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外史家論吾國南北朝隋唐經濟財政製度者頗多,其言有得有失,非此章範圍所能涉及。此章主旨唯在闡述繼南北朝正統之唐代,其中央財政製度之漸次江南地方化,易言之,即南朝化,及前時西北一隅之地方製轉變為中央政府之製度,易言之,即河西地方化二事,蓋此二者皆係統淵源之範圍也。考此二事轉變之樞紐在武則天及唐玄宗二代,與兵製選舉及其他政治社會之變革亦俱在此時者相同也。但欲說明其本末,非先略知南北朝之經濟財政其差異最要之點所在不可也。
今日所保存之南北朝經濟財政史料,北朝較詳,南朝尤略。然約略觀之,其最大不同之點則在北朝政府保有廣大之國有之土地。此蓋承永嘉以後,屢經邊亂,人民死亡流散所致。故北朝可以有均給民田之製,而南朝無之也。南朝人民所經喪亂之慘酷不及北朝之甚,故社會經濟情形比較北朝為進步,而其國家財政製度亦因之與北朝有所不同,即較為進步是也。北魏均田之問題此章不能詳,故僅略舉其文,至北魏以後者亦須附及之,以見其因襲所自,並可與南北互較,而後隋唐財政製度之淵源係統及其演進之先後次序始得而明也。
魏書壹壹拾食貨誌略雲:
太和九年下詔均給天下民田,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奴婢依良,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還受之盈縮。諸民年及課則受田,老免,及身沒則還田。奴婢、牛隨有無以還受,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於分雖盈,沒則還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數,不足者以露田充倍。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給田二十畝,課蒔,餘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給一畝,依法課蒔榆、棗,奴各依良。諸桑田皆為世業,身終不還,恒從見口,有盈者無受無還,不足者受種如法;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諸麻布之土男夫及課別給麻田十畝,婦人五畝,奴婢依良,皆從還受之法。諸宰民之官各隨地給公田,更代相付,賣者坐如律。
隋書貳肆食貨誌雲:
晉自過江,凡貨賣奴婢、馬、牛、田宅有文劵,率錢一萬輸估四百入官,賣者三百,買者一百;無文劵者隨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為散估,歴宋、齊、梁、陳如此以為常。以此人競商販,不為田業,故使均輸欲為懲勵,雖以此為辭,其實利在侵削。又都西有石頭津,東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賊曹一人,直水五人,以檢察禁物及亡叛者,其荻、炭、魚、薪之類過津者並十分稅一,以入官。其東路無禁貨,故方山津檢察甚簡。淮水北有大市百(寅恪案:通典壹壹食貨典雜稅門百字作自)餘,小市十餘所,大市備置官司,稅斂既重,時甚苦之。
(北周)閔帝元年初除市門稅,及宣帝即位,複興入市之稅。
(北齊)武平之後,權幸並進,賜與無限,加之旱蝗,國用轉屈,乃料境內六等富人,調令出錢。而給事黃門侍郎顏之推奏請立關市邸店之稅,開府鄧長顒讚成之,後主大悅。於是以其所入以供禦府聲色之費,軍國之用不豫焉,未幾而亡。
通典貳田製下雲:
北齊給授田令,仍依魏朝。毎年十月普令轉授,成丁而授,丁老而退,不聽賣易。
隋書貳肆食貨誌略雲:
至(北齊)河清三年定令,乃命男子十八已上六十五已下為丁,十六已上十七已下為中,六十六已上為老,十五已下為小。率以十八受田,輸租調,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調(此節前兵製章已引)。京城四麵諸坊之外三十裏內為公田,受公田者,三縣代遷內執事官一品已下逮於羽林、武賁各有差,其外畿郡華人官第一品已下羽林、武賁已上各有差。職事及百姓請墾田者名為受田,奴婢受田者親王止三百人。(中略)。八品已下至庶人限止六十人,奴婢限外不給田者皆不輸。其方百裏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畝,婦四十畝,奴婢依良人限數,與在京百官同,丁牛一頭受田六十畝,限止四年。又毎丁給永業二十畝為桑田,其中種桑五十根、榆三根、棗五根,不在還受之限,非此田者悉入還受之分。土不宜桑者給麻田,如桑田法。
又同書同卷略雲:
(隋高祖)頒新令,製人男女三歳已下為黃,十歳已下為小,十七已下為中,十八已上為丁,丁從課役,六十為老,乃免。自諸王已下至於都督皆給永業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頃,少者至四十畝。其丁男、中男、永業、露田皆遵後齊之製,並課樹以桑、榆及棗。其園宅率三口給一畝,奴婢則五口給一畝。京官又給職分田,外官亦各有職分田,又給公廨田,以供公用。
唐會要捌叁租稅上(參考通典貳田製下及舊唐書肆捌食貨誌、新唐書伍壹食貨誌等)略雲:
(武德)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始定均田賦稅,凡天下丁男給田一頃,篤疾廢疾給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若為戸者加二十畝。所授之田十分之二分為世業,餘為口分田,身死則承戸者授之,口分則收入官,更以給人。
同書玖貳內外官職田(參考前條有關諸書)略雲:
武德元年十二月製內外職官各給職分田。
據此簡略之征引,即可見北朝俱有均田之製,魏、齊、隋、唐之田製實同一係統,而南朝則無均田之製,其國用注重於關市之稅,北朝雖晚期亦征關市之稅,然與南朝此稅之地位其輕重頗有不同,然則南朝國民經濟國家財政較北朝為進步,抑又可知也。魏書陸捌甄琛傳(北史肆拾甄琛傳同)所雲:
(於世宗時)上表曰:“今偽弊相承,仍崇關鄽之稅,大魏恢博,唯受穀帛之輸。”
南北社會經濟國家財政之差異要點,甄琛此數語足以盡之矣。
但隋雖統一南北,而為時甚短,又經隋末之擾亂,社會經濟之進步亦為之停頓,直至唐高宗武則天之世,生養休息約經半世紀之久,社會經濟逐漸進展,約再曆半世紀,至玄宗之時,則進展之程度幾達最高度,而舊日被炒至區域子西晉永嘉亂後其社會經濟執法大未有盛於此時者也。夫唐代之國家財政製度本為北朝之係統,而北朝之社會經濟較南朝為落後,至唐代社會經濟之發展漸超越北朝舊日之限度,而達到南朝當時之曆程時,則其國家財政製度不能不隨之以演進。唐代之新財政製度,初視之似為當時政府一二人所特製,實則本為南朝之舊製。蓋南朝雖為北朝所並滅,其遺製當仍保存於地方之一隅,迨經過長久之期間,唐代所統治之北朝舊區域,其經濟發展既與南朝相等,則成績被炒係統之中央政府遂取用詞舊日南朝舊製之保存與江南地方者而施行之,前所謂唐代製度之江南地方化者,即指此言也。又河隴區域在北朝區域內本為文化甚高區域,其影響於隋唐製度之全部者,前章已詳言之。但除文化一端外,其地域在吾國之西北隅,與西北諸外族鄰接,曆來不獨為文化交通之孔道,亦為國防軍事之要區。唐代繼承宇文泰關中本位之政策,西北邊疆本重於東北,至於玄宗之世,對於東北更取消極維持之政策,而對於西北,則取積極進展之政策。其關涉政治史者本章可不置論,茲所論者即西北一隅曆代為邊防要地,其地方傳統之財政經濟製度經長久之演進,頗能適合國防要地之環境。唐玄宗既對西北邊疆采軍事積極政策,則此河湟地方傳統有效之製度實有擴大推廣而改為中央政府製度之需要,此即前所謂唐代製度之河西地方化也。請就二者各舉一例以證明之,關於江南地方化者曰回造納布,關於河西地方化者曰和糴,此二端之涉及軍事者不能詳述,茲僅論其淵源所從出於下:
隋唐二代長安、洛陽東西兩京俱為政治文化之中心,而長安為西魏、北周以來關中本位之根據地,當國家積極進行西北開拓政策之時,尤能得形勢近便之利,然其地之經濟運輸則遠不及洛陽之優勝,在北周以前軍政範圍限於關隴巴蜀,規模狹小,其經濟尚能自給。自周滅北齊後不久,即營建洛陽為東京,隋唐承之,故長安、洛陽天子往來行幸,誠如李林甫所謂東西兩宮者也(參新唐書貳貳叁上奸臣傳李林甫傳及通鑒貳壹肆唐紀叁拾開元二十四年條等)。夫帝王之由長安遷居洛陽,除別有政治及娛樂等原因,如隋煬帝、武則天等茲不論外,其中尚有一主因為本章所欲論者,即經濟供給之原因是也,蓋關中之地農產物雖號豐饒,其實不能充分供給帝王宮衛百官俸食之需,而其他水路交通不甚便利,運轉米穀亦頗困難,故自隋唐以降,關中之地若值天災,農產品不足以供給長安帝王宮衛及百官俸食之需時,則帝王往往移幸洛陽,俟關中農產豐收,然後複還長安。茲就隋唐二代各舉一例如下:
隋書貳高祖紀下(北史壹壹隋本紀上略同)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