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不必限定在彙入行取款的彙款方式是()。

A. 電彙B. 信彙C. 票彙D. 以上都是

8. 對出口商有利的貿易結算彙款方式是()。

A. 先結後出B. 賒銷C. 延期付款D. 售定

9. 對進口商不利的貿易結算彙款方式是()。

A. 延期付款B. 賒銷C. 售定D. 預付貨款

10. ()是我國南方沿海三省對港澳地區出口某些鮮活商品的一種特定的結算方式。

A. 延期付款B. 賒銷C. 售定D. 預付貨款

三、 案例分析題

1. 某年年初,國內某銀行接待了一家開戶不久的企業,後者手持香港特區某商業銀行的“彙款證實書”查詢一筆100多萬美元的電彙是否入賬。該行根據該“彙款證實書”所列內容查閱了有關的對賬單和往來電文,並未發現有這筆彙款,但允諾代其查詢,並即電香港彙出行查詢,請其提供詳細彙款路線。但是,在此期間,收款人多次來電稱此筆彙款保證無問題,要求銀行立即入賬,而該銀行以未見賬戶行貸記報單不能入賬的原則給予婉拒。後來,香港某銀行來電稱,該項“彙款證實書”係部分偽造,所謂的彙款人根本不知此事。對此,國內的銀行立即通知收款人,發現該企業的負責人已不知去向,其在銀行賬戶的存款餘額為0。

請問:該案例帶給我們什麼啟示?

2. 國內A公司與國外B公司簽訂了一份出口合同,付款條件為獲取提單後70天內電彙付款。合同簽訂後,A公司將貨物裝上船,取得提單並交給B公司。但貨物到港後,B公司以貨物存在質量問題為由拒絕付款,A公司因此遭受巨大損失。

請問:是什麼原因導致A公司遭受損失?

3. 國內某出口商A與國外某進口商B簽訂一份貿易合同。合同規定,由B通過銀行開出即期不可撤銷的信用證向A付款。但過了合同約定的開證日期後仍未見到B開來信用證。於是A向B催問,B稱:“證已開出,請速備貨。”然而,臨近約定裝貨期的前一周,A還未收到信用證。A再次查詢,B才告知“因開證行與A所在地銀行並無業務代理關係,故此證已開往有代理關係的某地銀行轉交”。此時船期已到,因合同規定貨物需直接運抵加拿大,而此航線每月隻有一班船,若錯過這班船,A將遭受重大損失。這時B提出使用電彙的方式支付貨款,鑒於以上情況,A隻好同意,但要求B提供彙款憑證傳真件,確認後馬上發貨。第二天,B傳真來銀行的彙款憑證,A持彙款憑證到銀行核對無誤後,認為款項已彙出,便安排裝船。但裝船數天後,A發現貨款根本沒有到賬。原來B的資信極差,瞄準A急於銷貨的心理,先購買一張小額彙票,塗改後再傳真過來,冒充電彙憑證使A遭受重大損失。

請問:是什麼原因導致A遭受損失?

4. 國內A公司與國外B公司簽訂了一筆進出口合同,結算條款為B公司收到裝船提單電傳件後,立即用T\/T支付。A公司發貨後即將提單電傳件傳至B公司,而B公司收到電傳件後提出提單號碼模糊,無法辨認,請A公司確認。當天下午,A公司把確認後的號碼傳給B公司。B公司收到確認號碼後答應次日辦理彙款。次日,A公司便接到了B公司發來的電傳,稱已對到港的貨物進行了檢驗,發現貨物規格與合同規定不符,希望A公司提出一個處理意見,但在此之前,B公司暫時無法考慮付款。雙方僵持約一個星期後,A公司正式致電B公司,強調這筆交易因為是有中間人斡旋,才以非常低的價格成交,同時接受了對方提出的T\/T付款條件,這筆交易A公司根本無利可言,實在沒有降價的餘地,請B公司予以諒解。如B公司堅持索賠或降價,則必須提交正式檢驗報告,證明貨物確實與合同要求嚴重不符。同時,A公司也請中間人做了B公司的工作,在這樣的情況下,B公司未再堅持以前的意見,將款項彙到A公司指定賬戶。

請問:結合本案例,在實務中采用T\/T結算方式出口商可能麵臨的風險有哪些?

5. 吳某與李某是非常要好的朋友,一次由於吳某的疏忽將印鑒留在了李某的手中,李某利用了該印鑒並模仿吳某的簽字,假借吳某的名義偽造了他的付款授權信,將吳某的款項彙到自己的賬戶中,事後雖然李某的詐騙行為被發現並且受到了法律的製裁,但是由於李某已經將所彙款項揮霍殆盡,吳某仍然遭受到了很大的損失。

請問:本案中,彙款人和彙款行分別得到什麼教訓?

6. 國內某出口商A公司對國外某進口商B公司出口貨物,一直以來用信用證方式支付,交易兩年有餘。後來,B公司提出由於資金周轉困難,要求采用部分預付貨款、部分貨到付款的方式結算。具體的方式為先付30%的貨款,餘款等收到貨物後1個月內支付。B公司聲稱貨到後,它即能從國內經銷商處獲得貨款並保證向A公司支付。A公司考慮到B公司是其老客戶,一向順利履約,遂同意對方請求。收到B公司30%貨款後,即行發貨,但數月後一直未收到B公司的餘款。經多方了解,才知道B公司已破產倒閉,其利用最後一次機會詐騙了A公司10多萬美元。

請問:假如你是出口商,你能從本案例中得到什麼教訓?項目四托收項目四托收

(1) 了解托收的含義及當事人;

(2) 了解托收的種類及業務流程;

(3) 熟悉托收的分類及業務流程。

(1) 掌握托收的申請;

(2) 掌握跟單托收的風險及其防範。

2018年5月,上海A貿易公司開始與一港商開展貿易活動,並在7月成交一筆生意。港商進口一批價值50000美元的純棉男式襯衫,條款為L\/C at sight。現港商對該批貨物質量反映良好,並發函預定另一批純棉男式襯衫,條件為D\/P at sight,原因是D\/P比作L\/C省錢。上海A貿易公司因曆來沒有做過D\/P at sight,怕有風險。

思考:什麼是D\/P at sight?它的業務程序如何?如果上海A公司同意對方的要求,有風險嗎?

模塊一托收概述

一、 托收的定義

托收是銀行根據委托人的指示處理金融單據或商業單據,目的是取得承兌或付款,並在承兌或付款後交付單據的行為。通俗地講,托收是指由債權人開出彙票,委托當地銀行通過其在國外的分行或代理行向債務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是僅次於信用證結算方式的一種較為常見的國際結算方式。

國際商會的《托收統一規則》(URC522)對托收的定義如下:托收意指銀行根據所收到的指示處理金融單據或商業單據,其目的是:① 取得付款和\/或承兌;② 憑付款和\/或承兌交付單據;③ 按其他條款和條件交單。

二、 托收的當事人

(1) 委托人。委托人是指在托收業務中,簽發彙票並委托銀行代為收款的人。由於委托人通常開具彙票委托銀行向國外債務人收款,所以通常也稱其為出票人。

(2) 托收行。托收行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並通過國外聯行或代理行完成收款業務的銀行。在托收業務中,托收行一般是債權人所在地的銀行。

(3) 代收行。代收行是指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向債權人收款的國外聯行或代理行。在托收業務中,代收行一般是付款人所在地的銀行。

(4) 付款人。付款人是指彙票中指定的付款人,也是銀行向其提示彙票和單據的債務人。

三、 當事人之間的關係

(一) 委托人與付款人之間的關係

委托人與付款人在國際貿易買賣交易中,分別為出口商和進口商,他們之間的關係是買賣關係。

(二)委托人與托收行之間的關係

1. 作為委托人的出口商必須履行的責任

① 托收申請書中的指示必須是明確的;② 及時指示;③ 負擔費用。

2. 托收行的責任

① 執行委托人的指示;② 對委托人提供的單據是否與買賣合同相符合不負責任;③ 負擔過失的責任。

(三) 托收行與代收行之間的關係

代收行是托收行的代理人,他必須嚴格按照作為委托人的托收行所發出的托收委托書辦事。因此,代收行的基本責任與前述托收行的責任大致相同,並負有一些特殊責任。

(四) 代收行與付款人之間的關係

代收行與付款人之間並不存在契約關係。付款人對代收行應否付款,完全根據他與委托人之間所訂立的契約義務來決定,即以委托人提供的單據足以證明委托人已經履行了買賣合同義務為前提。

托收的當事人及其相互關係,如圖41所示。

圖41托收的當事人及其相互關係

四、 托收的特點

(1) 托收是建立在商業信用基礎之上的一種結算方式,其最大的特點是“收妥付彙、實收實付”。

(2) 出口商與托收行之間、托收行與代收行之間隻是一種代理關係。

(3) 托收方式是逆彙方式,即出票法。

(4) 就跟單托收這項業務而言,銀行的作用僅是委托代理和接受委托代理。

模塊二托收的種類和流程

一、 光票托收

光票是指不附帶任何貨運單據的票據。常見的光票有銀行彙票、本票、支票、旅行支票和商業彙票等。

貿易商的光票托收,其貨運單據由賣方直接寄交買方,彙票則委托銀行托收。光票托收一般用於收取貨款,代墊費用、傭金、樣品費或者其他貿易從屬費用。在實際工作中,光票托收還包括許多委托行不能立即解付或因各種原因不能立即付款的各類票據。

光票的三要素是日期、金額、印鑒。

光票有三個基本關係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受益人。

光票托收業務的流程,如圖42所示。

圖42光票托收業務的流程

在上圖42中,各環節的具體內容如下:① 出票人簽發以受益人為收款人的票據,同時向付款人撥交頭寸;② 受益人填寫托收申請書並提交光票委托銀行收款;③ 托收行繕製托收委托書並將光票寄交代收行;④ 提示光票;⑤ 付款人付款或拒付;⑥ 代收行發出貸記通知書或退票;⑦ 托收行付款或退票。二、 跟單托收

跟單托收是隨附貨運單的托收,是出口商在裝運貨物後,將彙票連同貨運單據交給銀行,委托銀行代為收款的一種結算方式。

跟單托收的業務程序如下:① 出口商按雙方的合同發貨,並在取得貨運單據後開出彙票並填寫托收申請書,委托自己的往來銀行代為收款。托收申請書是委托人與托收行之間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人給托收行的指示。因此,托收申請書中應列明必要的詳盡內容。② 托收行按委托人的要求和指示繕製托收委托書,跟隨單彙票一起寄交國外的聯行或代理行。托收指示中須加列貨款收妥後的處理辦法。③ 代收行接到托收指示及跟單彙票以後,立即向進口商提示跟單彙票。如果托收指示中規定的是付款交單,代收行應提示進口商付款,然後交出單據;如果是承兌交單,等到彙票到期後提示對方付款。④ 進口商付款或承兌後取得單據,並持單據向承運人提貨。而代收行將所收的款項收入托收行賬戶並通知托收行。⑤ 托收行收到代收行的收款通知後,立即辦理對出口商的結彙。至此,跟單托收業務完成,其結算程序如圖43所示。

圖43跟單托收業務的流程

(一) 交單條件

國際上通行的交單條件有兩種,即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

1. 付款交單

付款交單簡稱D\/P,它包含著出口方對托收行和代收行的指示。在實際工作中,付款交單又分兩種:一種是即期付款交單,英語為“D\/P at sight”,即當跟單彙票寄達進口方所在國的代收行後,由代收行向進口方提示,經後者審單無誤後即付款贖單,貨款與貨運單據隨之易手,此項托收業務即告完成。另一種是遠期付款交單,英文的表述為“D\/P...days after sight”或“D\/P...months after sight”,意為按這種交單條件,當代收行向進口方提示跟單彙票時,後者無須立即付款,而隻要對遠期彙票承兌,作出彙票付款到期日保證付款的承諾。但是這種方法在實際中較少運用。

2. 承兌交單

當代收行向進口方提示跟單彙票時,隻要進口方對彙票承兌確認到期付款的責任,即能拿到代表物權的貨運單據。

(二) 付款交單(D\/P)與承兌交單(D\/A)的比較

在付款交單方式下,隻有在進口方付清貨款後才能得到貨運單據。對於進、出口雙方而言,是一方交款,另一方交單。可見,這種交單條件給出口方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在承兌交單方式下,進口方先行拿到了單據提取了貨物,然後待彙票承兌到期付款之日再履行付款責任。這種交單條件無疑對進口方十分有利,也是出口方對進口方提供了一定的商業信用。所以,這種交單條件對出口方來說具有一定的風險。

付款交單與承兌交單的比較見表41。表41付款交單(D\/P)與承兌交單(D\/A)的比較

類型付款交單承兌交單名稱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彙票即期彙票,也可不要必須要有遠期彙票是否承兌不需要必須承兌交單條件付款贖單承兌贖單風險商業信用,可以控製物權,出口商麵臨一定風險商業信用,無法控製物權,出口商有可能錢貨兩空模塊三托收的申請

一、 跟單托收

(一) 跟單托收的申請

(1) 向銀行提交《出口托收申請書》一式兩聯,有關內容全部用英文填寫。

(2) 全套托收單據。

(二) 出口托收申請書的內容

1.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出口商在該欄內填寫國外代收銀行(一般為進口商的開戶銀行)的名稱和地址,這樣有利於國外銀行直接向付款方遞交單據,有利於早收到款項。

如果沒有填寫或不知道進口方的開戶銀行,則申請人銀行將為申請人選擇進口商所在國家或地區的一家銀行進行通知,這樣出口商收到款項的時間將會較長。

因此,出口商最好知道進口商所在的國外開戶銀行。

2. 申請人(applicant)

申請人為出口商,應填寫詳細的名稱、地址、電話、傳真號碼。

3. 付款人(drawee)

付款人為進口商,應填寫詳細的名稱、地址、電話、傳真號碼。如果進口商的資料不詳細,容易造成代收行工作的難度,使出口商收到款項的時間較長。

4. 彙票的時間和期限(issue date and tenor of draft)

申請書上有關彙票的內容要與彙票上的一致。

5. 合同號碼(contract number)

申請書上的合同號碼要與進、出口雙方簽訂的商務合同上的號碼保持一致。

6. 單據(documents)

提交給銀行的正本和副本的單據名稱和數量。

7. 托收條款(terms and conditions of collection)

托收的條款一般包括以下幾項內容,如果需要就注明一個標記(×):

(1) 收到款項後辦理結彙;

(2) 收到款項後辦理原幣付款;

(3) 要求代收行付款交單(D\/P);

(4) 要求代收行承兌交單(D\/A);

(5) 銀行費用由付款人承擔;

(6) 銀行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7) 通知申請人承兌彙票的到期日;

(8) 如果付款延期,向付款人收取P.A.的延期付款利息;

(9) 付款人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通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10) 付款人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代收行對貨物采取倉儲或加保,費用由申請人支付;

(11) 其他。

二、 光票托收

(一)光票托收的申請

光票托收的申請書包括的內容有票據的種類、號碼、金額、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二) 票據的種類

可以辦理托收的票據有彙票、支票、旅行支票。

應用案例41

光票托收的風險

某出口商A與進口商B擬采用光票托收方式進行貿易,運輸方式為空運。不久後,出口商接到進口商開來的、國外某銀行出具的並以此銀行為付款人的支票,金額為10萬美元。出口商信以為真,隨即將貨物裝運出口,並要求出口地的某銀行為其辦理光票托收。但是,當支票寄交至國外付款行時,被告知此支票為空頭支票,最終造成出口商A貨、款兩空的重大損失。

【案例分析】

采用光票托收進行國際貿易時,通常托收的金融單據是支票。此時,出口商必須鑒別此支票的真實性,不能盲目出貨。最好在出貨之前能夠要求進口商出具銀行保付的支票,或者先光票托收回貨款後發貨,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不到萬不得已,不要采用這種方式進行大額交易結算。特別是在航空運輸的情況下,由於航空運單不是提貨單,出口商更應小心。

(資料來源:徐進亮,李俊.國際結算:實務與案例[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11)

三、 托收申請的注意事項

(一) 跟單托收

出口商為了能夠盡快收到貨款,應注意單據的以下幾個方麵:

(1) 彙票上大、小寫金額要一致。

(2) 彙票的出票人簽字或蓋章。

(3) 彙票要背書。

(4) 彙票的出票人和簽發人要一致。

(5) 彙票要與發票等單據保持一致。

(6) 價格條款若是CIF,要有保險單,保險單的金額要超過發票金額。

出口托收委托書如圖44所示。

圖44出口托收委托書

(7) 運輸條款與價格條款保持一致。

(8) 根據運輸單據的要求,是否要求背書。

(9) 各種單據中的貨物描述要保持一致。

(二) 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應注意單據的以下幾個方麵:

(1) 票據的名稱、種類、期限、金額、幣種。

(2) 收款人的名稱和地址。

(3) 付款人的名稱和地址。

(4) 票據的背書。

(5) 遠期票據是否承兌。

(6) 票據的利息條款。

(7) 票據簽發人的名稱和簽字。

(8) 其他條款。

模塊四跟單托收的風險及其防範

一、 跟單托收的風險

托收這種方式不論交單條件是D\/P還是D\/A,總是出口方發貨在先,收取貨款在後。出口方與托收行之間、托收行與代收行之間的關係,僅是委托和接受委托、代理和接受代理的關係。因此,出口貨款能否收妥、何時收妥、收多收寡,兩家銀行概不負責。出口方唯一依靠的是進口方的信譽,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商業信用。

在跟單托收業務中,銀行僅提供服務,而不提供任何信用擔保。銀行在傳遞單據,收取款項的過程中不保證付款人(進口商)一定付款,對單據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買賣合同規定也不負責,即使有的銀行按“單同一致”的原則來審核單據,也僅僅是出於對委托人(出口方收款人)的“善意”和額外服務,若單據與合同不一致,托收行僅是提請委托人注意“單同不一致”的情況,是否要修改由委托人自行作出決定,銀行對此沒有強製性。對貨物到達目的地後,遇到進口方拒不贖單而導致的無人提貨和辦理進口手續等情況,除非征得銀行的同意,否則銀行無照管貨物的職責。因而,跟單托收作為一種結算方式,對於出口方收款人有較大的風險,對於進口方付款人也有一定的風險。

(一) 出口方收款人的風險

(1) 進口方付款人破產、倒閉或失去償付能力。

(2) 進口地貨物價格下跌或產生不利於貨物的其他情形,進口方付款人借口拒付或承兌,甚至承兌到期後仍拒絕付款。

(3) 出口方收款人交付貨物的質量、數量、包裝、時間等不符合買賣合同規定,進口方付款人拒絕履行付款義務或要求降低價格,甚至要求索賠。

(4) 進口方付款人進口所在地國家限製或“有條件進口”的產品,須憑進口許可證或類似的特別證明才能進口該類產品,但在貨到目的地時被禁止進口或被處罰;或在外彙管製的國家,進口方付款人未能及時申請到外彙,不能按時付款取貨。

(5) 進口方付款人在承兌交單方式下,憑承兌彙票取得單據後,到期拒付,出口方收款人雖然可以憑進口商承兌的彙票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但打一個跨國的官司費錢、費時又費力,有時收彙的款項還抵不上聘請律師的費用;或在此時進口方付款人已經破產、倒閉,最終可能仍然錢、貨兩空,甚至倒貼各種費用。

(二) 進口方付款人的風險

(1) 在按合同規定對出口方收款人通過銀行提示的單據付款或承兌後,憑單據提取的貨物與合同不符。

(2) 在遠期付款交單項下,承兌了彙票後,到期不能從代收行處取得單據,而自己卻承擔了到期付款的責任。

二、 跟單托收的風險防範和融資

(一) 跟單托收的風險防範

由於跟單托收有利於進口方付款人、不利於出口方收款人的顯著特點,因此,跟單托收的風險主要是指出口方收款人的風險。出口方收款人如何在跟單托收結算方式下趨利避害、安全收彙,一直是廣大外貿工作者關注的焦點。作為出口方收款人,必須把握下述幾個主要方麵。

1. 事先調查進口方付款人的資信狀況和經營作風

采用托收方式,是出口商對於進口商的信任,帶有對進口商融資的性質。所以,出口商在托收前,應對進口商的資信進行詳細調查。若進口商資信不好,則最好不采用托收方式,否則將有可能出現進口商無理拖延貨款的現象,出口商由此也將遭受損失。對進口商的資信進行調查的途徑可采用上網查詢、通過銀行查詢或通過專業的谘詢公司查詢。

2. 了解出口商品在進口國市場的行情

出口人應了解商品在進口國市場的動態。特別注意:托收業務中,如果貨物到達進口國時價格下跌,進口人可能覺得無利可圖而拒絕付款。因此,對於價格波動較大的商品,特別是原材料等,在使用托收方式時必須要慎重。

3. 熟悉進口國的貿易管製和外彙管理法規

如果進口人事先為得到進口許可證或未申請得到外彙,或者進口國實施進口管製或外彙管製,致使貨物到達目的地時被禁止進口或被沒收處罰,出口人的風險就會大大增加。因此,出口人應詳細了解進口國政府的相關政策,如海關規定、外彙貿易規定、是否可通過申請得到外彙、批準外彙時間的長短等。

此外,了解進口國的經濟政治狀況可以有效控製托收業務中出口商麵臨的國家信用風險。國際大銀行通常都研究並頒布本國以外其他國家的政治經濟報告,詳細反映有關國家的現行外彙管理政策、經濟發展態勢以及政治動態。

4. 要了解進口國銀行的習慣做法

在運用D\/P遠期時,應特別注意進口國銀行的習慣做法,如南美銀行、歐洲大陸一些國家銀行的習慣做法是把所有的D\/P遠期均視為D\/A處理,即進口人承兌後就立即放單。故在具體操作時,凡有關南美地區的托收業務,應避免使用D\/P遠期,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倘若非用D\/P遠期不可,則遠期的掌握應該以從起運地到目的地運輸所耗費的時間為準。

應用案例42

某出口商A向瑞士進口商B出口一批貨物,價值50萬美元,采用D\/P 30天付款結算方式。出口商在發貨後取得所有的貨運單據,隨即持全套單據以及代收行的資料前往當地的托收行銀行C辦理托收,C將單據寄交進口地的代收行D,代收行D將單據提示給進口商B要求承兌。3天後,A要求托收行C向其融資,其抵押品為提單等代表貨物控製權的憑證。出口地銀行認為有代表貨物控製權的提單在手上,就同意將款項融資給出口商A。但是30天後,托收行發現代收行D早已將單據放給進口商B,而此時出口商已經不知所蹤。於是托收行要求進口地的代收行承擔擅自放單的責任,但是代收行指出根據本地慣例,一向將D\/P遠期視為D/A。最終托收行C遭受了巨大損失。

請問:D\/P遠期業務在實務中可能存在哪些風險?

【案例分析】

從理論上講,D\/P遠期對出口商是有利的。D\/P遠期是賣方開具遠期彙票,通過出口地銀行(托收行)委托代收行向買方提示彙票和單據,買方審核無誤後在彙票上承兌,並於彙票到期日付款贖單。也就是說,出口商不但有物權的保障(進口商不付款代收行不放單),而且有票據法保護(進口商對已承兌的彙票有到期付款的責任)。

但是,實務中並不是在任何國家、任何銀行都是這樣處理D\/P遠期業務的,歐洲大陸一些國家的銀行(比如瑞士)就有將D\/P遠期當作D\/A處理的習慣。本案例中,銀行在做出口押彙時,業務人員可能對此並不了解,在出單時沒有采取一些措施避免代收行憑承兌彙票放單。可見,D\/P遠期業務最大的風險在於有些國家的銀行有將D\/P遠期等同於D\/A處理的習慣。D\/P遠期的安全性在理論與實務中的偏差,應引起出口商及銀行的高度重視,特別是托收行在續做融資時,應注意防範不法出口商利用這一點與其海外機構或進口商勾結,合法地“收彙不著”,實施詐騙。這就是本案例中出口商A所采用的伎倆。此外,《URC522》第7條新增的a款強調:帶有憑付款交單指示的跟單托收不應含有遠期付款的彙票。可見,由於存在D\/P遠期處理的差異,國際商會並不鼓勵D\/P遠期這一托收方式,以避免一些銀行做D\/A處理,使進口商輕易取得商業單據,違背“付款交單”的本質與初衷。5. 使用適當的價格術語,爭取出口方收款人辦理保險

出口人應盡量采用到岸價格(cost, insurance & freight, CIF)成交,而不要采用離岸價格(free on board, FOB),因為進口人可能不投保或保款不足或險種不對,這樣進行索賠就達不到預期效果,即使進口人保全險,但保險單據不是唯一的索賠單據,可能會出現保單在進口人手中,單據在出口人手中,但已因貨物損失造成不愉快,使雙方合力進行索賠將更加有難度。最後出口人自己用CIF或投保FOB、CFR賣方利益險。

應用案例43

中國某出口商A向美國某進口商B出口一批貨物,進口商B要求其結算方式采用D\/P,與此同時采用FOB貿易術語。

請問:如果當時由於種種原因,出口商不得不接受進口商提出的交易條件,他應如何避免由此而產生的風險?

【案例分析】

D\/P結算方式下出口商的交單是以進口商的付款為條件,屬於商業信用,因此收彙風險較大。而采用FOB貿易術語交運貨物的通常做法是,由出口商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裝上進口商指定的貨輪,即完成交貨義務。此後,出口商在D\/P方式下憑其取得的海運提單連同其他商業單據向進口商索款,待進口商付款後取得貨物的提貨權。采用上述結算方式和貿易術語對出口商最大的風險在於,進口商的資信和進口商可能與船運公司勾結騙貨的可能性。因此,出口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來規避風險:

(1) 出口商應對進口商的資信有充分了解;

(2) 出口商對進口商指定的運輸公司和運輸代理進行必要的資信調查;

(3) 出口商可以在運輸單據上加上適當的限製性條款,如在海運提單的“收貨人”一欄加注“憑托運人指示”或“憑某某銀行指示”等,這樣可以加強對進口商的製約。

(4) 一旦出口商發現進口商有問題,應在貨物被提走之前以托運人的身份果斷通知運輸公司扣留貨物,待問題解決後再解除扣留令。6. 辦理出口信用保險

出口信用保險是一國保險公司向出口商提供的風險保障。出口信用保險的保險範圍包括:

(1) 商業風險。① 買方無力償還債務或破產;② 買方拒收貨物並拒付貨款;③ 買方拖欠貨款。

(2) 政治風險。① 買方國家禁止或限製彙兌;② 買方國家進口管製;③ 買方國家撤銷進口許可證;④ 買方所在國或貨款需經過的第三國頒布延期付款令;⑤ 買方國家發生戰爭、暴亂或革命;⑥ 被保險人和買方均無法控製的非常事件。

(二) 托收業務的資金融通

1. 對出口商的資金融通

(1) 托收出口押彙。托收出口押彙(collection bill purchased)是指出口商辦理跟單托收時,可以彙票和貨運單據作為質押品,向當地托收銀行申請貸款。其特點是托收行貸款後,即成為出口商的債權人,取得了托收項下跟單彙票的質權,如果托收遭到進口商的拒付,可以向出口商索回貸款,銀行有權根據跟單彙票處理貨物。

作為出口托收押彙的銀行為控製風險,通常會審核出口商的資信情況、償還能力、付款人的信用狀況等核定額度,在額度內續做出口托收押彙。托收行辦理出口托收押彙業務有權向出口商收取押彙利息。押彙額一般的計算方法為:

押彙額=票麵金額-押彙息-手續費

押彙利息=押彙本金×融資年利率×押彙天數÷360

押彙天數為辦理出口押彙日到預計收款日的天數,等從國外款項償還押彙時,再根據實際押彙天數計算實際發生的利息,多退少補。出口押彙是出口商向銀行申請的一種短期融資,一般不超過180天。

(2) 打包放款。這裏的打包放款(packing credit)的含義已遠遠超過了最初的含義,托收項下的打包放款具有抵押性質。出口商辦理跟單托收時,可以將彙票和貨運單據作為抵押品,向托收銀行申請貸款,托收行根據出口商資信、經營狀況、貿易項目的市場行情等情況,貸款給出口商,貸款金額可以酌情為貨款的一定比例甚至全部的票款(扣除利息及手續費等),然後將單據寄給代收行,待收妥票款後,歸還貸款。如果進口商拒絕付款,托收行對出口商有追索權,要求出口商歸還貸款。如果索不回貸款,銀行有權處理出口的貨物。

(3) 使用融通彙票貼現對出口商的融資。出口商可以使用融通彙票貼現獲得融資,即在貨物出運後,出口商開出一張遠期融通彙票,以托收行作為受票人,以出口商作為出票人和收款人,並以托收跟單彙票作為融通彙票的質押品,一起交給托收行;托收行待托收跟單彙票得到付款人(進口商)承兌後,承兌融通彙票,並將融通彙票送交貼現公司貼現,出口商立即得到淨款融資;托收跟單彙票寄給代收行,收取貨款彙交托收行備付融通彙票到期日應付的票款。融通彙票的金額應略低於托收彙票,以使托收行收妥的托收彙票款足以償付融通彙票的全額,期限應略長於托收彙票,使托收行能夠先收進托收票款,以備付融通彙票,具體程序如圖45所示。

圖45利用融通彙票貼現對出口商融資的程序

由上圖45中可以看出:① 出口商開出遠期融通彙票,以托收行為受票人,出口商為出票人和收款人,並以托收跟單彙票作為融通彙票質押品,一並交給托收行。② 托收行將托收跟單彙票寄至代收行,委托代收行將跟單彙票提示給受票人(進口商),要求受票人承兌。③ 托收彙票受票人(進口商)承兌彙票後,代收行向托收行寄回承兌通知書。④ 托收行收到代收行寄來的承兌通知書後,自行承兌融通彙票,並將融通彙票送達貼現公司請求貼現。⑤ 貼現公司貼進融通彙票,付貼現款。⑥ 托收行將貼現淨款支付給出口商。⑦ 待托收彙票到期日,托收行收到通過代收行轉來的進口商支付的貨款,以此貨款來備付融通彙票。⑧ 融通彙票到期日,貼現公司向托收行提示融通彙票,要求付款。⑨ 托收行將事先準備的貨款付給貼現公司。

2. 對進口商的資金融通

(1) 遠期付款交單憑信托收據借單。委托人或代收行對進口商的資金融通是允許進口商在遠期付款交單條件下憑信托收據借單提貨。信托收據(trust receipt, T\/R)是一種借據,是進口商借單時提供的一種書麵信用擔保文件,用來表示願意以代收行的委托人身份代為提貨、報關、存倉、保險或出售,並承認貨物所有權仍屬銀行。貨物售出後所得的貨款應於彙票到期時交銀行,這是代收行自己向進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與出口商無關。因此若代收行借出單據後,到期不能收回貨款,則應由代收行負責。因此采用這種做法時,必要時還需要進口商提供一定的擔保或抵押物品,代收銀行才肯承做。

其具體做法是進口商憑以向代收行在付款前提前借出提單先行提貨的借據。在遠期付款交單的條件下,委托人或代收行允許進口商在承兌遠期彙票後,但在付款前開立信托收據交給代收行,憑以借出貨運單據先行提貨,以便出售,待售得貨款後償還代收行,換回信托收據。

其目的是避免貨物先於付款日到達進口港後由於進口商不能付款贖單,致使貨物滯留港口遭到罰款;或進口商以貨物到港為借口,在付款前催要單據;或有些地區的代收行習慣上將遠期付款交單按承兌交單處理。

(2) 使用融通彙票貼現對進口商的融資。當進口商收到代收行的通知書要求付款時,可開出一張遠期融通彙票,以代收行作為受票人,以進口商作為出票人和收款人,要求代收行承兌後,送交貼現公司貼現,進口商立即得到淨款用來支付給代收行。待融資彙票到期日,進口商將提取進口貨物銷售取得的貨款歸還融通彙票到期的票款,具體程序見下圖 46。

圖46利用融通彙票貼現對進口商融資的程序

由上圖46中可以看出:① 進口商在信用額度下向代收行開出遠期融通彙票,要求代收行承兌。② 代收行承兌融通彙票。③ 進口商將承兌後的融通彙票送達貼現公司,要求貼現。④ 貼現公司對融通彙票進行貼現。⑤ 進口商將融通彙票的貼現款支付給代收行。⑥ 代收行將淨款作為貨款支付給托收行。⑦ 進口商待進口貨物銷售完畢後,將所得貨款交付代收行,以備付融通彙票。⑧ 融通彙票到期日,貼現公司向代收行提示融通彙票,要求付款。⑨ 代收行將從進口商處收來的貨款支付給貼現公司。

應用案例44

D\/P遠期視為D\/A處理案

一、背景

業務類型:付款交單托收業務

委托人\/出口商:我國C公司

付款人\/進口商:中東地區B公司

托收行:我國某銀行

代收行:中東地區A銀行

二、案情經過

我國某出口商(C公司)與中東地區進口商(B公司)簽訂一批合同,向其出售T恤衫,付款條件為“D\/P 45 days”。

從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C公司相繼委托某托收行辦理托收業務27筆,指明通過A銀行代收貨款,付款條件為“D\/P 45 days”,付款人是B公司,金額共計USD 1556702.67。托收行均按托收申請書中指示辦理。在托收委托書中列明“deliver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ue date\/Tenor 45 days sight”,委托書中印就“subject to URC 522”語句。A銀行收到後,陸續以承兌交單(D\/A 45 days)的方式將大量單據放給了進口商。該20多張承兌彙票早已逾期,但承兌人一直未曾付款,使C公司蒙受重大損失。托收行向A銀行提出質疑,要其承擔擅自放單的責任,但A銀行以當地習慣抗辯,稱當地認為D\/A性質與其相同,推諉放單責任,拒絕承擔損失。

上述27張已承兌彙票從2014年2月到5月陸續到期,但B公司未曾付款。C公司於5月份開始與B公司聯係,催其付款,B公司稱資金緊張,暫無力支付,簽署了還款計劃書,然後又提出種種理由,諸如扣去43萬美元預付款,因貨物短裝要索賠26.8萬美元,因貨物質量問題,要免去70萬美元等,基本上否定了全部欠款。C公司曾多次派員前往中東與B公司總經理麵談,但每次都由B公司少量支付欠款,敷衍了事。大額應收賬款仍然沒有解決。C公司是一家股份製公司,如此大額的未收賬款將影響公司下一年度的上市股票價格。因而該公司在2014年年底邀請托收行一同前往中東,從銀行托收業務角度向A銀行說理,要其承擔擅自放單造成損害出口商利益的責任。托收行也認為A銀行有明顯過失,因此向其闡明下述觀點:國際商會《URC522》第7條明確托收業務中兩種不同的放單條件,即承兌交單與付款交單,如果委托指示中未明確D\/P還是D\/A,則代收行應按D\/P處理。托收行寄送的跟單彙票均是D\/P 45 days sight,托收委托書中清楚列明“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ue date \/Tenor 45 days sight”,按522規則辦理,應為D\/P遠期,具體做法是代收行先將遠期彙票向付款人第一次提示承兌,彙票付款人簽字承兌,確定到期日及付款責任,單據及已承兌彙票仍由代收行保管。待到期日,代收行第二次向付款人(承兌人)提示付款,付款人付款後代收行此時才能將單據放給付款人。托收行在托收委托書中寫明“subject to URC 522”,A銀行亦是URC成員,在該批業務中未按托收行的指示辦事,擅自將D\/P遠期做D\/A處理,導致出口商錢貨兩失,負有很大的責任。但A銀行答複如下:

(1) D\/P遠期不合情理。既然付款人已承兌了遠期彙票,就意味著從票據的概念上他作為承兌人,到期必須承擔法律上的付款責任,物權單據便可放給他。此外,對期限較長的遠期D\/P,很可能貨已到,而承兌彙票還未到期,無實際融資意義。

(2) A銀行所在國的當地法律是將D\/P遠期歸於D\/A同一性質,因而拒絕承擔責任。A銀行又提到進、出口商雙方有許多關於貨物數量、質量方麵的糾紛,特別提及B公司先期有一筆金額43萬美元的預付款,擔心C公司抵賴該筆預付款,因此建議買、賣雙方先協商,由B公司寫出一份還款計劃給A銀行,C公司寫出一份43萬美元的扣款計劃給托收行,由兩家銀行跟蹤監督執行。

托收行認為,A銀行以當地法律為理由提出抗辯,《URC522》中規定,本規則如與一國、一州或當地所必須遵守的法律\/條件規定相抵觸,則要受當地法律的製約,且中東地區的法律十分保護本國公民的利益,如訴諸法院,曠日持久,也未必會獲得有利結果,如果A銀行對自己的失責能有所認識,從而對其客戶B公司施加影響,催其還款以求妥善了解此案,也不失為上策。因此,托收行同意采取A銀行經理提出的辦法。但後來B公司寫出的還款計劃很不像樣,又提出要退貨,C公司也不願接受其建議,買、賣雙方還繼續在爭執。此案尚未了結,B公司仍不定期地進行小額還款。

【案例分析】

1. D\/P遠期與D\/A是否為同一性質?

(1) 從理論上說,D\/P與D\/A是兩種不同的交單條件,但在實務中,D\/P遠期使用得並不多,且有些國家和地區如拉美國家,一直將D\/P遠期做D\/A處理,就因為遠期交易原是出口商對進口商供貨的一種優惠條件,是讓進口商獲得資金融通的便利,但付款交單的條件卻使進口商得不到資金融通,因而從其自身內涵來看似有矛盾。

(2) 從票據角度來看,付款人既已承兌了一張遠期彙票,就成為彙票的主債務人,承擔到期必須付款的法律責任,如到期不付款,便受票據法的製約,既承擔了法律責任,又不能取得物權單據,有欠公允。鑒於此,英國銀行家協會編寫的《國際貿易融資》第4版中將D\/P遠期這種交單條件刪除。因此,在簽訂商業合同時應盡量避免使用D\/P遠期付款方式。如必須使用,建議遠期天數不能太長,一般不要超過貨物運輸航程,避免發生貨到而承兌彙票還未到期的情況。

2. 托收行在業務處理中有欠妥之處。

(1) 如前幾批業務中,A銀行來函中已言明“documents have been delivered to the drawee against acceptance of the draft”,這已有悖於托收的委托指示,托收行應及時做出反應,指出其錯誤,而不應隻作一般性催收,使隨後的業務一錯再錯。

(2) 答複國外函件時,使用的文句必須將意思表達清楚。該案中A銀行曾來函要托收行澄清何為“D\/P 45 days”,認為委托指示有矛盾,而托收行回電僅簡單重複“We confirm the payment tenor is D\/P 45 days pls deliver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45 days sight”。意思雖未錯,卻沒有說清究竟如何掌握。如果在回複時能將具體操作程序說清,可及時製止事態發展。

(3) 出口商對進口商的信用風險控製意識淡薄。根據對B公司資信調查報告的內容,該公司能獲得的信用額度為40萬美元,而C公司在3個月中以托收方式對其出貨的金額達150多萬美元,遠遠超過其授信額度。交涉過程中,托收行覺得B公司並非詐騙犯,但其資金周轉能力已超過極限,無力還債。目前,國內許多出口公司急於出口成交,忽略了客戶的償債能力,造成類似該案中C公司雖出口卻不能收彙的被動局麵。銀行在今後的業務活動中,應對公司加強進口商信用風險控製的宣傳,不要因求成心切,而無視已埋伏的隱患,最終導致銀貨兩失。

(資料來源:高潔.國際結算案例評析[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

應用案例45

托收業務中付款條件不詳引起的糾紛案

一、背景

業務類型:托收業務

出口商:我國A公司

進口商:美國CBS公司

代收行:美國紐約某銀行

托收行:我國某銀行

二、案情經過

我國某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於2015年3月10日與美國CBS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由A公司向CBS公司出口一批棉紗。合同的價格條款和付款條件如下:“U.S $500 per M\/T CIF New York. Selected by the importer, payment shall be made when the documents or the ship or before the ship arrives at the port of discharge, but not later than 90 days after the drawing of the Bill of Lading(每噸500美元,CIF紐約價。付款條件由進口商選擇,憑單據或船到或船到卸貨港前付款,但不得遲於提單簽發後90天)。”

2015年4月20日,由美國紐約某銀行作為代收行向進口商提示裝運單據,其中提單的日期是2015年3月20日。代收行在向進口商提示單據時另外附有一份信函,其內容如下:“本批單據是以信托方式交於貴公司審查的。但是,隻有在付款之後,貴公司才享有處理單據的權利。如果貴公司不能立即支付包括手續費在內的全部金額,那麼,請貴公司將托收單據直接退還我方,並告知退票理由。2015年4月20日。”

然而進口商收到單據後沒有付款,而此時紐約正發生罷工事件,貨物到達紐約後卻無法卸貨,隻好被卸在附近的一個港口。2015年5月5日,進口商將單據轉售給另一與本買賣合同無關的第三者,當後者提貨時發現貨物短缺。爾後,代收行試圖從進口商處收回貨款或追回單據,但均告失敗。2015年5月20日,代收行向法院起訴進口商,要求追回貨款,並要求進口商賠償因進口商違約而使代收行受到的損失。6月25日,法院判進口商敗訴。進口商不服,於6月29日向法院上訴,理由如下:① 代收行所提交的單據沒有附托收通知;② 代收行在沒有從進口商處取得貨款前即把單據交給了進口商,屬於代收行違約在先;③ 因為船隻沒有抵達紐約,而且仍在提單簽發後的90天內,所以付款尚未到期;④ 賣方短交貨物,違反了買、賣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屬於違約在先,這一違約行為可以抵消進口商應付而未付的貨款。

2015年7月14日,法院駁回被告的上訴,維持原判,理由如下:① 代收行向進口商提示單據時後麵附有一份信函,該信函視為托收通知;② 代收行沒有做出任何違約的行為,因為被告違反了在代收行向其提示單據時本應支付貨款而構成的契約行為,這屬於被告違約在先,而銀行並未違反任何約定;③ 按買賣合同,付款雖未到期,但就本案例來看,因為被告已於2015年5月5日將單據轉售給他人,該事實說明被告已默認放棄根據合同的付款條件對賣方提出抗辯的權利;④ 賣方短交貨物是否違反合同,這由買、賣雙方所簽訂的買賣合同來衡量,與代收行起訴被告無關,而代收行起訴被告是因為被告違反了其與銀行之間的契約關係,兩契約之間不具備可以互相替代的可能性,所以,被告應付未付的貨款不能被抵消。

【案例分析】

本案例雖以進口商敗訴結束,但對買、賣雙方及代收行來說,在以後的托收業務中有以下兩點還是應該引以為戒的:

1. 合同中付款條件的規定要清晰、明確,切忌含糊不清,影響履約。

付款條件是合同的主要條款,所以在簽訂合同時,買、賣雙方必須就付款條件達成一致,並在合同中詳細、清晰地列明。目前,在國際貿易結算中,最常用的付款方式有三種,即彙款、托收和信用證。選定付款方式之後,買、賣雙方才能相應地開展工作,以保證按時、按質、按量履行合同。

如果買、賣雙方在合同中選擇托收方式結算貨款,那麼,必須注明是D\/P還是D\/A,因為不同的托收方式,買、賣雙方所承擔的風險、責任是不同的,這也是國際上在選擇托收方式時的通行做法。付款交單D\/P,是指代收行必須在進口商付款後方能將單據交給進口商的一種托收方式,分為即期付款交單和遠期付款交單,前者是指代收行在收到托收行的單據和托收委托書後直接通過提示行向進口商提示有關單據,如單據合格,進口商必須立即付款;後者是指代收行收到單據後立即向進口商提示彙票和單據,如單據合格,進口商應該立即承兌彙票,並在彙票到期時向代收行付款,代收行在收妥票款後向進口商交單的托收方式;承兌交單D\/A,是指在使用遠期彙票收款的方式下,代收行向進口商提示彙票和單據,如單據合格,進口商對彙票加以承兌,銀行即憑進口商的承兌向進口商交付單據,待彙票到期時,進口商再向代收行付款的托收方式。

1996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的《托收統一規則》(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即《托收統一規則》國際商會第522號出版物,簡稱《URC522》。該規則使銀行在進行托收業務時有一套統一的術語、定義、程序和原則。因此國際上普遍采用和遵守該規則。《URC522》在第7條對托收方式下的交單方式作了明確的規定:

(1) 商業單據的交付有兩種方式,即承兌交單(D\/A)和付款交單(D\/P)。

(2) 在即期付款交單方式下,托收行必須毫不延遲地向付款人提示單據,以及時獲得款項,交付單據。

(3) 如果托收含有遠期付款的彙票,該托收提示書中應注明商業單據是憑承兌交付還是憑付款交付。如果托收指示書注明憑付款交付商業單據,則單據隻能憑付款交付,代收行對於因遲交單據而引起的任何後果不負責任;如果無此項注明,則商業單據僅能憑付款交付,代收行對因遲交單據而產生的任何後果也不負責任。但是,如果代收行不按托收指示書中的規定而擅自行事,由此產生的後果由代收行負責。比如,托收指示書中明確或默認商業單據憑付款交付,但代收行卻憑付款人的承兌交付,到期時付款人不付款而造成的損失應由代收行承擔。

(4) 《URC522》還特別指出:“托收不應含有憑付款交付商業單據指示的遠期彙票。”據此,國際商會不讚成並勸阻遠期付款交單的做法。如果在實際業務中由於使用該做法而引起任何糾紛的話,其責任由發出指示的委托人自負。這是因為中東和拉美地區的一些國家把遠期付款交單視同為承兌交單,為了避免貿易中的糾紛,國際商會才作出了不讚成使用遠期付款交單的決定,提倡盡可能地采用即期付款交單。

2. 代收行應明確其在托收業務中的責任,避免卷入到訴訟案件中去。

代收行在處理托收業務時,首先要確定是D\/P方式還是D\/A方式。若是按D\/P方式處理,代收行就必須堅持在客戶付款後才能交出單據;如果是屬於D\/P90天,代收行也仍應該在客戶付款後交出單據;如果代收行想按D\/A方式處理,必須在征求托收行及出口商同意後才能這樣做,並將經進口商承兌的遠期彙票退還托收行以了結其作為代收行的責任。本案例中,代收行在進口商付款前就交付了單據,從而卷入到訴訟糾紛中,如果不是進口商違約在先,那麼,代收行就要負違約的責任了,所以,銀行應引以為戒。

總之,在托收業務中,買、賣雙方首先在合同中應明確是選擇D\/P方式還是D\/A方式,而後銀行才能相應行事。

(資料來源:高潔.國際結算案例評析[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

項目小結

托收是一種傳統的國際結算方式,其業務涉及四個基本當事人,即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及付款人。在進行托收結算時,賣方(委托人)開具彙票並將其交給當地銀行(托收行),同時提出托收申請,委托該行通過它在進口地的代理行(代收行),代其向進口商(付款人)收款。其中,委托人和付款人之間存在基於合同的債權債務關係,而托收行和代收行隻承擔代理責任。根據托收過程中是否附帶貨運單據,托收可分為跟單托收和光票托收。在跟單托收項下,付款人的付款條件也有所不同,分為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兩種。付款交單根據付款期限的不同,可以分為即期付款交單和遠期付款交單。托收與彙款的顯著區別之一是它可以提供一定程度的資金融通,對出口商來說,主要可采用出口押彙、打包放款、融通彙票貼現;對進口商來說,可采用遠期付款交單憑信托收據借單、融通彙票貼現的方式進行資金融通。托收仍屬商業信用,總體來說有利於進口商,不利於出口商。因此在采用托收結算時,出口商麵臨較大風險,出口商有必要做好信息收集、謹慎溝通與恰當選擇,以控製所麵臨的風險。

課後實訓

一、 判斷題

1. 托收是一種付款人主動向收款人支付貨款的方式。()

2. 在托收業務中,銀行的一切行為是按照托收委托書來進行的。()

3. 光票托收和跟單托收一樣,都是用於貿易款項的收取。()

4. 托收因是借助銀行才能實現貨款的收付,所以托收是屬於銀行信用。()

5. 從理論上講,承兌交單相比於付款交單對買方更為便利,因為承兌交單中買方承兌後即可提貨,往往可以不必自備資金而待轉售所得的貨款到期時付款。()

6. 托收業務中,代收行對於彙票上的承兌形式,隻負責表麵上完整和正確之責,不負簽字的正確性或簽字人是否有權限簽署之責。()

7. 委托人在出口托收申請書上可指定代收行,如不指定,委托行可自行選擇它認為合適的銀行作為代收行。委托行由於使用其他銀行的服務而發生的費用和風險,在前種情況下由委托人承擔,在後種情況下由委托行承擔。()

8. 托收業務中,隻要選擇合適的委托行和代收行,委托人收回貨款就不成問題。()

9. 相比於付款交單,承兌交單一定是遠期付款,對買方比較有利。()

10. 無論何種情況下,代收行同意進口商憑信托收據借單後所產生的風險和後果都由出口商承擔。()

二、 單項選擇題

1. 在托收業務中,以下關係中不屬於委托代理關係的是()。

A. 委托人和委托行B. 委托行和代收行

C. 代收行和付款人D. 委托人和“需要時的代理”

2. 以下不屬於代收行義務的是()。

A. 收到單據應與托收指示核對,如單據有遺失立即通知委托行

B. 按單據的原樣,根據托收指示向付款人提示

C. 對於彙票上的承兌形式,負責表麵上完整和正確之責

D. 在彙票遭到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時,負責做成拒絕證書

3. D/P,T/R意指()。

A. 付款交單B. 承兌交單

C. 付款交單憑信托收據借單D. 承兌交單憑信托收據借單

4. 承兌交單方式下開立的彙票是()。

A. 即期彙票B. 遠期彙票C. 銀行彙票D. 銀行承兌彙票

5. 托收出口押彙是()。

A. 出口地銀行對出口商的資金融通

B. 出口地銀行對進口商的資金融通

C. 進口地銀行對出口商的資金融通

D. 進口地銀行對進口商的資金融通

6. 在托收業務中,如發生拒付,為了照料處理存倉、保險、重行議價、轉售或運回等事宜,委托人可指定一個在貨運目的港的代理人辦理,這個代理人是()。

A. 委托行B. “需要時的代理”

C. 代收行D. 承運人

7. 進口商付清貨款後,代收行往往會()記托收行賬戶並向托收行發去相應通知書,托收行收到通知書後將貨款()記出口方賬戶。

A. 借,貸B. 借,借C. 貸,貸D. 貸,借

8. 即期付款交單中,出口商往往開立(),通過代收銀行向進口商提示。

A. 即期彙票B. 遠期彙票C. 銀行彙票D. 銀行承兌彙票

9. 在跟單托收業務中,出口商不能通過采取()方式來減少和消除風險。

A. 調查了解進口商的資信和作風

B. 盡可能爭取“到岸價格(CIF)”交易,爭取自辦保險

C. 盡可能爭取即期付款交單方式

D. 盡可能爭取承兌交單方式

10. 光票托收一般不用於()的收取。

A. 出口貨款尾款B. 出口貨款

C. 傭金D. 樣品費

三、 填充題

1. 托收是為向收取款項,出具彙票(債權憑證)委托銀行代為收款的一種支付方式。

2. 托收業務的基本當事人包括、、和。

3. 托收業務中,如果債務人和代收行不在同一地,代收行尚須委托另一家銀行代收,這家銀行稱為,即由它來向債務人直接提示單據。

4. 根據委托銀行代收的憑證中是否包括代表裝運貨物的貨運單據,可以把托收分為和。

5. 跟單托收根據交單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和。

6. 付款交單根據付款期限可以分為和。

7. 在托收中使用的彙票可以是或。

8. 托收業務中,出口地銀行對出口商的資金融通,可以采取;委托人或代收行對進口商的資金融通可以允許進口商。

9. 憑信托收據借單提貨發生在交單條件下。

10. 光票托收一般用於和。

四、 實務操作題

請結合下列圖示說明跟單托收的業務程序。

五、案例分析題

1. A公司按付款交單方式與美國B公司達成出口交易。A公司指定C銀行為托收行,因A公司出具的托收申請中未指定代收行,C銀行接受委托後自行指定美國D銀行為代收行。A公司發貨後,將彙票附上全套單據交付托收行C銀行,C銀行將全套跟單彙票航寄美國D銀行,D銀行在未收到B公司貨款前擅自將單據交付給B公司,B公司憑單提貨後以貨物有瑕疵為由拒付貨款。A公司與B公司幾經交涉未果,於是A公司向我國法院提起訴訟,認為C銀行指定的代收行D銀行未按托收指示而擅自放單,該違約責任應由指定其為代收行的C銀行承擔。

請問:你認為法院將如何判決?為什麼?

2. 我某出口公司在廣交會上與一外商簽訂一筆出口合同,並憑外商在廣交會上遞交的以國外某銀行為付款人的金額為5萬美元的支票在2天後將合同貨物裝運出口。隨後,我出口公司將支票通過我國內銀行向國外付款行托收貸款時,被告知該支票為空頭支票,由此造成錢、貨兩空的損失。

請問:本案例中,我出口公司應吸取哪些教訓?

3. 某出口商A與進口商B擬采用光票托收方式進行貿易,運輸方式為空運,很快出口商接到進口商開來的以國外某銀行出具的並以此銀行為付款人的支票,金額為10萬美元。出口商信以為真,很快將貨物裝運出口,並要求出口地的某銀行為其辦理光票托收,但當支票寄交至國外付款行時,被告知此支票為空頭支票,最終造成出口商A貨、款兩空的重大損失。

請問:本案例中,出口商應吸取哪些教訓?

4. 某年,國內出口商A與美國進口商B簽訂買賣合同,其中約定支付方式是即期付款交單。同年5月19日,出口商A將貨物通過海運從上海運往紐約,並取得海運提單。出口商當日就持全套單據以及美國代收行D銀行的資料前往當地的中國某銀行C辦理托收。當地C銀行在審查全套單據後,簽發了托收指示函並告知無法在當日寄單。出口商A當即要求自行寄單,C銀行同意後將全套單據和托收指示函由出口商A簽收取走。美國代收行D銀行於6月11日簽收裝有全套單據和托收指示的郵件。美國代收行D銀行在B未付款的情況下,自行放單至B。B於7月15日將貨物全部提走,並且於當日向出口商A表示無力付款,盡管A多次向B交涉,都無果而終,從而給出口商A造成巨大損失。

請問:上述案例中的責任者是哪一方?

5. 國內某公司以D\/P at sight方式出口,並委托國內A銀行將單據寄由第三國B銀行轉給進口國C銀行托收。後來得知C銀行破產收不到貨款,該公司要求退回有關單據卻毫無結果。

請問:依據《URC522》的規定,上述托收行應負什麼責任?

6. 國內某公司向韓國出口1萬噸水泥,價值40萬美元,FOB術語成交,由韓國買方租用越南籍貨輪將整船貨物從青島港運至韓國某港口,支付方式為議付信用證。後因我國國內貨源緊張,請求韓國買方延遲派船,買方同意,但信用證不展期,付款方式按“隨證托收”辦理。我方對此並未表示反對。在信用證過期後,買方船到,我方裝貨後取得船長簽發的提單並隨附其他所要求的單據送中國銀行某分行向韓國進口商辦理“隨證托收”,但待單據寄至韓國開證行後,因提單日期晚於信用證規定日期,單證不符,信用證已失去銀行保證作用,韓國銀行隻能向進口商按D\/P方式代收貨款。但此時,韓國進口商借故拒不付款贖單,並聲稱貨已失蹤。經我方調查,韓國進口商在無提單情況下早已從船方手中提走了貨物,而該船從此再也沒有到中國港口來,致使我方不能據以申請法院采取扣船拍賣等補救措施,造成貨、款兩空的重大損失。

請問:此案例中,我國出口商應接受哪些教訓?

7. 國外一進口商先采用D\/P付款方式與國內出口商簽訂合同,進口商要求出口商在提單上的“托運人”和“收貨人”兩欄均注明為該公司名稱。貨到目的港後,該進口商以貨物是自己的為由,以保函和營業執照複印件為依據向船公司憑副本海運提單辦理提貨手續。貨物被提走後,該進口商並未向銀行付款贖單,與此同時將貨物迅速轉賣,使國內出口商錢、貨兩空。

請問:出口商通過本案應吸取什麼教訓?項目五信用證項目五信用證

(1) 信用證的含義、特點、形式與內容;

(2) 信用證的業務流程和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 學會讀懂信用證的內容;

(2) 掌握信用證開證申請書的填寫;

(3) 掌握信用證的風險及其防範。

廣東佛山某家具生產企業與迪拜某家具批發商已經有7年的貿易往來了,雙方已形成默契的交易模式為:批發商到工廠來看樣訂貨;確認貨號後工廠出具形式發票,不簽正式合同;對方依據形式發票開立信用證;工廠同時生產、發貨、交單;由於中東信用證的條款異常複雜,工廠所交單據從未與信用證相符過,換言之,每次交單後均毫不例外地收到一份列舉了長長清單不符點的拒付通知,然後就是給客戶打電話,很快客戶也就去銀行贖單了。有時是先放單,沒幾天客戶很快也能將貨款付過來。如此反複,訂單越做越大,雙方合作也挺愉快,幾乎沒有出現過重大的質量及結算方麵的糾紛。

然而這種默契被2008年下半年突如其來的金融海嘯打破了,2008年10月份工廠發運了價值100多萬美元的家具,像往常一樣,收到銀行拒付通知後聯係客戶接受不符單據,這一次沒有像往常那樣幸運,客戶說其資金周轉出現問題,無法立即贖單,需要緩幾天,並同時要求放單,以便提貨。工廠沒有太多猶豫,指示銀行放單。貨被提走了,時間一天天地過去,卻未見客戶有付款的意思,一次次地催促,客戶卻一直拖延。2個月過去了,客戶分文未付,後續訂單還在繼續生產。工廠老板再也坐不住了,親自前往迪拜與客戶談判。談判的結果是,再給客戶50天的寬限期,此外還要額外贈送一批價值12萬美元的貨物給客戶以便促銷。雙方約定的寬限期過後,客戶仍未付款,待再次催促,得知客戶已破產。

思考:

(1) 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證時應審核哪些內容?

(2) 出口商如何做到信用證項下的安全收彙?

模塊一信用證的含義、特點、形式與內容

一、 信用證的含義和特點

(一) 信用證的含義

信用證是銀行作出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它是開證銀行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作出的在滿足信用證要求和提交信用證規定的單據的條件下,向第三者開立的承諾在一定期限內支付一定金額的書麵文件。也就是說,開證行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的條件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責任。因此,信用證結算是一種銀行信用。2007年7月1日生效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即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簡稱《UCP 600》,對信用證的定義是,信用證是指一項不可撤銷的安排,無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該項安排構成開證行對相符交單予以承付的確定承諾。其中,承付是指:

(1) 如果信用證為即期付款信用證,則即期付款。

(2) 如果信用證為延期付款信用證,則承諾延期付款並在承諾到期日付款。

(3) 如果信用證為承兌信用證,則承兌受益人開出的彙票並在彙票到期日付款。

通俗地講,信用證是由獨立於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外的第三者(開證行),依照債務人的申請和要求向債權人開立的,在一定期限內,憑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即期或在一個可以確定的將來日期,支付一定金額的書麵承諾。如果在國際貿易結算中采用信用證方式結算貨款,那麼上述債權人就是出口商(賣方),債務人就是進口商(買方)。

(二) 信用證的特點

信用證的特點可概括為以下三個方麵。

1. 信用證是一項獨立的自足文件

信用證是開證行與信用證受益人之間存在的一項契約,該契約雖然是以貿易合同為依據開立的,但是一經開立就不再受貿易合同的約束。信用證業務的各關係人隻受信用證條款的約束,由於銀行不是貿易合同的當事人,所以銀行不受貿易合同的約束。《UCP 600》第4條a款規定:“信用證與可能作為其開立基礎的銷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獨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證中含有對此類合同的任何援引,銀行也與該合同無關,且不受其約束。”因此,一家銀行作出付款、承兌並支付彙票或議付及/或履行信用證項下其他義務的承諾,並不受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或與受益人之間在已有關係下產生的索償或抗辯的製約。據此,出口方隻要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就能確保安全、快速地收彙,但對出口方來講,必須保證提交的單據與貿易合同內容一致。對信用證條款與貿易合同不一致的地方,出口商應根據貿易合同認真審核。若發現不能接受的信用證條款,出口商應通知開證人修改信用證。若可以接受信用證條款時,則應及時修改貿易合同,寫出合同的變更通知書。

應用案例51

我國某公司向外國某商進口一批鋼材,貨物分兩批裝運,支付方式為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每批分別由中國銀行開立一份信用證。第一批貨物裝運後,賣方在有效期內向銀行交單議付,議付行審單後,該行議付貨款,中國銀行也對議付行作了償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貨物後,發現貨物品質不符合合同規定,要求開證行對第二份信用證項下的單據拒絕付款,但遭到開證行拒絕。

請問:開證行的拒絕是否合理?

【案例分析】

開證行拒絕是有道理的。在本案中,開證行是按信用證支付原則還是按買方要求,這是本案分析的焦點。根據“單單相符,單證一致”的信用證支付原則,開證行依信用證規定的支付原則行事是合法、合理的,這也是分析本案開證行拒絕買方要求的關鍵。

本案貨物買賣的支付方式為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不經受益人或有關當事人同意,開證行不得單方麵加以修改或撤銷信用證,即銀行見票即付。因為信用證開出以後就成了獨立於買賣合同之外的另一個交易關係,銀行隻對信用證負責,隻要賣方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在“單單一致,單證一致”的條件下,銀行承擔無條件付款的義務。為此,開證行拒絕我國某公司提出對第二份信用證項下的交易所拒絕付款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因為開證行隻依據信用證而不看重雙方買賣合同的規定。2. 開證行承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

信用證是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保證,所以,一旦受益人滿足了信用證規定的付款條件,就可以直接向開證行要求付款,而無須向開證申請人要求付款。開證行負有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其對受益人負有不可推卸的、獨立的付款責任。並且開證行的付款是終局的,開證行審單付款後,即使發現單據有誤,也不具備追索權。

應用案例52

某出口企業收到一份國外開來的不可撤銷即期議付信用證,正準備按信用證規定發貨時,突接開證銀行通知,聲稱開證申請人已經倒閉。對此,出口企業應如何處理?依據何在?

請問:

(1) 銀行是否有權拒付貨款,為什麼?

(2) 作為賣方律師,應當如何處理此事?

【案例分析】

我出口公司可按信用證規定發貨,根據《UCP 600》第2條,信用證定義的規定,開證行負第一性的付款責任。隻要出口人提交的單據構成相符交單,即構成開證行承付責任。並且開證行的付款是終局性的。開證行審單付款後,即使發現單據有誤,也不具追索權。其不能以開證申請人倒閉為由拒付,隻要受益人提交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必須付款。當然,出口人在發貨之前要確保能提交相符單據,因為此種情況下,開證行審單非常苛刻。3. 信用證結算是一種純粹的單據業務

《UCP 600》第5條規定,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單據可能涉及的貨物、服務或履約行為。由此可見,信用證業務是一種單據買賣,銀行隻看單據,而不管貨物。開證行付款的基礎是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滿足信用證條款,同時各類單據之間相互一致。另外,銀行隻要求受益人所提交的單據表麵上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即可,而對於出口商所提交貨物的實際情況是否符合貿易合同,能否安全、如期到達目的地等均不負責,也不受貿易合同爭議的影響。對於單據的真偽、單據在傳遞過程中的丟失,銀行也不負責任。

應用案例53

某受益人將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提交給開證行要求付款,經開證行審核認為,完全符合信用證的要求,於是開證行向受益人付了款。但開證行要求進口商對其付款贖單時,遭到進口商的拒絕,理由是貨物已經遭遇沉船,無法提貨。

請問:該進口商的做法對嗎?

【案例分析】

信用證業務是一種單據買賣,銀行處理的是單據,對貨物不負責任。《UCP600》在第5條中規定:“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單據可能涉及的貨物、服務或履約行為。”所以,信用證是一種純粹的單據業務。

《UCP600》在第14條“審核單據的標準”中的a項規定:“按照指定形式的被指定銀行、保兌行(如有)以及開證行必須對提示的單據進行審核,並僅以單據為基礎,以決定單據在表麵上看來是否構成相符交單。”即銀行對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以及偽造或法律效力,或單據上規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和\/或特殊條件概不負責。單證相符強調的是單據表麵的內容與信用證相符,而不是指單據真正的內容相符。

另外,《UCP600》在第2條“定義”中明確規定:“相符單據是指與信用證條款、本慣例的相關適用條款以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相一致的交單。”

對開證申請人來說,隻要開證行憑符合上述規定的單據要求付款贖單時,開證申請人就必須向開證行付款。而不管單據是否偽造、貨物是否存在等,如貨物存在問題,開證申請人隻能以進口商的身份,憑貿易合同向出口商索賠。

因此,此案例中進口商的做法是錯誤的。因為信用證是憑單付款的文件,開證行憑合格單據對受益人付款是完全正確的。作為銀行來說,它處理的僅是單據,而不是貨物,所以進口商必須向開證行付款贖單。此案中,進口商的損失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二、 信用證下的契約安排

(一) 信用證下的三方契約

在國際貿易結算的信用證結算方式中,除了信用證之外,實際業務中還存在其他契約,用來維係各有關當事人之間的特定關係。

首先,買、賣雙方間的銷售合同,這份貿易合同是采用信用證結算方式進行支付的基礎。

其次,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間的開證申請書,還包括開證協議、擔保協議等,這份開證申請書保證了信用證項下憑單支付的款項將由開證申請人償還。

最後,開證行與受益人間的信用證,若存在保兌行,則保兌行與受益人間仍存在信用證的契約安排。信用證保證了信用證受益人在規定的單據與單證相符的條件下,可以得到開證行確定的支付。三者之間的關係如圖51所示。

圖51信用證下的契約關係

(二) 三方的契約關係

首先,受益人不得利用銀行與銀行之間或開證行與申請人之間存在的契約關係。

其次,申請人因與開證行或與受益人間的關係而產生的索償或抗辯不得影響銀行的付款承諾。

三、 信用證的形式和內容

(一) 信用證的形式

1. 信開本信用證

信開信用證(mail credit)就是開證行用書信格式繕製並通過郵寄方式送達通知行的信用證。信開信用證是傳統的信用證開立形式。信開信用證一般一式兩份或兩份以上,開證行用函寄方式與其在出口地的代理銀行聯係,要求該行將信用證通知給受益人(出口商)。

2. 電開本信用證

電開信用證就是用電訊方式開立和通知的信用證。電開信用證的具體方式還可以進一步地分為電報方式、電傳方式和SWIFT方式。

(1) 電報電傳方式。開證行將信用證內容以加注密押的電報或電傳通知出口商所在地的通知行,並且有簡電本和全電本兩種情況。① 簡電本(brief cable)即將信用證金額、有效期等主要內容用電文預先通知出口商,目的是使出口商早日備貨。但由於內容不完整,簡電本不是有效的信用證,在簡電本後一般都注有“隨寄證實書”字樣。證實書則是隨後寄來的信開信用證。② 全電本(full cable)是以電文形式開出的完整的信用證。開證行一般會在電文中注明“This is an operative instrument no airmail confirmation to follow”。後麵不注有“隨寄證實書”字樣。這樣的信用證是有效的,可以憑以交單議付。

(2) SWIFT方式。SWIFT方式是根據“環球同業銀行金融電訊協會(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 S.C.,S.W.I.F.T.)”提供的標準電文格式——MT700\/701來開立跟單信用證。

(二) 信用證的內容

關於信用證的內容,世界各地的銀行雖無統一的規定,且每一份信用證所規定的條款內容及其措辭也可能各不相同,但基本內容大致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1. 關於信用證本身的項目

(1) 信用證的形式(form of credit)。一切信用證均應明確表示為可撤銷的信用證或不可撤銷的信用證(revocable or irrevocable),否則應視為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此點在《UCP 600》中已被取消。

(2) 信用證的號碼和開證日期(L/C No.and issuing date)。信用證必須標明開證日期,這是信用證生效的基礎。

(3) 受益人(beneficiary)。這是唯一享有利用信用證支取款項權利的人,一般為出口方,因此必須標明完整的名稱和詳細的地址。

(4) 開證申請人(applicant)。一般為國際貿易中的進口方,應標明完整的名稱和詳細地址。

(5) 信用證金額(amount)。這是開證行付款責任的最高限額,一般應有大寫和小寫數字。

(6) 有效期限(terms of validity,expiry date)。一般是受益人交單取款的最後期限,超過這一期限,開證行就不再負付款責任。

(7) 生效地點。即交單地點,一般為開證行指定的銀行。

2. 關於彙票(draft)的項目

(1) 出票人(drawer)。一般是信用證的受益人,隻有可轉讓信用證經轉讓後,出票人才可能不是原證的受益人。

(2) 付款人(drawee,payer)。一般是彙票開立的對方,彙票付款人需根據信用證的規定來確定。

(3) 收款人(payee)。一般是議付銀行。

(4) 出票條款(drawn clauses)。主要表明彙票是某某開證行開出的。

(5) 出票日期(date of drawn)。主要表明開立彙票的時間。

(6) 彙票期限(tenor)。主要表明彙票有效的最後期限。

3. 關於單據的項目

信用證業務處理的主要是單據,所以信用證上一般要列明受益人需要提交的單據,並應說明單據的名稱、份數和具體要求。信用證結算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單據分別是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運輸單據(transport documents)、保險單據(insurance policy)。此外,還包括賣方提供的商檢證、產地證、包裝單據等。

4. 關於商品的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商品的描述一般包括貨名(names)、數量(quantity)、單價(unit price)以及包裝(packing)、嘜頭(marks)、價格條件(price terms)、合同號碼(contract No.)等主要內容。

5. 關於運輸的項目

運輸的項目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1) 裝運港或起運地(port of loading or departure)。

(2) 卸貨港或目的港(port of discharge or destination)。

(3) 裝運期限(time of shipment)。

(4) 可否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 allowed or not allowed)。

(5) 可否轉運(transhipment allowed or not allowed)。

(6) 運輸方式(mode of shipment)。

6. 其他事項(other clauses)

其他事項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1) 開證行對議付行、通知行、付款行的指示條款(instructions to negotiating bank/advising bank/paying bank)。這一條款對於通知行來說,常要求其在通知受益人時加注或不加注保兌;對於議付行或代付行來說,一般規定議付金額背書條款(endorsement clause)、索彙方法(method of reimbursement)、寄單方法(method of dispatching documents)。議付金額背書條款規定,議付後議付銀行須在信用證正本背麵做好必要的記錄;索彙方法通常是指議付後議付銀行向開證行索取外彙的方法和路線,如通過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北京分行轉賬等;寄單方法一般會注明單證如何寄送,如必須分兩個連續航班用航空郵寄開證行等。

(2) 開證行保證條款(engagement/undertaking clause)。每一個信用證必須有此條款,表明開證行對其付款責任的書麵承諾,一般的保證文句是以“We hereby engage/undertaking...”之類的句式開頭。需要注意的是,該保證條款隻出現在信開本信用證,SWIFT信用證將保證條款省略掉,但其必須加注密押。

(3) 開證行名稱及代表簽名(opening banks name and signature)。開證行名稱及代表簽名主要包括電報、電傳的密押等。

(4) 其他特別條件(other special conditions)。其他特別條件主要用以說明一些特別要求,如限製由某銀行議付、限製由某國籍船隻裝運、裝運船隻不允許在某港口停靠或不允許采取某航線、發票須加注信用證號碼、受益人必須交納一定的履約保證金後信用證方可生效等。

(5) 適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的聲明(subject to UCP 600 clause)。一般的文句為:

This L/C was issued subject to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2007 reversion ICC publication No.600.跟單信用證(MT700)樣本(附中文說明)

Issue of a Documentary Credit

BKCHCNBJA08E SESSION: 000 ISN: 000000

BANK OF CHINA LIAONING NO. 5 ZHONGSHAN SQUARE ZHONGSHAN DISTRICT DALIAN CHINA——開證行

Destination Bank

KOEXKRSEXXX MESSAGE TYPE: 700

KOREA EXCHANGE BANK SEOUL 178.2 KA, ULCHI RO, CHUNGKO——通知行

Type of Documentary Credit40A

IRREVOCABLE——信用證性質為不可撤銷

Letter of Credit Number20

LC84E0081\/99——信用證號碼,一般做單時都要求注此號

Date of Issue31G

190916——開證日期

Date and Place of Expiry31D

191228 KOREA——失效時間、地點

Applicant Bank51D

BANK OF CHINA LIAONING BRANCH——開證行

Applicant50

DALIAN WEIDA TRADING CO., LTD.——開證申請人

Beneficiary59

SANGYONG CORPORATION CPO BOX 110 SEOUL KOREA——受益人

Currency Code, Amount32B

USD 1,146,725.04——信用證總額

Available with...by...41D

ANY BANK BY NEGOTIATION——此即為公開議付的信用證,呈兌方式任何銀行議付,即任使一家銀行都可以成為議付行,有的信用證為ANY BANK BY PAYMENT,這兩句是有區別的:後者為銀行付款後無追索權,前者則有追索權,就是有權限要回已付給受益人的款項

Drafts at42C

45 DAYS AFTER SIGHT——見證45天內付款

Drawee42D

BANK OF CHINA LIAONING BRANCH——彙票的受票人,即付款行

Partial Shipments43P

NOT ALLOWED——分裝不允許

Transhipment43T

NOT ALLOWED——轉船不允許

Shipping on Board\/Dispatch\/Packing in Charge at\/from

44A RUSSIAN SEA——起運港

Transportation to

44B DALIAN PORT, P.R.CHINA——目的港

Latest Date of Shipment

44C 191213——最遲裝運期

Description of Goods or Services: 45A——貨物描述:FROZEN YELLOW FIN SOLE WHOLE ROUND (WITH WHITE BELLY) USD770\/MT CFR DALIAN QUANTITY: 200MT ALASKA PLAICE (WITH YELLOW BELLY) USD600\/MT CFR DALIAN QUANTITY: 300MT

Documents Required: 46A——議付單據

1.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5 COPIES.——簽字的商業發票5份

2. 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 MARKED “FREIGHT PREPAID” NOTIFYING LIAONING OCEAN FISHING CO., LTD. TEL (86)4113680288——一整套清潔已裝船提單, 抬頭為TO ORDER 的空白背書,且注明運費已付,通知人為LIAONING OCEAN FISHING CO., LTD. TEL (86)4113680288

3. PACKING LIST\/WEIGHT MEMO IN 4 COPIES INDICATING QUANTITY\/GROSS AND NET WEIGHTS OF EACH PACKAGE AND PACKING CONDITIONSAS CALLED FOR BY THE L\/C.——裝箱單\/重量單4份, 顯示每個包裝產品的數量\/毛淨重和信用證要求的包裝情況

4. CERTIFICATE OF QUALITY IN 3 COPIES ISSUED BY PUBLIC RECOGNIZED SURVEYOR.——由PUBLIC RECOGNIZED SURVEYOR簽發的質量證明3份

5. BENEFICIARYS CERTIFIED COPY OF FAX DISPATCHED TO THE ACCOUNTEE WITH 3 DAYS AFTER SHIPMENT ADVISING NAME OF VESSEL, DATE, QUANTITY, WEIGHT, VALUE OF SHIPMENT, L\/C NUMBER AND CONTRACT NUMBER.——受益人證明的傳真件, 在船開後3天內已將船名航次,裝船日期,貨物的數量、重量、價值,信用證號和合同號通知付款人

6. CERTIFICATE OF ORIGIN IN 3 COPIES ISSUED BY AUTHORIZED INSTITUTION. ——當局簽發的原產地證明3份

7. CERTIFICATE OF HEALTH IN 3 COPIES ISSUED BY AUTHORIZED INSTITUTION. ——當局簽發的健康\/檢疫證明3份

ADDITIONAL INSTRUCTIONS: 47A——附加指示

1. CHARTER PARTY B\/L AND THIRD PARTY DOCUMENTS ARE ACCEPTABLE.——租船提單和第三方單據可以接受

2. SHIPMENT PRIOR TO L\/C ISSUING DATE IS ACCEPTABLE.——裝船期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可接受

3. BOTH QUANTITY AND AMOUNT 10 PERCENT MORE OR LESS ARE ALLOWED. ——允許數量和金額公差在10%左右

Charges71B

ALL BANKING CHARGES OUTSIDE THE OPENNING BANK ARE FOR BENEFICIARYS ACCOUNT.

Period for Presentation48

DOCUMENTSMUST BE PRESENTED WITHIN 15 DAYS AFTER THE DATE OF ISSUANCE OF THE TRANSPORT DOCUMENTS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E CREDIT.

Confirmation Instructions49

WITHOUT

Instructions to the Paying\/Accepting\/Negotiating Bank: 78

1. ALL DOCUMENTS TO BE FORWARDED IN ONE COVER, UNLESS OTHERWISE STATED ABOVE.

2. DISCREPANT DOCUMENT FEE OF USD 50.00 OR EQUAL CURRENCY WILL BE DEDUCTED FROM DRAWING IF DOCUMENTS WITH DISCREPANCIES ARE ACCEPTED.

“Advising Through” Bank57A

KOEXKRSEXXX MESSAGE TYPE: 700

KOREA EXCHANGE BANK SOUTH KOREA 178.2 KA, ULCHI RO, CHUNGKO

四、 信用證當事人及其權利義務

信用證的當事人是指一筆信用證業務的參與者。較之其他結算方式,信用證結算方式涉及的當事人較多,而且當事人之間的相互關係更為複雜。一筆信用證業務所涉及的當事人依信用證的種類而異,有的信用證所涉及的當事人較多,有的則較少。一般來說,一筆信用證業務包含四個基本的當事人,即開證申請人、開證行、通知行和受益人,但在有些類型的信用證業務中,還涉及轉遞行、議付行、承兌行、付款行、償付行和保兌行等。總之,信用證一經開出,其所涉及的當事人就圍繞該信用證形成了雙邊與多邊的契約關係。每一當事人均須履行其相應的責任義務,同時享有既定的權利,所有當事人必須按照國際慣例及信用證條款的規定嚴格行事。以下對信用證項下主要當事人的義務和權利分別予以介紹。

(一) 開證申請人

開證申請人(applicant)是指向一家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當事人,在國際貿易中通常為進口商或中間商。開證申請人的義務和權利如下。

1. 開證申請人的義務

(1) 根據國際貿易買賣合同規定,向銀行開立信用證。當合同規定采用信用證結算方式時,進口商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委托其往來銀行及時開立信用證。進口商在申請開證時,應根據商品合同內容填寫開證申請書,合理指示開證。應注意以下幾點:① 開證申請書的措辭必須十分明確,不能含糊不清、模棱兩可。② 避免過多煩瑣的條款。③ 指示內容應當前後保持一致,避免相互矛盾。

(2) 交納開證費。

(3) 根據開證行的要求,提供開證擔保。開證申請人提供擔保的形式可以是現金、動產或不動產,也可以是第三者提供的擔保。

(4) 在開證行履行付款責任後,應根據開證申請書的規定,及時向開證行付款贖單。

2. 開證申請人的權利

開證申請人在付款贖單時可以檢驗單據,並拒絕贖取不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但進口商在贖單提貨之後,如發現貨物規格、質量、數量等與單據不符,不能向開證行追究責任和索還貨款,隻能根據過失責任向出口商、承運人或保險商等有關方麵提出索賠。

(二) 開證行

開證行(issuing bank)是指應開證申請人要求,開立信用證的銀行。開證行的義務和權利如下。

1. 開證行的義務

(1) 根據申請書條款,正確及時地開出信用證。開證行開立信用證時必須做到完整和明確,使信用證的條款單據化,這樣可以通過受益人提交的單據來檢驗其行為是否符合信用證的要求,而開證行在付款時也隻需審核單證的一致性就可以了,不用再考慮商品合同。

(2) 對開出的信用證承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當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後,開證行必須履行付款責任。此外,開證行憑單付款後,不能因為進口商拒絕贖單或者無力付款而向議付行、代付行、償付行或出口商追索票款。

2. 開證行的權利

(1) 向開證申請人收取開證費用。

(2) 若受益人提交的單據不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規定,開證行有權拒付。對償付行憑索彙證明書已做出的償付,當接到的單據不符合信用證規定時,開證行有權向議付行退還單據,進行票款追索。

(3) 開證行履行付款責任後,若進口商無力付款贖單,開證行有權處理單據和貨物。若出售貨物不能抵償其墊款,開證行仍有權向進口商追索不足部分。

(三) 通知行

通知行(advising bank)是將信用證通知給受益人的銀行。通知行一般由開證行在出口商所在地的代理行擔任。通知行的義務和權利如下。

1. 通知行的義務

(1) 核實信用證表麵的真實性。通知行若同意通知信用證,就應該合理謹慎地核實所通知信用證的表麵真實性。如果不能確定信用證表麵的真實性或存在疑點,就必須毫不延誤地告知發出該指示的銀行,說明其不能確定該信用證的真實性,及時向開證行澄清疑點。如果通知行仍決定通知,則必須告知受益人本行不能核對信用證的真實性;通知行若決定不同意通知信用證,則必須毫不延誤地告知開證行。

(2) 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證。在信用證的真實性得到核實後,通知行應根據開證行的要求,繕製通知書,及時、正確地通知受益人。

2. 通知行的權利

(1) 可以向開證行收取通知費。

(2) 通知行對開證行和受益人都不承擔必定議付或代為付款的責任。

(3) 對電文傳遞中出現的一些差錯有權免責。《UCP 600》第35條規定:“當報文、信件或單據按照信用證的要求傳輸或發送時,或當信用證未做指示,銀行自行選擇傳送服務時,銀行對報文傳輸或信件或單據的遞送過程中發生的延誤、中途遺失、殘缺或其他錯誤產生的後果,概不負責。銀行對技術術語的翻譯或解釋上的錯誤,不負責任,並可不加翻譯地傳送信用證條款。”

(四) 轉遞行

轉遞行(transmitting bank)與通知行的作用基本相同,但轉遞手續比通知手續簡單。轉遞行在收到開證行開立的以受益人為收件人的信用證後,也必須核對信用證的印鑒是否相符,以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但轉遞行是直接將信用證原件照轉給受益人。

(五) 受益人

受益人(beneficiary)是指信用證中明確指定的信用證的接受者,並根據信用證發貨、交單和收款的人,通常為國際貿易中的出口方或賣方。受益人的義務和權利如下。

1. 受益人的義務

(1) 收到信用證時,應及時審核信用證條款與合同條款的相符性及其是否可以履行。

(2) 接受信用證後,應及時履行信用證條款,在規定的裝運期內裝貨,並在信用證有效期內提交規定的單據,交單收款。受益人不僅要對單據的正確性負責,而且要保證所交貨物符合貿易合同要求。

2. 受益人的權利

(1) 在審核信用證時,若發現信用證條款與貿易合同條款不相符,或者無法履行時,有權要求進口商修改信用證,或者拒絕接受信用證。

(2) 可憑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向議付行交單議付貨款,也可向開證行、保兌行、償付行、代付行或其他指定付款銀行請求交單付款。

(3) 交單時如遇開證行倒閉,原開信用證作廢,開證行所做的付款保證已無法兌現時,受益人有權向進口商提出付款要求,進口商仍有付款責任。受益人可將符合原信用證要求的單據通過銀行寄交進口商進行托收索款。若開證行並未倒閉而無理拒付時,受益人或議付行應向開證行據理交涉,甚至訴訟,也有權向進口商提出付款要求。

(六) 議付行

議付行(negotiating bank)是指對受益人交來的跟單彙票辦理交單貼現的銀行。限製議付信用證的議付行由信用證上指定的銀行擔當;而自由議付信用證的議付行可由受益人根據需要任意選擇一家銀行擔當,通常是通知行或受益人的往來銀行。議付行的義務和權利如下。

1. 議付行的義務

在受益人提交滿足“單證相符、單單相符”的單據時,對議付信用證先行給予墊款。

2. 議付行的權利

(1) 在對受益人支付墊款之後,有權憑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向開證行、保兌行、代付行或償付行索回墊款。

(2) 可以要求受益人將貨權作質押,議付行有權處理單據,甚至變賣貨物。

(3) 在給受益人支付墊款後,保留向受益人追索墊款的權利。

(七) 承兌行

承兌行(accepting bank)是指遠期信用證中指定的對受益人出具的遠期彙票給予承兌的銀行。承兌行的義務和權利如下。

1. 承兌行的義務

在受益人提交滿足信用證條款的單據時,對受益人出具的遠期彙票進行承兌並到期付款。

2. 承兌行的權利

承兌行付款後有權要求開證行償付。

(八) 付款行

付款行(paying bank)是指在信用證中被指定對信用證項下的彙票進行憑單付款或在付款信用證項下執行付款的銀行。付款行也稱代付行,開證行通常委托通知行擔任付款行。付款行的義務和權利如下。

1. 付款行的義務

付款行一經接受開證行的代付委托,在對受益人進行驗單付款後,即不得再向受益人追索。付款行付款後無追索權,它隻能向開證行索償。

2. 付款行的權利

付款行可以在開證行資信較差時,有權拒絕接受開證行代為付款的委托。

(九) 償付行

償付行(reimbursing bank)是指開證行委托的對議付行或代付行進行償付的代理銀行。通常來說,當開證行與議付行或代付行之間無賬戶關係時(特別是在信用證采用第三國貨幣結算時),為了結算便利,開證行往往委托另一家與其有賬戶關係的銀行代向議付行或代付行償付。凡是開證行授權第三家銀行作為償付行的信用證,在償付授權書中應加列“本信用證項下的償付受《跟單信用證項下銀行間償付統一規則》(國際商會出版物第525號)的約束”。償付行的義務和權利如下。

1. 償付行的義務

依據償付授權書在權限內對有權索償銀行(議付行或付款行)償付貨款。當信用證中規定有償付行時,開證行開出信用證後應立即向償付行發出償付授權書(reimbursement authorization),通知授權付款的金額、有權索償銀行等事項。有權索償銀行在議付或代付款項之後,一麵將單據寄送開證行,一麵向償付行發出索償書(reimbursement claim)。償付行收到索償書後,與開證行的償付授權書進行核對,如與索償銀行相符,且索償金額不超過授權金額,則立即向出口地銀行付款。

2. 償付行的權利

償付行不接受單據,不審核單據,不與受益人發生聯係,因此償付行對議付行或代付行的償付,不能視為開證行的付款,不是終局性付款。當開證行收到單據發現與信用證條款不符時,可以向議付行或代付行追回已付款項,但不能向償付行追索。

(十) 保兌行

保兌行(confirming bank)是根據開證行的要求對不可撤銷信用證加具保兌的銀行。保兌行的義務和權利如下。

1. 保兌行的義務

保兌行在信用證上加具保兌之後,即對信用證承擔必須付款或議付的獨立責任。保兌行的付款責任如同開證行,是終局性付款,一旦對受益人或其他前手銀行驗單付款之後,便不能再向其行使追索權,而隻能向開證行索償。

2. 保兌行的權利

根據《UCP 600》第8條的規定,如果開證行授權或要求某一銀行對信用證加具保兌,而其不準備照辦,則其必須毫不延誤地通知開證行,並可通知此信用證而不加保兌。

模塊二信用證的業務流程

一筆以信用證結算的國際貿易業務從開始到結束大體上有12個環節,其流程如圖52所示。

圖52信用證的業務流程

在上圖52中,各環節的具體內容如下:① 進、出口商鑒定買賣合同,並約定以信用證進行結算。② 進口商向所在地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③ 開證行開出信用證。④ 通知行將信用證通知給受益人(出口商)。⑤ 出口商接受信用證後,將貨物交與承運人,取得相關單據。⑥ 出口商備齊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和彙票後向議付行提示,要求議付。⑦ 議付行審單無誤後,墊付貨款給出口商(議付)。⑧ 議付行議付後,將單據和彙票寄至開證行索彙。⑨ 開證行收到與信用證相符的單據後,審單付款。⑩ 開證行通知進口商備款贖單。 進口商審核單證相符後,付清所欠款項(申請開證時已交保險金),開證行將信用證下的單據交給進口商,不再受開證申請書的約束。 進口商憑單據向承運人提貨。

一、 進口商申請開證

進口商作為開證申請人應在買賣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其所在地銀行申請開立以出口商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在申請開證時,開證申請人要按照合同內容填寫開證申請書,並交付相應的開證押金(保證金)及開證手續費。開證申請書是約束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權利和義務關係的契約性文件,是開證行開立信用證的依據,在信用證業務流程中起關鍵作用,直接關係到整個信用證業務流程的順利運作。信用證的開證指示、信用證本身、信用證的修改指示和修改書本身必須完整準確,其中信用證的開證指示就是指開證申請書。為了使申請書的格式標準化、國際化,以方便使用,國際商會第516號出版物(即《最新跟單信用證標準格式》)相應製定了開證申請書的格式,從而統一了信用證申請書的格式。申請書通常包括兩個部分:第一部分為根據合同條款確定的信用證內容,開證行據此開出信用證;第二部分為開證申請人對開證行的若幹項聲明和保證,用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為確保信用證結算的順利進行,進口商在填製開證申請書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 開證申請書的內容應與買賣合同的條款保持一致。

(2) 不得將與信用證無關的內容和合同中的過細條款寫入申請書中。

(3) 寫入申請書的內容必須完整、準確、簡潔,避免模糊、模棱兩可或有爭議的內容。

(4) 申請書所列條款內容與《UCP 600》規定不相符的,一定要在特殊指示中利用特別條款加以說明。

進口商在申請開證時,還應作如下保證:

(1) 進口商承認銀行在進口商贖單以前,對單據及單據所代表的貨物具有所有權,必要時銀行可以處置貨物,以抵付進口商的欠款。

(2) 進口商承認銀行有接受“表麵上合格”的單據的權利,對於偽造的單據、貨物與單據不符或貨物中途遺失,銀行概不負責。

(3) 單據到達後,進口商有如期付款贖單的義務,單據到達前,銀行可在貨款範圍內,隨時要求追加押金(保證金)。

(4) 進口商同意電報傳遞中如有錯誤、遺漏或單據郵遞遺失等,銀行概不負責。

(5) 進口商承擔該信用證所需的一切國內外銀行費用。

二、 開證行開證

銀行接到申請人完整明確的指示後,應立即按指示開出信用證。開立信用證的銀行即為開證行。開證行一旦開出信用證,在法律上就與開證申請人構成了開立信用證的權利和義務的關係,開證申請書也就構成了兩者的契約關係。

三、 通知與保兌

出口方銀行收到開證行開來的信用證後,應根據信用證的要求,將信用證通知或轉遞給受益人(beneficiary)。受益人即接受信用證,憑以發貨、交單、取款的人,一般為出口商。

(一) 信用證的通知與傳遞

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證。通知行在收到開證行開來的信開本信用證或電開本信用證後,若拒絕接受開證行通知信用證的委托,應毫不遲延地通知開證行。若決定接受開證行通知信用證的委托,就有義務合理謹慎地鑒別信用證表麵的真實性;若不能確認信用證的真實性時,應及時向開證行查詢;若在未核實前通知了信用證,應向受益人講明情況;在確認信用證的真實性後,通知行一般要對信用證進行相關條款的審核,但這並不是開證行的義務,隻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和競爭的需要;最後,通知行必須在信用證上加蓋“印鑒已符”或“密押已符”的印章,並繕製通知書及時通知受益人。

(二) 信用證的保兌

保兌信用證(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義務。對信用證加保兌的銀行為保兌行(confirmed bank)。保兌行對信用證加具保兌的具體做法如下:

(1) 開證行在給通知行的信用證通知書中授權另一家銀行(通知行)在信用證上加保。

(2) 通知行用加批注等方法,表明保證兌付或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並簽字。

(三) 信用證的修改

受益人應審證、發貨、製單。受益人接到信用證通知書後,首先要對信用證進行審核,以確定其是否和貿易合同相符。如果來證與貿易合同不符,則必須立即通知開證申請人,要求其通知開證行修改信用證,尤其要對是否存在軟條款進行謹慎分析。

四、 議付與索彙

(一) 議付行及議付程序

出口商接受信用證後,將貨物交與承運人,取得貨運單據、保險單據等相關單據。最後,出口商根據信用證要求繕製發票、裝箱單、產地證明和裝船通知等單據。出口商備齊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後,根據所開信用證的支付方式向有關銀行提示信用證,請求議付(議付行)、承兌(承兌行)或付款(付款行/保兌行)。

出口地銀行審單付款。有關銀行審單無誤後,墊付(議付行)或支付(付款行或保兌行)貨款給出口商。若是承兌信用證,則承兌行審單後先對遠期彙票進行承兌,於彙票到期日再墊付貨款給出口商。根據信用證的支付方式,如果受益人向議付行交單,無論是自由議付還是限製性議付,議付行對受益人的付款都具有追索權。除非雙方事先簽有協議,議付行放棄追索權,否則受益人得到的隻是憑單據抵押的銀行融資或墊款;如果受益人向指定保兌行或付款行交單,後者審單無誤後對受益人的付款是沒有追索權的。

(二) 索彙

付款行或墊付行寄單索償。如果信用證沒有指定償付行,則有關銀行憑單據向受益人墊付款項後,將單據和彙票寄至開證行索償。若信用證指定有償付行,則索償行在向開證行寄單的同時,憑索償書直接向償付行索償。

五、 付款贖單

開證行將票款撥付議付行後,應立即通知進口商備款贖單。如單證相符,進口商應將開證行所墊付票款付清,取得單據,這樣開證行和進口商之間由開立信用證所構成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即告結束。

模塊三信用證的開立

進口方與出口方簽訂國際貿易貨物進出口合同並確認以信用證為結算方式後,即由進口方向有關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開證申請是整個進口信用證處理實務的第一個環節,進口方應根據合同規定的時間或在規定的裝船前一定時間內申請開證,並填製開證申請書,開證行根據有關規定收取開證押金和開證費用後開出信用證。

開證申請人(進口方)在向開證行申請開證時必須填製開證申請書。開證申請書是開證申請人對開證行的付款指示,也是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的一種書麵契約,它規定了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的責任。在這一契約中,開證行隻是開證申請人的付款代理人。

開證申請書主要依據貿易合同中的有關主要條款填製,申請人填製後附上合同副本一並提交銀行,供銀行參考、核對。但信用證一經開立則獨立於合同,因而在填寫開證申請時應審慎查核合同的主要條款,並將其列入申請書中。

一般情況下,開證申請書都由開證銀行事先印就,以便申請人直接填製。開證申請書通常為一式兩聯,申請人除填寫正麵內容外,還須簽具背麵的“開證申請人承諾書”。

一、 申請開證應注意的問題

(1) 申請開證前,要落實進口批準手續及外彙來源。

(2) 開證時間的掌握應以賣方在收到信用證後能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出運為原則。

(3) 開證時要注意信用證的內容與合同的一致。

(4) 合同規定為遠期付款時,要明確彙票期限,價格條款必須與相應的單據要求以及費用負擔、表示方法等相吻合。

(5) 由於銀行是憑單付款,不管貨物質量如何,都不受買賣合同的約束,所以為使貨物質量符合合同規定,買方可在開證時規定要求對方提供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裝船前檢驗證明,並明確規定貨物的規格品質,指定檢驗機構(合同中應事先訂明),這樣,交單時如發現檢驗結果與證內不一致,可拒付貨款。

(6) 信用證內容必須明確無誤,明確規定各類單據的出單人(商業發票、保險單和運輸單據除外),明確規定各單據應表述的內容。

(7) 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隻要單據表麵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合,開證行就必須按規定付款。所以,進口方對出口方的要求須在申請開證時按合同有關規定轉化成有關單據,具體規定在信用證中。如信用證申請書中含某些條件而未列明應提交與之相應的單據,銀行將認為未列此條件,對此將不予理睬。

(8) 根據《UCP 600》的規定,信用證都是不可撤銷信用證。

(9) 國外通知行由開證行指定,進口方不能指定,但如果出口商在訂立合同時,堅持指定通知行,進口商可在開證申請書上注明,供開證行在選擇通知行時參考。

(10) 不準分批裝運、不準中途轉運、不接受第三者裝運單據,均應在信用證中明確規定,否則,將被認為是允許分批裝運、允許中途轉運、接受第三者裝運單據。

(11) 對於我方開出的信用證,如對方(出口方)要求其他銀行保兌或由通知行保兌,我方原則上不能同意(在訂立合同時,應說服國外出口方免除保兌要求,以免開證時被動)。

(12) 我國銀行一般不開可轉讓信用證(因為對第一受益人的資信難以了解,特別是對於跨地區和國家的轉讓更難掌握)。但在特殊情況下,如大額合同項下開證要求多家出口商交貨,照顧實際需要可與銀行協商開出可轉讓信用證。

(13) 我國銀行一般也不開立載有電報索償條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的信用證。

二、 申請開立信用證的具體手續

(1) 遞交有關合同的副本及附件;

(2) 填寫開證申請書;

(3) 繳付保證金。

三、 信用證申請書的填製

(1) TO(致××行)——填寫開證行名稱。

(2) Date——填寫申請開證的日期,如200428。

(3) 填寫傳遞方式。

① Issue by airmail——以信開的形式開立信用證,選擇此種方式,開證行以航郵將信用證寄給通知行。

② With brief advice by teletransmission——以簡電開的形式開立信用證,選擇此種方式,開證行將信用證主要內容發電預先通知受益人,銀行承擔必須使其生效的責任,但簡電本身並非信用證的有效文本,不能憑以議付或付款,銀行隨後寄出的“證實書”才是正式的信用證。

③ Issue by express delivery——以信開的形式開立信用證,選擇此種方式,開證行以快遞(如DHL)將信用證寄給通知行。

④ Issue by teletransmission(which shall be the operative instrument)——以全電開的形式開立信用證,選擇此種方式,開證行將信用證的全部內容加注密押後發出,該電訊文本為有效的信用證正本。如今大多數開證行采用全電開證的方式開立信用證。

(4) 信用證性質。

(5) Credit No.——信用證號碼,由銀行填寫。

(6) Date and place of expiry——信用證有效期及地點,地點填受益人所在國家,如200815 IN THE BENEFICIARYS COUNTRY。

(7) Applicant——填寫開證申請人名稱及地址。開證申請人(applicant)又稱開證人(opener),是指向銀行提出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一般為進口人,就是買賣合同的買方。開證申請人為信用證交易的發起人。

(8) Beneficiary(Full name and address)填寫受益人全稱和詳細地址。受益人是指信用證上所指定的有權使用該信用證的人。一般為出口方,也就是買賣合同的賣方。

(9) Advising bank——填寫通知行名址。如果該信用證需要通過收報行以外的另一家銀行轉遞、通知或加具保兌後給受益人,該項目內填寫該銀行。

(10) Amount——填寫信用證金額,分別用數字小寫和文字大寫。以小寫輸入時須包括幣種與金額,如USD89600(U.S.DOLLARS EIGHTY NINE THOUSAND SIX HUNDRED ONLY)。

(11) Parital shipments——分批裝運條款。填寫跟單信用證項下是否允許分批裝運。

(12) Transhipment——轉運條款。填寫跟單信用證項下是否允許貨物轉運。

(13) Loading on board\/dispatch\/taking in charge at\/from——填寫裝運港。

(14) not later than——填寫最後裝運期,如200610。

(15) For transportation to——填寫目的港。

(16) 價格條款。根據合同內容選擇或填寫價格條款。

(17) Credit available with——填寫此信用證可由××銀行即期付款、承兌、議付、延期付款,即押彙銀行(出口地銀行)名稱。

如果信用證為自由議付信用證,銀行可用“ANY BANK IN...(地名/國名)”表示。

如果該信用證為自由議付信用證,而且對議付地點也無限製時,可用“ANY BANK”表示。

sight payment——勾選此項,表示開具即期付款信用證。

即期付款信用證是指受益人(出口商)根據開證行的指示開立即期彙票,或無須彙票僅憑運輸單據即可向指定銀行提示請求付款的信用證。

acceptance——勾選此項,表示開具承兌信用證。

承兌信用證是指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對於受益人開立以開證行為付款人或以其他銀行為付款人的遠期彙票,在審單無誤後,應承擔承兌彙票並於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證。

negotiation——勾選此項,表示開具議付信用證。

議付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承諾延伸至第三當事人,即議付行,其擁有議付或購買受益人提交信用證規定的彙票\/單據權利行為的信用證。如果信用證不限製某銀行議付,可由受益人(出口商)選擇任何願意議付的銀行,提交彙票、單據給所選銀行請求議付的信用證稱為自由議付信用證,反之為限製性議付信用證。

deferred payment at——勾選此項,表示開具延期付款信用證。

如果開具這類信用證,需要寫明延期多少天付款。例如,at 60 days from payment confirmation(60天承兌付款)、at 60 days from B\/L date(提單日期後60天付款)等等。

延期付款信用證指不需彙票,僅憑受益人交來單據,審核相符,指定銀行承擔延期付款責任起,延長直至到期日付款。該信用證能夠為歐洲地區進口商避免向政府交納印花稅而免開具彙票外,其他都類似於遠期信用證。

against the documents detailed herein and beneficiarys draft(s) for% of invoice value

atsight

drawn on

連同下列單據:

受益人按發票金額%,做成限製為天,付款人為的彙票。

注意:延期付款信用證不需要選擇連同此單據。

“at sight”為付款期限。如果是即期,需要在“at”和“sight”之間填“****”或“——”,不能留空。遠期有幾種情況:at ×× days after date(出票後××天),at ×× days after sight(見票後××天)或at ×× days after date of B\/L(提單日後××天)等。如果是遠期,要注意兩種表達方式的不同:一種是見票後××天(at ×× days after sight),一種是提單日後××天(at ×× days after B\/L date)。這兩種表達方式在付款時間上是不同的,“見單後××天”是指銀行見到申請人提示的單據時間算起,而“提單日後××天”是指從提單上的出具日開始計算的××天,所以如果能盡量爭取到以“見單後××天”的條件成交,等於又爭取了幾天遲付款的時間。

“drawn on”為指定付款人。注意:信用證項下彙票的付款人應為開證行或指定的付款行。如:

against the documents detailed herein and beneficiarys draft(s) for 100 % of invoice value

at **** sight

drawn on THE CHARTERED BANK

(18) Documents required:(marked with X)——信用證需要提交的單據(用“X”標明)。

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 600》),信用證業務是純單據業務,與實際貨物無關,所以信用證申請書上應按合同要求明確寫出所應出具的單據,包括單據的種類,每種單據所表示的內容,正、副本的份數,出單人等。一般要求提示的單據有提單(或空運單、收貨單)、發票、箱單、重量證明、保險單、數量證明、質量證明、產地證、裝船通知、商檢證明以及其他申請人要求的證明等。

注意:如果是以CFR或CIF成交,就要要求對方出具的提單為“運費已付”(freight prepaid),如果是以FOB成交,就要要求對方出具的提單為“運費到付”(freight collect)。如果按CIF成交,申請人應要求受益人提供保險單,且注意保險險別,賠付地應要求在到貨港,以便一旦出現問題,方便解決。彙票的付款人應為開證行或指定的付款行,不可規定為開證申請人,否則會被視作額外單據。

① 經簽字的商業發票一式份,標明信用證號和合同號。

② 全套清潔已裝船海運提單,作成空白抬頭、空白背書,注明“運費[]待付\/[]已付”,[]標明運費金額,並通知。

空運提單收貨人為,注明“運費[]待付\/[]已付”,[]標明運費金額,並通知。

③ 保險單\/保險憑證一式份,按發票金額的%投保,注明賠付地在,以彙票同種貨幣支付,空白背書,投保。

④ 裝箱單\/重量證明一式份,注明每一包裝的數量、毛重和淨重。

⑤ 數量\/重量證一式份,由出具。

⑥ 品質證一式份,由[]製造商\/[]公眾認可的檢驗機構出具。

⑦ 產地證一式份,由出具。

⑧ 受益人以傳真\/電傳方式通知申請人裝船證明副本,該證明須在裝船後日內發出,並通知該信用證號、船名、裝運日以及貨物的名稱、數量、重量和金額。

Other documents, if any

其他單據。

(19) Description of goods——貨物描述,如:

01005 CANNED SWEET CORN, 3060G×6TINS\/CTN

QUANTITY: 800 CARTON

PRICE: USD14\/CTN

(20) Additional instructions——附加條款,是對以上各條款未述之情況的補充和說明,且包括對銀行的要求等。

① 開證行以外的所有銀行費用由受益人擔保。

② 所需單據須在運輸單據出具日後天內提交,但不得超過信用證有效期。

③ 第三方為托運人不可接受,簡式\/背麵空白提單不可接受。

④ 數量及信用證金額允許有%的增減。

⑤ 所有單據須指定船公司。

(21) Other terms, if any——其他條款。

(22) 申請書下麵有關申請人的開戶銀行(填銀行名稱)、賬戶號碼、執行人、聯係電話、申請人(法人代表)簽字等內容。

應用案例54

根據下列資料填寫開證申請書(見圖53):

進口商:杭州常秀化妝品貿易公司

HANGZHOU EVERBEAUTY

COSMETICS TRADE COMPANY

168 HUSHU ROAD, HANGZHOU

CHINA

法人代表:陳秋

電話:23452345

賬號:314589120912

出口商:日本岩穀株式會社

IWATANI CORPERATION

136 HOMMACHI, OSAKA

JAPAN

進口產品:貝齒清涼薄荷漱口水

PLAX FRESHMINT MOUTHWASH

規格:250ml\/Bottle,淨重300克(G)\/Bottle

貿易術語:CIF SHANGHAI每瓶1.88美元

總數量:40320瓶(Bottles)

總金額:75801.60美元

裝運港:大阪(OSAKA)

卸貨港:上海(SHANGHAI)

運輸要求:不允許分批,不允許轉運,一個20尺集裝箱裝運

最遲裝運日:2019年3月15日

支付方式:即期議付信用證,彙票金額為發票金額的100%

開證日期:2019年2月5日

開證銀行:中國銀行杭州分行

開證方式:SWIFT

信用證有效期:2019年3月30日

到期地點:日本大阪

單證要求:發票一式三份顯示合同號碼和信用證號碼

裝箱單一式三份

清潔已裝船提單一套,做成“憑指示”,空白背書,通知開證申請人

保險單一式兩份,空白背書,承保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一切險,加一成,賠付

地點為中國,賠付幣製與彙票幣製一致

有關當局簽署的產地證一份

官方機構簽署的質量檢驗證一份

其他要求:交單期是提單日期後15天內但又必須在信用證有效期內

第三方單證不接受,簡式提單不接受

中國以外的銀行費用由受益人承擔

合同號碼:TT190120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CREDIT APPLICATION

To: BANK OF CHINA, HANGZHOU BRANCHDate:05 FEB., 2019

()Issue by airmail

()With brief advice by teletransmission

(×)Issue by SWIFTCredit No.

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1)

30 MARCH 2019 IN OSAKA JAPANApplicant (2)

HANGZHOU EVERBEAUTY

COSMETICS TRADE COMPANY

168 HUSHU ROAD, HANGZHOU

CHINABeneficiary (3)

IWATANI CORPERATION

136 HOMMACHI, OSAKA

JAPANAdvising bankAmount(figure and words) (4) USD75801.60 SAY

U.S. DOLLARS SEVENTY FIVE THOUSAND EIGHT

HUNDRED AND ONE AND POINT SIXTY ONLYPartial shipment (5)

()allowed

(×)not allowedTransshipment (6)

()allowed

(×)not allowedPort of Loading: (7)

OSAKA

not later than15 MARCH 2019

Port of discharge:SHANGHAI()FOB()CFR(×)CIF

()Other termsCredit available with (8) ANY BANK

by

()sight payment

()acceptance

(×)negotiation

()deferred payment at days after against the documents detailed herein and

(×)beneficiarys drafts for 100 % of invoice value

atSIGHT

drawn onBANK OF CHINA, HANGZHOU BRANCHDocuments required: (marked with×)

1.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3 copies indicating L\/C No. and contract No. TT190120

2. (×)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 marked freight (×)prepaid\/() collect notify APPLICANT.

()Air Waybill\/cargo receipt\/copy of railway bill issued by showing freight prepaid()\/() collect indicating freight amount and consigned to .

3. (×)Insurance Policy\/Certificate in DUPLICATE for 110% of invoice value showing claims payable in CHINA in the currency of the drafts, blank endorsed, covering All risks.

4. (×)Packing List in 3copies.

5. ()Certificate of Quantity\/weight in copies issued by.

6. (×)Certificate of Quality in 1copies issued by() manufacturer\/(×) public recognized surveyor\/()

7. (×)Certificate of Origin in 1copies issued by COMPETENT AUTHORITIES.

8. ()Beneficiarys certified copy of fax\/telex dispatched to the applicant within hours after the shipment advising L\/C No., name of vessel, date of shipment, name, quantity, weight and value of goods.

Other documents, if any

續表

Description of goods:(9)

40320 BOTTLES OF PLAX FRESHMINT MOUTHWASH

250ML(N. W.: 300G)PER BOTTLE

CIF SHANGHAI USD1.88 PER BOTTLE

SHIPMENT BY ONE 20 FEET CONTAINER LOAD

Additional instructions:

1. (×)All banking charges outside China are for the account of beneficiary

2. (×)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within 15days after the date of issuance of the transport documents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is credit.

3. (×)Third party documents is not acceptable, short form \/ blank back B\/L is not acceptable.

4. ()Both quantity and amount % more or less are allowed.

5. ()All documents must be forwarded in.

Other terms, if any

STAMP OF APPLICANT杭州常秀化妝品貿易公司陳秋(章)

(10)電話:23452345

賬號:314589120912圖53開證申請書

模塊四信用證的通知、修改及審核

一、 信用證的通知

在大多數情況下,信用證不是由開證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過其在受益人國家或地區的代理行,即通知行進行轉遞的。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優點就是安全。

(一) 通知行應合理、謹慎地審核所通知的信用證的表麵真實性

依照《UCP600》第9條的規定,若通知行決定通知信用證,它應合理、謹慎地審核信用證的表麵真實性。

通知行是以其技術和條件來從事信用證通知業務的,它一般都掌握有開證行的簽字樣本、印鑒、密押本等,用以檢查來證的表麵真實性。若此法不通,通知行應以其他方法,如通過開證行的代理行發送的檢查函件來確認來證的表麵真實性。通知行的核驗隻要盡到合理謹慎即可。若通知行不能確定來證的表麵真實性,它必須不延遲地通知從其收到該指示的銀行,說明它不能確定來證的真實性。若通知行仍決定通知該信用證,則它必須告知受益人它不能確定該信用證的真實性。據此,除非通知行另有說明,否則,隻要通知行將信用證通知受益人,受益人就可斷定該證的表麵真實性無誤。若信用證有兩家以上的通知行,核對開證行印鑒或密押的責任在於第一通知行,而其以後的通知行隻需對其前手通知行的密押或印鑒的真實性負責。

(二) “通知行無須承擔責任”的真正含義

通知行在向受益人發出通知時,一般都附加有這樣的標準條款,即“我方不承擔義務,現向你方通知如下……”對此有人認為,通知行除了通知信用證以外並不承擔任何責任,不能要求它做其他任何事情。然而,還有人認為實際上通知行受理單據已成慣例,這一慣例暗示地表明,若單據交給通知行,該行如無正當理由不能拒絕受理。若通知行不準備承擔上述義務,應在通知中對受益人作特別聲明,否則就不能違背實踐中為銀行界和商業界所周知的習慣。

根據《UCP600》的規定,通知行除通知信用證並核驗其表麵真實性外,並無任何其他義務。但由於通知行受理單據已成為交易慣例,所以,若通知行未加特別相反的聲明,則其可能應承擔受理單據的責任。不過,通知行仍有權在通知中通過特別聲明的形式排除該責任的承擔。總體而論,通知行並非信用證當事人,不受信用證的約束。其僅僅是受開證行的委托而提供特定的服務而已。即使在其無特別相反聲明情況下,其應根據慣例而受理單據,但這僅限於予以傳遞,並不意味著應對單據進行審核。盡管開證行可能委托其對信用證加以保兌或對受益人進行付款或議付,通知行仍然有拒絕的權利,隻有其願意接受上述委托,它才承擔相應的義務。

(三) 信用證通知書

信用證通知書是在貿易過程中,為保證賣方發貨後即能得到貨款,由銀行作為付款中介。本單證是賣方銀行發給賣方的,作為買方的付款保證的通知。該單證是以UN\/EDIFACT標準中的CREADV、CREEXT報文為模板設計的(如圖54和圖55所示)。

圖54信用證通知書(一)

圖54中各項說明如下:

(1) 參考號:作為發信方的所有報文索引。限長35位,即35個數字或英文字母。

(2) 通知書號:作為發信方的所發各“通知書”索引。限長35位,即35個數字或英文字母。

(3) 日期:單證申請日期。格式(年\/月\/日),如1999\/08\/02(必選)。

(4) 致:填寫賣方名稱。用下拉式菜單選擇(必選)。

(5) 開證行(買方銀行)(必選)。

① 名稱:限長35位(限長17個漢字)。

② 編碼:該行金融編碼,限長11位。

(6) 轉遞行(買方銀行與賣方銀行之間的中介行,本欄為可選欄)(必選)。

① 名稱:限長35位(限長17個漢字)。

② 編碼:該行金融編碼,限長11位。

(7) 通知行(賣方銀行)(必選)。

① 名稱:限長35位(限長17個漢字)。

② 編碼:該行金融編碼,限長11位。

③ 地址:限長35位(即17個漢字)。例如,北京市海澱區黃莊75號。

④ 電傳:限長25位數字。

⑤ 傳真:限長25位數字。例如,010255.2345123。

⑥ 電報:限長25位數字。

⑦ SWIFT:限長25位數字。

(8) 信用證號:銀行所開的信用證編號,限長35位,即35個數字或英文字母(必選)。

(9) 開證日期:格式(年\/月\/日)(必選)。

(10) 金額:由銀行擔保的付款總額,限長17位(必選)。

(11) 貨幣:彈出式可選項。例如,CNY代表人民幣(必選)。

(12) 收自上述銀行,信用證一份。

① 例如,電傳開立,預先通知(必選)。

② 例如,未生效,證實書(必選)。

(13) 該信用證:彈出式可選項。例如,保兌並限向我行交單,不保兌不負責(必選)。

(14) 備注:限長70位(即35個漢字)。

(15) 共紙:限長2位數字。例如,5。

(16) 附注:限長70位(即35個漢字)。例如,若對本單中各項有任何疑問,請與開證申請人聯係。

圖55信用證通知書(二)

圖55中各項說明如下:

(1) 單據號:限長35位(即17個漢字)。

(2) 單據名稱:限長35位(即17個漢字)。

(3) 開單時間:格式(年\/月\/日),如1999\/07\/31。

(4) 單據來源:限長35位(即17個漢字)。例如,某某公司〈公證處〉。

(5) 單據份數:限長2位數字。例如,2。

(6) 備注:限長70位(即35個漢字)。例如,注明合同號和信用證號。

二、 信用證的修改

在信用證業務中,信用證開立後對其進行修改是經常發生的事情。通過對信用證的全麵審核,如發現問題,應分別情況及時處理。對於影響安全收彙,難以接受或做到的信用證條款,必須要求客戶進行修改。

(一) 信用證的修改規則

(1) 隻有買方(開證人)有權決定是否接受修改信用證。

(2) 隻有賣方(受益人)有權決定是否接受信用證修改。

(二) 信用證修改的注意事項

(1) 凡是需要修改的內容應做到一次性向客人提出,避免多次修改信用證的情況。

(2) 對於不可撤銷信用證中任何條款的修改,都必須取得當事人的同意後才能生效。對信用證修改內容的接受或拒絕有以下兩種表示形式:

① 受益人作出接受或拒絕該信用證修改的通知;

② 受益人以行動按照信用證的內容辦事。

(3) 收到信用證修改後,應及時檢查其修改內容是否符合要求,並分別情況表示接受或重新提出修改。

(4) 對於修改內容要麼全部接受,要麼全部拒絕。部分接受修改中的內容是無效的。

(5) 有關信用證修改必須通過原信用證通知行才具有真實性、有效性。通過客人直接寄送的修改申請書或修改書複印件不是有效的修改。

(6) 明確修改費用由誰承擔,一般按照責任歸屬來確定修改費用由誰承擔。

修改申請書樣本如圖56所示。APPLICATION FOR AMENDMENT TO LETTER OF CREDIT

信用證修改申請書

No. of Credit Facility:Date:

授信額度編號:日期:

To:China Merchants BankBranch (SubBranch)

致:招商銀行分(支)行

L\/C No.Amount:

信用證號碼:金額:

Amendment No.

修改次數(銀行填寫):

Please amend the above L\/C by Swift\/Telex as follows :

請以SWIFT\/電傳方式修改上述信用證如下:

()Shipment date is extended to

()Expiry date is extended to

()Increasing credit amount byto

Others:

()

All other terms and conditions remain unchanged.

其餘條款不變。

Charges and fees if any, are for our a\/c No.

修改之手續費及電信費用請從我司賬號扣付。

Stamp and signature(s) of the applicant:

申請人簽章:

銀行審查意見:

經辦:

複核:授權:

圖56信用證修改申請書三、 信用證的審核

許多不符點單據的產生以及提交後被銀行退回,大多是對收到的信用證事先檢查不夠造成的,這往往使一些本來可以糾正的錯誤由於審核不及時沒能加以及時地修改。因此,一般應在收到信用證的當天對照有關的合同認真地按下列各條仔細檢查,這樣可以及早發現錯誤,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一) 信用證的主要風險

信用證方式雖較能為買、賣雙方所共同接受,但由於它所固有的獨特的性質(特別是它的機械的“嚴格一致”原則),常為不法商人行騙所利用,客觀上也存在一係列的風險,從出口貿易業務的角度分析,出口方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

(1) 進口商不依合同開證。信用證條款應與買賣合同嚴格一致。但實際上由於多種原因,進口商不依照合同開證,從而使合同的執行發生困難或者使出口商遭到額外的損失。最常見的是,進口商不按期開證或不開證(如在市場變化和外彙、進口管製嚴格的情形下);進口商在信用證中增添一些對其有利的附加條款(如單方麵提高保險險別、金額,變換目的港及更改包裝等),以達到企圖變更合同的目的;進口商在信用證中作出許多限製性的規定等。

(2) 進口商偽造信用證,或竊取其他銀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證,或與已倒閉或瀕臨破產的銀行的職員惡意串通開出信用證等,若未察覺,出口商將導致貨、款兩空的損失。

(3) 進口商故設障礙。進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證“嚴格一致”的原則,蓄意在信用證中增添一些難以履行的條件或設置一些陷阱。如規定不確定,有字誤以及條款內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證。信用證上存在字誤,如受益人名稱、地址、裝運船、地址、有效期限等打錯字,不要以為是小瑕疵,它們將直接影響要求提示的單據,有可能成為開證行拒付的理由。

信用證是一項獨立的約定。一般來說,受益人按照信用證規定要求去執行,就應取得相應的單據,議付結彙。但是,有的信用證在開出之時就被設置了條款陷阱,就是常說的“軟條款”。軟條款就是指開證申請人(進口商)在申請開立信用證時,故意設置若幹隱蔽性的陷阱條款,以便在信用證運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於完全被動的境地,而開證申請人或開證行則可以隨時將受益人置於陷阱而以單據不符為由,解除信用證項下的付款責任。

軟條款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例如,規定要求不易獲得的單據:或注明貨物配船部位,進口商規定要求不易獲得的單據,或注明貨物配船部位,或裝在船艙內的貨櫃提單,或明確要求FOB或CFR條件下憑保險公司回執申請議付,這些對作為受益人的賣方來說根本無法履行或非賣方所能控製。如信用證規定,要求受益人提供由商檢局出具品質和數量和價格檢驗證明的條款,根據中國商品檢驗局的規定,商檢局隻能出具品質和數量的檢驗證明,但不能出具價格的檢驗證明。因此,非賣方所能獲得,應及時要求買方通過銀行修改,取消有關價格檢驗的詞句。執行信用證的主動權被進口方掌握,裝船需要進口方指示;結彙單據依賴進口方提供;收取貨款需要進口方同意;信用證條款與要求不配套,單據條款與操作條款不銜接,相關規定自相矛盾,如信用證中規定禁止分批裝運卻又限定每批交貨的期限,或者既允許提示聯運提單又禁止轉船,或者所要求的保險的種類相互重疊等,這些無疑是相互矛盾的。如果接受信用證軟條款,出口商必然承擔相應的收彙風險。

(4) 信用證規定的要求與有關國家的法律規定不一致或有關部門規章不一致。實踐中,賣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雖然信用證表麵規定有利於己方的條件,但有關國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關出單部門的規定不允許信用證上的規定得以實現,因此,應預防在先,了解在先,適當時應據理力爭,刪除有關條款,不應受別國法律的約束。如國外開來的信用證規定,要求投保倫敦協會的保險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根據信用證要求投保倫敦協會的一切險(all risks)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戰爭(war risks)條款,雖然這兩種險別可以同時投保,但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規定,不能同時投保中外兩個保險機構,隻能取其一。因此,中方出口商應及時聯係客戶,刪除其中一個機構,然後再投保。

(5) 塗改信用證詐騙。進口商將過期失效的信用證刻意塗改,變更原證的金額、裝船期和受益人名稱,並直接郵寄或麵交受益人,以騙取出口貨物或誘使出口方向其開立信用證,騙取銀行融資。

(6) 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所謂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是指進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證的基礎上,為獲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偽造國際大銀行的保兌函,以達到騙取賣方大宗出口貨物的目的。

(7) 規定要求的內容已非信用證交易實質。如果信用證規定必須在貨物運至目的地後,貨物經檢驗合格後或經外彙管理當局核準後才付款;或規定以進口商承兌彙票為付款條件,如買方不承兌,開證行就不負責任,這些已非信用證交易,對出口商也沒有保障可言。

(二) 信用證審核的要點

1. 檢查信用證的付款保證是否有效

應注意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是一項有效的付款保證或該項付款保證是存在缺陷問題的:

(1) 信用證明確表明是可以撤銷的;此信用證由於無須通知受益人或未經受益人同意可以隨時撤銷或變更,應該說對受益人是沒有付款保證的,對於此類信用證,一般不予接受;信用證中如沒有表明該信用證是否可以撤銷,但按《UPC600》的規定,應理解是不可以撤銷的。

(2) 應該保兌的信用證未按要求由有關銀行進行保兌。

(3) 信用證未生效。

(4) 有條件生效的信用證,如待獲得進口許可證後才能生效。

(5) 信用證密押不符。

(6) 信用證簡電或預先通知。

(7) 由開證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證。

(8) 由開證人提供的開立信用證申請書。

2. 檢查信用證的付款時間是否與有關合同規定相一致

(1) 信用證中規定有關款項須在向銀行交單後若幹天內或見票後若幹天內付款等情況。對此,應檢查此類付款時間是否符合合同規定或公司的要求。

(2) 信用證在國外到期。規定信用證國外到期,有關單據必須寄送國外,由於無法掌握單據到達國外銀行所需的時間且容易延誤或丟失,有一定的風險。通常,應要求在國內交單付款。在來不及修改的情況下,應提前一個郵程(郵程的長短應根據地區遠近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

(3) 如信用證中的裝期和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稱的“雙到期”,在實際業務操作中,應將裝期提前一定的時間(一般在效期前15天),以便有合理的時間來製單結彙。

3. 檢查信用證受益人和開證人的名稱和地址是否完整和準確

受益人應特別注意信用證上的受益人名稱和地址應與其印就好的文件上的名稱和地址內容相一致。

買方的公司名稱和地址寫法是不是也完全正確,在填寫發貨票時照抄信用證上寫錯了的買方公司名號和地址是有可能的,如果受益人的名稱不正確,將會給今後的收彙帶來不便。

4. 檢查裝期的有關規定是否符合要求

檢查信用證規定的裝期應注意以下幾點:

(1) 能否在信用證規定的裝期內備妥有關貨物並按期出運,若來證收到時間距裝期太近,無法按期裝運,應及時與客戶聯係修改。

(2) 實際裝期與交單期時間相距時間太短。

(3) 信用證中規定了分批出運的時間和數量,應注意能否辦到。否則,任何一批未按期出運,以後各期即告失效。

5. 檢查能否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交單

若來證中規定向銀行交單的日期不得遲於提單日期後若幹天,如果過了限期或單據不全有錯漏,銀行有權不付款。

交單期通常按下列原則處理:

(1) 信用證有規定的,應按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向銀行交單。

(2) 信用證沒有規定的,向銀行交單的日期不得遲於提單日期後21天,應充分考慮辦理下列事宜對交單期的影響:① 生產及包裝所需的時間。② 內陸運輸或集港運輸所需時間。③ 進行必要的檢驗如法定商檢或客檢所需的時間。④ 申領出口許可證\/FA產地證所需的時間(如果需要)。⑤ 報關查驗所需的時間。⑥ 船期安排情況。⑦ 到商會和\/或領事館辦理認證或出具有關證明所需的時間(如果需要)。⑧ 申領檢驗證明書如SGS驗貨報告\/OMIC LETTER或其他驗貨報告如客檢證等所需的時間。⑨ 製造、整理、審核信用證規定的文件所需的時間。⑩ 單據送交銀行所需的時間包括單據送交銀行後經審核發現有誤退回更正的時間。

6. 檢查信用證內容是否完整

如果信用證是以電傳或電報拍發給了通知行,即電訊送達,那麼應核實電文內容是否完整,如果電文無另外注明,寫明是根據《UCP600》即可。

7. 檢查信用證的通知方式是否安全、可靠

信用證一般是通過受益人所在國家或地區的通知\/保兌行通知給受益人的。這種方式的信用證通知比較安全,因為《UCP600》有如下規定:

(1) 信用證是直接從海外寄來給客戶的,那麼應該小心查明它的來曆。

(2) 信用證是從本地某個地址寄出,要求把貨運單據寄往海外,而客戶並不了解他們指定的那家銀行。

對於上述情況,應該首先通過銀行調查核實。

8. 檢查信用證的金額、幣種是否符合合同規定

(1) 信用證金額是否正確。

(2) 信用證的金額應該與事先協商的金額相一致。

(3) 信用證中的單價與總值要準確,大、小寫並用內容要一致。

(4) 如數量上可以有一定幅度的伸縮,那麼,信用證也應相應規定在支付金額時允許有一定幅度。

(5) 如果在金額前使用了“大約”一詞,其意思是允許金額有10%的增減。

(6) 檢查幣種是否正確。如合同中規定的幣種是“英鎊”,而信用證中使用的是“美元”。

9. 檢查信用證的數量是否與合同規定相一致

檢查信用證的數量是否與合同規定相一致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 除非信用證規定數量不得有增減,那麼,在付款金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的情況下,貨物數量可以容許有5%的增減。

(2) 應特別注意的是,以上提到的貨物數量可以有5%增減的規定一般適用於大宗貨物,對於以包裝單位或以個體為計算單位的貨物不適用。如S 100% COTTON SHIRTS(5000 件全棉襯衫),由於數量單位是“件”,實際交貨時隻能是5000件,而不能有5%的增減。

10. 檢查價格條款是否符合合同規定

不同的價格條款涉及具體的費用如運費、保險費由誰分擔。如合同中規定是FOB SHANGHAI AT USD根據此價格條款有關的運費和保險費由買方即開證人承擔;如果信用證中的價格條款沒有按合同的規定作上述表示,而是作了如下規定:CIF NEW YORK AT USD對此條款如不及時修改,那麼受益人將承擔有關的運費和保險費。

11. 檢查貨物是否允許分批出運

除信用證另有規定外,貨物是允許分批出運的。

應特別注意的是,如信用證中規定了每一批貨物出運的確切時間,則必須按此照辦,如不能辦到,必須修改。

12. 檢查貨物是否允許轉運

除信用證另有規定外,貨物是允許轉運的。

13. 檢查有關的費用條款

檢查有關的費用條款的主要內容如下:

(1) 信用證中規定的有關費用如運費或檢驗費等應事先協商一致,否則,對於額外的費用原則上不應承擔。

(2) 銀行費用如事先未商定,應以雙方共同承擔為宜。

14. 檢查信用證規定的文件能否提供或及時提供

(1) 一些需要認證的單據特別是使館認證等能否及時辦理和提供。

(2) 由其他機構或部門出具的有關文件如出口許可證、運費收據、檢驗證明等能否提供或及時提供。

(3) 信用證中指定船齡、船籍、船公司或不準在某港口轉船等條款能否辦到等。

15. 檢查信用證中有無陷阱條款

應特別注意下列信用證條款是有很大陷阱的條款,具有很大的風險:

(1) 1\/3正本提單直接寄送客人的條款。如果接受此條款,將隨時麵臨貨、款兩空的危險。

(2) 將客檢證作為議付文件的條款。接受此條款,受益人正常處理信用證業務的主動權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對方手裏,影響安全收彙。

16. 檢查信用證中有無矛盾之處

如明明是空運,卻要求提供海運提單;明明價格條款是FOB,保險應由買方辦理,而信用證中卻要求提供保險單等。

17. 檢查有關信用證是否受《UCP600》約束

檢查有關信用證是否受《UCP600》的約束,明確信用證受《UCP600》的約束可以使我們在具體處理信用證業務中,對於信用證的有關規定有一個公認的解釋和理解。避免因對某一規定的不同理解產生的爭議。

應用案例55

請根據所給出的合同審核信用證。

1. 買賣合同

上海神華外貿有限公司

SHANGHAI SHENHUA FOREIGN TRADE CO., LTD.

No. 941 Jiaozhou Road Shanghai China

銷售確認書

SALES CONFIRMATION

To:

JAMES BROWN INCNo.:SJ2019JB02

304310 FINCH STREETDate:20 MAR. 2019

TORONTO

CANADA

The undersigned Sellers and Buyers have agreed to close the following transaction according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Art. No.Name of commodity

and specificationsQuantityUnit PriceAmountTR5234VALVE SEAT INSERT

3000 PCSCIF TORONTOUSD 5.00\/PCUSD 15 000.00TOTAL AMOUNT: U. S. DOLLARS FIFTEEN THOUSAND ONLY.Time of shipment: On or before 15 JUN 2019

Shipping Marks: JAMES\/SJ2019JB02 \/ TORONTO \/ NO. 160

Loading port and destination: From SHANGHAI to TORONTO

Packing: 50 PCS PER WOODEN CASE TOTAL 60 WOODEN CASES.

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the Sellers at 110 percent of the invoice value covering all risks as per ICC dated 01\/01\/2009.

Terms of payment: By 100 percent value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available by sight draft with transshipment and partial shipments allowed, to reach the Sellers before 30 APR., 2019 mentioning relative S\/C number remaining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days after the shipment validity.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in the L\/C should be strictly in accordance with those in this S\/C.

Remarks: The General Terms & Conditions and Remarks on the back page of this S\/C constitute an inseparable part to this S\/C and shall be equally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

The Buyer:The Seller:

JAMES BROWN INC.Shanghai Shenhua Foreign Trade Co., Ltd.

James Brown王鴻

Signature簽署

Please return one copy for our file

2. 國外開來的有錯誤的信用證

FROM: THE ROYAL BANK OF CANADA, TORONTO

TO: BANK OF CHINA, SHANGHAI BRANCH

27: Sequence of Total1\/1

40A: Form of Documentary CreditIRREVOCABLE

20: 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RBCT12420

31C: Date of Issue190429

31D: Date and Place of Expiry190630 IN CANADA

50: ApplicantJAMES BROWN INC

304310 FINCH STREET

TORONTO, CANADA

59: Beneficiary SHANGHAISHENHUA FOREIGN TRADE CORP.

NO. 941 JIAOZHOU ROAD

SHANGHAI, CHINA

32B: Currency Code, AmountCAD 15000.00

41C: Available With... By...ANY BANK IN CHINA

BY NEGOTIATION

42C: Draft at...AT 15 DAYS AFTER SIGHT

FOR FULL INVOICE VALUE

42D: DraweeTHE ROYAL BANK OF CANADA

TORONTO

43P: Partial ShipmentsALLOWED

43T: TransshipmentALLOWED

44E: Port of loadingSHANGHAI, CHINA

44F: Port of dischargeVANCOUVER, CANADA

44C: Latest Date of Shipment190609

45A: Description of GoodsVALVE SEAT INSENT

46A: Documents Required

+2\/3 SET ORIGINAL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OF ROYAL BANK OF CANADA AND MARKED FREIGHT PREPAID NOTIFY APPLICANT.

+ORIGINAL SIGNED CERTIFIED INVOICE IN TRIPLICATE AND SHOULD BEAR THE FOLLOWING CLAUSES: WE HEREBY CERTIFY THAT THE CONTENTS OF INVOICE HEREIN ARE TRUE AND CORRECT

+INSURANCE POLICY OR CERTIFICATE IN TWO FOLD ENDORSED IN BLANK TO BE EFFECTED BY THE SELLERS AT 130 PERCENT OF THE INVOICE VALUE COVERING ALL RISKS AS PER ICC DATED 1\/1\/1982

+PACKING LIST IN TRIPLICATE

+CERTIFICATE OF ORIGIN 3 COPIES

71: ChargesALL BANKING COMMISSION AND CHARGES OUTSIDE CANADA ARE FOR THE ACCOUNT OF BENEFICIARY

48: Presentation Period12 DAYS AFTER THE ISSUANCE OF B\/L DATE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 THE CREDIT

49: ConfirmationWITHOUT

78: Instructions to Paying\/ Accepting\/ Negotiation Bank

THE NEGOTIATION BANK MUST FORWARD THE DRAFTS AND ALL DOCUMENTS BY REGISTERED AIRMAIL DIRECT TO US IN TWO CONSECUTIVE LOTS, UPON RECEIPT OF DRAFTS AND DOCUMENTS ORDER WE WILL REMIT THE PROCEEDS AS INSTRUCTED BY THE NEGOTIATING BANK

【案例分析】

經審核,信用證上的錯誤有以下幾處:

1. 到期地點錯(31D)

按照合同信用證應該是裝運後15天在中國到期,應改為:190630 IN CHINA。

2. 受益人名稱錯(50)

按照合同,受益人名稱應該是:SHANGHAI SHENHUA FOREIGN TRADE CO., LTD.。

3. 信用證幣製錯(32B)

按照合同,應該是美元USD,應改為:USD15000.00。

4. 彙票期限錯(42C)

按照合同,應該是即期議付信用證,應改為:DRAFT AT SIGHT。

5. 目的港錯(44F)

按照合同,目的港是多倫多,不是溫哥華,應改為:TORONTO, CANADA。

6. 裝運日期錯(44C)

按照合同,最遲裝運日是2019年6月15日,應改為:190615。

7. 貨物描述錯(45A)

品名是:VALVE SEAT INSENT,貿易術語不能省略,也不可以省略諸如合同號碼等合同上規定要顯示的內容。應改為:VALVE SEAT INSENT, CIF TORONTO, AS PER CONTRACT NO SJ2019JB02。

8. 提單份數錯(46A第1條)

一般情況下提單應該是“整套”,也就是FULL SET或3\/3 SET,應改成:FULL SET ORIGINAL...或3\/3 SET ORIGINAL...

9. 保單加成錯(46A第3條)

按照合同,保險金額是發票金額的110%,應改成AT 110 PERCENT OF THE INVOICE VALUE。

10. 交單期錯(48)

合同規定交單期是15天,應改為:15 DAYS... 模塊五信用證的主要種類

一、 光票信用證和跟單信用證

按信用證是否附帶有貨運單據劃分,信用證可分為光票信用證和跟單信用證。

(一) 光票信用證(clean L\/C)

光票信用證是開證行憑不附單據的彙票付款的信用證。有的信用證要求彙票附有非貨運單據,如發票、墊款清單等,這類信用證也屬於光票信用證。在采用信用證方式預付款時,通常使用光票信用證。

(二) 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 L\/C)

跟單信用證是開證行憑跟單彙票或僅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單據是指代表貨物或貨物已交運的運輸單據,如提單、鐵路運單、航空運單等。它通常還包括發票、保險單等商業單據。國際貿易中一般使用跟單信用證。

二、 可撤銷信用證與不可撤銷信用證

根據開證行對所開出的信用證所負的責任來區分,信用證可分為可撤銷信用證和不可撤銷信用證。

(一) 可撤銷信用證(revocable credit)

可撤銷信用證是指在開證之後,開證行無須事先征得受益人同意就有權修改其條款或者撤銷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對於受益人來說是缺乏保障的。

(二) 不可撤銷信用證(irrevocable credit)

不可撤銷信用證是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開證行、保兌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開證行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銷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對於受益人來說是比較可靠的。根據《UCP600》第3條的解釋,信用證是不可撤銷的,即使未如此標明。所以,目前國際貿易中使用的信用證,基本上都是不可撤銷信用證。

應用案例56

某年8月20日開證行撤銷了信用證,但沒有通知受益人,受益人依然將貨物裝運並於當年9月30日將單據連同彙票交給開證行。在被開證行拒付後,受益人遂提起訴訟,主張開證行在撤銷信用證之前應該給受益人一個合理的通知。

請問:法院能否支持受益人的主張?

【案例分析】

信用證是可撤銷且未經保兌的,開證行沒有法律義務在撤銷信用證之前給予受益人合理的通知。盡管這樣判決對受益人是不公平的,但這是合理的商業實務和商人的安排。盡管開證行給予受益人一個撤銷信用證的通知是一項很好的銀行服務,但是法律並沒有將這一義務加在開證行頭上,所以本案應該被駁回。

三、 保兌信用證與不保兌信用證

根據是否有另一家銀行對之加以保兌,信用證可分為保兌信用證和不保兌信用證。

(一) 保兌信用證(confirmed irrevocable credit)

保兌信用證是指開證行開出的、由另一家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對信用證加保兌的銀行稱為保兌行,保兌行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是否需要保兌取決於開證行的信用。

《UCP600》第8條規定,保兌行自對信用證加具保兌之時起即不可撤銷地承擔承付或議付的責任。所以,保兌行對信用證所負擔的責任與信用證開證行所負擔的責任相當。即當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提交到保兌行或任何一家指定銀行時在完全符合信用證規定的情況下則構成保兌行在開證行之外的確定承諾。

保兌行對信用證加具保兌的具體做法如下:

(1) 開證行在給通知行的信用證通知書中授權另一家銀行(通知行)在信用證上加保。例如:

□ without adding your confirmation

× yadding your confirmation

□ adding your confirmation, if requested by the Beneficiary

(2) 通知行用加批注等方法,表明保證兌付或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並簽字。例如:

This credit is confirmed by us. We hereby added out confirmation to this credit.

由我行加保的L\/C。我行因此給該信用證加具保兌。

(二) 不保兌信用證(unconfirmed irrevocable credit)

不保兌信用證是指開證行開出的、未經另一家銀行加保的信用證。即便開證行要求另一家銀行加保,如果該銀行不願意在信用證上加具保兌,則被通知的信用證仍然隻是一份未加保的不可撤銷信用證。通知行在給受益人的信用證通知中一般會寫上以下表示責任範圍的麵函:

This is merely an advice of credit issued by the above mentioned bank which conveys no engagement on the part of this bank.

這是上述銀行所開信用證的通知,我行隻通知而不加保證。

四、 即期付款信用證、延期付款信用證、承兌信用證和議付信用證

按信用證付款方式的不同,信用證可分為即期信用證、延期付款信用證、承兌信用證和議付信用證。

(一) 即期付款信用證(sight payment L\/C)

即期付款信用證是指采用即期兌現方式的信用證。證中通常注明“付款兌現”字樣。即期付款信用證的付款行可以是開證行,也可以是出口地的通知行或指定的第三國銀行。付款行一經付款,對受益人均無追索權。

(二) 延期付款信用證(deferred payment L\/C)

延期付款信用證是指開證行在信用證中規定貨物裝船後若幹天付款,或開證行收單後若幹天付款的信用證。延期付款信用證不要求出口商開立彙票,所以出口商不能利用貼現市場資金,隻能自行墊款或向銀行借款。

(三) 承兌信用證(acceptance L\/C)

承兌信用證是指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證規定的遠期彙票和單據時,先在彙票上履行承兌手續,彙票到期日再行付款的信用證。由於承兌信用證以開證行或其他銀行為彙票付款人,故這種信用證又稱為銀行承兌信用證。

其具體做法是,受益人開出以開證行或指定銀行為受票人的遠期彙票,連同商業單據一起交到信用證指定銀行;銀行收到彙票和單據後,先驗單,如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則在彙票正麵寫上“承兌”字樣並簽章,然後將彙票交還受益人(出口商),收進單據。待信用證到期時,受益人再向銀行提示彙票要求付款,這時銀行才付款。銀行付款後無追索權。如: Credit available with The Bank of ×××, Tokyo, Japan

by payment at sight □ by deferred payment at:

× by acceptance of drafts at: □ by negotiation against the documents detailed herein:

× and Beneficiarys drafts drawn on The Bank of ×××, Tokyo, Japan

(四)議付信用證(negotiation L\/C)

議付信用證是指開證行允許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銀行或任何銀行交單議付的信用證。議付信用證又可以分為公開議付信用證(open negotiation L\/C)和限製議付信用證(restricted negotiation L\/C)。前者又稱自由議付信用證,是指開證行對願意辦理議付的任何銀行作公開議付邀請和普遍付款承諾的信用證,即任何銀行均可按信用證條款自由議付的信用證。後者是指開證行指定某一銀行或開證行本身進行議付的信用證。如果因單據有問題,遭開證行拒付,其有權向受益人追索票款。這是議付行與付款行的本質區別。

議付信用證下受益人開出的彙票有即期和遠期之分。

(1) 即期彙票。即受益人開立以開證行為付款人、以受益人(背書給議付行)或議付行為收款人的即期彙票,到信用證允許的銀行進行交單議付;議付銀行審單無誤後立即付款,然後議付行憑彙票和單據到開證行索償。

(2) 遠期彙票。即受益人開立遠期彙票,到信用證允許的銀行交單議付;議付行審單無誤後,將彙票、單據寄交開證行承兌,開證行承兌後,寄出“承兌通知書”給議付行或將彙票退給議付行在進口地的代理行保存,等彙票到期時提示開證行付款,款項收妥後彙交出口商。如果出口商要求將銀行承兌彙票貼現,則議付行在進口地的代理行可將開證行的承兌彙票送交貼現公司辦理貼現,出口商負擔貼現息。但是,議付行未買入單據,隻是審單和遞送單據,並不構成議付。

五、 即期信用證、遠期信用證和假遠期信用證

按信用證付款時間的不同,信用證可以分為即期信用證、遠期信用證和假遠期信用證。

(一) 即期信用證(sight L\/C)

即期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或開證行指定的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彙票或轉運單據後,立即履行付款議付的信用證。其特點是出口商能夠安全、有效、快速地周轉資金,在進出口貿易中使用得較為廣泛。

(二) 遠期信用證(usance L\/C)

遠期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證項下的單據時,不立即付款,而是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遠期信用證主要包括承兌信用證和延期付款信用證。

(三) 假遠期信用證(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

假遠期信用證是指信用證規定受益人開立遠期彙票,由付款行負責貼現,其一切費用和利息由開證申請人負擔的信用證。對於開證申請人來說,他開立的屬於遠期付款信用證,隻有遠期彙票到期才將貨款付給銀行。對於受益人來說,雖然他收到的是遠期信用證,實際上卻是一張即期信用證,因為可以立即貼現取得貨款,獲得資金融通,損失的利息和費用又由開證申請人承擔。實際上,這種做法是買、賣雙方套用了銀行的資金。

六、 可轉讓信用證和不可轉讓信用證

按受益人對信用證的權利是否可轉讓,信用證可分為可轉讓信用證和不可轉讓信用證。

(一) 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L\/C)

1. 含義

可轉讓信用證是指信用證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轉讓的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

根據《UCP600》的規定,隻有注明“可轉讓”字樣的信用證才可以轉讓。可轉讓信用證隻能轉讓一次,第二受益人不能再將信用證轉讓給任何其他人,但第二受益人可將信用證重新轉讓給第一受益人。

很多情況下,可轉讓信用證的第一受益人是中間商,第二受益人是實際出口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