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銜接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證據銜接在行政執法與刑事訴訟中2
麵臨較大的問題,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在行政執法中收集的證據可以行刑銜接”的實踐中,由於行政證據的形式、收在刑事訴訟中使用,但在“集主體、收集程序等問題,使得該些證據難以被刑事司法程序認可。一方麵,證據的收集主體不同。行政執法證據的收集主體是食品監管部門,刑事證據的收集是由公檢法工作人員負責的。另一方麵,不同主體在不同的法律依據下收集證據的程序的嚴格程度也存在差異。食品監管行政機關和刑事司法機關在執法辦案過程中分別依據的是行政法律、法規等和刑事實體法、程序法等。刑事證據的收集方式、時間、地點等程序規定嚴於行政執法證據的收集,加之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對“行刑銜接”多為程序性、原則性規定,訴訟證據規則不統一,使得在“行刑銜接”過程中證據難以順轉。
()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關係不明確。與二者關係相關的法規不全麵,3
在《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和《關於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見》中僅規定了行政執法機關在移送案件之前已經進行行政處罰後移送刑事司法機關的情形,對於行政執法機關在移送案件之前能否進行行政處罰的問題沒有確切的規定。
()“4
行刑銜接”規範性文件的效力層級低。有關“行刑銜接”機製的規範性文件效力位階不高。例如,國務院的“”規定”類規範一般屬決定、“、“於行政規範類文件,而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規定”一般屬於辦案機關內部辦案操作規範,位階較低。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監察機關等會簽的文件,沒有嚴格意義上的法律約束力,因而導致有些行政執法機關未能參與到“銜接機製”中來,或是參與了,但由於職權、責任等無法明確,以致各項工作還無法落實到位。
第一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訴訟程序15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行政執法機關向刑事司法機關移送案件率低。根據國家工商總局在1
2010年和2013年對食品安全案件作出的權威統計,2010年度共出動執法人員10708萬人次,檢查食品經營戶26183萬戶次,檢查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等各類市場518萬個次,取締無照食品經營戶72萬戶,吊銷營業執照2853戶,查處食品違法案件769萬件,移送司法機關258件。2013年又進行了類似的統計,2013年全國工商係統共查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案件52萬件,案值2188億元,移送司法機關509件。從統計結果中我們可以看出,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刑事司法機關處理的危害食品安全的案件占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總數的比例是非常低的,顯然不合乎常理。由此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行政問題理當被歸入行政機關處理,但由行政案件牽扯出的刑事線索,應該被移送刑事司法機關。
()案件移送不及時,貽誤辦案時機。一些地方行政執法機關對案件的2
移送不夠及時,貽誤了辦案時機,甚至發生主要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嚴重問題,給後續的偵查起訴工作帶來了困難和阻礙。“行政執法機關之間某些職責劃分不清,影響了對案件的移交。最突出的問題是,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公安機關的案件得不到及時依法處理,當場移送難以落實。雖然偵查機關根據聯合認可的文件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的行政違法案件,而往往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經濟犯罪案件案情比較複雜,待案件進入公安、檢察環節後時”過境遷,錯過查處的條件、時機,無法重新收集證據。〔〕如果不能很好地解決效率問題,那麼,即便最後案件被移送到刑事司法機關,案件也無法順利地進行下去,尤其是在危害食品安全的案件中,證據等一些案件的關鍵因素極易滅失,一旦沒有及時收集和保存,日後就更加難以收集和保存,極大地阻礙了案件的進程,甚至可能使得犯罪分子逍遙法外。
()“、“3
有案不移”以罰代刑”問題嚴重。近幾年來,為了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維護食品安全,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和刑事司法機關開展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過程中還存在著、“、“、“大量“有案不移”以刑代罰”降級處理”移案不勤”的現象。食品安全監管機關的執法人員甚至冒著違法犯罪的風險,將已經涉嫌犯罪的危害食品安全的案件作為行政案件處理,隻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之後就草草了事,刑事司法機關也存在將本應立案的刑事案件移送行政執法機關作為行政案件21
,中國檢察官》2007年第7期。〔1〕陳義興:“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構建和完善”載《16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程序精要與證據研究進行處理的情況,以致經濟案件中“四少四多”現象頻發:即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案件,實際發生多、查處少;行政處理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少;處理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後操縱主犯少;判緩刑多、判實刑少。
()案件移送後證據轉化不暢。《刑事訴訟法》第52條第2款規定:4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證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這一新增規定賦予了行政執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收集證據的合法身份,因為在此之前,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收集主體隻能是刑事司法機關的偵查人員,這是證據合法性的要求之一,新增規定解決了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收集證據缺乏合法性的尷尬局麵。但是,在行刑銜接的實踐中,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所收集的證據往往達不到司法機關所要求的標準,而當案件被移送司法機關開始立案偵查的時候,證據的收集和保全為時已晚,延誤了案件的進程,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後果,行政執法的過程中所收集的證據又不能為刑事司法的定罪量刑所用。
()檢察機關對行刑銜接機製監督的缺失,導致案件的移送難以受到約5
束。檢察機關在監督過程中的嚴重乏力,導致行刑銜接這一體製機製沒有有效的監督機製對其進行約束。雖然《關於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見》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接到控告、舉報或者發現行政執法機關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經審查或者調查後認為情況基本屬實的,可以向行政執法機關查詢案件情況、要求行政執法機關提供有關案件材料或者派員查閱案卷材料,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配合。確屬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而不移送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行政執法機關提出移送的書麵意見,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移送。
但在實踐中,檢察機關沒能形成有效的體製機製,導致難以全麵、及時掌握行政機關的相關信息,致使其無法實現對行政機關行政案件的有效監督。
(二)我國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現狀的原因分析1地方保護主義、部門利益思想,行政執法人員素質不高由於政法財政的來源很大一部分都要依靠稅收來維持,食品行業又是財政稅收中的大戶,地方政府部門為了提高政績、增加稅收,對於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自作主張,降低處理等級,不移送刑事司法部門而僅作為行政案件進行處罰,甚至充當了這些人的保護傘,極大地放縱了犯罪,使得犯罪分子更加猖獗。
有些案件可能同時涉及幾個領域的部門利益,尤其是食品安全案件有時第一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訴訟程序17會涉及包括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等多個部門的利益,雖然這些部門應該是相互聯係、相互補充的,但由於部門利益思想的存在,各部門之間形成了不,同的“”小集團”對於對自己有利的食品安全案件相互爭搶,對小團體、“那些吃力不討好的案件相互推諉。2008年的中國奶製品汙染事件,早在2004年阜陽毒奶粉事件發生之後就已經出現了端倪,在對全國的奶製品進行檢驗的時候,三鹿集團的奶粉也在不合格產品之列,但由於三鹿集團是全國知名品牌,是當地的龍頭企業,地方政府的地方保護主義、部門利益思想又使得其做出了十分不理智的舉動,通過行政強製力將事件壓了下來。甚至到了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真正爆發的時候,地方政府還寄希望於封鎖消息,不做出應急處理措施,貽誤了查辦案件的時機,造成了事態的擴大化。
另外,我國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水平相對於執法的需求是滯後的。現今行政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之中有很大一部分並非專業的人員,不具備相應的執法能力,人事調動體製的不科學、不合理導致無法將合適的人才安排到合理的崗位,行政體製內部權力之爭嚴重製約人事調動,很多人事轉變並非是為了適應職能崗位的需求。加之食品安全監管機關的職能轉變越來越頻繁,辦案人員的學習能力遠遠趕不上他們所在位置對其的要求,尤其是與行刑銜接相關的問題還需要全麵學習。這些原因都導致了已經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無法移送司法機關,向刑事司法機關移送案件率低。
2“行刑銜接”機製不健全,行政執法機關內部職能劃分不清雖然聯席會議製度、信息平台共享製度,還有法律法規的頒布和施行都極大地促進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工作,但仍然是不完善的,亟待補充和細化。理論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應該是既相互聯係,又相互區別的,二者存在案件範圍和處罰對象的交叉和重疊,同時在處罰和製裁的程度和方式上又有明顯的區別。但在實踐中,行政執法機關與刑事司法機關往往各自為政,行政執法機關將行政案件看作自己神聖不可侵犯的領域,不允許刑事司法機關橫插一足;反過來,刑事司法機關也是如此。對於“有幸”被移送刑事司法機關的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也會因為行政執法機關和刑事司法機關二者在證據收集手段、要求的嚴格程度的不同以及對案件性質的判定上的差異,最後導致應該收集的證據已經滅失,案件達不到立案的要求而無法立案,結果放縱了犯罪。
對於行政執法機關內部而言,行政執法機關各部門之間職能劃分不明確,存在交叉重疊部分,致使內部各部門之間相互推諉扯皮,該進行處理的案件得不到及時的處理,該移送的案件無法及時移送,這極大地延誤了案件的進18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程序精要與證據研究程;該依行政案件處理的久拖不決,案件的當事人會受到巨大的損失;該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無法移送,貽誤了收集證據、抓獲犯罪嫌疑人的最佳時機,給刑事訴訟的進行造成了困擾,甚至會讓犯罪分子逍遙法外。
3現有利益機製體製導致了“有案不移”、“以罰代刑”的現象嚴重在中國現有的利益機製體製之下,行政執法機關難以將案件移送至刑事司法機關進行立案偵查。首先,我國的基本國情決定了行政執法機關寧願姑息犯罪,也不願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目前,行政執法機關各部門每年的罰沒款項已成了政府收入的一個重要來源,一旦移送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就無權再對案件進行幹涉,也就不可能進行行政處罰以增加收入了,所以就造成。了行政執法機關的“有案不移”和“以罰代刑”其次,行政執法人員缺少移交案件的積極性。在案件被移交至刑事司法機關之前,行政執法機關必然已經對案件進行了先前的調查和處理,投入了人力、物力和財力,還要配合司法機關的各項工作,日後經刑事司法機關的審查案件還有可能被重新退回行政執法機關仍作為行政案件來處理,工作量可能會無端增加。若不把案件移送至司法機關,還可能增加部門的收入,何樂不為?最後,檢察機關監督、“作用的缺失滋生了“有案不移”以罰代刑”的現象。形成這種監督缺失的原因主要是兩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不暢,檢察機關難以在第一時間了解行政執法機關和刑事司法機關相銜接的狀態;食品安全案件的專業性也較強,如果沒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難以很好地判斷和處理這類案件。根據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對案件開始監督的時間點是從案件的移送開始的,這給了行—政執法機關可乘之機——既然移送之後監督才開始,那麼不移送監督也就無從談起了。
4證據收集的主體和嚴格程度不同成為行刑銜接中證據轉化的阻礙證據是判斷危害食品安全案件性質的關鍵因素,隻有所收集的證據達到了一定的證明標準,才能得出是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的結論。行政執法機關在接到案件的時候要做的重要工作就是收集案件證據,但由於時間不具有回溯性,當行政執法機關收集到一定證據的時候,距離案件發生已經經過了一定的時間,此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就會產生問題。一方麵,盡管《刑事訴訟法》將可作為刑事訴訟定案證據的收集主體範圍擴大到了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但真正到了實踐中,因為行政執法人員並非刑事偵查的專業人員,無法像偵查機關的司法人員那樣全麵、嚴格地收集和保全證據,可能會遺漏與立案定罪相關的重要證據。另一方麵,刑事製裁是所有懲罰中最嚴厲的一第一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訴訟程序19種,在對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時必須要絕對慎重,所以刑事訴訟對案件證據的要求也是最高的,任何程序上不合法或是有嚴重瑕疵的證據都不能用來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收集的案件證據很難達到刑事訴訟的要求,因而案件被移送至刑事司法機關之後,刑事司法機關還要對大部分證據重新審查和收集,不但效率低下,還可能錯過了收集證據的時機。
5檢察機關獨立性不足,監督手段有限、信息不暢我國《》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地位,但在實踐中,檢察憲法機關並沒有完全將其法律監督機關的職能充分展現和運用。“目前,檢察機關的管理體製為雙重領導,導致檢察機關在人、財、事等方麵處於尷尬境地,難免受製於地方政府、受製於行政權,不能真正獨立地發揮監督作用;此外,由於檢察機關對行政機關執法過程的監督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據,導致對行政機關的執法不敢監督或不想監督,監督重形式輕實效,導致了行政權的肆意”膨脹和迅速蔓延,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的監督無從談起。〔〕檢察機關作為銜接機製中監督機製的主要力量,在法律監督手段上、發現問題的能力上都存在不足。其一,法律規定了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賦予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權力。但是事實上,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的監督手段十分有限,沒有特定的製度或慣例給予檢察機關權力介入行政執法或者查閱相關信息。其二,信息來源渠道閉塞,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是否移送案件無從知曉。法律對檢察機關的監督權如何行使沒有明確規定,隻強調協調配合,而沒有有效的製約手段。實際工作中也隻限於事後的書麵審查。而行政執法機關提供給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的材料往往較少,隻提供其認為可以提供的材料,檢察機關看不到材料的全部。而且等到檢察機關收到行政機關移送的案件線索或材料時,往往已經過了一段時間,很多案件已經喪失了最佳的取證時機,此時的監督顯得相當無力,不利於對經濟犯罪的〔有效遏製和有力打擊。〕1
272—73頁。
,檢察日報》2006年10月26日。〔1〕徐盈雁:“促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載《,〔2〕參見李辰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製研究》武漢大學2013年博士學位論文,第20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程序精要與證據研究四、對我國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完善(一)立法上的完善思路1進一步明確細化行政執法機關向刑事司法機關移送案件的標準現行規範性文件中對“行刑銜接”的案件移送標準有相應的規定,但條文過於原則化,可操作性弱。例如,“情節”或是“危害後果”等標準的可自由裁量範圍過大,不易掌握和確定,有可能造成實踐混亂。筆者認為,可以在行政執法機關和刑事司法機關各方聯係自身實際的條件下,會同食品安全相關法律專業人士,製定案件移送標準的專門性法律法規,主要是將原本原則性的標準進一步細化,增強可操作性,提高行政執法機關向刑事司法機關移送案件的數量。
2完善刑事與行政證據相銜接的立法2012年《刑事訴訟法》規定,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的過程中收集的材料可以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這也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在法律上承認了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證據的合法性,但沒有相應可適用的具體規定。
筆者認為,可以在《刑事訴訟法》第52條第2款給定的框架下製定危害食品安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專門性規定,內容至少涉及如下幾個方麵:其一,當案件發生時行政執法機關先大體判斷該案件是否有可能涉及犯罪的規定;其二,對於可能涉及犯罪的案件,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對證據的收集要達到何種程度;其三,對未按規定收集證據的執法人員的懲罰措施。
3進一步明確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關係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既有相同,又有著本質的不同。刑事責任的形式即為刑罰。刑罰是對犯罪的製裁手段,與行政處罰相比較,兩者都是實施應受譴責行為的人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及後果,都是對實施不良行為進行的不利處分,都是對受製裁者的權利、義務發生不利影響,因而都具有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功能。同時,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均受法治原則的規製,也就是說,兩者均受“法無明文規定不得罰”原則的支配,均奉行“國家追究主,義”(非法定主體不得實施行政處罰和刑罰)兩種處罰均不能轉讓。
但兩種處罰又是性質相異的製裁手段,因而存在諸多不同點:首先,製裁原因不同。從法律上說,刑罰隻能對犯有罪行、觸犯刑律的人適用,無罪的人不能承擔刑事責任,而行政處罰隻要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的強製性義務,就可以對之適用。從理論上說,刑罰隻能在違法行為具有相當程度的社會危第一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訴訟程序21害性或具有極端的反社會性質的情況下適用,而行政處罰隻要違法行為違反了行政管理秩序或一般的反社會性質的情況下就可以對之適用。其次,製裁權的來源和根據不同。刑事處罰權由刑法設定,實施刑罰原則上隻適用刑法,而行政處罰權的設定除了行政處罰法之外,還有眾多的單行法律、法規來進行設定。再次,行使製裁權的機關不同。刑罰隻能由人民法院適用,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適用,而行政處罰權在我國隻能由行政機關行使,並且,特定的行政處罰隻能由特定行政機關來行使,人民法院無權行使行政處罰權。然後,權力的性質及行使規則不同。刑事處罰權屬於司法的範疇,實施刑罰的行為屬於司法行為,行使刑事處罰權應當遵循司法權的運作規則,它所追求的是司法權的價值目標,而行政處罰在我國屬於行政權的範圍,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屬於行政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應遵循行政權的運作規則,追求行政權的價值標準。最後,責任主體的範圍不同。行政處罰與刑罰雖然都由違法行為者承受,但行政處罰的責任主體是行政管理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即承認團體責任,而刑罰的責任主體一般是個人,單位成為刑罰主體隻限於某些特殊領域。
現行規範性法律文件僅規定了行政執法機關在移送案件之前已經進行行政處罰後移送刑事司法機關的情形,對於行政執法機關在移送案件之前能否進行行政處罰的問題沒有確切的規定。對於這一問題,筆者認為,應該增加法律條文規定對於經審查應移送至刑事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行政執法機關不得先行處罰;對於正在進行行政處理的案件,行政機關可以先行處罰,但若案件最終作為刑事案件處理,則相應行政處罰必須扣除。
4提高“行刑銜接”相關規範性文件的效力層級,賦予其司法屬性我國現行的“行刑銜接”相關規範性文件多以“”辦法”等形式意見、“出現,效力層級比較低,缺乏強製力,而且具體的執行操作規範少、原則性規範多,各地方發展程度不平衡。當前行刑銜接立法建設的重點就是要賦予其司法屬性,提高相關規範性文件的效力層級,製定專門性法律,將這類規範性文件真正納入法律體係之中。
(二)實踐中的完善思路1遏製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利益思想,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素質當前,有些政府各部門之間存在一個不成文的規定,即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收繳的罰沒款上交財政部門之後,財政部門可能以劃撥辦公經費的形式將罰沒款的部分返還給執法部門,這一“潛規則”導致實踐中“釣魚22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程序精要與證據研究、執法”違規執法狀況頻發。因此,要遏製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利益思想,提高案件移送率,必須要改變這些地區長期存在的罰沒款返還製度。
要著重提高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水平和自身素質,可以通過與刑事司法機關交流的方式對執法人員進行培訓,在進行人事變動的時候要把能力強、專業對口的人員放到重要崗位,針對食品安全問題招收一批具備法律素養的專業人才。為了避免案件移交與否隻聽行政機關的一家之言,筆者設想:監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可以在相應的行政機關設立一個專門審查食品安全案件是否涉嫌犯罪的常駐部門,配備專業的具備食品安全知識的法律人才對行政機關的案件進行審查,可以對行政機關進行實時的監督。
2健全行刑銜接機製,明確各部門職能各地方要確實對各項原則性規定進行細化,根據當地實際製定具體的執行規範,將聯席會議製度、信息共享平台製度和提前介入製度的優越性發揮出來。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之間全麵、及時、有效的聯係,充分發揮兩者之間的互補作用。行政執法機關在偵查的手段和力度上有著先天的局限性,刑事司法機關利用提前介入的方式就很好地彌補了這個缺陷;刑事司法機關無法及時掌握行政案件的動向,通過聯席會議和信息共享也可以很好地解決這個問題。例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作為重要的行政機關,可以充當信息聯絡員的角色,除關注本轄區食品安全狀況外,也可對本轄區實際進行研判、分析,做到查、找、辦、移的流水作業製度,減少製度漏洞。同時,在執法機關內部,各部門職能劃分不清、交叉重疊同樣極大地製約著行刑銜接的效率,辦案的最佳時機在各部門的推諉扯皮中被錯過。所以,將各部門的職能權限範圍進一步明確細化對解決案件移送不及時有重要作用。
3打破現有利益機製體製,提高執法人員積極性、“打破現有利益機製體製,提高執法人員積極性是避免“以刑代罰”有案不移”的重要舉措。前文已經分析過,執法人員不願將案件移送給刑事司法機關是因為這樣不但複雜麻煩,還得不到任何的好處,得不償失。針對這種情況,可以建立對執法人員移送案件的獎勵機製,對於行政機關在移送案件之前所耗費的人力、物力、財力通過國家財政給予補貼,提高執法機關對案件移送的積極性。
4進一步加強證據的轉化目前,行刑銜接中證據轉化遇到的主要問題在於收集證據的主體和標準。
在2012年《刑事訴訟法》之前,收集刑事訴訟證據的合法主體隻有一個,即公安、司法機關的偵查人員,2012年《刑事訴訟法》在法律上肯定了行政第一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訴訟程序23機關的執法人員收集的證據材料可以在刑事訴訟中使用,但實踐中結果卻不盡如人意。要加強證據的銜接轉化必須提高行政執法人員收集和保全證據的能力,或者加強機關之間的配合,例如,在行政執法機關無法高質量地收集和保存證據時,可以申請刑事司法機關的偵查人員收集和保全,或是由刑事司法機關的專業人員對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進行培訓。在證據收集的標準上,刑事訴訟對案件證據的要求很高,刑事司法機關在實務中可以經過審查之後選擇性地轉化,書證、物證等實物證據可以直接使用,對於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當事人陳述這些出現瑕疵可能性大的證據先進行審查判斷,收集的手段和程序達到了刑事訴訟的要求的可以直接轉化使用,未達標的重新進行收集。重點還是要加強行政執法機關的證據能力,避免證據滅失,提高司法效率。
5順暢移送途徑,規範移送方式案件移送前應當經過內部報批程序,該程序應當由具體辦案人員執行,並以公文形式呈現。具體模式可參照表2內容建構。
表2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審批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審批表案由當事人基本情況受移送機關案情摘要移送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之規定,×××一案已經涉嫌犯罪,應該移送×××機關立案偵查。
24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程序精要與證據研究承辦人員擬辦意見負責人審批意見承辦人員()承辦人員()簽名簽名年月日負責人()簽名:年月日案件移送應當以公文形式移送。移送材料應當包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危害評估情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案件移送後,辦案人員應以“送達回執”作為案件移送完成的標誌。移送書、證據目錄與送達回執可參照表3、表4、表5內容建構。
表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機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我局於年月日對進行調查。在調查中我機關發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規定,現將該案移送你單位處理,處理結果望函告我局。
附件:1、(有關材料)2、(物證、書證等證據)(單位印章)表4證據移交記錄表證據名稱詳細情況描述瑕疵情況備注移送人()簽名:年月日移送人簽名接收人簽名第一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訴訟程序25表5涉嫌犯罪案件送達回執中華人民共和國×××機關涉嫌犯罪案件送達回執送達地點收件人收取材料名稱備注(、日期)簽名送達方式(、日期)送達人簽名收取證據名稱及份數對行政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相關機關應當及時審查,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決定時,應當書麵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部門及相關權利人;決定不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並退回移送材料。相關機關對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案件,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並書麵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部門及相關權利人。行政部門對相關機關決定立案的案件,應當自接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三日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送相關機關,並辦理交接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對相關機關不立案決定有異議的,行政部門在接到不立案通知書後的三日以內,可以向作出不立案決定的機關提請複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人民檢察院接到行政部門提出的對涉嫌犯罪案件進行立案監督的建議後,應當要求相關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相關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作出書麵說明。對相關機關的說明,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認為相關機關不立案理由成立的,應當將審查結論書麵告知提出立案監督建議的行政部門;認為相關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其立案。相關機關接到立案通知書後應當在十五日以內立案,同時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並書麵告知行政部門。
6增強檢察機關的獨立性,豐富監督手段,暢通信息渠道針對檢察機關獨立性不足、監督手段單一和信息不暢的問題,可以通過以下對策解決。其一,完善法律製度,為建立行政執法檢查監督機製提供法律和製度保障。提升法律位階,注重增強銜接法規的剛性。修改刑事立法,增強行政法規和刑事法律的銜接性。其二,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行政執法監督中的主導作用,這種主導作用要具有全局性、中樞性和積極性。其三,健全行政執法檢查監督機製的工作製度。完善提前介入製度,打破行政執法的內部封閉,降低其自由裁量權。完善立案監督製度,加強檢察機關和行政機26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程序精要與證據研究關的聯係,健全並規範立案監督案件線索移送製度,防止行政執法機關將本應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以行政處罰代替。健全各部門協調配合機製,建立電〔子信息一體化網絡,保證執法信息傳遞的快捷、規範、透明、高效。〕1
第二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偵查技術與偵查方法年《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偵查”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強製性措施。
偵查程序的目的是為了查明犯罪事實,收集相關證據,抓獲犯罪嫌疑人,因而,偵查機關及其人員必須依法開展偵查活動,收集相關證據,以查清案件事實,並使犯罪嫌疑人到案,為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和人民法院的審判做好充〔分準備,打下堅實基礎。〕這就需要完善的偵查活動來保證目的的實現。本節從偵查線索、偵查主體、偵查措施這三個方麵來描述偵查程序的現狀,同時,我國也存在對食品安全犯罪的偵查主體、偵查方法與偵查技術的放寬力度不足,致使偵查程序陷入困境的問題,本書力求解決這一問題。
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偵查概述(一)食品安全犯罪偵查線索的來源一個案件要進入偵查程序,首先必須要有立案的線索。實踐中,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案線索主要來源於行政機關的移送、群眾的舉報、控告以及大麵積的食源性疾病暴發後媒體的曝光。
1行政機關的移送2015年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121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發現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偵查。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3條第2款規定:“不按照法定條件、要20122
125—128頁。
,〔2〕魏虹主編:《刑事訴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221頁。
,〔1〕參見李辰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製研究》武漢大學2013年博士學位論文,第第一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訴訟程序27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因而,在我國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主要有:農業行政部門、衛生部門、質檢部門、商務部門、工商部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同時,《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5條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組成專案組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後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麵報告,報經本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批。行政執法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移送或者不批準移送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將不予批準的理”由記錄在案。此條明確了行政移送刑事的程序與期限,使得案件有徑可移。
實踐中,大部分食品安全犯罪是由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的。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管部門在食品的生產、銷售環節進行日常監管時發現無證經營或是經營不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的,在檢測、沒收違法所得以及查處用於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時,發現涉案金額較大或是符合食品安全犯罪類罪名的構成要件時,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等規定,通過法定程序移送到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但從現有情形看,存在著大量的“多行政處罰而少刑事懲處”的現象,真正移送司法的案件是小於案發數的。
2群眾的舉報、控告在實踐中,很多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是商販以小作坊形式生產的,在生產中產生的汙染物、異味或是使用的生產工具等很容易被左鄰右舍發現並舉報。而且,由於食品安全犯罪直接侵犯的就是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往往最先發現其有毒有害的也是群眾,這些受害者們的控告往往是確有其事的。同時,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3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刑事訴訟法》第110條進一步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1
,〔1〕杜菊、劉紅:“食品安全案件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製要論”載《保定學院學報》2010年第4期,第38頁。
28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程序精要與證據研究。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人民群眾的舉報、控告常常會引起偵查程序的啟動。
3新聞媒體的曝光食品安全犯罪不像其他犯罪一樣具有即顯性,其犯罪結果的顯現往往具有滯後性。這是因為食品的特殊屬性,其引發疾病大部分情況下是慢性的,病發需要較長一段時間,同時也由於食用者往往具有群體性,一旦爆發便是大麵積的食源性疾患,如此必然會引起新聞媒體的報道。在實踐中,有許多案件都是在媒體曝光後,引起群眾的強烈反響,使得警方迅速采取行動、立案偵查的。比如河南“”案,河南警方就是在報道播出的當天立即采瘦肉精〔取行動,對此事件立案偵查的。〕同時《刑法》第143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處……”第144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或者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很顯然,一般隻要因為食物而造成大麵積的食源性疾患,其就達到了《》第143條與144條的犯罪構成要件;同時,偵查人員從醫院調取的對刑法患者的診斷意見以及接診醫生對患者病情的描述、患者及其家屬的陳述,都足以證明有犯罪事實發生,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但這種線索來源與犯罪事實的發生之間具有很大的時間差,這也導致偵查人員進行偵查時,隻能對現存的有毒、有害食品或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所涉金額進行查處,對於之前的犯罪行為難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食品安全犯罪偵查主體的界定我國的偵查機關為公安機關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有狹義與廣義之分,廣義的公安機關還包括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海關走私偵查部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是一個常見的類罪名,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所涉及的罪名主要有: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以危險方1
《河南大學學報》2014年第1期。
—,〔1〕趙秉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定性問題研究——以河南特大瘦肉精案件為主要樣本”載第一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訴訟程序29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經營罪,食品監管瀆職罪以及侵犯知識產權類犯〔刑法罪。〕本文主要論述《》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在實踐中,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偵查主體主要為公安機關,但也會有海關走私部門對一些不符合食品安全規定的食品運送至國外銷售或者製造原料通過走私進入國境的犯罪行為進行偵查。因而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所涉及的罪名中,還應當包括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1公安機關擁有案件的偵查權公安機關是絕大多數刑事案件的偵查主體,《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表述:“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主要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案,涉稅案(並非全,部)偽證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案,侵犯財產案以及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案。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規定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一章中,自然是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此外,2015年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也明確規定,食品安全犯罪的偵查主體為公安機關。
此處的公安機關是指狹義的公安機關,這是因為:首先,食品安全犯罪一般不會涉及國家秘密,因而國家安全機關不會介入偵查;其次,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案件以及涉及軍事秘密的案件具有管轄權,雖然軍隊內部也可能發生此類案件,但實踐中幾乎沒有,因此不再詳述;最後,監獄對其內部發生的案件具有偵查權,其與軍隊保衛部門情況相似,本書也未將其包含在內。
其中的“法律另有規定”是指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有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複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條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三類: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1
日。
,〔1〕韓耀元:“辦理食品安全案件司法解釋起草的背景及原則”載《檢察日報》2013年7月330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程序精要與證據研究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同時,《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1條規定:“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發生在本轄區內的刑事案件。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重大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涉外犯罪、經濟犯罪、集團犯罪案件”的偵查。擁有偵查權的公安機關限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基層派出所並沒有偵查權,其可以根據實際工作的需要,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刑事偵查部門對其轄區內發生的案件進行偵查時,提供已有線索和一切便利協助,以提高偵查效率。
基於公安機關進行偵查時直接針對的便是公民的人權,因而要根據法律和其他有關規定,履行嚴格的審批手續。同時,基於公安機關偵查權的廣泛性與強大性,在打擊食品安全犯罪方麵公安機關應當是先鋒隊,但在實踐中公安機關並未起到其應有的作用。食品安全犯罪的治理基本上沿用了一般經〔濟犯罪的思路來進行,主要由經濟偵查部門開展初查和立案偵查。〕但食品安全犯罪本身具有分散性、隱藏性以及專業性的特點,此類犯罪本身包含很多法外知識,因而給偵查人員的工作帶來了很大的障礙。下文將詳細敘述偵查中的困境,此處就不再贅述。
2海關走私偵查部門對案件擁有偵查權在實踐中,有很多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都是從海外進口而來的,也有很多銷往海外,這些進口商、出口商並未生產、也未來得及銷售,有的貨值也未達到銷售金額的3倍(萬元)以上,難以構成危害食品安全類犯罪,但其可以構成走私普通貨15物、物品罪,同時其行為確實對食品安全有潛在的危害,應該也屬於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所涉及的罪名。但在現有立法背景下,我國所規定的涉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主要有: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經營罪,食品監管瀆職罪以及侵犯知識產權類犯罪。〕未將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歸入其中。在食品安全犯罪數量激增的情況下,加強預防與從嚴1
2日。
,法治研究》2014年第2期。〔1〕張遠煌、徐苗:“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防控對策探析”載《,〔2〕韓耀元:“辦理食品安全案件司法解釋起草的背景及原則”載《檢察日報》2013年7月3第一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訴訟程序31打擊危害食品犯罪是必然趨勢,對其可能涉及的每一個領域都必須嚴加管理,這樣才可真正從源頭上遏製此類犯罪的發生,因而將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歸入其中實屬必要。
同時,《》第4條規定:“海關法國家在海關總署設立專門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配備專職緝私警察,負責對其管轄的走私犯罪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應當配合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對於各類走私犯罪,海關走私偵查部門基於法律規定有正當的偵查權力,對於涉及危害食品安全的走私犯罪,當然也不例外。
(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偵查技術與偵查方法的現狀偵查程序的目的是查清案件事實,以便鎖定正確的犯罪嫌疑人,為準確的定罪量刑奠定基礎。偵查技術與偵查方法是查清案件事實的核心,隻有運用正確的方法和技術,才可將辦案的質量與效率統一起來,真正實現公平正義。
方法擁有很廣泛的定義,其一般是指為獲得某種東西或達到某種目的而采取的手段與行為方式。那麼偵查方法就是指,偵查機關的刑事偵查部門對案件進行查辦時,為了查清案件事實、高效快速破案,依法采取的手段與行為方式的總和。一般來講,技術有兩方麵含義:一是指人們在利用自然和改造自然的過程中積累起來並在生產勞動中體現出來的經驗和知識,也泛指其〔他操作方麵的技巧;二是指技術裝備。〕本書主要指的是第一層含義。偵查技術就是指偵查機關在進行案件偵查時,逐漸積累起來並在偵辦案件中體現出來的經驗和知識的總和。偵查措施包括偵查方法和偵查技術。偵查措施,是指偵查機關的刑事偵查部門在同刑事犯罪的鬥爭中,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為了發現、揭露、證實、製止和預防犯罪,以及緝捕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的各種偵查手段和方法的總和。〕偵查措施主要包括勘驗、檢查,詢問被害人、證人,搜查,查封、扣押等常規的偵查措施以及摸底排隊、技術偵查、跟蹤盯梢、守候監視、秘密逮捕、偵查化裝、密拍密錄這些較為特殊的偵查措施,當然其也包括五大強製措施。本書主要論述前兩種偵查措施。
1常規性偵查方法與偵查技術的運用常規性偵查方法與偵查技術從其字麵意思理解就可知道其一定是普遍適1
2,〔1〕《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05年版,第646頁。
,〔2〕許誌:《偵查措施》陝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頁。
32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程序精要與證據研究用的偵查方法,它們適用於任何一種犯罪案件,是偵查人員最為熟知的一些偵查方法與偵查技術。主要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查封、扣押,鑒定、查詢以及摸底排隊這些方法與技術。
在食品安全犯罪中最為關鍵的證據就是被扣押的有毒、有害食品和基於此作出的鑒定意見,以及交易記錄(手寫或電子賬本、銀行轉賬記錄單、電,子交易清單等)常規手段對於查獲這些線索、控製這些證據非常關鍵。因而在食品安全犯罪的偵查中,運用常規性的偵查方法與偵查技術是非常普遍的。
1()勘驗、檢查方法的有效運用。勘驗是指偵查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屍體進行勘察、檢驗,以發現和固定犯罪活動所遺留下來的各種〔痕跡、物品的一種偵查活動。〕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30條的規定,檢查是指偵查人員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依法對其身體進行檢驗、查看,提取指紋信息,采取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的偵查行為。
勘查現場是為了查明犯罪現場的情況,發現和收集犯罪工具以及犯罪行為的衍生物品,分析案情,判斷案件性質,迅速確定偵查方向和範圍,為破案提供線索和證據。勘驗的步驟通常由個別到一般,首先視察現場、即整體〔巡視,然後分別進行初步勘驗和詳細勘驗。〕勘查現場應當遵守以下規定:其一,須有勘查證。《刑事訴訟法》128條規定:“偵查人員進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其二,勘驗主體特定。《刑事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訴訟法》第126條規定:“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其三,及時勘驗。《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犯罪現場,並且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勘驗。同時,《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於勘驗發案地派出所、巡警等部門應當作出了更為詳盡的規定,其第209條規定:“妥善保護犯罪現場和證據,控製犯罪嫌疑人,並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其四,製作勘驗筆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11條還規定:“勘查現場,應當拍攝現場照片、繪製現場圖,製作筆錄,由參加勘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對重大案件的現場,應當錄像。
12
,〔1〕孫長永主編:《刑事訴訟法學》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24頁。
,〔2〕許誌:《偵查措施》陝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25頁。
第一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訴訟程序33檢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是為了確定他們的某些特征、受傷害情況或是生理狀態,以印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或被害人陳述,將證據固定。檢查是享有偵查權的機關在偵查中常用的方法。檢查應當遵守以下規定:其一,須有勘查證。《刑事訴訟法》第128條規定:“偵查人員進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因而在進行檢查時必須呈請批準,取得相應證明文件。其二,檢查主體特定。《刑事訴訟法》第130”條第3款規定:“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其三,強製勘驗。《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12條第2款規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提取、采集的,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強製檢查、提取、采集。其四,製作勘驗筆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12條第4款規定:“檢查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參加檢查的偵查人員、檢查人員、被檢查人員和見證人簽名。被檢查”人員拒絕簽名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在對食品安全犯罪進行偵查時,首先應當鎖定生產食品的場地,這類犯罪如今逐漸呈現出“—產—銷”一體的趨勢。基於此,其生產時必須要有供生產場地來放置生產工具以及半成品、成品,因此,隻要控製了犯罪場地,一網打盡的可能性就很大,對這一犯罪證據固定的最好手段就是對犯罪現場的勘驗。因而在勘驗食品安全犯罪的現場時,應當首先由專業的偵查人員了解現場整體情況,迅速鎖定與案件事實有關的物品,之後再對這些可以作為證據或是線索的物品,利用技術手段進行全方位的勘查,以得到準確的勘驗結論。
在辦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時,被害人陳述是重要證據,但基於被害人的極端情緒,其對事實的描述往往容易失真,其所提供的病例真實性也有待考量,這就使證據的證明力產生了瑕疵,也會混淆偵查人員的偵查方向。
因而對被害人的生理狀態、受傷原因進行檢查,以身體的實際情況來配合其所提供的證據,會使得偵查方向更加明確,也會提高證據的證明力,為破案提供有力保障。鑒於被害人已經受過傷害,不論其程度如何,如果對其進行強製檢查會使得他們受到二次傷害,因而在對被害人進行人身檢查時,應當履行嚴格的手續。首先,檢查前除非情況緊急,否則一般都應當製作報告書,呈請上級批準,報告書應寫明進行檢查的理由。其次,在進行檢查時可以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在檢查婦女身體時,必須由女工作人員或醫師來進行。檢查是很專業也是很私密的,嚴格規定檢查主體,對於發揮這一偵查方法的作用有很大的推動力。最後,在檢查完畢34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程序精要與證據研究後應當製作筆錄,由相關人員簽字、蓋章,真正起到補正被害人陳述證明力的作用。
2()搜查和查封、扣押方法的大量運用。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4條的規定,搜查是偵查人員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尋、檢查的偵查方法。查封、扣押是指在偵查活動中,偵查機關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文件強行提取、封存、留置的偵查方法。
搜查經常是伴隨著勘查或是緊急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現場詢問時發生的,這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銷毀證據,同時為偵查人員進行偵查提供新的線索。根據搜查的對象不同,可將搜查分為公開搜查與秘密搜查;根據搜查〔對象的數量不同,搜查可以分為對單一對象的搜查和對多個對象的搜查。〕公開搜查就是最常見的搜查,是指在有見證人在場情況下的搜尋和檢查;而秘密搜查正好與之相反,是偵查人員喬裝打扮後的搜尋和檢查。無論是公開搜查還是秘密搜查,偵查人員進行搜查時,應當遵守以下程序:其一,持有搜查證。《刑事訴訟法》136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其二,搜查主體特定。搜查隻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2款規定:“”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其三,嚴格規定見證人在場製。《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款規定:“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其他見證人在場。其四,製作搜查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筆錄。《員和被搜查人或者其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搜查的過程中往往伴隨著查封、扣押、凍結手段。查封、扣押過程中應當遵循以下程序:其一,查封、扣押對象特定。《刑事訴訟法》第139條規在偵查活動中發現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定:“”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並且對於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其二,查封、扣押主體特定。查封、扣押隻能由公安人員、檢查人員等偵查人員進行,並且執行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需要持有相關證明文件。其三,製作扣押清單。《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扣押的財物、文件,對查封1
,〔1〕許誌:《偵查措施》陝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7頁。
第一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訴訟程序35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
辦理食品安全案件時,生產的有毒、有害食品或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其生產工具、原料以及生產出的半成品或是成品,是偵查人員搜尋的重點對象,控製這些物品就控製了案件的關鍵。對這些物品進行控製的關鍵在於搜查,同時搜查的過程中往往伴隨著查封、扣押、凍結手段。食品安全犯罪呈現出產業化生產的趨勢,其窩點散落在很多不同區域,各個窩點都有生產工具、危害產品的存放,因而對其搜查時一般應為對多個對象的搜查。要搜查的對象為多個時,偵查人員的行動應當保持一致性,因為犯罪分子都有如驚弓之鳥,偵查人員的一次行動都會使其警覺,進而銷毀證據、暫時歇業,使偵查陷入瓶頸。同時,食品安全犯罪也顯示出犯罪手段隱蔽性的特點,比毒膠囊事件”中,犯罪嫌疑人未將工業明膠存放於倉庫內進行檢驗,而如“〔是存放於企業外租用場地內,需要生產時拉回來。〕對於此類案件,如果偵查人員進行公開搜查,不僅不會有所收獲,反而會打草驚蛇,因而在一些人數眾多、窩點眾多、供—產—銷一體化的食品安全犯罪中,偵查人員應當采取秘密搜查的方式進行,但因其可能會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進行秘密搜查時要經過負責人批準,周密計劃;秘密搜查的目的在於獲取線索、取得證據的同時又可以不驚動犯罪嫌疑人,從而可以從根源上打擊這起犯罪,因而偵查人員進行秘密搜查時要注重細心搜查,既要把握任何蛛絲馬跡,也要注重保持原狀,不要留下任何蛛絲馬跡。正如上文所說,有毒、有害或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以及生產工具是此類案件證據的關鍵,在搜查或是勘驗中一旦發現了這些物品,應當及時查封、扣押,防止犯罪嫌疑人將這些證據轉移、銷毀。
同時,在社會不斷發展的情況下,如今的有毒、有害產品等的銷售並不像之前一樣限於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大部分買家與賣家的交易是以訂單方式進行的。賣家送貨上門或是通過一些其他運輸方式送貨後,買家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將款項支付於賣家,在此種情形下,查詢銀行交易記錄可以發現線索,鎖定貨物的來源與去向,將上下遊犯罪一網打盡。《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彙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1
研究》2014年第4期。
—,〔1〕周江等:“對當前食品安全犯罪的調查分析——以新昌縣‘毒膠囊事件’為例”載《法製36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程序精要與證據研究”個人應當配合。但應當注意的是,公安機關、檢察院隻可以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彙款、交易記錄等,但決不可劃扣存款、彙款、債券、基金份額等,隻有法院擁有劃扣權。
()鑒定技術的廣泛運用。認定是否屬於食品安全犯罪首先要確定其危3
害性,如今的科技日益發達,單憑人類的經驗或是肉眼是很難識別出來的,因而在進入偵查程序後,鑒定意見成為此類案件證據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有關鑒定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對於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鑒定意見均需由“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和“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出具。《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安全犯罪中主要是對食品是否達到“重食源性疾病或是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程度進行鑒定,最高人民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解釋》對於這三項的認定標準給予了明確的規定。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85條的規定,在進行鑒定時必須有來源明確的送檢材料以及樣本,鑒定對象與送檢材料樣本必須一致,鑒定程序不可違反規定,鑒定的過程與方法必須符合相關專業的規範要求,鑒定文書必須簽名、蓋章,當然,鑒定機構以及鑒定人必須具備法定資質。
在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訂之前,對於行政證據能否轉化為刑事證刑事訴訟法》第52條規定:“行政機關據來使用並無明確規定,但2012年《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60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受或者依法調取的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勘驗筆錄、檢查筆錄等證據材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同時,《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64條,對於不同形式的行政證據轉化為刑事證據作了更為詳盡的規定。
基於此項規定,在偵查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行政執法中收集到的鑒定意見也可以使用,這樣做對於刑偵部門擴大線索、完善證據有很大推動力。
其實,在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訂以前,對行政證據的效力並未明確規定,基於食品安全犯罪中食品易於變質的屬性,很少有人會將其長期保存,以備之後當作證據來使用,大多數食物都是即買即食,並且犯罪嫌疑人大多第一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訴訟程序37數也采用訂單式生產,留有的存貨較少,同時在進入刑事偵查階段前有太多道程序阻隔,送檢樣品的真實性已經難以斷定,因而如果行政證據隻可作為線索而不可作為證據,偵查人員則難以根據已有的鑒定意見來佐證案件事實,從而使案件的偵破一拖再拖,最後甚至撤銷案件。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打破了這一瓶頸,行政證據向刑事證據的直接轉化,使得一些之後難以取得的證據得以保存下來,有利於提高破案率。
2隱秘性偵查方法與偵查技術的運用在偵查中除了上述常規性的偵查措施外,還有許多隱秘性的偵查措施存在,這些措施一般適用於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中,其主要包括跟蹤盯梢、守候監視、化裝偵查、密拍密錄、秘密逮捕、技術偵查等。隱秘性措施的適用隻要稍有疏忽就會侵犯到人權,並且當遇到特別狡猾的犯罪嫌疑人時,如果安排不當、魯莽行事,其傷害的是偵查方自己的力量。因而,基於保障人權與高效破案的需要,適用這些措施有嚴格的程序規定,必須是特定類型的案件,且經負責人批準後方可采用。
近年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嫌疑人的手段越發隱蔽,其反偵查能力越來,越強,一些犯罪嫌疑人甚至與偵查人員在打“遊擊戰”單純使用常規性的偵查方法難以滿足偵查的要求。同時,由於食品安全領域的戰線長、品種多、危害性大,即使是一個早晨賣早點的小攤也會引發大麵積的食源性疾病的爆〔,發。〕因而“食品安全犯罪無小案”適用隱秘性偵查措施是必然的。
()跟蹤盯梢、守候監視偵查方法的運用。跟蹤盯梢,簡稱“跟蹤”,1
是指偵查人員以運動的方式,秘密觀察、監視犯罪嫌疑人的行蹤,控製掌握其外部活動,以獲取線索或證據的一種秘密偵查手段。守候監視,俗稱“蹲,坑”是指偵查人員采用秘密的方式對偵查對象的住所和與犯罪有關的場所,〔選擇適當的隱蔽地點,對其活動進行監視控製的一種偵查措施。〕跟蹤盯梢與守候監視是耗時很長並且戰鬥性很強的工作,采取這兩項偵查措施,偵查人員必須遵守以下程序:其一,掌握全部案情。執行人員必須對案件的性質、主要情節、跟蹤、監視對象的情況及其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有精準把握。其二,準備精良設備。不同方式和不同場所的跟蹤、監視需要不同的設備,比如,無線對講機、微型望遠鏡以及各種不同型號的車輛。其三,踩準跟蹤、監視地點。偵查人員必須熟悉跟蹤、監視地點的周邊環境,1
2,〔1〕黃星:《中國食品安全刑事概論》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14頁。
,〔2〕許誌:《偵查措施》陝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31頁。
38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程序精要與證據研究做好應對措施與自我防護。其四,便衣跟蹤、監視。在跟蹤、監視時,偵查人員不可攜帶證明自己身份的任何物件,以防暴露身份。
跟蹤盯梢與守候監視在打擊團夥犯罪、將犯罪嫌疑人一網打盡方麵有很重要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其一,跟蹤、監視是在犯罪嫌疑人毫無防備的情況下進行的,這樣有利於證據的收集,也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銷毀證據;其二,跟蹤、監視是秘密進行的,在此期間犯罪嫌疑人完全可能實施新的犯罪,執行任務的工作人員在此情形下不僅可以抓住現行犯,還有可能將團夥罪犯一網打盡;其三,偵查階段最主要的任務是發現線索,尋找證據,盡早破案。
在團夥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會散落在不同的區域,但不論犯罪嫌疑人如何謹慎,在實施犯罪行為時都需要相互聯絡,采用跟蹤盯梢、守候監視的偵查手段,可以摸清楚整個犯罪流程,將上下遊犯罪一舉破獲。
在偵查危害食品安全案件時,守候監視與跟蹤盯梢一動一靜,常常配合使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基本上每個犯罪嫌疑人都會有其固定的客源,也會有固定的交易地點,那麼,發現這些“”就成為案件的突破口。因固定此,必須高度關注食品安全犯罪嫌疑人的住所與慣常活動地、同案犯的住所與慣常活動地、他們親屬的住所與慣常活動地以及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的頻發場所。同時從上文的論述可知,如今的食品安全犯罪逐漸形成“供—產—銷”一體的格局,上下遊犯罪緊密聯係,團夥化犯罪趨勢日益明顯,並且也逐漸發展為跨區域的、全國性的存在。偵查人員為了破獲此類案件,有必要使用這一措施。但應當注意的是,在采用跟蹤盯梢這一偵查手段時,偵查人,員應當嚴防犯罪嫌疑人的反偵查能力,謹慎對待其每一個“小動作”因為一旦被犯罪嫌疑人發現或者讓其逃脫,之前進行的偵查就會功虧一簣。同時,犯罪嫌疑人大多都是亡命之徒,為了自保,不惜付出一切代價,偵查人員也要做好自保措施。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跟蹤盯梢後,能夠鎖定其固定客源與固定交易地點,將上下遊犯罪一網打盡。但由於守候監視的地點都是犯罪嫌生麵孔疑人比較熟悉的地方,這裏的“”很容易使其注意到,從而引起他的懷疑;而且在其熟悉的地方也會有人給他通風報信,從而使偵查人員暴露身份。因此在采取這種措施時,一定要周密計劃、謹慎執行。
2()化裝偵查、密拍密錄偵查技術的適用。化裝偵查是指偵查人員因地製宜、因時製宜地通過改變相貌、身份、語言來隱瞞真實身份,降低犯罪嫌疑人的警戒心,從而使得案件得以破獲的特殊偵查技術。密拍密錄是指偵查人員在查辦案件的過程中隱秘地使用錄像、照相等技術對犯罪現場、犯罪嫌第一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訴訟程序39疑人以及犯罪行為予以記錄,以獲取犯罪線索和證據的一種秘密偵查〔手段。〕在進行化裝偵查時,偵查機關要對偵查人員進行專門培訓,不同身份由不同小組負責,同時進行必要的實戰演練,使執行任務的偵查人員對自己的心理戰化裝身份駕輕就熟,在與犯罪嫌疑人的“”中占據優勢地位,順利完成偵查任務。密拍密錄則對偵查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為密拍密錄的設備首先要藏於不易發現的地方,這一定會影響拍攝的效果;而且偵查人員在進行密拍密錄時舉止要自然,其舉止應與當時的環境相適應,因而對於拍攝的角度就難以選擇;更有甚者,在有的時候密拍密錄的偵查人員是與犯罪嫌疑人直接交涉的,他們與嫌疑人非常接近,稍有不慎就會露出蛛絲馬跡,在這些因素的影響下,執行任務的偵查人員麵臨著心理與技術的雙重考驗。正因為如此,執行密拍密錄的偵查人員應當是專業的拍攝人員,偵查機關也應當對這些人員定期進行培訓、檢驗,保證此項偵查措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化裝偵查、密拍密錄是偵查危害食品安全案件時慣用的手段,並且二者往往是相生相伴的。這是因為有毒、有害或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最終都是要被銷售的,所以當偵查人員喬裝打扮為消費者時可以降低犯罪嫌疑人的防備心理,而在這樣的交易過程中,通過密拍密錄所獲得的照片與錄像是證明案件事實最有力的證據。同時,在食品安全犯罪中,化裝偵查與密拍密錄對於我們來說並不陌生,正因為這兩種偵查技術在查獲食品安全犯罪中常常使用,犯罪嫌疑人對此有著更深的防備心理以及更為敏感的觀察力,在交涉,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與偵查人員進行的往往是“心理戰”因此這兩項偵查技術對偵查人員有更高的要求。
3技術偵查措施的運用現行《刑事訴訟法》在“”一章中新增了“技術偵查措施”一節,偵查從立法上對技術偵查措施進行了明確規定,這是偵查走向法治化道路的一大進步。技術偵查措施是指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根據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力,利用特定的科學技術手段來發現、搜集隱秘性案件線索以及相關證據的偵查技術。技術偵查措施是指由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實施的記錄監控、行蹤監控、通信監控、場所監控等技術性措施。
我國法律對技術偵查作出了嚴格的限定,適用應當遵守以下程序:第一,適用案件特定。《刑事訴訟法》第148條第1款規定:“公安機關1
,〔1〕許誌:《偵查措施》陝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43頁。
40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程序精要與證據研究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案件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54條的規定,“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是指:①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②集團性、係列性、跨區域性重大犯罪案件;③利用電信、計算機網絡、寄遞渠道等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針對計算機網絡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④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技術偵查措施基於其隱秘性與對人權的直接侵害性,必須嚴格規定適用的案件類型。
第二,適用對象特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55條第2款規定:“技術偵查的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與犯罪活動直接關”聯的人員。第254條第2款規定:“公安機關追捕被通緝或者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第三,適用程序嚴格。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56條規定:“需要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製作呈請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報告書,報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製作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決定書。第258條第2款規定:“在有效期限內,需要變更技術偵查措施種類或者適用對象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256條規定重新辦理批準手續。
第四,適用期限嚴格。《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57條規定:“批準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在有效期限內,對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辦案部門應當立即書麵通知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解除技術偵查措施;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認為需要解除技術偵查措施的,報批準機關負責人批準,製作解除技術偵查措施決定書,並及時通知辦案部門。對複雜、疑難案件,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屆滿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審核後,報批準機關負責人批準,製作延長技術偵查措施期限決定書。批準延長期限,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有效期限屆滿,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應當立即解除技術偵查”措施。
第五,嚴格的執行規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措施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執行。偵查人員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第一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訴訟程序41密;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毀。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材料,隻能用於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公安機關依法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並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食品安全犯罪呈現出團夥化、集團化、跨區域化的趨勢,上文提到在技術偵查措施適用案件中有集團性、係列性、跨區域性重大犯罪案件,因而,對於重大的跨區域化食品安全案件,可以適用技術偵查措施。同時,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安全罪規定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章中,並且這兩罪都是有可能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適用技術偵查措施是毋庸置疑的。
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適用技術偵查措施是很有必要的。根據有關數據統計,2013年1月25日公安部部署開展“打擊食品犯罪、保衛餐桌安全”專項行動,僅僅十天時間,在公安部統一協調部署下,各地集中偵破食品安全犯罪案件120餘起,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350餘名,搗毀製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廠”“黑窩點”220餘個。〕這一數據表明,危黑作坊、“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因其成本低、獲利大的特點,近年來,犯罪率持續上升,盡管國家對其從嚴打擊,但仍屢禁不止,社會負麵效應嚴重。而且,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此類犯罪的手段更加隱蔽,比如,非食用物品的來源不固定,故意向多家購買,防止因目標明顯而被注意。再如,在一些專門生產有毒、有害食品與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工廠中,成品的賣出由少數人負責,工廠中的大部分人員不知道這些食品的去處。查不到來源,查不清去處,則難以查封、扣押相關物品,難以鎖定上下遊犯罪,更加難以從源頭上打擊此類犯罪。
首先,犯罪的隱蔽性無疑增加了取證難度,而食品安全犯罪嫌疑人,隻要有一點風吹草動,就會銷毀證據、轉移陣地;而且證據本就分散在各地,隻要犯罪嫌疑人一有行動,將來的取證困難可想而知。采用記錄監控、行蹤監控、通信監控、場所監控等技術性手段,進行電子偵聽、電話偵聽,及時發現交易線索,盡可能防止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人員難以發現證據這一空檔之間銷毀證據,也為了避免食物變質而錯過了最為寶貴的鑒定時間,盡可能地保存證據。
1,〔1〕中國食品安全網:“公安部十天破食品安全犯罪案120餘起”http://wwwcfqncomcn/2013-02/05/content_95539htm.42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程序精要與證據研究其次,食品安全犯罪也逐漸朝著跨區域銷售的趨勢發展,案件涉及麵廣。
比如,在接到公民的報案、控告後,偵查機關不可能當下就決定立案,基於犯罪行為的跨地域性,其管轄權問題就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賦予偵查機關以初查的權力,而非僅僅控製在書麵的審查之下,對於防止犯罪嫌疑人毀滅證據與準確確立管轄權的歸屬有很大的意義。最後,在這一趨勢下,群眾普遍要求從嚴打擊此類犯罪,公民輿論、網絡輿論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階段有較大影響,“藥家鑫案件”就是很好的例證,因而允許使用技術偵查措—施可以給群眾一個滿意的答複——構成犯罪的,及時控製線索、保存證據,對於之後有力地打擊犯罪是有力的保障;通過技術偵查快速高效搜集一定線索,提供一定證據,作出有說服力的回應,避免引起群體性事件,產生重大的社會影響。
二、我國食品安全犯罪偵查程序的困境及成因上文分析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偵查程序的現狀,從中不難看出我國對待此類犯罪從嚴打擊的態度。但隨著社會的發展,此類犯罪呈現出更加隱秘以及有組織化的特點,這使得查辦食品安全犯罪的偵查程序陷入了困境。
(一)偵查力量分散,尚未形成合力現階段我國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首先由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進行查處,偵查機關並不主動介入;當行政機關在查處過程中發現其符刑法合《》及其司法解釋所規定的追訴條件時,根據法定程序將案件與執法過程中所發現的證據一並移送於偵查部門,偵查犯罪的工作就由經濟犯罪偵查部門查處。在市場經濟日益發達的社會背景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不僅有跨區域發展趨勢,更有全國蔓延趨勢,生產地、供應地、銷售地分布於全國不同的地區,打擊難度大大增加。但我國的偵查機關之間存在著“各掃門前雪”的現象,比如湖北襄陽公安機關統一行動,搗毀2個生產假劣飲料“黑、工廠”一案,查獲假劣“雪碧”“可口可樂”及名牌奶飲料等2000餘件,假冒商標5萬餘套,生產設備2套,抓獲涉案人員26名。2012年8月以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劉某等購買製假設備、假冒商標,低價購進可樂香精、檸檬酸鈉等,經淨化、攪拌、灌裝後,假冒知名品牌飲料銷售,日產量2000第一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訴訟程序1
43〔件以上,批發銷往陝西、河南、湖北等地,案值1000餘萬元。〕在此案中,湖北警方並未聯合陝西、河南、湖北等地的偵查機關將存在於陝西等地的危2
害食品安全犯罪一並查處,而隻是將位於自己管轄範圍內的“個黑工廠”一舉搗毀。這樣做有很大的弊端,雖然如此一來,可以在自己所管轄的區域內產生一時的威懾力量,但其並未從根本上摧毀這一犯罪的產業鏈條,下遊犯罪仍然“”相當於為犯罪嫌疑人留下了“東山再起”的後路,難以幸存,從源頭上打擊此類犯罪。
(二)偵查措施受限,偵查被動滯後基於食品的特殊屬性,食品安全犯罪危害結果的顯現具有滯後性,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的發生之間有很長時間的間隔,在案發時本就有一部分的證據已經滅失,如果不及時偵查,將會使更多證據難以獲取。同時,如今食品安全犯罪團夥的成員大多數都為親屬或是朋友關係,他們之間的社會關係較〔為緊密,比如“毒膠囊事件”的涉案人員中有親屬關係的有10人之多。〕他們往往會包庇縱容,證據之間無法相互印證,難以定案,及時偵查能夠使證據形成完整的鏈條,可以有效避免這種窘境的出現。
1初查階段隻可使用任意性偵查措施初查就是指偵查機關在立案前,對自己發現或受理的控告、舉報等案件線索進行分析、判斷,並對線索進行秘密核查的活動。初查有嚴格的程序限製,《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1條第2款明確規定:“對於在審查中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初查”因而,隻有針對事實或線索不明的案件,才可進行初查。根據法律規定,初查階段隻可使用任意性的偵查措施,不得限製初查對象的人身、財產權,不可使用強製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初查對象的財產,不得使用技術偵查措施。
基於如今食品安全犯罪團夥化、跨區域化的特點,犯罪嫌疑人、涉案物品散落在不同地方,隱秘性很高,有些案件事實、線索並不明確,在偵查人員接到舉報、報案、控告或是移送後,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初2
,〔1〕中國食品安全網:“公安部十天破食品安全犯罪案120餘起”http://wwwcfqncomcn/2013-02/05/content_95539htm.研究》2014年第4期。
—,〔2〕周江等:“對當前食品安全犯罪的調查分析——以新昌縣‘毒膠囊事件’為例”載《法製44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程序精要與證據研究查。初查中,偵查人員為了查清事實與線索,會對犯罪場所進行勘驗,會對案件相關人員進行詢問,這一定會引起犯罪嫌疑人的注意,迫使其銷毀證據。
同時,因為初查階段不可以使用查封、扣押等強製措施,對於一些犯罪證據無法固定,這會使得證據大量滅失。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來說,偵查人員在進行初查時,認為某一食品屬於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但其不能對其進行扣押,隻可抽樣進行鑒定,而且鑒定有嚴格的主體要求,也有嚴格的程序要求,這必然會耗費時間。在此期間,犯罪嫌疑人會將此類食品以及相關的工具、設備轉移、銷毀,即使其後鑒定出其為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大量證據已經滅失,就算最後可以定罪,也會出現罪責不相適應的情形。因而,在初查階段隻可使用任意性偵查措施會阻礙偵查程序的順利進行。
2限製適用技術偵查措施,難以實現偵查目的上文已經論述了技術偵查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的適用,毫無疑問,技術偵查是可以適用於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並且也非常有適用的必要。但在實踐中,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適用技術偵查措施的情形並不多見。主要原因是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程序複雜、成本高,除非是有極大影響力的案件,偵查人員不願大動幹戈。
但如今的食品安全犯罪呈現出團夥化、日趨複雜化的趨勢,並且生產數量大,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逐漸形成“供—產—銷一體化”格局。以山東淄博製售假酒案為例,此案案件詳情為:2010年4月,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成功偵破徐某某等特大製售假酒案,查實該團夥已製售假茅台、五糧液酒60000餘瓶,涉案金額高達3000餘萬元,抓獲犯罪嫌疑人29人,其中10人被逮捕。經查,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自2006年以來,糾集同夥,以北京郊區為中心,利用回收的茅台、五糧液等名酒的包裝,灌入同係列的金六福、茅台王子酒以及水,以次充好,冒充茅台、五糧液等名酒,通過登門推〔銷等方式對外銷售,銷往北京、山東等地。〕此案中犯罪嫌疑人共有29人,每個人所負責的階段不盡相同,案件線索紛繁複雜,稍有疏漏就可能使線索斷裂、證據流失,因而及時控製線索、迅速取證是十分必要的。“因刑事訴訟程序很容易就會不當地侵犯了被告的權利範圍,也因為證據的品質會因時間”長而衰弱,因此需要有一迅速的司法程序。〔〕在司法實踐中,食品安全犯1
2,〔1〕新華網:“公安機關公布十大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3/.,〔2〕[]克勞思·羅科信:《德刑事訴訟法》吳麗琪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5頁。
第一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訴訟程序45罪通常采用常規的和外線偵查措施,而少量甚至不適用技術偵查措施,給偵查階段收集充分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造成了很大阻礙。
(三)“行刑銜接”不暢導致貽誤最佳取證時機此類案件的偵查程序中也存在著偵查機關介入案件時間過晚的問題。這是因為:首先,行政執法機關的移送是偵查機關查辦食品安全犯罪最主要的線索來源,這反映出在實踐中大部分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行為首先是由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商務、工商、藥品等部門)對其進質檢行行政違法性的調查,隻有在調查中發現了案件情節嚴重可能構成犯罪時,才會移送司法機關,並且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案件移送有嚴格的程序要求,需要組成專家組,並層報負責人準許,其中耽誤的時間可想而知。由於證據的易於滅失性,偵查是具有時機性的一個階段,如果移送程序被耽擱,案件到達偵查機關時,很可能難以取得關鍵性證據。即使行政證據可以轉化使用,但由於偵查機關與行政機關的取證方式、手段、原則存在很大差異,單憑行政證據難以形成證據鏈條,無法破案。其次,在實踐中,各部門之間都有各自的利益,行政機關內部的考核指標,或是相對人為防止移送司法所給予相關人員的好處,都會降低移送率,許多已經構成犯罪的案件隻是受過行政處罰後就草草了事。最後,是否可能構成犯罪這一標準比較難以判斷。在我國法律實務界呈現出了“術業有專攻”格局,行政執法人員的刑法知識較為欠缺,以致偵查主體介入案件時間過晚,取證、抓捕都出現了現實困難。
(四)偵查主體專業化程度不足在2015年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150條中界定了一係列關於食品安全的概念,其中關於食品的定義是這樣描述的:“,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食品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在這兩個定義中,出現了“供人類食用或者使用的成品和原料”“無、“毒、無害”營養要求”以及“急性或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這些詞彙,它們看起來很普通,但是當評價一項原料或是成品是否有毒有害、是否具有應有的原料和成分以及是否會引發急性、亞急性等危害時,單單憑我們的經驗常識是很難得出結論的,這需要專業的鑒定人員經過一係列檢測才可得出。
因而,在判定是否屬於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或是對此類案件進行偵查時存在著46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程序精要與證據研究1
大量的法外知識,致使偵查人員直接發現此類違法行為的敏感性不強,就算〔天天碰見,也不會意識到其就是違法犯罪行為。〕在我國現階段,大量食品安全犯罪的偵查部門是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經濟類犯罪最大的特點在於以數額來判定犯罪的構成與否,因而經偵人員對於銀行賬目查詢或是會計賬簿查詢等偵查手段較為擅長,而對於涉及過多生物學知識的食品安全犯罪顯得心有餘而力不足。偵查人員專業化程度不足給偵查的進行帶來了很大阻礙。
三、食品安全犯罪偵查程序困境的解決之道(一)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強偵查力量的協作偵查力量的分散對於從源頭上打擊犯罪是非常不利的,危害食品安全類犯罪的偵破更是如此。危害食品安全類犯罪由於其特殊性,案件通常由原材料的供應、有害食品的加工、有害食品的運輸、有害食品的銷售等環節構成。
如此多的環節通常不會僅僅發生在一個地區,而是對多省市造成影響。因此在這類案件的偵破過程中必須建立信息共享、偵查協作的機製。
第一,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這一信息平台應當建立在“供—產—銷”這條軌跡之上。具體的做法是:在日常偵查工作的開展中,各省市將自己偵破的這一鏈條上的案件信息共享。由於這類案件存在“供—產—銷”的鏈條,對某一環節的打擊通常不至於對這類案件起到根除的效果。因此,應當將信息與其他省市共享,不放棄深挖其他環節犯罪的機會,以確實有效地保障公民的食品安全。例如,某省警方破獲一起有毒食品加工案件。每位偵查人員都清楚,這僅僅是此類案件中的一個環節。除此之外,加工原材料由哪裏供應,有毒食品在哪裏運輸集散,最後銷售到的什麼地區,無論出於對此類案件的打擊目的,還是對公民食品安全的保障,都應當對此給予足夠重視。該省警方的做法應當是,將此案的信息與其他省市偵查機關共享。一方麵,提醒其他省市的偵查機關,可能與此案相關的供應、運輸等環節犯罪發生在他們管轄的地區;另一方麵,案件信息的共享,可以避免重複偵查浪費偵查力量。
第二,加強偵查力量的協作。這裏所指的偵查力量的協作是指不同地區偵查力量的協作。不同地區偵查力量的協作主要針對的是跨地區食品安全類犯罪。如前所述,這類案件存在“供—產—銷”的鏈條,幾乎不可能僅僅涉,〔1〕黃星:《中國食品安全刑事概論》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13頁。
第一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訴訟程序47及一個地區。因此必須要實現不同地區偵查力量的相互協作。不同地區之偵查機關的協作必然產生偵查力量調配的問題。解決的方式應當是:由不同地區共同的上級偵查機關負責督辦。具體的偵破任務以製造地區的偵查機關為主,供應、銷售地區的偵查機關為輔。選擇這一環節作為主要環節的原因是:首先,製造環節,是有毒產品“從無到有”的階段,危害性最大。其次,製造環節,需要有固定的製造地點和人員,相對於運輸、銷售環節更易於偵查人員突破與控製。最後,運輸、銷售可能涉及不知情的情形,針對製造環節,對此類案件的偵破有直接意義。
(二)擴大偵查措施的適用,化被動為主動運用正確的偵查措施是偵查機關破案的關鍵所在,但偵查機關有權運用什麼樣的偵查措施,立法是明確規定的。隨著社會的發展以及犯罪手段與犯罪方法的不斷改進,現有立法對偵查機關查處食品安全犯罪可使用的偵查措施放寬程度不足,使得偵查行動陷入了被動的境地,要化被動為主動,應從以下兩方麵改進:1初查階段允許使用對財物的強製性偵查措施強製性偵查措施與強製措施是不同概念,強製性偵查措施是指偵查機關在偵查中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所采取的帶有強製性的專門調查工作。分為三,類:精神強製(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人身強製(檢查、搜查、通,。緝)物權強製(搜查、扣押物證、書證)〔〕而強製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為了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逃跑或是毀滅罪證,所采取的限製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各種強製方法。二者無論是在目的還是在強製屬性上都是不同的。
上文已經提到,初查階段隻可使用任意性強製性措施,而不可適用限製被初查對象人身、財產的強製性措施,這樣造成許多關鍵性證據還未來得及查獲就被銷毀的困境。因而,為了有效打擊犯罪,我國相關司法解釋應當允許在初查階段使用對財物的強製性偵查措施。我國《》有兩個條文規定刑法了與食品安全直接相關的犯罪,即第143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第144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這兩項犯罪中最關鍵的就是將這些食品扣押,初查階段屬於剛剛接到線索的時候,此時最易給犯罪嫌疑人一個措手不及,在其來不及銷毀犯罪證據時,將證據控製於偵查1
,現代法學》1998年第1期。〔1〕高福柱:“強製措施與強製性措施的區別”載《48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程序精要與證據研究機關手中。因而,在初查階段允許使用對財物的強製性偵查措施是偵查行為順利開展的有力保障。
有的學者認為:在初查階段也可以控製犯罪嫌疑人,以防其逃避偵查。
但《刑事訴訟法》明確將尊重與保障人權寫入了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之中;同時,初查階段的目的是確定是否有犯罪事實發生,也就是說,在這一階段有無犯罪都無法確定,如果貿然采用限製人身的強製性措施,是與立法相悖的,也是對人權的極大侵犯。
2擴大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率在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成功偵破徐某某等特大製售假酒案中,徐某某等犯罪嫌疑人以北京郊區為中心生產假酒,這些跨地域化的案件,線索紛繁複雜,稍有疏漏就可能使線索斷裂,如果隻采取常規性和外線性偵查措施,非常引人注目,難以徹底打擊犯罪。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具有高度隱秘性,能夠及時監聽犯罪活動,有利於從源頭上打擊犯罪,一舉破獲犯罪老巢。《分子的“”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物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實施”控製下交付。對於上門推銷的人員,偵查人員采取控製下交付,直接抓住現行犯,擊破“”的同時,也嚴厲打擊“”徹底懲治犯罪。老巢分支,同時,法律明確規定了技術偵查措施取得的證據的法定效力。《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依照本節規定采取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使用該證據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采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的時候,可以由審判人員在庭外對證據進行核實。公安機關辦理公安機關依照本節規定實施隱匿身份偵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64條規定:“查和控製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使用隱匿身份偵查和控製下交付收集的材料作為證據時,可能危及隱匿身份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采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等保護措”施。依據法律規定,技術偵查所獲取的證據可直接作為證據使用。通過技術偵查所獲取的證據是最為直接、也最隱秘的,有最直接的證明力,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的客觀存在,從而嚴厲打擊犯罪。
偵查主體在偵辦案件時會查獲犯罪嫌疑人的賬目,但以往生產銷售的產品未留樣品,犯罪嫌疑人也不可能留存樣品,而流通進入市場的產品也難以第一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訴訟程序1
49〔尋跡。〕無奈之下隻能以實際查獲的金額來對其移送起訴,這使得犯罪嫌疑如果讓人們看到他們人存有僥幸心理,認為即使犯罪也承擔不了多大責任。“的犯罪可能受到寬恕,或者刑罰不一定是犯罪的必然結果,那麼就會煽惑起”犯罪不受處罰的幻想。〔〕罪責難以相當這種情形,加劇了食品安全犯罪的發生率。對重大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采取控製下交付,抓獲現行犯,所獲材料直接作為定罪證據可以避免這種情形的發生,實現罪責相當。
基於技術偵查措施的隱秘性、高效性,以及其所獲證據的直接證明力,擴大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率是勢在必行的。
(三)設立行政機關查辦案件時偵查人員在場製度在實踐中,許多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最終因為證據不足而以撤案處理。
我國目前很多地區經常會采用聯合執法或聯合辦案方式進行食品安全檢查或案件查辦,但大量的案件下,此種模式難以應對。本書認為,要解決這一問題,應當設立行政機關查辦案件時偵查人員在場製度。其一,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在查辦危害食品安全案件時,應當將其發現的違法線索同時報送偵查機關,使偵查機關不再隻可被動地接受移送,在發現可能符合刑事立案條件時,提前自主介入案件,在行政執法人員查辦案件時在場協助。
這同時也可避免因行政執法人員對“罪與非罪”界限模糊不清,而造成的對最佳偵查時機的延誤。其二,偵查人員在行政機關人員查辦案件時在場,應當密切注意案件現場,一旦發現關鍵性證據,應當告知行政機關采取必要措施,將證據完好保存,以便後續偵查活動的順利進行。其三,部門與部門之間都存在各自的利益,設置查辦案件時偵查人員在場製度,有助於行政機關、“以罰代刑”四多四少”等現象。與偵查機關的相互監督,有力改善“(四)建立專業化偵查隊伍針對經濟犯罪偵查部門難以滿足食品安全犯罪偵查需要的困境,我國應當建立一支專業化的食品安全偵查隊伍,由其專門負責對危害食品安全類犯罪進行偵查。這支專業化的隊伍在配備專業人員的同時,也應當配備專業的設備。基於食品安全犯罪的巨大危害性,其可以設立一定的保密級別,這樣也可以降低化裝偵查等外線偵查措施適用的難度。長期以來,關於行政與刑2
,〔1〕黃星:《中國食品安全刑事概論》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61頁。
,〔2〕[]貝卡利亞:《意論犯罪與刑罰》黃風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60頁。
50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程序精要與證據研究事的“行刑銜接”政策一直為我國所提倡,因而在建立這支專業化偵查隊伍時,應當安排專業偵查員與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行政人員的定期經驗交流與相互學習,完善“行刑銜接”工作。建立一支專業化的偵查隊伍並非易事,它需要巨大的人力、財力投入,以及長時間的探索,並且由於各地有不同的情況,在偵查人員的人數、專業素質、資源配備各方麵可以設置不同的標準,力求做到與實際相符。
第三節涉眾、涉企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審查起訴涉眾、涉企型犯罪是我國近年來出現的一類新型犯罪。它並非一個法律術語,而是司法實務部門根據其侵害對象特征,對該類高發型經濟犯罪進行歸類概括的統稱。2006年11月23日,在公安部“打擊和防範涉眾型經濟犯罪”新聞發布會上,公安部經偵局首次全麵闡述了這一類犯罪的概念。所謂涉眾、涉企型經濟犯罪,是指涉及眾多受害人,特別是涉及眾多不特定受害群體,或者涉及一個或多個企業的生產、銷售等環節的經濟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傳銷、擅自發行股票等犯罪活動。但近幾年,食品安全犯罪領域涉眾、涉企類犯罪有所增加。該類型案件因其突出的“涉、“、“案人多”涉案額大”涉案麵廣”的特點,顯著區別於其他類型的經濟犯罪,也凸顯了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但有關涉眾、涉企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審查起訴過程在實務中仍然不夠明晰,其中存在的問題還有很多,需要我們在立法和司法過程中的進一步完善。
一、涉眾、涉企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征涉眾、涉企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指的是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為涉及廣大人民群眾,對社會產生較大影響和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安全的犯罪行為。涉眾、涉企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導致的食品安全事故一旦發生,往往會有救治時間緊迫、受害群體廣、死亡率高、後遺症嚴重、不易控製、賠償金額巨大等嚴重後果,並且危害結果往往對人的影響是長期性的,有時〔還會有一定的潛伏期。〕涉眾、涉企類食品安全犯罪往往對社會危害巨大,對社會的影響極其惡劣,犯罪行為可以發生在生產、加工、銷售等各個環節,1
,犯罪與改造研究》2010年第10期。〔1〕劉紅、杜菊:“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征及成因分析”載《第一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訴訟程序51產生的危害後果具有長期性和普遍性的特點。
1涉眾、涉企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涉嫌罪名相對集中在所有的涉眾、涉企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是兩個較為集中的罪名。根據我刑法國《》的規定可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故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是指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2涉眾、涉企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主體多元化,單位犯罪現象增多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涉眾、涉企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主體成分十分複雜,國有公司、企業,非國有公司、企業,還有合夥組織、個體工商戶(個、體戶、無照商販、社會閑散人員、農民)外國企業、跨國公司等等,可謂包羅萬象。作案主體的多元化和分散性不僅給監管工作帶來困難,更使得公眾的生命健康受到嚴重的威脅。
3涉眾、涉企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發案環節多涉眾、涉企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的發案環節不僅局限於生產、銷售環節,犯罪行為涉及從原材料的生產到采集,從食品的加工到包裝、運輸、銷售等各個環節。其中生產的方式也包括許多種,既包括在由食品原料加工成食品成品過程中的添加,如在生產老酸奶的過程中加入工業明膠;也包括;在食品原料的生產過程中添加,如在生豬飼養時添加“瘦肉精”銷售的過程既包括批發也包括零售。
同時,伴隨著現代科技的不斷發展,食品犯罪的作案手段也更加專業化,用蘇丹紅增色,用硫黃熏製“”用“毒生薑,孔雀石綠”給海鮮產品防病等,都是有一定技術含量的行為。另外,近些年來,食品安全犯罪越來越多地呈現出隱蔽性。傳統的涉眾、涉企的食品安全犯罪行為多將犯罪窩點選擇在人煙稀少和管理力量薄弱的偏遠地區;但是現如今,有越來越多的食品大型生產企業打著“知名品牌”甚至是“免檢產品”的旗號大行其道。
4涉眾、涉企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社會影響惡劣涉眾型經濟犯罪最為明顯的特征就是被害人人數眾多,對社會經濟和社會秩序造成巨大危害,嚴重影響著社會的穩定。多數案件的涉案人群少則幾百人,多則上千人,甚至上萬人。例如,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受害者遍布52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程序精要與證據研究全國,且涉及企業人員眾多,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群體性事件,或者可能對社會秩序造成較大危害。
二、涉眾、涉企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審查起訴之司法困境涉眾、涉企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眾多困境。如何對企業現有財產進行處置才能達到既不影響企業發展又最大程度地保護被害人的權益、如何促使仍在生產經營的企業科學健康發展、如何執法才能達到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及法律效果的多贏等問題已成為當務之急。2013年通過並施,行的《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是根據刑法的規定,為了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而製定的。該司法解釋通篇體現了嚴懲的態度,這是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定形勢和特點所決定的。食品安全犯罪的方式不斷創新、手段更趨隱蔽,犯罪案件性質認定難度越來越大,還有些通過互聯網、快遞來銷售,逃避一些行政部門的監管。同時,這類犯罪的團夥性、鏈條性特征明顯,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意識不斷增強。針對這些問題,司法解釋明確了危害食品安全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提出了相關罪名的司法認定標準,統一了新型疑難案件的法律適用意見,為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編織了嚴密的刑事法網。但涉眾、涉企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因涉及人數眾多、社會危害性大、案件辦理難度較大,有必要對其辦理過程中麵臨的司法困境,尤其是作為連接偵查與審判階段的審查起訴之司法困境進行解讀。
(一)案情複雜,調查取證難第一,涉眾、涉企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往往案情十分複雜,涉案事實多,時間跨度長,跨越區域廣,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涉及的單位、人員眾多,需要調取的證人證言、書證數目和需要履行的法律手續數目十分龐大,以至於有個別案件依法需要詢問的被害人、證人多達數千人甚至上萬人,需要向被害人發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告知書也多達數千乃至上萬份,案件卷宗多達上千冊。龐大的偵查取證和審查證據工作量,其困難程度不言而喻。此外,部分案件在偵查取證過程中還遇到行政機關不配合、不作為的問題,更增加了調查取證的難度,直接影響了案件的偵查進度。
第二,在涉眾、涉企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賬目是否完整清楚是證據的關鍵所在,是查明其實際經營狀況、銷售或生產數額和資金去向的有力工具。然而,實踐中,大多數犯罪分子根本就不會建立規範嚴謹的財務賬第一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訴訟程序53簿,因此,在認定犯罪數額時,通常隻能依靠部分銷售合同、收據、原料工業出單等憑證來計算。但是此種計算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原因是有相當一部分犯罪數額不會被體現在上述憑證中,對追懲犯罪造成諸多障礙。
第三,辦案經常久拖不決。查辦涉眾、涉企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必須露頭就打,果斷處置,不能貽誤戰機,相應地必須有警力及經費的保證。
但現實中,一件這樣的案件全部警力齊上尚顯不夠,加之辦案經費緊張的問題一直非常突出,與一般案件相比,涉眾、涉企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大都跨省、跨市,案情複雜,工作千頭萬緒,調查取證難,辦案所需經費也多,但目前沒有專項辦案經費,公安機關隻能通過“借錢”等方式解決經費問題。辦案經費難以得到保障,經常導致案件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案件久拖不決現象並不鮮見。
(二)經濟損失大,追贓難大量涉眾、涉企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贓款去向不明,導致結案後贓款無法追回、損失得不到補償、受害群眾不滿意的局麵。一是犯罪分子獲得犯罪所得後,或用於單位開支,或用於個人消費揮霍,金額巨大,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二是犯罪分子多以現金方式轉移贓款,導致追繳贓款線索中斷;三是行政機關、刑事追訴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基本數據資源與信息不能共享,經常出現大量以虛假身份證和虛假營業執照開立的存款賬戶,導致追繳贓款線索中斷,贓款去向不明,結案後贓款無法追回。
(三)被害人集體上訪多,接訪難,判決後遲遲不能息訴,結案難被害人上訪多,接訪難。如三鹿奶粉案件,被害人在互聯網上成立了專門的維權論壇,有組織地集體上訪,給接訪工作造成很大壓力。此類案件很,難做到“案結事了”主要因為受害群眾的經濟損失得不到賠償。此外,部分被害人在刑事案件立案後不及時報案,待案件判決後又報案,致使檢察機關對同一案件的被告人多次起訴,法院遲遲不能判決,延長了案件辦理期限。
(四)從辦案的效果而言,難以一訴、一判了事涉眾、涉企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無一例外地會帶來不同規模的被害人集體上訪事件,上訪的目的不外乎追繳贓款、賠償損失和舉報有關人員瀆職犯罪。因此,辦理此類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尤其應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而如何在懲治犯罪的同時,既有效地息訴寧人、定紛止爭,又保證54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程序精要與證據研究企業健康發展,已成為司法機關的工作目標。實踐中,此類案件之所以無法,案結事了”主要是因為尋找妥善處理企業財產的途徑困難。如果財做到“產處理不當,一方麵,受害群眾的經濟賠償問題得不到妥善解決,導致受害群眾反複上訪,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另一方麵,企業可能一蹶不振或就此破產,職工利益及安置問題若得不到妥善解決,也會影響社會穩定。案件辦理的標準不再隻僅僅是起訴了、審判了,而是在維護法律尊嚴的同時,既要維護穩定又要促進經濟發展,達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和建議(一)建立切實有效的辦案機製,提高辦案效率1成立“涉眾、涉企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協調小組”,形成聯合打擊防範機製打擊涉眾、涉企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工作政策性強,任務艱巨,情況複雜。各級黨委政府要把打擊涉眾、涉企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列入重要工作議程,定期分析形勢、部署任務。要從實際出發,從中央到地方盡快建立起黨委政府牽頭、相關部門協同配合、人民群眾廣泛參與的聯合打擊防範機製,並強化領導責任製,確保打擊涉眾、涉企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取得實效。
協調小組的建立,一是打破地方保護主義,加強地區間的司法合作。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科技、交通、通訊的發展,跨地區間的涉眾、涉企類食品安全犯罪更為突出,加強地區之間的刑事司法合作顯得極為必要。各執法部門必須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協調一致,嚴格依照法律辦事,消除各地存在的地方保護主義思想,實現通力合作,協同作戰,共同打擊和防範涉眾、涉企類食品安全犯罪犯罪活動。二是打破行業信息交流不通暢。協調小組的建立,在全國、全省、全市範圍形成了發現、揭露、打擊涉眾、涉企類食品,安全犯罪的網絡。各地司法機關應該建立、健全“舉報中心”與各部門建立起一套多種形式的社會聯係製度和案件移交製度,形成發現、揭露、打擊食品安全犯罪的社會合力。
2建立以檢察機關為主導的統一的協作辦案機製,統一執法思想政法機關是打擊涉眾型經濟犯罪的主力軍,為防止政法各部門各自為政、相互推卸責任、得過且過的現狀,必須要統一思想,深化認識,步調一致,協調作戰,為此成立公檢法三機關共同組成的“涉眾、涉企類危害食品安全第一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訴訟程序55,犯罪案件協調小組”建立專業化的辦案小組。針對涉眾、涉企類犯罪案件的特點,公檢法機關有必要組建專業化的辦案小組,專門負責辦理此類案件。
堅持早發現、早預防、早打擊的原則,在立案偵查、批捕起訴、開庭審判、定罪量刑等環節上下功夫,實現打擊一批、震懾一批、教育一批的效果。在運用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基礎上,依法加大對社會影響麵廣、危害持續時間長、涉及群眾多的涉眾、涉企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以打擊促防範,以打擊保平安。要認真分析研判涉眾、涉企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的作案手法、特點、原因和發展趨勢等,建立以信息預警和情報收集為主導的偵查模式,不斷提高對涉眾、涉企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早期發現和主動進攻能力。檢察機關應在此小組中處於主導地位,對於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應加強與偵查機關的聯係,讓偵查機關明確公訴機關審查案件的思路,根據起訴的需要補強證據,以提高辦案效率。在案件起訴後,檢察機關應加強與法院的溝通,保證案件的公正判決、財產的妥善處理,並協調處理好案件的善後工作,共同研究解決預防、打擊的重大問題,積極構建打擊涉眾、涉企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執法協作的快速通道。
3建立涉眾、涉企類案件研究機製,加強司法機關自身建設做好對涉眾、涉企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預測工作,可以使司法機關對這類犯罪的司法對策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上,提高司法工作的成效,同時將涉眾、涉企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發展趨勢、特點、類型等進行宣傳,可以使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做好涉眾、涉企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預防工作。加強檢察機關自身建設,增強打擊食品安全犯罪的力量的唯一途徑就是加大調研的力度,注重對辦案人員的業務培訓,使辦案人員及時學習食品安全的專業知識,提高打擊各種新型涉眾、涉企類食品安全犯罪的水平,使偵查、檢察、審判工作能適應涉眾、涉企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新情況,向專業化、知識化邁進。
4整合司法資源,建立檢察一體化機製,增強檢察職能的發揮從涉眾、涉企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分析出發,從目前來看,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作用的發揮與全社會對公平正義的需求還不完全適應,突出表現為法律監督能力不夠強,監督水平不夠高,因此必須切實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能力建設。檢察機關如何結合自身的實踐,找出檢察機關職能發揮當中的突出問題,就需要整合司法資源,克服檢察機關內設職能機構條塊分割的弊端,以強化法律監督為主線來推動各項檢察業務工作提高服務大局的能力和本領,爭取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中發揮更大作用。
56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程序精要與證據研究(二)以“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為指導,加強檢察職能的發揮涉眾、涉企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頻發的原因是複雜的、多方位的,這無疑決定了它不同於普通的刑事案件,僅僅有好的辦案機製是遠遠不夠的,因為案件處理的方法直接影響到社會穩定和一方經濟的發展,僅僅從法律的角度出發就案辦案,已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我們必須以新的工作方法和思路來處理好這一類型的案件,要按照社會運行的特點,在強化檢察職能合理運用的同時,綜合利用立法、行政、司法和媒體等製度資源,運用平和、多樣、妥協的手段進行處置。
1在“法律、民情、常理、穩定、發展”五者基礎上妥善處理()必須堅持依法辦案的原則。經濟發展的多元化,個人及經濟組織在1
企業發展過程中采用的手段的不斷複雜化,給企業和司法都帶來了重要影響和挑戰,但依法辦案的原則是不應動搖的。在法律的框架內,最大限度地挽回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最大限度地保障企業生產環境和秩序的穩定,是我們當前執法必須遵循的原則。具體到辦案中,就是要對十分敏感、波及麵廣、疑難複雜的案件,且按照現行法律、政策仍吃不準、拿不住的案件,注重分析研究,統一法理認識,做到集體討論,嚴格把關,力求達到適用法律準確、案件處理得當、具有公信力。
()兼顧民情和常理、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涉眾、涉企類危害食2
品安全犯罪案件,無一例外地會帶來不同規模的被害人集體上訪事件,上訪的目的不外乎追繳贓款、賠償損失和舉報有關人員瀆職犯罪。目前存在一種傾向:一味地指責公眾不到正規場所、不尋求正規渠道投資,受害責任自負,從而剝奪其被害人身份,這種做法是不現實、不科學的。因為在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的社會現狀下,我們無法要求廣大群眾擁有火眼金睛,通曉國家各種法律規定,從而保證其依法正規投資。有些法律法規作為法律工作者尚無法知曉,我國的立法又存在滯後的現象,又有何依據要求民眾具有超出社會發展水平的法律意識?法律不能強人所難,因此,他們毫無疑問是法律保護和服務的對象。作為檢察機關,在辦案中一定不能偏激,在依法辦案的基礎上兼顧民情和常理,真正實現執法為人民服務的宗旨。
企業是經濟活動的主體,經濟的良行發展依賴於企業的正常運行。犯罪對法益的侵犯會使企業背離常態的發展軌跡,進而破壞和諧的經濟環境,不能形式上打擊了犯罪,實質上卻搞垮了企業。在辦理涉眾、涉企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過程中,把握好依法懲處與保障服務的關係是至關重要的。
第一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訴訟程序57依法懲處與保障服務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麵,是相輔相成的。懲處中有保護,保護中有懲處。要重點處理好懲處犯罪與保護企業生存、懲處犯罪嫌疑人與保護出資人的利益、懲處犯罪活動與保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之間的關係。既要夯實打擊麵,又要適當控製打擊力度;既要保護企業生存發展,又不能放任違法犯罪活動。在依法懲處與保障服務方麵,不可偏廢任何一方。
2開辟途徑,化解矛盾,維護企業正常發展由於涉眾、涉企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社會影響大,辦案部門必須克服單純辦案、就案辦案的機械執法思想,在辦理案件的每個環節,都要考慮如何挽回被害人的損失、如何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如何保證企業的發展。
為此,可以嚐試以下三種途徑:()探索適用“1
先民後刑”方式。即先解決經濟糾紛,通過民事程序救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然後再進行刑事處理。
()嚐試刑事和解。即在審查起訴階段,通過司法機關積極溝通被害人2
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意見,達成和解協議。
()探索對涉嫌犯罪的企業實行國家托管。某些涉眾、涉企類危害食品3
安全犯罪案件企業既有違法經營項目,又有合法經營項目,該企業一旦因涉嫌犯罪被立案偵查,特別是企業的主要負責人被采取羈押措施後,企業的合法項目不能繼續正常運營,企業的債權難以主張,直接影響受害人挽回經濟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借鑒金融機構對銀行壞賬、呆賬的托管模式,實行國家有關部門對該涉嫌犯罪的企業進行托管經營,使企業合法項目繼續運營,則可以以經濟收入來補償犯罪所造成的損失。
3分類處理案件,尋找最適宜的案件處理方法要發揮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並用打擊與預防相結合的手段來達到遏製犯罪的目的。在司法過程當中,應當堅決摒棄以罰代刑的現象,同時要善於甄別犯罪的實質危害性。對於惡意犯罪、屢教不改的企業或犯罪嫌疑人,作為嚴厲打擊的對象,對直接責任人、犯罪嫌疑人不應適用緩刑的堅決不適用緩刑。但對於一些的確有不得已的原因而觸犯刑律的,且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犯罪案件,要充分運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發揮自由裁量權,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作非罪化的處理。
檢察機關既要嚴格執法,維護法製統一,又要維護穩定,保證經濟發展,各方麵的壓力都很大。對於此類案件,建議不妨嚐試以下方法:一彙報、二走訪、三研討、四聽證、五決定。
第一,密切聯係地方黨委和政府,彙報案情,商討企業發展的前景和對58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程序精要與證據研究地方經濟的影響,摸清企業現狀和在地方經濟發展中的地位。
第二,在清楚了解企業地位的前提下,走訪投資群眾、企業管理層及職工,聽取各方意見,作為處理案件的參考。
第三,在彙總各種信息的前提下,主持召開由法律專家、經濟學專家、金融和證券專家參加的案件研討會,從多角度分析利益得失和利弊。
第四,各方麵的意見需要辯駁和相互博弈,通過召開聽證會的方式,尋求最合理的案件處理途徑。
聽證的程序源於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程序,是在涉及公眾利益的前提下啟動的。涉眾、涉企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無疑已關乎公眾利益,大家的事由大家決定,可以順理成章地引入聽證程序。參加聽證人員包括政法機關辦案人、黨委和政府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各類專家學者、群眾、企業代表、人大和政協的相關人員,並邀請相關新聞媒體參與,保證聽證程序的公正性、公開性。
聽證的內容包括:①對犯罪嫌疑人強製措施的適當性;②對企業財產是否需要采取查封、凍結、扣押、追繳等強製措施;③是否可以先民後刑;④犯罪情節是否可認定為輕微,不以犯罪規製;⑤對犯罪嫌疑人可否適用緩刑;⑥是否由政府相關部門對企業代管或監管。
第五,在聽證的基礎上,將聽證結論規範在法律規定之下,慎重決定案件的處理方法。
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環節中至關重要,可以建議案件的立與撤,批準或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的捕與不捕、訴與不訴,監督法院定罪量刑的當與不當。
而各種職能的運用,都直接關係到群眾和企業的利益,責任重大。檢察機關經過四道程序,才最後作出決定,當然是出於全麵、嚴謹、慎重和穩妥的考慮,既要維護各方麵利益,又要不悖於法理、人情,是始終要遵循的原則。
總之,隻有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社會綜合治理,形成各部門權責明確、相互協助、打擊有力、全民監督的預防體係,形成有效的打擊犯罪氛圍,才能做到及時發現犯罪和收集證據。唯有如此,才能彌補現階段涉眾、涉企類食品安全犯罪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所存在的弊端,更好更快地實現司法的公平正義,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
第二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涉案的證據規格第一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涉案證據的特性證據是刑事訴訟活動的核心和基礎,是實現訴訟目的和完成訴訟任務的依據。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涉案證據適用問題的研究,關係著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控製力度與打擊成敗,更關係著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是否能夠在法治軌道上進行。證據是推進訴訟的原動力,是全部刑事訴訟活動的核心。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涉案證據如何采集才能具有證據力、證據是否確實充分、能否定罪判刑、證據的證明力如何判斷、在不同的訴訟環節上證據如何掌握等問題,都是關係到能否對食品安全犯罪正確打擊的關鍵性問題。因此,有必要在兼顧食品安全犯罪這一理論的科學性基礎的同時,更應立足於辦理該罪的司法實踐需要,將其與證據學理論相結合,以期解決實務中疑難問題的同時,對證據學理論也予以豐富和完善。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證據應當符合刑事訴訟證據的固有特征。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8條的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從證據所反映的內容方麵看,證據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從證明的關係看,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憑據,是用來認定案情60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程序精要與證據研究的手段;從表現形式上看,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表現形式,證據是客觀事實內容與表現形式的統一。因此,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證據也不例外地具有上述特點。同時由於案件的特殊性,其自有特征也非常明顯。
要分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涉案證據的特性,首先要清楚什麼是證據。
一、證據的定義及特征(一)證據的定義〔證據在通常的泛義上可理解為一事物與另一事物之間的關係。〕有關證據的定義,目前我國主要存在事實說、根據說、統一說、材料說這四種學說。
1事實說事實說認為證據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我國1997年《刑事訴訟。法》即采用了事實說,規定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事實說在證據法學的研究中一直占據著主導地位,但隨著證據法學的不斷深入,事實說開始被一些學者質疑其合理性。事實說存在語義上的重複和邏輯上的混亂,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而案件真實情況就是事實,所以同義替換之後,證據被定義為“能夠證,明事實的事實”存在邏輯混亂。
2根據說根據說認為證據是一種證明案件事實的根據。何家弘教授在其《證據法學》一書中主張根據說,認為“所謂證據法中的證據,就是指證明案件事實或者與法律事務有關之事實存在與否的根據。無論這‘’是真是假或半根據〔真半假,它都是證據;無論這‘’是否被法庭采信,它都是證據”〕。根據3統一說統一說認為證據是證據的內容(事實材料)與證據的形式(證明手段)〔的統一,〕即主張證據必須具備內容與形式。該學說並未否定“證據是事實”這個觀點,隻是強調證據並不同於現實生活中的一般事實,而是必須具備法定形式要件才能成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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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畢玉謙主編:《證據法要義》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9頁。
,〔2〕何家弘、劉品新:《證據法學》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09頁。
,〔3〕卞建林主編:《證據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57頁。
第二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涉案的證據規格61材料說材料說是我國2012年《刑事訴訟法》所采納的證據定義,該法第48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從“事實說”到“材料說”的轉化,使得證據的定義更為科學合理,材料說的采納避免了事實說的邏輯混亂問題,實現了法條邏輯的統一。采用材料說,能夠較好地把證據的內容和形式統一起來,因為材料是指證據事實與證據載體的統一,而且材料說更符合訴訟實踐,控辯雙方都可以收集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這些材料都是證據,但這些材料最終能否被法院采納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則取決〔於該材料的真假。〕(二)一般證據的特征。對於證據特征的觀點,目前主要存在“三性說”和“兩性說”“三性說”認為證據的基本特征有關聯性、客觀性和合法性;“兩性說”則排除了,合法性的特征,采取客觀性和關聯性的特征。通說采取“三性說”認為證據的基本特征是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1客觀性傳統證據法學理論認為,證據具有客觀性。“所謂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的客觀證據本身所體現的形式、思想內容具有客觀上的本質屬性。〔〕“性,應當是證據存在形式和蘊含在證據中的事實信息存在的一種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基本屬性。〔〕辯證法認為世界是客觀聯係的,事物之間的聯係是客觀的,是事物本身固有的,而不是主觀臆想出來的。證據的形成過程也是如此。證據能夠反映案件的真實情況,是存儲案件事實信息的物質載體。證據是客觀存在的,不以人的主觀意誌為轉移。當一個案件發生時,無論是時間上,還是空間上,必然會在客觀上留下與這一行為或事件有關的特定的信息或載體。如腳印、指紋等痕跡,或者是刀槍、書本等物證,抑或者是由形成於人大腦中的記憶或感知的信息而反映出來的證人證言,這就形成了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的法定種類。作為訴訟證明根據——證據,如果不具有完全脫離於訴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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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光中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改條文釋義與點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48頁。
,〔2〕畢玉謙主編:《證據法要義》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1頁。
,廣西社會科學》2006年第4期。〔3〕熊誌海、王莉:“證據特征的重新解讀”載《62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程序精要與證據研究1
,訟參與人主觀意誌的物質存在形式,即不是自然界實實在在的“東西”就〔無法成為可供所有訴訟參加人、各種證據審查程序檢查的證明根據。〕所以,對於證據的收集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真實完整地收集證據,不能進行自由猜想或主觀臆測,否則就很難保證對事實的準確認定和對案件的正確處理,甚至會造成冤假錯案。對於人腦中存在的信息也必須以客觀形式表現出來,該客觀形式是人們可以以某種方式感知的形式,典型的如言詞證據,都會或多或少地受到外界主觀因素的幹擾,不可能做到完全不受影響,所以對於此類證據的采集應盡量做到客觀公正。
但是任何證據在作為定案根據的時候都離不開人的主觀參與,證據具有客觀性並不意味著它是純粹客觀的東西;實際上所有證據都是人的主觀認識〔與客觀事物相互結合的產物。〕無論是偵查階段,還是審判階段,證據都必須結合人的主觀判斷,通過人的認識轉化才能證明案件事實。換言之,任何形式的證據都包含人的主觀因素,即主客觀相統一。隻有將客觀的自在之物的證據轉化為能證明案件事實的自我之物,方能發揮證據相應的證明作用。
〔所以,片麵強調證據的客觀性的觀點,容易造成訴訟證明的困難。〕2關聯性證據的關聯性,也稱為證據的相關性,是證據的三大特征之一,也是目,三性說,前受爭議最小的證據特征。無論是“”還是“兩性說”其中都包含有關聯性,而且國內學者對於證據關聯性的實質內容的理解也並無太大出入。
“證據的關聯性或相關性,指的是證據必須與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或其他爭”相關性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必須與刑事案件議事實具有一定的聯係。〔〕“”具有客觀的必然的聯係,對於查明刑事案件有意義的事實。〔〕證據的關聯性不僅在我國得到重視,在其他國家亦予以強調。例如,在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401條中對關聯性有所規定:“‘有關聯性證據’指具有下述蓋然性的證據,即任何一項對訴訟裁判結案有影響的事實的存在,若有此證據將比〔缺乏證據時更為可能或更無可能”〕。
聯係作為一個哲學範疇,是指一切事物、現象之間及其內部各要素之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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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6〕,廣西社會科學》2006年第4期。熊誌海、王莉:“證據特征的重新解讀”載《,何家弘、劉品新:《證據法學》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13頁。
,湘潭大學學報》2012年第2期。申君貴、譚曙平:“訴訟證據概念與特征新論”載《,何家弘、劉品新:《證據法學》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14頁。
,俞亮:《證據相關性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8頁。
,陳光中、徐靜村主編:《刑事訴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63頁。
第二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涉案的證據規格63的相互影響、相互製約和相互作用。聯係是事物內部、事物與事物之間相互影響、相互製約的關係。整個世界就是一個普遍聯係的有機整體,一切事物都和周圍其他事物有條件地聯係著。從時態的角度來看,事物發展的前後過程、階段之間,即事物的過去、現在和未來之間也始終存在著聯係。客觀存在的事實是多種多樣的,案件發生後客觀存在的物品、痕跡並不都能成為證據,證據是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隻有與案件事實有實質性的關聯,才能起到幫助的作用。在刑事案件中,它關係到當事人是否犯罪、犯罪性質及罪責的輕重等。
聯係具有多樣性,其形式也是多樣的,不同的聯係對事物的發展起著不同的作用。聯係的主要形式有:直接聯係和間接聯係;內部聯係和外部聯係;本質聯係和非本質聯係;必然聯係和偶然聯係等。證據的關聯性亦如此,證據關聯性是多方麵、多層次的,如證據事實與待證事實之間的直接聯係和間接聯係、現象聯係和本質聯係、偶然聯係和必然聯係、表麵聯係和因果聯係,〔等等。〕雖然對證據的關聯性的爭議不大,但理論上的解釋對於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判斷關聯性不具有可操作性。對此,何家弘教授提出了一種較為實用的觀點:“人們在具體的司法和執法活動中可以把證據的關聯性標準分解為以下三個問題:第一,這個證據能夠證明什麼事實;第二,這個事實對解決案件中的爭議問題有沒有實質性意義;第三,法律對這種關聯性有沒有具體的要”求。通過回答這三個問題,人們就可以比較準確地把握具體證據的關聯性了。〔〕3合法性合法性或非法性是證據的社會特征,是國家基於一定的價值考量而賦予〔證據的規定性。〕其基本含義是指證據必須形式合法和實質合法。形式合法是指證據的表現形式必須符合法定的七種類型,實質合法是說證據的收集方〔式、程序和來源必須符合法定規定。〕合法性是目前證據特征的研究中最受關注,同時也是爭議最大的特征。
“”與“”的主要區別即在於此。“兩性說”的學者主張證據三性說兩性說不需要具備合法性。實務界也在質疑:“非法取得的內容屬實的證據是不是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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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3〕〔4〕,湖北警官學院學報》2008年第6期。陳聞高:“論證據的基本特征”載《,何家弘、劉品新:《證據法學》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15頁。
,法學雜誌》2007年第1期。何家弘:“論證據的基本範疇”載《,湘潭大學學報》2012年第2期。申君貴、譚曙平:“訴訟證據概念與特征新論”載《64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程序精要與證據研究”據?但不可否認的是,作為刑事案件證明根據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傳統證據法理論將合法性納入證據的三大特征之中,目的在於保證證據的收集與適用符合法律規定,避免出現濫用非法證據侵害人權的現象。2013年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正式施行,其中對於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定更為具體。不難看出,保障人權在刑事訴訟領域越來越重要,對於現代刑事訴訟,不僅要通過查明犯罪事實、懲罰犯罪來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共利益,更為重要的是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做到不枉不縱。
,從這一點來說,作為證明案件事實最有效的“工具”合法性對於證據的認定意義重大。
合法性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麵:第一,收集、運用證據的主體要合法。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52條中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這說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以及行政,機關是法定的證據調查主體。此外,對於其他“人證”法律亦有規定,例如,我國的法律法規對鑒定人的資格條件作出了一些限製性規定,因此,那些不具備鑒定人資格的人出具的鑒定意見,即使具備了客觀性和關聯性,也〔不能采納。〕第二,證據的表現形式要符合法律規定。證據必須以客觀的、能夠被人感知的形式表現出來,而作為呈堂證供,證據的表現形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對證據的形式合法問題作出了詳細的規定,例如,第73條規定:“、檢查、搜查過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證、書證,未附在勘驗”筆錄或者清單,不能證明物證、書證來源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第77條規定:“詢問筆錄沒有填寫詢問人、記錄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詢問的起止時間、地點的證人證言經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采用;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等等。
第三,證據的內容要符合法律規定。證據的內容符合法律規定主要是審查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完整,不存在被偽造、增加或者刪減等情況。例如《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3條明確規定了對於電子數據,要審查其內容是否1
,〔1〕何家弘、劉品新:《證據法學》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15頁。
第二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涉案的證據規格65真實,有無刪除、修改、增加等情形。《刑事訴訟法》第52條第4款中規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定:“”追究。
第四,收集證據的程序要符合法律規定。證據的收集過程關係著整個案件的審理,符合法律規定收集的證據對於人權保障的意義重大。《刑事訴訟法》在人權保障方麵明顯加大了力度,對於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如何處理規定得更為詳細具體。其中第50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涉案證據的種類證據根據其在訴訟活動中的表現形式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法定形式。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八種法定的刑事證據種類,即:①物證;②書證;③證人證言;④被害人陳述;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⑥鑒定意見;⑦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⑧視聽資料、電子數據。不具備法定表現形式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律對證據的種類進行劃分,主要目的在於:不同表現形式的證據,其所對應的收集、法庭調查程序不同。
《刑事訴訟法》對於每一類證據都有特定的收集程序規定,違背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可能會因為缺乏合法性而喪失證據資格。危害食品安全案件存在證據難以取得、難以保存、難以鑒定等多重困難,這就要求辦案機關應當重視每種證據的證據屬性,並最大限度地尊重司法規律,最大限度地發掘證據中蘊含的證據信息。
以目前筆者調研的危害食品犯罪案件而言,刑事訴訟中列舉的證據種類,其都有涉及。因此,本書將分別針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所涉及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和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視聽資料與電子證據等進行分析。
1物證物證是指以外部特征、存在形式和內在屬性等證明案件事實的物體和痕跡。物證的外部特征主要指物證的形狀、體積、重量、顏色、圖紋、光澤等;物證的存在形式主要指物證所處的時間和空間,比如物證所處的位置、環境、66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程序精要與證據研究狀態、存在時間等;物證的內在屬性主要包括化學成分、內在結構、物理屬性等特征。在司法活動中,有些物證隻能依據一個方麵的特征證明案件事實,〔有些物證則可以同時依據多個方麵的特征實現其證明功能。〕物證主要有物體和痕跡兩種表現形式。所謂物體,是指與案件事實有聯係的客觀存在的實物。刑事案件中,常見的物體證據包括作案工具、犯罪所針對的對象()犯罪嫌疑人遺留在現場的衣物、毛發或其他物品等。如財物、“”在漢語詞典裏的意思是指事物經過後,可覺察的形影或印跡。物證痕跡中的痕跡是指在相互作用下,兩個物體之間產生的印記和軌跡等,典型的痕跡物證如腳印、指紋、劃痕、車輛痕跡等。首先,物證具有客觀性。物證是客觀存在的實物或痕跡,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形式、內在屬性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不受人的主觀意誌的幹擾,較為可靠。物證中存儲著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各種各樣的信息,是證明案件事實的常見的、重要的證據種類。其次,物證具有間接性。物證所能證明的案件事實隻是片段性的,不能直接證明案件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物證是客觀存在的實物或痕跡,不能自己證明案件事實,必須通過人的主觀認識才能當作證據使用,所以物證通常是間接證據。再次,物證具有不可替代性。前已述及,物證具有客觀性,是與案件事實密切聯係的,一旦滅失則無法挽回,也沒有其他證據可以替代。所以,對於物證的收集、保管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以免物證滅失。最後,物證具有關聯性。物證是以外部特征、存在形式、內在屬性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其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具有關聯性。
物證的關聯性一般表現為聯接兩個事實要素的橋梁,而且往往一方麵聯接已知案件事實,另一方麵聯接待證案件事實。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物證極其重要。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因食品可能已經滅失,雖有危害結果,但因果關係證明非常困難,而物證可能會起到提高證明效率的作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主要涉及的物證包括作案工具,如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的工具、設備及其現場的照片;有毒、有害食品及其所添加的非食品原料的原物及其照片;有毒、有害食品成品、半成品等;遺留在現場的痕跡,如腳印、指紋等。
2書證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畫、圖表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者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一切物品。書證的形式取決於它所采用的書麵形式,其內1
,〔1〕何家弘、劉品新:《證據法學》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49頁。
第二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涉案的證據規格67容取決於它所記載或傳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思想內涵。書證是一種書麵證據,因而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以文字形式表現的日記、信件、傳單以及各種文件等,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或其經營資格的各種材料,或是圖表、圖畫所傳達的思想等。書證與物證相比,具有顯著的特點。其一,證明方式不同。書證是以其表達的思想和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證中的內容通常能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其二,書證具有直接性。書證是以其所記載或傳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直接證明案件事實,而無需與其他證據結合或者經過人的理解認識來證明。而物證恰好相反,前已述及,物證是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案件事實。從這一點來看,書證的運用更為簡便。
其三,相比於物證的客觀性,書證的製作過程與人的意誌有關,是在人的主觀支配下產生的,因而書證的主觀性相對較強,有“”的可能性。失真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多數環節複雜、牽涉人數眾多,其所涉及的書證成為掌握案件事實的重要證據之一,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戶籍證明、經營資格、範圍的證明、生產銷售過程中所涉及的購銷合同書、物流配送單、貨運托運單、經營賬本、賬單或其他以書本為載體的證據等。掌握了上述證據,對於證明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生產數量、銷售數量、生產成本、銷售成本、違法所得等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3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有關情況向有關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是刑事訴訟中常見的證據形式,2012年《刑事訴訟法》對於證人出庭作證的條件予以明確規定,完善了證據製度。《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從這一規定可以分析出證人所具備的條件是:其一,證人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這是證人作證的基本條件。證人具有優先性,即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的人,應當優先以證人身份履行義務,且證人不能在同一案件中再擔任其他訴訟職能和職責,即證人不能再擔任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也不能再擔任辯護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其二,證人必須具有辨別是非、正確表達的能力。不能作為證人的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且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這兩個條件都必須同時具備。如果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但是能夠辨別是非、正確表達的人,仍然有作證人的資格。其三,證人必須是自然人。單位不能作證人,因為證人證言是證人就其對於案件事實的感知所作的陳述,單位不具備此資格。
68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程序精要與證據研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具有鏈條性、複雜性的特點,往往影響、牽涉人數眾多,因此,證人證言是處理此類案件很重要的一種證據形式。證人證言往往能夠證明:行為人是否有添加非食品原料或有毒、有害物質;行為人添加非食品原料或有毒、有害物質之來源、數量;行為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數量、犯罪數額等。
對於證人證言的規定,原則上要求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第187條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但也存在證人確有正當理由無法出庭的情況,第188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製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則允許證人以書麵形式作證。2012年《刑公訴人事訴訟法》第190條規定:“、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就其所知的。案件事實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即所謂的“口供”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刑事訴訟法》第53條明確規定:“對一切案告人供述和辯解的運用,首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隻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其次,可以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即“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應當辯證看待。
實踐中,食品安全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解多、供述少,一般辯解內容為:不知添加的物質為有毒、有害物質;不知法律、法規禁止添加哪第二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涉案的證據規格69些物質或相關名錄;添加有毒、有害物質係受人指使所為;因實物已經銷毀,或銷售金額無法查清等原因,而辯解添加有毒、有害物質數量少、銷售數額少、社會危害性小等。上述辯解,可以通過周邊證據加以證明。一方麵,隻有口供絕對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但另一方麵,沒有口供,但其他證據已經能夠形成完整閉合的證據鏈條,就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5鑒定意見鑒定意見,是指鑒定人根據公安、司法機關的指派或者聘請,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或者技能,對案件中需要解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後所作的書〔麵意見。〕鑒定意見是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某些專門性的問題所作出的結—論,其顯著的特征是科學性——鑒定人運用的是科學知識和科學儀器,從科學的角度所作出的結論,具有客觀性。
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無論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需要檢驗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還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中對於安全標準的檢測,都會涉及很多的鑒定意見,比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報告、涉案物品價格鑒定、食品衛生標準鑒定、食品食用人傷殘等級鑒定、非食品原料鑒定、食品含毒量鑒定、食品配方鑒定、食品生產工藝鑒定、食物中毒鑒定、價格鑒定等刑事科學技術鑒定。
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進行勘驗、檢查、辨認、偵查時,所作的文字記載,並由勘驗、檢查人員和在場見證人簽名的一種書麵文件。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所針對的對象不同,種類也有很多,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分類是根據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或現場執法活動的性質和方法不同,將其分為場所勘驗筆錄、物證檢查筆錄、屍體檢驗筆錄、人身檢查筆錄、辨認筆〔錄、偵查實驗筆錄、搜查筆錄、現場筆錄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的證據形式較為常見,因為此類犯罪的環節多,具有鏈條性,所以通常所涉及的場所不止一處,例如生產現場、倉儲現場、有毒有害食品藏匿現場、銷售現場、人身財產損害現場等,而且在犯罪場所會遺留很多與案件有關的情況,需要及時對證據進行收集保全,所以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在危害食品安1
2,〔1〕葉青主編:《刑事訴訟法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53頁。
,〔2〕何家弘、劉品新:《證據法學》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83頁。
70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程序精要與證據研究全犯罪的案件處理中使用較多。
7視聽資料與電子證據視聽資料是我國訴訟活動中使用頻率較高的法定證據種類之一,但我國三大訴訟法均未對視聽資料的範圍進行明確界定。《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可據以聽到聲音、看到圖像的錄音、錄像,以及電卷)將視聽資料解釋為“。子計算機貯存的數據和資料,又稱音像資料”近年來,由於音像技術的廣泛應用,實踐中大量的案件事實通過視聽資料記錄下來,為司法機關準確揭示案件事實、公正處理案件提供了依據。目前,視聽資料已成為司法實踐中運用最多的證據之一。電子數據是指以電子計算機或者電子磁盤存儲的數據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資料。電子數據是2012年《刑事訴訟法》新增加的一種與視聽資料相並列的證據類別。由於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是通過高精技術手段製作的,其除了具有一般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特征之外,還具有以下四個特征:第一,高科技性。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產生和發展是現代科學技術發展在法律領域的體現。無論是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生成和顯示,還是對其進行的收集和審查判斷,都需要借助於科學技術設備和手段。因為作為證據事實的聲音、行為、文字、圖像、物體、數據、現象等,有的要轉換為電磁波,再轉換為原型;有的要先轉化為簡單的數字,再還原為原型。這就需要高科技設備和材料的介入或作為存儲的載體。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還必須通過錄音機、錄像機、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電子設備和手段進行播放或者演示才能顯示其內容,成為可供人們聽見、看見和使用的原始材料。
第二,準確、逼真性。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形成、儲存和再現具有高度的準確性和逼真性。任何證據都是有關案件情況的各種信息與一定的信息物質載體的結合,而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信息物質載體能夠準確地記錄、儲存和反映有關案件的各種情況,且在形成過程中受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較小。
第三,直觀性。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具有各種言詞證據都不具備的高度直觀性。各種言詞證據都是以語言、文字、手勢等方式再現儲存在人的意識中的有關案件情況的信息,這種反映方式難以給人以直觀、生動的感受。而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通過先進的科學技術手段,可以將與案件有關的形象和音像,甚至案件發生時的實際狀況,如案發當時的聲音、形象、作案人的動作、表情及現場環境等,直觀地再現在辦案人員麵前,使人產生身臨其境的感覺,從而強化了證據的證明作用。
第二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涉案的證據規格71第四,便利性。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本身具有容量大、內容豐富、重量輕、便於保存的特點,而且可以被快速反複使用,並具有較強的穩定性。因此,司法人員無論是偵查破案,還是定罪量刑,使用起來非常便捷。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視聽資料與電子數據的證明效力較大。食品安全犯罪中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主要包括錄音資料、錄像資料、電子計算機或者電子磁盤儲存的資料以及運用其他技術設備取得的信息資料。食品安全犯罪中,錄音資料對案件的證明方式主要通過錄音資料所反映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如有關謀劃犯罪的錄音、食品或食品原料交易時的錄音;錄像資料主要是以圖像、影像對案件事實起證明作用,即錄像中的主畫麵本身就屬於案件事實的一部分或與案件事實有直接聯係,如食品生產企業監控拍攝的食品生產、有毒有害物質添加、有毒有害食品運輸等有關過程的錄像等,這些錄像資料往往可以作為直接證據使用,具有較高的證明能力;電子計算機或者電子磁盤儲存的資料的證明作用主要是能夠證明有毒、有害食品生產者、運輸者、銷售者等生產狀況、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等案件事實的各種信息。
第二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涉案證據的轉化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但實踐中,大量刑事案件的證據資料來源於非偵查機關。基於刑事案件辦理準確性、及時性、合法性的要求,偵查機關必須。將這些證據資料予以“轉化”刑事證據“轉化”規則是指偵查機關和受理自訴案件的法院采取一定方式,將一定範圍的形式上(如取證主體、取證手段)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據資料轉化為合法證據的程序性準則。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有效打擊了破壞社會秩序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但與此同時,司法實踐中的一些問題也困擾著該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其中較為突出的就有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中的證據轉化。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第52條第2款關於兩法銜接中證據使用的規定,不僅有利於推動兩法順利銜接,提高訴訟效率;也意味著行政處罰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得以明確,有望消除以往由於偵查機關重新取證存在的隱患,即犯罪嫌疑人很可能在行政執法後消滅或隱藏涉案物證、書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大量的行政證據能否轉化,決定了案件的最終走向,對案件的處理起著決定性作用。但實踐中,由於缺乏統一規定,以致證據轉化不規範、不統一現象頻出,不僅損害了法律的權威,也影響了案件的訴訟進程。因此,72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程序精要與證據研究有必要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涉案證據轉化的相關問題進行研究。
一、證據轉化的必要性近年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發生率呈不斷上漲的趨勢,麵對日趨嚴重和日益複雜的食品安全犯罪問題,究竟應該采取何種態度和做法來打擊和預防此類犯罪,實踐中的具體操作所存在的一些問題都是擺在我們麵前的重要課題。為維護食品安全、防控與打擊食品安全犯罪,我國從立法方麵給予了高度關注。2015年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的安全生產、經營進行了全麵的法律規製,為食品安全提供了強有力的基礎法律保障。在刑事規製食品安全的領域也有新的進展。我國原本在1979年《刑法》中沒有關於食品安全犯罪的規定,1997年《》的第143條、第144條分別對生產、銷售刑法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作出了規定,2011年《刑法修正案()又對第143、144條作出了修正,降低了該類型八》犯罪的入罪門檻,提高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定刑,加大了對食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可以說,當前關於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基本能夠涵蓋大多數食品安全犯罪行為。尤其是近幾年來,食品安全犯罪又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雖然理論界與實務界對此進行了許多有益的探索,但尚缺乏係統、深入的研究。關於如何將證據學的理論、實務與食品安全犯罪相結合方麵的研究,就顯得更為薄弱。
對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涉案證據適用問題的研究,關係著對食品安全犯罪的控製力度與打擊成敗,更關係著打擊食品安全犯罪是否能夠在法治軌道上進行。一切刑事證明工作都是圍繞證據開展和進行的。證據是推進訴訟的原動力,是全部刑事訴訟活動的關鍵和核心。然而,由於個案分析的複雜艱苦和實際體驗的缺乏,從總體上看很少關注司法實踐中最為需要解決的證據運用問題,更缺乏理論底蘊的實證分析。具體到食品安全犯罪中,不論從事的是偵查工作,還是檢察工作,或者是審判工作,對證據問題的研究是每一個執法者共同遇到的問題。再具體到每一個案件,食品安全犯罪涉案證據如何采集才能具有證據力、證據是否確實充分、能否定罪判刑、證據的證明力如何判斷、在不同的訴訟環節上證據如何掌握等問題,都是關係到能否對食品安全犯罪正確打擊的關鍵性問題。因此,有必要在兼顧食品安全犯罪這一理論的科學性基礎的同時,更立足於辦理該罪的司法實踐需要,將其與證據學理論相結合,以期解決實務中疑難問題的同時,對證據學理論也予以豐富和完善。
第二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涉案的證據規格73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證據理應符合刑事訴訟證據的固有特征,但是不同案件的證據要求不同,食品安全犯罪是一類比較特殊的犯罪,故而其證據也具有明顯不同於其他案件類型的特征,其中最為特殊的一點是食品安全犯罪的證據調查過程與調查手段的特殊性。食品安全犯罪往往隱蔽性強、專業性高、被害人眾多,且危害有時也是潛在的、長期性的,也無具體的案發現場可以進行勘察,這些都決定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調查證據的特殊性,這就要求對其證據的調查過程應更加講究手段和策略的運用。同時,在食品安全犯罪中,通常的前置做法是由行政機關在執法的過程中先行發現,隻有在發現其主體的行為涉嫌犯罪時,才向公安機關通報。而行政案件與刑事案件有著本質的區別,已經上升為刑事案件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應當注意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證據轉化問題。證據“”規則,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上未見規轉化定但在司法實務中一直沿用的一項處理證據能力的證據法則。它指的是偵查機關采取一定方式,將形式上(取證手段、取證主體以及證據種類)不符合法定要求因而無證據能力的證據轉化為合法證據的規則。長期以來,證據“”規則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暢通無阻,已經成為公安機關處理“問題證轉化〔據”之證據能力的常規做法,但其存在的諸多問題也是不容忽視的。〕二者必須進行轉化的原因或說必要性,主要是因為證據不轉化可能會造〔成重要證據的缺失,甚至直接導致控訴工作的失敗。〕具體主要包括以下幾點:()證據形式的無法再行取證。此處所指的證據形式並非證據的種類,1
而僅指證據存在的客觀樣態。一方麵,同一形式的證據可能證明不同的內容,如在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僅能夠證明其實施該犯罪的犯罪數額,還能夠證明其實施犯罪的具體手段和過程。另一方麵,內容相同的證據,有可能使用不同形式的證據加以證明,如言詞性的證據往往不可單獨定案,必須還有實物證據進行補強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才能夠據以定罪。
本書認為,行政執法證據應該考慮其證據形式是否可以再行取證,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麵:首先,需要考慮的是證據是否會隨著時間的變化而消失。如在醉酒駕駛中,醉酒駕駛人的血液濃度會隨著時間的變化而變化,在5個小時之後可能1
2,政治與法律》2011年第1期。〔1〕萬毅:“‘’規則批判”載《證據轉化,〔2〕周佑勇、劉豔紅:“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程序機製研究”載《東南大學學報》2008年第1期。
74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程序精要與證據研究完全消失,故而行政機關先行收集的證據理應進行轉化,否則證據消失之後造成事實上的無法再取證,這非常不利於刑事司法的進行。同理,在食品安全犯罪中,許多黑作坊並無營業執照或者是其他的經營許可類證件能夠證明其進行了加工生產,倘若一味地否定行政執法過程中所收集到的有關證據,則很可能會導致在刑事司法的過程中相關證據已經滅失,根本無法進行再收集,基於這方麵的考慮,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收集的證據應予進行轉化。
其次,應考慮一些特殊介質的介入或是證據本身存在的特殊屬性,對其應予以轉化如在食品安全犯罪過程中,倘若犯罪嫌疑人為了規避或防止其犯罪行為過早暴露,采用電子聊天數據的形式進行往來,而電子聊天數據這一特殊形式決定了其很容易進行人為的篡改或刪除,如若不進行轉化,當其在真正涉嫌犯罪的時候,便會給偵查機關帶來諸多取證方麵的困難。
()證據內容的不可再行取證。證據內容是指證據所包含的實質性信2
〔息,是證據的主要價值,它決定證據所能證明的對象以及證明的程度,〕因此,從一定程度上來說,證據內容的不可再現性,會致使無法對所欲證明的對象提供有效、充分的證明,進而導致的必然後果便是關鍵的犯罪構成信息或是定罪量刑證據的缺失,因此有轉化的必要。具體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麵:第一,與時間有關。例如,在食品安全犯罪中行政機關查獲的食品添加劑、防腐劑、紅色素等,經過時間的推移,其主要成分很可能會通過蒸發或降解或是其他的一些途徑使得其無法再進行取證,這也會給偵查工作帶來很大的不便。
第二,與證據來源有關。這主要指的是一些來源較為單一的證據,一經取證便無法再進行複製性操作,例如一些關鍵的證人證言或是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物證的滅失,如若不進行轉化則會造成很大的損失。
本書認為,無論是證據的內容還是形式上的不可再取證,隻要是其中之一,則認為該證據無法進行取證,可以轉化;但是對於實物類證據,如果偵查機關仍然能夠進行提取,則不能轉化行政執法所取得之實物證據。以上僅從證據本身可能存在的一些屬性進行分析,下麵,筆者將針對具體的證據類型分析其必須進行轉化的原因。
其實對於證據的轉化,學界主要存在著三種觀點和學說,即證據轉化的肯定說,認為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處罰中收集的證據可以直接作為刑事證據1
,理論探索》2014年第6期。〔1〕程龍:“關於行政執法證據的轉化問題”載《第二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涉案的證據規格75使用;證據轉化的否定說則認為行政執法調查收集的證據隻能作為對違法人員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而不能作為對其進行定罪的依據;證據轉化的分類說,認為具體的證據必須區分不同情況采取具體的分析。筆者較為讚同證據轉化的分類說,因為其在承認行政證據與刑事證據客觀差異的同時,又考慮到了兩罪轉化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而不是像肯定說和否定說那樣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不僅沒有看到二者的差異所在,還切斷了二者之間的聯係。
根據證據的內容和表現形式,可將證據分為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兩大〔類。〕言詞證據是指以人的陳述為存在和表現形式的證據,它包括以人的陳述形式表現出來的各種證據,如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以及民事、行政當事人陳述等,言詞證據提供的是一幕幕連貫的、生動的“”而實物證據是指以實物形態為存在和表現形式的證據,電影。
如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實物證據所提供的是一張張孤立的、靜止的“”實物證據都是客觀存在的有體物品,都是看得見、摸得著或者能夠照片,感覺到的東西,但是具體形式則是多種多樣,既包括固體也包括液體物和氣體物;既包括物體本身,也包括物體的痕跡及其模型;既包括文書材料,也包括錄音帶和錄像帶等音像材料;還包括通過計算機等電子產品生成的電子〔材料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是我國當前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中較集中、較外行嚴重,但又較難查處的案件。偵查人員往往處於“”查“內行”的劣勢地位,因此,偵查人員隻有通曉查辦案件的專業知識才能更好地進行案件的辦理,而且隨著科技的發展,當前的食品安全犯罪已經呈現出領域廣泛化,犯罪群體化、組織化,犯罪手段多樣化、智能化等特點,這都使得我們對案件的查處、取證麵臨著前所未有的困難和挑戰,對偵查人員的專業素養和調查取證的能力要求更高。
第一,言詞證據的可靠性差,實物證據(相對於言詞證據而言)質量較高。在一般案件中,言詞證據能夠全麵、主動地證明案件事實;但是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言詞證據很容易受到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而出現虛假和失真。而且在食品安全犯罪中,因其通常在一些較為隱蔽的黑作坊進行加工生產,具有極強的秘密性,知情人一般較少,所以證人的數量也受到限製。
因此,該類案件言詞證據的不穩定性使案件真假難辨,證據鏈條更加脆弱,相較之下,該類案件所涉的實物證據的穩定性則較強,如生產現場或交易現1
2,〔1〕卞建林主編:《證據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92頁。
,〔2〕何家弘、劉品新:《證據法學》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22頁。
76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程序精要與證據研究場的勘驗檢查筆錄、交易單據、有毒有害食品、非食品原料的原物及倉單和照片等。
第二,勘驗、檢查筆錄、鑒定意見使用較多。勘驗、檢查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進行勘驗、檢查時,所作的文字性記載,並由勘驗、檢查人員以及見證人進行簽名的一種書麵性文件。勘驗、檢查筆錄是一種證據的固定或保全的手段或方法,其作用在於保全與涉案事實相關聯的證據。例如,對生產現場、倉儲現場、有毒有害食品藏匿現場、銷售現場、人身財產損害現場及相關物品的勘驗檢查筆錄、勘察圖及照片等,這類證據由於某種原因不便於或者根本不能提交法庭,故而必須對其進行轉化以供刑事司法的運用。
二、證據轉化的可能性(一)證據轉化存在的理論難題《刑事訴訟法》第52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該條文雖然規定得相對比較籠統,但是卻證明了一點即行政執法活動中收集的證據通過轉化是可以為刑事司法所用的,這便涉及兩法之間的證據轉化機製。而所謂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銜接機製,是指以刑事司法機關為中心,將行政執法機關進行行政處罰過程中的涉罪行為依法吸〔納到刑事司法程序中來的辦案協作機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問題一直是我國法律實踐中亟須解決的難題,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工作,已成為整頓和規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迫切需要。但由於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問題的多樣性與複雜性,現有機製仍難以使二者得以順暢的銜接與過渡,突出表現就是在行政執法證據向刑事司法證據的轉化上,司法機關應當如何對待行政機關收集、調取的證據,行政執法機關提供的證據是否具〔有刑事證據的效力,目前都存在著很大的爭議。〕實務中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檢察機關往往將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證據材料直接作為證據在刑事訴1
2年第5期。
,法製與社會》2011年第3期。〔2〕周路陽:“試論行政執法證據向刑事司法證據的轉化”載《,〔1〕劉遠、汪雷、趙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製立法完善研究”載《政法論壇》2006第二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涉案的證據規格1
77〔訟中使用,導致部分非法行政證據材料轉化為刑事證據,〕這對刑事案件的起訴、審判都會造成非常不利的影響,因此便涉及行政材料向刑事證據轉化必要性審查的問題。行政材料並不完全等同於行政訴訟證據,隻有那些經過質證並能證明案件事實,且被法院所采信的證據才能真正成為行政訴訟的證據。而行政訴訟證據與刑事訴訟證據因其各自的特點,也存在著很大的差異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麵:1證據種類的差異、《、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訴訟法》和相關的法律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的過程中收集的證據以詢問、檢查筆錄、證人證言、物證、書證和鑒定意見為主。而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48條明確規定了刑事證據的八種類型,即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辯解、鑒定意見和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以及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刑事證據的種類相對比較固定,若非屬於這幾種類型,則認為是證據不適格,而行政材料或者是行政證據則相對對其形式要求沒那麼嚴格。
2收集程序的差異相較於刑事證據,行政證據的收集程序較為寬鬆,因我國並無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對行政證據的收集隻是散見於《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中,相反,刑事訴訟證據的收集則有著嚴格的程序要求。
3證明對象的差別行政證據的證明對象偏重於客觀行為及其後果,而刑事證據還必須證明主觀上的犯罪意圖、動機和目的。由於行政執法過程始終堅持效率至上原則,加之行政違法行為通常較為輕微,這就使得其更注重於違法的結果,卻很少關注其主觀性;相反,刑事證據則不同,刑法上主觀惡性的大小直接影響著定罪和量刑,影響著刑罰和刑事責任的確定,因而要求刑事證據的收集必須全麵,不但要有能證明犯罪事實的客觀證據,還要有能證明犯罪人主觀惡性方麵的證據,兩方麵的證據都必須有,不可偏頗。
4證明標準的差異行政行為的多樣性導致了其證據種類的多樣性,其證明標準也自然應該第10期。
,法製與社會》2014年〔1〕向濤:“行政機關收集的證據材料作為證據使用有關問題調研”載《78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程序精要與證據研究根據不同的案件類型進行確定,這個過程中的自由裁量空間相對較大;但是刑事證據在證明標準問題上則有唯一的要求,那就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二)證據轉化麵臨的現實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兩法之間證據“”規則的提出,在我國特定曆轉化史階段,尤其是在程序法定主義以及強製偵查法定原則尚未完全得到確立的背景下,對於我國的刑事程序法製化進程具有特定的積極意義;但與此同時,證據“”規則在實踐運用中也引發了一些問題或爭議,或者說在實踐中轉化存在著一些隱憂,而這由此凸顯了其在證據法理上的某些矛盾和困境。
1“行刑銜接”很可能會架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所謂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指的是違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獲取的〔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證據“轉化”規則的內在矛盾性在於:一方麵,它否定了非法定方法取得之證據的證據能力,禁止其直接使用;但另一方麵,它又允許前述證據經“”而間接使用。在行刑銜接轉化中,很可能存在轉化的一種情形是,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證據可能僅符合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但是並不符合刑事訴訟的證據規定,不排除在有的情況下刑事司法機關在無法重新取證的情況下直接將前述證據轉化進行使用,這就使得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這一領域可適用的空間非常小,甚至被完全架空。因此,實踐中可能通過行刑銜接證據轉化來“”證據,特別是“”那些行政機關非法漂白漂白〔收集的證據,以達到規避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目的,也就不足為奇了。〕2證據“轉化”規則可能侵及被告方的辯護防禦權不論是在行政執法還是刑事司法的過程中,始終都應堅持犯罪嫌疑人、被告方的辯護權,不能因其違反行政法規或者是刑事的相關法規就剝奪其辯護的權利。但是在兩法的銜接“”中,作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轉化司法機關卻很可能剝奪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這些權利,因為在證據轉化的過程或收集的過程中,偵查機關可能會更加重視對犯罪嫌疑人有罪證據的收集,甚至是直接轉化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收集到的證據,這都十分不利於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利的保護。
12
年第5期。
,〔1〕陳光中主編:《證據法學》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34頁。
,〔2〕黃世斌:“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中的證據轉化問題初探”載《中國刑事法雜誌》2012第二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涉案的證據規格79一定程度上可能導致行政機關假借行政執法之名收集刑事證據這種情形通常會出現在司法機關尚未立案或者是有些案件暫不宜立案的情況下,導致收集證據具有一定的難度。此時偵查機關或會委托行政機關在執法的過程中先行收集相關證據,待需要時或者是案件進入司法程序時直接將先前行政機關所獲證據拿來使用,這是一種典型的越俎代庖式的做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但會嚴重侵害當事人的利益,且依據不同的證據類型,其轉化的方式是不同的,因此,本書認為,這種做法應嚴格禁止。
4缺乏有效的監督和責任追究機製監督和責任追究機製是保障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關鍵,但在實踐、“中,出於經濟利益等多方麵原因的考慮,導致“以罰代刑”四多四少”等不正常現象的出現,使得大量的經濟犯罪案件沒有進入司法程序。行政執法機關是否準確及時地將行政執法中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刑事司法機關、其在移送材料時是否做到徹底齊備、不移送或不按規定移送的法律後果等這些問題,由於監督和責任追究機製尚未形成而不能得到有效解決,這嚴重阻礙了行政執法證據向刑事司法證據的轉化。
5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製不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是一種實質上的銜接,銜接的標誌是案件的相〔關信息由行政機關向檢察機關的流動。〕在實踐中,由於銜接機製不健全,信息傳遞、執法公開、溝通交流工作不能保質保量地開展,使得二者在銜接的過程中出現斷層,證據轉化也就不能落到實處了。
總之,正如前述已經指出的,證據“”規則本身是折中和調和的產轉化物,其存在的現實合理性遠大過法理合理性,其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遭遇的種種法理困境,表明其內容和要求需要進行一定程度的修正。根據筆者的個人理解並參閱眾多學者的觀點,結合司法實踐的現狀,認為當前最為緊迫的任轉化務是對證據“”規則的適用對象和範圍進行適當的限縮,尤為體現在采用秘密偵查的方式所收集的證據,實在不宜采用證據“”規則來進行證轉化據的“”處理,而是應該盡快製定和出台相關的製度,進一步規範和細漂白化相關規定,以期緩解其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之間的衝突和抵觸,盡量減少其在證據轉化過程中的適用或者嚴格禁止其適用,這必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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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法學論壇》2006年第21期。
—,〔1〕劉遠、趙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製改革初探——以檢察權的性質為理論基點”80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程序精要與證據研究(三)證據轉化的依據行政證據與刑事證據雖存在著很大的差異,但不代表二者徹底無任何關係。事實上,兩法的證據轉化銜接具有法理支撐、現實基礎等,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麵:1行政證據與刑事證據的轉化有相應的法理支撐從某一具體行為的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的關係來看,《刑法》在第三章、第六章等章節規定了大量的行政犯罪,在諸如《》專利法》中則有證券法、《類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從法律責任追究者的角度看,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的追究都是國家公權力機關發動的針對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罰,法律責任主體總體上體現為個人或單位等私權主體。盡管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性質不同、追究主體不同,但在被追究者的行為違法性、追究程序等方麵存在很大的相似性,根本區別在於法律對公權力在不同主體之間〔進行了分配。〕對於行政機關追究某一行政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時收集的證據或是相關的材料等,若行為人的行為同時涉嫌犯罪時,通過兩法的證據轉化銜接機製以及證據的移送,將其作為公安司法機關追究該行為刑事責任的刑事證據未嚐不可。
2行政證據與刑事證據轉化有現實需求的支持實務中,普遍做法通常是由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中依法收集證據,而事實上在很多領域(如海關、稅務、知識產權等領域)因涉案證據專業性很強,對我們的證據收集、固定方式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這些證據因需要專門的技術才能收集,因此,缺乏相關專業背景的刑事司法工作人員很有,可能會耽誤證據保全工作的最佳“黃金時間”而行政機關卻有條件在第一時間收集和固定證據,對於涉案的一些實物證據,行政機關會在執法的過程中先行進行扣押或進行其他方式的處理,倘若將這些證據全盤否定或進行重新收集,勢必一方麵存在著無法收集的可能性,另一方麵則會造成對司法資源的一種浪費,這與現如今所提倡的司法高效是不相適應的。因此,實踐中〔公安機關的一般做法是將這些物證轉化為刑事證據。〕對於行政機關在執法1
2年第15期。
,法學〔2〕陳寶富、陳邦達:“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中檢查監督的必要性”載《》2008年第9期。
2008,〔1〕王金貴:“犯罪與行政違法行為的界限及懲罰機製的協調研討會綜述”載《人民檢察》第二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涉案的證據規格81過程中收集的其他不同類型的證據,也都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進行轉化為刑事證據使用。
3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證據具有一定的相通性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麵:()二者屬性相同。所謂證據的屬性指的是證據本身所存在的特質,雖1
然在這一問題存在著較大的爭議,但總體來說,在法律所規定的證據的關聯性、客觀性、合法性等屬性方麵卻是相同的。
2()二者目的相近。證據的根本目的在於證明犯罪事實的存在以及依法懲處犯罪行為,隻是不同的證據的證明力可能存在著差異,對所證明的案件事實也有差異。
()二者形式相似。除了行政執法的現場筆錄以外,刑事證據與行政證3
據都包含著如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鑒定意見、當事人的陳述〔(包括被害人陳述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及辯解)等。〕4
()收集程序相似。不論是刑事證據還是行政證據的收集過程,始終都是堅持著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程序法的要求進行收集,在這一點上兩者是相通的。
三、證據轉化的具體方式兩法之間證據的具體轉化方式,應根據不同的證據種類加以區別對待。
1實物證據()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這三類是實物證據的一類表現形式,因其1
自身的客觀性存在或是大都為原始資料的緣故,通常具有很強的穩定性和較強的證明力。對於此類證據,倘若之前已由行政機關先行取證,則通常刑事司法機關隻需履行調取證據的法律手續即可將其轉化為刑事司法證據。但在這一過程中需注意這些證據的來源、收集時間、收集的地點以及收集的方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原物與之對應等,在這些方麵進行查證核實,確保其保持最原始的狀態和證明力。
()勘查筆錄、現場筆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此類證據非常多見,2
且對案件性質認定具有實質性作用。這類證據由於通常隻是作為反映實物場景客觀情況的一種載體,故而其客觀性較強。正常情況下,這類證據在行政1
,中國刑事法雜誌》2012年第5期。法》第52條第2款的思考”載《—〔1〕黃世斌:“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中的證據轉化問題初探——基於修正後的《刑事訴訟82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程序精要與證據研究執法人員做出時已經過相關人員的簽名、蓋章確認,如果是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的,那麼刑事司法機關僅需按照法定程序在能夠確認的情況下進行確認即可;但倘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此存有異議,則刑事司法機關必須進行重新調取後再行使用。
2言詞證據()當事人陳述。當事人陳述主要包括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1
人供述與辯解。這些證據通常為直接證據,這也就決定了其容易受人的主觀性和客觀環境的影響,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而這些證據往往會對定罪和量刑產生很大的影響,所以,司法機關在麵對這類證據時,必須重新製作、提取,不能僅經過簡單的程序轉化就使其成為刑事證據。
()鑒定意見。鑒定意見雖屬言詞類證據,但從其本身的屬性來看,卻2
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更為客觀,這是因為鑒定意見作為定案的一種依據,通常是由一些具備鑒定資質但卻與案件並無利害關係的鑒定機構出具的,因此結果一般較為客觀公正且具有中立性。正因如此,除非利害關係人對鑒定結果存疑,有權請求重新鑒定以外,刑事司法機關一般可直接進行轉化將其作為刑事司法證據進行使用。
()證人證言。證人證言同被害人陳述一樣,容易受到人為因素的幹擾3
和環境的影響,所以刑事司法機關對於證人證言也不能直接使用,需得依法定程序重新調取、製作。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59條也明確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倘若法庭查明證人有意做偽證的應依法查處。
第三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的司法鑒定一、司法鑒定在治理食品安全犯罪中的作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並提供鑒定意見,這也是司法審判的重要輔助手段,對於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準確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2012年《刑事訴訟;鑒定結論”修改為“鑒定意見”同時還規定“公訴法》第48條明確將“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但是實踐中暴露出的問題,還需引起第二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涉案的證據規格83我們的關注和思考,尋找解決方法,從而配合食品安全立法,更好地實現“食品安全”這一重大工程。
刑事司法中打擊食品安全犯罪的障礙之一在於證據的固定困難,而造成證據固定困難的原因之一又恰恰在於相關部門不能及時有效地進行食品是否有毒、有害的司法鑒定。
司法鑒定作為一種科學證據,是司法鑒定專家借助科技手段及運用科學原理,對待鑒定的對象予以陳述、揭示並作出鑒定意見的活動,具有較高的證明力或者可采性。在國家製度的安排下,司法鑒定人獲得了特定職業權力,作為法律共同體的組成部分,其職業應當具有一定潛在約束力,以保證的倫〔理性質。〕司法鑒定機構本身也並非國家司法機關,其工作是直接或者間接地為國家司法服務,其工作結果往往會成為司法機關定案的重要證據。
(一)司法鑒定有助於保證訴訟目的的實現案件真實的探知就是實現實體正義的過程,對司法鑒定證據的適用同樣是為了實現實體正義的目標。先前,鑒定意見之所以飽受詬病,在於“鑒定結論”的稱謂容易讓人產生誤解,有蓋棺定論之意,以致相關的鑒定人亦不必出庭作證,這有悖於刑事訴訟中的直接言詞原則。但是鑒定意見在彌補法官某些專業知識缺陷以及幫助發現真相、實現正義方麵,有著其他證據不可,替代的作用,現在雖被稱為“鑒定意見”但畢竟其具有技術性強、多專業壁壘、無法由生活經驗推出的特點,法官不能保證通曉所有的專業問題,我〔們同樣不應忽視其在刑事案件尤其是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的作用。〕因此,這也是司法鑒定專家及鑒定證據存在的根本理論前提。
(二)司法鑒定有助於程序正義的實現司法鑒定的科學性與專業性對於刑事訴訟而言是權威的,因為司法鑒定證據的本質特征之一就在於其科學性。司法鑒定不以個人意見為轉移,“同一案件中,往往會出現不同的證據類型,在訴訟中涉及專門性的問題時,鑒定意見往往具有其他證據類型無法替代的作用,其他證據的真偽、證明效力、證據價值等,往往需要依靠司法鑒定意見來進行印證,通過鑒定意見對其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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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1〕杜誌淳、宋遠生:《司法鑒定證據製度的中國模式》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4頁。
,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13年第〔2〕羅鋼:“食品安全犯罪中鑒定問題研究”載《84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程序精要與證據研究1
〔證據進行印證,以確定其他證據的客觀性及關聯性”〕。有了專業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才能將食品安全犯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才能參照定罪量刑標準作出公正的起訴,人民法院也才能夠經過庭審程序,作出不偏不倚的裁判。
(三)司法鑒定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司法鑒定證據屬於科學證據,特別是在食品安全犯罪等特定案件中。其協助公安司法機關查明案情,幫助法官作出正確的裁量。且基於司法鑒定的科學性基礎,以其為依據的判決會使裁判結果更易被被告人自覺接受,提高對食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
二、我國食品安全犯罪司法鑒定的現行規定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相關部門出台了一係列解釋和規定,其中涉及司法鑒定方麵的主要對以下四個方麵進行了明確:(一)鑒定部門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有關鑒定問題的通知》中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人民法院受理的生產、銷售假藥犯罪案件和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犯罪案件,均需有‘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和‘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二)鑒定依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正式對外公,關於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的通知》要求認真受理、審查布了《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及時立案偵辦,並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監管部門。公安機關在案件查處工作中需要有關部門給予支持協助的,有關部門要積極予以支持。有關部門和機構要嚴格執行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及食品中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質鑒定的相關規定,為案件偵辦提供依據。
,〔1〕杜誌淳主編:《司法鑒定概論》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70頁。
第二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涉案的證據規格85(三)明確具體認定標準根據2002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司法解釋》及農業部、衛生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的《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物品種目錄》鹽酸克侖特羅、雌二醇、安定(地西泮)等40種藥物品種被禁止添加於動物飼料及飲用水,間接保證了民眾肉類食品安全。
201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嚴懲“”犯罪活動的通知》指出:“地溝油”犯罪,是指用餐廚垃圾、地溝油廢棄油脂、各類肉及肉製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用,地溝油油”以及明知是利用“”生產、加工的油脂而作為食用油銷售的行為。據此,各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在涉及多地區的“地溝油”犯罪案件的案件管轄、調查取證等方麵要通力合作,形成打擊合力,以切實維護人民群眾食品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明確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認定標準。其采取了推定式的認定方法,即將實踐中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典型情形予以類型化,明確具有這些情形的即可認定為足以造成《》規定的危險;第2條明確刑法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認定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標準,本條參照2009年“”《兩高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明確造成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標準其中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標準保持一致,、“、“即分別為“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第(四)項考慮到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犯罪特點,規定“造成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屬於“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第20條明確了“、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範圍,為司法鑒定中的“有有毒毒、有害”統一了標準;第21條明確了“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有害非食品原料”難以確定時的司法認定有毒問題,即司法機關可以根據檢驗報告並結合專家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認定。
86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程序精要與證據研究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關專家出庭作出說明。由於“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不符合第1條規定,“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不屬於第20條規定的情形,司法機關可以委托有檢驗資質的機構進行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司法機關如果根據檢驗報告中檢出的非食品原料種類和含量,能夠認定為有毒、有害的,則可直接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如果司法人員根據檢驗報告難以確定的,應當結合專家意見等相關材料綜合〔判斷後作出認定。〕(四)虛假鑒定的法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2條規定:“、藥品檢驗機構故意出具虛假檢驗報告,造成消費者損食品害,消費者請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食品、藥品檢驗機構因過失出具不實檢驗報告,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說,食品檢驗機構承擔著對食品進行檢驗,從而確定該項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責任。如果食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的檢驗報告,把本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說成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給相關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則食品、藥品檢驗機構需承擔出具虛假鑒定的法律後果,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追究食品安全犯罪提供保障。
盡管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對食品安全犯罪治理過程中的鑒定問題作出了較為詳盡的規定,但在食品安全問題治理過程中,依然呈現出一些問題。
三、食品安全犯罪治理司法鑒定方麵存在的問題與原因在司法實踐過程中,暴露出一些司法鑒定方麵的問題,使得案件的處理效果不盡如人意,無法實現打擊犯罪的最終目的。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麵:(一)鑒定標準依然不夠明確雖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0條明確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範圍,為司法鑒定中的“有毒、有害”統一了標準,但是實踐中依然難以1
載《人民檢察》2013年第13期。
,〔1〕陳國慶等:“《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理解與適用”第二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涉案的證據規格87把握。
首先,對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無法確定標準。根據《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保健食品係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適宜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2015年新食品安全法》第75條規定:“保健食品聲稱保健功能,應當具有科修訂的《學依據,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和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目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家中醫藥管理部門製定、調整並公布。保健食品原料目錄應當包括原料名稱、用量及其對應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原”料隻能用於保健食品生產,不得用於其他食品生產。其第78條還明確規定:“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誌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並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
其次,對嬰幼兒食品的鑒定標準規定得還不夠細致。2015年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81條也隻是對其進行了較為籠統的規定:“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實施從原料進廠到成品出廠的全過程質量控製,對出廠的嬰幼兒配方食品實施逐批檢驗,保證食品安全。生產嬰幼兒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鮮乳、輔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等,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保證嬰幼兒生長發育所需的營養成分。……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注冊時,應當提交”配方研發報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材料。
理論界大都認為應當對保健食品非法添加的行為認定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按照衛生部保健食品目錄記載,可以作為保健食品原料的物品包括藥、食兩用的中藥名單規定中的84種和可以用於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規定的114種。但實踐中,部分不良商家為增強保健食品的功能,擅自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西藥成分,其中有的甚至具有毒性。根據《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常見的保健食品非法添加的西藥成分主要有:第一批,①聲稱具有減肥功能的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西布曲明、麻黃堿、芬氟拉明;調節血糖)的非法添加鹽酸二甲雙胍等11種物質;②聲稱輔助降血糖(抗疲勞)及聲稱增強免疫力(調解免疫)的功能產品③聲稱緩解體力疲勞(添加西地那非等10種物質;④聲稱改善睡眠的功能產品添加地西泮、氯美紮酮等15種物質;⑤聲稱輔助降血壓(調節血脂)的功能產品添加利血平等788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程序精要與證據研究種物質。實踐中,司法人員根據食品原料的屬性對是否是食品原料進行判斷。
西藥成分的物質顯然不是食品原料,且不是國家許可的食品添加劑,但是國家沒有關於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西藥成分的標準可循,且事實上,大部分保健品的功能本身就不確定,也沒有一個準確的參照物表明其是否能夠實現主治。有毒功能,達到保健效果,更別說能否根據鑒定確定其是否“、有害”再次,作為鑒定樣本的材料必須滿足鑒定機構的要求,否則在成品中很難檢測出犯罪嫌疑人是否使用了國家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質。比如實踐中的病死豬肉案件必須同時查扣到病死豬的內髒和淋巴,動物檢疫部門才能檢測出是否存在有毒、有害病菌,但在執法中很難查到死豬內髒、淋巴等。因此若由於檢材不符合鑒定要求,即使是有毒、有害食品,也無法作出有效的鑒〔定意見。〕最後,實踐中必須將有毒、有害的物質以鑒定意見的證據形式固定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