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我國營業信托受托人謹慎義務研究》本書通過對謹慎義務的曆史淵源、定義、內涵、立法例等的梳理和分析,提出了謹慎義務的主、客觀標準和程度標準。

7《中國農村土地信托法律問題研究》本書探討了宅基地福利性與市場流轉性的衝突、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現狀與問題、農村土地信托的成立與生效、財產歸屬與登記以及我國農村土地製度的具體建構等問題,以期為我國農村土地製度的改革提供一些助益。

238金融法學家8《信托糾紛第一案全程辦案實錄如何辦理新型、疑難、複雜訴訟案》本書記述了案情分析及代理過程,為律師代理新型、複雜、疑難案件提供借鑒。全書通過法律問題闡釋,涵蓋一、二審判決書原文,解析法官的審判思路。

9《2014年中國信托公司經營藍皮書》本書係列迄今已經連續出版了10部,2014年的報告在總結前9部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改進了實證分析模型和研究分析的方法和手段。強調橫向分析與縱向比較相結合,通過財務狀況實證分析、經營成果實證分析、盈利能力與收益水平分析、經營效率與經營質量以及風險分析等多個方麵幾十個具體指標進行了係統、全麵、深入、規範、客觀、真實的歸納、彙總、概括、提煉、分類、排序和分析。報告突出運用實證分析的方法,客觀公正地反映了當前我國信托公司較為完整的概貌,力求為各信托公司和廣大投資者以及監管部門提供一部係統全麵、客觀真實的研究報告和數據體係。

10《中國信托業發展報告2015》報告的研究範圍涵蓋2014年信托業發展的熱點和難點問題,牢牢把握住“轉型創新與風險防控並舉”這一主線,從行業分析、信托公司、信托產品、信托市場、法規與政策、焦點問題幾個方麵,對2014年和2015年的中國信托業進行了全景式的回顧、總結、解析與展望,提出了一係列既具理論高度又有操作價值的思路、觀點和理念。

【論文類主要觀點】1慈善信托從曆史視角審視,信托法的發展與慈善密切相關,並且逐步從行為向組織發展。中世紀的用益是信托的雛形,它是一種慈善贈與手段。隨著用益在衡平法院被逐漸發展成現代意義上的信托,慈善信托的概念隨之出現。作為贈與的手段,此時的慈善信托是一種行為。幾個世紀後,慈善信托已在英、美、澳大利亞等國家發展為一種製度完整的慈善組織。

從慈善事業的組織類型來看,主要包括基金會法人和公益信托。根據我國《信托法》對公益信托的定義以及對其設立批準、監督檢查等方麵的規定,我國的公益信托是一種社會組織。與慈善基金會相比,公益信托具有設立成本低、尊重委托人意願、運營透明、外部監管嚴格、財產管理專業等特點。為發揮公益信托組織法的優勢,學者建議立法應明確慈善信托組織的許可和登記製度,拓寬受托人資格範疇,細化慈善信托組織稅優惠細則,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為原2014~2015年金融法研究綜述39〔則建立慈善信托內部治理機製。〕但也有學者認為,信托首先是一種法律關係,是一種財產處分模式。慈善信托也不例外,其次才是建立在此種法律關係上的社會組織。在我國已經有公益基金會的情況下,英美慈善信托作為一種慈善組織移植到我國,並不實用。我國應將英美慈善信托理解為“一種法律行為及由此行為創設的法律關係”進行移植,〔使其能夠調整規範我國當前廣泛存在而又“無法可依”的民間社會募捐行為。〕2集合資金信托集合資金信托受《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調整。根據《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的規定,可以歸納出集合資金信托的基本特點:其一,集合信托屬於自益信托;其二,集合信托有眾多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其三,集合資金信托屬於明示信托。有研究者認為集合資金信托符合商事法律關係主體所要求的營利性、營業性、公開性及專業性特征,兼有資產隔離與內部治理的商事組織基本屬性,具備成為商事主體的條件。將集合資金信托確立為具有獨立地位的商事法律關係主體,信托財產歸屬、受托人義務及責任承擔等問題將順利解決,自然人、委托人〔與信托公司間地位趨向平衡,投資者利益因此得到有效保護。〕(四)證券法部分【教材類主要觀點】1《證券法》該書設置證券發行、證券上市、證券交易、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收購等11章來闡釋證券法的基本理論與製度,體係完整,內容豐富。在每章的內容安排中,既有對理論的審思與理解,也有對製度的分析和評判,還添加了豐富的課外閱讀資料,以拓展讀者的閱讀視野。該書的一大亮點是緊扣資本市場的創新發展需要,提煉證券法製的義理和精神,闡釋證券法製的理念與製度,分析證券法製的程序與運作。在權衡利弊和探究得失的基礎上,該書針對我國證券法製的缺陷提出了諸多富有理論前瞻性和現實可操作性的製度構想。

【專著類主要觀點】—1《投資基金法的理論與實踐——兼論投資基金法的修訂與完善》該書內容包括完善投資基金法的指導思想、我國投資基金與基金法發展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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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倪受彬:“現代慈善信托的組織法特征及其功能優勢——與慈善基金會法人的比較”載《學術月刊》2014年第7期。

—,〔2〕劉迎霜:“我國公益信托法律移植及其本土化——一種正本清源與直麵當下的思考”載《中外法學》2015年第1期。

,法學論壇》2015年第2期。〔3〕薑昭:“集合資金信托商事法律關係主體化研究”載《40金融法學家投資基金組織形式、我國引入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探討等。該書可以為我國立法機關的投資基金立法和有關監管部門的決策提供參考,對於我國基金業依法運作與健康發展也具有實踐指導作用。

2《證券法苑(第11卷)》該書共收錄16篇文章,主題包括市場監管、市場創新、證券立法、域外法製等。文章緊緊圍繞全麵深化改革背景下的證券創新與監管,提出立法、執法、司法等多個方麵的改革意見。

3《證券法苑(第12卷)》該書共收錄23篇文章,主題包括公司證券法律理論前沿、證券立法、股票發行注冊製、域外法製等。文章緊扣證券、公司領域法律改革熱點和前沿,廣泛借鑒域外經驗,並結合中國實際提出若幹有益的改革建議和意見。

4《證券法苑(第13卷)》該書共收錄23篇文章,主題包括公司治理、債券市場、內部交易、製度評析、監管執法等。文章結合證券領域法律理論及實踐的最新發展趨勢,提出了若幹有見地的觀點與思考。

5《證券法苑(第14卷)》該書分為第五屆“上證法治論壇”專欄、理論前沿、實務研究、製度評述、他山之石、譯文集萃、法治述評若幹板塊,文章內容圍繞《證券法》修法、《期貨法》立法、證券監管稽查、打擊證券違法行為等主題展開。

—6《證券市場監管執法的前沿問題研究——來自一線監管者的思考》該書以證券市場監管執法的前沿問題研究為視角,圍繞資本市場的法製與合規問題,內容包括證券執法績效的整體評估、內幕交易、市場操縱、大股東違規、上市公司再犯等重點問題,既有應對資本市場的創新和開放潮的監管前瞻問題研究,也有關於證券行政處罰執行的後端執法症結的剖析,還覆蓋了國際金融危機後監管執法的新變化及對中國實踐的啟示。該書對於資本市場法治的提升,執法者把握違法行為的發展變化方向與規律,市場參與者的合法合規運作等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與實踐意義。

7《2015證券法律評論(年卷)》該書為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2015年年會優秀論文選集。收錄的論文圍繞“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布局,貫穿“國家治理現代化背景下的證券法治體係建設”的主題,集中反映了證券法學界的最新研究成果,對於證券法製的改革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

8《美國證券欺詐經典案例:內幕交易與虛假陳述》該書從美國有關證券欺詐判例中擷取了十幾個經典判例進行了編譯,主要涉2014~2015年金融法研究綜述41及內幕交易和虛假陳述這兩種最普遍的證券欺詐情形。在判例篩選過程中,編譯者著重考慮了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即重大性、主觀故意與因果關係等要件,高度重視了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並結合證券市場的特殊性,對集團訴訟給予了相當關注。該書通過解讀美國法上的證券欺詐民事責任,為我國反證券欺詐立法和司法提供了豐富的比較法資料,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和借鑒意義。

9《證券、期貨糾紛(第2版)》該書基於理論結合實踐的理念,立足於實踐的複雜性和豐富性,既詳細分析了處理證券、期貨糾紛過程中的爭點與難點,又對相關資本市場的法律製度本身進行了深入而全麵的研究;既針對社會實踐做出及時反應,又具有前瞻性地對前沿理論進行了引介和評價。該書以市場主體利益保護為中心,通過分析證券、期貨市場中的各種法律關係,認定成立民事責任的實體條件和程序要求,為利益受到損害的市場主體提供救濟渠道,對於整體改善證券、期貨市場的法治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10《1933美國〈年證券法〉及相關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則與規章》1933該書編譯了美國《年證券法》及相關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則與規章,按照中英文對照排列,對於全麵、準確地認識和理解美國的證券監管體製與製度具有重大意義,對於我國證券法治建設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借鑒意義。

11《證券業自律管理“公權化”研究》該書認為證券業自律管理現狀不盡人意的根源是證券業自律管理“公權化”,而非僅僅自律管理某一外在表象的問題。或者說證券業自律管理不足所有外在的表象均源自於其“公權化”根源。基於此,該書圍繞證券業自律管理“公權化”的表象、產生的原因、路徑演變等內容進行分析、研究,並探討證券業自律管理“公權化”矯正的途徑選擇。

12《中國股票發行監管製度變遷研究》該書以中國股票發行監管製度的變遷作為研究對象,指出中國股市二十多年的發展曆程中,有兩個明顯的特征交織在一起,一是政府對股票市場的管製和幹預,二是市場化改革方向不變且進程加快。但二者之間的邊界不清導致政府對於股票發行的監管具有了雙重後果:它既是促進中國證券市場飛速發展的決定性因素,又是導致市場製度性和結構性缺陷的根源。基於上述分析研究,該書對進一步推動中國股票發行監管製度市場化轉型提出了有益的建議。

13《論新趨勢下的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該書以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監管為研究對象,結合世界主要國家證券市場的監管理論和實踐,從理論角度探討了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的內涵、屬性、比較優勢,並從實踐角度分析了我國證券交易所之法律屬性以及交易所自律監管的職能42金融法學家內容、組織架構、監管措施。該書以我國證券交易所麵臨之新趨勢為著眼點,探討了新興證券市場監管之特性,分析了我國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在新的環境條件下麵臨的問題與挑戰,並提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的方式路徑和具體的改進建議。

14《證券交易異常情況的法律規製》本書通過總結梳理境內外市場豐富的案例,從法律的角度對證券交易異常情況進行了深入剖析,嚐試探討在日益多元的價值體係下,如何確定證券交易異常情況處置中的主導價值,如何合理分配市場創新動力帶來的外部效應和市場組織者的法律責任,並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以《證券法》修改為核心的製度完善建議,具有較強的資料性和實用性。

—15《上市公司市場化收購的公平與效率問題研究——以〈證券法〉修改為視角》該書認為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的上市公司收購屬於行政化的上市公司收購,上市公司收購行為須經各級各類行政機關審批決定,不僅效率低下而且易導致內幕交易頻發、相關利益主體之間不公平等結果,市場呼籲市場化的上市公司收購。市場化的上市公司收購是在綜合平衡收購人與出讓方、目標公司中小股東、目標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目標公司勞動者等主體利益的基礎上,由中介機構就收購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審查鑒定,並由監管機構對市場主體的收購和服務行為實施有效監管的機製。

【論文類主要觀點】1證券法基本原則有的學者認為,合目的性、普遍適用性、可訴性是證券法基本原則的構成要件,較之誠實信用,反欺詐原則揭示了證券市場的本然之理,貫穿於證券法的始終,並在域外司法實踐中切實發揮著補充法律漏洞的作用。《證券法》修改應摒棄誠實信用對市場主體主觀態度的倫理倡導,確立反對一切欺詐行為的客觀理〔念,構建基本原則與具體規範相結合的反欺詐規則體係。〕2證券發行注冊製改革對於注冊製改革的探討主要集中在對具體製度的設計,以及由核準製向注冊製的過渡路徑上,學者們普遍認為應當以信息披露為核心推進注冊製改革。有的學者從法理上展開分析,認為證券發行權和上市權的商事權利屬性,決定了證券發行上市應放權於市場,由市場來對發行人作價值判斷,證券發行監管必須是以1

—,〔1〕萬國華、楊海靜:“論反欺詐原則在證券法中的確立——對誠實信用作為證券法基本原則的反思”》載《南開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1期。

2014~2015年金融法研究綜述43〔信息披露為核心的機製。〕有的學者認為,在注冊製改革過程中,現有的發審委可改為股票發行聆訊委員會,獨立於證監會和交易所,聆訊機製前期可以作為替代性的審核機製,隨後市場成熟則轉變為建議機製,最後轉變為市場的參考機〔製。必須加強信息披露,完善發行定價監管機製、優化新股發行條件。〕有的學者認為,由核準製平穩過渡到注冊製的係列製度性改革包括及時進行《證券法》修改;轉變證監會職能;強化信息披露監管,健全退市製度和追責機製;推〔動證監會、企業、證券業中介機構協同發展。〕有的文章認為,在注冊製改革下,應當建立上市公司保薦人風險救濟製度,統一我國保薦人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責任製度結構。〕有的學者認為,同美國注冊製相比,我國股票發行製度在審核效率、公開程度、審核友好程度和信息披露質量四個方麵存在較大差距,提出了修改《證券法》、修改股票發行審核規則、建立友好型政府、糾正律師和券商角色錯位等措〔施。〕有的學者認為,美國儲架注冊製度允許上市公司向監管機關進行注冊申請,獲批後可以自主多次發行證券,該製度進一步提高了資本市場的效率,可以〔作為我國注冊製改革的有益借鑒。〕3證券投資者保護關於證券投資者保護。有的學者提出了構建以政府監督、市場自律、法律製度為基礎,法律保護、行政保護、行業自律保護、社會監督與自我保護、保護基金製度、信息披露製度“六位一體”的投資者保護體係及保護機製的總體思〔路。〕有的學者建議將英美法上的信義義務引入證券投資谘詢,明確投資者向證券投資谘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追究民事責任的法律基礎,賦予利益受損〔的投資者私人訴權,完善事前預防機製。〕關於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學者們普遍認為應當借鑒域外經驗,完善我國的相關製度。有的學者認為,應當從資金籌集、基金用途、賠償機製和代位求償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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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李文莉:“證券發行注冊製改革:法理基礎與實現路徑”載《,政法論壇》2015年第3期。李曙光:“新股發行注冊製改革的若幹重大問題探討”載《,公民與法()2015年第2期。張喜才:“論我國證券IPO注冊製改革”載《法學版》,法製博覽》2015年第10期。黃玉坤:“注冊製下保薦人法律製度完善研究”載《—,唐應茂:“我國離注冊製還有多遠——兼論推進我國股票發行注冊製改革的措施”載《上海金融》2014年第7期。

,〔6〕鄭子牧:“美國證券儲架注冊製度研究及對我國證券發行注冊製改革的啟示”載《蘇州科技學院學》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2期。報(,武漢金融》2015年第5期。〔7〕楊小波、周宇:“完善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機製的設想”載《,社會科學》2014年第10期。〔8〕倪受彬、張豔蓉:“證券投資谘詢機構的信義義務研究”載《〔1〕〔2〕〔3〕〔4〕〔5〕44金融法學家方麵完善投資者保護基金製度,並在此基礎上構建我國證券市場先行賠付製〔度。〕有的文章認為,中國的單一型投資者保護基金模式定位具有製度目標模糊、成本外部化和道德風險等問題,應從注重風險評估、理順保護基金與自律組織關係、強化關聯公司責任、明確保護基金訴訟主體資格和完善投資者教育工作〔等方麵予以改進。〕4信息披露有文章指出,我國信息披露製度中對於“重大性”標準的二元體製是合理的,判斷信息的重大性不以法律規定為限,要注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時間和〔方式。〕有的學者比較了核準製和注冊製兩種製度下的信息披露,反思我國股票發行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及原因,認為應當在理念更新的基礎上,重構現行信息披露〔製度。〕有的學者比較了中美證券發行信息披露的理論基礎、製度流程、招股〔說明書的內容及證券監管機構審核過程,建議借鑒美國經驗。〕有的學者關注重大資產重組的信息披露問題,認為現行製度存在披露義務主體範圍過小、信息披露數量過多、法律責任設置不夠以及配套機製不完善等缺陷,建議將重大資產重組中的定期公告改為分階段公告;引入“簡明性規則”,重點提示投資風險;對國有背景上市公司追加有關決策機構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對自媒體披露信息進行規範,利用信息技術應對網絡化挑戰。〕有的學者關注非經常性損益的信息披露問題,認為我國應當提供信息披露的質量,準確地反映〔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有的學者關注我國私募信息披露製度的建設,認為立法的原則應當是在保護投資者與降低私募融資成本之間做到謹慎平衡的同時,更偏〔重於對投資者的保護。〕5資產證券化有文章劃分了我國現有的資產證券化的主要模式,探討了其中的法律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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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張東昌:“證券市場先行賠付製度的法律構造——以投資者保護基金為中心”載《證券市場導報》年第2期。

,上海金融》2014年第10期。〔2〕楊光:“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再定位”載《,時代金融》2015年第12期。〔3〕陳勇:“論證券信息披露製度中的‘’標準”載《重大性,〔4〕周友蘇、楊照鑫:“注冊製改革背景下我國股票發行信息披露製度的反思與重構”載《經濟體製改革》2015年第1期。

,證券法苑》2014年第3期。〔5〕李文莉、王玉婷:“中美證券發行信息披露製度比較研究”載《,〔6〕李有星、馮澤良:“論重大資產重組信息披露製度的完善”載《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3期。

,經濟研究導刊》2015年第12期。〔7〕詹孟於:“我國上市公司非經常性損益信息披露研究”載《,中外法學》2014年第5期。〔8〕梁清華:“論我國私募信息披露製度的完善”載《20152014~2015年金融法研究綜述45〔係。〕有的學者關注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認為最大的製約是缺乏係統的法律體係來規定MBS每個流程中的風險防範,建議進一步討論如何將SPV的性質、組織形式、運作流程及市場的準入和退出完善地規範起來,如何令包括信托、保〔險、資產評估、信用評估的各中介機構深入MBS的過程。〕針對商業銀行作為金融資產證券化發起人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包括可證券化金融資產的範圍、金融資產及附帶擔保的轉移、客戶信息保護等,有的學者認為應當轉變傳統法學觀〔念,製定並完善規範性法律文件,改進監管理念和監管製度。〕有的文章認為,當前我國農村金融機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製約因素包括基礎資產篩選難度大,信用等級整體偏低,投資者結構單一,發行規模偏小等,對此應當豐富信用評級體〔係,加大投資者培育,推動機構加快轉型發展。〕6證券監管中國證監會於2015年3月頒布《行政和解試點實施辦法》,在證券領域建立了行政執法和解製度,這是中國證券行政執法體製改革的一個重大創新性舉措。

有的學者討論了證券和解協議的性質、證券行政執法的適用條件和範圍以及實施〔程序等重要問題。〕有的學者認為,中國證券行政執法的實踐更是迫切需要〔《證券法》在修改的過程中率先創設證券行政執法和解製度。〕關於強製退市製度,有的學者指出,美國證券法確立了退市決策的市場化機製。紐約證券交易所為應對價值評估的不確定性,觸及經濟退市指標的退市個案並非立即執行,而是給予退市主體一個最後自救的期限。在自愈期限內,交易所根據對象的市場行為及投資者反應,決定何時執行強製退市,從而保障強製退市〔製度實施的市場化實效。〕有的學者指出,巴西的證券監管改革主要從在證券交易所推出“新板市場”,增加巴西證監會自主權和執法力量,以及加強監管合作的“多重執法模式”這三方麵展開,巴西與中國同為新興大國,其經驗對我國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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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製與研究》2014年第8期。〔1〕李恩惠:“資產證券化核心法律關係探究”載《,時代金融》2015年第4期。〔2〕楊晨:“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法律分析”載《,〔3〕李玫、戴月:“論中國金融資產證券化中商業銀行作為發起人的法律責任”載《河北法學》2015年第6期。

,金融縱橫》2015年第3期。〔4〕鄭蕾、王麗娜:“農村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實踐與思考”載《,行政管理改革》2015年第5期。〔5〕張紅:“證券行政執法和解問題剖析”載《—”〔6〕李東方:“論證券行政執法和解製度——兼評中國證監會《行政和解試點實施辦法》,載《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15年第3期。

,證券市場導報》2015年第5期。〔7〕陳煜:“美國證券市場強製退市決策權理論研究”載《,〔8〕馬其家、塗晟、李敏:“論巴西證券監管改革對我國監管轉型的借鑒”載《河北法學》2015年第7期。

46金融法學家7爭議解決關於證券爭議仲裁。有的學者認為,我國證券爭議強製仲裁的發展麵臨強製仲裁法律規範競合、強製仲裁類型適用範圍不明確以及證券爭議仲裁程序的保障力度與強製仲裁要求不相符的問題,應當製定單行的證券爭議仲裁法加以明〔確。〕有的學者認為,我國應當借鑒美國等發達資本市場證券仲裁體製及完善〔的路徑,立法應盡快確立證券行業仲裁模式。〕關於證券集團訴訟。有的學者認為,證券集團訴訟製度作為一種理性、經濟和有效的證券糾紛解決機製,對維護投資者利益及整個證券市場的公平正義起著〔重要的作用,我國應該探索並設計符合我國證券市場需要的集團訴訟製度。〕有的學者認為,美國在解決證券侵權糾紛時所采用的證券集團訴訟製度對我國相〔應的法製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參考價值。〕有的文章建議,我國應適時引進集團訴訟製度,充分借鑒選擇退出、費用轉移等有益規則,重點改革代表人訴訟〔製度。〕關於證券公益訴訟。有的學者認為,證券公益的類型包括不特定公眾投資者權益以及國家公益、社會公益、市場公益和證券行業公益,對於不同的證券公益類型應分別賦予不同主體以訴權,並須配套既判力規則和執行問題以及相關激勵〔機製等具體證券公益訴訟程序的構建,來平衡相關證券公益的保護。〕有的學者認為,公益訴訟是不同於群體性民事訴訟(如代表人訴訟)的一種新型訴訟形式,賦予主體原告資格,並不一定需要其與訴訟所紛爭的利益具有直接利益關係;我國擬構建的證券公司訴訟中的原告資格應以依法得到證券投資者保護組織的許可為宜,具體的訴訟製度可采取團體公益訴訟與示範公益訴訟相結合的二元〔訴訟機製。〕關於證券欺詐訴訟。有的學者指出,美國的證券欺詐賠償檢訴製度是由檢察官提起私訴的做法,具有強化市場公開競爭,恢複公平交易秩序,促進社會財富實現最大化的價值。我國的證券欺詐賠償民事訴訟,在訴訟成本控製、社會收益獲取、訴訟效率提升以及法律供需均衡方麵都有待提高,可以借鑒美國的證券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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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製與社會》2015年第14期。〔1〕杜若英:“論證券爭議的強製仲裁”載《—,〔2〕王克玉:“確立與完善我國證券侵權仲裁機製的路徑分析——以美國證券仲裁機製的發展為視角”載《法學論壇》2015年第2期。

,經濟研究導刊》2015年第12期。〔3〕吳聯貫、吳林霞:“我國應當確立證券集團訴訟製度”載《,法製與社會》2015年第12期。〔4〕王晨光:“證券集團訴訟製度應用的法律問題研究”載《,經濟研究導刊》2015年第9期。〔5〕於寅生:“論證券集團訴訟與我國證券訴訟製度的完善”載《,金融服務法評論》2014年第1期。〔6〕袁達鬆、廖雅雯:“論證券公益訴訟的程序構建”載《,〔7〕劉水林、郜峰:“我國證券公益訴訟製度建構的理論證成”載《上海財經大學學報》2014年第6期。

2014~2015年金融法研究綜述471

〔詐賠償檢訴製度,探索我國的檢察機關提起證券欺詐公益訴訟。〕有的學者認為,現行證券欺詐訴訟不足以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有必要從證券欺詐訴訟的現狀出發,從受案範圍、前置程序、訴訟模式三個方麵反思其所遇到的困境,並〔借鑒比較法經驗改革和完善相關製度。〕(五)保險法部分【專著類主要觀點】1《保險法諸問題與新展望》本書主要內容和觀點可總結如下:在修改之指導思想上,予以大修大改,而非小修小補;在保險合同締結及成立問題上,引入國外“臨時保險製度”;在保險格式條款解釋規則體係上,引入並建構“滿足被保險人合理期待”之解釋規則;在保險損失補償原則規範目的解釋論上,重新進行製度設計;在實際損失量度規則體係上,明確定值保險合法性之邊界,完備估算保險價值之工具性製度體係;就保險代位製度而言,完善“妨礙代位”之製度設計;就複保險製度而言,增補“保險競合”之處理規則;在人壽保險道德危險之管控法律機製的設計上,重新審視我國相關規定之妥當性;在保險商品製度創新上,增補團體人身保險、責任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相關險種之規定;在不可抗辯條款規範適用上,將其規範範圍限製在人壽保險合同,並對其適用條件或前提作限縮性解釋;在再保險合同立法構造上,從其“商人性”、“國際性”之特質出發,予以立法與重構。

2.《中國巨災保險法律製度研究》本書作者在廣泛吸收國際巨災保險立法先進經驗的基礎上,草擬出了《中國巨災保險法律製度研究》,這本著作無論從論述廣度還是深度方麵都是中國巨災保險法律製度研究領域的一部成功之作。

3.《保險法前沿(第2輯)》本書為中國保險法學研究會主辦的係列叢書。本叢書立足於保險法學,兼及侵權法、保險學等相關學科,旨在對國內外保險法學領域重大理論與現實問題展開深入、及時、敏銳、多角度、前沿性剖析,以期推進中國保險法學研究與中國保險法製進程。本叢書常設欄目有:年度法製報告、名家專論、專題研究、審判前沿聚焦、域外保險法、研究綜述、保險法人物等。

4《保險案件審判指導》本叢書所涉問題均為司法實踐中出現的疑難、新型問題,經反複歸納和篩選,剔除陳舊過時的,摒棄理論性過強而實踐中缺乏參考價值的,精簡拖遝冗長2

,法學論壇》2015年第3期。〔1〕焦津洪、高旭:“美國證券欺詐賠償檢訴製度對我國的啟示”載《,法製與經濟》2015年第8期。〔2〕張旭東:“中小投資者在證券欺詐中的訴訟困境與出路”載《48金融法學家的,加入最新觀點和依據,最終凝練彙總而成。另外,叢書在每一標題之下分審判專論、指導案例、公報案例、請示與答複、司法解釋、審判政策與精神等10個欄目對所涉問題進行解答,力求係統而深入地分析每個疑難問題,使之得到最全麵的解答。其中,審判專論囊括了權威學者、立法者、法官對該問題的觀點,最高人民法院權威專家對某些重要法律文件的理解與適用;案例均為真實案例;請示與答複、司法解釋以及司法文件均為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重要法律文件;審判政策與精神主要是領導講話、答記者問等,具有極強的參考性。

5《保險合同糾紛(第2版)》本書根據保險法的基本原理、新修訂保險法的條文規定,結合審判實踐中的具體案例,對保險合同糾紛的訴訟主體、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投保人的告知義務、保險利益的確定及機動車保險專題等保險活動當事人非常關心,也對審判實務亟須解決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了認真的梳理和論述。

6《保險合規熱點問題研究及對策》本書是2014年保險合規年會會議材料的精華,從眾多會議材料中精選出51篇材料彙編而成,是加強保險公司經驗交流和指導保險公司依法開展合規工作的第一手材料,代表了保險行業現階段合規理論和實踐的最高水平,是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服務交流職能的具體體現,對全麵促進行業依法合規經營,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7《保險合同法律問題研究》本書緊密圍繞保險合同相關的法律問題,研究了保險合同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則、法律效力、合同在訂立、履行、中止與複效、解除過程中的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的相關法律原理等內容,注重理論與實務相結合。本書采取“先總後分”的原則,即先介紹保險合同的基本原理,再分別介紹人身保險合同和財產保險合同的相關法律內容。本書能給讀者們、學者們帶來新的視角、新的思考。

—8《工傷保險法體係——從理念到製度的重塑與回歸》麵對那些原本就無法根除,且以幾何式增長反複出現的工業事故,以及它們—給整個社會所帶來的慘痛代價——從逝去的生命到殘缺的身體,再到支離破碎甚至陷入窘境的普通家庭,工傷保險及其所獨有的社會價值與法律價值早已無法被任何一種其他製度所替代。在小處,它關係到勞動者的身體傷害能否獲得補償;在大處,它則關係到勞動者及其整個家庭的基本生存,並由此影響著由一個個家—庭所組成的整個社會的安定與和諧。鄭曉珊編著的《工傷保險法體係——從理念到製度的重塑與回歸》以此為起點,針對工傷保險的各個方麵多維度探入,從民2014~2015年金融法研究綜述49法到勞動法再到社會法,力求在現行法、法史及比較法的背景中,勾勒出整個工傷保險體係之真貌,而後再麵向未來,將其引入到一個更為寬廣的視界。

【論文類主要觀點】1“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說—明——2014年8月25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為了落實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決定,依法推進行政審批製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發揮好地方政府貼近基層的優勢,促進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審批更多地轉為事中事後監管,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發展動力和社會創造力,根據2014年2月15日國務2014院公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5號)的精神,國務院法製辦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經商中央編辦、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相關法律的問題進行了研究,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

—2“保險之定義亟待修正——以我國《保險法》第2條評析為中心”該文提出對保險下一準確之定義並非易事,我國保險法於保險之定義存在缺陷,最甚者實乃在於其尚未揭示出保險之本質,亦為保險之分類體係奠定錯誤之分類標準。探討保險之本質,方知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之理論基礎相異,亦難以尋求一更加上位之概念予以調和,因此對保險下一統一定義是不可能的,唯有采分別定義之立法模式。探討保險之分類,始得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之分類方式存在弊端,惟依損害補償險與定額給付險之分類方式方符合契約法之法理。由此,保險之定義亟待修正,依損害補償險與定額給付險之分類方式構建保險之分類體係,並對之分別定義,實乃我國保險法之發展方向。

—3“責任保險目的及功能之百年變遷——兼論我國責任保險法製之未來發展”責任保險雖僅有百年發展曆史,但速度迅猛,期間共經曆三階段發展,其目的和功能逐步遞嬗:第一階段責任保險之目的在於保護被保險人,為第一方純粹損失填補保險;第二階段責任保險之目的在於保護受害第三人,發展為第三方責任保險;第三階段責任保險之目的又回歸到第一階段,重申其目的在於保護被保險人,隻是此時責任保險是第一方保險與第三方保險的合並。責任保險法發展的“三階段論”為我國責任保險法的未來構建提供了借鑒。

4“保險競合製度研究”保險競合與重複保險廣泛存在於損失補償原則之下的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之50金融法學家中,是多數保險的屬概念,既有相似又有諸多相異之處。而有關保險競合的話題目前仍處於學理探討層麵,我國《保險法》對此尚未規定。現階段,我國保險市場發展迅速,保險競合的情形會也會逐漸增多。由於在實務操作中沒有統一的標準和規範可循,故頻頻引發有關保險賠償的爭議。這種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麵,會造成仲裁機構和法院在法律適用中的難題。不可否認,這種立法的空白也將會對我國保險事業的發展造成障礙,同時不利於我國保險製度的建設與完善。作者呼籲立法重視這個問題,針對不同險種的性質及各種保險競合的具體情形進行深入分析,並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

5“論我國保險法中的保險利益原則”現今保險已經深入千家萬戶,大眾開始普遍接受保險這一概念並踴躍投保,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法中的主要原則之一,其本質是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原則具有消除賭博行為、防止不當得利、防止道德風險等重要功能,保險利益原則的設立目的是為了共擔風險補償損失。2009年我國通過了新的《保險法》,本文主要從《保險法》中關於保險利益的法條出發,對我國的保險利益原則進行分析。

—6“我國《保險法》第19條司法適用研究——基於保險格式條款裁判的實證分析”《保險法》第19條規定了保險格式條款的內容控製規則,該規則在實踐中存在濫用、誤用、漏用等亂象,各地法院裁判標準也存在衝突。該規則如何適用日漸成為保險合同法中的重要問題之一,也是《保險法》司法解釋起草過程中爭議最大的問題。從合同法的邏輯和行為法律經濟學的角度分析,內容控製規則不應當適用於保險給付事由(包括危險描述條款與危險限製條款)、保險金計算方式或給付標準及保險費等保險核心給付條款,而主要應當適用於具有遠期不確定性且易引發格式條款接受方忽略的約定義務條款,尤其是表現為危險限製條款外觀的隱藏性義務條款。

7“社會保險法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分析”新的社會保險法的出台與實施意義重大,有利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利於健全規範社會主義的法律體係,推動社會保險製度有法可依,有利於切實保護人民群眾利益,推動人力資源保障事業的快速發展。但是新的保險法在實施過程依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之處,本文在分析社會保險法的發展現狀與重大作用的基礎上,對社會保險法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詳細的闡述,並根據問題提出相應的對策與建議。

8“論保險法中‘傘狀’因果關係下‘原因力’規則的適用”傳統保險法運用“近因”理論對一因一果及“鏈狀”因果關係探討較多,2014~2015年金融法研究綜述51其本質是尋找“有效的和居支配地位的原因”。但實踐中往往存在“多項近因”,因果關係呈“傘狀”特征。對於“傘狀”因果關係下的保險責任問題,借鑒“原因力”規則是一種新的路徑。具體適用時需根據原因力大小,將“傘狀”因果關係細分為“複合原因”、“並存原因”和“混合原因”,再按照“絕對比例”規則,並與舉證責任分配相結合,來解決是否賠付及賠付範圍問題。

9“我國保險法上不可抗辯條款的適用問題研究”我國2009年修訂的《保險法》在吸收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保險法的先進規定和慣例的基礎上增加規定了不可抗辯條款。客觀而言,引入該條款對於規範保險人的行業經營行為,限製保險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維持保險合同效力的穩定,以及推動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都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本文提出我國保險法對不可抗辯條款的規定過於粗漏和簡單,需要我們對其在司法實踐中適用時存在的問題予以明確。

10“淺析我國保險法中的告知義務”我國《保險法》第16條明確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有如實告知的義務,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同一人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有如實告知的義務,但是,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的情況如果被保險人沒有如實告知義務,那麼被保險人可能會通過第三人代為投保,以避免原本的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人以及保險業的發展經營不利;如果要求被保險人有如實告知的義務,但是被保險人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不符合合同法上的相對性原則。本文將就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做詳細的闡述。

(六)互聯網金融【教材類主要觀點】—1《互聯網金融——邏輯與結構》本書在分析互聯網發展趨勢和對互聯網商業模式的顛覆影響的基礎上,深入研究了互聯網金融的運行結構、生存邏輯、理論基礎、風險特點,勾畫了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的替代邊界,提出了互聯網金融的基石監管準則。

本書認為,互聯網金融是第三金融業態,並首次提出互聯網金融是對傳統金融的“二次脫媒”。此外,本書還係統地闡述了互聯網金融的理論結構,並探討了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基石標準。

本書是作者對互聯網金融的理論思考,而非對現實問題的簡單解釋。

2《互聯網金融犯罪概說》本書作為我國第一部探討互聯網金融犯罪的專著,以互聯網金融創新、風險與犯罪為主線,分析了互聯網金融犯罪的現狀與未來趨勢,提出了互聯網金融入罪與出罪的判斷思路,闡釋了互聯網金融犯罪認定的基本方法和追訴程序,是集52金融法學家互聯網金融犯罪基礎知識、基本理論與司法實踐於一體的專著性教材,亦是從事互聯網金融活動,監管互聯網金融行為和打擊互聯網金融犯罪的重要參考書。

3《“中國式”互聯網金融:理論、模式與趨勢之辨》本書突出“中國式”互聯網金融這一專屬討論領域,著重總結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從2013年中國互聯網金融發展元年起始至今的軌跡。本書偏重於互聯網金融學術研究方麵的創新與討論,適用人群可能不像店麵暢銷書那樣廣,而是適用於行業內互聯網金融的研究人員,為他們提供理論歸納與延伸的參考,以及對互聯網金融感興趣的從業人員或培訓人員,在他們對互聯網金融的體製、行業運行模式有一定理解的基礎之上,做深化與拓展學習的知識補充。

4《2015中國互聯網金融研究報告()》當前,世界經濟已經由國際金融危機的快速彌漫期進入深度轉型調整期,全球正處於產業結構重構與重組的陣痛之中,世界正在尋覓新的經濟增長點。互聯網金融作為一種新的業態自然引起廣泛關注與推崇。本書先從互聯網金融元年切入,對國內外互聯網大事件進行鳥瞰式掃描,在深入分析中國傳統金融業態弊端的基礎上提出了構建中國互聯網金融新格局。重點就信息化金融機構、互聯網金融門戶、眾籌、P2P網貸、第三方支付、大數據金融、互聯網金融模式利弊分析以及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等諸多方麵進行全方位分析與探討。最後就影響互聯網金融產品效果預期的若幹問題進行了概括總結。

5《—互聯網金融生態——基於生態視角的互聯網金融模式創新》本書明確了互聯網金融生態的內涵和範圍,係統分析了互聯網金融生態的理論基礎和特點,梳理了互聯網金融生態中的主要模式,提出了基於生態視角的互聯網金融將在四個維度、八個領域發展出新的創新模式,構建了包括總體規製、產業規製、法律規製和金融規製等內容在內的規製框架,提出了具有建設性的規製原則。

6《互聯網金融概論》本書定位於高校新開設的互聯網金融專業課程教材,依照互聯網金融的諸要素進行章節設置,分別圍繞支付、營銷、融資、風險、監管、發展等方麵對互聯網金融進行了比較全麵、係統和深刻的闡述。全書共分為八章,包括互聯網金融概述、互聯網金融支付、互聯網金融銷售模式、P2P網絡借貸、眾籌融資、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風險、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體係及互聯網金融對傳統金融業的衝擊及展望。每章開篇都設置了“知識要點”,通過“案例導讀”的形式引出本章內容,同時結合現實生活的大量案例加以闡述,更具實踐意義。

7《互聯網金融理論與實踐》迄今為止,關於互聯網金融的研究對象、思路與範式的混亂和無序,實際上2014~2015年金融法研究綜述53已經影響了互聯網金融實踐創新的可持續發展。有鑒於此,我們試圖從概念分析和理論框架設定入手,以國內外的發展狀況及監管特征比較考察為補充,以國內外的典型案例分析為點綴,努力使互聯網金融的研究線索更加清晰一些,使互聯網金融在人們腦海中有更明晰的“鏡像”。本書共分為八章,其中前三章是理論分析部分,主要包括:互聯網金融的概念辨析與研究背景;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探究:基於文獻綜述的視角;互聯網金融的理論基礎。其後的兩章是基於全球和海外視角進行比較分析的部分,主要包括:全球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狀況考察;國外互聯網金融的法律基礎與監管模式。最後三章則圍繞我國的現實展開研究,主要包括:中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基本格局;中國互聯網金融的監管現狀及改革方向;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曆史趨勢與前景展望。

8《互聯網金融與中小企業融資》中小企業融資是一個世界性難題,但是當中小企業融資遇上大數據,遇上互聯網金融將會發生什麼樣的巨變呢?本書正是基於這樣一個時代背景,基於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實踐,總結大量案例分析互聯網金融給金融行業帶來的變革,在金融的各個領域,例如支付、存貸、理財、投融資等帶來的機遇和挑戰。本書希望通過分析這些互聯網金融的實際案例,總結正反兩方麵的經驗教訓,全麵分析互聯網金融為中小企業融資帶來的那一束令人驚歎的曙光,以期能夠真正、徹底地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

9《互聯網金融:模式與風險》本書以國內互聯網金融具體發展形態為主線,細心勾勒業務拓展邏輯,既客觀描述不同模式下資金支付結算、金融資源配置的效率提升,又針針見血地剖析關鍵的風險環節,進而利用博弈論、委托代理理論、關係貸款理論等理論模型進行解釋,並以現實案例和數據進行佐證,試圖用經濟理論解讀互聯網金融行為,為製定監管製度,建立監管框架提出可信的分析依據。本書按照互聯網金融模式的發展曆程,逐步分析銀行卡收單、互聯網支付、互聯網貸款、互聯網眾籌的業務原理、金融功能演化及其內在邏輯,以及存在的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進而提出功能監管、風險監管、分類監管等製度。

—10《電子貨幣——互聯網金融下的貨幣變革》當前社會各界對電子貨幣、互聯網金融討論甚多,絕大部分在讚揚電子貨幣尤其是支付機構帶來的市場變革,將支付機構的發展歸結於商業銀行對小微客戶的漠視,將支付機構作為“屌絲”逆襲的英雄人物進行歌頌,尤其是大多數社會公眾對支付機構頂禮膜拜,普遍狂熱,偶有一些批判也被認為是維護商業銀行、動機不純而遭到各方的攻擊。在這種偏激的認識下,作者作為從事支付體係工作的專職人員,在肯定電子貨幣和支付機構帶來新生力量的同時,希望能從一54金融法學家個新的角度,從中央銀行的視角,用國際通行規則來認識支付機構,揭開支付機構的神秘麵紗,對支付機構及支撐其發展的支付體係和貨幣體係進行理論的、專業的分析,認識到電子貨幣對貨幣體係的影響力,也認識到支付機構的發展既存在必然性也存在不合理性,從而使讀者對電子貨幣和支付機構的認識更加全麵、客觀、冷靜。

11《2014中國資本市場研究報告()互聯網金融:理論與現實》本書全麵分析了互聯網金融在中國金融改革的重要性。中國金融麵臨著“寬度”、“長度”和“深度”等三維度的改革。“寬度”改革的核心是推進金融結構市場化、證券化,重點是大力發展資本市場;“長度”改革的核心是對外開放和國際化,重點是人民幣國際化;“深度”改革的核心是打破壟斷,形成適度的競爭結構,重點是利率市場化和引入與傳統金融相競爭的戰略性力量。這個對傳統金融構成戰略性競爭的力量就是互聯網金融。互聯網金融對傳統金融體係的滲透、競爭和撞擊,勢必引發新的金融業態的出現,現行金融模式和運行結構也將隨之發生巨大變革。

12《互聯網金融法律與風險控製》本書是互聯網金融法律與風險控製領域標準性著作,對互聯網金融監管、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保護、互聯網金融立法、互聯網金融的法律風險、互聯網金融的法律法規等主題進行了全麵而詳細的闡述,是政府、金融機構、投資者、金融行業從業者必備的工具書。

本書集工具性和應用性兩大特色於一體,上編對互聯網金融投資者風險控製和權益保護、網絡借貸業的法律風險控製、眾籌的法律風險控製、“寶寶類”互聯網直銷基金的法律風險控製、網絡虛擬貨幣的法律風險控製、互聯網保險的法律風險控製、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風險控製、可信電子數據證據的保存方式等進行了詳細的講解,為投資者和從業者預見風險、識別風險、防範風險、控製風險以及事後的法律解決辦法提供了詳盡的建議和對策,還提供了若幹真實的案例,具有很強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下編彙集了百餘部與互聯網金融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全國或地方政策等規範性文件和行業自律章程,力爭為所有讀者遇到的與互聯網金融相關的法律問題提供權威依據和參考。

13《中國P2P網絡借貸:市場、機構與模式》2014年,互聯網金融行業在繁榮壯大的同時,也暴露出發展初期存在的一些問題。P2P網絡借貸作為最能體現互聯網金融特征的新型金融組織形式,越來越受到國內外市場的關注和認可。2014年12月12日,全球最大的P2P借貸平台LendingClub成功登陸紐交所,市值達到90億美元左右。與此同時,我國不少金融機構及產業資本也對互聯網金融進行了相關戰略布局,而政府決策層也積極釋2014~2015年金融法研究綜述55放明確信號,鼓勵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雖然目前P2P網絡借貸發展中存在一定的問題,但隨著互聯網信息技術的發展、社會征信體係的健全,P2P終將迸發強大活力,逐步通往理性的繁榮之路。

【專著類主要觀點】1《互聯網金融藍皮書:中國互聯網金融發展報告》《中國互聯網金融發展報告(2014)》是繼《中國互聯網金融發展報告()》之後,互聯網金融藍皮書年度係列推出的第二本!報告全麵總結了20132013年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發展狀況,從理論角度對互聯網金融進行了深度分析,闡述了互聯網金融領域征信的建設和發展,研究了虛擬貨幣的現狀、影響和問題,探討了互聯網金融領域的商業模式和投資方向,並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和信息安全提出了路徑方案,反映了互聯網金融對傳統銀行的挑戰及其應對,研究了移動支付的發展,通過建模第一次對互聯網“寶”類產品進行了量化評價。報告采用了大量圖表和專欄,內容翔實,案例豐富,條理清晰,論證有力,研究廣度和深度均達到了新的水平。

2《新金融新常態:互聯網金融的框架分析與創新》互聯網金融是未來金融業的核心競爭力,也是金融發展的必然方向。本書作者作為金融行業的從業者、專家以及互聯網金融浪潮的親曆者,從曆史視角剖析金融的本質,解讀國內外的互聯網金融發展現狀,並輔以大量案例分析互聯網金融的多種模式:從國內的阿裏巴巴、騰訊、百度的生態係統再到國外的LendingClub、PayPal。

傳統金融如何加速轉型,突破瓶頸不被淘汰?互聯網金融如何規避金融風險,真正做到安全、便民、普惠?作者在書中給予了詳盡的解答,並創新性地總結出了互聯網金融的兩種金融業態、三個屬性、四維空間、五種核心競爭力、六大發展趨勢和七個公式。此外,還對構建中國互聯網金融監管體係提出了自己的思考,更是將對互聯網金融的理解上升到哲學層麵,極具參考價值。它將幫助建立起互聯網金融新的分析框架和創新範式。

“互聯網”是中國經濟的新引擎,而金融是經濟的血液。國家金融實力與大國崛起密切相關。國家競爭力的世紀轉換過程,實際上是金融強國的地位轉換過程,也是金融強國之路的實現過程,更是全球新金融中心地位的形成過程。作者認為在產業轉型與經濟升級過程中,互聯網金融可以發揮重要作用並助推中國夢的早日實現!

3《互聯網金融法律評論》金融服務以及各種衍生產品在深度嵌入人們日常生活的過程中也增大了社會的流動性、不確定性以及風險性。因此,對於互聯網金融不能簡單地理解為電子56金融法學家信息技術加自由競爭,還應該把金融與公權力的微妙關係以及適當監管的必要性納入視野之中。對於金融而言,最基本的監管就是法治,互聯網金融尤其需要擁抱法治。沒有法治,通過電子信息技術而降低的融資成本就有可能因其他類型的交易成本增高而被抵消。《互聯網金融法律評論》以及相關研究的宗旨,就是要防止微觀合理性與宏觀不穩定性之間形成短路連接現象,為“互聯網金融”的各種經濟發展提供必要而充分的製度保障。

4《互聯網金融發展與金融監管問題研究》本書的上篇集中以互聯網金融發展與金融監管為主題,該專題研究報告分為六章內容。本書的下篇為湖北金融行業分析,根據湖北省金融行業的權威數據,全麵分析了2013年湖北省金融業發展情況、湖北省貨幣政策執行情況、湖北省銀行業發展情況、湖北省資本市場發展情況、湖北省保險業發展情況、湖北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情況、湖北省科技金融發展情況、湖北省農村金融發展情況、湖北省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情況、湖北省債券融資情況、湖北省創業投資發展情況、湖北省外資銀行運行情況、湖北省信托業發展情況、湖北省租賃業發展情況、湖北省財務公司發展情況、湖北省村鎮銀行發展情況、湖北省小額貸款公司發展情況、湖北省融資性擔保業發展情況、湖北省典當行業發展情況、湖北省資本要素市場發展情況、湖北省推進企業上市工作情況、武漢東湖高新區“新三板”試點情況、湖北省社會信用體係建設情況、湖北省金融業組織體係建設情況、武漢區域金融中心建設情況。

5《:中國式高收益債券投資指南》P2P自2013年下半年以來,P2P網貸平台如雨後春筍般湧現,各路諸侯魚龍混雜,平台跑路也頻頻曝光。理財人通過P2P投資獲取動輒30%以上的年化收益率已不現實,但15%左右的年化收益率仍值得期待。由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等國內一流高校的金融學博士群體組成的研究與投資團隊將引領讀者穿越重重雷區,探尋P2P市場中的投資機會。

為什麼P2P投資是一項值得傾注熱情的投資?個人投資者應該如何參與P2P投資?P2P債權投資的背後有哪些新的投資機會?除此之外,作者基於對個人投資P2P的高風險、高交易成本的切身體會,深入探討了發展P2P投資基金的路徑,展望中國P2P債權投資由個人投資者主導向機構投資者主導邁進的未來。

6《2014互聯網金融藍皮書()》2013年互聯網金融浪潮洶湧來襲,2014年行業發展持續高溫。市場對互聯網金融了解的需求已遠遠超越了概念梳理、模式分類、行業分析的基本需求。本書是應行業需求對2013年和2014年互聯網金融的深度解剖。

本書由眾多業內及媒體精英參與撰寫,避免了學者閉門造車的不接地氣,既2014~2015年金融法研究綜述57保持視野高度和研究深度,又有一線從業的鮮活經驗,通過對互聯網金融發展特點、市場競爭態勢、典型案例進行深入、全麵、係統的梳理與解讀,保證了前瞻性和實用性。本書分為報告篇、行業篇、政策篇,以及綜合篇等章節,對理清互聯網金融六大模式分類,解讀行業最新動態、模式、問題、根源等一係列問題,探尋互聯網金融未來發展的趨勢,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7《解放眾籌》本書是國內第一本從作者、出版社到讀者全程眾籌出版的圖書,是對書中提到的“收益權眾籌+渠道眾籌+獎勵眾籌”的具體運用和成功實踐。全書由眾籌在大航海時代締造現代公司製度和現代金融製度開始,帶領讀者進入眾籌的全新世界,介紹眾籌發展的來龍去脈,揭秘中外最具代表性的眾籌案例,披露全新的“第五種眾籌”模式,解析眾籌法律邊界。

8《互聯網金融理論、實踐與監管》本書從金融功能屬性出發,從空間維度和時間維度對金融功能進行劃分,並將除此之外的金融功能歸為第三方金融服務。這種研究思路不僅將互聯網金融順理成章地納入金融功能分析框架,更能夠從曆史中看到金融發展沿革的軌跡,從而揭示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並存的深刻道理。這一思考對金融監管的運用也具有啟發性,以金融功能出發的監管思路可能突破現有監管框架,實現更有效的監管。

9《論道互聯網金融》互聯網金融是當前中國經濟下行時期的最大亮點,為中國金融市場帶來巨大活力,正成為推動金融業革新的“鯰魚”。所謂“道”者,本源也,道路也。論道互聯網金融,即是探尋互聯網金融的本源與未來之路。大道至簡!本書以通俗易懂的簡捷手法,敘述什麼是互聯網金融;互聯網金融如何在中國爆發;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社會基礎與技術基礎;互聯網金融帶來什麼創業機遇,創業者如何切入互聯網金融;互聯網金融對傳統金融有何影響;從業者如何預判互聯網金融的風險;在互聯網金融時代,投資者如何尋找資產保值增值的機會並控製風險。最後,本書對互聯網金融尤其是目前風險比較集中的網絡借貸規範與監管提出了獨到的見解。

10《互聯網金融模式與創新》打造平台是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根本,本書從平台經濟的角度,對互聯網金融—六大模式——第三方支付、P2P網貸、電商金融、眾籌模式、直銷銀行模式和餘額寶模式進行深度分析,並係統介紹了阿裏巴巴、騰訊、中國平安、蘇寧、電信運營商等企業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現狀,生動展示互聯網金融發展最新動態,在此基礎上,對互聯網金融未來發展趨勢、麵臨的經營風險進行了係統闡述,其中認58金融法學家為互聯網金融向移動互聯網金融轉變是大勢所趨,並提出加快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策略和建議,對互聯網金融企業、傳統金融機構以及政府監管更好地推進互聯網金融發展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11《平台製勝:對話互聯網金融領軍人物》隨著互聯網金融的浪潮一浪高過一浪,新興的互聯網金融機構勢如破竹,不斷呈現出蓬勃發展之勢,但該領域也正呈現“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的局勢,如何搭建平台,如何盈利,如何實現風控等成為互聯網金融企業亟待解決的問題。也正因為如此,國培機構和中關村互聯網金融研究院聯合打造的《平台製勝:對話互聯網金融領軍人物》一書應運而生。本書通過采訪互聯網金融龍頭企業高管,全方位解讀這些企業從設想落地到快速成長的過程,既“抬頭看天”,解讀宏觀經濟政策,研討行業發展趨勢,又“深接地氣”,分享在企業經營中的心得體會。

12《互聯網金融商業模式與構架》本書從互聯網金融幾個有爭議的焦點問題開始,以發現互聯網金融商業新模式結束,為大家厘清了有關互聯網金融的幾個理論與實踐問題。除了開始的兩章以及末尾的一章,本書中間部分共用九章從互聯網金融商業模式和架構兩個角度,如抽絲剝繭般一層一層地揭開互聯網金融背後的“秘密”和運作原理。

麵對眾說紛紜的互聯網金融商業模式,本書從傳統金融機構的互聯網化、互聯網企業的金融服務、獨立第三方互聯網金融平台以及互聯網金融基礎服務平台四大商業模式進行類型化,並分別就每一商業模式下的具體業態進行盤點,便於大家了解目前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現狀和存在的問題。為了使商業模式更具操作性和實戰性,本書又從互聯網金融的交易架構、風控架構、法律架構以及技術架構四個角度進行論述,為讀者展現了一幅互聯網金融的四維場景。

13《中國金融新生態:全麵解析互聯網金融》《中國金融新生態:全麵解析互聯網金融》通過梳理互聯網金融在國內的發展軌跡和曆程,一一分析政策,列舉案例,總結趨勢等,為讀者還原了一個真實的互聯網金融世界。《中國金融新生態:全麵解析互聯網金融》力圖全麵介紹互聯網金融,為相關從業人員增加知識儲備,引導思考的方向;為關注互聯網金融的讀者們提供最具價值的信息和案例;為有誌進入互聯網金融領域的讀者提供實用的方法和技巧。讀者在深入了解互聯網金融,學習相關知識的同時,還能獲得閱讀的樂趣。

14《互聯網金融革命:中國金融的顛覆與重建》互聯網金融之所以被稱為革命,正是因為新金融與舊金融兩方之間存在著機遇與挑戰、衝突與抗衡。作為時下的熱點話題,互聯網金融吸引了互聯網領域、2014~2015年金融法研究綜述59金融領域以及相關領域人士的強烈關注。本書作者以深厚的金融底蘊,結合國內外互聯網金融最新發展動態,係統闡釋互聯網金融對中國金融的衝擊、顛覆和重建,指明互聯網金融不僅會全麵改變中國傳統金融生態,而且還將切切實實地改變我們每一個人的生活。

15《中國P2P借貸服務行業白皮書2014》P2P借貸形式並非隻是一種技術手段,更是理念與方式的革新,展現了金融脫媒和互聯網的結合在個人端的巨大能量。在短短幾年間,P2P借貸模式也在國內興起並快速發展。本白皮書在《中國P2P借貸服務行業白皮書2013》的基礎上,繼續開展中國P2P借貸行業研究。對132家P2P借貸平台進行了長期監測,對其中二十餘家平台的數據進行了重點采集,獲取了數億行原始數據。對P2P借貸的行業概況、行業風險與行業監管進行研究,針對P2P借貸的核心問題及性質做了深刻闡述。

16《中國網絡信貸行業發展報告:P2P網貸平台風險評級與分析》本書站在第三方立場上,從投資者角度選取了中國具有代表性的104家P2P網絡借貸平台作為評級對象(數據長度從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對活躍於全國的主要P2P平台的風險結構及其影響因素進行了分析,對其可能蘊含的各類風險在整體上做出了科學的綜合評價,旨在為投資者提供投資參考,同時為P2P監管提供政策和實戰依據。

17《眾籌:傳統融資模式顛覆與創新》未來屬於眾籌。十年內,眾籌在全球將有3000億美元的市場規模。

本書站在市場最前沿,回眸眾籌曆史,描述眾籌的當下圖景,理性分析眾籌模式的革命性,勾勒出在社交網站上玩轉眾籌的模式,並深入解讀中美眾籌業不同的發展機遇與監管規則,解密推動眾籌成為主流籌資方式的動力所在。

本書適合希望在互聯網金融新浪潮中有所斬獲的讀者,是低收入群體、初始創業者、夢想家及中小微企業通過互聯網融資方式找到機遇,迅速成長的必備金融服務讀本。

18《贏在眾籌》本書共分為五章,全方位地向讀者介紹眾籌這一偉大製度發明,力求讀者在看完本書後認識眾籌,讀懂眾籌,愛上眾籌並且學會如何更好地運用眾籌,實踐眾籌!第一章“眾籌那些事兒”向讀者介紹眾籌的現狀,包括眾籌的發展情況、曆史淵源、興起與發展、分類與特點等問題。第二章“透過案例看四種眾籌模式”全麵介紹眾籌的四種模式,並結合國內外典型的眾籌項目案例進行了點評和解析,讓讀者可以身臨其境地感受創業者如何眾籌項目,並了解如何打造一個吸引人的眾籌項目。第三章“眾籌是這樣玩兒的”詳細介紹眾籌投資人的發展曆60金融法學家程、投資方法與技巧,讓更多的讀者讀懂眾籌,加入眾籌,分享不盡的金融紅利。第四章“國內外眾籌平台運作”著重分析全球範圍內知名眾籌平台,詳細介紹其發展、特色以及運作流程。第五章“我國眾籌的法律風險與防範”從眾籌平台、項目發起人、投資方三個角度討論眾籌法律風險的識別和防範問題,每一種風險對應一種防範思路,帶領讀者跳出虛假眾籌的陷阱,把握眾籌的本質。

—19《股權眾籌——創業融資模式顛覆與重構》股權眾籌是最具創新和發展潛力的互聯網金融模式之一,為多層次資本市場重要組成部分。與P2P網貸融資相比,股權眾籌還處於“叫好不叫座”的初始階段,麵臨“雷聲大雨點小”的尷尬。結合股權眾籌目前存在的諸多問題,本書從問題到主義,從股權眾籌的交易模式與架構、目前股權眾籌存在的四大問題及其解決方案、股權眾籌監管法規、股權眾籌風險與管控、股權眾籌方案設計等角度對股權眾籌進行了深度的全方位解析,並提出了富有創造性的解決方案。

【論文類主要觀點】1互聯網金融的風險與監管互聯網金融的風險主要包括操作風險、技術風險、信用風險、運營風險、法律監管風險及其他風險,與傳統的金融業務運作相比,互聯網金融的風險不但有〔自身的成因,也有著不同於傳統金融風險的特點。〕其中最為突出的即為信息安全風險,包括客戶端安全認證風險、數據安全風險、係統應急和外包管理風險等,對此類風險的控製,既需要國家宏觀層麵的政策支持和引導,也需要金融機〔構、互聯網企業、投資者等參與者的共同努力。〕互聯網金融監管還存在諸多缺陷:對金融信息保護範圍缺乏統一、具體的規定,且法律效力層級較低;金融信息保護義務尚未覆蓋到互聯網新型金融主體,存在監管真空;金融信息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不盡統一,處罰額度差異較大;破〔產解散情形下金融信息監管存在空缺,為金融違法犯罪留下滋生的空間。〕對此,應當完善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明確各方監管職責,推進互聯網金融的統計監測,完善信息披露製度,加強網絡支付清算體係監管,加強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機製。〕此外,互聯網金融監管要把握以下五個要點:其一,監管的必要性。對互聯網金融,不能因為發展不成熟就采取自由放任的監管理念,應該以監管促發展,在一定的底線思維和監管紅線下,鼓勵互聯網金融創新。其二,監管的一般性。對互聯網金融、金融風險和外部性等概念仍然適用,侵犯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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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3〕〔4〕姚國章、趙剛:“互聯網金融及其風險研究”,載《南京郵電大學學報》2015年第2期。

,征信胡劍波、宋帥、石峰:“互聯網金融信息安全風險及其防範”載《》2015年第4期。

,征信李建霞、張偉鋒:“互聯網金融背景下金融信息保護的法律監管研究”載《》2014年第11期。

,科技經濟市場》2014年第9期。許可、閔婷婷、張雨靖:“互聯網金融產品與監管研究”載《2014~2015年金融法研究綜述61融消費者權益的問題仍然存在。因此,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基礎理論與傳統金融沒有顯著差異,審慎監管、行為監管、金融消費者保護等主要監管方式也都適用。

其三,監管的特殊性。互聯網金融的信息技術風險更為突出,“長尾”風險使金融消費者保護尤為重要,在互聯網金融監管中要特別注意。其四,監管的一致性。互聯網金融機構如果實現了類似於傳統金融的功能,就應該接受與傳統金融相同的監管;不同的互聯網金融機構如果從事了相同的業務,產生了相同的風險,就應該受到相同的監管。其五,監管的差異性。對不同類型的互聯網金融機構,要在風險識別的基礎上分類施策,但在涉及混業經營的領域要加強監管〔協調。〕在對互聯網金融軟法治理和柔性監管時,監管層要把握三個底線,其一,要考慮風險,防止發生係統性風險和區域性風險,要考慮到風險管理的各個環節,即風險識別、風險排查、風險量化、風險定價、風險防範和應急預案;其二,要注重金融消費者保護,滿足消費者需求,防止經營者侵犯消費者權益;其三,就是要注意法律邊界、法律底線,不能讓互聯網金融演變成非法集資、集資詐〔騙。〕同時,我們還要注意域外經驗對我國的借鑒意義,結合我國國情,探索適合我國發展的新型監管模式。其一,學習美國的立法模式,加強我國網絡金融的法製監管;其二,學習英國的信息披露製度,完善我國個人征信係統;其三,學習德國的審慎監管理念,樹立宏觀審慎監管理念;其四,學習日本嚴格執法,〔打擊網絡金融犯罪行為。〕2大數據與征信大數據在經濟領域的應用價值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麵:一是通過海量數據挖掘和發現經濟運行的客觀規律;二是根據客觀規律預測經濟未來發展前景;三是通過海量數據對報表進行二次分析找出其中的紕漏。同時大數據有助於實現企業層麵的信用評級,有助於防範企業財務數據造假,有助於推動評級結果動態推進以〔及降低評級成本和提高效率。〕我國互聯網金融背景下征信機構麵臨很多製約因素,如征信法律法規尚不健全,互聯網征信機構尚無明確的準入限製和監管標準,互聯網征信中個人隱私保護和信息安全存在許多風險隱患以及各個征信機構之間難以實現征信數據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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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國際金融研究》2014年第8〔1〕謝平、鄒傳偉、劉海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與核心原則”載《期。

,科技與法律》2014年第3期。〔2〕黃震:“互聯網金融軟法治理的思考”載《,〔3〕王建文、奚方穎:“我國網絡金融監管製度:現存問題、域外經驗與完善方案”載《法學評論》()2014年第6期。雙月刊,征信〔4〕丁振輝:“大數據背景下的小微企業信用評級研究”載《》2014年第11期。

62金融法學家〔享。〕為此,對於互聯網征信,首先,應當明確其相關主體的身份定位,根據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的差異明確互聯網金融相關征信問題的管理規定;其次,還要強化對信息主體的教育引導,充分關注信用信息社會化使用過程中的風險;最後,製定社會化信用信息法規,對接入機構管理為主的監管模式形成有益〔補充。〕3互聯網金融與消費者保護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是隨著網絡技術的應用而產生,以消費互聯網金融創新產品為主的消費群體。由於互聯網的虛擬特征和金融產品的高風險性,即網絡安全風險與金融風險的疊加,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普遍麵臨著較傳統金融產品消費者更〔大的風險。〕然而,我國現有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製度已不能有效解決因互聯網金融創新引發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是故,需要創新其他製度將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落到實處。顯然,互聯網賬戶安全保障製度、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製度及互聯網金融消費糾紛在線解決機製等正是這樣的製度〔形式。〕此外,在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中,必須注意以下幾點,一是風險提示,這和原來的傳統金融法是完全一致的;二是在網上銷售金融產品時采取適當性原則,應該強調將適當的互聯網金融產品銷售給合適的消費者;三是給予更多網上金融消費者以更多選擇權和保護,特別是信息披露,一定是有針對性的、有〔效的,要標出重點信息條款;四是導入冷靜期製度。〕P2P網貸為客戶提供了小額借貸這一特殊的金融服務,其客戶屬於金融消費者的範疇,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各項權益,是維護金融市場正常秩序,保障金融穩定的必要條件。政府部門應該進一步細化與完善對金融機構以及提供金融服務的機構的相關要求,通過完備的法律體係來實現對金融消費者各項權益的保護,包括知情權、隱私權與求償求助權,還要建立完善的個人信用體係,以及安全的個〔人信息保護製度。〕此外,為了更好地保護P2P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還應當明確P2P借貸的法律性質,切實規範P2P業務行為;明確監管部門,強化金融消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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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征信方增平、葉文輝:“互聯網金融背景下發展新型征信機構的思考”載《》2015年第5期。

,征信屈魁、張明、王雪:“互聯網金融發展麵臨的征信業監管問題探析”載《》2015年第3期。

,北京政法職業學院學報》2014年第4期。郭靜:“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保護之法律製度回應”載《,法學評論》(雙月刊)2014年胡光誌、周強:“論我國互聯網金融創新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載《第6期。

,〔5〕楊東:“互聯網金融監管的五個維度:以金融消費者保護為核心”載《清華金融評論》2014年第10期。

P2P,現代情報》2015年第1期。〔6〕秦成德:“網絡借貸的隱私權保護研究”載《〔1〕〔2〕〔3〕〔4〕2014~2015年金融法研究綜述631

〔權益保護;倡導行業自律,切實將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理念貫穿始終。〕4互聯網金融與犯罪互聯網金融的特質導致其也存在交易主體身份難以核實、消費者信息保護不嚴、金融交易監管缺失等問題,加上現行法律法規不完善,互聯網金融的經濟犯罪風險可能要比傳統金融更加隱蔽、更易於擴大。由於互聯網本身所具有的虛擬社會性和身份匿名性特點,加上網絡信息安全技術與互聯網金融發展的不對稱,〔蘊藏在互聯網金融內的經濟犯罪風險不可忽視。〕但在處理互聯網金融監管與犯罪的關係上,應當秉持以下原則:其一,堅持保護創新原則,積極推動適度監管;其二,堅持謙抑主義原則,慎重介入經濟生活;其三,堅持罪刑法定原則,〔避免過度的犯罪化。〕對於P2P,盡管從性質上分析,P2P網貸構成非法集資活動,但考慮到合理的社會需求,可以在不觸及犯罪底線和控製風險的前提下,通過監管者進行適度監管,允許其在一定範圍內自由發展。監管者應當通過頒布安全港規則,劃定合法的邊界,引導中國P2P網貸業界采取合理和適當的商業模式,以保護投資者和〔借款人的合法權益。〕但在目前P2P行業處於“三無”狀態下,容易被一些網上洗錢的不法分子利用,具體體現在:其一,尚未納入現行的反洗錢體係;其二,不能從身份識別的源頭降低洗錢隱患;其三,交易數據保存和監測分析比較〔薄弱;其四,業務模式的特征容易被洗錢分子利用。〕在延續銀行卡犯罪傳統特點的基礎上,第三方支付涉及的銀行卡犯罪出現了一些新變化,如犯罪類型多元化、犯罪地域國際化、犯罪模式產業化,已經形成〔打擊銀行卡犯罪的新領域和新挑戰。〕關於眾籌,從形式上看,眾籌融資與非法集資極為相似。但將眾籌融資與非法集資畫等號,從根本上否定眾籌融資的合法性的觀點是不恰當的。這種觀點其並未區分眾籌中所含有的各種模式,將不同類型眾籌活動一概而論,眾籌在現階段的法律之下,依然有生存空間,而且眾籌與非法集資有著本質區別,籌集資金的目的與流向並非為了從事收放貸的金融業〔務,而是為了實現實物的創造及生產,有助於科技創新及金融創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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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金融發展研究》2014年第12期。

P2P〔1〕徐旭海:“業務中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研究”載《—,〔2〕戴新福、胡斌勇、袁維:“互聯網金融發展現狀與經濟犯罪風險防範——以上海地區為例”載《上海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15年第2期。

,政法學刊》2014年第31卷,第5期。〔3〕郎俊義:“試論互聯網金融的刑事風險與法律規製”載《P2P,金融監管研究》2014年第6期。〔4〕彭冰:“網貸與非法集資”載《,金融縱橫》2015年第4期。

P2P〔5〕楊莎莎、劉振:“網絡借貸平台洗錢風險及反洗錢政策建議”載《—,〔6〕郎俊義:“論互聯網金融視野下第三方支付的刑事風險與防控對策——以銀行卡犯罪為視角”載《—公安學刊——浙江警察學院學報》2014年第6期。

,江西警察學院學報》2015年3月第2期。〔7〕餘政:“眾籌與非法集資之分頁探究”載《64金融法學家5眾籌的比較與發展根據投資回報形式,多數日本學者將眾籌融資分為三類:一類為捐款型眾籌,一類是投資型眾籌,一類是購入型眾籌。目前日本眾籌仍以非金錢回報的融資為中心,股權眾籌並不是很多。真正的股權眾籌之所以不多,一個重要原因是股權眾籌的情況下,籌資者與眾籌平台均需受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規製,〔而捐贈型與購入型眾籌卻基本不受限製。〕目前歐盟並沒有針對眾籌進行專項—立法,隻是通過《眾籌在歐盟——發掘歐盟行動的潛在附加值》、《釋放眾籌在歐盟的潛能》等文件向各成員國及有關參與者征求監管意見,今後可能將出台關〔於眾籌的專門立法。〕在美國,基於不同價值目標的考量,眾籌監管立法久經曲折,以“JOBS法案”為核心的製度性安排確立了眾籌的合法性地位,為眾籌〔證券發行奠定了法律基礎。〕對於眾籌在我國的發展,應當注重動態價值平衡理念在眾籌監管製度設計中的適用,同時建立和完善多層次、全方位監管體係的總體布局。在具體的製度性安排上,要明確眾籌融資的法律定性,促進監管協調機製的構建;重新審視我國投資者的“適當性”標準;嚴格信息披露及明確風險承擔;最後還要完善眾籌〔融資的司法救濟製度。〕(七)其他部分【教材類主要觀點】【著作類主要觀點】1《金融犯罪前沿問題審判實務》本書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主編“審判實務叢書”係列之一。本書緊緊圍繞金融犯罪審判實務中的熱點、難點問題以專題的形式進行係統化分析和探討。本書將我國《刑法》中有關的金融類犯罪結合相關實際案例分為十大類型,以十大專題的形式進行研究探討,分別是:貨幣犯罪、金融管理犯罪、證券、期貨犯罪、外彙犯罪、洗錢犯罪、金融票證犯罪、銀行卡犯罪、集資詐騙犯罪、貸款詐騙犯罪、保險詐騙犯罪。

本書的特色是實踐性較強,通過結合案例的探討,闡述我國現實司法裁判中對待各類與金融有關的犯罪各類裁判的態度、裁判觀點,對金融法治的推動和金融創新的發展具有一定參考意義。

2《國際金融:法律與監管(上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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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3〕〔4〕,證券市場導報》2015年4月號。毛誌琪、楊東:“日本眾籌融資立法新動態及借鑒”載《,南方金融》2014年第7期。柴珂楠:“歐盟眾籌金融監管法律框架及評析”載《,金融監管研究》2014年第11期。龔鵬程、臧公慶:“美國眾籌監管立法研究及對我國的啟示”載《,金融監管研究》2014年第11期。龔鵬程、臧公慶:“美國眾籌監管立法研究及對我國的啟示”載《2014~2015年金融法研究綜述65本書主要分為五個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從國際層麵審視國內市場;第二部分是金融市場發展的基礎保障;第三部分離岸市場和金融工具;第四部分新興市場的崛起和挑戰;第五部分是融資管控。

第一章介紹了全球金融危機下金融體係的發展與改革。以獨立法域案例為視角,分析了各法域(各國)立法或監管性改革,其中重點介紹了美國和歐盟在金融危機壓力下金融市場的變化和金融各監管的改革。第二章介紹了2012年頒布《新創業快速啟動法案》(JOBS),旨在捍衛美國市場的競爭力和簡化新商業籌資的程序。第五章針對歐元暨歐元區的危機,並為主權債做了鋪墊。這場危機的展開和多方應對已經成為過去數年國際金融的主要焦點。第七章討論巴塞爾Ⅲ規則持續的演化和實施,包括壓力測試的適用擴充。第十五章包括櫃台間交易衍生品:這塊市場的監管變化堪稱翻天覆地,似因其在晚近這場金融危機有推波助瀾之重要性。第十六章介紹了貨幣市場和對衝基金的新監管提案。

全書宏觀和微觀並重,在對世界範圍內主要金融市場在金融危機下各自的調整和改革做出一般描述和抽象理論分析的前提下,分析國際金融監管規則的共性與個性、衝突與合作,旨在為全球化中的金融市場監管和規則製定提供有益借鑒。

3《2015金融監管藍皮書:中國金融監管報告()》本書主要由四部分構成。第一部分為總報告,本部分作者將發生在2014年的中國金融監管中的主要大事記按照金融行業傳統的分類方式做了分類介紹、闡述和評論。作者在總結金融市場和金融監管的基礎上對2015年我國金融市場發展和金融監管進行了思路分析。第二部分為分報告部分,剖析了2014年中國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信托業以及外彙領域監管的年度進展。第三部分為專題探討,本部分作者對當前中國金融監管領域的重大問題進行深度分析,主要涉及上海自貿區金融監管創新、保險資產證券化監管、互聯網金融監管以及金融監管基礎理論探討等內容。

全書主要在總結2014年金融市場發展和金融監管上的一般特征、規律和創新手段的基礎上探討未來金融監管的發展和創新。

4《係統性風險管理和國際金融監管體係改革》本書主要探討的是金融體係中的係統性風險的監管和防範。本書探討的是係統性風險,而其爆發便是金融危機。本書對2008年爆發的全球金融危機的分析跳出“就事論事”的樊籠,將危機置於近40年整個金融產業,尤其是資本市場的結構變遷這一宏大曆史背景之下。書中把這段曆史變遷分為三個階段,聚焦近40年來形成的現代金融產業,對金融機構、金融產品、市場體係、商業模式和薪酬激勵製度等金融產業運行的基本問題做出了簡潔而清晰的分析。

66金融法學家本書分為十章,分別是:第一章,現代金融體係演變,在回溯金融發展曆史中,分析探討了現代金融市場及金融體係的形成及其脆弱性根源。第二章,係統性風險概論,本章探討了金融係統性風險的定義、特征、表現形式(分類)以及金融市場中蘊含係統性風險的“基因”。第三章,係統性風險演變為係統性危機,以2007年的全球金融危機為案例闡述了金融係統性風險和金融危機之間的關係。第四章,金融衍生品和係統性風險,本章探討金融衍生品的產生和發展,衍生品對金融市場的係統性風險的助推作用以及金融衍生品的監管。第五章,係—統性風險的識別,本章探討了宏觀預警指標——識別宏觀衝擊,識別“係統性重要機構”的必要性,衡量“全球係統性重要機構”的指標法,金融體係中係統性風險的傳導途徑,係統性風險傳導的放大效應等問題。第六章,係統性風險的測量。闡述了以機構、市場、係統為核心的不同的測量方式和體係,並做了利弊分析。思考了係統性風險測量中的數據的甄別采信。第七章,中國係統性風險的研究,本章分析和評價了現代中國金融市場中的係統性風險環境,並輔之以五個實證性研究說明。第八章,現有金融監管體係麵臨的挑戰,本章分析了風險管理和金融監管以及二者之間的關係,提出了係統性風險防範過程中金融監管的特殊性及此類特殊性造成的監管的特殊困難,進而探討係統性風險監管和防控對金融監管體製的討戰。第九章,銀行監管改革的國際標準,作者在本章回顧了2007年之前的金融監管,分析介紹了2007年金融危機之後的巴塞爾協議Ⅲ。第十章,全球金融監管改革的法案與舉措,本章作者結合現代世界主要金融國家,介紹了美國《多德弗蘭克法案》開啟影響深遠的改革、二十國集團、英國和歐洲的新舉措,並對我國金融監管,尤其是監管中的係統性風險防範提出了改革思考。

【論文類主要觀點】1從法律監管和金融方麵研究金融風險的判斷與度量標準卓有成效。近一年來,不少學者更深刻地認識到金融風險的管控與法治需要良好的製度環境,而良好的製度源自於對金融風險本身的判斷和識別。因此,學者們的研究成果中越來越多地關注金融市場上風險和危機的判斷識別標準,這些論述不僅僅關注法律製度具體的規範,同時也關注以金融的視角來審視法律規範的恰當性和可行性。

2學者們的論文更加關注金融監管和金融危機防範的國際借鑒。2007年金融危機以來,全球主要金融市場的國家相繼對各自的金融監管政策和法律做出了不同程度的調整,其中有趨於一致的方麵也有差異明顯的方麵。在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學者們越來越關注國際經驗和案例的介紹與分析。

3金融類犯罪研究持續受關注。其中金融創新與金融犯罪的關係探討、金融犯罪審判政策的研究、金融類犯罪構成要件的反思成為近一年金融類犯罪研究關注的重點。

目錄1序言2014~2015年金融法研究綜述/1

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學術委員會4

第一篇金融法基礎理論研究關於金融包容成為金融法核心目標的預測/汪喆汪鑫……………302複利的理性/鄧綱連牧川張瑞璽……………………………………1203“剛性兌付”都該打破嗎?

——以信托產品為例的法律分析/李祝用李星………………………28—04論彙率調控權/劉少軍張西峰……………………………………………3905證券投資基金領域的納稅主體之辨/喬博娟………………………………5406金融合約安全港規則研究——另一種“擠兌”的反思/鳳建軍……………………………………66—07金融行為過度刑法管製的檢討——以信用卡套現入罪為視角/張理葛淼…………………………84—08論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問題——以陝西省為例/王傑…………………………………………………91—012金融法學家第二篇全麵深化改革與金融法製創新我國金融法律框架建設現狀與政策建議/王剛………………………10302邁向監管治理: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金融法治訴求/李安安………11903論我國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治理的邏輯進路/李蕊………………13204差別監管:我國農村金融變革的製度選擇與法律對策——以村鎮銀行為例/張旭娟……………………………………………145—05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法律迷局與規範思路/段丙華………………16306小額貸款公司的司法適用與完善/李旭東張婧……………………17901第三篇風險監管與金融穩定構建我國債券市場風險預警機製的法律思考/謝貴春…………………19102碎片化與失靈:金融監管法的困境及其克服/李慈強…………………20703論影子銀行係統監管套利的合法性/劉佳……………………………21904改革與完善我國現有金融分業監管體係的若幹建議——基於當前金融混業經營的實踐分析/中信銀行法律保全部課題組……230—05融資租賃業在法律視角下的風險控製/李曼…………………………24301第四篇“互聯網+”時代的金融創新股權眾籌:境外立法概況與我國製度完善/馮果袁康…………25702英國股權眾籌監管規則評介及其對中國的啟示——以投資者保護為主要視角/張繼紅…………………………………284—03互聯網金融監管法製之發展動向/林盟翔………………………………29504淺析P2P網貸平台的主要風險及其防範對策/賈希淩馬秋萍………33901目錄3論我國互聯網金融創新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胡光誌周強………35206商業銀行介入P2P網貸業務的法律合規問題分析/黃斌……………36207餘額寶的法律關係探究/班揚眉…………………………………………37208從阿裏的跨界金融窺探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甄小嬌……………………38105第五篇兩岸金融法製的交流與合作從資本結構理論之觀點析論企業籌資法製之建構及改革/王誌誠……39302兩岸金融合作的現狀、趨勢與法製對策/強力………………………42303金融危機後係統性重要銀行及金融機構監理法規之變革——兼評我國台灣地區現行銀行監理製度/張冠群……………………438—04過猶不及——從兩岸金融體製談網絡金融的發展/王文宇………………………456—05台灣農業金融的法製改革/遊啟璋………………………………………47001第六篇一帶一路金融學與國際金融合作伊斯蘭銀行監管之探析——基於伊斯蘭金融服務委員會監管框架的分析/楊為程……………495—02人民幣國際化背景下的人民幣結算製度的改革與完善/強力王瑩瑩……………………………………………50501第一篇金融法基礎理論研究關於金融包容成為金融法核心目標的預測3關於金融包容成為金融法核心目標的預測汪喆汪鑫

摘要:保證所有人能夠有效獲取基礎金融服務,事關低收入人口等社會弱勢群體的根本利益,體現社會公平正義,是包容性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構成金融法傳統核心目標的實現條件。鑒於眾多國家已將金融包容列為公共政策目標,一些國家已具備前期立法基礎,相關國際合作已進入高度整合與實質推進期,主要國際標準製定機構也已有所動作,金融包容極可能上升為各國金融法新的核心目標。我國已將發展普惠金融納入國家發展戰略,需大力推進金融包容的法製化進程,將其在金融法中的地位提升到應有水平。

綜觀各國金融法,其核心目標(coreobjectives)主要有金融穩定、金融效〔率、金融純潔〔〕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我們預測,金融包容極可能成為金融法新的核心目標。

一、金融包容的涵義,financialinclusion)國際上尚無廣泛接受的定義。相對權威關於金融包容(。的說法,出自“金融包容全球協作組織”它認為,金融包容是所有處於工作年齡的成年人(包括目前受金融體係排斥的人)能夠有效獲取正規機構提供的信1

2汪喆,法國斯特拉斯堡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汪鑫,廣西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financialintegrity)是金融體係不為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所利用、汙染的狀態。〔1〕金融純潔(ConsultativeGrouptoAssistthePoor,CGAP)稱:“〔2〕聯合國扶貧協商小組(國際標準製定機構以及各國的政策製定者包括金融監管者,傳統上是以金融穩定、金融純潔和金融消費者保護為其核心追求目FinancialInclusionandtheLinkagestoStability,integrityandProtection:Insightsfromthe”(標。CGAP,“,SouthAfricanExperience”November2012,http://wwwcgaporg/sites/default/files/Working-Paper-Insights-from-the-South-African-Experience-Nov-2012_0pdf,p7)筆者認為,傳統金融法的核心目標還應當包括金融效率,即通過規範、維護、促進金融市場的有效競爭,實現微觀和宏觀金融效率的最大化。

4金融法學家〔貸、儲蓄、支付以及保險服務的狀態。〕理解金融包容需把握以下要點:①普惠金融和金融排斥分別是金融包容的同義詞和反義詞。發展普惠金融,就是要提高金融體係的包容度,或者說構建更具包容性的金融體係,故普惠金融與金融包容同義;金融排斥(financialexclusion)指部分人口不能有效獲取基礎金融服務的社會現象,故與金融包容詞義相反。

②金融包容強調金融需求從正規金融體係獲得滿足。非正規金融服務通常成本更高,風險更大,其之所以被依賴,是因為正規金融服務可獲得性不高,表明存在金融排斥。③金融包容的死角或者說金融排斥的重災區,相對集中於特定人群和特定地域。特定人群主要指低收入人群,也包括其他社會弱勢群體;特定地域主要指農村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人口稀少地區。④現實中尚不存在絕對包容的金融體係。所有國家或多或少都有金融排斥問題,總體上越是貧窮的國家越是嚴重。目前,世界上大約25億成年人沒有銀行賬戶,占到全球成年人口的〔。50%;〕在中國,也有“一半以上的人未被金融服務體係有效覆蓋”〔〕⑤在公共政策層麵,金融包容應僅以基礎金融服務普遍可獲取為目標。作為金融服務的下位概念,基礎金融服務是最常用,與人類生計關係最密切,能被多數人無障礙獲取,因而應當為所有人無障礙獲取的那些金融服務。當代社會,金融服務十分多樣,保障所有人能夠獲取所有類型的金融服務,既無必要亦無可能。因此,不宜隨意擴大基礎金融服務的範圍,也不宜以所有金融服務的普遍可獲取為追求〔目標。〕⑥實現金融包容有賴於政府幹預,而政府幹預應著力提高基礎金融服,務的可獲得性(accesible)即排除或減少獲取障礙。倘若人們沒有使用某種基礎金融服務不是因為它不可獲取或難以獲取,而純粹源於自身因素,屬於自我排斥,自然不需要政府幹預。⑦基礎金融服務的普遍可獲取不光指人口和地域上全覆蓋,還必須具有有效性。即:客戶獲取服務是方便的;服務的提供是負責任的、持續的;服務的成本是客戶承受得起的。

二、預測依據與衡量標準:國際視角金融法的核心目標不可能一成不變,必須因應社會發展而有所調整。如金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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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GPFI),“GlobalStandard-SettingBodiesandFinancialInclu,sionforthePoor:TowardProportionateStandardsandGuidance”October2011,http://wwwgpfiorg/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White-Paper-Global-Standard-Setting-Bodies-Oct-2011pdf,p8FATF,“〔2〕TheFinancialActionTaskForce()Anti-MoneyLaunderingandTerroristFinancingMeasuresandFinancialInclusion”February2013,http://wwwfatf-gafiorg/media/fatf/content/images/AML%,20CFT%20measures%20and%20financial%20inclusionpdf,p12,銀行家〔3〕闕方平:“我國金融生態環境將發生十大變化”載《》201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