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u001f�二、體育賽事節目概念的厘清體育賽事節目與體育賽事在概念意義層麵有著本質的區別。體育賽事節目通常指製作人選擇特定賽事,獨立自主地設置拍攝機位,選擇拍攝角度,融入自己對比賽的理解與創造性表達,製作成滿足觀眾需求的體育賽事節目,常見的體育賽事節目有《籃球公園》《天下足球》等。人們往往容易混淆體育賽事節目和體育賽事,所謂體育賽事,一般指運動員個體或團體在既定的規則要求下進行的競技活動,當前具備世界級影響力的體育賽事有世界杯、奧運會等。一般而言,體育賽事都是客觀發生的,未經過預先設計,比賽經過與結果都難以預測,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難以以個人的意誌為轉移。加之體育賽事節目固有的實時性與不可複製性,不滿足著作權法的保護條件,故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體育賽事節目與體育賽事節目傳輸信號是兩個關係密切又有著本質差別的概念。任何組織或個人製作的體育賽事節目,要想在公眾麵前展現,就必須依賴傳輸信號實現體育賽事節目的對外傳播,沒有傳播信號的話,體育賽事節目的傳播範圍將大打折扣。體育賽事節目以傳輸信號為載體,得以在電視或電腦等終端設備向公眾展示,二者關係密切,但在概念上有本質區別,不可混淆。

三、體育賽事節目可版權性分析我國現行著作權法體係,針對體育賽事節目的版權保護不夠健全,未將體育賽事節目納入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範圍內,學界對體育賽事節目的版權問題也未形成共識,各地法院在相關司法判例中裁判標準不一。對體育賽事節目予以著作權法保護,首先要從理論出發,論證體育賽事節目的可版權性,確定其權利152體育賽事版權問題研究得以保護的正當性基礎。體育賽事節目的可複製性毋庸置疑,其可以借助網絡技術以數據電文的形式進行複製傳播,因而具備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可複製性。

本文主要從作品的獨創性要求以及版權製度的設計初衷與立法宗旨兩個方麵出發,論證是否應當對體育賽事節目予以著作權法保護。

(一)體育賽事節目符合著作權法對作品的獨創性要求獨創性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指作者獨立完成創作,並未抄襲剽竊;二是指作者完成的作品須達到一定的創作高度。對體育賽事節目而言,若是依靠拍攝設備通過機械錄製而形成的,則難以認定其具備較高的獨創性;若是通過精心剪切、編排,采取了具有新意的拍攝手法,為觀眾帶來了良好的觀賞體驗,則認為體育賽事節目具備較高的獨創性。

體育賽事節目的製作需要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能和創造性思維,是一項複雜的工作,並不是製作人通過攝像設備機械錄製的結果。製作人對特定體育賽事進行拍攝,需要經過精心準備和策劃,對拍攝機位的攝製、拍攝角度的選擇以及傳輸線路的設計,都要專業規劃。①除此之外,體育賽事節目的製作對製作人的自身經驗和專業素質都有較高要求。製作人對拍攝畫麵的切換與選取,決定了體育賽事節目的表現力,也體現了製作人對體育賽事節目的理解。製作人在拍攝的過程中,並非是簡單地機械錄製,通過抓取具備感染力的鏡頭,將體育賽事的細節傳達到觀眾,這需要極強的預判力。

在網絡傳媒技術的助推下,製作人不斷創新體育賽事節目的表現形式,如近年來應用廣泛的虛擬體育分析技術,不僅更為清晰地展現了比賽細節,幫助觀眾深層次理解比賽,還給觀眾帶來了前所未有的視覺效果,優化了觀賞體驗。製作人的精心創作加之網絡傳媒技術的輔助,賦予了體育賽事節目較高的獨創性,理應受到版權保護。

(二)體育賽事節目保護符合著作權製度發展趨勢著作權製度是一個利益平衡、科技與製度相互作用的產物,在著作權保護的新興領域中,既有濃厚的商業氣息,也可以看到製度的嚴格規製。在現代社會,著作權與商業聯係緊密,依托科技進步,它既可以塑造新的商業模式,促進技術①餘語涵.關於體育賽事中著作權相關問題探析[J].法製與社會,2018(14):224—225.153版權研究新態勢———江蘇省大學生版權研究優秀論文集(第二輯)不斷創新,也對權利人與公眾施加了約束,試圖平衡雙方的利益。著作權製度的目的和價值在於“通過對智力成果創造者財產權利的賦予來解決智力成果的公地悲劇,從而通過市場交換來獲得經濟回報,最終實現增加社會福利的目的”。

著作權製度通過平衡作者和公眾之間的利益,來鼓勵創新與傳播,促進科技文化不斷繁榮發展。

體育賽事最初隻是一種在既定規則體係下,個體或團體參與的競技活動,滿足人們的體育文化需求。借助現代傳媒技術,體育賽事的影響力得到顯著擴張,製作人以製作體育賽事節目的方式,滿足無法實時實地觀賞體育賽事的觀眾的需求,體育賽事節目展現競技體育的魅力,極大地豐富了公眾的日常文化生活,並逐漸發展成為一種具有重大影響力的產業,推動國民經濟的轉型升級。

對體育賽事節目予以版權保護是當前版權製度發展的潮流趨勢,符合版權製度的設計初衷與立法宗旨。

四、體育賽事節目的著作權保護模式及條件從學界通說來看,我國《著作權法》屬於作者權體係,除了規定著作權的財產權和人身權,還以鄰接權的方式規製作品的傳播流通。①目前,我國《著作權法》關於體育賽事節目的規定尚處於空白階段,若把它作為作品看待,則可能打破了大陸法係對於作品獨創性的高程度要求;若把它作為製品看待,則權利人享有的權利無法滿足自己的需求。我國與發達國家相比,著作權保護模式存在差異,對體育賽事節目法律屬性的認定與保護方式的選擇都是不盡相同的。

(一)體育賽事節目的著作權保護模式1.英美法係國家保護模式在英美法係國家版權法發展的早期階段,隻要作者付出了勞動,即認定具備獨創性,不要求必須為智力勞動。但是,著作權製度始終隨著時代的發展作出相應的調整,在互聯網的廣泛普及和傳媒技術的不斷創新下,英美法係國家對獨創性的認定也發生了改觀,開始強調作品隻有達到一定創作高度,才可以受著作權①高天翼.論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的著作權保護[J].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17(2):141—148.154體育賽事版權問題研究法保護。①無論是英美法係國家,還是大陸法係國家,對體育賽事的基本態度是一致的,都認為體育賽事不受版權保護。由於製作人在體育賽事節目的製作過程中融入自己對比賽的理解,充分發揮了專業能力,通過拍攝機位的設置與角度的選擇,形成新意十足的特寫鏡頭,帶來不同的觀賞體驗,達到了一定的創作高度,故而受版權保護。英美法係著作權製度的一大特點是沒有作品和製品之分,為了充分保護作者的積極性鼓勵創新,以作品低獨創性為代價,盡最大可能鼓勵創新,激發作者的積極性,維護其合法權益。本文通過查閱英美法係國家的司法案例與相關法律,發現體育賽事節目在立法、司法上都受到版權法的承認,屬於版權法的保護客體,受版權法保護。

2.大陸法係國家保護模式由於國家曆史、法律淵源的差異,大陸法係國家對體育賽事節目的著作權保護模式不同於英美法係國家。在大陸法係國家,作者首先需要獨立自主地完成創作,不得抄襲剽竊,其次所完成作品要達到一定的創作高度,具備創造性和新穎性,才可以被認定為作品且受著作權法保護。②在大陸法係國家,盡管其著作權法基本原則相同,但在實踐中,各個國家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采取了不同的操作模式,以實現對體育賽事節目的版權保護,如法國,立法者並未以著作權法的路徑對體育賽事節目實施保護,而是將體育賽事節目納入《法國體育法典》的範疇予以規製;意大利則采取了立法手段,在現有著作權法體係中專門設置了“體育視聽權”,以鄰接權的方式對體育賽事節目予以保護;德國立法者對體育賽事節目的保護持審慎的態度,對於獨創性高的體育賽事節目,認定為視聽作品予以版權保護,否則,由於獨創性達不到一定標準,將其認定為製品,以鄰接權的方式予以保護。

(二)體育賽事節目的著作權保護條件不同法係國家采取不同的模式保護體育賽事節目,但有一點是公認的,判斷作品應當以獨創性為衡量標準。對體育賽事節目進行定性分析,可以從三個層麵出發:一是體育賽事本身;二是體育賽事的轉播錄製;三是對體育賽事的評論、①盧海君.論體育賽事節目的著作權法地位[J].社會科學,2015(2):98—105.②祝建軍.體育賽事節目的性質及保護方法[J].知識產權,2015(11):27—34.155版權研究新態勢———江蘇省大學生版權研究優秀論文集(第二輯)解說。由於體育賽事本身具備的即時性與不可複製性,獨創性程度低,不能納入作品的範疇受版權保護。反觀體育賽事節目,首先,其可以以數據電文的形式進行複製;其次,製作人在創作過程中增添專業解說,進行回放分析,製作特效渲染,融入諸多自身創造性表達,因此,體育賽事節目具備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性要求。當前爭議的焦點在於對體育賽事進行錄製的問題上,通常情況下,製作人僅僅通過錄像設備對實時的體育賽事進行簡單記錄而形成的體育賽事節目,本質上不過是利用拍攝設備對體育賽事的簡單還原,不具備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性。①本文認為,明確體育賽事節目的著作權保護條件,是對其實施有效保護的重要前提。具體來說,要將獨創性的標準設置到一個合理水平,獨創性要求太高,會提高作品的門檻,打擊作者的積極性,不利於創新;獨創性要求太低,則會導致大量垃圾作品的產生,既不能給公眾帶來一定價值,還浪費司法資源。探究獨創性合理標準的問題,是解決當前體育賽事節目侵權案件的突破口。

五、我國體育賽事節目著作權保護完善建議根據現階段中國建設創新型國家、文化強國、知識產權強國的要求,我國必須大力提升廣大民眾的版權保護意識。②就當下情況而言,我國著作權法對體育賽事節目的版權保護製度是不夠健全的,各地方法院對體育賽事節目著作權侵權案件裁判標準不一。本文立足於當前司法現狀,提出具備可操作性的建議,以期加強體育賽事節目的版權保護力度,進而推動我國體育產業的發展。

第一,明確體育賽事節目的著作權法地位。體育賽事節目在本質上同其他影視作品、綜藝節目相同,都是製作人付出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而形成的智力成果。由於體育賽事節目製作人在創作的過程中,基於自身理解獨立自主的選擇拍攝位置和手法,將其創造性表達融入鏡頭的取舍和編排中,賦予了體育賽事節目一定的獨創性。本文認為在立法上應當盡快明確體育節目的著作權法地位,從而對其提供有效的版權保護,為體育文化產業發展保駕護航。

第二,以獨創性高低為標準區別保護。獨創性是決定體育賽事節目是否為作品的重要參考標準,本文認為,在現實生活中,可以獨創性程度高低為標準對①韓田.體育賽事節目屬性及其著作權保護探析[J].河南科技,2016(10):43—45.②周述雅.探析體育賽事節目之著作權保護[J].東南傳播,2016(7):93—95.156體育賽事版權問題研究體育賽事節目進行分類,對具備較高獨創性的體育賽事節目,理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對其他達不到一定獨創性的體育賽事節目,也可以認定為製品,通過鄰接權的方式予以保護。

第三,設置“體育賽事節目視聽作品”以保護其版權。由於成文法不可避免的滯後性與局限性,導致其與不斷創新的經濟模式形成衝突。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製定於1990年,在2001年和2010年經曆了兩次修改,技術的進步創新推動經濟社會不斷發生變化,動態的現實需求與緩慢的立法形成緊張關係。體育賽事節目的盜版侵權行為嚴重損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我國體育產業的發展也起到阻礙作用,立法上需要對這一問題予以回應。①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鑒於體育賽事節目的獨創性程度高於錄像製品而低於影視作品,故本文建議設置“體育賽事節目視聽作品”,豐富著作權法保護客體的分類,對體育賽事節目予以有效的版權保護。

六、結論體育賽事節目的著作權麵臨著侵權的嚴重風險,然而我國著作權法體係未對其提供有效的著作權保護,低水平的著作權保護力度與日益嚴峻的侵權危害形成矛盾。我國應當立足於本國國情,基於現行著作權法及最新立法精神,借鑒發達國家體育賽事節目版權保護模式中的合理做法,健全我國體育賽事節目著作權保護體係,為體育賽事節目提供有效的著作權保護。

(指導教師:鄭倫幸)①王自強.體育賽事節目著作權保護問題探討[J].知識產權,2015(11):35—37.157體育賽事直播畫麵的“獨”與“創”問題研究王碧雲摘要:電影作品與錄像之間的區別在於獨創性的程度,而並非獨創性的有無。體育賽事直播畫麵中的製作者的個性化選擇不等同於獨創性,應當以相關領域內普通觀眾的認識水平作為判斷基準,並將表達形式分為內在表達和外在表達。內在表達應當作為獨創性認定的主要因素,隻有智力勞動成果的內在表達達到一定的創造性高度才構成作品。體育賽事直播畫麵因賽事的特殊性而使其內在表達達不到較高程度的獨創性,僅屬於錄像的保護範圍。

關鍵詞:獨創性;內在表達;錄像一、問題的提出體育賽事①現場直播節目的授權許可存在較大的商業利益,與此同時,產生的糾紛也屢禁不止。2018年3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北京天盈九州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與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案”(以下簡稱“鳳凰直播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涉案體育賽事直播畫麵未構成作品。②而此案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為天盈公司侵犯原告的“賽事畫麵作品”的著作權。我國的體育賽事產業雖然相較於發達國家而言起步較晚,目前占國民經濟比重較低,但是國務院在出台各項文件中均表明重視體育賽事產業的發展,尤其注重賽事轉播權的發展與保護。在全國各地不同的相關案件中,此類案件判決結果存在差異,裁判理由也各異。並且此次鳳凰直播案的二審顛覆了一審的判決結果,有必要就體育賽事現場直播畫麵的著作權問題進行深入探討。

王碧雲,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2017級研究生。

①本文中所稱的體育賽事不包括馬拉鬆等在非封閉性場所舉辦的體育賽事。

②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京知民終字第1818號。

158體育賽事版權問題研究雖然鳳凰直播案並非體育賽事直播畫麵不構成作品的第一案,但是此案的判決理由和結果對以後此類案件的裁判標準有著重要的啟示作用。本文擬就體育賽事直播畫麵獨創性問題進行闡述,這也是各案判決各異的重要原由。

二、體育賽事直播畫麵的獨創性的認定標準體育賽事現場直播畫麵相關的著作權問題主要爭議的焦點在於賽事直播畫麵的法律屬性問題,即究竟認定為電影作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錄像①抑或其他智力成果。這就需要通過分析獨創性的判斷標準,從體育賽事直播畫麵的特點判斷其獨創性,最後得出結論。

(一)作品與鄰接權客體的獨創性首先,從著作權法的權利體係來看,我國采用兩權分立的著作權體係,根據智力成果的創造性程度將權利分為著作權和鄰接權。為保護傳播者在傳播作品過程中投入的創造性勞動和投資而賦予的權利,將尚未達到作品所要求的獨創性高度的智力勞動成果納入鄰接權的客體保護。英美法係國家采用較低標準的獨創性標準認定作品,將大陸法係國家的與著作權相關的兩類法定權利納入作品中予以規定。因而,我國著作權法中的作品和鄰接權的界限在於獨創性的程度,作品的獨創性要求高於鄰接權權利客體。兩個不同法係國家的獨創性的認定標準不同,在英美法係國家中存在將體育賽事直播畫麵作為視聽作品予以保護的實例或規定,但是並不能作為我國司法判決的參考。

其次,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認定電影作品和錄像均是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和圖像。連續畫麵具有較高程度獨創性的為電影作品,除此之外為錄像。針對相同的劇本,不同的演員有不同的演繹,理性觀眾也會對不同的表演有不相同的感受,表演者在傳播作品過程中(即表演)投入了一定程度的創造性,但是該創造性程度較低,未產生新的戲劇作品,隻能采用鄰接權予以保護。鄰接權的客體存在一定的創造性,僅是創造性程度未達到作品的高度。

①一些學者認為鄰接權客體應為“錄像”,錄像製品是鄰接權客體的物質載體。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條中規定錄像為連續畫麵的物質載體,因而電影作品相對應的為錄像,並非錄像製品。

159版權研究新態勢———江蘇省大學生版權研究優秀論文集(第二輯)(二)獨創性判斷應當采用理性人標準著作權法中對獨創性沒有準確的定義和精確的判斷標準,關於“獨”和“創”有簡單的定義。“獨”是指“獨立創作、源於本人”,①“創”是指一定水準的智力創造高度。②僅對該兩個字單獨解讀,並不能得出獨創性程度的判定標準。在私法領域內,由於公眾內在思想的隱蔽性,成就了在案件裁判中理性人的標準,諸多不可量的標準需要依靠理性人標準完成評價工作。③在著作權法領域內,獨創性判斷標準不宜過高,也不宜過低,應當以普通觀察者的視角進行判斷,這便是理性人標準的運用。具體到體育賽事直播畫麵中,要判斷其性質首先要判斷其獨創性有無和高低,這就需要選定一個視角作為判斷獨創性的基準。首先不能嚴格以一個具有高超攝影技術的攝影師角度進行判斷,同樣也不能以一個對體育賽事完全無接觸的觀眾視角為標準,都會導致獨創性認定標準過高或者過低,判斷結果有失偏頗。而應當以體育賽事的普通觀眾的判斷水平作為參照,以其認知水平作為獨創性的判斷基準。在體育賽事直播過程中,普通的觀眾在整場賽事中對特定時間應該出現的畫麵和應當采用的拍攝技術均有穩定預期,在其可期待範圍內,觀眾對同等水準的不同攝製者拍攝、選擇、編排後呈現出的體育賽事直播畫麵有大致清晰的了解。因此,應當將相關領域的普通受眾的認知水平作為判斷獨創性的標準更為合理。

(三)個性化選擇是獨創性的必要非充分條件如上文所述,作品和鄰接權的客體均要具備獨創性。獨創性意味著作品和鄰接權客體由不同人創作或者傳播產生而具有差異性,自然反映作者和鄰接權人的個性。換言之,具備獨創性的客體中必然蘊含著作者或者鄰接權人的個性化選擇。但是,並非隻要存在個性化選擇的客體一定具有獨創性,個性化選擇並不是獨創性的唯一條件。任意作品、表演、錄音、錄像甚至其他智力勞動成果呈現在受眾麵前,除非是完全機械化的照搬、抄襲之外均體現經手者的人格特性。

好比就同樣一幅美術作品進行臨摹,不同的自然人最終完成的成品均有所不同,①李明德,許超.著作權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8.②王遷.知識產權教程[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33.③葉金強.私法中理性人標準之構建[J].法學研究,2015(1):101.160體育賽事版權問題研究體現了作者個性化的選擇,但是臨摹出來的勞動成果與作品之間沒有明顯的可區分的差別,也未達到一定程度的創造性,無法滿足獨創性的要求。個性化選擇和獨創性的內涵不同,個性化選擇側重於完成者與他人之間的區別,但是獨創性不僅要求不能相似,實質性相似也同樣不允許,強調一定高度的創造性。因而,個性化的存在不等同於具有獨創性。

(四)內在表達的創造性是作品獨創性的判斷標準在著作權侵權領域存在著“接觸+實質性相似”的判定標準,若被訴侵權的勞動成果與現有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之間存在實質性的相似則構成侵權。從另一個側麵來看,作品要求的獨創性需要滿足與現有受保護智力成果之間“非實質性相似”。“實質性相似”不僅指外在表達的差異性,更注重內在邏輯設計的不同,有學者提出“內在表達”應當作為獨創性高低的判定標準。①德國學者雷炳德主張作品的表達包括兩部分內容,即內在表達與外在表達。德國同樣屬於采用著作權與鄰接權二權分立的作者權體係國家,其主張在我國的著作權法中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內在表達與“實質性相似”應屬同一概念,仍是表達的範疇,卻不同於外在表達,是具有一定程度的創造性的判斷標準。“外在表達的創造性”應當屬於作品以及鄰接權客體與其他勞動成果的區分界限,而具有一定程度創造性的內在表達則可以構成作品。內在表達並非指作品用文字、線條、圖片展現的具體表現形式,而是通過外在表達展示給受眾的邏輯結構,即作者設計的順序、結構、安排等,仍然屬於通過創作表達其內在思想的方式和手段。例如,在常見的學術不端中,有些人通過閱讀他人文獻,將作者的文章通過語句順序的轉換或者同義詞的替換複述該文章,雖然不屬於抄襲,其外在表達因為文字的不同而不相同,但是與作者文字作品的邏輯結構、論證方式、論證步驟等順序結構完全相同,仍然不能構成新的文字作品,因為兩者之間的內在表達具有相似性而不具有獨創性。

但是將內在表達作為判定獨創性的標準,並不等同於將作者的內在思想作為標準。雖然漢德法官在NicholsV.UniversalPicturesCorporation案的判決中寫到,“思想與表達”之間的界限“沒人曾經能夠找到,也沒人能夠找到”,②但①張誌偉.體育賽事直播畫麵是否具有獨創性[J].電子知識產權,2018(4):54.②王遷.知識產權教程[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54.161版權研究新態勢———江蘇省大學生版權研究優秀論文集(第二輯)是仍然試圖尋找一個關於內在表達較為準確的定義,能夠在個案的具體情況分析中發揮輔助作用。內在表達僅指作者的內在邏輯結構,是對作品的順序、結構等方麵的安排,屬於作者將思想轉化成文字、語言等表達方式的中介手段和橋梁。例如,關於本篇文章,“體育賽事現場直播畫麵不具有較高程度的創造性,應當歸屬於錄像”。屬於內在思想,其他人采用不同的邏輯設計對該思想進行創作,即使是相同的思想也有創作新作品的可能。而“本文通過案例引出體育賽事直播畫麵中存在的著作權問題,而後論證電影作品與錄像的區別在獨創性高度,提出判斷獨創性的主要因素應當為內在表達的創造性程度,然後……”屬於本文的內在表達,最後呈現的文字屬於外在表達。隻有與本篇文章內在邏輯設計方麵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創造性的其他文字表達,才具有構成作品所要求的獨創性,構成文字作品。作品的內在表達在判定獨創性中占主導地位,是獨創性的判斷標準。

正如上文所言,智力勞動成果主體的個性化選擇、外在表達的獨創性與內在表達具有創造性三者之間的關係可以表示如下:)E(, >E(,E >E)\/E,圖1“智力勞動成果主體的個性化選擇”“外在表達的獨創性”與“內在表達具有創造性”的關係(五)體育賽事直播畫麵的內在表達支持體育賽事直播畫麵因具有獨創性而構成作品的觀點,主要認為直播畫麵經過了製作者不同機位的設置、攝製者對直播畫麵進行了個性化的篩選、編162體育賽事版權問題研究排,並且不特定地采用了特寫、慢動作、回放等拍攝手法,使得直播畫麵具備一定程度的創造性。在鳳凰直播案的一審判決中,人民法院采用同樣的觀點認定直播畫麵具有獨創性。①不可否認的是,不同攝製者對於同一場體育賽事的實時直播最終呈現的畫麵必然存在製作者的個性化選擇,但是這並不等同於具備獨創性。因為普通觀眾對比賽具有穩定預期,直播需要完整、客觀、真實地反映比賽,以及體育賽事本身的特點導致該類直播畫麵內在表達不具備一定程度的創造性。首先,如上文所述,個性化選擇並不等同於獨創性。獨創性的判斷標準應當采用理性人標準,體育賽事的普通觀眾對特定的賽事進程有穩定預期,例如在得分點處需要對特定球員特寫,精彩畫麵需要回放,對明星球員特寫,等等。因而,在什麼位置采用什麼拍攝手法,相關公眾事先主觀上存在預期,限製了直播畫麵的創造性。同時,體育賽事直播畫麵的目的是客觀、完整地反映整個比賽進程,對各個精彩的鏡頭不能選擇。而體育賽事組織者為了產業利益,在直播授權時必定選擇具有一定拍攝水準的相對方,所以在具備一定水準的拍攝者中麵對相同賽事的回放、特寫、慢鏡頭等均采用的是常規手法和技巧。體育賽事的直播因要滿足觀眾的觀看需求,並且客觀、完整地反映比賽全過程等原因,導致直播畫麵的內在表達缺乏創造性而沒有達到作品所要求的獨創性。

體育賽事直播畫麵是製作者的獨立創作,在對賽事的直播過程中投入一定程度的創造性,雖然因為體育賽事的性質沒有達到較高程度的創造性,但是仍因為導播、製作者主觀上的偏好,使得直播畫麵呈現了一定程度上的獨創性,具備外在表達上的創造性。直播畫麵雖然沒有達到較高程度的創造性,無法構成電影作品,但是因其獨特的個性化選擇使得外在表達具備一定程度的創造性,應當作為錄像給予保護。給予體育賽事現場直播畫麵鄰接權保護,符合我國當前加快體育產業發展的政策。

需要澄清的是,體育賽事直播畫麵中在比賽中場休息以及賽事集錦部分,在符合較高程度創造性的基礎上,可以構成作品。但是因為該部分內容占整個連續畫麵的比例較少,不能影響直播畫麵整體的法律屬性。例如,在比賽中一方連續失分暫停比賽時,導播可以選擇對失分一方的球員進行特寫,也可以選擇對得分一方的球員進行特寫,還可以選擇拍攝雙方教練以及觀眾席上的細節。觀眾①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京知民終字第1818號。

163版權研究新態勢———江蘇省大學生版權研究優秀論文集(第二輯)對此時的畫麵沒有預期,導播不需要迎合觀眾的需求,並且不存在常規的拍攝手法的限製。拍攝者在此期間的個性化發揮空間較大,在滿足內在表達的創造性的基礎上,此類畫麵單獨可以構成作品。但是比賽暫停和集錦部分占整個賽事畫麵的比例過少,並不能影響體育賽事畫麵整體的法律屬性認定。

三、餘論獨創性是著作權的核心概念,然因其無具體判斷標準,導致司法之間存在諸多權利定性爭議。著作權與鄰接權的客體都應當具有獨創性,但兩者程度高低不同。權利主體的個性化選擇並不是獨創性認定的唯一標準,應當以相關領域內普通受眾的認識水平作為判斷基準,並將表達分為內在表達和外在表達,隻有智力創造成果的內在表達的創造性達到一定的高度才構成作品。研究著作權法中任何問題均離不開獨創性的判斷。體育賽事直播畫麵因賽事的特殊性,內在表達無法達到作品要求的獨創性高度,隻能構成錄像製品。

(指導教師:馬曉燕)164關於體育賽事節目的著作權保護探究佘語涵摘要:由於國家的大力支持和社會的廣泛參與,近些年來我國體育產業發展得如火如荼。然而,在體育賽事節目的法律屬性之界定以及相應之保護方麵,我國立法上卻沒有較明確之規定,司法界也各執一詞,這極大地損害了版權人的權益。本文將對體育賽事節目的概念和保護實例及觀點進行分析,並著重證明和闡述將體育賽事節目視作作品這一著作權保護方式的合理性,加強對體育賽事節目的版權保護。

關鍵詞:體育賽事節目;體育賽事轉播權;著作權;獨創性近年來,國務院發布的46號文件及其解讀無疑顯示了國家意圖發展體育產業的雄心壯誌。而體育賽事作為體育的核心,其版權價值自然水漲船高,引起了諸多“豪強”的爭搶,如騰訊體育5億美元奪取NBA中國區新媒體版權,PP體育所囊括的體育賽事版權總價值已過百億元。然而,有關賽事轉播版權的爭端也愈演愈烈。如被譽作“體育賽事轉播著作權的第一案”的新浪公司訴鳳凰網一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於2015年6月判定鳳凰網、樂視網因協作轉播中超比賽而侵犯了新浪於賽事畫麵作品的著作權。諸如此類的體育賽事節目著作權保護問題,引起了體育界和法律界人士的廣泛關注和討論,本文擬就此問題展開討論。

一、體育賽事節目的概念辨析(一)體育賽事節目說法的來源在有關轉播權的學界討論和法院判決中,出現了體育賽事節目、視頻、直播佘語涵,南京農業大學人文與社會發展學院2015級本科生。

165版權研究新態勢———江蘇省大學生版權研究優秀論文集(第二輯)畫麵等諸多說法。實際上,這些說法並沒有太大差別,近乎等同。本文采用體育賽事節目這一說法。

追本溯源,體育賽事節目這一概念的引入實際上是為解決現實中諸多版權方認為自己的轉播權受到侵害這一問題而產生,那麼就不得不提及體育賽事轉播權這一概念。事實上,“體育賽事轉播權”並非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它是隨著體育賽事的繁榮發展和更深層次的商業化運作而產生的。由於賽事種類雜多,體育賽事轉播權這一名詞得到了廣泛的使用和發展。①至於體育賽事轉播權的含義也眾說紛紜,本文采用朱瑪教授的說法。實際上,體育賽事轉播權包含兩個層次。②其一在於直播意義,即賽事組織者享有的許可各傳播媒介向公眾進行現場直播體育賽事,並由此收取經濟收益的權利;其二在於字麵意義,即賽事直播權的擁有者享有的許可各傳播媒介轉播體育賽事節目信號,並由此得到經濟收益的權利。實際上,通常被侵犯的往往是字麵意義上的轉播權,且直播意義上的轉播權較之易於保護,所以本文關於直播意義上的轉播權不作闡述。

(二)體育賽事節目的實質內涵正如上文所提及,體育賽事節目說法的引入源於現實問題。這一現實問題實質上是他人未經體育賽事節目製作者的許可,而擅自使用他人的體育賽事節目,是否構成侵權,以及侵犯何種權利。顯然,想解決這一問題,無疑需要對體育賽事節目的內涵作出分析,並明確其法律屬性,繼而才能明晰侵犯行為侵犯的是何種權利,最終尋求辦法以保護製作者之權益。

關於體育賽事節目的定義和內涵,本文則采用祝建軍教授的說法。體育賽事節目是指為供觀眾在熒屏前欣賞,在體育賽事活動過程中,通過拍攝機位的設定、攝像鏡頭的選配、主持人解說、字幕、回放鏡頭或特寫、采訪、編導的參與等,對體育賽事活動進行拍攝的節目。③可見,製作體育賽事節目無疑是需要付出強度較高的腦力勞動的,體育賽事節目的製作者為了吸引觀眾,必定需要絞盡腦汁,不斷創造創新。關於體育賽事節目的進一步闡述,本文將在第三大點集中①賈勇.論體育賽事轉播權[D].長春:吉林大學,2017:21—30.②朱瑪.利益平衡視角下體育賽事轉播權的法律保護[J].河北法學,2015(2):166—174.③祝建軍.體育賽事節目的性質及保護方法[J].知識產權,2015(11):27—34.166體育賽事版權問題研究說明。

二、體育賽事節目的現有保護實例和觀點由於在現實中體育賽事節目侵權問題愈演愈烈,在實際中已經出現判決實例和相關觀點。本文列舉其中四種並略與說明。

(一)通過錄音錄像製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予以保護在央視國際公司訴世紀龍公司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一案中,①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央視享有錄音錄像製作者權,且巴德女足比賽應作為“錄音錄像製品”以保護,被告侵害央視作為錄音錄像製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這實際上將體育賽事節目定性為錄音錄像製品,並且通過“錄音錄像製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進行保護。據《著作權法》第42條規定,錄音製作者權,是指錄音製作者對其錄製的錄音製品依法享有的一種獨占性權利,屬於著作鄰接權的範疇。②與著作權法中規定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不同,在網絡實時轉播方式中,觀眾隻能在特定的播放時間來觀看,其並無“交互性”特質。③所以,如果使用的是網絡實時轉播這一方式對賽事視頻進行轉播,就不符合我國著作權法中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內涵,無法通過著作權法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予以保護。

(二)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保護在深圳市福田區法院受理的央視公司訴華夏電視公司一案中,法院認定體育賽事節目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5條第3項規定的錄像製品。④雙方均為網絡公司,且處於市場競爭關係,被告擅自提供涉案賽事網絡直播,減少了原告於同種方式取得經濟利益的機會,構成不正當競爭。

可見,深圳福田區法院將體育賽事節目認定為錄像製品,再通過反不當競爭①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96號民事判決書。

②《著作權法》第42條規定,“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

③《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所謂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④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74號民事判決書。

167版權研究新態勢———江蘇省大學生版權研究優秀論文集(第二輯)法來保護原告權益。此處通過反不當競爭法來保護,實際上引用的是一般條款,就是用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手段不正當地為自己獲取了競爭優勢,損害了他人的利益。這實則是一種兜底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並沒有明確規定這種權利如何保護,用一般條款保護的話具有很強的不確定性和模糊性,實踐中也不好操作,容易導致擴大保護。

(三)通過廣播組織權予以保護一些學者認為,對現場直播節目可以通過廣播組織權加以保護。據《著作權法》第45條第1款規定可知,廣播組織權就是廣播組織對其播放的節目信號享有的專有權利,是一種鄰接權。

但是,廣播組織權雖然有權限製其他廣播組織以無線、有線方式傳播,但暫時無法限製網絡實時轉播。在技術高速發展的今天,有些網站能通過技術手段盜取廣播電視台的直播信號,把廣播電視信號轉為數字形式在網絡上進行非法傳播。而這些網站所屬的網絡公司並不是上述規定所限製的廣播組織,所以廣播組織暫時無法擺脫依法主張權益的困境。可見,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廣播組織權還不能擴大至互聯網空間。

(四)將體育賽事節目的畫麵認定為作品,直接用著作權加以保護如在新浪訴鳳凰網一案中,法院判定體育賽事節目為作品。①北京市朝陽區法院認為,涉案體育賽事畫麵的形成,對賽事錄製鏡頭的選擇和編排,形成可供觀賞的新的畫麵,無疑是一種創作性勞動,且該創作性從不同的選擇、不同的製作會產生不同的畫麵效果,恰恰反映了其獨創性。即賽事錄製形成的畫麵,構成我國著作權法對作品獨創性的要求,應當認定為作品,而據《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17項規定進行兜底保護。

筆者認為這種保護方法比較有效和直接,下文將詳細闡述將其認定為作品的合理性。

①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4)朝民(知)初字第40334號民事判決書。

168體育賽事版權問題研究三、將體育賽事節目認定為作品的合理性探究(一)從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的角度探究據《著作權法》第1條,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了鼓勵有益文化的創作和傳播。①體育賽事節目作為一種體育文化創作的成果,無疑對我國人民體質的增強、體育產業和事業的發展、精神文明道德建設大有裨益,應當鼓勵和大力發展。而法律作為一種現實工具,應當更注重實際的運用和適用。所以獨創性不應成為其受著作權法有效保護的過度阻礙。

(二)從證明體育賽事節目具有獨創性的角度探究現有的幾種保護途徑實際上都要對體育賽事節目進行定性,前兩種皆將體育賽事節目認定為錄音錄像製品,認為其屬於鄰接權的保護範疇,他們否定為作品皆因體育賽事節目的獨創性尚未達到“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高度。

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的規定,可知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需具備三個要素:獨創性、可複製性、屬於智力成果。②關於智力成果,體育賽事活動包括運動員的參與,以及一係列後期處理節目製作人的行為,如文字、圖像、配音和編輯,融合了許多工作人員的創造性工作,是節目製作者的智力創造成果。

關於可複製性,在著作權中,可複製性是指知識產權需靠“一定的有形物”去固定與展現,而體育賽事節目作為體育賽事活動的載體,具有可複製性是毋庸置疑的。

所以無論是從實際判決還是從理論分析上,能否將體育賽事節目認定為作品的關鍵之處即在於獨創性這一要素。關於獨創性,學界實則沒有一個十分精確的定義,不過一般情況下可以認為包括兩個方麵,即“獨”和“創”。“獨”是指作①《著作權法》第1條:“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製定本法。”②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169版權研究新態勢———江蘇省大學生版權研究優秀論文集(第二輯)者獨立完成,“創”是指智力成果需要有一定程度的創造性。需要注意的是,在著作權意義上,創造性所要求的是表達方式上的開創之新,而非觀念上的新穎。

1.從節目所需展現之內涵分析足球、籃球等體育賽事節目的編排不僅是要展現運動員的風采,還需要展現社區或者城市的文化碰撞。體育的魅力肯定不僅在於視覺享受,因為體育倘若離開了文化支撐,無疑會乏味很多。在一個賽季的比賽中,一支球隊每一場比賽都是不一樣的(循環賽製且有主客場),而且每次比賽的焦點也是不同的,這就需要導播費心地更大限度地去創造,去盡可能地展現焦點,這就造成了每場比賽、每次節目展現的內涵也不盡相同。例如,足球世界著名的西班牙德比、英格蘭雙紅會、曼市德比、默西塞德德比、德國魯爾區德比等,這些不僅是體育比賽,更令人激動的是其中沉澱的曆史文化、矛盾衝突等因素。可以說體育賽事節目最主要展現的是競賽,但絕不可說體育賽事節目展現的僅僅是競賽本身。

2.從節目的內容之組成分析從節目內容組成來說,體育賽事節目不僅單是導播對鏡頭畫麵的編排、組合,還包括賽前預熱、解說員解說、中場表演、終場總結、賽後采訪等一係列內容,正是這些組成部分,才造就了體育賽事節目無與倫比的魅力。這些部分尤其是解說員解說顯得不可缺少,否則賽事節目的效果的吸引力將大打折扣,這也是近些年來金牌解說員被節目平台追捧的重要原因。隨著體育產業的快速發展,解說員的專業素養將會越來越高,其創造性也會越來越強。例如,著名解說員詹俊在解說利物浦球員馬內時,說出“火燎的金剛,煙熏的太歲”等經典語錄。解說員無疑需要大量的賽前準備、深厚的文化積累、超凡的感悟能力,才能當場妙語連珠。

當然,體育賽事節目的核心依舊是攝像畫麵的編排、組合,這實際上也具有很強的創造性。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影視戲劇化”手法的運用。但在如今體育節目市場中,節目製作者普遍采取“影視戲劇化”的手法以吸引觀眾,提高收視率。如在足球比賽中,編導喜歡用遠景鏡頭以表達比賽的聲勢浩大,用近景鏡頭捕捉球員、教練、球迷甚至工作人員的瞬間表情、舉止,以從側麵表達某一時刻的情緒。①例如,在2016年紅魔曼聯麵對與槍手阿森納的比賽中,時任曼聯主教①張惠彬,劉迪琨.如何認定體育賽事節目的獨創性?———以體育賽事節目的製作為中心[J].體育科學,2018(6):76—83.170體育賽事版權問題研究練範加爾為了表達對裁判判罰不公的不滿,當場誇張地模仿場上球員摔倒,令觀眾印象深刻。

導演所要運用的藝術表現手法五花八門,其中最廣泛常見的就是“蒙太奇”手法。從廣泛的意義上來說,蒙太奇就是編輯,即把一些被攝影下來的鏡頭編輯成情節以刻畫人物。例如在2018年世界杯決賽節目中,克羅地亞敗於法國,編導采用法國隊員瘋狂慶祝、克羅地亞隊員含淚倒地的鏡頭,加以強烈的對比,把球員的情感展現和傳遞給觀眾。這些都是節目導演對鏡頭畫麵的組合、選擇、排列,正能體現出“創造性”。①3.從節目的技術之使用分析緊隨科技潮流,體育賽事節目所使用的技術也與時俱進,尤其是近些年來在體育賽事節目裏出現的VR和AR技術。虛擬現實(VirtualReality,縮寫VR),也稱虛擬環境,是利用計算機模擬產生一個三維空間的虛擬世界,提供用戶關於視覺等感官的模擬,讓用戶身臨其境,可以即時、沒有限製地觀察三維空間內的事物。增強現實(AugmentedReality,簡稱AR),也有對應VR虛擬實境一詞的翻譯稱為實擬虛境或擴張現實,是指透過攝影機影像的位置及角度精算並加上圖像分析技術,讓屏幕上的虛擬世界能夠與現實世界場景進行結合與交互的技術。②如果說VR技術通過模擬環境取代了現實世界環境,那麼AR技術就是改變了人們對現實世界環境的當下感知。

在體育比賽節目中,VR和AR這兩大技術滿足了賽事觀眾對賽事觀看的交互式、沉浸式、構想式的追求,使觀眾能達到“更貼近比賽”的體驗。例如,2017年西班牙國家德比中,比賽采用全景虛擬相機“BethePlayer”技術。據悉,該相機以球員的視角進行拍攝,觀眾觀看到的場景即現場比賽球員的視角,讓觀眾更為真實地進入比賽環境中,體驗比賽效果。這無疑是一種開創性的方式,而且已經成為現實,未來會有更廣泛更成熟的應用。事實上,新技術的出現需要節目製作者考慮在何時采用何種技術以展現何種效果,正是賽事節目“創造性”創作的展現。

4.從節目的未來之展望分析總之,比賽節目的製作不僅是攝像畫麵的集合,節目背後還包含了諸多其他①範孟娟,嚴焰,鍾英.虛擬現實技術在體育節目製作中的應用:機遇與挑戰[J].武漢體育學院學報,2016(12):18—22.②周忠,周頤,肖江劍.虛擬現實增強技術綜述[J].信息科學,2015(2):157—180.171版權研究新態勢———江蘇省大學生版權研究優秀論文集(第二輯)技術手段和美學技藝的使用及投入。尤其是在媒體融合背景的當下,體育賽事節目在拍攝之手法、科技之使用以及評論員之解說三方麵足以彰顯作品的“創造性”。隨著未來科技的發展和為了滿足觀眾日益“刁鑽”的口味,未來的體育賽事節目勢必將出現更多富有開創性的新形式。所以,為了適應和鼓勵體育產業和事業可以預見的未來發展,筆者認為將其認定為作品勢在必行。

四、結語隨著體育產業的不斷升溫,體育賽事節目的經濟價值也急劇上升。與此同時,特別是在電視以及互聯網、手機等媒體的不斷融合下,盜播現象也日益猖獗。

現行法律法規中又沒有對體育賽事轉播權和體育賽事節目加以規定和說明,造成了版權方的巨額損失。在諸多保護途徑中,筆者認為將體育賽事節目認定為作品最能有效地保護體育版權和促進體育產業的未來發展,並作出了一定的分析和推定。

(指導教師:周樨平)172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版權保護的困境及對策顧子皓摘要:體育賽事節目的版權保護主要涉及兩個層麵:一是對體育賽事節目權利性質和權利來源的認定;二是對體育賽事直播畫麵能否構成作品的認定。

由於這兩個層麵在學術界和司法界都存在較大爭議,體育賽事節目的保護麵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此外,我國《著作權法》並不能很好地適應現今網絡轉播的環境,體育賽事節目的版權保護麵臨著很大的困境,急需通過完善廣播組織權來加強對體育賽事節目的保護。

關鍵詞:體育賽事節目;轉播權;獨創性;廣播組織權一、引言近年來,隨著直播和轉播技術的發展,體育賽事類節目的熱度也越來越高,在電視節目市場中占據著巨大的份額。以NBA(美國職業籃球聯賽)市場為例,2015年1月30日,NBA與騰訊共同宣布,雙方已簽署一項為期5年的合作夥伴協議,這是NBA聯盟曆史上最大規模的國際數字媒體合作,①騰訊也用5億美元的巨大數額換來了NBA的獨家網絡播放權。事實上,不僅是NBA,包括奧運會在內的大型體育賽事的利潤來源大多數都來自轉播收入。但目前體育賽事節目的版權保護卻麵臨著很大的困境,不僅體育賽事節目的權利內容和權利歸屬不明確,體育賽事節目的直播和轉播的法律性質也同樣不明確。現今網絡上充斥著大量未經授權的轉播行為,體育賽事節目被盜播的現象非常嚴重,嚴重損害了權利主體的合法權益。

顧子皓,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2017級江蘇籍碩士生。

①網易新聞.NBA與騰訊簽署五年合作協議[EB/OL].(20150131)[201816].http://news.163.com/15/0131/14/AH9UFQR700014Q4P.html.173版權研究新態勢———江蘇省大學生版權研究優秀論文集(第二輯)本文主要通過分析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的權利來源,以明確其權利歸屬,並在此基礎上分析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的法律性質,闡明目前體育賽事直播節目所麵臨的版權保護的困境,最後針對這些問題提出完善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的建議和對策。

二、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的權利來源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的直播方通常會宣稱直播或轉播的權利來自賽事組織者,而賽事組織者通常也會認為既然有賽事章程規定,組織者自然擁有體育賽事的一切權利,包括“轉播權”和其他著作權。例如,在“鳳凰網賽事轉播案”中,原告新浪網就宣稱其轉播權來自中超公司授權,而中超公司的權利來自足協的章程規定。①但事實上,無論是“轉播權”的含義還是章程創設權利的觀點,都是值得商榷的。

(一)轉播權的含義體育賽事轉播權嚴格意義上並不是著作權意義上的權利,體育賽事轉播權一般是指賽事組織者對媒體組織,尤其是電視機構播送或播放體育賽事所享有的經濟收益等權利,這裏所稱的轉播隻是體育賽事行業約定俗成的稱法。②由於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體育賽事轉播權,體育賽事轉播權並不具有法律上的含義。

在“鳳凰網賽事轉播案”中,原告所提出的“轉播權”事實上是體育賽事章程規定的由體育賽事組織者所享有的一項權益,而不是一項法定權利。既然我國《著作權法》並沒有規定一項“轉播權”,根據著作權法定原則,體育賽事組織依據賽事章程所享有的“轉播權”自然不應當包含任何一項著作權。事實上,章程規定賽事組織者享有的“轉播權”更像是一種物權,即體育賽事組織可以阻止他人未經許可入場所拍攝或直播,西方學者將這一權利稱為“場所權”(houseright),形象地表明了其物權性質。③①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朝民(知)初字第40334號。

②馬法超.體育賽事轉播權法律性質研究[J].體育科學,2008(1):66.③王遷.論體育賽事現場直播畫麵的著作權保護———兼評“鳳凰網賽事轉播案”[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6(1):184.174體育賽事版權問題研究(二)章程不能創設權利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各項權利都能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利用受保護的客體,都屬於絕對權,根據民法上的物權法定原則,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絕對權隻能由法律規定,而不能由民事主體自行創設。因此,章程隻具有合同法意義上的約束力,而不能約束章程以外的第三人,賽事組織者隻能通過三種途徑取得體育賽事節目的著作權:一是賽事組織者自行拍攝體育賽事,從而取得體育賽事畫麵的著作權或錄製者權,或者賽事組織者本身就是電視台,播放了比賽,從而享有廣播組織權;二是體育賽事直播畫麵可以委托作品或法人作品或特殊職務作品的形式而由賽事組織者享有著作權;三是體育賽事組織者與原始權利人簽訂合同而受讓著作權,除了這三種方式以外,體育賽事組織者並不能依據章程的規定而享有賽事的著作權。

三、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的法律性質目前學術界和司法界對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的最大爭議,即對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的定性,一部分學者認為,體育賽事直播節目應當構成“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①或是“彙編作品”,②另一部分學者認為,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的直播畫麵獨創性不足,並不能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隻能構成錄像製品。③事實上,體育賽事節目能否構成作品最關鍵的便是直播畫麵的獨創性是否能夠達到作品的高度。若是進一步探討體育賽事能夠構成“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則還需要分析體育賽事直播畫麵是否被固定在有形載體上。

(一)體育賽事直播畫麵的獨創性分析首先需要明確的是,運動員的比賽並不能構成作品,因此對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獨創性的分析實質上是分析體育賽事直播畫麵的獨創性。體育賽事直播畫麵的特殊性在於它並不是由導演在拍攝完體育賽事後剪輯、製作而成的,而是導播①戎朝.互聯網時代下的體育賽事轉播保護———兼評“新浪訴鳳凰網中超聯賽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J].電子知識產權,2015(9):15.②叢立先.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的版權問題析論[J].中國版權,2015(4):10.③祝建軍.體育賽事節目的性質及保護方法[J].知識產權,2015(11):32.175版權研究新態勢———江蘇省大學生版權研究優秀論文集(第二輯)使用多個機位拍攝同步播出的,即體育賽事節目是以實況直播或轉播的方式向觀眾呈現,在此過程中,是否存在獨創性,獨創性能否達到作品的高度,都是需要考慮的因素。

1.我國《著作權法》對作品的獨創性要求較高在英美法係的版權製度中,體育賽事的直播畫麵可以作為作品受到保護。

以美國為例,美國將除了由機器拍攝和純粹翻拍的都規定為“視聽作品”,顯然是采取了較低的獨創性標準。在至今仍然采用“額頭流汗”標準的英國也同樣,《英國版權法》將作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獨創性文字、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第二類是錄音、影片或廣播;第三類是出版物的版式設計。由此可見,《英國版權法》隻對第一類作品要求獨創性,對第二類和第三類作品並不要求獨創性,即使體育賽事直播畫麵不具有獨創性,它仍然能作為作品受到保護。

但是歐洲大陸法係的著作權法體係不同,作品的表達需要融入作者的精神、情感的要素,具有較高的獨創性要求。為了保護獨創性不高的錄音製品、表演、廣播信號等,鄰接權保護體係才被創造出來。①我國《著作權法》與大陸法係相一致,不僅規定了狹義的著作權,對那些獨創性不足的勞動成果也規定了鄰接權予以保護,這表明我國《著作權法》對作品的獨創性要求較高。事實上,如果表演、錄像、廣播信號等獨創性較低的勞動成果也能作為作品受到保護,我國的鄰接權保護就會被置於無用之地。

2.現場直播畫麵獨創性有限體育賽事的直播畫麵主要是記錄下賽場上的客觀畫麵,在這一層麵上並不存在獨創性。但是體育賽事直播的兩個因素可能會影響到獨創性的判定,一是現場攝影機位的擺放和選擇,二是導播對直播畫麵的選擇和編排。

現場攝影機位的擺放和選擇仍然是受限製的,誠然,在體育賽事直播過程中,會有許多攝像機擺放在賽場中對比賽進行拍攝,並且這些攝像機的拍攝角度各不相同。此外,拍攝者對不同的角度和內容有自己的個性選擇,但是這些個性要素是受到限製的。通常一場體育賽事前會有公用信號製作手冊,手冊中會對攝影機位的擺放和拍攝內容的選擇作出嚴格的規定。②每個攝像機都有自己負責的特定的區域,可供拍攝者自己選擇的空間很小,也無法將攝影者的情感、精①劉春田.知識產權法(第5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5):100—101.②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京知民終字第1818號。

176體育賽事版權問題研究神和人格因素融入畫麵之中。即使攝影師捕捉到運動員的一個獨特畫麵,其也是對客觀事實的記錄。

導播對直播畫麵的選擇和編排也是受限製的。的確,對畫麵的選擇和編排因人而異,但是這種個性化因素並不足以體現獨創性。不同的學者對古籍進行斷句也會產生不同的結果,但都是為了反映客觀事實,並不能構成作品。不同的歌手演唱同一首歌風格也會有所不同,但是除非改變曲調和歌詞,否則也不能構成演繹作品。因此,個性化因素隻是判斷是否具有獨創性的必要不充分條件,並不是所有包含個性化因素的成果都具有獨創性。

導播不僅要客觀真實地呈現賽場上的畫麵,也需要滿足觀眾的特定期待。

以籃球賽為例,在運動員進球之前,直播畫麵通常會包含一個半場十名運動員,而在運動員進球之後,直播畫麵通常會切到進球運動員的特寫,有時也會有進球鏡頭的慢動作。觀眾不僅想看到比賽的客觀過程,而且對某一時刻的直播畫麵有著穩定的期待,因此畫麵的選擇和編排具備一套固定的技術要求,觀眾的期待和直播的要求限製了導播選擇和編排的獨創性,導播並不處於一個主導地位。

這與攝影作品不同,由於攝影作品展現的是一種瞬間的藝術,並不存在固定的規律。體育賽事直播畫麵的拍攝存在更多的限製,導播也需要根據觀眾的預期進行畫麵的選擇,不能隨意將鏡頭切至與比賽不相關的畫麵,導播的個性化的選擇和編排是有限的。當然,如果在中場休息時拍攝不同表情的觀眾畫麵,導播的畫麵選擇能夠加入自己的情感、精神的因素,由於這一階段不存在觀眾的預期和特定的要求,這段直播畫麵可能具有較高的獨創性。但是在體育賽事過程中,即使對直播畫麵的選擇和編排帶有導播的個人因素,這種個人因素也是有限的,並不能達到作品獨創性的要求。

(二)體育賽事直播畫麵固定要件分析我國對電影作品規定了固定要件,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三)項的規定,攝製權是指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①此外,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十一)項的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製在一定介質上的作品。②關於電影①《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三)項。

②《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十一)項。

177版權研究新態勢———江蘇省大學生版權研究優秀論文集(第二輯)作品和類似攝影電影作品的固定要件還可以從《伯爾尼公約》中找到依據,《伯爾尼公約》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本聯盟成員國的立法可以規定,所有作品或任何特定種類的作品除非以某種物質形式固定下來,否則不受保護”,這表明《伯爾尼公約》把是否設立作品的固定要件的選擇權留給各個成員國。

此外,這種固定要件應當是固定在有形載體上的形式,這也是針對電影作品的特殊規定。因為《伯爾尼公約》之所以會涉及作品固定要件的問題,正是由於二戰後電視節目的大規模發展產生了電視節目保護的需要,但是電視節目的類型不僅包括先攝製下來再播放的,這種類型和傳統的電影製作相同,都是固定在有形載體上,但是直播類型的電視節目可以“沒有任何物質形式的介入固定而直接播放”。部分國家讚成對這種類型的電視節目進行保護,但也有部分國家反對保護。因此,在伯爾尼公約斯德哥爾摩會議上,成員國達成的普遍意見是:電視節目可以被視為電視節目,但是固定要件的要求由成員國國內立法自行規定。①我國《著作權法》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都對電影作品作了特殊規定,即需要“固定在載體上”或“攝製一定介質上”根據固定要件的曆史來源,這種“載體”應當指的是有形載體。由於體育賽事直播都是采取的隨拍隨放的形式,體育賽事直播畫麵能否構成電影作品還要取決於直播的技術手段,如果體育賽事的直播過程的畫麵並沒有被穩定地固定在有形載體上,或是在直播結束後才被穩定地固定在有形載體上,這種直播畫麵也不能被認定為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所創作的作品。

四、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版權保護的困境由於體育賽事直播畫麵通常不能夠被認定為作品,而隻能被認定為錄像製品,其能享受的保護水平和保護範圍都非常有限,由此產生了許多問題。此外,我國對鄰接權的規定還不完善,體育賽事節目所麵臨的網絡領域非法轉播的問題卻得不到很好的解決。

(一)鄰接權保護程度較低體育賽事直播畫麵由於獨創性不足不能被認定為作品,隻能被認定為錄像①山姆·裏基森,簡·金斯伯格.國際版權與鄰接權:伯爾尼公約及公約以外的新發展(第2版)[M].郭壽康,劉波林,萬勇,高淩翰,餘俊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6:373—374.178體育賽事版權問題研究製品。但是錄像製作者的權利作為鄰接權,其保護程度遠遠小於著作權。由於錄像製作者權不包括廣播權,一旦體育賽事節目被非法轉播,或是通過其他方式向公眾傳播,錄像製作者不能使用廣播權保護自身權益。

目前錄像製作者和播放體育賽事的廣播組織通常是同一主體,或是錄像製作者與廣播組織簽訂了合同,廣播組織通常都會擁有體育賽事直播畫麵的鄰接權。當體育賽事節目被非法轉播時,廣播組織可以使用廣播組織權保護自身權益,這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體育賽事節目版權保護的困境,但是在互聯網領域,體育賽事節目的版權保護麵臨更大的問題。

(二)網絡轉播難以規製目前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廣播組織權的主體包括廣播電台和電視台,並沒有拓展到互聯網領域,因此擁有轉播權的網播組織在麵對網絡上的非法轉播行為時,很難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此外,由於《著作權法》中的廣播權能否包含互聯網轉播仍然存在爭議,根據鄰接權保護程度不能大於狹義著作權的原則,作為鄰接權的廣播組織權能否規製互聯網轉播行為同樣是存在爭議的。因此,即使是傳統的電視台在麵對自己的節目信號在網絡上被非法轉播時,也不能確保能夠通過廣播組織權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可見,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體育賽事直播已經從傳統的電視端向網絡端發展,無數視頻網站和直播平台的湧現使得體育賽事節目被分流的機會越來越多,權利人也麵對越來越多的侵權風險,但是我國《著作權法》對廣播組織權的保護並沒有擴展到互聯網領域,體育賽事節目仍然麵臨著巨大的版權保護困境。

五、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版權保護的對策加強體育賽事節目版權保護一般可以從兩個方麵著手:其一是將體育賽事直播畫麵納入作品的範圍,從而使體育賽事節目能夠受到較大程度和範圍的保護;其二是完善廣播組織權,明確轉播權的含義,同時擴展廣播權、組織權的主體範圍至網播組織,使之能夠規製互聯網領域的非法轉播。

我國著作權法體係與大陸法係一致,區分了狹義著作權和鄰接權,對作品有著較高的獨創性要求。雖然將體育賽事直播畫麵納入作品的畫麵確實能夠加強對體育賽事節目的保護,但是會損害著作權法體係的完整性。不僅會導致許多179版權研究新態勢———江蘇省大學生版權研究優秀論文集(第二輯)獨創性較低的勞動成果也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從而與著作權法的宗旨相違背。

這也會大大削弱鄰接權的作用,如果體育賽事直播畫麵能夠作為作品受到保護,電視台作為作者隻需要利用廣播權就可以保護體育賽事直播節目,廣播組織權存在的意義就會大大降低。因此,比較合適的方式還是通過完善廣播組織權來加強對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的保護。

目前對於廣播組織權中的“轉播”能夠延伸至互聯網領域仍然存在爭議,我國對轉播權的規定主要來自Trips協定第14條第3款的規定,即以無線方式(wireless)轉播,但是該無線方式能否包括互聯網,仍然存在爭議。①我國法院也大多數持否定意見,如在嘉興華數公司訴中國電信嘉興分公司一案中,無論是一審法院還是二審法院都認為網絡轉播行為不構成對廣播組織的轉播權的侵害。②此外,《著作權法》中規定的廣播權能否規製互聯網轉播同樣存在爭議,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經常會否認廣播權能夠規製互聯網轉播,而是以兜底權利進行規製。③在廣播權中的轉播尚未明確能夠規製互聯網轉播時,保護力度更低的鄰接權的轉播權自然也很難被擴展到互聯網領域。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將轉播權的範圍擴展至互聯網領域已經是大勢所趨,在“鳳凰網賽事轉播案”中,二審法院雖然也認為廣播組織權不能規製網絡轉播,但是二審法院也明確認識到網絡直播、轉播應當被納入廣播組織權的權利範圍。④我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規定了播放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分別規製任何技術手段的非交互傳播和交互式傳播。⑤可見,播放權可以規製任何技術手段的非交互式傳播,其定義中的“無線或有線”方式應當包含互聯網領域,即能夠規製互聯網轉播。同樣的道理,廣播組織權中以無線或有線方式轉播也應包含互聯網領域的轉播,《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事實上已經擴展了轉播權的範圍至互聯網領域。其采用了技術中立的標準,不限定轉播的技術手段,使廣播組織能夠規製網絡轉播,有效地提高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的保護程度。

①王遷.論我國《著作權法》中的“轉播”———兼評近期案例和《著作權法修改草案》[J].法學家,2014(5):134—135.②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1)嘉南知初字第24號;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2)浙嘉知終字第7號。

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朝民(知)初字第40334號。

④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京知民終字第1818號。

⑤王遷.論廣播組織權的擴張———兼評《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第42條[J].法商研究,2016(1):180—181.180體育賽事版權問題研究然而,即使廣播組織權能夠規製網絡轉播,一些並非屬於傳統“廣播電台、電視台”的網播組織由於並不是廣播組織權的主體,並不能行使該項鄰接權,網播組織對其直播的體育賽事節目不能阻止他人未經許可轉播。因此,將網播組織納入廣播組織權的主體範圍也是必要的一種方法。如果將網播組織納入廣播組織權的主體範圍,網播組織對在其平台上播放的體育賽事直播節目,就能夠利用轉播權保護自身的權益,其他網站未經許可的非法轉播行為將構成對網播組織轉播權的侵權。

六、結語我國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的發展越來越快,其所帶來的經濟價值也越來越大,隨之而來的侵權風險也層出不窮。尤其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非法轉播、盜播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的現象也越來越頻繁,對體育賽事的發展造成了巨大的損害。

由於我國《著作權法》存在不足和缺陷,體育賽事直播節目在現行的著作權法製度中並不能得到很好的保護。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隻能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體育賽事節目進行保護,①但認定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需要考慮主觀惡意等多種因素,法院也很難作出判斷,②從而會產生較大的爭議和不確定性。在這種情況下,體育賽事直播節目仍需要權利邊界明確的著作權的保護。因此,現行著作權法需要適應時代發展,堅持技術中立原則,在不違背著作權法立法目的和體係的基礎上進行完善,加強對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的保護。

(指導教師:王蓮峰)①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3)海民初字第21470號。

②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京知民終字第1818號。

181其他版權熱點問題研究短視頻版權侵權責任承擔問題研究———從“抖音短視頻”訴“夥拍小視頻”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案談起孫文武摘要:近年來,短視頻行業發展迅速,成了互聯網傳播的熱點,由此也產生了大量的版權訴訟。那麼,如何理解短視頻在《著作權法》中的應用,短視頻獨創性的認定,短視頻侵權的方式,以及對短視頻作品侵權的認定,短視頻侵權責任的承擔等問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討論。本文以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與百度在線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北京)和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為例,討論短視頻作品侵權責任承擔的相關問題。

關鍵詞:短視頻;侵權方式;責任承擔一、問題的提出所謂的短視頻是相較於傳統意義上的具有較長時間的視頻而言的①,短視頻時間的長短並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通常都在幾分鍾之內。隨著智能手機的普及,互聯網流量的增長以及人們對碎片化時間的利用,製作相對簡單的短視頻成了最受歡迎的傳播模式,因其較強的社交屬性,更為迅速的傳播方式,短視頻行業發展迅速,形成了一個新的產業。短視頻的發展也帶來了一係列的法律問題,首先就是短視頻能否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其次就是短視頻的長短是否會影響短視頻作品的認定,短視頻這種“新事物”是否依然適用“舊法律”,以及平台在這種新事物下所應扮演何種角色,短視頻侵權責任的承擔等。這些問題引起了學者們的廣泛討論,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多起短視頻侵權問題的訴訟孫文武,南京理工大學知識產權學院2018級法律碩士研究生。

①常昕,杜琳.微語態下短視頻傳播模式分析及趨勢思考[J].電視研究,2017(8):76—79.185版權研究新態勢———江蘇省大學生版權研究優秀論文集(第二輯)糾紛。

2018年,“抖音短視頻”訴“夥拍小視頻”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①。原告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起訴,稱抖音平台上發布的“我想對你說”短視頻,由“@黑臉V”獨立創作完成,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自己對“我想對你說”短視頻享有排他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二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將“我想對你說”短視頻在其擁有並運營的“夥拍小視頻”上傳播並提供下載服務,侵害了原告對短視頻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主張權利的“我想對你說”短視頻構成類電作品;被告百度在線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作為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夥拍小視頻手機軟件用戶的侵權行為,不具有主觀過錯,且及時履行了“通知—刪除”義務,不構成侵權,不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駁回原告全部的訴訟請求。

“抖音短視頻”訴“夥拍小視頻”一案的裁判結果引起了社會各界對短視頻侵權和保護問題的廣泛思考。對短視頻版權相關問題的認定不僅關係權利人自身的利益保護,還涉及對網絡傳播秩序的維護等,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深入的探究。

二、短視頻獨創性的認定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要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必須滿足三個要件:①具有可複製性;②須是文學、藝術或科學領域內的智力成果;③具備獨創性。其中,對短視頻而言,最難認定的是獨創性。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以及《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5條有關獨創性的規定②,著作權法上的作品是指作者獨立完成並且具備創作性的勞動成果③。

首先,短視頻的創作與傳播有利於文化產業的豐富與繁榮,在判斷短視頻是否具有獨創性時,不應該過於嚴格,隻要求能夠將作者的個性化體現出來,就可①北京互聯網法院(2018)京0491民初1號民事判決書。

②劉溪.著作權司法實踐中獨創性之認定[J].昆明冶金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17(6):44—50.③王瀟然.短視頻著作權問題研究[D].北京:北京外國語大學,2018:17—20.186其他版權熱點問題研究以認定其具有獨創性。

其次,短視頻時間的長短與獨創性沒有必然的聯係。相對而言,視頻時間越短,獨創性表達越難形成,有些視頻雖然時間不長,卻能將作者的感情充分地表達出來,具備成為作品的可能性。此種情形下,視頻越短,創作難度越大,具備獨創性的可能性也越大。因此,在判斷短視頻是否具有獨創性時,應當對其進行定性而不能定量。

在本案中,“我想對你說”短視頻體現了獨創性。一方麵,“我想對你說”短視頻雖然與其他用戶的短視頻主題相同,但主題相同並不影響該短視頻獨創性的認定,且該短視頻與平台上已有的短視頻以及網絡圖片間存在明顯能夠被客觀識別的差異。因此,可以認定“我想對你說”短視頻是由製作者獨立完成的作品。

另一方麵,該短視頻的創作者在限定的主題和素材下,創作空間受到了很大的限製,創作性難度較高,但創作者在已有素材的基礎上進行創新,在其內容編排、場景的選擇以及呈現給觀眾的效果上,與其他用戶的短視頻完全不同,體現了作者的獨創性表達,具備獨創性。而“我想對你說”短視頻帶給觀眾視覺上以及精神上的享受也可以作為短視頻具備獨創性的具體體現,抖音平台上其他用戶對此短視頻的分享行為,同樣可以作為“我想對你說”短視頻具備獨創性的佐證①。

因此,可以認定“我想對你說”短視頻具備獨創性。

三、短視頻傳播平台的侵權方式及注意義務短視頻侵權問題相較於傳統的網絡影視劇盜版問題更為棘手,因為短視頻作品時間較短,製作成本低,製作相對容易,製作者也通常是一些非專業人士②。

隨著短視頻商業價值的逐漸提高,短視頻製作者侵害他人的權利和侵害短視頻本身權利的風險也更為嚴重。無論是短視頻製作者,還是被短視頻作品侵害的權利人,個人賠償能力都十分有限,用訴訟的方式進行維權得不償失,因此,短視頻侵權問題時有發生。

(一)平台的侵權方式從目前短視頻侵權案例來看,短視頻侵權主要有以下方式:第一,侵權短視①北京互聯網法院(2018)京0491民初1號民事判決書。

②李琛.短視頻產業對著作權保護的可能影響[J].中國版權,2017(4):10—12.187版權研究新態勢———江蘇省大學生版權研究優秀論文集(第二輯)頻由平台上傳,不過這種方式目前很少;第二,平台與第三方機構共同製作侵權短視頻,並且由第三方專業機構將侵權短視頻上傳;第三,平台利用自媒體賬號,偽裝成自媒體將侵權短視頻分類上傳,而平台自身利用“避風港原則”來逃避自己的責任;第四,一些平台通過一些激勵機製,積極鼓勵、引導自媒體將侵權短視頻上傳。

從這些短視頻侵權方式來看,最主要的短視頻侵權方式是平台未經權利人許可,將他人製作的視頻拆分成若幹個片段向用戶提供。被拆分的作品主要是新上映的影視劇,同時也包含綜藝節目、音樂、體育賽事等。如電影《羞羞的鐵拳》,在電影院上映的同時,平台上可以找到幾十個關於電影《羞羞的鐵拳》的片段,時間從十幾秒到幾分鍾不等,其中有很多鏡頭明顯可以看出是在電影院偷拍的,也被上傳到平台上。

(二)平台的注意義務平台作為短視頻作品的傳播主體,也是短視頻作品侵權行為的主體,應該履行更多的注意義務,減少侵權行為的發生。首先,平台應設立積極有效的投訴渠道,建立網絡信息安全製度,對接到的用戶投訴建議及時處理,進行信息的保存整理;其次,平台對上傳的短視頻要進行實名製登記認證,核實上傳用戶的真實身份;再次,很多的侵權行為源自侵權者對法律的無知,僅僅是覺得有趣就隨手剪輯了他人的視頻,平台可以製定用戶短視頻上傳指南,在用戶上傳短視頻時,讓用戶明白侵權行為及對應的侵權後果;最後,平台對一些“發燒帖”應及時進行審核,所謂的“發燒帖”,是指在短時間內瀏覽量、點擊量激增的情況,對這種短視頻平台應主動履行審核義務,否則平台可能要承擔連帶責任。①四、傳播平台的侵權認定及責任承擔短視頻作品的網絡化形式傳播與侵權行為的虛擬性使得短視頻的侵權主體難以確定,短視頻隻要上傳到平台上,任何用戶可以在任何地點對短視頻作品進行二次傳播,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著作權的專有性,歸責難度加大,一旦發生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影響和後果都十分嚴重。因此,如何對短視頻侵權行為進行認①朱巍.互聯網直播短視頻版權的四個問題[J].中國廣播,2017(9):40—42.188其他版權熱點問題研究定,如何對短視頻侵權行為進行責任承擔,是短視頻作品版權保護的一個重要問題。

(一)平台的侵權認定從現在各類短視頻侵權行為來看,短視頻侵權主體包括三類,即短視頻作品的製作者、短視頻作品的傳播者以及短視頻作品的使用者。其中,最容易發生侵權的主體是短視頻的傳播者,即短視頻作品的傳播平台。對短視頻作品的侵權行為可以分為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

短視頻作品的直接侵權,是指行為人直接實施了著作權法規定的各項侵權行為,並且不存在法定免責事由的情形。如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從法條中可以看出,直接侵權的認定屬於無過錯原則,短視頻傳播平台的主觀過錯並不影響侵權的認定,隻要平台實施了侵權行為,就構成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短視頻作品的間接侵權,是指第三方為直接侵權的行為人實施侵害短視頻版權的行為提供幫助和支持的行為。短視頻的侵權行為需要憑借短視頻傳播平台提供的信息存儲以及傳播服務才能實現,因此,短視頻間接侵權的主體一般是傳播平台。主觀方麵是否明知是判斷短視頻傳播平台有沒有構成間接侵權的關鍵要素,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6條的規定①,如果短視頻傳播平台明知用戶存在侵權行為時,仍然為其侵權行為提供幫助,應當承擔間接侵權責任,或者在接到用戶的通知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就損失擴大的部分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平台的責任承擔在各類短視頻侵權訴訟案中,平台通常以“避風港原則”為由為自己免除責任。所謂的避風港原則,是指平台作為一個網絡服務提供者,隻提供網絡服務,並不參與短視頻內容的製作,當發生侵權問題時,如果平台被告知相關侵權內①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189版權研究新態勢———江蘇省大學生版權研究優秀論文集(第二輯)容,則平台負有及時刪除的義務,如果平台沒有被告知哪些內容應該刪除,侵權內容又不在平台的服務器上存儲,則平台不承擔相應的責任。這裏的通知隻要求能夠使平台知悉即可。但是這一規則在短視頻領域的適用應該具備一個前提,就是平台要構建一個合理的渠道,方便用戶進行侵權投訴。

同時,“避風港原則”隻是為網絡服務提供者避免侵權提供了一個路標,並不是為了使網絡服務提供者逃避侵權責任①。在適用“避風港原則”時,應該保持謙抑性,不應該首先考慮適用“避風港原則”②。

作為平台服務的管理者,僅僅通過“避風港原則”免責是遠遠不夠的,在認定平台是否侵權時,還應從以下方麵考慮:第一,平台對用戶的侵權行為是否有主觀過錯,即是否明知用戶的侵權行為;第二,平台是否采取了相應的技術措施來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第三,平台是否從侵權短視頻中獲得利益③。

麵對大量的短視頻侵權問題,我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依然適用,短視頻侵權問題並沒有給著作權的理論和製度帶來本質性的衝擊和挑戰,“新事物”仍然適用“舊法律”。我國《著作權法》第47條和第48條明確規定了被禁止的多種著作權侵權行為,短視頻的侵權認定與保護方式與其他類型的視頻保護相比沒有本質性的差別。

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平台要承擔侵權責任。一方麵,在平台對用戶上傳的短視頻進行了編輯、刪改、整理等情況下,平台要承擔連帶責任。另一方麵,當平台沒有履行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的“避風港原則”時,即當用戶告知平台存在侵權問題,平台沒有及時履行刪除義務時,也要對侵權短視頻承擔責任。

在“抖音短視頻”訴“夥拍小視頻”一案中,二被告提供證據證明了“我想對你說”短視頻是由案外人上傳,自己僅僅是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且二被告在收到有關用戶相應的投訴後,在合理期間內及時刪除了被控侵權的短視頻,履行了“通知—刪除”義務,且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二被告對侵權行為存在“明知”的主觀過錯,因此不構成侵權,不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①王遷.視頻分享網站著作權侵權問題再研究[J].法商研究,2010(1):9.②劉宇慧.我國網絡視頻版權侵權問題的法律研究[D].哈爾濱:哈爾濱工程大學,2017:20—22.③朱巍.互聯網直播短視頻版權的四個問題[J].中國廣播,2017(9):40—42.190其他版權熱點問題研究五、結語隨著智能手機的進一步普及,短視頻越來越成為人們社交中的新寵兒,其碎片化、快餐化的傳播方式同時也滿足了人們對互動性與實時性資訊的需求。短視頻的時間較短,製作成本低,製作容易,製作者很多都是普通用戶,法律意識相對淡薄,版權保護意識薄弱①,而短視頻傳播平台也因為利益關係不注重相應的管理義務。因此,短視頻侵權問題時有發生。本文通過對“抖音短視頻”訴“夥拍小視頻”侵權案例的分析,討論了短視頻作品獨創性的認定、短視頻的侵權方式及認定標準以及短視頻侵權責任承擔等問題。

“抖音短視頻”訴“夥拍小視頻”一案,給我們留下了幾個重要的啟示:首先,短視頻獨創性的認定規則:短視頻的長短與獨創性沒有必然聯係,在主題和素材確定的情況下,創作空間被壓縮,構成獨創性的難度更大,用戶對短視頻精神上的感受是判斷短視頻是否具有獨創性的一個考慮因素。

其次,網絡短視頻侵權方式多種多樣,平台作為網絡服務的提供者,應積極履行注意義務,建立完善的管理體係,設立用戶投訴渠道,及時對用戶的建議進行反饋。平台作為一個管理者,應該對短視頻的上傳用戶進行實名製登記,減少自身的侵權行為。

最後,對於平台而言,隻要未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利用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就構成直接侵權;若明知用戶存在侵權行為,仍然提供幫助行為,則構成間接侵權。對於是否“明知”可以用“避風港原則”來認定,若平台接到用戶的通知後及時采取措施,刪除了侵權短視頻,避免了損害後果的進一步擴大,則平台可以免除責任。但“避風港原則”在短視頻領域的適用要具備一個前提,就是平台應該構建一個合理的渠道,方便用戶進行侵權投訴,即履行了相應的注意義務②。

①盧升鴻.短視頻的內容審查及版權保護機製研究[J].中國出版,2018(19):35—38.②王瀟然.短視頻著作權問題研究[D].北京:北京外國語大學,2018:15—17.191真人秀節目模板的著作權保護葛亞妍摘要: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和觀眾需求的上升,各種真人秀節目層出不窮。

與此同時,真人秀節目的雷同現象也引發了思考,這一現象充分說明真人秀節目模板的法律保護仍然存在不足之處。本文對真人秀節目模板能否成為著作權保護客體作出初步探討,分析著作權侵權的認定標準,並據此提出真人秀節目模板著作權保護的建議。

關鍵詞:真人秀;節目模板;著作權近年來,綜藝節目迅猛發展,成為電視及網絡媒體吸引觀眾的重要手段,尤其是真人秀節目,它以其趣味性和互動性風靡全球。然而,真人秀節目的山寨風波也愈演愈烈。綜藝節目同質化現象的背後,實際上是對節目模板的複製與模仿。不可否認,真人秀節目模板已經成了一個極具商業價值的產品。那麼究竟什麼是真人秀節目模板?真人秀節目模板能否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其著作權侵權判定標準又是什麼?本文旨在通過對這些問題的討論,總結出真人秀節目模板著作權保護完善的建議,希望對完善節目模板著作權保護製度有所裨益。

一、真人秀節目模板成為著作權保護對象的合理性尹鴻教授曾對真人秀節目給出這樣的定義,“普通人在規定情境中的規則製約下,為達到一定目的而做出的自由行動並被記錄或者加工播出的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