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初一不是法外狂徒~(1 / 1)

1、關於錯別字,大花真的真的很想改啊。好多錯別字看得我渾身難受,恨不得從頭到尾更新一遍。

然而……在番茄平台點擊書本完結……再也無法修改。淚奔~~~~

2、關於黑客處理情節,很多讀者抨擊元初一法外狂徒,認為大花極其缺乏常識(大花可能缺乏一些常識,可“極其”也許並不是?)。

很多人永遠隻記當下,而不知道國家法製推進是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

全國首例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案在廣東宣判,被告人周建平因向騙子非法出售個人信息資料被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成為國內被法院以侵犯個人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一人。

整個案件過程,在周建平違反規定非法獲取他人電話清單、手機清單和人員資料,且從中獲利1.6萬元。

因周建平提供14位領導的電話號碼及通話清單,購買信息的詐騙團夥通過電話詐騙,共非法斂財83萬元。

關鍵詞:非法出售、領導、詐騙、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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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侵犯個人信息罪。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

看出重點了嗎?元初一的黑客故事發生在這個時間時節。

那個年代,網絡充斥無數黑客,論壇津津樂道,網民無不崇拜。從把天涯搞得臉麵無光的“菜霸”,到浙江第一黑客陶鋒……菜霸哪怕讓一個大型平台直接崩掉,經濟損失嚴重,最終沒事;後者卻在2012年被判刑。

這個階段你所處單位、以及是否存在“非法獲利”,才是違法與否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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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17條,才真正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予以完善。

法治繼續前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2次會議、2017年4月26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63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17〕10號)

至此,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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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元元真不是法外狂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