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信息
書名: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公報案例彙編
作者:史兆祥主編
出版社:南京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6-08
ISBN:978-7-305-17418-6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公報案例彙編》編輯委員會
主 任 史兆祥
副主任 孫 哲 孫 建
委 員 楊雙富 程 序 方金保 朱同福 孫 祥
馮曉華 呂潤進 張啟榮 朱從軍
序言(一)
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是人民法院應當追求的永恒價值目標。而案例指導工作正是實現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環節。這是因為在曆史發展的特定階段,有限和確定的法律總是無法窮盡無限而複雜的社會。而典型案例所體現出的法律解釋、利益衡量和規則續造,恰好可以彌補成文法的缺陷。因此,優秀的典型案例可以使得“紙上的法律”真正變成社會中“鮮活的法律”,有效回應紛繁複雜的社會變化,對於正確適用法律,統一裁判尺度,平衡裁量標準,提高審判質效、實現公正司法,維護司法權威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案例指導製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隨著依法治國的全麵推進和司法改革的不斷深入,案例指導工作的重要性已越來越被各地法院所重視,也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認同。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高度重視案例指導工作,通過建立健全案例篩選、跟蹤、研究機製,構建案例編報工作網絡以及建立案例編報“智庫”等形式,走出了具有基層法院特色的案例編報之路。2007年以來,該院已經連續九年有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載,另有一篇案例入選全國第六批指導性案例,為全國基層法院的案例工作樹立了標杆。為加強典型案例總結研究,切實發揮優秀案例的指導作用,該院將近年來的20餘件典型案例結集彙編。案例彙編涵蓋了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等各個審判領域,體例上包括裁判摘要、案情介紹、裁判結論、專家點評等部分,以全麵展現案例的裁判過程,深入分析案例的裁判理由,從而拓展案例的應用價值。這些案例的整理彙報,不僅是對南京江寧區法院綜合能力的全麵展示,也是對江寧區法院案例工作成績的充分肯定,更對全省甚至全國範圍內類似案件的審理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希望江寧區法院百尺竿頭、更進一步,繼續精心雕琢出更多更好的精品案例,為完善我國的案例指導製度做出更大的貢獻!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編輯部主任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序言(二)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對全麵推進司法改革做出了戰略部署。人民法院作為法治中國的捍衛者和司法改革的踐行者,在深入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和全麵推進司法改革的進程中,迫切需要培養一支素質過硬、能力過硬的法官隊伍。在法官綜合素質培養中,業務素質培養無疑是一項基礎性的工作。而典型案例的總結研究,有助於引導法官克服機械辦案的意識、樹立創新辦案的思維,對提高法官的法律適用、證據運用、法律推理、文書製作等職業技能具有直接的指導和促進作用。因此,案例指導工作日益成為人民法院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這標誌著中國特色案例指導製度的正式確立。這項製度對於統一法律適用和裁判尺度、提升審判效率、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十分重要的價值。
南京市江寧區地處改革開放的前沿地區,也是南京市地域麵積最廣、經濟體量最大、特色優勢最明顯的活力板塊。受此影響,我院受理的案件數量大、類型多,特別是重大疑難案件多,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湧現。這既是對法院工作的嚴峻挑戰,也為我院典型案例的創造提供了機遇。近年來,我院高度重視案例指導工作,在上級法院的關心指導下,不斷推進案例工作的探索,逐步形成了以業務庭為培育基地,研究室為職能部門,並由院領導把關推動的較為完善的案例孵化機製及報送轉化機製,挖掘培育了一批具有較大影響的精品案例。2007年以來,我院已在各類刊物上發布案例共計60餘篇,並連續九年有案例刊登於《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另有一篇案例入選最高人民法院第23號指導性案例。這些精品案例充分展現了我院法官在處理複雜問題、實踐司法正義中的司法智慧。
為切實發揮精品案例對法官、對社會的雙重指導作用,現將我院近年來刊登於最高人民法院和省法院案例載體的20餘件精品案件彙編成冊。這些精品案例主要具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新類型案件多,審理難度大,法律專業性強,對於新類型案件審理具有示範啟迪作用;二是群眾關注度高,許多案例屬於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熱點問題,案件的處理與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三是案例指導性強,對於類似案件在審判思路、法律適用、證據運用、尺度把握等方麵具有較強的參考借鑒價值。這些精品案例的整理彙編不僅是提升公正司法、司法公開和司法公信水平的重要方式,也對傳承優秀法官的審判經驗、提升法官的業務素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希望全院法官能夠借精品案例整理彙編的契機,不斷深化學習理念,不斷鍛造法官智慧,不斷提升司法能力,為法治中國建設做出更加積極的貢獻!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院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孫銀山訴南京歐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寧店買賣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批指導性案例》指導案例23號)
[關鍵詞]
民事 買賣合同 食品安全 十倍賠償
[裁判要點]
消費者購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要求銷售者或者生產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規定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賠償的,不論其購買時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人民法院都應予支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日,原告孫銀山在被告南京歐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寧店(簡稱歐尚超市江寧店)購買“玉兔牌”香腸15包,其中價值558.6元的14包香腸已過保質期。孫銀山到收銀台結賬後,即徑直到服務台索賠,後因協商未果訴至法院,要求歐尚超市江寧店支付14包香腸售價十倍的賠償金5586元。
[裁判結果]
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於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江寧開民初字第646號民事判決:被告歐尚超市江寧店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孫銀山5586元。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關於原告孫銀山是否屬於消費者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消費者是相對於銷售者和生產者的概念。隻要在市場交易中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是為了個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為了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職業活動需要的,就應當認定為“為生活消費需要”的消費者,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的範圍。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對孫銀山從歐尚超市江寧店購買香腸這一事實不持異議,據此可以認定孫銀山實施了購買商品的行為,且孫銀山並未將所購香腸用於再次銷售經營,歐尚超市江寧店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購買商品是為了生產經營。孫銀山因購買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而索賠,屬於行使法定權利。因此歐尚超市江寧店認為孫銀山“買假索賠”不是消費者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關於被告歐尚超市江寧店是否屬於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第三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該法第二十八條第(八)項規定,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屬於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銷售者負有保證食品安全的法定義務,應當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自行及時清理。歐尚超市江寧店作為食品銷售者,應當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儲存食品,及時檢查待售食品,清理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但歐尚超市江寧店仍然擺放並銷售貨架上超過保質期的“玉兔牌”香腸,未履行法定義務,可以認定為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關於被告歐尚超市江寧店的責任承擔問題。《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當銷售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時,消費者可以同時主張賠償損失和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也可以隻主張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本案中,原告孫銀山僅要求歐尚超市江寧店支付售價十倍的賠償金,屬於當事人自行處分權利的行為,應予支持。關於被告歐尚超市江寧店提出原告明知食品過期而購買,希望利用其錯誤謀求利益,不應予以十倍賠償的主張,因前述法律規定消費者有權獲得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因該賠償獲得的利益屬於法律應當保護的利益,且法律並未對消費者的主觀購物動機作出限製性規定,故對其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主審法官:吳婧麗
案例編報人:孫建
【法官評析】
孫銀山訴歐尚超市按食品安全法十倍索賠糾紛案點評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戚庚生
孫銀山前一天到超市食品櫃看了一趟,次日去買了14包香腸,發現過了保質期,價558.6元,其後索賠未果,遂訴請判令被告按食品安全法十倍賠償共5586元。江寧法院判決依法支持,一審生效。這個案件的關鍵也是消費者身份認定問題,不過消法與食品安全法的懲罰性賠償倍數分別為雙倍(現在改為三倍)和十倍而已。我國1994年公布消法,95年又出了個名人王海,此後消費者身份認定問題就著火冒煙了,煙霧彌漫,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正判反判亂紛紛,權威公信在下沉。有群眾因此說我們法院叫研究院、爭議院和待定院,一待就是二十年,群眾豈能不鬱悶。南京市江寧區法院一個人民法庭的法官舉起金法槌,一槌子砸了下來。省院公報和最高法院指導案例正式發布,定了音!全國人心大快,大快全國人心!見報後有群眾說,想唱“霹靂一聲震天響,來了親人共產黨。”並說要是早判支持王海,中國的偽劣商品、有毒食品、害人藥品就不會是今天這個樣子了!群眾說的多好啊,一語中的,一針見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