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031章 罪與非罪(1 / 1)

何技師跟隨馬躍成和黃助理來到事故車輛停車場,他仔細查看了大貨車右前葉子板上的擦碰痕跡。

“你們查看過摩托車上的擦碰痕跡嗎?”何技師問。

“沒有。因為摩托車摔出路麵後,與地麵發生了很多擦碰,難以認定哪些擦碰痕跡是與貨車擦碰造成的。”

“我堅持最初的判斷:該事故是因為摩托車駕駛員在超越大貨車時未能與貨車保持安全距離,操作失誤,導致摩托車左前刹車手柄與貨車右前葉子板發生擦碰造成。”

“摩托車駕駛員應負全責。”何技師繼續說,“我斷定,在摩托車左前刹車手柄上一定有擦碰痕跡。”

他們來到肇事摩托車跟前。果然在摩托車左前刹車手柄上看到清晰的擦碰痕跡。

他們看到的所有擦碰痕跡與檢察院案卷中的擦碰痕跡照片是一致的。

至此,事故責任清清楚楚。

為什麼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要將事故責任推到大貨車駕駛員身上呢?

這與摩托車駕駛員的身份有關嗎?

馬躍成從業幾年,積累了很多人脈資源,他打了一個電話,就通過醫生朋友查找到受傷的摩托車駕駛員在哪個醫院就醫,傷勢如何,以及傷者的身份。

原來,這位摩托車駕駛員是本市公安局局長的兒子。他在這次事故中兩根肋骨骨折。死者是他交往多年的女友。

權力與公平正義本該是兩條不相交的平行線,但在現實社會生活中,權力在服務社會的同時也會踐踏社會公平正義。

顯而易見,交警將事故責任推到大貨車駕駛員身上的原因不言自明。

在司法實踐中,交通肇事案以《事故責任認定書》為依據,法院也不可能重新認定事故責任。

在這起肇事案中,以交警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大貨車駕駛員投保的保險公司已將經濟賠償給付死者家屬。

推翻事故責任認定,有可能嗎?

怎樣最大限度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馬躍成思前想後,決定與大貨車駕駛員及其家屬開誠布公,既要揭示事故責任的真相,也要明示權力人物影響下的責任認定。

當大貨車駕駛員及其家屬知道摩托車駕駛員是公安局局長的兒子時,原本對交警的錯誤認定義憤填膺的態度變了。

變為默默認同,變為自認倒黴。

多少年的宣傳教育,早已將老百姓應有的公民意識洗幹淨了。

坦誠相見後達成共識:如果判處被告緩刑,就接受判決;如果判處實刑,就上訴進行無罪辯護,並委托交通事故鑒定機構重新鑒定事故責任,從而推翻交警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

在這起交通肇事案庭審之前,馬躍成找到本案的審判長,想事先與他交流庭審辯護意見。

麵對知名律師的這個提議,審判長當然不會拒絕。

經過充分交流,審判長表示:庭審中,公訴人如拿不出有力證據支持公訴,考慮到本案可能存在的問題及被告對經濟賠償的態度,他可以向審委會提出判處緩刑的意見。

在法庭上,馬躍成針對大貨車右前葉子板由後到外側的擦碰痕跡做了詳細分析,並提出疑問:如果是大貨車超越摩托車,可能在葉子板後側出現擦碰痕跡嗎?

公訴人沒有對馬躍成提出的疑問作出答辯,對馬躍成作的擦碰痕跡分析也未發表任何意見。

最終,在法院的判決書中,不提及交警對事故責任的認定,也不提馬躍成對事故責任認定的質疑。

在確鑿證據揭示的事實真相麵前,法院在該案判決書中,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做了不同的表述,把“未與被超車輛保持必要安全距離”改成“兩車未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這意味雙方在事故中負有同等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同等責任下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但是,判決書最後認定,被告交通肇事罪成立,判處一年半有期徒刑,緩期兩年執行。

顯然,判決書中對事故責任的陳述與罪名的認定是自相矛盾的。

法律人都明白,緩刑,即暫緩執行刑罰。因此,緩刑不是一種刑罰,而是一種刑罰的執行方式。

然而,緩刑在司法實踐中卻有著鮮為人知的“功能”。

在本案中,被告背走“有罪”的罪名,不承受“有罪”的刑罰。由此也掩蓋了交警的執法錯誤。

馬躍成在多年的從業生涯中,對緩刑背後的真相有著清晰的認識。

在正常健康的法治社會,法律要求保障無罪的公民不受司法機關的刑事追究,又怎能堂而皇之讓無罪的公民身背有罪的罪名呢?

換個視角來看,有的罪名被告背得走,對人生和前途的影響也不大,但有的罪名是難以承受的,如強奸、凶殺等等。

在這起交通肇事案中,馬躍成為了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被迫選擇了他深惡痛絕的“緩刑”。

盡管這起交通肇事案最終以他期望的結果劃上了句號,但他沒有一絲成功的喜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