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0016��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一般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製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是個例外),它是調整某類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體部分關係的法律,我國現在已通過的這類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1980年2月12日通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1993年10月31日通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過,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此外,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發布的關於教育的具有規範性內容的決議和決定,也屬於教育法律的範疇,與教育法律有同等效力,如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教師節的決定》就屬於此類。

三、教育行政法規

教育行政法規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製定的關於教育的規範性文件,其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規一般有兩種發布方式:一是由國務院直接發布,如《殘疾人教育條例》(1994年8月24日發布)、《教師資格條例》(1995年12月12日發布);二是由國務院批準、國家教委發布,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幼兒園管理條例》。教育行政法規不論采取哪種發布形式,其效力都是一樣的。

四、部委教育規章

部委教育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委(主要是國家教委)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在本部門權限內所製定的關於教育的規範性文件。相對於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法規而言,部委教育規章的數量是很大的,三者在數量上呈金字塔狀。

五、地方性教育法規

地方性教育法規是由地方人大或其常委會製定的關於教育的規範文件。依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通過和發布決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製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市的人大常委會,可以擬定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提請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製定,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由此可見,並不是所有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皆有權製定地方性教育法規。

六、地方性教育規章

也稱政府教育規章,由地方政府製定。有關法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製定規章。地方性教育規章的效力低於同級的地方性教育法規的效力。

以上所列是教育立法的幾種主要表現形式,從此可以看出,我們所講的教育法是廣義的,它不是僅指1995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而是指一個龐大的、包括不同層級在內的法律體係。這個體係中,既有中央所立的法,亦有地方所立的法;既有立法機構(人大及其常委會)所立的法,也有行政機構(國務院、部委、地方政府)所立的法。

一般而言,在效力上,中央立法高於地方立法,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高於同級政府立法。

第三節 教育政策

一、教育政策概述

教育政策是一個政黨和國家為實現一定曆史時期內的教育發展目標和任務,依據黨和國家在一定曆史時期內的基本任務、基本方針而製定的關於教育的行動準則。

(一)教育法與教育政策的關係

教育法與教育政策既有聯係,也有區別。

1.二者的聯係

(1)一致的目的。兩者都是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其目的都是為了調整和規範教育活動和教育關係,規範和調整教育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為教育事業保駕護航,以使教育有效地發展,培養德智體全麵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使教育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2)共同的意誌。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所體現的意誌是相同的,都是國家和人民的意誌。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規並不是針對某個個人而製定的,而是針對公共教育問題而製定的。隻有當社會上大多數人或相當一部分人遇到了共同的教育問題,且這些問題迫切需要解決時,政府才會製定相應的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規。我國作為工人階級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規都是廣大人民群眾共同意誌的體現。

(3)相互依存。兩者相互支持和補充,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規在本質上是一致的,教育政策是製定教育法規的依據,教育法規是教育政策得到實施的保證,成熟的教育政策可以轉化為教育法規。

2.二者的區別

(1)製定機關和約束力不同。國家的教育法規是由國家機關製定的,而教育政策既可以由國家機關製定,也可以由政黨製定。

政黨在教育政策製定過程中起著重要作用,尤其是處在執政地位的政黨。在我國,從國務院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從中央教育部到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都直接參與了教育政策的製定。如《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是中共中央製定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是由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共同製定和發布的,這些政策文獻成為指導我國教育事業發展的綱領性文件。所以,教育法規的執行機關隻能是國家機關,而教育政策除了國家機關,還有其他有關組織。

教育法規的作用主要表現為國家強製性,對全社會成員都有約束力,必須向全社會公布;而教育政策不具有國家強製性,隻對某部分人有約束力,主要是指導性作用,隻在一定範圍內公布。教育法規是調整教育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包括國家機關製訂與認可的一切有關教育方麵的規範性文件,體現了法的本質屬性,具有一般法的特征,如程序性、規範性、確定性、普遍約束性和強製性。

(2)表現形式不同。教育政策通常是以決議、決定、綱要、通知、意見、指示等文件形式出現的,而法律則是以法律條款規範性文件的形式再現的。

(3)規範和穩定的程度不同。法律表述嚴謹,邏輯性強,比較正規具體,但比較單調枯燥。政策形式多樣,表述豐富生動。

教育法規的穩定程度更高,而教育政策的靈活性更高。教育政策是製定教育法律的依據,很多教育法律條款都是從較為穩定的、對全局有重大影響的,以及在實踐中獲得了巨大成功的那些教育政策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成為教育政策的具體化和條文化。教育法規一旦確定下來又會對教育政策產生影響和製約,任何新的教育政策出台都不能與教育法律法規相抵觸。如果兩者發生矛盾,應以法律為準繩,依法辦事。

(4)實施方式不同。教育法規以國家強製力作為其實施的保證。除了具有一般法律的特征外,教育法規尚具有行政主導性、教育性和廣泛性等特點。而教育政策的實施主要通過人們的表率作用、組織約束、輿論引導等途徑來實現,一般不具有直接的強製性。但教育政策也不是一紙空文,它通過一定的宣傳途徑和行政措施,同樣能發揮巨大的作用。在實施過程中和對違反者的懲戒過程中,它主要依靠宣傳教育的手段,而不依賴於國家的強製力。因此,教育法規的實施方式是以國家強製力為後盾,要求社會成員必須遵照執行,違反了會受到懲罰和製裁;而教育政策則主要靠組織與宣傳教育,啟發人們自覺遵循。

(5)要解決的問題不同。教育法規與教育政策都是要解決比較重大的社會問題,但是它們也存在區別。對於那些急於解決的、暫時的、尚未定型的教育問題,采用製定政策的方式去協調和解決為好。比如我國現行的教育人事製度還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但有沒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模式來解決,這隻能有賴於製定一些暫時性的政策來規範我國教育人事製度的改革,等到累積了相當成功的經驗並找到一套有效的方法後,就可以通過立法的形式來確定我國的教育人事製度。所以對於那些需要嚴格界定的、嚴肅對待的、比較穩定的教育關係,需要用教育法律來做出具體的、明確的、穩定的、可操作的規範和調整。如對高等教育中學位問題要有嚴格的法律規範,這樣才能保證學位授予的嚴肅性和質量。

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是我國當前最重要的教育政策。《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每十年製訂一次,下麵我們介紹一下《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下文簡稱《綱要》)的內容。

(一)總體戰略

《綱要》指導思想是全麵貫徹黨的指導方針,教育要為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要立足國情、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即政府和全社會盡最大努力,努力實現教育的基本現代化,但是也不要提出不切實際的、難以實現的目標,還要考慮我們的現實條件,保障教育的可持續發展。

《綱要》的工作方針是五句話二十個字,即優先發展、育人為本、改革創新、促進公平、提高質量。工作方針是今後十年教育改革發展的指南。優先發展是教育在整個國家全局中的戰略地位。育人為本是教育工作的本質屬性和基本要求。改革創新是發展的動力。促進公平和提高質量是今後一段教育工作的重點。

《綱要》的戰略目標是三句話:到2020年,基本實現教育現代化,基本形成學習型社會,進入人力資源強國行列。

基本實現教育現代化是總體戰略目標的主題詞,基本實現教育現代化是這樣定義的:在2020年,教育發展水平達到目前中等偏上收入國家的教育發展水平。基本形成學習型社會的主要標誌是每個公民隻要有學習的願望,就能夠時時可學,處處可學。一方麵可以借助發達的網絡技術進行繼續教育,另一方麵,由於學齡人口的下降,學校可以擠出一部分校舍資源和利用周末、假期時間進行繼續教育。另外,基本形成學習型社會是全社會的事情,不僅僅是教育的事情。提高全民素質、增強我國人力資源競爭力不僅僅是提高新增勞動力素質,而且對現有存量勞動力的素質也要進行提升。世界公認的教育體係是終身教育理念下的國民教育體係,而不是一次性的教育體係。

(二)六大發展任務

第一,基本普及學前教育,重點發展農村學前教育。中央國務院文件第一次把學前教育單獨作為重大問題提出來,這體現了終身教育,體現了對幼兒早期智力開發的高度重視。因為學前教育是正規教育之前的非常重要的基礎階段,它關係到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前期準備。《綱要》中提出“基本普及學前教育”,指標是全國學前教育三年毛入學率達到75%。

第二,鞏固提高九年義務教育水平,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減輕中小學生課業負擔。雖然現在九年義務教育已經普及,但是還有一部分由於投入、師資等辦學條件的問題,九年義務教育還處於低水平狀況,甚至在少部分地區還沒有達到合格水平的起碼要求。均衡首先要解決的是區域內的城鄉均衡,然後是省內不同地區縮小差距。“減輕中小學生課業負擔”是《綱要》強調的任務,因為這涉及全麵發展、涉及還孩子一個歡樂的童年,涉及讓學生多參加社會實踐、多貼近生活、多培養興趣和誌趣,發揮學生的特長愛好等一列問題。

第三,加快普及高中階段教育,全麵提高學生綜合素質,推動普通高中多樣化發展。普及高中階段教育從總體規模上講已經沒有問題了,但是因為發展不平衡,部分地區高中階段入學率還達不到90%的要求。全麵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就是高中要盡快緩解和擺脫應試教育,課程要多樣化。辦學要多樣化,不要都綁到全國統一高考的戰車上。沒必要全都辦文理高中,從全國2萬所高中發展出1000~2000所特色高中不影響培養傑出通才,高中的課程沒必要規定得很死,學校裏也可以有不同興趣、愛好的班級。推動普通高中多樣化發展有兩個含義:一是辦學主體多元化,二是課程多元化。

第四,大力發展職業教育,充分調動行業企業的積極性,加快發展麵向農村的職業教育,增強職業教育吸引力。

第五,優化高等教育結構,辦出特色,全麵提高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水平,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六,加快發展繼續教育,構建靈活開放的終身教育體係。

(三)六大體製改革

人才培養體製改革是一個綜合性的問題,涉及到辦學體製、管理體製、招生考試體製等問題,在《綱要》中是擺在第一位的。

考試招生製度改革是非常熱門的話題,如果高考指揮棒不解決,招生製度不改革,那麼基礎教育的課業負擔、擇校問題也無法解決。從199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麵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至今已有十多年的時間,但在相當一部分地區仍然是“講素質教育轟轟烈烈、搞應試教育紮紮實實”,這裏有體製機製問題、考試招生製度改革問題等原因。政府對學校放權不夠,現在仍然是政府“包辦招生”,校長沒有招生自主權。《綱要》中考試招生製度改革有很好的思路,但是由於各地情況差異很大,大家對這個問題也有不同意見,有人說現在唯一公平的就是高考,統一考試統一招生,要下放自主權就會失去最後的一點公平。也有人講若我們再不進行考試招生製度改革,就害了兩代人,就更加出不了創新人才,因為學生沒有選擇學校、專業的自主權,學校沒有權利選擇有特長、有興趣的學生,怎麼能辦得好教育?有一個問題值得研究,即是不是所有的學校都要參加高考統一招生?溫總理強調,《綱要》主要是給出大的方向,鼓勵大家敢於解放思想,勇於改革、試驗、探索。考試製度中多元考試、多元招生,以及民辦學校的單獨招生等方式都可以嚐試。

辦學體製改革。溫總理談到民辦教育時指出,要廢除一切歧視民辦學校的法規、政策和措施,大力支持民辦教育的發展。辦學體製改革不僅僅是公辦或民辦,還應該有混合性體製,比如國有民營、公民合辦等。《綱要》中辦學體製改革中指出來一些方向,提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辦學主體多元、辦學形式多樣,充滿生機活力的辦學體製,形成政府辦學為主體,全社會積極參與,公辦民辦教育共同發展的格局,深化公辦學校辦學體製改革,積極鼓勵行業企業等社會力量參與公辦學校辦學,擴大優質教育資源,增強教育活力,提高辦學效益,各地可從實際出發,開展公辦學校聯合辦學、委托管理等實驗。聯合辦學也可以跨地區,也可以公辦民辦合作,也可以優勢學校兼並弱勢學校,品牌連鎖。

擴大教育開放,這次專門作為一章列出。現在中國擁有美國國債8000億美元,成為全世界第一大外彙儲備國,正在由資本輸入國變為資本輸出國。另外,由於能源、礦產、森林等資源短缺,而支撐製造業大國,需要大量進口資源,每年進口1.5億噸石油,70%的鐵礦石依靠進口,需要應對價格和關稅壁壘。中國有2.3億農民工進城從事第二、三產業,生產出廉價的、符合一定質量的中低檔產品走向全世界,有幾百種商品銷量全世界第一。現在我們正在由中國產品走向世界轉變為中國企業走向世界,與非洲、拉丁美洲合作,投入資金、技術和管理人員,大量招收當地工人,中國和當地國家的企業合作發展經濟。與此相適應的是,我們需要大量的人才跟出去,教育要培養大批的國際化的、適應在全世界工作的工程師、教師、醫生、管理人員、商務人員、翻譯等,估計將來會有幾百萬人走向世界。

(四)四大保障措施

一是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教師隊伍是提高教育質量的關鍵,教師隊伍建設包括教師的專業發展,教師的激勵機製、教師的待遇、教師的社會地位等。二是保障經費投入,《綱要》提出,2012年全國財政性教育經費要占到GDP的4%。三是加快教育信息化進程。四是推進依法治教。

第四節 教育法的作用

在教育法的具體實施過程中,教育法的作用表現為教育法的規範作用和社會作用。

一、教育法的規範作用

(一)指引作用

教育法是通過規定人們教育上的權利和義務,確定人們哪些可作為,哪些必須作為,還有哪些禁止作為,以及違法行使權利、不正確履行義務、不遵守禁止性規定而應當承擔怎樣的教育法律責任,以此來指引人們的行為。教育的指引作用有兩種形式:通過授予教育法權利進行不確定性的指引,人們有一定的選擇機會;通過規定教育法義務進行確定性指引,要求人們必須作為一定行為或禁止人們作為一定的行為。從教育法律後果來看,確定性指引的目的在於防止人們作為某種行為,不確定性指引的目的在於鼓勵人們從事教育法所允許的行為。

(二)評價作用

教育法作為一種行為標準和尺度,具有判斷、衡量人們行為是否有效、是否合法的作用。通過這種評價,能夠有效地影響人們的價值觀、是非標準,從而達到指引人的行為的教育法律作用。教育法的評價與道德等其他社會規範的評價不一樣,教育法的評價具有客觀性、普遍有效性。客觀性表現在,在實體法中,有明確的權利、義務和教育法律責任的規定。這些規定對所有人都適用,在程序法中,法律規定了嚴格的訴訟程序、申訴程序和複議程序,確保案件審理的客觀性。普遍有效性表現在,不管人們的主觀願望如何,隻要他的行為進入了教育法規定的範疇,教育法對他的評價就是有效的。由於人們的道德標準不一樣,對同樣的行為,人們可能有多種評價。而教育法的評價則相對具有普遍性。

(三)預測作用

預測作用是指根據教育法規定,人們可以預先知曉或估計到某種行為是否會發生、行為會怎樣發展、會產生什麼樣的後果。及時對人的行為進行教育法預測可以避免行動的偶然性和盲目性,可以提高行動效率。兩個屬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在上學期間打架,其中一個被打傷,我們可根據《民法通則》和相關法律法規,預測傷害人及其監護人應擔負的教育法律責任。由於教育法具有預測作用,人們就可以根據教育法來合理地處理自己的教育行為。

(四)教育作用

教育法的教育作用首先表現為:通過把國家或社會對人們教育行為的基本要求轉化為人們的固定的教育行為模式,進而影響人們的思想、意識,並使這種影響內化為一定的認知結構。當出現類似教育行為時,因為已有固定的教育行為模式和已經內化的認知結構,人們就會有合乎教育法的行為。通過發揮教育法的教育作用,人們可以不知不覺地認同教育法,形成守法的教育作用通過對違法者和被迫守法者成為主動守法者。其次,教育法的教育作用通過對違法者的製裁、對合法行為的褒揚而影響個人今後的行為。教育法的教育作用有利於提高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識、權利意識、義務觀念、責任感等。

(五)強製作用

教育法的強製作用在於製裁教育違法行為。通過對違法行為的製裁,促使人們正確行使權利,嚴格履行義務和遵守禁止性規定。教育法的強製作用的發揮依靠國家強製力來推行。

二、教育法的社會作用

教育法不僅具有上述直接的規範作用,而且還有間接的社會作用。當代中國教育法的社會作用是通過建立和維護穩定的社會秩序,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經濟、文化服務,保障、引導和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教育法的社會作用表現在:

教育法確認和保障教育的性質和方向。教育的性質和方向是教育工作的首要問題,它對我國教育事業的成敗具有決定性的作用。教育的基礎不管多麼好,多麼發達,如果教育的性質和方向錯了,就不能實現教育的目的,教育也不能完成其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使命。所有教育法的社會作用,首先表現在確認和保障教育的社會主義性質和方向上。《教育法》在第5條中明確規定了我們國家的教育方針:“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方麵全麵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這個方針明確指出,我國的教育是社會主義性質的,教育服務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這個大局,即“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教育的目的也必須是社會主義性質的,要“培養德、智、體等方麵全麵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要實現教育目的,必須貫徹馬克思主義教育的基本原則,即教育“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另外,《教育法》是教育法律體係中的基本法律,是製定其他教育法律法規的基本依據之一,具有高於其他教育法的效力,因而其對我國教育的性質與方向的確定、為製定和實施其他教育法律法規具有製約和規範作用,從而確保整個教育法律體係具有社會主義的性質和方向。

教育法促進和保障教育平等。重點是強化教育普及,以教育法的形式保障公民的受教育地位平等和受教育機會均等。以教育法形式保障公民的受教育地位平等,就是要求所有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年齡、財產狀況、信仰等都有受教育的權利。以教育法形式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機會均等,就是要求國家提供足夠的教育資源,以保證公民在任何時候、任何年齡、任何地方需要接受任何層次和類別教育的時候,都能夠得到滿足。

通過教育法的實施能夠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教育法明確規定和保障與教育相關各教育法律關係主體的合法權益,確保它們嚴格履行義務,對不履行義務和違反禁止性規定的行為予以製裁,以此為教育事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和內部環境,促進教育法律關係主體按照教育規律辦事,從而大大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和效益。

第五節 教育法律規範

一、教育法律規範的基本含義

教育法律規範是指通過一定的法律條文表現出來的、具有自己內在邏輯結構的一般行為規則,教育法律規範是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及教育法律條文的基本內容,是組成教育法律的基本細胞。具有概括性和規範性的特點。

二、教育法律規範的結構

教育法律規範的結構是指構成教育法律規範內容的各個組成部分及相互關係。從邏輯結構上看,教育法律規範通常由法定條件、行為準則和法律後果三個要素組成。法定條件指法律規範適用的條件和情況;行為準則指法律規範中規定的行為準則的基本要求;法律後果是指在某種條件或情況出現時,法律關係主體做出或沒有做出“行為準則”要求的某種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教育法律規範的分類

(一)按照要求人們行為的性質分

按照教育法律規範要求人們行為的性質,可分為義務性規範和授權性規範。

(1)義務性規範:指“行為準則”要素中規定的教育法律關係主體必須為一定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法律規範。義務性規範在文字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必須”“應當”“義務”“禁止”“不準”“不得”等字樣。

(2)授權性規範:指“行為準則”要素中規定教育法律關係主體有權做出或不做出某種行為的法律規範。授權性規範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可以”“有權”“不受……幹涉”“有……的自由”等字樣。

(二)按照強製性程度分

按照法律規範表現的強製性程度,可分為強製性規範和任意性規範。

(1)強製性規範:指規定法律關係參加者在某種條件或情況出現時,必須做出或禁止做出一定行為的規範,它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十分明確具體,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加以變更或違反,一般表現為禁止性和義務性的兩種形式。

(2)任意性規範:指法律關係參加者可做出一定行為的規範,它對權利與義務的內容一般不做具體規定,允許法律關係參加者自行確定其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但在當事人經過協商確定了權利與義務以後,這種權利和義務就受法律的保護。在教育法規中,主要出現在關於教學技術裝備、校辦企業及私人辦學的規範性文件中。

(三)按照法律後果分

按照法律規範的法律後果,可分為製裁性規範和獎勵性規範。

(1)製裁性規範:指規定對法律關係參加者做出違反“行為準則”的有過錯行為進行製裁的規範。這種規範是否定性的,在事前起到預警作用,在事後起到懲戒作用,是必不可少的一類規範。

(2)獎勵性規範:指規定對法律關係參加者做出有益於社會的行為時給予獎勵的規範。這種規範具有指引人們行為的導向作用。

第六節 教育法律關係

在教育活動中,要形成種種教育關係;在法律活動中,要形成種種法律關係。當以法律手段作為規範教育關係的手段,使教育活動與法律活動相互滲透、有機結合時,便產生了教育法律關係。了解和掌握教育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及其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律事實,對正確理解教育法、處理教育活動中各種教育關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教育法律關係的含義

教育法律關係是教育法律規範在調整人們有關教育活動的行為過程中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教育法律關係是法律關係的一種,而法律關係又是社會關係中的一類。人們在社會生活中以不同形式結成了廣泛的社會關係,如公民關係、行政關係、經濟關係、婚姻關係、教育關係等,但並非所有的社會關係都是法律關係。某一社會關係隻有當它適用法律規範來調整,並在這一關係的參加者之間形成一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時,才構成法律關係。而經法律規範調整所構成的法律關係中,根據不同部門的法律規範,形成各種不同的法律關係,如民事法律關係、刑事法律關係、行政法律關係、經濟法律關係等。適用教育法律規範調整的社會關係,就轉化為教育法律關係。這裏的社會關係具體就是教育關係。

教育法律關係也是教育關係的一種。在教育活動中,教育活動主體之間可結成各種教育關係,如教與學的關係、教師與家庭、社會的關係等,但並非所有的教育關係都會轉化成為教育法律關係。教育法律關係與其他教育關係的區別就在於它是一種由具有法律強製性的行為規則所規範或調整的教育關係。可見,教育法律關係的產生以教育法律規範的存在為前提,隻有適用教育法律規範調整的教育關係才能轉化成為教育法律關係。

二、教育法律關係的分類

教育法律關係從不同角度可以分為不同類別。

(一)按照主體的社會角色分

依據教育法律關係主體的社會角色不同,可以分為教育內部的法律關係和教育外部的法律關係。

教育內部的法律關係主要是指以教育法律規範調整的教育係統內部各類教育機構、教育工作人員、教育對象之間的關係。如學校與教師的關係、學校及其管理人員與教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之間的關係等。教育外部的法律關係主要是指適用教育法律規範調整的教育係統與其外部社會各方麵之間發生的法律關係,這種聯係的具體表現也是多種多樣的。這兩類教育法律關係的劃分是相對的,在教育活動中常常同時發生,甚至交織在一起。如教師和學生家長之間既有共同教育學生的權利和責任,又有相互配合的義務。

(二)按照主體間的關係分

依據主體之間關係的類型可以區分為隸屬型教育法律關係和平權型教育法律關係。

隸屬型教育法律關係是以教育管理部門為核心,向外輻射,與其他主體之間形成的教育法律關係。這類教育法律關係具有縱向隸屬的特征,是管理主體與管理對象之間的關係。隸屬型教育法律關係通常是指教育行政法律關係,但具有區別於一般行政法律關係的獨特特征。如,行政法律關係的形成或變更通常不取決於當事人雙方是否達成共同意願,而是取決於具有法定職權的行政機關一方的決定,即行政機關可以不考慮其行政相對人的意願單方麵做出處置決定。行政機關一旦做出了決定,下達了行政命令,行政法律關係就形成了。在這種關係中,行政相對人必須無條件服從,否則可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而在教育行政法律關係中雖然也存在著這種“強迫型”的行政法律關係,如教育行政部門對教育事業的宏觀調控權力等,但其強迫程度明顯弱於其他類型的行政法律關係。即教育行政機關在做出某些決定時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考慮其行政相對人的意願。尤其是在擴大學校的辦學自主權以後,教育行政機關與學校的關係就更是如此。由於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這在實踐中也是做得到的。因此,教育行政關係與一般行政管理之間的領導與服從、命令與執行的隸屬關係不同,它必須同時體現教學民主和學術民主。

在國家組織的各種教育考試中,教育行政部門與考生就共同形成一種教育行政法律關係,前者是行政主體,它有義務公平、公正地組織考試,同時有權對違反國家考試有關規定的考生做出一定的教育行政處罰;後者考生是行政相對方,他有權利參加國家組織的各種考試並獲得公正評價,也有義務遵守考試規程,否則,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受到相應的教育行政處罰。

平權型教育法律關係是兩個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教育關係主體之間產生的教育法律關係,通常視為教育民事法律關係。這類教育法律關係與一般民事法律關係一樣,具有橫向平等的特征。但又不能完全等同於一般民事法律關係,而是有一些明顯的教育特征。由於教育活動的特殊性,其主體雙方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方式與狀況很難用一般的民法規則來確定和衡量。因而,它們雖然具有民事法律關係的平等特征,但卻不屬於民法的調整範圍,確切地說,這是一類具有教育特征和民事性質的教育法律關係。如聯合辦學、委托培養,學校事故賠償等。隨著教育民主化的發展,平權型的教育法律關係的範圍將會逐步擴大。

教育法律關係之所以會與其他法律關係產生種種差別,是因為在製定教育法律規範,設定教育法律關係的一般模式時,必須充分考慮教育自身的特點和規律。

(三)按照教育法律規範的職能分

根據教育法律規範的職能,可以區分為調整性教育法律關係和保護性教育法律關係。

這是一種與法律規範職能分類相對應的分類。調整性教育法律關係是按照調整性教育法律規範所設定的教育關係模式,主體的教育權利能夠正常實現的教育法律關係。如學生按照規定入學,教師按照《教師法》允許或要求的限度行使教育職權等。調整性教育法律關係的成立以主體的合法行為為基礎,不需要適用法律製裁手段,它是實現教育法規的規範職能的表現。

保護性教育法律關係是在教育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不能正常實現的情況下,通過保護性教育法律規範,采取法律製裁手段而形成的教育法律關係。與調整性教育法律關係相對,保護性教育法律關係的產生以主體的違法行為為基礎,由國家行使製裁的權力,要求違法者承擔相應的責任,它是實現教育法規的保障職能的表現。

由於保護性教育法律關係與製裁手段相聯係,而法律製裁又主要采用行政、民事和刑事等方式,因而按照國家的法律強製運行機製,又可區分為教育行政法律關係、教育民事法律關係和教育刑事法律關係,其違法主體分別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這也表明,教育法律關係的上述分類是交叉出現的。掌握教育法律關係的不同分類及其關係有利於正確認識教育法律關係的性質,也有助於我們在實踐中處理好教育法律關係。

三、教育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

教育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有:主體、客體和內容。

(一)教育法律關係的主體

教育法律關係的主體是指教育法律關係的參加者,亦稱作權利主體或權利義務主體,包括教育法律關係中權利的享受者和義務的承擔者,享有權利的一方稱為權利人,承擔義務的一方稱為義務人。任何一種法律關係,沒有享有一定的權利和承擔一定的義務的主體參加,都是不可能成立的。

教育法律關係主體具有多樣性的特點,並不隻是教育行政機關、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者、學生及其他受教育者才會成為教育法律關係的參加者,其他一些個人和組織也可以成為教育法律關係的參加者。教育活動包括興辦教育、管理教育、實施教育、接受教育、參與和支持幫助教育等諸多方麵。這些活動涉及教育行政機關、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包括企業、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組織)、學校、社會團體和幾乎每個家庭和公民。這些公民、法人、組織在教育活動中享有廣泛的權利和承擔著多方麵的義務,從而使教育法的主體呈現多元性。我國教育法律關係的主體可分為三類:

1.自然人,即個人主體

公民是自然人中最基本的、數量上占絕對優勢的主體。教師、學生、學生家長、其他公民等皆可在教育法律關係中成為個人主體。

2.集體主體

集體主體包括兩類,一類是國家機關,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等,它們在職權範圍內活動,能夠成為憲法關係、行政法關係、訴訟法關係等多種法律關係的主體;另一類是社會組織,如學校、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

3.國家

國家作為一個整體,是某些重要法律關係的參加者,既可以作為國家所有權關係、刑法關係的主體,又可以成為國際法關係的主體。

(二)教育法律關係的客體

法律關係客體又稱權利客體,是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標的)。沒有客體,權利和義務就失去目標。但並不是一切獨立於主體而存在的客觀對象皆能成為客體,隻有那些能夠滿足主體利益的並得到國家法律確認和保護的客觀對象(如物、行為)才能成為法律關係的客體,成為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有些行為如買賣假幣行為中買方與賣方也發生一定的關係,但這種關係不為法律確認和保護,故不構成法律關係,買賣假幣的行為、假幣等也不能構成法律關係的客體。

教育法律關係的客體一般包括物質財富、非物質財富、行為三個大的方麵。教育領域中存在的法律糾紛,往往都是因之而引起的。

1.物質財富

物質財富簡稱物,它既可以表現為自然物,如森林、土地等自然資源,也可以表現為人的勞動創造物,如建築、機器等各種產品;既可以是國家和集體的財產,也可以是公民個人的財產。物一般可分為動產與不動產兩類:①不動產。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築設施,如學校的場地,辦公、教學、實驗用房及其必要的附屬建築物。②動產。包括資金和教學儀器設備等。教育資金包括國家教育財政撥款、社會捐資等,其表現形式為貨幣以及其他各種有價證券,如支票、彙票、存折、債券等。

2.非物質財富

非物質財富包括創作活動的產品和其他與人身相聯係的非財產性的財富。前者也被稱作智力成果,在教育領域中主要指包括各種教材、著作在內的成果,各種有獨創性的教案、教法、教具、課件、專利、發明等。其他與人身相聯係的非物質財富包括公民(如教師、學生和其他個人主體)或組織(如教育行政機關、學校和其他組織)的姓名或名稱,公民的肖像、名譽、身體健康、生命等。

案例鏈接

1990年1月,原告高麗婭調入被告重慶市南岸區四公裏小學從事小學語文教學工作。根據該校的管理規定,從事教學工作的教師必須在課前備課,編寫教案,並在每學期期末向學校上交教案備學校檢查。從1990年至2002年,高麗婭先後交給學校教案本48冊。2002年,高麗婭提出要求返還教案,學校曾返還給高麗婭教案本4冊,但其餘的44冊教案學校說下落不明。2005年9月7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第三次受理此案,2005年10月20日,法院第三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法院此次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的規定以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教學過程等欄目中記載的內容具有獨創性,應當屬於著作權法上所稱的作品。即教案屬於高麗婭的作品,學校應負責返還教案。

3.行為

行為是指教育法律關係主體實現權利義務的作為與不作為。一定的行為可以滿足權利人的利益和需要,可以成為教育法律關係的客體。在教育領域中,教育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如查處學校亂收費)、學校的管理行為(如對學生、教師的處罰和獎勵)和教育教學行為(如輔導員、教師對學生日常的管理)都是教育法律關係賴以存在的最基本的行為。學校、教師、學生的物質財富、非物質財富以及這些主體依法進行的教育行為和教育活動都受法律的承認和保護,都是教育法律關係的重要客體。

(三)教育法律關係的內容

權利與義務構成法律關係的內容,法律的實質是要確定法律關係參加者的權利和義務。權利和義務是法律關係的核心,沒有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無所謂法律關係。

法律上的權利,是指法律關係主體依法享有的某種利益或資格,表現為權利人可以做出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並能要求義務人實施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一切法定的權利,國家都以其強製力給予保障,當法定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人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請求法律保護。

法律上的義務,是指法律關係主體依法承擔的責任。表現為義務的承擔者(即義務人)必須依法實施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一切法定的義務,不論是積極義務(作為),還是消極義務(不作為),國家都以其強製力強製義務人履行,當義務的承擔者拒絕履行其應盡的義務時,國家的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有權采取措施強製其履行,甚至要求義務的承擔者負相應的行政、民事或刑事法律責任。

權利與義務是不可分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在任何一種法律關係中,權利人享受權利依賴於義務人承擔義務,否則權利人的權利就會受到侵害。權利與義務表現的是同一行為,對一方當事人來講是權利,對另一方來講就是義務,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即法律關係的客體)也是同一的,比如在債權債務法律關係中,權利和義務指向的都是同一個客體。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性還表現在不能一方隻享受權利不承擔義務,另一方隻承擔義務不享受權利,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則要求任何一個法律關係主體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另外,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性還表現在,在有些法律關係中尤其是在行政法律關係中,權利與義務具有交叉性,如學校校長依法管理學校,這既是校長的法定權利也是校長的法定義務。再如適齡兒童接受九年製義務教育,既是其權利,又是其義務。

四、教育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教育法律關係的產生是指教育法律關係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確立,如因委托培養合同的簽訂產生了用人單位與學校以及學生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教育法律關係的變更,是指法律關係構成要素的變更,即主體、客體、內容的變更。主體變更是指主體的增加、減少和改變。如學校與企業間的委托培養學生因原委托企業破產而改變委托方。再如幾所學校合並為一所學校也會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客體的變更是指標的變化,如學校基建合同的地點、麵積的變更。內容的變更是指權利、義務的變更,如學校之間簽訂的協作合同,經過協商後修改某些法定義務或履行期限及條件等。

教育法律關係的消滅,是指教育法律關係主體、客體的消滅,主體間權利義務的終止。如學校向某一企業借款而形成了民事法律關係(債權關係),學校為債務人,企業為債權人。屆時學校依照合同返還了借款則與該企業的債權債務民事關係則歸於消滅。

教育法律關係以教育法律規範的存在為前提。但教育法律規範是設定了教育法律關係的一般模式,其本身並不創造教育法律關係。真正能夠引起教育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是符合教育法律規範所設定的條件的法律事實。

所謂法律事實,是依法律規定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按其與個人意誌的關係,可分為事件和行為兩種。事件是指與個人意誌無關的客觀現象。如某教師的死亡,會導致一係列法律關係的變化。它使該教師與學校、學生之間原有的權責關係消滅了,也使其家庭之間的夫妻關係消滅了,並產生了繼承遺產這一新的法律關係。行為是指人的活動,是在人的意誌支配下產生的客觀情況。因此,按其性質可分為積極行為和消極行為,其表現形式分別是作為和不作為。如高考舞弊、挪用教育經費、體罰學生、聘任教師、父母送適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等,是作為行為;而校舍失修倒塌傷人、明知某種事物或活動可能對學生產生傷害但不采取預防或製止措施等,是不作為行為。按其是否符合法律規範的要求,又可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無論是合法行為還是違法行為,都會引起法律關係的發生。如社會力量依法舉辦學校,就會圍繞辦學與相關主體——學生及其家長等確定相應的教育法律關係;而教師侮辱學生,造成學生精神傷害,就會在教師和學生之間形成侵權性教育法律關係。由此也可以看出,法律規範、法律事實、法律關係三者之間有著密切的聯係。法律規範是判定法律事實是否成立的依據;法律事實是引起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直接原因;法律關係是法律事實導致的結果,也是法律規範作用於社會關係的表現。

測試題

一、填空題

1.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國務院有權製定和發布__________。

2.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經國務院批準的計劃單列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製定__________。

3.1981年1月1日,新中國的第一部教育法律__________正式實施,拉開了中國依法治教的帷幕。

4.法的淵源的含義的規範化表述,是指由不同__________製定、認可和變動的,具有不同法的__________的各種法的形式。

5.《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是1995年3月18日通過,__________起開展施行的。

6.__________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7.教育法律又分為兩種形式:__________和__________。

8.政府教育規章一般由各級__________製定。

9.《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的工作方針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的戰略目標是:到2020年,基本實現__________,基本形成__________,進入__________行列。

11.教育法律規範的結構是指構成教育法律規範內容的各個__________及__________。

12.教育法律規範的邏輯結構通常由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三個要素組成。

13.按照教育法律規範要求人們行為的性質,可分為__________和__________。

14.按照法律規範表現的強製性程度,教育法律規範可分為__________和__________。

15.教育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有: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

二、選擇題

1.以下屬於法律部門的是( )。

A.民法

B.刑法

C.教師法

D.行政法

2.下列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製定的法律法規有:( )。

A.《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B.《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C.《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D.《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3.有權製定地方性教育法規的部門有:( )。

A.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

B.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

C.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常委會

D.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會

三、分析題(分析下列法律規範的結構)

1.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或變相處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否則將對其依法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2.學校或教師在義務教育工作中違反教育法、教師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3.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4.學校和教師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質量要求。

5.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城市學校教師和高等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從事義務教育工作。

6.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費用後,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餘中取得合理回報。

四、論述題

1.教育政策與教育法的區別和聯係。

2.教育法的淵源。

3.教育法的規範作用。

4.教育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

五、案例分析題

1.村民李某一無組織機構和章程,二無合格教師,三無標準的教學場所,四無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濟來源,未經縣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以營利為目的,在其住處辦起“輔導班”。對李某非法辦學的行為,縣教育局兩次發文,責成李某停辦,但李某拒不執行。縣教育局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法院對李某私人辦學實施了查封。

(1)請試用相關法律知識分析上述案例中的法律關係。

(2)縣教育局行使了什麼樣的權利?

(3)試說明縣教育局處罰李某的法律依據。

第三章 學校管理法律製度

本章導學

學校是組織教育教學活動的實體,是教育法律關係中最重要的主體之一。明確學校的法律地位和學校的權利義務關係,是規範辦學行為,正確處理學校與社會的關係,維護學校自主管理、自我約束的權利,使學校正常運行的前提。本章介紹了學校的性質和法律地位、學校的權利義務、和學校有關的法律關係以及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通過本章的學習,同學們可以了解學校的權利義務,知道在不同情況下學生傷害事故責任的承擔,從而在法律層麵對學校有一個新的認識。

案例導航

王某是某省一所高校外語係二年級的本科生。1996年10月下旬的一天傍晚,他在學校宿舍裏私自用電爐煮飯不慎失火,造成部分公私財物毀損,本人也被輕微燒傷。因其行為嚴重違反了學校關於禁止在學生宿舍使用燃煤、燃油爐具和各種用於煮飯、燒水的電熱器的規定,故受到記大過處分。同時學校總務處依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其罰款100元的行政處罰。在這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剛剛施行(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媒體正在廣泛宣傳該法有關知識。王某看報後認為學校行政科不是國家行政機關,無權對他實施行政處罰,要求退還100元罰款,但學校認為自己有權按照學校的規章製度進行管理,罰款不予退還。於是,王某將此事反映到省教育委員會,要求撤銷學校做出的“行政處罰”,責令學校退還該項罰款。

學校做出的罰款合法嗎?

第一節 學校的性質和法律地位

一、學校的概念

學校是指經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批準或登記注冊,以實施學製係統內各階段教育為主的教育機構。

我國學製係統內的基本教育階段分為幼兒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主要包括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或完全中學、各類中等專業學校、職業學校、技工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具有頒發學曆證明資格的成人學校,以及其他專門實施學曆性教育的教育機構。

二、學校的法律地位

所謂學校的法律地位,是指法律根據學校這種社會組織的目的、任務、性質和特點而賦予其的一種同自然人相似的“人格”。主要是指學校作為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社會組織和機構,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及責任能力。

我國《教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準設立或者登記注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也就是說,學校隻要具備法人條件,並經批準設立或登記注冊就能取得法人資格,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學校法律地位的實質是其法律人格。學校的法律人格,主要從其從事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和義務中反映出來,是其辦學自主權的抽象化、形象化。

(一)學校的法人地位

民法規定的法人成立條件有四個:一是依法成立;二是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三是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四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下麵結合學校的情況具體分析如下:

1.依法成立

所謂依法成立,是指學校要具備法人資格,必須符合相關法律關於學校成立的規定。學校要取得法人資格,必須在舉辦者資格、舉辦手續等各方麵合法。教育法、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等教育法律法規對學校成立做出了一係列規定,這些規定包括學校成立的舉辦者資格、舉辦手續、舉辦時應提交的材料、學校的舉辦條件等多方麵的內容。依法成立的學校往往具備正常開展教育教學工作和保證教育教學工作一定的質量水平的條件,而非法成立的學校往往不具備辦學的基本條件,無益於甚至有損於社會教育事業的發展,有可能危害公共利益並且損害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的利益。所以說,隻有依法成立的學校才應取得法人資格,依法成立應成為學校取得法人資格的首要條件。

2.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

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也是學校成立的一個法定條件。經費和財產是法人存在的必備條件。無論是從事經濟活動還是從事非經濟活動的法人組織,要正常運轉,完成它的使命,都必須以一定的財產或經費作為基礎。學校基本建設的進行、設備的購置、正常教育教學活動中的物資消費以及教職員工工資獎金的發放等都離不開一定的教育經費。沒有充足的教育經費,教育教學活動的質量將很難得到保證,經費短缺導致的教育教學活動質量低下或無法正常進行一直是一個影響我國教育發展的現實問題,所以強調學校要取得法人資格必須擁有一定的經費在我國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都是取得法人資格的必備條件。名稱是法人作為民事法律關係主體區別於其他民事法律關係主體的重要標誌。組織機構和場所則是法人從事其基本活動的前提。有法人資格的學校必須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沒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的學校,不具備成為獨立的法律關係主體的基本要素,不能取得法人資格。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法人依法享有各種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在違法時它也必須承擔民事責任。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法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重要前提,所以能夠承擔民事責任是法人應具備的一個基本條件,否則,因法人違法行為而利益受到損害的法律主體將無法得到相應補償。學校要取得法人資格,也應該能夠獨立地承擔法律責任。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有關規定,對學校的法人地位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麵理解:

(1)學校取得法人資格是有條件的。除了具有法人成立的一般條件外,學校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的設立學校、取得法人資格的條件。它包括四個方麵:必須有組織機構和章程;必須有合格的教師;必須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必須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學校同時具備了這四個條件,才能取得法人資格。

(2)學校取得法人資格是有限製的。法人資格的確立使學校具有一般法人所具有的一般民事權利與義務。但是學校的設立目的,非為參加民事流轉(但參加民事流轉是其必要條件,如購買辦學設備等),也不是為一般的社會公益,而是為社會培養人才。因此,作為特別法人的學校的民事權利能力要受到必要的限製。這種限製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麵:

第一,《教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國有資產是當前我國學校,特別是國家舉辦的教育機構中重要的教育資源,學校依法享有對這部分國有資產的占有權和使用權,但在對其進行使用和管理的同時,必須保證國有資產的國家所有,任何部門、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甚至破壞、私分。學校應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用好、管好國有資產,不得隨意改變用途、挪作他用,不得用於作抵押,或為他人擔保等,以確保國有資產不被流失。

第二,《教育法》第三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興辦的校辦產業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學校在保證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和科研活動所需資產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自有資金,麵向社會,投資興辦產業,以其所獲收益,補充學校辦學經費的不足。但是,校辦產業應當取得法人資格,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學校不對校辦產業的行為承擔連帶民事責任,也不得以用於教學和科研的資產為校辦產業提供擔保。

第三,各級各類學校法人在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方麵是存在限製的。它必須嚴格按照本校章程規定的活動範圍來從事有關教育的活動。例如,中小學校不能實施與基礎教育培養目標不相符合的活動。另外,學校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特別是公立學校的民事責任能力也有其特殊性。

(3)學校取得法人資格是有程序的。《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準、注冊或者備案手續。”具備法人資格的學校,並不當然地取得法人地位,還要依法履行相應的手續。

學校取得了法人資格,其在民事法律關係中的地位也得以明確。明確學校的法人地位,有利於保障學校享有的民事權利,如法人財產權、債權、知識產權以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學校能夠以獨立法人身份從事一些民事和經濟活動,使其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得以運用;同時,也要以獨立法人的身份依法承擔一切因自己的行為而引起的民事責任,包括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侵犯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合法權益的民事責任等。

(二)學校的事業單位法人地位

按照法律界對法人性質定位有多種標準,常見的有以是否營利為目的將法人組織劃分為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企業法人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濟活動的法人;非企業法人是主要從事非經濟活動,並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包括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學校屬於非企業法人中的事業單位法人。

學校作為事業單位法人,跟其他法人相比,有以下特點:

1.公益性

學校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通過教育教學活動為國家和社會培養人才,這就決定了學校具有公益性質。學校法人的公益性體現在兩方麵:

(1)學校法人是非營利性組織。我國《教育法》第25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這不僅直接明確了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辦學目的、宗旨,而且也是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性質的合理定位。公益性不僅僅體現在公立學校,而且也是私立學校的應有屬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3條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需要明確的是,“不以營利為目的”並不等於“不能營利”。學校在法律允許的限度內,可以通過合法的營利行為獲得合理的收益。判斷是否以營利為目的的標準,關鍵在於學校是否將這些收益用於學校自身的建設和發展。如果收益主要用於在學校法人成員之間或投資者之間進行分配,就屬於以營利為目的辦學,是違反教育法律規定的。

(2)學校的活動要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教育活動必須對國家和社會負責,不能因個人或小團體的利益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

2.辦學自主性

辦學自主性體現於學校的辦學自主權。辦學自主權是指學校作為獨立的社會組織所享有的,為實現其辦學宗旨,利用各種教育資源,獨立自主地進行教育教學管理,實現教育教學活動的資格和能力。辦學自主權既是學校的法定權利,也是學校持續發展的內在規律。這可以使學校根據自身的發展需求以及社會的要求做出決策,保障學校法人的合法權益,獨立麵向社會,依法獨立辦學。學校法人的辦學自主權包括兩方麵內容:一是基於學校法人屬性而擁有的自主權利。這些權利是學校在不具備法人地位的情況下不能享有的;二是基於學校是從事教育教學活動的社會組織而享有的教育權利。不過,學校的辦學自主權是相對的、有條件的。學校一方麵有權按照教育教學工作的特點和規律開展教育教學工作,另一方麵政府和主管部門也有權對學校進行必要的監督和管理。因此,強調學校的辦學自主權並不意味著學校完全擺脫政府及主管部門的監督和調控,而是政府在簡政放權的改革中賦予學校更多的自主管理、自我發展的權利。民辦學校和公立學校辦學主體、資金來源、組織形式等方麵存在很大的差異,民辦學校比公立學校享有更多的辦學自主權。這一點也得到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認可。《民辦教育促進法》第5條規定: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國家保障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可以自主確定招生的範圍、標準和方式。

3.財產獨立性

學校法人對以自己學校名義取得的財產享有完整的法人財產權。這是學校辦學自主權的物質基礎和保障,也是其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物質基礎。投資人在投資給學校前,資產可以由其獨立自由地支配,一旦投入學校後,這部分財產和其他投入學校的資產一起構成學校法人的財產。法律賦予和保證了學校法人行使財產的占有、支配、使用和處置等權利。在學校存續期間,任何人都不能損害學校資產,學校財產的獨立性受法律保護。舉辦者不能將用於學校辦學的財產和資金私自撤回或挪作他用。對於侵占校園土地、破壞校舍及其他財產的行為,對於挪用、克扣教育經費的行為,等等,其行為人或單位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學校對其財產擁有相當的獨立性,不僅有利於學校的自主和穩定發展,也有利於提高學校以及整個教育係統的管理效率。在法律實踐中必須注意以下問題:學校資產和舉辦者、捐贈者的財產相分離;校辦產業以其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學校不對校辦產業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也不得以學校用於教學和科研的財產為校辦產業提供擔保。

案例分析

民辦學校能否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分割?

劉立民與趙淑華於1987年1月登記結婚。1993年12月雙方在沈陽開辦一所民辦學校,法定代表人為劉立民。1995年9月,趙淑華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審理中,經委托評估,該學校的房產、汽車等校產價值近200萬元,並有20萬元學校經費在劉立民處。雙方對學校的共同財產分割問題有爭議,未能達成協議。一、二審法院審理後,都將學校財產(包括學校房產與汽車等動產)及20萬元經費全部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進行了分割。後劉立民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訴。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以辦學積累的財產應歸國家所有,原判將學校的全部財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錯誤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法院將該案交由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再審過程中,法院對適用的法律問題形成了兩種不同意見並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經研究,於2003年8月7日以(2002)民監他字第13號做出以下答複:(1)劉立民、趙淑華夫妻共同投資辦學,應共同享有辦學積累中屬於夫妻的財產權益。原一、二審判決將辦學積累全部財產認定為劉立民、趙淑華兩人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沒有法律依據。(2)劉立民、趙淑華夫妻離婚,已喪失了共同辦學的條件。對其共同享有的財產權益應予以分割。根據本案具體情況,為維護學校完整,學校由趙淑華單獨管理,趙淑華應對劉立民喪失的財產權益以及由此喪失的期待利益予以補償。補償數額可參照原二審判決的數額。

本案的核心是民辦學校的財產處置問題。根據“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投資人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的最終所有權屬於投入者所有,國有資產投入部分屬於國家所有;民辦教育受贈的資產屬於學校所有。《民辦教育促進法》第35條規定: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這就直接規定了在民辦學校存續期間,民辦學校對其所有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民辦學校的投資人不能憑借其對原始資產的所有權來任意分割學校法人財產權。投資人不能憑借所有權來破壞學校法人財產權的完整性和獨立性,既不能實際地占有學校的資產,也不能任意地支配學校的資產,除非民辦學校終止或解散,而且,隻有依照相應法律程序,所有者才可以分配剩餘資產。當然,投資者有從學校的辦學積累中取得收益的權利,這是一種權益與期待利益,是受法律保護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第51條: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費用後,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餘中取得合理回報。校產的增值部分,其中國家允許舉辦者取得合理回報的部分歸舉辦者,其餘增值部分的產權歸學校所有。因此在本案中,該民辦學校的辦學積累隻有部分屬於夫妻雙方,原判決將全部辦學積累認定為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並進行分割沒有法律依據的。劉立民、趙淑華不直接享有學校校產的財產權,僅部分享有學校的權益(另一部分權益屬國家),離婚時,接收學校的一方應對另一方喪失的財產權益以及由此喪失的期待利益予以補償。該補償與校產的直接分割在法律意義上不同,一是財產的收益,一是權利轉讓之後的收益。

第二節 學校參與的法律關係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作為一種社會組織,與其所處的內外環境之間形成了一係列複雜的社會關係。這些社會關係根據性質的不同主要分為教育行政關係和教育民事關係。在參與行政法律關係時,它就是行政法律關係主體;在參與民事法律關係時,學校具有了民事法律關係主體的性質,是民事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參與者。

一、學校參與的行政法律關係

在學校參與的行政法律關係中,學校既可以作為行政主體,也可以作為行政相對人。在學校管理教師與學生所發生的法律關係中,學校可以作為行政主體。在學校與教育行政機關發生的法律關係中,學校常常是以行政相對人的身份出現的。

(一)學校作為行政主體的法律關係

行政主體是指依法享有國家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管理,並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行政主體要符合三個條件:享有國家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根據這些條件,學校是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的。

(1)學校享有國家行政權。行政主體主要有兩類:一類是職權性行政主體,即行政機關;一類是授權性行政主體,即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學校顯然不是行政機關,但卻屬於法律、法規授權的非行政機關組織,法律賦予了學校實施和管理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而這屬於國家行政權的一部分——教育行政管理權。因此,學校是享有國家行政權的。

(2)學校能以自己的名義做出行政決定。學校從依法成立之日起,法律就賦予其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資格和能力,如對內自主管理權、對外招生權、對學生的學籍管理權和頒發學業證書權等。學校在行使這些權利、在其職權範圍內做出行政決定時完全有權使用自己的名義。

(3)學校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學校在實施教育教學活動中,如果超越法定的權利範圍或不履行法定的義務,其法律責任由學校獨立承擔,而不是由學校的行政主管部門來承擔,也不是由學校的內部組織機構來承擔。如學校不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違反國家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學校退還所收費用,並對直接負責的主要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案例分析

1992年2月,北京科技大學認定學生田某在參加電磁學的補考中作弊,做出了勒令其退學的處分,但是,北京科技大學沒有直接向田某宣布處分決定和送達變更學籍通知,也未給田某辦理退學手續。田某繼續在該校以在校大學生的身份參加正常學習及學校組織的活動,完成了規定的學業。然而在1998年臨近畢業時。學校以田某不具備學籍為由。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和辦理畢業派遣手續。田某認為自己符合大學畢業生的法定條件,學校拒絕頒發給他畢業證和學位證是違法的,遂向海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案的核心是學校能否作為行政法律主體的問題,如果學校能成為行政行為的主體,則學校必須對其所做出的行為及結果承擔相關的責任,如果學校不被承認是行政主體,則學校不應承擔相關的責任。法院的判決也是以此為依據的。經審理,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被告北京科技大學是從事高等教育事業的法人,代表國家行使對教育者頒發學業證書、學位證的權利,它與訴請其頒發畢業證、學位證的原告田某發生的爭議屬於行政爭議,應適用行政訴訟法解決。並判決田某勝訴。被告不服提出上訴,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學校作為行政相對人的法律關係

行政相對人,是指行政法律關係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影響其權益的個人或組織。學校與教育行政機關的關係主要屬於行政法律關係。教育行政機關是行政主體,學校是行政相對人。在學校與教育行政機關的行政法律關係之中,教育行政機關代表著國家對學校行使行政管理權,處於領導和管理的地位;學校不履行其法定義務時,行政機關可強製其履行。作為行政相對人,學校是教育行政機關的管理對象,其管理與被管理的內容主要由一係列教育法律、法規所規定。隻要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下達的行政指令,學校應遵照執行,而不得各行其是。如果學校認為某項行政指令有違背法律法規的地方,可以通過一定的程序向上反映或依法提出行政訴訟。但在沒有做出否決之前,仍然要遵照執行。

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的行政管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在行使這些行政權的過程中,會和學校發生相應的行政法律關係。

(1)教育行政許可權:教育行政機關應行政相對方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教育活動的法律資格或實施某種教育行為的法律權利。各級各類學校的設立都需要教育行政部門的許可。

(2)教育行政處罰權: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的處罰權主要有三種:申誡罰、財產罰和行為罰三類。

申誡罰是教育行政機關對違法相對方的名譽、榮譽、信譽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損害以示警誡的行政處罰,又稱為聲譽罰或精神罰。其主要形式有警告、通報批評等。財產罰是指使被處罰人的財產權利和利益受到損害的行政處罰。主要表現為沒收其不合法占有的財物和金錢,或使其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即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和罰款。行為罰包括責令停止招生;撤銷違法舉辦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取消頒發學曆、學位和其他學業證書的資格;撤銷教師資格;停考、停止申請認定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

案例分析

某文化藝術學院屬教育培訓機構,1994年散發嚴重失實的招生簡章,擅自許諾“招收美術專業四年製大學本科生,學成合格者,頒發畢業證書,可取得國家承認學曆的畢業文憑”,1994年共招收學生90餘人。該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該學院對此事做出深刻檢查,並對要求退學的學生退還全部學費。

評析:本案中,該市教育局是行政主體,是權利人,文化藝術學院違規招生,是行政相對方,違法主體,雙方之間發生的是行政法律關係。該文化藝術學院是經批準成立的教育機構,根據《教育法》,它擁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的權利,但同時負有“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章;……依法接受監督管理”的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國家批準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曆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在該案例中,文化藝術學院擅自擴大其招生範圍,是一種典型的不履行法定義務的違法行為。該市教育局對文化藝術學院違規招生行為處理恰當。根據《教育法》第七十六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員,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因此,該市教育局對文化藝術學院違規招生行為依法行使了行政處罰權。

二、學校參與的民事法律關係

學校參與的民事法律關係主要表現在學校作為法人與社會上的其他組織或個人發生的民事法律關係以及學校與學生(家長)發生的民事法律關係。

首先,對於學校的民事主體資格而言,《教育法》第31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準設立或者登記注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這表明學校具有法人資格,其法人性質屬《民法通則》第50條中的事業單位法人,是具備獨立法律人格參與民事活動的主體。學校作為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對於學校的這些合法權益,應該依法受到民法保護。《教育法》第28條也規定,“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此處所稱“不受侵犯”,除了不受學校之外的其他民事主體的侵犯外,當然包括不受學校在校學生的侵犯,例如,學生不得損壞學校的教學設施使學校的財產權受到侵害、不得以侮辱或者誹謗等方式損害學校的名譽等,如果學生侵犯學等學校的合法權益,依《教育法》第72條、第81條的規定,學校有權要求學生承擔民事責任。

其次,對於學生而言,與學校在民事法律上是人格彼此獨立的主體。但在學生處於受教育者和被管理者的地位時,人們往往忽視了學生是具有獨立人格的民事主體。其實,學生在學校就學期間,在與所屬學校的關係上仍然享有廣泛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如生命健康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財產所有權、知識產權等。與國家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不受學生侵犯一樣,學生的合法權益同樣不應受到學校的侵犯,如果學生的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受到學校侵犯時,學校應向學生承擔民事責任。另外,2002年教育部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也規定學校在實施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學校應依民事侵權行為規則承擔民事責任。

案例分析

適齡兒童、少年不接受義務教育,學校的義務是什麼?

張氏夫婦開了個副食店,生意紅火。由於缺少人手,夫婦倆心想正念初一的兒子學習成績不怎樣,多識幾個字未必能致富,於是讓孩子輟學在家幫忙打點生意。孩子輟學後,學校多次去張家,要求其回校完成義務教育,張氏夫婦置若罔聞。學校把情況反映到鎮政府。鎮政府派人到張家要求子女回校,張氏夫婦仍未加以理睬。在這種情況下,學校向法院起訴,要求張氏夫婦盡義務讓孩子接受義務教育。問:學校這樣的做法對不對?

評析:該案例中,法律關係主體是鎮政府和張氏夫婦。學校與家長是平權型的法律關係,對其無行政管理權,因此沒有起訴家長的義務(不當),法院也不應該受理起訴。鎮政府對張氏夫婦有行政管理權,可對其予以行政處罰並責令送子女就學。如果拒不執行,鎮政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接受義務教育,既是適齡兒童、少年的法定權利,也是法定義務。無正當理由輟學違反義務教育法。該案例中,兒童在法律上不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其父母作為監護人,是法律責任主體,應對其行為負責。《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規定,“經教育仍拒不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的,可視具體情況處以罰款,並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不執行可強製執行。

處理:縣人民法院裁定,對張氏夫婦強製執行接受九年義務教育,責令其立即讓兒子返校上學,並處以罰款1000元。

第三節 學校的權利和義務

一、學校的權利

根據我國《教育法》規定,凡經合法手續設立的學校,具有以下基本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學校權

章程是指學校為保證正常運行,對內部管理進行規範而製定的基本製度,是實行依法治校,提高學校管理水平和效率的重要保證。學校依法製定章程,確立其辦學宗旨、管理體製及各項重大原則,製定具體的管理規章和發展規劃,自主地做出管理決策,並建立、完善自己的管理係統,組織實施管理活動,這是建立現代學校管理體製的重要前提。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權

這是學校的一項最基本權利。學校有權根據自己的辦學宗旨和任務,依據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有關教學計劃、課程、專業設置等方麵的規定,自行決定和實施自己的教學計劃,決定具體課程、專業設置,決定選用何種教材,決定具體課時和教學進度,組織教學評比、集體備課,對學生進行統一考核、考試等。

(三)招收學生權

學校有權依據國家招生法律、法規和主管部門的招生管理規定,根據自己的辦學宗旨、培養目標、任務以及辦學條件和能力,製定本機構具體的招生辦法,發布招生廣告,決定具體數量和人員,確定招生範圍和來源。學校招收學生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其招生簡章和廣告內容必須真實、準確,嚴格按規定履行審核手續。不得製發虛假招生簡章和廣告。

案例分析

湖南嶽陽市9名初中學生因為沒有考上高中,將母校宜登學校告上了法庭。嶽陽市嶽陽樓區人民法院判決宜登學校賠償9名學生8萬多元。這起教學質量糾紛案的起因是該校的招生廣告。在招生廣告中該校聲稱,“90%以上的學生都能夠進入重點中學和大學學習”。提起訴訟的9名學生認為當初就是看了這則廣告後,考慮到該校可能教學質量很高,才交了比其他學校高出很多的學費(每年近6000元)到這裏來上學的。2000年,該校共有18人參加了初中升高中畢業會考。但結果和學校當初宣稱的90%以上的升學率相去甚遠,這18人中,不僅沒有一人考上重點中學,而且沒有一人超過普通中學錄取分數線。在討不到理想說法的情況下,9名學生聯合起來,以違約為由將學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學校退還學費並賠償損失共計17萬元。

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庭認為,學校當初在招生廣告中聲稱的“90%以上的學生都能夠進入重點中學和大學學習”,應該視為一種廣告承諾。但在會考後卻無一人考上高中,因此應該視為校方違約,當初的招生廣告也應該視為虛假廣告。校方應該對學生沒有升入高中負責。但學生沒有升入高中,顯然和自身的努力也有關係,因此學校隻應該賠償部分損失。法院最後判決學校賠償9名學生損失共計8.55萬元。

(四)學籍管理權

所謂“學籍管理”,主要是指學校針對受教育者的不同層次、類別,製定有關入學與報名注冊、成績考核、紀律與考勤、留、降級轉專業與轉係、退學、休學與複學、轉學的管理辦法,並對其實施具體的管理活動。學校根據教育部關於學籍的管理規定,製定相應的具體學籍管理辦法。根據國家有關學生獎勵、處分的規定,結合本校的實際,製定具體的獎勵與處分辦法;並可以根據這些管理辦法,對受教育者進行具體的管理活動。

案例分析

王某等四人,1995年9月4日經考試被某技工學校錄取。錄取前,該學校與四原告家長所在單位分別簽訂了定向招生、分配合同、並收取了各原告學雜費3540元或者4340元。入學後四原告分別進入電工班、廚工班或者維修班學習。1996年4月30日上午原告王某、張某在數學科目考試中抄紙條作弊;1996年5月2日上午原告劉某、馬某在電子技術、機械基礎科目考試中抄紙條作弊。該學校於1996年5月2日公告開除四人學籍。又於1996年5月3日以“××技校(1996)18號”文對王某等四人做出責令退學、注銷學籍的處分決定。該校做出該處分未報告主管部門。四名學生不服該處分,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認為,王、張雖然在考試中抄紙條作弊,但已向學校寫出書麵檢查、承認錯誤,而被告仍做出開除學籍的處罰屬處分過重,侵犯了未成年人受教育的合法權益,而且處分程序違法,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該處分,恢複學籍。被告認為,做出該處分是學校內部的管理行為,技工學校不屬於國家行政機關,原告無權提起行政訴訟。某區人民法院認定該學校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起訴符合行政訴訟法收案範圍,該校的處分程序違法,顯失公正,而且超越職權,判決撤銷該處分決定,限製判決生效後三日內恢複王某等四人學籍。該技校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在這起案例中涉及兩個問題,一是學校是否能作為被告,即學校是否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該技工學校對四原告做出的責令退學、注銷學籍的處理,是學校行使法律授予的行政職權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學生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二是學校是否正確運用了法律,學校的學籍處理認定程序是否合法。學校在這件事情上在程序上違法,在實體上顯失公正。

(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權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學業證書的管理規定,根據自己的辦學宗旨、培養目標和教育教學任務要求,有權對經考核、成績合格的受教育者,按其類別,頒發畢業證書、結業證書等學業證書。學業證書製度是我國的教育基本製度之一。學校作為從事教育教學活動的事業法人,法律授予了學校行使對受教育者頒發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行政權力,這種權力是代表國家行使的在學位、學曆證書方麵的行政管理職權。

(六)聘任並管理教師及其他職工權

學校根據國家有關教師和其他教職工管理的法規、規章規定,從本校的辦學條件、辦學能力和實際編製情況出發,有權自主決定聘任、解聘有關教師和其他職工,可以製定本校的教師及其他職工聘任辦法,簽訂和解除聘任合同,並可以對教師及其他員工實施包括獎勵、處分在內的具體管理活動。教育機構在聘任、獎勵、處分教師和其他職工時,應根據教師和其他職工的職責要求,重點考慮本人的表現及業績。此項權利,是學校實施教育活動的保證,也是學校作為法人被法律所確認的權利之一。

(七)對本單位設施和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權

學校作為其法人單位,對其占有的場地、教室、宿舍、教學設備等設施、辦學經費以及其他有關財產,享有財產管理權和使用權,必要時可對其占用的財產進行處置或獲得一定的收益。同時學校行使此項權利,也應遵守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教育經費投入及學校財務活動的管理規定,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有利於學校發展和實現學校的辦學宗旨,有利於合理利用教育資源,不得妨礙學校教育和管理活動的正常進行,不得侵害舉辦者、投資者等有關權利人的財產權利。

案例分析

2003年經原國家教委決定,成立A市B大學,並在該市郊區某村征得土地500畝,用於修建這所大學。因為當時征地時500畝土地是作為一塊整耕地征用的,後來因為城市規劃需要將此塊地中間修一條馬路,將此500畝地分成東西兩塊。由於基建資金緊張,B大學決定先在西塊土地上進行建築施工,東塊土地暫緩建設一年。B大學用圍牆將東塊土地圍住。某村農民發現B大學有閑置的土地未用,遂將圍牆推倒並在土地上種上莊稼和一部分果樹,B大學領導發現後進行勸阻,農民不聽,於是,B大學決定將推倒的圍牆修複。

修複圍牆後的某天夜晚,農民連夜再次將其推倒,並用拖拉機等工具阻撓B大學再次修複,B大學感到為難,便找某村村委會協商,曉之以理,某村村委會人員稱:雖然征地屬於你們,但此地為空地,農民種種也沒有什麼不對,如你們現在用地,你們要賠償農民種地未收獲前所投資的本錢。B大學自然不同意,協商不成,隻好起訴到法院,要求某村農民撤出被征用的土地。法院判決責令停止侵害行為,退出土地,負責修複圍牆。

評析:在這起案例中,涉及學校對其單位設施的管理和使用權。按《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國家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按一定的手續和程序辦理征地手續,可以享有土地使用權。B大學業經原國家教委批準成立,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其征用某村土地500畝,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征得土地後應當充分合理地利用土地。B大學因基建資金緊張,將東塊土地暫緩建設1年也在《土地管理法》規定閑置年限之內。某村農民進入東塊地圍牆之內進行耕種的行為是侵權行為。因為土地的使用權已歸B大學所擁有,某村已喪失了對此地的占有、利用的權利。因此,無權對東塊土地進行耕種,村委會要求賠償農民的投資本錢沒有法律依據。因此,法院判決責令停止侵害行為,退出土地,負責修複圍牆是正確的。

(八)拒絕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幹涉權

依據《教育法》規定,學校有權“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幹涉”。即學校對來自行政機關(包括教育行政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個人等任何方麵的非法幹涉教育教學活動的行為,有權拒絕和抵禦。

(九)其他合法權益

除前述八項權利外,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性法規,賦予學校民法中規定的一般法人的權利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同時,還包括將來製定的法律、法規確立的有關權利。此項規定,是對學校享有除前述八項權利外的其他合法權利的概括。做出此項規定,有利於將來製定有關教育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學校的辦學自主權。

二、學校的義務

學校的義務是指其在教育活動中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即學校在教育活動中必須做出一定行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為的約束。它根據法律產生,並以國家強製力保障其履行。規定學校的義務,一是為保證學校實現育人宗旨、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需要;二是保障學校相對一方特別是學生受教育權利和教師的合法權益的需要。從深層次上說,它也是權利義務一致的體現。

(一)遵守法律、法規

學校是培養人的社會組織,遵守法律、法規是其必須履行的基本義務。此項義務中的“法律”,包括憲法和國家權力機關製定的法律;“法規”包括國務院製定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教育法》做出此項規定,並不是對《憲法》有關內容的簡單重複。它包括兩層含義:既包括學校在一般意義上的守法,不得違背法律;也包括教育法律、法規、規章中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確立的特定意義上的義務,這些義務與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實現其辦學宗旨有密切聯係。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1)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整個教育教學活動中,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走教育教學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的辦學道路,從德、智、體等方麵全麵教育、培養學生。

(2)要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努力改善辦學條件,加強育人環節,保證教育教學活動和培養學生的質量達到國家的教育教學質量要求,並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1)學校自身的行為不得侵犯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如不得克扣、拖欠教職工工資,不得拒絕合乎入學標準的受教育者入學,尊重學生的受教育權,包括學籍權、學曆、學位證書權、上課權。

(2)當教育機構以外的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侵犯了本校學生、教師及其職工合法權益時,學校應當以合法方式,積極協助有關單位查處違法行為的當事人,維護其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所謂“適當方式”,是指學校通過設立“家長接待日”“家長會議”“教師家訪”等合法的、正當的方式,保障家長及其他監護人、學生本人的知情權。但不得采取“考試成績排隊”“公布學生檔案”等非法的、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方式進行。所謂“監護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父母沒有監護能力或者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時,由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或者所在基層組織擔任監護人。所謂“提供便利”,一是學校不得拒絕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學業成績、在校表現等情況的請求;二是學校應當提供便利條件,幫助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行使此項知情權。學校在履行此項義務時,要特別注意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隱私權、名譽權等合法權益。

案例分析

2006年5月,某小學進行了期中考試。三年級某班主任將學生考試成績進行了排榜。該班女生張某原來是班級尖子生,成績一直名列前茅。但是這次期中考試卻排在中遊。班主任在全班同學麵前,公布排榜名次時,不問青紅皂白,嚴厲地批評了張某。張某因為媽媽住院而影響學習成績自覺委屈,老師當麵批評使她抬不起頭。孩子回家後,神情沮喪、少言寡語,茶不思飯不想,躲進自己小屋不出來,並告訴父母她不想念書了。家長因此向學校提出申訴,認為老師排榜行為客觀上造成孩子沉重的精神負擔,傷害了孩子自尊心,侵犯了孩子名譽權。並依據《教師法》第8條,教師應履行“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智等方麵全麵發展”的規定,要求學校對班主任進行批評教育並公開向學生道歉。

學校接受張的家長申訴書後,找學生、老師進行核實。確認家長反映情況屬實。學校認為:該班主任考試排榜行為違反了《教育法》第3章29條4款“學校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和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和《教育法》第42條3款:“受教育者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以及《教師法》第8條第4款教師應“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之規定,構成了侵害學生的知情權和名譽權。責令班主任撤銷排榜並向學生本人及家長賠禮道歉。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學校是公益性機構,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權利,同時應按所入學校的不同性質依照有關規定繳納一定費用。學校應當按照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收費規定,確定收取學雜費的具體標準,不得巧立名目,亂收費用,甚至把辦學當作牟利的工具。同時,收費項目應向社會公開,接受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維護辦學機構的公益性質。

(六)依法接受監督

這項義務是指學校對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依法進行的檢查、監督以及社會各界依法進行的監督,應當積極予以配合,不得拒絕,更不得妨礙檢查、監督工作的正常進行。這是學校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和獨立法人應承擔的法定義務。特別是符合《教育法》確立的“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原則的基本要求,有利於促進學校自覺地把教育教育和管理活動置於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之下,全麵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

第四節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近幾年來,因學生傷害事故而引起的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逐年增多,成為人們普遍關注的社會熱點問題。學生傷害事故及其所引發的學校法律糾紛也越來越多,許多學校在出現了學生傷害事故後常常表現出不知所措,要麼為了息事寧人而以犧牲學校或教師合法權益為代價,要麼不恰當地維護學校或教師權益而導致事態難以收拾。正確處理好學生傷害事故賠償案件,理清學校在案件中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對於保障我國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和平等地保護學校、學生合法權益,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管理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學生傷害事故的概念

學生傷害事故一般是指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活動或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權受到損害,導致其受傷、殘疾或者死亡的人身傷害事故。學生傷害事故既是一個時間概念,也是一個空間概念,不能把兩者割裂開來。把學生傷害事故僅僅理解為“學生在學校期間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在學校管理下的學生所發生的事故”或者就是“校園內發生的事故”等,都是不全麵且不科學的。學生傷害事故可能發生在校園內,也可能發生在校園外;可能發生在教學上課期間,也可能發生在放學及下課期間;還可能發生在寒假、暑假期間。關鍵要看是不是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範圍之內。

二、學生傷害事故的特點

學生傷害事故與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及勞動安全事故等相比,具有自身的特點:(1)絕大多數學生傷害事故的受害者為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學生,學生活潑好動的天性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2)事故的處理涉及多方利益。往往牽涉到學生、學生家長、教師、學校以及校外有關部門等多方關係。(3)獨生子女的增多為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帶來巨大壓力,因學生傷害事故常常引發學校教學和管理秩序的混亂。(4)教育經費不足使學校難以承受賠償費用。

三、學生傷害事故的構成要件

從法律角度分析,學生傷害事故必須具備五個構成要件:

(1)受害方必須是學生。即在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製學校(包括中小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和高等學校)中全日製就讀的受教育者。幼兒園內的幼兒、其他教育機構的學生及在學校注冊的其他受教育者發生傷害事故,嚴格意義上不屬於學生傷害事故,但可以參照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方式予以處理。

(2)必須有傷害結果發生。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這類傷害不僅僅指身體的直接創傷或死亡,也包括精神上的傷害。

(3)必須有導致學生傷害事故的行為或者不可抗力。導致傷害結果的原因可以是不可抗力,但更多的是行為,既包括學校領導、教師或者其他管理人員的行為,也可以是學生自身及其他學生的行為。同時,來自校外突發性、偶發性或者其他形式的侵害也是導致學生傷害事故的原因之一。

(4)主觀方麵,絕大多數是過失,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是故意。

(5)從時間和地點上看,傷害行為或者結果必須有一項是發生在學校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指導、保護等職責的期間和地域範圍。

四、學生傷害事故的種類

(一)學校責任事故

學校責任事故是學校由於過失,未盡到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而造成學生的傷害事故。包括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有明顯的不安全因素;學校的管理製度存在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學校教職工在履行教育教學職責中違反有關要求及操作規程;學校組織課外活動時未進行安全教育或未采取必要的防範措施;學校統一提供的食品、飲用水不符合安全及衛生標準等。

(二)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是指學生在正常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生的傷害事故。它包括由於自然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生特異體質、疾病,學校和學生自身不了解或難以了解而引發的事故等。

(三)第三方責任事故

第三方責任事故是指學校本身提供的各種場地設施和教育教學過程沒有問題,而是由第三方的原因導致的傷害事故。它包括校外活動中,場地、設施提供方違反規定導致學生傷害事故;學生明顯違反校規而對其他學生造成的傷害事故等。另外,從事故原因角度也可以將學生傷害事故分為教育活動事故、學校設施事故及學生間事故。

五、學生傷害事故的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違法行為人或違約行為人對其違法或違約行為依法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後果。法律責任分為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三類。學生傷害事故的民事責任是一種侵權的民事責任,不是違約或者其他民事責任。侵權的民事責任是指侵權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和人身權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在學生傷害事故中,法律責任承擔的主體通常有學校、學生及監護人、第三人等。

(一)學校責任

學校責任是指由於學校或者從事職務行為的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的過錯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導致學生傷害事故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一直以來,由於法學研究和司法實踐對學校責任理解的泛化,一旦出現學生傷害事故,往往被認為是由於學校在教育管理上並不“盡善盡美”所致,並由此認定學校應對此承擔一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學校事故責任認定不清,不論對學校和教育工作者的積極性,對教育改革和發展,還是對法律精神的捍衛和法治國家建設都將帶來嚴重的消極影響。因此,對學生傷害事故中學校責任和賠償範圍做出科學界定,即對校方過錯作科學認定,已成為正確解決類似法律糾紛的一個核心問題。可喜的是,《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出台後,對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責任作了規定,基本上明確了學校的責任範圍。依據規定,下列行為學校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1)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2)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製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4)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5)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6)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7)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8)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9)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10)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製止的。(11)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12)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另外,在發生不可抗力、校外侵害、學生自殺、自傷,及具有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沒有履行相應的職責、行為措施存在不當等情況的,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除此之外,學校對其他學生傷害事故無須承擔法律責任。這樣一來,以往那種凡是出現學生傷害事故學校無一例外都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觀念和做法可望得到較大改善,從而有利於學校的生存與發展。

在民法的理論中,法人應當對其法定代表人以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承擔相應的替代責任。即當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教職工在執行職務時致人損害,應當由作為法人的學校作為賠償義務的主體,對工作人員的致害行為承擔責任。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也提到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換言之,教師的職務行為應由學校承擔替代責任,而職務外的行為,如教師課外補課造成的學生傷害等,由教師自行負責。

一般情況下,判斷教師的行為是否屬於職務行為,一般要從以下幾個方麵綜合考慮:(1)造成損害的行為是否發生在執行職務過程中。(2)造成損害的行為是否發生在執行職務的工作場所。(3)造成損害的行為是否以完成工作任務為目的。(4)造成損害的行為是否為行為人所屬學校利益的作為。(5)造成損害的行為是否為行為人所屬學校明示或知曉。(6)學校是否有權對行為人造成的損害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製止。

(二)學生及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的責任

學生及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的責任是指學生及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由於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而應承擔的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麵:(1)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製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2)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3)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4)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5)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6)學生自殺、自傷的。

從法的角度明確規定了學生及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在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當中的法律責任,既有利於學生及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提高安全意識,減少事故發生,也有利於發生事故後責任的認定,有利於學校教育教學工作。

(三)第三人責任

第三人責任是指學校及受害方之外的主體由於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而應承擔的責任。第三人責任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在學校安排學生參加的活動中,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而應承擔的責任;二是在校學生由於過錯給其他學生造成傷害事故而應由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承擔的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其責任並非一定是某類責任主體單獨承擔的,也可能是兩類甚至三類主體共同承擔。這就涉及責任的有無及責任的大小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就應當根據三類主體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關係及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來分擔。

案例分析

北京市豐台區一小學12歲的學生王某在上體育課踢球時被同學李某不小心踢傷腿部,王某的父親認為兒子的同學李某和學校對此事故存在過錯,遂代兒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及學校支付醫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3萬餘元。

王某的父親代兒子起訴稱,兒子是被告小學的學生。2009年4月22日上午,兒子在學校上體育課期間,在征得體育老師同意後,和其他同學一起到足球場踢足球。在此期間體育老師並未在足球場進行現場指導和監督。在踢球過程中,兒子的同學李某將兒子的小腿踢傷,經診斷為右脛骨骨折。王某的父親認為學校和兒子的同學李某均對此事故存在過錯,因此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和學校支付醫療費、誤工費、後續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3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事發時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危險有一定的判斷和認知能力,其進行鏟球是事發的起因。李某踢到王某腿部致其受傷事發突然,並非故意所為。關於校方的責任問題,本案中,事故發生在體育課,此時學校負有組織、管理和保護學生的職責。學校體育教師對男生正在進行的有一定風險性的足球運動沒有進行監督,對王某的危險動作沒有及時發現並製止,故學校對其疏於管理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本院確定王某、李某、學校各自承擔的比例為40%、30%、30%。據此,法院做出判決。豐台法院一審判決學校賠償王某醫療費等經濟損失5568元,判決李某的父母賠償王某醫療費等經濟損失5568元。

學校教師對在校的學生有注意的義務與保護的職責。學校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的致害行為,可以表現為直接的行為,如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毆打、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人身損害,也可以表現為未盡保護職責,如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發現學生的危險行為不予製止,或預見到危險性的行為不理會。教師的職務致害行為不由本人直接承擔責任,學校作為法人組織代替教師承擔責任。在本案中,體育課屬於學校戶外的活動課,學生要求進行激烈的足球運動時,教師應預料到足球運動的激烈對抗性,可以預見其受傷的可能性,教師應做好管理工作以降低受傷的可能性,具體表現在教師應向學生講解足球運動的危險性,組織學生進行熱身活動,活動過程中對活動進行監督等等。本案中,教師沒有在現場監督,學校應對其疏於管理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學生傷害事故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

所謂“歸責”,即確認和追究侵權行為人的法律責任。歸責原則是指以何種根據確認和追究侵權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它所解決的是侵權的民事責任的基礎問題,同時也是法院判罰的標準。我國學生傷害事故中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公平責任原則。在特定教育契約合同中也采用無過錯原則判定。在當今複雜多樣的學生傷害事故中,單一的歸責原則已不能很好地解決所有的案件,多元歸責原則體係是現代民事法律的發展趨勢。但多元歸責原則體係中,必然有一種歸責原則居於主導地位——普遍、絕大多數的校園侵權必須依該歸責原則進行責任認定,該原則被稱為一般歸責原則。在學生傷害事故中,過錯責任原則為一般歸責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公平責任原則為補充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為特殊歸責原則,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下適用。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侵權人行為的主觀過錯作為歸責根據的歸責原則,即學校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的前提是,學校有過錯才承擔賠償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承擔相對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2010年7月1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9條“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因此,對於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發生的傷害事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推定原則是指不是由受害人舉證證明,而是從損害事實本身推定加害人有過錯,並據此確定加害人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認同過錯推定原則在傷害事故中的判決的學者認為,由於未成年學生心理和生理上的特點,難以對事故發生的情形準確地加以描述,其次學校作為管理學生的一方,更容易獲得主動的證據,如果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原則來處理,顯然對未成年學生一方有失公允。根據2010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我們可以得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8周歲)在學校受到不法侵害的,可以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學校在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推定學校有過錯,而承擔賠償責任。

公平責任原則一般是適用於雙方均無過錯的情況,由法院根據公平原則決定責任大小。在學生傷害事故案件中,有時學校無責任,但基於道義和公平原則,也會對受傷害的學生進行一定數額的補償。

案例分析

今年15歲的小濤原是全日製寄宿學校南昌少春中學高一(2)班的寄宿生。一天下午,小濤利用課間活動的時間打籃球,結果不慎摔倒,造成右徑腓骨骨折。小濤的父母認為,少春中學疏於管理,應該負有責任。於是一方麵向學校打報告要求休學一年,一方麵要求學校支付小濤的醫療費並退回學費和擇校費。但少春中學認為小濤的傷是他自己在打籃球時上籃造成的,並沒有和其他同學發生碰撞,學校也及時派人將小濤送到醫院醫治。在整個過程中學校都不存在過錯,所以不承擔責任。於是,雙方爭執不下,小濤的父母終於將少春中學告上了法庭,要求學校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共計4萬餘元。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體育運動中遭受意外損傷可以說是不可避免,但體育運動依然是國家鼓勵發展的一項增強人民體質的事業,而且對正處於生長發育階段的學生尤為重要。所以不能因為人們執意從事可能帶來損傷的體育運動而認定為主觀過錯。本案原告小濤年滿14周歲,完全可以參加籃球運動,而對於發生在極短時間內的運球、投籃等連續性動作中的損傷,小濤不可能預見到,一般人也不能預見,所以小濤對自己受到的傷害不負有過錯責任。

籃球運動是自由的集體運動,學校所應該做的是教導而不是監護,是提供符合標準的運動場所,而原告無證據證明少春中學提供的運動場地有瑕疵而導致小濤受傷,所以少春中學對小濤的損傷亦不承擔過錯責任。由於原、被告雙方對小濤的損傷無過錯,所以本案適用民法中的無過錯公平原則,小濤因損傷產生的損失,雙方各承擔一半。遂判決南昌少春中學賠償小濤1.5萬餘元。

七、學生傷害事故的防範措施

不論是從理論還是從實踐看,學生傷害事故大多是由於各方的過錯造成的。既然存在過錯,就存在減少甚至消除過錯的可能;即使是沒有過錯方的學生意外傷害事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防範意外發生的可能。因此,全麵、深入地剖析學校事故的防範舉措,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進一步完善學生傷害事故法規

(1)提高立法的層級定位,如果能夠上升到行政法規,更為有利,因為處理傷害事故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一些教育以外的一些關係,也涉及人身和財產關係,這些規章難於做出有效的規定。(2)處理辦法在程序的設計上應當建立一個從事故發生到處理的完整程序。(3)處理辦法中可進一步加強和體現人文關懷的精神,促進學校增加對學生的關心和愛護。(4)根據立法目的,還應當建立進一步的製度保障。

(二)堅持以防範為主的處理方針

鑒於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後對學生本人及學生家庭所帶來的巨大不幸和對學校、社會帶來的不良影響,一定要把立足點放在事故的防範上,盡可能地減少和避免事故的發生。具體對策包括:(1)要在學校、教師、家長中大力強化事故防範意識,切實落實各項安全保護措施;(2)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學校設備。很多事故的發生,都與學校的設備陳舊有關。然而解決這一問題,隻有通過增加教育投入的方式才能解決。(3)加強教師工作責任心,端正教育思想,增強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選擇正確的教育方法,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

(三)爭取社會支持和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學校事故的發生以及不能妥善處理,有時也與社會對學校的關心、支持程度有關。如學校的周圍環境不當,就很可能會引發事故;事故發生後有關部門消極介入甚至坐視不管,會給事故的解決增加難度。在事故發生前與社會各方麵充分溝通預防事故發生、事故發生後及時溝通以防止事態擴大,都是十分必要的。另外,由於學校一直以來辦學經費都比較緊張,而有些學生傷害事故所引發的巨額賠償直接影響到學校特別是中小學校的生存與發展。因此,有必要參加學校責任保險,把由於學校疏忽或過失造成的學生的人身損害,在法律上應由學校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轉移到保險公司身上,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轉移學校教育風險,是走出學校麵臨的學生傷害事故困境的一條出路。

(四)對在校學生進行係統的遵紀守法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

學校應當結合入學教育、安全教育日、法製教育課、班會、展覽等多種形式,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對在校學生進行係統的遵紀守法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學校應當會同公安、消防、交通部門組織師生開展火災等自然災害和交通事故等其他意外事故的逃生避險及自救互救訓練,提高自我保護能力。有條件的學校應當開設遊泳課,組織學生學習水中自救互救技能。但學生在校期間,未經學校組織,禁止到江河湖海、山塘和水庫洗澡或者遊泳。

測試題

一、選擇題

1.我國教育法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 )取得法人資格。”

A.批準登記或登記注冊之日起

B.批準登記之日起

C.登記注冊之日起

D.辦理執照之日起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規定,依法保證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的責任人是( )。

A.當地政府

B.被監護人本人

C.戶籍所在地學校

D.其父母或者法定監護人

3.戶籍在某市的小亮要在本地上學,他應該選擇( )。

A.戶籍所在地的任意學校入學

B.家庭住址所在地的任意學校入學

C.戶籍所在地就近入學校

D.家庭住址所在地的學校考試入學

4.學校應當對學生傷害事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的是( )。

A.地震、雷擊、台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B.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C.未對學生進行相對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就組織學生進行活動的

5.學校不應當對學生傷害事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的是( )。

A.組織或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其他運動的

B.學生自殺、自傷的

C.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該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的

6.學生或未成年學生監護人對學生傷害事故自行承擔責任的是( )。

A.學生在校園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B.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C.在對抗性或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7.學校應當對學生傷害事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的是( )。

A.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B.在學生自行上學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C.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8.學生人身損害由致害人承擔相應責任的是( )。

A.因學校教師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所導致的

B.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的

C.在放學後,節假日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三、簡述題

1.在自習課期間,某教師讓某同學到商店購物,學生在途中發生車禍或其他惡性事件,試分析相關責任人依法承擔的相應責任。

2.學生在課堂上違紀,被老師趕出課堂,並令其在班級門外站立,下課後老師發現該同學已無蹤影,後證實該生自行離校後在校外被人打傷住院了。分析相關責任人依法承擔的法律責任。

四、案例分析題

1.某學校學生人數嚴重超標,每班超出標準30人,全體學生集中在一棟教學樓內上課。教學樓本來有兩個樓梯供師生使用,但為了方便管理,其中一個樓梯被長期封閉,樓道裏也沒有應急燈。有天晚上突然停電,當下晚自習的學生走到二樓時,一名學生惡作劇地喊了一聲“地震了”,結果造成嚴重擁擠,有些學生被擠倒,受到踩壓,造成多名學生受傷的嚴重後果。請用教育法律知識分析這一事件中的相關法律責任。

2.四川某小學的學生在課間休息時,經常在學校空置的教室內玩耍。下午1時40分左右,學生玩耍的教室房頂突然坍塌,造成1人死亡,3人重傷,18人不同程度的傷害。事故發生後,學生得到及時的救治。所有受傷學生病情得到穩定。請分析本案的責任類型及承擔的法律責任。

3.某市民辦學校,由於場地不達標、消防未通過、法人資料缺少等諸多原因,導致了辦學條件不具備,為此,區教育局拒絕給該校發放辦學許可證。然而,在開學之初,投資方卻無視教育行政部門的勸阻,大張旗鼓違法招生和辦學。由於該校學費相當便宜,所以有很多家長將孩子送到該校讀書,生源充足。幾天後,區教育局對該校進行例行檢查時,發現諸多問題,並給該校下達了整改通知書,指出該校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辦學的行為係屬違法,並要求整改完成後於13日內交齊、辦理辦學許可證的各項證照與資料,否則將發通知責令停辦。請根據教育法律法規分析上述材料中辦學者的行為是否合法,並分析材料中教育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

4.市第一小學三年級兩名學生(均為9歲)在課間休息時,在操場上相互嬉鬧,學生張三將學生李四摔倒在地,致使李四脊椎受傷,當時,李四下肢不能活動。其他同學將此事報告了班主任張老師,張老師立即與李四的家長取得聯係,要求其迅速前往學校處理此事。家長來到學校後,立即將李四送往醫院治療。李四住院治療26天,共花醫療費用8674元。出院後,李四的右腿仍行走不便。李四的父母遂以李四作為原告,將張三的父母、其所在學校列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賠償之訴。請問:在本材料中,學校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請說明理由。

5.市第一小學一年級的學生在學校的倡議及班主任老師的指導下,成立了“學雷鋒活動小組”,共有成員12人,均是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星期天,該小組組織全體成員去一個“五保戶”家做好事,事前未告知班主任及學校。不料,在打掃衛生的過程中,女生小麗在擦洗房間的玻璃時,失足從椅子上摔下來,造成左腳骨折。事後,小麗的父母要求學校賠償部分醫藥費。但學校認為小麗摔傷是她自己不小心所致,與學校無關。請問:(1)小麗摔傷,學校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為什麼?(2)小麗的監護人是誰?監護人在本案中是否有過錯?為什麼?(3)你認為學校有必要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嗎?

6.市公立小學新校區開始招生報名,當市民李先生來到現場,將戶口簿交給工作人員時,工作人員卻讓他出示工作證。李先生很奇怪,詢問原因,工作人員告訴他,此次招生隻招市委、市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的子女。李先生又問:“那為什麼不招別的學生呢?”工作人員答複:“我們新校區主要解決市委、市政府工作人員子女就讀難的問題,今年隻開4個班,資源有限。”請問:該校的做法合法嗎?為什麼?

第四章 教師管理法律製度

本章導學

振興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興教育的希望在教師。1993年10月3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頒布,對教師的地位和權利進行了詳細的規定。該法的頒布和實施對建設一支師德高尚、業務精湛、結構合理、充滿活力的高素質專業化老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產生了積極、深遠的影響。本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規定為基礎,介紹了教師的地位、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有關教師的主要法律製度,剖析了教師和學生的法律關係。通過本章的學習,同學們可以理解老師職業的特殊性,明確教師的權利和義務,從而在法律層麵對教師工作有一個新的認識。

案例導航

教師王某在學校放學後,義務為其班級學生張某補習數學,但張某心不在焉,並多次頂撞老師,情急之下,王老師掐了張某的臉。事後,張某父親大鬧學校,辱罵王某,並帶來當地電視台記者進行采訪、曝光,大肆渲染。區教育局迫於媒體壓力,局長當即拍板:對王某馬上解聘,並賠償學生張某損失費3000元,同時要求該校有關領導做嚴肅檢查,並通報全市各級學校就此事展開討論,自查反省,引以為戒。

請結合相關教育法律法規,分析該案例。

第一節 概述

一、教師的概念與法律地位

(一)教師的概念

1993年10月31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賦予“教師”特定的法律含義。該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這就是教師的法律概念。這一概念包含以下幾層含義:

(1)教師是專業人員,這是就教師的身份特征而言的。如同醫生、律師一樣,教師是一種從事專門職業活動的專業人員。必須具備專門的資格,符合特定的要求。主要有三個條件:一是教師要達到符合規定的學曆;二是教師要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三是教師要符合與其職業相稱的其他有關規定,如語言表達能力、身體狀況等。教師必須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2)教師的職責是教育教學,這是就教師的職業特征而言的。隻有直接承擔教育教學工作職責的人,才具備教師的最基本條件。否則,就不能認為是教師。比如,學校中不直接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未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行政管理人員、後勤服務人員、校辦產業公司人員、教學輔助人員等,就不能認為是教師,而分屬教育職員或其他專業技術職務係列。需要指出的是,在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承擔其他職責的同時,也承擔教育教學職責,並達到教師職責的基本要求的人員,也可以認為是教師。

(3)教師的使命是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這是就教師的工作目的而言的。教師所有教育教學工作必須服務於這個目的,並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

(二)教師的地位

1.教師的社會地位

教師的社會地位是由經濟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位等多因素構成的總體性範疇。其中經濟地位決定了教師的職業聲望、職業吸引力以及教師從事該項職業的積極性和責任感;政治地位體現了社會對教師的評價以及教師在政治上應享有的各種待遇;文化地位體現了教師在社會文化、觀念、道德等構成的綜合形態中的地位。

在人類社會發展的不同曆史階段,由於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不同,政治經濟製度的性質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教師所處的地位是不同的。古代社會教師的社會地位具有複雜性。一方麵官學教師的社會地位較高,不少有識之士極力倡導尊師重教,而另一方麵普通教師尤其是私學教師的社會地位缺乏保障。統治階級推崇擁戴那些亦官亦師或有錢有勢的名師大儒,而廣大的普通教師,特別是私學教師在社會上屬於受壓迫受剝削的行列,這種狀況一直延續到建國前夕。

西方資本主義社會,教師成為被資產階級雇傭的腦力勞動者,他們處於被統治階級壓迫的地位。馬克思在其《剩餘價值理論》中明確指出,在當時資本主義社會的學校裏,教師對於學校的老板,可以說是純粹的雇傭勞動者,老板用他的資本交換教師的勞動能力,通過這個過程使自己發財。20世紀中期以後,由於認識到了智力投資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一些發達國家對教師采取了較為“開明”的政策,積極培養,選拔教師,使教師的社會地位和物質待遇有所提高。

我國社會主義製度的建立,使教師從根本上擺脫了受剝削、受奴役的境地,成為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一支重要力量。新中國成立後,在黨和政府的重視和關懷下,教師的社會地位得到了明顯的提高。尤其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和政府把教師視為四化建設的寶貴財富,進一步落實知識分子政策,並采取了一係列切實有效的措施,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比如提高教師工資水平、確立教師節、頒布保障教師合法權益的法律、設立“中小學、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等。1986年頒布的《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國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改善教師的物質待遇,對優秀教師給予獎勵。”我國的《教師法》專門就教師的權益、待遇作了具體規定。這為提高教師社會地位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教師地位的提高既受政治經濟製度的製約,又受生產力水平等因素的製約。由於我國生產力水平還較為落後,加之教師隊伍的龐大等因素,我國教師的經濟地位和物質待遇等方麵還有不盡人意之處。與國民經濟的其他行業相比,工資收入還有待提高,教師工資被拖欠的現象也較為嚴重。要從根本上解決教師經濟地位問題,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

2.教師的法律地位

(1)教師的職業性質。對於教師職業性質的定位主要是看其是否具有專業性。對此,人們的認識經曆了一個漫長的發展變化過程,直到現在仍存有分歧。古代社會,由於教育的水平較低,傳授知識有限,人們普遍認為教師就是有知識的人,隻要有知識就可以當教師。現代學校出現後,由於受教育者人數增多,教學內容不斷增加。人們認為有知識同時掌握所教學科知識並懂得如何教的人,才能當好教師。人們對於教師職業有了一定認識。

現代社會,職業門類固然很多,但並非所有的職業都具有專業性,這需要以一定的標準加以衡量。一般認為這些基本標準涉及的主要內容有:①職業人員是否運用專門的知識與技能,具有不可替代性;② 是否經過長期的專業教育和訓練;③是否享有相當的獨立自主權;④是否具有自己的專業團體和明確的職業道德;⑤是否具有重服務、非營利的觀念。1966年10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發表的《關於教師地位的建議》明確指出,“教育工作應被視為專門職業。這種職業是一種要求教師具備經過嚴格並持續不斷的研究才能獲得並維持專業知識及專門技能的公共業務。”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采納了這一建議。從我國的現實情況看,教師工作是一種專門的職業,隻有經過嚴格培養和專門訓練的人才能勝任。教師職業作為一種專門職業,具有不可替代性。

(2)《教師法》對教師身份的規定。對於教師的身份定位,不同國家有不同規定,從世界範圍講,大致有公務員、雇員、公務員兼雇員三種類型。一些國家如法、日等國將公立學校教師規定為國家公務員,由政府任用,享有公務員規定的各項權利,基於教育者地位,還享有諸如教員會議權、教育自由等特殊權利。與此同時,也要履行與公務員身份相應的義務。世界上幾乎所有的私立學校教師均屬於雇員身份。也有一些國家的公立學校教師屬於公職雇員。比如德國公立學校的兼職教師以及暫時尚未達到公務員任命條件的一些專職教師即屬公職雇員教師。他們雖不享有聽證權、申訴權、行政訴訟權等公務員教師特有的一些權利,但也不可隨便解約。還有一些國家如英、美等國公立學校的教師則兼有公務員和雇員雙重身份。一方麵,基於公務員身份,他們享有公務員法律規定的各項權利;另一方麵,基於雇員身份,他們又具有契約中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根據我國現行的《國家公務員條例》,教師不屬於國家公務員行列。根據《教師法》的規定,“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這種定位既不同於傳統的自由職業者,也有別於國家公務員,是一種專業人員。作為專業人員,教師必須符合專門規定的相應條件,同時也享有一定的專業自主權。教育教學、教書育人是教師的基本職責。

(3)從教師與教育行政機關的關係看教師的法律地位。教師與教育行政機關之間是行政管理者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教育行政法律關係。這種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地位是不對等的。作為法律關係主體一方的教育行政部門是代表著國家並以國家的名義來行使管理職權的,居於主導地位。教育行政機關正是通過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來規範教師的教育教學行為,維護教師合法權益。其主要職責是:①合理配置教師,製定教師培養、培訓規劃。②認定教師資格,依照國家規定舉行教師資格考試。③管理、使用教育經費,保證教師的教育教學工作條件;④受理教師的申訴。對於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提出的申訴,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後,在對申訴人的資格、申訴條件審查的基礎上,分別情況,做出處理。⑤確定教師考核的標準及方法,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⑥對教師進行獎懲。⑦ 保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維護學校、教師的合法權益。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教師應認真執行教育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和指示,並對教育行政機關的工作予以監督。當教師認為當地教育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教師法》規定享有的權利時,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申訴,並可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4)從教師與學校的關係看教師的法律地位。教師與學校的關係主要表現為任命製、聘任製等形式。西方許多國家表現為一種雇傭關係。學校在其權限範圍內,可以決定教師雇用和解雇,向教師布置任務,監督評價教師的工作;教師在任用期限內享有教育自由權以及公民應享有的權利。對於校方侵害教師權利的行為,教師可依法提出申訴。①我國傳統上實行任命製。目前我國正在進行教師任用製度改革。《教師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製。”我國《教育法》規定,學校有權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就我國教師任用現狀看,我國學校與教師之間的關係不是雇傭關係,而是聘任或任命的關係。②對於學校而言,有權對符合條件的教師進行聘任;有權組織管理教師的教育教學活動,對教師實施包括獎勵、處分在內的管理活動;有權對在聘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工作成績進行考核,為教師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等提供依據。學校應為教師的教學、科研、社會服務及進修提高提供相應的條件。對於教師而言,必須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要從學校大局出發,服從學校安排。但基於教師勞動的特殊性,學校對教師必須加以合理使用,要給予教師一定的自主權,充分發揮其工作主動性和創造性。教師認為學校侵犯其教學科研、職務聘任、民主管理、工作條件、培訓進修、考核獎懲等方麵合法權益的,或者對於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做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

二、教師的權利

(一)教師權利的含義

教師在法律上的權利分為兩部分,一是教師作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權利,二是教師作為教育者的權利。作為普通公民,教師享有《憲法》所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如公民的政治權利,宗教信仰自由,社會經濟權利,文化教育權利等。作為專業人員,教師在從事教育教學活動中有其特殊的權利。這是一種職業特定的法律權利。而我們這裏所談的教師權利是針對教師的職業權利而言的。

教師權利,是指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依法享有的權益,是國家對教師能夠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以及要求他人相應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的許可與保障。法律上的教師權利包括教師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以及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當教師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訴諸法律,要求確認和保護其權利。

(二)教師的基本權利

關於教師的權利,我國《教育法》規定,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我國《教師法》對此作了具體規定。依據《教師法》規定,我國教師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教育教學權

教師有權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這是教師的最基本權利。作為教師,有權依據其所在學校的教學計劃,教育工作量等具體要求,結合自身教學特點自主地組織課堂教學;有權依照教學大綱的要求確定其教學內容、進度,不斷完善教學內容;有權針對不同的教育教學對象,在教育教學的形式、方法、具體內容等方麵進行改革和實驗。任何人不得非法剝奪在聘教師行使這一基本權利。而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人不得享有這項權利。雖取得教師資格,但尚未受聘或已被解聘的人員,此項權利的行使處於停頓狀態,待任用時方能行使這一權利。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依法解聘教師的,不屬於侵犯教師權利的行為。

2.科學研究權

教師有權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發表意見。這是教師作為專業技術人員所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作為教師,在完成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的前提下,有權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撰寫學術論文、著書立說;有權參加有關的學術交流活動,參加依法成立的學術團體並在其中兼任工作;有權在學術研究中發表自己的學術觀點,開展學術爭鳴。教師在行使此項權利時,要注意處理好教學與科研的關係,使之相輔相成,更好地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3.管理學生權

教師有權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這是與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的主導地位相適應的一項基本權利。作為教師,有權根據教育規律和學生的身心發展特點,因材施教,有針對性地指導學生的學習,並在學生的升學、就業等方麵給予指導;有權對學生的思想品德、學習、文體活動、勞動等方麵給予客觀公正的評價;有權運用正確的指導思想和科學的方式方法,使學生的個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發展。教師在行使管理學生權時,要注意加強對學生的各方麵管理,將關心愛護學生與嚴格要求相結合,促進學生德、智、體等方麵全麵發展。

4.獲取報酬待遇權

教師有權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這是教師的基本物質保障權利。教師的工資報酬,一般包括基礎工資、職務工資、課時報酬、獎金、教齡津貼、班主任津貼及其他各種津貼在內的工資性收入。福利待遇主要包括教師的醫療、住房、退休等方麵的各項待遇和優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作為教師,有權要求所在學校及其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教育法律、教師聘任合同的規定按時足額地支付工資報酬;有權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要動員全社會力量,采取有效措施,依據法律的規定,切實保障教師這一基本權利的行使。

案例鏈接

安徽合肥紅星機械廠子弟學校教師殷宗印,因不服學校以“聯考”成績差為由扣罰其浮動工資、獎金,於1998年9月16日,將紅星廠及子弟學校告上法庭。“聯考”是指紅星廠和附近企業的子弟學校約定的聯合考試,每學期舉行一次,學校依據學生成績對授課教師進行獎懲,並排名次,決定課時多少。“聯考”風刮起後,一些教師為獲取獎金或避免處罰而搶占課時、搜羅資料、競猜考題,使學生負擔加重,積極性受挫。而教師人人自危,有的把素質教育拋擲腦後。

學校以“聯考”成績為由扣罰教師工資、資金合法嗎?

5.民主管理權

教師有權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這是教師參與教育管理的民主權利。是憲法中所規定的“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的具體體現,有利於調動教師參政議政的自覺性和積極性,發揮教師的主人翁作用,加強對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工作的監督。作為教師,有權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等組織形式以及其他適當方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討論學校改革、發展等方麵的重大事項,保障自身的民主權利和切身利益,推進學校的民主建設。以教職工代表大會形式為例,教師的參與管理權體現在以下方麵: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規劃、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討論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製度;討論教職工的住房分配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的一些福利事項;監督學校管理工作。教師在行使民主管理權時,應注意遵循民主集中製的原則,並充分發揮自己對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工作的監督作用。

案例鏈接

高老師在某縣一中任教長達25年,先後獲市先進教師、特級教師等稱號。1997年7月,因他對學校亂收費不滿,向有關部門提意見,如實反映了學校存在的問題,學校領導一氣之下將其解聘。一天,校長項某突然對他說:“因工作需要,學校決定不用你,這事我跟縣教委說過幾次了,你去教委吧!”高老師問項某為什麼要解聘他,項某不耐煩地說:“沒啥說的。”當天,高老師到縣教委,縣教委說:“一中是校長負責製,不用你,我們也沒辦法。”接著,高老師帶著材料到有關部門申訴。縣委組成調查組展開調查。後來,調查組形成初步意見:高老師仍回一中上班,但必須“對過去有一個認識,對將來的工作有一個態度。”後來一個由縣紀委、縣教委和該中學中層以上幹部及高老師參加的特殊會議在一中舉行。會議結束兩天後,高老師回到一中找副校長說:“我來要工作了。”副校長沒有給他安排工作,對他說:“項校長說你沒有向他做檢討。”

上述案例中校長報複提意見的教師,侵犯了教師的什麼權利?校長解聘高老師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6.進修培訓權

教師有權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這是教師享有的繼續教育的權利。現代社會和科技的飛速發展,要求教師及時更新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素質。作為教師,有權參加進修或其他多種形式的培訓,以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采取多種形式,開辟多種渠道,努力為教師的進修培訓創造有利條件,切實保障教師權利的實現。當然教師培訓權的行使,要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不得影響正常的教育教學工作。

三、教師的義務

(一)教師義務的含義

如同教師的權利一樣,教師的義務也分為兩部分。一是教師作為公民應承擔的義務,二是教師作為教育者應承擔的義務。這兩部分義務既有聯係又有區別。一方麵教師作為公民應承擔的一部分義務體現在教師的特定義務之中,另一方麵教師特定義務中的一部分又是公民義務的具體化和職業化。還有一部分內容是相互獨立的。在此我們是針對教師特定義務而言的。

所謂教師的義務,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教師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必須履行的責任。表現為必須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為。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進行多種劃分:(1)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積極義務是必須做出一定行為的義務,`消極義務是不做出一定行為的義務。(2)絕對義務和相對義務。絕對義務是一般人承擔的義務,相對義務則指特定人承擔的義務。(3)第一義務和第二義務。第一義務是指不侵害他人的義務。第二義務則指由於侵害他人的權利而發生的義務。

(二)教師的基本義務

關於教師的義務,我國《義務教育法》規定:“教師應當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業務水平,愛護學生,忠於職責。”我國《教師法》第二章第八條專門對教師義務作了具體規定。依照《教師法》之規定,我國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憲法和法律是國家、社會組織和公民活動的基本行為準則。任何組織和公民都必須遵守。教師要教書育人,就應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而且要在教育教學工作中,自覺培養學生的法製觀念和民主精神。教師職業是一種專門化的職業,有著自身的職業道德準則,教師應當自覺遵守職業道德,做到敬業愛崗、熱愛學生、誨人不倦、博學多才、關心集體、團結奮進。國家教委和全國教育工會於1991年發布了《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明確規定了中小學教師應當遵守的職業道德準則。中小學教師應嚴格遵守。教師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擔負著培養下一代的任務,他們在傳授科學文化知識的同時,對學生的思想品德、個性形成有著重要影響,所以教師要注意言傳身教,做到為人師表。

(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製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應當全麵貫徹國家關於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方麵全麵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的方針;自覺遵守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製定的教育教學管理的各項規章製度;認真執行學校依據國家規定的教學大綱、教學計劃或教學基本要求製定的具體教學計劃;嚴格履行教師聘任合同中約定的教育教學職責,完成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3)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製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這是對教師教育教學工作內容方麵的全麵規範。作為教師,應結合自身教育教學業務特點,將政治思想品德教育貫穿於教育教學過程之中。對學生進行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不僅是政治思想品德課教師的職責,也是每一位教師的基本義務。在對學生進行政治思想品德教育的內容上,教師要遵循我國憲法確定的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四項基本原則,並將其作為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內容。教師應當有意識地對學生進行愛國主義教育、民族團結教育、法製教育、文化科學技術教育,弘揚中華民族優良傳統,引導學生逐步樹立科學的人生觀和世界觀,教育學生熱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把學生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新人。在德育教育的形式和方法上,應注意根據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采用靈活生動的形式,注重實效,反對形式主義。

(4)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麵全麵發展。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人格尊嚴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由於學生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居於受教育者的地位,其人格尊嚴往往容易受到侵犯。作為教師要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對學生應一視同仁,不因民族、性別、殘疾、學習成績等因素歧視學生,尤其是對那些有缺點的學生,教師應給予特別關懷,要滿腔熱情地教育指導,絕不能采取簡單粗暴的辦法,不能侮辱、歧視學生,不能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不能泄露學生隱私。因侮辱學生影響惡劣或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製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製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成長,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作為教師自然更負有此項義務。教師履行此項義務具有特定的範圍。主要是製止在學校工作和與教育教學工作相關的活動中,對侵犯其所負責教育管理的學生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批評和抵製社會上出現的有害於學生身心健康成長的不良現象。

(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教育教學工作是一項專業性較強的工作,擔負著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這就要求教師具有較高的思想覺悟和業務水平。同時這也是社會進步和科學技術發展對教師提出的要求。為此,教師應加強學習,調整知識結構,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以適應教育教學的實際需要。

教師的基本權利、義務基於教育活動產生,由教育法律規範所設定,是一種職業特定的法律權利和職業特定的法律義務。它們之間是對立統一、相互依存的關係。“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作為教師,既是權利的享有者,又是義務的承擔者,因此應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嚴格履行自己的義務。

案例分析

四川益陽市某小學四年級班主任蔡某,發現一食品袋扔在教室,裏麵放著塑料,便問班裏學生:“是誰放的?”無人回答,蔡某認為是對老師不尊敬,竟一氣之下找來剪刀,將塑料剪成碎片,然後令買了零食的22名學生逐個取一份吞下。由於塑料片嚼不爛,有的學生停下不肯吃。蔡某強調:“都要吞下去!”有個學生被卡住喉嚨,很吃力地求救。蔡某說:“那就喝點水咽下去!”那學生隻得喝水艱難地將塑料片吞下。之後蔡某囑咐學生不準對家長說。事發後,孩子們頭痛、喉嚨痛、嘔吐等種種不適現象接連發生。當日,17名因吞食塑料片出現不適反應情況的學生被送往人民醫院檢查治療。6月9日,益陽市教育局對此做出處理:給予蔡某行政處分,降工資一級,並調離城區,取消教師資格,改作後勤人員。

(1)試分析本案的法律關係。

(2)試問益陽市教育局對教師蔡某的處理是否恰當?法律依據是什麼?

(3)假若本案中某一學生因吞咽塑料窒息而死亡,蔡某將還要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評析:(1)該案例中,行政主體是益陽市教育局,行政相對方是蔡某,前者是權利人,後者是義務人,雙方之間發生的是行政法律關係。

(2)益陽市教委依法行使管理教師的行政權力,對體罰學生的教師蔡某處理恰當。蔡某體罰學生,情節惡劣,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中處罰規定:《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教師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3)假如上述案件中,某一學生因吞咽塑料窒息而死亡,根據《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蔡某將要承擔刑事責任。

案例分析

某小學五年級學生楊某在上語文課時,偷看小說《西遊記》,被王老師發現。王老師以楊某在課堂上偷看課外書為由,將該小說收繳後放在講台上。下課後,王老師忘記將該書帶走,結果造成該書丟失。次日,當楊某向王老師要書時,王老師發現書已丟失,便搪塞說書給沒收了。楊某父親得知自己花了220元錢新買的精裝本《西遊記》被沒收後很是氣憤,趕到學校進行交涉。王老師以書被沒收為由拒絕賠償,楊某父親便將王老師告上法庭。

評析:

(1)教師是否有權製止學生的違紀行為?對學生進行教育和管理既是教師的權利,也是應盡的義務。《教師法》第7條規定,教師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第8條規定,教師應當履行“製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害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製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據此規定,當學生的行為影響了教育教學秩序,有害於學生身心健康時,教師就有義務采取管教措施加以製止。在本案中,王老師為維持課堂紀律,對楊某的違紀行為進行管理無可非議。

(2)教師是否有權沒收學生的物品?法律意義上的沒收是一種行政處罰形式。《行政處罰法》第15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第18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法第19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學校和教師都不具備沒收的行政主體資格,當然無權實施行政法意義上的沒收。在教育實踐中,教師的“沒收”隻是一種對學生物品的暫時控製,是教師行使管教權的表現。確定教師是否有必要對學生的物品進行暫時性控製或保管,關鍵是看學生攜帶或者使用物品的行為是否具有正當性。如果學生攜帶或者使用物品的行為違反了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而且造成了或可能造成一定的不良影響,那麼學生攜帶或者使用這種物品的行為就不具有正當性。

(3)教師對物品的遺失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呢?《物權法》第64條規定:“私人對其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第66條規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和破壞。”第37條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學生的物權同樣受法律保護,在一般情況下,教師不能將沒收來的物品據為己有、不予返還或者任意毀壞。如果教師侵害了學生的物權,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要求教師尊重學生的物權,不得侵占、毀壞、丟失或者非法沒收學生的物品。王老師在下課後應及時將書歸還學生。可是王老師非但沒有歸還反而因自身的過失將書遺失,存在主觀上的過錯,其行為已構成對學生物權的侵犯。由於這種侵權行為的後果是王老師履行管理職責造成的,屬於職務行為,所以應由王老師所在的學校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在賠償後可向王老師追償。

第二節 當前我國有關教師的法律製度

當前我國有關教師的法律製度通常由教師資格製度、教師職務製度、教師聘任製度、教師培養與培訓製度、教師考核與獎懲製度、教師待遇製度、教師申訴製度等組成。

一、教師資格製度

教師資格是國家對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人員的最基本要求。它規定著從事教師工作必須具備的條件。教師資格製度是國家對教師實行的一種特定的職業許可製度。世界上許多國家對教師的資格標準都有嚴格的規定,不少國家建立了教師許可證製度或教師資格證書製度。我國的《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對教師資格的分類、取得條件、認定程序等一係列問題做了具體規定,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我國的教師資格製度。

(一)教師資格分類

關於教師資格分類,《教師資格條例》明確規定,教師資格分為幼兒園教師資格;小學教師資格;初級中學教師和初級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實習指導教師資格;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成人教育的教師資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依照上述規定確定類別。

對於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而言,可以在本級及其以下等級的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擔任教師;但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公民隻能在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或者初級職業學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與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相互通用。

(二)教師資格條件

我國《教師法》第十條規定:“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曆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它包括以下四個條件:

1.必須是中國公民

這是成為教師的先決條件。凡符合規定條件的中國公民均可取得教師資格。需要指出的是,雖然外國公民符合規定的條件,也可以進入中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任教,但並不等於他們取得了中國教師的資格,他們在中國學校任教須經過一定的審批手續。

2.必須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

這是取得教師資格的一個重要條件。這一要求主要表現在全麵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熱愛教育事業、實事求是、探求真理、忠於職守、愛護學生、作風正派、團結協作等方麵,教師要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必須具備良好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質。

3.必須具有規定的學曆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

從某種意義上講,學曆是一個人受教育程度和文化素質的一個標誌,是人們從事一定層次工作所應具備的基本條件。許多國家都對教師資格的取得規定了相應的學曆要求。比如美國各州規定小學教師必須具有學士學位;日本政府規定小學或初中教師必須具備學士學位;朝鮮政府規定,中小學教師必須是師範大學和教員大學畢業生;英國、法國等國要求中小學教師必須由受過高等師範教育的人來擔任。

結合我國實際,我國《教師法》對各類教師應具備的相應學曆作了明確規定:(1)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曆。(2)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曆。(3)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範專科學校或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曆。(4)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範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曆。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曆,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5)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曆。(6)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曆。

2015年起,國家統一教師資格考試開始在全國試點實施。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教師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教師資格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是否具備從事教師職業所必需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的考試。所有新入職教師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才能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教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參加教師資格考試並取得合格證書是教師職業準入的前提條件。申請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須分別參加相應類別的教師資格考試。這一製度對提高教師的準入門檻,增強教師的整體素質起到重要的作用。下麵對這一考試進行簡單的介紹。

(1)考試目的:通過實施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考查申請人是否具備教師職業道德、基本素養、教育教學能力和教師專業發展潛質。嚴把教師入口關,擇優選拔樂教、適教人員取得教師資格。

(2)考試類別: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包括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初級中學教師資格考試、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考試。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文化課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課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者參加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考試。

(3)考試性質: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是由國家建立考試標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全國統一考試。

(4)考試對象:試點省份內所有申請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須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試點工作啟動前已入學的全日製普通院校師範類專業學生,可以持畢業證書直接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試點工作啟動後入學的師範類專業學生,申請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資格也應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5)報考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製度;無犯罪記錄。原則上應具備《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曆條件,並應符合本省確定並公布的學曆要求。應屆在校生報考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應提供學校出具的在籍學習證明。

(6)考試方法: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包括筆試和麵試兩部分。筆試各科目采取紙筆考試。筆試各科成績合格者,方可參加麵試。

(7)考試標準:教育部製定並頒布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標準、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標準、初級中學教師資格考試標準、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考試標準。考試標準規定了教師教育教學能力的基本要求,是確定考試科目和考試大綱的依據。

(8)考試科目

注1:初中科目三分為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思想品德、曆史、地理、音樂、體育與健康、美術、信息技術、曆史與社會、科學等15個科目。普通高級中學和中等職業學校文化課科目三分為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思想政治、曆史、地理、音樂、體育與健康、美術、信息技術、通用技術等14個科目。

注2:幼兒園麵試不分科目,小學麵試科目分語文、英語、社會、數學、科學、音樂、體育、美術,中學麵試科目與科目三相一致。

(9)考試大綱:教育部考試中心根據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標準,製定各科考試大綱。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大綱規定了考試內容和要求、試卷結構、題型示例等,是考生學習和考試命題的依據。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大綱(2科):《綜合素質考試大綱》《保教知識與能力考試大綱》。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大綱(2科):《綜合素質考試大綱》《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考試大綱》。初級中學教師資格考試大綱(17科):《綜合素質考試大綱》《教育知識與能力考試大綱》《語文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等15科。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考試大綱(16科):《綜合素質考試大綱》《教育知識與能力考試大綱》《語文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等14科。其中,初級中學和高級中學的《綜合素質考試大綱》和《教育知識與能力考試大綱》是相同的。麵試考試大綱分為三類:《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麵試大綱》《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麵試大綱》《中學教師資格考試麵試大綱》。

(10)命題: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教師資格考試筆試和麵試命題,建立試題庫,為各省試點提供試題。

(11)命題原則: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命題依據考試標準和考試大綱,主要考查申請人從事教師職業應具備的職業道德、心理素養和教育教學能力。突出育人導向、能力導向、專業化導向和實踐導向。

(12)題型: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采用多種類型試題,強化能力考核。題型分為選擇題和非選擇題。其中,非選擇題包括簡答題、論述題、解答題、材料分析題、課例點評題、診斷題、辨析題、教學設計題、活動設計題。

(13)考試日期:教師資格考試每年考試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14)考試方式:筆試各科目均采用紙筆方式。筆試各科考試時間均為120分鍾。麵試采用結構化麵試、情景模擬等方法,通過備課、試講、答辯等方式進行。使用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研製的麵試測評係統。

(15)報名方式:考試實行網上報名。考生可在報名期間登錄教育部考試中心網站(www.neea.cn),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項目主頁,按照欄目指引進行網上報名。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考生網上報名、繳費,審查和確認考生信息。

(16)麵試考官:麵試實行考官主考製度,考官由高校專家、中小學和幼兒園優秀教師、教研機構專家等組成,考官須經過省級或以上教育考試機構統一培訓後持證上崗。評審組由3名考官組成。

(17)打印準考證:準考證格式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規定。考生可在正式考試前一周登錄教育部考試中心網站(www.neea.cn),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項目主頁網上報名係統,自行下載並打印準考證。

(18)成績查詢:考試結束後,國家確定並公布筆試各科成績合格線。考生可在公布日期後登錄教育部考試中心網站(www.neea.cn),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項目主頁“成績查詢”欄目查詢考試成績。筆試單科成績兩年有效。

(19)合格證明:教育部考試中心為筆試、麵試均合格考生,提供《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該證明是申請教師資格認定的必要條件。

(20)違規處理:考試違規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處理。

4.必須具有教育教學能力

教育教學是教師的本職工作。教育教學能力是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的必備條件。主要包括語言表達能力,科學地選擇、運用教育教學方法的能力,課堂管理能力,組織能力,提高教學水平的能力等。此外,教師的身體狀況也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三)教師資格認定

1.教師資格的認定機構

教師資格的認定機構,是指依法負責認定教師資格的行政機構或依法委托的教育機構。依照《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有關規定,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後,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後,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認定。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負責認定在本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在未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按照學校行政隸屬關係,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由學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2.教師資格認定程序

(1)提出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在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並提交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有關證明材料。① 身份證明;②學曆證書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③ 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指定的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證明;④ 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單位、所畢業的學校對其思想品德、有無犯罪記錄等方麵情況的鑒定及證明材料。

(2)受理。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將認定結論通知本人。

(3)頒發證書。申請人提出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經認定合格後,由教育行政部門或受委托的高等學校頒發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教師資格證書。教師資格證書終身有效,且全國通用。

(四)教師資格喪失

教師教書育人、為人師表的職業特性,對教師的思想品德、道德修養提出了嚴格的要求。我國《教師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教師資格條例》進一步規定,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對於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二、教師任用製度

(一)教師職務製度

教師職務是根據學校教學、科研等實際工作需要設置的有明確職責、任職條件和任期,並需要具備專門業務知識和相應的學術技術水平才能擔負的專業技術工作崗位。教師職務製度是國家對教師崗位設置及各級崗位任職條件和取得該崗位職務的程序等方麵規定的總稱。我國《教育法》《教師法》規定了國家實行教師職務製度。

1.職務設置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教師職務設高等學校教師職務、中等專業學校教師職務、中學教師職務、小學教師職務、技工學校教師職務五個係列。其中,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設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中等專業學校設教員、助教、講師、高級講師;普通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職務設有三級教師、二級教師、一級教師、高級教師,其中三級教師、二級教師、小學一級教師為初級職務,中學一級教師和小學高級教師為中級職務,中學高級教師為高級職務;技工學校文化、技術理論課教師職務設教員、助理講師、講師、高級講師;生產實習課教師職務設三級、二級、一級、高級實習指導教師。各級成人學校,結合成人教育的特點和層次,分別執行普通高等學校、中專、中小學、技工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

在教師職務設置上,不同類型、不同任務學校的職務結構不盡相同。各級職務數額應視各校定編、定員的基礎,按照教學科研工作需要來合理設置。

2.任職條件

擔任一定的教師職務,必須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從我國教師職務係列各試行條例的規定來看,擔任教師職務的任職條件一般包括:(1)具備各級各類相應教師的資格。(2)遵守法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教書育人。(3)具有相應的教育教學水平、學術水平,能全麵、熟練地履行職務職責。(4)具備學曆、學位以及工作年限的要求。(5)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除符合上述條件外,各級各類教師任職條件要求視崗位而有所差異。

3.職務評審

一般而言,各級教師職務由同行專家組成的教師職務評審小組依據現行各教師職務試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評審。關於教師職務評審的程序、權限以及評審組織的組成辦法等,在教師職務係列各試行條例中,都有明確規定。

(二)教師聘任製度

教師聘任製,就是聘任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由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教育教學崗位設置,聘請有資格的公民擔任相應教師職務的一項教師任用製度。我國《教育法》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聘任製度。《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製。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使得我國教師任用進一步製度化和規範化。

1.教師聘任製度的特征

教師聘任作為教師任用的一種基本製度,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1)教師聘任是教師與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之間的法律行為。通過聘任確定了聘任人和受聘人雙方的法律關係。聘任雙方關係基於獨立而結合,基於意見一致或相互同意而成立,並在平等地位上簽訂聘任合同。

(2)以平等自願、雙向選擇為依據。作為聘任人,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教學科研需要,自主確定教師結構比例;作為受聘人,教師有權根據本人的知識水平、業務能力選擇適合於自己的工作崗位。

(3)聘任雙方依法簽訂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學校與教師之間在平等地位上簽訂的聘任合同,對於雙方均有約束力。它以聘書的形式明確規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對於學校而言,有權對受聘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工作成績進行考核,並作為提職、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同時有義務按合同為教師提供教育教學、科研、進修等工作條件,並支付報酬。教師在聘期間,無特殊理由,一般不能辭聘或解聘。確需變動,應提前與當事人協商,意見達到一致後方可變更或解除。對於教師來講,按照合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要遵守學校規章製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任務。聘任期滿後,校方可根據教師的實際表現及崗位需要等決定是否續聘;教師可根據單位工作情況、專業要求等決定去留。

(4)教師聘任有著嚴格的程序。一般說來,第一是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專業技術崗位;第二是在定編定崗的基礎上確定職務結構;第三是聘任。關於中小學教師職務聘任,中學高級、一級教師職務由地市一級教育局聘任,二、三級教師職務,由縣級教育局聘任;小學高級教師由地市級教育局聘任,小學一、二、三級教師由縣級教育局聘任。由聘任機構頒發聘書。

實行教師聘任製,既是國際上的一種通行做法,也是確保教育教學質量的需要。它打破了教師終身任用製,有利於建立“公平、平等、競爭、擇優”的教師人才選拔機製,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提高教師隊伍的整體素質,調動教師的教育教學和科研工作積極性。我國自1986年頒布各個係列教師職務試行條例以來,在教師聘任工作方麵,取得了一定成績,為我國教師人事製度的進一步完善打下了基礎。但是我們也應看到現行的教師聘任製還不是完全意義上的聘任製。在職務評聘工作中還存有一些問題,教師任用製度改革還有待於進一步深入和加強。如何推進教師任用製度改革?我們認為,應著力做好以下工作:第一,拓寬教師來源,利用人才市場,麵向社會公平選聘教師。學校按照國家規定根據學校教育教學工作需要,確定職位定額,明確任職條件,發布招聘信息,麵向社會公開招聘。第二,加大職改力度,實行評聘分離。所謂評聘分離,就是教師學術稱號(亦指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定與教師職務的聘任分開。職稱是教師學術和教學水平的標誌,不受編製數量、結構比例的限製,不與工資待遇掛鉤。職務是學校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所設置的專業技術工作崗位,是把具有相應稱號職稱的教師聘任到職務崗位上履行崗位職責,它與工資待遇掛鉤,有數額限製,有明確的職責和任期,有明確的任職條件,與工作崗位緊密聯係,隻能依附於崗位而存在。實行評聘分離,不僅有利於業務水平高、科研能力強的優秀人才走上力所能及的崗位,實現人盡其利、人盡其才,而且有助於形成合理的人才流動機製,實現教師隊伍的優化組合,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第三,加強履職考核,完善激勵機製。教師受聘後,是否履行了相應的崗位職責,是否真正具有承擔崗位工作的能力,需要通過考核予以確認。通過履職考核,可促進教師不斷提高自身素質。

2.教師聘任製的形式

教師聘任製依其聘任主體實施行為的不同分為以下幾種形式:

(1)招聘。即用人單位麵向社會公開、擇優選擇具有教師資格的應聘人員。一般是用人單位經人才交流部門批準後,將所需人員的任職條件、職責及工資待遇等,以廣告或啟示的形式提出來,並對應聘者進行審查和考核,符合條件即予以聘任。招聘、受聘雙方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聘任合同一經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招聘形式具有公開、直接、透明度高等優點。

(2)續聘。即聘任期滿後,聘任單位與教師繼續簽訂聘任合同。通常是聘任期間雙方合作愉快,聘任單位對在聘教師的工作滿意,教師對自己的工作狀況和報酬滿意,雙方自願續簽聘任合同。聘任書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續聘合同的內容可與上次聘任相同,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一定變更。

(3)解聘。即用人單位因某種原因不適宜繼續聘任教師,雙方解除合同關係。這裏的原因可能是用人單位發現聘任後受聘者不符合原定聘用條件,也可能是受聘者不稱職或違反有關規定,已不適合繼續聘任。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在解聘教師時,須有正當理由,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辭聘。即受聘教師主動請求用人單位解除聘任合同的行為。對辭聘原因要正確區分。教師因某種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聘任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依合同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教師培養與培訓製度

(一)教師培養的含義

教師培養是指專門教育機構為各級各類學校教師的補充更新而進行的一種專業性學曆教育,屬教師職前教育。我國教師培養主要是通過師範教育渠道而進行的。

教師職業是一種專業性很強的社會職業,教育活動有其獨特的規律,隻有經過嚴格培養和專門訓練的人才能勝任。同時教師承擔著教書育人,培養合格人才,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在培養、造就人才的活動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強職前教育尤為必要。

(二)師範教育的舉辦

師範教育是教育工作的基礎,是培養師資的主要陣地。從一定意義上講,師範教育辦得好壞,意味著師資培養質量的高低,決定著師資培養工作的成敗。

1.教師培養機構

各級師範院校是師資培養的專門教育機構。在我國,小學教師培養機構主要是中等師範院校,招收初中畢業生,學製3~4年;初中教師培養機構主要是高等師範專科學校,主要招收高中畢業生,學製2~3年;高中教師培養機構主要是師範大學(師範學院),主要招收高中畢業生,學製4年。我國《教師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辦好師範教育,並采取措施,鼓勵優秀青年進行各級師範學校學習。”“非師範學校應當承擔培養和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義務教育法》規定,國家采取措施加強和發展師範教育,加速培養師資;師範院校畢業生必須按照規定從事教育工作。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師範院校的教師培養主體地位。

2.教師培養的形式

就世界範圍而言,師資培養教育大體上分為三種類型:(1)“定向型”師範教育。即在獨立設置的師資培養機構培養師資,其培養目標是定向的,以蘇聯為代表;(2)“開放型”師範教育。即在普通高等學校培養師資,以美國為典型;(3)“混合型”師範教育。即在一個國家同時采用“定向型”“開放型”兩種師範教育製度。日本、西歐許多國家都采取了這一做法。就我國情況而言,目前我國主要采取的是“定向型”師範教育,各級師範院校成為師資培養的主體,但僅靠師範院校培養師資還滿足不了當前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所以我國《教師法》也規定,非師範學校應當承擔培養中小學教師的任務。

3.教師培養的內容

一般而言,培養合格教師,要給以思想品德、文化專業知識、身心素質和教育專業等方麵的教育和訓練。其中,教育專業訓練是師範教育的特殊要求。這主要體現在師範學校的培養目標和教學計劃之中。

1980年,教育部發布的《中等師範學校規程》,對中等師範學校(包括幼兒園師範學校)的任務、教學工作、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實習和勞動教育等方麵作了全麵規定。中等師範學校的任務是培養具有社會主義覺悟和辯證唯物主義世界觀、共產主義道德品質,具有從事小學或幼兒園教育必備的文化與專業知識、技能,熱愛兒童、全心全意為社會主義教育事業服務,身體健康的小學或幼兒園師資。中等師範學校開設的課程有:政治、語文、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外語、地理、曆史、心理學、教育學、體育、音樂、美術、小學語文教材教法、小學數學教材教法、小學自然常識教材教法、教育實習等課程。幼兒師範學校開設的課程有:政治、語文、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外語、地理、曆史、幼兒教育心理學、幼兒教育衛生學、語言及常識教學法、計算教學法、體育及體育教學法、音樂及音樂教學法、美工及美工教學法、舞蹈、教育實習等。在思想教育方麵,主要是培養學生具有愛國主義思想、擁護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熱愛教育事業、樹立辯證唯物主義觀點、培養優良品德和從事小學生思想品德教育的能力。1989年原國家教委頒發的《三年製中等師範學校教學方案(試行)》規定,三年製中等師範學校設置必修課和選修課。必修課包括思想政治、文化知識、教育理論、藝術、體育和勞動技術教育等類課程。選修課一般開設文化知識課、小學各科教材教法課、藝術課、體育課,以及適應本地經濟發展需要的職業技術教育等類課程。教學實踐包括:參觀小學的教育教學活動、教育調查、教育見習、教育實習。課外活動通過舉辦講座、組織興趣小組等多種形式,開展學科、科技、文體以及社會調查活動,是中等師範學校教學活動的有機組成部分。中等師範學校課程計劃,隨著教育事業的發展和初等教育的普及與提高而不斷得以調整。

關於高等師範專科學校的課程設置,教育部於1981年修訂(或製訂)了師專10個專業的教學計劃,並於1982年發布了《關於修訂二、三年製師專教學計劃的幾點意見》,對師範專科教育的培養目標、課程設置、教育實習等方麵作了規定。師範專科學校的培養任務是培養合格的初級中學師資。具體要求是:熱愛黨、熱愛社會主義;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樹立辯證唯物主義和曆史唯物主義觀點;具有愛國主義、國際主義精神和共產主義道德品質,能以自己的言行做學生的表率;堅決執行黨的教育方針政策、忠誠黨的教育事業、自覺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掌握本專業所必需的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適當了解與本專業有關的科學新成就;具有較好的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掌握教育理論,具有從事初中教育教學工作的能力;具有健全的體魄和良好的衛生習慣。關於師專的課程設置,要求緊緊圍繞培養初中師資的目標,貫徹少而精的原則,安排好政治理論課、教育理論課、專業課、體育課、外語課等類課程。政治理論課,三年製文科專業開設中共黨史、哲學和政治經濟學,理科專業開設中共黨史(或政治經濟學)和哲學;二年製文科專業開設中共黨史和哲學,理科專業隻開設哲學。教育理論課:二、三年製均開設教育學和心理學。教學法課歸入專業課之內。專業課根據培養目標要求,使學生學好本專業的主幹課程,有關專業的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為其以後的工作和進修提高打下紮實的基礎。體育課:三年製安排兩個學年;二年製安排三個學期。外語課:三年製安排兩個學年,每周3學時。教育實習是師專教育和教學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學生進行教育和教學工作能力初步訓練的基本形式。教育實習以課堂教學為主,並擔任一定的班主任工作。

關於高等師範院校的課程設置,教育部頒發了高等師範學校教育專業教學方案(修訂草案)、高等師範院校四年級本科英語專業教學計劃(試行草案)、高等師範學校四年製本科音樂、美術專業教學計劃(試行草案)、高等師範學校四年製本科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地理、體育、漢語言文學、曆史、政治教育等專業的教學計劃(試行草案),對高等師範院校的具體專業培養目標,課程設置、時間安排、教育實習等方麵作了規定。高等師範本科院校的任務是培養中等學校師資。其具體要求除了具備與師範專科學校共有的一些特征之外,還特別強調培養對象應盡可能了解與本專業有關的科學成就,獲得科學研究的初步訓練。能用一種外國語閱讀本專業的外文書刊。

(三)教師的培訓

教師職前在學校係統學習,主要是為將來從事的工作打基礎、做準備,在科技迅猛發展,知識不斷更新的今天,要完成教書育人的重任,僅靠職前教育是不夠的,必須不斷提高自身素質,而培訓則是提高教師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的重要途徑。

1.教師培訓的含義

教師培訓是指專門教育機構為提高教師的素質、能力對在職教師進行的一種繼續教育。教師培訓是相對於職前教育而言的,它也是師範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補償、更新知識的功能。包括兩方麵內容:一是幫助教師提高學曆水平;二是了解教育科研的新成果,充實專業文化知識,提高教學技能。教師培訓製度是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的前提和條件。

隨著科技的發展和教育改革的興起,世界許多國家十分重視教師在職培訓,並以立法形式為在職教師培訓提供法律保障。我國《教師法》列專章對教師的培養和培訓作了規定,並將教師在職培訓作為教師的一項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教育部發布了《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高等學校教師培訓工作規程》等規章,從而使我國的教師在職培訓工作法律化和製度化。

2.中小學教師培訓

中小學教師培訓就是為取得教師資格的中小學在職教師提高思想政治和業務素質進行的培訓。我國《教育法》規定,要通過培養和培訓,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教師法》第十九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製定教師培訓規劃,對教師進行多種形式的思想政治、業務培訓。”據此規定,國家教育部製定了《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並於1999年9月13日正式發布。該規定就中小學教師培訓的原則、內容、類別、管理、考核與獎懲、條件保障等方麵作了全麵規定。

(1)中小學教師培訓的原則。中小學教師培訓應堅持“因地製宜、分類指導、按需施教、學用結合”的原則。中小學教師培訓應緊密結合不同地區的實際,在合理規劃的前提下,因地製宜,統籌安排;要按照在職教師培訓的規律,分類指導,多渠道、多形式、多層次地開展培訓;在職培訓要從教育教學實際需要出發,在培訓的內容、方式等方麵根據教師工作需要和所任學科的性質、內容而定;教師在職培訓要緊密結合教師教學工作實踐,重視文化科學知識、教育教學理論與技巧的掌握與學習,提高教師的教育教學能力,做到學用結合。

(2)中小學教師培訓的內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師德修養;專業知識及更新與擴展;現代教育理論與實踐;教育科學研究;教育教學技能訓練和現代教育技術;現代科技與人文社會科學知識等,以提高教師實施素質教育的能力和水平為重點。

(3)中小學教師培訓的類別。分為非學曆教育和學曆教育。其中非學曆教育包括新任教師培訓、教師崗位培訓和骨幹教師培訓三種。新任教師培訓,是為新任教師在試用期內適應教育教學工作需要而設置的培訓;教師崗位培訓是為教師適應崗位要求而設置的培訓;骨幹教師培訓是對有培訓前途的中青年教師按教育教學骨幹的要求和現有骨幹教師按更高標準進行的培訓。學曆教育是對具備合格學曆的教師進行的提高學曆層次的培訓。

(4)中小學教師培訓的組織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管理中小學教師培訓工作。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管理全國中小學教師培訓工作;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地區中小學教師培訓工作。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是:製定有關的方針、政策;製定中小學教師培訓教學基本文件,組織審定統編教材;建立中小學教師培訓評估體係;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小學教師培訓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責是:製定本地區中小學教師培訓配套政策和規劃;全麵負責本地區中小學教師培訓工作的實施、檢查和評估工作。市、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在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負責管理本地區中小學教師培訓工作。各級教師進修院校和普通師範院校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具體實施中小學教師培訓的教育教學工作。

(5)中小學教師培訓的條件保障。中小學教師培訓經費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在地方教育事業費中專項列支。由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依法保障中小學教師培訓工作的實施。

(6)考核與獎懲。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中小學教師培訓考核和成績登記製度。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中小學教師培訓工作成績優異的單位和個人,要予以表彰和獎勵。對中小學教師培訓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教育行政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於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培訓的中小學教師,所在學校應督促其改正,並給予批評教育。

3.高校教師培訓

高校教師培訓是為高校教師更好地履行崗位職責而進行的繼續教育。《高等教育法》規定,高等學校應當為教師參加培訓提供便利條件。國家教委1996年4月8日發布的《高等學校教師培訓工作規程》對高校教師培訓的原則和方針、培訓的組織與職責、培訓形式、培訓的考核與管理等方麵作了具體規定。

(1)高校教師培訓的方針和原則。高校教師培訓工作應貫徹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並重,理論與實踐統一,按需培訓、學用一致、注重實效的方針;堅持立足國內、在職為主、加強實踐、多種形式並舉的原則。

(2)培訓的組織與職責。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高校教師培訓工作的宏觀管理和政策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本地、本部門的高校教師培訓的規劃、管理和經費投入等工作。

在高校教師培訓工作中,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高等學校、受主管部門委托接受培訓教師的重點高校及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所屬的高校師資培訓機構應履行其相應的職責。具體來說,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製定教師培訓的規劃,保障經費投入;加強各部門的協調、配合,理順關係;檢查督促教師培訓規劃和學年度計劃的落實;完善培訓途徑、形式,總結推廣經驗;加強師資培訓機構建設,完善其管理體製;表彰獎勵培訓工作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及個人。高等學校的主要職責是:做好教師培訓規劃,保證培訓經費的落實;調動和提高教師培訓積極性;關心外出培訓教師的思想、學習和生活,積極配合接受單位做好工作;明確校、係、教研室的責任,並納入對其工作實績的考核。接受培訓教師的重點高校的主要職責是:製定並完善教師培訓管理辦法,嚴格管理,保證培訓質量;關心培訓教師的思想、學習和生活,配合原學校做好工作;加強學校各部門的協調配合,為參加培訓教師提供必要條件。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所屬的高校師資培訓機構主要開展有關的師資培訓、研究谘詢、信息服務等工作,完成上級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任務。

(3)高校教師培訓的形式。目前,我國高校教師培訓的形式主要有崗前培訓、助教進修班、骨幹教師進修班、國內訪問學者、國外進修等。

高校教師培訓對象以青年教師為主。教師職務不同,其培訓內容與方式也有所不同。助教培訓以進行教學科研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實踐為主,主要有崗前培訓、教學實踐、助教進修班,以畢業研究生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教師進修班、社會實踐、計算機培訓等形式。講師培訓以增加、擴充專業基礎理論知識為主,注重提高教學水平和科研能力。主要有骨幹教師進修班、短期研討班、單科培訓、出國培訓、國內訪問學者、在職攻讀碩士、博士學位或以畢業研究生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博士學位等形式。副教授培訓主要是通過教學科研工作實踐及學術交流,熟悉和掌握本學科發展前沿信息,進一步提高學術水平。主要有短期研討班、講習班、國內訪問學者、高級研討班、出國培訓等形式。教授主要通過高水平的科研和教學工作來提高學術水平。

(4)高校教師培訓的考核與管理。教師培訓時間在3個月以上的,應進行考核及鑒定,並記入業務檔案,作為職務任職資格、獎懲的依據。學校要依法保障教師參加培訓的權利,教師應當服從學校安排的培訓計劃和培訓形式。對於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培訓的,培訓成績不合格的,培訓期間違反校規校紀,影響惡劣的,無正當理由,未認真履行職責的,由教師所在學校和接受培訓教師院校分別不同情況,給予必要處理。

(5)培訓的保障與有關待遇。教育行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要設立教師培訓專項經費。各高校的教育事業費中,要有一定比例用於教師培訓。根據需要或計劃接受培訓的教師,學習及差旅費應由學校支付,其工資、津貼、福利、住房分配等待遇原則上應不受影響,培訓期間已符合條件的,其職務任職資格評審不應受到影響。對於外出參加培訓半年以上的教師,可根據各地不同物價水平和教師的實際困難,由學校給予一定生活補貼。

四、教師考核製度

(一)教師考核的概念

所謂教師的考核,是指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依法對教師進行的考察和評價。教師考核製度是教師規範化管理製度的重要組織部分。

我國《教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通過考核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教師法》列專章對教師考核的機構、內容、原則、結果作了具體規定。為教師考核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這不但有利於學校全麵貫徹教育方針,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又有利於增強教師的事業心、責任感,調動教師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激勵教師忠於職責,努力進取,不斷提高政治思想和業務素質。

(二)教師考核的內容、原則和結果

教師考核是由教師所在的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組織進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主管教育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

1.教師考核的內容

《教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由此可見,教師考核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麵:

(1)政治思想。主要包括政治態度和職業道德。政治態度指教師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熱愛祖國,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職業道德主要包括愛崗敬業,教書育人等。1991年國家教委和全國教育工會頒布的《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對中小學教師修養提出了六點要求。其基本內容包括:熱愛祖國,擁護黨的領導,熱愛教育事業;執行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盡職盡責,教書育人;不斷提高科學文化和教育理論水平;熱愛、尊重、了解和嚴格要求學生,保護學生身心健康;熱愛學校,關心集體,謙虛謹慎,團結協作,作風正派;衣著整潔、大方,舉止端莊,語言文明,以身作則,為人師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