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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在版編目(CIP)數據法律解釋有效性概念的語用學闡釋\/楊世屏著.—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5.10ISBN978-7-5620-6310-0Ⅰ.①法…Ⅱ.①楊…Ⅲ.①法律語言學-語用學-應用-法律解釋-有效性-研究Ⅳ.①D90中國版本圖書館CIP數據核字(2015)第228165號--------------------------------------------------------------------出版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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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關於法律解釋有效性的詮釋眾說紛紜:其合理性、合法性、正確性、真誠性、妥當性和可接受性之間的概念內涵相互涵攝、邊界或外延的區別模糊。比如,合理性這個概念在其使用的具體語境中可以包含合法性、(形式與語形上的)正確性、正當性、科學性、一致性、客觀性、真理性、妥當性和可接受性等諸有效性的概念;正確性也含有合法性、正當性、科學性、一致性、客觀性、真理性、妥當性和可接受性等諸有效性的概念;法律解釋的合法性也起碼具有正確性、正當性、科學性、一致性、客觀性、真理性甚至妥當性和可接受性等諸有效性的概念。

無疑,概念愈辯愈明,真理性和科學性也就愈來愈彰顯出來。

學理尤其是其基本概念的檢省、辨析、闡明和界定,是我們在學理上解決法律解釋有效性尤其是融貫性的基本前提。然而,審視當代中國法律解釋學的研究,法律解釋起步早,但卻落伍於法律論證理論的研究,法律解釋與法律論證以及法律推理相互纏繞;法律論證研究由於借助了非形式邏輯、元倫理學、語用學和新修辭學,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突破性進展。但法律解釋的研究狀況卻不然:當代法律解釋研究沒有找到充分高效的學術方法的利器,未能充分順應當代法學方法論研究的語用學轉向,沒有堅實的哲學和方法論基礎,遂導致對法律解釋的有效性的追尋,均以不同的話語、不同的概念、不同的理論資質,Ⅱ

法律解釋有效性概念的語用學闡釋彙合著眾多的含義、不同的價值與概念的訴求,於是本書才期待著對法律解釋有效性做係統全麵地探討和解決。本書嚐試運用視角獨到的語用學範式,對法律解釋有效性的理論資源進行整理,呈現其既有的知識脈絡,審視其合理性,解釋其曆史的局限,並在此基礎上著力於語用學的重建。

本書提出從語用學的視角研究法律解釋的有效性,並運用語用學的方法整合現有的法律解釋方法。意義理論和言語行為理論為解釋學和語用學之間建立了一條隱形的紐帶。首先,如果說解釋論提出了法律事實的存在論問題,那麼,作為“交往行為的一般假設性前提”的語用學,就是作為實現對法律事實的理解和解釋的工具而被提出的,由此形成了兩者的邏輯關聯性。其次,解釋學的對象是語言性存在,因為對事物的理解和解釋是在一定的話語規範語境中實現的;而語用學探討語言學——的一個重要領域,即話語——言語的要素單位——的有效性條件問題,這就更進一步緊密了解釋學和語用學兩者的關係。最後,理解語言意義是語用學的任務,而當法律解釋被作為一種特定交際意圖的言語行為類型來看待時,法律解釋成了理解言語行為意義的過程。言語行為理論和意義理論就將解釋學和語用學勾連起來。因而,用“語用有效性”解讀法律解釋的有效性,能夠涵蓋現有的關於法律解釋有效性概念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