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祿,生於康熙十七年,殞於呂宋。

朝遜,生於崇禎壬午年,卒於康熙癸酉年,葬在呂宋洲仔岸禮拜邊。

紹,生順治辛卯年,卒在呂宋。

秉國,生於康熙辛酉年,卒康熙庚辰年,葬在呂宋。

廷宣,生於康熙癸亥年,卒於乾隆庚辰年,葬呂宋。

仕勇,生於乾隆辛亥年,卒於道光丙辰年,葬蘇祿。

國蛙,生於康熙癸未年,卒於雍正辛亥年,葬呂宋。

德鼎,生於順治庚子十六年,卒於康熙甲午年十一月,葬呂宋。

旋長,生於隆慶三年丁卯,卒於萬曆三十二年,歿呂宋。

學禮,生於隆慶三年,卒於萬曆三十六年,葬呂宋。

學孟,生於萬曆二十年,卒葬呂宋。

一珠,生於萬曆丁醜年,卒呂宋。

一鎮,生於隆慶二年,卒於萬曆己酉年,歿呂宋。

一斌,生於嘉靖丙寅年,卒萬曆庚申年,歿呂宋。

言墀,生於萬曆寅辰年,卒葬呂宋。

鳴鸞,生於萬曆丙申年,葬呂宋。

振初,生於萬曆己醜年,至天啟丁卯年,卒呂宋。

弘業,生於萬曆甲午年,卒於崇禎癸酉年十一月,淹沒呂宋。

潘郎,生於康熙己巳年,卒於乾隆己巳年,葬在呂宋。

光裕,生於康熙辛酉年,卒於康熙丙申年,時葬呂宋。

光韜,生於康熙甲戌年,卒於雍正戊申年,葬呂宋宿務。

軟,生於雍正戊申年,卒於乾隆丙子年,葬呂宋。

乾江,生於雍正甲辰年,卒於葬呂宋。

56光揚,生於嘉慶戊寅年,卒於鹹豐壬子年,葬蘇祿。

思孔,生於康熙辛醜年,卒於乾隆辛未年,葬在呂宋。

振華,生於雍正己酉年,卒於乾隆甲戌年,葬蘇祿。

克綏,生於康熙四年乙已,卒於康熙三十六年,葬呂宋。

克紈,生於康熙五年丙午,歿在呂宋。

世術,生於康熙丁未年,歿呂宋。

由《謝氏家乘》的記載,可以知道一些謝氏族人在明末清初就移居菲律賓。

年月日,我在中國城“菲律賓龍同海聯鄉總會”會所采訪1996821郭尚鑣、王有成、呂宜青、許瑞溪、徐忠仁、蔡宜教先生,他們說中國城原來有些街道的商店主要是漳州人開設的,而現在這些街道的店主卻多為泉州人。例如:洲仔岸()、雨傘巷()、新街RosarioStreetCarvajal([])、東(街)奎巷、後街仔()、王彬街NuevaStreetGanradaNuevaStreet()、拉示瑪仁那斯()。

OngpinStreetDasmarinasSu.eet關於菲律賓漳泉移民的比例,雖然沒有具體的統計數字,不過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在明代及清初,菲律賓的華僑中漳州人比較多,而泉州人則相對比較少。迄至清末,泉州人後來居上,超過了漳州人。

明清時期菲律賓有多少泉州移民,史料很少記載,我們隻能從地方誌、族譜、墓碑等零星的材料中挖掘、整理出一個大概的情況。從地方誌的資料來看,可以知道泉州人到菲律賓主要在明末和清代。下麵擬從晉江、安溪的地方資料進行論述。

晉江縣是菲律賓華僑最集中的祖籍地。然而明萬曆三十一年(1603年),菲律賓西班牙殖民當局殺害華民達萬人,“其中晉江籍華僑有據2.5可查者人。”①崇禎十二年(年),菲律賓西班牙殖民當局第二次171639屠殺華民,華民被慘殺者萬人,其中“安海華僑罹難人。”②由此可2.47見,當時菲律賓的晉江華僑還不是太多。另據晉江陳、黃、顏、柯、蔡、洪、吳泰主編:《晉江華僑誌》,上海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頁。

①19946吳泰主編:《晉江華僑誌》,上海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頁。

②1994757吳、王等九姓十四部族譜的資料,明清時期這九姓族人去菲律賓的情況如下:明代:嘉靖人、隆慶人、萬曆人、天啟人、崇禎人,合計644127人。①清代:順治人、康熙人、乾隆人、嘉慶人、道光人、6031514647鹹豐人、同治人、光緒人,合計人。②由此可見,晉江移民244732188菲律賓,始於明中葉以後,較大規模的移民活動則在清代。

安溪縣也是一個著名的僑鄉,明清時期安溪人也移居菲律賓。據《安溪華僑誌》的記載:“崇善裏河內鄉(今金穀鄉河內村)鄭國仰,明嘉靖四十五年(年)生,往菲律賓謀生,死葬在呂宋。”③康熙年間(—15661662年)……周禱光往菲律賓呂宋。”④“雍正年間(—年),劉世172217231735居往菲律賓呂宋。”⑤“乾隆年間(—年)……周允敦、周允繆往17361795菲律賓咬嘮吧,卒葬在該地。”⑥泉州地區現存一些族譜⑦記載了本族人移居菲律賓的情形。《河圖鄭氏族譜》載:“十七世,國仰公諱高智,號圍山,以祿公三子,生嘉靖丙寅年(年)八月二十二日。娶洪氏大演人,生隆慶庚午(年)正月15661570二十九日。男曰正度、正脈。公歿於呂宋,氏卒佚。以瓦棺葬河內華表後溝。坐庚向甲,倚壁掃帚尾形,正度公及媽陳氏與洪氏同葬。”《永春鵬翔鄭氏族譜》載:“十世,學閔,字思仍,號省吾,洪階三子,邑吏員,三考授惠安鹽場大使。生萬曆丙子(年)三月二十日酉時。壬1576子年(年),商遊呂宋卒其地。配溪益呂氏,子二,維賢、維秀,女二。

1612為,字思斡,洪則三子,生萬曆甲申(年)十月初五日,萬曆丙辰(15841616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商遊呂宋,卒其地。配鄒氏……十四世,應慎,字振儉,號遠濟,榮泰五子,生康熙壬寅(年)十一月初四日,卒乾隆己醜1722(年)五月二十五月辰時,歿在呂宋。子三,天輳、天、天拒……1769□□尚孝,字日君,號季臣,振攀長子,生乾隆丁醜(年)五月十七日,卒乾1757吳泰主編:《晉江華僑誌》,上海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頁。

①199428吳泰主編:《晉江華僑誌》,上海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頁。

②199430陳克振主編:《安溪華僑誌》,廈門大學出版社,第頁。

③16陳克振主編:《安溪華僑誌》,廈門大學出版社,第頁。

④16陳克振主編:《安溪華僑誌》,廈門大學出版社,第頁。

⑤16陳克振主編:《安溪華僑誌》,廈門大學出版社,第頁。

⑥7筆者年去泉州華僑大學,承蒙鄭山玉先生提供泉州的族譜資料。

⑦199558隆壬寅(年)九月二十一日,歿呂宋八蓮街。予一,文概……大山,字1782日,振蘭長子,生乾隆庚辰(年)二月十四日,往呂宋,卒缺記……垂1760統,字爾三,號繼緒,宣海長子,生乾隆甲辰(年)。卒道光癸卯(17841843年),在呂宋別世。配洪氏,子二,大口、大漢;女一……禮時,字爾,宣程四子,生嘉慶庚申(年)三月十八日,卒道光壬午(年)歿呂宋。”18001822《武城曾氏族譜》(晉江安海):“曾坤觀,乳名坤官,諱世成,字貽地,號誠質,生乾隆乙酉年(年)十月十四日,卒乾隆辛亥年(年)六17651791月初十日辰時,歿於呂宋。”《溜江陳氏家譜》載:“邦永公次子昭拿,生鹹豐己未(年)九月十九日,歿呂宋1859岷埠。

“十六世,之公之子,享運諱開遠,乾隆壬戌(年)九月初□1742九日,卒乾隆戊申(年)六月初五日。妣氏,呂宋把活人,公葬呂1788宋把活,子三。

“正廉,享運公次子,僑居呂宋把活。

“正揚,享運公三子,僑居呂宋把活。

“邦蚶,正選公四子,生道光戊申(年)九月十一日,卒光緒1848乙亥(年)四月二十日,妣呂氏,諱片娘,諡劍順,科任人,生同治1875癸亥(年)五月二十六日,卒光緒癸卯(年)六月初四日。

18631903公商歿呂宋,妣葬西埔頂,子二。

“十九世,昭院,邦庵公承子,生鹹豐庚申(年)十月二十三1860日,卒光緒辛醜()三十四年,妣吳氏諱飯娘,公商歿呂宋,子二。

1901“十九世,昭,吳國賢,邦鋪公嗣子,生同治甲戌(年)四□□1874月初三日,卒光緒辛醜(年)二月二十五日,配洪氏,諱鏡娘,諡1901勤,生光緒丁醜(年)五月三日,卒民國乙醜(年)十月□□18771925八日,公商歿小呂宋。承子一。

“二十世,明付,昭訓公承子,生光緒丙申(年)十一月二十1896日。卒民國丁已(年)三月十三日,時擇妻楊氏,公商歿實叻1917□59國,子一。明瑟,興樹仁,邦鋪公衍嗣孫,生同治丙寅(年)四月1866十七日,卒光緒癸巳(年)四月十七日,公商歿葬呂宋,嗣子一。

1893“明榪,字明,明定公三子,生光緒甲午(年)十一月二十□1894日,卒民國癸亥(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公商歿小呂宋,嗣子一。

1923“十九世,昭弄,諱,邦營弟二子,生鹹豐元年辛亥(×××1851年)十月二十四日,卒光緒二十五年己亥(年)八月初四,壽年四1899十八,卒在小呂宋。甲辰年在呂宋拾骸歸裏葬莊山。

“下莊長房:“十八世,……乾隆丙寅(年)八月初六日,卒乾隆甲午1746(年)十月初二日,公葬呂宋山,妣葬夫。

1774“十九世,昭萬公,生乾隆丙寅(年),卒乾隆壬寅(年)17461782三月十六日,公身歿呂宋。昭平公,鼎欺公三子,生道光乙酉(1825年)月,卒光緒卯(年)三月,公身歿呂宋。

□□1879“二十一世,祖沙,明雞公之長子,生鹹豐庚申(年)十二月1860初七日,卒光緒癸卯(年)十月十三日,妣氏台灣人,名需娘,公1903身歿在呂宋。

“祖菊公,明約公之長子,生道光丙戌(年)十月初三日,卒1826同治甲子(年)十二月初一,公身故呂宋。

1864“祖輕公興芳直,明株公三子,生道光己亥(年)八月十二1839日,卒光緒乙未(年)十月十九日,娶番女氏呂宋,番氏名羅曼,1895公身故在呂宋。

“祖科公,明株公四子,生道光壬寅(年)八月二十二日,卒1842同治辛未(年)八月十五日,公身故呂宋岷地。

1871“十二世,稷齊公次子,生於明萬曆三十二年(年)甲辰三月1604初一日,卒於清康熙元年(年)壬寅年九月初七日,壽享五十九1662歲。與兄啟辰、男鼎蠻合葬於本山後,祀壇宮後,坐北向南,啟奕公,誌在四方,東呂宋,輕財好文……”××60《塘東文檀房周元公派下蔡氏家譜》(手抄本,宣統元年,年抄1909本):“支燕公,本家公長子,生同治元年壬戌(年)十二月十三1862日,卒光緒二十八年(年)八月二十一日,享年四十一歲,娶洪1902氏,子二女三。考歿在呂宋。”上述五部泉州地區的族譜,記載了族人去菲律賓的情況,族譜中雖然沒有記載他們是哪一年去菲律賓,但族譜記有前往菲律賓族人的生歿時間,根據去菲律賓的族人大多在歲—歲前後,所以我們仍可推出1520其前往菲律賓的年代。這五部族譜共記載名族人前往菲律賓,他們29去呂宋的年代分別為,明代:萬曆人、天啟人;清代:乾隆人、嘉慶3172人、道光人、鹹豐人、同治人、光緒人;民國期間人。這說明泉31471州人移民菲律賓始於明末,較大規模的移民活動則在清代。它正好與《晉江縣誌》記載晉江縣移民菲律賓的情況相同。

三、移民來源變化的原因明代,菲律賓的華人以漳州人居多,迄至清代,泉州人後來居上,超過了漳州人。這是什麼原因引起的呢?我們有四個基本的想法:第一,菲律賓方麵的原因:是否西班牙殖民政府對漳泉移民的態度不同,或是泉州人在菲律賓所處的地理環境比漳州人好,或從事的職業比漳州人更易發展,致使清代菲律賓泉州移民人數超過漳州人?從菲律賓方麵來看,西班牙殖民當局對漳州和泉州的華民並沒有分別對待,華僑寄居菲律賓,自萬曆十年(年),龍其慮總督於馬尼拉市區東北部1582巴石河畔開設八連(),將本年來菲之華人全部集中於該處,並任命Parian西吏為監督官,對華人商業及生活嚴加管製。①直至乾隆二十年(1755年),西班牙殖民當局規定本年六月三十日為改信天主教日,至是日不肯陳荊和:《十六世紀之菲律賓華僑》,香港新亞研究所東南亞研究室刊年版,第①1963136頁。

61改宗教者,一律予以驅逐。結果,被放逐出境之華人多至人,為研2070究教義而獲準留住者名,改宗為教徒而獲準居留者名。因亞1108515蘭地總督驅逐華民,許多華人潛往蘇祿島賀魯()鎮。①在這以前,華Jolo人基本上都住在八連裏。因此,漳州人與泉州人不是因僑居地的不同,而造成經濟發展及移民人數的差異。至於早期漳泉移民在菲律賓從事的職業,是否影響到後來的移民活動,史料記載不詳,難於稽考。

第二,菲律賓西班牙殖民當局鎮壓屠殺華民,前兩次較大規模的屠殺發生在明萬曆三十一年(年)和崇禎十二年(年),被殺的大16031639多為漳州人。是不是因為漳州人被西班牙殖民統治者屠殺後而不敢再來菲律賓,以致後來到菲律賓的漳州人減少?據考證,年,菲律賓西1603班牙殖民當局屠殺華僑萬人,其中有幸而不死者僅剩下約名。

2.5200西班牙人屠殺華僑後,極度恐慌。其一,擔心中國政府派兵前來報複;其次,自慘案發生後,中菲貿易停頓,呂宋土著又不懂經營貿易和種植,這樣,呂宋無形中便會成為死地。②西班牙殖民當局為了改變這種局麵,令派往澳門的專員探聽情況。“這批專員還留居於澳門,探查實情時,碰到幾個來自漳州的商人,這些商人以前是常常到呂宋做生意的,他們會晤之餘,西班牙在呂宋的當局派往澳門的專員便就拜托這些漳州商販代為帶信呈交漳州長官,說明呂宋華僑被慘殺的原因及經過。這些漳州商販,被允回鄉裏時,勸告同鄉經營海外貿易者,繼續前往呂宋。結果,漳商之續往呂宋做生意者,實予呂宋居地以莫大的利益,蓋因生活上急需品,大部分幸得漳商前來供應。專員任務已畢,即返呂宋……他們回來不久,就有十三艘中國商船,於華僑慘案發生後,重來呂宋,滿載各種貨物。”③又據《菲律賓群島》()的記載,菲律賓西班牙ThePhilippineIslands殖民當局屠殺華人的次年,即萬曆三十二年(年),“本年初仍有許多1604陳荊和:《十六世紀之菲律賓華僑》,香港新亞研究所東南亞研究室刊年版,第①1963149頁。

菲律喬治:《西班牙與漳州之初期通商》,載《南洋研究資料譯叢》年第期,第②19574289頁。

菲律喬治:《西班牙與漳州之初期通商》,載《南洋研究資料譯叢》年第期,第③19574289頁。

62華人來菲經商,其數約達四千名,因為前年暴動,八連已焚毀,西督亞若那乃設法於城內予以安置。彼等於交易完畢後則大多回國,居留者僅四百五十人。”①到了崇禎十一年(年),僑居菲律賓的華民總人數約為1638—萬人。由此可見,漳州人並不因為華民被殺,而不敢前往呂宋經2.53商或僑居,隻是後來漳州人去菲律賓的人數比泉州人少了。

第三,是不是因為漳泉生態環境與人文曆史背景的差異,導致清代去菲律賓的漳州移民人數不如泉州人多,其在菲律賓發展也不如泉州人快?從生態環境來看,九龍江下遊的漳州平原屬於福建最大的平原,土地肥沃,盛產大米和水果,龍溪和海澄縣位於九龍江下遊平原,為此漳州人來菲律賓,大多是為了賺一筆錢,然後衣錦還鄉,榮宗耀祖,購置田產等。筆者在菲律賓時,曾訪問了郭尚鑣、王有成、呂宜青、徐忠仁、許瑞溪、蔡宜教、陳文輝先生,②他們認為漳州土地肥沃,許多漳州人在菲律賓賺了錢則回家鄉購買田園;而泉州土地比較貧瘠,多吃地瓜,所以泉州人寄居菲律賓的人數較多,他們不斷地繁衍,再連親帶戚地移居到菲律賓。

吳泰先生認為:“降及明清(吳氏)族人相繼乘槎浮海者,絡繹不絕,尤以僑居菲律賓為最多。於是父挈其子,兄率其弟,接踵而至,居斯食斯,以生以養。迨遜清末時,族人旅菲者數以萬計,工商學賈,各從其業。”③此外,從文化傳統來看,宋元時代,泉州為世界一大商港,商賈雲集,泉州人則浮海謀生,海外移民的傳統比漳州人更為濃厚,而漳州人則更多以農業為主。自明景泰四年(年),月港的海外貿易開始興起,明代中葉1453以後至清初,漳州的月港成為我國最大的貿易港口之一,是東南沿海與東、西洋的貿易中心,萬商雲集,馳名中外。月港的盛況,僅持續一個半世紀左右,後被廈門港取代。漳州月港與泉州港相比,就其持續的時間和影響的範圍,月港不如泉州港。從文化傳統來看,泉州人比漳州人更陳荊和:《十六世紀之菲律賓華僑》,香港新亞研究所東南亞研究室刊年版,第①1963141頁。

年月日,筆者在馬尼拉龍同海同鄉會的會所,采訪龍同海的前輩郭尚鑣、許②1996821瑞溪、王有成、呂宜青、徐忠仁、蔡宜教、陳文輝先生。他們告訴筆者關於菲律賓龍同海華僑及其祖籍地等情況。

吳泰主編:《晉江華僑誌》,上海人民出版社版,第頁。

③19942963具有到海外經商的傳統。由此可見,清代移民菲律賓的人口中泉州人超過漳州人,這和漳泉地區生態環境和曆史文化背景的差異具有一定的關係。

第四,從明中葉開始,漳州人移居海外出現更大的分流狀況。他們仍繼續移居海外,不過移居的地方不再以菲律賓為主,有的移往馬來西亞、印尼、文萊、新加坡等地。與此同時,泉州人仍大量移居菲律賓,遂造成菲律賓的泉州人超過漳州人。雖然自明中葉開始,漳州人移居海外出現更大的分流狀況,但從總的情況看,明清移居海外的泉州人還是比漳州人多。

綜上所述,東洋航路的開辟為海洋移民提供了先決條件,明清海洋移民台灣和菲律賓的航路基本上沿襲以前的航線。中國海洋發展一向是西洋航路比較發達,由於台灣和菲律賓同處於東洋航路上,所以海洋移民到台灣和菲律賓則比較遲。又因為台灣有黑水溝的阻礙,以及它比菲律賓遲大約年進入民間社會,所以閩粵人民較大規模移居台灣又50比移居菲律賓來得遲。台灣和菲律賓的漢人移民大多來源於閩粵地區,但是,不同時期移民的來源有所變化。明末清初台灣的移民主要來自福建的漳泉地區;到了清中葉,閩西和粵北的客家人也開始加入移居台灣的行列。明代菲律賓的華人移民主要是來自漳州府,到了清代,尤其在清末,泉州府的移民後來居上。

64第三章移民的經濟活動明清兩代,閩粵移居台灣和菲律賓的移民從事的經濟活動,一方麵受到移居地社會經濟背景的製約,另一方麵與閩粵人民進行遷移的動機和移民的文化傳統也有一定的關係。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移居台灣的閩粵人民可以自由地選擇從事經濟活動的類型;菲律賓長期受到西班牙和美國殖民者的統治,菲律賓華人從來不曾處於決策菲律賓經濟的地位,他們從事的經濟活動往往受到殖民者的限製。從遷移的動機上看,閩粵人民移居台灣大多希望作永久性的定居,抱有在那裏紮根的打算;移居菲律賓的移民原先多數屬於寓居,懷有告老還鄉和葉落歸根的希望。把農業和商業的經濟活動做個比較,前者比較適合於永久性的移民,後者更適合於寓居的移民。移居台灣的移民既有閩粵沿海地區的人民,也有閩粵內陸地區的居民;移居菲律賓的華人主要是沿海地區的居民。從整體上看沿海居民比內地居民更富有經商的傳統。由於上述因素的相互作用,從而導致台灣的閩粵移民以從事農業經濟為主,菲律賓的華人以經營商業為主。台灣和菲律賓閩粵移民的經濟活動,不僅促進了移居地社會經濟的繁榮和發展,而且對祖籍地的社會和經濟的發展也產生影響。

65第一節以農業為主的經濟活動對於台灣的閩粵移民來說,土地拓墾和獲得是他們生活中最主要的經濟活動。菲律賓也有一部分華人從事土地開發和耕作,但是從總體上看,更多的閩粵移民在菲律賓從事商業活動。

一、土地的拓墾與獲得在明末之前,台灣已有少數來自閩南的移民,他們主要從事漁業和貿易的活動。①明末清初,閩粵人民大規模地移居台灣,從事土地拓墾和經營。移民要進行土地開發,首先要獲得土地。年(明天啟四年),1624荷蘭人占領台灣以後,一些來自福建漳州、泉州的移民,采用“結首製度”開墾土地,進行農業拓墾。荷蘭殖民者從自身的經濟角度考慮,鼓勵移民從事土地的開發。例如,據《巴達維亞城日記》記載:“年月163142日,荷蘭輪船公司載中國人名。此外尚有千人要求搭船,因無餘地,170不能輸送。長官認為如果中國移民有用,尚可考慮派遣一、二條船舶。”②因為移民的人數比較少,所以移民獲得土地並不困難,既不受政府的限製,也很少與土著發生衝突。明鄭時期,即年(明永曆十五年),鄭1661成功驅逐荷人,收複台灣,傳至其孫鄭克塽,後改隸於清朝,其間年。

23在此階段,島上地廣人稀,待墾之處甚多,於是當時鄭氏家族、文武官員鼓勵移民開墾,也鼓勵軍隊在非戰時屯墾。

清代,移民在台灣獲得土地,一方麵是開墾荒地,另一方麵是拓墾“番地”。自清初開始,移民不可隨便開墾土地,墾戶需要向政府申請開墾執照之後,才能開墾土地。清朝基本上承認歸化熟番擁有祖先遺留下來的土地權利;從康熙以降的皇帝曾數次下令保護土著地權,不準漢人移民藉租賃、買賣或典押名義,侵占平埔熟番的祖遺地權。對於漢人墾曹永和:《台灣早期曆史研究》,聯經出版事業公司(台北)年版,第—頁。

①1981153154周憲文編:《台灣經濟史》,台灣開明書店印行(台北)年版,第頁。

②198012866戶申請土地開墾執照,清政府也要求地方官務必查明所欲開墾之地實屬“無主荒埔”,方準頒行墾照。從土地開發的政策而言,清朝前期對土著地權傾向於消極的羈縻護恤措施,盡量讓土著自耕自食,這跟世紀末19沈葆楨、劉銘傳等地方官積極在全省推行“開山撫番”政策完全不同。然而,盡管中央政府製定各種保護土著地權的辦法,平埔族土著的土地卻從世紀初葉開始大量流失到漢人手裏。①黃富三先生在研究漢人取18得耕地的途徑時指出:漢人屯弁和漢通事透過交換、婚姻和租賃、買賣等方式占取或欺騙土著地主。②施添福先生分析新竹地區土著地權外流到漢人手裏最大原因是,繁重的番餉和衙吏的雜派勞役與勒索,迫使土著無力自耕,從而在雍正、乾隆初期,大量出賣草地。③張士陽研究雍正年間沙轆、牛馬和大甲西社三大平埔族熟番的叛亂事件後指出,地方官的任意苛索、虐待土著壯役,激怒熟番憤起殺人,造成“番亂”。“番亂”經由官兵剿平之後,熟番部落凋零殆盡,社地遭鏟平,大部分社地被漢人當作“無主荒地”占墾,或改撥給鄰近助官平亂的熟番。④類似這種“官逼番反”的案例,在清朝前期也散見中北部熟番部落,可視為土著地權外流的另一重要曆史因素。⑤陳秋坤先生以岸裏社的土地經營為例,研究世19紀初期台灣土著地權外流的問題。他指出:一般而言,番產外流大致有三條渠道,一是社番業主利用割地換水方式,將部分田園或租業分割給陳秋坤:《十九世紀初期土著地權外流問題———以岸裏社的土地經營為例》。載陳秋①

坤、許雪姬主編:《台灣曆史上的土地問題》,“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田野研究室”(台北)論文集(),1

第—頁。

3031黃富三:《清代台灣漢人之耕地取得問題》,載《台灣史論叢》第輯,年,第②119801986頁。

施添福:《清代台灣“番黎不諳耕地”的緣由》,載《“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第③

期,年,第頁。

6919907~71張士陽:《雍正九、十年台灣中部の先住民の反亂ぃつこ》,載《台灣近現代史》第期,④6第—頁。另見《雍正朱批奏摺》,,,《民族事務類高山族》,雍正十一年十月555Vol.77No.1993十五日台灣總兵蘇明良奏,中國第一曆史檔案藏。轉引陳秋坤:《十九世紀初期土著地權外流問題———以岸裏社的土地經營為例》。載陳秋坤、許雪姬主編:《台灣曆史上的土地問題》,“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田野研究室”(台北)論文集(),第頁。

130陳秋坤:《十九世紀初期土著地權外流問題———以岸裏社的土地經營為例》,載陳秋坤、⑤

許雪姬主編:《台灣曆史上的土地問題》,“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田野研究室”(台北)論文集(),第1

頁。

3067漢人資本家或投資開墾事業的大佃戶,借以交換尋找水圳工程的資金和技術,共同分享將草埔改良為田園的效益。第二種番產外流渠道是在番業主將荒埔租給漢佃耕作,並由漢佃自出資本工力將埔地墾成水田,形成“開墾永佃”。第三種番產外流的渠道,則是在番業主因欠缺銀兩而以自身擁有的收租權作典押,胎借銀錢。①菲律賓閩粵移民的主要興趣是經商,但是也有一部分人從事農業生產,這部分人如何獲得土地,由於史料記載不詳,我們難於獲得較為全麵的認識,不過也有零星的資料記載移民獲得土地的情形。例如通過使用轉賣合同,加牙鄢的華人放款者開始從土著耕作者那裏獲得土地。②二、糧食作物與經濟作物就土地開發而言,荷蘭占領台灣和西班牙占據菲律賓後,都鼓勵移民從事土地開發和農業生產。明鄭時期也很重視台灣的土地開發和農業生產。當清廷克取台灣時,原有棄置的想法,後因施琅力主保留,台灣歸入清版圖。但清廷對台灣仍采取消極的政策,不欲拓土聚民。清初,對於大陸人民來台灣加以限製,同時對台灣人民開拓土地嚴予約束;清朝中葉,對大陸移民台灣拓墾的限製有所鬆弛;到了清末,清廷則鼓勵閩粵人民移墾台灣。西班牙殖民者並沒有限製閩粵移民在菲律賓開發土地,反之,卻鼓勵漢人移民發展農業生產。然而,台灣的閩粵移民樂於開墾土地,菲律賓的閩粵移民卻不大願意開墾土地,從事農業生產。

台灣土地拓墾和經營,主要是在清代。荷、鄭時期,台灣雖有土地開發,但主要局限於府城,即今台南一帶,以及鳳山縣(今高雄)的部分地區。雞籠、竹塹、琅嶠等一些地方,因軍事需要的帶動,曾有點狀的開發,而中部、北部和最南部尚處於未開發的情況。③尹章義先生指出:陳秋坤:《十九世紀初期土著地權外流問題———以岸裏社的土地經營為例》,載陳秋坤、①

許雪姬主編:《台灣曆史上的土地問題》,“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田野研究室”(台北)論文集(),第1

—頁。

3435魏安國:《菲律賓生活中的華人(—》,馬尼拉,世界日報社、菲律賓華裔青年聯②18501898合會出版年版,第頁。

198995陳孔立主編:《台灣曆史綱要》,九州出版社年版,第頁。

③199614268自從年西班牙人占據雞籠與荷蘭人抗衡之後,便展開了1626拓墾台北平原的序幕。西班牙人與荷蘭人曾先後占領雞籠、淡水,他們的目的在於貿易、淘金與傳教,無意在此拓墾定居。鄭成功視雞籠、淡水為極邊荒徼,或棄或守,毫無主見,全視大陸形勢及清政府對台政策或撫或戰而定,對該地區亦無拓墾之意。①清廷統一台灣以後,不少移民到達台灣,最初的十多年裏,他們主要立足於已經開發的台南平原中心地帶,然後向南、北兩路拓墾。由於清政府治理台灣初期,鄭氏集團官兵大量回大陸,一些已拓墾的田園又呈荒蕪,因此不少移民重墾這些荒蕪的田園。康熙末年,下淡水溪沿岸的平地已基本開辟,在平地開發的基礎上,粵東的客家人和閩南人有的轉向丘陵地帶,有的拓墾最南部的平地,除最南端的琅嶠(今墾丁)一帶被禁止開墾以外,南部已基本開辟。接著,移民的目標逐漸地轉向中部平原,此時濁水溪以北至淡水河流域,隻有一些平埔族部落,這些地方的平埔族除狩獵和采集之外,也實行刀耕火種的遊耕農業。刀耕火種的特征是春天砍伐樹木,鏟除茅草,播下種子,坐等收獲,幾年以後,地力下降,又移耕別處。移民開墾這些土地相對來說比較容易。自康熙中期至乾隆後期近百年的時間,台灣西部的平地已基本得到開發。乾隆以後,移民拓墾的目標已轉向丘陵山地,以及深入到交通不便的平地———宜蘭平原和埔裏社盆地。宜蘭平原和埔裏社盆地的開發主要是在嘉慶、道光年間,宜蘭平原土地肥沃,水源充沛,是最適宜農業生產的地區之一。到了鹹豐年間,埔裏社盆地已基本開墾,這表明台灣西部的開發已基本完成。②台灣土地開發的成效與移民的增長有著密切的聯係。荷據結束時(年),台灣的漢人移民人數大約是萬人左右;鄭氏政權覆亡前16612.5尹章義:《台灣開發史研究》,聯經出版事業公司(台北),年版,第—頁。

①1989146147關於清代台灣的開發,主要參看陳孔立主編的《台灣曆史綱要》,九州出版社年②1996版,第—頁。

14214669(年),大約是萬人。嘉慶十六年(年)的人口調查顯示,當1683121811時全台人口將近萬。光緒十九年(年),全台人口萬餘。

2001893254年,日本人第一次在台灣從事比較科學的“戶口普查”,全台人口是1905萬。漢人在台灣開發的土地麵積有多少呢?荷據末期大約是萬3121甲,鄭氏政權結束時大約是萬甲。清代隱田太多,繳交田賦的升科田3

隻有萬多甲。劉銘傳為籌措建設台灣的經費而“就地清賦”,北部地區6

清丈較嚴,中南部相當草率,結果丈得萬餘甲,多出萬餘甲。日42.936本人占據台灣之後,全麵實施“土地調查”,從年到年間清丈18891903完畢,台灣耕地麵積達到萬餘甲,是清末升科田的倍。以劉銘傳77.713時清丈較嚴的台北地區為例,台北城內再增九成,樹林、鶯歌一帶竟然增加了,台灣中、南部也有相當比例的增加。日本人為什麼繼劉銘傳128%之後還能清丈出這麼多耕地呢?其一是測量得比較精確;其二是人民不敢隱瞞田地,以免土地所有權消除。日本人清丈的萬餘甲耕地,正77.7是漢人移民努力開發台灣的主要成就。①台灣從一開始就顯露出能被開發的潛能。鬱永河說:“台土宜稼……為賈販通外洋諸國、財用不匱。”②《廈門誌·台運略序》雲:“台灣內地一大倉儲也。當其初辟,地氣滋厚,為從古未經開墾之土。三熟、四熟不齊。”③台灣在清康熙中期以前,主要是種植稻子;康熙中期以後,台灣南部的農民就開始大量種植甘蔗。④例如分巡台灣道的高拱乾曾說:“(農民)偶見上年糖價稍長,唯利是趨。舊歲插蔗已三倍於往昔,今歲插蔗,竟十倍於舊年。蕞爾之區,力農隻有此數,分一人之力於園,即少一人之力於田,多插一甲之蔗已三倍於往昔,即減少一甲之粟。”⑤台灣的土地很適宜種植甘蔗,而種植甘蔗,使“沙土相兼”的土地得到充分的利尹章義:《台灣開發史研究》,聯經出版事業公司(台北)年版,第—頁。

①19892627鬱永和:《稗海紀遊》。

②周凱:《廈門誌》(道光版),廈門市地方誌編著委員會辦公室整理,鷺江出版社年③19962月版,第頁。

146陳孔立主編:《台灣曆史綱要》,九州出版社年版,第頁。

④1996154高拱乾:《台灣府誌》,卷十,《藝文誌》,載《台灣府誌三種》,中華書局(影印)年版。

⑤198570用。①日據時期台灣種植甘蔗,主要也種在旱地。②台灣的農產品以米、糖為主。樟腦是晚清台灣最重要的輸出物之一,而樟腦業的興起,則在雍正、乾隆年間。“雍正以後,清廷在台灣製造台澎水師戰船,設軍工廠采集樟木作為戰船的材料(軍工料),熬製樟腦遂成為軍工廠的副業。其時產地以淡北為主,嘉慶、道光年間擴大到宜蘭的山地。世紀末,樟腦20成為西方化學工業的原料,而全世界產樟腦僅(中國)台灣、日本兩地,晚清台灣開港以後,樟腦遂成為重要的物產。但開港前,僅有英國商船到基隆港私下以鴉片交換樟腦,產量不大。”③晚清增加丘陵、山區的茶和樟腦生產,這些經濟作物以及加工過的農產品大量外銷,促進了台灣商業的發展與社會的繁榮。台灣的農業,除了生產稻子、甘蔗、樟腦和茶葉以外,也生產番薯等,不過這些作物在農業生產中的比例較小,所以在這裏不贅述。

菲律賓的閩粵移民如何拓墾土地?根據一些史料的記載,我們可以知道,自世紀年代後,大批中國移民在中、南呂宋地區種植水稻;1720年(崇禎十二年)在內湖水畔的卡蘭巴一帶種稻的中國移民即達1639人。④一些菲律賓學者對當時華人農業技術評價甚高,稱他們是菲6000律賓的農學家;他們中的許多人成為傑出的園藝匠,甚至在完全荒蕪的土地上生產出各種優良的植物。⑤據維特爾的記載:西班牙統治菲律賓初期,華人移民日漸增多,西班牙人一方麵鼓勵華人從事農業生產,另一方麵嚴格控製移民來菲。⑥劉芝田先生通過對年以前的華人營業1870陳孔立主編:《台灣曆史綱要》,九州出版社年版,第頁。

①1996154柯誌明:《糖業資本、農民與米糖部門關係:台灣(—)與爪哇(—年)②1895194018301940殖民發展模式的比較分析》,載陳秋坤、許雪姬主編:《台灣史上的土地問題》,“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田野研究室”(台北)論文集(),第—頁。

1227253陳孔立主編:《台灣曆史綱要》,九州出版社年版,第頁。

③1996155,,,(),④E.RodriguezPioneersofOurAgricultureinAlmaR.Huanged.Chinaandthe,,(,)。轉引楊PhilippinesManila1936.AliptenCenturiesofPhilippines-ChineseRelationP26國楨等著:《明清中國沿海社會與海外移民》,高等教育出版社年版,第頁。

199774楊國楨等著:《明清中國沿海社會與海外移民》,高等教育出版社年版,第頁。

⑤199774,(,⑥MonteroY.VidalThePhilippineIslandqbyE.H.Balis&J.A.Robertson.Vol.52P.

),轉引劉芝田:《九十年來菲律賓與華僑》,載《菲律賓華僑善舉公所九十周年紀念刊》1351968年版,第頁。

3071進行研究後指出:當時華人種植蔬菜及栽培花卉果園者僅於馬尼拉的四周近郊,但華人經營農業者則甚少。然而,華人習慣於農業的經營,菲人農業水平很低,不能供給西班牙統治時的米糧。因此,西班牙國王屢次諭令華人出境,但鼓勵華人從事農業生產及農作勞工。①劉芝田指出,西班牙殖民者鼓勵華人從事農業生產,這是事實。至於華人從事農業生產僅限於馬尼拉四周的近郊,這就不符合事實了。例如,年(道光十四1834年)月,西班牙殖民者修改年之敕令,規定華人移民之職業不必限81804於農業及工業;②年(道光三十年)公布的特別法規允許農場主招致1850專事農業耕作之華人入境。此種農業移民分為如下兩級:第一級,年收入比索者,其數目限為名;第二級,年收入比索—比240040015002400索者,其數目限為名。他們所從事的勞作限於一般農業勞動以及砂200糖、煙葉、大麻及食鹽之生產,並每年須繳—禮奧之稅(栽培煙者免612除)。本年二月十六日頒布之敕令聲明:華籍移民與一般菲人享同等待遇,並獎勵華人拓殖菲島內地。③賽地指出:菲律賓華人不僅從事商業活動,同時也從事農業、園藝和漁業的生產。他們開發了處女林,於無數世紀寧靜的荒野之中,開辟了茂盛的稻米、麻、藍靛、椰子、煙草和其他種類的耕種地;他們在峽穀山林間披荊斬棘,開辟荒野,而後發掘了腹地的寶藏。此外,中國的史籍也記載了華人在菲律賓拓墾土地的情況。據《永春縣誌》記載,清初永春商人和民眾紛紛出國到呂宋和東南亞以及台灣,並在呂宋入山墾荒。“黃際良,字豪亭,卿園人,壯年賈遊呂宋,即今菲律賓群島也。途逾颶,舟飄至蘇祿,為海盜所獲。以良資最多,又愛其長厚無它,縱之返。而摩其同舟百餘人,驅之入山墾荒。”④雖然菲律賓華人也從事農業生產,但是從總的情況來看,他們更喜歡從事商業和貿易活動,而對農業生產的興趣不大。這是因為菲律賓具劉芝田:《九十年來菲律賓與華僑》,載《菲律賓華僑善舉公所九十周年紀念刊》年①1968版,第—頁。

3031陳荊和:《十六世紀之菲律賓華僑》,香港新亞研究所東南亞研究室刊年月版,②19638第頁。

153陳荊和:《十六世紀之菲律賓華僑》,香港新亞研究所東南亞研究室刊年月版,③19638第頁。

154轉引顏文錐:《永春華僑出國簡史》,第頁。

④8272備經營商業活動的條件。

三、土地的占有形式荷據時期,台灣土地開發有一種特殊的方法,被稱為協墾製度,即強製的集體開墾。荷蘭人把從事開墾的農業勞動者(官佃),以數十人為一結(小組),從中選擇一個較有資產及較有見識之人為小結首(小組長),再從數十小結之中選擇一較有力者為大結首(大組長),層層控製,層層督促。據《埔裏社紀略》記載:“地方數十裏,墾田數千甲,用佃多者,殆將萬人,紛紛烏合,苟無頭人經理,不但無從約束,且工本何出?昔荷人之法,合數十佃為一結,通力合作,以曉事而資多者為之首,名曰小結首;合數十小結,中舉一富強有力公正服眾者為之首,名曰大結首。有事,官以問之結首,大結首以問之小結首,然後有條不紊,視其人多寡授以地。墾成,眾佃公分,人得地若幹甲,而結首倍之或數倍之,視其資力”。①當時在台灣墾殖的大多是明室的遺民和漳泉人。“自紅夷至台,就中土遺民,令之耕田輸租。以受種十畝之地,名為一甲,分別上中下則徵粟。其陂塘堤圳修築之費,耕牛農具耔種,皆紅夷資給。”②這反映了荷據時期台灣佃作製度的特征,此外台灣所有的農民,都變成荷蘭王田的佃農。

明鄭時期很重視台灣的土地開發,鄭成功的軍隊一到台灣就從事土地開墾。

“(鄭軍)在十個月繼續圍攻的期間,日夜沒有停止發放他們的大炮。在另一方麵,很多的勞工不絕地在耕種土地,好像他們已經變為地主。並且在城未陷之先,漢人就已享受到其耕種的生產物,周憲文編著:《台灣經濟史》,台灣開明書店(台北)年版,第頁。

①1980127周璽《彰化縣誌》(第冊),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印,年版,第頁。

②2196216273因為驕傲的海盜,在其未到台灣時,就已很有自信,在他所率領的五百舢板船中,已攜有很多的犁、種子與開墾用的其他物品,並有從事耕種的勞工”。①又據《實錄》記載:“五月初二日,藩駕駐台灣……改赤嵌地方為東都明京,設一府二縣。以府為承天府,天興縣、萬年縣,楊戎政為府尹,以莊文烈知天興縣事,祝敬知萬年縣事。行府尹查報田園冊籍,徵納口銀”。②由此可見,鄭氏對於台灣土地經營是很重視的。

鄭氏時期的土地關係,分官田、私田和屯田三種。首先把荷據時期的王佃改成官佃;其次為解決大批人員移居台灣的生活問題,並以台灣為其反攻大陸的根據地,遂實行“軍兵屯墾”製度,平時則化兵為農,使其能自食其力,戰時則化農為兵,以期為征戰之用。

康熙二十二年(年),閩粵移民大批移居台灣,移民在開墾荒地1683的過程中,“其中有錢有勢的人向清政府遞上一紙稟呈,即可請領大片荒地,然後再將荒地租給小農耕作。俗稱前者為業戶(或業主),後者為佃戶。他們之間訂立的契約文書習稱‘給墾字’(或稱‘給墾批’)等等。先住民受到漢人的影響,也將自己占有的土地租給漢人耕種,訂立的契約也稱給墾字。”③清代台灣土地的拓墾形態,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墾首製”,另一種是“業佃合作製”。周翔鶴先生指出:清代台灣的拓墾形態不能籠統地說成“墾首製”,墾首製主要適合於道光年間埔裏社盆地的開發和光緒年間“開山撫番”時中路山地的開發;至於乾隆中期以前,台灣中、北部平地的開發,大部分表現為業戶出資興修水利,佃戶出資開的,轉引周憲文編著:《台灣經濟史》,台灣開明①Blair&RobertsonThePhilippineIsland書店(台北)年版,第頁。

1980163楊英撰、陳碧笙校注:《先王實錄校注》,福建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頁。

②1981253周翔鶴:《清代台灣給墾製研究》,載《台灣研究集刊》年第期,第頁。

③198822074墾荒地的業佃合作形態。墾戶、業戶、業主這幾個名稱是適應於全台灣各種地區,佃首、佃戶首則適合於屯地(保留區),而墾戶首、墾首則適合於山地。①清朝統一台灣之後,按照大陸各省慣例,準許土著、流寓報墾荒埔、草地,經官查勘出示曉諭後,頒給墾戶墾照,招佃開墾耕種,限年升科。②但是由於獲得土地的方式不同,其業底的來曆也不一樣。“或請官給墾,湊股力墾,由番出墾,其業底來曆不同”。③大致從乾隆初年起,台灣墾佃的永佃關係發展很普遍,在招墾、招佃契約上規定佃戶自由處置田底權利。嘉慶、道光以後,隨著台北平原的墾成,水利和水稻種植的普及,社會生產力的提高,佃戶層和小租戶層在土地買賣與租佃中又進一步分化。同時由於道光二十三年(年)田賦改為銀納,賦率提高兩倍的影1843響,大租戶層也出現震蕩和分化,形成一田多主的複雜情況。④台灣土地關係形成一田多主的現象是福建移植過去的。明代嘉靖、萬曆年間,土地關係上出現了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的分離,一部分佃農爭得了轉佃權或永佃權,在佃戶不欠地租的情況下,地主不得撤租、換租。隨著地主層和佃戶層的不斷分化,土地所有權進一步分割為一田兩主、一田三主的複雜情況,大小租是一田兩主、一田多主在經濟上的體現。⑤明代一田兩主與一田三主的現象,以福建最為典型。例如:“他省一田一主,而閩田則三主。田骨之外有田皮,田皮之外有田根……計抱田根之家,終歲勤耕,不易一飽,即賠田皮之家十金,博進不盈分文,而田主周翔鶴:《清代台灣土地開發史上墾首、業主、佃首等名稱的地理分布》,載《台灣研究集①

刊》年第期,第—頁。

199117279楊國楨:《明清土地契約文書研究》,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頁。

②1988342《光緒十六年苗栗縣正堂諭告》,引自楊國楨:《明清土地契約文書研究》,人民出版社③

年版,第頁。

1988342楊國楨:《明清土地契約文書研究》,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頁。

④1988343344楊國楨:《明清土地契約文書研究》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頁。關於一田⑤1988338344多主的現象,還可以參看楊國楨:《明清福建土地契約租佃的民間俗例》,載莊英章、潘英海編:《台灣與福建社會文化研究論文集》,“中央研究院民族研究所”(台北)年版,第—頁。

1994436075經佃戶留根,賠戶取皮之後,始得收其餘為租稅。”①福建一田兩主和一田三主的現象,以漳州地區為盛。據萬曆《漳州府誌》的記載:“漳民受田者,往往憚輸賦稅,而潛割本戶米,配租若幹石,以賤售之,其買者亦利以賤得之,當大造年,輒取米入戶,一切糧差皆其出辦。於是得田者坐食租稅,於糧差概無所與,曰小稅主;其得租者但有租無田,曰大租主(民間買田契券,大率記田若幹畝,歲帶某戶大租穀若幹石而已),民間仿效成習,久之租與稅遂分為二,而佃戶又以糞土銀,私授受其間,而一田三主之名起焉。”②台灣一田多主的現象是漳州移民帶去的,乾隆年間,台灣墾佃間的永佃關係得到發展並普遍化,同時佃戶具有自由處置田底的權利。

在一田兩主和一田三主的情況下,大小租作為相對獨立的物權權利,均可單獨讓渡、典賣。典賣契約按其對象可分為大小全租、大租、小租三種。大小租的典賣,明清時期在閩台地區普遍流行。③大小租典賣反映的是大租主與小租主,大、小租主層內部以及大租主與官府之間的社會經濟的關係。而反映大、小租主與現耕佃戶之間的關係,主要體現在招佃、承佃上。在台灣,招佃和承佃很盛行。“在台灣,有佃戶焉,向田主贌田耕種也。有磧地焉,先納無利銀兩也……每年田主所收曰小租,淡此分早、晚交納;自塹而南,多納早冬,其晚冬悉歸佃戶。亦有先納一年租後,乃受耕,則不立贌字,亦無磧地銀也。現耕佃戶(稱‘佃人’‘耕人’)向‘田主’(小租戶)贌耕,所立契約為‘贌耕字’‘招耕字’‘承耕字’,而稱大租戶為‘業主’。”④大小租典賣關係伴隨而來的一個問題是不動產交易之後衍生的找贖問題。找贖現象出現於明代,清代在中國東南地區和台灣很流行,並且成為令官府頭痛的一大問題。楊國楨教授指出:“清承明製,允許民間立契買賣田宅,繼續實行稅契製度,對於保留回贖權利的活賣,確立了可以一找杜絕的律例。但是民間多次找貼的鄉例依然保沈演:《止止齋集》,卷十九,抵解加派,崇禎刊本。引自楊國楨:《明清土地契約文書研①

究》,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頁。

1988340萬曆《漳州府誌》,卷八,《田賦考》。

②楊國楨:《明清土地契約文書研究》,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頁。

③1988345354陳培桂撰:《淡水廳誌》,台灣大通書局(台北)年版。引自楊國楨:《明清土地契約④1984文書研究》,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頁。

198835876存下來,並在實際社會生活中發揮巨大的作用,成為地方官府感到頭痛的一大問題”。①張富美教授從法製史的觀點,利用台灣現存的土地契約文書,試圖整理清朝時期針對典賣田宅立法之演變的脈絡。②目前隻有一些零星的資料反映菲律賓華人的土地關係。例如:“通過使用轉賣合同,加牙鄢的華人放款者開始從土著耕作者那裏獲得土地。華人並不自己在土地上工作,而是把它們租給耕種者。”③由這段記載可以看出,華人通過放貸從土著耕作者手中買到土地,再轉租給別人耕種。

據魏安國教授的研究,自世紀中葉以來,移民到菲律賓的華人發18現,他們的經濟活動受到對尋求職業的限製和對行動範圍的限製之阻礙。雖然馬尼拉地區以內的華人可自由選擇職業,但隻有那些從事農務的人可住在外省,所實行的政策本質上是消極的,對那些不進入政府所意願的行業的人處以限製居留權的處罰。這樣一種政策實際上並沒有按照殖民政府原先的意願鼓勵華人從事農業活動,因為它沒有提供積極的鼓勵,取得在外省的居留權並不是什麼獎勵,它是農業活動的必要前提。從年的納稅法開始,西班牙的政策逐步地從這一消極的方針1828轉向一種積極的鼓勵。如在第一章中所述,年的納稅法是對這樣一1828種事實的默認。因為盡管西班牙殖民者做出努力,但華人仍然傾向於商人的職業,因此西班牙人對這種狀況隻好接受。西班牙人不能強迫華人從事農業,終於導致一種較積極的稅務政策產生,那些從事農業的人被優待,而那些不從事農業的人受到處罰,不是居留權的限製,而是被課以較高的稅。以這種方式,西班牙人希望同時完成兩件事:促進農業的發展和增加稅收。④在西班牙殖民政府中的開明派與保守派的爭論中,由楊國楨:《從經賬到斷杜———日本所藏清代江蘇土地契約的一個研究》,載《中國土地文①

書目錄·解說》(下),第—頁。

205206張富美:《清代典賣田宅律令之演變與台灣不動產交易的地價問題》,載陳秋坤、許雪姬②

主編:《台灣曆史上的土地問題》,“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田野研究室”(台北)論文集(),第頁。

127魏安國:《菲律賓生活中的華人(—)》,馬尼技,世界日報社、菲律賓華裔青年③18501898聯合會出版,年版,第頁。

198995魏妄國:《菲律賓生活中的華人(—)》,馬尼拉,世界日報社、菲律賓華裔青年④18501898聯合會出版,第頁。

4577於年菲律賓總督的一道法令而對開明派有利,這道法令授予華人1839“選擇他們最適合的職業的完全自由”,不管他們居住在什麼地方,通向外省的門如今已敞開著。居住外省或從一省遷到另一省的許可證,如今可向馬尼拉的總督或省長申請取得。①為什麼台灣的閩粵移民以土地開發和經營為主,而菲律賓的閩粵移民卻以經商為主呢?形成這種局麵有許多方麵的因素,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移民成分構成的差異。從移民的人口構成來看,台灣移民有閩粵沿海的居民和閩粵內陸的居民,特別是福建漳泉內陸地區、閩西、粵東北梅縣等地人民;內陸人民則很少移居菲律賓。以福建移居台灣和菲律賓為例,移居台灣的福建人主要來自漳泉地區,包括漳泉沿海和內陸地區,以及閩西地區。移居菲律賓的漳泉人主要來自沿海地區,泉州以晉江、南安、惠安為主,還有廈門島和同安縣,以及漳州市的龍溪、海澄,這些地方都靠近海邊;泉州內陸地區也有一些人移居菲律賓,例如安溪和永春的移民,但人數相對來說比較少。而漳州南靖、平和人大量移民台灣,幾乎沒有人移居菲律賓。沿海與內陸相比,靠近沿海的人民更具有貿易和經商的傳統,所以他們到菲律賓更喜歡經商,而不大有興趣從事農業活動。但由於台灣移民中內陸的人數占比,他們習慣於從事農業生產,所以台灣的移民多以土地開發和經營為主。

此外,從當時各方麵的情況來看,菲律賓華人從農的可能性都不大。

一則是初期的華人在菲律賓都是寓居的,農業生產的自然因素決定了從下種到收成必須經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即使當時的華人寓居的時間長些,從農也絕不是一到收成過後就可一走了之的行業,隻宜長久定居的人去從事。再者,當時作為外籍的華人,能否擁有土地更是一個大問題,而離開了土地,一切農業活動都無從談起。華人從商,在菲律賓各個時期不但皆有條件,而且適合華人寓居的性質:周期短、盈利快、賺錢多。

當然,這都是以菲律賓有經商的客觀條件為前提的。②吳文煥:《關於華人經濟的神話》,馬尼拉,菲律賓華裔青年聯合會出版,年月①199611版,第—頁。

3536黃福才:《台灣商業史》,江西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頁。

②1990424478第二節以商業為主的經濟活動商業活動是社會經濟活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閩粵移民到新的移居地,為了生存和發展,自然會積極地參與移居地的商業活動。一個社會的商業活動,包括商品的生產、商品的銷售、資本的積累和分配、對外貿易,以及商業組織等內容。台菲兩地移民的商業組織,將在第四章第三節敘述。

一、商業的類型商人是商業的主體。荷據時期的台灣商人,黃福才先生把他們歸為六類:第一類是荷蘭殖民者在台設立的商館中的商人;第二類是荷蘭私商;第三類是來往於海峽兩岸的大陸的外貿商與販運商;第四類是在台灣島上經營商業的中國商人;第五類是土著村社的社商,這是兼為荷蘭統治者在土著村莊收稅的漢族商人;第六類是荷蘭勢力範圍以外的中國小商人。①移民到台灣的商人主要是上述中的第四、五、六類商人。至於外國商人在台灣的商業活動,以及漳泉移民從事大陸與台灣的海上貿易不在本節討論的範圍。

在台灣島上從事商業活動的閩粵移民,有的是“攜帶金錢貨物渡台貿易”,②例如住在台灣的皮革商珠哥(),他就是自己攜帶資本到台Juko灣從事貿易的。荷蘭殖民者為了擴大貿易,先在台灣的安平修築城堡,“在該處建街,以安置中國人、日本人及其他移民”。③可見,當時在安平街上已有中國商人。又據《台灣府誌》的記載:“崇禎八年,荷蘭始築台灣、赤坎二城……又設市於台灣城外,泉、漳之商賈始接踵而至焉。”④在廈門大學鄭成功曆史調查研究組編:《鄭成功收複台灣史料選編》,福建人民出版社①

年版。

1982《巴達維亞城日記》,年月條。

②16254蔣毓英:《台灣府誌》,卷一,《沿革》,廈門大學出版社年版,第頁。

③19851中國科學院編輯:《明清史料》,丁編,第本,商務印書館,第頁。

④218279台灣島上的中國商人,他們主要販賣通過海上貿易到台灣的中國貨物。

漢族商人與土著居民的交易,主要是收購土著的鹿皮、藤條等。

鄭氏時期,台灣積極發展與大陸和海外其他國家的貿易,例如:鄭氏船隻“扮商船,混入潮惠、南洋、揭陽、海門各處港門,買糴由澳銅轉運廈門,並無留難阻滯之艱”。①而沿海商人,因對台貿易可獲厚利,所以不顧清廷的禁令,“厚賂守口官兵,潛通鄭氏以達廈門,然後通販各國。”②鄭氏與國外的貿易也有很大的發展,鄭氏商船“旭又別遺商船前往各港,多價購船料,載到台灣,興造洋艘、鳥船,裝白糖、鹿皮等物,上通日本;製造銅煩、倭刀、盔甲,並鑄永曆錢,下販暹羅、交趾、東京各處以富國。從此台灣日盛,田疇市肆不讓內地”。③鄭氏不僅大力發展與大陸和海外地區的海上貿易,同時還大力發展台灣的農業。台灣的商品和農產品異常豐富,鹽、黑砂糖、白砂糖、冰糖、脂麻油、江東酒、染布用的靛藍、織暑布用的青麻等,這些東西在台灣的市場上均有;糧食作物有稻麥等;畜禽類有牛、豬、犬、貓、雞、鴨、鵝等。④荷據時期台灣市場上的商品,可以分為大陸商品、外國商品以及台灣本土生產的商品。

年鄭氏降清,清廷管理台灣,直到年日本占領台灣,這一16831895期間有年,是台灣開發史上的重要時期,也是台灣商業發展的重要213時期。在世紀中葉以前,也就是台灣開港之前,台灣島內的商業活動19大致可以分為兩類,其一是與大陸的海上貿易;其二是開發土地生產糧食和種植經濟作物。至康熙末年,糧食作為台灣輸出商品源源不斷地輸往大陸,成為內地一大倉儲。至於每年運往大陸的糧食數量,以乾隆五十三年(年)前後的台運為例,“除應配澎湖兵穀一萬三千三百石有1788奇外,每年額運內地兵穀四萬三千七百四十石有奇。逾閏加穀一千九百七十餘石。又眷穀二萬五千八百九十餘石。逾閏加穀二千一百餘石。”⑤自世紀中葉以後,台灣被迫開港,台灣的商業便被納入世界貿易的體19鬱永河:《稗海紀遊》,鄭氏逸事。

①江日昇:《台灣外紀》,福建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頁。

②1983192蔣毓英:《台灣府誌》,卷四,《物產》,廈門大學出版社年版,第—頁。

③19853853周凱:《廈門誌》,卷六,《台運略》,鷺江出版社年版,第頁。

④1996147李祖基:《近代台灣地方對外貿易》,江西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頁。

⑤19864180係。台灣的出口商品以糖、茶葉、樟腦、煤炭等為大宗。糖、茶葉、樟腦的具體輸出量請看下表。台煤出口量年達,噸、年為,188943419189023多噸、年僅,噸。①000189214000台灣砂糖、樟腦、烏龍茶的輸出量(英鎊)1000年別砂糖樟腦烏龍茶,,———1856212801300,,,18707946122401405,,,1880141531164012063,,18841286326113155,,,189096183106417017,,,189367919532121906,,,189497831687720534,,,189594214693519556引自:,,,,第JamesW.DavisonTheIslandofFormosaPastandPresent1903、、頁。轉引:塗照彥著,李明峻譯:《日本帝國主義下的台灣》,人間出版社395442457(台北)年版,第頁。

199321在西班牙人未到呂宋之前,中國就已與菲律賓開始進行海上貿易。

隨著貿易而去的華人,有一部分人留在呂宋沒有回國,便成為早期的移民。他們在那裏從事商業活動,西班牙人把他們安置在“澗內”。②西班牙政府為了有效地防備和控製華人,從年開始,限定華人在“八連”1582()居住,隻有受洗禮的華人天主教徒才能在八連以外的地方居Parian住。③因此華人在八連裏麵從事各種行業的活動,供應西班牙人各種日常必備品。據年刊於墨西哥,由戴微祿所著的《奇異的旅行》記載:1638張燮:《東西洋考》,卷五,“華人既多詣呂宋,往往久住不歸,名為壓冬。聚居澗內為生①

活,漸至數萬,間有削發長子孫者。”中華書局年版,第頁。

198189吳文煥、洪玉華主編:《文化傳統:非華曆史圖片》,菲律賓華裔青年聯合會(馬尼拉),②

年再版,第頁。

199224菲律喬治:《西班牙與台灣之初期通商》,載《南洋問題資料譯叢》年第期,第③1957444頁。

81“馬尼刺城,共有西班牙人二千名(軍隊在內),東印度人為數約倍餘,但華人則有二萬名,他們多數是商人和手工業者,每年每人納居留稅九元六角(西班牙幣名稱,原文是)”。①Reals可見,在八連的華人主要是商人和手工業者。因戴微祿本人在馬尼拉做了年的神甫,所以他的著作是比較可信的。由於西班牙在菲律18賓的殖民統治離不開華人的經濟活動,八連在華人屢次遭驅逐或屠殺之時被焚廢。但每次廢後,又開始重建,而每次重建又開始遷移地點,故先後有九處八連,一直到年最後一個八連被廢之後,西班牙政府才準1790許華人越過巴石河在岷侖洛和仙遝古律示區居住。②西統初期,菲律賓的華人主要是商人和手工業者,這種現象至1839年還沒有什麼大的變化。以下是依據年月日西班牙在菲殖民1839831督署的法令所列出華人在菲的各種職業:進出口商和批發商;棉織品1.2.

零售商;麵包爐主人和麵包工人;經營船業者;店員及販賣人;下3.4.5.6.

列各種貨品之製造主人和工人:米粉、油炸豬皮、麵線、餅食、糖果、鞋、雨傘等;外科醫生;理發師;配藥師;廚師;染料;磨粉廠;7.8.9.10.11.12.13.

裁縫師;鋸匠;菜園;花圃;船員;書店。當時華人種植蔬14.15.16.17.18.

菜和栽培花卉者僅限於馬尼拉附近,經營農業的華人則很少。③西統末期,華人經營商業的類型有較大的變化。在年以前,華1850人經濟主要包括海運商人、都市居民的供應者、零售商以及鄰近西班牙殖民區的中國進口貨的發售商等。自年以後,在華人的經濟中,1850“最主要的新活動是商業代理人或中間人的活動。在這種作用中,華人收購出口產品,通常賣給歐洲人,以歐洲船隻運到世界市場……最後,在西統後期,華人依靠自己的力量,成了歐洲貨的進口商和出口經濟作物吳文煥、洪玉華主編:《文化傳統:菲華曆史圖片》,菲律賓華裔青年聯合會(馬尼拉),①

年再版,第頁。

199224引自廖西白:《九十年來華僑在菲律賓之經濟狀況》,載《菲律賓華僑善舉公所九十周年②

紀念刊》,馬尼拉,年版,第—頁。

19683031魏安國:《菲律賓生活中的華人:—》,馬尼拉,世界日報社、菲律賓華裔青年聯③18501898合會出版,年版,第頁。

198957~5882到世界市場的出口商。”①這是因為自年年之間,西班牙殖1855~1860民政府開放馬尼拉作為對世界貿易的新港口,並且是對外國商業的唯一港口,這樣馬尼拉向所有的省份吸收出口貨物,反過來又作為進口貨品的發售地,這樣就需要一些商業的代理人和收購出口品的中間人,而許多華人扮演這種角色。以後,菲律賓又開放了宿務和怡朗港,更多的華人擔任代理人和中間人的角色。②年,菲律賓總督下了一道法令,允許“華人選擇他們最合適的職1839業的完全的自由”,並放寬對華人居住地的限製。③這樣,不管居住在什麼地方的華人,通向外省的大門已經敞開,居住在外省和從一省遷到另一省也被允許。年殖民者的一道法律,允許所有外國人從事他們所1863要從事的職業,並給他們在菲律賓擁有和繼承土地的權利。④也就是從世紀年代開始,西班牙對華人移民和居住的政策作了根本的修改,1930由原來的限製變為鼓勵,放寬限製和提供誘人的贏利的政策。自此以後,華人的商業有了較大的發展,他們開始從事糖、麻、煙草、靛藍、米、木材、椰子等行業販賣和出口的經濟活動。

至年止,菲律賓移民的商業活動,不論在馬尼拉還是其他省1898份,其從事的商業活動主要為:土產商業、零售商業、布匹商業及進出口商業等。⑤然而,也有人從事農業活動,但為數不多。

二、商業資本的積累與分配移民商業資本的積累不外兩種類型,一種是從祖籍地帶去的資本,魏安國:《菲律賓生活中的華人:—》,馬尼拉,世界日報社、菲律賓華裔青年聯①18501898合會出版,年版,第頁。

198952魏安國:《菲律賓生活中的華人:—》,馬尼拉,世界日報社、菲律賓華裔青年聯②18501898合會出版,年版,第頁。

198945魏安國:《菲律賓生活中的華人:》,馬尼拉,世界日報社、菲律賓華裔青年③1850~1898聯合會出版,年版,第頁。

198953《菲島華僑商業概況》,載菲律賓岷裏拉中華商會出版委員會主編:《菲律賓岷裏拉中華④

商會三十周年紀念刊》,馬尼拉,年版,第頁。

193612莊英章:《林圯埔:一個台灣市鎮的社會經濟發展史》,“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台⑤

北)年版,第頁。

19775983另外一種是移民在移居地慢慢地積累資金發展起來的資本。我們知道,除了像鄭氏集團收複台灣時會帶去一些資本到移居地外,其他移民很難從祖籍地帶資本到移居地。閩粵人民之所以要移居台灣和菲律賓,主要是因為貧窮,而窮人是沒有資本可言的。當然,我們也不能排除有些富人攜一定資金到移居地,但這畢竟是屬於個別的現象。也就是說移民的資本積累大多是在移居地從小本經營開始,他們從小商發展到中商,再從中商發展到大商。台灣和菲律賓移民積累商業資本的途徑有些不同。

台灣有相當一部分的商業資本是從土地開發過程中積累起來的,由小地主到大地主,再把資金投資到商業活動中。菲律賓華人的商業資本主要是從當學徒、店員或小商小販等開始積累起一些資金,然後自己開商店,慢慢地積累商業資本;他們很少從拓墾土地中積累資金。台灣從荷據時期開始,就有移民就從事土地的拓墾,鄭氏時期土地開發有所發展。從清初至清中葉是台灣土地開發的輝煌時期,至年左右,台灣平原已1800被開發殆盡。①台灣在開發土地的時候,通過宗族組織,尤其是以合約字蒸嚐或大宗族組織,籌集資金購買田產,再派下人耕種,每年租穀收入,除供祭祀祖宗外,得依股份多少分紅。實際上,大部分收入均由管理人員存積起來,以備再投資之用,其結果,蒸嚐組織往往變成地方上的大地主。②自年以後,帝國主義勢力侵入台灣,台灣正式開放了淡水、基1850隆、打狗、安平等通商口岸,因而擴大了台灣的貿易範圍。更由於世界市場的需要,刺激台灣蔗糖、茶和樟腦等經濟作物的發展。從事商品作物的生產需要一定的資金,台灣移民如何集資呢?以蔗糖業為例,糖廍的集資方式,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種:第一頭家,由資本家或地主單獨出資雇請“頭目”(經理)代為經營;公司廍,由富農合資雇傭“頭目”經營,或自己共同經營;牛犇廍,由蔗農合股經營,頭目由股東輪流擔任,稱“大頭莊英章、陳運棟:《清代頭份的宗族與社會發展史》。曆史與中國社會變遷“中國社會①

史”研討會論文集抽印本,“中央研究院三民主義研究所”(台北),第頁。

365莊英章:《林圯埔:一個台灣市鎮的社會經濟發展史》,“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台②

北)年版,第—頁。

1977616284家”。①在製樟腦業中,腦長的資金事實上多由腦商或洋行提供,可謂“沒有貸款,沒有樟腦”。②至於茶葉的生產,其資金來源於產品的收購者,因此產品賣出的方向往往是貸款流入的方向,這也是傳統中國農業生產中一種極為普遍的借貸方式。③由此可見,台灣移民商品生產資金的來源主要有以下兩種:第一是由地主積累的資本投資的商品生產,這包括幾個地主聯合投資;第二是生產者向商人、洋行借貸,或向商品收購者貸款。

菲律賓華人商業資本的積累與移民從事的職業很有關係。華人來到菲律賓,最初的職業大多是勞工或沿街叫賣的小販,等到他們稍有積蓄以後,就開始開設商店,成為店主。後到的華人,大多先到華人開設的商店中擔任店員,學習商業,等到略有積蓄,便自謀發展。另外一種是靠親戚援引來菲的華人,他們的情形往往是當一個華人在菲律賓所創的事業有了基礎之後,他就回大陸把其兒子或親戚接到菲律賓,新來的被分配擔任經紀或分店的主持人,或在店內助理店務,等到他們有些積蓄以後,或在親人的幫助下,或自己奮鬥,開設商店。④由此可見,華人的資本積累是從小商小販,或當店員開始,慢慢地積累資金,然後自己開商店,進行更多的資本積累。華人在菲律賓主要從事商品的經銷,很少從事商品的直接生產。不過,也有少部分華人於西統初期在馬尼拉從事蔬菜、花卉和稻米等農作物的生產;在西統後期,華人還從事苧麻、煙草等經濟莊英章:《林圯埔:一個台灣市鎮的社會經濟發展史》,“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台①

北)年版,第頁。

197766莊英章:《林圯埔:一個台灣市鎮的社會經濟發展史》,“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台②

北)年版,第頁。

197769《九十年來華僑在菲律賓之經濟狀況》,載《菲律賓華僑善舉公所九十周年紀念刊》,馬③

尼拉,年版,第頁。

196871魏安國:《菲律賓生活中的華人:—》馬尼拉,世界日報社、菲律賓華裔青年聯④18501898合會出版,年,第—頁。

1999899985作物的生產。①台菲兩地移民資本的分配,在明代和清初比較一致,大多帶回祖籍地。但是從清朝中葉開始,台灣移民積累起來的資本很大一部分留在台灣。自世紀中葉以後,台灣的漢人移民社會向定居社會轉變,移民資18本的分配則主要留在台灣謀求發展。在清代,菲律賓的華人移民大多屬於客居異地。至世紀年代末抗日戰爭爆發以後,因交通不便,許2030多移民無法回國;年新中國成立,中菲兩國政治對抗,終止外交往1949來,菲律賓移民回國無望,大批移民不得不放棄“告老還鄉”和“葉落歸根”的念頭,客死菲島。②可以說整個明清時期,菲律賓移民的資本大多被帶回祖籍地,購置田園、建宗祠等,榮宗耀祖。關於菲律賓華人的資本多少帶回祖籍地,多少留在移居地消費和進行再生產,由於史料欠缺,不易作統計;不過通過一些零星的史料仍可以知道明清菲島移民資本分配的一些情形。據《安海誌》的記載:“隆慶年間(年—年),呂宋開洋,募華人為市。初無15671571以應者。鎮商李寓西、陳鬥岩,首航與貿,獲巨利歸,安平人乃多從而趨之,幾至十家而九。去者或久居不歸,間有籍居生長子女者”。③很明顯,“獲巨利歸”是把錢帶回祖籍地。清朝末期,華人經濟勢力最雄厚的東南亞地區,包括菲律賓、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越南和泰國等地,每年僑彙約千萬元。④移民在移居地賺來的錢,大多通過“水客”6

年月日,筆者與菲律賓華商楊菀薇女士一起,在馬尼拉訪問許淑範女士。許①1997418女士生於年,年從大陸到馬尼拉僑校教書,曾任閩商學校(現在更名為培元學校)的19051935校長。據她告訴筆者:世紀年代初,菲律賓的華僑去世,附近的其他華僑大多會去送葬,2040大部分的送葬者會痛哭流涕,其哭泣的原因之一是為該死者未能告老還鄉,屍骸葬於異邦。後來華僑在菲島去世的人數漸漸地增多,對於客死他鄉的現象也就慢慢地習慣了,送葬者哭泣也就越來越少了。筆者到馬尼拉華僑義山考察發現,義山雖建於世紀末,但看其墓碑,發現葬19於此地的大部分是世紀年代以後去世的華僑華人。

2040安海鎮誌編纂委員會編:《安海誌》(鉛印本),年,第頁。

②1983139《泉州僑批業史料》,廈門大學出版社年版,第頁。

③199449關於僑批業的形成和發展,可參看《泉州僑批業史料》,廈門大學出版社年版,第④1994—頁。

42886帶回家鄉。至清末,隨著僑彙業的發展,①移民彙錢回家,主要通過“信局”把錢彙回大陸。年,菲律賓漳州籍的郭有品在漳州流傳鄉設立1898“天一信局”,為華人寄信和寄錢,並分別在廈門和馬尼拉設立收彙和承轉局,明定彙款費率,雇傭固定信差,嚴禁向僑眷索取“小費和夾付小銀”,收解信款手續趨向正規,成為本省最早的僑彙業。②中國官方的史籍也有對移民僑彙的記載:“查中國海關冊自十年來(光緒十年),出口土貨與進口洋貨相抵外,每年失虧者,貨項庫銀多則七千餘萬兩,少則四千餘萬兩,若非出洋之人賺得款項回華彌補,更何所底止。”③此外,薛福成上奏中也說:“夫中國貿易與各國相衡虧短甚钜,然尚有可資周轉者,以華民出洋所獲之利厚足資補苴也。倘此源再塞,則內地之銀必更立形匱乏。民窮已甚,恐事變業生。”④三、商業活動與當地的社會經濟台灣地方的商品經濟,在荷據時期和明鄭時期,其商品經濟的發展是有限的,可供貿易的商品不多。自清代康熙末年起就有大量的稻米、蔗糖等貨物向大陸輸出,用以交換布、帛等種種日用手工業品,享有“糖穀之利半天下”的美稱。雍正年間大規模的商業團體郊商出現之後,台灣與大陸間的貿易往來和經濟聯係更趨密切。台灣自開港以後,以打狗和淡水作為為通商口岸,商人的往來、商品貨物的進出主要通過這兩處口岸進行。故漸漸地出現了以打狗(包括安平鎮)和淡水(包括基隆)為中心的南北兩個貨物集散地,並以這兩個集散地為中心形成了南北兩個大的市場體係;彰化以南的原來各個市場體係轉為隸屬於打狗———安平市場體係;彰化以北的原來各市場體係轉為隸屬於淡水———基隆市場《泉州僑批業史料》,廈門大學出版社年版,第頁。

①19946《清季外交史料》,卷八十七,“薛福成奏請申明新章豁除舊案以護商民折”。

②《清季外交史料》,卷七十六,“粵督張之澗奏訪查南洋華民情形擬設小呂宋總事折”。

③李祖基:《近代台灣地方對外貿易》,江西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頁。

④198610887體係。①然而,近代台灣開港後,隨著對外貿易的發展,資本主義國家廉價工業品輸入日漸增多,逐步取代了原先由大陸運去的各種日用土貨;台灣甘蔗、茶等外銷作物種植麵積的激增占用了大量的稻田及其他糧食作物的土地,加上島內非農業人口增加,稻米消費量擴大,導致了原來輸往大陸的大宗商品稻米出口量逐漸減少,最後乃至完全停止。結果,台灣與大陸原有的商品交換關係遭到破壞,兩地之間原來那種“開發中地區”和“已開發地區”唇齒相依的經濟聯係被削弱了。②菲律賓華人的商業活動,對菲律賓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是巨大的。在西班牙占領菲律賓之前,華人就在呂宋從事商業活動,促使菲律賓聚落的建立。例如,在馬尼拉聖安娜地方的考古發掘提供了充分的證據,證明中菲貿易導致菲律賓的海灣和主要河流沿岸一帶一個個新社區的興起。聖安娜是西班牙占領之前馬尼拉地區的一個重要聚落,它是菲律賓與中國開始貿易之後才建立起來的。③此外,根據在菲律賓發現的中國外銷瓷器考古遺址的分布情況來看,到了世紀,中國商賈訪問15過菲律賓的大部分地區。這期間,貿易的中心在馬尼拉、宿務、和樂及其他沿海社區發展起來。據史料證明,在西班牙統治前夕,馬尼拉已成為一個真正的轉口貿易港,並有一些華人聚居其間。年,馬丁·德·1570戈伊蒂()發現馬尼拉住有名華人,華人對當地的社會MartindeGoiti40經濟發揮著巨大的影響力。④西班牙統治菲律賓以後,西班牙人在生活上的需求及貿易的需要,擴大了菲律賓的中國貨物市場。華舶來菲的次數劇增,在菲定居的華人也激劇增加。隨舶來菲做買賣的華人大多是商人,但很多人都隨船回李祖基:《近代台灣地方對外貿易》,江西人民出版社年版,第頁。

①1986114羅伯特福克斯:《從考古記錄看中國對菲律賓的影響》,載新加坡南洋學會專刊之四②B.

《東南亞曆史地理譯叢》,南洋學會年出版,第頁。

1989164羅伯特福克斯:《從考古記錄看中國對菲律賓的影響》,載新加坡南洋學會專刊之四③B.

《東南亞曆史地理譯叢》,南洋學會年出版,第頁。

1989165吳文煥:《關於華人經濟奇跡的神話》,馬尼拉,菲律賓華裔青年聯合會年出版,第④1996—頁。

323388國,留下在菲定居的雖有一部分繼續販賣由中國船舶運來的中國貨,但很大部分卻是一些自食其力的手工業小生產者。在當時具體的曆史條件下,一是西班牙權貴好逸惡勞,又視商販為卑下;二是西班牙離菲遙遠,日用品必須就近獲取;三是這些東西在當時隻有華人能提供給他們;四是華人較之當時的菲律賓土著,其文化水平、手工業水平及商業水平來說,都高出一籌。因此,為數眾多的華人就曆史地成為當時菲律賓的手工業者兼小商小販,既繼承了早年的中菲貿易,又在本地以自己的手工藝產品打下了華人最早的商業基礎。西班牙殖民者對華人在經濟上的發展雖深感恐懼不安,並多次屠殺、排斥華人,甚至把華人全部(除洗禮入教的少數華人外)逐回中國,然而由於當時的曆史條件使得華人又一而再,再而三地重新發展起來。①例如年,“西班牙人在呂宋屠殺1603華僑之後,自覺恐慌,因為他們日用的衣服飲食仰賴華商的運售,今也因慘案而交通告斷,貿易停頓。他們雖出高價,以求生活上日用品,亦不可得,如此情形,若不改變,勢必至無衣可穿,無鞋可著,無物可食也。呂宋土著,自華商暫停貿易以後,已忘記了種植牧畜之事,其他各種經營,土著也不會幹了。這樣,呂宋無形中已成為死地。”②由於西班牙當局對華人推行限製、驅逐和屠殺政策,西統前期除了信仰天主教的華人和從事農業生產的華人以外,其他的華人基本上被限製在馬尼拉的八連裏,以及馬尼拉地區和靠近甲美地省的地區居住,這種情形一直延續到年。世紀西班牙當局放寬對華人的限製,華人有選擇185019職業和居住地的自由,加之世紀年代(—年)菲律賓對世界195018551860貿易開放新港蜂牙絲蘭省的蘇亞港和西棉蘭老的三寶顏港,那時菲律賓的貿易港口不僅有馬尼拉,而是已有三個貿易港口,這樣貿易的方式也改變了。再者當宿務和怡朗被開放時,在宿務和怡朗周圍地區的農業和工業可以直接進入進出口的範圍,這就產生了很多新的商業機會。華人抓住這有菲律喬治:《西班牙與台灣之初期通商》,載《南洋問題資料譯叢》年第期,第①1957448頁。

魏安國:《菲律賓生活中的華人:—》,馬尼拉,世界日報社、菲律賓華裔青年聯②18501898合會出版,年版,第頁。

19895689利的機會,使自己的經濟伸展到菲島各地。這樣一來,華人把迄今未受外部影響的土著地區帶進了菲律賓的貿易體係。可以說華人經濟的滲透,把菲島各地的土著經濟和西方經濟聯係起來了。這不僅有助於菲律賓的統一,同時也把經濟和文化多元化的問題擴展至群島各地。①此外,菲律賓的華人對中菲貿易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穿梭於漳州月港、廈門和馬尼拉的中國帆船貿易,以及西方船隻在澳門的運載,還有其後香港和馬尼拉之間的中菲貿易,不管是什麼船隻,或走什麼航線,這種貿易的兩端始終由中國人控製著。一邊是漳州月港、廈門、澳門和香港的華人,另一邊是馬尼拉的華人。隻有米的貿易是由西方人經營的。②綜上所述,台灣和菲律賓閩粵移民在商業方麵的發展,促進了台菲兩地社會經濟的繁榮,台灣建立起多層次的市場網絡和體係;而菲律賓的華人把菲島的土著經濟與世界經濟聯係起來,有助於菲律賓的統一。

此外,台菲兩地較大規模的商業發展,都是在台灣和菲律賓被納入國際貿易體係以後才發展起來的。換句話說,世紀中葉,台灣和菲律賓開19放貿易港口,遂使台灣和菲律賓的商業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台灣與菲律賓移民的商業活動的差異也是很顯著的。首先,台灣的移民不僅從事商業的銷售,而且從事商品的生產;菲律賓的移民主要從事商品的銷售活動,很少涉及商品的生產。其次,台灣有些移民先從事土地拓墾,成為地主以後再從事商業活動;而菲律賓的移民大多從事商業活動,以土地開發為主的農業和經濟作物的種植對他們來說並不重要。台灣和菲律賓移民商業發展的結果,前者削弱了與大陸市場的聯係,而後者卻沒有出現這種現象。

魏安國先生指出:大米在世紀年代成為菲律賓一個出口項目,由於中國缺米,菲律①1930賓米有剩餘,自年至年之間,菲律賓與中國的米貿易迅速地發展起來,與中國貿易的船18301850隊也同樣地興旺起來。從年的三四艘,在之後的不到年的時間裏,擴展至艘。以往中18301030非貿易,菲律賓為逆差,源源不斷地向中國輸送白銀等硬幣,如今在米剩餘的年份,由於米輸往中國,中菲貿易菲律賓出現了順差,硬幣從中國輸往馬尼拉,以補償中國的逆差。這是在中菲貿易史上第一次開始出現有利於菲律賓的順差。參見魏安國:《菲律賓生活中的華人:》,世界1850~1898日報社、菲律賓華裔青年聯合會出版,年,第頁。

198978李亦園:《近代中國家庭的變遷———一個人類學的探討》,載《文化的圖像》(上),允晨文②

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年版,第頁。

199221890第四章移民的社會結構社會必須根據某些特殊的組織特征來塑造單個成員的行為及整合人群,這些組織特征就是群體的社會結構。換句話說,社會結構指的是群體或社會基本構成部分之間相互關聯的方式。明清時期台灣和菲律賓的移民社會,一方麵模仿祖籍地的社會組織形式組建移民社會,另一方麵在適應移居地的社會經濟環境過程中,其社會結構又有一些新的內容。台灣和菲律賓由於社會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移民的社會結構也呈現出一些差異。

第一節家庭結構的特征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組織是社會的基本單位。對移民家庭的討論,有助於了解移民的社會結構。在傳統的社會裏,一個家庭的存在是一個以血緣、婚姻、共同生活及祭祀等因素同時並重的。①關於漢人家庭方麵的研究,奧爾卡·朗()把漢人的家庭OlgaLang分成三種主要的類型:即核心家庭()、擴大家庭(NuclearfamilyExtended)及主幹家庭()。所謂核心家庭乃一對夫婦及其未婚familyStemfamily子女所組成的家庭,同時也包括一些核心家庭的變形,諸如一對夫婦而莊英章:《家族與婚姻:台灣北部兩個閩客村落之研究》,“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①

(台北)年版,第—頁。

1994777891無子女或夫婦僅存其一而與其未婚子女所組成的家庭;擴大家庭乃年老的父母及其未婚子女與兩對以上的已婚子女所組成的家庭,甚至包括四代或四代以上的成員組成的家庭。介於這兩者之間,奧爾卡·朗又創造了一個所謂的“主幹家庭”,即父母及其未婚子女與一對已婚子女所組成的家庭。莊英章教授認為,奧爾卡·朗的這種分類,並不能完全適用於目前的台灣漢人社會。換言之,不能完全包括目前台灣的家庭形態。莊先生指出:台灣漢人社會的家庭有一種很普遍的現象,父母在兒子成年以後,在各兒子之間固定或不固定輪吃,有時也包括輪住,他把這種家庭稱為“輪吃型家庭”。此外,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許多農村的青年因工作的需要不得不離開本家族,婚後他們自己組成一個核心家庭,有獨立的經濟預算和生活方式,然而他仍以父母的家為本家,並沒有真正地與父母為主的家庭脫離關係。換句話說,這些核心家庭並未分割祖先留下來的共同財產,他在經濟上仍然與本家互通有無,在當地的社會、宗教活動上還是屬於本家的一分子,甚至在感情上也自認為是本家的一分子,因此我們必須承認他們同屬於一個大家庭。這種以若幹核心家庭圍繞著以父母為中心的非夥同性家計大家庭,莊先生稱之為“聯邦式家庭”。

此外,核心家庭尚包括其變形“單身家庭”,夫婦離異或分居或配偶死亡,且無子女或子女皆已分家獨立,或是未婚者等等,把這些歸為“單身家庭”一類。①為了討論的方便,根據台灣和菲律賓移民社會的具體情況,筆者把家庭的類型分為:健全家庭、不健全家庭、單邊家庭和雙邊家庭四大類。健全家庭包括核心家庭、擴大家庭和主幹家庭,以及輪吃型家庭和聯邦式家庭。不健全家庭是指未婚者,或已成家者但妻子留在祖籍地,他一個人在移居地生活的。單邊家庭是指移民在祖籍地或移居地的一方組成家庭。移民在祖籍地裏已建立家庭,但在移居地裏又另組一個家庭,並承擔撫養的責任,我們把這種類型的家庭稱為雙邊家庭。

莊英章:《家族與婚姻:台灣北部兩個閩客村落之研究》,“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①

(台北)年版,第頁。

19947892一、從不健全向健全的家庭形態轉變從不健全家庭向健全家庭轉變是台灣移民社會家庭的一個比較突出的特點。清朝前期,台灣的家庭類型以不健全家庭為主。鄭振滿教授指出:“在清代台灣,不完整家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①至於台灣早期的移民,他們中有的人也有建立家庭,或是在祖籍地成家,這裏不予討論。

由一些零星的記載可以看出,從世紀下半葉起,就有漁夫、小販16和其他冒險家由福建來到台灣。②荷蘭人於明天啟四年(年)占領1624台灣南部以後,台灣與大陸間的民眾往返更為頻繁。起初,冒險家隻留住台灣一段短暫的時間。年荷蘭人鼓勵生產米、糖以後,需要一些1630勞動力,閩粵移民開始較多地移居台灣,開始有農業聚落的形成。“由中國大陸往外地移民原為政府所禁,隻有最勇敢的人才敢冒險前來台灣。

因此,台灣一開始所形成的聚落即為一群男性的集合體,至於老弱婦孺幾乎完全沒有。”③明永曆十五年(年),鄭成功攻打台灣,並於次年驅逐荷蘭人之1661後,有萬名士兵、官吏和他的家人隨他來到台灣。如上所述,荷據時期3

台灣的移民主要是以成年男子為主,而婦女、小孩、老年人則極少。這種不正常的人口組成形態在鄭成功統治台灣以後雖有改善,但是,不健全家庭的人口組合情況依然明顯存在。“根據清康熙七年(年)一位清1668朝的軍官指出,明永曆十五年(年)隨鄭成功來台的三萬軍人與官吏1661當中,其中十有五六是單身漢。該軍官於康熙二十一年(年)又指1682出,澎湖住有人以上的‘盜匪’,其中隻有人攜眷留住較長一60002000段時間。而其他剛剛到台灣的人也都是單身漢。”④由此可見,隨鄭氏赴台的官兵,攜眷者隻占\/,而另外\/皆為不健全的家庭。

1323鄭振滿:《清代台灣家庭結構的若幹特點》,載《台灣研究集刊》年第期,第頁。

①1989219參看曹永和:《台灣早期曆史研究》,聯經出版事業公司(台北)年版。

②1979陳紹馨:《台灣的家庭、世係與聚落形態》,載陳紹馨:《台灣的人口變遷與社會變遷》,聯③

經出版事業公司(台北)年版,第—頁。

1979452457陳紹馨:《台灣的家庭、世係與聚落形態》,載陳紹馨:《台灣的人口變遷與社會變遷》,聯④

經出版事業公司(台北)年版,第—頁。

197945445593清朝前期,台灣移民社會仍然是以不健全的家庭為主。據藍鼎元《經理台灣第二》的記載:“台民素無土著,皆內地作奸逋逃之輩,群聚閭處,半閩半粵。

粵民全無妻室,佃耕行傭,謂之客子。每村落聚居千人百人,謂之客莊。客莊居民,結黨尚爭,好訟樂鬥,或毆殺人,匿滅蹤跡,白晝掠人牛,莫敢過問,由來舊矣。統計台灣一府,惟中路台邑所屬,有夫妻子母之人民。自北路諸羅、彰化以上,淡水、雞籠山後千有餘裏,通共婦女不及數百人。南路鳳山、新園、琅矯以下四五百裏,婦女也不及數百人。合各府各縣之傾,側無賴群聚,至數百萬人,無父母妻子宗族之係累,似不可不為籌畫者也。”①據史料記載,清雍正六年(年),台南這一地區的人們多半與父1728母、妻子、兒女同住,但在台灣北部的廣大地區,卻隻有幾百個婦女;台南以南的地區也是如此。許多住在台灣的漢人都是沒有家累的流浪漢。

清康熙五十六年(年)編纂的《諸羅縣誌》指出:1717“男多於女,有村莊數百人而無一眷口者。蓋內地各津渡婦女之禁既嚴,娶一婦動費百金,故莊客佃丁,稍有贏餘,複其邦族矣。

或無家可歸,乃於此置室,大半皆再醮、遣妾、出婢也。台無愆期不出之婢。”②由此可見,諸羅縣當時大多數家庭仍然處於不健全的家庭,有村莊數百人而無一眷口,原因在於大陸各港嚴禁婦女前來台灣,婦女的身價非常昂貴,娶一個妻子要花上一百兩銀子。另據一些史料的記載:藍鼎元撰,蔣炳釗、王鈿點校:《鹿州全集》(下),廈門大學出版社年版,第頁。

①1995805《諸羅縣誌》,康熙五十六年(年),卷十二,《外記》。載《諸羅縣誌·澎湖紀略》(合②1717訂本),台灣大通書局(台北)年版,第頁。

198429294“村裏一共有七十九戶,二百五十七人。其中大多數是廣東籍,福建籍所占比例不到百分之十。村裏隻有一名女人,六名六十歲以上的老人,十六歲以下的小孩一個也沒有。”①也就是說,在有幾百人的村落裏,隻有一個女人,幾乎全是沒有妻子、小孩的青、壯年農夫。郭廷以教授指出:“但是康熙時代,人民隻準隻身過台,實在說不上是移殖。私自攜眷偷渡者雖亦有其人,究居少數。年(雍正十年)之準台灣居1732民搬家眷,及年禁令之作廢,實一大德政……自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正式允可搬眷過台,此後前去者為數自然愈眾。名義雖是1760限於台灣原居之民,然而確已開了方便之門。因為眷屬的範圍包括甚為廣泛,從直係的祖父母、父母、妻妾子女、子婦、孫男女到同胞兄弟,其中頗有通融餘地。在無所謂戶籍行政之時,極易冒名頂替。

必要時隻略施金錢之力,或私人情麵,順利東渡,當無大阻難。

1760年實台灣開發史上劃時代的一年。”②從清初統一台灣開始就禁止移民攜眷渡台,造成了台灣移民男女性比例嚴重失調,移民社會的家庭以不健全的家庭為主。這種狀況一直延續到乾隆二十五年(年),禁止移民攜眷渡台的禁令廢除以後,才開1760始得到緩和。自年清廷允許移民攜眷渡台,移民男女性比例懸殊1760得到緩和,不健全家庭的現象也相對地減少,但是,這種現象還是沒有得到根本的解決。陳紹馨先生指出:“禁止移民攜眷來台的規定在乾隆五十年(年)以後已稍微1785鬆弛,到光緒元年(年)而完全廢除。隨著時間的流轉,男女人1857陳紹馨:《台灣的家庭、世係與聚落形態》,載陳紹馨:《台灣的人口變遷與社會變遷》,聯①

經出版事業公司(台北)年版,第頁。

1979456郭廷以:《台灣史事概說》,正中書局出版(台北)年版,第—頁。

②195410510695數的不成比例已逐漸改善,但到光緒二十二年(年)男女性比例1896仍高達一百一十九比一百。”①由上所述,台灣移民社會在清朝前期以不健全的家庭為主,自乾隆後期以後,台灣逐步地由不健全的家庭向健全的家庭轉變。

二、雙邊家庭菲律賓華人家庭的典型特征就是雙邊家庭,這種雙邊家庭也可能存在於早期海洋移民到東南亞的華人社會。所謂“雙邊家庭”是與“單邊家庭”(或稱單頭家庭)相對而言的,單邊家庭是指華人隻在祖籍地或移居地的一方成立家庭;雙邊家庭是指華人在祖籍地有一個家庭,在移居地又成立一個家庭。雖然目前還沒有確切的統計數據可以說明華人雙邊家庭所占的比例,不過,據筆者在菲律賓僑社的田野調查和在漳泉沿海地區僑鄉調查所獲的資料,以及僑鄉的族譜所反映的婚姻狀況推測,雙邊家庭在菲律賓的華人社會中是一個很普遍的現象。

我們先看華僑的單邊家庭。單邊家庭通常是把唯一的妻子留在家鄉,僅在祖籍地有一個家庭。有的華人出國前已在家鄉成親,建立了家庭,但由於經濟困難,出國時隻能孤身前往,無法將家眷帶走。出國後又由於收入不豐,無力在海外另組家庭,回家探親也需幾年才一次,平時隻能靠彙款贍養家眷。有的出國時未婚,在海外有一定積蓄後,經家鄉父母安排,回國成親,婚後兩三個月又隻身出洋,將新婚妻子留在家鄉。也有的甚至沒有經濟能力回鄉成親,由水客或父母一手操辦,結果出現了由公雞或雨傘代替新郎出席結婚儀式這一悲喜交加的獨特現象。②華人單邊家庭並不是總把妻子和子女留在祖籍地,當華人在菲律賓略有積蓄或事業有所發展的時候,往往會把妻子和子女接到菲律賓。其家庭移往菲律賓的過程大致是這樣的情形:一種情況是某一青年男子在陳紹馨:《台灣的家庭、世係與聚落形態》,載陳紹馨:《台灣的人口變遷與社會變遷》,聯①

經出版事業公司(台北)年版,第頁。

1979456裴穎:《華僑婚姻家庭形態初探》,載《華僑華人曆史研究》年第期,第頁。

②199414196婚前移居呂宋,幾年以後,他賺了一些錢,則回家鄉與由其父母選定的某一女子成家,婚後一段時間,他再到呂宋。而他的妻子搬到呂宋之前,通常是留在家鄉與他的父母同住幾年。另一種情況是男子婚後再到呂宋,他的妻子或兒女則留在家裏與他的父母同住在一起,等到他在呂宋積蓄了一筆錢以後,才把妻子和兒女接到呂宋。這兩種家庭由第一代移民(夫妻)、中間代移民(長子及在中國出生的子女)和第二代華人(在菲律賓出生的子女)組成。這種間斷性的移民使父親和他較大的子女在早期很少接觸。這種現象與彭軻()描述的荷蘭華人家庭的情FrankN.Pieke況相類似。①在這種家庭裏,父親通常會把某個或幾個子女送回家鄉讀書,接受中國文化的教育,這些華人很擔心自己的子女不懂中國文化,等到孩子在家鄉讀了一些書以後,再把他們接到菲律賓。

現在我們可以回過頭來看雙邊家庭的情況。許多華僑長期居住海外,在祖籍地雖有妻室,卻分居兩處。後來,有些華人隨著經濟收入的提高,便在海外再行結婚,配偶一般是土著婦女,或中外混血的僑生,或少數國內新去的婦女,這就形成了國內和海外的雙邊家庭。雙邊家庭在中國為傳統社會所認可———那時中國富裕家庭的男子或有身份的男子,通常也可以納妾———隻是他們的妻子都住在家鄉。發妻在家鄉服侍公婆,養育子女,為事實的家長,續妾在海外協助丈夫發展事業,丈夫為家長。

在這雙邊家庭裏,丈夫在菲律賓賺錢,他會寄錢回家,贍養父母和妻子兒女。彙款通常是由水客帶回。清朝後期菲律賓成立了信局,也有的通過信局彙錢回家。彙錢的時間每月或數月彙一次不等,在家鄉的家庭主要靠僑彙生活。丈夫通常間隔兩三年或更長時間回家一趟,與結發妻子和兒女團聚。正如世紀一個歐洲人在菲律賓所看到的:“得到新妻19子(指在菲島娶的妻子)的認可,華人繼續他的信仰,因為她也樂於她自己的信仰,所以相安無事。在這種安排下,華人每二,三年(兩三年)就帶點積蓄回鄉探親,在兩個家庭間維持安寧的生活。”②假如該男子在菲律彭軻著,莊國土譯:《荷蘭華人的社會地位》,“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台北)①1992年版,第—頁。

4142《十九世紀———歐洲人對本地華商的印象》,載馬尼拉,《世界日報》,年月日。

②19966297賓又與土著的女子結婚,他通常會把與結發妻子生的長子接到呂宋繼承家業。這一方麵是因為中國人的傳統注重長子,長子在家裏有較多的義務,因此他也獲得較多的財產。另一方麵,菲律賓華人對和土著女子結婚所生的子女多少略帶偏見,更願意把家產和自己的事業留給與華人女子結婚所生的兒子。雙邊家庭一個重要的結果是出生了許多的混血兒,關於菲律賓混血兒的情況,擬在族群互動裏敘述。

在雙邊家庭裏,並不是所有的結發妻子都留在家鄉,在菲律賓納的妾都留在呂宋。據筆者在菲律賓的田野調查,有的男子把他在菲律賓娶的妻子帶回家鄉,長期地住在丈夫的老家。例如筆者於年月在19965菲律賓訪問一位郭先生,他告訴筆者,他的母親,是父親在菲律賓娶的土著女子,他們在菲律賓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以後,其父親就把他的母親帶回晉江老家,以後他母親就一直生活在晉江。由於被訪談者要求筆者不要把他的名字寫出來,因此,我們把被訪談者的名字和具體地點省略。

這對夫妻雖然在民國期間結婚,然而我們可以據此推測,類似這種現象在明清時也會有,隻不過這種情況所占的比例是少數。也有的雙邊家庭,丈夫把在家鄉的結發妻子也帶到菲律賓,並與其在呂宋所納的妾住在一起。筆者在菲律賓認識一位多歲的丁先生,他在去呂宋之前就80結婚,到了菲律賓以後,又娶了一個菲律賓的土著女子為妻。後來他把原配妻子從大陸接到菲律賓,並與他的土著妻子住在一起。筆者曾到他的家裏做客,親眼看到他的妻子和妾室和睦地相處在一起。他告訴筆者,兩個妻子一人住一個房間,相安無事。當然,這種現象在菲律賓華人的家庭裏也屬於少數。

三、不正常的家庭結構不正常的家庭結構是相對於正常的家庭結構而言的。正常的家庭一般是由婚姻、血緣關係或收養關係而形成的親屬間的社會生活組織單位。台灣不正常的家庭結構主要表現在一個男子沒有結婚就收養兒子,出現有父無母的現象。例如康熙五十六年(年)修成的《諸羅縣誌》1717記載:98“自繈褓而育之者,日螟蛉。台俗八九歲至十五六,皆購為己子。更有年未衰而不娶,忽援壯夫為子,授之室而承其祀。有父無母,悖義傷倫,抑又甚矣。”①台灣在拓荒時期的另外一個顯著現象,是由於男性人口偏多而造成搶奪掠販之女為妻,或收養異姓、異族的男子為子。特別是收養異姓、異族的男子為兒子,閩粵社會雖然也有這種現象,但與台灣移民社會相比,明顯沒有台灣那麼多。康熙六十年(年)修成的《台灣縣誌》有如下1720記載:“鄉間之人,至四五十歲而未有室者,比比而是。閨女既不可得,或買掠販之女以為妻、或購掠販之男以為子。女則自十四五歲至二十歲,男則自五六歲至十五六歲,均不為訝。其有室而不能生育者,亦買他人之子為己子焉。夫禮無異姓為後之文,承祧之義,理所固然,若以非我族類而繼宗祧,祖先其享之乎?以掠販之女為妻,吾見其能守貞者鮮矣!而台之人終於不悟,亦獨何哉?”②為什麼清朝前期的台灣會出現不正常的家庭結構呢?這主要有以下兩個原因:其一是在乾隆二十五年(年),朝廷才正式允可渡台移1760民,搬眷過台以前,清廷禁止移民攜眷赴台,造成移民社會以不健全的家庭為主,不健全的家庭往往導致不正常的家庭結構。其次,台灣是移民社會,移民社會的一個顯著的特點是人口的增長是以移民的移入和人口的自然增長同時發展,有時甚至是以移入的人口為主,這樣我們就可以進一步地分析移民成分的構成。據陳孔立教授的研究,台灣的移民主要由以下幾個部分構成:在早期,除了少數商人富戶以外,多數是遊民。③《諸羅縣誌》,年版。《諸羅縣誌》,康熙五十六年(年),卷十二,《外記》。載①17161717《諸羅縣誌·澎湖紀略》(合訂本),大通書局(台北)年版,第頁。

1984148《台灣縣誌·鳳山縣誌》(合訂本),大通書局(台北)年版,第頁。

②198459陳孔立:《清代台灣移民社會研究》,廈門大學出版社年版,第頁。

③199010799遊民,又稱羅漢腳。羅漢腳這個詞,在乾隆年間已被官方奏折和文人使用。在乾隆三十四年(年)九月二十四日閩浙總督崔應階的奏折中1769就已提到“羅漢腳”。該折寫道:“窮極無聊及犯罪逋逃之輩,及至到台,又無以糊口,其性情凶悍狡詐,不能安分,遂致城市村莊,遊行飄蕩,酗酒打鬥,無惡不作,並結夥聯群,借為聲援,混名稱羅漢腳。此輩鼠竊狗偷,到官罪止枷責,既釋之後,益加凶橫,實為閭閻之害。”①此外,乾隆三十七年(年)朱景英所著的《海東劄記》也寫道:“台灣更有一種無賴之人,1772出則持挺,行必佩刀,或藪巨莊,或潛深穀,招呼朋類,煽誘蚩愚。始而伏黨群偷,繼而攔途橫奪,蓋梗化之尤者。初方目為羅漢腳,而治之不早,將有鴟張之勢。”②至於台灣的遊民是哪些人,有的學者指出:“台灣遊民是由閩粵兩省的遊手無賴和逃犯、閩粵移民到台灣後的失業者和半失業者、台灣本地滋生的失業者三個部分組成的。”③在當時,台灣遊民所占的人數有多少呢?據陳孔立先生的統計,遊民占台灣人口總數(見下表),不同時期所占比重有所10%~30%不同。④年份人口總數估計遊民所占比()遊民人數(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