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Ŋ<�山東省人口死亡信息登記報告工作指導手冊山東科學技術出版社書

圖書在版編目(CIP)數據山東省人口死亡信息登記報告工作指導手冊/楚潔,鹿子龍主編.—濟南:山東科學技術出版社,2015ISBN978-7-5331-7945-8Ⅰ.①山…Ⅱ.①楚…②鹿…Ⅲ.①死亡—人口登記—山東省—手冊Ⅳ.①R195.3-62中國版本圖書館CIP數據核字(2015)第321282號山東省人口死亡信息登記報告工作指導手冊楚潔鹿子龍主編主管單位:山東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出版者:山東科學技術出版社地址:濟南市玉函路16號郵編:250002電話:(0531)82098088網址:wwwlkjcomcn電子郵件:sdkj@sdpress.com.cn發行者:山東科學技術出版社地址:濟南市玉函路16號郵編:250002電話:(0531)82098071印刷者:山東金坐標印務有限公司地址:萊蕪市贏牟西大街28號郵編:271100電話:(0634)6276023開本:850mm×1168mm1/32開印張:6.375版次:2015年12月第1版2015年12月第1次印刷ISBN978-7-5331-7945-8定價:18.00元書

主審徐愛強郭曉雷主編楚潔鹿子龍副主編張吉玉付振濤編委(按姓氏筆畫順序)付振濤劉海燕張吉玉張高輝郭曉雷鹿子龍楚潔前言根據原衛生部“關於開展疾病長期監察工作的通知”[衛防局字(80)第45號]文件精神,山東省於1980年在濟南市曆下區等4個監測點啟動了以死因監測為主要內容的疾病監測工作。截至2104年底,山東省已有31個國家級監測點和43個省級監測點,並於2010年實現了人口死亡信息登記工作全覆蓋。為進一步規範人口死亡信息登記工作,2011年原山東省衛生廳印發了《山東省居民死因登記報告工作規範(試行)》(魯衛疾控發〔2011〕7號),進一步明確了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職責和報告流程。

經過幾年的工作開展,我省的人口死亡信息登記工作取得了很大進步和提高,人群報告粗死亡率逐年上升,於2012年首次突破6‰,2014年達到了65‰。盡管如此,我省人口死亡信息登記工作仍存在區域發展不均衡的現象,部分監測點存在數據報告不完整、嬰兒死亡率漏報較高、數據上報不及時、集中補報現象明顯、根本死因鏈填寫不準確及死因編碼錯誤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降低了我省人口死亡信息登記報告工作的整體質量,影響了數據的分析與利用。

此外,由於人口死亡信息登記工作技術性強,死因統計編碼較複雜,且基層從事人口死亡信息登記工作的業務人員水平—1—參差不齊,流動性較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報告質量的穩定性。為促進山東省人口死亡信息登記報告工作,提高監測人員業務能力,我們組織相關人員編寫了《山東省人口死亡信息登記報告工作指導手冊》,用於指導和培訓全省疾病預防控製機構和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開展人口死亡信息登記報告工作。

由於時間倉促,同時限於編者水平,本手冊可能存在不足之處,希望各位專家和同仁批評指正,以便我們進一步完善,為促進我省人口死亡信息登記報告工作的開展貢獻力量。

編者2015年10月—2—目錄第一章人口死亡信息登記報告工作…………………………1第一節工作背景…………………………………………1第二節全省死因監測係統概況…………………………2第二章山東省人口死亡信息登記報告工作規範……………4第一節組織機構及其職責………………………………4第二節報告內容及流程…………………………………6第三節信息的分析和利用………………………………13第四節信息係統管理……………………………………14第五節製度保障…………………………………………16第六節考核與評價………………………………………18第三章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概況……………………………………………………20第一節發展史……………………………………………20第二節ICD-10簡介……………………………………21第四章死亡醫學證明書的填寫………………………………27第一節基本格式…………………………………………27第二節填寫要求…………………………………………30第三節死亡原因報告的注意事項………………………43—1—第五章疾病和死亡編碼的規則和注釋………………………61第一節編碼規則…………………………………………61第二節有關注釋…………………………………………66第六章ICD-10的使用與常用編碼…………………………71第一節確定根本死因的步驟……………………………71第二節編碼操作方法……………………………………71第三節主要疾病和損傷中毒ICD-10相應編碼………73第七章人口死亡信息登記報告工作的質量控製……………76第一節質量控製的要求…………………………………76第二節質量評價內容與指標……………………………77第三節質量控製的方法與措施…………………………80第四節工作督導與考核評價……………………………81第八章人口死亡信息登記資料的統計分析…………………84第一節常規分析報告和專題報告………………………84第二節人口推算…………………………………………93第三節常用統計指標……………………………………98第九章人口死亡信息登記資料的保密性…………………104附錄1…………………………………………………………106附錄2…………………………………………………………116參考文獻………………………………………………………196—2—第一章人口死亡信息登記報告工作第一節工作背景人群死亡水平和死因分布是反映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居民健康狀況和社會衛生水平的重要指標,可用於評價社會經濟、文化教育、衛生服務狀況等對居民健康的影響。因此,收集人口死亡信息統計資料是製定社會經濟以及衛生事業發展規劃、評價人口健康水平及社會衛生狀況的重要依據。

1980年,根據原衛生部“關於開展疾病長期監察工作的通知”[衛防局字(80)第45號]文件精神,山東省在濟南曆下區、青島市北區、煙台牟平縣和濟寧市郊區啟動了以死因監測為主要內容的疾病監測工作,是全國疾病監測網的組成部分。

1986年,按照世界銀行貸款衛Ⅱ項目的要求,山東省對疾病監測點進行了擴大,由原來的4個發展到20個。

1991年根據原衛生部“關於加強全國疾病監測係統管理工作的通知”[衛防急發(1991)第26號]文件精神,山東省再次對疾病監測點進行了調整,設立國家級疾病監測點11個,省級疾病監測點14個。

2005年底,原山東省衛生廳對山東省疾病監測係統再次進—1—書

行了調整,調整後的疾病監測係統共有死因監測點19個,其中城市監測點7個,農村監測點12個。

2013年根據國家疾控中心“關於征求全國死因監測點擴點調整意見的函”[中疾控慢便函(2013)第27號]文件精神,山東省將死因監測點擴大到73個,包括31個國家級監測點和42個省級監測點。其中省級監測點劃歸所屬轄區市級疾控機構屬地管理,國家級監測點由省級疾控機構統一管理。

此外,山東省自2010年開始三廳局聯合,原山東省衛生廳、公安廳、民政廳共同下發了“關於使用《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居民死亡推斷書》及加強死因統計工作的通知”,印發了《山東省居民死因登記報告工作規範(試行)》[魯衛疾控發(2011)第7號],並以此為契機,在山東省所有縣(市、區)啟動了死因登記報告工作,成為全國較早實現死因登記報告工作全覆蓋的省份之一。2013年,山東省又印發了《山東省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製工作規範(試行)》,明確將死因登記報告工作納入各級醫療機構工作範疇。

第二節全省死因監測係統概況一、概況目前山東省共有31個國家級監測點,包括12個城市監測點和19個農村監測點,分布在全省17個市,總監測人口2327萬,約占全省人口的243%,其地理、經濟及城鄉人口比例的分布,能代表全省總體狀況。截至2014年,報告戶籍死亡146—2—萬人,粗死亡率為69‰。

全省人群死因登記報告的數量、質量穩步提高,2012年全人群粗死亡率首次突破6‰,2014年報告戶籍死亡629萬人,粗死亡率達到65‰。17市粗死亡率達到6‰的有15個,占882%;139個縣(市、區)粗死亡率達到6‰的有107個,占77%。

二、工作流程在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省疾病預防控製中心負責全省死因監測工作的技術指導,市疾病預防控製中心負責轄區內死因監測業務指導工作。各縣(市、區)所在鄉鎮(街道)、村(居)委會組成三級疾病監測網,根據《中國疾病監測係統死因監測工作規範》《全國死因登記信息網絡報告工作規範(試行)》和《人口死亡信息登記管理規範(試行)》的要求,縣(市、區)疾病預防控製中心具體負責人口數據收、死亡卡片的網絡審核和現場質量控製,各級醫療機構負責死亡卡片收集登記並通過國家人口死亡信息登記報告網絡直報平台進行網絡報告。

—3—第二章山東省人口死亡信息登記報告工作規範第一節組織機構及其職責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居民人口死亡信息登記報告的組織協調。疾病預防控製機構和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共同組成人口死亡信息登記報告工作網絡。根據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衛生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製機構、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分別在人口死亡信息登記報告工作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1負責轄區內人口死亡信息登記報告工作的組織實施,定期開展督導檢查,將其納入醫療衛生機構年終考核內容。

2提供必要的政策、經費及設備保障。

3協調同級公安、民政、統計等部門,製定完善相關政策與措施。

二、疾病預防控製機構1指定專門人員負責人口死亡信息登記報告管理工作,具—4—體負責本轄區的人口死亡信息登記報告的業務管理、技術培訓和指導工作;建立健全人口死亡信息登記報告管理製度;定期召開例會;開展人口死亡信息登記報告工作考核和質量評價。

2負責本轄區的人口死亡信息登記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反饋的日常工作;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監測結果,同時向下級機構反饋相關信息。

3負責本轄區人口死亡信息登記報告網絡係統的維護,提供技術支持;對本轄區的人口死亡信息登記相關數據進行備份,確保報告數據安全。

4縣(市、區)疾病預防控製機構履行以上職責的同時,負責根據公安部門出具的《死因鑒定通知書》,對涉法死亡個案進行死亡信息登記報告;負責對本轄區醫療衛生機構和其他責任報告單位報告的死亡信息進行審核;承擔本轄區不具備網絡報告條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報告的死因登記信息的網絡報告。

三、醫療衛生機構(一)縣級及縣級以上醫療機構1認真執行本《規範》與相關方案,建立健全本單位人口死亡信息登記報告管理製度。

2及時、準確、完整地填寫《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以下簡稱《死亡證》),指定專門的部門或人員審核並按程序完成網絡報告。

3做好《死亡證》的日常管理與原始憑證保存。

4參加疾病預防控製機構召開的例會和培訓。

—5—5協助疾病預防控製機構開展人口死亡信息登記報告的質量控製和相關調查。

(二)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1指定專門的部門及人員負責本單位和轄區死亡登記信息報告,參加疾病預防控製機構召開的例會和培訓。

2對轄區內需要進行調查的死亡個案進行入戶調查,填報《死亡證》。

3開展多種形式的質量控製,對轄區內人口死亡信息登記報告工作進行培訓和指導,定期檢查所管轄區村醫(社區醫生)的工作質量。

4做好《死亡證》的日常管理與原始憑證保存。

(三)村衛生室和社區衛生服務站1收集轄區內家庭或其他場所正常死亡個案信息,上報所在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2協助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入戶進行死因調查與核實。

第二節報告內容及流程一、死亡信息收集(一)報告對象發生在山東省內的所有死亡個案均為人口死亡信息登記報告的對象,包括死亡的本地戶籍和非本地戶籍中國居民,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含新生兒死亡)。

—6—(二)填報單位和責任人1填報單位負責接診或死亡調查的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包括急救中心和急救站)均為死因登記信息填報的責任單位。

2填報責任人①負責救治的執業醫師或負責死因調查的執業(助理)醫師為《死亡證》的填寫責任人。②醫療衛生機構指定專人(熟悉業務)負責《死亡證》的管理和死亡信息的報告。

(三)死亡個案的填報1醫療機構死亡個案凡在各級醫療衛生機構發生的死亡個案(包括到達醫院時已死亡、院前急救過程中死亡、院內診療過程中死亡),均應由診治醫生做出診斷,逐項填寫《死亡證》,由診治醫生簽名,並加蓋醫療機構業務專用章。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應將死者生前的症狀、體征、主要的輔助檢查結果及診治經過記錄在《死亡證》背麵的調查記錄欄內。

2家庭或其他場所死亡個案在家(或單位、旅館等場所)正常死亡者,由所在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鄉鎮衛生院的執業(助理)醫生根據死者家屬提供的居住地居(村)委會證明、死者生前病史和入戶調查結果,填寫《死亡證》,由調查醫生簽名,加蓋醫療機構業務專用章。

在養老服務機構正常死亡者,由養老服務機構開具證明,家屬持該證明到戶籍所在地(或養老服務機構所在地)的居(村)委會換取居(村)委會證明,由戶籍所在地(或養老服務機構所在地)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填報《死亡證》。

3涉法死亡個案非正常死亡或衛生機構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須經公安司法部門判定死亡性質,公安司法部門判—7—定為正常死亡的,由負責現場調查的執業(助理)醫師填報《死亡證》;公安司法部門判定為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門按照現行規定及程序辦理,所在地的縣級疾病控製機構應根據公安司法部門的鑒定結論上報死亡信息。

(四)《死亡證》的使用《死亡證》是進行戶籍注銷、殯葬等人口管理的憑證,由衛生計生、公安、民政部門共同管理。《死亡證》共分四聯:第一聯為是原始憑證,由出證單位隨病案保存或按檔案永久保存,醫療機構簽章有效;第二聯為死者戶籍注銷的憑據,由死者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永久保存,醫療機構、公安部門簽章有效;第三聯由死者家屬保存,醫療機構、公安部門簽章有效;第四聯為殯葬火化憑據,由民政部門收集保存,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殯葬部門簽章有效。

(五)報告內容《死亡證》(見附表1、2)的填寫項目包括:1一般項目姓名、性別、民族、身份證類別及號碼、實足年齡、婚姻狀況、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文化程度、個人身份、死亡地點、生前工作單位、戶口地址、常住地址、疾病最高診斷單位及診斷依據、可以聯係的家屬姓名及住址或工作單位、聯係電話等。

2致死的主要疾病診斷按照導致死亡的先後順序(直接死因、間接死因)將疾病名稱及發病至死亡的時間間隔分別填寫在第Ⅰ部分,其他重要醫學情況填寫在第Ⅱ部分。

3其他項目行政區劃代碼、編號、醫師簽名、單位蓋章、填報日期。

—8—(六)填報要求1《死亡證》簽章後有效。要求使用藍色或黑色簽字筆,字跡清楚,內容完整、準確,填報人簽名,單位蓋章。具備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可出具打印的《死亡證》。

2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填表說明準確、完整、及時地填寫《死亡證》四聯(後三聯一致)及《死亡調查記錄》,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私自塗改。

3《死亡證》“行政區劃代碼”和“編號”應當從人口死亡信息登記管理係統獲取,以確保唯一性。未登記戶籍的死亡嬰兒和無名屍的“有效身份證件類別”“證件號碼”均填“無”。

二、死亡信息報告(一)報告方式人口死亡信息采用網絡報告方式。醫療衛生機構責任人在簽發《死亡證》15日內通過人口死亡信息登記係統網絡報告《死亡證》第一聯(含《死亡調查記錄》),錄入根本死因和ICD編碼。

(二)報告程序1縣及縣以上醫療機構醫療衛生機構指定科室及專人每天收集本院內《死亡證》,如實錄入《死亡證》、調查記錄等原始信息,確定根本死因及編碼。

發現不明原因死亡病例,按照《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監測實施方案(試行)〉〈縣及縣以上醫療機構死亡病例監測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中所規定—9—的報告程序和要求進行報告。傳染病死亡信息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原衛生部令第37號)進行上報。

2基層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負責收集本單位的《死亡證》和轄區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上報的《死亡證》,在15日內完成審核,並通過網絡進行報告,網絡填報時,需要將《死亡證》死因鏈、調查記錄等原始信息如實錄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