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轉移風險

轉移風險是指一些單位或個人為避免承擔風險損失,而有意識地將損失或與損失有關的財務後果轉嫁給另一些單位或個人去承擔的一種風險管理方式。轉移又有非保險轉移和保險轉移兩種方法。

(1)財務型非保險轉移。是指單位或個人通過訂立經濟合同,將損失或與損失有關的財務後果,轉移給另一些單位或個人去承擔,如保證互助、基金製度等,或人們可以利用合同的方式,將不確定事件造成的損失責任,從合同一方當事人轉移給另一方,如銷售、建築、運輸合同和其他類似合同的除外責任和賠償條款等。

(2)財務型保險轉移。是指單位或個人通過訂立保險合同,將其麵臨的財產風險、人身風險和責任風險等轉嫁給保險人的一種風險管理技術。投保人繳納保費,將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則在合同規定的責任範圍內承擔補償或給付責任。保險作為風險轉移方式之一,有很多的優越之處,在社會上得到了廣泛的運用。

練一練

請分析人的一生要麵臨哪些風險,可以采用什麼樣的風險管理技術去應對這些風險?

第三節 保險的特征與類別

任務描述

在歐美一些國家,人身保險五花八門,隻要你舍得花錢,身體上的任何一個部位都可以投保。

頭發保險。美國歌星約翰·丹華與保險公司簽訂了防止秀發脫落的保險合同,每年交納保險費19萬元,直到45歲為止。到那時,他可以從保險公司拿到1000萬美元的保險賠償金。

嘴唇保險。英國的密利斯·戴維斯,是世界上著名的小號演奏家。他把自己的雙唇看作是一寶,於是他向保險公司買了50萬美元的保險。

腦子保險。英國著名的喜劇演員伯利斯,為使自己專管記憶台詞的腦器官永遠不出毛病,向保險公司投了極高的保險費。

鼻子保險。英國著名的香水配製專家菲利朗,可以分辨出2500種不同的香味,即使在空曠的森林裏,他也可以聞出3小時前有人吸煙的味道,能準確地說出是何種香煙的煙味。當他為世界社會名流、大富豪配製香水時,還分析他們喜愛的花朵、食物的氣味,以配製出最能適合其性格、氣質的香水。為此,他向倫敦一家保險公司為自己的鼻子投保,保險金額高達500萬美元。

眼睛保險。一雙天生美麗的眼睛,能為她的主人帶來許多機遇和運氣。好萊塢明星伊麗莎白·泰勒有一雙紫色的眼睛,被人們認為足以“傾國傾城”。她很鍾愛自己的眼睛,因為這雙眼睛不僅帶來了觀眾,還帶來了金錢。為了保護它們,她為自己的眼睛買了100萬美金的保險。

請問相對於普通商品而言,保險具有哪些特征?你還了解哪些特殊的險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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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的概念

保險特指商業保險。一般從經濟與法律兩個方麵來解釋保險的定義。

從經濟角度來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投保人通過交納保險費購買保險,實際上是將他的不確定的大額損失變成固定的小額支出。而保險人由於集中了大量同質風險,所以能借助大數法則來正確預見未來損失的發生額,並據此製定保險費率,通過向所有投保人收取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來補償少數被保險人遭受的意外事故損失。

從法律角度來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同意提供損失賠償的一方是保險人,接受損失賠償的另一方是被保險人。投保人通過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換取保險人為其提供保險經濟保障(賠償或給付)的權利,這正體現了民事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將保險的定義表述為:“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二、保險的特征

(一)保險的特性

1.經濟性

保險是一種經濟保障活動。保險經濟保障活動是整個國民經濟活動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其保障的財產和人身都直接或間接屬於社會再生產中的生產資料和勞動力兩大經濟要素;其實現保障的手段,大多最終都必須采取支付貨幣的形式進行補償或給付;其保障的根本目的,無論從宏觀的角度還是微觀的角度,都是為了發展經濟。

2.商品性

保險體現了一種等價交換的經濟關係,也就是商品經濟關係。這種商品經濟關係直接表現為個別保險人與個別投保人之間的交換關係,間接表現為在一定時期內全部保險人與全部投保人之間的交換關係,即保險人出售保險,投保人購買保險的關係。具體表現為保險人通過提供保險保障,保障社會生產的正常進行和人們生活的安定。

3.互助性

保險具有“一人為眾,眾為一人”的互助特性。保險在一定條件下,分擔了個別單位和個人所不能承擔的風險,從而形成了一種經濟互助關係。這種經濟互助關係通過保險人用多數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建立的保險基金對少數遭受損失的被保險人提供補償或給付而得以體現。

4.契約性

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契約行為。保險雙方當事人要建立保險關係,其形式是保險合同;要履行其權利和義務,其依據也是保險合同。

5.科學性

現代保險經營以概率論和大數法則等科學的數理理論為基礎。保險費率的厘訂,保險準備金的提存等都是以精密的數理計算為依據的。

(二)保險與其他相類似行為的比較

1.保險與賭博的比較

相似點:基於偶然事件的發生。

區別:

(1)應對的風險不同:保險應對的是純粹風險,隻有損失機會而無獲利可能。賭博應對的是投機風險,既有損失機會也有獲利可能。

(2)運用的手段不同:保險經營運用風險分散原則,以科學為依據合理分攤損失,利人利己。賭博是基於偶然的因素,冒險獲利,損人利己。

(3)最終目的不同:保險的目的是通過保險人提供的保險保障安定社會經濟生活。賭博的目的是僥幸獲利,製造不安定。

(4)導致的結果不同:保險可以使被保險人大額不定的損失變為小額固定的保費支出,即保險可以化不定為一定,轉移、減少甚至排除風險。賭博是以一定的賭注變成不定的輸與贏,變一定為不定。

2.保險與儲蓄的比較

相同點:均以現在的剩餘作未來的準備,體現一種有備無患的思想。

區別:

(1)對象不同:保險的對象需符合承保條件。儲蓄的對象沒有特殊條件限製。

(2)技術要求不同:保險需要特殊的分攤計算技術。儲蓄的計算技術是本金加利息。

(3)受益期限不同:保險的受益受保險合同的限製。儲蓄則以本息還返為受益期限。

(4)行為性質不同:保險是一種互助行為。儲蓄是一種自助行為。

(5)目的不同:保險的目的是為了應對各種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儲蓄是為了獲得利息收入。

3.保險與救濟的比較

相同點:均為借助他人安定自身經濟生活的一種方法。

區別:

(1)提供保障的主體不同:保險保障由商業保險公司提供,是一種商業行為。救濟由個人、單位及社會提供。

(2)提供保障的資金來源不同:保險保障以保險基金為基礎。救濟資金取決於救濟方自身的財力。

(3)提供保障的可靠性不同:保險的保障受合同保護,故保障及時可靠。救濟是一種單純的臨時施舍,故不可靠。

(4)提供保障水平不同:保險保障水平基於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救濟是一種單方的無償的授予行為。

4.保險與自保的比較

相同點:目的都是為了風險分散。

區別:

(1)處理風險的方式不同:保險是多數人同質風險的集合與分散。自保是個別人的風險分散,是一種個別行為。

(2)提供保障的可靠性不同:保險提供保障的依據是保險合同的規定,是可靠的。自保提供的保障取決於自身的財力。

(3)自主性、靈活性不同:投保人能否收回保費取決於保險期限內保險事故是否發生。自保積累的準備金隨時可自由支配。

三、保險的要素

保險關係的確立必須具備以下五大要素。

(一)可保風險的存在

風險的客觀存在是保險產生和存在的前提條件。保險人承保的風險必須是符合保險人承保條件的特定風險即可保風險。一般來講,可保風險應具備以下條件:

1.風險必須是純粹風險

即風險一旦發生成為現實的風險事故,就隻有損失的機會,而無獲利的可能。

2.風險必須具有不確定性

風險的不確定性至少包含三層含義:

(1)風險發生與否是不確定的。

(2)風險發生的時間是不確定的。

(3)風險發生的原因和結果是不確定的。

3.風險必須使大量標的均有遭受損失的可能

風險為大量標的所擁有,是可保風險的一個基本條件。它要求大量的性質相近,價值也大體相近的風險單位麵臨同樣的風險。

4.風險必須有導致重大損失的可能

風險的發生必須有導致重大損失的可能性,而這種損失是被保險人無力承擔的。

5.風險不能使大多數的保險對象同時遭受損失

這一條件要求損失的發生具有分散性。因為保險的目的,是以多數人支付的小額保費,賠付少數人遭遇的大額損失。

6.風險必須具有現實的可測性

保險經營中,要求製訂出準確的費率,而費率的計算依據是風險發生的概率及其所致標的損失的概率,這就要求風險具有可測性。

(二)大量同質風險的集合與分散

保險的過程,既是風險的集合過程,又是風險的分散過程。保險風險的集合與分散應具備兩個前提條件:

1.大量風險的集合體

一方麵是基於風險分散的技術要求,另一方麵也是概率論和大數法則的原理在保險經營中得以運用的條件。

2.同質風險的集合體

所謂同質風險,是指風險單位在種類、品質、性能、價值等方麵大體相近。如果風險為不同質風險,那麼損失發生的概率就不相同,風險也無法進行統一集合與分散。

(三)保險費率的厘定

保險在形式上是一種經濟保障活動,而實質上是一種商品交換行為,因此,製定保險商品的價格,即厘定保險費率,便構成了保險的基本要素。為保證保險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保險費率的厘定要遵循公平合理,保證保障,穩定靈活,促進防損的基本原則。保險費率的厘定還應以完備的統計資料為基礎,運用科學的計算方法。

(四)保險基金的建立

保險賠償與給付的基礎是保險基金。保險基金是用以補償或給付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人體自然規律所致的經濟損失和人身損害的專項貨幣基金。

保險基金是以各種準備金的形式存在的。就財產保險與責任保險準備金而言,表現為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賠款準備金、總準備金和其他準備金幾種形式;就人身保險準備金而言,主要以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形式存在。

(五)保險合同的訂立

保險合同是體現保險經濟關係存在的形式。保險作為一種經濟關係,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商品經濟交換關係,這種經濟關係需要有法律關係對其進行保護和約束,訂立保險合同是保險經濟關係得以成立的基本要素。

保險合同是保險雙方當事人履行各自權利與義務的依據。為了獲得保險保障,投保人要承擔繳納保險費的義務;保險人收取保險費的權利就是以承擔賠償或給付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的義務為前提的。這要求保險人與投保人應在確定的法律或契約關係約束下履行各自的權利與義務。

四、保險的分類

保險分類是指保險種類的劃分,即按照一定的標準對保險業務進行歸類。

(一)按保險標的分類

這種分類方法是一種最常見、最普遍的分類方法,按照這一標準可將保險分為財產保險、人身保險、責任保險和信用保證保險四大類。

1.財產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當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由保險人提供經濟補償。

2.人身保險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因意外事故、疾病等原因導致死亡、傷殘,或者在保險期滿後,根據保險條款的規定給付保險金。

3.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依法應負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或經過特別約定的合同責任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即對被保險人由於疏忽、過失行為造成他人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根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應對受害者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保險人提供經濟賠償。

4.信用保證保險

信用保證保險是以各種信用行為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當義務人不履約而使權利人遭受損失時,由保險人提供經濟賠償。凡義務人應權利人的要求向保險人投保自己的信用的保險屬於保證保險;凡保險人應權利人的要求擔保義務人的信用的保險屬於信用保險。

(二)按風險轉嫁形式分類

按風險轉嫁形式分類,可將保險劃分為原保險、再保險、共同保險和重複保險。

1.原保險

原保險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直接簽訂保險合同而建立保險關係的一種保險。在原保險關係中,保險需求者將其風險轉嫁給保險人,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直接對被保險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2.再保險

再保險也稱分保,是保險人將其所承保的風險和責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轉移給其他的保險人的一種保險。轉讓業務的是原保險人,接受分保業務的是再保險人。這種風險轉嫁方式是保險人對原始風險的縱向轉嫁即第二次風險轉嫁。

3.共同保險

共同保險也稱共保,是由幾個保險人聯合直接承保同一標的或同一風險而保險金額不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的保險,在發生賠償責任時,其賠償按照保險人各自承保的金額比例分攤。與再保險不同,這種風險轉嫁方式是保險人對原始風險的橫向轉嫁,它仍屬於風險的第一次轉嫁。

4.重複保險

重複保險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一種保險。與共同保險相同,重複保險也是保險人對原始風險的橫向轉嫁,也屬於風險的第一次轉嫁。隻不過在大多數情況下,重複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因此,這時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要按一定標準進行分攤。

(三)按投保單位分類

按投保單位分類,保險可分為團體保險和個人保險。

1.團體保險

團體保險是以集體名義簽訂保險合同,由保險人向團體內的成員提供保險保障的保險。

2.個人保險

個人保險是以個人的名義向保險人投保的保險。

(四)按實施方式分類

按實施方式分類,保險可分為法定保險和自願保險。

1.法定保險

法定保險又稱強製保險,它是由國家(政府)通過法律或行政手段強製實施的一種保險。法定保險的保險關係不是產生於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合同行為,而是產生於國家或政府的法律效力。

2.自願保險

自願保險是在自願原則下,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在平等原則的基礎上,通過訂立保險合同而建立的保險關係。

練一練

一、單項選擇題

1.依承保方式分類,保險的種類有( )。

A.原保險、再保險、重複保險、損失保險

B.自願保險、法定保險、社會保險、商業保險

C.原保險、再保險、重複保險、共同保險

D.原保險、再保險、共同保險、損失保險

2.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事項承擔( )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A.賠償和給付

B.賠償和分攤

C.分攤和分散

D.分散和給付

3.保險的基本特性是保險的( )。

A.經濟性

B.互助性

C.法律性

D.科學性

4.從法學的角度看,保險是一種( )。

A.合同行為

B.經濟製度

C.風險轉移機製

D.保險行為

二、多項選擇題

1.按照保險保障的主體分類,商業保險分為( )。

A.個體保險

B.團體保險

C.企業保險

D.個人保險

E.年金保險

2.按照保險標的分類,商業保險分為( )。

A.人身保險

B.財產保險

C.人壽保險

D.責任保險

E.健康保險

第四節 保險產生與發展

任務描述

你相信嗎?亞洲有望成為“全球保險革命”的發源地,根據美國福布斯的報道,主要對美國和歐洲市場的保險科技創業公司的投資,有向亞洲快速轉移的趨勢。

為什麼是亞洲?首先,亞洲地區最具魅力的地方在於其廣闊的市場前景。亞洲約有44億人口,其中中產階級的人口數量正在飛速增加。根據布魯金斯學會的調查,目前,全球約有40%的中產階級居住在亞洲地區,預計到2030年,亞洲中產階級人口會占全球中產階級人口約64%。

保險技術在亞洲備受矚目的第二個原因是,以往傳統的保險銷售方式在亞洲地區並不“吃得開”。亞洲地域廣闊,人口廣泛分布,傳統的保險設計師以“人對人”的方式進行保險銷售,不僅增加銷售難度,還增加了銷售成本。而保險技術智能產業靈活運用數字科技,通過移動手機應用軟件即可解決這一難題。消費者可以在保險技術應用軟件上直接選擇自己需要的保險產品,比起以往的通過中間介紹人的方式,能夠選擇更加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

最後,亞洲地區智能手機的飛速普及,也是保險技術企業發展事業的一項有利因素。根據GSM協會2016年度報告,亞太地區有62%的人口使用移動電話,預計到2020年,還會再增加6億人。

閱讀以上短文,請登錄互聯網,查找保險業創新方麵的案例,並以小組的形式進行PPT展示與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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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古代的保險思想和保險雛形

人類社會從開始就麵臨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擾,在與大自然抗爭的過程中,古代人們就萌生了對付災害事故的保險思想和原始形態的保險方法。在我國,古代保險思想由來已久。早在夏商後期,人們就認識到自然災害何時發生難以預料,須隨時儲備糧食以濟災荒。我國曆代王朝都非常重視積穀備荒。春秋時期孔子的“拚三餘一”的思想是頗有代表性的見解。孔子認為,每年如能將收獲糧食的三分之一積儲起來,這樣連續積儲3年,便可存足1年的糧食,即“餘一”。如果不斷地積儲糧食,經過27年可積存9年的糧食,就可達到太平盛世。

據傳說,5000多年前的一天正午,一支橫越埃及沙漠的駱駝商隊正艱難地在沙丘間跋涉。酷熱的太陽烘烤著毫無遮掩的沙漠,仿佛要把一切生命烤幹,一隻粗糙的水壺在商人間傳遞。突然,天空一下子變暗,烏雲像橫瀉的濁浪在天空中翻滾,一場大風暴要降臨了。商人們顧不得駱駝了,拚命地往沙丘高處爬去。風暴過後,原來他們丟棄駱駝和貨物的地方已經堆起了幾座新沙丘,30隻駱駝隻有8隻跑得快的幸免於難,其餘的無影無蹤了。

要是在從前,損失貨物、駱駝的商人就要麵臨破產了。但這次的情況有些不同,因為在商隊出發前,精明的商隊領隊就將商人們召集到一塊,通過了一個共同承擔風險的互助共濟辦法。這個辦法規定,如果旅途中有商人的貨物或駱駝遇到不測而損失或死亡,由未受損的商人從其獲利中拿出一部分來分攤救濟受難者;如果大家都平安,則從每個人的獲利中提取一部分留存,作為下次運輸補充損失的資金。由於有了這個約定,這次損失事故沒有在商隊中造成太大的波動,因為全商隊還有8隻駱駝和它們所載的貨物,貿易所得的利潤分攤下去,至少可以使商人們購置新的駱駝,以求東山再起。這種互助共濟法,經過不斷的完善後,被收入到漢謨拉比法典中。

此外,在我國漫長的封建社會裏,民間曾流傳著名目繁多的喪葬互助組織,如長生會、長壽會、老人會等,入會者相互約定,如入會者本人或其親人死亡,其他入會者要各出一定的金錢作為喪葬費用。由此可見,保險思想及保險雛形在古代社會出現絕非偶然,而是當時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

二、現代保險的形成與發展

保險業真正起源於海上保險,近代保險首先是從海上保險發展而來的。從保險發展的曆史來看,財產保險先於人身保險,海上保險先於陸上保險。隨著各種保險的產生和發展,完整的保險製度逐步形成了。

(一)海上保險

海上保險是一種最古老的保險,近代保險首先是從海上保險發展起來的。關於海上保險的產生,保險理論界有四種不同的觀點:即共同海損說、合夥經營說、家庭團體說和海上借貸說,其中,公元前2000年,出現於地中海沿岸的“共同海損分攤原則”,是海上保險的萌芽;公元前800~公元前700年,盛行於古希臘雅典的“船舶抵押借款製度”,是海上保險的雛形,大多數學者認為海上借貸是海上保險的前身。

英國民間的保險交易中心的形成對海上保險的完善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17世紀,歐洲文藝複興後,英國資本主義有了較大發展,經過大規模的殖民掠奪,英國日益發展成為占世界貿易和航運業壟斷優勢的大英帝國,為英國商人開展世界性的海上保險業務提供了條件。保險經紀人製度也隨之產生。在英國乃至世界海上保險中占有特殊地位的勞合社始於1688年,愛德華·勞埃德先生在倫敦塔街附近開設了一家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咖啡館;為在競爭中取勝,勞埃德慧眼獨具,發現可以利用國外歸來的船員經常在咖啡館歇腳的機會,打聽最新的海外新聞,進而將咖啡館辦成一個發布航訊消息的中心。由於這裏海事消息靈通,每天富商滿座,保險經紀人利用這一時機,將承保便條遞給每個飲咖啡的保險商,由他們在便條末尾按順序簽署自己的姓名及承保金額,直到承保額總數與便條所填保險金額相符為止。隨海上保險不斷發展,勞埃德承保人的隊伍日益壯大,影響不斷擴大。1871年英國議會正式通過一項法案,使它成為一個社團組織——勞合社。到目前為止,勞合社的承保人隊伍達到14000人,現今其承保範圍已不僅是單純的海上保險。1969年勞合咖啡館遷至倫敦金融中心,成為現在的勞合社的前身。

(二)火災保險

繼海上保險之後形成的是火災保險。火災保險是財產保險的前身。

現行火災保險製度起源於英國。它晚於海上保險出現。似乎可以這麼說,近現代保險製度的形成,與一場特大的火災關係非常大。這場火災就是震驚世界的那場倫敦特大火災。1666年9月2日,英國倫敦皇家麵包店因烘爐過熱起火,火勢失去控製,連燒了5天,燒毀了倫敦全市房屋的85%以上,受災者達13000多戶,20萬人無家可歸,損失慘重(估計為1000萬~1200萬英鎊)。由於這次大火的教訓,保險思想逐漸深入人心。火災發生後的第二年,醫學博士牙科醫生尼古拉·巴蓬在倫敦開辦了第一家專門承保房屋火災保險的商行,經營房屋火災保險。1680年,巴蓬得到了讚助者的資助,創辦擁有40000英鎊的合股公司,命名為火災保險公司。該公司的保險費是以房租標準決定的,並實行按照房屋的危險等級差別收取保險費的方式,即對木造房屋課以磚瓦結構房屋兩倍的保險費。這個火災保險公司的業務持續一個世紀後解散。1710年,以發明滅火器而聞名的查理士·波文創立了“倫敦保險人公司”(後改為“太陽火災保險公司”),這是英國現存保險公司中最老的公司,也是現代火災保險的基礎。後來英國的火災保險公司逐漸增多,1861年—1911年間,英國登記在冊的火災保險公司達到567家。1909年,英國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對火災保險進行製約和監督,促進了火災保險業務的正常發展。

(三)人身保險

在海上保險的產生和發展過程中,一度包括人身保險。中世紀歐洲的“基爾特”行會對成員的死亡、疾病、傷殘、年老等給予補償,這應該說是最初的人身保險了。15世紀後期,歐洲的奴隸販子把運往美洲的非洲奴隸當作貨物進行投保,後來船上的船員也可投保;如遇到意外傷害,由保險人給予經濟補償,這些應該是人身保險的早期形式。

公元前133年,在古羅馬成立的“格雷吉亞”(共濟組織),最初僅為宗教團體,後來開始向加入該組織的人收取100澤司和一瓶敬人的清酒,另外每個月收取5澤司,積累起來成為公積金,用於喪葬的補助費,這是人壽保險的萌芽。

17世紀中葉,意大利銀行家倫佐·佟蒂提出了一項聯合養老辦法,這個辦法後來被稱為“佟蒂法”,並於1689年正式實行。“佟蒂法”的特點就是把利息付給該群體的生存者。

在中世紀,各種行會盛行,德國的“扶助金庫”,美國的“友愛社”,荷蘭和法國的“年金製度”等以集資的形式開始了人壽保險業。

英國在1688年建立的“寡婦年金製”和“孤寡保險會”等保險組織,使人壽保險企業化。

現代人壽保險的發展對計算技術要求較高,1671年,荷蘭政治家維德倡導終身年金現值的計算,為國家的年金公債做出了一大貢獻,但其計算方法並不十分完善;到17世紀末,英國著名的天文學家哈雷,研究人的死亡率,在1693年編製了第一張生命表,精確表示了每個年齡的死亡率,提供了壽險計算的依據;18世紀40—50年代,辛普森根據哈雷的生命表,做成依死亡率增加而遞增的費率表;之後,陶德森依照年齡差等計算保費,並提出了“均衡保險費”的理論,從而促進了人身保險的發展。1762年成立的倫敦公平保險社才是真正根據保險技術基礎而設立的人身保險組織。

(四)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是對無辜受害者的一種經濟保障,相對於其他保險業務而言,其發展曆史較短,隻有近百年。替肇事者賠償受害者的財產或人身傷亡損失,曾被認為是違反公共道德標準的,這種觀點直到19世紀中葉,在工人為獲得自身保障而進行鬥爭,迫使統治者製定保護勞工的法律後才有所改變。1855年,英國鐵路乘客保險公司首次向鐵路部門提供鐵路承運人責任保險,開辟了責任保險的先河。進入20世紀以後,責任保險發展迅速,大部分西方國家對多種公共責任規定了強製性投保,如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雇主責任險等。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責任保險的種類越來越多,如產品責任險以及各種職業過失責任險在發達國家已經成為製造商和自由職業者不可缺少的保險。

(五)信用保證保險

信用保證保險是隨著資本主義商業信用風險和道德危險的頻繁發生而發展起來的。1702年英國開設“主人損失保險公司”,承辦誠實保險。1842年英國保證公司成立,美國則於1876年在紐約開辦了“確實保證業務”,1893年,美國成立了專門經營商業信用保險的保險公司。

保險從萌芽時期的互助形式逐漸發展成為冒險借貸,發展到海上保險合約,發展到海上保險、火災保險、人壽保險和其他保險,並逐漸發展成為現代保險。

三、中國保險業的發展現狀

(一)綜合實力顯著增強

我國保費收入從2010年的1.3萬億元,增長到2015年的2.4萬億元,年均增長13.4%。保險業總資產從2010年的5萬億元,增長到2015年的12萬億元,成功實現翻番。全行業淨資產達到1.6萬億元,保險行業償付能力總體充足。行業利潤從2010年的837億元,增長到2015年的2824億元,增加2.4倍,保險深度達到3.6%,保險密度達到1768元\/人。我國保險市場規模先後趕超德國、法國、英國,全球排名由第六位升至第三位。

(二)保險改革全麵推進

保險改革全麵突破,市場準入退出機製不斷優化,綜合性、專業性、區域性和集團化保險機構齊頭並進,8家保險機構在境內外實現上市,自保、相互、互聯網等新型主體創新發展,統一、開放、協調發展、充滿活力的現代保險市場體係日益完善。全麵實施壽險產品費率市場化改革,穩步推進商業車險條款、費率管理製度改革,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得到有效發揮。保險資金運用體製改革深入推進,保險資金配置多元化格局初步形成。

(三)服務能力不斷提升

十二五期間,保險業為全社會提供保險賠款與給付3.1萬億元,較好地發揮了經濟補償和社會風險管理作用。大病保險覆蓋全國31個省(區、市),覆蓋人口達9.2億。農業保險累計為10.4億戶次農戶提供風險保障6.5萬億元,向1.2億戶次農戶支付賠款914億元。責任保險涵蓋公共服務各領域,交強險投保率從2010年的79%提升至2015年的92%。出口信用保險累計提供風險保障近1.6萬億美元,有力促進了外向型經濟發展。保險業共發起債權股權和項目資產支持計劃499項,合計備案注冊規模1.3萬億元。

(四)發展環境不斷優化

國務院發布《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幹意見》、《關於加快發展商業健康保險的若幹意見》,把保險業的戰略定位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曆史新高度,35個省(區、市)出台了促進保險業發展的文件,中國保監會與26個地方政府簽署合作備忘錄,在深圳、寧波等6個地方建立保險創新綜合示範區,政府推動和政策支持的力度空前提升。推動修訂保險法,正式實施農業保險條例,巨災保險製度建設取得突破性進展,保險業發展的製度基礎進一步夯實。

(五)監管創新深入推進

初步構建中國特色的保險公司治理監管製度體係,公司治理監管進入量化評級新階段,引領國際監管規則新趨勢。建成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製度體係,對全球保險市場發展和國際保險監管規則建設產生重要影響。不斷加強市場行為監管力度,開通12378維權熱線,開展訴調對接,推進行業信用體係建設,綜合治理車險理賠難和人身險銷售誤導,消費者權益得到有效保護。多邊和雙邊國際保險監管合作不斷推進,當選亞洲保險監督官論壇輪值,主導通過科倫坡宣言,我國在國際保險監管領域的話語權不斷增強。構建全麵立體高效的風險防範體係,守住了不發生係統性、區域性風險的底線。

四、中國保險業未來發展趨勢

2014年,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的若幹意見》確定了現代保險服務業的發展目標:到2020年,我國基本建成保障全麵、功能完善、安全穩健、誠信規範,具有較強服務能力、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相適應的現代保險服務業。實現這個目標需要大力推動保險業的創新發展。

專業型保險公司將會快速發展。在技術保險、專利保險、新型業態等保險需求不斷產生的情況下,應鼓勵成立一些具有特定風險管理能力的專業型保險公司,開展試點經營。我國現有的一百多家保險公司業務雷同程度過高,形成了同質化、低水平競爭,不利於保險市場發展。美國有幾千家保險公司,大多數保險公司是專業類保險企業,對特定風險的專業管理能力強,形成了錯位經營,拓展了保險市場的寬度,而且更大限度地滿足了市場的專業化保險需求。

保險產品動態定價將得到市場認可。隨著智能可穿戴技術的普及,個性化保險需求可以采取動態定價和行為定價方式,根據個人生活習慣數據,比如喝酒、抽煙、作息時間、運動情況、體檢情況、生病服藥情況以及經驗出險概率等數據,進行保險定價,將保險產品的定價模式由靜態定價轉為動態定價。

保險經營向平台化方向發展。我國《保險法》修改草案新增了“保險公司發行次級債”等內容,增加了改善保險公司資本充足率的途徑。同時,保險企業經營更多地與資本運作相聯係,保險業務跨界發展和跨界保險產品越來越多,保險企業的客戶資源遷移開發,將推動保險經營向金融平台化方向發展,形成金融業綜合經營的發展趨勢。

保險市場信用環境將得到改善。當前,我國保險業發展最重要的環節是誠信建設,隻有讓消費者普遍信任保險,才會使保險消費普遍化。應通過立法確定保險維權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加大打擊誤導消費的力度,實現保險消費環境日趨公平化。應建設全國統一的消費者維權服務網絡信息平台,加強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的在線披露,依法嚴懲欺詐失信行為。加強保險知識普及和教育,提高人們的風險意識,引導人們養成正確的保險消費習慣,使保險成為一種自覺行為,促進保險業的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拓展閱讀

保險深度是指保費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例,它是反映一個國家的保險業在其國民經濟中的地位的一個重要指標。保險密度是指按照一個國家的全國人口計算的人均保費收入,它反映了一個國家保險的普及程度和保險業的發展水平。

第五節 保險功能與作用

任務描述

閱讀胡適博士發表於二十世紀三十年代的一句至理名言:

保險的意義,隻是今日做明日的準備,生時做死時的準備,父母做兒女的準備,兒女幼小時做兒女長大時準備,如此而已。今天預備明天,這是真穩健;生時預備死時,這是真曠達;父母預備兒女,這是真慈愛;不能做到這三步,不能算作現代人!

思考,保險的意義與作用是什麼?

知識平台

一、保險的職能

保險的職能有基本職能與派生職能之分,基本職能是保險的原始與固有的職能,不因時間的變化和社會形態的不同而改變。派生職能是隨著保險內容的豐富和保險種類的發展,在保險基本職能的基礎上產生的新職能。

(一)保險的基本職能

保險的基本職能即保險的經濟保障功能,具體表現為保險補償的職能和保險給付的職能。

1.保險補償的職能

保險是在特定災害事故發生時,在保險的有效期和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範圍以及保險金額內,按其實際損失數額給予賠付。這種賠付原則使得已經存在的社會財富因災害事故所致的實際損失在價值上得到了補償,在使用價值上得以恢複,從而使社會再生產過程得以連續進行。

2.保險給付的職能

由於人的價值是很難用貨幣來計價的,人身保險是經過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約定進行給付的保險。因此,人身保險的職能不是損失補償,而是定額給付。

(二)保險的派生職能

保險的派生職能主要是指保險的投資職能與防災防損職能。

1.保險的投資職能

保險的投資職能,就是保險融通資金的職能或保險資金運用的職能。由於保險的補償與給付的發生具有一定的時差性,這就為保險人進行資金運用提供了可能。同時,保險人為了使保險經營穩定,必須保證保險基金的保值與增值,這也要求保險人對保險資金進行運用。

2.保險的防災防損職能

防災防損是風險管理的重要內容,保險本身就是風險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保險企業為了穩定經營,要對風險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通過人為的事前預防,可以減少損失的發生。而且,防災防損作為保險業務操作的環節之一,始終貫穿在整個保險工作之中。

二、保險的作用

(一)保險的宏觀作用

保險的宏觀作用是指保險對全社會,對國民經濟總體所產生的經濟效應。

1.保障社會再生產的正常運行

保險的經濟補償不僅使發生保險事故而受損的企業受益,而且保障了其上下遊企業生產經營正常運行,對整個社會生產的正常運行起到了保障作用。

2.推動商品的流通和消費

保險不僅提供物質損失的補償,對信用風險和產品的質量風險也提供保障,使得交易雙方能夠克服信任方麵的障礙,商品的流通和消費可以在更大、更廣範圍內實現。

3.強化金融的市場功能

保險資金的聚集和運用大大拓展了金融市場的廣度和深度,優化了金融市場結構,其資金的長期性也促進了金融市場的穩定運行。

4.促進社會創新機製的建立

通過損失補償,保險可以帶動其他資金對創新的投入,促進技術創新機製的建立,有助於縮短新技術、新產品從研發到市場化轉化周期,提升整個社會的技術水平。

(二)保險的微觀作用

保險的微觀作用,是指保險對企業、家庭和個人所起的保障作用。

1.有助於受災企業及時恢複生產

當投保企業或個人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發生損失時,保險人在約定的責任範圍內,給予其經濟賠付,使其能夠迅速恢複生產,發展經濟。

2.有利於敦促經濟主體加強風險管理

保險公司的承保、理賠工作有利於幫助企業做好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防災防損的製度和手段,消除災害隱患。

3.保障家庭生活安定

當家庭成員,特別是家庭經濟支柱發生死亡、傷殘等意外事故或患病時,保險金的給付可以幫助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家庭維持正常的生活,有利於其勞動能力的恢複和子女的健康成長。

4.推動民事賠償責任的履行

企業和個人在社會活動中由於意外或疏忽可能導致侵權責任的發生,其承擔責任的能力有可能不足,通過購買保險的方式可以將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既減輕了侵權人的負擔,又保障了被侵權人的權益。

拓展閱讀

國家質檢總局官方網站的信息顯示,截至2014年底,我國電梯總量已達360萬台,並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增長,電梯保有量、年產量、年增長量均為世界第一,電梯安全事故卻時有發生。其中,維護保養和管理的問題多多。

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2014年全國共發生49起電梯事故,37人死亡,其中18人是電梯的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其餘為電梯乘客。梳理事故原因發現,當中21起事故是違規使用造成的,比如違規使用三角鑰匙;比如對兒童監護不力;還有就是違規救援——乘客要在箱體裏等待救援,但乘客自救,違規扒開轎廂。由於設備本身造成的事故8起,集中在製動器、扶梯驅動鏈條發生失效等。電梯就像人的生命,得不到好的維護保養,如同雪上加霜,容易加速老化。

記者采訪了解到,電梯運營是“分段式”的,所有權、使用權、物業管理權、技術管理權和具體使用者涉及多個主體,往往造成安全責任鏈條不明晰。一旦發生電梯傷人事故,圍繞誰來賠付傷者的醫療費的問題,物業、開發商及維保公司便會陷入互相扯皮、推諉的困境。

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負責人認為,針對電梯裏發生的人員傷害,可推廣電梯責任保險製,由保險公司墊付賠償,然後向責任方追償。另外,為改變維保低價競爭的現狀,要提高市場準入門檻。以市場手段推動製造企業向服務業發展,轉為“原廠維保”,提倡維保企業連鎖化發展;設立首要責任人,要建立清晰的責任鏈條。

練一練

兩人一組,模擬保險業務員與客戶,演練以下關於保險的意義與功能的話術。

1.陳先生,誰都希望快快樂樂出門,平平安安回家,其實它不是必然的事,每天早上出門上班的時候,我的家人一定叮囑我要小心,要早點回來。我當然會很小心,因為我一個人倒下全家都得倒,但是,會不會有那種概率,我有一天不能平安回家?陳先生,萬一我永遠沒有收入了,我老婆孩子誰養?是我爸爸?媽媽?哥哥?姐姐?弟弟?妹妹?他們可以幫我一陣子,但不可能幫我一輩子!而參加保險就可以讓您自豪地說:我的妻小我照顧,這是責無旁貸的事。

2.陳先生,俗話說:家有一老,如有一寶。如果沒有錢,我真不知道將來您老了是不是個寶?

人一定有不能掙錢的那一天,而這一天的來臨,我們又不曉得是什麼時候,但是,沒有一個人能保證當他不能掙錢的那一天,他一定有錢。參加保險,就可以保證您永遠有錢用,讓您一生無優,養老不愁,讓您活得越老越有尊嚴,身價越高。快樂的老年生活,正等著您去享受。

3.人生其實是拉著車走上坡路。年齡越大,家庭之車的分量就越沉重,一不小心,拉車的繩子斷了,家庭將會受到很大的震動,甚至會急速下滑。如果事先花一點小錢雇一個人幫忙推車,在車下滑的時候,他就可以伸出有力之手,幫助你渡過難關。錢也是暫時給他,到了約定的時間,你如果不需要他推車,他還會把錢全部奉還,再加上並不低於銀行的利息。這個好人就叫保險。

4.俗話說得好:人有旦夕禍福。人的一生中無法避免疾病,年邁和死亡,人身保險可以起到有備無患的作用,無論對家庭還是個人,都可以提供各種保障。解決經濟上的困難,解除後顧之憂,使人民安居樂業。

課後練習

一、單項選擇題

1.因冰雹使得路滑而發生車禍,並造成人員傷亡,該事件中冰雹是( )。

A.風險媒介

B.風險物質

C.風險因素

D.風險事故

2.社會風險能夠造成多種損失,下列風險事件中屬於社會風險損失的是( )。

A.由環境汙染而造成的損失

B.由於搶劫造成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

C.由於對前景預期出現偏差而導致經營失敗

D.由本國變更法律而造成的財產損失

3.在風險管理中,以下具體方式中屬於財務型風險管理技術的是( )。

A.自留

B.預防

C.抑製

D.避免

4.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最高限額是( )。

A.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

B.被保險人的收入損失

C.政府具體確定的金額

D.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

5.某企業以其固定資產1000萬元的財產為保險對象,向甲保險公司投保了500萬元的財產損失保險,與此同時,該企業又以同樣的固定資產向乙保險公司投保1000萬元財產損失保險,該企業的這一保險方式屬於( )。

A.重複保險

B.共同保險

C.再保險

D.原保險

6.通過保險內在的特性,促進經濟社會的協調以及社會各領域的正常運轉和有序發展,這一保險作用所體現的保險功能是( )。

A.風險管理功能

B.保險保障功能

C.社會管理功能

D.資金融通功能

7.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險人共同承保同一保險責任,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的保險稱為( )。

A.重複保險

B.再保險

C.共同保險

D.綜合保險

8.保費收入總額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是指( )。

A.保險密度

B.保險深度

C.保險金額

D.保險價值

9.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同時分別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合同,其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是( )。

A.重複保險

B.再保險

C.共同保險

D.綜合保險

10.因侵權或違約依法對他人遭受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應負賠償責任的風險是( )。

A.財產風險

B.人身風險

C.責任風險

D.信用風險

11.汽車刹車失靈會引起意外事故,這屬於( )。

A.主觀風險因素

B.客觀風險因素

C.心理風險因素

12.按風險的性質分類,風險可分為( )。

D.實質風險因素

A.人身風險與財產風險

B.純粹風險與投機風險

C.經濟風險與技術風險

D.自然風險與社會風險

13.保險中的風險是指( )的不確定性。

A.發生的結果

B.損失發生

C.損失程度

D.損失補償

14.保險是一種( )風險的辦法。

A.降低

B.集中

C.分散

D.轉移

15.保險合同是( )和保險人的約定保險權利與義務關係的協議。

A.被保險人

B.投保人

C.保險代理人

D.受益人

16.隻有( )的存在,才有風險發生的可能性。

A.風險因素

B.風險損失

C.風險事故

D.風險變化

17.純粹風險損失,對整個社會而言它是一種社會的( )。

A.損害

B.損失

C.淨損失

D.淨資產

18.( )是指保險雙方以法律、法規或行政命令為依據建立的保險關係。

A.社會保險

B.強製保險

C.政策性保險

D.商業保險

19.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 )。

A.最高限額

B.最低限額

C.損失金額

D.賠付金額

20.駕駛機動車不慎撞人,屬於( )。

A.財產風險

B.責任風險

C.自然風險

D.信用風險

二、思考題

1.簡述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的區別。

2.以保險標的為分類標準,將保險業務分為哪些類別?

3.簡述原保險與再保險的關係。

4.簡述共同保險與重複保險的關係。

5.保險的特征有哪些?

6.有人說保險是騙人的,你怎麼看待這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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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險合同業務處理

學習目標

·掌握保險合同的概念,理解保險合同的特征

·掌握保險合同的構成要素,理解合同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掌握保險合同訂立、生效的區別與聯係及保險合同變更、終止的情況

·理解保險合同的履行

·熟悉保險合同的主要形式,理解其法律效力

·了解保險合同的客體與內容

·能合理解釋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

第一節 保險合同的特征與分類

任務描述

上網搜索不同類型的保險合同,試對照商品買賣合同,思考:保險合同與普通交易合同相比,有什麼特征?在此基礎上,深入了解保險合同的類別。

知識平台

一、保險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當事人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以雙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為基礎設立、變更和終止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收取保險費是保險人的基本權利,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是保險人的基本義務;與此相對應的,交付保險費是投保人的基本義務,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是被保險人的基本權利。

二、保險合同的特性

與一般的合同相比,保險合同具有與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點。

第一,它是雙方或者多方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對方。第三者對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能進行非法幹預。第二,保險合同是當事人借以達到一定的經濟目的的協議。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的目的是在於取得對意外損失的經濟補償,或特殊需要時的經濟補救,保險人承保危險的目的是通過危險分擔取得經營利潤和社會效益。第三,保險合同是當事人的合法行為。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其合同內容及程序均必須合法,才能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在合同成立生效後,雙方必須依約定履行,否則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與此同時,保險合同也具有特殊性:

(一)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區分,可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均享有權利,同時承擔義務的合同。一方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的義務,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反之,隻有合同一方享有權利,而他方僅負有義務的合同叫單務合同。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在保險合同成立生效後,投保方與保險方均須履行約定義務。投保方的義務是支付保險費,防災防損,危險增加的通知等,保險方的義務是提供經濟保障,發生約定事故時履行賠償責任,協助被保險人防災防損等。

(二)保險合同為有償合同

根據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受益情況,可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因享有合同權利而必須償付相應代價的稱為有償合同。享有合同權利而不必償付代價的,稱為無償合同。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即投保人要取得保險的經濟保障,必須支付相應的代價,即保險費。

在一般的有償合同中,是以“等價有償”為原則,即給付與反給付一致。但保險合同的有償性,隻要求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間存在對應關係即可,並不要求雙方所負的給付義務平衡一致。因此,投保人不能因為自己支付過保險費,就要求保險人給予相等的給付,長期人壽保險除外。同時保險人根據數理基礎,準確計算,使所收取保險費與其提供的經濟保障的程度相適應,也不能高收費低保障。

(三)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為合同成立的要件的合同,非要式合同是指不以履行特定方式為合同成立的要件。根據我國目前有關財產保險合同的規定,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二十五年條規定“財產保險合同,采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的形式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第五條規定“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單,經與保險方商定交付保險費辦法,並經保險方簽章承保後,保險合同即告成立,保險方並應根據保險合同及時向投保方出具保險單或者保險憑證。”

上述兩個規定,對財產保險合同的成立形式要求稍有不同,《經濟合同法》要求出立保險單,《財產保險合同條例》要求保險方在投保單上簽章,但兩者都是一種特定形式的規定。

保險合同是否要式,其實質意義是涉及合同的效力,非要式合同則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合同即成立。要式合同則在特定形式成就時才成立生效。

(四)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這是由保險的射幸性決定的。所謂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支付的代價所獲得的隻是一個機會,對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獲得遠遠大於所支付的保險費的效益,但也可能沒有利益可獲;對保險人而言,他所賠付的保險金可能遠遠大於其所收取的保險費,但也可能隻收取保險費而不承擔支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合同的這種射幸性質是由保險事故的發生具有偶然性的特點決定的,即保險人承保的危險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保險金的條件發生與否,均為不確定。

(五)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誠實信用是社會成員在市場經濟活動中都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任何合同的訂立都要基於合同當事人的誠信。保險合同較一般合同對當事人的誠實信用有更嚴格的要求。保險合同是約定保險人對未來可能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損失補償或保險金給付的合同。保險合同的訂立,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合同雙方的誠實信用,它一方麵要求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對保險人的詢問及有關標的的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在保險標的風險增加時通知保險人,並履行對保險標的的過去情況、未來事項與保險人的約定保證;另一方麵,它要求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三、保險合同的分類

保險合同紛繁複雜,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其進行歸類。

(一)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質分類,保險合同可以分為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補償性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的責任,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為限並不得超過保險金額的合同。各類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中的醫療費用保險合同都屬於補償性保險合同。

給付性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金額由雙方事先約定,在保險事件發生或約定的期限屆滿時,保險人按合同規定的標準金額給付的合同。各類壽險合同屬於給付性保險合同。

(二)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在各類財產保險中,依據保險價值經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約定並記載於保險單中的保險標的的價值或保險事故發生時按保單載明的估價方法確定的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在訂立合同時是否確定,保險合同分為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定值保險合同是指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和保險人即已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將其載明於合同中的保險合同。定值保險合同成立後,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合同當事人應以事先確定的保險價值作為保險人確定賠償金數額的計算依據。如果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全部損失,無論該保險標的實際損失如何,保險人均應支付合同所約定的保險金額的全部,不必對保險標的重新估價;如果保險事故僅造成保險標的的部分損失,則隻需要確定損失的比例。該比例與保險價值的乘積,即為保險人應支付的賠償金額,同樣無須重新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的價值進行估量。在保險實務中,定值保險合同多適用於某些不易確定價值的財產,如農作物保險、貨物運輸保險以及以字畫、古玩等為保險標的的財產保險合同。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僅載明保險金額作為保險事故發生後賠償最高限額的保險合同。在不定值保險合同條件下,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合同當事人需確定保險價值,並以此作為保險人確定賠償金數額的計算依據。通常情況下,受損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以保險事故發生時當地同類財產的市場價格來確定,但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遭受損失的賠償不得超過合同所約定的保險金額。如果實際損失大於保險金額,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僅以保險金額為限;如果實際損失小於保險金額,則保險人的賠償不會超過實際損失。大多數財產保險業務均采用不定值保險合同的形式。

(三)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

按照承擔風險責任的方式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

單一風險合同是指隻承保一種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如農作物雹災保險合同,隻對於冰雹造成的農作物損失負責賠償。

綜合風險合同是指承保兩種以上的多種特定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這種保險合同必須一一列明承保的各項風險責任,隻要損失是由於所保風險造成,保險人就負責賠償。

一切險合同是指保險人承保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風險以外的一切風險,由此可見,所謂一切險合同並非意味著保險人承保一切風險,即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仍然是有限製的,但這種限製通過列明除外不保風險的方式來設立。在一切險合同中,保險人並不列舉規定承保的具體風險,而是以“責任免除”條款確定其不承保的風險。也就是說,凡未列入責任免除條款中的風險均屬於保險人承保的範圍。

(四)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與超額保險合同

根據保險金額與出險時保險價值對比關係,保險合同可分為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和超額保險合同。

足額保險合同指保險金額等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不足額保險合同指保險金額小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超額保險合同指保險金額大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對於上述三種不同類型的保險合同,若一旦發生保險事故而需要進行保險理賠時,保險人通常采取的處理方式分別可簡單歸納為:足額保險,十足賠償;不足額保險,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超額保險,超過部分則無效。

(五)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按照保險標的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的經濟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通常又可分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責任保險合同、信用保險合同等。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又可分為人壽保險合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等。

(六)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按照保險承保方式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原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直接訂立的保險合同,合同保障的對象是被保險人。

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為了將其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轉移給其他的保險人而訂立的保險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對象是原保險合同的保險人。

練一練

1.按照合同的性質分類,保險合同的種類分為( )。

A.定值保險合同和定量保險合同

B.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

C.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

D.個別保險合同和集體保險合同

2.某一定值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為100萬元,在發生保險事故導致全損時,該保險標的的市場價值為80萬元,對此保險公司的賠付金額是( )。

A.80萬元

B.64萬元

C.90萬元

D.100萬元

3.在保險實務中,大多數財產保險業務采用的保險合同形式屬於( )。

A.定額保險合同

B.不定值保險合同

C.定值保險合同

D.重置價值保險合同

4.由於農作物雹災保險合同隻對冰雹造成的農作物損失負賠償責任,因而該合同類型屬於( )。

A.特定風險保險合同

B.單一風險保險合同

C.特約式保險合同

D.特定式保險合同

5.一切險合同中,保險人承保的風險是指( )。

A.被保險人所遇到的一切特殊風險

B.被保險人所遇到的一切特定責任風險

C.被保險人所遇到的一切風險

D.保險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風險之外的一切風險

第二節 保險合同的構成要素

任務描述

在“萬名網友評保險”活動中,也有網友反饋,“保險合同後麵的條款規定就有好多頁紙,一般人很難一一去看。保險合同就像‘天書’,裏麵許多專業術語和法律條文,讓人感到閱讀和理解十分困難,導致買前看不懂,買後理賠難。”麵對“天書條款”等調侃,保險公司頗感無奈。“保險條款不同於一般的條款,作為格式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具備嚴謹性。因此條款中使用專業化的術語在所難免。”天安保險一名業務員介紹,“保險公司在為客戶帶來收益的同時,也必須要保障自己的利益,因而保單裏的條款就必須要嚴謹了。”2014年8月,國務院頒布“保險業新國十條”,再次提出將大力推進條款通俗化。

如何理解天書般的保險合同,保護客戶利益,解決保險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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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構成要素包括保險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保險合同的主體是保險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的參與者,也就是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享有相關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的人。根據參與者在保險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所發揮作用的不同,通常又將保險合同的主體分為保險合同的當事人、關係人和輔助人。保險合同客體是合同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的內容指保險合同的條款,即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及其他有關事項的文字條文。

一、保險合同的主體

(一)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保險合同訂立的直接參與者,包括保險人和投保人。

1.保險人

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是從事保險業務經營的法人,即保險公司。保險人享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同時當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承擔損失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由於保險人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各國政府對保險公司的設立和業務經營都做了嚴格規定,以確保保險公司經營的穩定性,保證社會公眾利益。設立保險公司的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1)保險公司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國有獨資公司。

(2)保險公司的設立,必須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3)有符合保險法和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

(4)符合保險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設立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並且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業務範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是,不能低於2億元的最低限額。

(5)有具備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

(6)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製度。

(7)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必要的營業設施。

依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實行分業經營,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經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為此,中國平安單設壽險公司(獨立法人)經營人身保險業務,又單設財險公司(也是獨立法人)經營財產保險業務。

2.投保人

投保人又稱要保人,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規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自然人或法人。保險人的義務正是投保人的權利,但投保人要獲得權利是以履行義務和滿足一定的條件為前提的。

投保人通常應具備以下條件。

(1)投保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限製行為能力和無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未取得法人資格的組織也不能成為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2)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如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則不能申請訂立保險合同;已訂立的合同也為無效合同。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又稱可保利益。保險利益產生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經濟聯係,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公司投保的利益,體現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害關係,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遭受風險事故而受損失,因保險標的未發生風險事故而受益。

(3)投保人負有繳納保險費的義務。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無論投保人是為自己的利益,為他人的利益,或是為自己兼顧他人的利益訂立保險合同時都要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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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可完全獨立地進行民事活動,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自然人,能夠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認定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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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學二年級學生劉曉琪春節時收到了2000多元壓歲錢,想用100元為自己買一份外傷害保險。請問他可以為自己投保嗎?

2.2015年7月,郭某打算在生日前偷偷地為女友張某準備一份驚喜,便在保險公司購買了一份意外險,保險金額為10萬元,因為不想讓女友知道,便自己替她簽了名字,受益人寫成了自己。天有不測風雲,令小郭萬萬沒想到的是,在生日的前兩天,女友突遭橫禍,失去了寶貴的生命。一周後,經曆悲痛後的小郭想起了當初的保單,便向該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請問保險公司應該賠付嗎?

(二)保險合同的關係人

1.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當投保人為自己利益投保時,投保人、被保險人為同一人。當投保人為他人利益投保時,須遵守以下規定:被保險人應是投保人在保險合同中指定的人;投保人要征得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但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此限製,隻是死亡給付保險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被保險人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1)被保險人必須是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的人。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當發生保險事故致使被保財產遭受損失後,被保險人可依照保險合同獲得補償;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達到約定年齡期限時,保險人要根據保險合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

(2)被保險人必須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保險金請求權的享有以保險合同的訂立為前提,其行使則以保險事故或事件的發生為條件。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事故發生後,未造成被保險人死亡的,保險金請求權由被保險人本人行使;造成被保險人死亡的,保險金請求權由其繼承人依繼承法繼承。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事故或事件發生後,被保險人仍然生存的,保險金請求權由被保險人本人行使;被保險人死亡的,保險金請求權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行使;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由被保險人的繼承人行使。

2.受益人

受益人是保險合同的重要關係人之一。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受益人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受益人須經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受益人如果不是被保險人、投保人,則多為與其有利害關係的自然人。胎兒也可以為受益人,但須以出生時存活為必要條件。

人身保險合同中因投保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不同,合同約定的受益人也有所不同: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身體為他人利益訂立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是被保險人,受益人是其指定的人;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身體為自己利益而訂立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既是被保險人,也是受益人;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身體為他人利益而訂立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經被保險人同意後,可以是第三人;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身體為自己利益而訂立保險合同的,經被保險人同意後,投保人是受益人。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一人或數人。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2)受益人必須是具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保險金請求權是受益人依照保險合同享有的基本權利。當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時,保險事故或事件發生後,如果被保險人死亡,則受益人能夠從保險人處獲得保險金。人身保險合同中被指定的受益人是一人時,保險金請求權由該人行使,並獲得全部保險金。受益人是數人的,保險金請求權由該數人行使,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確定;未確定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來自人身保險合同的規定,故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不屬於被保險人的遺產,既不納入遺產分配,也不用於清償被保險人生前債務。但是,《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第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第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此時,保險金應按《繼承法》的規定分配。根據《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者傷殘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喪失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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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是每份保險合同中必不可少的一項,非常重要,卻往往無法得到投保人足夠的重視,甚至很多投保人在填寫投保單時會忽略這一項,由此也引發了不少關於保單繼承的糾紛。近年來,家庭結構變化增多,也趨向複雜,離婚、非婚生子等情況對保險利益繼承的影響也開始受到更多關注。

保單是可以繼承的。但很多消費者在投保時,“受益人”一欄是空白的,也就是不明確指定受益人。我國《保險法》規定,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保險金將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就是說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將有權共同分割保險金。”中德安聯人壽法律合規部的金律師解釋道。

近年來,家庭結構變化增多,也趨向複雜,離婚、非婚生子等情況對保險利益繼承的影響也開始受到關注。被保險人去世,當沒有明確的受益人時,待被保險人的家人到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時,被保險人非婚生子女同樣現身要求申請領取保險金,這樣的情況雖不常見,但也確實發生過。

由於非婚生子女作為法定繼承人同樣享有繼承權,因此在保單未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其也同樣享有保險金的領取權,並不受父母之間婚姻關係變化的影響。事實上,無論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還是有法律認可撫養關係的養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在法律上都具有相同的地位,具有平等的繼承權,故在保單未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也享有平等的保險金領取權。

金律師提醒消費者,如果投保人十分明確想讓某個人或某些人成為保單的受益人,那避免糾紛最好的方式就是明確指定受益人。以中德安聯的投保規則為例,允許投保人指定一個或多個受益人,隻需要明確寫明受益人的姓名,與投保人關係及身份證號碼等信息即可;對於指定多個受益人的情況,還可以設置不同的受益比例。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需要同時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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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2月28日,某中外合資石化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平安福壽險。徐女士是該公司的職工,受益人為徐女士的丈夫。2014年8月22日晚上,徐女士與丈夫發生爭吵,最後被丈夫扼死。徐女士新婚不久,無子女,父母均健在。第二天,犯罪嫌疑人自首。問徐女士的繼承人能否領取保險金及如何分配?

2.趙某是昆明市某房地產公司老總,於2010年投保人壽保險,保險金額1000萬。趙某曾於2003年第一次結婚,婚後育有一子。2009年趙某再婚後,現在與父母、妻子、未出生的腹中子、前妻之子一起共同生活。因難以平衡複雜的家庭關係,受益人沒有指定。

2012年趙某在一次交通意外中身故,其妻子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但同時,被保險人趙某生前的債務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凍結其保險金賬戶,待清償程序結束後,如有剩餘方可支付保險金。請問:這筆保險金應該給付給誰?

(三)保險合同的輔助人

保險合同的輔助人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

1.保險代理人

保險代理人即保險人的代理人,指依保險代理合同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報酬,並在規定範圍內,以保險人名義代理經營保險業務的人。

保險代理是一種特殊的代理製度,表現在:第一,保險代理人與保險人在法律上視為一人。第二,保險代理人所知道的事情,都假定為保險人所知的。第三,保險代理必須采用書麵形式。保險代理人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但須經國家主管機關核準具有代理人資格。

2.保險經紀人

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務,收取勞務報酬的人。保險經紀人的勞務報酬由保險公司按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支付。

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都是保險中介、保險合同訂立的輔助人。但兩者相比較,有很大的區別:

(1)兩者代表的利益主體不同。

保險經紀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而保險代理則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從事保險代理活動,代表保險人的利益。

(2)業務範圍不同。

代理人的業務經營受其與保險人簽訂的代理合同或授權契約的限製,隻能銷售成型的產品,選擇與其簽訂代理合同的保險公司。而經紀人則可根據客戶的需要設計個性化的保險方案,並在國內外安排保險。

(3)收費方式不同。

保險代理人的代理手續費按保監會規定的比例收取。保險經紀人則根據每筆業務的性質不同向保險人收取傭金。

(4)法律責任不同。

保險代理人的過失導致投保人的損失,由保險人責任。保險經紀若人因自己的過失造成投保人的損失,由自己承擔責任。

3.保險公估人

保險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設立,受保險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委托辦理保險標的的查勘、鑒定、估損以及賠款的理算,並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職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對保險標的進行檢驗、鑒定和理算,並出具保險公估報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險賠付趨於公平、合理,有利於調停保險當事人之間關於保險理賠方麵的矛盾。

二、保險合同客體

保險合同的客體是指在民事法律關係中主體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時共同的指向。保險合同客體在一般合同中稱標的,即成果物、行為、智力等。保險合同雖屬民事法律關係範疇,但它的保險合同客體不是保險標的本身,而是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保險利益。

根據《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因此,投保人必須憑借保險利益投保,而保險人必須憑借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才可以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請,並以保險利益作為保險金額的確定依據和賠償依據。保險合同不能保障保險標的不受損失,而隻能是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不變。保險合同成立後,因某種原因保險利益消失,保險合同也隨之失效。所以,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的保險合同客體,是保險合同成立的要素之一,如果缺少了這一要素,保險合同就不能成立。

三、保險合同的內容

保險合同的內容即保險合同的條款,是當事人雙方履行合同義務、承擔法律責任的依據。保險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和關係人的名稱和住所

當事人的名稱是某一主體區別於其他主體的符號。住所是法律確認的自然人的主要生活場所及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明確名稱和住所對合同的履行,如保費的催繳、提出索賠、給付保險金均十分重要。因此,在保險合同中,要載明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保險標的

保險標的是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即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各種財產及其有關利益;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是人的壽命及身體。保險標的是確定保險金額的重要依據。

(三)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保險責任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風險項目。保險責任因保險種類的不同而有所差異,通常由保險人確定保險責任的範圍並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內容載於合同中。如我國財產保險基本險的保險責任主要包括:火災、爆炸、雷電、空中運行物體的墜落。責任免除又稱除外責任,是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風險項目,如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所致保險標的的損失屬於責任免除。作為責任免除的風險通常有:道德風險、損失巨大並且無法計算的風險項目。責任免除涉及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保險合同中應載明。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目的在於明確保險人的賠付範圍。

(四)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

保險期間是保險人和投保人約定的保險責任的有效期限,又稱保險期限。它既是計算保費的依據,又是界定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有關時限的依據。保險期間是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間,保險人僅對承保期間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由於保險事故的發生是非確定性的,因而,明確保險期間是十分重要的。確定保險期限通常有兩種方式:自然時間期限和行為時間期限。前者是根據保險標的保障的自然時間所確定的保險期限,常以年為計算單位,如企財險等;後者是根據保險標的保障的運動時間所確定的保險期限,常以保險標的的運動過程為計算單位,如建築工程保險、航空運輸保險分別以工程時間和航程時間作為保險期限。保險期限必須在條款中予以明確。

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是保險人開始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時間,如我國企財險的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一般為起始日的零時。值得注意的是,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未必與保險期限的起始時間完全一致,當事人可以就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做出特別約定,但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必須在保險期限之內。

(五)保險價值

保險價值是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時作為約定保險金額基礎的保險標的的價值。它是財產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之一。通常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應相當於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根據承保方式的不同,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關係也不同。在定值保險的情況下,保險金額等於保險價值。在不定值保險的情況下,當保險金額小於保險價值時,該保險為不足額保險;當保險金額大於保險價值時,該保險為超額保險。

(六)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簡稱“保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保險金額是計算保費的依據,是雙方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重要依據。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根據保險價值確定,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則由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約定。

(七)保險費

保險費簡稱“保費”,是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率的乘積,即保險人為被保險人提供保險保障而向投保人收取的費用,作為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內容承擔給付責任的代價。保險費率通常用百分比或者千分比來表示。保費及保險費率由保險人預先計算並載明於合同中。

(八)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在保險合同中,還應載明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的辦法,包括賠償或給付的標準和方式。原則上,保險人以現金方式進行支付,不負責以實物進行補償或者負責恢複原狀,但是合同當事人有約定的除外,如現金賠付、修複等方式。約定賠償或給付時一般還規定免賠額(或免賠率),免賠分為相對免賠和絕對免賠,設置前者主要是為了減少小額賠付手續,設置後者主要是為了控製保險人的責任。

(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有關違約責任的內容,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也可以直接載明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處理。爭議處理是發生保險合同爭議時采用的處理方式,對於合同爭議,當事人可以約定解決的方式,包括仲裁或訴訟。

(十)特約條款

此外,在合同的基本條款之外,當事人可以另外約定具有某些特定內容的條款,以使基本條款中具有彈性的條款所涉及的權利與義務更加明確。

拓展閱讀

隨著社會的發展,商業保險已成為眾多家庭的必備品。保險合同是消費者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合同,事關消費者的個人權益,一定要認真閱讀保險合同。保險合同並非難懂的“天書”,消費者隻要抓住以下四要點,即可快速看懂合同。

(1)核實保單個人信息。

消費者在投保時一般需要填寫“投保單”以及其他一些函件,保險公司一般會在正式的保險合同中列出上述材料的複印件。因此,消費者需詳細核實這部分內容,如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是否有誤;保險品種與保險金額、每期保費是否與自己的要求相一致;投保單等資料的簽名是不是自己親筆簽名。

(2)細讀保險責任條款。

俗話說“買保險就是買保障”,而保障具體是怎麼樣的,包含哪些方麵,就看保險責任條款約定了。此部分需詳細閱讀,了解是否與前期銷售人員介紹的一致。如普通醫療報銷保險,針對每次住院花費的報銷比例是多少?每一份(或每檔)的封頂額度是多少?重大疾病險,要看看包含多少種疾病,而且一般而言重大疾病有“程度”的要求,都需要了解。

(3)看清責任免除條款。

保險責任條款劃定了保障範圍,同時也約定極少數情況是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的,如被保險人醉酒駕駛、無證駕駛等,犯罪行為,以及攀岩、跳傘等高風險運動,這些即“責任免除條款”約定內容。對此條款消費者應詳細閱讀了解,在購買保險後也要盡可能避免這些狀況的出現。

(4)了解關鍵的時間點。

首先是保險期間,如生效日期,即保險公司從何時開始承擔責任;終止日期,即到何時保險效力終止。其次是等待期或觀察期,即在保險合同生效後的一定時期內(一般為30~90天),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通常大部分醫療保險及重大疾病保險均有觀察期的約定。再次是寬限期,即在首次繳納保險費後,如果投保人在以後某期沒有及時繳費,保險公司將給予投保人60天的寬限期,投保人隻要在寬限期內繳納了保險費,保險合同就繼續有效。

此外,消費者還要清楚自己的義務,比如,每年要交多少保費?保費交幾年?不按時交保費有哪些後果?終止合同(退保)時自己是否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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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保險合同的形式

任務描述

搜集保單、投保單、暫保單、保險憑證等不同形式的保險合同,說說這些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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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險實務中,為了便於當事人雙方履行合同,特別是在保險事故或事件發生後,能夠為被保險人、受益人索賠和為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提供法律依據,避免日後發生糾紛,也為了便於舉證,如無特殊情況,保險合同通常采用書麵形式。書麵形式的保險合同包括保險單、保險憑證和暫保單等。

一、保險單

保險單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訂立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麵憑證。一般由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時簽發,並將正本交由投保人收執,表明保險人已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請。保險單簽發後,即為保險合同最主要的組成部分,是保險合同存在的重要憑證,是保險雙方當事人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的最重要的憑證和依據。

保險單的內容要完整具體,文義要清楚準確,一般應詳細列明保險人與投保人的權利、義務及各種證明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事項。根據各類保險業務的特點,保險單的設計風格各有特色。但是作為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麵憑證,保險單都應包含如下重要事項:聲明事項、保險事項、除外事項和條件事項。

保險單在特定的條件下,有類似有價證券的作用,常被稱為“保險證券”。如長期壽險保單具有現金價值,投保人可以以保單作質押向其投保的保險人或第三者申請貸款。但應注意,保單出質後,投保人不得再轉讓或解除。另外,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不得將保單進行質押。

二、暫保單

暫保單(又稱“臨時保單”)是保險人簽發正式保險單之前發出的臨時憑證,證明保險人已經接受投保人投保,是一個臨時保險合同。財產保險的暫保單又稱暫保條;人身保險的暫保單也稱暫保收據。但它們的法律效力與正式保險單完全相同,隻是有效期較短,一般為30天,正式保險單簽發後暫保單則自動失效。暫保單簽發後,保險人若確定不予承保,應按約定終止暫保單的效力,解除臨時保險合同。

暫保單的內容非常簡單,一般載明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姓名、投保險別、保險標的、保險金額、責任範圍等重要事項。需要注意的是簽發暫保單並不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必經程序,暫保單也不是保險合同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

三、保險憑證

保險憑證又稱“小保單”,實際上是一種簡化了的保險單。憑證上不印保險條款,隻有有關項目,但其與保險單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凡保險憑證上未列明的內容均以相應的保險單的條款為準,兩者有抵觸時以保險憑證上的內容為準。我國的貨物運輸保險、團體人壽保險和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中,大量使用了保險憑證。

四、其他書麵形式

除了以上印刷的書麵形式外,保險合同也可以采取其他書麵協議形式,如保險協議書、電報、電傳等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采用其他書麵形式載明合同內容。”

在保險合同其他書麵形式中,保險協議書是重要的書麵形式。當保險標的較為特殊或投保人的要求較為特殊,不能采用標準化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時,可以采用保險協議書的形式。保險協議書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經協商後共同擬定的書麵協議,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在協議書中載明,並由當事人雙方蓋章或簽字。

練一練

1.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的正式書麵憑證是( )。

A.小保單

B.投保單

C.暫保單

D.保險單

2.在各類保險單證中,保險雙方當事人享有權利與義務的最重要憑證和依據是( )。

A.投保單

B.暫保單

C.小保單

D.保險單

3.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的證明保險合同已經成立的一種簡化的保單是( )。

A.保險憑證

B.投保單

C.暫保單

D.臨時保單

4.保險憑證的法律效力與保險單的法律效力相比較,兩者的關係是( )。

A.保險憑證的法律效力等於保險單的法律效力

B.保險憑證的法律效力大於等於保險單的法律效力

C.保險憑證的法律效力小於等於保險單的法律效力

D.保險憑證的法律效力小於保險單的法律效力

5.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麵要約是( )。

A.投保單

B.小保單

C.保險單

D.暫保單

第四節 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任務描述

2001年10月5日,謝某向信誠人壽申請投保人壽保險100萬元,附加長期意外傷害保險200萬元,填寫了投保書。10月6日信誠人壽向謝某提交了蓋有其總經理李源祥印章的《信誠運籌建議書》,謝某按信誠的要求及該建議書的規定,繳納了首期保險費共計11944元。

10月10日信誠人壽向謝某發出照會通知書,要求謝某10天內補充提供有關財務狀況的證明,並按核保程序要求進行身體檢查。

10月17日,謝某到信誠人壽公司進行了身體檢查,10月18日淩晨謝某在其女友家中被其女友前男友刺殺致死。

10月18日上午8時,信誠人壽接到醫院的體檢結果,因謝某身體問題,需增加保險費,才能承保。信誠人壽再次發出書麵照會,通知謝某需增加保費,提交財務證明,才能承保,請謝某決定是否接受以新的保費條件投保。

謝某家人稱謝某已經出國,無法聯絡。2001年11月13日謝母向信誠人壽方麵告知保險事故並提出索賠申請。學習保險合同成立與生效相關知識,思考保險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區別在哪裏?在此案例中,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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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合同訂立的程序

保險合同訂立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基於意思一致而進行的法律行為。《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因此,保險合同的成立,須經過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和保險人同意承保兩個階段,也就是合同實踐中的要約和承諾階段,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請書,保險人同意後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保險合同與其他合同一樣,其訂立過程往往是一個反複要約(協商)的過程,最終達成協議,即一方(通常是保險人)做出承諾,保險合同成立。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及時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一)要約

要約就是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希望相對人予以承諾的意思表示。在訂立保險合同的過程中,一般先由投保人向保險人提出要約,即投保申請。投保人首先對自己麵臨的風險以及所需要的風險保障進行全麵的評估,然後通過谘詢或保險業務人員的宣傳,結合自身的財務計劃安排明確所要投保的保險險種,並以填寫投保單的方式向保險人或保險代理人提出投保的申請。

(二)承諾

承諾是指受約人在收到要約後,對要約的全部內容表示同意並做出願意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請後,保險人通過對投保單的審核、對保險標的的查勘以及對投保人的詢問,確定承保的具體條件,對投保人做出承保的承諾,保險合同正式成立。

判斷保險人的承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關鍵是看保險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包括了保險合同的實質內容,如保險標的、保險金額、保險險種等,並且雙方就這些內容完全協商一致。

二、保險合同生效

保險合同生效是指保險合同對保險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保險合同的生效意味著保險合同具有了法律效力,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關係人都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義務或享有權利,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當保險人審核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單後,並在投保單上簽單表示同意承保時,即保險合同成立。但是,保險合同的成立不一定標誌著保險合同的生效,因為保險合同較為特殊,往往是在合同成立後的某一時間生效。如保險條款可能特別約定,保險費的交納是合同生效的條件,保險合同生效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采用其他書麵形式載明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合同的成立的時間和生效的時間並不一致。一般情況下,合同的成立即開始生效,但是保險合同並不是這樣,需要投保人支付保險費(包括按照約定支付部分保險費,下同)後,在保險合同成立的情況下,保險人才能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在實際中,由於投保人交付保險費的時間不盡相同,保險合同生效的時間也就不相同,一般會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投保人在保險公司審核同意之前已經支付了保險費,在保險公司將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交付給投保人後,保險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保險合同生效;二是投保人交付保險費和保險公司交付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同時發生,保險公司在此時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保險合同生效;三是保險公司交付了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投保人在收到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後一段時間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按照約定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保險合同在投保人支付保險費後開始生效。

練一練

1.2009年6月5日下午2:50,顧某與保險公司達成了一份機動車輛保險的合同,並繳納了全部保費。當晚10:30左右在行駛過程中由於下雨路滑,不小心撞上了護欄,車被撞壞,支付了修理費1.2萬元。請問這起保險事故,保險人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為什麼?

2.某企業於2008年11月1日投保企業財產保險,起保時間11月2日零時,保險金額560萬元。約定投保人在起保日後的15天內繳納全部保費。11月13日該企業發生火災,損失232萬元。

問: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節 保險合同的履行、中止與終止

任務描述

某企業將其出租的廠房及貨物投保財產保險,保險金額為130萬元,保險期限從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投保時存放的是設備和器材,投保5個月後,增加存放了一些油漆等化工產品。2010年8月12日,由於油漆著火導致了火災,財產損失95萬元。

學習保險合同履行相關知識,思考該企業的這筆損失能否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在保險合同履行的過程中,投保人與保險公司還應該承擔哪些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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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合同履行

保險合同履行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依法全麵完成合同約定義務的行為。

(一)投保人義務的履行

1.如實告知義務

如實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將保險標的重要事實,以口頭或書麵形式向保險人作真實陳述。所謂保險標的重要事實,是指對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及影響保險費率的事實。如實告知是投保人必須履行的基本義務,也是保險人實現其權利的必要條件。《保險法》實行“詢問告知”的原則,即投保人隻要如實回答了保險人的詢問,就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

2.交付保險費義務

交付保險費是投保人的最基本的義務,也是保險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保險法》要求: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並應根據合同約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

3.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

保險合同訂立後,財產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麵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安全。保險人有權對保險標的安全工作進行檢查,經被保險人同意,可以對保險標的采取安全防範措施。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約定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保險合同。

4.危險增加通知義務

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和公平原則,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時,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則可以根據保險標的危險增加的程度決定是否提高保險費和是否繼續承保。被保險人未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義務的,保險標的因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5.保險事故發生通知義務

《保險法》第21條第一款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履行保險事故發生通知義務,是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獲得保險賠償或給付的必要程序。保險事故發生後的通知可以采取書麵或口頭形式,法律要求采取書麵形式的應當采取書麵形式。

6.出險施救義務

《保險法》第41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為鼓勵投保人、被保險人積極履行施救義務,《保險法》第41條還規定,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7.提供單證義務

《保險法》第22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向保險人提供單證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一項法定義務。向保險人索賠應當提供的單證,是指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包括保險單、批單、檢驗報告、證明材料等。財產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金請求均應履行該項義務。

8.協助追償義務

在財產保險中由第三人行為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保險金後,享有代位求償權,即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名義向第三人索賠。《保險法》第47條規定:“在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力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關情況。”《保險法》第45條第三款還規定:“由於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二)保險人義務的履行

1.承擔保險責任

承擔保險責任是保險人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最重要、最基本的義務。被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並交付保險費後,保險合同條款中規定的責任範圍,即成為保險人承擔的責任。在保險責任範圍內發生財產損失或人身保險事故,保險人均要負責賠償或給付保險金。

(1)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範圍。

①保險金。財產保險合同中,根據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約定的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人身保險合同中,即為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

②施救費用。《保險法》第42條第二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③爭議處理費用。爭議處理費用是指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人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訴訟的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費用,即責任保險中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費、鑒定費等。依照《保險法》第50條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上述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④檢驗費用。依照《保險法》第48條規定,必要的合理的檢驗費,由保險人承擔。

(2)承擔保險責任的時限。

①保險人在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做出核定,對於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議後10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②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依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③保險人對其賠償或者付賠償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60日內,確定最低數額先予支付;待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最終數額確定後,支付相應差額。

(3)索賠時效。

《保險法》第26條對索賠時效作了明確規定:

①人壽保險的索賠時效。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自動消滅。

②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索賠時效。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保險金賠償或給付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

2.說明義務

《保險法》第16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保險人承擔條款說明義務的原因是:保險人因其從事保險業經營而熟悉保險業務,精通保險合同條款,並且保險合同條款大都由保險人製定,而投保人則常常受到專業知識的限製,對保險業務和保險合同條款多不甚熟悉,加之對合同條款內容的理解亦可能存在偏差、誤解,均可能導致被保險人、受益人在保險事故或事件發生後,得不到預期的保險保障。

《保險法》第17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由於免責條款是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直接影響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被保險人、受益人可能因免責條款而在保險事故或事件發生後得不到預期的保險保障。因此,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必須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否則,免責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

3.及時簽發保險單證義務

《保險法》第12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並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保險合同成立後,及時簽發保險單證是保險人的法定義務。保險單證即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是保險合同成立的證明,也是履行保險合同的依據。

4.保密義務

保險人或者再保險接受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再保險分出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負有保密的義務。因此,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再保險分出人保密是保險人或者再保險接受人的一項法定義務。

練一練

2015年1月2日,趙先生購買了定期人壽保險和附加住院補償醫療險,並交納了首期保費。當第二期繳費日臨近時,由於趙先生業務繁忙,收到繳費通知書後,未去繳費。

2016年1月18日,趙先生騎摩托車不慎導致手臂粉碎性骨折,經過近1個月住院治療,趙先生想起去年曾買過保險,但第二年保險費至今未繳。趙先生擔心起這次事故能否得到保險公司的理賠。學習保險合同履行、中止與終止相關知識,思考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付趙先生的損失?假如趙先生騎摩托車致手臂粉碎性骨折的時間是2016年6月12日,請問保險公司是否要承擔保險責任?

二、保險合同中止、複效與終止

保險合同的中止與複效僅適用於人身保險合同。

(一)保險合同的中止

保險合同的中止是指保險合同暫時失去效力。人身保險的保險合同生效後,如果投保人未按期繳納保險費,並超過了60天的寬限期,保險合同的效力中止。在保險合同中止前的寬限期內如果發生了保險事故,保險人應承擔賠付責任;但是如果是在保險合同中止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付責任。保險合同的中止並不意味著保險合同的解除,經過一定的程序仍然可以恢複法律效力。

(二)保險合同的複效

保險合同的複效是指保險合同效力的恢複。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後,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可以恢複保險合同的效力。但是按照《保險法》的規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兩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三)保險合同的終止

保險合同終止是指保險合同成立後因法定或約定事由發生,使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法律效力完全消失的事實。保險合同終止的主要原因有合同的期限屆滿、履行完畢、主體消滅等法定或約定事由,其結果是合同權利義務的消滅。

第六節 保險合同爭議的處理

任務描述

某鄉磚瓦廠投保了企業財產保險,保險合同的基本責任條款為:“保險人對於下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① 火災;② 爆炸……⑥ 暴雨;⑦ 洪水……”在保險責任期間內,當地下了一場大雨,將一批磚胚泡損,被保險人提出索賠。被保險人提出兩點理由:

① 大雨是自然災害的一種;② 大雨亦是暴雨。認為損失為保險責任範圍。對此保險公司指出保險條款的含義應作整體解釋,並不是說所有的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害保險公司都要賠,隻有因條款中列明的自然災害遭受的損失,保險公司才賠付。而該案中大雨未構成暴雨,不是條款中列明賠償的保險事故,所以保險公司拒賠。被保險人訴至法院。

請問此案應該怎樣處理?這裏能用按有益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原則來解決保險糾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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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

當發生糾紛時,保險合同的解釋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一)文義解釋原則

即按照保險合同條款通常的文字含義並結合上下文解釋的原則。如果同一詞語出現在不同地方,前後解釋應一致,專門術語應按本行業的通用含義解釋。

(二)意圖解釋原則

指必須尊重雙方當事人在訂約時的真實意圖進行解釋的原則。這一原則一般隻能適用於文義不清,條款用詞不準確、混亂模糊的情形,解釋時要根據保險合同的文字、訂約時的背景、客觀實際情況進行分析推定。

(三)有益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原則

鑒於保險條款是由保險公司單方擬訂的格式條款,為充分保護被保險人利益,保險條款解釋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有利於非起草方的解釋原則。關於這一規定的適用應當注意:並非雙方當事人對保險條款的任何爭議都必須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當雙方當事人對保險條款的內容理解不一致時,應當遵循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首先按照通常理解,結合條文詞句的含義、邏輯關係以及保險交易慣例等進行合理解釋,有專業解釋的,應按照專業術語的理解來解釋。隻有當保險條款的含義含混不清或產生多種理解時,才應當援引上述規定,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四)批注優於正文,後批優於先批的解釋原則

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往往會就各種條件變化進行磋商,對此大多采用批注、附加條款、加貼批單等形式對原合同條款進行修正。當修改與原合同條款相矛盾時,采用批注優於正文、後批優於先批、書寫優於打印、加貼批注優於正文批注的解釋原則。

(五)補充解釋原則

補充解釋原則指當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內容有遺漏或不完整時,借助商業習慣、國際慣例、公平原則等對保險合同的內容進行務實、合理的補充解釋,以便合同的繼續執行。

二、保險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

如果保險合同有爭議,用下麵四種方法可解決。

(一)協商

協商是指合同雙方在自願、互諒、實事求是的基礎上,對出現的爭議直接溝通,友好磋商,消除糾紛,求大同存小異,對所爭議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自行解決爭議的辦法。

協商解決爭議不僅可以節約時間、節約費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協商過程中,增進彼此了解,強化雙方互相信任,有利於圓滿解決糾紛,並繼續執行合同。

(二)調解

當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時,客戶可以書麵方式向“當地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合同爭議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和調解所要求的其他材料。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爭議具體情況將啟動相關程序,在自願、平等、公正的原則和基礎上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三)仲裁

仲裁指由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對當事人雙方發生的爭執、糾紛進行居中調解,並做出裁決。仲裁做出的裁決,由國家法律規定的專門的仲裁機構製作仲裁裁決書。申請仲裁必須以雙方自願基礎上達成的仲裁協議為前提。仲裁協議可以是訂立保險合同時列明的仲裁條款,也可以是在爭議發生前、發生時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

(四)訴訟

訴訟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按法律程序,通過法院對另一方當事人提出權益主張,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決爭議、進行裁判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這也是解決爭議最激烈的方式。

在我國,保險合同糾紛訴訟案屬民事訴訟法調整的範疇。與仲裁不同,法院在受理案件時,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和選擇管轄相結合的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課後練習

一、單項選擇題

1.根據我國《保險法》,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的義務人是( )。

A.被保險人

B.受益人

C.投保人

D.代理人

2.在人壽保險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為三個不同的人,則該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 )。

A.投保人和被保險人

B.保險人和投保人

C.投保人和受益人

D.保險人和被保險人

3.下列有關受益人的陳述錯誤的是( )。

A.受益人的資格通常並無特別限製

B.受益人取得受益權的唯一方式是被保險人與投保人通過保險合同指定

C.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須先經被保險人同意

D.受益人除及時通知保險人的義務外,不承擔任何其他義務

4.我國《保險法》規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交付首期保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 )未支付當期保費的,合同效力終止。

A.30日

B.60日

C.90日

D.180日

5.下列哪一項不屬於保險人承擔責任的範圍( )。

A.施救費用

B.爭議處理費用

C.保險賠償

D.生活費用

6.( )是載明保險雙方約定的保險標的價值的保險合同。

A.定值合同

B.定額合同

C.不定額合同

D.不定值合同

7.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訴訟,通常由( )法院管轄。

A.保險標的所在地

B.保險事故發生地

C.被保險人所在地

D.原告所在地

8.當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又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險金由( )領取。

A.被保險人

B.投保人

C.受益人

D.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

9.人身保險合同特有的主體是( )。

A.保險人

B.被保險人

C.受益人

D.保險經紀人

10.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的正式書麵憑證被稱為( )。

A.投保單

B.保險單

C.暫保單

D.保費收據

11.善意超額保險所導致的無效屬於保險合同無效類型中的( )。

A.全部無效

B.部分有效

C.自始無效

D.絕對無效

12.某廠2001年5月1日將可投保的100萬元財產投保了一年期的財產基本險,2001年8月8日因火災致標的全部損失,保險人賠償100萬元,保險合同終止。該財產保險合同終止屬於( )而終止。

A.保險期間屆滿

B.因履行而終止

C.雙方約定

D.法定裁決

二、多項選擇題

1.按照目前我國《保險法》,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有( )。

A.外資公司

E.股份製公司

B.國有獨資公司

C.私營公司

D.相互保險公司

2.保險合同的輔助人為( )。

A.保險人

B.保險代理人

C.被保險人

D.保險經紀人

E.保險公估人

3.按承保方式劃分,保險合同分為( )。

A.重複保險

B.共同保險

C.再保險

D.財產保險

E.原保險

4.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是( )。

A.投保人

B.被保險人

C.受益人

D.保險人

E.保險經紀人

5.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可以為受益人。

A.自然人

B.法人

C.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D.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

E.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6.保險人的義務包括( )。

A.條款說明

B.承擔保險責任

C.協助追償

D.及時簽單義務

E.為被保險人保密

三、簡答題

1.重複保險成立的要件包括哪些?

2.在哪些情形之下,保險金將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3.保險合同終止的原因包括哪些?

4.如何認定無效保險合同?

四、案例分析

1.2001年1月19日,謝某向某汽車銷售公司(該汽車銷售公司接受了保險公司委托,為客戶代辦機動車輛保險)購買了一輛轎車,業務員季某當即為謝某向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和不計免賠特約險。

買車後不久,謝某駕車在高速公路上出了事故,車輛損壞嚴重,為此要求保險公司理賠汽車修理費、拖車費等財產損失53840元。保險公司認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駕駛員駕齡未滿一年在高速公路上出險的,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因保險公司拒賠且雙方協商未果,謝某便以保險公司未明確說明免責條款為由,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請問,該如何處理?

2.2000年3月,某保險公司的保戶王某在駕駛摩托車外出辦事時,與一輛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身受重傷的王某最終搶救無效死亡。經過交管部門的調解,肇事司機承擔了相應的損害賠償。

由於王某生前曾購買過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其妻和其父母因為保險賠付金的分配發生了爭執。根據保險合同,保險公司賠償了2.6萬元人身保險金及3200元財產保險金。當年王某投保人身保險時,指定的受益人為妻子範某,因此範某認為這2.6萬元歸她個人所有,而王某父母認為這筆錢是兒子用命換來的,和3200元一樣都是兒子的遺產,做父母的享有繼承權,應當和範某平分這部分錢。保險金該如何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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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

學習目標

·了解保險四個基本原則的概念含義

·掌握汽車保險利益形成的條件和保險利益存在的意義

·掌握最大誠信原則的基本內容

·掌握近因的認定情況和保險責任的確定情況

·掌握最大誠信原則的實施限度、意義和賠償方法

·掌握補償原則的兩個派生原則——保險代位原則和損失分攤原則

·學會利用保險的基本原則分析實際案例

第一節 保險利益原則

任務描述

劉某陪其表姐到醫院檢查身體,得知其表姐已懷孕。劉某感到非常高興,於是在未經其表姐同意的情況下,自己花錢為其表姐購買一份“母嬰安康保險”以示慶祝。試問保險公司是否承保?為什麼?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在保險實務中,應如何判定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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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利益原則的含義

(一)保險利益及其確立

1.保險利益的含義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投保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它體現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存在的利害關係,倘若保險標的安全,投保人可以從中獲益;倘若保險標的受損,被保險人必然會蒙受經濟損失。

2.保險利益確立的條件

確認某一項利益是否構成保險利益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必須是法律認可的利益。

保險利益必須是被法律認可並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它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與社會公共利益相一致。它產生於國家製定的相關法律或法規以及法律所承認的有效合同。凡是違法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產生的利益都是非法利益,不能作為保險利益。

(2)必須是客觀存在的利益。

保險利益必須是客觀上或事實上的利益,包括現有利益和預期利益。

現有利益是指在客觀上或事實上已經存在的經濟利益;

預期利益是指在客觀上或事實上尚不存在,但據有關法律或有效合同的約定可以確定在今後一段時間內將會產生的經濟利益。如,預期的營業利潤。

(3)必須是經濟上可確定的利益。

保險利益必須是經濟上已經確定的利益或者能夠確定的利益,即必須是能夠以貨幣來計算、衡量和估價的利益。如人的精神創傷是無法以貨幣來衡量的,所以通常不作為保險利益。

(二)保險利益原則的含義

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的基本原則,它的本質內容是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險利益的標的投保,保險人可單方麵宣布合同無效;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事故,被保險人不得因保險而獲得不屬於保險利益限度內的額外利益。

我國《保險法》第12條第1款明確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同條第2款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練一練

1.一遊客到北京旅遊,在遊覽了故宮博物院後,出於愛護國家財產的動機,自願交付保險費為故宮投保。請問該遊客對故宮是否具有保險利益?

2.某商販最近走私了一批高檔手表,價值不菲,為防止損失,向保險公司投保,請問該商販對這批高檔手表是否具有保險利益?

3.某洗衣機廠為防止其新研製的“龍卷風”牌洗衣機遭遇仿冒的風險,欲向某保險公司投保78億元的天價保險,請問保險公司能否承保?

(三)保險利益原則對保險經營的意義

1.防止賭博行為的發生

保險利益的確立從根本上劃清了保險與賭博的界線,對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證保險經營的科學性具有重要意義。

2.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

保險利益原則的限定,杜絕了無保險利益保單的出現,從而有效地控製了道德風險的誘因,保護了被保險人的生命安全與被保險財產的安全。

3.界定保險人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的最高限額

保險利益是保險人進行賠償、被保險人獲得賠償的質與量的根據與準繩。保險人的賠償金額不能超過保險利益。

二、保險利益原則的應用

(一)保險利益原則在財產保險中的應用

1.財產保險保險利益的形成條件

凡因財產發生風險事故將蒙受經濟損失或因財產安全而得到利益或預期利益者,均具有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具體包括:

(1)財產所有人、經營管理人對其所有經營管理的財產具有保險利益。

(2)財產的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產具有保險利益。

(3)財產的保管人、貨物的承運人、各種承包人、承租人等對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財產,在負有經濟責任的條件下具有保險利益。

(4)經營者對其合法的預期利益具有保險利益。

2.財產保險保險利益的時效規定

一般情況下,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到損失發生時的全過程中存在。但是在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保險利益不必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存在,但當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必須具有保險利益。

3.財產保險保險利益的變動

保險利益的存在並非一成不變,由於各種原因常使保險利益發生轉移和消失等變化。當被保險人死亡時,除保險合同中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保險利益因繼承而轉移給繼承人;當保險標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時,除保險合同中另有規定外,保險利益亦隨之同時轉移,即受讓人對該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當被保險人破產時,其財產便轉移給破產債權人,破產債權人對該財產具有保險利益。此外,在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隨保險標的的消失而消失。

練一練

2012年1月16日,王某為所擁有的房屋向A保險公司購買了家庭財產保險,保險期限1年。當年4月26日,王某將房屋出租給張某作商店,租賃合同上載明:“承租人必須合理使用、妥善保管房屋,但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及不能歸咎於承租人的火災造成房屋損失時,承租人可以免責。”

不久張某向B保險公司投保企業財產基本險。11月29日當地發生洪水,張某的財物也泡了湯。請問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二)保險利益原則在人身保險中的應用

1.人身保險保險利益的形成條件

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壽命或身體。隻有當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壽命或身體具有某種利害關係時,他才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即被保險人的生存及身體健康能保證其投保人原有的經濟利益;反之,如果被保險人死亡或傷殘,將使其遭受經濟損失。具體包括:

(1)為自己投保。投保人對自己的壽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

(2)為他人投保。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進行投保時,保險利益的形成通常基於以下兩種關係,這兩種關係都可構成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

一是親密的血緣或法律關係。投保人對與其具有婚姻或親密的血緣關係的人具有保險利益。如夫妻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

二是經濟利益關係。如果投保人與他人之間存在著經濟上的利害關係,投保人對該人就具有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為防止不良行為的發生,一般由國家規定,以他人為被保險人進行投保時,除要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外,還必須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該保險合同方能生效。

我國《保險法》第53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除上述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另外,為了保證被保險人的人身安全,我國的《保險法》還嚴格限定了人身保險利益。《保險法》第56條第1款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麵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合同無效。”

2.人身保險保險利益的時間規定

與財產保險不同,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存在,而保險事故發生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並不重要。之所以必須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存在保險利益,是為了防止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無利害關係而誘發道德風險,進而危及被保險人生命或身體的安全。而且領取保險金的受益人是由被保險人指定的,如果合同訂立之後,因保險利益的消失,而使受益人喪失了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所應獲得的保險金,無疑會使該權益處於不穩定的狀態之中。故此,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的時間規定與財產保險有所不同。

3.人身保險保險利益的變動

在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的變動涉及保險利益的轉移和消失。在人身保險中,如果被保險人死亡,則意味著保險標的消滅,該保險合同終止,而並不是保險利益的轉移。關於保險利益的轉移問題,在人身保險中,如果被保險人的利益專屬於投保人,就不能轉移,若不是專屬者,那麼該保險利益可由繼承人繼承。關於保險利益的消失問題,在人身保險中,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喪失了構成保險利益的各種利害關係,原則上保險利益也就隨之而消失。

(三)保險利益原則在責任保險與信用保證保險中的應用

責任保險中投保人與其所應負的民事損害的經濟賠償責任之間的法律關係構成了責任保險的保險利益。即凡是法律或行政法規所規定的應對他人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負有經濟賠償責任者,都可以投保責任保險。

信用保證保險是以各種信用行為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屬於擔保性質的保險。經濟合同中的當事人一方對合同中的預期財產及利潤具有保險利益。

練一練

女會計趙某為其公公投保簡身險若幹份,指定受益人為被保險人的孫子即趙某之子。在保險期間,趙某與被保險人的兒子離婚,受益人判給趙某原丈夫撫養。離婚後趙某仍照常繳納保險費。又一年後,被保險人身故。趙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而其原夫也提請給付。請問保險公司應該如何處理?

第二節 最大誠信原則

任務描述

2007年5月,某公司42歲的員工丁力因胃痛入院治療,醫院確診他患了胃癌,但家屬因害怕他知情後情緒波動,沒有將實情告訴他,假稱是胃病。丁力手術後出院,回單位正常上班。7月22日,丁力在保險代理人的鼓動下,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險費為2萬元的重大疾病和住院醫療保險。丁力在填寫投保單時沒有告知曾經因病住院的事實。2008年1月,丁力舊病複發,醫治無效死亡。後來,丁力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通過到醫院調查並調閱丁力病曆檔案,發現丁力在投保前就已患胃癌並動過手術,於是拒絕給付保險金。丁妻以丈夫投保時不知自己患癌症因此沒有違反告知義務為由,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雙方爭執不下,丁妻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經審理認為,投保人違反了如實告知義務,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結合上述案例,學習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及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法律後果,思考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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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

(一)誠信原則

誠信原則是世界各國立法對民事、商事活動的基本要求。誠信就是講誠實與守信用。誠實是指一方當事人不得隱瞞、欺騙;守信用是指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應善意地、全麵地履行自己的義務。

我國《保險法》第4條規定:“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自願和誠實信用原則。”

(二)最大誠信原則

在保險合同關係中對當事人誠信的要求嚴格於一般民事活動,要求當事人具有“最大誠信”。

最大誠信原則可表述為:保險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內,應向對方提供影響對方做出訂約與履約決定的全部實質性重要事實;同時絕對信守合同訂立的約定與承諾。否則,受到損害的一方,可以此為由宣布合同無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約定義務或責任,甚至對因此而受到的損害還可要求對方予以賠償。

(三)規定最大誠信原則的原因

1.保險經營的特殊性

在保險經濟活動中之所以將誠信原則作為重要原則加以強調,是因為保險的特殊性。保險人主要也隻能根據投保人的告知與陳述來決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費率的確定,而投保方的告知與陳述是否屬實和準確直接影響著保險人的決定。於是要求投保方基於最大誠信原則履行告知與保證義務。

2.保險合同的附和性

保險合同是典型的附合合同,合同中的內容都是由保險方單方製定的,而保險合同條款又較為複雜,專業性強,一般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易理解與掌握,保險費率是否合理,承保條件及賠償方式是否苛刻等投保方是難以了解的,最大誠信原則要求保險人基於最大誠信,履行其應盡的義務與責任。

3.保險合同的射幸性

保險合同是一種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險合同是約定未來保險事故發生時,由保險人承擔賠償損失或給付保險責任的合同。從個體保障角度看,保險人的保險責任遠遠高於其所收取的保費。倘若投保方不誠實(欺騙與隱瞞)或不守信用(不遵守承諾),保險人將無法經營。

最大誠信原則是調整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利益的重要原則。

二、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

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包括告知、保證、棄權與禁止反言。

(一)告知

1.告知的含義

告知也稱披露或陳述,是指合同訂立前、訂立時及在合同有效期內,要求當事人按照法律實事求是,盡自己所知,毫無保留地向對方所做的口頭或書麵的陳述。具體而言,投保方對已知或應知的與風險和標的有關的實質性重要事實向保險方作口頭或書麵的申報;保險方也應將對投保方利害相關的實質性重要事實據實通告投保方。

所謂實質性重要事實,是指那些影響謹慎的保險人確定保險費或影響其是否承保以及確定承保條件的每一項事實。同樣,作為保險人應告知投保人有關保險條款、費率以及其他條件等可能會影響其做出投保決定的事實。

由於告知的內容和形式對雙方當事人要求有所不同,對投保人來說,通常稱為如實告知,對保險人來說一般稱為說明。

2.告知的內容

(1)投保方應告知的內容:① 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根據保險人的詢問,對已知或應知的與保險標的及其危險有關的重要事實作如實回答。② 保險合同訂立後保險標的危險增加應及時通知保險人。③保險標的轉移時或保險合同有關事項有變動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的確認後,方可變更合同並保證合同的效力。④ 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方應及時通知保險人。⑤有重複保險的投保人應將重複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保險人。

(2)保險人應告知的內容:保險人應告知的內容主要是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尤其是免責條款。即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應主動地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尤其是免責條款,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方做明確說明。

3.告知的形式

(1)投保方的告知形式。

按照慣例,投保方的告知形式有無限告知和詢問回答告知兩種。

①無限告知又稱客觀告知,是指法律或保險人對告知的內容沒有明確性的規定,投保方應將與保險標的的危險狀況及有關重要事實如實告知保險人。

②詢問回答告知又稱主觀告知,是指投保方隻對保險人所詢問的問題必須如實回答,而對詢問以外的問題投保方可無須告知。

我國與許多國家一樣,保險立法要求投保方采取詢問回答即主觀告知的形式履行其告知義務。(我國《保險法》第17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2)保險人的告知形式。

保險人的告知形式有兩種,即明確列明和明確說明。

①明確列明是指保險人隻需將保險的主要內容明確列明在保險合同之中,即視為已告知投保人。

②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不僅應將保險的主要內容明確列明在保險合同之中,還必須對投保人進行正確的解釋。

(二)保證

1.保證的含義

保證是指保險人和投保人在保險合同中約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擔保對某種特定事項的作為或不作為或擔保其真實性。

保證是保險人接受承保或承擔保險責任所需投保方履行某種義務的條件。保證是影響保險合同效力的重要因素,保險保證的內容屬於合同的組成部分。

2.保證的形式

保證通常分為明示保證和默示保證。

明示保證是在保險單中訂明的保證。明示保證又可分為確認保證和承諾保證。確認保證事項涉及過去與現在,它是投保人對過去或現在某一特定事實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證。

承諾保證是指投保人對將來某一特定事項的作為或不作為,其保證事項涉及現在與將來,但不包括過去。

默示保證則是指一些重要保證並未在保單中訂明,但卻為訂約雙方在訂約時都清楚的保證。默示保證是根據有關的法律、慣例及行業習慣來決定。實際上是法庭判例影響的結果,也是某行業習慣的合法化。

默示保證與明示保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對被保險人具有同等的約束力。

(三)棄權與禁止反言

隨著商業保險業的發展,產生了約束保險人的“棄權與禁止反言”的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由此,最大誠信原則內容包含了約束保險當事人雙方的規定。

1.棄權

棄權是保險合同一方當事人放棄他在保險合同中可以主張的某種權利,通常是指保險人放棄合同解除權與抗辯權。

構成棄權必須具備兩個要件:首先,保險人需有棄權的意思表示。其次,保險人必須知道有權利存在。

2.禁止反言

禁止反言也稱禁止抗辯,是指保險合同一方既然已放棄他在合同中的某種權利,將來不得再向他方主張這種權利。

棄權與禁止反言往往產生於保險代理人與投保人之間的關係上。棄權與禁止反言的限定,不僅可約束保險人的行為,要求保險人為其行為及其代理人的行為負責,同時也維護了被保險人的權益,有利於保險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平衡。

三、違反最大誠信原則法律後果

(一)違反告知的法律後果

1.投保方違反告知的法律後果

在保險經營活動中,投保方違反告知義務的情況有告知不實即誤告;不予告知即隱瞞;虛假告知等等。不同的違反形式,導致的法律後果不盡相同。

(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法律後果。

如果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告知義務,其法律後果是: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若在保險人解約之前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保險人可不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同時也不退還保險費。

我國《保險法》第17條第2款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第3款規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2)投保人過失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法律後果。

如果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的行為是因過失、疏忽而致,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對在合同解除之前發生保險事故所致損失,不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我國《保險法》第17條第4款規定“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和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3)投保方未就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情況通知保險人的法律後果。

對財產保險而言。當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危險增加時,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增費權即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有解約權即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但是,若被保險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其法律後果是:對危險程度增加而導致的保險事故,保險人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保險法》第37條第1款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第2款規定:“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告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4)投保方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的法律後果。

投保方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我國《保險法》第28條第1款規定:“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2.保險人未盡告知義務的法律後果

在保險經營活動中,保險人未盡告知義務的情況主要有未對責任免除條款予以明確說明;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方,或者拒不履行保險賠付義務等等。由此導致的法律後果也不盡相同,具體如下:

(1)未盡責任免除條款明確說明義務的法律後果:如果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未履行責任免除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該責任免除條款無效。

我國《保險法》第17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2)保險人如果在保險業務活動中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方,或者拒不履行保險賠付義務,或者阻礙投保方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投保方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承諾給投保方以非法保險費回扣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保險公司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違法行為的工作人員給予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製保險公司業務範圍或者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二)違反保證的法律後果

任何不遵守保證條款或保證約定、不信守合同約定的承諾或擔保的行為,均屬於破壞保證。投保人與被保險人都必須嚴格遵守,如若有所違背與破壞,其後果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保險責任;二是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

保證是對某個特定事項的作為與不作為,不是對整個保險合同的保證,因此,在某種情況下,違反保證條件隻部分地損害了保險人的利益,保險人隻應就違反保證部分拒絕承擔履行賠償義務。違反確認保證,保險合同自始無效,違反承諾保證,保險合同自違背之時起歸於無效。被保險人破壞保證而使合同無效時,保險人無須退還保險費。

練一練

1.某賓館投保火險附加盜竊險,在投保單上寫明能做到全天有警衛值班,保險公司予以承保並以此作為減費的條件。後賓館於某日被盜,經調查,該日值班警衛因正當理由離開崗位僅10分鍾。試問賓館所做的保證是一種什麼保證?保險公司是否能借此拒賠?為什麼?

2.某房主將其所有用於居住的房屋向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保險,保險有效期為1998年10月2日零時至1999年10月1日二十四時。1999年1月1日投保人將其房屋用於製作加工煙花的小作坊,並沒有通知保險公司。1月10日保險公司派員到被保險的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得知房屋已做他用,但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未提出異議。房屋不幸於1月15日因發生火災而全部燒毀。有人認為被保險人將房屋由投保時的居住改為製作煙花,風險明顯增加。而被保險人既未向保險公司申報又未增加保費,沒有履行告知義務,保險公司不應負擔賠償責任。請問這種觀點是否正確?

第三節 損失補償原則

任務描述

某企業以價值200萬元的廠房作為銀行抵押貸款100萬元,後發生保險事故,廠房全損,銀行從保險人處獲得的最高賠償金額為多少?若在保險期限內銀行貸款本息已經收回,則銀行可以從保險人處獲得的賠償金額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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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損失補償原則的概念

(一)損失補償原則的含義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在補償性的保險合同中,當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毀損致使被保險人遭受經濟損失時,保險人給予被保險人的經濟賠償數額,恰好彌補其因保險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損失補償原則包含兩層含義:一是質的規定,即隻有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毀損致使被保險人遭受經濟損失時保險人才承擔損失補償的責任;二是量的限定,即被保險人可獲得的賠償數額,僅以其保險標的遭受的實際損失為限,即賠償恰好可以使保險標的在經濟上恢複到受損以前的狀態。

損失補償原則主要適用於財產保險以及其他補償性保險合同。

(二)堅持損失補償原則的意義

1.有利於保障保險關係的實現

補償損失是保險的基本職能之一。損失補償原則恰好體現了保險的基本職能,損失補償原則的質的規定和量的限定都是保險基本職能的具體反映。如果被保險人由於保險事故遭受的經濟損失不能得到補償,就違背了保險的職能與宗旨。

2.有利於防止被保險人從保險中贏利,從而減少道德風險

損失補償原則的質的規定性在於有損失則賠償,無損失則不賠償,被保險人並不能因投保而得到超過損失的補償,即被保險人隻能得到恢複到與損失發生前相同的財務狀況的賠償,所以,被保險人並不能通過保險賠償而獲得額外的利益。因此有利於防止甚至避免了被保險人利用保險而額外獲利的可能,抑製了道德風險的增加。

二、損失補償的範圍與實現方式

(一)保險補償範圍

保險補償首先必須以保險事故發生為前提,以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為結果。補償既包括保險標的的損失,也包括保險標的損失的各種費用。具體內容如下:

對被保險人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補償;

對被保險人依法應對第三者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的經濟損失的補償;

對商業信用中違約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補償;

對被保險人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的補償:包括損失施救費用、查勘檢驗鑒定費用及訴訟仲裁費用。

(二)保險補償的實現方式

選擇保險補償方式的主要依據是受損標的性質以及受損狀況。通常采用的保險補償方式有:

1.現金賠付

現金賠付方式是保險人最常用的一種方式。尤其是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等,通常都采用現金賠付的方式。

2.修理

當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或部分零部件的殘損時,通常保險人委托有關維修部門,對受損標的物予以修理,修理費用由保險人予以承擔。如汽車保險。

3.更換

更換作為一種損失補償方式,在個別情況下也是有效的。當受損標的物的零部件因保險事故滅失而無法修複時,保險人通常采用替代、更換的方式進行補償,如玻璃保險。

4.重置

重置是當被保險標的損毀或滅失時,保險人負責重新購置與原被保險標的等價的標的,以恢複被保險人財產的原來麵目。因風險較大,除有特殊規定,保險人一般不采取這種方式。

三、影響保險補償的因素

保險人在履行損失補償義務過程中,會受到各種因素的製約,這些因素主要有:

(一)實際損失

以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為限進行保險補償,即當被保險人的財產遭受損失後,保險賠償應以被保險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為限。在實際賠付中,由於財產的價值經常發生變動,所以,在處理賠案時,應以財產損失當時的實際價值或市價為準,按照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進行賠付。

例如:企業投保財產綜合險,確定某類固定資產保險金額30萬元,一起重大火災事故發生使其全部毀損,損失時該類固定資產的市價為25萬元,保險人按實際損失賠償被保險人25萬元。

(二)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的最高限額,賠償金額不能高於保險金額。另外,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收取保險費的基礎和依據。即使在通貨膨脹的條件下,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往往會超過保險金額,也必須受此因素的製約。

例如:一棟新房屋剛投保不久便被全部焚毀,其保險金額為50萬元,而房屋遭毀時的市價60萬元。雖然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為60萬元,但因保單上的保險金額為50萬元,所以被保險人隻能得到50萬元的賠償。

(三)保險利益

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後,被保險人在索賠時,首先必須對受損的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而保險人的賠付金額也必須以被保險人對該標的所具有的保險利益為限。

例如:某銀行開展住房抵押貸款,向某貸款人貸出款額30萬元,同時,將抵押的房屋投保了30萬元的一年期房屋火險,按照約定,貸款人半年後償還了一半貸款,不幸的是不久該保險房屋發生火災而全焚,貸款人也無力償還剩餘款額,這時由於銀行在該房屋上的保險利益隻有15萬元,盡管房屋的實際損失及保險金額均為30元,但銀行也隻能得到15萬元的賠償。

(四)賠償方法

在保險賠償中,有些方法會使被保險人得到的賠償金額小於實際損失或得不到賠償。

1.限額責任賠償方法

采用限額賠償方法,保險人隻承擔事先約定的損失額以內的賠償,超過損失限額部分,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2.免責限度賠償方法

采取免責限度賠償方法,對免責限度內的損失保險人不予負責,而僅在損失超過免責限度時才承擔責任。特別是采用絕對免責限度賠償方法時,免責限度內的損失被保險人根本得不到賠償。

四、保險賠償計算方式

價值補償性保險在我國主要采用比例賠償、第一危險賠償與限額賠償三種方式。

(一)比例賠償方式

(1)在不定值保險情況下,保險賠償金額按保險保障程度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保險賠償額=保險財產實際損失額×保險保障程度

(2)在定值保險情況下,保險賠償按財產受損的損失程度來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保險賠償額=保險金額×損失程度

(二)第一危險賠償方式

第一危險賠償方式,又稱第一損失賠償方式,是把保險財產價值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價值是與保險金額相等的部分,稱其為第一危險責任,發生的損失稱為第一損失;第二部分價值是超過保險金額的部分,稱其為第二危險責任,發生的損失稱為第二損失。保險人隻對第一危險責任負責,隻賠償第一損失。即隻要損失金額在保險金額之內,保險人都負賠償責任。根據第一危險賠償方式,賠償金額的多少,隻取決於保險金額與損失價值,而不考慮保險金額與財產價值之間的比例關係。我國家庭財產保險采用此方式。

(三)限額賠償方式

限額賠償方式有限額責任賠償方法和免責限度賠償方法兩種。

1.限額責任賠償方法

限額責任賠償方法,是指保險人隻承擔事先約定的損失額以內的賠償,超過損失限額部分,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這種賠償方法多應用於農業保險中的種植業與養殖業保險。

2.免責限度賠償方法

免責限度賠償方法,是指損失在限度內時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超過限度時保險人才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免責限度可分為相對免責限度和絕對免責限度兩種。

(1)相對免責限度,是指保險人規定一個免賠額或免賠率,當保險財產受損程度超過免賠限度時,保險人按全部損失賠付,不作任何扣除。其計算公式是:賠償金額=保險金額×損失率

例如:一批酒具共5箱,每箱價值200元,投保平安險,加保破碎險,約定相對免賠率為2%,後發現第一貨箱無損,第二貨箱損失2%,第三、四、五貨箱各損失5%、4%和3%。保險人支付被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為:

賠償金額=(200×5%)+(200×4%)+(200×3%)=24(元)

(2)絕對免責限度,是指保險人規定一個免賠額或免賠率,當保險財產受損程度超過免賠限度時,保險人扣除免賠額(率)後,隻對超過部分負賠償責任。其計算公式是:賠償金額=保險金額×(損失率-免賠率)

上例中,若約定的是絕對免賠率為2%,保險人支付被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為:

賠償金額=200×(5%-2%)+200×(4%-2%)+200×(3%-2%)=12(元)

練一練

1.陳某擁有80萬元的家庭財產,向保險公司投保家庭財產保險,保險金額為50萬元。在保險期間張某家中失火,若:① 損失金額為30萬元;② 損失金額為60萬元,保險公司應如何賠償?(請用第一損失賠款方式計算)

2.某不定值保險,保險金額30萬元,保險期限內因保險事故導致損失A全損,B損失10萬元,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價值為:①30萬元;②40萬元;③20萬元。試用比例賠償方式計算各種情況下的賠償金額。

3.某幅字畫,原來價值100萬元,畫主為其購買了定值保險,保額為100萬元,其後該字畫價值上漲至140萬元,若發生全損,保險公司賠款金額應為多少?

五、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

(一)代位原則

1.代位原則的含義及意義

(1)代位原則的含義。

代位原則是指保險人依照法律或保險合同約定,對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失進行賠償後,依法取得向對財產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者進行求償(或追償)的權利或取得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代位原則包括代位求償權和物上代位權。

(2)規定代位原則的意義。

①防止被保險人因損失而獲取不當利益。

當被保險標的發生的損害是由第三者的疏忽、過失或故意行為所造成且該種損害的原因又屬保險責任時,被保險人既可以依據民法向造成損害的第三者要求賠償,也可以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會因同一損失而獲得額外利益。代位原則的規定,目的就在於防止被保險人獲得多重利益。

②使肇事者承擔其因疏忽或過失所負的法律責任。

③有利於被保險人及時獲得經濟補償,盡快恢複正常生活或生產。

2.代位原則的內容

(1)代位求償權。

①代位求償權的含義。

代位求償權又叫代位追償權,是指當保險標的因遭受保險責任事故而造成損失,依法應當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人自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相應取得向對此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我國《保險法》第45條第1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②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前提條件。

代位求償權是一種權利即債權的代位。即保險人擁有代替被保險人向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行施代位求償權,應當具備兩個前提條件:第一,保險標的損失的原因是保險責任事故,同時,又是由於第三者的行為所致。第二,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權是在履行了賠償責任之後。

③代位求償權的行使。

行使代位求償權對保險雙方都有一定的要求。

就保險人而言,首先,其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權限隻能限製在賠償金額範圍以內。即如果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到的款額小於或等於賠付給被保險人的款額,那麼追償到的款額歸保險人所有。如果追償所得的款額大於賠付給被保險人的款額,其超過部分應歸還給被保險人所有。

其次,保險人不得幹預被保險人就未取得保險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我國《保險法》第45條第3款規定:“保險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再次,保險人為滿足被保險人的特殊需要或者在法律的費用超過可能獲得的賠償額時,也會放棄代位求償權。

就投保方而言,不能損害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並要協助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

首先,如果被保險人在獲得保險人賠償之前放棄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那麼,就意味著他放棄了向保險人索賠的權利。

其次,如果被保險人在獲得保險人賠償之後未經保險人同意而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該行為無效。

再次,如果發生事故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賠償或者由於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最後,在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償權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④代位求償原則的適用範圍。

首先,代位求償權一般不適用於人身保險。但是,在醫療保險中,保險人賠付的醫療費用保險金應屬於對被保險人支出醫療費用的補償,不僅有價值,而且還是可以確定的,因而,保險人對於因第三者責任而支付的保險金仍可以進行追償。

其次,保險人一般不對自己的被保險人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求償權(除非他們是故意行為)。如果允許保險人對自己的被保險人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求償權,保險也就失去了其以保障為內涵的意義了。

(2)物上代位。

①物上代位的含義。物上代位是指保險標的因遭受保險事故而發生全損或推定全損,保險人在全額支付保險賠償金之後,即擁有對該保險標的物的所有權,即代位取得對受損保險標的的權利與義務。

②海上保險中委付即物上代位的例證。委付是海上保險中的一種賠償製度,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處於推定全損狀態時,用口頭或書麵形式提出申請,願意將保險標的所有權轉移給保險人,並請求保險人全部賠償的行為。

③物上代位是一種所有權的代位。與代位求償權不同,保險人一旦取得物上代位權,就擁有了該受損標的的所有權。處理該受損標所得的一切收益,歸保險人所有,即使該利益超過保險賠款仍歸保險人所有。

練一練

1.中國聯通某分公司的通信電纜,被農民王某不慎挖斷。聯通公司向保險公司報案並提出索賠3500元。在保險公司受理尚未賠付之前,聯通公司和王某達成協議,由於無力賠償聯通公司損失,王某同意做聯通公司7個月的巡線員,月應付工資500元,共計3500元,聯通公司不付工資給王某。7個月後,聯通公司不再向王某要求賠償。

請問保險公司是否會賠償?為什麼?

2.張平是某公司的電焊工,一天他在該公司作業時由於疏忽引燃了窗戶上的窗簾,造成了火災,導致該廠房內的兩台設備損壞,維修費用價值5萬元,由於該公司已經為設備購買了火災險,保險公司扣除20%的絕對免賠後賠償了4萬元,然後保險公司通過訴訟的方式得到了張平的5萬元賠款,請問這5萬元賠款應如何分攤?

(二)分攤原則

1.分攤原則的含義

分攤原則是在被保險人重複保險的情況下而產生的補償原則的一個派生原則,即在重複保險情況下,被保險人所能得到的賠償金由各保險人采用適當的方法進行分攤,從而所得到的總賠償金不得超過實際損失額。

2.堅持保險的分攤原則的意義

首先,有利於防止被保險人利用重複保險在保險人之間進行多次索賠,獲得多於實際損失額的賠償金。

其次,有利於維護社會公平原則,堅持被保險人的損失在保險人之間進行分攤,可以防止多個保險人就同一危險收取保費而由其中一個保險人承擔全部損失賠償的不公平現象,從而維護社會公平原則。

3.分攤方法

在重複保險情況下,對於損失後的賠款保險人如何進行分攤,各國做法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種分攤方法:

(1)比例責任製。

比例責任製又稱保險金額比例分攤製,該分攤方法是將各保險人所承保的保險金額進行加總,得出各保險人應分攤的比例,然後按比例分攤損失金額。公式為:

例如:投保人以總價值80000元的財產向甲乙保險人分別投保,甲保單保額為40000元,乙保單保額為60000元,損失額為50000元。

(2)責任限額製。

責任限額製又稱賠款額比例責任製,即保險人分攤賠款額不以保額為基礎,而是按照在無他保的情況下各自單獨應負的責任限額進行比例分攤賠款。公式為:

例如,仍以上述例題為例,在采用第二種分攤法計賠時,

(3)順序責任製。

順序責任製又稱主要保險製,該方法是各保險人所負責任依簽訂保單順序而定,由其中先訂立保單的保險人首先負責賠償,當賠償不足時再由其他保單依次承擔不足的部分。

我國《保險法》第41條第2款:“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可見,我國一般采用比例責任製的分攤方法。

六、損失補償原則的例外情況

(一)定值保險

定值保險中,在發生全部損失時,不論保險標的價值如何變化,保險人仍按保險合同上所約定的保險金額計算賠款。從以賠償實際損失為本質的損失補償原則的角度看,該保險是一種例外。

(二)重置成本保險

重置成本保險又稱複舊保險或恢複保險,是按照重置成本確定損失額的保險。由於這種保險在確定損失賠付時不扣除折舊,而按重置成本確定損失額,所以,對於損失補償原則而言,也是一種例外。

(三)人壽保險

人壽保險中的保險金額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自行確定的,而且當被保險人殘廢或死亡時,倘若其持有多份保單,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可獲得多重給付。因此,人壽保險對損失補償原則也是一種例外。

練一練

假定甲分別與A、B、C三個保險人簽訂火災保險合同,保險金額分別為4萬元,6萬元和15萬元。現保險標的遭火災受損,損失金額為13萬元。則A、B、C三位保險人按照上述幾種分攤方法各自承擔的賠款如何計算?

第四節 近因原則

任務描述

某公司組織員工進行省內旅遊。車在高速公路上飛速行駛時,發生車禍,公司員工張強和王成雙雙受了重傷,被送往醫院。張強因顱腦受到重度損傷,且失血過多,搶救無效,於兩小時後身亡。王成在車禍中喪失了一條腿,失血很多,在急救中因急性心肌梗死,於第二天死亡。事前公司為全體員工購買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10萬元,意外發生後,該公司即向保險公司報案並提出理賠申請。請問保險公司應該怎樣賠付?

知識平台

一、近因原則的含義

所謂近因並非指時間上或空間上與損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導性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當在損失的原因有兩個以上,且各個原因之間的因果關係尚未中斷的情況下,其最先發生並造成一連串損失的原因即為近因。

近因原則是判明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損失之間因果關係,以確定保險責任的一項基本原則。按照這一原則,當被保險人的損失是直接由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造成時,保險人才給予賠付。即保險人的賠付限於以保險事故的發生為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為結果,隻有在風險事故的發生與造成損失結果之間具有必然的因果關係時才構成保險人的賠付責任。

二、近因原則的分析和運用

(一)近因的認定方法

(1)從最初事件出發,按邏輯推理,判斷下一事件可能是什麼;在從可能發生的第二個事件按照邏輯推理判斷最終事件即損失是什麼。如果推理判斷與實際發生的事實相符,那麼,最初事件就是最後事件的近因。

(2)從損失開始,沿順序自後向前溯,在每一個階段上按照“為什麼這一事件會發生?”的思考來找出前一個事件。如果追溯到最初的事件且沒有中斷,那麼,最初事件即為近因。

例如,暴風吹倒了電線杆,電線短路引起火花,火花引燃房屋,導致財產損失。對此,我們會發現此案例中的暴風、電線杆被刮倒、電線短路、火花、起火之間具有必然的因果關係,因而,財產受損的原因是暴風,也就隨之確定。

(二)近因的認定與保險責任的確定

從近因的認定與保險責任的確定來看,主要包括下列幾種情況。

1.單一原因

即損失由單一原因造成,此時該原因就是保險事故發生的近因。

2.多種原因同時並存發生

即損失由多種原因造成,且這些原因幾乎同時發生,無法區分時間上的先後順序。如果損失的發生有同時存在的多種原因,且對損失都起決定性作用,則它們都是近因。而保險人是否承擔賠付責任,應區分兩種情況:第一,如果這些原因都屬於保險風險,保險人則承擔賠付責任,相反,如果這些原因都屬於非保險風險,保險人則不承擔賠付責任。第二,如果這些原因中既有保險風險,也有非保險風險,保險人是否承擔賠付責任,則要看損失結果是否容易分析,對於損失結果可以分別計算的,保險人隻負責保險風險所致損失的賠付;對於損失難以劃分的,保險人一般不予負責賠付。

例如:某企業運輸兩批貨物,第一批投保了水漬險,第二批投保了水漬險並加保了淡水雨淋險,兩批貨物在運輸中均遭海水浸泡和雨淋而受損。顯然,兩批貨物損失的近因都是海水浸泡和雨淋,但對第一批貨物而言,由於損失結果難以劃分,而其隻投保了水漬險,因而得不到保險人的賠償;而對第二批貨物而言,雖然損失的結果也難以劃分,但由於損失的原因都屬於保險風險,所以保險人應予以賠償。

3.多種原因連續發生

多種原因連續發生即損失是由若幹個連續發生的原因造成,且各原因之間的因果關係沒有中斷。如果損失的發生是由具有因果關係的連續事故所致,保險人是否承擔賠付責任,也要區分兩種情況:第一,如果這些原因中沒有非保險風險,則這些保險風險即為損失的近因,保險人應負賠付責任。第二,如果這些原因中既有保險風險,也有非保險風險,則要看損失的前因是保險風險還是非保險風險。如果前因是保險風險,後因是非保險風險,且後因是前因的必然結果,則保險人應承擔賠付責任;相反,如果前因是非保險風險,後因是保險風險,且後因是前因的必然結果,保險人則不承擔賠付責任。

例如:一艘裝有皮革與煙草的船舶遭遇海難,大量的海水侵入使皮革腐爛,海水雖未直接浸泡包裝煙草的捆包,但由於腐爛皮革的惡臭氣味,致使煙草變質而使被保險人受損。那麼,保險人對煙草的損失是否負有賠償之責?據上述情況可知,海難中海水侵入是損失的近因,對皮革的腐爛與煙草的變質並無兩樣,因而,海難與煙草的損失之間存在著必然的不可分割的因果關係,因此,保險人理應也對煙草的損失給予賠償。

4.多種原因間斷發生

即損失是由間斷發生的多種原因造成的。如果風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由於另外獨立的新原因介入而中斷,則該新原因即為損失的近因。如果該新原因屬於保險風險,則保險人應承擔賠付責任;相反,如果該新原因屬於非保險風險,則保險人不承擔賠付責任。

例如: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因嚴重的腦震蕩而致癲狂與抑鬱交替症,在治療過程中,醫生叮囑在服用藥物巴斯德林時切忌進食幹酪,因二者之間相忌。但是,被保險人卻未遵醫囑,服藥時又進食了幹酪,終因中風而亡,據查中風確係巴斯德林與幹酪所致。在此案中,食品與藥物的相忌已打斷了車禍與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食用幹酪為中風的近因,故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中風死亡不承擔任何責任。

練一練

1.某麵粉廠在2月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企業財產綜合險,期限一年。同年9月一天夜裏下起了大雨,當晚的風力很大,某車間廠房的一角被破壞,雨水由破口淌進廠房。當時車間的一部分職工正在上夜班,由於噪音大,又為了趕任務,一時並沒有注意到廠房進水,結果雨水淋入了正在高速運轉的3台電機內部,導致電機組燒壞,生產被迫中斷,造成了財產損失,該車間的電機廠屬該廠投保的固定資產中的一項。

根據當天氣象部門測定,出險當晚降雨一小時,降雨量12毫米,當晚最大風力為8級~9級。這次事故造成的保險財產損失是否構成保險責任?

2.一英國居民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他在森林中打獵時不慎從樹上掉下來,受傷後的被保險人爬到公路邊等待救援,因夜間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

你認為保險人是否承擔給付責任?

課後練習

一、單選題

1.保險合同對當事人雙方誠信的要求遠遠高於其他合同,其主要原因( )。

A.保險標的的不確定性

B.保險雙方的地位不平等

C.保險合同的複雜

D.保險雙方信息的不對稱

2.最大誠信原則的基本內容一般是指( )。

A.告知、擔保、棄權和合理反言

B.告知、保證、主張與禁止反言

C.告知、誠信、棄權與禁止反言

D.告知、保證、棄權與禁止反言

3.在適用最大誠信原則時,保險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擔保對某種特定事項的作為或不作為或擔保其真實性。此行為稱為( )。

A.告知

B.保證

C.說明

D.陳述

4.於某以45萬元的房屋向銀行抵押貸款30萬,貸款合同為10年,每月償還額為3500元,銀行就該抵押房屋向保險公司購買了保險。在抵押保險15個月後,房屋遭受火災全部損失。保險公司支付給銀行賠款應是( )。

A.45萬元

B.30萬元

C.24.75萬元

D.5.25萬元

5.各國保險實踐和法律中,投保人的告知形式包括( )。

A.無限告知和詢問回答告知

B.保證告知和回答告知

C.確認告知和承諾告知

D.明示告知和默示告知

6.按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的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生效條件是( )。

A.保險人在事故發生時向投保人告知該條款

B.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向投保人明確說明該條款

C.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明確寫明該條款

D.該條款應得到監管部門的批準

7.根據有關的法律、慣例及行業習慣來決定的一些未在保單中列明的重要保證,稱之為( )。

A.明示保證

B.默示保證

C.確定保證

D.不確定保證

8.在海上保險中,若保險人已知被保險船舶改變航道而沒有提出解除保險合同,則保險人的行為屬於( )。

A.確認保證

B.承諾保證

C.默示保證

D.棄權保證

9.投保人投保家庭財產盜竊險時,保證在家中無人時一定關好門窗,從保證形式看,該保證屬於( )。

A.確認保證

B.承諾保證

C.明示保證

D.默示保證

10.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的各種形式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已知或應知的與風險和標的有關的實質性重要事實有意不報的行為叫作( )。

A.漏報

B.誤告

C.隱瞞

D.欺詐

11.如果保險人已知被保險船舶改變航道時沒有發表異議,但事後因改變航道致使船舶發生保險事故並造成重大損失,保險人的正確做法是( )。

A.解除合同

B.不放棄保險合同的約定

C.退還保險費,不負賠償責任

D.負責賠償損失

12.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正確的處理方式是( )。

A.全部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

B.部分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

C.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D.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但可退還保險費

13.根據國際慣例,在投保時可以不具有保險利益,但是在索賠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的財產保險險種是( )。

A.海上貨物運輸保險

B.信用保險

C.責任保險

D.企業財產保險

14.在某些情況下,人身保險中的保險利益也可以計算和限定,這種情況主要是指( )。

A.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生命

B.雇主對雇員的生命

C.子女對父母的生命

D.丈夫對妻子的生命

15.在“保險利益應為確定的利益”的含義中,在客觀上或事實上尚未存在,但根據法律法規,有效合同的約定在將來某一時期將會產生的經濟利益叫作( )。

A.期待利益

B.現有利益

C.合法利益

D.責任利益

16.保險合同生效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失去了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保險合同隨之失效,但例外的險種是( )。

A.責任保險

B.汽車保險

C.企業保險

D.人身保險

17.由於人身保險的保險期限較長並具有儲蓄性,因而強調人身保險利益存在的時間為( )。

A.發生保險事故時

B.出具保險批單時

C.被保險人告知時

D.訂立保險合同時

18.按照保險利益原則,製造商對因其製造的產品有缺陷,而使用戶或消費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具有保險利益,對此製造商可以投保的險種主要是( )。

A.產品質量保險

B.財產損失保險

C.職業責任保險

D.產品責任保險

19.按照保險代位原則,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賠償損失後,依法取得對財產損失有責任的第三者進行求償的權利.這種權利叫作( )。

A.代位管理權

B.代位受益權

C.代位使用權

D.代位求償權

20.當保險標的因遭受保險事故而發生全損或推定全損,保險人在支付保險賠償金後,代位取得的是( )。

A.對受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

B.被保險人的所有權利

C.對受損保險標的的義務

D.被保險人的所有權利和義務

21.根據保險代位原則,保險人取得物上代位權的途徑是( )。

A.告知

B.保證

C.委付

D.作為

22.按照我國《保險法》的規定,重複保險所采用的分攤方法是( )。

A.比例責任製

B.限額責任製

C.順序責任製

D.第一責任製

23.在重複保險的情況下,保險人分攤賠款不以保額為基礎,而是按照在無他保的情況下單獨應負的責任限額進行比列分攤。該分攤方式叫作( )。

A.比例責任製

B.主要保險製

C.限額責任製

D.順序責任製

24.某投保人以價值6萬元的財產向A, B兩家財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A保險公司承保4萬元,B保險公司承保6萬元。如果發生實際損失5萬元,以限額責任方式來分攤,A保險公司應賠付的金額為( )。

A.2.22萬元

B.2.5萬元

C.4萬元

D.5萬元

25.近因原則是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確定保險賠償責任的一項基本原則。這裏近因是指( )。

A.導致損失的時間上最近的原因

B.導致損失的第一個原因

C.導師損失的最後一個原因

D.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

26.保險事故中,在一連串連續發生的原因中,有一項新的獨立的原因介入導致損失。若新的獨立原因屬被保風險,則保險人對損失的正確處理方式是( )。

A.不予賠償

B.部分賠償

C.予以賠償

D.比例賠償

27.若保險合同規定地震不屬於保險責任,火災屬於保險責任,如地震引起火災,火災導致企業財產損失。按近因原則,對於這樣多種原因聯係發生形成的一個因果關係過程所導致的損失,保險人的正確處理方式是( )。

A.不予賠償

B.部分賠償

C.全部賠償

D.比列賠償

28.在家庭財產保險中,一被保險人的房屋因電線老化發生了火災,在搶救過程中有人趁亂偷走了被保險人家中的珠寶,造成被保險人珠寶丟失的近因是( )。

A.火災

B.偷竊

C.被保險人的疏忽

D.造成火災原因的電線老化

29.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成立的前提條件。某人欲將新近購買的一輛走私車向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輛保險,而保險公司拒保。那麼,保險公司拒保的理由是該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保險利益不是( )。

A.確定的利益

B.合法的利益

C.具有利害關係的利益

D.現有的利益

30.根據國際慣例,在投保時可以不具有保險利益,但是在索賠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的財產保險險種是( )。

A.海上貨物運輸保險

B.信用保險

C.責任保險

D.企業財產保險

二、問答題

1.何為近因原則,如何判斷近因?

2.何為損失補償原則,簡述損失補償原則的意義。

3.何為代位追償?保險人代位追償權的產生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4.比較代位追償與委付的區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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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機動車輛保險

學習目標

·掌握機動車輛保險的概念與特征

·理解機動車輛保險的種類和原則

·能夠正確解讀機動車保險條例

·能夠準確分析和判斷適用條例

·能夠向客戶做出合理的解釋,做好服務工作

·會計算車險保費與車險簡易案件賠款

第一節 機動車輛保險的特征與分類

任務描述

近日,保監會表示,正在試點推進的商業車險市場化改革,將從現有的6個試點地區擴大到18個試點地區。從2016年1月1日起,天津、內蒙古、吉林、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四川、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保監局所轄地區納入商業車險改革試點範圍。

2016年車險改革方案進一步擴大了保障範圍,以下幾類情況都可獲得賠付:

(1)“高保低賠”被強製:保費的確定和新車購置價不再相關,改革後的商業車險保單上將新增一個折舊後的車輛價格。

(2)車輛沒掛牌,出事後照賠:原來車輛沒掛牌時出了事故不在保障範圍內,新條例可賠。

(3)自家車撞自家人可賠:原來車輛撞了自己家人是不賠付的,新條例可賠。

(4)其他新增可賠情況:冰雹、台風、暴雪等自然災害和所載貨物、車上人員意外撞擊導致的車損可以獲賠。

(5)車損險理賠方式增多:向責任對方索賠、向責任對方的保險公司索賠、代位求償。

閱讀車險新規,了解車險的基本特征與國內外車險發展變革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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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機動車輛保險的含義

機動車輛保險是以機動車輛本身及其第三者責任等為保險標誌的一種運輸工具保險。

其保險客戶,主要是擁有各種機動交通工具的法人團體和個人。被保險機動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行駛,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含掛車)、履帶式車輛和其他運載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車、拖拉機、特種車。

二、機動車輛保險的特征

(一)保險標的出險率較高

汽車是陸地的主要交通工具。由於其經常處於運動狀態,總是載著人或貨物不斷地從一個地方開往另一個地方,很容易發生碰撞及其意外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由於車輛數量的迅速增加,一些國家交通設施及管理水平跟不上車輛的發展速度,再加上駕駛人的疏忽、過失等人為原因,交通事故發生頻繁,汽車出險率較高。

(二)機動車輛保險賠償方式多采取修複方式

在機動車輛保險實踐中,保險車輛的損失多是部分損失,保險人常要求被保險人將受損損車輛送到指定的修理廠修理以恢複原來的行駛功能。但對全部損失仍以現金方式賠償,為了加強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員履行對保險車輛的維護與保養義務,減少災害事故的發生,保險人在每次賠款計算實行按責免賠規定。

(三)機動車輛損失保險是不定值保險

“不定值保險”是“定值保險合同”的對稱,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隻列明保險金額,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須至危險事故發生後,再行估計其價值而確定其損失的保險合同,這種采用不定值合同的保險即為不定值保險。不定值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的損失額,以保險事故發生之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計算依據,通常的方法是以保險事故發生時,當地同類財產的市場價格來確定保險標的價值。機動車輛保險是典型的不定值保險,投保時計算保險費的保險金額既可以是按重置價值即投保時同類機動車輛的市場價格確定,也可以是由雙方協商確定,或者按車輛的使用年限通過計算確定。

(四)投保業務多采用無賠款優待方式

為了鼓勵被保險人及其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員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安全行車,保證被保車輛的安全,保險人對保險期限內安全行駛,沒有發生保險賠償的車輛在續保時給予保險費一定折扣的優惠待遇。

機動車輛保險的無賠款優待是指保險車輛在上一年保險期間內無賠款,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減收保險費優待,優待金額為本年度續保險種應交保險費的10%。確定無賠款優待需要注意同一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無賠款優待分別按輛計算;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續保時案件未決,不能給予優待,在1年保險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轉移的保險車輛,續保時不給予無賠款優待。

(五)車輛保險理賠中設有免賠規定

免賠指由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事先約定,被保險人自行承擔損失的一定比例、金額,損失額在規定數額之內,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我國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規定了機動車輛保險每次事故的賠款計算應按責免賠比例的原則。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絕對免賠率,負全部責任的免賠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單方肇事事故的絕對免賠率為20%,其中,單方肇事事故指不涉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三、機動車輛保險的分類

(一)強製保險與商業險

車輛保險種類按性質可以分為強製保險與商業險。強製保險(交強險)是根據《交通法》和《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強製實施,車主和駕駛人員必須購買的車輛保險。根據《交強險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權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並處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商業險是非強製購買的保險,是由各家保險公司自主開辦,在市場上公平競爭,車主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進行選擇性的保險。

(二)基本險和附加險

基本險又稱主險,是指不需附加在其他險別之下的,可以獨立承保的險別。附加險是指不能單獨投保,隻能附加於主險投保的保險險種。機動車輛保險的基本險包括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車輛損失險、全車盜搶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共四個獨立的險種,投保人可以選擇投保其中部分險種,也可以選擇投保全部險種。玻璃單獨破碎險、自燃損失險、新增加設備損失險,是車身損失險的附加險,必須先投保車輛損失險後才能投保這幾個附加險。車上責任險、無過錯責任險、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等,是第三者責任險的附加險,必須先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後才能投保這幾個附加險;投保不計免賠特約險,必須先同時投保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

四、機動車輛保險的發展曆程

國外汽車保險起源於19世紀中後期。當時,隨著汽車在歐洲一些國家的出現與發展,因交通事故而導致的意外傷害和財產損失隨之增加。盡管各國都采取了一些管製辦法和措施,汽車的使用仍對人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因此引起了一些精明的保險人對汽車保險的關注。

1896年11月,由英國的蘇格蘭雇主保險公司發行的一份保險情報單中,刊載了為慶祝“1896年公路機動車輛法令”的順利通過,而於11月14日舉辦倫敦至布賴頓的大規模汽車賽的消息。在這份保險情報中,還刊登了“汽車保險費年率”。

最早開發汽車保險業務的是英國的“法律意外保險有限公司”,1898年該公司率先推出了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並可附加汽車火險。

到1901年,保險公司提供的汽車保險單,已初步具備了現代綜合責任險的條件,保險責任也擴大到了汽車的失竊。

我國的汽車保險業務的發展經曆了一個曲折的曆程。汽車保險進入我國是在鴉片戰爭以後,但由於我國保險市場處於外國保險公司的壟斷與控製之下,加之舊中國的工業不發達,我國的汽車保險實質上處於萌芽狀態,其作用與地位十分有限。

新中國成立以後的1950年,創建不久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就開辦了汽車保險。但是因宣傳不夠和認識的偏頗,不久就出現對此項保險的爭議,有人認為汽車保險以及第三者責任保險對於肇事者予以經濟補償,會導致交通事故的增加,對社會產生負麵影響。於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於1955年停止了汽車保險業務。直到70年代中期為了滿足各國駐華使領館等外國人擁有的汽車保險的需要,開始辦理以涉外業務為主的汽車保險業務。

我國保險業恢複之初的1980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逐步全麵恢複中斷了近25年之久的汽車保險業務,以適應國內企業和單位對於汽車保險的需要,適應公路交通運輸業迅速發展、事故日益頻繁的客觀需要。但當時汽車保險僅占財產保險市場份額的2%。

隨著改革開放形勢的發展,社會經濟和人民生活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機動車輛迅速普及和發展,機動車輛保險業務也隨之得到了迅速發展。1983年將汽車保險改為機動車輛保險使其具有更廣泛的適應性,在此後的近20年過程中,機動車輛保險在我國保險市場,尤其在財產保險市場中始終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到1988年,汽車保險的保費收入超過了20億元,占財產保險份額的37.6%,第一次超過了企業財產險35.99%。從此以後,汽車保險一直是財產保險的第一大險種,並保持高增長率,我國的汽車保險業務進入了高速發展的時期。

2015年車險保費收入6199億元,較2010年增長53%;非車險保費收入2224億元,較2010年增長117%。財險業淨利潤從2010年的174.5億元增長到2015年的623.8億元,年均增長29%。同時,市場主體日益多元化,法人機構5年間不斷增加。財險法人機構從2010年55家,增加到2015年的74家,其中中資、外資財險公司分別為52家和22家。專業性財險公司不斷增加,截至2015年底有8家專業性公司,其中4家農險公司、3家汽車保險公司、1家責任險公司。

但不斷攀升的汽車零部件價格、人工成本、人傷醫療成本,激烈競爭下不斷上漲的渠道費用等造成了各家保險公司車險業務的成本大幅增加,並將麵臨虧損困境。自2015年起,國家啟動了車險改革試點,2016年,車險改革範圍進一步擴大。

第二節 車險基本條款

任務描述

張先生,29歲,駕齡2年,經濟狀況中等,自用一輛使用一年的捷達轎車,新車購置價12萬元,該車一般停放露天停車位,經常駕車出遊,請你以車險業務員的身份為客戶設計合理的車險投保方案,並給客戶解釋各險種基本條款。

知識平台

2006年7月1日,我國出台了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簡稱交強險),伴隨著交強險的實施,車損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發生重大變局。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提出,各保險公司經營的商業車險使用新的條款和費率,並於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實行。2006年商業車險有A、B、C三款“套餐”,分別根據人保財險、平安財險和太平洋財險三大公司的車條款設計。“套餐”中包括兩種基本險:車損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對於其他險種,仍允許各家公司進行差異化經營。2007年末,我國金融行業首個全國性聽證會一交強險費率聽證會在京舉行,隨後保監會對交強險的責任限額、費率水平進行“雙調整”。據此各保險公司經營的商業車險條款和費率也有了新的變化。保險行業協會出台了2007年條款,2007版機動車商業保險行業基本條款在2006版車險行業基本條款基礎上擴大了覆蓋範圍,除原有的機動車損失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外,又將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機動車全車盜搶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車身劃痕損失險、車損免賠額險、不計免賠率險六個險種也納入了車險行業基本條款的範圍,共計八個險種。本節主要說明A款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基本內容。

一、交強險

(一)交強險的概念

交強險的全稱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製性責任保險。交強險是中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製保險製度。其保費是實行全國統一收費標準的,由國家統一規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車型號的交強險價格也不同,主要影響因素是“汽車座位數”。

根據《交強險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權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並處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

(二)交強險賠償範圍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三)交強險責任限額

交強險責任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如表4-1所示。

表4-1 交強險責任限額

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項目包括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複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醫療費用賠償項目包括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等。財產損失賠償項目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利益的直接減損。通常包括車輛、隨身攜帶財產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現場搶救、善後處理的費用等。間接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利益的間接減損通常包括停運等損失,受害人能夠證明可預期取得的間接經濟利益遭受損失,就可以要求賠償。比如車輛修複期間的停運純利損失、司機工資支出、公路規費、工商運營費等。

(四)交強險責任免除

1.交強險均不負責賠償和墊付的情形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損失;

(2)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及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財產遭受的損失;

(3)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4)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2.交強險對醫療費用負責墊付,對其他損失和費用不負責賠償和墊付的情況

(1)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

(2)駕駛人醉酒的;

(3)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4)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

此外,對於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人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五)交強險賠付規則

1.滿限額提前給付

涉及人員傷亡的事故,損失金額明顯超過保險車輛適用的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或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的,保險公司可以根據被保險人的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在交強險限額內先予賠償結案,待事故處理完畢,損失金額確定後,再對剩餘部分在商業險項下賠償。

2.無責代賠

事故涉及多個無責車輛的,所有無責方視為一個整體。各無責方車輛不參與對其他無責車輛損失和車外財產損失的賠償計算,僅參與對全責\/有責方車輛損失或本車以外人員傷亡損失的賠償計算。在計算各方車輛的核定損失承擔金額時,應首先扣除無責代賠的部分,再對剩餘部分損失進行分攤計算。

為了方便客戶索賠,避免無責方客戶為了100元還要到自己的保險公司索賠。保險行業推出了“交強險財產損失無責賠付簡化處理機製”,按照這一機製,投保交強險的雙方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都有損失,一方全責,一方無責,無責方不用向自身的保險公司報案、索賠,直接由全責方通過自己的保險公司在自身的交強險項下賠償無責方應該賠給自己的100元以內的損失。“無責代賠”僅適用於對全責\/有責方車輛損失部分的賠償,對於人員傷亡損失不進行代賠。

3.互碰自賠

所謂“互碰自賠”,即對事故各方均有責任,各方車輛損失均在交強險有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以內,不涉及人傷和車外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可由各自保險公司直接對雙方均有責任,以及當事人需同意“互碰自賠”處理辦法。“互碰自賠”機製是保險行業進一步簡化交強險理賠手續、服務於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處理、提高被保險人滿意度的一項重要舉措。

二、車損險

車損險,是指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本身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

(一)車損險的責任範圍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於免除保險人責任的範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墜落。其中碰撞指與外界物體直接接觸、發生意外撞擊、產生撞擊痕跡的現象。傾覆指保險車輛由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保險車輛翻倒,不經施救不能恢複行駛。墜落指在行駛中發生意外事故,整車騰空後下落,造成本車損失的情況,非整車騰空,僅由於顛簸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的,不屬墜落責任。

(2)火災、爆炸。火災指被保險機動車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製的燃燒(即有熱、有光、有火焰的劇烈的氧化反應)所造成的災害。暴風指風速在28.5米\/秒(相當於11級大風)以上的大風。風速以氣象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

(3)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4)雷擊、暴風、暴雨、洪水、龍卷風、冰雹、台風、熱帶風暴。

(5)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淩、沙塵暴。

(6)受到被保險機動車所載貨物、車上人員意外撞擊。

(7)載運被保險機動車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隻限於駕駛人隨船的情形)。

(8)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代表)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施救費用數額在被保險機動車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二)車損險的責任免除

上述保險責任範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1)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2)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①事故發生後,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

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製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

③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

④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

⑤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載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或牽引掛車的機動車;

⑥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

⑦學習駕駛時無合法教練員隨車指導;

⑧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

(3)被保險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①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注銷的,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②被扣押、收繳、沒收、政府征用期間;

③在競賽、測試期間,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

④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被保險機動車被利用從事犯罪行為。

(4)下列原因導致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①地震及其次生災害;

②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汙染(含放射性汙染)、核反應、核輻射;

③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災;

④違反安全裝載規定;

⑤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⑥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的故意行為。

(5)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①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減值損失;

②自然磨損、朽蝕、腐蝕、故障、本身質量缺陷;

③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並檢驗合格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④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⑤因被保險人違反本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導致無法確定的損失;

⑥被保險機動車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間受到的損壞,或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未遂受到的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⑦車輪單獨損壞,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以及新增設備的損失;

⑧發動機進水後導致的發動機損壞。

練一練

1.車和零部件的損失,投保了車損險都可以獲得賠償嗎?

2.我的愛車前擋風玻璃被飛來的石子打碎了,保險公司賠嗎?

3.車身上被淘氣的小孩寫上了字、畫上了畫,保險公司賠嗎?

4.車輛的線路老化了,引起車輛的燃燒,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嗎?

5.下了暴雨,立交橋下麵積了水,我看前麵的車過去了,自己也往前開,不料車在水裏熄火了。我啟動了一下發動機,結果愛車就進了修理廠,發動機損壞了,保險公司賠嗎?

三、第三者責任險

第三者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被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會按照保險合同中的有關規定給予賠償。同時,若經保險公司書麵同意,被保險人因此發生仲裁或訴訟費用的,由保險公司承擔。該險種主要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賠償的險種。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後工作,需要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保險公司會在責任限額以外賠償,但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

(一)保險責任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於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

(二)責任免除

(1)下列原因導致的意外事故,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①地震及其次生災害;

②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查封、政府征用;

③核反應、核汙染、核輻射;

④受害人與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惡意串通;

⑤被保險人、駕駛人或受害人故意導致事故發生的。

(2)發生意外事故時,保險車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①除非另有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合法有效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

②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

③保險車輛在競賽、檢測、修理、養護,被扣押、征用、沒收,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期間;

④牽引其他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或被該類車輛牽引;

⑤保險車輛轉讓他人,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

(3)發生意外事故時,駕駛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未依法取得駕駛證、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4)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②精神損害賠償;

③因汙染(含放射性汙染)造成的損失;

④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⑤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三)免賠率

(1)負次要責任的免賠率為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率為15%,負全部責任的免賠率為20%。

(2)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增加免賠率10%。

(3)投保時指定駕駛人,保險事故發生時為非指定駕駛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增加免賠率10%。

(4)投保時約定行駛區域,保險事故發生在約定行駛區域以外的,增加免賠率10%。

練一練

1.車主金某發現其新購桑塔納被盜,當即向公安機關和保險公司報案,竊賊在盜車過程中,違規行駛發生交通事故,與一輛摩托車相撞,造成摩托車報廢,摩托車駕駛員死亡,同時被盜汽車自身也受損,盜賊逃逸,車主遂向保險公司索賠,請問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付?

2.2015年12月15日早晨,劉某駕駛一輛哈飛行駛到路口轉彎時,由於天冷路滑,劉某在借道超車時駛入逆行道,與迎麵而來的拖拉機相遇,拖拉機司機張某當即向右大方向避讓哈飛,致使拖拉機側翻,造成車輛受損、一名乘客重傷及張某輕傷的交通事故,合計損失5萬元,劉某的車安然無恙。經交警調查處理,劉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請問保險公司是否賠付?

四、車上人員責任險

(一)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對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二)責任免除

(1)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對車上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①地震;

②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收繳、沒收、政府征用;

③競賽、測試、教練,在營業性維修、養護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④利用被保險機動車從事違法活動;

⑤駕駛人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後使用被保險機動車;

⑥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

(2)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①精神損害賠償;

②因汙染(含放射性汙染)造成的人身傷亡;

③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④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賠償的損失和費用。

(3)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按下列免賠率免賠:

①負次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5%,負同等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8%,負主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全部事故責任或單方肇事事故的免賠率為15%;

②投保時指定駕駛人,保險事故發生時為非指定駕駛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增加免賠率10%;

③投保時約定行駛區域,保險事故發生在約定行駛區域以外的,增加免賠率10%。

五、機動車盜搶險

(一)保險責任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1)被保險機動車被盜竊、搶劫、搶奪,經出險當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明,滿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車損失。

(2)被保險機動車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後,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複的合理費用。

(3)被保險機動車在被搶劫、搶奪過程中,受到損壞需要修複的合理費用。

(4)被保險機動車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後,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複的合理費用。

(5)被保險機動車在被搶劫、搶奪過程中,受到損壞需要修複的合理費用。

(二)責任免除

(1)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①地震;

②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收繳、沒收、政府征用;

③競賽、測試、教練,在營業性維修、養護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④利用被保險機動車從事違法活動;

⑤駕駛人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後使用被保險機動車;

⑥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

⑦租賃機動車與承租人同時失蹤;

⑧被保險機動車轉讓他人,未向保險人辦理批改手續;

⑨除另有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或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⑩被保險人索賠時,未能提供機動車停駛手續或出險當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立案證明。

(2)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①自然磨損、朽蝕、腐蝕、故障;

②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被保險機動車,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③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④標準配置以外新增設備的損失;

⑤非全車遭盜竊,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竊或損壞;

⑥被保險機動車被詐騙造成的損失;

⑦被保險人因民事、經濟糾紛而導致被保險機動車被搶劫、搶奪;

⑧ 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

(3)被保險機動車被盜竊、搶劫、搶奪期間造成人身傷亡或本車以外的財產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4)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下列免賠率免賠:

①發生全車損失的,免賠率為20%;

②發生全車損失,被保險人未能提供《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來曆憑證、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的,每缺少一項,增加免賠率1%;

③投保時指定駕駛人,保險事故發生時為非指定駕駛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增加免賠率5%;

④投保時約定行駛區域,保險事故發生在約定行駛區域以外的,增加免賠率10%。

(5)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六、附加險條款及其解釋

(一)玻璃單獨破碎險條款及相關解釋

1.保險責任

保險車輛擋風玻璃或車窗玻璃的單獨破碎,保險人負責賠償。本附加險的標的隻有擋風玻璃和車窗玻璃,不含後鏡玻璃、車燈玻璃、儀表玻璃等。

2.投保方式

投保人與保險人可協商選擇按進口或國產玻璃投保。保險人根據協商選擇的投保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責任免除

安裝、維修車輛過程中造成的玻璃單獨破碎。

4.其他

本附加險在保險期限內發生賠款,續保時,不影響除本附加險以外的其他險種的無賠款保險費優待。

(二)自燃損失險條款

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的機動車,可投保本附加險。

1.保險責任

(1)因保險車輛電器、線路、供油係統、供氣係統發生故障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造成本車的損失。

(2)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

2.責任免除

(1)自燃僅造成電器、線路、供油係統、供氣係統的損失。

(2)所載貨物自身的損失。

3.賠償處理

(1)全部損失,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內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

(2)每次賠償實行20%的免賠率。

(三)車輛停駛損失險條款

1.保險責任

因發生車輛損失保險的保險事故,致使保險車輛停駛,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2.責任免除

(1)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未及時將保險車輛送修或拖延修理時間造成的損失。

(2)因修理質量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損失。

(四)車輛停駛損失險條款

1.保險責任

因發生車輛損失保險的保險事故,致使保險車輛停駛,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2.責任免除

(1)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未及時將保險車輛送修或拖延修理時間造成的損失。

(2)因修理質量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損失。

(五)不計免賠特約條款

1.保險責任

經特別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後,按對應的投保險種,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金額,保險人負責賠償。

2.責任免除

下列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金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機動車損失保險中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而無法找到第三方的。

(2)被保險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證明事故原因的。

(3)因違反安全裝載規定而增加的。

(4)投保時指定駕駛人,保險事故發生時為非指定駕駛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而增加的。

(5)投保時約定行駛區域,保險事故發生在約定行駛區域以外而增加的。

(6)因保險期間內發生多次保險事故而增加的。

(7)發生機動車盜搶保險規定的全車損失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未能提供《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來曆憑證、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車輛購置附加費繳費證明)或免稅證明而增加的。

(8)可附加本條款但未選擇附加本條款的險種規定的。

(六)車身劃痕損失險條款

1.適用範圍

適用於已投保車輛損失保險的家庭自用或非營業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內、9座以下的客車。

2.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駕駛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為不可保風險。

3.賠償處理

(1)在保險金額內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

(2)每次賠償實行15%的免賠率。

(3)在保險期間內,累計賠款金額達到保險金額,本附加險保險責任終止。

練一練

兩人一組,交替模擬客戶和保險業務員,根據以下車險產品組合,進行銷售話術演練。

1.基本型:交強險+三者5萬(10萬)

您好,您的車首先要上一個交強險,這是國家規定必須要上的,如果您的車不投保交強險就上路的話,一旦被交警抓住,除了要扣車到補交交強險外,還要處以保費兩倍的罰款,多不劃算!

除了交強險,您一定要保一個商業三者險做補充。單上交強對於經常在路上行駛的汽車來說,保障是遠遠不夠的。您別看交強險保額是12.2萬,那可是分項賠償的。您知道嗎?交強險在您有責的情況下對第三者的醫療費用最多賠10000,財產損失最多賠2000,現在醫藥費這麼貴,就算看個骨折花上一兩萬都很正常。再加上誤工費、護理費……一萬哪兒夠賠的呀?

所以您一定要選擇一個商業三者險做補充。對於商業三者險我建議您保10萬的,因為5萬三者保障還是低了一些,而且10萬比5萬三者就算加上不計免賠才貴了200塊多一點,但保額提高了一倍,還是比較值的。而且我跟您說,商業三者險賠起來可是不分項的,不管醫療費用還是財產損失費用都在這10萬限額內出,多劃算啊!不光如此,商業三者險實行的還是每次賠償限額原則,就是說,您保這10萬不是說最多賠您10萬,而是每次事故最多賠您10萬,如果發生10次10萬的事故,我們就賠100萬,您看這個險種多超值!多花點錢,圖個放心!

另外這個不計免賠一定要上,否則出了事故有些錢賠不了,99%的客戶都上這個險。

2.經濟型:交強險+三者10萬(20萬)+車損+盜搶+玻璃+不計免賠

對於您的車,交強險是一定要上的。三者推薦您保10萬或者20萬,對於一般的交通事故,20萬基本夠用了,而且10萬三者和20萬三者才差了100多塊錢,但保障卻提高了一倍,相當於每天才多交幾毛錢,可心裏踏實多了。

車損險是賠您自己車本身損失的,也是必保的項目,平常有些剮剮蹭蹭的就可以走保險了,而且對於火災、爆炸、雷擊、冰雹、暴雨等災害造成的損失也可以賠付。這是個性價比很高的險種,對於您的車,才1200塊,平均一天也就多掏2塊多錢,可能還趕不上您一個小時的停車費。

另外如果您經常在外麵停車的話,盜搶險也是必上的。您不上車損出了事故最多自己花點錢修了,但不上盜搶一旦車丟了就什麼都沒了。對於您的車(10萬\/3年),保費也就380元,一天多花一塊錢,圖個踏實不是?

不計免賠險就更不用說了,99%的客戶都會上這個險,這個錢可不能省,否則一旦出了險您的損失就大了。

另外附加險還有一個玻璃險,這個您也是可以考慮投保的,因為玻璃畢竟屬於易碎的物品,平常開車速度快點崩起個小石子就可能把玻璃碰碎。而且保費不高,才100多塊錢,也是挺實惠的。

知道您追求最高的性價比,盡量花最少的錢得到最高的保障,其他一些險種就沒向您推薦,比如車上人員責任險,就是個不記名的比較實惠的意外險,平常隻有您和您太太坐車,您又都買了意外險,就可以選擇不投保,雖然保費不貴才100多塊,但能省則省嘛。還有劃痕險,一般保的都是別人故意或者無意對您車輛的劃傷。對於您的車保費要交427,但最多隻能賠2000元,就不是那麼劃算了。自燃險就更是可保可不保了,它保的是車的供油供電供氣係統故障或者您車上的貨物起火造成的損失。對於您比較新的車來說,發生自燃的概率還是相對比較低的。

3.保障型:交強險+三者20萬+車上人員1萬×5座+盜搶險+不計免賠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車身劃痕險(2000)+自燃險(家庭自備車、營業性機動車)

要想讓您的車得到比較全的保障,一定要上“全險”,一般來說,我們說的“全險”指的是最實用的9個險種,也就是交強險、四個商業主險和四個商業附加險。

首先交強險是必須要上的,它賠償的是交通事故中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交強險實行的是分項賠償原則,死亡傷殘最多賠11萬,醫療費用最多才賠1萬,財產損失最多賠2000,所以保障是遠遠不夠的,必須投保一個商業三者險作為補充。商業三者險保額分為5萬、10萬、20萬……我建議您保20萬的,比較實惠,同時基本能得到比較充分的保障。

車損險是賠您自己車本身損失的,也是必保的項目,平常有些剮剮蹭蹭的就可以走保險了,而且對於火災、爆炸、雷擊、冰雹、暴雨等災害造成的損失也可以賠付。這是個性價比很高的險種,對於您的車,才1200塊,平均一天也就多掏2塊多錢,可能還趕不上您一個小時的停車費。

車上人員責任險是對於交通事故中車上人員人身傷亡負責賠償的險種,相當於一個比較實惠的意外險,還是不記名的,保費也便宜,才100多一點,可以得到每個座位1萬元的保障。

盜搶險是必上的險種,您不上車損出了事故最多自己花點錢修了,但不上盜搶一旦車丟了就什麼都沒了。對於您的車,保費也就380元,一天多花一塊錢,圖個踏實不是?

在很多險種的條款中都規定了一定的免賠率,就是說在某種情況下保險公司要免賠百分之多少。投保了不計免賠險出了事故就可以全賠了。99%的客戶都會選擇上不計免賠險。

玻璃單獨破碎險保的是前後擋風玻璃和四周車窗玻璃單獨破碎的風險,對於玻璃這種易碎品,這個保險是必不可少的。

車身劃痕險保的是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假如車停在路上被人故意或者無意間劃了,這個險種負責賠償。

自燃險保的是車輛自燃的損失,包括車的電器、線路、供氣供油係統發生故障或者車上所載貨物因為自身原因燃燒造成的車輛本身的損失。這個險種不貴,推薦你您最好保上。

我們的車險條款有34個,但我覺得真正對您有用,性價比又比較高的就是這9個,保了“全險”,您的愛車基本上得到了相對全麵的保障。

第三節 機動車輛保險保費計算

任務導入

2012年6月15日,林鵬購買了一輛白色個人家庭自用汽車,新車購置價60萬元,因與上一家保險公司合約到期,林鵬於2013年6月15日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進行投保。雙方協商確定如下承保內容:

(1)購買險種:交通強製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玻璃破碎保險、劃痕保險、車上人員保險、盜搶保險、不計免賠特約。

① 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額:按新車購置價的80%折舊

② 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額:50萬元

③ 玻璃破碎保險責任額:國產玻璃

④ 劃痕保險責任額:5000元

⑤ 車上人員保險責任額:駕駛員1人每人每次20萬元,乘客4人每人每次10萬元

⑥ 盜搶保險責任額: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