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第一章導論1第一節稅收與稅收製度1第二節稅收製度的構成要素12第三節稅收製度的分類20第四節稅收製度體係23第五節我國稅製的建立與發展25第二章增值稅稅製34第一節增值稅概述34第二節增值稅的基本法律規定42第三節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68第四節增值稅的征收管理90第五節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與管理91第三章消費稅稅製100第一節消費稅概述100第二節消費稅的基本法律規定104第三節消費稅應納稅額的計算111第四節消費稅的征收管理124第四章關稅稅製129第一節關稅概述129第二節關稅的基本法律規定137第三節關稅應納稅額的計算149第四節關稅的征收管理153第五章附加稅與煙葉稅稅製158第一節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58—1—

目錄

中國稅製第二節煙葉稅161第六章企業所得稅稅製164第一節企業所得稅概述164第二節企業所得稅的基本法律規定169第三節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179第四節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203第五節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207第七章個人所得稅稅製217第一節個人所得稅概述217第二節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法律規定221第三節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235第四節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251第八章財產類稅製259第一節房產稅稅製259第二節車船稅稅製267第三節契稅稅製272第四節城鎮土地使用稅稅製277第五節土地增值稅稅製282第九章資源稅稅製297第一節資源稅概述297第二節資源稅的基本法律規定300第三節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305第四節資源稅的征收管理307第十章行為類稅製310第一節印花稅稅製310第二節車輛購置稅稅製320第三節耕地占用稅稅製326第四節城市維護建設稅稅製330第五節環境保護稅稅製334—2—前言前

言2016年被喻為“稅改突破年”,這一年,我國的稅收改革取得了一係列令人矚目的成就:隨著全麵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工作的順利實施,營業稅徹底退出曆史舞台;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全麵推開,水資源稅試點開征;?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國稅製改革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了解中國稅製,掌握並熟練應用中國稅製,已成為所有涉及中國各類經濟主體謀求最大發展的必要條件,因而也成為所有參與經濟活動的人員所必備的基本知識與技能.

本著“培養高校創新型、應用型人才”的原則,我們編寫了?中國稅製?一書.本教材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和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布的現行有效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有關權威性資料為依據,較為全麵地概述了中國現行稅收製度的基本情況,包括稅製發展的曆史、各稅種的基本法律規定、征收管理等內容.本教材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內容較新,稅收法規以截稿日的法規即“現行有效”的稅收法規為準.二是運用大量例題、案例幫助學生掌握稅收製度在實踐中的運用.三是每章除了正文以外還附有學習目標、複習思考題,幫助學生課前預習和課後複習.四是每章都插入了“資料閱讀”、“想一想”等拓展資料,讓學生在學習中有互動學習的感覺,更具人性化.

本書由林穎華老師擔任主編,負責對全書的框架結構進行設計,並審閱全部內容.本教材的編寫分工如下:林穎華老師負責編寫第一章、第二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鄭雪蓮老師負責編寫第三章、第八章、第九章,劉軍老師負責編寫第十章,徐麗林老師負責編寫第四章.

本教材在編寫的過程中,得到了許多領導、專家、同事、親朋好友的支持、指導—1—中國稅製與幫助,在此特向他們表示衷心的感謝.本教材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幾經修改終於定稿出版.由於編者水平有限,各種疏漏與錯誤在所難免,懇請廣大同人與讀者批評指正,我們將根據反饋意見,在再版中修訂完善.

編者2017年6月30日—2—第一章導論【學習目標】1.了解稅收的定義與特征;2.了解稅收製度的概念,掌握稅收製度與稅法的關係;3.理解和掌握稅法的概念、稅收法律關係的組成及稅法的製定與實施;4.理解和掌握稅收製度的構成要素;5.理解和掌握按照不同標準劃分的稅收分類;6.了解我國的稅製結構和我國稅收製度的建立與發展.

第一節稅收與稅收製度一、稅收的概念(一)稅收的定義與特征1.稅收的定義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借政治權力,依法參與單位和個人的財富分配,強製、無償、固定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

2.稅收的特征從稅收的定義中,我們可以看出稅收具有以下三種特征:(1)強製性稅收的強製性是指稅收參與社會物品的分配是依據國家的政治權力,而不是財產權力,即和生產資料的占有沒有關係.稅收的強製性具體表現在稅收是以國家法律的形式規定的,而稅收法律作為國家法律的組成部分,對不同的所有者普遍適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不依法納稅者將受到法律的製裁.稅收的強製性說明,依法納稅是人們不應回避的法律義務.我國憲法明確規定,“我國公民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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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國稅製依法納稅的義務”.正因為稅收具有強製性的特點,所以它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最普遍、最可靠的一種形式.(2)無償性稅收的無償性是指國家征稅以後,稅款就歸國家所有,不再直接歸納稅人所有,國家也不支付任何報酬.稅收的無償性是相對的.對具體的納稅人來說,納稅後並未獲得任何報酬.從這個意義上說,稅收不具有償還性或返還性.但若從財政活動的整體來看,稅收是對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務成本的補償,這裏又反映出有償性的一麵.特別是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稅收具有馬克思所說的“從一個處於私人地位的生產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會直接或間接地用來為處於私人地位的生產者謀福利”的性質,即“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當然,就某一具體的納稅人來說,他所繳納的稅款與他從公共物品或勞務的消費中所得到的利益並不一定是對稱的.(3)固定性稅收的固定性是指課稅對象及每一單位課稅對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數額是相對固定的,而且是以法律形式事先規定的,隻能按預定標準征收,而不能無限度地征收.納稅人取得了應納稅的收入或發生了應納稅的行為,也必須按預定標準如數繳納,而不能改變這個標準.同時,稅收的固定性不能絕對化,隨著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具體的征稅標準是可以改變的.比如,國家可以修訂稅法,調高或調低稅率等,但這隻是變動征收標準,而不是取消征收標準.所以,這與稅收的固定性是並不矛盾的.

稅收的這三種特征之間互相聯係,缺一不可.其中,無償性是核心,強製性是基本保障.原因在於: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大多具有排他性,社會成員從中得到的利益也無法直接計量,這就決定了國家對社會成員提供的公共服務職能是無償的.

相應地,國家也隻能通過強製、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來滿足公共需要,因而要求有很高的強製權力作為征稅保障,這種權力隻能是國家政治權力,法律使這種政治權力得以體現和落實.

(二)稅收的職能稅收的職能是由稅收的本質決定的,內在於稅收分配過程中的職責和功能,分為財政職能、經濟職能和收入再分配職能.

(1)財政職能,是指稅收所具有的從社會成員和經濟組織手中強製性地取得一部分收入,用以滿足國家提供公共品或服務需要的職能,是稅收職能中首要的、基本的職能.(2)經濟職能,是指稅收調節經濟的職能,是政府通過稅收政策的調整,影響個—2—人和企業的經濟活動,並最終幹預宏觀經濟運行,“熨平”經濟周期的職能.

(3)收入再分配職能,也稱公平職能,是指稅收具有的影響社會成員收入分配,達到符合一定社會公平目標的格局的職能.

二、稅收製度的基本概念(一)稅收製度的概念稅收製度簡稱稅製,是國家以法律形式規定的各種稅收法律、法規的總稱,或者說是國家以法律形式確定的各種課稅製度的總和.稅收製度是稅收本質的具體體現,是實現稅收職能的方式.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1.稅收製度是處理稅收分配關係的載體稅收是國家或政府通過法律手段強製地、無償地參與社會產品或國民收入分配的一種分配形式.稅收的多少決定著社會產品或國民收入在納稅人和國家之間的分配比例,通過稅款的征繳所形成的國家同納稅人之間的經濟關係就是稅收的分配關係.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分經濟性質,隻要納稅人發生了應稅收入、收益或者行為,就應當依法納稅,否則就是違法.因此,稅收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和調控經濟運行最重要的手段.

稅收的分配作用是通過稅收製度這一載體實現的.離開了稅收製度,就無法進行科學的國民收入分配.因此,稅收製度是處理稅收分配關係的載體,要正確處理國家同納稅人的經濟分配關係,必須建立合理完善的稅收製度.

2.稅收製度是實現稅收作用的載體一個國家要發揮稅收的作用,包括取得財政收入,調節生產、消費、分配和不同經濟成分的收入水平等,都必須製定合理的稅收製度並有效地執行稅收製度,離開稅收製度這一實現稅收作用的載體,稅收作用是無法充分發揮出來的.也就是說,稅收本身作為國民收入的分配手段,必須借助稅收這一載體,才能將其聚財和調控作用發揮出來.這是因為不同的稅製,不同的稅種,不同的稅負水平,不同的征管範圍,所產生的作用也不相同.因此,稅收製度是稅收作用的實現形式,隻有建立合理、完善的稅收製度,才能更好地發揮稅收所具有的作用.

3.稅收製度是稅收征納的依據國家要征稅,納稅人要納稅,雙方形成一種征納關係,這種征納關係必須用法律或製度的形式加以規定,以便雙方在征納過程中共同遵守.如果沒有稅收製度作為依據,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兩方的責任、義務都得不到明確,稅收的征納就難以做到科學、客觀、公正、有序.因此,稅收製度是稅收征納的依據,隻有建立了科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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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國稅製的稅收製度,才能實現稅收征管的科學化;隻有建立了理想的稅收製度,才能實現理想的稅收征收管理.同時,稅收製度的建立也要有利於稅收征納效率.

(二)稅法與稅收製度稅收製度的核心是稅法.

1.稅法的概念稅法是稅收製度的法律表現形式,它是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征納稅方麵的權利和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國家依法征稅和納稅人依法納稅的行為準則.它一方麵可以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另一方麵還可以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2.稅收法律關係提到稅收製度與稅法的概念,還涉及另一個概念,就是稅收法律關係.稅收法律關係是由稅收法律規範確定和調整的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發生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國家征稅表現為納稅人之間的利益分配關係,在通過法律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後,這種關係上升為一種特定的法律關係.了解稅收法律關係,對於正確理解國家稅法的本質,嚴格依法納稅、依法征稅具有重要的意義.

(1)稅收法律關係的構成稅收法律關係總體上與其他法律關係一樣,都是由權利主體、權利客體和法律關係的內容三方麵構成,但在這三方麵的內涵上,稅收法律關係則具有特殊性.

①權利主體稅收法律關係的主體即稅收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在我國,稅收法律關係的主體包括征納雙方,一方是代表國家行使征稅職責的國家行政機關,包括各級稅務機關、海關和財政機關;另一方是履行納稅義務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在華的外國企業、組織、外籍人、無國籍人,以及在華雖然沒有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企業或組織.我國對稅收法律關係中權利主體納稅義務人一方的確定采取屬地兼屬人的原則.

稅收法律關係中權利主體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但由於主體雙方是行政管理與被管理者的關係,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不對等.這是稅收法律關係區別於權利主體雙方權利與義務平等的一般民事法律關係的一個重要特征.

②權利客體權利客體是稅收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也就是征稅對象.例如,所得稅的法律關係客體就是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財產稅的法律關係客體就是財產,商品和勞務稅法律關係客體則是貨物銷售收入或勞務收入,等—4—等.稅收法律關係客體也是國家利用稅收杠杆調整和控製的目標,國家在一定時期根據客觀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通過擴大或縮小征稅範圍調整征稅對象,以達到限製或鼓勵國民經濟中某些產業、行業發展的目的.

③稅收法律關係的內容稅收法律關係的內容就是權利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所應承擔的義務,這是稅收法律關係中最實質的東西,也是稅法的靈魂.它規定權利主體可以有什麼行為,不可以有什麼行為,否則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國家稅務主管機關的權利主要是依法征稅、稅務檢查及對違章者進行處罰;其義務主要是向納稅人宣傳、谘詢、輔導稅法,及時把征收的稅款解繳國庫,以及依法受理納稅人對稅收爭議的申訴等.

納稅義務人的權利主要有多繳稅款申請退還權、延期納稅權、依法申請減免稅權、申請複議和提起訴訟權等;其義務主要有按稅法規定辦理稅務登記、進行納稅申報、接受稅務檢查、依法繳納稅款等.

(2)稅收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與消滅稅法是引起稅收法律關係的前提條件,但稅法本身並不能產生具體的稅收法律關係.稅收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與消滅必須有能夠引起稅收法律關係產生、變更與消滅的客觀情況,也就是由稅收法律事實來決定.稅收法律事實一般是指稅務機關依法征稅的行為和納稅人的經濟活動行為,發生這種行為才能產生、變更或消滅稅收法律關係.例如,納稅人開業經營即產生稅收法律關係,納稅人轉業或停業就會造成稅收法律關係的變更或消滅.

(3)稅收法律關係的保護稅收法律關係是同國家利益和企業、個人的權益相聯係的.保護稅收法律關係,實質上就是保護國家正常的經濟秩序,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稅收法律關係的保護形式和方法有很多,如稅法中關於限期納稅、征收滯納金和罰款的規定.刑法中對構成抗稅罪、騙稅罪給予刑罰的規定,以及稅法中對納稅人不服稅務機關征稅處理決定可以申請複議或提出訴訟的規定等都是對稅收法律關係的直接保護.稅收法律關係的保護對權利主體雙方是對等的,不能隻保護一方,而對另一方不予保護,對權利享有者的保護就是對義務承擔者的製約.

3.我國稅法的製定與實施稅法的製定與實施就是我們通常說的稅收立法和稅收執法.稅法的製定是稅法實施的前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稅法的製定與實施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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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國稅製(1)稅法的製定由於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製定機關不同,法律級次不同,因此法律效力也不同.以下進行簡單的介紹.

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製定的稅收法律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我國稅收法律的立法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其他任何機關都沒有製定稅收法律的權力.在國家稅收中,凡是基本的、全局性的問題,例如,國家稅收的性質,稅收法律關係中征納雙方權利與義務的確定,稅種的設置,稅目、稅率的確定等,都需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稅收法律的形式製定實施,並且在全國範圍內,無論對國內納稅人,還是涉外納稅人都普遍適用.在現行稅法中,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都是稅收法律.除憲法外,在稅收法律體係中,稅收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機關製定稅收法規、規章的法律依據,其他各級機關製定的稅收法規、規章,都不得與憲法和稅收法律相抵觸.

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權立法授權立法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授權國務院製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暫行規定或者條例.授權立法與製定行政法規不同.國務院經授權立法所製定的規定或條例等,具有國家法律的性質和地位,它的法律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在立法程序上還需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1984年9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稅製和發布有關稅收條例;198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製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麵可以製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按照這兩次授權,國務院從1994年1月1日起實施工商稅製改革,製定並實施了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6個暫行條例.授權立法,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我國經濟體製改革和對外開放工作急需法律保障的當務之急.稅收暫行條例的製定和公布施行,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工作提供了有益的經驗和條件,也為在條件成熟時,將這些條例上升為法律做好了準備.③國務院製定的稅收行政法規國務院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的國家行政機關,擁有廣泛的行政立法權.行政法規作為一種法律形式,在我國法律形式中處於低於憲法、法律和高於地方法規、部門規章、地方規章的地位,在全國範圍內普遍適用.行政法規的立法目的在於保證憲法和法律的實施,行政法規不得與憲法、法律相抵觸,否—6—則無效.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都是稅收行政法規.

④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製定的稅收地方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有製定地方性法規的權力.由於我國在稅收立法上堅持“統一稅法”的原則,因此地方權力機關製定稅收地方法規不是無限製的,而是要嚴格按照稅收法律的授權行事.目前,除了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區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立法規定,在遵循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原則基礎上,可以製定有關稅收的地方性法規外,其他省、市一般都無權自定稅收地方性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