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避稅務檢查風險,可以把會員積分回饋方案進行修改如下:①會員累計積滿99分,可換價值20元的折扣券;②會員累計積滿199分,可換價值30元的折扣券;③會員累計積滿299分,可換價值40元的折扣券;④會員累計積滿399分,可換價值50元的折扣券;⑤會員累計積滿499分以上,獎勵價值60元的折扣券。

並在折扣券上注明:顧客使用折扣券購物後,如需要開具發票,在發票上分行寫明貨物原價、折扣金額和實收金額。

根據《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3〕154號)的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可以認為稅務局限定的折扣從稅基中扣減的條件是,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發票上且分別注明。據此,建議折扣券的使用範圍與原有提貨單條件一樣,但會員積分的回饋返利性質明確屬於“折扣銷售”,既符合增值稅和所得稅條例,也符合國稅總局的內部規範性文件規定,因此可以扣減應稅銷售收入以減少相應的增值稅額和所得稅額。

一、視同銷售的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第三章增值稅納稅籌劃63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9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10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11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由於視同銷售行為一般不以資金形式反映出來,因而會出現視同銷售而無銷售額的情況。

另外,有時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在上述情況下,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核定其計稅銷售額: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貨物、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貨物、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於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計算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或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二、其他特殊銷售行為的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的規定:(一)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並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三)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

納稅人采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貨物,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

(四)納稅人因銷售價格明顯偏低或無銷售價格等原因,按規定需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的,其組價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10%。但屬於應從價定率征收消費稅的貨物,其組價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消費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中規定的成本利潤率。

64稅收籌劃三、籌劃思路與演練(一)一般銷售行為銷售價款的籌劃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降低銷售價款的方法來進行納稅籌劃需要具備一定的前提條件。一是因為銷售價款的高低將影響到交易雙方的利益,銷貨方降低銷售價款,減少了自己的銷項稅額獲得了稅收上的收益,但獲得的銷售收入也減少了;購貨方以較低的價款購進貨物獲得了收益,但抵扣的進項稅額也被降低了,所以購銷雙方就降低銷售額應達成協議,平衡雙方的利益;二是因為稅務機關有權對售價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售價進行調整,銷售價款不能由納稅人隨意製定,所以降低價款的方法隻能適用於滿足一定條件的交易行為。

(二)特殊銷售方式的籌劃在產品銷售過程中,銷售方式越來越多樣化,如郵寄銷售、網上銷售等,同時,各種促銷方式也是層出不窮,促銷可以幫助吸引消費者購買自己的商品,如打折促銷、附贈服務等等。對采取何種銷售方式企業有自主選擇權,這就為納稅人利用不同的銷售方式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但是針對不同的銷售方式,企業的納稅情況不同,也就存在著稅負的差異。企業在選擇促銷方式時應如何籌劃才能獲得最大的收益呢?這裏列舉的銷售方式是根據稅法有不同計繳增值稅規定的幾種。

1商業折扣商業折扣就是指銷售方為達到促銷的目的,在向購貨方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時,因為購貨方購貨數額較大等原因而給購貨方一定的價格優惠的銷售形式。根據稅法規定,采取折扣銷售方式,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那麼可以以銷售額扣除折扣額後的餘額作為計稅依據;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不在同一張發票上體現,那麼無論企業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將折扣額從銷售額中扣除。

企業采用折扣銷售的方式,購貨方可以減少支出,銷貨方也可按折扣後的金額計稅,雙方都得到了實惠,實現了雙贏。因此,該方式應是一種比較理想的促銷方式。

【案例36】海東家用電器製造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主要經營業務是生產和銷售某品牌的電視機。某月,該公司銷售給A商場電視機一批,增值稅率17%,不含稅價格為100萬元,因對方購買量大而給予5%銷售折扣。

【綜合分析】方案一:海東家用電器製造公司給予A商場5萬元的折扣不在銷售發票上注明,而是另外開具紅字發票,這種情況下,折扣額不允許從收入中減除,計征增值稅時按銷售額全額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

則A商場共須支付價稅合計款項(100-100×5%)+100×17%=112(萬元)海東家用電器製造公司入賬的銷售收入淨值=100-100×5%=95(萬元)海東家用電器製造公司的增值稅銷項稅額=100×17%=17(萬元)方案二:海東家用電器製造公司將銷售折扣額與銷售額在同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則可以按照折扣後的銷售額95萬元計征增值稅。

A商場共須支付價稅合計款項95×(1+17%)=111.15(萬元)第三章增值稅納稅籌劃65海東家用電器製造公司的增值稅銷項稅額=95×17%=16.15(萬元)對比以上兩種情況,在方案一的銷售方式下,海東家用電器製造公司沒有將折扣額與銷售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其折扣額不允許從增值稅計稅收入中減除,從而導致銷售方多繳納增值稅款,購貨方多支付了價稅合計款。

所以,納稅人在采取折扣銷售手段時,一定要熟練地掌握其稅務處理方式,以免不明不白多繳納稅款。

2現金折扣現金折扣就是指企業在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行為發生後,為盡快收回資金而給予購買方價格上的優惠,稅法規定銷售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企業采用現金折扣的方式,購貨方可以得到的實惠就是,在不考慮資金時間價值前提下用更少的支出購買同樣多的貨物。當購貨方提前支付貨款時,銷貨方提前獲取資金流入,獲取資金的時間價值。

3銷售折讓銷售折讓就是指貨物銷售後,由於產品質量、性能或規格等方麵的原因,購貨方雖沒有退貨,但要求給予的一種價格上的優惠。根據稅法規定,銷售折讓也可以從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中扣除,以其餘額計繳增值稅。

企業采用銷售折讓的方式通常是出於務實地解決購銷雙方分歧的目的,使購買者可以實現以質論價,就質量、性能或規格等方麵的問題得到應有補償。銷貨方也可按折讓後的價格計征增值稅。

但是從稅務機關的角度,銷售折讓的征稅規定有被不法分子用於偷逃稅的弊端。當銷貨方為一般納稅人,購貨方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即使並不存在產品質量、性能或規格等方麵的原因,銷貨方也可事先與購貨方達成協議,讓購貨方假借產品質量、性能或規格等方麵出現問題的名義到其主管稅務機關開具折讓證明,這樣銷貨方就可據此開具紅字發票,少納增值稅,由於購貨方是小規模納稅人,此舉並不會影響自己的增值稅納稅情況。這樣銷貨方就在購貨方的幫助下達到了偷逃稅的目的。應注意的是,這種對銷售折讓的“不法利用”並不是納稅籌劃的範疇。

【案例37】某商場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商品進銷差價為40%,也就是銷售100元商品,其成本60元,商場購貨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該商場采用以下三種方式促銷:一是商品以七折銷售;二是“滿百送三十”,購物滿100元送30元的商品(所購商品成本為18元,均為含稅價);三是購物滿100元返還30元現金。

假定消費者購買了一件價值1000元的商品,由於商家在以上三種方式下的應納稅情況及利潤情況是不同的,現分別進行計算分析,借以衡量哪種方式對商家更為有利(由於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對結果影響較小,計算時不予考慮)。

【綜合分析】方案一:七折銷售(1)應納增值稅=700÷(1+17%)×17%-600÷(1+17%)×17%=14.5(元)(2)利潤額=700÷(1+17%)-600÷(1+17%)=85.5(元)(3)應納所得稅=85.5×25%=21.38(元)66稅收籌劃(4)稅後淨利潤=85.5-21.38=64.13(元)方案二:“滿百送三十”銷售1000元商品應納增值稅應納增值稅=1000÷(1+17%)×17%-600÷(1+17%)×17%=58.1(元)贈送300元商品視同銷售應納增值稅300÷(1+17%)×17%-180÷(1+17%)×17%=17.4(元)(1)應納增值稅總額=58.1+17.4=75.5(元)(2)利潤額=(1000/1.17-600/1.17)-180/1.17-300÷(1+17%)×17%=144.4(元)(3)所得稅144.4×25%=36.1(元)(4)稅後利潤=144.4-36.1=108.3(元)方案三:購物滿100元返還30元現金(1)銷售1000元商品應納增值稅應納增值稅=1000÷(1+17%)×17%-600÷(1+17%)×17%=58.1(元)(2)利潤額1000÷(1+17%)-600÷(1+17%)-300=41.9(元)(3)所得稅41.9×25%=10.5(元)(4)稅後利潤41.9-10.5=31.4(元)表37三種方式下企業的稅負和利潤比較單位:元方案總稅負淨利潤7折35.8864.13“滿百送三十”111.6108.3返現68.631.4上述三方案中,方案二最優,方案一次之,方案三最差。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顧客購買價值100元的商品,商家同樣是讓利30元,但對於商家來說稅負和利潤卻大不相同。因此,在製定每一項經營決策時,先要進行相關的稅務籌劃,以便降低稅收成本,獲取最大的經濟效益。

4還本銷售還本銷售方式就是指納稅人在銷售貨物達到一定期限後,將其貨物價款的全部或部分一次或分次退還給購貨方。稅法規定,應以銷售額的全額為計稅金額。

企業采用還本銷售的方式,購貨方可以得到的實惠就是,從靜態、絕對額的角度來看可以降低購貨成本;銷貨方得到的實惠是可以實現擴大銷售。雖然在這種方式下,銷貨方進行納稅籌劃的可能性不大,但是銷貨方是可以獲得稅收以外的收益的,即銷貨方可獲得提早融入資金帶來的時間價值,以及所融入資金帶來的投資價值,前提是提早融入資金的時間價值或投資價值大於等於還本支出額,也就是說在考慮資金時間價值的情況下,受益的部分投資價值超出我們實際的還本支出的成本。

5以舊換新以舊換新就是指納稅人在銷售貨物時,以一定的價格同時回收相關的舊貨,以達到促銷目的。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計繳稅第三章增值稅納稅籌劃67款。無論納稅人在財務上怎樣處理,舊貨物的支出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扣除。

企業采用這種促銷方式時,消費者可以得到的實惠是,既能處置廢舊貨物,又能以較低價格取得新貨物,這樣就可以吸引消費者的購買。但是對銷貨方來說,擴大銷售的同時則可能產生不利的影響。一方麵銷貨方在銷售時隻能收回部分款項,但卻是以全額計征增值稅銷項稅額;另一方麵,換回舊貨等同於購進存貨,企業不允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這種促銷方式無形中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企業如何才能在采用這種促銷方式的時候降低稅負呢?

由於稅法規定,無論納稅人在財務上怎樣處理,換回舊貨物的支出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扣除,即必須按全額計征增值稅銷項稅額,所以是無法通過按部分款項計征增值稅銷項稅額來降低稅負的;但若能讓換回的舊貨有進項稅額可抵扣則可實現降低稅負的目的。

6以物易物以物易物是一種較為特殊的購銷活動,是指購銷雙方不是以貨幣結算,而是以同等價款的貨物相互交換,實現貨物購銷的一種方式。稅法規定,以物易物雙方都應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並計算銷項稅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按規定核定購貨額並計算進項稅額。

企業采用以物易物的銷售方式,總體上會給雙方帶來減少現金流出的好處。就銷貨方應納稅額的影響來說,不同情況下對雙方的影響會略有差異。

當所易入貨物均為存貨,並且雙方都可為對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對雙方應納稅額不會產生影響,特別是若雙方易出易入額相等時,便不會新增應納增值稅稅額。

籌劃的具體方法就是,若易入貨物均為存貨時,就應盡量使易入額與易出額相等,並且互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樣,增值稅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相等,企業便不會新增應納增值稅額。

【案例38】A企業生產棉布,B企業生產服裝,均為一般納稅人。因為市場棉布價格處於上升趨勢,服裝價格處於下降趨勢,B企業預測未來市場以棉布加工的休閑裝利潤較高,欲購進一批棉布,但苦於目前資金緊張;而A企業需要一批工作服。

因此,A、B企業簽訂以物易物協議,A企業以成本為60000元、市價為90000元、作價100000元的棉布交換B企業積壓的成本為90000元、市價為110000元、作價100000元的服裝。

雙方增值稅計算的結果為:A企業:換出棉布的銷項稅額=90000×17%=15300(元);換入服裝的進項稅額=110000×17%=18700(元);該業務應納增值稅=15300-18700=-3400(元)。

B企業:換出服裝的銷項稅額=110000×17%=18700(元);換入棉布的進項稅額=90000×17%=15300(元);該業務應納增值稅=18700-15300=3400(元)。

【綜合分析】(1)A企業按同類商品的同期售價90000元計算銷項稅額,減少銷項稅額1700元(100000×17%-90000×17%),按B企業同類商品的同期售價110000元確定進項稅額,增加進項稅額1700元(110000×17%-100000×17%),當期應納稅額為負數,即留抵稅額為3400元。

(2)B企業按同類商品的同期售價110000元計算銷項稅額,增加銷項稅額1700元(110000×17%-100000×17%),按A企業同類商品的同期售價90000元確定進項稅額,減68稅收籌劃少進項稅額1700元,(100000×17%-90000×17%),當期應納稅額為3400元。

結果:A企業將稅負轉嫁給了B企業,降低了稅負。

假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5.58%,增值稅負稅率為3.78%(3400÷90000×100%),低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5.58%,B企業也獲利。

7包裝物的籌劃包裝物是在生產流通過程中,為包裝企業產品而隨同產品一起出售、出借或出租給購貨方的各種包裝容器,它包括桶、箱、瓶、壇、袋等用於存儲及保管之用的各類材料。對出租或是出借用途的包裝物,銷貨方為了促使購貨方將其盡早退回,通常需要向購貨方收取一定金額的押金。現行稅法規定,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包裝物押金會被征收相應的流轉稅。關於對包裝物征收的流轉稅主要涉及增值稅和消費稅兩類。包裝物押金的處理,關鍵是圍繞是否逾期的時間界定以及是否區分酒類產品兩個方麵展開的。如表37所示。

表37包裝物押金的稅務處理押金種類收取時未逾期逾期時非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不繳納增值稅繳納增值稅啤酒、黃酒包裝物押金不繳納增值稅繳納增值稅酒類(不含啤酒、黃酒)繳納增值稅、消費稅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包裝物押金的會計處理方式不同,對企業的稅收負擔也是不同的。因此,企業在做產品銷售時,應選擇合適的包裝物押金處理方式,以降低企業的稅收成本。

?變“包裝物作價出售”為“收取包裝物押金”的方式根據國稅發〔1993〕1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和對包裝物押金的稅務處理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如果將包裝物的“出售”改為“收取押金”的形式,而且在稅法認可的約定時間內及時返還,則可以合理地避免包裝物部分的稅收支出。下麵用案例39說明。

【案例39】某焰火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9年度銷售焰火50000件,每件價值200元,另外包裝物的價值為每件20元,以上均為不含稅價格。那麼該企業應該進行怎樣的銷售處理才能夠達到稅後利潤最大化的目的?(根據現行稅法規定,鞭炮、焰火的消費稅稅率為15%)【綜合分析】方案一:采取包裝物作價出售的方式企業當期發生的銷項稅額=200×50000×17%+20×50000×17%=1870000(元)企業當期繳納的消費稅額=200×50000×15%+20×50000×15%=1650000(元)方案二:采取包裝物押金的方式。這裏不妨假設企業對每件包裝物單獨收取押金20元,顯然此項押金不會並入焰火產品的銷售額中征稅。

(1)若包裝物押金在1年內收回。企業當期發生的銷項稅額=200×50000×17%=1700000(元),企業應交納的消費稅稅額=200×50000×15%=1500000(元)。較之方案一,該企業可節約增值稅支出170000元,可節約消費稅支出150000元。

(2)若包裝物押金在1年內未收回。應補交增值稅稅額20×50000×17%=1700000第三章增值稅納稅籌劃69(元),補交消費稅稅額20×50000×15%=1500000(元)。雖然,與方案一相比,其稅負沒有降低,但它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延緩了1年,這也充分利用了資金的時間價值,在這一年之中,資金可以用於更多的投資或者流通,創造更多的收益。

從該案例我們可以看出,企業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不應將包裝物作價隨同主要產品出售,而是應該采用收取包裝物押金的方式,而且不論押金是否按期收回,都能夠達到稅後利潤最大化的目的。

?變收取“包裝物租金”為“包裝物押金”的方式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包裝物租金屬於價外費用,凡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並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另外,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均應視為含增值稅收入,在征稅時要換算為不含稅收入再並入銷售額。然而,包裝物押金不並入銷售額計稅: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計價核算的,不並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則需要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因此,企業在做產品銷售時,選擇用包裝物押金替代包裝物租金的處理方式,也能夠起到節稅的作用。下麵用例310來說明。

【案例310】某企業10月銷售產品10000件,每件價值500元(不含稅價),另外收取包裝物租金為每件117元。如果該包裝物押金在1年內可以收回,那麼該企業應該進行怎樣的銷售處理才能夠降低當期增值稅稅負?

【綜合分析】方案一:收取包裝物租金的方式。那麼企業當期應交納增值稅的銷項稅額=10000×500×17%+10000×117÷(1+17%)×17%=1020000(元)。

方案二:收取包裝物押金的方式。顯然此項押金不用並入銷售額中征稅,那麼企業當期應繳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10000×500×17%=850000(元)。

較之方案一,節約增值稅稅額支出=1020000-850000-170000(元)。

從該案例我們可以看出,企業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不應采用收取包裝物租金的方式,而是應該采用收取包裝物押金的方式,這樣才能降低企業增值稅稅負。

(三)采用適當調整產品與包裝物押金價格分配比例的方式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凡隨同貨物一起出租出借的包裝物,所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已在規定時間內予以退還的,如果單獨核算可不並入銷售額征稅。除此之外,都應按規定征稅。因此,企業應單獨核算出租出借包裝物所收取的押金,並在規定時間(一般為一年)內退還。

(三)代銷行為的籌劃代銷行為是視同銷售行為中比較典型的特殊銷售行為。代銷行為通常有兩種方式:一是收取手續費,即受托方根據所代銷的商品數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這對受托方來說是一種勞務收入,應交納營業稅;二是視同買斷,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協議,委托方按協議價收取所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可由雙方在協議中明確規定,也可受托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不再支付代銷手續費。兩種代銷方式對雙方的稅務處理及總體稅負水平是不相同的,合理選擇代銷方式可達到節稅的目的。

【案例311】甲公司和乙公司簽訂了一項代銷協議,由乙公司代銷甲公司的產品,該產70稅收籌劃品成本為800元/件。現有兩種代銷方式可以選擇:一是收取手續費方式,即乙公司以1200元/件的價格對外銷售甲公司的產品,向甲公司收取200元/件的代銷手續費;二是視同買斷方式,乙公司每售出一件產品,甲公司按1000元/件的協議價收取貨款,乙公司在市場上仍以1200元/件的價格銷售甲公司的產品,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差200元/件歸乙公司所有。

若甲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則甲公司可抵扣的進項稅為100元/件;若甲公司為小規模納稅人,則100元/件計入產品成本後,產品成本增至900元/件。以上價款均為商品零售價,且城建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為3%。

【綜合分析】以下分四種情況對其代銷方式的選擇進行納稅籌劃。

(一)甲公司和乙公司均為一般納稅人方案一:收取手續費方式甲公司增值稅=1200÷(1+17%)×17%-100=74.36(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74.36×(7%+3%)=7.436(元);所得稅稅前利潤=1200÷(1+17%)-800-200-7.436=18.21(元)。

乙公司增值稅=1200÷(1+17%)×17%-1200÷(1+17%)×17%=0(元);營業稅=200×5%=10(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0×(7%+3%)=1(元);所得稅稅前利潤=200-10-1=189(元)。

方案二:視同買斷方式甲公司增值稅=1000÷(1+17%)×17%-100=45.3(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45.3×(7%+3%)=4.53(元);所得稅稅前利潤=1000÷(1+17%)-800-4.53=50.17(元)。

乙公司增值稅=1200÷(1+17%)×17%-1000÷(1+17%)×17%=29.06(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29.06×(7%+3%)=2.906(元);所得稅稅前利潤=1200÷(1+17%)-1000÷(1+17%)-2.906=168.03(元)。

可見,采用方案二甲公司多獲取所得稅稅前利潤31.96元,但乙公司減少所得稅稅前利潤20.97元,從稅後利潤角度來看,選擇何種代銷方式,雙方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達成一致。

(二)甲公司為一般納稅人,乙公司為小規模納稅人方案一:收取手續費方式甲公司增值稅=1200÷(1+17%)×17%-100=74.36(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74.36×(7%+3%)=7.436(元);所得稅稅前利潤=1200÷(1+17%)-800-200-7.436=18.21(元)。

乙公司增值稅=1200÷(1+3%)×3%=34.95(元);營業稅=200×5%=10(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34.95+10)×(7%+3%)=4.495(元);所得稅稅前利潤=200-34.95-10-4.495=150.56(元)。

方案二:視同買斷方式甲公司增值稅=1000÷(1+17%)×17%-100=45.3(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45.3×第三章增值稅納稅籌劃71(7%+3%)=4.53(元);所得稅稅前利潤=1000÷(1+17%)-800-4.53=50.17(元)。

乙公司增值稅=1200÷(1+3%)×3%=34.59(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34.59×(7%+3%)=3.459(元);所得稅稅前利潤=1200÷(1+3%)-1000-3.459=161.59(元)。

可見,采用方案二甲、乙公司分別多獲取所得稅稅前利潤32.05元和11.03元,因此,應采用視同買斷方式。

(三)甲公司為小規模納稅人,乙公司為一般納稅人方案一:收取手續費方式甲公司增值稅=1200÷(1+3%)×3%=34.59(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34.59×(7%+3%)=3.459(元);所得稅稅前利潤=1200÷(1+3%)-900-200-3.459=61.59(元)。

乙公司增值稅=1200÷(1+17%)×17%-1200÷(1+3%)×3%=139.77(元);營業稅=200×5%=10(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39.77+10)×(7%+3%)=14.98(元);所得稅稅前利潤=1200÷(1+17%)-1200÷(1+3%)+200-10-14.98=35.61(元)。

方案二:視同買斷方式甲公司增值稅=1000÷(1+3%)×3%=29.13(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29.13×(7%+3%)=2.913(元);所得稅稅前利潤=1000÷(1+3%)-900-2.913=67.96(元)。

乙公司增值稅=1200÷(1+17%)×17%-1000÷(1+3%)×3%=145.23(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45.23×(7%+3%)=14.523(元);所得稅稅前利潤=1200÷(1+17%)-1000÷(1+3%)-14.523=40.24(元)。

可見,采用方案二甲、乙公司分別多獲取所得稅稅前利潤6.37元和4.63元,因此,應采用視同買斷方式。

(四)甲、乙公司均為小規模納稅人方案一:收取手續費方式甲公司增值稅=1200÷(1+3%)×3%=34.59(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34.59×(7%+3%)=3.459(元);所得稅稅前利潤=1200÷(1+3%)-900-200-3.459=61.59(元)。

乙公司增值稅=1200÷(1+3%)×3%=34.95(元);營業稅=200×5%=10(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34.95+10)×(7%+3%)=4.495(元);所得稅稅前利潤=200-34.95-10-4.495=150.56(元)。

方案二:視同買斷方式甲公司增值稅=1000÷(1+3%)×3%=29.13(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29.13×(7%+3%)=2.913(元);所得稅稅前利潤=1000÷(1+3%)-900-2.913=67.96(元)。

乙公司增值稅=1200÷(1+3%)×3%=34.59(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34.59×(7%+3%)=3.459(元);所得稅稅前利潤=1200÷(1+3%)-1000-3.459=161.59(元)。

可見,采用方案二甲、乙公司分別多獲取所得稅稅前利潤6.37元和11.03元,因此,應采用視同買斷方式。

72稅收籌劃第四節進貨渠道選擇的籌劃某商業企業預計2012年應納稅銷售額達100萬元,按規定可能要轉為一般納稅人,由於企業的進貨渠道均是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取得由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毫無疑問,該企業增值稅稅負增加。對此,企業麵臨著兩種選擇:要麼加價(這意味著客戶流失),要麼減少收入。請問:你有何良策?

一、發票的相關規定(一)專用發票的開具範圍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和服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自2014年8月1日起,成品油經銷企業應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係統漢字防偽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銷售情形,不得開具專用發票:1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2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3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下列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1)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固定資產。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固定資產。

(3)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二)專用發票的開具要求1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2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3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4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彙總開具專用發票,同時使用防偽稅控係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並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二、進項稅額相關規定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稅額。

第三章增值稅納稅籌劃73(一)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根據稅法的規定,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限於下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和按規定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1從銷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2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上述規定說明,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賬務處理時,每抵扣一筆進項稅額,就要有一份記錄該進項稅額的法定扣稅憑證與之相對應;沒有從銷售方或海關取得注明增值稅稅額的法定扣稅憑證,就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3購進農產品進項稅額的確定與抵扣。

購進農產品,準予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即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4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按《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沒有按照規定取得並且保存增值稅抵扣憑證或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未按規定注明增值稅額及其他有關事項的。

2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專用發票:(1)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2)除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未申請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

3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4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5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6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7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8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9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6項、第7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築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信、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74稅收籌劃套設施。

以上規定中,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黴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三、籌劃思路與演練(一)進貨對象的選擇根據稅法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可以憑票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款項一般隻有兩種,一是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二是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但是隻有一般納稅人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是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也就是說從一般納稅人處購進貨物和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貨物的稅收負擔是不一樣的,因此納稅人在選擇進貨對象的時候也應該根據自己的情況進行籌劃。

一般情況下,作為一般納稅人的購買方,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得貨物是不劃算的。這裏所謂“一般情況”是指來自納稅人與來自小規模納稅人的價稅款總額相同。因為,在以含稅價購進貨物以後,價款中支付了增值稅款,但卻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不能得到抵扣,直接增大了自己的實際稅負。但如果小規模納稅人將商品的價格降得低一些,並能提供由其主管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則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買也是可行的。這僅從稅收角度考慮,在實際中購買方還應將小規模納稅人的信譽、產品質量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以做出最優的判斷。

一般情況下,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的購買方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貨是劃算的。這裏所謂“一般情況”是指來自小規模納稅人與來自一般納稅人的“價款”相同、“稅款”不同。因為小規模納稅人即使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能用於抵扣,如果從一般納稅人處購買貨物,其購進貨物的總支付額中已包含了一般納稅人收取的銷項稅額,而自己又無法進行進項抵扣,直接增大了自己的實際稅負。但考慮到其他因素,比如一般納稅人信譽較好、貨物質量有保證、供貨及時、能夠提供信貸支持等,則從一般納稅人處購進貨物也可加以考慮。

因此,在一般情況下,選擇進貨對象的時候應盡量堅持進貨對象的身份保持與進貨方的身份一致的原則。即進貨方為一般納稅人,進貨對象也應為一般納稅人;進貨方為小規模納稅人,進貨對象也應為小規模納稅人。當然,也可綜合其他因素進行選擇。

由於增值稅實行的是發票抵扣製度,隻有一般納稅人才能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樣供貨方的納稅人身份就直接影響到了購貨方的增值稅稅負。一般納稅人購貨方主要有兩種不同進貨渠道的選擇,一是選擇一般納稅人作為供貨方,可以取得稅率為17%或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是選擇小規模納稅人為供貨方,如果能夠取得由稅務機關代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貨方就可按照3%的稅率作進項稅額抵扣;如果取得的是小規模納稅人出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貨方不能進項抵扣。對於購貨方來說,如果從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那裏購貨後的淨利潤都相等,那麼選擇哪一方都可以;如果兩方競價基礎帶給購貨方納稅人的淨利潤不同,應該選擇給購貨方帶來淨利潤較大的供貨方作為貨物來源方,這樣就第三章增值稅納稅籌劃75存在一個價格折讓率。這時應該如何選擇呢?

假設一般納稅人含稅銷售額為S,其從一般納稅人的供貨方購進的含稅購進額為P,可抵扣比例為T,從小規模納稅人的供貨方購進貨物的含稅價之比為R,可抵扣比例為T′。城建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率為3%,所得稅稅率為25%,那麼根據現金流量計算公式:現金淨流量=現金流入量-現金流出量=含稅銷售額-(含稅購進額+應納增值稅+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納教育費附加+應納所得稅)我們可得出從一般納稅人處購進貨物後銷售的稅後現金淨流量為S-P-[S/(1+17%)×17%-P/(1+T)×T]×(1+3%+7%)-{S/(1+17%)-P/(1+T)-[S/(1+17%)×17%-P/(1+T)×T]×(3%+7%)}×25%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貨物後銷售的稅後現金流量為S-P×R-[S/(1+17%)×17%-P×R/(1+T′)×T′]×(1+3%+7%)-{S/(1+17%)-P×R/(1+T′)-[S/(1+17%)×17%-P×R/(1+T′)×T′]×(3%+7%)}×25%分別令T為17%、13%,T′為3%、0時,使得兩者稅後現金淨流量相等,可得折扣率臨界點,如表38所示。根據表中數據可得,當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貨物和從一般納稅人處購進貨物的價格的百分比為表中臨界點數據時,從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貨物收益形態一致。當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折扣率高於臨界點時,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貨不利。

對於,小規模納稅人而言,無論從一般納稅人處購貨,還是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貨,都不能進行抵扣,所以隻需比較供貨方給出的含稅價格,從中選擇出價格較低者即可。

在城建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率為3%,所得稅稅率為25%情況下,如表38所示。

表38不同組合下的價格折讓臨界點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征收率價格折讓臨界點17%3%86.80%17%084.02%13%3%90.24%13%087.34%11%3%92.05%11%089.10%6%3%96.88%6%093.77%【案例312】環宇機器製造企業屬於一般納稅人,使用的原材料有兩種進貨渠道:方案一:從一般納稅人處進貨,價格為每件12元,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方案二: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進貨,價格為每件9元,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該企業2012年度總共需要此種原材料15萬件。

76稅收籌劃【綜合分析】方案一:進貨總價款=12×150000=180(萬元),進項稅額為180×17%=30.6(萬元),進貨成本為180-30.6=149.4(萬元)。

方案二:進貨總價款即為進貨成本,即9×150000=135(萬元)。

可見,應該選擇小規模納稅人作為供應商。

【案例313】某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率為17%,向外購進原材料一批,現有A、B、C、三個廠家供應該材料,其中A為一般納稅人,能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適用稅率17%;B為小規模納稅人,能夠委托主管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增值稅稅率為3%;C同樣為小規模納稅人,但隻能提供普通發票。A、B、C三個企業所提供的原材料質量相同,收款方式一致,含稅價格不同,分別為500000元,435000元,418750元。試問:該企業應該從哪個廠家購貨?

【綜合分析】由表38可得,當從一般納稅人購進的抵扣率為17%,小規模納稅人的抵扣率為0時,此時的含稅購貨價格折扣率臨界點為84.02%,即含稅價格為420100元,而本題中小規模納稅人C提供的價格為418750元,低於臨界點的價格420100元,是以,從A處購貨不如在C處劃算。我們再來看,當從B處購貨時,由表38可得,當一般納稅人抵扣率為17%,小規模納稅人抵扣率為3%時,含稅價格的臨界點為86.79%,即含稅價格為433950元,本例中B出價為435000元,高於臨界點的價格433950元,所以此時應從A處購貨。綜上,C廠家給出的折讓幅度最大,應該從C廠家購貨。

總之,無論是購貨方還是采購方,無論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應該準確認識到含稅價格折扣率的臨界點的重要意義,把握好價格折讓與稅款抵扣的浮動關係,從而為購銷決策活動提供有意義的參考。

【案例314】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購買原材料時有幾種方案可供選擇:一是從一般納稅人A公司購買,每噸含稅價格為11000元,A公司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7%;二是從小規模納稅人B公司購買,則可取得由稅務所代開的征收率為3%的專用發票,每噸含稅價格為10000元;三是從小規模納稅人C公司購買,隻能取得普通發票,每噸含稅價格為9000元。

甲公司用此原材料生產的產品每噸不含稅銷售額為20000元,其他相關費用3000元。

假設甲公司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請對其購貨對象的選擇進行納稅籌劃。

【綜合分析】方案一:從一般納稅人A公司購買淨利潤={20000-11000÷(1+17%)-3000-[20000×17%-11000÷(1+17%)×17%]×(7%+3%)}×(1-25%)=5563.189(元)方案二:從小規模納稅人B公司購買淨利潤={20000-10000÷(1+3%)-3000-[20000×17%-10000÷(1+3%)×3%]×(7%+3%)}×(1-25%)=5312.337(元)方案三:從小規模納稅人C公司購買淨利潤=[20000-9000-3000-20000×17%×(7%+3%)]×(1-25%)=5745(元)可見,方案三的淨利潤最大,所以方案三為最優方案,其次是方案一,最後是方案二。

第三章增值稅納稅籌劃77稅收負擔是企業購貨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從不同的供貨方購買原材料等貨物,企業的負擔是不一樣的。一方麵,企業所需的物資既可以從一般納稅人處采購,也可以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但由於取得的發票不同,導致了可以扣除的進項稅額的不同。

如果從一般納稅人處購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按買價的17%抵扣進項稅;而如果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入,則不能抵扣進項稅,即便能夠經稅務機關開票,也隻能按買價的3%抵扣進項稅。不同的扣稅額度,會影響企業的稅負,最終會影響到企業的淨利潤及現金淨流量。另一方麵,若小規模納稅人的貨物比一般納稅人的貨物便宜,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處采購也可能更劃算。因此,采購時要從供貨方納稅人身份、貨物的價格等方麵進行考慮,最終選擇使得企業淨利潤或現金淨流量最大的方案。

(二)企業采購過程中發票管理的納稅籌劃技巧發票管理方麵,要注意以下幾點:(1)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

(2)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即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開具的發票,如產品收購憑證)時,必須按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複寫、打印,內容完全一致,並在有關聯次加蓋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采購物資時必須嚴格遵守《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稅法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

(3)收購免稅農產品應按規定填開《農產品收購憑證》。

【案例315】2015年5月,某企業采購部為了給公司節省2萬元的材料費,沒有向采購單位索取發票,隻拿了一張收據。結果財務部一算,不但沒有節省成本,還讓公司實際上虧損了2.2萬元。這包括價值10萬元材料本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1.7萬元和繳納企業所得稅時由於成本10萬元沒有合法憑證,企業要多交所得稅2.5萬元。原來以為節省了2萬元,實際上損失了2.2萬元。

【綜合分析】由案例可知,若企業要繳納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用來抵扣所采購原材料的進項稅額;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有發票也可以使這部分材料的成本在稅前扣除,況且發票是消費的合法憑證,有什麼消費紛爭可以發票為憑據。

【案例316】某建材公司在年度稅務檢查中被查出有價值1000萬元的進貨發票不符合要求,這些發票存在同一個問題:銷售方名稱與發票章公司名稱不一致。據建材公司交代,這些發票出自同一供應商,但該供應商經常更換名字,並開具其他公司名稱的發票來延期繳納稅款,但建材公司認為發票不是假的,並可以獲得一定“好處”,於是發票照收不誤。結果稅務機關作出決定:建材公司取得的該部分貨物的發票全部不在稅前作為成本。

生活中這種案例有很多,有些企業規規矩矩,認真納稅,結果因為做生意交往的供應商漏稅而多繳許多冤枉稅。其實,主要問題在於對方提供的發票可能違背稅務法規,企業取得的發票不符合規定,不能抵扣增值稅,不能在稅前作為成本費用。

在收取發票時,要重點留意的事情有五件:①發票是否真實;②發票上所列金額是否屬實;③發票上所列貨物名稱是否屬實;④發票抬頭是否正確;⑤發票專用章是否正確。

78稅收籌劃企業采購時要綜合關注銷售方企業產品的價格、質量、付款時間和方式等,並且需要弄清楚采購進項稅能否抵扣,所以選擇商家屬於采購環節中的重要一環。按照會計核算規範程度和經營規模大小的不同,企業在增值稅上可以分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類,兩類人分別采取不同的增值稅計稅方法。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貨物,采購方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由稅務機關代開的除外);從一般納稅人處購進貨物,采購方的進項稅額能抵扣。如果是管理科學、核算精確的小規模納稅人,其專用發票可由稅務機關核準後代開,此時的進項稅額也可以抵扣,稅率為3%。因此,企業在采購時會傾向於選擇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處采購,但盲目地選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一定能節稅,就算有時能節稅,但從企業整體來看未必是最好選擇。

第五節增值稅征收管理過程中的籌劃某企業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當月發生銷售業務5筆,共計應收貨款1800萬元(含稅價)。其中,有3筆共計1000萬元,貨款兩清;一筆300萬元,兩年後一次付清;另一筆500萬元,一年後付250萬元,一年半後付150萬元,餘款100萬兩年後結清。試問:該企業應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還是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如何通過籌劃為企業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節約流動資金?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銷售收入實現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分為以下幾種:(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麵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麵合同的或者書麵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麵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麵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麵合同或者書麵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七)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第三章增值稅納稅籌劃79收款的當天。

(八)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九)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行為,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移送、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十)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二、籌劃思路與演練(一)結算方式的籌劃作為生產資料購入方的增值稅納稅人為了達到企業利潤最大化目標,可以對購入的生產資料的成本費用進行籌劃,進項稅的納稅籌劃就是其中的一個可行點。購貨方購入貨物的結算方式可以分為現金采購、賒購、分期付款。從納稅籌劃角度應盡量選擇分期付款,分期取得發票。一般企業在購貨過程中采用先付清款項後取得發票的方式,如果材料已經驗收入庫,但貨款尚未全部付清,供貨方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稅法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未按照規定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其進項稅額就不能抵扣,會造成企業增值稅稅負增加。

如果采用分期付款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方式,就能夠及時抵扣進項稅額,緩解稅收壓力。通常情況下,銷售結算方式由銷貨方自主決定,購貨方對購入貨物結算方式的選擇權取決於購貨方和供貨方兩者之間的談判協議,購貨方可以利用市場供銷情況購貨,掌握談判主動權,使銷貨方先墊付稅款,以推遲納稅時間,為企業爭取時間盡可能長的“無息貸款”。

【案例317】2015年3月6日,A企業與B企業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A企業向B企業銷售某種型號的推土機,總價值2000萬元,雙方合同規定采取委托銀行收款方式結算稅款。

A企業於當日向B企業發貨,並到當地某銀行辦理了托收手續。4月15日,B企業收到A企業的全部推土機,對其進行技術檢測後,認為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拒絕付款,並將全部推土機退回。依據稅法規定,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其銷售額的確認時間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因此,A企業3月6日在未收到貨款的情況下,應當確認並墊付銷項稅額340萬元(2000×17%)。雖然這筆稅款可以在退貨發生的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但這種抵扣與之前的墊付是有一定時間間隔的,相當於企業占用了一部分資金用於無回報的投資,而且還要承擔資金成本2.006萬元(340×5.31%÷360×40,假設該筆貸款銀行利率為5.31%),對於資金比較緊張的企業而言,無疑是一種損失。因此,在銷售結算時應當慎重選擇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結算方式。

(二)進項稅額抵扣時間的籌劃《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就如何確定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抵扣的時間做了嚴格規定,各類企業(經營業務不同)的進項稅額、抵扣時間,銷售環節的進項稅額抵扣內容為上一環節的增值稅繳納額,納稅人不能隨意提前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以達到延期納稅的目的。進項稅的抵扣時間按照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類型加以區分。

作為購貨方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通過籌劃進項稅額的抵扣時間,達到延期納稅的目的。如果取得的是防偽稅控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盡快認證,認證通過的當月核算當期進項稅80稅收籌劃額並申報抵扣,降低當期的增值稅稅負;如果取得的是非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於購貨方為工業企業的則應縮短購入貨物的入庫時間;若為商業企業,購貨方選擇即購即付,那麼就可以在付款當期在銷項稅中抵扣此項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如果以應付賬款的方式結清貨款,則貨物購入的當期不能抵扣該購進貨物的增值稅稅額,隻有在全部貨款全部結清的當期進行進項抵扣,這樣就增加了當期的增值稅稅負,沒有達到延期繳納的目的。

此時購貨方可選擇的納稅籌劃方法為結算方式的選擇,通過結算方式的籌劃達到進項稅額抵扣時間的籌劃,例如可以簽訂分期付款合同。根據稅法規定,分期付款方式取得的貨物的進項抵扣時間為分期付款的每個付款日的當期,這樣可以分步產生遞延納稅的好處,以獲得資金的貨幣時間價值;如果購進的是應稅勞務,則進項稅額抵扣的時間為勞務費用結算完畢日的當期,此時也可以采用結算方式遞延增值稅稅負。

另外也可通過其他推遲繳納增值稅的策略,如利用節日順延記賬時間、創造條件盡早抵扣進項稅額、期末大量采購材料推遲納稅時間等。

(三)合同擬定與籌劃增值稅具有環環抵扣的特點,“營改增”全麵完成後,貨物、勞務、服務都將納入抵扣鏈條,產業的上下遊環節更加緊密。價稅分離、進項抵扣等新變化將對相關試點納稅人的商業談判、定價策略產生影響。試點納稅人應利用增值稅製特點,通過合理的商業安排,促進自身業務發展。

1明確合同相對人的主體身份合同相對人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必須寫入合同,並要求其提供稅務登記證件及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複印件作為合同的附件。還應將合同相對人的主體信息寫入合同中,以應對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要求。

2確定商品、服務的性質稅法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或征收率項目,應當分別核算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一項銷售行為同時涉及服務和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商貿納稅人按照銷售貨物繳稅,其他納稅人按照銷售服務繳稅。在一個合同項下涉及多項增值稅應稅稅目的,應該分別簽訂合同,或者在同一個合同中分別約定商品、服務的對價以分開核算,防止因核算不清導致被適用較高的稅率或征收率。

3交易價款的確定需對合同價格含稅與否進行明確,明確價格和增值稅額。應注意合同條款中的服務費、預收性質費用以及違約金、滯納金、賠償款等各類價外費用,明確其是否包含相應的增值稅額。

同時,應在合同中約定,是否需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明確相應的開具發票時限。為了避免存在虛開的嫌疑,合同中應約定發票開具方的誠實、守法義務,以彰顯自身“善意”。最後,還需要設置違約金或賠償損失條款,就發票開具方的違約行為約定相應的責任承擔方式。

4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在未收訖款項、開具發票的情況下,以合同中約定的付款時間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因此,企業應關注對付款時點的約定,以推遲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需要強調的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僅關係著納稅申報期,還牽涉滯納金、增值稅專票抵扣認證以及行政複議、訴訟等事宜,企業需要認真對待。

第三章增值稅納稅籌劃81第六節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的籌劃某水泥廠是個生產普通矽酸鹽水泥的中型企業,由於近幾年水泥行業競爭激烈,全行業出現了效益下滑的局麵。另一方麵,增值稅政策實施以來,由於其原材料大多為泥土、砂石及工業企業的廢物,如粉煤灰,在購進時大都獲取不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因而無法抵扣進項稅額,稅負較高。當了解到有關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之後,水泥廠專門成立了資源綜合利用辦公室進行水泥配方的革新。企業在資金不富裕的情況下投入資金、人力、物力,認認真真開始攻關了。通過研究,在生產水泥過程中,用粉煤灰代替以前使用的玄武岩,用煤矸石代替部分黏土,用煤泥代替部分燃煤等,通過多次實驗,終於研製成功了以廢渣為原料的新型水泥。經測試利用這些廢料生產出的水泥在質量上比以前的還好,完全達到合格產品的標準。水泥廠這麼做可以運用哪些稅收優惠政策?可以降低企業稅負嗎?

一、免征增值稅項目(一)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托兒所、幼兒園,是指經縣級以上教育部門審批成立、取得辦園許可證的實施0-6歲學前教育的機構,包括公辦和民辦的托兒所、幼兒園、學前班、幼兒班、保育院、幼兒院。

公辦托兒所、幼兒園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在省級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標準以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

民辦托兒所、幼兒園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在報經當地有關部門備案並公示的收費標準範圍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

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是指,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的費用以及與幼兒入園掛鉤的讚助費、支教費等超過規定範圍的收入,不屬於免征增值稅的收入。

(二)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

養老機構,是指依照民政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設立並依法辦理登記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各類養老機構;養老服務,是指上述養老機構按照民政部《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49號)的規定,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複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三)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

(四)婚姻介紹服務。

(五)殯葬服務。

殯葬服務,是指收費標準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或者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遺體接運(含抬屍、消毒)、遺體整容、遺體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設施設備租賃、墓穴租賃及管理等服務。

(六)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82稅收籌劃(七)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醫療機構,是指依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及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35號)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以及軍隊、武警部隊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具體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護理院(所)、療養院、臨床檢驗中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辦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製中心)、各種專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級政府舉辦的婦幼保健所(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各級政府舉辦的血站(血液中心)等醫療機構。

本項所稱的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機構按照不高於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製定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按照規定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等)為就醫者提供《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範》所列的各項服務,以及醫療機構向社會提供衛生防疫、衛生檢疫的服務。

(八)從事學曆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

1學曆教育學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經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入學方式,進入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曆證書的教育形式。具體包括以下幾類:(1)初等教育:普通小學、成人小學。

(2)初級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人初中。

(3)高級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專科、成人本專科、網絡本專科、研究生(博士、碩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學曆文憑考試。

2從事學曆教育的學校從事學曆教育的學校,包括以下幾類:(1)普通學校。

(2)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曆的各類學校。

(3)經省級及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

(4)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技師學院。

上述學校均包括符合規定的從事學曆教育的民辦學校,但不包括職業培訓機構等國家不承認學曆的教育機構。

3提供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提供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曆教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並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以及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夥食費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讚助費、擇校費等,不屬於免征增值稅的範圍。

學校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學校食堂。

第三章增值稅納稅籌劃83(九)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十)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農業機耕,是指在農業、林業、牧業中使用農業機械進行耕作(包括耕耘、種植、收割、脫粒、植物保護等)的業務;排灌,是指對農田進行灌溉或者排澇的業務;病蟲害防治,是指從事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的病蟲害測報和防治的業務;農牧保險,是指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業務;相關技術培訓,是指與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業務相關以及為使農民獲得農牧保險知識的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的免稅範圍,包括與該項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和醫療用具的業務。

(十一)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十二)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十三)行政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收取的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十四)個人轉讓著作權。

(十五)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按照《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製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

(十七)台灣航運公司、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

台灣航運公司,是指取得交通運輸部頒發的《台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且該許可證上注明的公司登記地址在台灣的航運公司。

台灣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經營許可”或者依據《海峽兩岸空運協議》和《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規定,批準經營兩岸旅客、貨物和郵件不定期(包機)運輸業務,且公司登記地址在台灣的航空公司。

(十八)納稅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1納稅人提供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以及向國際運輸承運人支付的國際運輸費用,必須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結算。

2納稅人為大陸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之間的貨物運輸提供的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參照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規定執行。

3委托方索取發票的,納稅人應當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向委托方全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餘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84稅收籌劃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準。

2國家助學貸款。

3國債、地方政府債。

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托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6外彙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彙儲備經營過程中,委托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彙貸款。

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麵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麵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包括以下幾項:(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並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資金,並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二十)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

被撤銷金融機構,是指經人民銀行、銀監會依法決定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其分設於各地的分支機構,包括被依法撤銷的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除另有規定外,被撤銷金融機構所屬、附屬企業,不享受被撤銷金融機構增值稅免稅政策。

(二十一)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是指保險期間為一年期及以上返還本利的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以及保險期間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險。

人壽保險,是指以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的人身保險。

養老年金保險,是指以養老保障為目的,以被保險人生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並按約定的時間間隔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人身保險。養老年金保險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保險合同約定給付被保險人生存保險金的年齡不得小於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2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一年。

健康保險,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導致損失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上述免稅政策實行備案管理,具體備案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產品免征營業稅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三章增值稅納稅籌劃85年第65號)規定執行。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

1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二十三)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1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包括人民銀行對一般金融機構貸款,以及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等。

2銀行聯行往來業務是指,同一銀行係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所發生的資金賬務往來業務。

3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是指,經人民銀行批準,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絡進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4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

金融機構包括以下幾類:(1)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

(2)信用合作社。

(3)證券公司。

(4)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

(5)保險公司。

(6)其他經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批準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等。

(二十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者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谘詢、培訓等收入)3年內免征增值稅:1已取得監管部門頒發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依法登記注冊為企(事)業法人,實收資本超過2000萬元。

2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平均年擔保費率=本期擔保費收入/(期初擔保餘額+本期增加擔保金額)×100%。

3連續合規經營2年以上,資金主要用於擔保業務,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製度和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能力,經營業績突出,對受保項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後追償與處置機製。

4為中小企業提供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兩年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80%以上,單筆800萬元以下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50%以上。

5對單個受保企業提供的擔保餘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實收資本總額的10%,且平均單筆擔保責任金額最多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

6擔保責任餘額不低於其淨資產的3倍,且代償率不超過2%。

擔保機構免征增值稅政策采取備案管理方式。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應到所在地縣(市)主管稅務機關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履行規定的備案手續,自完成備案手續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稅政策。3年免稅期滿後,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可按規定程序辦理備案手續後繼續86稅收籌劃享受該項政策。

具體備案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9號)規定執行,其中稅務機關的備案管理部門統一調整為縣(市)級國家稅務局。

(二十五)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承擔商品儲備任務,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利息補貼收入和價差補貼收入。

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是指接受中央、省、市、縣四級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政府指定管理單位)委托,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鹽(限於中央儲備)等6種商品儲備任務,並按有關政策收儲、銷售上述6種儲備商品,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者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利息補貼收入,是指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因承擔上述商品儲備任務從金融機構貸款,並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用於償還貸款利息的貼息收入。價差補貼收入包括銷售價差補貼收入和輪換價差補貼收入。銷售價差補貼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指令銷售上述儲備商品時,由於銷售收入小於庫存成本而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獲得的全額價差補貼收入。輪換價差補貼收入,是指根據要求定期組織政策性儲備商品輪換而從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取得的商品新陳品質價差補貼收入。

(二十六)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谘詢、技術服務。

1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轉讓技術”、“研發服務”範圍內的業務活動。技術谘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業務活動。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谘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者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者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者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谘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谘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開發的價款應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

2備案程序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麵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並持有關的書麵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二十七)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1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當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2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二十八)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

科普單位,是指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對公眾開放的天文館(站、台)、氣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對公眾開放的科普基地。

第三章增值稅納稅籌劃87科普活動,是指利用各種傳媒以淺顯的、讓公眾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向普通大眾介紹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知識,推廣科學技術的應用,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

(二十九)政府舉辦的從事學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歸該學校所有的收入。

全部歸該學校所有,是指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全部收入進入該學校統一賬戶,並納入預算全額上繳財政專戶管理,同時由該學校對有關票據進行統一管理和開具。

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進入該學校下屬部門自行開設賬戶的,不予免征增值稅。

(三十)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並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中“現代服務”(不含融資租賃服務、廣告服務和其他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其他生活服務和桑拿、氧吧)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三十一)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製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

家政服務企業,是指在企業營業執照的規定經營範圍中包括家政服務內容的企業。

員工製家政服務員,是指同時符合下列3個條件的家政服務員:1依法與家政服務企業簽訂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且在該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家政服務企業為其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對已享受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社會保險或者下崗職工原單位繼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家政服務員,如果本人書麵提出不再繳納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相應的社會保險,並出具其所在鄉鎮或者原單位開具的已繳納相關保險的證明,可視同家政服務企業已為其按月足額繳納了相應的社會保險。

3家政服務企業通過金融機構向其實際支付不低於企業所在地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三十二)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

(三十三)軍隊空餘房產租賃收入。

(三十四)為了配合國家住房製度改革,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三十五)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

(三十六)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家庭財產分割,包括下列情形:離婚財產分割;無償贈予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無償贈予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產權。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三十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三十九)隨軍家屬就業。

1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88稅收籌劃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隨軍家屬必須占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並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後勤機關出具的證明。

2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辦理稅務登記事項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

按照上述規定,每一名隨軍家屬可以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四十)軍隊轉業幹部就業。

1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2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以上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二、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的處理(一)生產和銷售免征增值稅貨物或勞務的納稅人要求放棄免稅權,應當以書麵形式提交放棄免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自提交備案資料的次月起,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放棄免稅權的納稅人符合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但尚未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應當按現行規定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銷售的貨物或勞務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納稅人一經放棄免稅權,其生產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征稅,不得選擇某一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貨物或勞務放棄免稅權。

(四)納稅人自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放棄免稅權聲明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申請免稅。

(五)納稅人在免稅期內購進用於免稅項目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所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一律不得抵扣。

三、其他最新優惠政策歸納(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明確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適用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納稅額=銷售額×2%第三章增值稅納稅籌劃89(二)小型微型企業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三)農產品相關優惠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規定,自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免征增值稅的鮮活肉產品,是指豬、牛、羊、雞、鴨、鵝及其整塊或者分割的鮮肉、冷藏或者冷凍肉,內髒、頭、尾、骨、蹄、翅、爪等組織;免征增值稅的鮮活蛋產品,是指雞蛋、鴨蛋、鵝蛋,包括鮮蛋、冷藏蛋以及對其進行破殼分離的蛋液、蛋黃和蛋殼。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8號)規定,自2013年4月1日起,一些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屬於公司),農戶飼養畜禽苗至成品後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將回收的成品畜禽用於銷售。在上述經營模式下,納稅人回收再銷售畜禽,屬於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動物骨粒適用增值稅稅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1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動物骨粒屬於《農業產品征稅範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的動物類“其他動物組織”,其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3%。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用挖掘機、養雞設備係列、養豬設備係列產品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2號)規定,自2014年4月1日起,農用挖掘機、養雞設備係列、養豬設備係列產品屬於農機,適用13%增值稅稅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征儲備大豆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8號)規定,自2014年5月1日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免稅政策適用範圍由糧食擴大到糧食和大豆,並可對免稅業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杏仁油、葡萄籽油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2號)規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杏仁油、葡萄籽油屬於食用植物油,適用13%增值稅稅率。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牡丹籽油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75號)規定,自2015年2月1日起,以丹鳳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為原料,經壓榨、脫色、脫臭等工藝製成的產品牡丹籽油屬於食用植物油,適用13%增值稅稅率。

(四)即征即退優惠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麵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90稅收籌劃號):一般納稅人提供管道運輸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未達到1.7億元但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年8月1日後開展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業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不得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本規定所稱增值稅實際稅負,是指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占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動漫產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8號)規定,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動漫企業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件,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動漫軟件出口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大型水電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0號)規定,裝機容量超過100萬千瓦的水力發電站(含抽水蓄能電站)銷售自產電力產品,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8%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12%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風力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74號)規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新型牆體材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73號)規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列入《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牆體材料目錄》的新型牆體材料,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五)扣減增值稅規定1退役士兵創業就業(1)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於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應當以實際月份換算其減免稅限額。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納稅人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當月,持《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第三章增值稅納稅籌劃91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相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本條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不動產租賃服務”、“商務輔助服務”(不含貨物運輸代理和代理報關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範圍內業務活動的企業以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登記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納稅人按企業招用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核定企業減免稅總額,在核定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於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於核定減免稅總額的,以核定減免稅總額為限。

納稅年度終了,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於核定的減免稅總額,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再結轉以後年度扣減。計算公式為:企業減免稅總額=∑每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企業工作月份÷12×定額標準企業自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並於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當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1)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

2)企業與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

3)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業工作時間表。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3)上述所稱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並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4)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限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納稅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規定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上述規定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92稅收籌劃稅〔2013〕106號)附件3第一條第(十二)項城鎮退役士兵就業免征增值稅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停止執行。在2014年6月30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2重點群體創業就業(1)對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於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上述人員包括以下幾類:1)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

2)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曆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本條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不動產租賃服務”、“商務輔助服務”(不含貨物運輸代理和代理報關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範圍內業務活動的企業以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登記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3)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人員按以下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1)按照《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於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申領《就業創業證》。其中,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後可以在常住地登記。

2)零就業家庭憑社區出具的證明,城鎮低保家庭憑低保證明,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申領《就業創業證》。

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憑學生證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或委托所在高校就業指導中心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代為其申領《就業創業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直接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

第三章增值稅納稅籌劃934)上述人員申領相關憑證後,由就業和創業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人員範圍、就業失業狀態、已享受政策情況進行核實,在《就業創業證》上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字樣,同時符合自主創業和企業吸納稅收政策條件的,可同時加注;主管稅務機關在《就業創業證》上加蓋戳記,注明減免稅所屬時間。

(4)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限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納稅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規定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上述規定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第一條第(十三)項失業人員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5)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後,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後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上述所稱金融企業,是指銀行(包括國有、集體、股份製、合資、外資銀行以及其他所有製形式的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

(6)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適用於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區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後的差額按照5%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僅適用於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

辦理免稅的具體程序、購買房屋的時間、開具發票、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行為及其他相關稅收管理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籌劃思路與演練(一)稅率的籌劃由於增值稅存在優惠稅率的產品,在稅率的籌劃中,企業應充分利用低稅率,特別是關注低稅率的適用範圍。對於兼營不同稅率產品的增值稅納稅人,一定要分別核算不同稅率的應稅產品,避免從高適用稅率而增大稅收負擔。

【案例318】某鋼材廠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月零售鋼材90萬元,同時又經營零售農機收入10萬元。如何籌劃?

94稅收籌劃【綜合分析】方案一:未分別核算,應納增值稅=(90+10)÷(1+17%)×17%=14.53(萬元)方案二:分別核算,應納增值稅=90÷(1+17%)×17%+10÷(1+13%)×13%=14.23(萬元)分別核算可以為該鋼材廠減輕0.3萬元(14.53萬元-14.23萬元)稅負。

(二)免稅優惠選擇權的籌劃對於銷售免稅產品的納稅人,如果其客戶需要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該納稅人兼營應稅產品,且免稅產品所涉及的進項稅額轉出比重較大,此時,享受免稅優惠對該企業不一定有利。

【案例319】某麵粉加工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產品為麵粉和麩皮,麩皮為免稅的飼料類產品。2015年麵粉銷售收入(含稅)1500萬元,麩皮銷售收入為2000萬元,當期進項稅為1000萬元,且所有進項稅無法準確劃分免稅與應稅項目。

【綜合分析】方案一:享受免稅如果麩皮銷售收入作免稅處理的話,當期進項稅轉出為1000×2000÷[2000+1500÷(1+13%)]=601.06(萬元)應納稅款為1500÷(1+13%)×13%-(1000-601.06)=-226.37(萬元)方案二:放棄免稅如果麩皮銷售收入作應稅處理的話,應納稅款為(1500+2000)÷(1+13%)×13%-1000=-597.34(萬元)顯然放棄免稅好。

(三)巧用增值稅起征點合理籌劃我國增值稅按目前全國人均收入水平,對個人納稅人規定了起征點的幅度: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財政部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按銷售額全額納稅。個人納稅人可以利用增值稅起征點的規定,合理規劃自己的收入,以獲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

【案例320】湖北省武漢市某個體工商戶李某經營一家快餐店,2016年9月的銷售額為31000元。假設該行業的利潤率為30%,隻考慮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暫不考慮其他稅負。湖北省增值稅起征點為月營業額3萬元。

【綜合分析】籌劃前:應納增值稅=31000÷(1+3%)×3%=902.91(元)應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902.91×(7%+3%)=90.29(元)合計稅負為993.2(902.91+90.29)元。

籌劃方案:考慮到每月的銷售額在起征點附近,某注冊稅務師建議李某次月將快餐店歇業半天,可以減少銷售額約500元,這樣就可以把每月的銷售額控製在起征點以下。

籌劃後:李某快餐店10月的銷售額大約為30500元,30500÷(1+3%)=29611.65(元)沒有達到起征點,免征增值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第三章增值稅納稅籌劃951某公司為一個年含稅銷售額在80萬元左右的商貿企業,公司每年購進商品的含稅價格為45萬元左右。如果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均為17%;如果為小規模納稅人,則適用3%的征收率。該公司會計核算健全,有條件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問該公司應該如何選擇?小規模納稅人好還是一般納稅人好?

2家家福商場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商品銷售利潤率為30%,即銷售100元商品,其成本為70元。商場購貨均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促銷商品該商場設計了三種折扣方案:一是將商品以八折銷售(銷售額與折扣額開在同一張發票上);二是凡購物滿100元者,均可獲贈價值20元的商品(成本為14元);三是凡購物滿100元者,將獲返還現金20元。從納稅籌劃角度看,該商場選擇哪種方案最為有利?(以上價格均為含稅價格,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不考慮,所得稅稅率為25%。)3服裝生產企業A委托棉線生產企業B加工棉線4噸,雙方約定,如果采用自行加工方式生產,每噸棉線12000元,產出棉紗5噸,作價8000元/噸,不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產,每噸棉線支付加工費1800元,B企業電費等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500元,請問A、B企業應該如何選擇加工方式?

4A公司和B公司簽訂了一項代銷協議,由B公司代銷A公司的產品,不論采取何種代銷方式,A公司的產品在市場上以1000元/件的價格銷售。下麵有兩種代銷方式可以選擇:一是收取手續費方式,即B公司以1000元/件的價格對外銷售A公司的產品,根據代銷數量,向A公司收取20%的代銷手續費。

二是視同買斷方式,B公司每售出一件產品,A公司按800元的協議價收取貨款,B公司在市場上仍以1000元的價格銷售A公司的產品,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差200元/件歸B公司所有。假定到年末,B公司共售出該產品1萬件,對應這1萬件產品A公司可抵扣的進項稅為70萬元。請進行納稅籌劃。(其中,城建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為3%。)第四章消費稅籌劃通過對本章的學習,能了解消費稅籌劃的基本思路,掌握消費稅籌劃的基本方法和納稅人和征稅範圍的規定,學會利用納稅人和征稅範圍的籌劃方法;同時掌握消費稅計稅依據的規定,學會對計稅依據的進行籌劃。

第一節征稅範圍與納稅義務人的籌劃寶麗化妝品集團公司是生產銷售化妝品的企業,該企業把生產的化妝品包裝環節放在銷售公司,銷售公司對完工的化妝品進行包裝後再出售。銷售公司新任的會計小張對公司銷售化妝品到底要不要申報繳納消費稅很迷惑。

一、生產應稅消費品籌劃《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於納稅人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於其他方麵的,於移送使用時納稅。

《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所稱銷售,是指有償轉讓應稅消費品的所有權。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對益。

第六條所稱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是指納稅人將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作為直接材料生產最終應稅消費品,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構成最終應稅消費品的實體。

用於其他方麵,是指納稅人將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用於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讚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麵。

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籌劃《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四條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

《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所稱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隻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對於由受托方第四章消費稅籌劃97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後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製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三、進口應稅消費品籌劃《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進口應稅消費品,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應納消費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十關稅)/(1-消費稅稅率)四、零售應稅消費品籌劃財稅〔1994〕9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征收改為零售環節征收。

改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僅限於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零售環節適用稅率為5%,在納稅人銷售金銀首飾、鑽石及鑽石飾品時征收。其計稅依據是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凡劃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別核算的,在生產環節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在零售環節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

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並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應接受托方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製)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

五、納稅義務人籌劃《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

《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屬於應稅消費品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六、籌劃思路(一)生產應稅消費品籌劃稅法規定: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於銷售時納稅,因此納稅人可以通過分設獨立核算的銷售部98稅收籌劃門(公司),降低生產環節應稅消費品的售價,其獨立核算的分部、公司再按正常的市價對外銷售,此環節隻繳納增值稅,不繳納消費稅。這樣可使集團消費稅的整體稅負下降,但增值稅稅負不變。

采用此方法要注意以下幾點:(1)生產環節的定價不能太低,否則主管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轉讓定價的納稅調整;(2)設立獨立核算的經銷部門(公司),必然增加部分支出,需要比較降低的稅負與增加的支出的大小,最終作出有利的決策。

【案例41】某酒廠主要生產白酒,每年都有一批老客戶到工廠直接購買,銷售量大約有5000箱(每箱12瓶,每瓶500克),每箱對外銷售價格500元。白酒的定額稅率為0.5元/500克。該廠如何降低消費稅的稅負?

【綜合分析】如果該廠設立一獨立核算的經銷部,該廠按銷售給其他批發商的產品價格與經銷部結算,每箱450元,經銷部再以每箱500元的價格對外銷售,則應納消費稅稅額為:5000×12×0.5+5000×450×20%=480000(元),比直接出售少繳納消費稅50000元。

注意防範轉讓定價麵臨被納稅調整的風險。

(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籌劃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在稅法中已明確委托加工的形式,且受托方隻履行代扣代繳的義務(除受托方為個體經營者外);如不屬於稅法中所認定的委托加工形式的,受托方就得按銷售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因此受托方在選擇委托加工形式時一定要注意按稅法的規定,方可節省稅收。

【案例42】明一卷煙廠兼營加工煙絲,10月份明一卷煙廠發生如下業務:1金沙卷煙廠委托明一卷煙廠加工一批雪茄煙煙絲,金沙卷煙廠提供原材料,成本為11萬元,明一卷煙廠收取加工費3萬元。

2承接一外地某卷煙廠的委托加工煙絲業務,因運輸原因,由明一卷煙廠在當地購買原材料。外地某卷煙廠將原材料款付給明一卷煙廠,同時支付加工費8萬元。

請對明一卷煙廠當月發生的兩筆業務進行消費稅的納稅籌劃。

【綜合分析】明一卷煙廠第2筆業務需計征消費稅,如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由外地煙廠自行提供原材料,且注明原材料的成本,則明一卷煙廠當月不繳納消費稅。

(三)進口應稅消費品籌劃從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中可以看出關稅完稅價格越小,對企業的節稅越有利。因此,對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納稅籌劃,應盡可能降低到岸價格以及其他組成關稅完稅價格的因素並獲得海關認可。

【案例43】飛馳汽車公司是一家跨國企業,其生產的汽車在世界汽車市場占有一席之地。2012年8月該公司希望擴大中國市場銷路,於是決定利用我國汽車進口關稅稅率從30%下降到25%的有利時機,降低中國境內售價,從而擴大市場份額。該公司汽車的消費稅稅率為12%,以前的到岸價格為80萬元(不含稅),該公司如何降低消費稅的稅負?

第四章消費稅籌劃99【綜合分析】關稅稅率降低前,該公司汽車進口時應納關稅及消費稅為:應納關稅=80×30%=24(萬元),應納消費稅=(80+24)÷(1-12%)×12%=14.18(萬元)。關稅稅率降低後,該公司汽車進口時應納關稅及消費稅為:應納關稅=80×25%=20(萬元),應納消費稅=(80+20)÷(1-12%)×12%=13.64(萬元),該公司進口汽車繳納的稅收減少了24+14.18-20-13.64=4.54(萬元)。

該公司在中國找了一個銷售公司作為合約經銷商,公司以60萬元的價格將汽車銷售給銷售公司,然後由銷售公司在國內進行銷售。該公司與其合作夥伴之間簽訂了相關協議,銷售價格減少的20萬元由合作夥伴以加盟費、管理費等其他方式返還給飛馳汽車公司。經過籌劃,該公司汽車進口時應納關稅及消費稅:應納關稅=60×25%=15(萬元),應納消費稅=(60+15)÷(1-12%)×12%=10.23(萬元)。這樣飛馳汽車公司在進口環節繳納的稅收較關稅稅率降低前減少了24+14.18-15-10.23=12.95(萬元)。如果考慮增值稅的因素,減少的稅收會更多。因此可以在保證公司利潤不減少的情況下,將汽車的市場價格下降15萬元,大幅度提高該汽車的市場競爭力。當然,在采用類似方法進行稅務籌劃時,完稅價格的調整應在稅法許可的範圍內。

(四)零售應稅消費品籌劃由於首飾及珠寶玉石消費稅的征收範圍及對象采用的是列舉法,換言之,就是非列舉的首飾是在其他環節計征消費稅的或者不計征消費稅。對新型產品迭出的首飾行業來說可以利用稅收規定的差別,避開高稅率,選擇低稅率。

【案例44】某品牌黃金經銷商,其產品有黃金飾品、黃金鑲嵌寶石類的飾品、純金條,為了方便顧客還兼營高檔首飾包裝收藏盒。那麼該納稅人如何申報繳納消費稅?

【綜合分析】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黃金鑲嵌寶石類的飾品和純金條不需在零售環節繳納消費稅,僅黃金飾品和首飾包裝收藏盒是在零售環節繳納消費稅的,注意要分別核算各商品的銷售額,零售環節的稅率為5%,生產環節的稅率為10%。否則從高稅率計征。

(五)納稅義務人籌劃由於消費稅是針對特定的納稅人,因此可以通過企業的新設合並、分立,遞延納稅時間。

使原企業間的購銷環節轉變為新企業內部的原材料轉讓環節,從而遞延部分消費稅稅款。如果後一環節的消費稅稅率較前一環節低的話,則可直接減輕企業的消費稅稅負。

【案例45】A是一家以生產藥酒為主的酒廠,適用消費稅稅率為10%,其生產藥酒的原材料為白酒,均從B酒廠購入。每年B酒廠向A酒廠提供白酒500萬千克,售價為4000萬元。A酒廠銷售藥酒取得收入6000萬元,數量為5000萬千克。如何減輕B白酒生產企業的消費稅?

【綜合分析】A酒廠應納消費稅=6000×10%=600(萬元);由於外購的白酒為原料生產酒類產品,其已納稅額不能予以抵扣,支付的消費稅直接計入原材料的成本中。

B酒廠應納消費稅=4000×20%+500×2×0.5=1300(萬元)。

100稅收籌劃籌劃思路:如果A企業將B企業吸收合並成一家集團公司,使B酒廠成為A酒廠的一個生產車間,其應納的消費稅=6000×10%=600(萬元)。

注意:企業的兼並行為不能隻考慮消費稅稅負的大小,還應考慮到自身有無兼並能力及對企業未來發展的影響等多重因素。

第二節稅目與稅率籌劃春珍公司生產的某保健酒以黃酒工藝發酵而成,各種藥材在發酵過程中添加進去的,請問是按其他酒征收消費稅還是按黃酒稅率征消費稅。

一、稅目籌劃消費稅稅目與稅率(額)表稅目稅率一、煙1卷煙56%加0.003元/支(生產環節)(1)甲類卷煙(生產或進口)36%加0.003元/支(生產環節)(2)乙類卷煙(生產或進口)11%加0.005元/支(3)批發環節2雪茄煙36%3煙絲30%二、酒1白酒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2黃酒240元/噸3啤酒(1)甲類啤酒250元/噸(2)乙類啤酒220元/噸4其他酒10%三、化妝品30%四、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1金銀首飾、鉑金首飾和鑽石及鑽石飾品5%2其他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10%五、鞭炮、焰火15%六、成品油1汽油1.52元/升2柴油1.20元/升3航空煤油(暫緩征收)1.20元/升4石腦油1.52元/升第四章消費稅籌劃101(續表)稅目稅率5溶劑油1.52元/升6潤滑油1.52元/升7燃料油1.20元/升七、摩托車3%1氣缸容量(排氣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10%2氣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八、小汽車1乘用車1%(1)氣缸容量(排氣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3%(2)氣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5%(3)氣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9%(4)氣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12%(5)氣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25%(6)氣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40%(7)氣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5%2中輕型商用客車九、高爾夫球及球具10%十、高檔手表20%十一、遊艇10%十二、木製一次性筷子5%十三、實木地板5%十四、電池4%十五、塗料4%(2015年2月1日起征)財稅〔2001〕84號《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規定:(1)每噸啤酒出廠價格(合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的,單位稅額250元/噸。

(2)每噸啤酒出廠價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的,單位稅額220元/噸。

(3)娛樂業、飲食業自製啤酒,單位稅額250元/噸。

酒是酒精度在1度以上的各種酒類飲料。酒精又名乙醇,是指用蒸餾或合成方法生產的酒精度在95度以上的無色透明液體。酒類包括糧食白酒、薯類白酒、黃酒、啤酒、果啤和其他酒。酒精包括各種工業酒精、醫用酒精和食用酒精。

關於酒的征收範圍的確定:(1)外購酒精生產的白酒,應按酒精所用原料確定白酒的適用稅率。凡酒精所用原料無法確定的,一律按照糧食白酒的稅率征稅。(2)外購兩種以上酒精生產的白酒,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征稅。(3)以外購白酒加漿濃度或外購散酒灌裝出售,以及外購白酒以一曲香、香精進行調香、調味生產的白酒,按照外購白酒所用原料確定適用稅率。凡102稅收籌劃白酒所用原料無法確定的,一律按照糧食白酒的稅率征稅。

對飲食業、商業、娛樂業舉辦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產設備生產的啤酒,應當征收消費稅。

國稅函〔2008〕74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味料酒征收消費稅問題的通知》規定:鑒於國家已經出台了調味品分類國家標準,按照國家標準調味料酒屬於調味品,不屬於配製酒和泡製酒,對調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費稅。

調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黃酒或食用酒精為主要原料,添加食鹽、植物香辛料等配製加工而成的產品名稱標注(在食品標簽上標注)為調味料酒的液體調味品。

國稅函〔2006〕768號《關於購進乙醇生產銷售無水乙醇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複》規定:對於以外購酒精為原料、經蒸餾脫水處理後生產的無水乙醇,屬於本稅目征收範圍,應按規定征收消費稅。

財稅〔2006〕20號《啤酒包裝物押金消費稅政策》規定:規定啤酒消費稅單位稅額按照出廠價格(合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劃分檔次,上述包裝物押金不包括供重複使用的塑料周轉箱的押金。

國稅函〔2005〕33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果啤征收消費稅的批複》規定:果啤是一種口味介於啤酒和飲料之間的低度酒精飲取,主要成分為啤酒和果汁。盡管果啤在口味和成分上與普通啤酒有所區別,但無論是從產品名稱,還是從產品含啤酒的本質上看,果啤均屬於啤酒,應按規定征收消費稅。

國稅函〔2003〕38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啤酒集團內部企業間銷售(調撥)啤酒液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複》規定:關於啤酒生產集團為解決下屬企業之間糖化能力和包裝能力不匹配,優化各企業間資源配置,將有糖化能力而無包裝能力的企業生產的啤酒液銷售(調撥)給異地企業進行灌裝,對此如何征收消費稅問題,經研究,現批複如下:1啤酒生產集團內部企業間調撥銷售的啤酒液,應由啤酒液生產企業按現行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

2購入方企業應依據取得的銷售方銷售啤酒液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記載的銷售數量、銷售額、銷售單價確認銷售方啤酒液適用的消費稅單位稅額,單獨建立外購啤酒液購入使用台賬,計算外購啤酒液已納消費稅額。

3購入方使用啤酒液連續灌裝生產並對外銷售的啤酒,應依據其銷售價格確定適用單位稅額計算繳納消費稅,但其外購啤酒液已納的消費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消費稅額中抵減。

國稅發〔2006〕6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進口葡萄酒的單位和個人,為葡萄酒消費稅納稅人。葡萄酒消費稅適用《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酒及酒精”稅目下設的“其他酒”子目。葡萄酒是指以葡萄為原料,經破碎(壓榨)、發酵而成的酒精度在1度(含)以上的葡萄原酒和成品酒(不含以葡萄為原料的蒸餾酒)。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配製酒消費稅適用稅率問題的公告》規定:1配製酒(露酒)是指以發酵酒、蒸餾酒或食用酒精為酒基,加入可食用或藥食兩用的輔料或食品添加劑,進行調配、混合或再加工製成的,並改變了其原酒基風格的飲料酒。

第四章消費稅籌劃1032配製酒消費稅適用稅率(1)以蒸餾酒或食用酒精為酒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配製酒,按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其他酒”10%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具有國家相關部門批準的國食健字或衛食健字文號。

?酒精度低於38度(含)。

(2)以發酵酒為酒基,酒精度低於20度(含)的配製酒,按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其他酒”10%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3)其他配製酒,按消費稅稅目稅率表“白酒”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上述蒸餾酒或食用酒精為酒基是指酒基中蒸餾酒或食用酒精的比重超過80%(含);發酵酒為酒基是指酒基中發酵酒的比重超過80%(含)。

財稅〔2014〕9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規定:1取消氣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車消費稅。氣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車繼續分別按3%和10%的稅率征收消費稅。

2取消汽車輪胎稅目。

3取消車用含鉛汽油消費稅,汽油稅目不再劃分二級子目,統一按照無鉛汽油稅率征收消費稅。

4取消酒精消費稅。取消酒精消費稅後,“酒及酒精”品目相應改為“酒”,並繼續按現行消費稅政策執行。

財稅〔2015〕1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的通知》規定:1將汽油、石腦油、溶劑油和潤滑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2將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費稅單位稅額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繼續暫緩征收。

3本通知自2015年1月13日起執行。

財稅〔2015〕1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電池、塗料征收消費稅的通知》規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對電池、塗料征收消費稅。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1將電池、塗料列入消費稅征收範圍(具體稅目注釋見附件),在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征收,適用稅率均為4%。

2對無汞原電池、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又稱“氫鎳蓄電池”或“鎳氫蓄電池”)、鋰原電池、鋰離子蓄電池、太陽能電池、燃料電池和全釩液流電池免征消費稅。

2015年12月31日前對鉛蓄電池緩征消費稅;自2016年1月1日起,對鉛蓄電池按4%稅率征收消費稅。

對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含量低於420克/升(含)的塗料免征消費稅。

財稅〔2015〕60號規定:1將卷煙批發環節從價稅稅率由5%提高至11%,並按0.005元/支加征從量稅。

2納稅人兼營卷煙批發和零售業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批發和零售環節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批發和零售環節銷售額、銷售數量的,按照全部銷售額、銷售數量計征批發環節消費稅。

3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執行。

104稅收籌劃二、稅率的籌劃《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財稅〔2009〕84號《關於調整煙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規定:甲類香煙的消費稅從價稅稅率由原來的45%調整為56%,乙類香煙的消費稅從價稅稅率由原來的30%調整為36%,雪茄煙由原來的25%調整為36%。另外在卷煙批發環節加征一道從價稅,稅率為5%,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卷煙批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凡是批發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卷煙的,都要按批發卷煙的銷售額(不含增值稅)乘以5%的稅率繳納批發環節的消費稅。

甲類卷煙是指每標準條(200支)調撥價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含70元)的卷煙;乙類卷煙是指每標準條調撥價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的卷煙。

卷煙的從量定額稅率不變,即0.003元/支。

財稅〔2015〕6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卷煙消費稅的通知》規定:1將卷煙批發環節從價稅稅率由5%提高至11%,並按0.005元/支加征從量稅。

2納稅人兼營卷煙批發和零售業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批發和零售環節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批發和零售環節銷售額、銷售數量的,按照全部銷售額、銷售數量計征批發環節消費稅。

3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執行。

三、籌劃思路與演練(一)稅目籌劃同一稅目下的應稅消費品,屬於不同子目時,稅率也有不同的規定。改變應稅消費品的形態,使其適用較低的稅率時,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案例46】甲酒業有限公司將散裝白酒50噸加工成藥酒後銷售。散裝白酒的銷售額為42萬元(不含稅),加工成藥酒後的銷售額為62萬元。白酒定額稅率為0.5元/斤,比例稅率為20%,其他酒稅率為10%。如何籌劃可以減輕稅負?

【綜合分析】在直接銷售白酒的情況下,應納消費稅稅額=42×20%+50×2000×0.5÷10000=13.4(萬元);在加工成藥酒後銷售的情況下(藥酒屬於其他酒,稅率為10%),應納消費稅稅額=62×10%=6.2(萬元)。可見加工成藥酒後銷售可以節稅13.4-6.2=7.2(萬元)。

(二)稅率的籌劃1當企業兼營多種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時,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2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3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對不同等級的應稅消費品進行定價籌劃,即利用“稅收臨界點”進行納稅籌劃。

第四章消費稅籌劃105在消費稅的稅目稅率表中,有一些稅目對於同一種產品根據價格或成分、容量等的差異製定了不同的稅率(額),如卷煙、啤酒、汽油和小汽車。對於這一類應稅產品,當企業的銷售價格位於《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的臨界價格附近時,稅率變化會形成實質上的全額累進稅,所以當銷售價格在臨界價格附近時,稅後存在較大的差異。如果企業的產品定價剛剛在臨界價格上,不妨考慮將價格適當調整,使價格降低到臨界價格以下,征稅可以適用低稅率,從而取得更高的稅收收益。

以卷煙為例,假設城建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為3%,每標準條進項稅額為X,當每標準條調撥價格為69.99元,低於70元時,適用消費稅比例稅率為36%,則每標準條應納消費稅及附加=(69.99×36%+150÷250)×(1+7%+3%)=28.3760(元)。由於增值稅為價外稅,不影響企業利潤,未予考慮,但增值稅應納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影響利潤,應予以考慮。

每標準條應納增值稅附加=(69.99×17%-X)×(7%+3%)設每標準條調撥價格提高到Y元,當Y≥70元時,適用消費稅比例稅率56%,則每標準條應納消費稅及附加=(Y×56%+150÷250)×(1+7%+3%)每標準條應納增值稅附加=(Y×17%-X)×(7%+3%)當調撥價格提高所增加的收入小於增加的消費稅及附加和增值稅附加,就會得不償失。

由Y-69.99<(Y×56%-69.99×36%)×(1+7%+3%)+(Y×17%-69.99×17%)×(7%+3%)解得70≤Y<111.95(元)。因此,當每標準條調撥價格處於70—111.95元之間,提高銷售價格並不能增加企業的效益。當售價處於這個區間時,應采取降價措施,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當售價在這個區間之外時,售價越高,獲得的利益越大。

【案例47】A市區的某卷煙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當月生產銷售卷煙4000標準條,每條調撥價格為75元(不含增值稅),適用消費稅比例稅率為56%,定額稅率每支0.003元,每標準箱50000支,即250標準條。則當月應納消費稅為170400元(75×4000×56%+4000×200×0.003),如何籌劃可以減輕企業的稅負?

【綜合分析】每標準條調撥價格超過70元,則適用56%的高稅率,如果將調撥價格降為70元以下,則適用36%的低檔稅率。若卷煙廠將每標準條調撥價格降為65元,則當月應納消費稅=65×4000×36%+4000×200×0.003=96000(元)。通過籌劃,收入減少=(75-65)×4000=40000(元),消費稅減少=170400-96000=74400(元),如果考慮增值稅和應納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經濟利益將增加更多。

第三節計稅依據籌劃某知名品牌手表廠將凡是出廠售價在10000元以上的手表都隨贈一個精致的包裝盒,每個包裝盒的成本200元。請判斷隨贈包裝盒要不要並入銷售額中作為稅基。

106稅收籌劃一、從價計征方式籌劃《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銷售是指有償轉讓應稅消費品的所有權。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1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2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對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裝物的押金,凡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退還的,均應並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二、從量計征方式籌劃《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銷售數量,是指應稅消費品的數量。具體如下: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4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第十條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計量單位的換算標準如下:黃酒1噸=962升啤酒1噸=988升汽油1噸=1388升柴油1噸=1176升航空煤油1噸=1246升石腦油1噸=1385升第四章消費稅籌劃107溶劑油1噸=1282升潤滑油1噸=1126升燃料油1噸=1015升三、自產自用應納消費稅的籌劃(一)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

《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是指納稅人將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作為直接材料生產最終應稅消費品,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構成最終應稅消費品的實體。

(二)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於其他方麵的《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外,凡用於其他方麵的,於移送使用時納稅。

《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用於其他方麵,是指納稅人將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用於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讚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麵。

(三)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是指納稅人或者代收代繳義務人當月銷售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如果當月同類消費品各期銷售價格高低不同,應按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但銷售的應稅消費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1)銷售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2)無銷售價格的。

如果當月無銷售或者當月未完結,應按照同類消費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比例稅率)實行複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成本是指應稅消費品的產品生產成本。

第十七條利潤是指根據應稅消費品的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計算利潤,應稅消費品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108稅收籌劃(四)將應稅消費品用於“換、投、抵”方麵國稅發〔1993〕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消費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規定:納稅人用於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麵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四、委托加工消費品的籌劃《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隻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對於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後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製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

如果受托方沒有代扣代繳稅款的,那麼委托方須補繳稅款,其計稅依據是如果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已經直接銷售的,按銷售額計稅;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尚未銷售或不能直接銷售的(如收回後用於連續生產等),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稅。

《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收回後繳納消費稅。

國稅發〔1994〕130號《關於消費稅若幹征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對納稅人委托個體經營者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一律於委托方收回後在委托方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

財法〔2012〕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第51號)第七條第二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現將這一規定的含義解釋如下: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於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委托方以高於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於直接出售,須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五、已納消費稅稅額扣除的計算(一)外購已稅消費品稅額扣除國稅發〔1995〕94號《用外購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征收消費稅》規定:為了避免重複征稅,現行消費稅規定,將外購應稅消費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繼續生產應稅消費品銷售的,可以將外購應稅消費品和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已繳納的消費稅給予扣除。

財稅〔2006〕3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規定:下列第四章消費稅籌劃109應稅消費品準予在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來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1外購已稅煙絲生產的卷煙;2外購已稅化妝品生產的化妝品;3外購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4外購已稅鞭炮焰火生產的鞭炮焰火;5外購已稅杆頭、杆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杆;6外購已稅木製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木製一次性筷子;7外購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8外購已稅汽油、柴油、石腦油、燃料油、潤滑油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成品油;9外購已稅摩托車生產的摩托車(如用外購兩輪摩托車改裝三輪摩托車)。

國稅發〔2006〕4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征收管理規定〉》:外購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抵扣稅款的計算方法如下:(1)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外購應稅消費品適用稅率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期初庫存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當期購進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期末庫存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為納稅人取得的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發票(合銷貨清單)注明的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是2006年4月1日以後開具的,下同)。

(2)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外購應稅消費品單位稅額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期初庫存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當期購進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期末庫存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為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發票(含銷貨清單)注明的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國稅函〔2006〕769號《關於進一步加強消費稅納稅申報及稅款抵扣管理的通知》規定:從商業企業購進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符合抵扣條件的,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5號規定:2015年5月1日納稅人從葡萄酒生產企業購進(以下簡稱外購)、進口葡萄酒連續生產應稅葡萄酒的,準予從葡萄酒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所耗用應稅葡萄酒已納消費稅稅款。如本期消費稅應納稅額不足抵扣的,餘額留待下期抵扣。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消費品稅額扣除財稅〔2006〕3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規定下列應稅消費品準予在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已納的消費稅:110稅收籌劃(1)委托加工收回已稅煙絲生產的卷煙;(2)委托加工收回已稅化妝品生產的化妝品;(3)委托加工收回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4)委托加工收回已稅鞭炮焰火生產的鞭炮焰火;(5)委托加工收回已稅杆頭、杆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杆;(6)委托加工收回已稅木製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木製一次性筷子;(7)委托加工收回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8)委托加工收回已稅汽油、柴油、石腦油、燃料油、潤滑油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成品油;(9)委托加工收回已稅摩托車生產的摩托車(如用外購兩輪摩托車改裝三輪摩托車)。

國稅發〔2006〕4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征收管理規定〉的通知》規定:關於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請費稅稅款抵扣的計算方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