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訴訟與仲裁——不惹事也不怕事,不可不知的“告狀”那些事兒(1 / 3)

第11章

訴訟與仲裁

——不惹事也不怕事,不可不知的“告狀”那些事兒

生活在法治社會中的我們,沒有必要主動招惹事端,但要是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也應該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勞動仲裁委員會、消費者協會、人民法院等都是為我們伸張正義的地方。

申請勞動仲裁,為什麼被告知已經過期了

【案件緣由】

2019年1月,深圳羅湖區勞動仲裁委員會接到一份仲裁申請。申請人羅賓稱,他於2016年1月入職深圳一家互聯網公司,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羅賓每月的基礎工資為15000元,提成另計。

2018年5月18日,羅賓向公司提交辭呈,理由是公司拖欠工資並拒繳社保。2019年1月,羅賓因為與公司溝通多次無果,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了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共計195004.32元、未休年假的加班工資10980元、違規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25000元。

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請,隨即向羅賓原公司發送仲裁通知。公司收到通知後,委托周律師代理該案件。周律師先了解了羅賓的個人情況,查閱了他在公司時的所有相關文件,發現羅賓的實際離職時間是2017年4月28日。

當時,羅賓負責公司的一個外包項目,因為業務需求量大,他從公司

離職,自己成立了一家工作室對接原先公司的外包需求,雙方就此簽訂了合作合同。2018年5月18日,因為公司的業務調整,相關外包項目需求下降,雙方便解除了合作合同。

了解完事情的來龍去脈之後,周律師當庭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了證據,表示羅賓離職時間是2017年4月28日,他在2019年1月才提交仲裁申請已經過了仲裁時效,沒有資格再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訴求。

經過對雙方提交證據的對比,仲裁委員會最終認定羅賓的各項訴求已經超過仲裁時效,故駁回其全部仲裁請求。

【現身說法】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製;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另外,假如你在一年之內曾向公司主張要求履行合同約定,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過自身權益保護,但因為某些原因中斷的,申請仲裁的時效則從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此外,因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

效期間繼續計算。

這裏說的“不可抗力”,《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原因。至於“其他正當理由”的範圍比較寬泛,一般包括但不限於生病、不知道有仲裁委員會而向其他機構提交權益保護請求而延誤時間等。一般來說,決定理由是否正當,應由仲裁委員會做出決定。

【讀法心得】

有朋友可能會問,假如自己不小心超過法律規定的一年仲裁時效,是不是就沒有辦法補救了呢?也不盡然。因為,除了勞動仲裁機構外,我國還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對於用人單位存在一年以上未超過兩年的勞動違法案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然有權動用行政管理的規定條例,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做出懲罰。當然,你有合理的原因說明自己為什麼錯過了仲裁時效,也可以不受一年的仲裁時效限製,繼續提起仲裁。

傷殘等級,對應怎樣的法律責任與賠償額度

【案件緣由】

2018年4月,家住長沙的趙女士決定對新買的一套住房進行裝修。經朋友介紹,趙女士找到一名擁有10年裝修經驗的李師傅。李師傅與趙女士商議後,他決定采用“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為趙女士的新房粘貼瓷磚,報酬總共為15000元。

2018年6月12日,因為工作不慎,李師傅從高達2.5米的自搭腳手架

上摔落,小腿、手臂、肋骨均有不同程度的骨折。受傷後,李師傅被送往長沙第一醫院治療,直到8月25日才出院。

出院後不久,李師傅舊傷複發,再次被送入醫院治療。這兩次住院,醫藥費用將近10萬元,其中趙女士墊付了20000元。第二次出院後,當地司法鑒定中心出具了傷情鑒定結論,將李師傅的傷情定為七級傷殘。除此之外,鑒定報告中還列出了李師傅的誤工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費用。

因為自己是為趙女士幹活時受傷的,因此,李師傅希望趙女士能賠償這次受傷引起的各項損失費共計24萬元。

趙女士認為自己已經為李師傅墊付了部分醫藥費,而且李師傅受傷是自己操作不慎引起的,她已經仁至義盡,沒有義務再賠償其他損失。

雙方協商不成,李師傅將趙女士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中,雙方律師爭辯的焦點在於,李師傅和趙女士到底是雇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如果是雇傭關係,雇主就有責任對受傷的雇員賠償相應的損失;如果是承攬關係,隻要趙女士沒有在工作指導上有過失,就沒有義務承擔相應的責任。

雙方就此展開辯論。法院審理後認為,趙女士和李師傅屬於承攬關係,因為李師傅在施工時不受趙女士的監督和管理,雙方也沒有約定固定的上下班時間。

法院經調查還得知,事發前不久,李師傅曾

因腰椎病住院5天,醫生囑咐他避免劇烈運動。此次受傷,李師傅沒有盡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事項,應該承擔主要責任;趙女士沒有對李師傅的健康情況進行核查,也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現身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我國,傷殘認定等級共有十級。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保險,受傷員工可以憑借傷殘鑒定等級拿到保險基金一次性發放的傷殘補助金。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那麼,就由用人單位為員工一次性支付全部賠償金。

對於工傷的鑒定,應該由用人單位於員工發生工傷後30日內向當地社保機構申請認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交相關工傷認定申請,員工本人或者其直係親屬可以在事故發生起一年內自行向當地社保機構申請認定。

工傷認定後,受傷員工可以有一段時間的停工留薪期。在此期間,員工的工資、福利、補貼、保險等各項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一般來說,停工留薪期不會超過12個月。

【讀法心得】

工傷事件發生後,當事人應盡快去醫院治療,畢竟身體健康是第一位的。隨後,不論用人單位有沒有為當事人

購買工傷保險,都應該到當地的工傷鑒定中心申請工傷等級鑒定,這樣才能憑此拿到屬於自己的工傷賠償。

拿到評定的工傷等級鑒定後,當事人可以繼續留在公司享受一段時間的停工留薪期。

別有用心的虛假訴訟,是否構成違法犯罪

【案件緣由】

2014年,林飛在廈門市承包了某商業廣場的建設施工,當時手下的工人超過100人。2016年,商場施工結束,但林飛並沒有給這些工人發放工資。工人都向林飛要一個說法,林飛聲稱自己也沒有收到工程款,目前正在跟開發商交涉,隻要收到工程款,一定會第一時間給所有工人一個交代。

然而,一年過去了,所有工人依然沒有要到工資。他們不斷地催促林飛去找開發商要錢,林飛雖然也交涉多次,但始終沒有一個令人滿意的結果。2017年4月,其中一個農民工葉斌無意間聽說開發商已經給林飛打過工程款,但為什麼自己一直沒有收到工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