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大華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的布依山寨中走出來,於2010年考入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師從我研習經濟法基礎理論,本書是在她對博士論文進一步修改的基礎上完成的。選題具有獨到性,視野亦高屋建瓴,然而,在寫作中如何駕馭確是實實在在的難題。作為指導老師我曾帶著溫潤的平靜質疑過,不過初稿完成時,雖然論文的一些觀點尚不成熟,遺漏很多,但經濟法律關係—經濟法律責任—國家經濟賠償的邏輯關係已經梳理清晰。令我欣慰的是她在磕磕絆絆中磨煉了、收獲了不放棄的堅毅品性。關於經濟法律責任問題的研究,是經濟法理論研究中的重要內容,但以往研究視角囿於從比較法的角度,對經濟法律責任進行定性並力圖歸納出其特征。就本書而言,作者跳出了以往對一般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的研究,而著重對經濟法中的權力主體的法律責任進行論證,提出了義務本位是經濟法中權力主體權力義務配置的應然方向,以及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的經濟法律責任之必要性。在此基礎上,從法理角度進一步深化,並從立法文本和實證的角度予以檢視,分析論證從以往的研究方法和結論中跳出來,具有一定的理論深度。在稚嫩中成長,在不完善中改進,值此書出版之際,期盼得到各位專家和同仁予以批評·1·?-??·¨和指正,將是她收獲的更大的財富。

一、關於本書經濟法律責任作為經濟法中的重要概念,對經濟法理論與製度的完善至為重要。但目前我國對於經濟法律責任的研究,在理論上,仍局限於經濟法中的受控主體和受製主體的法律責任,而對於經濟法中的權力主體的法律責任缺乏關注,特別是對權力主體應承擔的國家經濟賠償責任鮮有研究。在實踐中,市場權利主體的法律責任不斷被強化,但是權力主體的責任卻被忽視,這樣的做法不僅不符合法製的平衡精神,也集中體現了現行經濟立法帶有的明顯的國家主義傾向。因此,我國在“全麵推進依法治國”“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推行經濟法治體係的背景下,應如何在經濟法律關係中建立一個以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的法律責任為中心的、逐層遞進的、具有邏輯聯係的範疇體係,便是本書關注的核心領域。

中國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律關係的內容的認識經曆了一個從“權利義務說”到“經濟權限說”,再到現今的“經濟權利義務和經濟職權職責說”的發展過程。此學說的提出,表明了經濟法學界已經開始了對傳統法律關係理論的反思和超越。就經濟法律權力而言,權力既是一種責任,又是一種義務,並與法理學上的權力本質上是相通的。筆者希望進行的研究,以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的法律責任為中心,通過對經濟法律關係中的“權力主體的權力-義務”——經濟法律責—任中的“權力主體承擔的責任”——作為權力主體承擔經濟—·2·序

法律責任方式之一的“國家經濟賠償責任”的分析,嚐試建立一個以“權力-義務、權力-責任、國家賠償責任”為中法中權力主體所承擔的經濟法律責任的重要方式之一,是一種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的承擔責任的方式除訴訟、仲裁、複議以外的承責方式。經濟法中權力主體權力與義務的配置應堅持義務本位,修正職責職權化,實行職權職責化,為國家經濟賠償這種法律製裁提供責任基礎的支持。揭示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的權力應當是一種受到規範的權力,這種規範體現在權力與義務(職責)、權力與責任的平衡與統一。

二、關於本書的內容在第一章“經濟法律關係檢視:以權力主體的‘權力-心的係統範疇體係。與此同時,提出了國家經濟賠償是經濟義務’為中心”中,筆者介紹了經濟法律關係基本問題以及經濟法律關係理論的建立與當代發展,對經濟法律關係中權力主體的“權力與義務”配置進行分析,指出權力主體的“權力-義務”在經濟法律關係中的應然地位與實然狀態,以及經濟權力主體權力義務的配置的應然方向,認為經濟法律關係是研究經濟法中權力主體法律責任製度的邏輯起點。

在第二章“經濟法中權力主體之法律責任基本範疇解析”中,筆者著重分析了作為獨立的經濟法責任、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的經濟法責任以及現行經濟法對經濟權力主體的責任規定及不足三個問題,認為國家經濟賠償責任是對現存經濟法對權力主體之法律責任規定不足之彌補的有效責任形式。

同時,認為經濟法中權力主體之法律責任的探討是建立在經·3·?-??·¨濟法具有獨立法律責任的觀點之上的。

在第三章“國家經濟賠償是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的一種重要責任”中,筆者首先探討了經濟法中權力主體承擔國家經濟賠償責任的正當性,通過借鑒公共負擔平等理論、分配正義與矯正正義理論來論證國家經濟賠償的正當性。其次,論證了經濟法中權力主體承擔國家經濟賠償責任的必要性,認為不可訴訟不代表不可救濟,而國家經濟賠償責任是國家調製行為的製動器,為國家經濟賠償責任提供了必要的有力支持。最後,分析了經濟法中權力主體承擔國家經濟賠償責任的可行性,認為有關立法賠償的經驗借鑒、新的《國家賠償法》正在為國家經濟賠償責任的實現提供可行性條件。

在第四章“經濟法視野下‘國家經濟賠償’理論”中,筆者介紹了經濟法中國家經濟賠償的本體論研究,通過對經濟法中國家經濟賠償的內涵和外延的分析,以及經濟法中的國家經濟賠償與目前國家賠償中的行政賠償與司法賠償的比較,認為國家經濟賠償製度對經濟法律權力主體權力與義務相統一,經濟法律權力主體權力與責任相統一有著重要的理論和實踐價值。

在第五章“宏觀調控主體的經濟法責任”中,筆者關注了宏觀調控行為的界定,對宏觀調控權進行了形式理性以及法理學理論的解讀,並對宏觀調控主體法律責任的經濟利益價值進行了分析。同時,從宏觀調控主體法律責任的秩序價值及其與利益價值衝突出發,論證了宏觀調控主體法律責任的價值定位。此外,亦探討了宏觀調控主體的經濟法責任及歸責原則識別以及國家經濟賠償對宏觀調控主體經濟法責任·4·序

之優化兩個問題,認為國家經濟賠償適宜於以過錯責任為主,結果責任為輔的歸責原則。

在第六章“市場規製主體的經濟法責任”中,筆者首先關注了市場規製的界定;其次,對市場規製權產生的基礎理論進行了梳理;再次,秉承國家權力的“法無授權則禁止”的原則,從類型化、程序控權、文化傳統影響、法律責任製裁等方麵剖析了市場規製權的控權路徑;最後,對市場規製權主體的法律責任及歸責原則識別、國家經濟賠償責任對市場規製主體現有責任的修正以及市場規製主體承擔國家經濟賠償責任程序保障三個問題進行論證,認為在市場規製領域中,應當適用以違法歸責為主,結果為輔的歸責原則。當市場規製權主體出現依職權不作為而給受害人帶來經濟損害時,國家經濟賠償責任可以通過行政決定和協商程序加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