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Land Reform),一般是指封建土地所有製的變革。土地改革在世界上大體有兩種類型:一種是資產階級掌握政權的國家,通過規定地主擁有土地最高限額、土地贖買等手段,對封建土地所有製進行的改革,其目的是為資本主義的發展掃清道路。另一種是無產階級領導勞動農民徹底消滅封建土地所有製的革命,其目的是為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和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準備條件。[1]

中國的土地改革,是指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領導廣大農民廢除封建半封建性的土地所有製,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製的革命運動。亦稱土地製度的改革或土地革命。[2]

中文名

土地改革

外文名

Land Reform

別名

土改

文件

《中國土地法大綱》

內容

土地製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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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煉成鋼|土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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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土地改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舊中國,仍維持封建土地製度,占農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和富農,占有可耕土地麵積的70%~80%[3]。地租租額占產量的比重普遍在50%以上,有些地方達到70%~80%甚至更高[4]。而占農村人口約90%的貧農、雇農和中農,卻隻占有可耕土地麵積的20%~30%。他們終年辛勤勞動,受盡剝削,生活不得溫飽。這種封建土地製度嚴重阻礙農業生產的發展,妨礙工業化的實現,是近代中國窮困落後、遭受外來侵略的根源。隻有徹底改革土地製度,才能解放生產力,使中國走上獨立、民主、統一、富強的道路。因此,土地製度的改革就成為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主要內容之一。中國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孫中山曾提出過“耕者有其田”的主張,但在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1928~1949)不僅沒有把它付諸實踐,而且還反對土地製度的改革。隻有中國共產黨提出了徹底的土地改革綱領,以此作為新民主主義革命的主要內容之一而為之堅決奮鬥。[2]

土地改革

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1928年12月,中國共產黨頒布了開創農村根據地後的第一部土地法——《井岡山土地法》,實行土地革命[4]。此後,各革命根據地都先後頒布了土地法令,廢除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製,把地主的土地、公共土地及富農多餘的土地分配給無地少地的貧苦農民。這一時期是中國土地改革的開創階段。中國共產黨領導農民在實踐中摸索前進,及時總結經驗,到1931年春,基本上形成了一套正確的土地革命政策,主要內容是:依靠雇農、貧農,聯合中農,限製富農,保護中小工商業者,消滅地主階級,變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製為農民的土地所有製。由於缺乏經驗和其他原因,這一時期的土地革命出現了不少偏差,其中以王明(1904~1974)所推行的“地主不分田,富農分壞田”的過“左”政策,造成的危害最大。[2]

抗日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為了聯合地主階級共同抗日,在土地政策方麵作了讓步,將“耕者有其田”的政策改為減租減息政策,即實行“二五減租”和“分半減息”(見減租減息),借以減輕農民所受的封建剝削,提高他們抗日和生產的積極性,同時實行交租交息,借以照顧地主的利益,團結對敵。這個政策在抗日戰爭勝利後繼續實行了一段時間。[2]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清算減租及土地問題的指示》,簡稱“五四指示”,決定改變土地政策,即由減租減息改為沒收地主土地分配給農民。“五四指示”沒有一般宣布廢除地主的土地所有權,而是讚成、批準並領導農民通過清算等途徑以“有償方式”等多種方式從地主手中取得土地,同時,對中小地主作了較多的照顧,富農的土地一般不動。這樣做,是從當時的曆史條件(全國內戰尚未爆發)出發的,是正確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