家的刑法隻管轄本國公民實施的犯罪。
保護原則 一個國家的刑法隻管轄侵害本國利益的犯罪。
普遍原則 一個國家的刑法對侵犯人類共同利益的國際犯罪都要行使管轄權。
刑法的時間效力 是指刑法的生效時間、失效時間以及刑法的溯及力,即對其生效前的行為的效力。
刑法的溯及力問題 是指刑法對於其生效以前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