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協調國家有關部委指導全國的職工、農民教育工作;指導管理電視廣播大學的工作;指導高等教育的自學考試工作;製定機關、團體辦學及民辦學校的政策和管理辦法。
(5)製定少數民族教育的具體方針、政策、法令和重要規章製度;提出製定少數民族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的指導性意見;組織少數民族文學教材的編譯出版工作;指導和督促少數民族教育工作,組織經驗交流。
(6)規劃和組織全國教育理論和政策研究的工作,加強教育情報資料搜集的工作,辦好教育部機關報刊。
(7)負責與各建交國政府間的教育交流與合作,管理教育係統的國際學術交流,負責教育外事計劃和人員往來的審批;統一管理全國出國留學人員和來華留學人員的工作;管理教育係統聘請外籍教師和派遣出國教師的工作。
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教育法》第十五條第2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國家行政機關,負責本地區的行政事務,統籌管理本地區教育事業,特別是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這是地方人民政府的基本職能之一。
省級教育行政機關的主要職權尚無全國性的統一規定,但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可做以下簡要概括:(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教育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製訂全省教育事業發展規劃,並指導、協調和監督實施。
(2)統籌規劃、協調指導教育改革,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需要的教育體製及運行機製。
(3)綜合管理本行政區內基礎教育、職業技術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等工作,指導、協調各地、市、各部門有關教育工作,並負責評估。
(4)負責本行政區內教育基建、教育經費、教育行政幹部和教師的管理工作。
(5)管理本轄區內的學曆教育、社會辦學及其考試工作,規劃指導繼續教育、自學考試、專業證書考試、高中畢業會考和掃除文盲工作。
(6)改革高校招生、畢業生就業製度;會同有關部門製訂各高校、中等學校及研究生的招生計劃;歸口管理大中專畢業生、研究生就業分配工作。
書第二章教育基本法·89·(7)管理高校重大科研項目並協調實施。
(8)指導本轄區內的高校科研成果應用和中小學勤工儉學工作等。
縣級教育行政機關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政府和教育行政機關布置的工作任務;製訂本縣(市)範圍內的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推行普及義務教育;在職權範圍內進行學校的行政人員和中小學教師的培訓工作和人事管理工作;指導鄉、鎮教育的主要工作;等等。
(五)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本級政府教育工作進行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對產生它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接受監督。《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經費預算、決算情況,接受監督。”這一規定體現了國家對教育工作的高度重視,加強了各級人民政府在教育工作方麵的責任,是落實教育優先發展戰略地位的重要舉措。
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含義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是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重要場所,是具有一定權利並承擔一定義務的社會組織。《教育法》中的“學校”是指經主管機關批準或登記注冊,以實施學製係統內各階段教育為主的教育機構,主要包括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或完整中學、各類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具有頒發學曆證書資格的成人學校以及其他專門實施學曆教育的教育機構等。
“其他教育機構”是指經主管機關批準或登記注冊,實施非學曆教育的教育機構,如各種職業與技術培訓機構,培訓中心,實施德育教育、文化補習教育、社會文化教育的教育機構等。
(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特點公益性是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有別於企業組織的根本特點。所謂公益,就是公共利益,全體人民的利益。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是對社會成員進行教育、培養的社會機構,其基本職能是利用一定的教育教學設施和選定的環境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培養社會所需要的合格人才。為此,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根據社會的經濟、政治及文化發展的要求,選擇有教育價值的知識對學生進行教育,使之具有符合社會要求的良好行為道德傾向,培養他們向社會學習和為社會服務的能力,並具有為社會發展和人類進步而貢獻力量的認識和責任感。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以上職能使它具有區別於其他社會組織的特點,這是公益性特點。
教育的公益性特點表明:教育事業事關國計民生,發展教育事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所有辦學主體都應具有公共性,而不應以營利為目的;教育事業應麵向全書
·90·高等教育法規概論體人民,對國家、人民、社會的共同利益負責,不得損害國家、人民和社會利益;應實行教育與宗教分離;教育活動應接受國家和社會依法進行的監督。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公益性不僅表現為國家舉辦的學校教育機構的特點,而且也是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教育機構的特點。國家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本身就是從國家與社會的整體利益出發,因此它的公益性是顯而易見的。
但對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公益性特點,則需做一些分析。所謂由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是指由非政府的社會組織或個人投資、捐資、集資或貸款創辦並維持,以學費為部分或全部收入,在內部運行和管理上享有較大的自主權的一類學校教育機構。這類教育機構的設置目的同樣也是為社會培養人才,所不同的隻是舉辦主體以及經費來源而已。因此,在許多國家都明確規定這類教育機構同樣具有公益性。我國《教育法》關於“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顯然也是把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包括在內的。
(三)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條件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舉辦主體是國家和社會力量。《教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製定教育發展規劃,並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教育機構。”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有權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主體主要有兩大類:一是國家。國家辦學在整個教育事業中占主導地位。二是社會力量,即指在我國境內注冊的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根據《教育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包括組織、人員、物質、經費四個方麵。
1有組織機構和章程組織機構和章程是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存在的前提。舉辦者申請設立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有權責分工明確的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以保證機構的正常運轉。同時還必須有機構的章程,確立章程在機構運行中的作用,以及要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製定章程,這是建立現代學校教育製度,加強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監督、管理,實行依法治校,建立自主發展、自我約束運行機製的重要保證。
2有合格的教師在我國,教師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因此,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必須由具備一定資格,並經主管機關認定的人員組成。
3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從事教育教學活動必須有一定的物質條件,包括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書第二章教育基本法·91·這些物質條件是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備的固定資產,否則教育教學活動無法開展。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固定資產根據不同級別的培養目標和活動要求而有所不同,並應在辦學時一次性投入。
4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學校需要不斷投入流動資金以保證教育活動的正常運轉,包括設施、設備的消耗、更新,人員的工薪、福利等,因此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是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設立和運行的必要條件之一。在申請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時,根據所辦機構的要求,必須有明確、穩定的教育經費來源說明,提交收、支預算。舉辦者應保證通過合法渠道籌集到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需的啟動資金和運轉資金,並應保證機構設立後有穩定的經費來源。
(四)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程序上述四項規定是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時必須具備的一般實體要件。此外,設置學校還必須符合相應的設置標準,必須符合程序上的規定。《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準、注冊或者備案手續。”做出這樣的規定具有重要的意義。
因為這一規定把辦學活動納入了正常的教育管理秩序,使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等程序上的管理製度具有了法律效力,從而能有效地防止擅自設立、變更和終止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這一規定有利於保證舉辦者改善辦學條件,引導舉辦者根據國家教育發展規劃考慮辦學,使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布局趨於合理,避免低水平重複設置和教育資源的浪費;這一規定還有利於主管部門加強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和監督,維護正常的教育管理秩序,保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這一規定以及其他有關規定,我國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已逐步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管理製度:一是審批製度。審批程序一般包括審核、批準和備案等環節。主管機關根據設置標準和審批辦法,有權決定是否準予辦學。隻有經過批準,如發給批準書或辦學許可證,擬辦的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才能取得合法地位。同樣,也隻有經過批準,才能變更或終止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二是登記注冊製度。這一製度適用於幼兒園等教育機構,主管部門對申請者提出的申請設立教育機構的報告應予以審核,如果沒有違背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隻要申請辦學的機構符合設置標準,都必須予以登記注冊。
三、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權利義務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是教育工作的主體。《教育法》中的“教師”是指在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內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包括各類各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教師以外的教學輔助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
書·92·高等教育法規概論(一)教師的權利與義務《教育法》對教師的權利、義務、地位和教師隊伍建設、教師的待遇及教師管理製度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對上述問題規定得更明確,更具體,更全麵。《教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教師的權利,是指教師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的一定權利,它表現為教師有權做出一定的行為或要求他人做出相應的行為。教師的義務,是指教師依照法律規定做出一定的行為或不得從事一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二章具體規定了教師享有的六項權利和六項義務。《教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教師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這些關於教師的地位與待遇的原則性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得以具體化。《教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資格製度,還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職務聘任製度,通過考核、獎勵、培養和培訓,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對教師資格製度、教師聘任製度以及教師的考核、培訓、培養等管理製度也做了具體的規定。
(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權利與義務《教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製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學輔助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製度。”這表明《教育法》中的其他教育工作者包括兩大類:(1)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管理人員,即主要指在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從事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員以及從事思想政治工作、黨務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工作的專職人員。《教育法》規定對上述人員實行教育職員製度。(2)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學輔助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包括實驗、工程、圖書等與教育教學活動有直接關係的教學輔助人員和會計、衛生、翻譯等其他專業人員。《教育法》規定對上述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製度。
四、學生的權利與義務學生,是受教育者的另一種稱謂。受教育者是指在教育活動中承擔學習責任和接受教育的人。受教育者包括各級各類學校中的學生、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殘疾人與在職從業人員。我們在這裏所講的受教育者是指各級各類學校中的學生。
(一)學生權利的內容我們所探討的學生的權利,一般由兩個部分組成,一是學生作為公民所享有的權利,《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二是受教育者作為學書
第二章教育基本法·93·生所享有的權利,《教育法》中規定了受教育者作為學生區別於其他公民所應該享有的具體權利。
《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的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對學生具體權利的這一規定,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麵來理解。
第一,學生享有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權。這是學生最基本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剝奪學生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這一基本權利。為了使學生充分享有這一權利,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規定提供符合衛生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備,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學校組織的各種教育教學活動,如授課、講座、課堂討論、觀摩、實驗、見習、實習、測驗和考試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止其參加或者設置障礙。對於學校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每個在校學生都有平等的使用權利。
第二,學生享有獲得學金權。學金包括獎學金、貸學金和助學金。為鼓勵所有學生在校時爭取思想上和學業上的進步,國家、社會團體和組織、企事業單位以及學校為品學兼優的學生設立優秀獎學金。為保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國防建設、文化建設、基礎學科、邊遠地區和某些艱苦行業所需的專門人才,國家、學校和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在有關專業設立專項獎學金。為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能夠安心完成學業,國家設立貸學金和助學金。貸學金屬於一種特殊形式的貸款,一定期限內必須歸還;助學金屬於勤工助學金,學生通過參加勤工儉學活動獲得相應的報酬。凡是符合規定條件的都應該允許申請貸學金,這是學生的一項權利,不得拒絕或者歧視。
第三,學生享有獲得公正評價權。學生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應該包括兩層含義:其一,教師要采取公正、客觀的態度,一視同仁、不分親疏地對待自己學生。在教學實踐活動中,有的教師可能在性別上有歧視心理,有的可能受習慣或者心理定式的影響而對學生學業成績和品行的評價產生偏差,這是我們應該極力反對的。其二,教師對學生學習成績和品行的評價標準要統一,不能以多重標準來評價。總之,教師要從學生的實際出發,根據評定內容的基本要求,用全麵、發展的觀點看待學生,盡自己的最大努力使每個學生獲得公正的評價。
書·94·高等教育法規概論第四,學生享有獲得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權利。根據我國《教育法》規定,國家實行學業證書製度和教育考試製度。學業證書是指經國家批準設立或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在該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正式注冊參加學習並完成規定學業的受教育者頒發的書麵憑證。它包括學曆證書和非學曆證書兩大類,前者包含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和肄業證書三種,後者包含專業證書、培訓證書和寫實性學業證書三種。國家教育考試是指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準的教育考試機構組織承辦,在全國範圍內統一舉行的教育考試。它包括普通和成人高等和中等專業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國家實行學位製度,我國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或有關科研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具有一定學術或者專業技術水平的公民授予相應的學位。學生有權獲得學業證書、學位證書,這是學生的一項重要的權利。國家實行學業證書製度和教育考試製度,既可保證教育教學質量,又可激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
第五,學生享有申訴起訴權。學生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給予的處分不服時,可以向主管該學校的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的申訴後,要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調查並做出仲裁。學生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受到教師、學校的侵犯後,可以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學生的人身權主要包括學生的人身不受非法拘禁、逮捕、搜查,人格尊嚴、通信自由不受侵犯。
學生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所享有的申訴起訴權,任何人不得剝奪或者無理阻撓。
第六,學生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除《教育法》所規定的上述權利之外,其他法律、法規,如《高等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對學生的一些權利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對於學生所享有的這些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以及廣大教職員工都要采取積極措施,創造各種條件,依法切實保障學生行使權利。
(二)學生受教育權利的保護《教育法》第九條規定:“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年齡、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第三十六條規定:“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麵依法享有平等權利。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女子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麵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由此可見,一切受教育者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年齡、貧富和宗教信仰,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麵的受教育權利,這些權利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學生受教育權利的保護主要有:書
第二章教育基本法·95·第一,家庭對學生受教育權利的保護。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位,其首要功能是繁衍後代、教育後代。監護人對家庭未成年人有監護的職責。根據法律規定,監護人對未成年人有教育的義務。監護人應在經濟上保證未成年人在學校接受九年義務教育。家長或監護人應該尊重子女接受教育的權利,並為未成年子女接受教育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學校對學生受教育權利的保護。學校是保護學生受教育權利的重要部門。一方麵,學校應該積極創造條件,改善辦學環境,使每一個具有進入該校學習資格的公民都享有和行使其受教育權。學校組織的入學或升學考試應按有關規定公平、公正地進行,不得對某一特定的人群或個人產生不公正的對待。另一方麵,學校應該尊重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學生。教師應該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不得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第三,社會對學生受教育權利的保護。社會是學生成才、受教育的大環境。
社會對學生提供保護性的受教育環境,可以保障公民受教育權利的實現。這種保護是通過授權性規範和禁止性規範來完成的。如《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國家鼓勵各級組織及公民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博物館、科技館、體育場等對中小學優惠開放,國家鼓勵新聞、出版部門為未成年人多出好作品。禁止不適宜未成年人成長的營業性舞廳向未成年人開放。嚴禁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傳播淫穢、暴力、凶殺等有害於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和音像製品等。
第四,司法機關對學生受教育權利的保護。這是指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過程中,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教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國家、社會、家庭、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創造條件。”對有嚴重違法犯罪行為的兒童、少年,依法送勞動教養或進行刑事處罰。對年滿12周歲但不超過17周歲既不適宜在原學校學習又不夠勞動教養或刑事處罰的學生,包括那些被學校開除、自動退學、流浪社會的17周歲以下的少年,應當將他們送工讀學校學習。
第五,對特殊學生群體受教育權利的保護。學生這方麵的權益保護具體來說主要包括:一是對女子受教育權利的保護。我國《教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婦女的受教育權利都做了具體規定,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女子在入學、升學方麵與男子一樣機會平等,在同等條件下競爭,在錄取分數線和其他條件方麵執行同一標準,不得擅自提高女性入學標準,不得有歧視性規定等等。
二是對貧困學生受教育權利的保護。學生因家庭貧困而造成受教育權利得不到保障,這是很不公平的。因此,《教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社會對符書
·96·高等教育法規概論合入學條件、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在初級中學和部分小學實行助學金製度,主要對有困難的少數民族地區和其他貧困地區以及需要寄宿就讀地區的學生提供資助。對普通高校錄取的貧困學生,國家通過健全和完善高校獎學金、貸學金、勤工儉學製度,包括特困生補助、學雜費減免等政策和措施,幫助貧困大學生完成學業。
三是對殘疾人受教育權利的保護。國家、社會必須保護殘疾人的受教育權利。《教育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國家、社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殘疾人身心特點和需要實施教育,並為其提供幫助和便利。”除以上規定之外,在《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教育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均有保護殘疾人受教育權利的規定。
(三)學生的義務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學生享有一定的權利的同時,也應當履行一定的義務。學生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同時又有受教育的義務,這是我國憲法和法律所明確規定的。如《義務教育法》規定:“凡年滿6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學生究竟應該履行哪些義務,我國《教育法》也有明確的規定。
1學生要遵守法律、法規法律、法規是國家、社會組織和公民一切活動的基本行為準則,任何公民都必須遵守。學生遵守法律、法規,重點在於遵守法律、法規中有關學生的規定。
如小學生應該了解一些同日常生活相關的通俗淺顯的法律常識,如《交通管理規則》《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做到服從交通管理,遵守公共秩序,愛護公共財產。
2學生應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學生要嚴格遵守《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尊敬師長,禮貌待人,注重個人修養,謙虛謹慎,勤儉節約,發揚艱苦樸素的作風,養成良好習慣。
3學生要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學生的本職任務是學習。因此,學生應該明確學習目的,端正學習態度,刻苦認真,按時到校,不無故缺課。上課要專心致誌,勇於回答問題。課後認真複習,按照要求完成各科作業。完成各個階段的必修課程,努力取得好成績。
4學生應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製度為了保證教育教學活動的順利進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需要製定有關的管理製度,學生有義務遵守這些管理製度。
書第二章教育基本法·97·第六節教育與社會一、社會對教育的支持與參與教育作為一種社會現象,不能脫離社會而孤立地存在,教育需要社會的支持。發展教育是國家、社會和公民個人的共同責任,要求全社會負起發展教育事業的責任。所謂社會對教育的支持,是指通過法定義務或職責的規定,要求有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在良好社會環境的創造及教育設施、場所、便利條件的使用、開放和提供上,履行相應的義務和職責,同時,在自願的基礎上提倡和動員社會各界對學校教育的開展予以物質上和精神上的大力支持。社會對教育的支持與參與可以促進人的全麵發展。
第一,良好的社會環境是青少年學生健康成長的需要。人的知識才幹、行為習慣、思想品德、人生觀、世界觀等,均和社會環境有關。青少年學生是國家的未來,保障和促進兒童、少年、青年學生的身心健康成長,是一個完整的社會係統工程。《教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機關、軍隊、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依法為兒童、少年、青年學生的身心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社會環境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麵的內容:(1)要建設有利於兒童、少年、青年學生健康成長的設施、場所。(2)依法嚴懲侵犯兒童、少年、青年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並加強校園秩序管理,為學生提供穩定、安全的生活環境和教育教學環境。(3)加強文化市場的管理,查禁淫穢書刊、音像製品。(4)組織、鼓勵創作教育性強、格調高雅的優秀作品,培養學生情操。
第二,社會各界要加強與學校的合作和支持學校的建設,參與學校的管理。
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要同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在教學、科研、技術開發和推廣等方麵進行各種形式的合作。合作是雙方在自願平等、互利互惠、優勢互補的基礎上,在教學、科研技術開發和推廣等領域內進行產學研合作和產教研結合活動。合作形式包括委托培養、聯合培養、學科或專業共建、委托或聯合進行科研攻關和技術開發、技術改造、開展技術成果轉讓、技術承包、技術谘詢服務和興辦科技產業等。同時,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可以通過適當的形式,支持學校的建設,參與學校管理,這是社會關心支持教育發展的一種形式,也是溝通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與社會、加強學校教育與社會緊密聯係的重要途徑。
第三,社會各界應當為學生實習與社會實踐活動提供便利。學生實習、社會實踐需要在廣泛的社會場所中進行,因而必須有社會各界的廣泛支持。《教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軍隊、企業事業組織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學書
·98·高等教育法規概論校組織的學生實習、社會實踐活動提供幫助和便利。”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學生實習和社會實踐活動的指導和協調工作。學生實習和社會實踐是整個教育過程中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社會各界應從培養人才的高度來對待,盡可能為各級各類學校所組織的實習與社會實踐提供幫助和便利。
第四,社會公共文化設施對師生的優惠與公共傳媒的教育職能。公共文化設施包括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文化館、美術館、體育館(場)、曆史文化古跡和革命紀念館(地)等。這些公共文化設施向社會開放,人人都有使用的權利。
它們對傳播社會文化,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具有重要作用。為了配合學校做好對師生,特別是學生的教育工作,公共文化設施應當對教師、學生實行優待,為學生接受教育提供便利。《教育法》第五十條對此做出了規定:“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文化館、美術館、體育館(場)等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以及曆史文化古跡和革命紀念館(地),應當對教師、學生實行優待,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廣播、電視台(站)應當開設教育節目,促進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學技術素質的提高。”第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條件。根據《教育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在物質條件和學習時間上對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接受教育予以必要的保障,要按規定為他們受教育繳納必要費用,及時提供必要的學習用品、用具,保證他們必要的學習時間,特別是要保證未成年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必要條件。同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主動配合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全麵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進行正確的家庭教育。
第六,社會要建立和發展校外教育機構,開展校外教育工作。《教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國家、社會建立和發展對未成年人進行校外教育的設施。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相互配合,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校外教育機構、場所,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陣地,主要是指少年之家、少年宮、少年兒童活動中心、少年科技站、各種業餘體校、藝校,以及各種校外教育活動站。社會各界都應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促進學生的全麵發展。
二、學校教育為社會服務社會的發展離不開教育。現代教育是現代社會發展的重要支柱之一,它對促進社會發展和提高人的科學文化水平起著重要的作用。社會支持教育,教育也應積極為社會服務。學校教育為社會服務,是指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中,通過產學合作、參加社會公益活動等形式,積極為當地經濟建書
第二章教育基本法·99·設和社會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提供服務,發揮促進作用。學校教育為社會服務主要表現在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參加當地的社會活動。
《教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前提下,應當積極參加當地的社會公益活動。”社會公益活動是指帶有自願性質和義務性質的有益於社會公眾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社會活動。一般說來,公民個人和包括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內的社會法人組織,都應該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就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而言,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更有其自身的必要性。因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活動並沒有包括社會所有的教育活動。參加社會公益活動是社會教育的一個內容,包括公益勞動、文化宣傳、公眾服務、社會調查、參觀訪問等。學校教育為社會服務還包括學校教育為社會發展培養高素質的人才,把自身的科研成果投入生產,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等方麵。
三、實施社會教育實施社會教育,是指有關的社會團體、社會文化機構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以全體社會成員為施教對象,在自願、自發的基礎上廣泛開展的各種豐富多彩的社會文化教育活動。《教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國家鼓勵社會團體、社會文化機構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有益於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會文化教育活動。”社會文化教育活動,是指公民利用業餘閑暇時間或者退休人員在退休生活中,自覺主動地通過各種形式、各種渠道,學習掌握有益於個人身心健康和思想、文化、生活方式修養的知識,或者有關改善家庭生活、子女教育和提高家庭與社會生活質量的知識、技藝等活動。此類教育由公民自覺主動地接受,通過家庭、文化館、老年活動中心、協會、研討會以及專門的社會文化教育機構等多種途徑進行,與國家有關規範要求的職業培養活動不同。實施社會教育意義重大,國家對社會團體、社會文化機構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有益於公民身心健康的社會文化教育活動,應當采取鼓勵的政策。各級人民政府應本著“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采取有效的措施,促進此類教育的發展。當然,此類教育的開展必須有益於公民的身心健康,否則應予以堅決反對。
第七節教育投入與條件保障一、教育投入與條件保障的含義《教育法》將“教育投入與條件保障”單列一章,是根據我國的國情並借鑒了國外有關教育投入的立法經驗而設立的。它從法律上保障了我國的教育投入和辦學條件,確保了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眾所周知,辦教育需要投入一定的書
·100·高等教育法規概論人力、物力和財力。在商品貨幣關係存在的條件下,這種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一般采用貨幣形式計算支出,人力包括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物力包括學校中的固定資產、各種材料和低值易耗物品(如試劑、文具等);財力則是人力、物力的貨幣形式,它包括人員消費部分(如工資、福利費、助學金、獎學金等)、公用消費部分(如公務費、業務費、科研費、設備購置費和修繕費等)。《教育法》對教育人力的投入已有規定,“教育投入和條件保障”一章所規定的僅指物力和財力的投入,重點規定了財力的投入。物力和財力的投入,是保證教育活動正常進行和教育事業發展的物質保障。
二、我國的教育投入體製教育投入體製是指教育經費來源的係統和製度。《教育法》第五十三條第1款明確規定:“國家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的體製,逐步增加對教育的投入,保證國家舉辦的學校教育經費的穩定來源。”也就是說,我國建立了以財政撥款為主、以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的教育投入新體製。目前,我國教育經費籌措的渠道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一)國家財政撥款國家財政撥款,又稱財政預算內的教育經費,是指各級政府根據本年度財政預算中教育經費支出預算的用途、數額,按照預算法規定的程序將教育經費支出及時撥付給有關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國家財政撥款包括:(1)教育事業費;(2)教育基建投資;(3)部門事業費中用於中專、技校的經費;(4)部門基建支出中用於大學、中專、技校的經費;(5)預算內專項資金及其他教育經費。
國家財政撥款是籌措公辦學校教育經費的主要渠道,它是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的主要部分。《教育法》規定了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和教育經費在全國各級財政支出總額中的比例逐步提高的原則。同時,還規定了教育經費在財政預算中單獨列項和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財政撥款應逐步增長的原則。
(二)教育費附加教育費附加是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在全國城鄉普遍征收的、主要用於實施義務教育的專項費用。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意義在於:它能緩解財政緊張狀況,有效地籌措資金,促進教育尤其是義務教育的發展。教育費附加分為城市教育費附加和農村教育費附加,並分別征收,專款專用。我國最早征收的是農村教育費附加。它是1984年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關於籌措農村辦學經費的通知》的規定開征的。開征的對象,除繳納“三稅”的鄉鎮企業按國務院規定的附加率隨同“三稅”繳納外,主要是農民。《教育法》第五十七條第3款對農村教育費附加的收取、管理和用途等做了明確的規定:“農村鄉統籌中的教育費附加,由鄉人民書
第二章教育基本法·101·政府組織收取,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代為管理或者由鄉人民政府管理,用於本鄉範圍內鄉、村兩級教育事業。農村教育費附加在鄉統籌中所占具體比例和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城市教育費附加是根據1986年國務院《征收教育費附加暫行規定》征收的。征收的範圍為:“凡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除按照《國務院關於籌措農村辦學經費的通知》的規定繳納農村教育費附加的單位外,都應當按照本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此後,國務院在《關於〈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的實施意見》中把教育費附加的征收辦法進一步規定為:“城鄉教育費附加按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3%征收。農村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鄉鎮和個體企業教育費附加的征收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教育費附加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並納入預算管理。除鐵路係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各專業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的教育費附加隨同營業稅上繳中央外,其餘單位和個人的教育費附加,均就地上繳地方。
(三)校辦產業和社會服務收入校辦產業是指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結合學校的教學、科研或根據市場需求興辦的具有營利性的經濟實體(如工廠、農場或其他企業)。社會服務主要是指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結合學校的教學、科研特點,利用本校的智力資源優勢,為社會提供有償性谘詢、技術開發和推廣等服務性活動。開展勤工儉學、組織社會服務、興辦校辦產業是學校自己籌措教育經費的重要渠道。因此,國家對學校開展勤工儉學、提供社會服務、興辦校辦產業采取優惠措施,鼓勵和支持其發展。《教育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國家采取優惠措施,鼓勵和扶持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的前提下開展勤工儉學和社會服務,興辦校辦產業。”國家鼓勵和扶持學校開展勤工儉學、提供社會服務和興辦校辦產業的優惠措施,一個重要的方麵就是對校辦產業稅收的減免。我國現行對學校稅收減免的主要方式有:(1)校辦企業收入,凡做抵頂事業費支出的免交企業所得稅;(2)學生從事勤工儉學的勞務、服務收入免交營業稅;(3)學校舉辦的各種學習班、培訓班取得的培訓收入免交營業稅;(4)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學設施(如教室、實驗室、圖書館、學生宿舍、食堂等)的投資免交建築稅;(5)學校(財政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免交城鎮土地使用稅;等。
(四)農村集資集資辦學是我國經濟體製轉軌過程中,麵對“窮國辦大教育”的現實矛盾,根據“依靠人民辦教育,辦好教育為人民”和“兩條腿走路”的方針,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的辦學方式。它是指公民和法人或社會組織在自願、量力的基礎上籌集資金,用於解決鄉(鎮)、村中小學校舍不足和危房改造問題。我國教育法規書
·102·高等教育法規概論對集資辦學進行了規範。《教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根據自願、量力的原則,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集資辦學,用於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繕、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從本條可看出,正當的集資辦學必須符合以下幾點要求:一是集資辦學要依法進行,集資辦學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沒有經過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為非法集資活動,不受本法保護;二是集資辦學的主體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進行;三是集資辦學要遵循“自願、量力”的原則,不能違反群眾的意願或超過群眾負擔水平搞強行攤派;四是集資的範圍隻能在本行政區域內,不允許去外鄉、鎮集資;五是集資款項隻能用於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繕、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五)社會力量捐資捐資助學,是指境內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以及境外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款項或實物興辦學校,發展教育事業。捐資助學已成為教育投資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助於調動各方麵辦教育的積極性,增加教育投資。捐資的使用範圍主要有:新建、擴建校舍;購置教學儀器、設備及圖書資料;設立辦學或留學基金;設立獎教金、獎學金及辦學的其他費用。由於捐資者比被集資者的助學活動具有更大的自覺性和主動性,所以,捐資助學特別受到國家的鼓勵。《教育法》第六十條將其單獨列項予以規定:“國家鼓勵境內、境外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資助學。”同時,為了鼓勵境內、外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資助學,我國還規定了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不過,在組織捐資助學活動時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捐資助學必須遵循自願原則,學校及其他部門不得索要或強迫捐資,對捐贈的內容、數額、對象、用途等應充分尊重捐贈者的意願;二是捐資助學的捐贈方式、內容等必須符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得違背我國的教育方針,不得妨害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
(六)設立教育專項資金教育專項資金是指專門用於某項教育事業或活動的專用財政經費。《教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國務院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教育專項資金,重點扶持邊遠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自從我國實行義務教育製度以來,國務院就一直采取設立專項資金的辦法對地方的教育發展予以扶持。規定中央撥給支援不發達地區的資金、邊境建設事業補助費、少數民族補助費等都應從中劃出一部分用於該地區的義務教育事業。現在,按照《教育法》的規定,除國務院設立的扶持邊遠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專項資金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也應根據規定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專項資金,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邊遠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義務教育事業予以扶持。
書第二章教育基本法·103·(七)收取學雜費根據《教育法》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我國各級各類學校可以按照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收費標準,適當收取學雜費。按照我國現行的關於學校收費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由國家舉辦的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不得收取學費,但可酌情收取雜費。雜費取之於學生,用之於學生。中小學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省一級教育、物價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確定。非義務教育的學校可以適當收取學費,其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各中央主管部門或省級教育、物價主管部門具體確定。
(八)運用金融、信貸手段融資運用金融、信貸手段為教育融資,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支持教育事業發展的有效手段。《教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國家鼓勵運用金融、信貸手段,支持教育事業的發展。”《教育法》的上述規定為運用金融、信貸手段支持教育事業的發展提供了堅實有力的法律基礎。金融一般是指與貨幣流通和銀行信用有關的一切活動,其主要通過銀行的各種業務來實現支持教育的目的。如通過依法設立教育銀行、教育投資公司、教育信用社等金融機構,開展以為教育籌措積累資金為目的的存取、信貸、投資等多種金融業務,所得利潤除用於自身發展外,其餘全應用於教育事業。運用信貸手段支持教育事業,目前主要是通過貸學金製度來體現。它表現為:教育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向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優惠貸款,幫助其解決上學期間的費用問題,待其畢業後在規定的時間裏償還。這樣做,既使貧困學生的學習、生活條件得到基本保障,又減少了國家用於補助貧困學生的開支。
三、我國教育經費的管理和監督(一)加強教育經費管理與監督的意義《教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經費的監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資效益。”根據本條的精神,加強教育經費管理與監督的意義就在於減少教育上的浪費,提高教育投資效益。什麼叫教育投資效益呢?教育投資效益是指在提高教育質量的前提下,充分、合理地利用教育資源,降低物質消耗,降低教育成本,提高教育工作者在單位時間內的勞動效率。
長期以來,我國的教育投資效益總體情況並不能令人感到滿意,主要表現在:第一,教育投資的內部分配比例不合理,基礎教育沒有成為教育投資的重點;第二,教育結構不合理,在辦學模式、辦學層次和專業結構上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脫離社會需求的問題;第三,師生的比例結構不合理,教師單位時間內的勞動效率低,不少學校機構臃腫,人浮於事,超編人員多,非教學、非科研人員所占比例書
·104·高等教育法規概論過大;第四,教育經費財務管理製度不健全,一些地方和學校還存在著一定程度上的鋪張浪費及擠占、挪用教育經費的情況。
因此,要加快教育事業的發展,除了國家和社會各界要繼續加大對教育的投入外,各級教育部門和學校還要按照《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的要求,加強對教育經費的管理,努力提高教育經費的使用效益。要合理規劃教育事業的規模,調整教育結構和布局,避免結構性浪費;要堅持艱苦奮鬥、勤儉辦學的方針,建立健全財務規章製度。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加強財務監督和審計,共同把教育經費管好、用好。
(二)教育經費管理與監督的主要形式1規定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比例(1)規定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國民生產總值(或各級財政支出)的比例應逐步提高。《教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應當隨著國家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提高。具體比例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全國各級財政支出總額中教育經費所占比例應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提高。”所謂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根據《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的規定,包括各級財政對教育的撥款、城鄉教育費附加、企業用於舉辦中小學的經費和校辦產業減免稅部分。所謂財政支出,是指通過預算支出的資金,通常按財政年度計算,以預算撥款的形式支付。本條對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比例的硬性規定,是以法律的形式監督和保證了作為教育經費籌措主體的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而相應地增加,使得教育的發展與國民經濟的發展同步甚至略有超前,從而可更好地推動國民經濟的發展。
(2)規定教育財政撥款要做到“三個增長”。《教育法》第五十五條第2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師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這裏所說的“教育財政撥款”,不同於前麵所提到的“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包括各級財政對教育的撥款、城鄉教育費附加、企業用於舉辦中小學的經費和校辦產業減免稅部分。而教育財政撥款,僅是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的四部分之一,它是指財政部門按批準的預算對各教育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撥付的資金。所謂財政經常性收入,是指財政收入中能保持經常性穩定的部分,根據國家預算收入的有關規定,包括工商稅、關稅、農牧業稅、耕地占用稅、國有企業所得稅等。所謂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是指國家財政支出的教育事業費,不包括基本建設費和非財政支出的教育經費。所謂公用經費,是指國家財政支出的教育事業費扣除人員經費書
第二章教育基本法·105·的其餘部分,包括教育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設備購置費、差額補助費及其他費用。由於各級政府財政性教育撥款隨國民生產總值和財政收入的提高而提高並不一定意味著對教育投入的相對增加,對教育投入的相對增加應是財政性教育撥款提高幅度大於國民生產總值和財政收入的增長幅度,而稅收收入等財政經常性收入較之國民生產總值和一般的財政收入更具有穩定性、可靠性,也更能反映出國家經濟效益的提高。因此,本條款關於教育財政撥款“三個增長”的規定,確保了國撥付教育經費的穩定來源和持續增長。同時,這一規定也為監督檢查各級領導是否重視教育,依法增加對教育的投入提供了法律依據。
2建立教育經費的預算單列製度《教育法》第五十五條第1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經費支出,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在財政預算中單獨列項。”教育經費支出在財政預算中單獨列項,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在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做財政預算報告時,要改變過去把科學、教育、文化、衛生的經費預算彙總在一起一攬子彙報的做法,而應當單獨把教育經費預算列出來彙報,以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準。《教育法》改革國家教育經費管理體製,對教育經費實行預算單列,使教育事權和財權達到統一。這樣做的目的,是增加教育經費預算的透明度,有利於製訂教育發展計劃和落實計劃,並有利於人民代表大會監督政府對教育的撥款,保證教育投入能切實到位。同時,為了保證教育部門管好、用好教育經費,教育部門所使用的教育經費必須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國務院在《關於〈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的實施意見》中指出:為了實現事權與財權相統一,“教育經費實行預算單列並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年度計劃的建議,報同級財政部門,由同級政府列入預算,批準後認真實施”。
3實行教育經費專款專用教育經費是國家為發展教育事業所支出的費用。我國的教育經費本來就少,如果各部門、各單位還對其肆意挪用、克扣,這對教育事業的發展無疑是不利的。因此,為了保證教育經費財盡其用,《教育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社會組織和個人對教育的捐贈,必須用於教育,不得挪用、克扣。”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財務等有關部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及有關財務人員,必須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管好、用好教育經費,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和克扣。對肆意挪用、克扣教育經費者,《教育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按照預算核撥教育經費的,由同級人民政府限期核撥;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國家財政製度、財務製度,挪用、克扣教育經費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克扣的經費,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書
·106·高等教育法規概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對教育經費的監督管理教育經費是發展教育的物質保證,因此必須嚴格監督管理。《教育法》第六十三條已授予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經費的監督管理權。同時,為了貫徹落實《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義務教育法》和《教育法》,保證教育經費的穩定來源和增長,提高教育經費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對各級政府教育投入水平的監控”的要求,我國建立了國家教育經費執行情況監測管理製度。教育經費執行情況監測的主要內容,是各級政府落實《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和教育法規、法規中有關教育投入的規定的執行情況。監測的指標為:(1)預算內教育經費占財政支出的比重;(2)預算內教育經費增長速度與經常性財政收入增長速度的比例;(3)學生人均預算內教育事業費和公用經費的增長情況;(4)財政性教育經費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
我國教育經費執行情況的監測結果,由國家監測係統在每年7月底以前以監測公報的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八節教育與對外交流合作一、我國開展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的目的和意義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是指我國和世界上各個國家或地區間進行的與教育有關的交流活動及項目協作。它的主要內容是:互派留學生、教師、講學專家和研究人員進行學習、講學與研究;互派教育代表團、組進行參觀、訪問和考察;相互進行圖書、資料、教育設施等的贈送、交換及轉讓;參加國際學術會議和利用現代國際通信網絡進行快捷的信息采集與交換;開展國際教育合作項目,包括提供財政和技術支援開展教育發展項目、建立各種培訓中心進行人員培訓以及聯合辦學等。我國開展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的目的和意義是:學習和吸收國外先進的科學技術、管理經驗和其他優秀文化成果,培養大批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所需的高級專門人才,增進我國與世界各國政府和人民之間的相互了解和友誼,促進我國教育、科學和文化事業的發展。同時,向世界傳播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對人類的文明和進步做出應有的貢獻。
二、我國開展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的方針和原則(一)開展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的方針《教育法》第六十七條第1款規定:“國家鼓勵開展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根據本條款的規定,“鼓勵開展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就是我國開展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的基本方針。那麼,我國為什麼要確立此方針呢?
書第二章教育基本法·107·1開展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是堅持我國對外開放基本國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從世界範圍看,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和經濟全球化趨勢的加強,使國際競爭的主要形式轉變為經濟、科技和綜合國力的競爭。在這種競爭的態勢下,任何國家把自己封閉起來都隻能導致落後和失敗。我國要取得經濟和科技的發展,就必須汲取他國的先進經驗和成果,而教育的國際交流則在對外開放中擔負著首要的任務。
2開展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是發展我國教育事業曆史經驗的總結縱觀曆史,20世紀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有過幾個比較活躍的時期,但每個比較活躍的時期都同當時教育事業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分不開,盡管不同時期教育事業對外開放的性質並不完全相同。與此相對應的是,每當我國關起門來辦教育的時候,我國的教育事業就顯得缺乏生機和活力。曆史的經驗告訴我們:積極地開展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是我國的一條長期的、堅定不移的方針。
3開展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是深化我國教育體製改革的客觀要求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建立和完善,社會各方麵的改革已日益深化,但教育體製改革卻嚴重滯後,使得社會的改革事業沒有一個穩固的智力基礎和人才保障。為了徹底改變這種局麵,就迫切地需要我們在依靠自己的力量的同時,學習世界各國發展教育事業的成功經驗,使我們少走彎路。
4開展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是加強我國人民和世界各國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誼,促進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當今社會,不同國家和地區間的利益休戚相關,任何一個國家和地區都不可能關起門來搞建設,都應當相互學習、相互了解。隻有取他人之長補己之短,才能更好地發展自己。經濟如此,文化如此,教育和其他各項事業也是如此。
5開展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也是傳播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向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展示中華民族教育智慧的有效途徑教育交流是文化交流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通過教育的交流與合作,可把中華民族積澱了幾千年的教育智慧和優秀文化貢獻給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從而促進全人類教育事業的發展,並為我國創造一個良好的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國際環境。
(二)開展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的原則《教育法》第六十七條第2款規定:“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堅持獨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則,不得違反中國法律,不得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本條款就是國家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所必須遵守的三項原則。
書·108·高等教育法規概論1獨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則這項原則是我國開展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的基本原則。它與我國憲法規定的在發展對外關係時所必須遵循的“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一致的。因為教育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是我國對外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我國的對外工作既包括政治的、經濟的友好往來,同時也包括文化、教育、科技、新聞、衛生、體育等各個方麵的友好往來。
《教育法》規定的在開展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中所要堅持的原則,是大原則下的小原則,是總原則中的一個具體原則。因此,在開展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中,我們一定要堅持獨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則。
2不得違反中國法律的原則此項原則是指開展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不得違反我國憲法、教育法規等的規定。其內容包括:境外組織和個人不得在我國以進行教育交流與合作的名義,從事我國法律、法規所禁止的活動,如傳播宗教或進行宗教滲透活動,散布與我國法律精神相違背的言論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動;境外組織和個人來華合作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遵守我國法律所確立的教育基本原則;境外組織和個人在華招收學生、舉辦教育考試,必須依法經批準;境外個人來我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研究、進行學術交流或任教,都要依照中國的法律辦理有關手續等。
3不得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更加具體地指出了人們在開展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活動時所必須遵循的事項,規定人們在進行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時必須把國家和社會利益作為首要的一個因素來加以考慮。不論對組織或個人有多大的益處,隻要在對外交流與合作中出現了違反國家法律,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就要立即製止。在開展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中,我們要注意維護國家安全,保守國家秘密,防止泄露屬於國家機密範圍的尖端科學技術。外國人在中國不得從事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活動。
三、我國開展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的主要規定(一)境內公民出國留學、研究、進行學術交流或者任教的有關規定1關於出國留學的規定留學是指我國公民通過各種渠道和方式到世界各國與地區的高等學校或研究機構進行學習和研究。一般指取得他國有關教育機構的學籍,按照一定的計劃進行的學習,既包括為獲得某種教育程度畢業證書或學位而進行的較長期的學習,也包括相對短期的進修。
根據規定,我國出國留學人員分為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和自費出國留學人員。
書第二章教育基本法·109·公派出國留學人員是指根據國家建設需要,得到國家以及有關部門、地方、單位全部或部分資助,或通過其他各種渠道和方式,有計劃派出的留學人員,包括大學生、研究生、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其中,按國家統一計劃,麵向全國招生,統一選拔、派出,執行統一經費開支規定的出國留學人員,為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簡稱“國家公派”);按部門、地方、單位計劃,麵向本地區、本單位招生、選拔、派出,執行部門、地方、單位經費開支規定的出國留學人員(包括個人經本單位同意和支持,通過取得各種獎學金、貸學金、資助並納入派出計劃的留學人員),為部門、地方、單位的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簡稱“單位公派”)。無論是哪種公派出國留學人員,都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在政治上,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思想品德優良,在實際工作和學習中表現突出,積極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在業務上,精通本專業領域的知識,是業務骨幹;在外語上,能比較熟練地掌握有關國家的語言文字,不存在生活和學習障礙;在身體條件上,要有省、市一級醫院出具的健康證明書(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和單位公派留學人員出國之前,要分別與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和選派單位簽訂“出國留學協議書”。自費出國留學人員是指境內公民提供可靠的本人、親友或其他渠道的經費保證,自行聯係到國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學習或進修的人員。中等學校畢業生、在校自費大學生和自費大學畢業生申請自費出國留學,可持有關證明材料直接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自費出國留學手續。大專以上的公費在校生或學習期間退學的學生和公費培養的具有大專以上學曆的人員在國內服務一定年限或償還高等教育培養費後均可按規定的程序申請自費出國留學。國家支持境內公民自費出國留學。在政治上給予自費出國留學人員與公費出國留學人員一樣的待遇。
我國對於出國留學工作的總方針是“支持留學、鼓勵回國、來去自由”。不論是公派出國留學人員還是自費出國留學人員都是國家的寶貴財富,國家重視發揮留學人員的作用,鼓勵所有留學人員學成歸來報效祖國,或短期回國進行學術交流與合作,或采取其他多種方式支持祖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
2關於出國研究、進行學術交流和任教的規定出國留學人員中的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在其學習和進修的同時,通常也包含了研究和學術交流的內容。這裏所講的出國研究和學術交流,主要是指較短期的學術訪問和考察、短期合作研究、短期講學及參加國際學術會議等。目前,我國公民參加對外交流活動較多的是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國家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學術交流。1986年,國務院在《高等教育管理職責暫行規定》中就授權各高等學校“在國家外事政策和有關規定的範圍內,積極開展對外交流活動。凡屬學校自籌經費(含留成外彙),經過上一級主管部門書
·110·高等教育法規概論批準認為可以接受的對方資助或在主管部門下達的經費外彙額度內,可以決定出國和來華的學術交流人員。經過批準的學校可以自行負責出國人員的政治審查”。同時,為了支持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出國進行學術交流,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對參加國際會議的出國申報審批程序進行了簡化;為了方便各級各類學校的全日製學生出國參加政府間交流項目,或者根據安排,出國參加國際會議、合作研究、訪問考察、培訓以及國際比賽等對外交往活動,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下發通知規定,自2002年2月1日起,在校學生參加上述短期出國活動,原則上持用因私護照。持因私護照的在校學生出國簽證,由所在學校或者學生本人直接向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辦理。出國任教是指根據我國對外文化、教育交流協定選派教師出國長期(一年以上)任教或短期(不滿一年)講學。派出的教師主要有兩種:一是政府派遣;二是通過校際交流派出。出國任教的教師在國外期間,應嚴格按照協議、合同、聘約的規定和要求進行工作,遵守我國有關規定和所在國的法律,始終把教學放在首位,忠於職守,盡心盡責。出國任教教師的管理工作由教育部統一領導。
(二)境外個人來華學習、研究、進行學術交流或者任教的有關規定1關於接受外國留學生的規定接受外國留學生,應按照我國的教育製度,兼顧派遣國的情況進行。我國可以為外國留學生提供學曆教育和非學曆教育。接受學曆教育的類別為:小學生、中學生、專科生、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學曆教育的類別為:進修生和研究學者。同時還可通過高等學校舉辦的漢語短期學習班或其他有關中國文化課程的短期班,接受來華短期學習的人員。具有接受外國學生資格的中小學也可以接受以團組形式短期(六個月以內)來華學習的外國學生。對不同類別的來華留學人員我國規定了不同的接收條件。符合要求的適齡外國兒童和少年,可進入我國獲得了接受外國學生資格的中小學校學習。
進入我國大學本科的學習者,首先需參加中國漢語水平考試(HSK),並至少獲得相應的最低合格等級的漢語水平證書,同時應具有相當於中國高級中學畢業的學曆,年齡在25周歲以下,學習年限4~6年。其中,學習理、工、農、醫等學科者,來華前需參加我國規定的數學、物理、化學基礎知識考試;學習管理專業者,要參加數學基礎知識考試。考試由中國駐外使(領)館主持。學習文科(包括人文、社會科學)專業者免於考試,但中國有關高等學校將審核其學曆證明和學習成績單,決定是否錄取。
申請攻讀碩士學位者,需具有相當於中國大學本科畢業的學曆,年齡在40歲以下,學習年限2~3年。申請攻讀博士學位者,需具有相當於中國碩士學位的學曆,由兩名副教授以上的導師推薦,年齡在45歲以下,學習年限1~3年。
書第二章教育基本法·111·凡申請攻讀碩士或博士學位者,來華後先以進修生身份入學,然後按照中國有關高校規定的時間和專業範圍參加考試或考核,成績合格者,錄取為研究生,不合格者仍作為進修生安排學習。對申請攻讀碩士和博士學位的外國人的漢語水平要求有兩種情況:一是教學語言為漢語的,可參照原國家教委於1995年12月26日頒布的《關於外國留學生憑〈漢語水平證書〉注冊入學的規定》執行;二是教學語言為外語的,不做統一規定,但學位論文一般使用漢語,其中論文摘要必須使用漢語撰寫。對普通進修生的要求是:具有大學兩年以上學曆,來華進修原所學專業,進修年限為1~2年。對高級進修生的要求是:已獲得相當於中國碩士學位的學曆,或已取得攻讀博士學位的資格,來華後在中國導師的指導下,就某一專題進修提高,進修年限一般為1年。麵向外國人的短期學習班的招生對象,根據所辦班的性質由“招生簡章”規定。
目前我國接受外國留學人員的途徑主要有以下四種:一是根據政府間協議來華的留學生;二是外國友好團體派遣來的外國留學生;三是由校際交流而來的外國留學生;四是學校自主招收的自費外國留學生。為了支持外國留學生來華學習,我國政府為外國留學生專門設立了“中國政府獎學金”,並且,教育部根據需要,還設立了其他專項研究和培訓獎學金。
2關於外國人來華研究、進行學術交流或者任教的規定外國人來華進行研究和學術交流,一般是通過校際交流的渠道,也有通過有關的學術組織和團體按簽訂的協議派遣等途徑。其形式包括在我國高等學校和研究機構進行短期合作研究、來華做學術訪問、參加在華舉行的國際學術交流等。高等學校聘請外國專家、教師是我國對外開放政策的組成部分,是學習外國先進科學技術和進步文化的重要途徑。它對加強我國師資隊伍和學科建設、提高高校的科研水平、加快人才培養步伐都有著重要的作用。
聘請外國專家、外教要貫徹“以我為主,按需聘請,擇優選聘,保證質量,用其所長,講求實效”的原則。聘請對象應對華友好,願與我合作,業務水平較高並符合我國需要,身體健康。聘請對象為專家學者,應具有三年以上的教學和科研經曆。其中長期從教專家應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講師以上職稱以及相當的資曆;短期邀請專家應具有博士學位或副教授以上職稱並在該學術領域有一定造詣。來我國高等院校任教一學期以上(含一學期)的外國專家、外教必須與我國高等院校簽訂合同,合同的基本內容應包括:受聘方被聘任的起止日期,每周授課時數,應享受的各種待遇;在合同中要明確規定外國專家、外教應遵守我國法律、法規、校紀、校規,並不得幹預我國內部事務和進行傳教,對受聘方在華期間的要求及受聘方違反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等。我國保護外國專家和教師的合法權益,各高等院校應尊重外國專家、教師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外國專家、教書
·112·高等教育法規概論師不得在任何場所,以任何方式,散布攻擊我國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論;不得以教學名義在我國學生中散發宗教書籍或材料;不得從事與教學無關的社會工作,包括采訪、經商、谘詢服務以及與其身份不符的其他活動;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和學生做涉及我國政治思想、社會狀況、經濟或科技秘密、特殊的生物資源,以及違反規定的調查。除高等學校外,其他各級各類學校,一般不聘請外籍教師來校任教。
(三)對境外教育機構頒發的學位證書、學曆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的承認的有關規定一個國家對境外教育機構頒發的學位證書、學曆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的承認,是指該國政府對境外教育機構頒發給本國留學生或其他國籍的受教育者的學位證書、學曆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的官方承認。國家對教育證書的承認屬國家教育行政管理的職權。一個國家對他國教育機構頒發的教育證書承認與否,是該國教育主權的體現。某國若承認他國教育機構頒發的教育證書,就意味著其同時承認該種證書的持有者享有與本國同等、同類教育證書的持有者相同的資格和權益。《教育法》第七十條規定:“中國對境外教育機構頒發的學位證書、學曆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的承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也就是說,我國對境外教育機構頒發的學位證書、學曆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的承認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條約辦理;另一種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目前,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明確提出以下6種“國外文憑”不在學曆、學位認證受理之列:一是外語補習和攻讀其他非正規課程(如短期進修)所獲得的結業證書;二是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的研究經曆證明;三是未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批準的中外合作辦學所頒發的外國學位證書;四是未經省、直轄市一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的碩士學位以下(不含碩士)層次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取得的國外學曆、學位證書;五是函授取得的外國學曆、學位證書;六是非學術性國外榮譽稱號或學位證書。
根據有關教育法規規定,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和全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國外文憑”範圍隻有3種,受理國別隻有30個。其中,國外學曆、學位證書的認證範圍是:(1)在國外攻讀正規課程所獲得大學本科以上(含大專)學曆、學位證書。
(2)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取得的國外學位證書。
(3)經省、直轄市一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的碩士學位以下(不含碩士)層次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取得的外國學曆、學位證書。國外學曆、學位證書的認證受理國別是: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英國、愛爾蘭、法國、德國、荷蘭、比書
第二章教育基本法·113·利時、意大利、丹麥、瑞士、瑞典、芬蘭、挪威、日本、新加坡、印度、蒙古、朝鮮、韓國、泰國、菲律賓、俄羅斯、烏克蘭、哈薩克斯坦、白俄羅斯、吉爾吉斯斯坦、奧地利。
(四)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辦學和合作辦學的有關規定《教育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境外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辦學和合作辦學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裏所說的境外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辦學,是指外國組織、有關國際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單獨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由於境外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辦學是個敏感的、涉及我國教育主權的問題,因此,目前我國的法律規定,境外組織和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單獨舉辦以招收中國境內公民為對象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但旅居中國的外籍公民或在中國注冊的外國組織,可以在中國境內舉辦招收在華居留的外籍人員子女的學校,實施中等及其以下教育。這類學校不得招收中國公民入學。
《教育法》第八十三條所說的境外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合作辦學,是指外國法人組織、個人以及有關國際組織(不包括宗教組織和宗教團體)同中國具有法人資格的教育機構及其他社會組織,在中國境內合作舉辦以招收中國公民為主要對象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外合作辦學是中國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
國家對中外合作辦學實行擴大開放、規範辦學、依法管理、促進發展的方針。
2003年3月1日,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條例規定,國家鼓勵在高等教育、職業教育領域開展中外合作辦學,鼓勵中國高等教育機構與外國知名的高等教育機構合作辦學。中外合作辦學者可以合作舉辦各級各類教育機構。但是,不得舉辦實施義務教育和實施軍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質教育的機構。條例還規定,中外合作辦學應當符合中國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保證教育教學質量,致力於培養中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中外合作辦學者、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依法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中外合作辦學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合作辦學機構的管理監督工作。
!\"#1簡述我國教育的性質。
2我國教育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3我國教育的基本製度有哪些?
4簡述教育行政機關的含義和特點。
書·114·高等教育法規概論5簡述我國教育投入體製。
6我國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應堅持哪些原則?
!\"#$大學生考試時穿無線電背心作弊該不該開除[案情]2007年7月19日,《成都商報》報道,成都市4名在校大學生,2006年6月參加全國英語四級考試時穿無線電背心進入考場,學校對他們做出開除學籍處分。四川省教育廳維持學校的處分決定。4名大學生不服,將省教育廳告上法庭。經審理,青羊法院一審審結此案,判決駁回4名學生的訴訟請求。據了解,這是成都市首例在校大學生狀告省教育廳敗訴案。
法院查明,原告張強(化名)等4人是成都市某高校的本科生。去年6月,張強等4人在參加全國英語四級考試時,穿著帶有無線電接收設備的背心進入考場,開考前未主動交出設備。在考試過程中,4人被查出作弊。此後,學校對張強等4人做出開除學籍的處分。4人不服,向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申訴。去年8月,該校學生申訴委員會做出複查決定,維持開除學籍的處分。此後,4人申訴到省教育廳,省教育廳下發《申訴處理決定書》,維持學校的處分決定。隨後,4人將省教育廳告上法庭。
[審判]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相關規定,省教育廳具有對學生不服複查決定提出申訴做出處理的行政職權。張強等4人穿有無線電接收設備的背心參加全國英語四級考試,屬作弊行為。
根據《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原告所在的學校對4人考試作弊的處分具有自由裁量的管理權。校方認為張強等人的作弊行為屬新型作弊行為,具有極強的負麵效應,所以做出開除學籍的處分。省教育廳維持處分決定,並無不當之處。
法院還認為,學校在法律法規授權管理的範圍內開除張強等4人學籍,為其他學生營造了公平公正的考試環境。當前,考試作弊的現象日益嚴重,為了倡導社會公平公正,樹立社會良好風氣,構建社會誠信體係,法院依法做出以上判決。
書第二章教育基本法·115·[評析]大學生考試作弊被開除,全國各地法院的判決不盡相同。沈陽某高校一名學生在校內英語補考考試中作弊,當地法院認為,其作弊行為並不屬“開除學籍的情形”,學校做出開除學籍的決定也沒經校長會議研究,屬程序違法。法院判令學校撤銷開除決定。北京某高校學生因在校期間考試作弊被學校勒令退學,向北京市教委申訴,市教委維持學校處分。學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最終,法院判決支持教委的處理決定。
同樣是學生作弊被開除案件,為何全國各地判罰不一?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胡錦光教授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教育法》規定,對考試作弊的,取消這門成績。現在許多學校對學生作弊做出開除決定,依據的則是教育部出台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該規定載明,違反學校紀律,情節嚴重者,學校可酌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雖然教育部的這一規定隻是部門規章,在國家組織的考試中,學校開除作弊學生,在法律層麵沒有依據,但作為自治組織,學校組織的內部考試中若發現學生作弊,做出開除決定是可以的。
胡錦光認為,學生作弊被開除案,有的法院不受理,而有的法院卻予以立案,這與學校在法律上的性質模糊有關。學校有時是行政主體,有時又是民事主體,法院對案件性質的認識容易產生不一致。
我們讚成法院做出支持學校對張強等人作弊行為處理的判決。因為根據《教育法》規定,學生有義務努力學習,遵守所在學校的管理製度,張強等4人穿有無線電接收設備的背心參加全國英語四級考試,屬作弊行為,違反了所在學校的管理製度,學校作為教育機構獲得了教育法規的授權,有資格對違紀學生做出處理。
書第三章教師法!\"#$1了解教師法對促進我國教師隊伍建設的重要作用,提高遵守教師法的自覺性,在教育教學實踐中自覺維護教師法的權威。
2通過學習教師法,進一步深化對教師職業的認識,不斷增強責任感和事業心,自覺遵守教師法的各項規定。
3牢固掌握教師法的內容,自覺學法、懂法、守法,不斷加強自身修養,提高教書育人的能力,做一個優秀的高校教師。
1993年10月31日八屆人大常委會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是我國教育史上第一部專門為教師製定的法律。
它的頒布和實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教師的地位和作用,明確了教師的權利和義務,確立了教師資格製度,對教師的培養、考核、待遇等方麵做了明確的規定,對我國建設一支數量充足、質量優良的教師隊伍,對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發展社會主義教育事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章主要闡述《教師法》的立法宗旨、頒布和實施《教師法》的意義、教師的權利與義務、教師的管理、教師的待遇、教師的法律責任等方麵的知識。
第一節教師法概述教師作為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承擔著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的使命。在當今競爭日趨激烈的世界中,人才的競爭成為焦點,因此急需提高我們整個民族的素質,而民族素質的提高又依賴於教育的發展。因此,教師應該擁有較高的社會地位。正因為這樣,國家才以法律的形式確認:“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另外,我們也看到,製定《教師法》,對教師隊伍自身的建設與發展也提出了要求,從而對教師在擔負培養人才的工作中所付出的勞動和對社會的發展所做出的貢獻給予肯定,以法律的形式向社會說明教師理應受到社會書
第三章教師法·117·的尊重,享受較高的社會待遇。
無可否認,國家製定《教師法》的目的之一是要為提高教師社會地位提供法律保障,從而將社會上最優秀的人才吸引到教師隊伍中來。隻有使教師隊伍成為社會最優秀人才的集合,才能為社會培養出更多的優秀人才,從而全麵地提高我們民族的素質。為此,國家采取了多種措施來努力實現這一點。1985年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每年9月10日為教師節,希望通過“教師節”慶祝活動,使教師工作真正成為社會上最受人尊敬、最值得羨慕的職業之一,形成尊師重教、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社會風尚。各級人民政府也采取措施,加強教師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一、教師的含義與特點《教師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具有以下幾個方麵的特點:(一)教師是專業人員這是就教師的身份特征而言的。專業人員是教師的身份特征,同醫生一樣,教師是一種從事專門職業活動的專業人員。教師必須具備專門規定的從事教育教學活動的資格,符合特定的要求。具體有三個要求:一是教師要達到符合規定的學曆;二是教師要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身體健康狀況;三是教師要符合與其職業相稱的其他有關規定。
(二)教師的職責是教育教學這是就教師的職業特征而言的。隻有直接承擔教育教學工作職責的人,才具備教師的最基本條件,否則,就不能認為是教師。比如,學校中不直接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未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行政管理人員、後勤服務人員、校辦產業人員、教學輔助人員等,就不能被認為是教師,而分屬教育職員或其他專業技術職務係列。需要指出的是,在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承擔其他職責的同時,也承擔教育教學職責,並達到教師職責基本要求的人員,也可以被認為是教師。
(三)教師的使命是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這是就教師的工作目的而言的。教師所有教育教學工作必須服務於這個目的,並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教師作為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應當全麵貫徹國家關於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的教育方針,把培養德、智、體等方麵全麵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作為自己的終身使命。
書·118·高等教育法規概論(四)教師必須從教於各級各類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各級各類學校包括實施學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成人教育、特殊教育等在國民教育體係及學製體係內各級各類教育的專門性的教育機構。其他教育機構特指與中小學教育教學工作緊密相連的少年宮及地、市、縣(區)的中小學教研室、電化教育館等機構以及其他高等教育機構。
二、教師的地位教師的社會地位是由經濟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位等多因素構成的總體性範疇。其中,經濟地位決定了教師的職業聲望、職業吸引力以及教師從事該項職業的積極性和責任感;政治地位體現了社會對教師的評價以及教師在政治上應享有的各種待遇;文化地位體現了教師在社會文化、觀念、道德等構成的綜合形式中的地位。
(一)教師地位的演變在人類社會發展的不同曆史階段,由於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不同,政治經濟製度的性質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教師所處的地位是不同的。古代社會教師的社會地位具有複雜性。一方麵官學教師的社會地位比較高,不少有識之士極力倡導尊師重教;而另一方麵,普通教師尤其是私學教師的社會地位缺乏保障。統治階級推崇擁戴那些亦官亦師或有權有勢的名師大儒,而廣大的普通教師,特別是私學教師在社會上屬於受壓迫受剝削的行列,這種狀況一直延續到新中國成立前夕。
在西方資本主義社會,教師成為被資產階級雇傭的腦力勞動者。馬克思在其剩餘價值理論中明確指出,在當時資本主義社會的學校裏,教師對於學校的老板,可以說是純粹的雇傭勞動者,老板用他的資本交換教師的勞動能力,通過這個過程使自己發財。20世紀中期以後,由於認識到了智力投資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一些發達國家對教師采取了較為“開明”的政策,積極培養、選拔教師,使教師的社會地位和物質待遇有所提高。
我國社會主義製度的建立,使教師從根本上擺脫了舊社會那種受剝削、受奴役的境地,成為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一支重要力量。新中國成立後,在黨和政府的重視和關懷下,教師的社會地位得到了明顯的提高。尤其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和政府把教師視為四化建設的寶貴財富,進一步落實知識分子政策,並采取了一係列切實有效的措施,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比如提高教師工資水平,確立教師節,頒布保障教師合法權益的法律,設立“中小學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等。1986年頒布的《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國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改善教師的物質待書
第三章教師法·119·遇,對優秀教師給予獎勵。”我國的《教育法》專門就教師的權益、待遇做了具體規定。這為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教師地位的提高既受政治、經濟製度的製約,又受生產力水平等因素的製約。由於我國生產力水平還較為落後,加之教師隊伍龐大等因素,我國教師的經濟地位和物質待遇等方麵還有不盡如人意之處。與國民經濟的其他行業相比,工資收入還有待提高,教師工資被拖欠的現象也時有發生。要從根本上解決教師經濟地位問題,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
(二)教師的法律地位1教師的職業性質對於教師職業性質的定位主要是看其是否具有專業性。對此,人們的認識經曆了一個漫長的發展變化過程,直到現在仍存有分歧。古代社會,由於教育水平較低,傳授知識有限,人們普遍認為教師就是有知識的人,隻要有知識就可以當教師。現代學校出現以後,由於受教育者人數增多,教學內容不斷增加,人們認為有知識同時掌握所教學科知識並懂得如何教的人,才能當好教師。人們對於教師職業有了一定認識。
現代社會,職業門類固然很多,但並非所有的職業都具有專業性,這需要以一定的標準加以衡量。一般認為這些基本涉及的主要內容有:(1)職業人員運用專門的知識與技能,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
(2)是否經過長期的專業教育和訓練。
(3)是否享有相當的獨立自主權。
(4)是否具有自己的專業團體和明確的職業道德。
(5)是否具有重服務、非營利的觀念。
1986年10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發表的《有關教師地位的建議》明確指出:“教育工作應被視為專門職業。這種職業是一種要求教師具備經過嚴格並持續不斷的研究才能獲得並維持專業知識及專門技能的公共業務。”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采納了這一建議。從我國的現實情況看,教師工作是一種專門的職業,隻有經過嚴格培養和專門訓練的人才能勝任。教師職業作為一種專門職業,具有不可替代性。
2《教師法》對教師身份的規定對於教師的身份定位,不同國家有不同規定,從世界範圍講,大致有公務員、雇員、公務員兼雇員三種類型。一些國家如法、日等國將公立學校教師規定為國家公務員,由政府任用,享有公務員規定的各項權利,基於教育者地位,還享有諸如教員會議權、教育自由等特殊權利。與此同時,教師也要履行與公務員身份相應的義務。世界上幾乎所有的私立學校教師均屬雇員身份。也有一些國家的公書
·120·高等教育法規概論立學校教師屬於公職雇員。比如,德國公立學校的兼職教師以及暫時尚未達到公務員任命條件的一些專職教師即屬公職雇員教師。他們雖不享有聽證權、申訴權、行政訴訟權等公務員教師特有的一些權利,但也不可隨便解約。還有一些國家如英國、美國等國的公立學校的教師則既有法律規定的公務員的各項權利,又基於雇員身份具有契約中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根據我國《教師法》的規定,“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這種定位既不同於傳統的自由職業者,也有別於國家公務員,而是一種專業人員。作為專業人員,教師必須符合專門規定的相應條件,同時也享有一定的專業自主權。教書育人是教師的基本職責。
3從教師與教育行政機關的關係看教師的法律地位教師與教育行政機關之間是行政管理者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教育行政法律關係。這種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地位是不對等的。作為法律關係主體一方的教育行政部門是代表著國家並以國家的名義來行使管理職權的,居於主導地位。
教育行政機關正是通過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來規範教師的教育教學行為,維護教師合法權益。其主要職權是:(1)合理配置教師,指定教師培養、培訓規劃。
(2)認定教師資格,依照國家規定舉行教師資格考試。
(3)管理、使用教育經費,保證教師的教育教學工作條件。
(4)受理教師的申訴。對於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提出的申訴,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後,在對申訴人的資格、申訴條件審查的基礎上,分情況做出處理。
(5)確定教師考核的標準及方法,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6)對教師進行獎懲。
(7)保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維護學校、教師的合法權益。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教師應認真執行教育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和指示,並對教育行政機關的工作予以監督。當教師認為當地教育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教師法》的規定而享有的權利時,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申訴,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4從教師與學校的關係看教師的法律地位教師與學校的關係主要表現為任命製、聘任製等形式。在西方許多國家其表現為一種雇傭關係。學校在其權限範圍內,可以決定對教師雇傭和解雇,向教師布置任務,監督評價教師的工作;教師在任用期限內享有教育自由權以及公民書
第三章教師法·121·應享有的權利。對於校方侵害教師權利的行為,教師可依法提出申訴。①我國傳統上實行任命製。目前我國正在進行教師任用製度改革。《教師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製。”我國《教育法》規定,學校有權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從我國教師任用現狀看,我國學校與教師之間的關係不是雇傭關係,而是聘用或任命的關係。②對於學校來說,有權對符合條件的教師進行聘任;有權組織管理教師的教育教學活動,對教師實施包括獎勵、處分在內的管理活動;有權對在聘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工作成績進行考核,為教師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等提供依據。教師必須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從學校大局出發,服從學校安排。但基於教師勞動的特殊性,學校對教師必須加以合理使用,要給予教師一定的自主權,充分發揮其工作主動性和創造性。教師認為學校侵犯其學校科研、職務聘任、民主管理、工作條件、培訓進修、考核獎懲等方麵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做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
三、《教師法》的含義與特點教師法是以教師為對象立法的,通常是指有關教師工作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教師法,是指國家機關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製定的調整有關教師各方麵關係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總和,包括憲法中的有關條款、教育基本法、教育專門法及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教師的規定,同時也包括教育部門規章、地方性教育規章以及其他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中有關教師的規定,還包括有關教師的國際條約、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等。狹義的教師法是指以教師為對象的專門法律,在我國,僅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教師法》是一部集教師的管理和教師的權益保護為一體的綜合性的專門法律,也是我國教育史上第一部有關教師的法律,是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保障人民教師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於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教師法》具有以下幾個方麵的特點:(一)係統性《教師法》全麵係統地總結了新中國成立後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教師隊伍建設的基本經驗,對教師隊伍建設做了比較係統全麵的規定,並使教師管理的各項製度相互配套和相互銜接,形成一個有機整體,為我國教師隊伍的建設和教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為實現依法治教提供了法律保障。
①勞凱聲教育法規論[M]南京:江蘇教育出版社,1993:209.②勞凱聲教育法規論[M]南京:江蘇教育出版社,1993:209.書
·122·高等教育法規概論(二)針對性《教師法》針對教師工作中的一些問題做出了規定,如對教師工作水平、任職、醫療、退休金、民辦教師,特別是拖欠教師工資等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這不僅使教師法具有長遠的作用,而且在解決現實的熱點、焦點、難點問題上,也收到良好的效果,有力地促進了教師地位和待遇的提高,保障了教師的合法權益,從而得到廣大教師和社會各界的擁護和支持,為尊師重教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礎。
(三)導向性隨著我國經濟體製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轉變,教育改革有待進一步深化。
教師法肯定了改革所取得的成果,同時又為改革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保障和導向。
四、《教師法》的立法宗旨(一)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製定和施行《教師法》,是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教師待遇和社會地位的不斷提高,使教師成為社會上受人尊敬的職業群體。教師是現代化建設最重要的人力資源,尊師重教是民族興旺、國家發達的重要標誌。重視教育必須從尊重教師開始,振興教育必須以尊重教師為本。然而,由於種種原因,仍有相當一部分的教師特別是一些中小學教師的社會地位、經濟待遇和工作條件還不盡如人意,而且,侵犯教師合法權益的現象如侮辱和毆打教師、拖欠教師工資、幹擾教師正常工作等屢見不鮮。由於教師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必然會挫傷教師的積極性,影響教育質量的提高和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所以,製定和施行《教師法》,在法律上明確規定教師的權利和義務,規定侵犯教師合法權益的法律責任,對於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激發廣大教師教書育人的積極性,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二)建設高素質的教師隊伍頒布《教師法》,是為了建設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培養師資的師範教育有了很大的發展,從數量上說,目前我國教師隊伍已基本上能滿足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但從質量上看,我國的教師隊伍還遠遠不能適應教育事業發展的需求。尤其是與世界上一些發達國家的師資相比,我國教師隊伍的素質則明顯偏低。目前,在世界上一些發達國家,小學教師都是由獲得大學本科學曆並具有學士學位的人來擔任。為了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就必須製定《教師法》,運用法律的手段來提高師資隊伍的水平。
通過《教師法》的頒布和實施,能夠形成比較係統的具有法律保障的提高教師素質的製度和措施,可以使我國教師隊伍的建設步入現代化、法製化和規範化的新書
第三章教師法·123·階段。
(三)發展社會主義教育事業實施《教師法》的根本目的,是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早在改革開放初期,鄧小平同誌就反複強調,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科技是關鍵,教育是基礎。在黨的十二大上首次把教育作為三大戰略重點之一。黨的十四大指出:“必須堅持把教育擺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水平,這是實現我國現代化的根本大計。”黨的十六大首次提出堅持教育創新。這是總結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經驗教訓得出來的科學結論。科學的發展、經濟的振興,乃至整個社會的進步,都取決於教育的興旺和發達。教育就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成敗的關鍵因素,是影響社會主義事業發展遠景的戰略重點。
要發展我國的教育事業,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需要爭取很多措施,如加大教育經費的投入、改革落後的教育體製、廣泛運用現代化的教育手段、不斷地根據科技的發展來更新課程等,但是,關鍵的措施是要建設一支數量充足、質量優良的教育隊伍。沒有一支穩定的高素質的教師隊伍,任何先進的教育製度都可能被束之高閣,無人執行;任何現代化的教育設備和教育手段都可能成為廢物一堆,無人使用。隻有通過廣大教師的教育科學實踐,先進的教育製度和教育設施才能發揮實實在在的作用。由於教師是製約教育事業發展至關重要的因素,所以,《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十分明確地指出:“振興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興教育的希望在教師。建設一支具有良好政治業務素質、結構合理、相對穩定的教師隊伍,是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根本大計。”《教師法》的頒布,就是運用法律的形式,把黨中央和國務院建設教師隊伍的政策規範化、法製化,使之成為發展教育的可靠保障。
五、《教師法》的適用範圍《教師法》的適用範圍,是指《教師法》的適用對象範圍、時間效力範圍和空間效力範圍。
(一)《教師法》的適用對象《教師法》第二條規定:“本法適用於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教師是《教師法》適用的對象。這裏所說的“教師”是指在學校中傳遞人類文化科學知識和技能,進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養成社會主義的建設者和接班人的專業人員。而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校辦企業管理人員、工勤人員則不能納入教師法的適用範圍。
(二)《教師法》的適用時間《教師法》於1993年10月31日經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書
·124·高等教育法規概論並由國家主席予以公布。根據《教師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其具體生效時間是1994年1月1日。關於溯及力問題,《教師法》規定了施行的起始日期,但沒有其他時間適用上的特別規定。因此,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適用原則,存在或發生於《教師法》生效日之前的事實和社會關係的調整,仍然應以當時的有關政策和法規、規章為依據,而不能適用《教師法》。
另外,根據《教師法》第二條的規定,《教師法》的空間效力範圍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任教的教師。
六、《教師法》的作用(一)從法律上確認了教師的社會地位和作用《教師法》的首要意義是從法律上確認了教師的社會地位和作用。《教師法》第三條明確提出:“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這對於教師的作用給予了極大的肯定,教師肩負著提高整個民族素質的曆史重任。國家的發展、民族的振興,都取決於整個民族素質的提高,而民族素質的提高,則必須依靠廣大教師的辛勤勞動。對教師作用的肯定,為提高教師社會地位提供了依據。
自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盡管黨和政府一直在提倡“尊師重教”,並采取了一係列的政策和措施,如1985年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每年的9月10日為教師節,但由於曆史原因以及其他原因,教師職業還沒有成為最受人尊重的職業,也還沒有成為最令人羨慕的職業,教師的社會地位和經濟待遇還有待提高。所以製定《教師法》,通過法律形式來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就顯得尤為重要。《教師法》不僅要求各級政府采取措施,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而且還規定“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要在整個社會形成良好的尊重教師、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社會風氣。
(二)為保障教師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教師法》的實施,為保障教師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要提高廣大教師的社會地位,形成尊師重教的社會風氣,一個重要的前提是要保障廣大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一方麵是要保障教師與其職業相聯係的特定的權利,如教師的教學權、研究權和評價學生的權利等;另一方麵是要保障教師作為一般公民的權利,如教師的人身和自由權利。
《教師法》的製定與實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了教師應有的權利和應該享受的待遇,並規定了各級政府要采取措施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教師法》還明確規定,侵犯教師的合法權益,要根據情節的輕重,依法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總之,《教師法》的製定與實施,為廣大教師維護自己的權利、保障自書
第三章教師法·125·己的合法權益提供了強大的法律武器。
(三)運用法律形式來加強教師隊伍的管理《教師法》以法律的形式加強教師隊伍規範化的管理。我國教師隊伍的人數已經突破一千萬,他們在各自的崗位上從事著十分複雜的培養人才的教育工作,要促進我國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就必須加強對教師隊伍的規範化管理。加強教師隊伍的管理,一方麵是為了最大限度地發揮廣大教師的積極性,另一方麵也是為了提高教師隊伍的素質。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國教師隊伍的管理十分混亂,在教師的資格和任用上,缺乏應有的製度和法規。《教師法》的頒布與實施,加強了我國教師隊伍的規範化管理。
《教師法》明確規定了教師資格製度、教師任用製度、教師職務製度和教師聘用製度,這些製度的執行為我國教師隊伍管理的法製化、規範化奠定了基礎。
《教師法》還對教師的培養和培訓、教師的考核、教師的獎勵以及教師違反法律和教育法規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都做了規定,使我國教師隊伍的管理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四)為建設高水平、高素質教師隊伍提供法律保障《教師法》是建設一支數量充足、質量優良的教師隊伍的法律保障。“振興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興教育的希望在教師”,《中國教育改革與發展綱要》中的這兩句話,十分精辟地闡明了教師隊伍的重要性。《教師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確認了教師在提高民族素質中的重大作用,用法律條文的形式規定了教師的曆史使命和承擔的義務,增強了廣大教師的使命感,激發了廣大教師獻身教育事業的熱情,促進了教師隊伍思想素質的提高。《教師法》對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改善教師的經濟待遇、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都做了具體的規定。
通過《教師法》的貫徹實施,教師職業會逐步成為受人尊敬、令人羨慕的職業之一,這將有利於吸引社會中的優秀人才來充實教師隊伍。《教師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資格製度,並對各級各類學校教師必須具備的學曆也提出了比較具體的規定,提高了進入教師行業的“門檻”,這對教師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教師的職前培養和職後培訓是提高素質的重要條件,《教師法》對教師的培養和培訓也做了規定,為教師的培養和培訓的製度化和規範化提供了法律基礎。自《教師法》頒布之後,我國教師隊伍的整體素質在不斷提高,實踐證明,《教師法》的確是建設高素質、高水平的教師隊伍的有力法律保障。
書·126·高等教育法規概論第二節教師的權利與義務一、教師的權利(一)教師權利的含義教師在法律上的權利分為兩部分,一是教師作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權利,二是教師作為專門教育工作者所享有的權利。作為普通公民,教師享有憲法所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如公民的政治權利、宗教信仰自由、社會經濟權利、文化教育權利等。作為專業人員,教師在從事教育活動中有其特殊的權利。這是一種職業特定的法律權利。而我們這裏所談的教師權利就是針對教師的職業權利而言的。作為專門的教育工作者,教師的權利是指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享有的權益,是國家對教師能夠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以及要求他人相應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的許可和保障。法律上的教師權利包括教師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以及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當教師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訴諸法律,要求確認和保護其權利。
(二)教師權利的基本內容依據《教師法》的規定,我國教師享有以下基本權利:1教師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簡稱“教育教學權”。
這是教師為履行教育教學職責而必須具備的最基本的權利。作為教師,有權依據其所在學校的教學計劃、教育工作量等具體要求,結合自身教學特點自主地組織課堂教學;有權依照教學大綱的要求確定教學內容、進度,不斷完善教學內容;有權針對不同的教育教學對象,在教育教學的形式、方法、具體內容等方麵進行改革和實驗。任何人不得非法剝奪在聘教師行使這一基本權利,同時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人不得享有這項權利。雖已取得教師資格,但尚未受聘或已被解聘的人員,對此項權利的行使處於停頓狀態,待任用時方能行使這一權利。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依法解聘教師的,不屬於侵犯教師權利的行為,不承擔侵犯教師權利的責任。
2教師享有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簡稱“科學研究權”這是教師作為專業技術人員所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教師在完成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的前提下,有權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撰寫學術論文、著書立說;有權參加有關的學術交流活動,參加依法成立的學術團體並在其中兼任工作;有權在學術研究中發表自己的學術觀點,開展學術爭鳴。教師從事這些工作,既有書
第三章教師法·127·利於提高自身的政治、業務素質,又有利於教學水平的提高和人才的培養,同時也是將憲法中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根據教師的職業特點加以具體化。
3教師享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簡稱“管理學生權”這是與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的主導地位相適應的一項基本權利。作為教師,有權根據教育規律和學生的性格和特長因材施教,有針對性地指導學生的學習,並在學生的升學、就業等方麵給予指導;有權對學生的思想品德、學習、文體活動、勞動等方麵給予客觀公正的評價;有權運用正確的指導思想和科學的方式方法,使學生的個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發展。教師在行使管理學生權時,要注意加強對學生的各方麵管理,將關心、愛護學生與嚴格要求學生相結合,促進學生德、智、體等方麵全麵發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教師行使這一占主導地位的基本權利。
4教師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的權利,簡稱“獲取報酬待遇權”這是教師的基本物質保障權利。“按時獲取工資報酬”,就是教師有權要求所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根據教師聘任合同規定,按時、足額地支付工資報酬。
“工資報酬”通常包括國家規定的教師基礎工資、職務工資以及課時報酬、獎金、教齡津貼、班主任津貼和其他各種津貼、政府政策性補貼等在內的工資性收入。
“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在醫療保健、住房、退休等方麵依照教師法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享受的各種福利待遇和優惠措施以及寒暑假的帶薪休假。
教師法規定這一權利,是從教師的勞動性質出發,對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勞動的權利和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的具體化。教師的勞動是專業性、社會公益性較強的勞動,而非簡單勞動,也非營利性勞動,其得到相應的工資報酬和各種福利待遇應當是穩定的、規範的。教師這項基本權利的行使,是教師維持個人家庭生活和自身體能的基本保障。因此,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及帶薪休假等權利的落實。教師也可以借助國家強製機關保護自己權利的實現。
5教師享有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教師的這項權利簡稱“民主管理權”這是教師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法律依據,也是我國憲法所規定的“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的具體體現。法律賦予教師這項權利有利於調動教師參政議政的自覺性和積極性,發揮教師的主人翁書
·128·高等教育法規概論作用,加強對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工作的監督。教師有權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等組織形式以及其他適當方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討論學校改革、發展等方麵的重大事項,保障自身的民主權利和切身利益,推進學校的民主建設。以教職工代表大會形式為例,教師的參與管理權體現在以下方麵: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計劃、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討論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的一些福利事項;監督學校管理工作。
教師在行使民主管理權時,應注意遵循民主集中製的原則,並充分發揮自己對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工作的監督作用。
6教師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的權利,簡稱“進修培訓權”這是教師享有的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現代社會和科技的飛速發展,要求教師及時更新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素質。教師有權參加進修或其他多種形式的培訓,以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以及其他教育機構,應采取多種形式,開辟多種渠道,努力為教師的進修培訓創造有利條件,切實保障教師權利的實現。這一權利的基本含義包括:(1)教師有權參加進修或接受其他形式的培訓,不斷更新知識,調整知識結構,逐漸完善終身學習體製,從而保障教育教學質量;(2)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辟多種渠道,保證教師進修培訓權的行使,如運用現代遠程教育網絡,為教師提供繼續教育、終身學習的機會。教師行使這一權利,必須保證完成本職工作,有組織、有安排地進行,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工作。
教師的權利所包括的內容是十分豐富的,反映了現階段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的總體條件所給予教師的特定權利。教師法第一次把教師享有的基本權利集中起來加以法定化,為教師的教書育人行為確立了一個基本尺度,具有重大意義。國家、社會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包括提供物質條件、給予精神鼓勵、搞好服務,同時還應製定各種配套法規、規章等來保障教師享有的權利。對於教師來說,既要認識這些權利自身的意義,並努力通過合法的形式去行使這些權利,又要注意不得濫用這些權利,不得違背教師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
二、教師的義務(一)教師義務的含義如同教師的權利一樣,教師的義務也分為兩部分:一是教師作為公民應承擔的義務,二是教師作為教育者應承擔的義務。這兩部分義務既有聯係又有區別。
一方麵,教師作為公民應承擔的一部分義務體現在教師的特定義務之中;另一方麵,教師特定義務中的一部分又是公民義務的具體化和職業化,還有一部分內容是相互獨立的。在此我們是針對教師特定義務而言的。所謂教師的特定義務,是指教師在從事教育教學活動過程中依照我國《教師法》的規定所必須履行的書
第三章教師法·129·教書育人的責任,表現為必須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
(二)教師義務的基本內容我國《教師法》第二章專門對教師義務做了具體規定。依照《教師法》的規定,我國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憲法和法律是國家、社會組織和公民活動的基本行為準則。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教師要教書育人,就應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
教師職業是一種專門化的職業,有著自身的職業道德準則,教師應當自覺遵守職業道德,做到敬業愛崗、熱愛學生、誨人不倦、博學多才、關心集體、團結奮進。原國家教委和全國教育工會於1991年發布了《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我國相關教育法規明確規定了中小學教師應當遵守的職業道德準則,廣大教師應當嚴格遵守。教師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擔負著培養下一代的任務,他們在傳授科學文化知識的同時,對學生的思想品德、個性形成有著重要影響,所以教師要注意言傳身教,做到為人師表。
2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製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應當全麵貫徹國家關於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方麵全麵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的方針;自覺遵守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製定的教育教學管理的各項規章製度;認真執行學校依據國家規定的教學大綱、教學計劃或教學基本要求製訂的具體教學計劃;嚴格履行教師聘任合同中約定的教育教學職責,完成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3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民族團結的教育、法製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這是對教師教育教學工作內容方麵的全麵規範。作為教師,應結合自身教育教學業務的特點,將政治思想品德教育貫穿於教學過程之中。對學生進行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不僅是政治思想品德課老師的職責,也是每一位教師的基本義務。在對學生進行政治思想品德教育的內容上,教師要遵循我國憲法規定的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四項基本原則,對學生進行愛國主義教育、民族團結教育、法製教育、文化科學技術教育,弘揚中華民族優良傳統,引導學生逐步樹立科學的人生觀和世界觀,教育學生熱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把學生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新人。在德育教育的形書
·130·高等教育法規概論式和方法上,應注意根據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采用靈活生動的形式,注重實效,反對形式主義。
4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麵全麵發展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人格尊嚴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由於學生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居於受教育者的地位,其人格尊嚴往往容易受到侵犯,因此,教師要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對學生應一視同仁,不因民族、性別、殘疾、學習成績等因素歧視學生,尤其是對那些有缺點的學生,教師應給予特別關懷,要滿腔熱情地教育指導,決不能采取簡單粗暴的辦法,不能侮辱、歧視學生,不能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不能泄露學生隱私。因侮辱學生影響惡劣或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製止對學生有害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製有礙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成長,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作為教師自然更負有此項義務。教師履行此項義務具有特定的範圍,主要是製止在學校工作和與教育教學工作相關的活動中侵犯其所負責教育管理的學生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批評和抵製社會上出現的有礙學生身心健康的不良現象。
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教育教學工作是一項專業性較強的工作,擔負著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這就要求教師具有較高的思想覺悟和業務水平,同時這也是社會進步和科學技術發展對教師提出的要求。為此,教師應加強學習,調整知識結構,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以適應教育教學的實際需要。
教師的基本權利、義務基於教育活動產生,由教育法規規範設定,是一種特定職業的法律權利和特定職業的法律義務。它們之間是對立統一、相互依存的關係。“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教師既是權利的享有者,又是義務的承擔者。因此,教師應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嚴格履行自己的義務。
三、教師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保障《教師法》第九條規定:“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1)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2)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3)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4)支持教師製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教師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是需要一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予以保證的。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為教師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書
第三章教師法·131·提供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社會要鼓勵和幫助教師從事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的創造性工作,要形成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和提供可靠的法律支援體係,支持教師製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節教師的管理一、教師資格製度教師資格是國家對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人員的最基本要求,它規定著從事教師工作必須具備的條件。教師資格製度是國家對教師實行的一種特定的職業許可製度,是由國家規定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應該具備的特定條件和取得教師資格的法定程序。世界上許多國家對教師的資格標準都有嚴格的規定,不少國家建立了教師許可製度或教師資格證書製度。我國的《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對教師資格的分類、取得條件、認定程序等一係列問題做了具體規定,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我國的教師資格製度。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製度,一方麵是提高教師自身素質的需要。教育的優先發展要求教師在數量和質量上都要發展,提高教師的專業素質比增加教師的數量更為重要。另一方麵有利於建立“公正、平等、競爭、擇優”的教師合格人才的選拔機製,既有助於提高教師職業的社會地位與聲望,也符合我國教師資格製度逐步與國際接軌的改革要求。
(一)教師資格的分類關於教師資格的分類,《教師資格條例》明確規定,教師資格分為幼兒園教師資格,小學教師資格,初級中學教師和初級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職業高級中學實習指導教師資格,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成人教育的教師資格,按照承認教育的層次,依照上述規定確定類別。
(二)教師資格條件我國《教師法》第十條規定:“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曆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根據《教師法》的上述規定,取得我國教師資格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1必須是中國公民這是取得中國教師資格的先決條件,也就是說凡符合規定條件的中國公民均有可能取得教師資格。需要指出的是,雖然外國公民符合規定的條件,也可以書
·132·高等教育法規概論進入中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任教,但並不等於他們取得了中國教師的資格,他們在中國任教需經過一定的審批手續。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質教師的政治思想水平和道德修養是取得教師資格的一個重要條件。因為教師要教書育人,為人師表,為國家現代化建設培養人才,必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質。這一要求主要表現為教師要全麵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熱愛教育事業,實事求是,探求真理,忠於職守,愛護學生,作風正派,團結協作等方麵。
3具有教育教學業務能力教育教學是教師的本職工作。教育教學能力是教師完成教學任務的必要條件。教師隻有通過教育教學活動,才能完成文化知識的傳授、對學生能力的訓練和思想品德培養的任務。因此,教師應當具有運用教育學和心理學規律的能力、較強的語言表達能力、組織和管理學生的能力,以及進行科學研究的能力和為完成教學活動所必備的健康身體。
4必須具有規定的學曆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為此,《教師法》第十一條對此做了明確規定,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相應的學曆。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曆的公民,申請獲取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因為學曆是一個人受教育程度和文化素質的標誌,是人們從事一定層次工作所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國外許多國家都對教師資格的取得規定了相應的學曆要求。比如美國各州規定,小學教師必須具有學士學位;日本政府規定小學或初中教師必須具備學士學位。朝鮮政府規定,中小學教師必須是師範大學畢業生。
(三)教師資格認定1教師資格認定的機構教師資格認定的機構,是指依法負責認定教師資格的行政機構或依法委托的教育機構。按照《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有關規定,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後,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後,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認定。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負責認定在學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未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書
第三章教師法·133·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按照學校行政隸屬關係,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由學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2教師資格認定的程序(1)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在每年春季或秋季規定的受理期限提出申請,具體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規定。申請人在申請時應提交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有關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明、學曆證書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指定的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證明,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單位、所畢業的學校對其思想品德、有無犯罪記錄等方麵情況的鑒定及證明材料。
(2)受理。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將認定結論通知本人。對於非師範院校畢業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申請認定幼兒園、小學或者其他教師資格的,應當進行麵試和試講,考察其教育教學能力;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可以要求申請人補修教育學、心理學等課程。
(3)頒發證書。申請人提出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經認定合格後,由教育行政部門或受委托的高等學校頒發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教師資格證書。教師資格證書終身有效,全國通用,具有權威性和穩定性。
(四)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教書育人、為人師表的職業特征,對教師的思想品德、道德修養提出了嚴格的要求。《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教師資格條例》進一步規定,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對於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二、教師職務製度教師職務是根據學校教學、科研等實際工作需要設置的有明確職責、任職條件和任期,並需要具備專門業務知識和相應的學術技術水平才能擔負的專業技術工作崗位。教師職務製度是國家對教師崗位設置及各級崗位任職條件和取得書
·134·高等教育法規概論該崗位職務的程序等方麵規定的總稱。我國《教育法》《教師法》對實行教師職務製度都做了相關規定。
(一)教師職務崗位的設立教師崗位一般設立五個職務係列:(1)高等學校教師職務;(2)中等專業學校教師職務;(3)中學教師職務;(4)小學教師職務;(5)技工學校教師職務。其中,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設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中等專業學校設教員、助教、講師、高級講師;普通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職務設三級教師、二級教師、一級教師、高級教師,其中,三級教師、二級教師、小學一級教師為初級職務,中學一級教師和小學高級教師為中級職務,中學高級教師為高級職務;技工學校文化、技術理論課教師職務設教員、助理講師、講師、高級講師;生產實習課教師職務設三級實習指導教師、二級實習指導教師、一級實習指導教師、高級實習指導教師。
(二)教師職務的任職條件擔任一定的教師職務,必須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從現行各級教師職務試行條例的規定來看,擔任教師職務的任職條件一般包括:(1)具備各級各類相應教師的資格;(2)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教書育人;(3)具備相應的教育教學水平、學術水平,具有教育科學理論的基礎知識,能全麵地、熟練地履行職務職責;(4)具備學曆、學位以及工作年限的要求;(5)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教師職務的評審一般而言,各級教師職務的評審由同行專家組成的教師職務評審組織依據現行各級教師職務試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評審。各級教師職務評審的程序、權限以及評審組織的組成辦法等,各教師職務試行條例也都做了明確規定。需要注意的是,在評審各級教師任職資格時,應堅持標準、保證質量、全麵考核、擇優晉升。要堅持思想政治條件與業務條件並重,正確處理教學與科研、理論與實踐等關係,防止片麵性。
三、教師聘任製度(一)教師聘任的特征教師聘任製度,就是聘任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由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教育教學需要設置的工作崗位,聘請有資格的公民擔任相應教師職務的一項教師任用製度。《教師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製。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教師聘任具有以下特征:1教師聘任是一種法律行為教師聘任是教師與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之間的法律行為。聘任雙方關係基書
第三章教師法·135·於獨立而結合,基於意見一致或相互同意而成立,通過聘任明確了雙方的法律關係,規定了彼此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2教師聘任雙方地位平等教師聘任以雙方平等自願,“雙向選擇”為依據。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教學科研需要,自主確定教師和機構人員比例;教師有權根據本人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選擇適合自己的工作崗位。
3教師聘任關係契約化教師聘任雙方依法簽訂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學校與教師之間在平等地位上簽訂的聘任合同,對於雙方均有約束力。聘任期間無特殊理由不能解聘或辭聘。確需變動的,必須經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後方可變更或解除合同。雙方一旦發生糾紛,也要依合同條款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教師職務實行聘任製,既是國際上的一種通行做法,也是確保教育教學質量的需要,它打破了教師終身任用製,有利於建立“公平、平等、競爭、擇優”的教師人才選拔機製,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提高教師隊伍的整體素質,調動教師的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的積極性。
(二)教師聘任的形式教師聘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1招聘招聘即用人單位麵向社會公開、擇優選擇具有教師資格的應聘人員,其程序一般是用人單位先經人才交流部門批準,然後以廣告或啟事等形式提出所需人員的條件、工作性質、職務、待遇等,通常都要對應聘者進行審查、考核或考試。
招聘、受聘雙方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聘任合同一經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2續聘續聘即聘任期滿後,聘任單位與教師繼續簽訂聘任合同。通常是聘任期間雙方合作愉快,聘任單位對在聘教師的工作滿意,教師對自己的工作狀況和報酬滿意,雙方自願續簽聘任合同。聘任書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續聘合同的內容可與上次聘任相同,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做進一步的變更。
3解聘解聘即用人單位因某種原因不適合繼續聘任教師或發現受聘者不符合原定聘用條件,有的是工作中不稱職或者違反規定等而解除聘用關係。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在解聘教師時,需有正當理由,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辭聘辭聘即受聘教師主動請求用人單位解除聘任合同的行為。教師因某種原書
·136·高等教育法規概論因,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依照聘任合同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的規定聘用單位、受聘人員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麵解除聘用合同:(1)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2)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3)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
(4)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單位、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5)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對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聘用單位也可以隨時單方麵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單方麵解除聘用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麵形式通知擬被解聘的受聘人員:(1)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後考核仍不合格的。
受聘人員有下外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1)受聘人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3)因工負傷,治療終結後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
(4)患職業病以及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員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尚未做出結論的。
(6)屬於國家規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摘自《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製度的意見》(2002)書
第三章教師法·137·四、教師培養與培訓製度(一)教師的培養1教師培養的含義教師的培養是指專門教育機構為各級各類學校教師的補充更新而進行的一種專業性的學曆教育,屬教師職前教育。我國的教師培養主要是通過師範教育渠道來進行的。教師職業是一種專業性很強的社會職業,教育活動有其獨特的規律,隻有經過嚴格培養和專門訓練的人才能勝任。同時教師承擔著教書育人、培養合格人才、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在培養、造就選拔人才的活動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職前教育尤為必要。《教師法》第十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辦好師範教育,並采取措施,鼓勵優秀青年進入各級師範學校學習。”依照培養師資任務的不同,師範教育可分為三個層次:(1)中等師範教育,培養小學和幼兒園師資;(2)專科師範教育,培養初級中學師資;(3)本科師範教育,主要培養完全中學或高級中學師資。《義務教育法》也規定,國家采取措施加強和發展師範教育,加速培養師資;師範院校畢業生必須按照規定從事教育工作。這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師範院校的教師培養主體地位。
2師範教育的舉辦師範教育是教育工作的源頭,是培養師資的主要陣地。從一定意義上講,師範教育辦得好與壞,意味著師資培養質量的高與低,決定著師資培養工作的成敗。
(1)教師培養的機構。各級師範院校是師資培養的專門教育機構。在我國,小學教師培養機構主要是中等師範院校,招收初中畢業生,學製3~4年;初中教師培養機構主要是高等師範專科學校,主要招收高中畢業生,學製2~3年;高中教師培養機構主要是師範大學(師範學院),主要招收高中畢業生,學製4年。非師範學校應當承擔培養和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
(2)教師培養的形式。就世界範圍而言,師資培養教育大體上分為三種類型:一是“定向型”師範教育,即在獨立設置的師資培養機構培養師資,其培養目標是定向的,以蘇聯為代表。二是“開放型”師範教育,即在普通高等學校培養師資,以美國為典型。三是“混合型”師範教育,即在一個國家同時采用“定向型”“開放型”兩種師範教育製度。日本、西歐許多國家都采取了這一做法。就我國情況而言,目前我國主要采取的是“定向型”師範教育,各級師範院校是師資培養的主體,但僅靠師範院校培養師資還滿足不了當前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所以我國《教師法》也規定非師範學校應當承擔培養中小學教師的任務。
(3)教師培養的內容。一般而言,培養合格教師,要給其以思想品德、文化專業知識、身心素質和教育專業等方麵的教育和訓練。其中,教育專業訓練是師書
·138·高等教育法規概論範教育的特殊要求。這主要體現在師範學校的培養目標和教學計劃之中。
(二)教師的培訓1教師培訓的含義教師的培訓是指專門教育機構為提高教師的素質、能力,對在職教師進行的一種繼續教育。教師培訓是相對於職前教育而言的,它也是師範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補償性和更新知識的功能。它包括兩方麵的內容:一是幫助教師提高學曆水平;二是了解教育科研的新成果,充實專業文化知識,提高教學技能。
教師培訓製度是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的前提和條件。我國《教師法》規定,要通過培養和培訓,提高教師素質,加強師資隊伍建設。
2中小學教師培訓中小學教師培訓就是對取得教師資格的中小學在職教師為提高思想政治和業務素質的培訓。我國《教育法》規定,要通過培養和培訓,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教師法》第十九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製訂教師培訓規劃,對教師進行多種形式的思想政治、業務培訓。”據此規定,國家教育部製定了《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並於1999年9月13日正式發布。該規定就中小學教師培訓的原則、內容、類別、培訓的組織管理、考核與獎懲以及條件保障等方麵做了全麵規定。
(1)中小學教師培訓的原則。中小學教師培訓應堅持“因地製宜、分類指導、按需施教、學用結合”的原則。中小學教師培訓應緊密結合不同地區的實際,在合理規劃的前提下,因地製宜,統籌安排;要按照在職教師培訓的規律,分類指導,多渠道、多形式、多層次地開展培訓;在職培訓要從教育教學的實際需要出發,在培訓的內容、方式等方麵根據教師工作需要和所任學科的性質、內容而定;教師在職培訓要緊密結合教師教學工作實踐,重視文化科學知識、教育教學理論與技巧的掌握與學習,提高教師的教育教學能力,做到學用結合。
(2)中小學教師培訓的內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師德修養,專業知識的更新與擴展,現代教育理論與實踐,教育科學研究,教育教學技能訓練和現代教育技術,現代科技與人文社會科學知識等,以提高教師實施素質教育的能力和水平為重點。
(3)中小學教師培訓的類別。分為非學曆教育和學曆教育。其中,非學曆教育包括新任教師培訓、教師崗位培訓和骨幹教師培訓三種。新任教師培訓,是為新任教師在試用期內適應教育教學工作需要而設置的培訓;教師崗位培訓是為教師適應崗位要求而設置的培訓;骨幹教師培訓是對有培訓前途的中青年教師按教育教學骨幹的要求和現有骨幹教師按更高標準進行的培訓。學曆教育是對具備合格學曆的教師進行的提高學曆層次的培訓。
書第三章教師法·139·(4)中小學教師培訓的組織管理。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管理全國中小學教師培訓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管理中小學教師培訓工作;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地區中小學教師培訓工作。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是:製定有關的方針、政策;製定中小學教師培訓教學的基本文件,組織審定統編教材;建立中小學教師培訓評估體係;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小學教師的培訓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責是:製定本地區中小學教師培訓配套政策和規劃;全麵負責本地區中小學教師培訓工作的實施、檢查和評估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實施中小學教師培訓的教育教學工作。
(5)中小學教師培訓的條件保障。中小學教師培訓經費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在地方教育事業費中專項列支。由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學教師培訓工作的實施。
(6)考核與獎懲。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中小學教師培訓考核和成績登記製度。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中小學教師培訓工作成績優異的單位和個人,要予以表彰和獎勵。對中小學教師培訓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教育行政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於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培訓的中小學教師,所在學校應督促其改正,並給予批評教育。
3高校教師培訓高校教師培訓是為高校教師更好地履行崗位職責而進行的繼續教育。我國《高等教育法》規定,高等學校應當為教師參加培訓提供便利條件。《高等學校教師培訓工作規程》對高校教師培訓的原則和方針、培訓的組織與職責、培訓形式、培訓的考核與管理等方麵做了具體規定。
(1)高校教師培訓的方針和原則。高校教師培訓工作應貫徹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並重、理論與實踐統一、按需培訓、學用一致、注重實效的方針;堅持立足國內、在職為主、加強實踐、多種形式並舉的原則。
(2)高校教師培訓的組織與職責。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高校教師培訓工作的宏觀管理和政策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本地、本部門的高校教師培訓的規劃、管理和經費投入等工作。在高校教師培訓工作中,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高等學校、受主管部門委托接受培訓教師的重點高校及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所屬的高校師資培訓機構應履行其相應的職責。具體來說,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製定教師培訓的規劃,保障經費投入;加強各部門的協調、配合,理順關係;檢查督促教師培訓規劃和學年度計劃的落實;完善培訓途徑、形式,總結推書
·140·高等教育法規概論廣經驗;加強師資培訓機構建設,完善其管理體製;表彰獎勵在培訓工作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及個人。高等學校的主要職責是:做好教師培訓規劃,保證培訓經費的落實;調動和提高教師培訓的積極性;關心外出培訓教師的思想、學習和生活,積極配合接受單位做好工作;明確校、係、教研室的責任,並納入對其工作實績的考核。接受培訓教師的重點高校的主要職責是:製定並完善教師培訓管理辦法,嚴格管理,保證培訓質量;關心培訓教師的思想、學習和生活,配合原學校做好工作;加強學校各部門的協調配合,為參加培訓的教師提供必要條件。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所屬的高校師資培訓機構主要開展有關的師資培訓、研究谘詢、信息服務等工作,完成上級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任務。
(3)高校教師培訓的形式。目前,我國高校教師培訓的形式主要有崗前培訓、助教進修班、骨幹教師進修班、國內訪問學者、國外進修等。高校教師培訓對象,以青年教師為主。教師職務不同,其培訓內容與方式也有所不同。助教培訓以進行教學科研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實踐為主,主要有崗前培訓、教學實踐、助教進修班,以及畢業研究生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教師進修班、社會實踐、計算機培訓等多種形式。講師培訓以增加、擴充專業基礎理論知識為主,注重提高教學水平和科研能力,主要有骨幹教師進修班、短期研討班、單科培訓、出國培訓、國內訪問學者、在職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等形式。副教授培訓主要是通過教學科研工作實踐及學術交流,熟悉和掌握本學科發展前沿信息,進一步提高學術水平,主要有短期研討班、講習班、國內訪問學者、高級研討班、出國培訓等形式。教授主要通過高水平的科研和教學工作來提高學術水平,其培訓形式以休學術假為主要形式。
(4)高校教師培訓的考核與管理。教師培訓時間在3個月以上的,應進行考核及鑒定,並記入業務檔案,作為確認職務任職資格、獎懲的依據。學校要依法保障教師參加培訓的權利,教師應當服從學校安排的培訓計劃和培訓形式。
對於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培訓,培訓成績不合格的,培訓期間違反校規校紀,影響惡劣的,無正當理由未認真履行職責的,由教師所在學校和接受培訓教師的院校根據不同情況,給予必要處理。
(5)高校教師培訓的保障。教育行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要設立教師培訓專項經費。各高校的教育事業經費中,要有一定比例用於教師培訓。根據需要或計劃接受培訓的教師,學習及差旅費應由學校支付,其工資、津貼、福利、住房分配等待遇,原則上應不受影響,培訓期間已符合條件的,其職務任職資格評審不應受到影響。對於外出參加培訓半年以上的教師,由學校給予一定的生活補貼。
總之,我國教師的培訓工作,經過多年的實踐,已經形成一個分層次、多形式、集任職資格培訓和任職中不斷提高政治、業務水平、更新知識為一體的,具有書
第三章教師法·141·培訓網絡組織保障的教師培訓模式。
五、教師的考核與獎勵製度(一)教師的考核製度所謂教師的考核,是指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依據《教師法》和《教育法》對教師進行的考察和評價。教師考核製度是教師規範化管理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1教師考核的內容《教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據此,教師考核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麵:(1)政治思想。主要包括政治立場、思想品質、職業道德等。廣大教師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刻苦鑽研教育理論和教學業務,盡職盡責,教書育人;不斷提高科學文化和教育理論水平;熱愛、尊重、了解和嚴格要求學生,保護學生身心健康;熱愛學校,關心集體,團結協作,作風正派,以身作則,為人師表。
(2)業務水平。主要指與教師所任職務相應的專業知識水平和業務能力。
其中,專業知識水平包括學曆水平、專業知識理論和教育教學理論水平、工作經驗、外語水平等。業務能力包括教育教學能力、科研能力、表達能力、管理學生的能力、創新能力等。對教師考核時,還必須注意考核教師是否遵循教育規律和掌握教育教學藝術,並重視考核教師的教育教學效果。
(3)工作態度。指教師在履行教育教學職責中的工作積極性、事業心和責任感。主要包括:教師是否履行其義務,治學態度如何,是否積極承擔教育教學任務,是否關心學生,是否刻苦學習、肯於鑽研,是否對工作精益求精、任勞任怨,是否勇於創新,等等。
(4)工作業績。指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中的成績和貢獻。是教師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的綜合反映。教師工作業績主要包括工作量、教育教學質量及研究成果、論著等,如完成工作量的多少、工作質量的高低、關心學生和改進教學內容與方法的成績等。
2教師考核的原則《教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考核應當客觀、公正、準確,充分聽取教師本人、其他教師以及學生的意見。”據此,教師考核應當遵循以下原則:(1)客觀性原則。主要指對教師的考核要從客觀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全麵地對教師做出合理的評價。堅持這項原則,要注意排除主觀主義和非正常心理因素的幹擾。
書·142·高等教育法規概論(2)公正性原則。主要指對教師的考核嚴格按照考核的標準、程序和辦法進行,對教師一視同仁,不偏不倚。考核公正與否直接關係到教師考核工作的成敗。
(3)準確性原則。指在客觀、公正的基礎上,做出與教師實際表現相符的評價。這項原則要求嚴格依據考核內容和標準進行考核。對教師的優缺點給予恰如其分的評價,並將教師本人的工作成果與其前期成果做縱向比較,與其同行做橫向比較,將定性與定量有機地結合起來,確保考核的準確性。
3教師考核的機構和結果根據我國教師法規定,實施教師考核的機構是教師所在的學校。同時,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教師考核的結果是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這是對教師考核結果效力的規定。一般說來,教師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等層次。經考核優秀者,可優先晉級、晉職,可得到獎勵。考核本身不是最終目的,考核的目的應當是提高教師的素質,調動教師的積極性,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將教師考核的結果與教師受聘任教、工資、獎懲等切身利益聯係起來,有利於實現教師考核的根本目的。
(二)教師的獎勵製度教師的獎勵製度,是指國家、社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依法對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麵取得優異成績或做出貢獻的教師,依法予以表彰和獎勵的製度。從1986年在全國開展獎勵全國優秀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的活動以來,到現在對教師進行獎勵已經成為國家的一項製度。
1模範教師、教育先進工作者、優秀教師和優秀教育工作者獎勵製度獎勵分為學校、地方(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家三個等級。國家獎勵全國“模範教師”“全國教育係統先進工作者”和“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每三年進行一次,並於當年教師節期間進行表彰。國家每三年開展一次獎勵全國優秀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的活動。獎勵的重點是在教學一線和從事基礎教育的教師。凡獲得全國教育係統勞動模範稱號的教師的教育工作者,享受省部級勞動模範的待遇。與此同時,各地區結合當地實際,製定當地的獎勵製度。
2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優秀教學成果獎普通高等學校優秀教育成果獎,分為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學校三級,根據規定每四年評選一次。國家優秀教學成果獎分為兩等:一等獎項目應達到國內領先水平;二等獎項目應達到國內的先進水平。
3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給予特殊津貼或獎勵製度4提倡和鼓勵各級政府、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建立個人獎勵基金製度書
第三章教師法·143·第四節教師的待遇教師的待遇包括教師的工資待遇、醫療待遇、住房待遇和養老保險待遇等。
提高教師待遇,對於真正貫徹尊師重教、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提高教師的經濟地位和社會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