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0>�L�要不要交出“權利”

無論是在父母身邊,還是在學校老師那裏,孩子們都會有一種感覺,那就是自己的權利是有邊界的。有些食物不可以多吃,有些玩具不能想要就有,要遵守課堂紀律,完成學習任務。不能隨心所欲的那個領域,便是父母、老師給自己劃定的權利邊界,超出權利邊界的事情是不可以自由去做的,這就意味著孩子們需要交出原本屬於自己的一部分權利(自由)。原本,他們可以一日三餐不斷地食用巧克力和糖塊,可以早上想睡到什麼時候就睡到什麼時候,可以在課堂上說話,隨心所欲地和同學爭吵衝突……但大多數孩子明白,父母和老師給這些事情設置邊界以後,他們可以藉此得到更多的好處,所以他們通常都會主動放棄權利邊界之外的自由(權利),讓父母和老師去安排原本屬於自己自由選擇的事務。也就是說,孩子們把這些原本可以按照自己意願去做的自由(權利),交給了自己的父母和老師。交出這些權利的目的,是為了得到更多的利益——為了還能吃到巧克力和糖果,為了學到知識,拿到好成績,他們必須交出這部分權利。

但有一些孩子不願意交出這些權利,他們會始終保護自己的自由,不斷地同外部壓力爭鬥:和父母爭吵,和老師對抗,和同學們發生衝突。他們認為這些都是他們可以自由去做的事情,在他們眼中沒有什麼是不可以去做的。在他們看來,人的生命原本就應該是這樣——自由自在,無拘無束。在成人世界裏,大多數人也都讚同這一觀點,人的本性就是崇尚自由。每個人對每個人的戰爭,不是沒有可能性,如果每個人都不願交出自己的權利,戰爭就會一觸即發。不同於人的嬰孩時代,即便是一個學生,一個很小的學生,如果他(她)不願交出與生俱來的權利,就可能會有很強的破壞力和殺傷力(放火、投毒、傷害、殺害……),從而給人類社會帶來災難。在人們的學生時代,上述問題就已經顯露。願意交出權利的學生,通常比較容易管理;不願交出權利的學生,家長和老師費盡心思去教化,卻往往無濟於事。

因為如前所述,人的權利與生俱來。從生命的角度來看,一個人的自由(權利)有著先天的正當性。

“叛逆”

一些拒不交出權利、拒不服從家長和老師管教的孩子,通常被人們認為是“叛逆”的。大多數人都覺得聽父母的話,服從老師的教導,對孩子們來說,是正確而自然的事情。

但人類崇尚自由的本性,決定了包括嬰孩啼哭在內的所有自由(權利),都具有“先天的”正當性。因為這些自由(權利)都是為了滿足人的需求,有些是為了生理需求,有些則為了心理和精神的需求。從這個角度去看,為了嬰孩的自由啼哭,為了滿足人類所有的生理和心理需求,為了滿足源自人類自然屬性(人性)的所有需求,不應該給人類的自由(權利)套上任何枷鎖,人類所有的自由都會因為滿足了人性而具有一定的正當性。也可以這樣說,拒不交出權利,拒不服從管教的孩子們身上的那種“叛逆”,反而更好地保留了人類渴望生命、崇尚自由、追求權利的最原始特性。不是這些孩子叛逆、不聽話,而是他們不明白為什麼要交出原本屬於自己的自由(權利),他們身上仍然保留著人類對自由的原始需求,就像嬰孩一樣,他們想要自由地“啼哭”。他們表現出的“叛逆”,反倒是一種生命的熱情,一種不願屈服妥協的精神。因此,這些孩子們的“叛逆”,從滿足人性的角度來看,是近似正常而有理由去做的,並且他們的“叛逆”也展示了人性真實的一麵。

“叛逆”的孩子在大多數人的眼中,通常被認為是不懂事的。在家裏不聽父母的話,一味索取,不知感恩回報;在學校目無師長,肆意違反紀律,經常和同學發生矛盾衝突,不知忍讓和謙卑,暴力、酗酒等行為往往會一樣一樣地在他們身上出現。教室根本不是他們能長久待下去的地方,老師的說教也不是他們能夠長時間忍受的事情。於是,戶外街頭、網吧、酒吧這些可以讓他們覺得“自由”的地方,就成了他們的常去之處。在這些地方,他們又會遇到比他們更“叛逆”的青年,他們將學會如何讓自己更加強悍,不被別人欺負,拳頭和暴力慢慢成為他們繼續生活的有力武器。

爸爸媽媽已經拿他們沒有辦法,除了擔心他們的人身安危之外,其他的什麼也做不了,父母們無法改變叛逆的孩子身上的特質和性格。學校和老師們在對這些“叛逆”的少年施加管教之後,往往也收效甚微。通常是一次嚴重的衝突或錯誤之後,學校會開除這名“叛逆”的學生,讓他們早早地走向社會。繼續讓“叛逆”的他們留在校園,隻會破壞校園的秩序,讓更多的學生變得“叛逆”。因為這些孩子們身上折射出的是人類崇尚自由的本性,對每一個人,特別是未成年人來說,具有極大的誘惑力。可以自由地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這是人類權利的本質屬性,先不管這份權利會帶來什麼樣的後果,沒有人會願意自己的權利受到外在的約束和捆綁。多數學生選擇主動交出權利,是因為他們覺得這樣會給自己的將來帶來更大利益。一旦他們發現,像“叛逆”的孩子那樣拒不交出權利會更加自由,他們就會爭相效仿,不再主動遵守學校規章和家庭規矩,讓老師和家長頭疼。因此,讓“叛逆”的少年遠離聽話的少年,是學校的通常做法。

但正如上麵所述,由於“叛逆”的孩子們絲毫不隱瞞自己的欲望和要求,從人性角度來看,會顯得更真實,不虛偽。他們的想法和做法,是絕大多數孩子們想做卻被迫或主動選擇放棄的東西。一旦“叛逆”的少年做成這些事情,滿足了自己的願望,“叛逆”少年就會變成同齡人眼中的“英雄”或無人敢惹的“學校霸王”。

不會屈服卻會“變形”的“叛逆者”

在我國有一檔收視率很高的紀實類節目,叫做“變形計”。大致內容是,城市裏的“叛逆”少年從養尊處優的城市環境來到偏遠貧窮、生存條件艱苦的農村地區生活,在農村新“爸媽”的引導教育下,經曆一段“苦日子”,從而洗心革麵,重新做人。基本上,每期節目都會有一個或幾個“叛逆”少年被“變形”為懂事感恩、知道體諒關愛大人的好孩子。

起初,在教育管理方麵,這些孩子們都已經被城市裏的家長和老師所放棄,家長和老師對他們的性格、言行、處世態度的教育管理幾乎絕望,已經沒有辦法通過說教使他們明白學習、生活和做人的道理。唯有父母因為親情,仍然希望能用什麼辦法,可以讓這些問題少年的未來出現轉機。於是這檔節目出現後,便很受這些家長們的信賴,他們很願意讓自己“叛逆”的孩子通過改變生活環境的方式改變自我。“變形”前他們是學校的“霸王”、家裏的“皇帝”,到哪兒都是肆無忌憚、為所欲為。沒錢了就張口向父母要,不給就發脾氣,摔東西,然後賭氣出門,泡酒吧、網吧或是舞廳,喝酒然後打架,最後不得不讓父母從警察局把他們領回家。在學校,稍有不順輕則大喊大叫、破口大罵,重則拳腳相加,毫不留情。不管是老師還是同學,在他們麵前,一律要以他們為中心。什麼規章製度、尊師敬友,在他們那裏都是浮雲,誰惹他們,他們就會傷害誰。那時的他們,“永不屈服”。

在這些孩子們看來,沒有任何理由可以讓他們交出自己身上的權利——一種類似於嬰孩啼哭、所有人類都能體會的、可以按照自己意願去做的自由。先不管會給別人帶來什麼,至少從人性的角度來看,捍衛並追求自由,在人類社會具有先天的正當性。

到了生存艱難的農村環境以後,一開始他們仍然是我行我素,藐視周圍所有的約束和管理以及新“爸媽”的苦口婆心,隨意破壞課堂紀律,與同學衝突,頂撞老師,甚至破壞財物,發泄不滿。但慢慢地他們發現,在極其艱苦的生存條件下,他們仍然得到了比身邊人多得多的寬容和關愛,他們開始有了被觸動的感覺——在某些時間和場合,他們的淚水會從眼中流下來。他們逐漸意識到自己以往的言行是可恨的,開始明白自己過往的言行給別人帶來的傷害是多麼的沉重。他們看到了,因為自己的任性、魯莽,要讓樸實善良、從不惹事的農村“爸媽”花掉一年的積蓄,去給人家道歉,賠償損失;他們看到,為了生活,農村“爸媽”有病舍不得花錢去醫治,要忍著病痛下地幹活……這些都讓他們開始“變形”,而“變形”的實質過程,就是“叛逆”的少年開始交出權利,不再為所欲為的過程。交出權利(自由)的“叛逆者”,也真的很快就變成了懂事感恩的好孩子。

“叛逆者”交出“權利”

究竟是什麼原因讓“永不屈服”的“叛逆”少年主動交出自己的權利,從而變得聽話懂事呢?是有更強大的力量讓他們覺得恐懼嗎?顯然不是,這些叛逆少年身上的能量足以對抗任何試圖讓他們屈服的外在力量。拳頭棍棒和暴力威脅不會讓他們恐懼,反倒讓他們變得更加凶猛。人類追逐自由的天性,使得“叛逆”少年會用更加猛烈的反抗來捍衛自己的自由,同時他們的行為也彰顯了人類生命固有且十分強大的內在力量。從生命的角度來看,“叛逆者”的反抗具有先天的正當性。事實證明,為了自由,他們的表現也常常不計後果,不可阻擋。

那在什麼時候,這些“叛逆”少年才會收斂甚至交出權利呢?既然外在的強製性力量無法使他們屈服,那他們是不是就永遠不會放棄自己的權利,一味地追求自由繼而隨心所欲呢?通過那檔真實的“變形”節目,可以得出結論:如果這些“叛逆”的少年足夠自由,自由到他們可以傷害無辜,讓別人痛苦難過,但被他們傷害的人卻還在寬容、關愛著他們,這時的他們內心就會有觸動。他們開始改變自己的認知和觀念,他們原本以為人與人之間就是爭鬥的關係,人活著就要像嬰孩一樣,一味地滿足自己才能存活。當他們看到人類世界的善良時,人類的理性讓他們意識到自己的嚴重缺陷,而這種缺陷是某種情形下人人都有的,這也是他們用凶狠的手段對付他人而不覺可恥的原因。可他們一旦發現能夠克服這種缺陷的人,他們會覺得這樣的人是可敬的,這些人做到了大多數人(包括叛逆者自己)都做不到的事情——能夠克服人性中的不足,彰顯人性的善良(忍耐寬容、關愛和不傷害)。應該說,是比他們擁有更大能量的人們身上所表現出的善良,讓“叛逆”少年發生了變化。經曆了善良的少年,開始去克服自私任性的欲望要求。為了減弱人類理性的恥辱感給自己帶來的痛苦,第一步他們要做的通常都是交出自己的權利(自由),不再為所欲為。他們要自己“變形”,並用這種方式來懺悔,以換取慰藉和滿足。

“好孩子”

不管是一直懂事聽話的好孩子,還是交出權利“變形”成功的“叛逆者”,在他們身上都顯現出一種共同的特質,那就是這些孩子們明白了克己自律的重要性。他們不再放縱自己的欲望要求,讓為所欲為的“權利膨脹”狀態(無節製追求自由的狀態)變為謹慎、不輕易傷害別人、努力自律的狀態。他們意識到隻有把自己的能量放在克服內在的人性缺陷方麵,才能取得別人的認可和讚同。作業很多,可以不寫嗎?不行。好孩子知道,必須懂得忍耐和刻苦,才能完成作業,能否完成作業就代表著這個學生是否稱職和優秀。在這個過程中,孩子們必須放棄自己的權利,想要舒適、睡懶覺不去學校的本能和欲望,都要被克服掉。換句話說,這些人人生而有之的權利(自由),在這個時候必須被放棄。因為隻有放棄了這些權利,孩子們才能完成父母和老師給他們設定的目標任務,而這些目標任務將會成為孩子們未來在社會上立足的基礎和條件。

聽話懂事的好孩子們是堅強的,因為這些孩子們很早就明白用放棄自由去換取進步的道理。他們很早就開始練習,通過克服人性的缺陷來清除自己前行時的障礙。盡管他們不敢輕易放縱自己,從追求自由、張揚人性的角度看,他們似乎有些“懦弱”,因為他們主動放棄了原本屬於自己的自由和權利。但這樣的“懦弱”,卻是人類社會所必需的。如果大家都不放棄合乎本性卻不符合理性的那部分自由(權利),這個世界就會成為《利維坦》中所描述的那樣,人與人之間的衝突和爭鬥會因人類欲望的無限擴張而變得不可想象。從人類社會秩序需要維護的角度看,從小練習放棄權利的孩子們是堅強善良的。他們克服困難舍棄自由(權利),為的是不影響傷害別人,不破壞身邊的規則秩序。與此同時,他們也會通過舍棄自由和克己忍耐,去掌握豐富的人類生存發展所需要的知識技能,讓自己逐漸變得“強大”,一種不是來自本能,卻理性、講規則、對他人和社會都有益處的“強大”。

“叛逆少年”

孩子們本身以及他們所處的環境,無所謂好壞,正如成人和他們的世界一樣,適者生存。聽從父母、老師的教導,不淘氣頑皮,努力學習的孩子們,通常會從家庭和老師那裏得到很多東西,有玩具和美食,也有來自老師的肯定鼓勵和學校的榮譽。這些孩子們,對如何放棄自由(權利),在少年階段已有較深的體會,很早就熟悉了如何用較小部分的自由去換取更大的收獲。

如果有些孩子,天生就十分倔強、膽量大、無所畏懼,那麼這樣的孩子,大多不會很好地聽從父母和老師的話。他們隻相信自己的感覺和認知,棍棒和體罰對他們不太有效,他們不會屈服於外在的強迫性力量。慢慢地,在家不聽話,在學校不學習、不遵守紀律,就成為他們的特征。不是因為他們故意要這樣,而是在他們的心裏始終會有這樣的認知和觀念——“我為什麼要那樣,我覺得我應該這樣”。再往後發展,他們開始從不聽話的孩子變為秩序規則的破壞者:和父母老師頂嘴,與同學暴力衝突,嚴重違反學校紀律……因為他們的內心仍在堅持一個念頭——“我就是要自由,所有一切束縛自己的東西都是不對的”。為了衝破他們眼中的約束和禁錮,他們會勇敢地選擇打破禁錮,掙脫束縛。諸如父母要求、學校紀律、文明禮儀等,都算得上他們眼中的約束和禁錮,他們不惜背上“壞孩子”的名聲,也要去實現“捍衛自由”的目標。雖然這樣的做法通常不會被世俗社會認可和肯定,但從人類權利的本質屬性(可以按照自己意願去做的自由)——自由這個角度來講,這些“勇敢的壞孩子”是最能代表人類本來麵目的。他們身上所表現出來的言行特征、動機目標,正是所有人內心深處都曾反複思慮、渴慕得到的東西。

無論“好壞”都能成為棟梁之材

“好孩子”身上的堅強善良,“壞孩子”身上的勇敢自信,都是人類社會所必需的。懂事的孩子們,很小就開始學習如何自律,放棄自己的不合理欲望和要求,努力學習知識技能,用較小的自由(權利)換取更大的利益收獲。雖顯得不太懂事,但卻誠實勇敢,不願放棄自由的孩子們,盡管在成長過程中一路磕絆和跌撞,但他們的生命卻因此更加真實。他們用不服從和反抗,展現出生命的力量。他們所彰顯出的追逐自由和捍衛權利的精神,是所有人類共同向往的,也是人們能夠感知幸福的前提和條件。

人類的家園,需要智慧來設計、規劃和建設,而這些事情需要很多專業型的人才才能滿足。勇敢而難以馴服的“壞孩子”,這時顯然不具備任何優勢,因為他們的本性決定了他們無法獲取機會去掌握這類知識技能。一個人的學習、理解和記憶是必須要放棄部分自由(權利)才能實現的,即需要選擇放棄安逸舒適的權利。而從小聽話懂事的孩子們,一點一點地努力積累知識,很早就學會了放棄較小的自由去換取更有意義的東西。他們會用一點一滴、日積月累所學到的知識和實踐活動,去換取各種各樣人類社會所需要的技能和經驗。他們會成為工程師、醫生、律師、企業家、推銷員,等等,來為人類的家園貢獻自己的聰明才智,讓人類居住的這個星球更加和諧美麗。他們通過放棄自由而換取的知識技能,在滿足了人類社會的需求、轉化為人們認可的價值時,也就成為人類社會的棟梁之材。

“好孩子”能成為棟梁之材,那些勇敢自信始終不肯放棄自由(權利)、未能學會知識技能的“壞孩子”們該怎麼辦呢?他們可以憑借自己的本性和能力得到同胞們的認可,進而為人類社會創造價值嗎?這些叛逆的孩子們代表了人類真實的一麵,他們所表現出的麵目是未經雕琢的,是原始而簡單的。隻不過因為太真實,顯露出了人性的本來麵目,缺少了理性的成分。但他們捍衛權利的精神和追逐自由的勇氣,的確是人類社會所必需的。在同胞們遇到外敵入侵時,在人類社會的基本秩序遭到破壞時,那些心甘情願為了人類社會而交出權利的“叛逆者”們,就會勇敢地擔當起保護同胞、捍衛人類社會秩序的重任。這時,他們一樣滿足了人類社會的迫切需要,他們的價值也因此得以實現,曾經的“壞孩子”就會成為棟梁之材,成為不折不扣的英雄。

孩子們身上的品質

不管是聽話懂事的“好孩子”,還是我行我素、唯我獨尊的“壞孩子”,在他們身上都能折射出人類所具有的優良品質。

人類的先天特征——滿足欲望才能快樂使得每個人在生命的延續過程中,會出現很多具有正當性(滿足欲望追逐快樂),卻不合理(侵犯他人自由權利)的情形。比如,在一個隻有一個水源但有很多人需要使用的地方,那麼出於生存需要,誰可以飲用,誰不可以飲用呢?從生命的角度來講,凡是需要飲用的都可以飲用,由於飲水出現的人際衝突,無論哪一方都具有正當性。因為水不是人類所造之物。為了延續生命,尋找水源是人的權利。並且每個人取水的權利是平等的,這裏的平等就是每個人都可以得到個體生命所需之水以及合理的儲備(由眾人製定的規則來確定)。如果一個人占用了過多的水資源而破壞了取水的規則和公平,那麼這個人的行為就不合乎理性了。

孩子們從小慢慢明白接受上述類似的道理之後,在對待所有的資源和矛盾衝突時,就開始有意識地自覺約束並調整自己的欲望和訴求。他們知道滿足欲望可以讓自己快樂,但他們也在日常生活的過程中逐漸意識到放縱自己的欲望是不合理的——當自己的言行影響甚至傷害到他人的利益(自由權利)時,可能招致很激烈的反抗和攻擊。因此,人類在很小的時候就學會了收斂,放棄不合理的權利(自由)。越是聽話懂事的孩子,放棄的權利就越多,這些孩子因為不願影響傷害別人的利益,而選擇壓抑自己的欲望要求,這是一種很可貴的品質。這樣的孩子長大之後基本上都會依托自己掌握的知識技能,而成為人類社會的有力建設者。

同樣地,還有一種優良的品質在另外一群孩子的身上得到體現。這些孩子對權利(自由)的捍衛追逐,有著堅定的信念和無所畏懼的精神。不過,由於他們不願放棄自己的權利,不願順從父母老師,在滿足自己的欲望時更會毫不顧及他人的利益,因此其言行通常很不合理。他們在父母、老師的眼中,算不上好孩子,隻能是不聽話的孩子,甚至是“壞孩子”。但他們身上那種捍衛權利、追逐自由的天性,卻是人類在求生、抵抗外侵等危急時刻所必需的優良品質。

融入社會長大成人

在現代文明(文明象征著社會成員之間和諧的秩序)社會,絕大部分的孩子都要經曆學校教育和馴化的過程,這個過程也是父母老師以及社會教導孩子們如何理性地放棄權利(自由),與周圍的人們和諧相處,學會遵守規則的過程。為了維係人類社會的基本秩序,這個過程顯得十分必要。並且在這個過程中,孩子們還可以學到必要的知識技能,這些知識技能是他們以後謀生、創造價值所必需的前提條件。絕大多數的孩子在接受教育的過程結束之後,都會以某種方式融入社會。不過,無論人類社會的經濟水平和文明程度如何,總會有一些孩子由於這樣那樣的原因,沒有辦法接受學校的教育,而在人生的某個階段直接融入社會。

融入社會之後,他們開始慢慢地獨立謀生,當年齡達到社會認同的時候,他們便是一個真正的成年人了,也會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社會成員。在現代文明社會,孩子們長大成人後,他們身上的權利(自由)也會有另外一個名字——公民權利,或說是作為一個社會成員所應享有的權利(自由)。

公民權利不同於人們最初的權利,就是類似嬰孩啼哭一樣的權利,也不同於人性被嚴重禁錮的社會發展時期人類所能擁有的權利。公民權利是在人類社會相對文明、人們的權利(自由)意識普遍舒張的環境條件下逐漸形成的。古希臘曾有過“公民”的稱謂,但那時的“公民”享有的權利,和下麵所要講述的公民權利相差較多。

這裏的公民權利,是人類社會成員互相博弈的結果;是人們妥協和放棄權利之後共同達成的社會契約所承認和保護的理性權利(適當的自由);是被“雕琢”之後,不會影響破壞社會正常秩序,不會侵害他人正當利益的人類權利(自由)。每一個長大成人、融入社會的成員,都應當完全充分地享有這些基本的人類權利(自由)。

正當且理性的公民權利

公民和普通意義上的人的最大區別在於:公民具有很強烈的社會性,這種身份標誌著一個人是某個人類群體的成員。他(她)和同一群體之內的其他成員就如何行使自己的原始權利(類似嬰孩的啼哭——一種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去做,滿足自我,追求快樂的自由)達成了一種契約,這個契約約束所有的群體成員放棄不合理的權利要求,隻留下對自己和其他成員都有益處的基本權利。這個契約也通常都會明確地以強製力(公權力)的方式保護大家的基本權利。

這樣的契約有多種類型和表現方式,但無論何種類型方式,有一點是相同的——都是為了明確人們權利的邊界。君主製契約會明確君主的權利,貴族製契約會保護貴族的權利,民主製契約會規定人民的權利,但隻有近似於人人平等的權利界定,才能稱得上是公民權利。公民不以身份來決定擁有權利的多少,隻要你是這個群體的成員,就擁有和他人一樣的權利,也應該和他人一樣放棄不合理的原始權利。按照這樣的公民製契約所組成的人類社會群體,可以稱為公民社會——從權利(自由)的角度來講,這是一種人人平等的人類社會群體。

在人們放棄了部分的原始權利之後,正當且理性的公民權利會有哪些內容呢?生存權是第一個。一個公民社會的成員,必須擁有自由去通過各種手段謀取生存所需,隻是公民社會不允許人們使用違反契約的方法手段來謀生,因為那樣會影響、侵害其他社會成員的利益。大家為了群體的共同利益,用契約的方式約定放棄這樣的權利,並且同意用強製力(公權力)懲罰違反契約的社會成員。如果群體內某些成員,由於一些原因無法獲取生存所需的資源而使生存權受到威脅,那麼公民社會允許這些人用其他方式直接獲取生存所需的資源——接受資助(一種來自他人和群體的無償援助),這也體現了人性中的優秀品質和人類社會的價值追求。除了生存權之外,經濟權利是公民的又一個非常重要的權利。“經濟”是人類社會繁衍生息的前提和條件,隻有存在經濟現象,人類社會才能維係,人類的衣食住行等需求都要靠經濟活動來滿足。就本質過程來看,經濟活動可以歸結為兩個主要步驟:價值的創造和價值的交換,比如農夫耕作、收獲、換取其他產品的過程。簡而言之,公民的經濟權利就是社會成員擁有創造、交換價值,滿足需求的權利(自由)。因著經濟權利的需求,還有相應的受教育權和勞動權的產生,隻有掌握必要知識技能且能勞動的人,才能創造出價值。公民的另一個重要權利,是參與社會管理的權利,或者稱作“政治權利”,也即人們對其所處的群體秩序和運行機製有權利發表觀點和意見,有權利提議變革,甚至是宣布退出契約,收回原始權利。具體可以表現為言論的自由、批評社會管理者的自由、抗議的自由等。但公民社會的政治權利也有明確的邊界,行使這樣的權利同樣不能違反契約,不能肆意侵害其他社會成員的正當利益和社會的正常秩序。

除此之外,公民還有其他的權利,上述幾種權利隻是較為重要的部分。不過,所有的公民權利都具有一個共同的特征,那就是它們都是經過公民製契約調整之後確定下來的人的基本權利,都屬於人類原始權利的衍生物。

“價值”是什麼

“價值”是什麼?對人類而言,這個詞彙無法用於低等生物的世界,隻有人類才能討論價值,對於低等生物無所謂有沒有“價值”。“價值”帶有極強的“主觀性”,也就是可以理解為對於不同的人,“價值”的含義也會不同。但總體上來說,“價值”代表著一種“有用性”,這種有用性可以體現在一個勞動產品上,也可以體現在一個人的言語行為之中;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隻要它們是“有用的”,就會具有“價值”。打個比方,一個想不開的人,要尋短見,另一位閱曆豐富、充滿智慧的長者,對他進行了耐心疏導,這個人便明白了生命可貴的道理,又重新找回了生命的信心和勇氣。對這個曾經要尋短見的人來說,長者的智慧和話語,便是當時最有“價值”的。同樣,對一個又餓又渴的路人來說,美味的飲食才是最有“價值”的。

價值不一定全部從勞動中來,不是隻要有勞動,就會有價值和創造的。勞動時間越長價值就越高的說法,是值得商榷的。19世紀,海洛因(Heroin)被提煉合成出來,並作為藥物用來抑製緩解人類疾病的某些症狀。但後來人們發現,使用這種“藥物”的病人出現了極其嚴重的依賴成癮問題,於是意識到海洛因對人類具有巨大的危害,許多國家開始立法禁止製造和銷售這種“藥物”,並將其定義為毒品。這時我們也可以說,海洛因不能用來滿足人類的需求,無論多少劑量和期限都不行。在此前提下,我們來分析明知已被定性為嚴重危害人類的毒品,卻仍在提煉加工、合成銷售海洛因的行為。首先,這樣的行為屬於人類的勞動,需要耗費勞動者的時間和精力。上述結論應該不會有人反對,但這樣的勞動可以創造出價值嗎?或者說,這樣的勞動時間越長,創造出的價值也會越多嗎?恐怕隻是對這些勞動者及其雇主才有價值。他們可以用這種方式賺錢發財,滿足他們對金錢的欲望。人類社會的絕大多數成員,都不認為這樣的勞動可以創造價值。因為這樣的勞動不僅不能滿足人類的需求,反而會給人類帶來嚴重的危害。至於他們的行為滿足了自己和吸食毒品者的需要,則可以解釋成這些人的需求不合理,滿足這樣的需求,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價值。社會成員的需求究竟是合理的還是不合理的,公民社會會通過契約的方式確定下來,即公民們通過放棄不合理的權利(自由)來約束限製不合理的欲望需求,而留下對他人和社會無害的基本權利和合理需求。

因此,在人類社會中,有形的、無形的載體在滿足人類社會成員符合契約要求的需要時,顯現出的“有用性”才是真正的“價值”(有用且合理)。那些沒有滿足人類社會需求或滿足了不合理需求的載體及其特性,不是真正的價值。因為它們不具有“有用性或合理性”,對人類社會群體非但無益反而有害,不應提倡和保護。它們隻能算是沒有作用意義的人類活動過程,或者稱為“無用功”。真正的價值所表現出來的特征,使其非常明顯地區別於“剩餘價值論”中描述的價值。它是以滿足人類社會合理需求為前提和導向的,是能夠體現在各類有形、無形載體之上的“有用性”。這種描述價值的方法,可以稱作“需求價值論”。

人類為什麼要創造價值

人類世界的價值,意味著可以滿足人類社會的合理需求。一個人的衣、食、住、行當中囊括了數不清的各種各樣的需求,隻有需求被創造出的價值適當滿足時,人類才能生存繁衍下去。人類浩瀚的幾千年曆史,就是一部不斷創造價值的曆史,各行各業的沉澱和發展無不是對價值創造過程的一次又一次升華與提煉。從活字印刷術到今天的3D打印,從結繩記事到今天的互聯網自動化……都是圍繞人類社會的需求,由人類自身不斷創造出的價值。他們當中有一樣是脫離了人類社會的需求而孤立存在的嗎?沒有。沒有需求,就沒有價值。但有時不是沒有需求,而是當時的人們沒能立即發現需求。那時的需求可能是潛在的、需要挖掘的,互聯網經濟時代尤其如此。但無論如何,價值都不應脫離人類的需求而孤立存在。

正是因為人類活動創造的價值滿足了人類社會的需求,所以在這個星球幾千年來殘酷演繹的進程中,人類始終未曾滅絕。借著自身的價值創造,人類的衣食住行及其他各種需求才得以滿足,人類才能繁衍生息直至今天。從這個角度來講,人類社會想要前進,就必須創造價值,人類創造價值首先是為了自身的存續和發展,進而發現更高層次的需求和目標,然後更多地創造價值。隻有這樣,我們才能不斷地前行,去實現人類世界的美好願景和終極意義。

另外,人是進化之物,還是受造之物?這個問題的答案也極具價值,因為這關乎人類最根本的生理和心理需求——對幸福的渴慕追求。這個問題的答案,如果能夠得到人們的認同,便會成為人世間最有價值之物。這種價值會讓人們明白如何才能幸福,這種價值需要人類的智慧創造,並且很有意義。因為,它滿足了人類追求幸福的根本需求。

經濟權利的內涵

人們的生存權利較為直觀,也相對容易去解釋和理解。但一個人的經濟權利,卻不是那麼簡單就可以理解得透徹。什麼是經濟?不同的視角會有不同的答案。有解釋成效率的,也有解釋成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過程的。

但就其實質和核心意義來講,人類社會的經濟應該主要是指滿足人類合理需求的價值創造和交換活動。當人類社會合理的需求以某種方式被發現,可以滿足這些需求的相應價值就會很快被創造出來。起初,這些需求可能不能被很好地滿足,但隨著人類創造價值的技術經驗不斷增長,人們創造的價值會越來越多,人類需求被滿足的程度範圍也更加深入廣闊。比如,人類曆史上由於傳播信息的需要,產生了對文字印刷技術的需求,對這種需求的滿足就經曆了從古代的活字印刷到今天電腦排版打印的漫長過程。人類需求被滿足的進程,也是價值不斷被創造出來的過程。雖然滿足的是同一種需求,但滿足的程度卻在不斷加深。在這個過程中,不同層級的價值會出現在不同的人類曆史階段,但無論處於哪一層級,對當時當地的人們都是“有用”的。一種價值被創造出來,一種需求便會被滿足。但問題是,人類社會的需求多不勝數,一個人或一群人的價值創造不可能滿足所有人的需求。於是盡可能多的人參與價值的創造,並且實現價值與價值的交換,就成為人類社會發展的必需模式,而所有這些活動就構成了人類社會的經濟。一位精通活字印刷的宮廷官員,隻靠印刷術是無法耕種莊稼、收獲糧食的。雖然,他會從宮廷得到生活所需,但不能改變的事實是,糧食是由農民耕種得來的。印刷品和糧食所承載的兩種價值,對官員和農民來說,在具體的社會經濟模式下會以某種方式進行交換,並最終使他們的需求都得到滿足。因此,隻有通過價值的創造和交換,人類社會的需求才可能得到滿足,人類才會繁衍生息,社會才能進步。其中人們創造價值和交換價值的自由,就構成了人類的經濟權利。

換句話說,人類的經濟權利就是:一個人可以通過創造價值和交換價值,來滿足自己以及他人合理需求的自由。

人們如何實現經濟權利

對人類社會來說,人們的經濟權利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沒有人從事經濟活動(價值的創造和交換),那麼這個社會就會瀕臨崩潰或滅絕,因為人類的種種需求將不能被滿足。經濟活動的實質內容就是價值的創造和交換,為了人類的繁衍生息,人類必須要不斷地從事以創造和交換價值為內容的經濟活動,才能滿足人類社會出現的各樣需求。因此,從事經濟活動的自由,也必須成為人類的權利,這既是維係人類自身需求的基本前提,也是社會物質生產進步的必備條件。

該如何行使這樣重要的權利呢?首先,應該給人類挖掘自身的合理需求掃清障礙,不能阻礙禁錮人性的正當合理需求。在生產力低下的舊時代,能有充盈的糧倉,是大多數人的迫切需求。隨著生產水平和糧食產量的提高,人們不再把溫飽問題作為首要目標來解決,因為人類這個較低層次的需求已經被很好地滿足了。除了部分地區由於種種原因還未能實現以外,這個星球的大多數居民都不再擔心有一天饑餓會重新來臨。不過,伴隨著糧倉的充盈,人類的精神世界卻慢慢出現了空虛,人們開始追求精神享受,對文學藝術創造產生了越來越強烈的需要。這個時候,文藝工作者的勞動成果所承載的價值,會超過農民種植糧食所代表的價值。同樣都是勞動,在相對均等甚至更短的時間內,為什麼創造出的價值給人們的感覺卻不等量呢?這個問題從根本上來講,是因為它們滿足人類需求的程度不同,一個是迫切且難以滿足的精神藝術需要,另一個卻是普通且容易滿足的基本生理需求。因此當多數人不再在意溫飽需求的時候,後者就顯得相對不那麼重要、不那麼有價值了。挖掘人類的合理需求,是人類經濟活動的第一步,隻有知道了人類真正需要什麼,價值的創造才有目標,經濟活動才會啟動。

在明確人們的需求之後,接下來要做的就是用人類的智慧和勞動去創造出能夠滿足這些需求、承載價值的人類勞動成果,這種勞動成果可以有形,也可以無形。例如,智者那給人指點迷津的話語和觀點,關鍵時刻可以拯救人的性命。這當然是價值,也可以被看作是人類經濟活動的變體。智者發現了所救之人的需求,而後用自己的智慧去滿足他(她),使其重新燃起生活的信心和勇氣,這是一種可以拯救生命的價值創造。並且在這個過程中,用他(她)的智慧拯救了人的性命,智者會收獲相應的回報,贏得同胞的尊重和他人的關注。這樣的過程就是價值的創造和交換過程,人類社會每個成員的價值都要通過能夠滿足他人或社會需求的創造活動而體現出來。

從這個抽象的例子當中還可以看出,人們行使經濟權利的關鍵在於要能夠創造出滿足人類合理需求、承載價值的有形或無形的勞動成果,然後以適當的方式進行交換,從而使不同的人類社會需求都能得到滿足。

剩餘價值在哪裏

價值是能夠滿足人類需求的客體所承載的有用性,那麼這種滿足人類需求的有用性,是如何產生的呢?價值是不是隻能以有形的、看得見的方式被創造出來?無形的、看不到的東西會有價值嗎?為了回答這些問題,我們需要看一個有關價值創造的過程。

“民以食為天”,人類若想繁衍生息,首先要滿足的需求就是對飲食的需求。對於這種需求,農民充當了主要的價值創造者。他們播種、耕耘、收獲糧食,而後通過交換滿足所有的消費者。他們付出的成本和交換糧食所得的財物相比,從形式上看好像不相等,成本較低,收獲較多。有一種經濟理論,將這種現象解釋為剩餘價值的形成過程,認為是看得見的有形勞動創造了所有價值,把勞動者的勞動時間人為地強製劃分為兩部分:一部分創造出成本價值,另一部分創造出剩餘價值。這種理論試圖說明,占有剩餘價值的人是不道德的,是剝削他人價值的不義之人。這種理論在人類曆史上掀起過仇恨財富價值的驚天駭浪,這種仇恨曾經讓許多人傾家蕩產,甚至丟掉性命,給人類社會秩序帶來衝擊。這些話不是危言聳聽,更不是無根之木、無源之水,這樣的結論隻需要深入分析價值的創造和交換過程就可以得出。

還以上麵的事例來分析。農民耕種農作物,不僅需要種子,還需要播種、除草和管理。在這個過程中有些勞動是有形的,有些是無形的,也就是說有些能看得見,有些則看不見。能看到的有形勞動有獲取種子、播種、澆水灌溉、除草等過程,看不到的無形勞動包括了思考如何獲取種子、何時播種、怎樣管理等,並且這些無形勞動對勞動成果所蘊含的價值形成會起到更為直接重要的作用。比如一位農民的糧食產量由於播種及時、管理得當而遠遠高於其他的耕作者,或是憑借他以往的耕作經驗選擇了更為優良的品種,從而使其收獲的糧食更加美味。在上述理論的觀點體係中,人們看得見的勞動被解釋為價值的成本,而人們看不見的但對價值形成作用更大的無形勞動卻被忽略了。無形勞動形成的價值,被認為是有形勞動的增值部分。這種理論也認為由勞動者創造出來的勞動產品,增值部分都被特定人群無償占有了,這個過程叫做剝削。可是如果沒有無形的勞動,人們該如何選擇哪些勞動是有價值的,可以滿足人類合理需求?哪些勞動非但不能滿足人類需求反而是有害的呢?這些問題都要依靠人類的無形勞動來解決。如果沒有資本家和管理者,工人生產何種產品、產量多少、質量標準怎樣、如何順利銷售都將成為難題,工人們將無法正常繼續價值的創造過程。不能生產創造,滿足人類需求的價值就會無從產生,人們用於生產創造的投資和成本也會無法收回,因為不能滿足需求、沒有價值的產品,沒有人願意交換。因此,隻有資本家和工人通力協作,價值才能被創造出來,滿足人類的需求。也就是說,無形勞動和有形勞動的完美結合才是價值形成的根本原因,離開了無形勞動,單靠有形勞動創造價值是非常困難的。反之亦然,資本家和管理者的空想也無法生產出可以滿足人類需求的產品。資本家和工人之間,可以互相通過有形和無形的勞動滿足對方的需求,對彼此來說這也是一種價值。他們的結合會生產出合適的產品,來滿足更高層次、更多人群的需求。在這個過程中,我們看到的隻是無形勞動和有形勞動的結合,共同創造出了滿足人類需求的價值,“剩餘價值”沒有出現。

政治權利是什麼

在人的權利當中,政治權利是很特別的,它不是一種原始權利,隻在特定的情形下才會出現。這裏的特定情形是指當人類選擇群體聚集生活,且形成一定的社會契約之時。無論是君主社會的君臣契約,還是法治民主社會的公民契約,當契約發揮作用的時候,政治權利便出現了。

這種權利實質上是一種人類群體成員參與社會管理的自由。由誰來統治領導人類社會,領導者如何產生,人類群體內部秩序如何維係,社會規則怎樣製定等都是政治權利的內容。人類群體必須通過這樣的方式才能在與大自然的搏鬥中生生不息,才能維持人類生產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社會秩序。政治權利,雖然包括了很多與社會管理相關的內容,但就其外部形式來看,主要表現為社會成員的言論自由和參與決策的自由,也就是對社會管理相關議題和事項提出意見、批評和建議,以及對相關議題事項進行表決的自由。政治權利並不需要社會成員每時每刻地行使,這種權利隻在需要之時才使用。領導人更迭之時,社會規則製定之時,管理者征求社會意見之時,都需要社會成員通過行使政治權利去滿足處理社會公共事務的需求,具體表現為言論、建議、批評、表決等有助於解決社會公共事務的所有可能的方式。

但這種權利會隨著社會契約的不同而出現很大的差異。比如在君主專製社會之中,社會成員的政治權利與民主法治社會之中社會成員的政治權利相比,是要被限製和縮小很多的。因為以絕對服從為特征的君主專製,不容許臣民有過多的自由和選擇。換句話說,這種社會體係之下,人類的權利——可以按照自己意願去做的自由受到了極大的約束,政治權利更是少之又少。相反,在權利意識普遍覺醒、人的權利要求高度膨脹的民主法治社會,社會成員的政治權利則呈現出不斷擴張的趨勢。人們要投票決定自己認為能夠勝任的領導人,要通過投票確定他們認為合理的社會管理規則和基本原則。人們會對不負責任的領導人和官員提出質疑和彈劾,要求官員對與其有關的社會危害後果承擔責任。

因此從總體上而言,政治權利可以被視為當出現共同生產生活的人類群體,且形成群體內部的社會契約之時,每一個社會成員參與社會管理的權利(自由)。公民政治權利的重要內容,主要表現在社會成員對社會公共事務有提出意見、建議以及參與決策的自由。

其他的公民權利

很顯然,生存權利、經濟權利和政治權利是公民權利當中非常重要的權利,因為它們直接關係到人們的生存和安全。不過,即使它們很重要,也代表不了公民權利的全部內容。公民權利還有很多衍生出的權利,比如上麵提到的獲得救濟權、掌握知識技能所需的受教育權等,因此我們無法用文字將所有的公民權利詳盡地一一列舉。總的來說,公民社會的成員所有滿足自己合理需求的自由,都應屬於公民權利的範疇。

人類的原始權利,是一種按照自己意願去做的自由。經過民主法治社會契約(一種全體社會成員都有權利參與製定的、體現人人平等的契約)調整的原始權利,被稱為公民權利。公民權利的根源仍是人類的原始權利,它以特定社會契約的方式摒棄了原始權利當中不合理、有害的成分,比如人性的貪婪、過度的情欲、嫉妒和仇恨等。這裏的社會契約可以表現為宗教信仰、道德習俗、法律等多種形式,凡是被特定社會群體成員普遍認可並接受的思想觀點、價值理念和規則體係,都可以成為社會契約的實質性內容。由於公民權利在本質上是為了滿足人類的合理需求,隻要沒有被民主法治社會契約禁止的,都應是社會成員作為公民的權利,因此公民權利的外延和範圍是十分廣闊的。一些讓人難以接受的自由也屬於公民權利。

很典型的一個例子,就是“婚外情”的自由。人類對情感的需求遠遠高於其他生物,獲得感情是人類幸福快樂的必要條件。所以,多數現代文明社會(民主法治社會)沒有絕對禁止其成員從事這種行為的權利自由,嚴格來講,“婚外情”仍是公民權利的一種。之所以沒有絕對禁止,是因為這種行為滿足了人類的情感生理需求,具有類似原始權利的先天正當性。但從另一角度看,這種行為卻具有很大的危害作用,特別是“婚外情”雙方的配偶和孩子,“婚外情”對他們的傷害已經遠遠超出了肉體的創傷。這種行為的價值,僅在於滿足婚外情雙方的情感和生理需求,傷害的是各自身邊的親人,破壞的是社會的婚姻情感秩序。所以,這種行為不被人類社會所提倡。並在一定層麵的社會契約諸如道德習俗之中予以譴責。

無處不在的社會契約

人類社會的特征很多,有群體性、社會性、協作性等,其中最突出的一個特征應該是人類社會的契約性。什麼是契約?通常意義上的契約,是指多方當事人的合意——就某些問題和事項,人們為了實現特定目標,以某種方式所形成的約定。這種約定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可以用明示的方式達成,也可以用默契達成。有形的契約如民眾代表製定出的法律,無形的如信仰潛移默化而成的道德習俗;明示的如公布的規則,默契的如社會成員的自律。

一個地區,因為缺水,居住在這裏的人們隻能到附近唯一的一處水源取水。起初,由於水源水量不充沛,到那裏取水的人們常常要通過暴力爭搶的方式,獲得優先取水的機會。最後就出現為了爭水有人丟掉性命的事情,大家都覺得這樣的事情不應發生。這個世界上的每個人都有取用生命所需之水的權利,如果有人想要剝奪其他人取水的權利,他(她)就會被大家反對和排斥。因為這種行為在人類世界是不正當的,會阻礙人們實現最原始的生存權利,具有非正義性。後來,有人在水源附近立下標記,希望大家能夠按照到達水源的先後順序排隊取水,大家看到這樣的提議,便都自覺排隊取水,絕大多數人都會自覺避免因為取水而產生的武力爭鬥。再到後來,大家又想了一個辦法,按照附近居民各自居住的區域,分時段前去取水,避免同一時段取水人多而造成擁擠,並且規定了每人每次最大的取水容量。

在上麵這個假定的例子當中,社會契約就以多種形式反複出現。起先是暴力爭奪、強者先取的契約,這種契約是以無形的方式出現的,因為沒有人提議或大家商議這樣的問題,屬於自然形成的秩序。再後來的立下標記排隊取水和共同商議分時段取水,則屬於以明示、有形的方式達成契約。

因此,社會契約就是在人類社會群體內,由全體成員自發選擇、默許或共同認可的行為模式和規則。這樣的契約,在人類社會無處不在,大到信仰、道德和法律,小到日常生活中的排隊等候、遵守秩序等,都屬於社會契約的範疇。

權利篇之結語

人的權利就是一個人能夠按照自己意願去做的自由。人的權利最初表現為不受約束的原始權利——所有類似嬰孩啼哭的權利自由。人的原始權利具有先天的正當性,說其具有正當性,是因為這種自由滿足了一個人的自身需求,能夠給其帶來滿足和快樂。但一個人的原始權利,由於未加絲毫限製和約束,有很多是不合乎理性的,常常會影響和破壞他人的正當權益以及人類群體的基本秩序。

所以,當人們選擇群居和共同生活之後,人類群體成員必須選擇以某種方式限製約束各自的原始權利,以此來換取群體內秩序的穩定和每一個群體成員的基本利益處於安定的狀態。這種限製權利的方式,通常以契約的形式出現,它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可以公示,也可以通過默契達成。凡是人類群體成員共同認可接受的行為模式或規則,都屬於人類群體契約的範疇。經過群體契約調整過的人類權利,就不能再稱為原始權利了。因為在契約的約束之下,人們要放棄不合理的欲望和要求,隻能主張正當且合理的那部分原始權利。

當人類群體契約發展完善到一定程度,由君主時代的君臣社會契約發展到民主法治社會的平等社會契約時,這些被契約調整過的人類原始權利,便因著社會群體內部的公平性及社會群體成員普遍平等的人格身份屬性而有了一個響亮的名字——公民權利。

公民權利脫胎於人的原始權利,是被群體社會契約調整過的原始權利。從本質上來講,公民權利仍然屬於人的原始權利。隻是人們把自己身上一些違背社會契約、不合乎理性、有可能危害他人正當權益或破壞社會秩序的權利進行了處分,自願服從所屬社會契約的約束,放棄上述不合理的權利。鑒於權利的最大特征是自由,所有可以滿足人類需求的自由都是人的原始權利。因此,在外延和範圍上,人的原始權利是非常廣闊的,即便依據民主法治社會契約,放棄部分權利以後的公民權利也仍然包括很多內容——生存權利、經濟權利、政治權利、受教育權、獲得救濟權等遠不能涵蓋其全部內容。

可以這樣認為,被民主法治社會契約調整過、但沒有被限製或禁止的人類原始權利,組成了公民權利的全部。

權力篇

人性的不足

在人類社會當中,沒有信仰的青年人,如果沒有機會和環境去創造價值,或者由於種種原因沒能學習掌握創造價值所需的知識技能,便容易聚到一起喝酒、說大話、談天說地且滿口不屑。他們會對創造價值的人群產生憤恨——人類在骨子裏有一種與生俱來的仇恨,當他們看到別人過得比自己幸福美滿時,這種仇恨便會挑起破壞和暴力的衝動。破壞是這類人群保持心理平衡的主要方式。漆黑的街道上,剛被裝上了路燈,本來是好事,但心理痛苦陰暗者,在夜裏會用腳一下一下地狠踹那根無辜的路燈杆,且無人敢攔,終於有一天那盞路燈不亮了。一群好事且遊手好閑的人聚在一起喝酒,酒後多半都會無事生非,毆打他人、破壞財物發泄無名火,或是飲酒過程中發生暴力衝突,最後血腥收場。這樣的事情在人類社會當中,特別是在沒有精神信仰、不懂自律的人群當中經常發生,究其原因是由於人性的不足,或叫做人的劣根性。人性的不足或劣根性,是指人類身上部分原始權利所固有的罪惡性。為了滿足此類不合理甚至是邪惡的人類需求,人類的言語和行為就會變成“惡行”。

從人性角度來看,如果沒有價值的慰藉,人類是很容易感到痛苦的,因為需求不能被滿足。時間久了,人類原始權利的欲望和要求就開始擴張和爆發,而這些原始權利常常會給人帶來無法抑製的邪惡感。人類的需求被滿足得越多,不合理的原始權利就會被抑製得越好。人性的不足或劣根性就越不容易顯露出來,但總有時間和場合會有人無法抑製自己不合理的欲望需求,這些可以間接印證人性的不足是人類世界很多問題的根源。

“劣根性”衍生出“潛規則”

某地一家很有名氣的醫院,由於前來看病的人絡繹不絕,常常出現車輛擁堵、無處停放的情況。為此,醫院采用了一個很好的車輛停放辦法來解決上述問題:在院內設計了環形道路。車輛從進口處駛入,然後沿著環形路尋找車位,如果找不到,就繼續環行直至有車離開出現空的車位。這樣的規則,較好地緩解了車多無處停放致使醫院內交通秩序混亂的局麵,是一種有效並得到人們認可的車輛停放管理規則。

但自從引入專門的管理人員之後,這種規則就出現了變化。好幾輛車在環形道路上尋找車位,而路邊的一位管理人員正在用手機和別人通話,隻聽到他大聲地說:“你過來吧,這裏還有一個車位。”在他的旁邊有一個車位,但被警示樁占起來了,不過這個警示樁很輕便,可以隨時拿掉,也可以隨時放上。其他車輛的駕駛人員如果未經這名管理人員同意,是用不上這個車位的。絕大多數人都認為管理人員是代表醫院維護車輛停放秩序和規則的,理應自覺服從。但實際情況是,管理人員在利用醫院和大家都認同的規則去實現自己的目的,獲取私利。

這個時候,管理人員為了獲取私利所采取的方式方法就是變了味道的規則——潛規則,這種潛規則必須依附於原先製定的規則效力才能發揮作用,使特定的人享受到和他人不一樣的好處。潛規則體現出不公平性,知道且會利用它的人才能從中得到好處。潛規則不會被多數人所接受,因為人類社會成員製定遵守規則的目的就是為了限製不合理的權利自由,維持人類社會秩序。而潛規則卻隻會讓少數人受益,這種強烈的不公平屬性,決定了人們必定會反對它。少數人利用潛規則的最終結果,也隻能是破壞人類社會秩序。因此,潛規則的出現是和人類社會追求秩序公平的初衷明顯相悖的。

那麼,潛規則究竟從哪裏來?利用並實施潛規則的行為,是對當初設定規則所作承諾的背棄。潛規則的操控者熟知規則的特征和要領,他(她)利用這些優勢,讓特定的人不需符合規則要求,也能享受規則帶來的好處。究其根源,背棄製定規則時的承諾、不擇手段地獲取私利,說明人類社會的潛規則正是來自人類自身難以克服的不合理欲望和需求——人性的不足(劣根性)。

人類社會的規則

由於人類的劣根性,為了能讓在一起共同生產生活的人們有一個安定的秩序環境,人們通常會選擇在一定的社會群體內部適用某種契約或規則來約束人們不合理的欲望和需求。

在君主製的人類社會當中,忠君和服從是社會成員的基本共識,大家都覺得貴為天子的皇上或國王是絕對不能與庶民百姓同等待遇的。普通人願意對尊貴的國王畢恭畢敬,而國王也覺得像對待孩子們那樣去對待自己的百姓是他的應盡職責。隻要這樣的規則得到大家共同認可,這樣的人類社會便會出現人們想要的秩序——百姓在創造價值,提供滿足人們需求的各式各樣的勞動產品;而國王也會盡心盡力地管理國家,捍衛疆土。這裏被社會成員認可接受的規則也叫做國王與百姓之間的契約。

在民主製的人類社會當中,契約的內容和君主製社會有很大的差別,但也有共同之處,那就是社會契約的內容都要被社會成員接受。這裏的接受可能存在受威脅或恐懼的原因(比如君主製國家由於恐懼酷刑而被迫接受),但從形式上來講,社會契約必須讓全體社會成員接受,才能成為維係社會秩序的有效規則。民主製社會契約,就是為了防止社會成員因恐懼而接受不平等契約,從而明確要求規則應體現每一位社會成員的權利和選擇,由全體社會成員來共同製定規則,並以此維係社會秩序。

社會規則或契約的重要性就在於約束和規製人類社會成員不合理的欲望和需求,以達到維係人類社會基本秩序的目的。否則,如果按照人類的本性來組建運行人類社會,由於人類的天然缺陷,那麼就會導致混亂不堪局麵的出現,偷盜、暴力破壞等行為便會無處不在。

需要“值守”的規則

隻要人們選擇在一起共同生產、過群居的社會型生活,那麼為了維係這種人類社會的基本秩序,大家就需要達成一種他們之間的契約,這種契約又稱作社會規則。不同的社會類型,會出現不同的社會契約,雖然內容不同,但主要特征都是相似的——這樣的契約規則要得到社會成員的普遍認可和接受,無論他們是主動接受還是迫於恐懼而被迫接受。不過,不公平、讓多數人恐懼的契約是不能長久維係社會秩序的,終將被新的社會規則所替代。

從有記載的人類曆史時代開始,總的來說人類社會出現過兩大類型的契約規則——君主製契約和民主製契約,這是依據社會成員的身份是否平等而做出的區分。但無論契約類型是否相同,有些基本的規則是適用於所有人類社會契約規則的,比如禁止欺詐、偷盜、傷害、奸淫等人類極不合理的欲望需求,沒有哪個社會公然許可這樣的行為發生在人類群體之中。

盡管被社會規則所禁止,但由於人類自身欲望需求存在天然缺陷,這些行為就仍會時有發生。其緣由不是因為人們不知道這些行為已被社會規則所禁止,而是在很多時間和場合,有相當數量的人無法通過自律來約束禁錮自己不合理甚至是邪惡的欲望需求。所以,人們普遍接受的規則如果沒有力量保護,就會被輕易違反踐踏,會讓遵守規則的人受到傷害,社會秩序遭到破壞。如果一部分人不合理的欲望需求得不到有效禁錮,緊跟著就會有越來越多的社會成員收回他們原本為了組建社會而交出的原始權利(自由),人們這樣做是為了自衛和滿足自我需求,這時社會契約規則就會失去作用。

為了避免人類社會出現人人爭鬥的野蠻狀態,人們通過一種方法來防止規則遭受破壞、社會失去秩序的局麵出現。那就是通過人們的權利讓渡,形成一種屬於所有社會成員和整個社會群體的公共權利。這種公共權利因為獲得了大家的授權,所以具有很大的強製力——一種單向的支配力,不需要協商,可以直接迫使作用對象服從公共權利的要求。比如抓到了偷竊的人,社會成員不再用自己的原始權利去私自懲罰小偷,而是要把他交給社會群體中的某些部門如警察局和法院,然後由警察和法官代表公共權利對其進行調查取證,定罪處罰。這樣的方式就是通過社會規則來管理社會秩序,而不是用社會成員的原始權利來進行管理,以此避免原始權利的天然缺陷將人類拖入無休止的爭鬥當中。

這些維護規則、捍衛人類社會秩序的警察、法官、政府官員及其他能夠起到這種作用的人類群體成員,就成為社會契約規則的“值守者”。

“值守者”掌控的“公共權利”

為了維護人類社會的運行秩序,絕大多數社會成員都願意以讓渡部分原始權利的方式,授權給某個機構或某類人員,讓他們來代替自己行使原本屬於自己的一部分原始權利。比如對違反社會規則者進行懲罰,對違反規則的社會成員實施暴力等。這些原始權利對人類自身具有較高的危險性和破壞性,因此絕大多數人都選擇主動交出權利,以避免由於個人行使這樣尺度標準不一的權利而給社會帶來混亂。

這些社會成員讓渡出來的原始權利,經過一定方式的彙聚和公示,會成為一種公共權利——一種屬於全體社會成員的自由,一種按照社會成員共同意願去做的自由。這種自由,體現了全體社會成員要求做出某些行為的共同意願,比如對違反社會規則的人實施暴力、進行懲罰等。因此,這種公共權利具有明顯的單方強製性——這種權利由於得到社會成員的普遍認可和授權,它的行使無須征得作用對象的同意。不過為了慎用這種權利,社會契約規則通常會對它的實施設置嚴格的程序和要求,以避免公共權利的行使出現錯誤,產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反作用力。

鑒於公共權利的上述特征,當社會契約規則的值守者——警察、法官、軍人和政府官員們,經過社會成員的授權,以管理維護社會秩序的名義掌控公共權利時,這種代表社會成員共同意願、由人類原始權利讓渡衍生而來且具有單方強製性的力量,便由於其對整個社會的重要作用而有了另外一個名字——政治權力。

人類社會需要“政治權力”

政治權力具有單方麵的強製性,這種公共權利的正當性,來源於每一位社會成員的授權。社會成員以授權的方式將原本屬於自己,但如果任由個人隨意行使,卻會給人類群體帶來不穩定和破壞作用的部分原始權利讓渡給社會公共機構,由這些機構交給具有資格和符合條件的社會契約規則“值守者”來統一行使。

為什麼屬於自己的權利,由自己行使卻會給所在群體帶來破壞作用呢?這是由於人類的天然缺陷——“劣根性”導致的,比如人類仇恨和破壞的欲望需求。人們抓到了小偷,有不少人會想把小偷打死,因為憤怒——這人偷我的財物,他竟敢偷我的東西!一些人會越想越氣憤,以致最後失去理智和控製力。如果由他們自己行使報複小偷的權利,這個小偷很有可能因為偷竊而丟掉性命,在這個過程中人類殘暴的一麵將展露無遺。這個小偷或許需要財物去侍奉自己的老人和孩子,或是他自己無法抑製偷竊的邪惡欲望……但種種原因裏麵,罕有需要他付出生命作為代價的。因此,人類社會為了體現美好的價值追求、滿足所有同胞的合理需求,讓更多的人獲得幸福快樂的感覺,絕大多數社會成員都會同意將這樣的人和事交給社會公共機構去處理,通過一種相對公允的力量來讓這樣的人受到適當的懲罰,幫助他們悔過自新。這樣的過程對人類社會而言也是另一種價值創造,因為這個過程給了竊賊新的人生機會,滿足了他們重新做人的合理需求。同時,這樣做也會讓其他社會成員感到自己是在通過這種方式公正地對待包括竊賊在內的每一個人。

人類社會為了維護自身的秩序穩定,需要用一種相對公允的力量,來處理各種各樣社會成員不能或不適宜直接解決的情形和問題。為了實現這樣的目標,人類社會成員便使用將原始權利交給社會公共機構的方式,結成這種管理維護人類社會秩序的力量——政治權力。

不同的社會公共機構

自人類有曆史記載以來,人類社會先後出現了很多種契約類型,但總體上可以按社會公共權利(政治權力)的歸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君主製(包括貴族製)——政治權力屬於國王等少數人掌控;另一類是民主製——政治權力由全體社會成員以某種方式共同行使。相對應不同的社會契約,人類社會掌控政治權力的公共機構也有多種表現形式。

在君主製社會契約下,國王或部落首領以及他們下屬的各類機構和官員是管理社會的公共機構。在社會成員的認知當中,國王、首領及其下屬由於某種原因(或是來自未知世界的授權,或是自身對他們的膜拜)是可以掌控公共權利的。大家都認為管控社會的政治權力由這些人來掌握和實施,才具有正當性和有效性。為此社會成員不反對在人格層麵,國王、首領以及官員的地位高過自己。君主製社會的成員會願意接受人格和社會等級的不平等,他們認為上述人員具備天賦或有超出常人的能力,他們支持這些公共機構發揮作用,以維係社會的運行秩序。

在貴族製契約調整的社會當中,同樣有一套類似於君主製社會的公共機構體係,也會有國王和官員。隻不過由於貴族階層的形成及貴族勢力的擴張,貴族成員在掌控社會政治權力方麵分散了國王和首領對公共權力的控製力度。但總體上,社會民眾對公共機構以及國王、首領和貴族的認知基本無異於君主製社會。社會成員仍然處在“他們比我們更優秀,更適合掌控政治權力”這樣一種人格不平等的等級社會之中,不過公共機構此時依舊發揮著穩定社會秩序的重要作用。

到了民主製契約時代,情況就有了很大的變化。由於谘訊和信息傳播的發達,社會成員的知識技能全麵提高,自信心和個人能力極大地增強,這時人們普遍有了平等自由的權利主張和要求。社會成員覺得在人格層麵,沒有天生就比自己更強、更適合掌控政治權力的特別階層,人人平等是這個時代的顯著特征。社會成員的需求日益多元化,權利(自由)意識迅速提升,人們開始通過代議製民主實現由全體社會成員共同行使公共權利(政治權力)的目的,選舉組成或授權任命組成社會的公共機構如總統、議會、政府、法官、檢察官等。進入這個時代,社會的公共機構就顯得更加多樣化,也更加有效了。因為在這種契約規則之下,幾乎所有社會成員都有機會參與社會的政治生活,群體智慧在社會公共機構的運行過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政治權力的運用也顯得務實高效,社會秩序出現了前所未有的新局麵。

必要卻“猙獰”的政治權力

政治權力從其本質上來講,仍是一種權利——一種按照權利主體的意願去做的自由。但從其形式和運行模式來看,政治權力又不同於普通意義上的權利。它是全體社會成員將原本屬於自己的某些原始權利讓渡給社會公共機構之後凝結而成的,政治權力所體現出的自由度更加強烈。每一個社會成員都允許社會公共機構在行使這種權利時,無需經過當事主體的同意。因為經過社會成員的讓渡授權之後,這種權利不僅具有正當性,而且具有合理性。即便有時會給當事主體帶來痛苦或傷害,但這是人類群體為了維係內部秩序所必需的,群體成員接納、認可這樣的自由。因此,這樣一種人類社會的權利——公共權利,又稱政治權力,除了自由這一權利的本質特征之外,又多了強製支配性的特征。

因為,權力是由社會成員的授權(原始權利讓渡)凝結而成的,所以權力對於人類社會既有正當性,又有合理性,權力因此表現出一種很明顯的強製支配性特征。這種強製支配性可以影響、剝奪當事主體的各種利益,小到言行自由、財產利益,大到人身權益甚至生命權利。因此,也可以說由人類原始權利凝結而成的權力是“猙獰”的。在君主製契約下,一個違抗國王命令的人,是可能被砍掉頭顱的。國王會以這種方式,讓自己的臣民知道違反社會契約是要付出代價的,盡管他可能沒有意識到他(她)和臣民之間存在這樣的契約。但國王手中的權力,客觀上的確是這種契約的產物。社會成員為了安全和穩定,都願意由國王及其官員來行使原本屬於自己的部分原始權利,他們也可能並沒有意識到那些權利原本屬於自己,但國王的權力客觀上的確來自他們的服從和接納。同樣在民主製契約下,一個社會成員如果嚴重違反了民眾通過代議製製定的社會規則——法律,他也有可能被相應的社會公共機構施以極刑。在上述情形下,無論國王還是民主契約下的司法者,都是因為掌控了權力,才可以剝奪社會成員的生命而不被譴責。從人性的角度來看,這時的權力都顯得十分“猙獰”。

保障權利的權力

權力的來源是人類群體成員的原始權利讓渡,人類群體成員將自己的部分原始權利,比如處罰違反社會契約規則者的權利、報複危害自身正當權益者的權利、在遵守規則時需受約束的權利等讓渡給代表人類群體共同意誌的公共機構,由他們代為行使這些和人類群體內部秩序密切相關的權利。

因為權力來自人類的原始權利,是由人類群體成員自願讓渡(或被迫交出)的原始權利凝結而成,所以在人類社會,這樣的權力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也是人類社會的必需之物。一個常見且有說服力的例子,就是人類社會關於交通秩序的維護和管控。所有社會成員都有出行和交通的自由,沒有人願意自己的這種權利受到幹涉和約束。但隨著人口和交通工具數量的增多,因為交通出現的問題越來越嚴重,以致道路最後擁擠不堪,無法通行。人們意識到大家不應該隨心所欲地行使這項權利,應該有個規則來約束人們的這項權利。約束大家的目的,最終還是為了保證每個人的通行自由。於是,交通規則出現了,凡是朝著一個方向通行的車輛或人員要靠近路的一側行駛,以免和對麵方向駛來的車輛和人員相撞。遇到十字路口,要根據指揮人員或信號燈光的指示前行,不能隨意通行。通過這樣的規則,人們很好地解決了交通擁堵無秩序的問題,這樣的規則也很好地保護了每一位社會成員的通行自由。但這樣的規則如果僅靠社會成員的自覺和自律,就如同虛設,因為人類自身的天然缺陷,以及難以克服的不合理欲望和需求,會使得很多人為了滿足私欲而去破壞規則,這樣會使遵守規則(約束自己的權利自由)的人越來越少,以致最後規則完全失效,人們的通行自由失去保障。因此,人們在設定交通規則之後,通常都要將自己為了維護交通秩序而讓渡出的部分權利交給社會公共機構,由他們管理處罰違反交通規則的社會成員,以維護交通秩序,保障社會成員的原始權利——交通自由。

從根本目的上來講,權力是由社會成員為了保障自己更重要的權利自由而自願讓渡(或被迫交出)的部分原始權利凝結形成的。因此,也可以這樣說:權力是社會成員為了保障權利,才被設立存在的。

權力的掌控者

社會成員將部分權利讓渡之後,這些權利會以權力的形態出現在社會公共機構,諸如政府、警察局、法庭等地方。而在這些機構內,會有一些代表公共機構具體掌控權力的人,通常這些人被稱作官員。

比如負責交通的官員(也被稱作交通警察),他們便代表管理社會交通秩序的公共機構,行使社會成員讓渡凝結而成的權力。他們可以按照某種程序查扣處罰社會成員的交通工具,而不被譴責,且不容反抗。因為這是由社會成員的權利凝結而成的,是人類社會的公共權利,帶有單方強製性。其本身具有的正當性和合理性,決定了這種權力的正義性(被絕大多數社會成員認可和肯定),所以不容反抗。不過這種正義性,卻會因為權力掌控者的原因在某些情況下消失。

一種情況是,權力的掌控者不具備資格。例如在君主製社會,官員沒有被國王任命和授權;在民主製社會,官員沒有經過民眾的推薦選舉。這樣的情形,都會使上述官員在行使權力時不具有正義性,社會成員會反抗這樣的權力。因為從本質上來講,權力由權利讓渡形成,社會成員可以交出自己的原始權利,也完全可以在必要的時候收回自己交出的權利。這時人們收回權利的理由,就是這樣的權力掌控者不具備行使人們原始權利的資格。

另一種情況是,權力的行使沒有依據既定的程序規則。由於權力具有很強的單方強製性,雖然它以保障權利而被設立存在,但在行使過程中,權力卻最容易侵犯社會成員的原始權利。為了克服這樣的缺陷,幾乎在所有類型的人類社會,權力的運行都要遵循事先設定的規則程序。君主製社會中死刑犯行刑前的三複奏、五複奏,民主製社會中行政處罰前的告知聽證和陳述申辯都是這一要求的體現。如果權力的運行沒有遵循規則程序,這樣的權力極其容易侵犯社會成員的權利,因此也會失去正義性——社會成員會藉此收回屬於自己的原始權利。

還有一種情況也會讓權力的行使失去正義性,那就是權力的掌控者將自己控製的權力濫用於謀取私利。這樣的情形,也被稱作“腐敗”。比如查扣交通工具的交通警察私自收取當事人的財物,而不處罰他們的違規行為。這樣的權力由於失去公平,背離了權力保障權利和維護正義的宗旨目標,而不具有正義性。

令人尊敬的權力掌控者

由於人類自身難以克服的天然缺陷和“劣根性”這樣的不足,人類社會成員為了維係社會的基本秩序,通常會選擇讓渡部分原始權利來凝結成具有單方強製性的權力,從而維係人類社會的正常秩序。人們允許權力來分配重要資源,製約社會成員不合理的欲望需求,以實現安定社會秩序的目標。

在夜幕就要降臨的丁字路口,街上的每一個人、每一輛車都爭先恐後地通過這個路口。因為大家都不肯主動避讓,也不知何時該避讓,路口很快就被通行車輛堵得水泄不通。這個時候,每個人的權利都處於擴張狀態,這些隨心所欲的個人意誌導致大家失去了基本的交通秩序,進而每個人的權利——交通自由,都受到了約束,無法順利實現。

在這種情況下,人們最需要一個代表權力的設備或掌控權力的人出現。這樣的設備可以是信號燈,它被人們賦予了強製行人、車輛按照其指示通行的權力。如果有人違反信號燈的指示通行,人們又授權更高層級的權力掌控者(或設備)來記錄和處罰這樣的行為。比如用攝像頭記錄下違反信號燈指示的行為,然後給予扣分、罰款等處罰。這裏的信號燈也可以用交通警察來替代,在路口通行的行人和車輛需要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在交通警察的指示下,等待避讓其他車輛,然後通過路口。這樣的指揮會讓所有的車輛和人員用盡可能短的時間,來通過這個丁字路口。

當人們順利通過這樣的路口時,看著馬路中間認真指揮交通的警察,每個人都會肅然起敬。盡管他(她)們隻是在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但由於他們創造出了真正的價值,滿足了多數人的合理需求,他們的工作體現出社會成員的共同意誌,因此有著非凡的意義。他們的形象在人們的心中也會顯得高大威嚴,這樣的權力掌控者也一定會受到絕大多數社會成員的尊敬。某個國家的人們自發為受到報複而被槍殺的警察送葬就充分證明了這一點。

“變異”的權力

正常的權力,是所有類型的人類聯合體所必需的。無論是君主製社會當中的國王和貴族,還是民主製社會的民選官員,為了維護人類聯合體的基本運行秩序、克服人類自身的天然缺陷和不足,權力都是必要的,權力的存在是為了實現人類群體成員原始權利的有效製約。準確地說,權力是為了遏製社會成員的不合理需求,而以某種方式被設立存在(或來自未知世界,或來自民眾的權利讓渡)的。正是由於權力的存在,人類的不合理需求才能被有效約束,人類社會才不至於陷入《利維坦》所描繪的混亂場景之中。

但與此同時,由於權力代表了社會的公共意誌,是一種帶有單方強製性的公共權利,不容社會成員反抗。因此如果沒有直接有效的控權體係,權力也極其容易侵犯社會成員正當合理的權利。這個時候權力便會發生變異,成為禍害人類社會秩序的破壞性力量。變異的權力對社會的危害並不亞於自然災難。我們可以先看一個例子:在一個國家級貧困地區的農村,幾位婦人坐在路邊的石頭上,邊做針線活邊聊天。一位說:“孩子們不要多,隻要有一個,有本事就行。”另一位說:“就是,隻要有一個做了官,全家人都跟著享福,家裏有個什麼事,大車小車、什麼人都來了。”對方馬上回應說:“就是,你看現在做個村支書、村長,家裏出個什麼事,人都很多。要是在國家、省裏做個官,那還不更厲害?”

村婦們口中描述的官員手中的權力,便是變異的權力。這種權力不再是為了保障社會多數人的正當合理權利和維護社會秩序而存在。這樣的官員所掌控的權力,是在為自己和少數人謀取利益。因為按照權力的本質屬性,社會成員無需討好他們,他們手中的權力是應該為保護社會成員的正當權利、維護社會秩序而發揮作用的。當上述村婦描述的情形在人類群體當中普遍出現的時候,就說明權力發生了變異,權力的掌控者隻為討好、取悅他們的人群服務,這樣的權力已經失去了維護社會秩序和保護公眾正當權利的目標作用,而成了掌控者謀取私利的工具手段。一部分社會成員為了取得權力的保護,或是不被權力侵害剝奪屬於自己的正當權利而不得不去討好官員,讓他們得到額外的好處和利益。在這種社會環境下,懂得如何取悅官員的人會獲取不正當的利益,而弱勢群體和不願意討好官員的人們,則很有可能因為權力的肆意幹預而失去原本可以享有的利益。人類社會將由於這種變異的權力而逐漸失去公平和秩序。

“變異”的權力需要“土壤”

正常的權力,可以在“陽光”下運行。權力的每一個棱角,社會成員都可以看得很清楚,它什麼時候開始發揮作用、依照什麼程序發生作用、作用力有多少,人們都能知道得很詳細。人們對權力會有敬畏感,但絕不害怕權力會肆意傷害自己。因為這樣的權力得到了社會成員的普遍認可與接受,即便這種權力處罰了某些社會成員,給他們帶來了痛苦,其他成員也都會認為這種結果是正當合理的。啟動正常的權力是需要理由的,且必須按照既定程序來運行。人們能否享有權力的庇護或受到權力的懲罰,完全取決於自己做了什麼,正常的權力不會無緣無故去觸碰社會成員的權利自由。

但“變異”的權力,就和上麵的情形大不一樣了。社會成員會對這樣的權力感到恐懼,因為人們不知道什麼時候這樣的權力會發生作用、會按照什麼樣的程序發生作用、作用力有多大,這些都讓人們對“變異”的權力感到恐懼,擔心它隨時會奪去屬於自己的正當利益。還以交通警察的例子來說明,變異的權力是如何讓人們感到恐懼的:交通警察手中掌控的權力,是為了保障社會成員的通行自由、維護交通秩序而被設立存在的,當這種權力為了這個目標運行時,人們不會有擔心和顧慮。可一旦這項權力不完全是為了社會成員的通行自由和秩序而運行時,情況就會變得非常糟糕。如果掌控這項權力的人其工作的薪水待遇得不到應有的保障,迫使他們不得不在行使權力時考慮增加經濟收入的問題,各式各樣不合理的罰款收費項目就出現了。原本可以采取說服教育的交通違規行為就必須處以罰款,或是找出可以罰款的問題,讓人們有苦說不出。這樣的情形多了,人們就開始害怕交通警察,每當看到他們,就會主動選擇繞道而行。對於這種變異的權力,人類社會不會允許它長久存在下去,這樣的權力不是為了大多數社會成員的正當合理權利而運行,不具有正義性。因此,如果大多數社會成員都知道了事實真相,他們就要以某種方式收回自己的原始權利,不再自願服從這項權力的支配和管製。從這個結論可以得出,變異的權力及其運行是需要“土壤”的,那就是這種權力的目的和運行軌跡必須被隱藏起來,不能被大多數社會成員知道。否則,人們就會收回形成這項權力的那部分原始權利,這項權力就會失去發揮作用的前提條件——正義性(設立這項權力被絕大多數社會成員認可和肯定,進而自願交出部分原始權利來凝結成這樣的權力)。

事實真相的威力

由上麵的分析可以得出,“變異”的權力不是為了維護正常社會秩序和社會成員的正當合理權利而存在的,這種權力需要特定的“土壤”來掩藏其目的和運行過程的真相,通過不被大多數社會成員清楚了解的模式隱蔽地使少數人獲益。這樣的方法手段與大家接受認可的社會契約規則不同,具有隱蔽性和非正義性,也就是前文分析的“潛規則”。

“變異”的權力和潛規則對人類社會內部秩序的危害特別大,它們會讓人類社會失去公平,會讓絕大多數社會成員的正當利益受損。因此,它們不被絕大多數社會成員所接受。人類社會所設立的權力或以某種方式形成的權力(人們讓渡自己原始權利的理由,也存在來自人類未知世界的情形),都是以正義之名(絕大多數人的認可)維護絕大多數人的正當合理權益,維持社會秩序的平衡。一旦人們發現權力在侵害多數人的利益,權力便會失去正義性,這樣的權力也將不再被社會成員認可,人們就會用各種方式收回凝結這項權力的原始權利。權力的掌控運行就會成為無源之水,最終將不複存在。

可以這樣說,通過隱蔽、不公開的方法手段——潛規則,去維護少數人利益的權力,是“變異”的權力。正常的權力是公開運行的,是應遵循人們預先設定的規則程序的。盡管有些權力的運行沒有公開,那也是經過社會成員授權和認可的合理性隱蔽。“變異”的權力會給人類社會造成很大危害,那麼該如何克服權力的變異,避免它的危害呢?

方法其實比較簡單——公布事實真相。因為權力是由社會成員的原始權利凝結而成的,如果絕大多數社會成員都看到了變異的權力給社會造成的危害而收回自己的原始權利,變異的權力便會在人們明白真相之時失去權威和效力。這裏可以分析一個例子:絕大多數社會成員都會同意在獲得收入時給國家繳納稅款,目的是為了保障社會秩序和正常運轉所需的經費,給官員、警察、法官、軍人等人員提供薪水待遇,這樣人們才能在遇到問題和危險時得到幫助和保護。通常情況下,人們都會主動配合代表國家的稅務官員繳納該繳的稅款,因為社會成員接受這樣的行為,大家會讓渡一部分原始權利,來凝結成稅務官員的征稅權,人們用這種方式提供維持人類社會秩序所需的經費。可是,一旦發現稅務官員收取的稅款並沒有被用於正當合理的項目,而是被少數人揮霍浪費掉了,人們便會在知道真相之時收回那些權利,稅務官員的權力會很快失去正義性,並最終消散瓦解。至於人們何時收回、以何種方式收回那部分原始權利,則取決於人們在什麼時候知道真相、有多少人知道真相。

由於事實真相可以讓社會成員看清楚自己的原始權利是否被正確使用,進而決定是否收回它們,因此,事實真相最大的威力就在於:它可以非常迅速地使“變異”的權力失去多數人的認可——正義性,進而瓦解這種不被人們接受的權力。

事實真相的另一個重要作用

對人類幾乎浩瀚無邊的原始權利來講,哪些是正當合理的,哪些是無理和不正當的,是一個很難準確界定的問題。有太多的人都在盲目地滿足欲望需求中繼續著自己的生活。如果一個人的欲望需求得不到滿足,那麼他(她)就會覺得痛苦,會找不到幸福快樂的感覺。可是人的欲望需求究竟哪些應當被滿足,哪些應被抑製或摒棄,在很多時候單憑個體的認知和判斷是無法得出正確結論的。比如“婚外情”的自由屬不屬於一個人的正當權利,就會出現很大的爭議。

人類之所以選擇群居生活,就是為了聯合更多的人類智慧,彙集更多的生產生活經驗,為人類的繁衍生息和發展進步奠定基礎、選擇方向。一個人不能得出的結論,如果放在社會群體當中,讓更多的社會成員去評判,多半都能找到適當理性的答案。對於人類的部分欲望需求是否可以滿足的問題,也應該讓更多的社會成員知道,明白症結所在,然後由大家發表看法,絕大多數情況下都能形成人們的主流意見。比如上麵的例子,如果讓全體社會成員來表決,一個人該不該滿足“婚外的(不包括某些社會契約允許的一夫多妻)”情感和生理需求,基本上意見會比較統一——不應當滿足一個人對婚外情的需求。除了婚外情的當事人可能會有很多理由去證明婚外情的正當性,多數人對這一問題的看法和觀點都是理性和公道的,也更有利於維護人類社會的婚姻情感秩序。因此人類社會契約,都不會用規則的形式來明確保護“婚外情”的原始權利,這種權利不僅得不到保護,當事者還會因婚外情受到較低層級的社會契約——道德輿論的譴責。在這個過程中,從個體主觀的認知判斷發展到群體最後的理性抉擇,中間有一個很重要的環節,就是問題的發生經過和危害後果必須詳實地呈現在多數社會成員麵前。比如應讓人們知道“婚外情”是如何產生的,它給家庭和愛人子女造成了什麼樣的傷害……這些事實真相,是讓社會成員做出正確抉擇的前提和條件。離開了事實真相,人們便會盲目而不知所措,會分不清哪些情感才是真實可靠的,是不會傷害他人、破壞家庭的。

因此,事實真相的另一個重要作用,就是幫助人們甄別選擇正當合理的原始權利,摒棄不合理的欲望需求,從而更好地維護人類社會秩序。

如果沒有了事實真相

事實真相的傳播,使社會成員對權力的掌控者能夠實施最直接有效的監督,及時了解自己的權利是否被權力掌控者正確使用,從而決定是收回自己的原始權利,還是繼續讓渡自己的權利形成權力,並擁護權力掌控者的權威(能讓社會成員自願交出原始權利的影響力)。同時,事實真相的傳播也能讓社會成員更加清楚地看到,對哪些原始權利的滿足是有害於人類自身和人類群體秩序的,進而對這些不合理的欲望需求進行約束。

可是一旦事實真相沒有了自由傳播的機會,多數社會成員看不到事實真相,那麼這時的人類社會就很容易變得危機四伏、秩序混亂。首先是權力的肆意妄為,因為沒有人知道它究竟是如何運行的,源自公眾的公共權利是不是在為多數社會成員謀取利益就不能被證實。並且最可怕的是如果沒有了事實真相,權力的掌控者即便利用潛規則做出了侵害社會成員正當權益的事情,多數社會成員也並不知情,因此這些權力掌控者就會仍然借著多數人的名義繼續行使手中的權力,且這樣的權力仍會具有效力。不過,這樣的權力此時所具有的正義性是虛假的,它不會一直得到社會成員的認可,它通過欺騙和隱瞞真相來繼續拚湊自身的權威。

如果沒有了事實真相,人類社會就好像漆黑公路上高速行駛的汽車和黑夜裏看不見燈塔的輪船一樣,找不到方向且危機四伏。人類的曆史車輪駛入21世紀以後,越來越多有用且重要的信息谘訊需要人們共同分享,人們必須了解更多的事實真相,才能讓自己不致迷失在誘惑與瘋狂之中。比如人類與生俱來的天然缺陷和劣根性這一事實如果不被人們明白接受,人類社會就會因為人的惡行而千瘡百孔。一個竊賊偷了一輛汽車,開出去很遠以後,才發現車上還有一個嗷嗷待哺的嬰兒。如果他明白人性的天然缺陷,就會設法收斂心中的惡念,而不會去放縱殘忍的想法和作為——將嬰兒掐死,然後掩埋,逃之夭夭。殘忍殺嬰之時,這個人已經完全失去理智,人的惡性顯露無遺。由於沒有宗教信仰的抑製和引導,他犯下了連自己都無法原諒的罪過,隻因他不明白這個世界上最重要的事實真相——由於人性存在嚴重缺陷,人們時時刻刻都需要信仰來幫助自己約束人性之惡。同樣的事例發生在有宗教信仰的地方,也就是人們知道這一事實真相的地方——這裏的人們明白人性的缺陷客觀存在,則絕大多數人往往選擇用信仰和自律來克服人性之惡。幾乎是在同樣的場景之下,另一個竊賊選擇馬上下車撥打報警電話,並告訴警察嬰孩和被盜汽車的準確位置,然後迅速離開。盡管他是一個竊賊,但他卻是明白事實真相的人,他有內心深處的信仰,這些讓他遠離了邪惡的念頭和行徑。他和上麵那個竊賊最大的不同之處,就是內心之中有禁錮,事實真相讓他明白有些事情不能做,否則就會陷入無窮無盡的邪惡痛苦之中,這樣的痛苦也是人性本能所排斥的。盡管人性存在著諸多缺陷,但從根本上來講,人類最終追求的是幸福和快樂而不是痛苦。一個人用惡行(不正當的原始權利)來滿足一時的欲望,便意味著這個人給自己召來了揮之不去的內心痛苦和邪惡感。另一個竊賊,隻因不知道這個最簡單卻也是最重要的事實真相而犯下了滔天罪過,不僅殺害了生命,也給自己帶來了除去死亡便無法解除心靈痛苦的悲慘結局。

因此,沒有事實真相的人類社會是恐怖而不可預測的。為了人類社會的秩序安定,人們需要事實真相。

為什麼要掩蓋事實真相

既然事實真相對人類社會是如此重要,那麼除了個人隱私、國家機密等社會契約禁止公開的情形之外,人們有權利知道所有的事實真相。人們知道事實真相是為了更好地創造價值,滿足人類社會的正當合理需求,推動人類社會的發展進步。這樣的權利自由也可被稱作知情權——一種人們了解事實真相的自由。

一個地方發生了礦難或其他嚴重的安全事故,造成了很大的人員傷亡,那麼在迅速進行搶險救助的同時,也應將這樣的消息向社會進行公布。這樣的公布至少可以起到以下四方麵的作用:一是告知大家發生事故的位置區域,防止無關人員進入危險地帶;二是有利於收集有用信息,獲取更多的外部支援去救助落難人員;三是加快尋找事故的原因,總結教訓,避免類似的慘劇再次發生;四是讓更多的社會成員明白,落難的勞動者在創造價值的過程中付出了高昂的成本代價,從而讓人們更加珍惜他們的勞動成果,使這些人或他們的親人家屬得到公正合理的補償和回報。

這樣做雖然不能挽回逝者的生命和造成的經濟損失,但亡羊補牢遠勝於視而不見。不從事實真相中吸取教訓,類似事故就還會發生,天災也會變人禍。在這樣的慘痛事例中,事實和情理明晰可見,公布事實真相是多數社會成員的最基本要求,道德、法律等形式的社會契約都會保護人們對這類事件真相的知情權。可是,在這樣的事件發生之後,有些人卻會想盡辦法去掩蓋事實真相,他們這樣做的主要原因就是害怕由於事故災難而受到懲罰或失去權力和既得利益。如果事故是人為因素直接導致的,那麼引發事故的人因害怕受懲罰而隱瞞事實真相,尚且符合人性與情理。但還有一種原因,就是事故是由於掌控權力的人疏於管理防範而間接導致的,此時官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很可能因此失去原本由他(她)掌控的權力,或者為此承擔更重的義務責任。所以,害怕承擔不利後果的官員們大都會利用手中的權力來掩蓋事實真相,比如阻止媒體曝光、賄賂記者和上級檢查官員、封鎖事故區域等。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肇事者,盡管想要隱瞞事實真相,但是他們沒有官員的權力。另外他們想要隱瞞的往往隻是個人的罪行,而官員們需要隱藏的卻是全部的事實真相。官員們隱瞞真相的理由其實也簡單——害怕失去權力,受到懲罰。

因為,如果人們看到了事實真相,明白這些慘痛的事故是由於官員們疏於防範監管而發生的,那麼大家就要用各自的方式收回這些官員手中屬於自己的那部分原始權利,而這些是官員們最恐懼的事情。沒有了權力,緊隨其後的就是事實真相的大範圍曝光和官員應承擔的責罰。

事實真相的傳播

事實真相無論是對權力的掌控者,還是每一位社會成員而言,都具有極其重要的影響和作用。有了事實真相,權力的掌控者就不能隨心所欲地行使手中的權力,因為事實真相會及時告訴人們,權力的掌控者是否在正確使用社會成員賦予他們的原始權利,進而讓人們決定是否收回這些權利。一個事實證明,顯然不具有正義性的權力掌控者,也即沒有得到大多數社會成員認可的權力掌控者,是不能服眾和具有權威性的,社會成員不會自願將原本屬於自己的原始權利讓渡給他(她)去行使。其中的根本原因就在於不代表多數社會成員利益(社會成員沒有讓渡自己的權利)的權力,會造成社會不公,破壞人類社會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