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八章矯治訴訟心理以減少民事錯訴的主觀動機(1 / 3)

任何心理現象和規律都具有可知性和可控性:一方麵,這些心理活動的內容能夠為專業的心理學者或者心理醫生所認識和掌握;另一方麵,人的心理一旦出現疾病,能夠通過心理學的治療而得到調適、痊愈。普通心理學和社會心理學十分重視心理治療,並建立了針對不同領域的心理病症進行診療的一整套方法,以對各種不良心理給予有效的矯治。

不良訴訟心理預防與矯治任務的承擔者包括兩方麵:首先是當事人、律師及其他訴訟主體,他們自身要注意把握法庭環境的心理問題,自覺防止出現不良傾向;特別是要具有敏感的自我監察意識,設法把握好自己的心理狀態,適時調整自己,以最佳的心態進行訴訟。其次是法官,要通過主持訴訟活動注意預防和及時發現各方主體的不良心理反應,促進訴訟心理的理性化。本章主要探討法官如何通過主持訴訟和認事用法,預防和矯治其他主體的不良訴訟心理。

不良訴訟心理往往以表情、語言、行為表現出來,法官應當明察秋毫,做到及時矯治和有效防範。由於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心理素質高低不一,法庭活動中相互對簿,常常會因利益之爭引發不良心理狀態和反應,嚴重者會誘發或促成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證人的心理疾病,反過來影響訴訟質量和審判效果。為此,法官不僅要熟知訴訟心理學理論,學會靈活運用訴訟心理學原理控製自己的心理活動,而且要善於透視當事人、代理人以及證人的心理內核,在短暫的訴訟活動中掌握其心理活動特點,擬訂預防和矯治的對策及方案,創造良好的法庭訴訟氛圍,保障訴訟活動順利進行。

第一節訴訟心理理性化要求

理性化是一個飽含經濟內容的概念,經濟學認為行為理性化是指一個決策者麵臨幾種可供選擇的方案時,會選擇其收益或者效用達到最大的那個方案。

它包含兩層意義:一是行為主體具有一個目標函數,知道自己想要什麼;二是人們在決定選擇行為時受到這一目標的支配,力圖使行為選擇與目標之間具有邏輯上的一致性。這一經濟學的闡述還不足以描述訴訟心理和訴訟行為理性化的內涵,因為它更加廣泛。首先,訴訟行為理性化的根本在於追求訴訟收益或者效用最大化,這種收益和效用是針對當事人自己而言的經濟內容;其次,訴訟行為理性化要求當事人及其他主體在注重經濟內容的同時,還要關注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訴訟心理理性化的內涵(魯千曉:《應用訴訟心理學》,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68 頁。)訴訟心理理性化,是指促使訴訟主體心理活動及狀態趨於理性發展的過程。

訴訟心理理性的內涵就是人們在糾紛、爭議發生後,具備冷靜反省、認真準備、依法投訴、尋求公正解決糾紛的途徑,最終實現保護合法權益,履行應有義務的良好心態。

訴訟心理的理性化要求:訴訟主體盡量避免發生糾紛、爭議,在社會活動中自覺遵守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對待已經發生的紛爭和矛盾,能夠理智、自製,防止矛盾激化和權益受損程度擴大;能夠實事求是地對待糾紛雙方的行為、責任,如實向法官陳述糾紛過程和行為事實;能夠依據法律的規範和精神,積極收集證據、舉證和質證;能夠在法庭上冷靜、公正地看待對方的訴訟心理反應和行為表現;能夠在利益問題上不過於追求報複性效果,不隻看到眼前利益和過分謀求金錢利益;能夠在法院裁判確定之後很好地履行各自義務,消除對抗情緒,消除不良心態,防止嚴重對立,堅信司法公正;麵對敗訴或者不理想結果能夠正確歸因,以正當方式尋求滿意結果。

要實現心理及行為的理性化,首先,訴訟主體要有較高的文化素質,特別是法律素質和道德修養,要內心崇尚法律;其次,訴訟主體要有良好的心理品質,能夠在矛盾、糾紛發生後正確調適自己的心理活動,不至於因需要過度膨脹形成巨大心理壓力,不因受到重大挫折而發生攻擊、侵犯性行為。

二、訴訟心理理性化的外部條件

訴訟心理的理性化對主體本身的要求是嚴格的,同時,它也要求外部環境具備相應的條件。

1.完備法製。法製建設要進一步適應市場經濟和法製現代化,做到有法可依。

一是要彌補法律規範的空缺和不足,使法律製度成為覆蓋不同社會階層、不同社會關係、不同社會行為的科學法製體係;二是建立高效、公正的法製運行機製。

2.實現法治。樹立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強化全社會法律至上的意識,形成濃厚的法治氛圍,保證國家和社會運行中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促使當事人能夠信賴於法。

3.強化監督。健全法製運行的監督機製,防止行政執法與司法腐敗,保障法律執行到位。

4.提高素質。政府應在加強宏觀經濟調控,推進物質文明進程的同時,大力抓好精神文明建設,提高全社會的文化道德素質和法律素質。實現“兩個文明”

齊抓、互促和共進。

三、訴訟心理理性化的幾個主要標準與意義

訴訟心理理性化是一個模式概念,什麼情況屬於理性化,什麼心理狀態應當界定為非理性,這些問題很難把握,特別是在過去僅有理性化的要求而無實踐標準,更無訴訟心理學理論標準,人們一般不敢評價某訴訟主體的心理反應和行為是否屬於理性化。其實,如果認真考察訴訟實踐就會發現,訴訟心理的理性化有著不同方麵的標準,即由於對訴訟心理及其相應行為內在動因、外部條件、實際效果的要求不同,分別具有不同的標準。

1.正確處理競爭與協調的關係。發達的社會必須有競爭的土壤,沒有社會成員的競爭,各項社會事業將無生氣,這是社會發展的大前提。然而,不能隻講競爭而不講協調,也不能隻注重協調而忽視競爭。也就是說,社會成員之間既注重公平競爭,又企求和諧相處。當事人之間也是如此,在糾紛、爭議發生之後首要的是尋求協調,否則就會發生心理畸變,導致人際衝突絕對化,反過來影響個體生存與社會的協調發展。

2.要有實事求是的訴訟態度。實事求是是正確解決矛盾、衝突的心理基礎。

訴訟主體的心理是否具備理性特點,一個很重要的標準就是麵對矛盾、糾紛時能否實事求是。隻有實事求是,才能為法官提供真實客觀的事實和證據材料,為公正、快捷地作出裁判打下良好基礎。相反,若誇大、歪曲糾紛的事實過程和利益損失程度,不僅不利於雙方協調、親善關係的建立和恢複,而且不利於公正、合理、徹底地處理糾紛、爭議。

3.信賴法院。“隻有當人們對法律的信仰歸屬於法院時,法治才是可能實現的”,法院是當事人進行各類訴訟的最終去處,盡管一些基層組織、宗教組織、社會團體以及政府將解紛息訟作為一項職能來對待,並從不同側麵發揮著積極作用。但是,其裁決或者給予當事人的說法並不具有法律上的強製力或最終效力。

法院享有或應當享有對各類糾紛和爭議的最終處置權力。但是,如果當事人本身缺乏對法院裁判的信任感和歸屬感,其矛盾、糾紛難以得到公正、有效的處理,或者說法院的公正與公平也將無從保證。

4.信仰法律。法是理的外殼,理是法的內容,法是力的載體,力是法的形式,(田平安:《民事審判方式改革探略》,載《現代法學》1996 年第4期。)這裏的理是指法的科學性和適時性。科學性,即法律規定本身包含了對社會關係、社會行為的科學認識。適時性,即法反映當今社會的正確的或主流的觀念形態,所以,法具有了公正的特點。一個訴訟主體都要有著對法治的向往和追求,樹立起對法律的信仰和尋求公正的信心。而相信和依靠法律並尋求公斷是訴訟心理理性化的又一重要標誌。理性的心態需要主體內在力量的支持,即訴訟心理理性化要求主體不但在正常社會活動中是自律的和理智的,而且在訴訟活動中也是自律和理智的。

第二節消除引發不良訴訟心理的客觀因素

客觀因素特別是宏觀法治環境不良和弊端,即法治環境、法官司法水平以及審判方式、訴訟模式中存在的問題,必然引起和助長不良社會心理,進而破壞訴訟主體心理的理性化。

一、法治環境與訴訟心理

法製建設狀況與法治環境是訴訟心理產生的客觀基礎之一。論及法治環境對訴訟心理的影響,首先應當考察法製建設進程是否已經適應訴訟心理理性化的要求。沒有法律製度,就無所謂現代意義上的訴訟;法製不盡完備,必然導致當事人乃至社會公眾麵對糾紛、爭議時尋求依法解決的積極性,並影響訴訟行為的規範和有效。隻有法律體係構建完整,法律部門及各法條製定的科學、嚴謹、合理,才能為解決各種爭議提供依據,使當事人努力尋求法律保護;才能激發他們對真正實現法律的公正和權威的期待,這是訴訟心理理性化的開始。訴訟心理理性化的真正實現,有待於宏觀環境方麵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法律製度完備、合理;二是法律的運作秩序及其外部條件良好。

法治與人治相對,是指在國家機構運行和社會管理中實現法律至上。(吳德新:《法治形態與實現過程》,載《法學研究》1996 年第5 期。)法治是治理國家和社會的理想途徑和重要原則。法治國家的真正誕生,是一切社會活動得以規範和理性化的前提。法理學界對法治國家的標準和基本原則以及實現途徑見仁見智,意見不一。但有一點可以肯定,那就是必須改變幾千年來“為政以德”的落後、幼稚思路,以依法治國替而代之,輔以必要的“為政以德”,隻有以法為主,德法兼備,才能形成良好的能夠促使訴訟心理乃至整個社會心理理性化的社會環境。自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始終力求完成形式上的法治,並向實質性法治方向邁進,或者說正在為此不斷積累經驗。要實現訴訟心理理性化,為訴訟活動順利進行創造良好環境,就必須實現法治。

(一)法功能與訴訟心理

法治狀態,即是通過製定法律、學習宣傳法律和執法、守法、護法等一係列活動,使法的精神轉化為實際的國家行為和社會行動,從而實現法功能、法效應的理想狀態。法功能和法效應體現在兩個方麵:從宏觀上講,對法功能、法效應的追求和實現,是一種立法目標和執法準則。一切形式的法都必須對社會成員的行為具有規範、約束作用,具有調節社會矛盾和調整社會關係的功能;同時,這些功能可以以法信息和法行為的方式,對社會成員理性心態的形成、變化和發展產生引導、促進和矯正的作用,使之對事物的認知、情感、態度、意誌、行為動機方麵表現出利於社會的傾向。從微觀上講,法功能、法效應是法律、法條對具體的社會成員、社會關係、社會行為及心理反應的確認、調節,並通過個案操作對訴訟主體心理直接產生影響。法製現代化要求法的不同功能應當以不同法律規範構成係統並以整體的形式發揮出來,以最易理解的方式和規範的操作產生良好效果。

訴訟心理的理性化,以法功能的科學性和法效應的正向性為基礎。法功能有完整與不完整之分,法效應也有正麵效應和負麵效應之別。當然,具體的法律製度受立法者主觀因素的影響,其功能的價值取向和效應、目標的定位有所不同,而且任何法律都不可能以文字的形式將其功能和效應在社會成員心目中框定在一定位置且不再發生違背其初衷的問題。同時,任何執法者和司法者亦不可能完全防止對法律的適用偏差,使其不至於產生負麵效應。

法律的優劣狀況直接影響主體心理活動。這種影響是通過法功能的充分運用規範、方式、途徑和力度以及如何尋求保護的正當行為一方的利益,對社會成員形成心理的影響力;另一方麵社會成員對法的內容、精神及具體法律法規的理解達到一定的深度,就會產生一定的心理效應。

首先,社會成員對法院的裁判、法律文本的理解和接受程度,受到了自身文化素質、法律意識和觀念的限製,社會成員或者說不同階層的社會成員對同一法律文本表麵所蘊涵的法功能會有不同的認識,從而形成係列結論:該法是適時的,彼法則不是適時的;該法通過嚴格操作和適用有利於某種權益的保護,彼法卻不易操作或難以對某種權益產生實際保護效果,等等。社會成員對法功能的合理性的普遍看法,無疑會促進其產生對法的依賴和遵守傾向。如民法通則作為民法的原則係統,顯然是有缺陷的,對於市場經濟條件下具體社會關係的調整沒有提出完整、確切的標準,致使操作隨意性很大。當事人基於這種認識,斷定這一情況必然影響到法官對民事行為的正確認定和科學評價,進而會影響到訴訟主體對法院依法公正裁判的信任度。

其次,法製運行和司法操作,有時難以完全實現立法者的具體意圖,甚至有些操作違背了立法原義,導致社會成員對該法規定的直觀誤認,從而影響法功能的發揮和法的正效應的產生,促使社會心理和訴訟心態畸變。相反,法製運行和司法操作正常、規範、標準,社會成員的直觀誤認就會大大減少。總之,法律的操作錯誤形成的負麵效應,會導致訴訟主體心理不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