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信息

書名:教育法規教程

作者:段冰,王曦,高路

出版社:南京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7-08

ISBN:9787305189920

前言

教育事業的改革與發展是與不斷加強教育法製建設相聯係的。進入新世紀以來,隨著依法治國理念的貫徹和實施,我國的教育事業也在沿著法製化的道路前進。在原有基礎上繼續完善我國教育法律體係,增強教育從業人員的法製意識,尋求運用法治精神妥善處理教育係統的諸多矛盾是我們今後努力的方向。由此也要求我們有必要繼續深入學習教育法律法規,深入探討有關教育法製建設的諸多問題。

近幾年來,為了提高教師的綜合素質,教師資格製度進行了一係列的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是國家統一教師資格考試的實施。在國家統一教師資格考試中,教育法規作為《綜合素質》中的重要內容,體現了依法治教對教師的要求。當代的教師必須學習和掌握《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內容,並學會用這些法律法規分析和解決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因此在師範學校本科生的培養中,教育法規也成了必修課程。為了配合國家教師資格考試的要求,更為了提高師範生的法律素養,我們編寫了這本教材,以配合師範院校學生的學習以及相關教師的研究。

《教育法規教程》一書是為教師教育中教育法規課程編寫的教材。該書的目的是使師範院校的學生了解學校、教師、學生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提高學生的教育法律意識,培養學生依法審視教育活動的習慣,能自覺應用教育法學知識分析和解決教育實際問題,能對教育法律現象依法進行分析和評價,從根本上促進教育法的實施,提高教育法的實施效益。

本書的完成是我院法律教研室諸位老師通力合作的結晶。參加本書編寫的有:江蘇第二師範學院教授王曦(第一章),江蘇第二師範學院副教授段冰(第二、三、四章),江蘇第二師範學院講師高路(第五、六、七章)。全書由段冰統稿。

在寫作中,我們參考、借鑒和引用了諸多學者的研究成果和大量的資料,在文尾的參考文獻中做了標注。江蘇第二師範學院資助本書的出版。對於所有的指導和幫助,我們在此表示最真摯的感謝!

由於我們的知識有限,書中一定有不少紕漏和錯誤之處,還望各位讀者批評指正。

編者

2017年5月

第一章 我國教育法律法規概述

本章導學

十年樹木,百年樹人,國之興衰,係於教育。當今社會,日益激烈的競爭歸根到底是知識的競爭,是人才的競爭,而培養人才的關鍵在於教育。為了保證教育事業穩定有序地發展,德國行政管理學家施泰因首先倡導國家運用法律對教育事業進行幹預,加強教育立法成為大勢所趨。所謂教育立法,是指國家立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製定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世界各國尤其是美國、日本、法國等發達國家,都特別重視教育立法工作,教育立法取得了顯著的成果,促進了教育事業的快速發展。

我國自新中國成立到20世紀70年代末,由於對教育立法建設不夠重視,再加上當時複雜的政治、經濟環境,導致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教育立法工作沒有取得切實性的進展。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對教育立法建設日益重視,《教育法》《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都明確規定了教育事業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再加上學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總結我國教育立法工作中的經驗教訓,我國的教育立法工作逐漸步入正軌,取得了長足的進步,至今已經形成了一個相對比較完備的教育法體係,在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但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教育立法還存在著相當大的差距,亟待對其深入研究,使教育立法更加全麵化、規範化、科學化。

案例導航

齊玉苓、陳曉琪均係山東省滕州市八中1990屆初中畢業生。陳曉琪在1990年中專預考時成績不合格,失去了升學考試資格。齊玉苓則通過了預選考試。隨後,山東省濟寧市商業學校發出錄取齊玉苓為該校1990級財會專業委培生的通知書。但齊玉苓的錄取通知書被陳曉琪領走,並以齊玉苓的名義到濟寧市商業學校報到就讀。1993年畢業後,陳繼續以齊玉苓的名義到中國銀行滕州市支行工作。1999年,齊玉苓在得知陳曉琪冒用自己姓名上學並就業的情況後,以陳曉琪及其父親、滕州八中等為被告,向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停止侵害,並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經反複研究,於2001年公布了《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複》,明確指出:根據本案事實,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並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後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一節 中國教育法製建設進程

一、我國原始社會的教育法製建設

遠古時期,人們住在山洞裏、大樹上,每天為了溫飽而奮鬥,那時候沒有學校可讀書。直到商朝,商朝的統治者認為,應該找一個場所,請精通某些技能的人來當老師,教會了學生之後,將來可以幫助國王管理好國家。所以,他們設立了“學校”,但當時的學校數量很少,隻有貴族或官員的孩子可以上學。

商代的人在遇到大事的時候,會用龜甲或牛骨來占卜,問一問神靈有關這件事的發展如何。三千年後,人們發現了一片甲骨,上麵刻著這樣的文字:“子弟們上學回來,會不會遇上大雨呢?”

還有一片甲骨,上麵刻著有關國王命令官員必須認真教學的文字。還有一塊甲骨片上,刻著五行重複、相同的字。第一行是老師刻的範本,字跡工整美麗;其餘則是學生的練習,字跡生硬歪斜。從以上考古的發現中,我們看到,雖然商代已經有了學校,而且國王和貴族非常重視教育,但當時學校和教育的發展主要依靠國王的行政命令,沒有形成真正的教育法製。

二、我國封建社會的教育法製建設

在我國兩千餘年的封建社會時期,封建法律的發展是相當可觀的。伴隨著維護封建地主階級教育特權的封建官學製度形成的同時,法律成為帝王管理教育的重要手段,教育法律法規的建設也取得了相當的成就。從其表現形式來看,開始隻是皇帝對與教育有關的具體事務發布的詔令,隋唐以後,其逐步發展為行政法典的一部分。具體來說,主要包括學校設置、教學經費、教師管理、學生學業、品行管理、科舉製度等。

在中國,封建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培養官吏,學校的任務則主要是“養士”。學成之後,經選士或科舉,優秀者授予官職。封建統治階級選拔統治人才,逐漸形成一套選士製度和科舉製度。隋唐以前是“選士”,以推舉為主;隋唐以後是“科舉”,以考試為主。這些製度對學校教育的影響很大。取士的標準和科試的內容,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學校的培養目標和教育內容。自漢武帝確立“獨尊儒術”以後,儒家思想成了占統治地位的正宗思想,儒家的經典變成了學校的教育內容。曆代的選士和科舉,雖在形式上或重經義,或重詩賦,或用八股取士等有所不同,但在內容上大都限定以儒家經書為標準。封建統治者通過科舉控製了全國的教育,用儒家的封建倫理思想奴役人民,使教育服務於培養忠於封建主的奴才,因而也使學校逐漸成為科舉的附庸。這就嚴重地阻礙了學校教育的發展,使教育內容日趨形式化、教條化,更加脫離實際。

三、中國近代教育法製建設

真正的中國教育立法,可以說從中國近代開始。近代的教育立法主要體現在對學製的規定上。學製是學校教育製度的簡稱,在現代教育製度的形成過程中,最先形成和完善起來的是學校教育係統,最初的教育製度就是學校教育製度,簡稱學製。

(一)壬寅學製

1902年,光緒二十八年,清朝政府頒布了《欽定學堂章程》,亦稱“壬寅學製”。晚清重臣張百熙,值庚子國變後,臨危受命出任管學大臣,傾力規複並整頓京師大學堂,卓有成效,使之成為中國近代第一所具有現代意義的大學堂。同時,他掌理全國學務興革大計,主持製訂中國近代第一個學製——壬寅學製。張百熙經過半年多的“謹上溯古製,參考列邦”的反複修訂,終於在1902年8月15日上奏所擬章程,貫徹了“端正趨向,造就通才,明體達用”的旨意,含有大學堂以及考選入學、高等學堂、中等學堂、小學堂、蒙學堂的六個章程等,共8章84節(因為自大學堂成立之日起就含統管全國教育的任務,直到1904年2月起才另立相當於教育部的“學務”專管全國的教育工作)。由於是慈禧太後欽準頒行,所以叫作《欽定京師大學堂章程》。又因為該年為“壬寅年”,所以又叫“壬寅學製”。

這個學製具體規定了各級各類學堂的性質培養目標,入學條件,入學年限,課程設置和相互關係。將教育分成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初等教育,第二階段為中等教育,第三階段為高等教育,全學程共二十年。與高等小學堂平行的有簡易實業學堂;與中學堂平行的有中等實業學堂、師範學堂;與高等學堂平行的有仕學館、高等實業學堂、師範館。

這個學製的特點:第一,注重國民教育;第二,注重實業教育;第三,重男輕女的傳統思想依舊存在;第四,保留著科舉製度的痕跡,規定高等小學、中學、師範、高等學堂和大學堂畢業生,分別給以附生、貢生、舉人、進士等稱號,同時,對於科舉出身的人,也可以分別送入高等小學、中學、高等學堂和仕學館,名義上是溝通學校與科舉,實則科舉還影響著學校。

(二)癸卯學製

由於主持“壬寅學製”的張百熙素以偏護新學遭謗議,再加上壬寅學製製定倉促,存在諸多不足,公布後即有人提出不同意見,其中湖廣總督張之洞提出了較為係統的建議。在這種情況下,管學大臣張百熙、榮慶於1903年6月以“學堂為當今第一要務,張之洞為當今第一通曉學務之人”,奏請派張之洞會同商辦學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