爽南琳圖文:三校樣成品尺寸:185mm×260mm版心:31行×34字殘疾人發展理論研究

(卷二)主編高曉平牟民生

執行主編周沛南京大學出版社圖書在版編目(CIP)數據殘疾人發展理論研究. 卷二 \/ 高曉平, 牟民生主編.

南京 : 南京大學出版社, 2018.8

ISBN 9787305207303Ⅰ. ①殘… Ⅱ. ①高… ②牟… Ⅲ. ①殘疾人-社會

福利事業-研究-中國 Ⅳ. ①D669.69中國版本圖書館CIP數據核字(2018)第180198號出版發行南京大學出版社

社址南京市漢口路22號郵編210093

出版人金鑫榮書名殘疾人發展理論研究(卷二)

主編高曉平牟民生

執行主編周沛

責任編輯陳佳編輯熱線02583686308照排南京南琳圖文製作有限公司

印刷江蘇鳳凰數碼印務有限公司

開本787×10921/16印張 17.5字數 301千

版次2018年8月第1版2018年8月第1次印刷

ISBN 9787305207303

定價48.00元網址http:\/\/www.njupc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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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委會名單

主編高曉平牟民生

執行主編周沛

編委艾東高曉平葛忠明

孔繁斌匡亞林李靜

牟民生曲紹旭童星

楊琳琳於誌鵬周進萍

周沛 殘疾人發展理論研究(卷二)卷首語卷首語

經過精心準備與努力,《殘疾人發展理論研究(卷一)》於2017年7月正式出版。《殘疾人發展理論研究》的出版發行擴展了殘疾人社會政策與社會福利的研究領域,拓寬了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研究的新天地;對吸引更多的學者和實際工作者加入殘疾人事業發展研究的隊伍,提升中國特色殘疾人事業發展研究的層次和水平,都具有積極的理論意義與現實意義。繼卷一後,我們積極聯係學者,編輯出版了《殘疾人發展理論研究》(卷二)。本卷以殘疾人事業發展中的基本理論、製度安排、政策設計為重點,研究涵蓋殘疾人就業、康複、精準扶貧、社會融合、養老等諸多方麵。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到發展殘疾人事業,加強殘疾康複服務。習總書記也明確指出:“2020年全麵建成小康社會,殘疾人一個也不能少。為殘疾人事業做更多事情,也是全麵建成小康社會的一個重要方麵。”把殘疾人事業發展與全麵小康建設緊密結合起來,為殘疾人事業發展指明了方向。殘疾人是特殊的社會弱勢群體,保障殘疾人權利,增進殘疾群體福利,消除殘疾人融入社會的障礙,不僅是全社會的責任,也是我國全麵實現小康社會、社會文明進步的題中應有之義。促進殘疾人的平等、參與,推進殘疾人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建設,是促使殘疾人生存和發展的需要,也是共享改革開放成果的前提。恰如羅爾斯所言,“正是通過建立在社會成員們的需要和潛在性基礎上的社會聯合,每一個人才能分享其他人表現出來的天賦才能的總和”約翰·羅爾斯:《正義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第510頁。。

《殘疾人發展理論研究》以關注民生、關心弱者、關愛殘障為目標,卷二圍繞殘疾人研究理論前沿的就業、康複、精準扶貧、養老、社會融合等主題展開,吸納國內相關領域權威學者和年輕學者的研究成果,堅持思想性、學術性、原創性的學術品格。激發、鼓勵和培養有誌於從事殘疾人研究領域的年輕教師、學者和學生,搭建一個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學術研究者、殘疾人事業發展實際工作者、各高校殘疾人事業發展研究中心、殘疾人相互之間交流與溝通的平台。我們將致力於構建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研究架構,繼續發表殘疾人理論研究的最新研究成果。

希望本書能推動我國殘疾人事業進一步發展,並能為我國殘疾人事業發展做出有益的貢獻;希望理論工作者和實際工作者參與並大力支持殘疾人事業發展的研究。目錄目錄

名家特約

新殘疾人觀的建立對殘疾人就業的意義董才生聶淼 \/ 2

台灣地區身心障礙者就業政策成效評價高和榮陳鳳娟 \/ 11

精神衛生領域“去機構化”運動的實踐路徑與反思喬若楊李響 \/ 29

社會保障基礎上的社會保護:托養機構建設的核心要義

——以上蔡縣托養機構建設為例劉振傑 \/ 35

殘疾人就業

我國殘疾人傳統就業形式的曆史敘事與現實考察李靜 \/ 46

包容性治理:美國殘疾人就業路徑及經驗分析王磊 \/ 58

“精準扶貧”到“精準助殘”:殘疾人積極就業個案研究徐倩 \/ 69

優勢視角下殘疾人就業社會支持係統新模式探究周誠晨 \/ 80

殘疾人社會服務

社會融合視角下殘疾人社會服務體係研究杜鈺 \/ 94

殘疾與家庭的相互影響及係統支持呂青 \/ 113

優勢視角下社會工作促進殘疾人就業服務研究玄冬冬 \/ 121

殘疾人精準扶貧與養老

社會工作介入殘疾人精準扶貧論略尹保華 \/ 132

馬克思主義人性論視域中的殘疾人全麵小康張九童 \/ 150

殘疾人長期護理保險政策探索田菁 \/ 159

殘疾人社會融合

我國殘疾人狀況調查方式的研究與思考牟民生 \/ 178

通用設計:理念、原則和實踐李佳懌丁盈盈 \/ 186

全納教育視角下科技創新對殘障大學生融合作用探析吳填 \/ 199

殘障人士照顧者社區支持計劃

——以日照市東港區H社區為例高文紅張曉瓊盧濤 \/ 209

殘疾人康複

無錫市殘聯2017年對外交流成果分享無錫市殘聯 \/ 230

康複期失能患者抗逆力建設:醫務社工的探索和實踐

張鵬呂新萍 \/ 237

新時代精神殘疾人康複公共服務問題與對策

李全彩卞梅霜沈學武 \/ 254

爽南琳圖文:三校樣成品尺寸:185mm×260mm版心:31行×34字名家特約

殘疾人發展理論研究(卷二)名家特約新殘疾人觀的建立對殘疾人就業的意義*

董才生聶淼(吉林大學哲學社會學院)

*基金項目:吉林大學企事業單位委托項目:“東北農村殘疾人扶貧研究——以遼寧省P市為例”[編號:2017(184)]。

①《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主要數據公報》[20070528],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shehui\/2006\/html\/fu3.htm。

②《2015年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統計公報》[20160401],http:\/\/www.gov.cn\/xinwen\/201604\/01\/content_5060443.htm。

摘要:人們的殘疾人觀,總是與一定時代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關聯的。在當今社會分工越來越細、行業越來越多、人們的生活需求越來越多樣化的條件下,把肢體的缺陷等同於能力的全麵缺失的前現代社會殘疾人觀,是造成殘疾人就業障礙的首要原因。建立新殘疾人觀,在形成殘疾人就業的良好社會氛圍和思想條件、落實相關用人單位的責任、培養和發展殘疾人職業能力等方麵起著重要作用,從而對促進殘疾人就業具有重大意義。

關鍵詞:新殘疾人觀殘疾人就業全國第二次殘疾人抽樣調查結果顯示,我國殘疾人口約8300萬人,占人口總數的6.3%;全國有殘疾人的家庭戶共7050萬戶,占全國家庭戶總戶數的 17.8%。①安排好殘疾人的就業,是我國社會發展的重要側麵。就業不僅能使殘疾人充分參與社會生活、享受社會發展的成果,而且有助於減輕殘疾人家庭的負擔,增強殘疾人家庭的幸福感。從整個社會的角度來說,充分實現殘疾人就業也能避免人力資源浪費,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按照相關統計結果,2016年,我國達到就業年齡並且有勞動能力的3000多萬殘疾人口中,已經實現就業的約有2140萬,尚有800多萬殘疾人處於待業狀態。②殘疾人就業難已經成為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並在近年引起眾多學者的重視和相關探討。盡管影響和阻礙殘疾人就業的因素是複雜和多層麵的,但我們認為,殘疾人觀是這些影響因素中是最為重要的。因此,要從根本上解決殘疾人就業難題,必須從革除舊殘疾人觀、建立新殘疾人觀開始。

一、殘疾人就業困境的根源在於殘疾人觀的落後

人們關於殘疾人的觀念,總是與一定時代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關聯的。例如,在蠻荒時代,人們主要通過漁獵等方式直接從自然界獲取生活資料,因此,能與自然直接抗爭的健壯體魄是生存的前提。在這一時期,肢體的不健全意味著無法維持個人生存、對部落群體無所貢獻,這就是人們關於殘疾人的最初觀念。在我國傳統的農耕社會,種植耕作是人們維持生存的主要方式,所以人們衡量一個人是否“有用”的標準也是單一的,即是否具備充足的體力和耐力進行農業勞動,以達到個體和家庭的豐衣足食。此時,肢體的殘缺也意味著無法滿足個人和家庭生活所需,意味著最重要的生存能力的缺失。可見,這一時期的殘疾人觀總體上是圍繞能否勝任單一的體力勞作建立起來的。這種殘疾人觀產生的土壤是較為低下的生產力和較為單一的生活方式。低下的生產力決定了人們生產和社會活動的主題是從自然界直接獲取物質資料以求生存,而這主要是通過體力勞動獲取;單一的生活方式意味著當時人們的主要需求集中於吃、穿、住、用等物質領域和維度,而較少有集中的、主題化的精神維度的追求,因而能否無礙地進行體力勞動、從事物質生產就成為衡量人是否“有用”的唯一標準,而精神性維度、腦力勞動能力則很少被納入考慮範圍。

人們的殘疾人觀與他們的生產和生活方式,卻又不是完全同步或一一對應的關係。總體而言,人們觀念的變革傾向落後於社會生產方式和人們生活方式的變遷,而這種狀況通常會對社會和人本身的發展造成嚴重的障礙。回顧幾十年來殘疾人的工作和生活現狀,我們會痛心地發現,盡管社會生產和生活方式在不斷地發生變化,但多數社會成員仍然不自覺地持有舊殘疾人觀。這不僅導致很多有才能的殘疾人缺乏施展其才華的機會和空間,對他們的精神和物質生活帶來了實質性的傷害,而且造成整個社會範圍內人力資源浪費嚴重。

在現代社會,生產和生活方式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相應地,社會對個人勞動能力的需求也與之前的時代完全不同。一方麵,隨著社會生產力的提高、社會生產方式的優化,人們進行物質生產的效率已經大為提高,因而隻需要一部分社會成員從事直接與自然物打交道的純粹體力工作,所以,身體某方麵有殘缺的人,其實在純體力勞動以外的領域與其他人有著同樣的機會和能力。另一方麵,在物質財富已經較為豐富的背景下,人們已經越來越擺脫單純物質享受的生活方式而追求生活的豐富化和多維化,這樣一來,身體的殘缺並不妨礙在諸如科學研究、藝術創作、企業和社會管理等腦力勞動領域做出應有的貢獻。因此,與現代社會相適應的殘疾人觀,是與之前的時代有明顯差別的。然而,今天大多數人依然持有前現代社會的殘疾人觀,將身體的“殘”,簡單地等同為能力的“廢”。這種明顯落後於時代的殘疾人觀嚴重影響了殘疾人就業的方方麵麵。

第一,舊殘疾人觀對殘疾人就業率的影響。在當今行業豐富化、多向化發展的背景下,社會對個人才能的需求早已呈現多維化趨勢。殘疾人某方麵功能有障礙,往往導致人們有意無意地忽視或漠視他們在其他方麵、其他領域的才能,致使在很多領域有潛力、有超人才華的殘疾人被拒斥在工作崗位的大門外。《2013年中國殘疾人狀況及小康進程檢測報告》相關數據顯示,2013年度,勞動年齡段生活能夠自理的城鎮殘疾人就業比例為37.3%,農村為47.3%,約為非殘疾人就業比例的一半。舊殘疾人觀導致普遍的思維盲點,導致社會上出現了這樣的局麵:一方麵很多職位出現了“用人荒”,另一方麵很多有才華的殘疾人卻被閑置。這造成了巨大的人力資源浪費。

第二,舊殘疾人觀對殘疾人就業質量的影響。前些年媒體曾報道,北大英語係女博士郭暉向許多高校投簡曆找工作卻屢遭拒絕,拒絕的理由都擺脫不了“殘疾”二字。這一現象在今天仍然需要我們深思。殘疾人克服重重障礙才獲得進入優秀教育平台進行深造和提高的機會,學得和練就了勝任高質量工作的能力,這是非常不容易的事情,並且對社會而言,這也是相當重要的發展力量。但僅因為殘疾這樣一個理由,就抹殺了別人追求夢想的權利,不僅是對別人努力的扼殺,也是社會的失職。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顯示,目前在業殘疾人大多分布在農、林、牧、漁等傳統第一產業部門,比例高達78.4%,而服務業領域的殘疾人則大多在小餐館、按摩院等勞動強度大的崗位工作。不難設想,這裏麵有很多與郭暉才能相當、經曆類似的殘疾人人才,因為“身殘則能廢”的落後觀念,最終隻能被迫從事自己不適合、不喜歡、發揮不了自己優長的工作。

第三,舊殘疾人觀對殘疾人能力發展的阻礙。從殘疾人自身的角度看,心理或身體功能的某種缺失,的確會對殘疾人某些方麵的生活造成障礙。按照人的心理慣性,這些障礙往往會導致殘疾人對這些缺失的過度關注,久而久之,容易造成敏感、自暴自棄的心理狀態。這樣,殘疾人會不自覺地忽略自身潛能的豐富維度,忽略自身能力的培養和發展。從殘疾人家庭的角度看,在舊觀念的影響下,家人容易在生活中對殘疾人過度保護,很多殘疾人應該做的事情一般都是家人代勞。結果是,殘疾人本應有的行動能力、思維能力都沒有得到訓練和發展,他們在就業競爭中,也就很難有優勢可言。因此,舊殘疾人觀在殘疾人能力發展中巨大的危害,就在於殘疾人潛力的廢棄和無法實現,長遠來看,這一點對殘疾人就業的阻礙是最為根本的。

舊殘疾人觀對殘疾人就業的影響機製是十分複雜的,它關涉到殘疾人就業各個相關方,並形成了一個惡性循環。一方麵,用人單位在舊殘疾人觀的影響下對殘疾人的求職熱情報以冷漠的拒絕,求職的不順傷害了殘疾人的自信心和自尊心,削弱了殘疾人進一步熟習業務、提高自身素質和能力的動力;另一方麵,這種情況所導致的殘疾人與其他競爭者在業務、能力方麵的差距,又進一步加劇了用人單位對招收殘疾人的排斥。因此,殘疾人就業困境的實質是舊的社會觀念與新的社會發展之間的衝突,是社會意識與社會存在的不同步在殘疾人生活中的表現。按照馬克思主義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社會意識反作用於社會存在的基本原理,我們必須積極地變革既有的殘疾人觀,使之適應當前社會的發展,上述惡性循環才有望打破,殘疾人就業問題才能得到根本的解決。

二、新殘疾人觀的主要內容

現代社會與前現代社會最為明顯的區別,就生產方式而言,隨著社會分工越來越細、行業越來越多,個人發揮和展示自己勞動能力的平台越來越廣闊;就生活方式而言,隨著人們的生活樣式越來越豐富,需求越來越多樣化,個人總能找到相應的勞動機會來滿足社會某些群體的需要。這樣,肢體的殘缺完全不影響殘疾人在某些行業施展自己的才華,甚至成為最拔尖的人才。按照舊殘疾人觀形成的邏輯,在前現代社會由於身體的缺陷而無法正常從事體力勞動,那麼在能力上就是“無用的”。而在現代社會,一個人盡管可能身體上存在某些缺陷,但由於社會生產方式的變化,他完全能夠找到對他人和社會進步做出貢獻的平台和機會,同樣能夠創造價值,那麼按照同樣的邏輯,我們再也不能稱其為“無用的”,所以他們事實上也就不能再被稱為“殘疾人”。我們稱某些身體存在缺陷的人為殘疾人,必須注意這個詞僅僅是一個沿襲下來的稱呼,它的含義已經與舊時完全不同,它是價值中性的。我們建議,社會和學界應該用一個新的詞彙來指涉肢體存在缺陷的群體,並在全社會內予以推廣和宣傳,隻有這樣,人們關於這個特殊群體的觀念才真正與社會的發展和進步符合和一致起來。

在現代社會,殘疾人的地位和對社會的貢獻與之前時代有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關於人本身的觀念已經有了革命性變化,而以“平等·參與·共享”為核心內容的新殘疾人觀,正是這種變化的重要體現。新的殘疾人觀,將以新的社會生產方式、新的生活方式、殘疾人在社會生產中角色的改變和發揮作用的改變為視角和衡量標準,重塑人們對殘疾人的觀念和看法。在這樣的視角之下,殘疾人群體隻是身體呈現與其他人不一樣的樣態,而沒有優劣、好壞之分;殘疾人一詞的指涉範圍不包括人格、品性、誌向、胸懷,因而他們天然地享有任何應得的權利;殘疾人在對社會和他人的貢獻與任何其他社會成員沒有任何區別,因而他們也根本不必受到什麼特殊的“照顧”。總而言之,新殘疾人觀,隻從“人”的角度,而不從“殘疾”的角度來看待和理解殘疾人,它堅決消除“殘疾人”一詞的消極和負麵含義,因而是對舊殘疾人觀的最根本的變革。

新殘疾人觀主要包含如下內容:

第一,“殘疾”一詞僅指涉某種肢體缺失或極少的功能障礙,而與權利、能力、社會地位、貢獻等無關。殘疾僅僅意味著個人某個方麵的潛能無法開發和發揮,就此而言,殘疾人與健全人沒有任何區別,因為絕大多數人也隻是開發和實現了自己眾多潛能中的少數幾種,而這就足以讓他們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對社會做出相應的貢獻了。明確“殘疾”概念的指涉範圍,是確立新殘疾人觀其他內容的前提和基礎。

第二,殘疾人與其他社會成員一樣,天生具有生存的權利、發展的權利、受教育的權利、勞動的權利、獲得正常人際關係的權利等等。

第三,殘疾人與其他社會成員一樣,有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同樣能為社會做出貢獻。

第四,殘疾是身體的一種缺憾,但殘疾並不構成人性的差異、品格的差異。相反,殘疾人往往具有更堅強的意誌、更寬容的胸懷,更加渴望社會的穩定和繁榮。《2016年中國殘疾人事業發展統計公報》[20170331],http:\/\/www.cdpf.org.cn\/zcwj\/zxwj\/201703\/t20170331_587445.shtml。

第五,殘疾人事業是高尚的事業,是社會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要通過發展殘疾人事業,使殘疾人的權利得到更好的實現,使他們以平等的地位和均等的機會參與社會建設,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冬雪:《試論新殘疾人觀及其對殘疾人工作的啟示》,載《中國特殊教育》,2005年第7期。

第六,殘疾人應自尊、自信、自強、自立,努力實現為人民服務、為社會服務的人生價值,履行應盡的義務。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學習輔導讀本》,華夏出版社,2008年版,第17頁。

新殘疾人觀最為根本的特點是,它還原了現代社會“殘疾”一詞所應有的內涵,將殘疾人看成能夠參與社會財富創造的、同健全人一樣具有公民權利的人。應當看到,新殘疾人觀的提出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不考慮生產和生活方式的變化,而抽象地談論新殘疾人觀是沒有意義的。按照馬克思主義哲學的根本觀點,人們的社會意識和觀念是由社會存在決定的,而社會存在的變革,終將導致人們社會意識和觀念的變革,隻是後者可能在時間上略為滯後。隻有社會生產擺脫了農耕為主、個人能力的發展隻被局限在體力的單維度的境況,新殘疾人觀才有真正建立並發揮作用的可能。而反過來說,人們的社會觀念對社會存在具有能動的反作用,新的殘疾人觀一旦建立,必將使殘疾人參與社會勞動、在社會生活中發揮光和熱的熱情激發出來,為整個社會的發展增添積極和正麵的新變量,從而從根本上推動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的真正進步。

然而,我國社會生產方式發生急劇變革、生產力得到迅速發展隻有短短幾十年的時間,人們的勞動觀、人才觀還遠遠跟不上生產方式的變化,自然地,新殘疾人觀對很多人來說依然是陌生的。正是這一觀念與現實不同步的狀況,造成了當前殘疾人就業中令人憂慮的困境:一方麵,近年來國家政府不斷出台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相關政策、法規、條例,另一方麵,在舊殘疾人觀的影響下,這些促進殘疾人就業的政策、法規、條例在實際推行中阻力重重,難以得到真正的落實。這種狀況的發生,其原因並不在於某個人對政策法規執行不力或者某個人對殘疾人的偏見或歧視,而是舊的殘疾人觀使人們無理由地、潛意識地認為,殘疾人與工作能力低下是可以畫等號的。也就是說,舊殘疾人觀不僅影響某個個人或團體,還影響整個社會。因此,殘疾人就業困難,實際上是一個社會性的觀念困境,舊殘疾人觀的病毒在不知不覺中感染著每一個人,從而造成了對殘疾人順利就業的頑固阻力。要走出這一困境,亟須確立新殘疾人觀在殘疾人就業中的指導地位,使新殘疾人觀成為殘疾人就業各相關方的思維和行動習慣。

三、新殘疾人觀對殘疾人就業的積極作用

新殘疾人觀的提出是對舊殘疾人觀對殘疾人在現代社會所造成的弊端的矯正和對治。正如前文所說,新殘疾人觀最為重要的標誌,就是從“人”的視角,從而也就是從人的權利、機會、貢獻和地位的角度來看待殘疾人,而極力避免和抵製從“殘疾”原來的負麵和消極意義來看待殘疾人。一方麵,從其他社會成員的角度來說,新殘疾人觀的建立有助於改善殘疾人的總體生活處境,而殘疾人就業形勢的改善,隻是自然而然地發生改善的一個方麵。另一方麵,從殘疾人自身角度來說,隻有殘疾人不把自己身體的特殊樣態理解為能力的欠缺,他們才能夠減輕乃至消除壓力,以平常心生活,建立對自己能力的信心並專注於自身潛能的開發和培養。這樣,殘疾人自身的競爭力就能夠培養出來,從而在就業求職中占據優勢。當然,新殘疾人觀要真正確立起來,就不能隻在少數有識之士和學術論著的探討之中,它首先必須經過社會的積極宣傳和推廣,成為多數社會成員的共識。另外,相關部門還必須建立問責機製,責成殘疾人就業相關各方努力貫徹落實體現新殘疾人觀的方針政策。

新殘疾人觀從“觀念態”走向“現實化”,並在殘疾人就業中發揮實際作用,是走出殘疾人就業困境的重要一步,而新殘疾人觀一旦在實際社會生活中起作用,就必然會對殘疾人就業起到重大的促進作用。

第一,新殘疾人觀的建立有助形成促進殘疾人就業的良好社會氛圍。說到底,殘疾人就業障礙是殘疾人生活困難的縮影。人們看待殘疾人的異樣眼光、對殘疾人的不公正對待,使殘疾人被社會邊緣化,失去了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機會。殘疾人在情感上缺少融入感和獲得感,在生活上無法從社會獲得應有的物質資料;就業難隻不過是事關殘疾人生活和生存的一個突出方麵,所以被特別強調和重視。隻有全體社會成員改變了看待殘疾人的目光,殘疾人才能有積極融入社會、改變被隔離狀態的信心和積極行動。因此,新殘疾人觀不僅是對殘疾人就業直接相關方的規範,也是多數社會成員觀念的革新。整個社會的觀念革新不是一朝一夕能夠完成的事情,為此,我們必須持續有效地宣傳新殘疾人觀,潛移默化地改變人們的觀念。可以預想的比較理想的結果是,人們能夠有意識地積極看待殘疾人,承認殘疾人的能力和他們對社會做出的貢獻;長遠地看,更為理想的結果是人們不再刻意持有任何殘疾人觀,而是與對待其他社會成員一樣與殘疾人相處。也許,那時候,殘疾人就業將不再是一個問題。因此,新殘疾人觀的建立將為殘疾人就業創造良好的思想條件和社會氛圍。

第二,新殘疾人觀的建立有助於落實相關用人單位的責任。《殘疾人就業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殘疾人就業條例》[20070214],http:\/\/www.gov.cn\/zwgk\/20073\/05\/content_542647.htm。如果達不到這個比例,需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但一些用人單位寧願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也不願安排殘疾人就業,或雖然同意安排殘疾人就業,卻拿不出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有力措施。這種現象出現的根本原因,說穿了,還是舊殘疾人觀在作祟。從用人單位的角度說,拒絕殘疾人的心理原因往往是所謂的害怕影響“單位形象”,而其背後的更深層原因,則在於人們往往基於殘疾人身體的某些缺失,習慣性地對形象、能力和貢獻做出否定性評價。如果一個單位多數成員持有這種觀念,那麼整個單位的氛圍就會對招聘殘疾人的工作人員或相應負責領導造成一種無聲的壓力,導致他們即使知道應該安排殘疾人就業,也會在實際操作中瞻前顧後、畏首畏尾。在某些情況下,即使有些用人單位出於政策的壓力接收殘疾人工作,多數情況下也不是著眼於殘疾人的才華和對工作的勝任,直接的政策性壓力仍然不是解決殘疾人就業問題的長久之計。因此,用人單位對殘疾人的排斥,從根本上說是一個深層觀念的問題。隻有在大多數員工殘疾人觀根本轉變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才能放開手腳招聘殘疾人,國家的殘疾人就業相關保障政策、廣大用人單位的責任才能真正落到實處。

第三,新殘疾人觀的建立有助於殘疾人培養和發展職業能力,增強就業競爭力。按照相關學者的分析,當前殘疾人的職業範圍相當狹窄,例如,視力殘疾人就業僅局限於音樂和推拿,肢體殘疾人就業多局限於生產、設備操作維修,聽力殘疾人就業多局限於藝術創作或運動員。高圓圓:《從扶持安置到能力開發:殘疾人就業保障轉型研究》,載《西部論壇》,2017年第3期。但實際上,在自己功能障礙的相關領域之外,殘疾人有廣闊的工作崗位可以選擇,在這些職業領域中,殘疾人與其他社會成員是站在同一起跑線上的。殘疾人獲得競爭力的關鍵,還是在於拋棄舊有的殘疾人觀,避開自己能力缺失的領域,多審視自己感興趣並且擅長的領域,並及早做出努力和準備。殘疾人心靜、雜念少、用心專,完全可能在這些領域達到一般人無法達到的成就。另外,新殘疾人觀尤其是殘疾人受教育權等方麵的落實,也將對殘疾人能力的發展產生巨大的促進作用。例如,全麵改變當前殘疾人職業培訓專業化不夠、教育水平和質量監督不足等問題,在合適的殘疾人群體中推行普通教育,提高殘疾人的文化素養,為殘疾人走向高級別就業崗位和身心的全麵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如此等等。

殘疾人就業障礙是一個困擾我國社會多年的問題,它之所以這麼難以解決,從根本上說,就是因為舊殘疾人觀對人們根深蒂固的影響在短期之內難以消除。隻是口號式地呼籲關愛殘疾人、反對殘疾人就業歧視是遠遠不夠的:一方麵,我們不需要特別地“關愛”殘疾人,在很多情況下,這種關愛對殘疾人而言是一種莫名的負擔,它無時無刻不在提醒著殘疾人與其他人的“不同”;另一方麵,殘疾人就業歧視隻不過是舊殘疾人觀的一種表現而已。而新殘疾人觀對人們觀念最重要的革新,就是首先從最一般的“人”的視角來看待殘疾人:從生活上看,隻有你我他,沒有所謂殘疾人和健全人之分;從就業上看,隻有人與工作崗位適不適合、勝不勝任,而沒有所謂健全人從事的工作、殘疾人從事的工作的區別。總而言之,新殘疾人觀首先改變了殘疾人的總體生活,其次才是改善了殘疾人的就業。在當今新舊殘疾人觀更替的當口,通過有效地宣傳將新殘疾人觀的種子牢牢種進人們的心裏,是研究者和媒體工作者的重要責任;製訂相關問責機製,使新殘疾人觀首先強製性地貫徹在殘疾人就業各環節中,進而通過引導使之成為所有社會成員的自覺思想和行為模式,則是擺在相關各部門麵前的重要任務。台灣地區身心障礙者就業政策成效評價

高和榮陳鳳娟(廈門大學公共事務學院)摘要:就業是身心障礙者融入社會並維持身心健康的重要途徑。台灣地區於80年代開始興起殘障福利運動,台灣當局陸續出台和修訂了法律、規章,促進和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參與環境。本文試圖探討台灣地區采取促進和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的措施,並且對這些政策效果進行評價,最後得出對內地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的有效啟示。

關鍵詞:台灣地區身心障礙者就業政策成效評價一、相關問題研究

國內外都有學者對身心障礙者就業政策、法案的效果進行了評估,相對來說,學者對美國殘疾人法案(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ADA)實施後的效果及影響相關的研究成果較為豐富。這些研究有從理論層麵進行探討的,也有從實證研究進行探討的,還有從采用準實驗研究方法進行探討的。

Thomas DeLeire多次提出ADA法案對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沒有起到很好的促進作用。他用SIPP十年的調查數據分析表明美國ADA政策實施之後,短期身心障礙者就業率有很大提升,但自1995年開始下降,後半期甚至低於政策出台之前,與此同時,身心障礙者的薪資水平也未因ADA的出台而得到提升。Thomas DeLeire. “The Wage and Employment Effects of 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The Journal of Human Resources, 2000, p.693715.他還提出,雖然ADA試圖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但其結果出乎意料,因為ADA法案要求雇傭企業為身心障礙者提供住所,這種成本上的增加和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及殘障勞動的訴訟導致企業更不願意雇用身心障礙勞動者。Thomas DeLeire. “The unintended consequences of 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Regulation, 2000, p.2124.無獨有偶,Kim Soojin, Rhee Serena使用定向搜索模型,認為從理論上看ADA對身心障礙者的就業非常有利,但是一旦終止雇傭身心障礙者的預期成本很高,情況就會轉變,也就是說對於企業,不雇傭的成本比雇傭後終止合同的成本更低,這造成了身心障礙者就業率降低2.2個百分點。Kim Soojin, Rhee Serena. “Measuring the Effects of Employment Protection Policies for the Disabled: Theory and Evidence from 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Working Papers, 2016(12).John J. Donohue和Michael Ashley Stein等人也否認ADA法案對身心障礙者就業有促進效果。他們用大樣本研究提出殘疾人就業法案對身心障礙者的消極影響大於非障礙者。但是他們指出並沒有發現ADA法案對身心障礙者的收入水平有影響的證據,且因為身心障礙者薪資是自法案出台之前就開始下降了,因此他們反對那些認為法案降低了身心障礙者相對收入水平的觀點。John J. Donohue, Michael Ashley Stein, Christopher L. Griffin, et al. “Assessing PostADA Employment: Some Econometric Evidence and Policy Considerations”. Social Science Electronic Publishing, 2011, p.477503.

在ADA對身心障礙者收入水平的影響上,Kathleen Beegle和Wendy A. Stock通過準實驗研究,提出反歧視法案與身心障礙者的較低工資正相關,與略微降低的相對勞動參與率相關,但與該群體較低的就業率無關。Kathleen Beegle, Wendy A.Stock. “The Labor Market Effects of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Laws”, The Journal of Human Resources, 2003, p.806859.

國內學者對身心障礙者就業或就業相關政策效果的影響因素研究較多。邱滿豔、張千惠等人將團隊對我國台灣地區傑出的身心障礙者針對就業影響因素的訪問結果總結為三方麵,分別是:“個人因素,如個人特質、個人背景,以及個人信念等;環境因素,如職場文化、工作內容、工作條件等;與個人有關的曆程因素,如發展、社會化、自我抉擇以及個人欲達到與環境一致的作為等;與環境有關的曆程因素,如就業機會、勞動市場以及政策等的變化。”邱滿豔、張千惠等:《從傑出身心障礙者就業曆程,探討就業影響因素——伴隨著“障礙”的就業路》,載《特殊教育研究學刊》,2010年第3期。

大陸對台灣地區身心障礙者就業政策效果評估的研究相對來說少一些。吳蓉璧認為台灣地區勞動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設定的各社會服務機構須達到的支持性就業政策目標難以執行,以第一社會福利基金會為個案研究,提出了調整目標和完善目標實現手段等建議。吳蓉璧:《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政策目標之研究》,載《中國行政評論》,2014年第3期。遊慧珍采用2006年台灣內政主管部門所做身心相關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研究為依據,闡述了台灣地區身心障礙者就業狀況,提出身心障礙者在勞動力分布、從事行業與職別、企業雇用意願,其獲得滿意度與合理工作機會的比例都遠低於一般大眾。遊慧珍:《身心障礙者就業現況之探討》,載《台灣特殊教育學會年刊》,2011年第12期。廖娟采用中國家庭收入調查(CHIP)數據研究了《殘疾人就業條例》對大陸地區的城鎮殘疾人就業和收入變化的影響,提出殘疾人就業和收入在該條例出台前後並無顯著變化。廖娟:《殘疾人就業政策效果評估——來自CHIP數據的經驗證據》,載《人口與經濟》,2015年第2期。

可以看到,不論是在西方國家還是在我國,都基本認可身心障礙者作為在就業市場中易受歧視的一分子,政府有義務為促進其就業和社會融合配置相應的資源。這些資源是否被正確配置和合理使用,影響著身心障礙者的就業、生計、尊嚴和幸福。台灣地區對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政策進行效果評估的研究目前較為缺乏,本研究將主要采用台灣地區的身心障礙者勞動調查多次原始數據對該地區身心障礙就業政策的效果進行分析和評價。

二、台灣地區身心障礙者就業政策的發展

台灣地區身心障礙者包括就業政策在內的社會福利政策,在該群體自身努力地爭取和政治競爭等因素共同作用下得到了不斷發展。

(一) 台灣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法律變遷

台灣地區與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的現行法律主要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職業訓練法》《勞動基準法》和《就業服務法》等,除《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是專門為身心障礙者頒布的法律,其他法律適用所有勞動者。

台灣地區早先對身心障礙者就業問題的關注,體現在1957年發布的台灣省《各縣市按摩業管理規則》中。該規則要求“凡從事按摩業者,須雙目失明……”見台灣省《各縣市按摩業管理規則》,1957年,第2條。以此來保護視力障礙者的從業空間不被非障礙者擠占。這一階段雖然已經開始注意到身心障礙者的就業問題,但是重視的程度總體較低,涉及的人群範圍不廣,身心障礙者的地位很低,就業空間也十分狹窄。

1980年,台灣地區頒布《殘障福利法》,開始全麵鼓勵主管部門對應機關、公私立學校及公民營事業機構雇傭身心障礙者,提出對“雇用殘障者人數超過其雇用總人數3%以上的公、私營事業機構,應予獎勵”見台灣地區發布的《殘障福利法》,1980年,第17條。。規定各直轄市社會局和縣(市)主管部門對於“有就業需求的身心障礙者,要安排就業輔導機構轉介”見台灣地區發布的《殘障福利法》,1980年,第14條。。同樣聲明了非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非醫療按摩業。見台灣地區發布的《殘障福利法》,1980年,第18條。《殘障福利法》中還規定須優先核準身心障礙者開設零售商店、攤販的事務。見台灣地區發布的《殘障福利法》,1980年,第19條。要求各機構優先采購殘障福利機構生產的合格物品。見台灣地區發布的《殘障福利法》,1980年,第21條。

1990年修正《殘障福利法》,修正後,該法從鼓勵雇傭身心障礙者變為了強製各公私機構定額進用,要求“五十人以上的政府機關和公立學校和事業機構,雇傭不低於總人數2%的身心障礙者,私立機構在100人以上者,雇傭比例不低於1%”見台灣地區發布的《殘障福利法》,1990年,第17條。,對超過該比例的組織進行獎勵,未達標者予以罰款。該法開始強調,在包括就業在內的各項社會活動中,禁止歧視身心障礙者。見台灣地區發布的《殘障福利法》,1990年,第4條。要求各級主管部門設立庇護福利工廠或商店,以及職業訓練和就業輔導機構,以解決身心障礙者就業問題。見台灣地區發布的《殘障福利法》,1990年,第8條。對於身心障礙者在職的工資水平,要求與非障礙者同工同酬,實在因能力差距導致效能低於非障礙者時,也應遵守所設定的底線標準,“不得低於70%”見台灣地區發布的《殘障福利法》,1990年,第18條。。1992年公布的《就業服務法》提出不得因五官、容貌、殘障等原因對求職者有歧視,見台灣地區發布的《就業服務法》,1992年,第5條。對於殘障者、原住民等自願就業的,應訂立計劃致力促進其就業。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主動爭取適合殘障者的就業機會,見台灣地區發布的《就業服務法》,1992年,第25條。對推介就業的殘障者進行追蹤訪問,對於有需要者應提供適應訓練。見台灣地區發布的《就業服務法》,1992年,第24條,第27條,第28條。1997年將《殘障福利法》修正更名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該法不僅指定了勞動主管機關為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定額進用及就業保障之執行、薪資及勞動條件之維護、就業職業種類與輔助器具之研究發展、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經費之管理及運用等就業相關事宜之規劃及辦理”的責任機關,見台灣地區發布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1997年,第2條。還基本奠定了現有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措施的作業流程和政策框架,即“建立個別化專業服務製度,經由專業人員進行職業輔導評量,依身心障礙者實際需要提供包括個案管理、職業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特殊教育、醫療複健、創業貸款、輔助器具等在內的服務”見台灣地區發布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1997年,第15條,第26條,第28條,第29條。,開啟了將身心障礙者按其工作能力將其分流入競爭性就業市場和庇護性就業的製度化時代。針對公務人員招考,強調了應為身心障礙者設置無障礙特種考試。見台灣地區發布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1997年,第30條,第32條。

2003年《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的修正,追加了主管機關對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的采購事項告知義務,要求須依法分銷障礙福利機構或庇護工場的部分產品。見台灣地區發布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2003年,第62條。義務雇用身心障礙者的組織範圍在2007年的修正中被進一步擴大了,其標準降為了“34人以上的公立單位和67人以上的私立單位”見台灣地區發布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2007年,第38條。,其間相關的罰則得到了不斷的細化。2009年《就業服務法》修正,針對失業勞工中的中高齡和身心障礙者,延長失業給付領取期間。2011年的修正中更強調了“即使在醫療機構、車站、民用航空站、公園營運者及政府機關(構)等場所,非視力障礙者也不得提供非醫療按摩以外的按摩服務。違者予以罰款處置”見台灣地區發布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2011年,第38條。。

(二) 台灣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政策

從法律條文的發展演變看,台灣地區發布的身心障礙者就業政策大致可以參照Mont Daniel的分類方式,將其總結為“規製政策、均衡政策和替代政策”Mont Daniel. “Disability employment policy”. Social Protection Discussion Paper Series, 2004(7).三種,“規製政策”即通過法定義務的形式要求符合條件的單位必須按比例雇傭身心障礙者,對於不遵照執行的機構進行罰款處理,依法聘用身心障礙者尤其是重度障礙者給予相應的獎勵、稅收減免等激勵措施,對於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生產的產品,公立機構必須優先采購。“均衡政策”即通過對身心障礙者進行能力評量、職業訓練、提供輔具、就業轉介等職業重建工作,幫助身心障礙者順利進入競爭性職場。“替代政策”即由主管部門直接開設或支持民間開設庇護性質的工廠或機構,繞開市場競爭給身心障礙者開辟了獨立的就業空間。

台灣地區身心障礙者擁有的就業權益有:職業重建、創業貸款及就業所需輔助器具等。職業重建包括“職業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就業服務、追蹤及輔導再就業等”見台灣地區發布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1997年,第29條。。勞動主管機關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時,首先進行職業輔導評量,再根據評量結果提供相關就業服務。職業輔導評量是“以標準化心理測驗、工作樣本、情景評量、現場試做或其他有關評量方式對身心障礙狀況與功能表現、學習特性與喜好、職業興趣、職業性向、工作技能、工作人格、潛在就業環境分析、就業輔具或職務再設計和其他就業有關需求之評量”見台灣地區發布的《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法》,1998年,第3條,第4條。,對於“具有工作能力,但尚不足以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之身心障礙者應提供支持性及個別化就業服務”;對於“具有工作意願,但工作能力不足之身心障礙者,應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見台灣地區發布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1997年,第30條。。就業能力不足的安排職業訓練,即“由職業訓練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醫療機構根據殘障者的體能及安全需要,為身體殘障者獲得就業所需之工作技能與知識,所實施的訓練”見台灣地區發布的《職業訓練法》,1983年,第21條,第22條,第23條。。對於有工作能力和創業意向的身心障礙者,符合“20至60歲且未獲過創業貸款補助”的,可向所在縣(市)主管部門申請創業貸款的貼息補助見台灣地區發布的《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補助辦法》,1998年,第2條,第3條,第4條。。為了穩定身心障礙者的就業環境,主管機關一方麵“視需要為身心障礙者提供適應訓練”見台灣地區發布的《就業服務法》,2001年,第27條。,另一方麵鼓勵雇用身心障礙員工公、私機構團體實施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針對身心障礙者需要改善了職場工作環境、工作設備或機具、提供就業輔具、改善工作條件、調整工作方法的單位進行財政補助。見台灣地區發布的《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補助作業要點》,2005年,第3條。在主管部門尤甚,進用身心障礙者,應先按其特性實施工作分析,找出無法達到工作要求之困難處,以調整工作內容及工作流程,改善工作環境及設備和工作條件,使其在不影響工作及其他同事之情況下提高工作效能。

三、台灣地區身心障礙者就業政策成效

台灣地區身心障礙者就業政策實施多年,其成效究竟如何?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就業權了嗎?“就業權的實現是公民生存的根基,就業權包含自主擇業權、職業培訓權、公平對待權等權利”王曉傑:《作為國家義務的就業權》,載《浙江學刊》,2010年第4期。。身心障礙者就業政策也應以這種公民基本權益無差別的落實到每個公民身上為目標。根據這樣的目標我們進行實證研究,探討政策是否實現或部分實現這樣的目標。

(一) 數據來源和指標選取

選取台灣地區勞動主管部門公布的2000—2014年對身心障礙者勞動情況的調查問卷原始數據、調查報告和統計數據作為評價該地區身心障礙者就業政策成效的核心數據,采用中國國家統計局公布的各年中國統計年鑒台灣地區主要經濟指標中人口與勞動就業部分作為參考數據。

身心障礙者就業政策是一係列以促進身心障礙者充分、平等就業為目標的行為,因此本研究將兩個維度的指標作為評價其效果的標準,一是去歧視化,二是社會分層化。其中,以勞動參與率和失業率、失業增長率作為“去歧視化”的衡量指標,以收入水平和職業類別分布作為“社會分層化”的衡量指標。

(二) 數據分析

1. 身心障礙者就業數量的分析

(1)勞動參與率分析。

我們考察了台灣地區身心障礙者自2000年以來的勞動參與率和失業率變動情況,將其與整個台灣地區一般勞動力的相應指標進行比較。

圖1身心障礙者和全省勞動力參與率變動情況

圖1中表明相對於台灣省全省所有居民勞動參與率的平緩上升,身心障礙者勞動參與率從約為其他居民的1\/3的水平,經曆了一段時間的下降後,以更快的速度增加至非障礙居民的一半。在這個過程中,身心障礙者的年齡結構變化並不大,非勞動年齡的身心障礙者比例一直處於39.7%—41.9%的範圍。一方麵,由於身心障礙鑒定製度的不斷完善,更多類別和程度較輕的身心障礙者被納入保障範圍,身心障礙者的等級結構發生了變化。自2000—2014年,中度和重度身心障礙者的占比分別減輕約5%,輕度身心障礙者比例增加約10%(見表1),輕度身心障礙者的工作能力普遍較其他身心障礙者更高,因此身心障礙者等級結構的變化可作為身心障礙者勞動參與率上升的一個有力解釋。另一方麵,社會環境的改善和政策的促進使得身心障礙者的工作意願更為強烈、工作能力得到提升。表1各年度身心障礙者的障礙等級占比2000年數據缺失,已無法查到。

年份極重度重度中度輕度2000————20010.120.220.370.2920020.120.210.360.3120030.120.200.360.3220040.110.190.360.3420050.110.190.350.3520060.110.190.350.3520070.110.180.340.3620080.110.180.340.3720090.110.180.340.3720100.110.180.330.3820110.110.180.330.3820120.120.170.330.3920130.130.170.320.3820140.120.170.320.39數據來源:由台灣省衛生福利主管部門統計數據計算得來,見https:\/\/www.mohw.gov.tw\/dl221028e2460e4af17476a8d4a29b66bf074f0.html。(2) 失業率分析。

分析身心障礙者自2000年以來的失業率變動情況,並將其變動率與台灣全省居民失業情況做了比較,用統計軟件作圖如下。

圖2身心障礙者與全省失業率變動情況圖3身心障礙者與全省失業率增長率變動情況

圖2表明,身心障礙者失業率自2000年以來不斷下降,但相比非障礙者,其失業率明顯更高。圖3表明,身心障礙者失業率的變動情況近些年接近非障礙者的失業率變動情況,基本與其持相同水平,即經濟周期等因素對身心障礙者就業情況的影響與非障礙者的影響程度基本相同,身心障礙者在就業市場中不再那麼脆弱如“最先失業、最後就業”。這背後離不開庇護工場對定額雇傭政策等身心障礙者就業政策的支持。

(3)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可及性分析。

截至2014年,台灣省勞動主管部門進行調查,身心障礙勞動者認為自己需要就業服務措施的有77.35%。曾獲得主管部門就業服務措施的比例為 13.43%;知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部門有提供職業重建服務(包括職業輔導評量、職務重建等)的身心障礙者僅有24.34%,其中有利用過這項服務的僅占 7.95%;曾經參加過主管部門或公司辦理的職業訓練的身心障礙勞動力為 18.84%,未參加過訓練的身心障礙勞動力中,認為沒有符合自己需要的職業訓練的有8.11%,不知道到哪裏找職業訓練的占25.93%,行動能力不佳無法自行前往職業訓練地點的占4.93%;知道勞動主管部門勞動力發展署的就業服務機構有提供就業媒合服務的身心障礙勞動力僅占41.69%,在知道這項服務的身心障礙者中,僅有20.24%的人利用過這項服務;知道可登錄勞動力發展署官方網站下的“台灣就業通”求職的僅占29.88%,其中利用過“台灣就業通”的僅有12.53%。

2014年台灣省勞動主管部門對一般勞工的調查統計數據顯示:最近一年參與過教育訓練項目的勞動者比例為54.1%;剩餘的45.9%中,單位未提供接受教育訓練機會的和不知道哪裏有教育訓練的分別占32%和21%,開設的課程被認為沒有符合自己需要的占10.3%。

身心障礙者對就業服務政策的認知度較低,勞動力發展署及各地方主管部門的主要就業服務政策對於身心障礙者的可及性不足,身心障礙勞動力由於主客觀原因,參加職業訓練的比例較低,同時職業訓練課程的匹配性有待提升。

2. 身心障礙者就業質量的分析

除了對身心障礙者就業數量的督促,還應重視其就業質量。對就業質量的分析主要考慮身心障礙者的薪資水平、職業分布結構等因素。通過比較總體收入水平可以反映一個群體和另一個群體之間的勞動力價格是否存在差距,同崗位上不同群體的薪資水平的比較,解釋的是同工同酬的情況,職業分布結構則試圖詮釋各群體在進入不同崗位時是否獲得平等機會。

(1) 受雇者總體收入水平分析。

圖4各年身心障礙者和全省受雇者平均薪資情況

數據來源:台灣省勞動主管部門各年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報告,https:\/\/www.mol.gov.tw\/statistics2462\/19476\/19060\/20180713;台灣省勞動主管部門2014年勞工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報告,http:\/\/statdb.mol.gov.tw\/html\/svy03\/0322menu.htm.20180713.

2000—2014年,身心障礙者就業收入水平僅在2006年有所上升,其他時段基本呈下降或不變狀態,與此同時,社會平均受雇薪資雖然增速較低,但始終高於身心障礙者收入水平約兩倍。

(2) 受雇者職類別薪資水平分析。

在1997年修訂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明確指出身心障礙者的薪資應比照一般待遇,確實存在產能較低的,可以酌情減少,但其薪資水平不得低於一般待遇的70%。因各行業、各職業的收入水平差距較大,本研究選用台灣省勞動主管部門2014年進行的兩個抽樣調查的數據,分析相同職業類別時,身心障礙者的薪資待遇是否有得到保障。表22014年各職業類別的受雇者月收入調查表單位:元(新台幣)

職業類別身心障礙者

月平均工資同期社會

月平均工資占比(%)民意代表、主管及經理人員591318236871.79專業人員536426036488.86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331884914767.53事務支援人員292743812076.79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210662801375.20農、林、漁、牧業生產人員155193440145.11技藝有關工作人員243243633666.94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253123633669.66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188222769967.95注:身心障礙者數據計算自2014年身心障礙者勞動調查原始數據,http:\/\/www.mol.gov.tw.statistics\/2462\/19476\/19060\/20180713;台灣省社會整體數據來自2014年地區職業類別薪資調查統計數據,http:\/\/statdb.mol.gov.tw\/html\/svy03\/0322menu.htm。從同期身心障礙者與非障礙者在同職業崗位上的收入占比來看,除農林漁牧業生產人員的收入水平差距較大,其他職業基本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規定的70%左右。這與身心障礙者整體與非障礙者整體收入水平的比較有較大偏差,其原因在於身心障礙者在各行業、各職業的分布與非障礙者不同。

(3) 身心障礙者職業分析。

由於客觀存在的能力差異和主觀存在的社會偏見,身心障礙者進入一些“高級職業”的難度較大,這也是導致雖然在同樣的職業類別時薪資水平相差不大,但兩個群組間總體收入水平卻大相徑庭的原因所在。我們對2000—2014年台灣省勞動主管部門隨機抽樣進行的統計數據中,身心障礙者和非障礙者的各職業類別占比進行分析。表32000年和2014年身心障礙者與非障礙者各職業占比單位:%

職業類別非障礙者占比2000年2014年職業類別障礙者占比2000年2014年主管及監督人員13.9013.37民意代表、主管及經理人員4.94.7專業人員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32.7210.3015.27專業人員73.9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10.57.5事務支援人員19.4515.83事務支援人員15.312.1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7.359.21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21.320.2技藝、機械設備操作及

組裝人員23.6829.62園藝及農牧業生產人員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15.960.065.78農、林、漁、牧業生產人員3.66.9技藝有關工作人員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12.25.38.1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23.231.3數據來源:中國台灣省勞動主管部門2000年勞工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報告,2014年勞工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報告,http:\/\/statdb.mol.gov.tw\/html\/svy03\/0322memu.htm.20180713;中國台灣省勞動主管部門2000年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調查報告,2014年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報告,http:\/\/www.mol.gov.tw\/statistics\/2462\/19476\/190601\/20180713。身心障礙者在那些月薪30000新台幣(2014年標準)以上的“高級職業”如主管及經理人員、專業人員、技術員與助理專業人員,以及中等薪資水平的職業類別如技藝、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類的占比明顯低於非障礙者,而在農林漁牧業生產人員和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等月收入水平低於20000元新台幣(2014年標準)的“低級職業”中,其占比高出非障礙者5倍以上。且這樣的分層化趨勢較2000年更為顯著。

四、身心障礙者就業政策效果

對身心障礙者就業政策效果的評價參照艾斯平安德森對福利國家劃分的兩個重要依據“去商品化”“社會分層”。將其中的“去商品化”修正為更契合評價身心障礙者就業語境的“去歧視化”,指的是所有勞動者應公平地在勞動力市場流動,雇用者在招聘、薪資、培訓、解雇等程序上應平等對待,除非崗位特殊需求,不因性別、學曆、身心障礙等因素歧視勞動者,對其區別對待。社會分層則指勞動者之間的分化,為不同群體的勞動者製定有本質差異的計劃或設置正常需要以外的門檻,賦予一部分人特權,意在將人們固定在某種社會生活位置上。

1. 有限的去歧視化效果

通過分析,認為台灣地區身心障礙者就業政策有一定的去歧視化效果,但僅限於在獲得就業機會時的資格的歧視得到一定程度淡化,在就業崗位的選擇和在崗的待遇方麵,歧視仍然存在。身心障礙者失業率在一係列就業權益保障政策推動下,得到一定程度的下降,且近些年失業率的變動幅度與非障礙者相同,說明其在勞動市場中的脆弱性逐步弱化。定額雇傭製的出台與改進為身心障礙者提供了許多較為穩定的一般性就業崗位,如2011—2014年,身心障礙者就業新增15500人,其中新增的定額雇用者有8330人,2007年將定額雇用身心障礙者的單位標準降低後,義務進用障礙者的機構數在2009—2010年間增加了 4319 個,2009—2011年新增身心障礙就業者10800人,而定額雇用的身心障礙者增加了14654人。數據來自台灣省勞動主管部門勞動統計查詢網,https:\/\/statfy.mol.gov.tw\/statistic_DB.aspx。雖然從宏觀統計數據難以評價其在崗期間是否受到歧視,但從就業數量上應該對其已有成績做出肯定。

難以忽視,身心障礙勞動者仍然有著約為非障礙勞動者3倍的失業率。此外,身心障礙者因其自身原因可能在產能上較非障礙者略低,其薪資水平總體不低於非障礙者的60%,但並沒有達到保障法所規定的70%的水平。個別職業類別會低於50%。這些都提醒著我們身心障礙者就業去其歧視化的旅程並沒有結束,歧視仍然存在。

2. 社會分層效果明顯

台灣地區身心障礙者就業政策的社會分層化效果明顯,身心障礙者更容易被“鎖定”在低收入、低技術含量的職業中。換言之,一方麵,更多的身心障礙者被納入就業市場,另一方麵,這種增加的就業是低質量的,就業服務措施並沒有發揮其預期作用。

從身心障礙者與非障礙者的職業類別分布的情況來看,障礙者進入一些可能獲得更高收入和社會地位的“高級職業”的可能性遠低於非障礙者。

在我們所觀察的2000—2014年的15年間,身心障礙者的就業選擇受到了向下的擠壓,社會階層也在擠壓過程中被逐漸固化,身心障礙者要想進入“高級職業”或“上流社會”,機會更為渺茫。身心障礙者就業政策至少沒有解決這一社會分層趨勢,甚至可能在某種程度上推進了這種分層化的加劇。如果無法改變這樣的局麵,身心障礙者會由於缺乏獲得高薪有保障的工作所必需的技能,在後工業社會的新風險中麵臨更嚴峻的失業和低生活質量的風險。

3. 障礙者就業增能不足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政策的認知度低、可及性較差。前述已通過數據論證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政策在障礙者群體中的認知度很低。認知度低和政策的靈活性欠缺導致政策可及性弱。身心障礙者增能不足是就業數量和質量沒有顯著成績的關鍵原因,受教育水平低於非障礙者、就業增能不足造成身心障礙者自我定位較低,在表4中列出了2014年調查的身心障礙者就業意向,發現不僅低於非障礙者的職業類別分布情況,更低於身心障礙者實際就業情況。2014年的調查中,剔除無就業能力和無就業意願的樣本,身心障礙者受教育水平為高中及以下的約有52.84%,非障礙者中僅有27.38%的人教育水平為高中及以下,障礙者受高職教育水平的比例低於非障礙者6.01%,受教育水平為專科及以上的非障礙者為47.76%,而身心障礙者這一比例僅為28.5%。身心障礙者受教育水平數據整理自“2014年身心障礙者勞動調查原始數據”,http:\/\/statdb.mol.gov.tw\/html\/svy03\/0322memu.htm.20180713,非障礙者受教育水平數據來自台灣省勞動主管部門勞動統計查詢網,https:\/\/statfy.mol.gov.tw\/statistic_DB.aspx。表42014年身心障礙者就業意向調查情況

請問您最希望從事的職業是什麼?頻次頻次占比累計民意代表、主管及經理人員90.700.70專業人員332.563.26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826.369.61事務支援人員31424.3433.95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33425.8959.84農、林、漁、牧業生產人員342.6462.48技藝有關工作人員584.5066.98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876,7473.72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33926.28100.00共計1290100.00100.00數據來源:中國台灣省勞動主管部門2014年身心障礙者勞動調查網站數據,http:\/\/srda.sinise.edu.tw\/data search_detail.php?id:647.20180713。五、台灣地區身心障礙者就業政策評價對大陸的啟示

台灣地區身心障礙者就業政策雖然成效有限,但必須承認,其仍有值得大陸地區進行學習之處。

1. 政府主導並帶頭雇用身心障礙者

台灣省各級主管部門主導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和保障工作,並且做出了雇用身心障礙者的示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很早就提出了主管部門機關和事業單位雇用身心障礙者的要求,從曆年數據來看,這些機構往往也能超過要求額度雇用身心障礙者。在2000—2014年間,身心障礙者就業身份為“主管部門雇傭”的比例一直處在11%—15%之間。而大陸地區被政府雇用的身心障礙者比例則較少,尤其是有編製的正式職員,如江蘇省無錫市,直到2016年才出現首次專門麵向身心障礙者招錄的崗位,在此之前,身心障礙者因受《公務員法》限製,被公務員崗位拒之門外。無錫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袖珍女孩”考上無錫公務員》[20180406],http:\/\/lss.wuxi.gov.cn\/doc\/2016\/08\/08\/1116184.shtml。

2. 不斷檢視修正法律保障

可以看到,雖然成效有限,但台灣地區身心障礙者就業立法一直在不斷地修訂和完善,提升日漸增多和豐富的身心障礙者就業需求的法製保障水平。科爾奈等人在福利部門改革的原則中提出的關於國家的新角色,認為“主要功能必須是提供法律框架,監管非國有機構,並提供最後的救助與保險”雅諾什·科爾奈、翁笙和:《轉軌中的福利、選擇和一致性:東歐國家衛生部門改革》,羅淑錦,譯,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26頁。。大陸地區也應根據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和政策執行的成效反饋對法製進行檢視與修正,一方麵將具體工作權力下放,另一方麵承擔起法律規範和監督的責任。

3. 與非政府組織有機協調

台灣地區的許多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具體工作由企業和非營利組織開展,主管部門通過調查、激勵和監督等進行總體把控,以較低的財政成本完成較大的工作量。隨著公眾需求的增多和多元化發展,非政府組織通過合同外包、購買公益性崗位、服務券等方式提供公共服務,在世界各國的公共服務體係中不同程度地發揮著其功能。這同科爾奈等對福利部門改革的形式原則相吻合,即“幫助處於劣勢地位的人滿足其基本需要的一致性的功能,能夠由政府、福利部門的非營利機構和私人的慈善活動來共同體現”雅諾什·科爾奈、翁笙和:《轉軌中的福利、選擇和一致性:東歐國家衛生部門改革》,羅淑錦,譯,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22頁。。但是,“政策的執行絕對離不開特定的社會結構”高和榮:《簽而不約: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政策為何阻滯》,載《西北大學學報》,2018年第3期。。相對於台灣地區,大陸地區的私營組織和社會服務組織在承接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方麵尚不成熟,且大陸的社會服務組織有其自身的特點,如對政府項目的依賴性。在發揮這些非政府組織在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工作中的作用,須得有機協調。因此將服務提供的權力下放並不等於放任自流,其治理網絡和主體須不斷培育與激發。同時也應吸取教訓,並在其基礎上結合中國大陸特有的社會情境和社會結構,去製定和執行身心障礙者就業政策,避免身心障礙者就業政策的阻滯。主要措施如下:

(1) 重視賦權增能。

身心障礙者就業政策應同時追求身心障礙者就業數量和質量,二者不可偏廢。一些用人單位將招聘身心障礙者作為拿到優惠政策或避免繳納身心障礙者保障基金的工具,出現“假招聘”。“定額進用政策”定額進用製是指符合條件的機構、單位、企業等必須雇用一定數量身心障礙勞動者的政策。可能增加了一些身心障礙者的工作機會,但若不是真正做到賦權增能,即便身心障礙者因為定額進用的政策進入職場,也不容易融入職場,不容易被長期雇用,仍然暴露在被社會排斥的高風險下。從事不穩定的低工資、低生產率與“沒前途”工作的工人很難轉移到質量更好的工作,或避免被社會排斥。[美]彼得·泰勒顧柏:《新風險新福利——歐洲福利國家的轉變》,馬繼森,譯,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10年版,第133頁。經濟全球化對包括身心障礙者在內的每一個公民提出了終身學習的要求。身心障礙者的受教育權、獲得無障礙工作和生活環境的權利、進入行業和職業類別的權利需要得到保障,唯有這兩種基本權益得到保障,公平的就業和發展機會才有意義。因此,要打造終身學習的職業訓練體係,加大財政和人力資源投入,擴大開發身心障礙者就業能力的範圍和內容,針對就業市場需求、集合身心障礙者的意願設置職業培訓內容,促進家庭、社區、社工等對殘疾人就業能力提升和職場人際關係優化的幫助。

(2) 重視農村身心障礙者的就業保障,加強工作的人力和財政投入。

農村是我國身心障礙者集中的區域,大陸有75%以上的身心障礙者生活在農村,但是農村地區不論是在障礙者受教育水平上,還是社會觀念、基礎設施、人員配備上都很落後。促進和保障農村地區的身心障礙者會是大陸地區的身心障礙事業發展的重點和難點。加強農村地區身心障礙者職業能力提升,首先應從社會觀念的更新入手,通過社會尊重、家庭鼓勵幫助身心障礙者重塑自我,走出家門,麵向社會。其次保障身心障礙者受教育,尤其是接受義務教育的權益,在學校安排身心障礙輔導老師幫助身心障礙學生解決因障礙遇到的學習困惑,為其指導職業生涯規劃,鼓勵有潛力的學生提升深造,適宜就業的學生推薦職業訓練和就業實習機會。最後是改善農村地區無障礙設施,我國絕大部分地區已經建成新農村,在鄉村道路和公共交通的建設上已經較為成熟,在其基礎上設立如盲道、滑坡、輪椅用升降板等無障礙設施並不難。

(3) 充分發揮集中就業、靈活就業等多種就業形式。

應根據大陸地區身心障礙者分布特點和行政體製的優勢,充分利用合作社等集體經濟體為身心障礙者提供就業崗位,培訓身心障礙者通過學習電商技術,通過互聯網等通道實現自主就業,並為有誌創業的身心障礙者提供優惠的創業貸款、市場谘詢、技能培訓等服務。精神衛生領域“去機構化”

運動的實踐路徑與反思

喬若楊李響(北京大學人口研究所)摘要:20世紀60年代,全球各地在精神衛生領域展開了保障精神病患權利的“去機構化”運動。本文通過梳理美國、英國、意大利和澳大利亞四國“去機構化”運動的實踐路徑,反思運動過程當中存在的問題,包括缺乏物質基礎與精神衛生領域的專業人才、社會普遍歧視精神病患、一些服務專業資質完善的大型醫療機構也遭受關閉等,同時通過“去機構化”運動的反思,為我國精神衛生事業的發展提供經驗。

關鍵詞:精神衛生去機構化實踐一、問題的提出

二戰結束後,越來越多的發達國家開始嚐試恢複社會秩序,維護社會穩定。為了更好地安置由於戰後創傷導致的精神病患,許多國家開始興建大型公立精神病院,在20世紀40年代至50年代間醫院數量達到頂峰。隨著醫院及患者數量的增多,越來越多的醫院麵臨著居住環境惡劣、醫療衛生服務質量低下、患者權益受到嚴重侵犯等問題。隨著公眾對這些問題的關注越來越多,人們開始呼籲解放精神病患,恢複患者權利,給予患者基本的尊重與關懷。

20世紀60年代,解放精神病患的呼聲愈烈,歐美國家開始流行“反精神病學”和“去機構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或“非住院化(Dehospitalization)”等運動。此類運動的核心觀點為精神病學的本質不是醫學,而是社會給少數離經叛道者加上的“汙名”,精神病院則是社會用以囚禁這些人的工具,是“國家的恥辱(Shame of the states)”。Fisher WH, Geller JL, Pandiani J. “The changing role of the state psychiatric hospital”, Health Affairs, 2009, 28(3): 676684.

隨著去機構化運動的開展,世界各國的大型精神病院被關閉,精神病院的床位數也直線下降。由於大量的精神病患者在一段時期內被集中解放出院,回歸社區進行安置,很多家庭和社區還沒有做好準備,甚至是沒有能力去安置如此多的精神病患者,導致看護和管理工作不到位,患者得不到必要的治療與護理。更為嚴重的是,很多患者病情複發後在街頭流浪,肇事肇禍,擾亂社會治安,違背了“去機構化”的初衷,這一係列的問題再次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人們開始反思“去機構化”運動,有的學者則開始提出“再機構化”的主張。因此,如何在“去機構化”之後保證公眾的安全?如何平衡“機構化”與“去機構化”並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權利?這些都是值得我們思考的問題。

二、歐美國家精神衛生領域“去機構化”的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