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在版編目(CIP)數據稅收籌劃/黃愛玲,宋燕,李勇主編.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2016.8高等院校“十三五”應用型規劃教材.財會專業ISBN9787305173141Ⅰ.①稅…Ⅱ.①黃…②宋…③李…Ⅲ.①稅收籌劃-高等學校-教材Ⅳ.①F810.423中國版本圖書館CIP數據核字(2016)第171295號出版發行南京大學出版社社址南京市漢口路22號郵編210093出版人金鑫榮叢書名高等院校“十三五”應用型規劃教材.財會專業書名稅收籌劃主編黃愛玲宋燕李勇責任編輯王春梅府劍萍編輯熱線02583597087照排南京理工大學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印刷鹽城市華光印刷廠開本787×10921/16印張13字數322千版次2016年8月第1版2016年8月第1次印刷ISBN9787305173141定價32.00元網址:http://www.njupco.com微信掃一掃官方微博:http://weibo.com/njupco下載教學資源微信服務號:njuyuexue銷售谘詢熱線:(025)83594756版權所有,侵權必究凡購買南大版圖書,如有印裝質量問題,請與所購圖書銷售部門聯係調換書前言2016年5月1日,全國範圍內進行全麵的“營改增”,營業稅將成為曆史。2010年1月1日以來,我國修改了《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在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領域都實施了一係列最新的稅收政策。本書依據最新的稅收政策,加入全麵“營改增”後的稅收知識,進行納稅籌劃。本書有以下特點:第一,理論新,依據最新的稅收政策編寫,加入了“營改增”及其他稅種的最新政策變化。

本書介紹了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等主要稅種的納稅籌劃原理;闡述了企業投資決策、融資決策等主要經營環節的納稅籌劃方案。

第二,案例實,根據實際業務編寫案例。本書以學生日後的納稅籌劃工作實際需要為核心,以防範納稅籌劃風險和增強納稅籌劃能力為兩條主線,按照不同稅種,編寫了納稅籌劃具體操作知識點及流程,條理清晰,操作規範,重在學生的技能訓練,直接提升學生財務管理意識及能力。

本書共七個章節,可作為高等院校財經類專業的教學用書,也可作為成人高等學校、企業財務人員、稅務工作人員培訓或自學用書。為體現稅法內容的先進性,本書以2016年4月止的我國稅收法律、法規為主要依據進行編寫,若之後稅法有調整或變化,應以新法為準。

本書由閩南理工學院黃愛玲、湖北財稅職業學院宋燕、武漢晴川學院李勇任主編,湖北財稅職業學院湯玉梅、湖北財稅職業學院張娟、閩南理工學院盧仙華、武昌理工學院李級民任副主編,湖北財稅職業學院文丹、丁婷玉、胡蝶、彭暉、沈穎喆參與編寫。

由於編者水平有限,書中不妥之處在所難免,懇請讀者在使用中提出寶貴意見,以便修訂時改進。

編者2016年5月第一章納稅籌劃概述本章主要介紹納稅籌劃的基本理論與原理。學生通過學習,應該對納稅籌劃的定義及其分類,納稅籌劃的目標、意義以及納稅籌劃空間等問題有一個全麵的了解,把握納稅籌劃與避稅、偷稅的區別,樹立正確的納稅籌劃理念與思維。

第一節納稅籌劃的界定和比較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對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進行籌劃,盡可能地減輕稅收負擔,以獲取稅收利益的行為。納稅籌劃為社會關注和被法律認可,從時間上可以追溯到20世紀30年代。最為典型的是當時英國的一則判例。1935年,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針對稅務局長訴溫斯大公一案,對當事人依據法律達到少繳稅款的行為作了法律上的認可,他說:“任何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依據法律這樣做可以少繳稅。為了保證從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強迫他多繳稅。”湯姆林爵士的觀點贏得了法律界認同,這是第一次對納稅籌劃作了法律上的認可。之後,英國、澳大利亞、美國在稅收判例中經常援引這一原則精神。

1947年,美國也出現了類似有關納稅籌劃的判例。在“專員V.紐曼”一案的辯論中,法官利恩德·漢德認為,人們“為保持盡可能低的納稅而安排自己的事務是沒有什麼過錯的。每個人,不論是窮人還是富人,他都有權利這麼做,因為沒有人負有法律規定以外的義務,稅收是一種強製課征而不是一種自願捐款。以道德名義要求多繳稅是虛偽的”。之後,其他一些西方國家的稅收判例中經常援引這一思想。

納稅籌劃是稅務谘詢的一項重要業務,所以納稅籌劃的起源與稅務谘詢有密切聯係。談到現代稅務谘詢,人們一般會想起歐洲稅務聯合會。該聯合會於1959年在法國巴黎由五個歐洲國家從事稅務谘詢的專業團體共同成立,其會員是稅務顧問和從事稅務谘詢的個人或專業團體,目前會員有15萬,分別來自奧地利、比利時、瑞士、德國、英國、丹麥、西班牙、法國、意大利、盧森堡、荷蘭等22個歐洲國家,由於有些是以團體名義加入的,所以參加歐洲稅務聯合會的稅務顧問人數實際上更多。

書2稅收籌劃歐洲稅務聯合會明確提出稅務專家是以稅務谘詢為中心開展稅務服務,同時從事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文件的填報和編製,以及行政機關、法庭和納稅人的代理等業務,這與日本稅理士、韓國稅務士以及現在中國的稅務師把稅務代理放在前麵不同,而是真正形成了一種獨立於稅務代理的新業務,這種新業務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納稅籌劃。

一、納稅籌劃的含義“納稅籌劃”一詞已被越來越多的人所認識和接受,納稅籌劃活動正在不斷地深入社會經濟生活當中,不少納稅人將納稅籌劃列為企業的日常管理工作。納稅籌劃的積極作用也逐漸顯露出來,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通過納稅籌劃這一正當途徑規劃經濟活動的納稅人越多,采取偷、漏、逃、抗等非法手段的納稅人就越少,這已是不爭的事實。因此,納稅籌劃理應受到社會各界的重視,其在我國存在著巨大的發展空間。

人們雖然對納稅籌劃有極大的興趣和需求,但又似乎心有所忌。國內外對納稅籌劃概念的描述也不盡一致,本書認為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在遵守稅法、尊重稅法的前提下,依據所涉及的現行稅法和稅收國際慣例,運用納稅人的權利對企業的經營、投資、籌資和分配等涉稅活動進行籌劃,以期降低稅收成本、使價值最大化的經濟行為。

這一概念主要包括以下要點:第一,納稅籌劃的目的是取得納稅方麵的利益,降低納稅風險。

納稅人在納稅方麵的利益主要是經濟利益,它可分為直接經濟利益和間接經濟利益。直接經濟利益是指納稅人不納或少納稅款而獲得的利益。間接經濟利益是指由於納稅人延期納稅、回避納稅風險以及降低納稅成本而獲得的經濟利益。

第二,納稅籌劃的內容是納稅人的涉稅行為。

納稅籌劃的內容是極其廣泛的,可以這樣說,納稅人的所有涉稅行為都是納稅籌劃的內容。從時間上看,它包括從企業設立到企業廢業清算的整個過程;從內涵上看,它包括企業的籌資、投資、經營和分配等各方麵的活動。

第三,納稅籌劃的前提是既不違反國家的法規和政策,又不違背納稅人的整體利益。

納稅籌劃是一項合法的理財活動,是納稅人在法律法規及政策允許的範圍內科學安排自身的經濟活動。它不同於偷稅、漏稅、逃稅、抗稅等違法行為,首要原則是合法性。另外,納稅籌劃又不能違背納稅人的整體利益,納稅籌劃隻是財務管理活動的一項內容,當預期的納稅籌劃方案與納稅人其他決策因素相衝突的時候,有時需要放棄既定的籌劃方案,以適應納稅人整體的財務戰略。

納稅籌劃是企業對社會賦予其權利的具體運用,屬於企業應有的社會權利。它不該因企業的所有製性質、組織形式、經營狀況、貢獻大小不同而不等。在納稅籌劃上,政府不能將外資企業與內資企業劃界,對前者采取默許或認同態度,對後者則反對和製止。其實,反對企業正當的納稅籌劃活動,恰恰助長了偷稅、逃稅及抗稅等違法行為。因此,鼓勵納稅人依法納稅、遵守稅法的最明智辦法是讓納稅人充分享受其應有的權利(其中包括納稅籌劃),而不是剝奪其權利,促使其走違法之道。

第一章納稅籌劃概述3二、納稅籌劃的特征(一)合法性首先,納稅籌劃的合法性表現在其隻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展開。當納稅人依據稅法擁有多種納稅方案時,有權利選擇稅負較低的方案來實現企業的戰略目標。其次,納稅籌劃的合法性還表現在納稅籌劃行為應符合稅收政策導向。因此,那些公開利用稅法漏洞進行的避稅行為,不屬於納稅籌劃的範疇,即便是所謂的合理避稅,由於其違背了稅收的立法精神,也不應包含在納稅籌劃的範疇之內。

(二)籌劃性納稅籌劃需要事先的規劃、設計、安排。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後性:企業交易行為發生後,才繳納流轉稅;收益實現或分配後,才繳納所得稅;財產取得之後,才交納財產稅。這就在客觀上提供了事先做出籌劃的可能性。另外,經營、投資和理財活動多種多樣,稅收規定是有針對性的,納稅人和征稅對象不同,稅收待遇往往不同,這就向納稅人表明可以選擇較低的稅負決策。如果經營活動已經發生,應納稅額已經確定,再去圖謀少繳稅,就不是納稅籌劃,而是偷逃稅收了。

(三)目的性從宏觀來看,納稅籌劃的最終目標是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從微觀層次考察,納稅籌劃的主要目的,一是防範涉稅風險,二是使企業實現稅收負擔最小化、稅後利潤最大化。實現稅收負擔最小化通常有兩種做法:首先,當企業有多種方案可供選擇時,選擇稅負低而收益高的方案;其次,盡可能實現遞延納稅。不管使用哪種方法,其結果都是節約稅收成本,以降低企業的經營成本,這就有助於企業取得成本優勢,使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得到生存與發展,從而實現長期盈利的目標。

(四)綜合性由於多種稅基相互關聯,某種稅基縮減的同時可能會引起其他稅種稅基的增大;某一納稅期限內少繳或不繳稅款可能會在另外一個或幾個納稅期內多繳,因此,納稅籌劃還要綜合考慮,不能隻注重個別稅種稅負的降低,或某一納稅期限內少繳或不繳稅款,而要著眼於整體稅收負擔的輕重和總體效益的高低。隻有這樣才能實現企業稅後利潤最大化的終極目標,而不僅僅是少納稅金。

(五)風險性納稅籌劃的風險性是指因籌劃失敗而使納稅人麵臨稅務機關的處罰或承擔經濟損失的可能性。納稅籌劃風險包括兩方麵:一是指計稅上的風險,二是指征收管理上的風險。計稅上的風險是指納稅人因沒有正確計算應納稅額而承擔的風險,多計,會使納稅人承擔過多的支出;少計,可能會使納稅人受到處罰。征收管理上的風險是指納稅人因違反征收管理法律法規而承擔的風險,比如,納稅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而受到稅務機關的處罰等。

4稅收籌劃(六)專業性納稅籌劃的開展,並不是某一家企業、某一人員憑借自己的主觀願望就可以實施的,而是一門集會計、稅法、財務管理、企業管理等各方麵知識於一體的綜合性學科,專業性很強。一般來講,在國外,納稅籌劃都是由會計師、律師或稅務師來完成的;在我國,隨著中介機構的建立和完善,它們也將承擔大量納稅籌劃的業務。

那麼企業應當采取何種渠道進行納稅籌劃呢?如果企業經營規模比較小,企業可以把納稅籌劃方案的設計交給中介機構來完成;如果規模大一點兒,考慮到自身發展的要求,可以在財務部下麵或與財務部並列設立一個稅務部,專門負責納稅籌劃。從目前來講,企業最好還是委托中介機構完成納稅籌劃,這較符合我國實際情況,因為我國在稅收政策的傳遞渠道和傳遞速度方麵,還不能滿足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的要求,也許企業掌握、使用的稅收政策是一個過時的政策,而實際政策已經做了調整,若不及時地了解這種政策的變化,盲目采用納稅籌劃,可能會觸犯稅法。

三、納稅籌劃的分類①為了深入研究納稅籌劃,建立納稅籌劃學科體係,我們需要對納稅籌劃進行分類。選擇不同的分類標準就有不同的分類結果。常用的分類標準有:按納稅籌劃的需求主體分類、按納稅籌劃的供給主體分類、按納稅籌劃的範圍分類、按納稅籌劃稅種分類、按納稅籌劃的環節分類、按納稅籌劃國境(邊境)分類、按納稅籌劃目標分類等。

(一)按納稅籌劃的需求主體不同進行分類所謂納稅籌劃需求主體是指需要進行納稅籌劃的主體,即誰需要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籌劃是應需求主體的需要而產生的,不同的需求主體有不同的納稅籌劃需要。廣義的納稅籌劃主體是泛指一切需要納稅籌劃的納稅人,由於納稅人分為法人和自然人,因此納稅籌劃需求主體也可分為法人和自然人。依據納稅籌劃需求主體的不同,納稅籌劃可分為法人納稅籌劃和自然人納稅籌劃兩大類。

法人納稅籌劃主要是對法人的組建、分支機構設置、籌資、投資、運營、核算、分配等活動進行的納稅籌劃。由於我國現階段的稅製模式是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企業是流轉稅和所得稅的納稅主體,是稅收的主要繳納者,因此在納稅籌劃中,企業納稅籌劃需求量最大。

自然人納稅籌劃主要是在個人投資理財領域進行。自然人數目眾多,西方許多國家以個人所得稅或財產稅為主體稅種,而且稅製設計複雜,因而自然人納稅籌劃的需求也有相當規模。目前我國稅製模式決定了自然人不是稅收的主要繳納者,雖然涉及自然人的稅種不少,但納稅金額總數並不大,因此自然人的納稅籌劃需求規模相對企業納稅籌劃要小些。目前自然人納稅籌劃主要體現在個人所得稅和財產稅的納稅籌劃。

(二)按納稅籌劃供給主體的不同進行分類所謂納稅籌劃供給主體是指納稅籌劃方案的設計人和製定人,即納稅籌劃方案的提供者。

①劉蓉:《稅收籌劃》,中國稅務出版社2008年2月,第5頁。

第一章納稅籌劃概述5納稅籌劃供給主體可以是需求主體本身,也可以是外部提供者。按納稅籌劃提供主體的不同,納稅籌劃可以分為自行納稅籌劃和委托納稅籌劃兩大類。

自行納稅籌劃是指由納稅籌劃需求主體自身為實現納稅籌劃目標所進行的納稅籌劃。自行納稅籌劃要求需求主體掌握納稅籌劃業務技能、配備具有納稅籌劃能力的專業人員。對於企業而言,自行納稅籌劃的供給主體一般是以財務部門及財務人員為主。由於我國稅收法規和稅收政策的複雜性,需求主體很難精通和準確把握稅法規定,自行納稅籌劃的成本與風險較大,因此實踐中自行納稅籌劃的效果往往不是很理想。

委托納稅籌劃是指需求主體委托稅務代理人或納稅籌劃專家進行的納稅籌劃。由於稅務代理人或納稅籌劃專家具有豐富的稅收專業知識和較強的納稅籌劃技能,製定的納稅籌劃方案成功率較高,雖然委托納稅籌劃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承擔一定的風險,但成本與風險相對自行納稅籌劃要低,並且,即使有風險也能通過事前約定由委托方與受托方共同分擔,因此委托納稅籌劃是效率比較高、效果比較好的一種納稅籌劃形式。

(三)按納稅籌劃範圍的不同進行分類按納稅籌劃範圍的不同,納稅籌劃可分為整體納稅籌劃和專項納稅籌劃。

整體納稅籌劃是指對納稅人生產經營、投資理財等涉稅活動進行的全麵整體的納稅籌劃。

一般而言,大中型企業生產經營規模大,運營情況比較複雜,涉稅事項也多,財務規劃的任務重,整體納稅籌劃具有特殊的重要意義。整體納稅籌劃具有“兩大”、“兩高”的特點,即難度大、風險大,成本高、收益高。目前我國納稅籌劃尚處在初級階段,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水平不高,能勝任整體納稅籌劃工作的人較少,還不能完全滿足企業整體納稅籌劃的需要。

專項納稅籌劃是指針對納稅人某項或幾項生產經營或投資理財決策活動,某稅種或幾個稅種進行的專門的納稅籌劃。專項納稅籌劃的針對性強,目標具體,難度相對較小,成本也相對較低,效果比較明顯。

(四)按納稅籌劃稅種的不同進行分類稅種按征稅對象的不同可分為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資源稅、行為稅等幾大類。與之相對應,按照納稅籌劃涉及稅種的不同類別,納稅籌劃可分為流轉稅的納稅籌劃、所得稅的納稅籌劃、財產稅的納稅籌劃、資源稅的納稅籌劃、行為目的稅的納稅籌劃等。由於流轉稅和所得稅是我國目前稅製結構中最主要的兩個稅類,因而也是納稅人納稅籌劃需求最大的兩個稅類。

流轉稅納稅籌劃主要是圍繞納稅人身份、銷售方式、貨款結算方式、銷售額、適用稅率、稅收優惠等納稅相關項目進行的納稅籌劃。

所得稅納稅籌劃主要是圍繞收入實現、經營方式、成本核算、費用列支、折舊方法、捐贈、籌資方式、投資方向、設備購置、機構設置、稅收政策等涉稅項目進行的納稅籌劃。

(五)按納稅籌劃環節的不同進行分類企業在生產經營、投資理財的各個環節都存在決策問題,同時也伴隨著納稅籌劃的發生。按納稅籌劃環節的不同,納稅籌劃可分為機構設置的納稅籌劃、投資決策的納稅籌劃、融資方式的納稅籌劃、經營籌略的納稅籌劃、產銷決策的納稅籌劃、成本費用核算的納稅籌劃、利潤分配的納稅籌劃等。按生產經營、投資理財不同環節進行的納稅籌劃也可稱為環節納稅籌劃。

6稅收籌劃由於不同環節的決策目標不盡相同,相應的稅收政策及相關政策的規定較多且差別較大,這就給環節納稅籌劃留下較為廣闊的空間和餘地,隻要籌劃得當,都有機會獲得一定的稅收利益。因此環節納稅籌劃在企業納稅籌劃中受到高度重視,成為企業納稅籌劃的重點。

(六)按納稅籌劃目標的不同進行分類納稅籌劃的目標是納稅籌劃需求主體通過納稅籌劃期望實現的目的。自從納稅籌劃產生以來,人們對納稅籌劃的目標定位經曆了不斷發展演變的過程。從現實來看,不同的企業有不同的納稅籌劃目標。按納稅籌劃目標的不同,納稅籌劃分為三種類型,即減輕稅負的納稅籌劃、稅後利潤最大化的納稅籌劃、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納稅籌劃。

(七)按納稅籌劃涉及地區的不同進行分類由於跨國經營活動及跨國納稅人的出現,納稅籌劃也會超越國境(邊境)進行。按納稅籌劃涉及地區的不同進行分類,納稅籌劃可以分為國內(境內)納稅籌劃和國際(境外)納稅籌劃兩類。

國內(境內)納稅籌劃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非跨國(境)納稅人在國(境)內進行的納稅籌劃。國(境)內納稅籌劃主要依據的是國(境)內稅收政策,充分運用現行的國(境)內的稅收法律法規,為企業謀取正當合法的稅收利益。國際(境外)納稅籌劃是跨國(境)納稅主體利用國家(地區)與國家(地區)之間的稅收政策差異和國際稅收協定的條款進行的納稅籌劃,目前主要是在對外貿易和對外投資活動領域。

四、納稅籌劃與偷稅、避稅等相關概念辨析(一)偷稅我國《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2009年2月28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後,逃避繳納稅款罪取代了原來的偷稅罪,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納稅籌劃是合法的,偷稅是違法的納稅籌劃在符合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導向這個前提下對經營、投資、理財精心安排,才能達到節稅目的。納稅籌劃體現了國家的產業政策和地區政策,納稅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也增進了國家和社會公眾的利益,有助於國家宏觀結構的調整,保持政府財政收入的長期、穩定增長,對此,各國基本持引導和鼓勵的態度。

偷稅則是利用非法手段,欺詐、逃避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的行為。偷稅直接導致政府當期預算收入和財政收入的減少,有礙政府職能的實現,因此各國政府對這種行為都是堅決予以打擊和嚴懲的。

第一章納稅籌劃概述72納稅籌劃具有事前籌劃性,而偷稅具有事後補救性納稅籌劃是通過避免應稅行為的發生或以輕稅行為來代替重稅行為,以達到減少稅款支出或綜合淨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具有前瞻性。偷稅則是在納稅義務已經發生並且能夠確定的情況下,采取各種非法的手段來進行所謂的“彌補”和“補救”,通過安排或解釋推遲或逃避納稅義務。

(二)避稅避稅,是相對於偷稅而言的概念,指納稅人以不違法的手段減輕或消除自己的納稅義務。

可分為兩類:一類是不可以接受的避稅,指納稅人違背國家的課稅意圖,利用稅法上的漏洞和含糊之處,曲解稅法、規避納稅義務;另一類是可以接受的避稅,指納稅人根據國家的政策導向,通過對納稅方案進行優化選擇,精心安排自己的經濟事務,以減輕稅收負擔,取得正當的稅收利益。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加拿大經濟學家羅伯特·芒德爾(R.Mondell)曾指出,任何一個國家,一旦稅率超過30%,人們的注意力就會從如何創造更多收入轉向如何避稅。兩者目的都是為了降低納稅人的稅收負擔,都強調必須是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事前籌劃。但兩者也有實質區別。

(1)從行為性質上看,避稅是一種“借用”或“濫用”稅法的行為,納稅人利用稅法上的漏洞,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後,鑽稅法空子來謀取不正當的稅收利益。盡管在形式上,避稅不“違法”,但其行為卻違背了稅法的立法意圖及政府的政策導向,是稅收法律法規反對或不支持的行為。而納稅籌劃以應納稅義務人的整體經濟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稅收利益隻是其考慮的一個因素而已,並且符合國家稅收立法或稅收政策的意圖,是稅法支持和鼓勵的行為。

(2)從行為目的和過程上看,避稅的前提是稅收法律法規有不完善之處,納稅人利用稅法漏洞缺陷,注重的是少繳或不繳某一筆稅款。而納稅籌劃除了要精通知曉稅法,還會涉及投資、經營決策相關的其他法律法規,它會考慮稅收成本的高低,還會考慮非稅成本以及企業活動所涉及的所有稅收。

(3)從行為結果來看,避稅主要是一種短期、單一的行為,是不利於納稅人長期的投資經營活動。而納稅籌劃著眼的是長期的利益,是對企業活動的長期計劃和安排,有利於納稅人合理安排投資、經營和理財活動。

(三)抗稅抗稅指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這裏所說的暴力,指對稅務人員實施身體強製,包括捆綁、毆打、傷害等手段,使其不能或不敢要求行為人納稅的情況;這裏所說的威脅,指以暴力相威脅,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製,使其產生恐懼,不敢向行為人收繳稅款的情況。對抗稅行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中明確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拒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拒繳稅款五倍以下的罰金。”“以暴力方法抗稅,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按照傷害罪、殺人罪從重處罰,並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金。”(四)騙稅騙稅是采取弄虛作假和欺騙手段,將本來沒有發生的應稅行為虛構成已發生的應稅行為,8稅收籌劃將小額的應稅行為偽造成大額的應稅行為,從而從國庫中騙取退稅款的違法行為。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補充規定》中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采取對所生產或經營的商品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處騙取稅款五倍以下的罰金,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五、納稅籌劃的目標納稅籌劃的基本目標,概言之,就是減輕稅收負擔、爭取企業整體利潤最大化,其外在表現是納稅最少、納稅最晚,即實現“經濟納稅”。為實現納稅籌劃的基本目標,可以將納稅籌劃目標細化,具體可分為以下幾種:(一)納稅成本最低化納稅人為履行納稅義務,必然會發生相應的納稅成本。納稅成本包括直接納稅成本和間接納稅成本。前者是納稅人為履行納稅義務而付出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後者是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過程中所承受的精神負擔、心理壓力等。直接納稅成本容易確認和計量,間接納稅成本則需要估算或測算。追求納稅成本的最低化,是納稅籌劃的另一個基本目標。

納稅人納稅成本的降低會使企業利潤增加,從而增加應稅所得額,對稅務機關來說,可以增加稅收收入,降低其征管成本,這是一種雙贏的結果。沒有納稅人納稅成本的降低,也就沒有稅收征管成本的降低。

(二)降低涉稅風險涉稅風險是指納稅人在對納稅義務采取各種應對行為時,可能涉及的風險,包括因為與納稅有關的各項工作中的疏漏而產生損失或者增加納稅成本的風險。包括政策風險、管理風險、權力風險等。其中政策風險是指納稅人因為對稅法缺乏足夠了解或理解、對自身權利缺乏足夠了解產生的風險。管理風險是指稅務管理部門的原因致使企業自身負擔了超過實際應該負擔的稅負的風險。權力風險是指納稅人通過尋租權力以求減輕稅負,造成納稅成本加大而且可能引致行政或刑事處罰的風險。

降低涉稅風險,對納稅人來說就是要做到賬目清楚,納稅申報正確,繳納稅款及時、足額,才不會出現任何關於稅收方麵的處罰,即達到在稅收方麵沒有任何風險,或風險極小可以忽略不計的一種狀態。這種狀態對企業稅務管理來講是一種最佳狀態,因此也是納稅籌劃的直接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