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彙風險是指經濟實體或個人在涉外經濟活動中因外彙彙率的變動,可能會蒙受以外幣計價資產或負債發生變化的損失。根據外彙風險的表現形式,可以分成以下五類,即外彙買賣風險、交易結算風險、會計風險、經濟風險和外彙儲備風險。

從微觀上看,國際資本流動中的外彙風險,通過彙率的不正常波動,加大了企業成本與收益核算的難度,從而影響企業的涉外業務;通過改變企業債權債務的外彙價值,加重企業的償債負擔,從而造成了企業不能按時償還到期債務的風險。通過上述影響,外彙風險最終可能影響到企業的經營戰略。

從宏觀上看,國際資本流動中的外彙風險可能會改變貿易商品的國際價格,從而造成一國貿易條件的惡化。由於彙率的變動,外彙風險會造成一國旅遊業的大幅波動,影響一國的資本流動,改變經常賬戶狀況,影響外彙儲備的結構和數量,從而影響一國的國際收支,最終對國民收入、國內就業及經濟發展造成不良影響。

(二) 國際資本流動中的利率風險

在國際資本流動中,利率是國際貨幣使用權的價格。國際資本流動中的利率風險是由於國際金融市場的利率變動使借貸主體蒙受損失的可能性。國際銀行貸款和國際債券是國際資本流動中涉及利率風險的兩種主要形式。

1. 國際銀行貸款

在國際銀行貸款中,對借方而言,若按照固定利率從國際商業銀行借款,在整個借款有效期內,如果國際市場上商業銀行貸款利率下跌,若借方按照固定利率支付的利息額,則必定高於逐期按市場利率所可能支付的利息總額;相反,若借款人是按照浮動利率從國際商業銀行借款,在整個借款的有效期內,如果國際市場利率上漲,則借方按照浮動利率逐期支付的利息總額,就將會高於按照貸款發放日利率水平所確定的利率所可能支付的利息額。這就是借方所麵臨的利率風險。

對貸方而言,若商業銀行以固定利率發放貸款,而隨後市場利率上升,則按其固定利率所收取的利息總額會低於按浮動利率所可能收取的利息總額;若國際商業銀行以浮動利率發放貸款,但隨後市場利率下降,則其按浮動利率所收取的利息總額會低於按發放日當天利率可能收取的固定利率計算的利息總額。

除此以外,由於國際商業銀行的資金通常來源於吸收存款或發放金融債券,在其借款和對外放款之間存在利率不匹配的問題。這種不匹配,既表現為浮動利率與固定利率的不匹配,也表現為利率期限的不匹配。市場利率的變化,可能會造成國際商業銀行在支付借款利息和收取貸款利息兩方麵同時蒙受損失。因此,作為貸方的國際商業銀行,將麵臨比借方更為複雜的利率風險。

2. 國際債券

對債券的發行方來說,麵臨的風險與國際銀行借款方類似。如果國際債券的發行方以固定利率發行債券,在其債權有效期內,若市場利率下降,則發行方將不能享受這種利率下降帶來的好處;相反,若發行方以浮動利率發行債券,如果市場利率在債券有效期內上升,發行方將必須按照不斷上漲的利率支付債券利息,其支付額將大於按發行日市場利率以固定利率發行所可能支付的支付額。

對債券投資者來說,若投資者將債券持有到期,其麵臨的風險與發行者類似。但是,如果投資者在債券未到期時出售變現(固定利率債券),那麼在國際債券購買日到轉讓日的時間裏,市場利率的上漲將會造成兩方麵的損失:一是購買者將要蒙受由於少收利息所帶來的經濟損失;另一方麵由於市場利率上漲,國際債券的流通價格會下跌,並且低於債券的發行價格,投資者在出售變現時會遭受到由於債券價格下跌所帶來的損失。以上兩種損失之和就是投資者所蒙受的利率風險。如果是浮動利率債券,在購買日到轉讓日之間,市場利率的下跌也會造成兩方麵影響:一方麵,購買者要蒙受在此期間少收利息的損失;另一方麵,市場利率的下跌會造成債券流通價格的上升,債券投資者在轉讓債券時會獲得價格收益。兩者之差就是投資者麵臨的利率風險。

此外,國際金融市場利率的變動還會對國際股票市場、國際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產生影響,這種影響同樣是利率風險的一部分。

(三) 國際資本流動對流入國銀行體係的衝擊

在大多數欠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銀行作為金融中介占有明顯的優勢地位。流入這些國家的國際資本,有相當一部分是首先流入這些國家的銀行體係。20世紀90年代,國際資本大量流入發展中國家,對這些國家的銀行體係造成巨大衝擊,並由此埋下相當大的隱患。

對於資本流入國的商業銀行來說,巨額國際資本的流入,影響最為直接的有兩個方麵。

1. 商業銀行規模擴大

當資本流入的目的是用來彌補經常賬戶逆差時,即當一個非居民從居民那裏購買了國內資產後,居民反過來又利用這些外彙收入去進口國外商品,外彙收入又流回本國,這就不導致銀行信貸的擴大。當本地銀行貸款給進口商時,它同時會在進口商的賬戶上貸記“外幣借款”和借記“外幣存款”兩筆賬。之後本地銀行會通過向外國銀行提取存款來完成這筆交易。最終結果是,本地銀行發生了對外國銀行的負債和給進口商的貸款,但國內資產並不增加。另一種情況下,資本淨流入完全由中央銀行進行中和。不論在哪種情況下,資本淨流入都不會影響到本幣私人部門的信貸水平。

當國際資本以增加國內銀行對外負債的形式流入一國時,對銀行資產最直接的影響是:國內銀行的外幣負債增加,同時該銀行在某外國銀行的外幣存款也相應增加。如果本國中央銀行從接受資本流入的商業銀行購入外彙資產,則本幣的銀行儲備相對於本幣儲蓄會增加。如果中央銀行沒有采取措施去中和其基礎貨幣以針對這種流動性的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商業銀行便會利用其在中央銀行的超額準備金追加貸款,這種貸款的增加在貨幣乘數的作用下會創造出數倍於超額準備金的貨幣。對於商業銀行來說,表現為資產的增加;而對於中央銀行來說,表現為流通中貨幣的增加,國內通貨膨脹的壓力相應增大。

2. 資產負債表結構變化

國際資本的流入在影響流入國商業銀行資產規模的同時,也會通過使銀行的資產負債表結構發生變化。資本流入國的銀行會更加依賴於外國資本,並利用這些資本擴大其國內貸款和證券投資業務。具體分析流入國資產負債結構的變化,有著更為重要的意義。

商業銀行對外負債的增加,如果隻導致國外資產的增加,即商業銀行投資國外證券或將資金貸給國外,其擴張效果將會比較小,但實際中這種情況很少發生。分析一些發展中國家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不難發現,絕大多數國家的商業銀行,其外幣負債增長要明顯快於外幣資產的增加。同時,商業銀行的國內非政府存款也急劇增加。這些現象表明,對國外的淨負債並沒有被中和,這將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內貸款、投資或消費的增加。

在上述情況下,銀行部門是否可靠、銀行貸款或投資的決策過程是否完善,將直接決定國際資本的流入對當事國經濟效應的影響。在不斷變化的環境下,許多國家的銀行係統問題通常是因為低劣的貸款決策和對貸款風險管理不當所造成的。如果銀行過度地陷入這種風險,有可能會導致較大規模的虧損。

總的來說,國際資本流動對流入國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結構的影響可以歸納為:高資本淨流入時期一般與銀行部門負債的增加一致,銀行負債的增加往往是由國外資本的介入所導致的;在中央銀行進行中和操作的前提下,雖然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上來自於中央銀行和政府的資金有所下降,但商業銀行仍然能夠擴大其業務規模;國際資本的流入使商業銀行的資金增加,其中大部分轉為國內貸款,對私人部門的證券投資也有所增加。

第四節資本管製

國際資本流動會引發利率、彙率方麵的風險,會對資本流入國的商業銀行體係造成衝擊,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在現實中多數國家都會不同程度地采取一定措施,對國際資本流動進行控製。控製國際資本流動的方法和措施很多,本節主要介紹資本管製的相關內容。

一、資本管製的概念

資本管製(Capital Controls)又稱資本控製,它是一國對國際資本的移動或外彙的進出加以限製的措施。資本管製作為一種經濟製度,起源於布雷頓森林體係協議。IMF對資本管製的解釋是:影響資本流動的管理規定。對資本流動的管製包括:禁止資本流動;需要事先批準、授權和通知;雙重彙率製度;歧視性稅收;準備金要求或當局征收的罰息。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影響交易和轉移的完成或執行,涉及資本的流入、流出以及非居民在境內或居民在境外持有資產。管理規定適用於收入和支付以及由非居民和居民進行的活動。此外,由於在本地以外幣進行的金融交易與資本流動密切相關,因此還應提供此類交易的信息。

資本管製分為數量管製和價格管製兩種。數量管製主要針對國內金融機構,如對銀行外彙資產和負債頭寸進行限製;對外國金融機構進入本國市場實行準入限製,以及經營業務種類與經營範圍的限製;對外國資本進入本國特定產業予以限製等。而對於價格管製,主要是通過實行雙重彙率或多重彙率製度,即對資本賬戶采用和經常賬戶不同的彙率標準。世界上有許多國家在其彙率製度發展進程中曾實施過雙重彙率製,既包括法國、意大利等發達國家,也包括墨西哥、阿根廷等發展中國家。其目的都在於抑製國內資本外流。然而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需要明確界定資本賬戶交易和經常賬戶交易,同時還要對居民進行外彙交易管製和對非居民進行本幣交易限製。

對資本賬戶和金融賬戶的交易征稅(利息稅、交易稅等)也屬於價格管製範疇。例如,美國曾在20世紀60年代實行過利息平衡稅,其目的在於抵消因外國金融工具的高利息收入可能引起的短期國內資本外逃。美國經濟學家托賓也建議對金融交易進行征稅,即“托賓稅”。其作用就是為了緩解國際資金流動尤其是短期投機性資金流動規模急劇膨脹造成的彙率不穩定,借以達到抑製投機、穩定彙率的作用,為全球性收入再分配提供資金來源。

總體上來說,發展中國家在探討資本管製的問題上,都將重點放在防止資本外逃上。資本外逃(Capital Flight),又稱資本逃避或資本轉移,是指由於經濟危機、政治動蕩、戰爭等因素,導致本國資本迅速流到國外,從而規避可能發生的風險的現象。它是衡量一國經濟增長穩定狀況,反映一國金融體係潛在危機程度的一個重要指標。資本外逃概念本身所指的資本外流並非全都非法,在一定的政治經濟條件下,資本外逃也屬於合法、正常的對外投資。從短期看,大規模的資本逃避會帶來經濟的混亂與動蕩;從長期看,資本外逃降低了本國可利用的資本數量,減少了政府從國內資產中可獲取的稅收收入,增加了本國的外債負擔,從而會引起一係列嚴重的經濟後果。例如,資本外逃經常會導致國際收支平衡表淨錯誤與遺漏賬戶在多數年份出現逆差。發展中國家同樣存在短時間內資本大量流入的情況,因為這些國家在經濟發展的過程當中需要大量資本,從而放寬了對資本流入的限製,或者是對資本流入的限製沒有對資本流出的限製那麼嚴格。在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之後,不少發展中國家還采取了諸如規定外彙境內最短停留時間、外彙指定銀行製度、全額清算係統等限製措施,以規避國際資本無序流動所帶來的衝擊。總之,有效防範短期國際資本衝擊的關鍵,在於選擇適合本國國情的貨幣政策和彙率製度,把握國際資本市場運作規律,建立健全國內金融體係框架,同時加強對資本流動管理的國際合作。

二、資本管製的目的

資本管製並不是完全限製資本的流動,封閉本國的金融市場,其目的是通過管製來降低本國金融和外彙市場的風險,保障本國經濟安全。因此,資本管製的目標一般是管理與資本流動相關的風險,避免國際收支危機。通過資本管製,一國能夠有效地限製資本的自由流動,抑製短期資本投機行為,防止國內儲蓄和稅收的流失,從而有利於政府通過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維護本國經濟的穩定。

具體地,一國實行資本管製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的目的:

(1) 限製彙率波動。短期資本流動帶有投機性和不穩定性,在一國經濟處於高速發展階段時期,短期資本會大量地進入該國的證券、外彙或其他金融市場,以期獲得超額利潤;在一國發生經濟危機或政治危機時,短期資本為了規避風險會在短時間內大量流出。投機性短期資本在短時期內的大量流出(或流入)會造成該國彙率的大幅波動,嚴重的會導致金融危機的發生。在實行資本管製的情況下就能夠有效地控製國際短期資本的流動,維護本國彙率的穩定。

(2) 保持貨幣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的獨立性。關於在資本自由流動的條件下,一國能否保持貨幣政策的獨立性這個問題,20世紀60年代初,弗雷明(J. Marcus Fleming)和蒙代爾(Robert Mundell)曾在各自的論文中先後談到過。資本完全流動的條件下,一國將麵臨貨幣政策獨立性與彙率穩定兩者之間的選擇難題。他們認為,一國政府最多隻能同時實現下列三項目標中的兩項,即完全的資本流動性、貨幣政策獨立性和固定彙率製。上述結論被後人稱為“蒙代爾三角”,如圖41所示。

圖41蒙代爾三角

這一分析框架清楚地顯示:在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由於資本的自由流動不可避免地會成為一種基本經濟現象,因此,一國要想保持彙率的穩定,必須在一定程度上向私人跨國資本讓渡彙率的穩定,必須在一定程度上向私人跨國資本讓渡貨幣的主權,或者必須以彙率的經常性變動來換取貨幣主權的獨立。因此,在資本自由流動的情況下,一國想要保持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則必須犧牲彙率的穩定性,即采用浮動彙率製度。這一理論也被稱為“三元悖論”(the Impossible Trinity)或“三難選擇”。

(3) 增加經濟政策的獨立性。資本管製能夠有效地限製長期資本和短期資本的流動,使一國能夠根據本國經濟的發展,選擇開放的領域,從而增強了政府對宏觀經濟的調控能力。

(4) 保護本國產業。通過資本管製可以限製外國資本投資的領域,保護本國的支柱產業和核心產業。

(5) 增加國內稅收。資本管製下,資本的流出受到了嚴格的限製,減少了本國資本的外流,使投資帶來的利潤留在了國內,從而增加本國稅收。

三、資本管製的有效性

資本管製的有效性是指具備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發現實行或不實行資本管製的國家部分經濟變量一般行為的能力,或永久維持宏觀經濟政策不協調的能力。此外,某項管製措施的有效性還應根據其預期目標加以衡量。

對資本管製有效性的分析通常是基於其對資本流動及政策目標的影響方麵,這包括維護彙率穩定、實現貨幣政策更大的自主性以及維持國內宏觀經濟和金融的穩定。資本管製一般會在國內和外部金融市場之間製造一個“楔子”。然而,該楔子本身就產生了規避的動力。因此,管製的有效性將取決於動力與規避成本間的較量。如果管製是有效的,資本流動對國內利率的敏感程度就會小一些,政府可以將國內利率政策重點用在實現國家經濟目標上。資本管製有效性會因不同國家的具體國情的不同而出現差異。

對資本管製有效性的分析可以分為定量分析和經驗定性分析兩種方法。其中,定量分析對象又包括國內與國際利率的差異、資本流量及其構成、外彙儲備的變化、國際收支狀況、彙率穩定的壓力等。

值得注意的是,無論資本管製是否有效,不可避免地都會帶來一定的成本。首先,限製資本流動的措施(尤其是全麵和廣泛的限製措施)會在管製不想要的資本和經常性交易的同時,對想要的交易構成影響。第二,有效實施管製措施還會造成相當高的管理成本,在需要采取措施來填補規避漏洞的情況下,則更是如此。第三,通過管製來保護國內金融市場還會造成延緩對政策做出必要的及時調整的反應時間和影響企業適應國際環境變化的後果。最後,管製還會導致外國資本對國內市場的負麵看法,從而使一國獲得外資的難度加大。

第五節國際資本流動的相關理論

國際資本流動理論是國際資本流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這一內領域國際知名專家學者們的思想結晶,也是國際資本在現實中流動的理論指導。

一、國際資本流動一般模型(麥克杜加爾模型)

國際資本流動的一般模型,也稱麥克杜加爾(G.D.A. MacDougall)模型,或稱完全競爭理論。這是一種用於解釋國際資本流動的動因及其影響的理論,屬於古典經濟學理論範疇。該理論認為,各國的產品和生產要素市場是一個完全競爭的市場,由於各國的利率和預期利潤率存在差異,資本可以自由地從資本充裕國向資本稀缺國流動。例如,英國在19世紀大量的資本輸出就是基於這兩個原因。國際間的資本流動使各國的資本邊際產出率趨於一致,從而提高世界的總產量和各國的福利。

麥克杜加爾模型的假設條件如下所述:

(1) 整個世界由兩個國家組成,一個資本充裕,一個資本短缺。

(2) 世界資本總量為橫軸OO′,其中資本充裕國資本量為OC,資本短缺國資本量為O′C。

(3) 曲線AA′和BB′分別表示兩個國家在不同投資水平下的資本邊際產出率。即投資水平越高,每增加一單位資本的投入,產出就越低,亦即兩國的投資效益分別遵循邊際收益遞減規律,如圖42所示。

圖42國際資本流動一般模型

下麵,分兩種情況來進行具體分析。

(1) 假設經濟係統是封閉的,即資本在國家間不能自由流動。無論是資本充裕國,還是短缺國,資本隻能在國內使用。

① 如果資本充裕國將全部資本QC投入國內生產,則資本的邊際收益為OH,總產出為曲邊梯形OADC的麵積。其中,資本使用者的收益是曲邊三角形HAD的麵積,資本擁有者的收益是矩形OHDC的麵積。

② 如果資本短缺國也將全部資本O′C投入國內生產,則其資本的邊際收益率為O′E,總產出為曲邊梯形O′B′FC的麵積。其中,資本使用者的收益是曲邊三角形EB′F的麵積,資本所有者的收益是矩形O′EFC的麵積。

(2) 假設經濟係統是開放的。此時,如果資本充裕國把總資本量中的OG部分投入本國,而將剩餘部分GC投入資本短缺國,並假定後者接受這部分投資。則兩國的效益都會增加,並且達到資本的最優配置。

① 就資本輸出國而言,資本輸出後的國內資本邊際收益率由OH升高到OI,國內總產出變成曲邊梯形OAJG。其中,資本使用者的國內收益為曲邊三角形IAJ的麵積,資本擁有者的國內收益則是矩形OIJG的麵積。

② 就資本輸入國而言,輸入資本後的國內資本總額增加為O′G,國內總產出為曲邊梯形O′B′JG的麵積,總產出增量為曲邊梯形CFJG的麵積。在這部分增量中,矩形CKJG為資本輸出國的收益,曲邊三角形JFK則是資本輸入國的收益。

因此,由於資本的輸出與輸入,就使得資本輸出國的收益增加了曲邊三角形JKD麵積,而資本輸入國的收益也增加了曲邊三角形JFK麵積。資本流動增加的總收益就為這兩個去邊三角形麵積之和,即S△JFK+S△JKD。

通過以上的模型分析,可得出下麵的結論:

(1) 在兩國資本的邊際生產率相同的情況下,開放經濟係統中的資本利用效益遠高於封閉經濟係統,且總資本的利用可以達到最優。

(2) 在開放經濟係統中,資本流動可為資本充裕國帶來最大收益;同時,資本短缺國也因輸入資本而使總產出增加從而獲得額外收益。

(3) 由於上述兩個原因,也因資本可自由流動,在世界範圍內重新進行資本配置,可使世界總產值增加並且達到最大化,從而促進了全球經濟的發展。

二、國際證券投資理論

國際證券投資理論是西方經濟學家在研究國際投資理論的過程中形成的一個分支理論。其主要研究的是在各種相互關聯、結果確定或不確定的條件下,理性投資者應該如何做出最佳的投資選擇,以降低投資風險,實現投資收益最大化的目標。國際證券投資理論按照其發展階段的不同,分為古典國際證券投資理論和現代證券投資組合理論。

(一) 古典國際證券投資理論

古典國際證券投資理論產生於國際直接投資和跨國公司迅猛發展之前。該理論認為,由於國際間存在利率差異,且資本在國際間可以自由流動。如果一國利率低於他國利率,則金融資本就會從利率低的國家向利率高的國家流動,進而兩國都會根據自身的國際收支狀況對利率進行進一步調整,直至兩國的利率沒有任何差別為止。進一步講,在當國際資本能夠自由流動的前提下,如果兩國間的利率存在差異,則兩國能夠帶來同等收益的有價證券也會相應地存在價格差異,即高利率國家的有價證券價格低,低利率國家的有價證券價格高,這樣,低利率國家就會購買高利率國家的有價證券來作為投資。

有價證券的收益、價格和市場利率的關係可表示如下:

C=Ir

式中,C為有價證券的價格;I為有價證券的年收益;r為資本的市場利率。

假設,在A、B兩國市場上同時發行麵值為1000美元,附有6%息票的債券。A國市場利率為5%,B國市場利率為5.2%。根據上式計算可知,每張債券在A國的售價為1200美元,在B國的售價為1154美元。由於A國的市場利率低於B國的市場利率,因此同類債券在A國的售價高於在B國的售價。這樣,A國的資本就會流向B國來購買債券,以獲取更高的收益,其行為將最終導致兩國的市場利率相等為止。

古典國際證券投資理論在解釋國際資本流動方麵比較有效。按照這一理論,資本總是從資本供給相對豐富的國家流向資本供給相對稀缺的國家。但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實際情況卻並不盡然,發達國家不僅國內資本市場發育充分,而且在相互之間的投資數量上也占優勢。這一現象說明,國際資本流動與利率理論的解釋並不完全相符。該理論還存在明顯的不足:

(1) 該理論僅說明資本從低利率國家向高利率國家的流動,但未能說明資本為何存在大量的雙向流動。

(2) 該理論以資本在國際間自由流動為前提,而在現實中各國對資本的流動都設有比較嚴格和具體的管製措施。

(3) 該理論僅以利率作為分析問題的基點,有失準確性。國家間存在利率差異,並不一定會導致國際證券投資。

(二) 現代資產組合理論

現代資產組合理論(Modern Portfolio Theory, MPT),也稱現代證券投資組合理論、證券組合理論或投資分散理論。該理論是由美國紐約市立大學巴魯克學院的經濟學教授馬柯維茨於20世紀50年代在其《有價證券選擇》一書中首先提出。1952年3月,馬柯維茨在《金融雜誌》發表了題為“資產組合的選擇”的文章,將概率論和線性代數的方法應用於證券投資組合的研究,探討了不同類別、運動方向各異的證券之間的內在相關性,並於1959年出版了《證券組合選擇》一書。該書詳細論述了證券組合的基本原理,從而為現代西方證券投資理論奠定了基礎。後來托賓(J. Tobin)對該理論進行了拓展,用來描述各個家庭和企業如何確定其資產構成。

現代資產組合理論運用“風險—收益考察法”來說明,投資者如何在各種資產之間進行選擇,才能構成最佳組合,使投資收益一定時,風險最小;或投資風險一定時,收益最大。該理論認為,所有資產都具有風險和收益的兩重性。在證券投資中一般投資者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獲得收益。但是高收益總是伴隨著高風險,最後可能連本金也會損失掉。風險由收益率的變動性來衡量,采用統計中的標準差來顯示。投資者根據他們在一定時期內的預期收益率及其標準差來進行證券組合,即投資者將資金投放到幾種證券上,建立一個“證券組合”,通過證券投資的分散化來減少風險。但是這一段時間內投在證券上的收益率是不確定的,這種不確定的收益率,在統計學上稱為隨機變量。馬科維茨借用它的兩種動差,即集中趨勢和分散趨勢來說明證券投資的預期收益及其標準差。預期收益用平均收益來表示,它可以看作是衡量與任何證券投資組合相聯係的潛在報酬;標準差則說明各個變量對平均數的離散程度,以表示預期收益變動性的大小,借以衡量與任何證券投資組合的風險大小。因此,投資者不能隻把預期收益作為選擇投資證券的唯一依據,還應該重視證券投資收入的穩定性。多種證券投資組合可以提高投資收益的穩定性,同時也降低了投資風險。因為在多種證券投資組合中,不同證券的收益與損失可以相互抵補,起到分散風險的作用。作為投資者來說,可能會選擇不同國家的證券作為投資對象,從而引起資本在各國之間的雙向流動。

現代證券組合理論指出了任何資產都有收益和風險的兩重性,並提出以資產組合的方式來降低投資風險的思路,揭示了國際間資本雙向流動的原因。但該理論主要用於解釋國際證券資本流動,而對國際直接投資卻未做任何說明;此外,該理論假設市場是充分有效的,參與者都同時可以得到充分的投資信息,而事實上投資者得到的市場信息是不完全和不對稱的。這些都成為該理論的缺陷。

三、國際直接投資理論

(一) 以產業組織理論為基礎的投資理論

20世紀70年代是跨國公司迅猛發展的年代。據聯合國跨國公司中心公布的數據,1973年全球共有跨國公司9481家,擁有子公司超過30000家。跨國公司的發展,使它成為現代國際投資的主體,引起了理論界的普遍關注。以美國為例,美國的跨國公司在整個20世紀70年代對發達國家的直接投資就從510億美元增至1571億美元,漲幅超過200%。跨國公司日益活躍的投資活動,向傳統的國際資本流動理論提出了挑戰。因為跨國公司海外投資的原因不能從傳統的利率差異論上得到解答,尤其是當一個有效益的資本市場可以將貨幣從低利國轉移到高利國的情況下,單純的利益就無法解釋海外的直接投資。於是,“產業組織論”便應運而生了。

1. 壟斷優勢理論

壟斷優勢理論最早由美國學者金德爾伯格和海默等人提出。壟斷優勢是指跨國公司所擁有的“獨占性的生產要素優勢”,它包括高資本集約程度、先進技術、開發新產品的能力、完善的銷售網絡以及科學的經營管理方式等。

該理論認為,應從產業的組織形式上,從跨國公司擁有的壟斷優勢上去尋找一國為什麼會對外投資的答案。並且指出,一個公司之所以到海外投資就是因為這些公司在技術、專利、資本或管理上具有壟斷優勢,這些優勢能夠通過產業組織轉移到國外而又不會被當地競爭對手所掌握。因此,雖然在與當地企業的競爭中,這些公司可能會在運輸、通信成本及了解當地法律、經濟環境上處於不利的地位,但壟斷優勢完全可以抵消這些劣勢,從而使跨國公司的海外投資獲得高於其在國內的收益。金德爾伯格還指出,擁有這些壟斷優勢的多是一些大型寡頭壟斷企業,它們既可以在國內,也可以在全球發揮其生產、營銷上的規模經濟效應。

壟斷優勢理論後來被眾多學者以不同的視角加以完善和發展。例如,赫希(S. Hirseh)從生產和研發的模型經濟效益上強調了直接投資的成本降低作用;夏派羅(D.M. Shapiro)在研究了外國在加拿大的投資後得出結論:大型的高科技企業,比一般企業更具有進入或退出某行業的能力,資本的流動性更強、更靈活,因此,它們有能力在合適的地方投資,而不受國界限製;克魯格曼(P.R. Krugman)和凱夫斯(RE. Caves)觀察到直接投資通常分兩類,即“垂直投資”和“水平投資”。他們通過產品模型論證了垂直投資是為了整個生產過程一體化,避免上遊產品或原材料價格扭曲和供給波動;在海外設立分支機構可以保障供給,降低成本,增加壟斷實力的結果。

壟斷優勢理論對企業海外直接投資的條件和原因做了科學的分析和說明。該理論的最大貢獻在於將研究從流通領域轉入生產領域,既解釋了跨國公司為了在更大範圍內發揮壟斷優勢而進行橫向投資,也解釋了跨國公司為了維護壟斷地位而將部分工序,尤其勞動密集型工序,轉移到國外生產的縱向投資,因而對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理論發展產生很大影響。該理論擺脫了新古典貿易理論的思想束縛,使國際直接投資的理論研究開始成為獨立學科,為後來者的研究開辟了廣闊的天地。但該理論無法解釋不具備技術等壟斷優勢的發展中國家為什麼也日益增多地向發達國家進行直接投資。

2. 內部化理論

內部化理論又稱市場內部化理論或市場不完善論,是西方跨國公司研究者為了建立跨國公司理論時提出和形成的理論觀點,是當前解釋對外直接投資的一種比較流行的理論。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英國裏丁大學學者巴克萊、卡森與加拿大學者拉格曼為主要代表人物的西方學者,以發達國家(不含日本)跨國公司為研究對象,沿用了美國學者科斯的新廠商理論和市場不完全的基本假設,於1976年在《跨國公司的未來》一書中提出了建立了跨國公司的一般理論——內部化理論。

市場內部化是指將市場建立在公司內部,以公司內部市場取代公司外部市場。該理論的出發點是探討外部市場的不完全性,從這種不完全性與跨國公司分配其內部資源的關係,來說明對外直接投資的決定因素。該理論認為,由於外部市場的不完全性,如果將企業所擁有的半成品、工藝技術、營銷訣竅、管理經驗和人員培訓等“中間產品”通過外部市場進行交易,就將不能保證企業實現利潤的最大化。企業隻有利用對外直接投資方式,在較大的範圍內建立生產經營實體,形成自己的一體化空間和內部交換體係,將公開的外部市場交易轉變為內部市場交易,才能解決企業內部資源配置效率與外部市場之間的矛盾。這是因為內部化交易會使交易成本達到最小化,在內部市場,買賣雙方對產品質量和定價都有較為準確的認識,信息、知識和技術也可以得到充分利用,從而降低交易風險,實現利潤最大化。

內部化理論認為,外部市場的不完全性體現在很多方麵,包括:① 壟斷購買者的存在,使議價交易難以進行;② 缺乏遠期的套期市場,以避免企業發展的風險;③ 不存在按不同地區、不同消費者而實行差別定價的中間產品市場;④ 信息不靈;⑤ 政府的幹預等。為了減少這些由於市場不完善所帶來的影響,使企業擁有的優勢和生產的中間產品有理想的收益,企業一般都會投資於海外。該理論進一步指出,市場最終能否內部化,取決於以下四個因素:產業特定因素(產品性質、外部市場結構和規模經濟等)、地區特定因素(地理距離、文化差異、社會特點等)、國家特定因素(國家的政治製度、財政製度等)和公司特定因素(不同企業組織內部市場管理能力等)。其中最關鍵的是產業特定因素。

內部化理論是應對市場不完全性的一種有力措施。它解釋了通過直接投資所建立的跨國公司,可以取得內部化的優勢,降低交易成本並減少風險。該理論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釋了戰後各種形式的對外直接投資,包括跨國經營的服務性行業的形成與發展,如跨國銀行等。但該理論是建立在一種微觀分析的基礎上的,沒有從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高度來分析跨國公司的國際生產與分工,同時也忽視了工業組織與投資場所等問題。

3. 產品生命周期理論

產品生命周期理論是美國哈佛大學教授雷蒙德·弗農於1966年在其“產品周期中的國際投資與國際貿易”一文中首次提出的。產品生命周期,簡稱PLC,是產品的市場壽命,即一種新產品從開始進入市場到被市場淘汰的整個過程。弗農認為,產品生命是指產品在市場上的營銷生命,和人的生命一樣,要經曆形成、成長、成熟、衰退這樣的周期。而這個周期在不同技術水平的國家裏,發生的時間和過程是不一樣的,其間存在一個較大的差距和時差。這一時差,表現為不同國家在技術上的差距,它反映了同一產品在不同國家市場上競爭地位的差異,從而決定了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的變化。為了便於區分,弗農把這些國家依次分成創新國(一般為最發達國家)、一般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

弗農認為,企業產品生命周期的發展規律,決定了企業需要占領海外市場並到國外投資。他指出,產品在其生命周期的各個階段各有特點。在產品創新階段,創新國占有優勢,一般是國內市場需求較大,這時最有利的是安排國內生產,國外的需求通過出口就可以得到滿足;當產品進入成熟階段之後,產品性能穩定,國外市場日益擴大,消費價格彈性增加,這時就迫切需要降低成本。當國內生產邊際成本加運輸成本超過了在國外生產的平均成本,而且還存在著國內外勞動力的價格差異,那麼在國外生產就更為有利。而且在這個階段,國外的競爭者也會出現,因為隨著產品的輸出,技術也會逐漸外溢,這時就會出現創新產品技術優勢喪失的危險。為了維持市場,阻止海外競爭,就需要到國外去建立分支。這個階段上的投資對象往往是與母國需求相似、技術水平差異不大的國家;當產品進入最後的標準化階段,生產已經規範化時,價格競爭便成為主要方麵,相對優勢就不再是技術,而成了勞動力成本。為了取得競爭優勢,企業應加快對外直接投資的步伐,到生產成本較低的國家或地區建立子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

產品生命周期理論揭示了任何產品都像生物有機體一樣,有一個“誕生—成長—成熟—衰亡”的過程。借助產品生命周期理論,可以分析判斷產品處於生命周期的哪一階段,推測產品今後發展的趨勢,正確把握產品的市場壽命,並根據不同階段的特點,采取相應的市場營銷組合策略,增強企業競爭力,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4. 技術周期理論

瑪基從技術、信息尋租的角度提出了與弗農理論相似的“技術周期論”。他認為,企業花費巨資創造出技術和“信息”,是企圖通過這些技術和信息來生產和銷售相關的產品以獲得壟斷性的租金。但是,專利保護是不完善的。因此,它們尋租的目的很難在國內得到滿足,企業會在尋租的動機下將資本輸往它們認為能夠提供額外專利保護的國家。瑪基指出,跨國公司專門生產適合於公司內部轉移的技術信息,會專門生產複雜的技術以保證自己占有這些技術並獲得應有的租金。他還認為,新產品大量生產之後,會導致技術越來越不重要。為此,他提出了“產業技術周期”的概念。

瑪基認為,在研製開發階段,跨國公司傾向於在本國嚴格控製這些技術,不會轉移它們;在實用階段,跨國公司在尋求最大租金目的的驅動下,會將資本輸出到海外以設立分支機構,並通過這些分支機構轉移技術;隨著跨國公司在海外投資的增加,生產規模的擴大,其技術周期就達到了成熟階段,這時,跨國公司在海外的投資規模又會隨著其技術的過時而逐漸縮小。

上述種種與產業組織理論有關的國際投資理論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在產業組織的基礎上從產業組織行為角度分析壟斷優勢對跨國公司海外投資的影響。壟斷優勢論側重於跨國公司總的壟斷優勢的製約性影響,並且強調這種優勢是產業組織角度上的優勢而非國別優勢,這就正確地指出了跨國公司在國際直接投資中的主體作用;市場內部化理論或市場不完善論強調的重點在於跨國公司尋求生產成本最小化的動機,這也是正確的,因為成本最小化即意味著利潤最大化;產品周期論側重於分析跨國公司產品發展的不同階段跨國公司是如何爭取最有利的生產條件,保持其壟斷優勢及它對國際投資的影響,這在一般情況下也是正確的;技術周期理論強調了跨國公司創造新技術的尋租動機對海外投資的影響,它的論點與產品周期論相似。就跨國公司多數是有技術開發優勢的大公司而言,這一理論也有其獨特的作用。但是,所有上述理論都有一個缺陷,就是將跨國公司的對外直接投資的內在動因與外在客觀條件混為一談,混淆了跨國公司在全球範圍內追逐壟斷高額利潤的性質及與其所具有的全球生產、銷售能力和其他客觀條件的區別。這些理論無法解釋一些未擁有技術等壟斷優勢的企業海外投資的動機,以及一些國家在國外直接開發新產品的投資行為等問題。

(二) 側重於國際投資條件的理論

1. 國際生產折中論

20世紀70年代中期,國際投資出現了一些新的現象和新的特點:在發達國家繼續大量輸出資本的同時,一些發展中國家也開始對外直接投資。尤其是第一次石油危機之後,石油輸出國的海外投資大量增加。針對這些新的現象,以發達國家跨國公司為主要分析對象的產業組織理論的國際投資學說就很難解釋清楚,這時就需要新的理論誕生。“國際生產折中論”便是這時候出現的一種代表性的理論。

國際生產折中論又稱“國際生產綜合理論”,是由英國瑞丁大學教授鄧寧於1977年在《貿易,經濟活動的區位和跨國企業:折中理論方法探索》中提出的。1981年,他在《國際生產和跨國企業》一書中對折中理論又進行進一步闡述。

該理論指出一個國家的企業從事國際經濟活動有三種形式:直接投資、出口貿易和技術轉移。直接投資必然引起成本的提高和風險的增加。跨國公司之所以願意並能夠發展海外直接投資,是因為跨國公司擁有了當地競爭者所沒有的所有權特定優勢、將所有權特定優勢內部化的能力和區位特定優勢等三個比較性優勢。前兩個是對外直接投資的必要條件,後者是充分條件。這三種優勢及其組合,決定了一個公司在從事經濟活動中到底選擇哪一種活動形式。如果一個公司獨占所有權特定優勢,則隻能選擇技術轉移這個方案進行國際經濟活動;如果具備了所有權特定優勢,又具備內部化優勢,則可出口;如果三個優勢都具備,就可對外直接投資。

該理論進一步指出了所有權特定優勢的主要內容,包括:① 技術優勢,又包括技術、信息、知識和有形資本等;② 企業規模優勢,又包括壟斷優勢和規模經濟優勢;③ 組織管理能力優勢;④ 金融優勢(包括貨幣)。區位特定優勢內容包括:① 勞動成本;② 市場需求;③ 關稅與非關稅壁壘;④ 政府政策等。

鄧寧的國際生產折中論是在吸收過去國際貿易和投資理論精髓的基礎上提出來的,克服了傳統的對外投資理論隻注重資本流動方麵研究的不足,他將直接投資、國際貿易、區位選擇等綜合起來加以考慮,既肯定了絕對優勢對國際直接投資的作用,也強調了誘發國際直接投資的相對優勢,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發展中國家在對外直接投資理論上的不足,使國際投資研究向比較全麵和綜合的方向發展。它可以解釋不同類型國家的國際直接投資現象,並且它對企業選擇不同的國際化發展戰略也有很強的參考意義。但它畢竟仍是一種靜態的、微觀的理論。這一理論將一切國際投資行為都歸結為三個優勢因素,難免絕對化。某些類型的企業,如服務性的企業,到海外投資並無明顯的區域優勢。而之所以投資到海外,是由它所提供的服務必須和消費者處於相同的地點這一特性決定的。

2. 分散風險理論

20世紀70年代中期發展的有關投資條件的另一種理論是“分散風險論”。其前期代表人物是凱夫斯和史蒂文斯。他們從馬科維茨的證券組合理論出發,認為對外直接投資多樣化是分散風險的結果。因此,證券組合理論的依據也是該理論的基礎。凱夫斯認為,直接投資中的“水平投資”通過產品多樣化來降低市場的不確定,減少產品結構單一的風險;而“垂直投資”則是為了避免上遊產品和原材料供應不確定性的風險。史蒂文斯則認為,廠商分散風險的原則和個人是一樣的,總要求在一定的預期報酬下,力求風險最小化。但個人的投資條件與企業不同,個人主要投資於金融資產,廠商則投資於不動產或投資於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工廠和設備。

該理論的後期代表人物阿格蒙和李沙德還認為,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是代表其股東作為分散風險的投資,不同國家和地區直接投資收益的不相關性為個人分散風險提供了很好的途徑,甚至是證券投資無法提供的途徑。因為證券市場,資本移動成本較高且製度不完善。阿德勒則認為,既然跨國公司是直接代表股東做出投資決策的,個人證券投資上的限製就不一定會導致對外直接投資,隻有當外國證券市場不完善,無法滿足個人投資需要時,跨國公司的直接投資才會進行。在這種情況下,跨國公司起到了分散風險的金融中介作用。

分散風險論將證券投資與直接投資聯係起來考察,把發展中國家證券市場的不完善看作是直接投資的一個因素,應該說是有其正確的一麵的,它從另一個側麵補充了之前投資理論的不足。

(三) 從金融角度出發的投資理論

20世紀80年代國際投資的格局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美國從最大的資本輸出國地位上逐漸衰敗下來,日本、德國等其他發達國家的海外投資急劇上升。美國成了它們競相投資的對象,到1985年,美國竟成了最大的資本輸入國。與此同時,一些新興的工業化國家也開始大舉向海外投資。與國際投資格局變遷相應的變化是國際金融市場的作用在國際資本流動中越來越大,新興的國際金融中心一個個出現並借助於科技革命的成果聯為一體,新創的融資手段和融資方式也層出不窮。國際銀團和金融寡頭已取代產業性的跨國公司成為國際投資的主宰。所有這些,都對以往的國際投資理論提出了新的挑戰。於是,從金融角度出發研究分析國際投資的理論便成為20世紀80年代以來新投資理論的共同特點。

1. 通貨區域優勢理論

美國金融學家羅伯特·Z.阿利伯(Robert Z. Aliber)在1970年和1971年分別發表的“對外直接投資理論”和“多元通貨世界中的跨國企業”兩篇論文中,將對外直接投資視為資產在各個通貨區域之間流動的一種貨幣現象,提出了“通貨區域優勢理論”。他認為,以往所有理論既未能回答為什麼這些企業具有獲得外國資產的優勢,也未提供任何投資格局上的意見,即為什麼某些國家輸出資本,另一些國家輸入資本,更不能解釋投資格局為什麼會變化。

阿利伯認為,由於並不存在一個完全自由的世界貨幣市場,因此貨幣市場是不完善的,而是存在若幹通貨區域。各種貨幣的地位強弱不同,幣值的穩定性也各異。如果一個公司所在國的貨幣“堅挺”,這個公司的資產就會在金融市場上獲得較高的價格,因此該公司具有貨幣區域的優勢。以不同國家的貨幣定值的資產,其收益率各異。收益率的差別,既反映了彙率的可預期變化,也反映了對彙率變化不確定的補償。1973年,布雷頓森林體係雖然瓦解了,但美元仍是國際儲備貨幣,因此美元通貨區的跨國公司擁有強幣的優勢。

阿利伯指出,20世紀60年代美國資本市場上有一種優勢,這種優勢來源於美國及世界各國的投資者有以美元計算債務的偏好,這反映了以美元計算的利率在用預期彙率波動調整後比其他貨幣的利率低。由此可以得了同個結論,即投資者將要以較高的代價去獲得1美元的股息收入,反過來這就意味著美國公司在購買外國股權時能夠比其他國家的公司付更高的價格。他認為,整個20世紀60年代美國海外投資的高漲是美元高估的結果。隨著20世紀70年代浮動彙率的實行,美元大幅度下跌,美國股市價格就下降,外國股市價格上漲。此時,總部在歐洲、日本的企業就願意以較高的價格購買美國的企業了。阿利伯指出,國際投資的格局可以從總部設在不同國家的企業市價漲落中得到衡量。總部所在地公司的市價下跌,資本就流入,市價上升,資本就輸出。總部所在地不同的企業市場價格上的變化是名義彙率、通貨膨脹率變化的反映。因此,他認為硬貨幣國家會向軟貨幣國家進行直接投資。

根據通貨區域優勢理論,對外直接投資的流向是與貨幣優勢的變化趨勢相吻合的。阿利伯的這一理論解釋了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的大致流向:最初是美國大量的對外直接投資,緊接著是德、日兩國對外投資的擴張,然後在20世紀70年代至80年代初,出現歐洲跨國公司大量進入美國的情況。阿利伯的這一理論比較正確地分析了彙率變動對國際直接投資的影響,他試圖用彙率來解釋他所觀察到的國際投資格局的變化和美國對外投資的相對萎縮。但是,彙率是貨幣實際價格變化的反映,是國際經濟實力變化的反映,而不是這種變化的原因。因此,彙率對直接投資的影響隻是現象,真正導致國際資本流動格局變化並製約國際投資行為的力量,是各國壟斷資本相對優勢和相對發展速率的變化,而這種變化又是資本主義發展不平衡規律起作用的結果。這一理論難以解釋不同貨幣區域之間的雙向投資現象,也難以解釋弱幣區仍有大量對外直接投資這一事實。隨著國際金融市場的一體化,世界通貨區日益趨於同質,獨立的通貨區已不複存在。

2. 國際金融中心論

20世紀80年代,“國際金融中心論”的提出者裏德是又一個從金融角度分析國際投資理論的學者。裏德認為,所有以前的國際投資理論都忽視了國際金融中心在決定國際投資區域、規模和格局中的作用,而國際金融中心對國際投資活動是非常重要的,它不僅是國際清算中心、全球證券投資管理中心、通信交流中心、跨國銀行中心,而且還是國際直接投資中心。

裏德指出,國際化公司追求的不是一般觀點所認為的收益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而是運營效益的最優化,即其發行的股票價格和其債券利息的最大化,這可以增強企業在商品市場和資本市場兩方麵的競爭力。跨國公司的經營效益是由國際金融中心來評估的,而評估的結果是通過跨國公司發行的股票債券的價格升降來反映的。國際金融中心通過對跨國公司資本比例、經營政策的評估,對國際直接投資發生作用。例如,當國際金融中心認為某個公司的借貸比例過高,海外資產發展過快時,就會降低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該公司經營效益就下降,公司股東和債權者收益也就下降,這實際上意味著公司整個資本分布的效益可能很低。於是,這就會迫使該公司調整投資戰略和經營方針,收縮其在海外的投資。如果該公司對金融中心的評估不予理睬,那麼金融中心可能會進一步降低其證券的價格,迫使該公司做出反應。這樣一來,國際金融中心及在金融中心的融資活動中占統治地位的大銀行、保險公司、共同基金等金融壟斷資本就控製了國際直接投資活動。

裏德的國際金融中心說,正確地指出了20世紀80年代以國際金融中心為代表的國際金融寡頭對國際資本流動的控製和影響。正是這些國際壟斷財團在操縱著國際證券市場價格與國際資本的流向和流量,在全球範圍內追逐高額壟斷利潤。但是,裏德雖然正確地指出了國際金融中心的影響,卻並未把握住它的本質,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並不是截然可分的。而且這個理論分析也是明顯錯誤的。它將企業證券價格的漲跌與企業經營效益的關係顛倒了,好像企業經濟效益下降是由企業證券價格下跌所致,其實證券價格下跌隻是企業經營不佳的反映。雖然金融中心的壟斷資本可以操縱影響企業證券的價格,但是這個關係不會顛倒,因為壟斷資本不會也無法將一個經營不良、贏利不佳的企業的證券維持在一個高價位上。

3. 投資發展周期論

在20世紀80年代還出現了兩種重要理論,即鄧寧的投資發展周期論及產業內雙向投資理論。

投資發展周期論是著名國際投資專家鄧寧1981年提出的,其目的在於進一步說明國際生產折中理論。鄧寧實證分析了67個國家1967年到1978年間直接投資和經濟發展階段之間的聯係,認為一國的國際投資規模與其經濟發展水平有密切的聯係,人均國民生產總值越高,其對外直接投資淨額就越大。該理論的核心是:發展中國家的對外直接投資傾向取決於一國的經濟發展階段和該國所擁有的所有權優勢、內部化優勢和區位優勢。

該理論認為,一國對外直接投資淨額NOI(Net Outward Investment,等於對外直接投資額減去吸收外商直接投資額)是該國經濟發展階段的函數,而人均國內生產總值(人均GDP)是反映經濟發展階段最重要的參數。一個國家對外直接投資的傾向取決於三方麵因素:一國經濟所處階段,一國要素稟賦及其市場結構;中間產品跨國交易市場不完全的性質及其不完全的程度。以此為依據,鄧寧將對外投資的發展劃分為四個階段:① 本國幾乎沒有所有權優勢,也沒有內部化優勢,外國的區位優勢又不能加以利用;② 外國投資開始流入,可能會有少數國家的少量投資,其目的在於取得先進技術或“購買”進入本地市場的權力,淨外國投資額逐漸增長;③ 外國投資和對外投資都在增長,但外國投資淨額開始下降;④ 直接投資淨輸出階段。

鄧寧據此認為,發達國家一般都已經曆了這四個階段,發展中國家已由第一階段進入第二階段,中國台灣、中國香港、新加坡、韓國等新興工業群正在迅速從第二階段轉入第三階段或已進入第三階段。

可見,這一理論與國際生產折中理論是一脈相承的,隻是將後者予以動態化而已,用動態化的四個階段闡明了直接投資與經濟發展的關聯性,並闡明一國之所以能參與對外直接投資,是因為具有了所有權、內部化和區位等三個方麵的相對優勢並予以配合的結果。該理論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國際投資活動中帶有規律性的發展趨勢,即經濟實力最雄厚、生產力最發達的國家,往往是資本輸出最多、對外直接投資最活躍的國家。但是,如果從動態分析的角度分析,就會發現該理論與當代國際投資的實際情況有許多悖逆之處。現代國際投資實踐表明,不僅發達國家對外投資規模不斷擴大,而且不少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對外投資也很活躍。此外,人均國民生產總值是一動態數列,僅用一個指標難以準確衡量各國對外投資變動的規律性。

4. 產業內雙向投資論

產業內雙向投資論也是於20世紀80年代產生的一個重要理論,它是根據近20年國際資本流向發生的重大變化,特別是資本在發達國家之間流動,並集中利用相同產業內部的現象提出來的。經濟學家對此進行了廣泛的研究,並試圖解釋這一現象。E.M.格雷漢指出,之所以會出現雙向投資,是在於“跨國公司產業分布的相似性”,相似的東西容易接近。

鄧寧則指出,雙向的投資主要集中在技術密集型部門,傳統部門則投資比例不高。這是因為:① 發達國家間水平相近,但沒有一個企業擁有獨占的所有權優勢,而若幹個公司才能擁有幾乎相近的所有權優勢;② 各公司為了獲得聯合優勢,以及獲得規模經濟的利益,同時為得到東道國較低成本的好處,就進行雙向投資;③ 發達國家收入水平相近,需求結構也基本相似,這樣對異質產品的需求不斷擴大,就會產生發達國家之間的產業內國際貿易的傾向,一旦產業內貿易受到阻礙,則市場內部化的要求就會導致產業內雙向投資的出現。

海默和金德爾伯格也對這一現象進行解釋,提出“寡占反應行為”說。他們認為各國寡頭壟斷組織為獲取或保住在國際競爭中的地位,會通過在競爭對手的領土上占領地盤即“寡占”這個形式來進行,而產業內直接投資是這種“寡占”競爭的重要手段。

此外,近年來出現的安全港理論,也能解釋雙向投資的行為。該理論的核心觀點是:在發展中國家投資收益雖較發達國家高,但安全性弱,法律保障程度小,即要承擔極大的政治經濟風險。因此,寧願把資本投往發達國家,取得較為穩定的收益,而產業內部條件相近,投資見效也較快,亦可更迅速地獲得利潤。可見,該理論的運用很容易導致雙向投資的增長。

本章小結

國際資本流動指資本基於經濟或政治目的,從一個國家或地區(政府、企業或個人)向另一個國家或地區(政府、企業或個人)的流出和流入,也就是資本在國際範圍內的轉移。國際資本流動分為資本流入和資本流出。

國際資本流動對資本的輸入國、輸出國以及國際金融市場上都存在著廣泛的積極和消極的影響。在現實中多數國家都會不同程度的采取一定措施,對資本流動進行管製。

複習思考題

1. 簡述國際資本流動的含義,並分析國際資本流動的特點。

2. 簡述國際資本流動對世界經濟的影響。

3. 引起國際資本流動的原因有哪些?

4. 簡述國際資本流動的一般模型。

5. 簡述國際證券投資理論的主要內容。

6. 簡述國際直接投資理論的主要內容。邵第五章國際結算

第五章國際結算學習目標

 掌握票據的性質、彙票的內容和票據行為及支票的定義和特點;

 掌握彙款、托收結算方式的業務流程;

 了解國際結算的分類、國際結算中的往來銀行的作用、《票據法》《托收統一規則》和《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 了解彙款方式在國際貿易中的應用;

 票據當事人及其權責、票據行為及其操作;

 比較分析彙票、本票和支票的差異;

 熟悉票據相關的法律與規定。關鍵詞

票據彙票本票支票彙款電彙信彙票彙托收信用證商業發票海運提單保險單國際結算保險單據進口許可證出口許可證導讀材料

在信用證結算方式中,受益人應如何對待信用證修改事宜?

我國一外貿食品廠向韓國出口15噸辣椒製品,信用證規定:不許分批裝運,船期為2010年8月31日。在裝運前,受益人收到了對方改證,要求數量增加5噸。受益人認為貨物已經整裝備妥,且按原證要求一次發運,符合要求,而後增加的5噸貨物也可以按要求不分批在最遲裝運。運期前一次性發運,於是將原證15噸貨物發運。該公司8月21日向銀行交單時,認為改證與現在提交的單據無關,也未將改證一起遞交議付行(該行非信用證通知行)。議付行審單未發現問題,順利寄單。4天後,該公司又發運了第二批5噸貨物。隨後議付行收到開證行拒付電文:我行已於8月25日和29日分別收到第××號信用證項下你方第××號單據,經查存在不符點:信用證規定不許分批裝運,原證15噸,8月17日改證增加5噸,共20噸貨物。而我方分別收到你方15噸和5噸貨物的單據兩套,故不符合我方要求,單據暫存我行,請電告處理意見。依據《UCP 500》第9條D款第Ⅲ項規定:在受益人向通知該修改的銀行告知他接受修改之前,原證的條款(或含有先前接受過修改的信用證)對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應該通知接受修改還是拒受修改。如果受益人沒有做出此項通知,向被指定行或開證行提交的單據符合原證和尚未接受的修改,即認為是受益人接受此項修改的通知,此時信用證即己修改。受益人在向銀行提交單據時,本可以提出拒絕修改,保證15噸貨物的安全,但現在拒絕權利已經喪失,已造成事實上的不符。後因辣椒製品暢銷,該食品廠才安全收回貨款。從該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在采用信用證為結算方式時,對信用證的條款進行修改可能是經常發生的,信用證的修改中存在著潛在的風險,但因其隱蔽性較強,所以很容易被忽略。因此,在接受信用證修改前,一定要認真閱讀修改的內容,要正確理解修改條款的要求,不能輕易接受修改。一定要注意改證後原證中哪些條款會延伸或擴大其效力範圍、哪些效力會滅失,以求正確理解開證行的改證意圖,避免造成損失。第一節國際結算的基本內容

國際結算是國際金融領域的一個分支,主要通過實務性知識來表現一些支付手段、支付方式以及銀行間劃撥清算、資金轉移、貨幣收付手段等,以尋找一個快捷、安全、高效地實現國際間貨幣收付的途徑。

一、國際結算的基本概念

(一) 結算

結算(Clearing\/Settlement)指在商品交換、勞務供應及資金調撥等方麵發生的貨幣收付行為或債權債務的清償行為。貨幣收付或債務清償要通過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即結算方式。結算方式一般分為兩種:現金結算(Cash Settlement)和非現金結算(Noncash Settlement)。

(1) 現金結算指以現金作為貨幣支付工具,即直接運送金屬鑄幣或紙幣來清償雙方的債務債權。此種方式在結算發展的初期使用,風險大、耗費大量運費並積壓資金,隨著國際經濟的發展,已逐漸轉化為非現金結算方式。

(2) 非現金結算指使用代替現金起流通作用和支付手段的信用工具來結算債權和債務。此種方式快速、簡便,是結算的主要使用方式。

(二) 國內結算

國內結算(National Settlement)指結算的內容僅發生在一國之內,即通過本國貨幣支付,以結清一國內部的兩個或多個當事人之間的經濟交易或活動引起的債權債務的行為。

(三) 國際結算

國際結算(International Clearing)指在國際間辦理貨幣收支調撥,以結清位於不同國家的兩個或多個當事人(個人、企業或政府)之間的經濟交易或活動引起的債權債務的行為。

國際貿易是國際結算產生和發展的主要根據,但國際結算不僅僅是國際貿易結算。不同國家之間發生的貨幣收付業務,叫作國際結算。發生國際間的貨幣收付有各種各樣的原因,如國際貨物銷售(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國際服務貿易(International Trade in Service)、國際技術貿易(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Trade)、國際借貸和投資(International Borrowing and Investment)、個人彙款(Personal Remittance)等,種類繁多。這些交易有的是建立在貿易基礎上,有的與貿易沒有直接聯係。通常,把國際商品(貨物)貿易的結算,簡稱為國際貿易結算。

由於國際貨物貿易引起的貸款跨境交易金額巨大,業務流程複雜,在國際收支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而國際結算又經常被稱為國際貿易結算。國際貿易以外的其他經濟活動以及政冶、文化等交流活動,如服務供應、資金調撥和轉移、國際借貸等引起的外彙收付行為,同樣也構成國際結算的重要內容。在我國,通常把貨物貿易以外的政治經濟活動引起的結算業務稱為非貿易結算。

二、國際結算的特征

與國內結算相比較,國際結算的特點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一) 國際結算涉及多種外國貨幣

國際結算涉及的經濟交易中,不僅可以使用本幣,也可以使用外幣,同時來源於不同國家的票據作為結算內容,國際銀行業交往頻繁,引起銀行間賬麵劃撥,從而引起銀行業務的複雜性。貨幣變化帶來彙率變動,經濟交易主體和銀行則承受彙率變動帶來的風險。

(二) 國際結算涉及許多國家多種法律、法規以及國際慣例

由於國際經濟交往中涉及各國當事人,如何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如物權轉移、資金流動、當事人權利義務等,必須依靠各個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一係列的國際慣例、法規條例等。例如,海洋運輸方麵的慣例有《海牙規則》《漢堡規則》;涉及支付方式的慣例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 400、UCP 500、UCP 600)、《跟單托收統一慣例》(URC 522);價格術語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00)等。

(三) 需要當事人各方的密切合作

多數國際結算方式(信用證、銀行保函、福費廷業務等)涉及進出口商、進出口雙方的銀行或者還有中間商,這需要進出口商各自履行義務,按合同辦事,同時還需要雙方銀行大力協作,完成貸款收付等事宜。同時,國際貿易還涉及運輸與保險等內容,這就需要各方當事人密切合作,才能使一項經濟交易順利完成。

(四) 國際結算風險更大

國際間的結算會遇到彙率風險、政治風險等在國內結算中沒有的風險。

三、國際結算業務的內容

國際間經濟交易或活動,主要是國際貿易和國際非貿易業務。國際貿易是國際結算產生和發展的主要依據,國際貿易結算則構成國際結算的主要內容。國際結算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部分。

(一) 國際貿易的貨幣支付

1. 有形貿易的貨幣支付

有形貿易指商品貿易,由於商品貿易形成債權債務關係,這種債權債務關係的清算即有形貿易貨幣收付。由於貨款兩清的交割方式已很少,甚至不可能,因此貿易結算一般多是賣方先付貨,買方後付款。為了保證雙方的利益,必須依靠銀行提供的便利條件(信用擔保和資金融通)及各種票據來完成,多為非現金結算方式。有形貿易是國際貿易的主要部分,也構成了結算的主要部分。

2. 無形貿易的貨幣收付

無形貿易涉及的範圍比較廣,主要是服務貿易、資金收益、政府政治往來等,具體包括:

(1) 有關保險業、通信業、運輸業、港口等方麵的勞務輸出\/輸入而引起的貨幣收付,如CIF在提供有形貿易的同時,也提供了勞務貿易(保險、運輸)。

(2) 技術轉讓、科技產品進出口、廣告費、培訓費等帶來的勞務收支而引起的貨幣收付。

(3) 國際工程承包等勞務輸出\/輸入引起的貨幣收付。

(4) 國際旅遊收支。

(5) 僑彙收入。

(6) 國際教育服務輸出\/輸入引起的貨幣收付。

(7) 政府間、社團間等的捐贈等。

目前,世界範圍內無形貿易的貨幣收付行為有上升趨勢,有時甚至超過有形貿易。

(二) 金融交易的貨幣收付

金融交易的貨幣收付主要表現在對外投資或籌資和大量的外彙買賣。

1. 投資或籌資的貨幣收付

直接投資:三資企業、合資企業、獨資企業。

間接投資:主要是一些加工裝配、補償貿易、來料加工等。

2. 辦理資本轉移的貨幣收付

主要包括:外商投資中產生的各種股息、利息、利潤而引起的貨幣收付;由於資金借貸而引起的利息收付等。

3. 由於外彙買賣而需進行的外彙貨幣收付

20世紀80年代以後,金融交易額遠遠超過了商品貿易交易額,但其作用代替不了商品交易。

(三) 辦理協定記賬結算的貨幣收付

支付協定(Payment Agreement)也稱清算協定(Clearing Agreement),是兩國政府之間簽訂的專門適用於兩國之間商品貿易支付的協定。協定國之間進出口貿易及其他經濟往來所發生的債權債務,通過在兩國中央銀行或其指定的銀行開立的清算賬戶(Clearing Account)收付記賬,不必逐筆支付外彙。

支付協定項下的債權債務雖在兩國政府之間通過記賬而不逐筆結算,但兩國的進出口商對每筆進出口貸款的收付,仍應通過本國指定銀行分別向本國的中央銀行辦理結算,最後在規定的時期,兩國中央銀行將兩國的債權債務差額以現彙或貨物清償。

總之,國際結算是實現國際收支的主要手段,狹義的國際結算內容可以看成是國際收支的內容,廣義的國際結算內容不僅包括貨幣支付,還包括易貨貿易、記賬結算等內容。

四、國際結算業務的分類

國際結算業務按照使用工具、支付手段的不同,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四類。

(一) 現金\/貨幣結算

這是原始的結算,賣方一手交貨,買方一手交錢,錢貨兩清,通常稱現金交貨(Cash on Delivery)方式,現在較少采用。現金或貨幣結算必須使用可自由兌換的貨幣(Freely Convertible Currency)。目前,我國可自由兌換的外幣現金主要包括美元(United States Dollar)、港幣(Hong Kong Dollar)、日元(Japanese Yen)、歐元(Euro Dollar)、英鎊(Pound Sterling)、加拿大元(Canada Dollar)、澳大利亞元(Australia Dollar)、瑞士法郎(CH Franc)以及新加坡元(Singapore Dollar)。

(二) 票據結算

票據結算即支付票據化,意指受票人\/製票人(Drawee\/Maker)憑提示票據支付票款給收款人。早在15世紀的國際彙兌業務中就使用了彙票,彙票中的銀行作為受票人的即期付款彙票便形成了支票,出票人和受票人結合成為一個製票人的承諾付款的票據就是本票。國際結算中彙票使用廣泛,本票使用較少。

彙票和本票均為可流通票據,可以背書轉讓。遠期彙票經受票人承兌後可以貼現,遠期銀行本票同樣可以貼現,發揮它們的融資作用。彙票和本票均是獨立於基礎交易合約的。彙票是無條件的支付命令,使用在信用證、光票托收、跟單托收、票彙彙款等許多方麵。本票是無條件的付款承諾,使用在跟單托收中,憑買方開立遠期本票而交單,和福費廷業務開立銀行擔保的成套本票一樣,發揮融資作用。彙票和本票都要受到各國票據法的約束。

(三) 憑單結算

國際貿易訂立銷售合約後,賣方有交貨義務,買方有付款義務。賣方履行交貨義務時,必須把貨物交給運輸商承運至買方收貨地,運輸商將貨物收據交給賣方,賣方轉寄給買方,由買方憑之向運輸商取貨。

海上運輸擴大後,國際貿易運輸就以海運為主,簡單的貨物收據發展成為完善的海運提單。1924年,《海牙規則》(Hague Rules)簽訂,使海運提單具有貨物收據、運輸合約和物權單據三種作用,由於提單帶有物權單據的性質,使得貨物單據化,交單等於交貨,持單等於持有貨物所有權。海運提單還是可以流通轉讓的單據,發貨人可將它轉讓給銀行持有,讓銀行憑此單據向買方索取貨款,或者將其當作抵押品獲得銀行的資金融通。隻有貨物單據化才能使銀行參與貿易結算,憑著賣方履行交貨的單據向買方索取貨款,買方付款獲得單據,再憑單取得貨物;銀行將貨款交給賣方,完成貿易結算。

(四) 電訊結算

隨著電信技術的發展,其在國際結算中的應用越來越廣。例如,在電彙彙款業務中,彙出行發出電信彙款指示給彙入行,委托彙入行解付彙款給收款人;在紙製單據信用證業務基礎上用SWIFT開證既為電子化開證,還可以進一步電子交單,按照《跟單信用證電子交單統一慣例》(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for Electronic Presentation, eUCP)辦理電子記錄的製作、傳遞、審核及結算;保理業務也采用電子數據交換(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EDI)傳遞發票、索款、償付、結算。在電子化、網絡化銀行業務發展中,電訊結算將成為發展趨勢。

五、國際結算方式的具體內容

(一) 國際結算方式的內容

國際結算方式又稱支付方式,在購銷合同中叫作支付條件,通常是指全套單據與貨款對流的形式。國際結算方式應包括以下內容:

(1) 按照買賣雙方議定的具體的交單與付款方式辦理單據和貨款的對流。

(2) 結算過程中,銀行充當中介人和保證人,正確結清買賣雙方的債權和債務。

(3) 買賣雙方可以向銀行提出給予資金融通的申請。

(4) 結算方式必須定明具體類別、付款時間、使用貨幣、所需單據和憑證。

(二) 國際結算方式的類別

國際結算方式大體上分成彙款、托收、信用證三大類別,每一大類別還可再分為若幹小的類別。通常是結合交易情況、市場銷售情況、對方資信情況,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結算方式。

(三) 國際結算方式的付款時間

國際結算方式的付款時間可分為:

(1) 預先付款(Payment in Advance)。

(2) 裝運時付款(Payment at Time of Shipment)。

(3) 裝運後付款(Payment after Shipment)。

銀行依據的裝運時間是以海運提單日期為準,所以銀行的付款時間是:

(1) 交單前預付。

(2) 交單時付款,又稱即期付款。

(3) 交單後付款,又稱遠期付款。

六、國際結算中的國際慣例

目前國際上使用的國際慣例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 600);《托收統一規則》(URC 522);《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URDG 458)。這幾個國際慣例均由國際商會製定,並得到世界各國和有關當事人的普通承認和采納,成為國際結算最重要的行為規範和法律基礎。《國際保付代理協議》(CIFC,1994),由國際保理商聯合會製定。

在國際貿易和結算領域,以UCP為核心,還有許多配套的規則。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兩個。

(一) eUCP

eUCP,即《UCP電子交單增補》(UCP Supplement for Electronic Presentation,簡稱eUCP 1.0版)。根據國際商會(ICC)國家委員會的建議,eUCP 1.1版是專門對UCP 600所做的升級版本,共有12個條款,仍作為UCP 600的補充。需要注意的是,UCP很多條款並不對電子交單產生影響,所以要與eUCP一起使用。在以電子交單或電子和紙質單據混合的方式提交單據時,要同時使用eUCP和UCP兩個規則。

(二) 國際標準銀行實務及其修改

ISBP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ISBP)是一個供單據審核員在審核跟單信用證項下提交的單據時使用的審查項目(細節)清單。ISBP於2002年首次通過,作為國際商會製定的應用廣泛的關於跟單信用證的規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必不可少的補充,受到了各界的廣泛接納。通過詳細規定跟單信用證操作中的細節,比如如何簽發海運提單,保險單據的關鍵特征如何,如何處理拚寫和打印錯誤等,ISBP填補了概括性的UCP規則與信用證使用者日常操作之間的差距。2007年7月1日通過了與UCP精神相一致的ISBP,新的ISBP草案稱為《審核跟單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ISBP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 Subject to UCP 600),全文共185條,內容非常全麵。

除了上述法律、法規和慣例的規定之外,還必須掌握在實踐中形成的與國際結算有關的一般原則和行業的具體操作規範。

七、國際電訊劃撥係統簡介

隨著電子通信技術的發展及其在銀行業的應用,銀行間網絡係統應運而生,大大提高了銀行的工作效率。目前,許多銀行業務通過銀行間和銀行與客戶間的局域網絡係統或在開放網絡係統中進行,如信用證申請、開立信用證、通知、寄單、索償、結彙和資金調撥等。下麵簡單介紹3個目前使用最廣的全球性電訊網絡係統:SWIFT、CHIPS和CHAPS。

(一) SWIFT

SWIFT(Society of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環球銀行間金融電訊協會)是1973年5月,由15個國家的239家銀行在比利時共同創辦的一個國際間非營利性國際合作組織。其總部設在比利時,受比利時法律管轄。擁有全球208個國家\/地區的8300多家銀行機構、證券機構和企業客戶作為會員。它的環球計算機數據通信網在荷蘭、美國和中國香港設有運行中心,在各會員國設有地區處理站。

我國的中國銀行於1983年加入SWIFT,是SWIFT組織的第1034家成員行,並於1985年5月正式開通使用,成為我國與國際金融標準接軌的重要裏程碑。

SWIFT自投入運行以來,以其高效、可靠、低廉和完善的服務,在促進世界貿易的發展,加速全球範圍內的貨幣流通和國際金融結算,促進國際金融業務的現代化和規範化方麵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我國的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交通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上海和深圳的證券交易所,也先後加入SWIFT,成為環球銀行金融電訊協會的會員。

(二) CHIPS

CHIPS(Clearing House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是“紐約清算所銀行同業支付係統”的簡稱,是一個帶有EDI(電子數據交換)功能的實時的、大額電子支付係統,是紐約清算所的分支機構,由紐約清算協會管理,其成員擁有和使用各自的電訊網絡。

CHIPS於1970年4月成立,會員銀行最多時達到142家,其中2\/3的銀行是外國銀行,是當前最重要的國際美元支付係統,日平均清算\/結算242000筆,日處理金額1.2萬億美元。目前全世界銀行同業間美元清算的98%以上都是通過CHIPS進行的。

CHIPS的參加銀行主要包括三類:

(1) 紐約交換所的會員銀行。

(2) 紐約交換所非會員銀行。

(3) 美國其他地區的銀行及外國銀行。

CHIPS係統的應用特點有:

(1) 允許事先存入付款指示。參加銀行除了可在當日調撥資金外,CHIPS還允許參加銀行事先將付款指示存入中央計算機係統,然後等到解付日才將此付款通知傳送到收款銀行。任何資金調撥需經撥款銀行下達解付命令後,CHIPS的中央計算機係統才會於解付日將此付款通知傳送給收款銀行。在未下達解付命令前,撥款銀行有權取消該筆付款指示。

(2) 完善的查詢服務功能。客戶可以隨時查詢自己銀行的每筆提出或存入的金額,並及時調整自己的頭寸。

(3) 自動化程度高。參與行的支付信息可在不同係統之間流動,而無須人工幹預。

(4) 安全性好。CHIPS將四台大型機組成兩套係統,實行兩套係統互為備份,2004年6月又建成了第三個數據中心,作為第三個熱備份站點。

(三) CHAPS

CHAPS(Clearing House Automated Payment System,倫敦銀行同業自動清算係統),於1984年在倫敦建立。它是世界上第二大實時總額結算係統(第一位是美國聯邦儲備電劃係統,FEDWIRE)。自1999年1月4日,CHAPS分成CHAPS歐元和CHAPS英鎊,共有會員銀行21家,日處理交易8萬筆,涉及金額2400億英鎊,並與泛歐清算係統(the TransEuropean Automated Redtime Gross settlement Express Transfer, TARGET)聯網。

CHAPS的特點是:雙重清算體製,即所有商業銀行都通過其往來的清算銀行(14家英國銀行,也稱結算銀行)進行清算,稱為初級清算;由國家銀行(英格蘭銀行)和清算銀行之間進行的集中清算,稱為終級清算。所有商業銀行都必須在清算銀行開立賬戶,在初級清算時軋算差額,再由各清算銀行在英格蘭銀行開立賬戶,以此進行終級清算和軋算差額。14家結算銀行,由9條信息通道把它們和該係統的一個信息轉換中心連接起來,其中四大結算銀行,即巴克萊銀行、國民西敏寺銀行、米蘭銀行和勞合銀行,分別單用一條信息通道,其餘10家結算銀行每兩家合用一條信息通道。參加該係統的銀行進出自動係統的付款電報都使用統一格式。它的9條信息通道分別都有對出、入的收付電報自動加押和核押的軟件裝置以及信息儲存裝置。除此而外,每一通道都有一個自動加數器,它可以把發給或來自其他通道的付款電報所涉及的金額根據不同的收款行(指其他清算銀行)分別加以累計,以便每天營業結束時,清算銀行之間進行雙邊對賬和結算,其差額通過他們在英格蘭銀行的賬戶劃撥來結清。

CHAPS有4個特點:

(1) 它是英國銀行間用於有擔保、無條件、金額在100英鎊以上的當日起息付款的電子資金劃撥係統。

(2) 它以高度自動電腦化的信息傳遞全部地取代了依靠票據交換方式,自動化程度高,快捷價廉。

(3) CHAPS開通時間為當地上午9:10至下午3:10。在意外情況下,該係統的主管部門有權對結算時間做出必要的修改。

(4) 它使倫敦城外的清算銀行為付款人的交易也可以實現當天結算。CHAPS使用的計算機設備對所有的軟件都有備用件,一旦機器局部發生故障,備用件就能自動接替工作。此外,即使整個通道因某項特殊原因失靈,每家清算銀行都另有完整的通道隨時可供備用。

第二節國際結算工具

一、票據基本內容

(一) 票據的概念

國際結算的基本方法是非現金結算,它所使用的主要是除貨幣以外的其他信用工具,這些信用工具的角色基本上是由票據來擔任的。因此,票據便成為國際結算中普遍使用的信用工具。從這種意義上說,國際結算工具便是票據。

票據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票據是指各種記載一定文字、代表一定權利的書麵憑證,如股票、債券、傳票、發票、提單、彙票、本票等。狹義的票據是出票人自己承諾或委托他人在特定時期向指定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款項的書麵憑證。它是以支付金錢為目的的特定證券。作為最主要的有價證券,票據被譽為“有價證券之父”。

現在,人們談起的票據都是指狹義的票據,也就是說,票據已是一個專用名詞,專指票據法規定的彙票、本票和支票。而將股票、債券等稱之為證券或有價證券,把發票、提單、保險單等稱之為單據。因此,本書所說的票據,就是專指彙票、本票和支票三種。

(二) 票據的性質

1. 票據是設權證券(即設權性)

票據的設權性是指持票人的票據權利(依票據而行使的以取得票據金額為直接目的的權利)隨票據的設立而產生,離開了票據,就不能證明其票據權利。

票據開立的目的,不在於證明已經存在的權利,而是設定票據上的權利。票據上的權利在票據做成之前並不存在。它是在票據做成的同時產生的。作為一種金融、信用或結算工具,票據的開立目的是支付,是代替現金充當支付手段。

2. 票據是要式證券(即要式性)

票據的要約性是指票據的形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票據上的必要記載項目必須齊全且符合規定,即“要式齊全”方可使票據產生法律效力。

各國法律對票據必須具備的形式和內容都做了詳細的規定,隻有形式和內容都符合法律規定的票據,才是合格的票據,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持票人的票據權利才會得到保障。

3. 票據是文義證券(即文義性)

文義即文字的含義。文義性指票據所創設的權利義務內容,完全依據票據上所載文字的含義而定不能進行任意解釋或者根據票據以外的任何其他文件來確定。即使票據上記載的文義有錯,也要以該文義為準。例如,票據上記載的出票日與實際出票日期不一致,也隻能以票據上記載的日期為準。因此,在票據上簽字蓋章的人,要對票據的文義負責。

4. 票據是無因證券(即無因性)

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無須證明其取得票據的原因,稱為票據的無因性。這種票據的無因性使票據得以流通。例如,當某客戶手持一張金額為5000元的現金支票向付款行提示付款時隻要該支票記載合格,且出票人賬戶金額足夠,付款行會立即向其付款,而不會影響該客戶持有這張支票的原因。

5. 票據是流通證券(即流通轉讓性)

流通轉讓是票據的基本特征。不同於一般債權和書麵憑證的轉讓。其特點為:

(1) 票據權利通過交付或背書及交付進行轉讓。

(2) 票據轉讓不必通知債務人。

(3) 票據的受讓人獲得票據的全部法律權利,可以用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4) 善意並付對價的受讓人的權利不因前手票據權利的缺陷而受影響。

例如,如果A欠B 200元,C欠A 200元。B欠C 50元,A便可將向C收款200元的債權轉讓給B,即A開立一張命令C付款的票據給B,如果B持票據去取款,C可以隻付150元,也就是說,B的票據權利存在缺陷(B欠C 50元)。但如果有商人D善意並付對價從B處受讓該票據,當D向C提示時,C就必須向D付款200元,而不能是150元,從而保證了票據的流通轉讓性。

(三) 票據的關係人

票據關係人是依據票據法規定有票據債權債務關係和票據收受、支付關係的人。

票據上有三個基本關係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其他關係人還有背書人、承兌人、持票人、被背書人等。三個基本關係人,任何兩個關係人可以是同一人。最常見的是本票。

例如,客戶簽發支票向他的銀行提取現金,PAY MYSELF;

客戶簽發支票向他的銀行償還貸款,PAY YOURSELF。

基本當事人中如有特殊身份或專業的人,特別是某當事人為銀行或財政部門時,就使票據流通性起了質的變化。例如,銀行彙票即支票,中央銀行本票即紙幣(原來是中央銀行可兌現不記名的定額本票,後轉變為由國家立法強製推行的、不兌現紙幣,才成為現金);財政部本票,財政部發行的一定時期後憑票付款的大額、定額、不記名本票,如國庫券。

1. 出票人

出票人(Drawer)是開立票據並交付給他人的人。其主要責任有:

(1) 票據開立之後,出票人對收款人及正當持票人承擔票據在提示時,付款人一定付款或承兌的保證責任。

(2) 如果票據遭到拒付,出票人被追索時,應該償還票款的責任。即期付款票據或遠期付款未承兌票據,出票人是主債務人。

2. 付款人

付款人(Payer\/Drawee)也稱受票人,是根據出票人的命令支付票款的人或票據開給的當事人。付款人對票據承擔付款責任,但不是絕對責任,持票人不能強迫其付款。因為彙票的付款人有權防止他人無故向他亂發彙票,在未承兌時,付款人對彙票可不負責任。一經付款人承兌,則表示付款人承認了此項債務的有效性,變成了主債務人,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3. 收款人

收款人(Payee)又稱受款人、收取票款的人,即可以獲得票麵金額的人。它是票據的主債權人。有付款請求權,有權向付款人要求付款,有追索權,如遭到拒絕有權向出票人追索票款。

收款人經背書成為背書人時,同樣來承擔付款人、承兌人的保證責任。例如,持票人向其追索,應負責償還票款,然後再向出票人追索補還。

4. 背書人

背書人(Endorser)是以轉移票據權利為目的,在票據背麵簽字交付給受讓人的人。受讓人成為被背書人(Endorsee),他還可以在票據背麵簽字轉移給他人,成為新的背書人,新的背書人稱為第二背書人,依次類推可連續背書轉讓。

背書人的責任:① 對其後手承擔票據的付款人付款或承兌人的保證。② 證明簽字的真實性和以背書的連續性證明其權利的正當。

前手(Prior Endorser):對受讓人來說,所有背書人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

後手(Subsequent Endorser):對轉讓人來說,所有受讓人都是他的後手。

5. 承兌人

承兌人(Acceptor)是同意支付票款並用文字記載於票據上的人。承兌人是主債務人。

6. 保證人

保證人(Guarantor)是由非票據債務人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做保證行為的人。經保證後保證人負被保證人的同樣責任。

7. 持票人

持票人(Holder)是票據的占有人。持票人可能是收款人,是最後被背書人或持票來人。其權利主要表現在:

(1) 在規定時間內向債務人提示要求承兌或付款。

(2) 如遭拒絕,對次債務人有追索權。

(3) 獲得票款後應交票據給付款人。

付對價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指取得票據時,付出一定代價的人。所付代價,不一定與票據金額完全相等,有時雖未付對價(贈予),卻曾付過對價,也是付對價持有人。

正當持有人:又稱善意持有人(Holder in Due Course),是善意地付全部金額的對價,取得一張比較完整的、表麵合格的、不過期的票據的持有人。他未發現這張票據曾被退票,也未發現其前手在權利方麵有任何缺陷。正當持有人權利優於前手。

(四) 票據作用

票據在實際經濟中起著重要的作用。

1. 結算作用

國際結算基本方法是非現金結算,必須使用一定的支付工具,以結清國際的債權債務,票據就是一種結算工具。

2. 信用作用

票據不是商品,不含社會勞動,無所謂價值,也不是硬幣,它隻是建立在信用基礎上的書麵支付憑證。出票人在票據上立下書麵的支付信用保證。例如,在某項商品交易中,甲從乙處購買貨物,約定3個月後付款,甲向乙開立了一張3個月後付款的本票,乙即可付貨。這張本票隻是3個月後付款的信用。

3. 流通作用

票據作為一種支付工具,經過背書可以轉讓給他人,再背書還可轉讓,連續的背書轉讓,這樣的票據就在市場上廣泛地流通,形成一種流通工具,節約了現金的使用,擴大了流通的手段。

4. 抵消債務作用

可以使用票據將兩國之間的債務加以抵消。例如,紐約的進口商甲從倫敦的商人乙處進口商品,價值10萬美元,同時倫敦的商人丙從紐約商人丁處進口商品,價值10萬美元。乙開出一張命令甲付10萬美元的彙票售給當地的丙,丙把彙票寄給丁,丁在紐約把彙票提示給甲,請其付10萬美元,這樣兩筆債務就結清了。

(五) 票據的法律體係

1. 票據法的含義

票據法是規定票據種類、票據形式及票據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票據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在通常情況下,票據法是指狹義票據法。狹義的票據法,又稱形式意義上的票據法,指的是關於票據的專門立法。例如,以“票據法”為名稱的法律,民法、商浩典中以票據為名稱的篇、章、節等。票據是一種具有自身特點的有價證券,其法律關係有一定的特殊性,必須用專門立法加以規定。

2. 兩大票據法係

目前世界上最有影響的票據法有兩大法係:

(1) 英美法係(也稱英國票據法係)。《英國票據法》是在其曆來的習慣法及多年來法院判例的基礎上,於1882年製定公布的。當時名為《彙票法》,將彙票、本票和支票納入同一項法律中予以規定。1957年又製定了《支票法》作為1882年票據法的補充。英國票據法對善意持票人及其正常流通和信用作用給予了充分保護。

美國於1897年仿效英國票據法製定了統一的美國票據法稱為《統一流通證券法》。後經多次修改,於1952年被納入美國《統一商法典》的第三篇。美國票據法在概念上將彙票、本票和支票統稱為“商業證券”而不叫“票據”。

英國票據法對美國、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的影響很大,一般將其歸類為英美法係。

(2) 大陸法係。以《日內瓦統一票據法》為代表的票據法係稱為大陸法係。人們把1930年的《統一彙票本票法公約》和1931年的《統一支票法公約》為主體的各公約,統稱為《日內瓦統一票據法》,有時簡稱《日內瓦統一法》。參加公約的國家包括德國、法國及其他大多數歐洲國家、日本及部分拉丁美洲國家。參加公約的各國都先後依該公約修訂了本國票據法,而逐漸融入日內瓦統一票據法體係。由於參加國大部分是歐洲大陸國家,我們習慣將其稱為大陸法係。

3. 我國的票據法

我國關於票據的立法要遠遠落後於西方國家。直接原因是受票據發展的製約,根本原因是受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製約。

1990年年底,中國人民銀行正式成立了票據法起草小組,研究製定我國統一的票據法。經過近5年的努力完成了立法程序,於1995年5月10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從1996年1月1日起正式實行。這是新中國第一部真正規範的票據法。至此,我國的票據法體係終於形成。我國《票據法》從內容上看比較係統全麵,共有7章111條。在適用範圍上。既適用於國內票據,又適用於涉外票據(指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等行為既發生在國內又發生在國外的票據);在形式上采取彙票、本票和支票統一立法的方式。

英美法係和大陸法係兩大法係之間在彙票項目方麵大體相同,但也有差別,比較明顯的差異有以下幾點:

(1) 偽造背書後的擁有者的權利:《英國票據法》規定偽造背書的所有後手不能成為持票人,沒有持票人的權利,付款人、承兌人支付票款給持票人,不能解除自己的付款責任,彙票丟失的賠償責任由偽造人及其直接後手承擔;《日內瓦統一彙票、本票法公約》規定偽造背書的所有後手可以成為持票人,付款人、承兌人支付票款給持票人,從而解除自己的付款責任,彙票丟失的賠償責任由偽造人及其直接前手承擔。

(2) 保證行為:《日內瓦統一彙票、本票法公約》有完整的規定;《英國票據法》無完整的規定,僅有近似規定。

(3) 票據法的對價觀點:《日內瓦統一彙票、本票法公約》沒有規定;《英國票據法》有明確規定,進一步規定了付對價持票人和正當持票人,給予正當持票人優越的權利,支持票據流通轉讓,保證持票人的權益。

為了消除兩大法係的差異,聯合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擬訂國際票據的統一法,於1982年公布了《國際彙票和國際本票公約》(草案),想把兩大法係統一成一大法係。1982—1988年幾次修改並製訂《國際彙票和國際本票公約》(草案)(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Bills of Exchange and International Promissory Notes, CIB)和《國際支票公約》(草案)(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heque, CIC),但至今兩大法係仍同時使用。

二、彙票

(一) 彙票的定義

彙票(Bill of Exchange\/Draft\/Bill),Draft銀行常用,Bill\/Exchange商業常用。1882年《英國票據法》對彙票的定義為:A bill of exchang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 addressed by one person(the drawer) to another(the drawer) signed by the person giving to requiring the person to whom it is addressed (the drawee, who when he signs becomes the Acceptor)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the payee).

結合《英國票據法》彙票定義、我國票據法彙票定義以及實際使用中的專業人士的經驗,本書對彙票的定義表述為:彙票是一個人向另一個人簽發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時間,對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來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無條件書麵支付命令。彙票實例如附式 51所示。附式51彙票實例

BILL OF EXCHANGE

SHANGHAI:

No. TX 370Date MAY 31, 2007

For USD 126000. 00

At 60 DAYS AFTER B\/L DATE _sight of this SECOND BILL of EXCHANGE(first of the same tenor and date unpaid)pay to the order ofBANK OF CHINA SHANGHAI BRANCHthe sum of SAY U.S.DOLLARS ONE HUNRED AND TWENTY SIX THOUSAND ONLY.

Drawn under LONDON BANK

L\/C No.TX370DatedAPR. 30, 2007

To.LONDONBANK

205 QUEENSWAYLONDON, 2008 UK

上海進出口公司

蓋章

(signature)

SHANGHAIYONGSHENG IMP & EXP. CO.

方達(二) 彙票的必要項目

根據《日內瓦統一票據法》規定,彙票必須具備以下項目(現結合附式52的標準彙票形式講解彙票的主要項目)。附式52標準彙票實例

Exchange for (1)£ 6,856.00 (8)Hong Kong

25th July, 20××(5)

At.90 days after...sight of this first of Exchange(6)

(second of the same tenor and date unpaid) pay to the order of(2)

The Chartered Bank(8)

POUNDS STERLING SIX THOUSAND EIGHT HUNDERD AND FIFTY SIX ONLY(7)

(9) Drawn under Standard Chartered Band Ltd.,London Letter of Credit N0.4\/4108 date 12th July, 20xx, against shipment of Grey Shirting from Hong Kong to Liverpool per s\/s Golden Star

To: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3)For Hong Kong Textiles ManufacturingCompanyHong

Kong(4)

London(3)Signed(4)1. 彙票上須有“彙票”字樣

彙票上注明“彙票”,主要是為區別於其他支付工具,如本票、支票。一般在彙票的正文開頭和標題位置。

例如,Exchange for £ 1000000

Draft for USD £ 1832000

《英國票據法》無此要求;美國無此要求,但實際中一般都寫明“彙票”字樣;日本對此要求更嚴,要求除正文寫有“彙票”,標題上也要寫。

例如:Bill of Exchange

Exchange for USD$1000

2. 彙票上須有文字表明是無條件支付命令

無條件支付命令出現在彙票的正文。無條件支付命令有兩層含義:一指彙票是支付命令,不是請求,彙票上不能出現請求的詞語,但不排斥禮貌的用語;二指彙票的支付不受到限製,不能附帶任何條件,不能把某事件的發生或某種情況的出現作為付款的先決條件。無條件支付命令必須用英文的祈使句來表示。例如:

Pay to XYZ Co. or order the sum of one thousand US dollars.

“支付給XYZ公司或其指定人1000美元”,屬於正常彙票命令。

Pay to Smith the sum of ten thousand US dollars only.

“僅付給史密斯10000美元”,屬於正常彙票命令。

以下幾個文句例子不是無條件支付命令。

Would you please pay to...

I should be pleased if you would pay to me.

Pay to Jack £ 800 out of the proceeds of selling my house.

On arrival of or After receipt of all documents pay to...

但是如果彙票上注明出票條款、付對價文句、償付方式等條款不作為有條件論處,仍視為無條件支付命令。舉例如下:

(1) 出票條款(Drawn Clause),說明彙票開立原因與理由的內容。例如:

Drawn under ABC Bank.L\/CNO. 1162\/02 date—

憑ABC銀行某日期開立的第1162\/02號信用證開立(此彙票)。

(2) 付對價文句。所謂付對價,指凡能構成契約行為、付出相等價值者,如付出貨幣、商品、服務交易等。對價文句是表明付出對價的文句。例如:

for value received(對價已付),指彙票的開出方式是有對價的。

For value received against shipment of 100 bales of Cotton.

彙票的開出是由於出運了100包棉花。

(3) 償付方式,指支付命令連接著付款人可以借記某種賬戶的表述。例如:

Pay Robert Brown the Sum of £ 10, and debit our account with you.

付羅伯特·布朗10英鎊後借記我賬戶。

Pay to ABC Bank or order the sum of ten thousand US dollars and debit same to applicants account with you.

支付給ABC銀行或其指定人10000美元,並將此金額借記申請人在你行開設的賬戶。

另外,無條件書麵支付命令的書麵(in Writing)是相對於口頭而言的,包括打字、印刷的,鋼筆和圓珠筆書寫的,不能是口頭的。有的票據法不禁止彙票用鉛筆書寫但也不提倡,實際中不加以使用,以免塗改。對票據的大小尺寸票據法沒有具體的規定,但實務中都要求以合適的尺寸和不易塗改的方式製作彙票。

3. 付款人姓名或商號及地址

付款人姓名、地址一般在彙票左下角位置,是“to”或“To”之後的姓名和地址。

彙票上付款人姓名、地址必須書寫清楚,以便持票人向他提示要求承兌和付款。特別是當付款人是銀行,它在某一城市有兩家以上的分支機構時,要寫明城市名,還要寫街道及門牌號碼,以減少提示彙票的麻煩。國際貿易中,如果是信用證結算,付款人多是開證行,有時信用證要求以進口商或開證行的聯行為付款人,彙票可以使用下列文句:You are authorized to drawn on ABC, drawn on後麵即為付款人。

《英國票據法》允許彙票上付款人是兩人或有多人,但多人之間的關係必須是並列的(A bill drawn on A and B is permissible),不能有所側重、有選擇,任何一人都必須對全部債務負責,否則不予接受(A bill drawn on A or B is not permissible)。

例如,付款人為“A and B”,可以接受。

付款人為“A or B” “First A than B”,則不接受,因為這樣付款人是不確定的。

如果彙票上付款人就是出票人本人或者付款人是虛構的,是沒有支付能力的人,持票人有權決定把它作為本票或彙票處理。實際中俗稱的“已付彙票”,指出票人自己作為付款人,如一家銀行分行作為出票人,總行為付款人。

4. 出票人簽字

彙票必須由出票人親筆簽名和蓋章才生效,彙票必須由發出命令者簽署,可以是出票人本人簽字也可以是出票人代理或授權簽名,彙票無簽名或偽造簽名或簽名未得到出票人授權擅自簽名的無效。出票人簽字的地方一般在彙票的右下角。

簽字是非常重要的,簽字就等於承認了自己的債務。《英國票據法》中不完整彙票的規定表明,隻要交付了一張簽過字的白紙就算確定了債務,其他的項目的持票人可根據授權來填寫。

如果出票人本人付款就由本人直接簽字。如果代表公司、商號簽字,即便是總經理簽字也是代簽,因為錢是公司的,這時應在簽字前麵注明,並在個人簽名後麵寫上職務名稱。簽字的具體做法一般有以下幾種:

(1) For ABC Co. Ltd.,London

John SmithManager

(2) On Behalf of ABC Co. Ltd.,London

George MalloryDirector

(3) For and on behalf of ABC Co. Ltd.,London

Shirley BrownSecretor

(4) Per Pro ABC Co. Ltd.,London

Tracy JonesAccountant

5. 出票日期和地點

出票日期和地點應寫在彙票右上方,如果此處沒有說明出票地點,則出票人名字旁邊的地點即為出票人的地址,就是出票地點。

(1) 彙票上必須列明出票日期。其作用如下:

① 確定出票人在簽發彙票時有無行為能力,出票的公司當時是否成立,如果出票人在出票時已宣布破產或清算,喪失行為能力,則彙票不能成立。

② 確定某些彙票的付款到期日。出票後若幹天付款的彙票,其到期日就從出票日算起。

③ 確定提示期限、承兌期限、利息起算日等。《日內瓦統一彙票、本票法公約》第23、34條分別規定見票後固定日期或見票即付彙票,必須在出票日以後一年內提示要求承兌或付款。

④ 如遇出票人停止支付時,借以知道出票是否在停止支付之前。

(2) 彙票上必須列明出票人地點。其作用如下:

① 確定以哪個國家的法律為依據來判斷彙票所具備的必要項目是否齊全,彙票是否有效。因為彙票如在一個國家出票,在另一個國家付款時,各國的票據法有關規則不可能完全一樣。一般情況下以出票地所在的國家的法律為依據,采用出票地行為法律的原則。

② 確定以哪個國家的法律為依據,以備以後作為仲裁彙票案件的依據。彙票當事人之間難免出現一些糾紛,有時訴訟法律仲裁案件要有依據。通常以出票地法律為依據。

6. 付款地點

付款地點在彙票左下角付款人的名字旁邊。付款地點是彙票金額支付地,也是請求付款地或拒絕證書做出地,有時出票人也可在彙票金額後麵寫明以何地的貨幣償付,承兌人也可通過承兌改變付款地點。

例如:Payable by an approved bankers cheque on London, Payable in London Found.

7. 付款期限

付款期限(Tenor),又稱付款到期日(Maturity)、付款時間(Time of Payment),它是付款人履行付款義務的到期日,必須在彙票上反映出來。付款期限一般有下列四種方式:

(1) 即期付款。這種彙票稱為即期彙票(Sight\/Demand Bill),彙票收款人提示彙票的當天即為到期日,彙票上一般有這樣的字樣:“即期”(at sight\/on demand\/on presentation)。

例如:On demand(duplicate unpaid) 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mpany.

如果彙票上沒有明確表示付款時間,也未注明到期日,即視為見票即付的彙票。即期彙票無須承兌。

(2) 定期付款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時間付款。這種彙票稱為遠期彙票(Time\/Usance\/Term Bill),遠期付款期限一般是30天、60天、90天。定期付款又分以下三種情況:

① 見票後若幹天或月付款(Payable at××days\/×months after sight),即付款人看見彙票後一定時間進行付款。

例如:At ninety days after sight pay to Smith 100 dollars.

At one month after sight pay to Smith 1,000 dollars.

此種彙票須由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兌,以便以承兌時作為見票日,從此算起,確定付款到期日。

② 出票後若幹天\/月付款(Payable at××days\/×months after date),即從出票人出票時開始算起一定時期後付款。

例如:At 60 days after date of this first of exchange pay to...

At 3 months after date of this first of exchange pay to...

此種彙票的付款日期是從出票日計起,而不是從付款人看見彙票的日子開始算,但此種彙票也必須提示要求承兌,以明確承兌人的付款責任,做好付款準備。

③ 注明日期後若幹天\/月付款(Payable at××days\/×months after stated date),即在標明的某個日期之後一段時間付款。

例如:At 60 days\/2 month after 1st May 200×of this first of exchange pay to...

此種彙票的付款日期從標注的日期開始算。此種彙票也必須提示要求承兌,以明確承兌人的付款責任。小貼士51

關於到期日的計算① 計算到期日的原則為:算尾不算頭,不包括見票日和出票日,須包括付款日。

② 如果彙票到期日為非營業日,則順延到下一營業日。

③ 如果彙票是出票或見票後一個月或數月後付款時,到期日應該在付款所在月的月內相應日子,如果沒有相應日子,則該月最後一天即為到期日。

例如:出票一月後付款的彙票,出票日期是2000131。按推理到期日為當年2月31日,眾所周知,2月份沒有31日,那麼2月28日或29日即為彙票到期日。

④ 如果彙票是出票或見票後若幹天後付款時,從出票日或見票日的次日開始數若幹天,即為到期日。例如,見票後90天付款(At 90 days after sight pay to...),見票日即為承兌日,假定為4月15日,4月15日開頭這一天不算,4月16日作為起算日。

4月16日—4月30日15天見票日次日為起算日

5月1日—5月31日31天

6月1日—6月30日30天

7月1日—7月14日14天90天的最後一天為到期日

合計90天

⑤ 實際中有“從說明日起若幹天後付款”,“從(from)”的含義包括所述日。例如,“從4月15日起90天付款”(At 90 days from 15th April pay to...),4月15日即為起算日,到期日為7月13日。由於此種表示容易引起誤會,票據製作時最好少用或不用“from”。

⑥ 如果到期日遇到非營業日或國家法定假日則順延。(3) 確定將來日期付款。此種彙票稱為板期付款彙票,即付款日期一看便知,是一個將來確定日期,無須計算。此種彙票也必須提示承兌,以明確承兌人的責任。

例如:On 28th Nov. 200×fixed pay to ABC company one thousand US dollars.

On 20th May 200×fixed pay to...

(4) 延期付款。此種彙票稱為延期付款彙票(Deferred Payment Bill),指說明日期或其他特定日期以後若幹天或月付款,一般指裝運日或交單日或其他特定日以後若幹時間付款。

例如:At 60 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 pay to...

At 30 days after date of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 pay to...

“提單日後60天付款”,那麼彙票上就須注明提單簽發日期或交單日期,這對出口商來說是不合理的,有的進口商就會以此為借口稱票證材料不符合而不付款,實際應用中視情況而定。如果彙票上注明了具體的提單簽發日期或交單日期,那麼就變成了注明日期後若幹天付款。

如果付款期限不能確定或無法確定的,如彙票注明在一個不確定日期,或在一個不確定日期以前或報關以後付款,此彙票無效。

8. 確定的彙票金額

這是指彙票上須注明是一定金額的貨幣,其包括兩層含義:其一,彙票必須以貨幣方式,不是貨物形式表現出來的,必須有確定的貨幣種類,因為彙票是資金單據而不是貨物憑證。其二,彙票金額必須是確定的,不能含糊,不能寫模棱兩可的金額數目,而且是任何人都可以計算出來或可以確定的金額。

英文表示中不能使用如about\/or\/approximately等詞彙。即在貨幣金額前後不能寫類似“大約”“近似”“或者”等字樣。

如果彙票上載有利息和彙率付款條款等,隻要利息條款有明確的利率、利息起訖日期,彙率付款條款有明確的彙率折算比率、市場條件等,就可以準確計算出金額,此彙票還可視為一定金額的彙票,可以接受。

(1) 利息條款。With interest at 9% per annum from the date hereof to the approximate due date of return remittance to New York payable at banks D\/D or T\/T rate of exchange on New York.

此彙票條款有確定的利率、利息起訖日期,可以計算出利息數額,是有效的。

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 the sum of two hundred US dollars plus interest.

此彙票條款沒有具體利率、利息起訖日期,不能計算出利息,《英國票據法》第九條規定,此彙票不能成立。《日內瓦統一票據法》第五條規定“加上利息”(Plus Interest)視為無效記載,彙票本身有效。早期美國向遠東國家開出的彙票,常附有加帶利息的所謂遠東條款。

(2) 其他等值貨幣付款條款。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 the sum of two hundred US dollars converted into Sterling equivalent.

此彙票條款沒有表示貨幣兌換的彙率,不能計算出等值的英鎊的具體數字,不能接受。

Pay to XYZ company the sum of three thousand Pound Sterling converted into US dollar at current rate of exchange.

此彙票條款說明按“現時彙率”(at current rate of exchange)折算,即按照付款時當天的彙率折算,各方當事人都能計算出來,可以接受。

(3) 分期付款條款。Pay to the order of XYZ company the sum of two thousand US dollars by installment.

此彙票條款對分期付款的說明不準確,非常籠統,付款人不易履行,很容易造成當事人的誤解與矛盾,不能接受。

At 90 days after sight 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 two thousand US dollars by ten equal consecutive monthly installment.

“見票後90天支付給ABC公司的指定人2000美元,采用10個相等的、連續的、按月的分期支付”。

此彙票條款對分期付款的說明明確具體,付款人易於履行,可以接受。關於分期付款,《英國票據法》第九條允許彙票分期付款,而《日內瓦統一票據法》不允許彙票分期付款。

彙票金額須用文字大寫(Amount in Words)和數字小寫(Amount in Figures)分別寫明。文字大寫相當我們中文的漢字大寫,要用英文單詞分別寫明數字、貨幣名稱等。數字小寫即為阿拉伯數字。如果文字大寫與數字小寫不符合,以金額最小的為準。實際中是要退票的,要求出票人更改後,再提示要求付款。實際中開彙票在金額一欄中特別在文字大寫中,要在前後不留空地,以免對方塗改。

9. 收款人姓名

彙票的收款人(Payee)是彙票的主債權人,必須明確記載。彙票的收款人通常又稱彙票抬頭(Order)。在彙票正文中“pay”或“pay to”後的姓名或商號,即為抬頭。根據彙票抬頭的種類,可以確定彙票的流通性。彙票的抬頭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 限製性抬頭(Restrictive Order)。限製性抬頭,指彙票的收款人僅限製在某個人或某個公司,此種彙票不得轉讓他人。

例如:Pay to Smith only.“隻能付給史密斯”。

Pay to Smith not transferable.“付給史密斯不得轉讓”。

在彙票的任何地方注名“not transferable”。出票人開立此種抬頭的彙票,是不願讓彙票流入第三人手中,以便把自己在彙票上的債務僅限於對收款人一人。

(2) 指示性抬頭\/記名抬頭(Indicative Order)。指示性抬頭,指彙票的收款人是某人或某公司或其指定人,此種彙票經過背書和交付可以轉讓他人,實際使用中較多。

例如:Pay to Smith or order.

Pay to ABC Co. or order.

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

Pay to ABC Co.

Pay to the order of Westminster Bank Ltd.,London.

(3) 持票來人抬頭\/來人式抬頭。來人式抬頭(Payable to Bearer)的彙票指彙票的收款人是任何持有彙票來提示的人。

例如:Pay to bearer. \/Pay bearer.

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 or bearer.

隻要寫上“bearer”的字樣,不管其前後有無具體的名稱,均視為來人抬頭。此種抬頭的彙票無須持票人背書,僅憑交付就可以轉讓。《英國票據法》允許來人做收款人,《日內瓦統一票據法》不允許來人做收款人。一些國家的票據法規定,票據上未記載收款人,即視為來人抬頭,但大多數國家的票據法都要求收款人一定要注明。

俗稱的“已收彙票”,指彙票的收款人就是出票人本人,在貿易中廣泛使用,一般是出口商開出彙票,給進口商要求進口商付款給出口商,出口商可在彙票承兌後,背書轉讓或請銀行貼現。

(三) 彙票的其他記載項目

彙票除有以上九項必要項目外,尚有其他一些記載項目。

1. 成套彙票

彙票在實際使用中,往往開出成套彙票(a Set of Bill),各張彙票的麵額和內容是完全相同的,各張彙票必須有編號,並交叉注明全套張數,注明其中一張付款後,其餘各張即不再付,意指不能重付。例如,一套兩張的彙票,第一張正本彙票寫明First\/original,並記載憑此第一張彙票支付(第二張相同內容和日期的不付),pay this first bill of exchange(second of the same tenor and date being unpaid)to...俗稱“付一不付二”。第二張副本彙票寫明Second\/Duplicate,並記載憑此第二張彙票支付(第一張相同內容和日期的不付),pay this second bill of exchange(first of the same tenor and date being unpaid)to...俗稱“付二不付一”,以保證不重複付款。

2. 需要時的受托代理人

彙票如果以買主作為付款人時,在其名字旁邊記載受托代理人名稱和詳細地址。

例如:To: XYZ Co.,36 Threadneedl Street, London.

In case of need refer to

ABC Co.,138 Lambart Street, London.

如果彙票遭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持票人可以向需要時的受托代理人(Referee in Case of Need)聯係,求助於他,如果後者同意即作為參加承兌或到期參加付款,以保護出票人的名譽,又稱為預備付款人。

3. 付款地點

付款地點(Place of Payment)可以單獨記載,持票人必須在該處提示彙票,如果沒有單獨記載,付款人姓名旁邊的地址即為付款地點。

4. 擔當付款行

當彙票以某公司作為付款人時,為了便於付款,出票人可根據他與付款人的約定,寫明以付款人的賬戶銀行作為擔當付款行(a Banker Designated as Payer)。

例如:A bill drawn on XYZ Co., London.

Payable by Bank of Europe, London.

表示要求擔當付款行支付票款並借記付款人賬戶。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兌,到期向擔當付款行提示要求付款。如果出票人在出票時沒有記載擔當付款行,付款人可以在承兌時加列擔當付款行。

例如:

ACCEPTED

(date)

Payable at

Lloyds Bank Ltd.,

London

For XYZ Co., London

signed

5. 利率與利息

彙票上可以加載利息與利率(Interest and Rate)條款,以利計算方便。

6. 其他付款貨幣

彙票可以記載使用其他貨幣支付(Payable in Other Currency)。

7. 提示期限

出票人可以在彙票上規定提示期限(Limit of Time for Presentment),或者不規定提示期限,或者規定在指定的日期以前不得提示。

8. 免做退票通知或放棄拒絕證書

出票人或背書人可以在其名字旁邊記載放棄對持票人的某種要求,如放棄持票人做拒絕證書。

“約翰·布朗——免除退票通知”(John BrownNotice of Dishonour Excused)

“約翰·布朗——免除退票通知”(John BrownProtest Waived)

這表明如果遇到退票(拒付)不需提供退票通知或做成拒絕證書,即可向出票人或背書人行使追索權,出票人或背書人仍然負責。

9. 無追索權

出票人可以在彙票上或其簽名上記載“無追索權(Without Recourse)”的字樣或“對我們沒有追索權”的字樣,解除持票人對他的追索。背書人也可以在他簽名上做同樣記載,免除持票人對他的追索。

例如:

Without recourse to us

For XYZ Co.,Ltd.,London.

Signed

實際上“無追索權”是免除了持票人和背書人的責任,會影響彙票的流通。

(四) 彙票票據行為及其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票據行為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票據行為是以負擔票據上的債務為目的所做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為,即出票、背書、承兌、參加承兌和保證等。其中,出票是主票據行為,其他行為都是以“出票”所開出的票據為基礎衍生出來的,稱為附屬票據行為。廣義的票據行為除了上述狹義的行為之外,還包括票據處理過程中有專門規定的行為,如提示、付款、參加付款、退票、行使追索權等。票據法規定,票據的開出是要式的,票據行為也是要式的。

1. 發出彙票(Issue)

(1) 出票的概念。出票即開出彙票,包括兩個動作:一是寫成彙票,並在彙票上簽字(to draw a draft and to sign it)。二是將彙票支付給收款人(to deliver a draft to the payee)。經過這兩個動作就創設了彙票的債權,收款人擁有了彙票就擁有了債權。

交付(Delivery)是實際的或推定的彙票的持有,從一個人轉移到另外一個人的行為。交付動作在交付給另一個人之前是不生效的,彙票的出票、背書、承兌票據行為等在交付前都是不生效的和可以撤銷的。隻有將彙票交付給他人,出票、背書、承兌等票據行為才開始生效,並且是不可撤銷的。

(2) 當事人。出票行為的當事人是出票人(Drawer),即開立彙票、簽署並交付他人的人,一般是進出口貿易中的出口方,是命令付款人付款並在彙票上簽名的人。出票人是收款人的債務人,付款人的債權人。承兌前,他是彙票的主債務人;承兌後,他是次債務人,承兌人成為主債務人。

出票人的責任是:① 保證對收款人或持票人應照彙票文義擔保彙票被付款人承兌和付款。② 保證倘若拒絕承兌或付款,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權。

2. 背書(Indorsement\/Endorsement)

(1) 背書的概念。背書是指彙票背麵的簽字。它是轉讓意誌的表現,是以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為目的的。彙票的流通,除來人抬頭的彙票外,一般都要經過背書才能流通轉讓。收款人和被背書人可以通過背書把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

背書行為包括兩個動作:一是在彙票背麵簽字;二是交付給被背書人。經過背書票據權利由背書人轉讓被背書人。背書可以多次連續進行,背書連續是作為取得持票人正當權利的證明。

背書的作用有:① 背書等於背書人對彙票應負法律上的責任,受讓人可用背書人的背書對他行使追索權,以增加彙票持有人的安全性。② 背書證明背書人對該彙票有確實的所有權。

(2) 當事人。背書行為的當事人有背書人和被背書人。

背書人(Endorsor)指在彙票背麵簽署把彙票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人。收款人背書轉讓後成為第一背書人,以後彙票繼續轉讓會有第二、第三……背書人,背書人是彙票的債務人。背書人對票據所付的責任與出票人相同,背書人對其後手背書人有擔保票據被付款人承兌及付款的責任。如果彙票的主債務人不能按期支付款項,遇到拒付,後手可向背書人行使追索權。

被背書人(Endorsee)是指接受轉讓彙票的人,取得彙票後,擁有持票人的權利。但如果再背書轉讓,他又成為背書人,負連帶責任。

(3) 常見的背書方法。

① 限製性背書(Restrictive Indorsement),又稱禁止轉讓背書,指禁止彙票繼續轉讓而帶有限製性詞語的背書。即背書人在彙票背麵簽署,並寫明:“僅付×××”或“付給×××,不得轉讓”等字樣。

例如:

Pay to X Bank only.

僅付給X銀行。

Pay to X Bank only for account of ABC Co..

支付給X銀行記入ABC公司的賬戶。

Pay to X Bank only not negotiable.

支付給X銀行不可流通。

Pay to X Bank only not transferable.

支付給X銀行不可轉讓。

Pay to X Bank not to order.

支付給X銀行不得付給指定人。

② 特別背書\/記名背書(Special Indorsement),指彙票背書給某特定人或特定人的指定人,需要記載“支付給被背書人(名稱)”,並經背書人簽字。

例如:

Pay to the order of

Y Co.,New York

For X Co.,New York

Signed

被背書人Y公司可以經背書和交付繼續轉讓彙票,以後還可以繼續背書轉讓,最後的被背書人成為最終持票人,必須以連續的背書證明其權利,如表51所示。表51連續背書的示意

順序

當事人名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背書人XYZABC被背書人YZABC最後被背書人D

最終持票人又如,彙票正麵正文中支付命令為:Pay to the order of British Linen Co..

背麵背書為:Pay to the order of Ace Trading Company

For and on behalf of

British Linen Co.

Signed

③ 空白背書\/不記名背書(Blank Endorsement or Endorsement in Blank),指背書人在彙票背麵隻有簽字,不寫付給某人,沒有被背書人的名稱。彙票空白背書後,轉讓給一個不記名的受讓人,他可以僅憑交付再行轉讓,與來人彙票相同,交付者不負背書人的責任,因為他沒有在彙票背麵簽字。

空白背書的彙票,任何持票人可以在彙票背麵簽字並寫明“支付給某人(自己或第三者)或指定人”將空白背書轉變為記名背書,此後被背書人還可以做空白背書,將其恢複為空白背書。

例如:

彙票正麵正文中支付命令為:Pay to the order of British Linen Co.

背麵背書為:

For and on behalf of

British Linen Co.

Signed

持票人應以不間斷的連續背書證明其權利的正當性,即使最後背書為空白背書,即使一係列的背書中含有空白背書。指示性抬頭的彙票做成空白背書後,與來人抬頭彙票相同,但二者的區別是:前者還可以再做成記名背書,又轉變為指示性抬頭;後者始終是付給來人,即使做成記名背書。

④ 附帶條件背書(Conditional Endorsement),指“支付給某某人”的背書是帶有附加條件的。

例如:

Pay to the order of Y Co.

On delivery of B\/L No. 768

For X Co..New York

Signed

附帶條件背書的條件隻對背書人和被背書人有約束,與彙票的無條件支付命令無關,對出票人、付款人、承兌人沒有約束。

⑤ 托收背書(Endorsement for Collection),指要求被背書人按照委托指示,代受票款,處理彙票的背書。一般都是背書給銀行委托收入賬戶,通常在“Pay to the order of X Bank”的前麵或後麵寫上“for collection”的字樣,有時也可做其他指示。

例如:

For collection pay to the order of X Bank.

Pay to the order of X Bank for collection only.

Pay to the order of X Bank for deposit.

Pay to the order of X Bank value in collection.

Pay to the order of X Bank by procuration.

Pay to the order of X Bank only, prior indorsement guaranteed.

Pay to any bank.

表明授權被背書人為背書人代收票款,不是轉讓彙票的所有權,被背書人雖然擁有彙票,但沒有獲得彙票的所有權,隻是代理背書人行使彙票的權利。

3. 提示(Presentment)

(1) 提示的概念。提示指持票人將彙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兌或付款的行為。票據是一種權利憑證,要實現權利必須向付款人提示票據,以便要求實現票據權利。

提示可以分為兩種:① 遠期彙票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兌(Presentment for Acceptance)。② 即期彙票或已到期的遠期彙票提示要求付款(Presentment for Payment)。

票據法規定,提示應在合理時限或合理的地點內辦理,如果未在規定的時間或地點內提示,持票人將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對於即期彙票的付款提示要求和遠期彙票的承兌提示要求,《英國票據法》規定為合理的時間,《日內瓦統一彙票、本票法公約》規定為一年。對於已承兌的遠期彙票的付款提示,《英國票據法》規定在到期日進行提示,《日內瓦統一彙票、本票法公約》規定在到期日或其後兩個營業日內進行提示。

提示要在正當地點進行,指彙票持票人應在彙票載明的地點或付款地址進行提示。如果彙票沒有載明付款地點,則在付款人營業場所提示;如果沒有營業場所,則到付款人的住所提示;如果彙票記載有擔當付款人,應向擔當付款人提示;如果付款人是銀行,可以通過銀行票據交換所提示彙票。

如果彙票遭到拒絕承兌或付款,彙票列有參加承兌人的,可向參加承兌人提示承兌。無參加承兌人有參加付款人時,可向參加付款人提示。

持票人向付款銀行(Drawer Bank)提示彙票時,可以有三條渠道:一是到付款行櫃台上提示,實際中很少使用。二是通過票據交換所的清算銀行換出票據,付款行經其清算行換入票據,如果不退票就是付款了。三是代理行、聯行通過郵寄票據,提示給付款行代收票據。

如果票據經過背書轉讓給持票人,再由持票人委托銀行代收票款,最後托收銀行的背書應附有“保證前手背書真實”(Prior Indorsement Guaranteed)。

(2) 當事人。提示的主要當事人是持票人(Holder),持票人是任何一個持有彙票的人(現在正持有彙票)。按照其擁有的權利和付出的代價,持票人可分為以下幾種:

① 一般持有人(Holder),泛指尚未轉讓的持有彙票的人。

② 付對價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指持票人本人或其前手因付出對價而取得彙票,通常是指前手付過對價,自己沒有付對價而持有彙票的人。所謂對價即對等的價值,是可以支持一項交易或合同的物品,可以是貨物、勞務、金錢等。《英國票據法》認為,經過轉讓而取得彙票的人,要看他是否付過對價,決定他對彙票有著不同的權利。

③ 正當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Bonfida Holder)指在彙票合理時間內,自己付給對價的情況下善意地成為一張表麵合格、完整、無任何所有權缺陷的彙票的持有人。

正當持票人應該首先是持票人,其次是付對價持票人,其權利優於前手,其權利不受彙票當事人之間的債務糾紛影響。

當事人有決定由本人或他人收取票款的權利,即有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如果持票人轉讓彙票,當事人應該對其後手負責。

4. 承兌(Acceptance)

(1) 承兌的概念。承兌是遠期彙票的付款人明確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指示付款的行為。承兌包括兩個動作:第一在彙票正麵寫明“已承兌”(Accepted)字樣和簽字;第二是把承兌彙票或承兌通知書交付持票人。這樣承兌就是有效的和不可撤銷的。承兌有效後,付款人成為承兌人,成為彙票的主債務人。

付款人是否承兌得有考慮的時間。《英國票據法》規定考慮的時間是提示的次一營業日營業時間終了之前。《日內瓦統一票據法》規定考慮的時間是從第一次提示後至第二次提示日之前。付款人要針對彙票的真實性及他與出票人的關係,考慮是否對彙票進行承兌。

承兌時一般是在彙票正麵橫寫承兌字樣,由承兌人簽字,並加注承兌日期,有時還加注彙票到期日。關於交付,國際銀行業務的習慣是由承兌銀行發出承兌通知書給持票人,代替交付已承兌的彙票給持票人。

(2) 承兌的作用。承兌是一種重要的票據行為,它的作用有:

① 使持票人的權利得到進一步保障。因為彙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各居一方,付款人是否接受出票人的委托而付款,出票人事先不知道,持票人亦無法預知,經過承兌這一手續,付款人的支付義務才能確定,持票人的權利才能得到保證。

② 付款日期得到明確。見票後若幹天或月付款的彙票,承兌日就是見票日,由此推斷到期日,使付款日期得到明確。

③ 付款地點得到明確。如果彙票當中沒有寫明付款地點或付款人想改變付款地點,可以在承兌時寫明或進行改變,以進一步明確付款地點。

④ 減輕出票人或背書人的責任。承兌後,付款人成為承兌人,成為彙票的主債務人,承擔必須付款的義務,出票人成為次債務人,如果承兌人到期付款就解除了出票人及所有背書人的責任。

(3) 當事人。承兌行為的當事人是承兌人(Acceptor)。承兌人是彙票的主債務人,承擔必須付款的義務。承兌人有權拒付超過合理流通時間的彙票,有權拒付偽造背書的彙票,但彙票經過承兌後,承兌人則不能借口出票人的簽名是偽造的或出票人並無簽名的能力或背書人無行為能力等而拒絕付款,否認彙票的效力。

(4) 承兌的種類。彙票承兌有以下兩種:

① 普通承兌(General Acceptance),指承兌人對出票人的指示不加限製地同意確認,同意執行。

② 限製承兌\/保留承兌(Qualified Acceptance),有限製地承兌彙票,即用明白的措辭改變彙票的文義,改變承兌的效果。限製承兌一般又可分以下幾種:

第一種:有條件承兌(Conditional Acceptance),指以某種行為的發生為前提條件的承兌,即完成所述條件後承兌人給預付款。

例如:ACCEPTED

25th Sept., 200×

Payable on delivery of bills of lading

For XYZ Bank Ltd., London

signed

此種承兌不符合彙票是無條件支付命令的精神,持票人有權拒絕。

第二種:部分承兌(Partial Acceptance),指對彙票的部分金額予以承兌,即對彙票金額的一部分負責到期付款。

例如:如果票麵金額是10000.00美元,部分承兌可以是

ACCEPTED

lst Sept.,200×

Payable for amount of $8000.00 only

For XYZ Bank Ltd..London

signed

持票人對部分承兌有權拒絕,但如果接受部分承兌,則對其餘部分金額應做成拒絕證書。

第三種:地方性承兌\/規定地點承兌(Local Acceptance),指承兌時指明付款地點,或另擇付款地點,即用文字表明彙票僅在那個地點付款而不在別的(and there only)地方支付。

例如:ACCEPTED

3rd June.200×

Payable at THE CHARTERED BANK and there only

For Standard Bank of South Africa Ltd.,

signed

第四種:規定時間的承兌或延時承兌(Qualified Acceptance as to Time),即改變彙票付款時間的承兌,通常是改變後的時間遲於原先的付款期限,即在承兌時延長付款日期。

例如:對出票後三個月付款的彙票,承兌時改為六個月

ACCEPTED

28th May 200×

Payable at six months after date

For XYZ Bank Ltd..London

signed

第五種:部分付款人承兌(Not Accepted by All Drawees),即承兌並非由付款人全體做出,是由部分付款人做出。

5. 付款(Payment)

(1) 付款的概念。付款人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向持票人支付票款的行為即為付款。彙票的最終目的就是憑以付款,彙票到期持票人提示要求付款,經過付款人或承兌人正當地付款以後,彙票即被解除責任。

正當地付款(Payment in Due Course),所謂正當地付款應符合以下條件:① 要由付款人或承兌人支付,而不是由出票人或背書人支付。② 要在到期日那天及以後付款,而不能在到期日以前付款。③ 要付款給持票人,意指如果彙票被轉讓,前手背書必須連續和真實。《日內瓦統一票據法》隻要求付款人簽訂背書連續,《英國票據法》還要求付款人簽訂背書的真實。但對即期付款給指定人,並以銀行為付款人的彙票,可以不負背書真偽之責。④ 是善意的付款,即付款人按照專業慣例,盡了專業職責,利用專業信息和現有技術手段都不知道持票人權利有何缺陷而進行的付款。

彙票到期時,持票人提示彙票要求付款,經付款人或承兌人正當地付款後彙票即被解除責任,不僅解除了付款人的付款義務,而且解除了所有票據債務人的債務。如果不是由付款人或承兌人正當地付款,而是由出票人或背書人付款,則付款人或承兌人對彙票的債務並沒有解除,他會被追索。

正當地付款時,一般要求收款人在彙票的背麵簽字作為收款證明,付款人收回彙票以便注銷。一般應以彙票載明的貨幣支付,如果支付另外一種貨幣,則應在彙票上表示貨幣折合的彙率;如果彙票以外國貨幣表示,付款人有權折合為當地通用貨幣;如果當地不禁止支付外幣,付款人也可支付彙票上載明的外國貨幣。

(2) 當事人。付款行為的當事人有付款人(Payer \/Drawee)和收款人(Payee)。

付款人即支付彙票票款的人。他的責任就是按照出票人的命令指示支付票款,但付款人應負責檢查彙票一連串背書的連續次序和真偽,對他認為是偽造背書或有其他缺陷的彙票,拒絕付款。

收款人即收取彙票票款的人,一般彙票的主債權人,是彙票的最終持票人。收款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他是彙票的正當權利人。

6. 退票\/拒付(Dishonour by Nonacceptand and Nonpayment)

持票人提示彙票要求承兌時,遭到拒絕承兌或持票人提示彙票要求付款時,遭到拒絕付款均稱為退票,也稱拒付。另外,付款人逃避不見、死亡或宣告破產,以致付款事實已不可能執行時,也稱為拒付。

彙票在合理時間內提示,遭到拒絕承兌時,或彙票到期日提示遭拒絕付款時,持票人將立即產生追索權。如果有非債務人作為參加承兌人或參加付款人,收款人即可向參加承兌人或參加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兌或付款。如果沒有任何第三者願意參加承兌或參加付款,則收款人應將退票事實及時通知前手背書人直到出票人,並且進行退票通知後,立即請證人做出拒絕證書,以保留和行使追索權。

7. 退票通知(Notice of Dishonour)

退票通知指持票人在被拒付後,將退票的事實通知前者的行為。《英國票據法》很重視退票通知,規定持票人若不做成退票通知並及時發出即喪失追索權。《日內瓦統一票據法》認為退票通知僅是後手對前手的義務,不及時通知退票並不喪失追索權。但前手因後手未通知而遭受損失,後手應付賠償之責。退票通知的目的是要使彙票債務人及早知道拒付的事實,以便做好準備。

退票通知有兩種具體做法。第一種,彙票遭到退票時,持票人應在退票後一個營業日內,將退票事實通知前手背書人,前手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營業日內再通知他的前手背書人,一直通知到出票人。這樣接到退票通知的每個背書人都有向其前手追索的權利,如果持票人和背書人未在規定時間內將退票通知送達前手背書人或出票人,則該持票人和背書人即對接受通知的前手喪失追索權。但正當持票人的追索權不因遺漏通知而受到損害。第二種,持票人將退票事實通知全體前手及出票人,如此則每個前手即無須繼續向前手通知。

8. 做拒絕證書(Protest)

拒絕證書,是由拒付地點的法定公證人或其他依法有權做出證書的機構(如法院、銀行、工會等)做出的證明拒付事實的文件。如果拒付地點沒有法定公證人,拒絕證書可由當地知名人士(Famous Man)在兩個見證人(Witness)麵前做成。在我國可請法院公證處做出。

持票人在請求公證人做成拒絕證書(Making Protest)時,應將彙票交於公證人,由公證人再次向付款人做出提示;如仍遭拒付,即由公證人按規定格式做成拒絕證書,持票人憑拒絕證書及退回的彙票向前手背書人行使追索權。

拒絕證書分為拒絕承兌證書和拒絕付款證書。拒絕承兌證書是拒付地點的法定公證人做出的證明拒絕承兌事實的文件;拒絕付款證書是拒付地點的法定公證人做出的證明拒絕付款事實的文件。做成拒絕承兌證書後無須再做付款提示,也無須再做成拒絕付款證書。

一般情況下,持票人須在退票後一個營業日內做成拒絕證書。做成拒絕證書時所付的公證費用,在追索票款時可一並向出票人算賬。有時出票人為了避免公證費用的追索,可在彙票空白處加注“不做成拒絕證書”(Protest Waived)字樣,這樣,出票人不需做成拒絕證書,即可行使追索權;如果持票人仍要做拒絕證書,相應費用自己承擔。

9. 追索(Recourse)

追索指彙票遭到拒付後,持票人對其前手背書人或出票人請求其償還彙票金額及費用的行為。追索權指彙票遭到拒絕後,持票人擁有的對其前手背書人或出票人請求其償還彙票金額及費用的權利。

追索的對象是背書人、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其他債務人,因為他們對持票人負有連帶付款責任。被追索付出款項的出票人可再向承兌人取得償付,被追索付出款項的背書人可再向承兌人或持票人或其前手背書人取得償付。正當持票人可以不依照背書次序,越過其前手,而對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人行使追索權。被追索者清償票款後取得持票人的權利。

追索的款項包括:彙票金額,利息,做成退票通知、做拒絕證書和其他必要的費用。

行使追索權的條件有:① 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向付款人提示彙票,未經提示,持票人不能對其前手進行追索。② 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將退票事實通知前手,後者再通知前手直到出票人。③ 必須在法定期限內由持票人請公證人做成拒付證書。這是《英國票據法》的規定。具備以上三個條件才能保留和行使追索權,但持票人或背書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行使追索權,否則權利喪失。《英國票據法》規定保留追索權的期限為6年。《日內瓦統一票據法》規定持票人對前一背書人或出票人的行使追索權的期限為一年,背書人對其前手背書人行使追索權的期限為六個月。

10. 參加承兌(Acceptance for Honour)

(1) 參加承兌的概念。參加承兌是彙票遭到拒絕承兌而退票時,非彙票債務人在得到持票人同意的情況下,參加承兌已遭拒絕承兌的彙票(Accept the Bill Supra Protest)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參加承兌的目的是防止或推遲追索權的行使,維護出票人和背書人的信用。

(2) 參加承兌的當事人。參加承兌的當事人有參加承兌人(Acceptor for Honour)和被參加承兌人(The Person Whose Honour Acceptance has been Given),參加承兌人是執行參加承兌行為的非彙票債務人,他在彙票上記載參加承兌的意旨、被參加承兌人的名稱、參加承兌的日期,並簽字。一般記載形式如下:

Acceptance for Honour

Of被參加承兌人姓名

On參加承兌日期

Signed by參加承兌人姓名

彙票到期,如果付款人不付款,持票人可向參加承兌人提示要求付款,通知他付款人因拒絕付款而退票,參加承兌人應照付票款,從而成為參加付款人。

被參加承兌人是被參加承兌人擔保信譽的任意彙票債務人。參加承兌人與被參加承兌人的關係及實際操作的一些事項可結合下麵的例子加以說明。

例如,有一張彙票出票人A命令付款人B對收款人C支付一定金額,彙票經背書轉讓到D和E的手中,E作為持票人向付款人B提示承兌,但遭B拒絕,非彙票債務人F作為參加承兌人承兌這張彙票,並指定被參加承兌人是C及F向持票人擔保C的信譽。

彙票到期,持票人仍首先向付款人B提示要求付款,如B仍不付款,再向F提示,F付款成為參加付款人。F付款後,被參加承兌人C的後手即被免除了票據責任,F成為持票人,則對參加承兌人C及其前手和出票人有請求償還權,也即參加承兌人隻對持票人及參加承兌人的後手負責,參加承兌人付款後,票據並不注銷,參加承兌人可向被參加承兌人及其前手追索,那麼參加承兌的實際效果隻是推遲追索權的行使。如果上例中F指定出票人A為被參加承兌人,則F付款後隻能向A具有請求償還權,因為A沒有前手。《日內瓦統一票據法》規定,凡參加承兌而沒有記載被參加承兌人的,則應視出票人為被參加承兌人。

參加承兌人參加承兌後,應在兩個營業日內將參加承兌的事實通知給被參加承兌人,如果未通知致使被參加承兌人受到損失,應由參加承兌人負賠償之責。

持票人如果同意第三者參加承兌,即不得在到期日之前向前手行使追索權。見票後若幹時間付款的彙票,如果被參加承兌,其到期日是從做成拒絕證書之日算起,而不是從參加承兌日算起,持票人在到期日應先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遭到拒付時,才得向參加承兌人要求付款。

(3) 參加承兌與承兌的比較。參加承兌與承兌的主要區別如下:

① 參加承兌的目的在於,確定參加承兌人有付款責任,維護被參加承兌人的信譽,以推遲追索權的行使;承兌的目的則是明確確定付款人的付款責任。

② 參加承兌人不是票據的主債務人,僅在付款人不付款時,才負付款義務;承兌人則是票據的主債務人,絕對負擔付款義務。

③ 參加承兌人僅對持票人和被參加承兌人的後手承擔彙票付款責任;承兌人則對持票人、出票人和所有背書人承擔彙票的付款責任。

④ 參加承兌人付款後,對被參加承兌人及其前手取得持票人的權利,行使追索權;承兌人付款後彙票責任即被解除。

11. 參加付款(Payment for Honour)

參加付款指在因拒絕付款而退票,並已做成拒絕付款證書的情況下,非彙票債務人參加支付彙票票款的行為。

參加付款與參加承兌的相同點是:同為防止或推遲追索權的行使,維護出票人、背書人的信譽,都可指定任意債務人作為被參加人。二者的不同點是:參加付款不需征得持票人的同意,任何人都可作為參加付款人,參加承兌則須經持票人的同意;參加付款是在彙票拒絕付款時,參加承兌則是在彙票拒絕承兌時。

參加付款的當事人有參加付款人(Payer for Honour),參加付款者出具書麵聲明,表示願意參加付款,並由公證人證明後即為參加付款人。

其相應的權利和義務有:① 參加付款人付款後對於承兌人、被參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持票人的權利,有向其請求償還權,被參加付款人之後手,因參加付款而免除票據責任。② 參加付款人未記載被參加付款人,則出票人應視為被參加付款人。③ 第三者作為付款人時,應將參加付款的事實在兩個營業日內通知被參加付款人,如果未通知而發生損失,應負賠償之責。

參加付款的金額包括票麵金額、利息和拒絕證書的費用。付款時,參加付款人收回彙票和拒絕證書,然後向被參加付款人及其前手請求償還。

預備付款人(Referee in Case of Need):出票人和背書人可以指定在付款地的第三人作為需要時的付款人,這個被指定的人就是預備付款人。其目的是,在彙票遭到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由持票人做成拒絕證書後,先不行使追索權,而向預備付款人請求付款。此時預備付款人付款就成了當然參加付款人。如果出票人已指定了預備付款人,背書人就不能再指定他人作為預備付款人。

預備付款人與參加付款人的主要不同點有:① 預備付款人是出票人、背書人事先在彙票上指定的,不必指定被參加付款人,而以指定預備付款人的人作為當然被參加付款人。② 指定預備付款人不必征得持票人的同意。

《日內瓦統一票據法》及《英國票據法》均規定,在兩人或兩人以上競相參加付款時,能免除最多債務人者有優先權。

例如,出票人A交付一張彙票給收款人B,後者背書後將彙票轉讓給C,再由C、D、E、F背書轉讓給G,由G向付款人H做付款提示,在H拒付時,L、M、N三人同時請求參加付款,L、M、N分別以H、D、A作為被參加付款人。

(出票人)A→B→C→D→E→F→G→H(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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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ML

由L付款,H作為被參加付款人,H無後手,不能免除任何人的債務。

由M付款,D作為被參加付款人,可免除D的後手E、F、G、H的債務。

由N付款,A作為被參加付款人,所有背書人都是他的後手,免除的責任最多。N有參加付款優先權。

12. 保證(Guarantee or Aval)

保證是指非票據債務人,對於出票、背書、承兌、參加承兌等行為所發生的債務人予以擔保的附屬票據行為。保證應在彙票上記載保證文義、被保證人名稱、日期和簽名,常見形式如下。

(1) PER AVAL。

given for被保證人名稱

signed by保證人簽名

dated on保證日期

(2) We guarantee payment。

given for被保證人名稱

signed by保證人簽名

dated on保證日期

(3) GUARANTEED。

For a\/c of被保證人名稱

Guarantor保證人名稱

Signature

(4) PAYMENT GUARANTEED。

Signed by保證人名稱

Dated on

保證的當事人有保證人(Guarantor)和被保證人(The Person Guaranteed)。保證人是對票據行為做出保證的人。被保證人指被他人擔保信譽的人,出票人、承兌人、參加承兌人和背書人都可做被保證人。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所負的責任是完全相同的。例如,為承兌人保證時,應負付款之責;為出票人、背書人保證時,應擔負承兌及擔保付款之責。如果未記明被保證人姓名時,以付款人作為被保證人。如果被保證人不付款,保證人在償付票款之後可以行使持票人權利,即對承兌人、被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票據被保證以後,票據債務的擔保人就增加了,尤其當票據由資力雄厚信譽良好者擔保後更增強了票據的可接受性,便於流通,因而保證常被作為票據融通資金的手段。

票據的正麵除了出票人、付款人、承兌人以外的簽字都認為是一種保證的記載。單純的簽字可作為略式保證。在票據記載合格時,即使被保證人的債務因手續不全而無效,保證人仍應對票據債務負責。保證人還可以對彙票金額的一部分作保證。

(五) 彙票的貼現

1. 貼現業務

貼現(Discount),指遠期彙票承兌後,尚未到期,由銀行或貼現公司從票麵金額中扣減按照一定貼現率計算的貼現息後,將淨款(Net Proceeds)付給持票人的行為。

商業票據貼現就是票據的買賣,是指持票人出售已承兌的遠期彙票給貼現公司或貼現銀行,提前得到票款,貼現銀行持貼進的彙票直到到期日提示給承兌人要求付款,承兌人支付票麵金額歸還貼現銀行的墊款,並使銀行賺取了貼現息,所以貼現業務既是票據買賣業務,又是資金融通業務。

貼現息的計算公式為:

貼現息=票麵金額×貼現天數360×貼現率

貼現天數指距到期日提前付款的天數,一般按貼現日到到期日前一日的天數計算。公式中除以360,是因為貼現率是用年率表示的,應折算成日利率,英鎊按365天做基數進行折算,美元等其他貨幣按360天做基數進行折算。

淨款=票麵金額-貼現息

或者

淨款=票麵金額-1-貼現天數360×貼現率

一般而言,票據貼現可以分為三種,即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貼現是指客戶(持票人)將沒有到期的票據出賣給貼現銀行,以便提前取得現款。一般工商企業向銀行辦理的票據貼現就屬於這一種;轉貼現是指銀行以貼現購得的沒有到期的票據向其他商業銀行所做的票據轉讓,轉貼現一般是商業銀行間相互拆借資金的一種方式;再貼現是指貼現銀行持未到期的已貼現彙票向人民銀行的貼現,通過轉讓彙票取得人民銀行再貸款的行為。再貼現是中央銀行的一種信用業務,是中央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而運用的一種貨幣政策工具。

2. 貼現市場

由於不同國家在票據貼現市場的融資規模、結構狀況及中央銀行對再貼現政策的重視程度方麵存在差異,票據貼現市場具有不同的運行特點。

美國的票據貼現市場,主要由銀行承兌彙票貼現市場和商業票據市場所構成。銀行承兌彙票是進出口貿易中進口商簽發的付款憑證,當銀行承諾付款並在憑證上注明“承兌”字樣後,就變成了承兌彙票。大多數銀行承兌彙票償還期為90天,因其以商品交易為基礎,又有出票人和承兌銀行的雙重保證,信用風險較低,流動性較強。

與美國相比,英國貼現市場的曆史則更為久遠,已走過了100多年的發展曆程,且一直比較發達,在金融市場中的地位也頗為重要和獨特。英格蘭銀行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高度重視再貼現政策的運用。19世紀中葉,倫敦貼現市場所經營的幾乎全部是商業彙票的貼現業務,到19世紀末,才陸續增加國庫券和其他短期政府債券的貼現業務。20世紀50年代中期以前,票據貼現市場是英國唯一的短期資金市場。20世紀50年代後期,英國貨幣市場的家族才逐步擴大,出現了銀行同業存款、歐洲美元、可轉讓大額定期存單等子市場,但票據貼現市場在英國貨幣市場中仍毋庸置疑地處於核心地位。英國票據貼現市場的參與者眾多,包括票據貼現所、承兌所、企業、商業銀行和英格蘭銀行。倫敦貼現市場由12家貼現公司(Discount House)組成,專門經營買入各種票據,包括貼現商業票據。還有8家商人銀行,稱為承兌公司(Accepting House),辦理承兌彙票業務,即承兌公司以其自身名義承兌彙票,由持票人將彙票持向貼現公司辦理貼現,取得資金融通。經營這種承兌業務的公司叫作承兌公司。承兌公司賺取承兌手續費,不墊付資金,彙票到期,出票人將票款交承兌公司,以備持票的貼現公司取款。

日本的票據貼現市場上用來貼現的票據,主要是期票和承兌彙票。所謂期票,是由一些資信度較高的大企業簽發的,以自身為付款人、以銀行為收款人的一種票據。承兌彙票主要指國際貿易中出口商持有的、經過承兌的出口貿易票據。按照日本的中央銀行——日本銀行的規定,出口商持出口貿易票據向商業銀行貼現,或商業銀行持同類票據向中央銀行辦理再貼現時,均可獲得低於商業銀行短期普通貸款利率的優惠利率。此舉的目的在於刺激出口,增強日本商品的國際競爭力。在日本,不僅一些大的城市銀行將票據貼現作為放款業務的主要內容,就連經營長期金融業務的長期信用機構,基於調整資產結構、保持資產流動性的目的,也十分重視票據承兌與貼現業務,將其作為放款業務管理的重要內容。

我國票據貼現市場發展明顯滯後,一方麵表現為票據貼現業務起步晚、數量小、比重低,麵臨著一係列製約因素;另一方麵表現為發展原票據貼現市場的框架和基本思路不夠明確。

實際中使用比較多的貼現業務是:承兌公司與普通商號約定,允許普通商號開出以承兌公司作為付款人的遠期彙票,承兌公司不收對價,在彙票上簽字承兌,用自己的名字來提高彙票的信譽;出票人也是收款人,將已承兌彙票拿到貼現公司要求貼現,從而獲得資金融通,待彙票到期日持票人將票款交給承兌公司,以便支付給提示彙票索款的貼現公司。這裏使用的彙票又稱為融通彙票(Accommodation Bill),承兌人又稱為融通人(Accommodation Party)。

3. 貼現的費用

貼現的費用包括承兌費、印花稅和貼現息。

(1) 承兌費(Acceptance Commission),是指承兌公司承兌彙票時收取的手續費。倫敦銀行對於遠期彙票的承兌費按承兌期每月1‰算收,最少按60天承兌期(即2‰)收費,一般由買方負擔。

(2) 印花稅(Stamp Duty)。一些國家要求對彙票貼印花,收取印花稅。英國對於3個月的遠期國內彙票按2‰,6個月的遠期國內彙票按4‰貼印花;外國彙票按國內彙票的一半貼印花,印花稅由賣方負擔。

(3) 貼現息(Discount Interest),指貼現時扣除的利息,按照貼現息的計算公式計算。倫敦市場的貼現率由倫敦貼現市場公會決定,按年率計算。彙票的出票人、承兌人名譽好,貼現率就低;反之就高。貼現率經常變動,一般略低於銀行對客戶的放款利率。

貼現率與利率比較接近,但兩者並不相等,而且利率越高、期限越長,兩者的差距越大,二者的關係如下:貼現息是根據貼現率計算出的銀行在貼近票據時應扣得的利息,餘下淨款付給持票人。

(六) 彙票的種類

1. 按出票人身份不同劃分

(1) 銀行彙票(Bankers Draft):以銀行作為出票人,委托國外分行或代理行付款的彙票,出票人和付款人均是銀行。

(2) 商業彙票(Traders Bill or Commercial Draft):以商號或商人作為出票人和付款人的彙票。

2. 按承兌人不同劃分

(1) 商號承兌彙票(Traders Acceptance Bill):由商號或商人承兌的彙票,是商業信用的。

(2) 銀行承兌彙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由銀行承兌的彙票,是銀行信用的。

3. 按付款時間不同劃分

(1) 即期彙票(Sight Bill or Demand Draft):付款人見票或在提示時就要立即付款的彙票。

(2) 遠期彙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在將來一定時期付款的或特定時期付款的彙票。

4. 按有無附屬單據劃分

(1) 光票(Clean Bill or Draft):不附帶貨運單據的彙票。銀行彙票多為光票。

(2) 跟單彙票(Documentary Bill or Draft):附帶貨運單據的彙票。國際貿易中的彙票多為跟單彙票。

5. 按使用貨幣不同劃分

(1) 本國貨幣彙票(Domestic Bill):出票地、付款地同在一國之內,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的居住地在同一個國家的彙票。

(2) 國際彙票(International Bill):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的所在地至少有兩個位於不同國家,彙票流通涉及兩個以上的國家。

6. 按收款人不同劃分

(1) 來人彙票(Bearer Bill):彙票的收款人是來人。

(2) 記名彙票(Order Bill):彙票的收款人是記名當事人。

三、本票

(一) 本票的定義

本票(Promissory Note),《英國票據法》對其定義為:A promissory note is an unconditional promise in writing made by one person (the maker) to another(the payee or the holder)signed by the maker engaging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

結合《英國票據法》的定義、我國票據法對本票的解釋以及實際使用中的專業認識的經驗,本書對本票的定義表述為: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簽發的,保證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的時間,對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來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無條件書麵承諾。

(二) 本票的必要項目

根據《日內瓦統一彙票、本票法公約》規定,本票必須具備以下項目(結合附式53的本票例子進行說明)。附式53本票實例

Promissory Note (1) for GBP5, 213.00 (7) London, 20thMay, 20—(5)

At 30 days after date (6) we promise to pay to (2)

N.Y.C Ingafield A\/S or order (3)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two hundred and thirteen Pound Sterling

For and on behalf of

Sithers Johnson Ltd o

London (8)

Signature (4)(1) 寫明“本票”(Promissory Note)字樣,以示和其他票據的區別。

(2) 無條件支付承諾(Promise to pay....),其前後不能有附加條件的文句。

(3) 收款人或其指定人。其種類與彙票相同。

(4) 製票人簽字。其種類和做法與彙票相同。

(5) 出票日期和地點(如果未寫明地點,支票人旁邊的地點即出票地點)。

(6) 付款期限(未載名者視為見票即付)。其種類和做法與彙票相同。

(7) 確定金額。不能含糊,應是確定的金額,其要求和做法與彙票相同。

(8) 付款地點(未載名出票地時,出票地即為付款地)。

(三) 本票與彙票的異同

本票與彙票有許多相同之處,這裏不再重複,主要說明二者的不同之處。

1. 基本當事人不同

本票有兩個基本當事人,即製票人和收款人;彙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一般說“製成”本票(to make a promissory note),因此製成人(Maker)即是製票人;還說“開出彙票”(to draw a bill of exchange),因此本票的出票人就是製票人。

2. 付款方式不同

本票的製票人自己出票自己付款,本票是承諾票據,出票人向收款人承諾自己付款;彙票的出票人要求付款人無條件地支付給收款人一定數額,付款人沒有義務必須支付票款,除非他承兌了彙票,彙票是命令式或委托式票據。

3. 名稱含義不同

本票(Promissory Note)直譯為“承諾券”,包含一筆交易的結算;彙票(Bill of Exchange)直譯為“彙兌票”,包含著兩筆交易的結算。

4. 本票沒有的一些票據行為

與彙票比較,本票沒有以下幾種票據行為:

(1) 提示要求承兌。

(2) 承兌。

(3) 參加承兌。

(4) 發出一套單據(隻能一份)。

(5) 國際本票遭到退票時,不需做成拒絕證書;國際彙票遭到退票時,必須做成拒絕證書。

5. 主債務人不同

本票的主債務人始終是製票人;彙票在承兌前出票人是主債務人,承兌後承兌人是主債務人。

(四) 本票的不同形式

本票的製票人相當於彙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合二為一。因此,任何票據的出票與付款重疊在一個人身上,那麼這張票據就是本票形式的或是帶有本票性質的票據。這一類的票據主要有以下幾種。

1. 商業本票

商業本票(Traders Note)是以貿易公司或較大公司作為製票人而發出的即期本票。由於受到製票人商業信譽的影響,收款人一般不願意接受商業本票,現在已幾乎沒有了。

2. 銀行本票

銀行本票(Bankers Note)是由商業銀行開出即期付給記名收款人的不定額的本票,可以當作現金,交給提取存款的客戶,或者付給來人定額的本票(稱銀行券)。銀行券的一般式樣如附式54所示。附式54銀行券實例

Note for GBP 30000London, 3rdd May 20...

On demand we promise to pay bearer

The sum of three hundred pounds

For Bank of Europe,

London

signature客戶拿現金購買銀行券後,便於攜帶,也可以當作貨幣相互支付,這樣,如果大量發行,流通到市場上,就會擾亂國家紙幣發行製度。為了維護金融秩序,現在各國不允許商業銀行發行定額的不記名的本票,由中央銀行壟斷發行,商業銀行可以發行不定額的記名銀行本票。

3. 國際小額本票

國際小額本票(International Money Note)是由設在貨幣清算中心的銀行作為製票人簽發的該國貨幣的國際銀行本票,由記名的購票人購買,帶到該貨幣所在國之外進行使用。實際中國際小額本票多是設在美元清算中心的銀行作為製票人簽發以美元為麵值的國際銀行本票。

國際小額本票是貨幣清算中心簽發中心彙票,讓持票人帶到國外使用,然後等彙票流轉到清算中心進行付款。發行國際小額本票的銀行不撥頭寸,收了購票人的資金後,等到國外寄來票據托收時才把資金付出,銀行可以占用客戶的資金。

4. 旅行支票

旅行支票(Travelers Cheque)是旅行社或銀行發行的由旅行者購買並帶到國外進行使用、由簽發者支付結算的一種票據。從付款人就是簽發人來看,旅行支票帶有本票性質。而實際上旅行支票的發行是購票者在銀行或發票機構的無息存款,兌付旅行支票就是支取這筆存款,因而旅行支票又具有支票的性質。

5. 大額流通存單

大額流通存單(Negotiable Certificate of Deposit, NCD)是大銀行發行的一種大額、固定金額、不記收款人名稱的、固定期限的存款單證,由存款客戶購買持有(或轉讓),到期發行銀行支付本和利。大額流通存單由大銀行發行並到期支付本息,屬於本票性質的票據,一般是長期的、可以流通轉讓的存單,最初的購買人或中間受讓人可以再轉讓,並且可以在“二級市場”買賣。因此,大額流通存單不僅是發行銀行到期支付本息的憑證,還是金融市場上流通的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