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死刑製度的存廢——民意是否真的不可違
郭雲帆
2007年12月18日晚,聯合國大會通過議案,呼籲各國尊重國際社會對死刑的標準並暫緩適用死刑。這次議案的表決結果為104國讚成,54國反對,19國棄權。中國、美國、俄羅斯、新加坡、敘利亞等國投了反對票。根據聯合國憲章和有關國際法準則,聯合國大會的決議案對各國沒有強製執行力,但可以形成一種價值觀和輿論上的壓力。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團參讚張丹說:“死刑作為一個刑事司法問題,屬於一國內政。我們不反對就有關問題進行討論和對話,但任何人均不應將自己的觀點強加於人。各國在死刑問題上立場嚴重分歧,決議不但沒有減少這種分歧,反而激化了矛盾,導致成員國嚴重對抗。”以上是國際社會對於適用死刑問題的最近一次交鋒以及中國所持的態度。
筆者曾經是一名保留死刑的支持者。但是隨著對死刑適用問題的深入研究,我認為,目前死刑存廢爭論最大的誤區是抽象談論,與具體社會意識因素、社會經濟生活聯係不夠,難免陷入空談。
就拿“民意”問題來講。“民意主張保留死刑”已經成為死刑支持論者和保留死刑國家的最重要的理由。在限製和廢除死刑成為刑罰製度發展趨勢的今天,民意的支持成了死刑保留論者最後的戰壕。英國學者胡德指出:“在對是否廢除、保留或恢複死刑進行決策時,民意非常頻繁地被引為主要因素之一。日本、前蘇聯、中國、泰國以及其他一些地區的政府官員都宣稱,支持死刑的民意力量使得對死刑的廢除無法進行。”在我國,“不殺不足以平民憤”這一既非法律術語,又非政策用語的“中國特色”表述,屢屢出現在法院的死刑判決書中,甚至還有因迫於民憤壓力改判死刑的案件(如劉湧案)。
1995年,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對中國公民的死刑意識進行調查,認同我國目前死刑的占95%以上;2003年,網易就死刑存廢問題進行網上調查,主張保留死刑的占83.3%;2004年,武漢大學法學院、武漢大學律師進修學院組織了有關死刑問題的調研活動,認為“死刑既然存在就是合理的”占60.5%。
根據上述數據,我們似乎可以得出一個直接、簡單的結論——“保留死刑”是我國的主流民意。真是這樣嗎?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什麼是民意?民意(publicopinion)又稱民心、公意、國民確認、國民確信等,是社會上大多數成員對與其相關的公共事務或現象所持有的大體相近的意見、情感和行為傾向的總和。但民意不能簡單地與民意調查畫等號,大多數此類調查均存在局限性,結果並不可靠,不能揭示“保留死刑”民意產生的真正原因,也就無從探究這種民意的真正要求和社會應該采取的引導方向。筆者認為,現階段我國社會產生的“保留死刑”民意的真正原因為以下幾個方麵:
第一,社會轉型期犯罪率大幅上升引發民眾缺乏安全感。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犯罪率持續上升,這是與經濟高速發展和社會急劇轉型緊密聯係的。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是我國社會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轉軌的必然伴隨物。1978年以前的30年間,我國的刑事犯罪案件立案數每年均在50萬起以下,1979年改革開放後第一年就突破60萬起,以後逐年遞增,至2004年超過了400萬起。但普通民眾對此的理解卻是,執法機關年年搞嚴打,判決刑罰的人逐年增加,實際卻刑不壓罪、刑罰效益下降。加之近年來,我國社會貧富差距拉大,基尼係數已超過0.4,各類社會問題凸顯。整個社會普通民眾對自身安全的擔心和對形形色色犯罪的痛恨感增強是主張保留死刑的最直接原因。
第二,民意患不公而非患不殺。一是“生刑”過輕造成刑罰不公。這裏所指的生刑是實際操作層麵的,應該包括死緩。根據計算,我國目前判處死緩的一般實際關押18年左右,無期徒刑一般實際關押15年左右,有期徒刑最高15年,數罪並罰亦不過20年。生刑普遍表現出期限過短,與死刑落差太大,嚴重不協調。1993年,上海某幼兒園保育員孫某(女),結交一無良男友,為滿足該男物欲,孫利用做會計的職務之便,貪汙16萬元供其花銷。1995年,孫以貪汙罪被判處死刑,時年27歲。我們可以對比一下近年來落馬的貪官,哪一個不是貪汙數百甚至上千萬元,其中相當一部分被判死緩。不過十餘年,兩者“待遇”相差如此之大。這真的是因為時代不同造成的嗎?因此,麵對相對很輕的生刑,民意對那些貪官當然主殺。其實,有調查顯示,認為無假釋可能的終身監禁比死刑更具有威懾力的占31.3%,認為死刑更具有威懾力的占50.7%。因此,隻要使用得當,認為生刑“有用”的民眾仍有相當一部分。二是司法、執法過程中造成的不公。在同一個時代,貪汙、受賄上千萬元被判死緩,如原中國銀行副董事長劉金寶、深圳市公路局原局長黃亦輝,而貪汙受賄幾百萬被判死刑,如廣西南丹縣原縣委書記萬瑞中。這樣的例子不少。人們當然會想,這樣的判決公平嗎?法律可信嗎?根據目前我國的社會現狀,民眾對司法和執法過程中產生腐敗的可能性還是具有一定認同感的。根據調查,認為法院在對刑事被告人定罪量刑是沒做到或基本沒做到“人人平等”的占52.6%,認為法官在對刑事被告人定罪量刑時普遍或比較普遍存在徇私舞弊的占32.8%。劉湧案件中,相當一部分民眾就是害怕判處死緩後,劉仍能夠死而不僵、手眼通天,繼續為害社會。不難發現,“不殺不足以平民憤”針對的對象往往是所謂“強勢群體”,如貪官、黑社會老大,而另一種民意“法外開恩、刀下留人”針對的是“弱勢群體”。民眾見識並領教了太多劉湧式的強權真理,積壓的民怨噴薄而出。這是民眾對司法的不信任催生的一種呼聲。民眾要求的是社會的公平正義而不是判某人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