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高等教育法規概論新教材的主要特色:1.新教材內容具有前沿性、創新性。新教材突破了傳統培訓教材的編寫框架,剔除了陳舊與過時的內容,吸納了高等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新內容以及學科前沿的最新研究成果,增強了教材內容的前沿性、創新性。

2.新教材體係結構體現科學性。新編寫的四本培訓教材在內容上基本各自獨立,但在體係結構上設置科學,層次清晰、重點突出、觀點正確,呈現條目化、專題化,實現了統一的編寫風格。

3.新教材呈現很強的實用性與針對性。新教材與高校教育教學實踐緊密聯係,與培養高素質的高校師資隊伍建設實際緊密結合,精煉了理論篇幅,增加了大量內容新穎,實用性、針對性很強的教學案例,提高了教材的實用性、針對性。

這套教材是江西省高校教師崗前培訓的專用教材,相信它的出版對提高高校教師崗前培訓質量、提高教師教育教學技能、提高教師素質與水平將發揮重要作用。

編委會2018年6月書

目目錄錄緒論/1緒論/1第一章教育法規的基本理論/5第一章教育法規的基本理論/5第一節實行教育法治是現代國家對教育管理的必然選擇/5第一節實行教育法治是現代國家對教育管理的必然選擇/5第二節教育法規在我國法律體係中的地位/19第二節教育法規在我國法律體係中的地位/19第三節教育法規的法源/30第三節教育法規的法源/30第四節教育法規的內容和體係/36第四節教育法規的內容和體係/36第五節教育法規與其他社會規範的關係/40第五節教育法規與其他社會規範的關係/40第六節教育法規的基本原則/43第六節教育法規的基本原則/43第七節教育法律關係/49第七節教育法律關係/49第八節教育法規的製定、實施和監督/52第八節教育法規的製定、實施和監督/52第二章教育基本法/64第二章教育基本法/64第一節教育基本法概述/64第一節教育基本法概述/64第二節我國教育的性質、地位和方針/72第二節我國教育的性質、地位和方針/72第三節教育基本原則/74第三節教育基本原則/74第四節教育基本製度/78第四節教育基本製度/78第五節教育主體/84第五節教育主體/84第六節教育與社會/97第六節教育與社會/97第七節教育投入與條件保障/99第七節教育投入與條件保障/99第八節教育與對外交流合作/106第八節教育與對外交流合作/106第三章教師法/116第三章教師法/116第一節教師法概述/116第一節教師法概述/116書

書·2·高等教育法規概論第二節教師的權利與義務/126第三節教師的管理/131第四節教師的待遇/143第五節新型教師教育的轉型/146第四章高等教育法/154第一節高等教育法概述/154第二節高等教育的指導思想、方針和任務/159第三節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則/162第四節高等教育的基本製度/164第五節高等學校的法人製度及其設立/168第六節高等學校的組織和活動/176第七節高等學校的內部管理/186第五章教育法律責任與教育法律救濟/198第一節教育法律責任概述/198第二節教育法律責任的具體規定/206第三節教育法律救濟概述/222第四節教育申訴/226第五節教育行政複議/230第六節教育行政訴訟/235第七節教育民事訴訟/246主要參考文獻/252後記/254書

緒論教育法規作為現代國家管理教育的一種必要手段,其主要任務是規範和調整各種教育關係,維護教育法律關係主體的合法權益,保證國家教育管理職能的有效施行和教育目標的實現。

一、教育法規的含義教育法規是指國家享有教育立法權的專門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序製定或認可的調整教育關係、規範教育活動、規定教育主體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簡單地說,就是調整和規範教育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本教材中的教育法規,是從廣義上來講的,即指所有有關社會主體的教育活動以及教育權利和義務的憲法性規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教育規範性法律文件的總稱,主要包括教育基本法和單項教育規律、教育行政法規、地方性教育法規和教育規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文件。由於教育是現代社會中十分複雜的現象,其涉及的範圍十分廣泛,因而要求教育法規規範能夠全麵、準確、具體地調整社會生活中各方麵的教育關係,所以我們一般從廣義上來理解教育法規的含義。本書除個別指出的以外,一般都從廣義上來理解教育法規。教育法規的含義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麵來理解:(1)教育法規是有關教育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人們行使教育權利和履行教育義務的規則尺度。

(2)教育法規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製定或認可的,具有國家意誌性,它是廣大人民群眾關於教育的意誌和根本利益的集中體現。

(3)教育法規是法定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製定或認可的,具有權威性和嚴肅性,教育法規必須由享有法定立法權限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範圍、法定立法程序製定。

(4)教育法規是由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的,具有國家強製性。當然,這並不是說教育法規的實施都必須靠國家強製力,而是說要以國家強製力為後盾,在通常情況下是由廣大社會主體自覺遵守的,隻有在不履行教育義務、侵犯教育權利的情況下才需要國家強製力來保證實施。

書·2·高等教育法規概論二、學習教育法規的意義(一)加強我國教育法治建設加強教育法治建設,實行依法治教,是我國黨和政府管理教育的重要方略,是實行和堅持依法治國方略的必然要求。《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中明確指出,要“加強教育法製建設,建立和完善執法監督係統,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軌道”。法治思想是人類智慧的結晶,法律作為社會行為的準則比任何個人的統治更具有連續性和確定性。所以,用法治代替人治是人類曆史的一大進步。

教育法製即依法治教,是國家加強對教育的宏觀管理、保障公民受教育權利、保證國家教育改革和發展目標的實現的最有力手段。目前,我國的教育法製建設還比較薄弱,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教育法規理論研究滯後,很多方麵的研究都不深入,有的還是一片空白,未能充分發揮對教育法製建設的理論指導作用。要改變這種狀況,需要黨和國家進一步加強領導,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也需要加強對教育法規理論與實踐問題的研究。首先,在研究方法上,應多側重比較分析和調查研究,減少一些曆史考察和一些注釋研究,多一些價值分析,一是因為過去對國內外教育法規的考察、介紹和評價已做了大量工作,法條注釋相對來說也比較完善,而對教育法規的許多理論問題尚無全麵的比較或深入的分析,研究難有進展。二是隨著依法治教的全麵展開,許多法律、法規需要製定,現行法律、法規的實施需要落實、反饋和調整,實踐中有許多新問題亦有待解決,這些問題都有待理論研究的深入。其次,在研究內容和方向上,應體現學科的性質,理論和應用並重。理論方麵應開始進入較深層次的基礎理論研究,如教育權、受教育權、教育法規的價值定位、教育法律關係等,應用方麵應注意分析和解決教育法治實踐中的問題,如學生對學校不予頒發畢業證、學位證的行為可否提出行政訴訟等。

(二)提高廣大教育工作者的法律素養加強教育法製建設,不僅要建立完備的教育法規製度,而且要建立一支懂法律、善管理、依法治教的教育管理幹部隊伍。“徒法不足以自行。”沒有教育管理幹部法律意識的增強和依法治教能力的提高,就不可能真正實現教育的法製化。

教育法治,首先要求教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依法治教。我國《教育法》明確規定教育行政機關的職責權限,我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行政執法的法律對行政處罰行為做了明確的規範,凡是超越法定權限、沒有法律依據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一律無效。同時,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製度的完善,對教育行政機關的執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行政權力受到更有效的製約和監督。

此外,公民、法人因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而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行政賠償。

隨著教育管理體製改革的深化,教育行政部門要轉變職能,簡政放權,擴大書

緒論·3·學校辦學自主權,這就要求學校領導者和管理者,尤其是校長,在行使辦學自主權和管理權時必須符合法律規範。教師承擔教書育人的神聖使命,必須不斷提高思想素質和業務素質,其中也包括教育法律素質。這就要求教育行政幹部必須轉變觀念,從過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教育轉到主要依靠法律手段管理教育,從管理行政向服務行政轉變,就必須注重學習教育法規,熟練地掌握履行行政職責所必需的各種法律知識,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現代學校的領導者和管理者應學習教育法規,增強法律意識,掌握法律知識,提高依法治校的能力;廣大教師必須學法、懂法、守法,依法施教,依法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這不僅是提高教師自身素質的需要,而且也是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需要。

(三)促進教育法規知識的普及教育法規是一門交叉性的學科知識,它是在教育進入法律調節領域之後,從法學和教育學的研究領域中脫胎而出的新興學科。在現代社會,教育的普及和提高不能不依靠法律的保護、促進和協調,教育法治的範圍日益擴大。另外,加強教育法治,不僅要懂得法學知識,而且要研究現代教育發展的規律和教育活動的特點,利用教育學的理論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由此可見,促進教育法規知識的普及,對於豐富和發展法學理論和教育學理論有著重要的作用。由於曆史的原因,我國對教育法規研究起步較晚,直到1986年,我國《義務教育法》頒布以後才逐步開展對教育法規的理論研究,這種研究目前尚未構成一個獨立的學科體係,還不能適應教育法治的需要。從當前的法學教育和師範教育的發展來看,都迫切需要加強對教育法規的研究。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推進,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教育法規體係已經迫在眉睫,急需我們做出更多努力。

三、學習教育法規的方法我國的教育法規是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指導下製定的,因而對我國教育法規的研究也必須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這是建立與完善有中國特色教育法規體係的首要問題。開展對教育法規的研究必須從中國的實際出發,運用馬克思主義思想方法,正確地解決我國教育法製建設中的種種問題。掌握馬克思主義思想方法,就是要學會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曆史唯物主義的世界觀與方法論來研究教育法規這一社會現象。比如,研究教育法規的本質,必須運用馬克思主義的階級觀點和階級分析的方法;研究教育法規的產生與發展,必須運用曆史唯物主義的觀點和方法;研究教育法規現象與政治、經濟、文化、道德等其他社會現象的關係,必須運用辯證唯物主義的思想方法;研究教育法規的製定和實施,必須運用理論聯係實際的方法。總書

·4·高等教育法規概論之,開展對教育法規的研究必須堅持馬克思主義的科學世界觀與方法論的統一、唯物論和辯證法的統一、理論與實踐的統一。學習研究教育法規,除了正確運用上述基本方法以外,還要正確運用一些具體的研究方法。具體而言,學習研究教育法規的方法大體上可歸納為以下幾種。

1注釋研究法注釋研究法是指對教育法規條文逐句進行分析、解釋,使教育法規的意義得以進一步明確的研究方法,也稱分析研究法。同其他法律一樣,教育法規是概括性的,法律條文用語並非一目了然,因此,為了更好地理解和實施教育法規,必須對教育法規的條文內容進行分析與解釋。

2比較研究法比較研究法是對不同國家的教育法規進行比較研究,剖析優劣,評述利弊,從而吸取精華,剔除糟粕的方法。不同國家、不同法係的教育法規,雖然內容和形式不完全相同,但在許多規定上卻有相同或相似之處,對它們進行比較研究,找出可供我國借鑒的法律文化成果,有利於我國教育法規理論的發展。

3案例研究法案例研究法是運用典型教育案例研究教育法規理論的方法。學習研究教育法規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應用學科,教育法規理論隻有在具體運用中才能得到檢驗、豐富和提高。運用案例研究法律,是理論聯係實際的良好途徑。運用典型案例學習研究教育法規,既可以更加牢固地掌握教育法規知識,也可以檢驗教育法規理論的正確性,還可以通過對疑難、複雜案例的研究發展教育法規理論。

4調查研究法調查研究法是堅持唯物主義,一切從實際出發的最基本的研究方法。調查研究法就是深入實際,對我國教育法治建設的實際狀況做係統的考察,收集種種事實,加以分析研究,從而提出當前教育法治建設中需要解決的重大理論和實際問題,並提出解決問題的途徑和方法。

書第一章教育法規的基本理論!\"#$1了解教育法規的基礎知識,提高教育法律素養。

2通過學習教育法規的基本理論,增強教育法治觀念,提高對依法執教的認識。

3掌握我國教育法規的製定、實施和監督的相關知識,樹立起一個高校教師應當具有的法律意識。

教育在中華民族複興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居於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

推進依法治教進程,使教育走向法治化和科學化,是促進我國教育事業發展的必然選擇。教育法規是調整各種教育關係,規範教育活動,規定教育權利和教育義務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了解和把握教育法規基本原理的相關知識將為我們每一位高校教師提高教育法治素養提供深厚的理論基礎。因此,本章將首先向廣大高校教師著重闡述現代教育與教育法治的關係,以及教育法規的內容、地位、法源、體係、基本原則等理論知識。

第一節實行教育法治是現代國家對教育管理的必然選擇一、教育的發展離不開教育管理教育活動是人類社會的一種極其重要、廣泛存在的社會實踐活動。廣義的教育,作為人類傳遞、學習知識與經驗的一種社會現象,起源於人類社會生產勞動和社會生活的客觀需要。自從人類在勞動過程中有了傳遞和交流勞動經驗的必要性以後,教育活動便成為人類社會得以延續和發展的特有的超生物遺傳方式。這樣,教育以一項參與人類自身生產的普遍的社會實踐活動,成為人類生活得以延續和社會得以發展的一個不可或缺的因素,從而成為人類社會生活必要的和永恒的範疇。教育一經產生,便具有傳遞生產知識經驗和社會生活規範兩種職能,對社會的延續和發展起著巨大的推動作用。

書·6·高等教育法規概論然而,在現代社會產生以前,在漫長的曆史進程中,由於經濟文化落後,社會交往隔絕,不同社會等級之間界限森嚴,因此,教育的這種培養人的功能不能不受到極大的限製。學校教育與生產勞動基本上是脫節的,構成一個很少變化的封閉係統,其內容是統治階級需要的文化知識和教養。因此,進學校、受教育隻是少數人的特權,是一種身份的象征。教育規模狹小,主要是教師、學生、家長等私人之間的活動,國家一般並不直接管理教育,隻是在幕後間接地影響教育。例如,在我國古代,國家主要通過選士製度來影響教育。

18世紀中期以來的工業化進程給予教育的影響就在於孕育和產生了普及的、社會化的、與現代工業結合的現代教育這一嶄新的教育形態。作為一種高度專門化的人才培養模式,現代教育的教育目的直接受到現代生產發展的影響。

隨著新的科學技術在現代生產中的不斷應用,工藝更先進、效率更高的生產工具代替了舊的生產工具,現代生產能力的擴大對勞動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勞動者必須具備相應的知識水平才能適應這一要求,從而決定了勞動者普遍地接受學校教育、學習文化科學知識的必要性。此外,現代生產的發展,就一個具體的勞動過程來說,要求加強微觀管理的科學性;而就全社會的勞動分工而言,要求加強宏觀管理的科學性。因為無組織、無效率、鋪張浪費、經濟失調是現代生產的大敵。

現代社會的生產活動和社會生活不能任憑管理者的個人經驗,更不能靠管理者的想當然來進行管理,而隻能憑借先進的科學知識,才能使社會生活和社會生產有條不紊地進行,於是經濟科學、管理科學、法學等方麵人才的培養也開始成為現代教育目的的一個重要方麵。可以說,現代社會中的教育活動,已經與經濟發展、人才培養、社會進步緊密聯係在一起,其目標指向全體社會成員,指向科學知識的傳播,指向勞動者和管理者知識水平的提高。現代各國都充分認識到教育的重要意義,無一例外地通過國家強製力來推行普及和發展教育的政策。

隨著教育規模的不斷擴大,教育製度的日益完善以及教育財政開支的迅速增加,教育管理的組織作用和強製作用也越來越突出。各國政府普遍加強了對教育的重視,從物資、人力、內容等方麵進行社會管理,全麵組織和發展教育事業。國家的教育行政權,包括製定教育政策,對有關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進行檢查與監督,對人才需求、學校發展、專業設置、招生分配、師資培訓等進行預測和規劃,組織教育體製的改革,對學校師資及管理人員的人事管理,等等,幾乎涉及教育活動的各個環節,並且這種國家行政的職能正向著擴大化的趨勢發展。一百多年來的教育發展史證明,教育沒有社會和國家的重視和扶持很難取得持續、長足的進步。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無論其教育行政體製的形式如何不同,無論其實行集權製還是分權製,都必須在全國範圍內從物資、人力、內容等方麵對教育進行書

第一章教育法規的基本理論·7·社會管理,以便提高教育效益,更有效地發展和普及教育。

國運興衰,係於教育。教育作為一項國家的、全民的事業,已成為我國社會生活中重要的方麵,在社會事業中處於舉足輕重的地位。因而,無論是作為國家的一項事業,還是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它都會在憲法中得以體現。但由於不同時期,國家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不斷變化,以及製憲者主觀意誌的改變,使得教育在不同時期的憲法中有不同程度的規定。這種具體規定的不同恰恰反映了教育在國家和社會中地位的變化。這在新中國成立以來製定的四部憲法中得到明顯體現。

隨著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的深入進行,教育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日益顯示出來。人才是最為寶貴的資源,當今和未來的國際競爭說到底是人才的競爭。教育是培養人才的基礎,對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先導性、全局性的作用,要適度超前發展。黨中央、國務院十分重視教育工作,在製定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總體發展戰略中,始終把教育作為關係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和社會主義曆史命運的一個根本問題擺在突出位置。

中國共產黨十四大明確提出:“必須把教育擺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水平,這是實現我國現代化的根本大計。”這是黨中央從我國國情出發,在經濟建設指導思想上的一個重大發展,是加快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迫切要求。為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黨和國家采取了一係列重大的政策措施。

1993年,黨中央、國務院頒布了《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再次強調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必須堅持把教育擺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

1994年國務院製定了《〈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的實施意見》。這些重大的決策,對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推進教育改革和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各地各部門認真貫徹全國教育工作會議精神,采取了一係列政策措施和實際行動,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出現了全黨全社會重視教育、支持教育、宣傳教育的可喜局麵。但是教育的發展還很不平衡,有一些地區和部門還沒有完全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還不適應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教育改革還滯後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要求。在改善辦學條件和教師待遇等方麵也做得不夠,還存在不少困難和問題。實踐證明,單靠政策手段和行政手段,靠領導人的重視是難以完全解決這些問題的,必須有完備的法製對其加以規範和保障。

二、實行教育法治是現代國家對教育管理的必然選擇教育管理走向法治道路是曆史的必然選擇。法律作為社會關係的調節器,它隨著社會生活的需要而產生,又隨著社會生活的變遷而變遷。在現代社會產書

·8·高等教育法規概論生以前,法律並不是獨立的社會要素,而是附屬於行政權力的一種輔助手段。這種傾向反映在國家、政府對管理的控製上,就表現為重行政、輕法律。如我國曆史上,在大一統的封建專製政權的嚴密的宗法製度中,法律在社會中所涉及的範圍和所起的作用都是極其有限的。在這樣一個封建專製的國家中,有一個超乎一切法律之上的至高無上、主宰一切的權力,這就是君權。雖然也存在相關的法律製度,但法律的主要作用是作為階級統治的工具,隻是推行權力的一種輔助手段。

在世界曆史的發展進程中,法治是與工業化、現代化相互交織、相互促進的。

資產階級在取得統治地位以後,為了維持社會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穩定發展,提出了法治原則,並把它作為全部國家製度和社會製度的基礎。根據這一原則,國家機關的一切活動都應當以法律為依據,不能超出法律所規定的範圍。這一原則還要求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反對特權。可見,法治作為一種觀念和製度,完全不同於人治,法治與人治是相對立的兩種不同的治國方略。法治與人治的本質區別並不在於是否有完備的法律製度,關鍵在於法律的本質以及法律的地位。亞裏士多德認為法治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已製定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二是所製定的法律本身必須是良好的法律,即符合正義要求的法律。法治的精義和內核應當包括:(1)法律至上,即法律在社會生活中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與權威,一切個人、組織都必須服從法律;(2)限製權力,以法律限製權力的濫用,是法治的關鍵;(3)保障自由,使個人權利和自由免受國家權力的非法侵害,並要求國家權力在必要時為自由提供有效的救濟,這是法治的最高原則,也是法治對國家權力和個人自由的真正定位。人類社會從人治走向法治,必須具備相應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條件。黨的十五大在總結新中國成立以來幾十年民主法治建設的經驗教訓基礎上,明確提出了依法治國方略。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體現自己意誌和利益的法律來治理國家,依法管理國家事務,依法管理經濟文化事業,依法管理社會事務,實現人民當家做主的地位。現代法治就是按照民主原則使國家事務製度化、法律化,並嚴格依法辦事的一種治國方式。它要求國家必須有完備的法律體係,法律必須充分反映民意,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意誌。必須樹立法律至上的觀念,人人都必須服從法的統治,不僅強調公民個人守法,國家機關、政黨、社會組織也必須守法,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享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法治不僅是法律發展的現代形態,同時也是衡量社會文明及現代化程度的重要標誌。

教育法治是現代社會對教育的一種新型的調控組織形式,是伴隨著教育的普及發展而形成和發展起來的一個法律調節領域。一百多年來,教育已逐步發展成為一項規模最大的社會性事業,對社會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這在客書

第一章教育法規的基本理論·9·觀上要求擴大國家直接幹預和調整文化教育發展的職能,更有效地發揮國家管理教育事業的作用。然而,如果沒有具有強製作用的法律的支持,教育的國家化幾乎是不可能的。現代教育區別於以往任何一種教育的重要特征就是教育教學活動的日益複雜化和有序化,這是教育日益普及化和社會化的一個直接結果。

現代社會的發展產生了對人才數量和規格的規定性,同時也產生了對人才培養的規定性,從而形成了現代社會特有的教育製度。這種製度要求打破傳統的學校體係,同社會的人才需求結構相適應,把學校縱橫聯係、統一協調起來,建立統一的教學計劃、教材和教學質量標準,形成一個幼兒、青少年、成人教育縱橫貫通,學校、社會、家庭密切配合的一體化教育體係。顯然,複雜的教育運行過程要做到有序化、科學化,僅僅依靠教師的個人努力、教育管理者的經驗是遠遠不夠的。它要求教育工作必須依照法律,體現國家的整體利益,不允許任何人違背它;它要求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應有一定的行動方式和程序,一切財物的使用和管理也是應有一定的規則和使用規範的,隻有這樣,才能保證學校教育目標、方向的正確以及教育教學活動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從世界各國的教育立法實踐看,教育工作的規範化、製度化的要求極大地推動了教育法規的發展。在教育發展規劃的製定,教育經費的籌措、管理,教育方針、學校製度的規定,教育課程、計劃的編製,教科書的編寫、審定,入學、升學、畢業工作、學位授予、教學設施的標準,班級編製標準,教師資格、待遇、職稱、進修等領域,法律的規範作用和調節作用都在不斷加強。教育法規是現代教育發展的產物,是現代國家的一個重要的立法領域。隨著現代教育的發展,它不僅表現為法律數量的大規模增長,而且表現為法律地位的上升,法律調整範圍的擴大,以及法律向教育領域的各個方麵、各個層次進行的愈來愈大規模的功能擴張。

因此,憑借法律製度來實現國家對教育的計劃、指揮、協調和控製是各國教育走向現代化的一個標誌。

教育法治就是以一整套完備的教育法規為核心,包括相應的法律實踐和法律文化在內的法律係統,這是一個以行政法為主體,以民法相配合,輔之以必要的刑法手段,並以其他法律手段為適當保障手段的多維的協調一致的教育法規調控機製。健全的教育法治係統應當包括以下要素:(1)有完善的教育法規保證貫徹國家對於教育的基本方針、原則,明確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規定教育的根本任務,使各級各類教育的培養目標、學製、各級各類學校的規格及基本的管理製度規範化,為教育行政管理提供明確的依據和目標。(2)有完善的法律製度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和全麵發展的權利,使之不受任何機關、組織和他人的侵犯。在公民受教育權利受到損害時,有相應的法律措施能夠及時予以救濟。

(3)有完善的法律製度保障學校的教學環境和教學秩序,改善辦學條件,保護學書

·10·高等教育法規概論校、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4)有完善的立法製度和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在內的比較完備的教育法規體係,保證教育工作的各個方麵都有法可依,不同法律效力的法規協調發展,真正發揮其調節作用。同時,有完善的製度保證教育立法的民主化、科學化,使法律能充分尊重教育自身的客觀規律,充分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誌和利益,使教育法規合理可行,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5)有明確的法律責任規定,有嚴格的行政執法製度和公正的司法製度,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有效地追究並處理違反教育法規,侵犯教育主體合法權益的行為,及時處理教育糾紛,維護正常的教育秩序,促進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

(6)有完善的法律監督製度,健全監督機製,強化監督責任,拓寬監督渠道,對教育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有效的監督。(7)有與現代法治社會相適應的法律文化,維護教育法規所體現的價值原則,革除人治之弊,力促觀念和思維方式的更新與轉變,使現代社會的教育觀念、法律觀念融入人們的行為之中,形成實施教育法規、維護教育法規權威的良好文化氛圍。

三、健全教育法治,實現依法治教,是我國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發展的客觀要求新中國成立之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起著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文化教育為新民主主義的,即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文化教育。”並對教學方法做出了原則性規定。1951年,政務院頒布了《關於改革學製的規定》,對舊學製進行改革,建立了新中國的新學製。

1953年,政務院發布了《關於整頓和改進小學教育的指示》,對新中國成立初期基礎教育的發展起了重大作用。1954年,我國第一部憲法正式頒布實施,賦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受教育的權利。

20世紀50年代中後期,黨和國家做出了一些關於教育工作的指示、決定,並製定了一些相關的教育條例。如1956年2月,國務院做出了《關於推廣普通話的指示》,這對在全國範圍內,尤其是教育界推廣普通話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1956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關於掃除文盲的決定》,這對廣泛開展全民掃盲活動發揮了積極作用。1959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關於試驗改革學製的規定》。1961年以後國家擬訂了《全日製小學暫行工作條例(草案)》《全日製中學暫行工作條例(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直屬高等學校暫行工作條例(草案)》等具體條例,這些規定與條例分別對大、中、小學校的辦學方針、任務、培養目標、教學工作、思想政治教育、生產勞動教育管理等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對我國教育工作起著規範作用,保障了當時教育事業的發展。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我國的法治建設受到重視與關注,加強法治建設成為全黨和全國人民的共同意誌與心願,立法工作特別是經濟立法進展很快。

但相比之下,教育立法步履緩慢,難以適應教育、經濟迅速發展的需要,與國外完書

第一章教育法規的基本理論·11·善的教育立法更是無法相比。為了改變這一現狀,保障國家的教育事業在法製軌道上實現快速和健康發展,許多專家、學者都紛紛呼籲要盡快建立教育法治體係。進入20世紀80年代之後,我國教育法治建設受到重視,並取得明顯進展。

這首先表現在1982年12月4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教育條款的增加,對教育有了新的重大原則規定,這為製定各種教育法規提供了新的可靠依據。

與此同時,我國教育界亦發出加強教育立法的強烈呼籲。1982年,一位教育方麵的法律專家撰寫的《試論教育立法》一文首次在全國性刊物《教育研究》上發表,文章疾呼:“教育立法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時候了!”1984年,吉林省的20所大專院校近30位同誌正式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了加快教育立法、盡早形成以《教育法》為首的教育法規體係的建議。同年5月,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聯名給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寫信,呼籲盡快製定教育法。隨後,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專門就教育立法問題赴江蘇、福建、遼寧、吉林等地征求意見,各地要求加快教育立法的呼聲很高。同年10月,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在北京舉行了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次教育立法工作座談會,與會的官員和專家、學者都一致要求盡快把教育立法提到重要的議事日程。會議議定了教育法的內容框架,並把教育法列入了首批起草計劃。同年11月23日,《光明日報》開辟了《教育要立法》專欄,反映社會各界對教育立法的呼喚與建議。

1985年,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指出:為了加強黨和政府對教育工作的領導,“在簡政放權的同時,必須加強教育立法”。從此,我國教育立法工作被提到更為重要的議事日程。在社會不斷加強法治建設的背景下,我國的教育法治建設得以穩步進行。1986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在北京召開,甘肅和陝西兩省的人大代表分別提出了要盡快完善教育法規體係的議案。此後,每年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政協會議都會收到有關的提案或建議。越來越多的黨和國家領導人都對加快教育立法予以重視。1992年,鄧小平同誌視察南方講話和中共十四大以來,中國改革開放的步伐和立法的步伐明顯加快。1993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頒布了《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綱要》十分明確地提出要“加快教育法治建設,建立和完善執法監督係統,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軌道”,“要抓緊草擬基本的教育法律、法規和當前急需的教育法律、法規,爭取到本世紀末,初步建立起教育法律、法規體係的框架”。曆史的經驗告訴我們,教育的發展需要一個良好的環境,需要法律的保障,一個法製完備的教育體係才是富有效率的、充滿活力的教育體係。因此,在發展我國的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同時,必須十分重視教育立法,建立和健全社會主義教育法治體係。

書·12·高等教育法規概論四、國外教育立法的發展教育法規同其他法律規範一樣,都是曆史的產物。教育法規並非自古就有,它是伴隨著現代社會和現代教育的產生發展而產生發展的。掌握教育法規產生的一般規律,將為我們理解教育法規的原理、性質和作用提供深厚的基礎。

(一)國外教育立法發展的一般趨勢從國外教育法治建設較完備的國家的曆史經驗看,早期的教育立法主要是義務教育立法。大工業生產的興起與發展使教育與生產勞動日益緊密地聯係在一起,為教育的普及創造了客觀條件。普及義務教育立法主要是圍繞強製性、免費性和公共性三大主題展開的。它涉及通過法律確立的有關普及教育的各項重要問題上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如普及義務教育學校的設立和管理、教育經費的來源和分配,學校與宗教以及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關係,學校與學生、家長之間的關係等等,都必須保證強製性、免費性和公共性的實現。自19世紀以來西方國家普遍開始加強對行政的控製,把對議會政治的濃厚興趣逐漸轉到了國家行政領域。這個轉變從19世紀中期開始醞釀,20世紀30年代至50年代在許多西方國家達到了高潮。在教育上,這是一個廣泛進行教育立法的時期。許多國家由過去對教育的消極作為轉變為積極作為,加強了對教育的全麵幹預和控製。各國紛紛建立和健全教育行政係統,對從初等教育直至高等教育的整個教育係統實施行政管理。教育立法更受重視。大量有關教育的法律相繼產生,豐富了教育法治的內容。國家通過法律手段更多地幹預教育,從而大大推進了教育的普及與發展。同時,人們對教育的要求也有了很大變化。人們普遍認識到,教育是提高國民素質的工具,小到個人謀生,大到國家進步和民族生存,都有賴於教育的發展與普及。為此,不少國家在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中規定了發展與普及教育的國家責任,通過法律保證每一個人都能獲得受教育的機會。由於法律對教育的調整作用迅速增強,教育法規的內容和調整手段也日益複雜化。為了提高行政效率,同時也為了更好地依法行政,各國除了主要的教育法規之外,普遍都把相當一部分教育立法的任務交由行政機關去完成。各國行政機關通過它所取得的行政立法權,有可能根據需要進行經常性的教育行政立法活動。從教育法規的數量看,行政機關製訂的規範性文件數量已大大超過立法機關的教育立法。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世界各國的教育由於社會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的牽動而呈現出一幅突飛猛進的發展圖景,同時交織著挑戰與變革。義務教育的年限一次次延長,職業教育的比重不斷加強,高等教育出現了大眾化的趨勢。傳統的學製向各個方向延伸。出現了學前教育、研究生教育、回歸教育、業餘教育等等新的教育領域,學校教育正在向終身教育的方向發展。教育的這一變化大大加強了它的綜合社會效應,促進了教育在經濟、政治、軍事、文化等各個社會領域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