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在版編目(CIP)數據民事訴訟法簡明教程/季秀平主編.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2016.6ISBN9787305172601Ⅰ.①民…Ⅱ.①季…Ⅲ.①民事訴訟法-中國-教材Ⅳ.①D925.1中國版本圖書館CIP數據核字(2016)第152590號出版發行南京大學出版社社址南京市漢口路22號郵編210093出版人金鑫榮書名民事訴訟法簡明教程主編季秀平責任編輯曹芳裴維維編輯熱線02583686531照排南京理工大學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印刷南京新洲印刷有限公司開本787×10921/16印張20字數462千版次2016年6月第1版2016年6月第1次印刷ISBN9787305172601定價44.00元網址:http://www.njupco.com官方微博:http://weibo.com/njupco微信服務號:njuyuexue銷售谘詢熱線:(025)83594756版權所有,侵權必究凡購買南大版圖書,如有印裝質量問題,請與所購圖書銷售部門聯係調換書前言為了適應地方本科院校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我們編寫了這本《民事訴訟法簡明教程》。本書將傳統出版模式與數字出版結合起來,體現了本教材的立體化建設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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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秀平2016年5月第一章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本章重點1民事糾紛的概念和特征;2民事糾紛的解決機製;3民事訴訟的概念和特征;4民事訴訟的價值;5替代訴訟的糾紛解決機製;6民事訴訟法的概念和性質;7民事訴訟法的淵源;8民事訴訟法的效力。

第一節民事糾紛及其解決機製一、民事糾紛的概念和類型(一)民事糾紛的概念和特征民事糾紛,又稱民事爭議,是指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法律糾紛和社會糾紛。民事糾紛具有以下特征:1主體之間法律地位的平等性由於民事糾紛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在民事活動中因權益侵害或爭議所引發的糾紛,因此,民事糾紛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彼此之間不存在服從與隸屬關係。

2糾紛內容是民事權利義務爭議民事糾紛的內容是民事主體之間對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超出這個範圍,則不屬於民事糾紛。這是民事糾紛與行政糾紛和刑事糾紛的主要區別。

3民事糾紛具有可處分性一般而言民事權利具有可處分性,而民事法律關係中一方的義務同時也就是另一方權利,因而民事糾紛也具有可處分性。

書2民事訴訟法簡明教程(二)民事糾紛的類型1財產關係糾紛與人身關係糾紛這是以民事糾紛的內容為標準所做的分類。財產關係糾紛是指具有財產內容的民事糾紛,包括財產歸屬關係糾紛和財產流轉關係糾紛;人身關係糾紛是指不具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糾紛,包括人格關係糾紛和身份關係糾紛。

2侵權糾紛、合同糾紛與其他糾紛這是以民事糾紛的發生原因為標準所做的分類。侵權糾紛是指因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權益所發生的糾紛,如侵害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繼承權乃至於債權等;合同糾紛是指因違反合同或因締約過失給他人造成損害所發生的糾紛;其他糾紛是指除侵權糾紛和合同糾紛之外的其他民事糾紛,如財產權益爭議、知識產權爭議等。

二、民事糾紛的解決機製民事糾紛的解決機製,是指緩解和消除民事糾紛的方法和製度。民事糾紛的解決機製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去認識。

(一)自力救濟、社會救濟與公力救濟這是以民事糾紛的發生原因們所對應的解決機製為標準所做的分類。

1自力救濟指糾紛主體依靠自身力量解決民事糾紛的機製,包括自決與和解。自決是指糾紛主體一方憑借自己的力量使對方服從而解決糾紛;和解是指糾紛主體雙方相互妥協和讓步而解決糾紛。和解的主要特點:一是高度的自治性,即和解的過程和結果均取決於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二是非規範性和程序性,即和解的過程和結果不受法律規範和法律程序的嚴格製約;三是契約性,即和解協議的性質相當於契約,對於糾紛雙方具有契約上的約束力。

自決與和解的共同點:糾紛主體都是依靠自身而不是第三者的力量來解決糾紛;不同點在於:自決是與低下的生產力水平和不高的文明程度密切相聯的人類社會早期的原始而又簡單的糾紛解決機製,而和解則是與較高的文明程度相聯係的、通行於古今社會的通過雙方協商談判解決糾紛的機製。

2社會救濟指依靠社會力量解決民事糾紛的一種機製,包括訴訟外調解和仲裁。訴訟外調解是指在訴訟程序之外,由第三者依據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規範,促使糾紛當事人在相互諒解和讓步的基礎上解決糾紛的一種糾紛解決機製。調解具有調解人的中立性、糾紛主體的合意性、非嚴格的規範性和程序性特點。仲裁是指在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後,糾紛主體根據雙方協議或者有關法律規定,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裁決的一種糾紛解決機製。仲裁具有民間性、自治性的特點。訴訟外調解與仲裁的共同點:一是都依靠第三者的力量來解決爭議,第三者的溝通、說服、協調是達成最終合意所必不可少的因素,對爭議的解決起著重要作用;二是糾紛的解決過程和結果都蘊涵著糾紛主體的合意,與訴訟相比體現出較高的糾第一章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3紛主體的意思自治特性;三是與和解相比,仲裁還內含有更多的法律規範因素。二者的不同之處在於:訴訟外調解協議雖然對糾紛雙方具有一定的約束力,但不具有強製執行力;而仲裁裁決對雙方不僅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且具有強製執行力。

3公力救濟指依靠國家的力量解決民事糾紛的一種機製。公力救濟即民事訴訟,它是一種最有權威和最有效的民事糾紛解決機製。

(二)合意型糾紛解決機製與決定型糾紛解決機製這是以民事糾紛解決的結果是否體現當事人合意為標準所做的分類。

合意型糾紛解決機製,是指糾紛解決的結果體現了雙方當事人意誌的糾紛解決機製,如調解(包括訴訟調解)、和解;決定型(又稱強製型)糾紛解決機製,是指糾紛解決的結果不是根據當事人意誌而是由糾紛解決主體根據自己的判斷作出的糾紛解決機製,如仲裁和民事審判。應當注意的是,如果仲裁裁決是根據仲裁過程中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作出的,則其可以歸入合意型糾紛解決機製的範疇。

我國現行的民事糾紛解決機製主要有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四種。本書重點介紹民事訴訟。

第二節民事訴訟與替代性糾紛解決機製一、民事訴訟(一)民事訴訟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訴訟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在這些活動中所形成的各種訴訟法律關係的總和。①訴訟活動,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訴訟過程中所進行的能夠發生訴訟關係的活動。法院的訴訟活動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調查取證、采取強製措施、作出裁判、送達法律文書等。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包括原告起訴、被告提出答辯或反訴、證人出庭作證等。

應當注意的是,法院的活動不都是訴訟活動,如合議庭評議案件的活動、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活動均不屬於訴訟活動,而是法院內部的一種活動,因為這些活動是由法院組織法調整的。訴訟關係,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訴訟過程中所形成的訴訟①廣義的民事訴訟包括民事審判程序和民事執行程序;狹義的民事訴訟僅指審判程序,包括訴訟程序和非訟程序。訴訟程序是人民法院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理民事糾紛的程序,它是解決民事糾紛的程序;非訟程序是人民法院審理法律規定的非訟事件的程序,如認定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行為能力人,宣告公民失蹤、宣告公民死亡的程序等,它不是解決民事糾紛的程序;最狹義的民事訴訟則僅指訴訟程序,即人民法院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理民事糾紛的程序,在此意義上,民事訴訟不包括非訟程序和執行程序。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民事訴訟程序,是廣義的民事訴訟程序。

4民事訴訟法簡明教程權利義務關係。訴訟活動與訴訟關係密切相關,表現在:第一,訴訟均是由訴訟活動和訴訟關係兩方麵的內容構成的;第二,訴訟活動能夠產生、變更或消滅訴訟關係,而訴訟關係又通過訴訟活動表現出來。

與解決民事糾紛的其他形式以及行政訴訟、刑事訴訟相比,民事訴訟具有以下特征:(1)訴訟標的的特定性。民事訴訟標的是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關係。非民事權益爭議或未訴諸法院解決的民事權益爭議,不屬於民事訴訟的訴訟標的。

(2)雙方當事人對抗的平等性。由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在實體法和程序法上的地位平等性所決定,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在訴訟對抗上也具有平等性。例如,原告起訴提出訴訟請求與被告應訴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構成平等的對抗。而在行政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就具體行政行為是合法還是違法之爭的對抗,則不屬於訴訟請求與反駁訴訟請求的平等對抗;在刑事訴訟中,有罪與無罪、罪輕與罪重的對抗,也不屬於訴訟請求與反駁訴訟請求的平等對抗。又如,在民事訴訟中,一方提起訴訟,另一方則可提出反訴與之平等對抗。

而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不得向公訴人提出反訴;在行政訴訟中,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被起訴後,也不得向相對人提出反訴。

(3)當事人處分權利的自由性。民事訴訟的當事人,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有依法處分其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的自由。正因如此,民事訴訟形成了特有的訴訟中的和解與調解製度。一方勝訴後,也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不申請強製執行。而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雙方就行政法律關係之爭議,不適用調解方式解決,作為當事人一方的行政機關勝訴後也無權放棄自已的權利;在刑事訴訟中,公訴人與被告也不能進行和解或接受調解。

(4)嚴格的規範性和程序性。一般而言,民事審判和執行均須嚴格按照法律規範和法定程序進行。否則,將導致訴訟行為的瑕疵,甚至無效。

(5)解決糾紛的強製性與最終性。強製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麵:一是被告應訴的強製性。一旦原告起訴被法院立案受理,被告就當應訴,若被告不應訴,法院可缺席判決;二是裁判的強製性。法院作出的判決,當事人必須服從,並應自覺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義務。

若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義務,則另一方當事人可申請法院強製執行。最終性,一方麵是指民事訴訟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最後方式,另一方麵是指法院最終的生效裁判當事人必須服從並履行,否則就會受到法律上的強製執行。

(二)民事訴訟的目的民事訴訟目的,是指立法者基於其客觀需要和對民事訴訟本質屬性及規律的認識,而預先設定的民事訴訟活動的理想目標。民事訴訟的目的影響和決定著民事訴訟基本原則、製度和程序的設計。①目前,我國學者關於民事訴訟目的,主要提出了以下幾種學說:(1)利益保障說。該說認為,民事訴訟製度的目的應該是利益的提出、尋求、確認和實現,即利益保障。所謂利益,包含實體利益和程序利益。按照該說,民事訴訟不僅應依①民事訴訟目的論與訴權論、訴訟標的論、訴訟法律關係論、既判力論共同構成民事訴訟法學的基本理論。

第一章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5照實體法的規定,廓清民事法律關係,確定民事權利狀態,從而貫徹憲法關於保障實體權利的規定,還應依程序法的規定,以追求程序利益為已任,與憲法平行保護訴訟標的外各項基本權利的宗旨相一致。因此,法院在訴訟中運用司法權以保障之利益,由實體利益再融入程序利益,其已不再與訴訟前存在於訴訟外,即糾紛發生時的利益完全相同。法院保障此等利益所適用的法律規範也不隻是確定實體民事權益的實體法律規範,而應是融程序法與實體法於一體的法律規範體係。

(2)程序保障說。該說認為,民事訴訟的目的應該是程序保障。因此,應將民事訴訟目的與功能區分開來,這是因為現代民事訴訟製度的一切功能都隻有在程序的運作中才能得以發揮,其一切價值追求也隻有在程序的不斷完善中才能得以實現,所以,隻有“程序保障”,才能作為指導民事訴訟製度設計的核心理念。

(3)糾紛解決說。該說認為,解決糾紛是民事訴訟的目的。從民事糾紛的解決與民事訴訟的機能來看,民事訴訟製度與其他製度的糾紛解決機能和目的是相同的,不同之處在於機能的運用方式和目的的實現上。民事訴訟具有國家強製性,並因此成為各種糾紛解決方式中具有終局性的一種。

(4)多元說或多層次說。該說認為,民事訴訟目的具有多重性和層次性。多重性是由民事訴訟程序的主體多元性的特征決定的;層次性是社會價值取向的多元化決定的。

民事訴訟目的是國家確立民事訴訟製度,製定和實施民事訴訟法的多層次的綜合性目的。

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其訴訟活動的目的應與國家設立民事訴訟製度的目的相一致。

而在解決糾紛、保護民事權益方麵則要與當事人的訴訟目的相一致。惟有如此,在民事訴訟中法院的審判行為與當事人的訴訟行為才可能具有同向性,才可能相互作用,共同推進民事訴訟的運行和發展。基於此,該說把我國民事訴訟的目的分為以下三個層次:一是實現權利保障,二是解決民事糾紛,三是維護社會秩序。

上述各種學說均未取得通說地位,因此,對於民事訴訟目的論的研究,還需進一步展開。

(三)民事訴訟的程序價值民事訴訟程序價值,是指社會主體與民事訴訟製度之間的需要與滿足需要的特殊的效應關係。民事訴訟的程序價值是多元的,如自由、公正、和平、安全、效率、效益、秩序等,其中,最基本的是公正和效率。

1公正公正是指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與程序權利義務的合理分配關係。民事訴訟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個方麵的內容。

實體公正又稱為結果公正或裁判公正,是指民事訴訟的裁判結果應符合民事實體法的要求。實體公正對法院裁判的要求:首先,應當以事實為根據。此所謂事實,指客觀真實的事實,即案件的事實真相。在無法查明事實真相時,應當依據“法律事實”,即通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環節而被法院認定的有證據支持的事實,做出裁判。“法律事實”應盡量與客觀事實相一致;其次,應當正確適用法律。法官在裁判案件時,應當正確適用民事實體法,而不能故意或因能力不足水平低下而找錯法律、用錯法律。為此,就需要提高法6民事訴訟法簡明教程官的找法、用法能力。

程序公正,是指當事人在程序上應受到平等的對待和充分的保障。程序公正的功能主要是:有助於限製法官的恣意行為,實現結果公正。要做到程序公正,需遵循以下原則:一是裁判者中立原則。即裁判者與爭議標的須無利益關聯,在訴訟中須站在中立立場,不偏不倚。二是程序平等原則。即原、被告雙方的訴訟地位完全平等,法院保障原、被告雙方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三是程序參與原則。即法院應尊重當事人的程序主體地位,當事人必須有參與程序的機會,特別是影響裁判結果的重要活動。四是程序自治原則。即程序在產生裁判結果方麵具有“決定性”作用,法官在裁判案件時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幹擾,他隻服從法律,按照在庭審中經質證的證據作出判決;法官不能先定後審,使庭審走過場;任何未參加庭審的人員不能對案件的判決施加影響,更不能直接作出判決。五是程序公開原則。即整個司法程序都應當向當事人、向社會公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六是程序維護原則。即訴訟行為一旦生效,要盡量維持其效力,不能輕易否定其效力。上述原則,也是判斷程序公正的標準。

2效率效率是指民事訴訟進行的快慢程度,解決糾紛數量的多少,以及訴訟過程中人們對各種資源的利用和節省程度。效率價值強調的是要盡可能地快解決糾紛、多解決糾紛,同時盡可能地節省和充分利用各種訴訟資源。

效率與效益不完全相同。效益,是指民事訴訟投入(成本)與產出(收益)之間的函數關係。效益價值強調的是要用盡量少的訴訟投入(成本),取得盡量大的訴訟產出(收益)。效率與效益的區別主要在於效率所要表達和追求的是“快”,而效益所要表達和追求的是“好”。

之所以要強調民事訴訟的效率價值,一方麵是因為我國的司法資源十分有限、明顯稀缺;另一方麵是因為它能使司法公正得到盡快地實現。《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共同訴訟、訴訟期限等規定,體現了對效率價值的追求。而實現訴訟效率的具體措施還應包括更新訴訟觀念,精簡司法機構和人員,保障和推進司法獨立,改善司法管理製度,提高司法人員的素質和司法活動的專業化水平,簡化訴訟程序並更多地適用簡易程序,以及健全訴訟期限製度,等等。

應當指出的是,公正與效率之間既存在著一致性,也存在矛盾衝突。但由於公正是法律和訴訟的最高價值,因此當二者發生矛盾時,應堅持“公正優先,兼顧效率”的原則。

(四)民事訴訟模式民事訴訟模式,是指民事訴訟製度和程序運行所形成的結構中各種基本要素及其關係的抽象形式。當今世界上主要有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兩種民事訴訟模式。

1當事人主義當事人主義,是指在民事訴訟中,訴訟請求的確定、訴訟資料的收集、訴訟證據的收集和證明,均主要由當事人負責,當事人甚至對法律的適用都有選擇的權利,法官則處於對當事人的爭執和主張不作幹預的順應性地位。當事人主義不僅是英美法係國家民事訴訟的基本模式,也是法、德、日等大陸法係國家所采納的民事訴訟模式。上述國家確立當事第一章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7人主義訴訟模式的原因,一方麵是受自由主義訴訟觀的影響,另一方麵是受私法自治原則和市場經濟的影響,後者還是其深層次的原因。

2職權主義職權主義,是指法院在訴訟程序中擁有主導權,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以及訴訟資料、證據的收集等權能均由法院擔當。我國學者一般認為,前蘇聯和東歐國家的民事訴訟模式屬於職權主義,其典型代表是1895年製定的《奧地利民事訴訟法》。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的形成原因,一方麵是為了增強法院的職權以克服當事人主義模式下的審判遲延、程序複雜以及費用增加等消極麵,另一方麵是為了適應工業化、城市化和大規模化糾紛解決的需要。

上述兩種訴訟模式各有其長短優劣,我國在借鑒時應揚長避短,從我國的實際出發,明確當事人與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的權能劃分,並找到二者權能發揮的最佳結合點,切實形成有效的糾紛解決機製。

二、替代訴訟的糾紛解決機製———ADR(一)ADR的概念與基本特點ADR這一概念源於美國,是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的簡稱,其本意是指民間解決糾紛的方法,現已引申為對世界各國普遍存在的民事訴訟以外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製的總稱,其準確含義是指替代法院審判的糾紛解決機製,包括仲裁、調解等。ADR有兩個基本特點:一是替代性。即替代訴訟,實際指替代法院的審判;二是可選擇性。ADR通常由當事人選擇適用,而不是強製當事人使用。

(二)外國ADR及其對我國的啟示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訴訟一直被視為解決糾紛的最有效的方式。然而,二十世紀六十年代以來,世界各國的訴訟製度普遍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危機之中,出現了“訴訟爆炸”、訴訟遲延、成本巨大、弱勢群體利益無法保障等一係列問題。為解決這些問題,各國都進行了民事司法改革,其要點包括:①加強法院或法官對訴訟的職權管理;②簡化訴訟程序,構建小額訴訟程序或設立小額法院;③重視訴訟中的和解與加強法院調解職能;④建立各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機製,以減輕和分擔法院的壓力,為當事人提供更多的選擇。

例如,美國國會1998年製定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法》。現將美、英、日三國ADR發展的簡況介紹如下:1美國的ADR美國是當代ADR最積極的推動者。美國由於訴訟費用昂貴和訴訟遲延,實際上很大一部分糾紛都是以和解的方式解決的。美國的ADR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附設在法院的ADR。上世紀末,美國一些州在法院內附設仲裁和調停等第三人解決糾紛的製度,把ADR作為訴訟程序中的一環,這種ADR叫附設在法院的ADR或司法ADR。美國司法ADR的種類最為豐富,其他國家的ADR大多是引進和借鑒美國8民事訴訟法簡明教程的。除了附設在法院的ADR之外,美國民事訴訟中的和解程序,也是促進當事人以非判決方式解決糾紛的重要手段,其中,和解會議是在法官主持下促進當事人和解的一種形式。和解會議一般在法官辦公室舉行,主持和解的法官通常不是該案的主審法官,有時法院設立專門調解法官主持和解會議,或由聘請的退休法官或律師主持。這些程序與各種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相互結合,使得在美國隻有不到5%的起訴案件真正達到審判程序,以至於從量上而言,以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反而成了“正常情況”。

另一類是民間的ADR。美國民間ADR主要有仲裁和調停兩種。仲裁是雙方當事人以仲裁協議委托美國全國性的民間仲裁組織———美國仲裁協會解決糾紛的民間ADR;調停是指由富有經驗的第三人居中說和、協助當事人達成和解,從而解決糾紛。美國95%的人身傷害案件是通過調停解決的。除仲裁和調停外,美國的民間ADR還有多種形式,例如退休法官收取一定費用後審理當事人糾紛並作出裁決,等等。

2英國的ADR英國的ADR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全國律師ADR網絡。它是處理商事糾紛的最早和最重要的機構,創建於1989年,受理保險公司、會計師以及產業界委托處理的糾紛,擁有上百名從全國各大優秀律師事務所招聘來的、受過專門培訓的調解人或律師,作為專業的調解人。該機構還與國際性的ADR組織保持合作關係,在解決海事、破產、消費者保護和勞動爭議等多方麵相互協作,進行調解、小型審判等。該機構的調解是由當事人自願參加的、無拘束力的糾紛解決方式,不妨礙當事人行使訴權,主要是借助中立第三人的幫助解決糾紛。

另一類是糾紛解決中心。它是1990年11月建立的民間性糾紛解決機構,是由財團和專家支持的非營利性團體,目的在於推進和獎勵ADR的利用。糾紛解決中心致力於為商界的合同糾紛提供一種靈活和低廉的糾紛解決方式。較之於法院的判決,它能夠提供經過深思熟慮的創造性解決辦法。其主要活動範圍是建築、保險和信息技術領域。該中心強調私法自治,其糾紛解決過程完全是民間的,未經當事人合意,不得發表有關糾紛的一切信息,在為當事人提供調解與和解服務時,該中心作為中立者為雙方保密。其主要程序是調解,采用非對抗形式,目的在於盡可能以當事人的自治解決糾紛。英國法院的和解率非常高,約有80%~90%的民事案件在法院是以和解結案的。這主要是當事人基於對風險和成本方麵的考慮而作出的選擇。法院在促進和解方麵的態度也是十分積極的。

3日本的ADR調停和仲裁是日本替代性糾紛解決程序的代表。日本的調停製度和我國的調解製度一樣,都屬於傳統型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在日本具有悠久的曆史,主要有民事和家事兩大調停製度,其性質屬於法院附設的調解製度。由於調停程序簡便、經濟、不公開、不傷和氣,因而在日本的利用率很高。現在,涉及環境、產品責任等領域的新型非訴訟糾紛解決機製也在發揮著積極的作用,尤其是交通事故處理機製,更是一種高效和富有人情味的糾紛處理方式。

上述國家的ADR具有以下相同或類似特征:第一章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9一是意思自治。ADR的首要特征是當事人有權通過自願協議的方式自由地處理爭議。當然,自由的程度因不同的ADR而有所區別。

二是靈活性。意思自治的結果是當事人可以自由地設計他們認為合適的程序,這種靈活性甚至可以延伸到糾紛解決的結果方麵。

三是以和解為目標。盡管不同的ADR有不同的談判結構,但經過談判達成和解是ADR的基本目標,無論達成的協議有約束力還是沒有約束力。

四是以利益為中心。與民事訴訟以當事人的權利為導向不同,ADR主要以當事人的利益作為糾紛解決的焦點,因為利益而非權利才是當事人最終之利害所在。

五是運用管理技巧。ADR試圖把法律爭議轉化為商業問題,援用某些管理技巧以達到“雙贏”的結果。與律師相比,公司高層主管更了解本公司的商業利益以及公司未來戰略,因此他們往往能夠更快、更富有創造性、更富有遠見地與對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有時還可以把商業糾紛變成一次新的商業交易。

六是降低交易成本。盡管涉及的糾紛、當事人、所選擇的程序以及第三人介入的效果各有不同,但ADR具有節約時間與成本的優勢卻毋庸置疑。所謂成本,不僅包括當事人在運用ADR程序過程中支付的直接成本,也包括糾紛過程所派生的間接成本,如業務中斷、當事人間關係的破壞以及未來商業機會的喪失,等等。

上述國家的ADR對我國具有以下啟示意義:第一,要大力推進我國司法ADR的發展。我國司法ADR主要表現為法院調解。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將法院調解推向了一個新階段。近年來,法院調解也得到了更多的強調和利用。但是,各級各地法院在對法院調解的認識和利用上仍存在著較大的分歧和不平衡性,因此,大力推進司法ADR的建設和發展,仍是我國司法改革的重要課題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