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時代言論自由的刑法規製研究
摘要:言論自由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但是隨著網絡的高速發展,實名認證的非強製創造了匿名的環境,使得一些人可以隱匿在屏幕背後,打著言論自由的旗號發泄自己的情緒,造成泄露隱私、造謠誹謗、網絡暴力等侵犯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後果,讓我們需要對網絡言論自由的約束加以新的思考,刑法規製無疑是一重要舉措。但是現行的刑法在規製網絡言論自由的濫用上,麵臨著網絡言論自由與刑法規製難以平衡、欠缺配套罪名等立法和司法上現實困境。針對這些困境,可以通過設立配套罪名、規範入罪標準等方式完善刑法規製,有效製止網絡言論自由的濫用,優化網絡環境。
關鍵詞:網絡時代;言論自由的濫用;刑法規製
Abstract: Freedom of speech is a fundamental right granted to every citizen by the Constitution. However,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the non mandatory use of real name authentication has created an anonymous environment, allowing some people to hide behind the screen and vent their emotions under the banner of freedom of speech, resulting in consequences such as privacy leakage, defamation, and online violence that infringe on national interests, social interests, an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others, We need to rethink the constraints on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and criminal law regulation is undoubtedly an important measure. However, the current criminal law faces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difficulties in regulating the abuse of online freedom of speech, such as the difficulty in balancing online freedom of speech with criminal law regulations, and the lack of supporting charges. In response to these difficulties, criminal law regulations can be improved by establishing supporting charges and standardizing the standards for criminalization, effectively curbing the abuse of online freedom of speech, and optimizing the online environment.
Keywords: Internet age; The abuse of freedom of speech; Criminal Law Regulation
目錄
一、引言 1
二、互聯網言論自由概述 1
(一)言論自由和互聯網言論自由 1
(二)網絡言論自由的界定 2
(三)網絡言論的基本特征 3
1、匿名性 3
2、互動性和擴散性 3
3、平等開放性 4
4、記憶性 4
三、我國網絡言論自由刑法規製的行為類型與規製現狀 4
(一)煽動宣揚型 4
(二)編造傳播型 5
(三)侮辱誹謗型 6
四、網絡言論自由刑法規製的困境分析 6
(一)刑法規製互聯網言論自由的立法困境 7
1、缺乏配套罪名 7
2、互聯網言論自由與刑法規製難以平衡 7
3、網絡服務提供商濫用互聯網言論自由的責任尚未在中國刑法中實施 8
(二)刑法對互聯網言論自由規製的司法困境 8
1、主觀認定困難 8
2、涉案人員眾多 9
五、刑法規製網絡言論自由的對策 9
(一)從立法角度 9
1、設立配套罪名,並嚐試構建一個規範互聯網言論自由的刑法體係 9
2、明確法律界限 10
3、履行網絡服務提供商的監督責任 10
4、對互聯網言論自由的立法思考 10
(二)從司法角度 11
六、結論 12
參考文獻 14
致謝 15
一、引言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了對公民言論自由的保護,並將言論自由權的保護作為公民權利保護最基本、最重要的內容之一。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和普及,網絡正逐漸取代傳統的交互媒體,成為人們進行交流和互動的主要方式。言論自由的範圍自然延伸到網絡空間,出現了新的表達言論的方式。然而,同時也存在著新的問題:由於法律製定的滯後,刑法對當前法治進程中濫用互聯網言論自由的規定與新的言論出版形勢不相適應。此外,人們很難認識到濫用言論自由是違法的,法律也很難責怪公眾,這導致了共識,即雖然人們已經有了“互聯網不是非法場所之外”,但在網絡環境下濫用言論自由的現象仍層出不窮,無法割斷。特別是在疫情期間,這一現象明顯突出:關於診斷的謠言、對防疫醫生的攻擊、關於人類確診人員的信息以及針對確診人員的網絡暴力。可以說,一波沒有平息,一波又起,使得人們的注意力再次聚焦於網絡環境下言論自由的濫用。本文圍繞網絡時代言論自由的濫用問題,從對言論自由概念的理解入手,探討了刑法對網絡時代言論自由的規製。
二、互聯網言論自由概述
(一)言論自由和互聯網言論自由
事實上,我國對言論自由的概念沒有明確的立法定義,但在一定程度上,保護言論自由的思想反映在立法過程中,最明顯的是在憲法中。那麼什麼是言論自由呢?這一問題可以結合各國的立法、司法實踐和學者的理論加以解釋。最早的人在極權主義的影響下沒有所謂的言論自由,所以當人們開始反抗和攻擊以前的限製和壓迫時,當人們在早期才有了自由的概念時,人們把言論自由視為絕對的自由,認為這種自由不應該受到任何限製。由此產生的思想是自由主義,以約翰·彌爾頓、托馬斯·傑斐遜和約翰·密爾為代表。一個是約翰·米爾頓。彌爾頓認為,“如果成年人的每行為的善惡都被規範、限製和強迫,那麼美德將是徒勞的,善行將不需要讚揚,而嚴肅、正義和適度將不會有益。”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他的觀點是,限製言論自由正在阻礙真理。第二,托馬斯·傑斐遜。傑斐遜在彌爾頓理論的基礎上更進一步,並將其應用於實踐。他的言論自由思想也為美國自由主義理論奠定了基礎。在他看來,人類的良知優於統治者的限製,人們應該獲得完整而不受限製的言論自由。即使是純粹的誹謗,人們也會做出公正的判斷。第三,前兩位學者約翰·密爾的理論對自由主義理論的產生和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但他們的觀點也更側重於報紙出版,將言論自由定義為出版自由,而密爾在思想上把“言論自由”從報紙上的意見自由擴展到了思想自由,人類自由最恰當的領域是“意識內化的自由”;表達和發表意見的自由與實踐中的思想自由密不可分。
然而,我們也應該看到,密爾和前兩個一樣,也需要讓一切都可以自由書寫和打印,沒有任何限製。當時,這種言論自由的思想無疑是先進的、跨世紀的,但從我們現在的角度來看,它有
點理想化、絕對的自由,把希望完全寄托在人的良心和意識上,卻忽視了人是人,因為人有思想,人在社會上會有自私,但有些人可以通過道德約束自己,雖然其他人做不到,但甚至會有不道德的人。在後來的實踐中,這種絕對自由的思想確實逐漸暴露出其弊端。然後逐漸被相對自由的概念所取代,自由也將受到相應的限製。
國內對“相對言論自由”的含義也有很多看法,其中一些觀點非常簡短。他們認為,所謂的意見自由隻是言論自由。這種思想模糊籠統,沒有界定言論的範圍,也沒有表達對言論自由的限製;有些人認為,意見自由意味著人們可以自由發表任何意見,表達自己的意見,而不受非法侵犯。這項聲明沒有界定言論的範圍,但對自由設置了限製。保護言論自由不是保護一切,而是保護它免受非法侵犯。關於發言的範圍,我國學術界有不同的看法。綜上所述,它可以分為兩種:第觀點是理論界的狹義理論,將“言語”理解為口語的表達,強調言語作為人類話語的特征,人們認為,“言論自由最突出的特點是口語化,它具體指人們使用口頭語言形式或說話手段的自由”。也就是說,在第觀點中,言論自由隻是人們用口頭語言表達思想和意見的自由。第二種觀點擴大了言語的範圍,擴大了對“言語”一詞的解釋。它將對言語的解釋從簡單的口頭表達擴展到不僅以言語的形式表達,而且以書麵表達、肢體動作表達等形式表達,即自由體現在人們的言語中,即人們可以通過口頭或書麵、發表肢體語言等方式自由表達自己的意見。
在我看來,言論自由的“言論”確實應該更加口語化,但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擴展。例如,本文討論的網絡言論自由,它不是我們傳統的麵對麵的口頭表達,但它並沒有達到寫作和出版這樣的書麵形式。關於第二種觀點,憲法第35條列舉了公民的幾種基本自由,其中我們可以看到,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是並列的兩項權利,因此從作者的角度來看,將言論範圍擴大到出版是不合適的,言論自由是指公民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通過各種形式的表達在公共場合自由表達自己思想的自由。
(二)網絡言論自由的界定
在上麵討論了言論自由的含義後,我們可以更清楚地定義網絡言論自由。網絡言論自由實際上是因為互聯網可以用於相互交流、自由表達、分享個人想法、意見媒介,而不是一種新的自由,隻是一種新的語言表達方式,網絡不能說是一個獨立的空間,更像是我們現實的延伸。歸根結底,結合上述言論自由的含義,網絡言論自由仍然是我們口頭表達的方式。然而,由於沒有麵對麵的語言表達和交流形式,網絡言論自由與傳統言論自由有所不同。網絡言論自由可以說是將言論自由的環境放在網絡上,換句話說,網絡言論自由是公民通過互聯網使用手機、計算機等互聯網工具的載體,自由、公開或非公開地表達自己的想法,公開地表達自己的想法,而不受任何限製。
(三)網絡言論的基本特征
研究網絡時代言論自由濫用和法律規製,首先要明確網絡言論的特點。網絡言論的特點不僅是傳統現實言論的特點,也是網絡環境在傳統現實言論的特點上賦予的新特點。
1、匿名性
互聯網的誕生改變了以前人們隻能與生活中有交集和聯係的人交流的局限性,讓人們足不出戶就能與世界各地的人交流。同時,這種與網線建立的聯係具有鮮明的匿名特征。
網絡言論的匿名性在於,當人們在網上發表言論時,他們可以穿著背心與他人互動,隱藏自己的現實。不用說,你不必在網上透露自己的名字、年齡和地址,甚至你的外表和聲音。更重要的是,你也可以把自己塑造成一個與你在現實中完全不同的人,這是以前無法實現的。
網絡的匿名性調動了人們在互聯網上表達的熱情。屏幕對麵的人不會知道你在現實中的樣子。大多數時候,屏幕對麵的人不會與你有交集的特點,這樣人們就可以更勇敢地表達出來。不要害怕它會對你產生什麼影響,帶來更大的安全感。從積極的角度來看,這一特征首先,從表達者本身可以有更多的表達渠道,現實中不敢說委屈,抑鬱一些消極情緒可以通過匿名表達發泄,也可以從那些善良的陌生人的話中得到安慰;其次,通過其他表達者的表達,你也可以了解更多你以前不知道的信息,可以說是真正的家,但可以了解世界。同時,這種匿名性也是一把雙刃劍。它給人一種錯覺,有些人可以在互聯網上做任何他們想做的事,讓他們覺得他們在互聯網上發表的言論與他們在現實中無關。在現實中,他們不需要對互聯網上的演講負責。他們覺得現實社會的法律和道德不能限製他在互聯網上,這導致匿名的積極一麵變成消極的事情。首先,如果在網上發泄情緒的方式是肆意的,那麼種情緒不會是一種減少和平的傳播,而是通過這種肆意的發泄來感染他人,但導致負麵情緒的傳播;其次,如果其他表達者的表達是錯誤的,虛假的,這種網絡評論將演變成我們所說的謠言,不用說,我們會被這些信息誤導,這也可能導致嚴重的後果,因此網絡的存在意義將大大降低。
現在,我國開始在互聯網平台上逐步推廣網絡實名認證,但在這個階段作者仍然堅持網絡言論仍然匿名,認為長期以來這一特點不會因為實名認證而消失,一是因為不是所有的互聯網平台都推廣實名認證,也不是所有推廣實名認證的互聯網平台都強製要求實名認證,同時,許多平台以手機號碼注冊綁定的形式與實名認證掛鉤,或作為實名認證的替代品,在我看來並不完全代表實名認證;其次,實名認證不等於公開姓名。目前,實名認證似乎還沒有揭開網絡演講者的麵紗。網民仍然可以通過昵稱和選擇不披露實名信息的方式繼續匿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