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產生的法製基礎、資本形成製度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認定
第一節
論公司的法律概念
一、關於“公司”的語詞解析
如博登海默所言,“概念是識別和區分社會現實中所特有的現象的工具”。關於“公司”的概念,在以公司作為研究對象之一的經濟學、管理學、社會學等學者的著作中多有論述,本文從考察“公司”用語的來源開始,解析其語詞含義。
(一)英文中的“company”
英文語詞“company”在一般意義上被解釋為“a business organization that makes money by producing or selling goods of serv ices”,即以通過生產或出售商品或者服務而獲取錢財的一種商業組織。美國著名企業史學家錢德勒教授認為,現代工商企業的定義很好下,它包含許多不同的營業單位,且由各層級支薪的行政人員所管理,而美國傳統的公司是單一單位的企業。《牛津法律辭典》則稱“公司”(company)是“一定數量的人為了共同目的,往往是以營業為目的進行經營,而結成的社團,也指適合於因規模太大以致無法以合夥運作而采用的一種組織形式。但是,這一術語常常指在法律上隻是合夥的組織,甚至是個人經營者”。由此觀之,英文“company”應有以商業為目的構建的社會經濟組織的含義。
(二)中文中的“公司”
關於中文“公司”一詞的來源,我國學者主要有兩種觀點,即本土說和舶來說。其一,本土說。依據我國台灣學者梁宇賢教授的考證,“公司”一詞連用最早出自莊子《雜篇·則陽》二十五,“積卑而為高,合小而為大,合並而為公之道,是謂公司”。也有學者認為,1684年福建總督上奏康熙的文書中即有“公司貨物”的記載。據日本學者鬆浦章在《清代“公司小考”》一文中的考證,“‘公司’至少自清初以來,即已作為一種具有企業集團或企業組織含意的中國詞彙在被人使用,後又用以指外國的企業組織如東印度公司,以及近代以後出現在中國的各種企業組織”。其二,舶來說,即“公司”“公班衙”,是英文“company”或者荷蘭文“compagnie”一詞的中文翻譯。
筆者認為,從語詞的含義來看,莊子所言指的是拋棄個人私有之利而從事共同之事,不是指商業組織。而“公司貨物”所載的奏折來源於《明清史料》清兵部題本中的記載,即清康熙二十二年,由暹羅前來廈門投誠清廷而原屬於鄭氏下轄的貿易海船所開列的船載貨物清單,包括“目稍貨物”(水手自己攜帶的貨物,數量很少)和“公司貨物”(販運貨物的大宗),由此推測,“公司”可能是該等貨物的主要貨主或者貿易商,即鄭氏政權據台時期從事海上貿易的經濟組織,然而目前這一推測還缺乏可靠史料作為佐證。此外,依我國“開眼看世界”第一人清朝學者魏源對“公司”的解讀,“西洋互市廣東者十餘國,皆散商無公司,惟英吉利有之。公司者,數十商輳資營運,出則通力合作,歸則計本均分,其局大而聯”。因此,筆者讚同舶來說,即中文所使用的“公司”來自於西方語言的翻譯。但不知是否是巧合,從漢字的詞源上看,“公”有“共同”“公共”的字義,“司”有“主持”“掌管”“管理”的意思,組合起來有“共同管理”的意蘊,倒是與我們現代所稱的商業組織的管理方式有幾分曆史淵源。由此觀之,中文“公司”應有出資人出資所建立的經營商業活動的社會經濟組織的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