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台灣光複研究三、“台灣籍民”問題所謂“台灣籍民”問題,必須溯源至1894年的甲午戰爭。依據《馬關條約》,戰敗的清朝政府將台灣割讓給日本。1895年(明治28年)5月8日,中日兩國在山東的芝罘換文,規定台灣住民得有兩年的猶豫時間選擇留在台灣或者歸返中國;而後日本政府於1896年3月19日製定《台灣住民分限取?

手續》,決定給予留居台灣的住民日本國籍。

原本“籍民”一語,並無褒貶之意,也用在整理戶籍等時之陳述,或者指稱具有台灣戶籍的人,將從日本“內地”前來的“在留邦人”與因為具有台灣籍的“台灣籍民”區隔,尚無特殊意涵。然而,隨著對“台灣籍”的負麵報道內容增加,類似的國籍買賣,或台灣人的不法行為之報道頻出,使得“台灣籍民”一語,成為隱含貶抑用意的特殊用語。

關於“台灣籍民”的人數、分布區域及職業等,很難有明確的數字。依據總督府的旅券(護照)規則,台灣人“出國”時必須先申請旅券,到目的地後必須向日本領事館報到,同時將旅券交付領事館保管直至離去時。借此,總督府本是可以掌握台灣人的動態的。然而,1908年起,台灣人利用廢止“內地渡航券”的漏洞,以及日本人赴大陸不須旅券的便利,因此經由日本“內地”轉赴大陸者頗多。加以“台灣籍民”也不必然依規定向領事館報到,使得人數的統計倍加困難。以1935年為例,據日本外務省的《在外本邦人調查報告》,在外台灣人總數為15677名(男9288、女6389),其中居“滿洲國”者244名、華北地區150名、華中地區711名、華南地區13467名,而華南地區又以廈門的10757名為最多,亦即將近七成的海外台灣人集中在廈門一帶。

“台灣籍民”問題很早便浮現在曆史舞台。早在1898年(明治31年)2月,總督府的廈門派遣員澤村繁太郎在《有關在廈門的台灣人之件》的報告中,便已指出自台灣人去留決定之日起至該年1月底,已有18間商號到日本領事館登記為台灣商人。他們之中有“利用外國商的名義,向領事館申請由稅關發行之三聯單,而後進入大陸購買貨物,目的在免除地方厘金局的課稅。

也有自香港、上海等地函購舶來品及雜貨,目的在自由的通過廈門厘金局以輸入市內各地的人。此外還有將日本商的名義借給大陸人,以收取相當的看板費為目的的人。”可知國籍很快地便具有減免稅捐的作用,腦筋靈活的生意124第一章日本殖民體製下的台灣人,一方麵以中國人身份,規避外國人不能進入大陸的限製,另一方麵又以外商身份,減免厘金的課征。至於一般人呢?澤村繁太郎在報告中繼續指出:自1897年5月8日起,向外務省申請旅券者中,在領事館完成登記者有178名,但是有許多人未依照規定登記並將旅券存放在領事館。之所以如此,乃因其包藏野心,目的在遇有金錢借貸、家屋買賣、偷盜等訴訟案件發生時,借領事館之力而逞欺詐之能事,企圖借日本商的威勢,在中國獲得奇利。澤村在此報告中,要求總督府顧及“帝國臣民之麵目”,在台灣人申請旅券時嚴格地實施身家調查。①這個報告中所觸及的旅券管理問題,其後雖經過數次變遷,但是嚴格身家調查的結果,不在限製有損“帝國顏麵”之人,反而限製了有心前往大陸發展者,已有論文加以剖析。②這裏要強調的是“台灣籍民”所涉及的問題,或者說“台灣籍民”之利益所在,所顯現的形式雖然有所改變,但是居奇及仗勢的性格則始終如一。

最早出現的“籍民問題”是雙重國籍身份,他們一方麵以中國人身份,規避外國人不能深入大陸及取得土地田產等權利限製,另一方麵又以外商身份,減免厘金、稅捐的課征,並受領事裁判權的庇蔭。“台灣籍民”的問題在1900年(明治33年)4月總督府民政長官後藤新平訪問福建時,也成為福建當局再三要求解決的課題。對於究竟應該放寬取得國籍的限製,抑或嚴格限製“台灣籍民”活動的問題,有許多爭辯。兒玉源太郎總督在《有關台灣統治之既往及將來之備忘錄》中,明白地指出在國籍法之外,有設計《台灣歸化法》的必要。恰如英國在香港,或海峽殖民地所製定的英國歸化法般,以對應日益增加的“仰慕台灣統治而乞求歸化”的廈門人。③特別是經過1900年“廈門事件”的失敗,證實此後對廈門的政策,應該避免國際上的紛爭,而采取與地方士紳相互提攜的方針。因此,在“‘廈門事件’之始末及將來之對岸政策”中,總督府主張將此等士紳的財富置於日本帝國的保護之下,帝國有必要給予其相當的地位。④①《台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影像檔4556冊之6,《本島人ニシテ廈門ニ商店開設シ不正ノ行為ヲナス者アルニ付爾後旅券發給ノ際注意方知事廳長ヘ申進及澤村囑托ヘ回答》。

②梁華璜:《日據時代台民赴華之旅券製度》,見《台灣總督府的“對岸”政策研究》,台北,稻鄉出版社,2001年,第11—182頁。

③[日]鶴見輔:《後藤新平》(第2卷),東京,勁草書房,1965年,第488頁。

④[日]鶴見輔:《後藤新平》(第2卷),東京,勁草書房,1965年,第420—422頁。

125台灣光複研究總督府何以如此重視廈門的地位?早在1895年(明治28年)8月時,台灣總督府即已向日本首相伊藤博文提議,要求廢除自1894年(明治27年)3月以來使上海總領事館兼管廈門、福州等口岸的舊製,恢複廈門領事館,並使其兼轄福州。①此乃由於傳統上廈門是大陸移民渡海來台的重要口岸,同時也是貨物轉口的要港,人與物的交流都極為密切所致。而在總督府以武力平定台灣之前,廈門也是抗日的“土匪之淵藪”,基於“維持治安”的考量,總督府特別注意以廈門為首的福建省之動靜,也將廈門視為日本勢力在華南地區擴張的據點。為此,日本特於1898年要求清政府總理衙門不得將福建讓予他國,這也就是日本所謂“福建特殊利益”的依據。另一方麵,廈門也是華人前往東南亞地區的門戶,總督府認為爭取廈門民心,有助於贏得在南洋地區勢力龐大的華人之好感,因此廈門在總督府“南支南洋”政策下的地理位置極為重要。

作為“台灣籍民”既然有利可圖,自然地也產生了“冒籍者”。能夠宣稱是台灣人的原因,主要在於日治初期台灣戶籍製度的不備。為了回應福建方麵對於層出不窮的籍民問題之交涉,也為了解決“冒籍”問題並勸誘有力者入籍,1910年(明治43年)12月日本外務省在與駐華南各地領事館及台灣總督府多次協商之後,提議依據以下的原則決定籍民的取舍,亦即:(1)在領事館登記為台灣人但在台灣沒有本籍者,以往領事館既已公開承認其為台灣人,如今很難加以否認者,如果從其個人品性、技能與資產等條件考量,擁有我國籍也無不妥時,應使其前往台灣,在台灣總督府登錄新籍後,再交付其旅券。

(2)在領事館登記為台灣人但在台灣沒有本籍者,如果從其個人品性、技能與資產等條件考量,認為使其持有我國籍為有害時,領事館應吊銷其旅券並注銷其登記,並將相關情況通報台灣總督府,總督府自亦不得再發旅券予該當事者。

(3)在領事館登記為台灣人且在台灣有本籍者,如果從其個人品性、技能與資產等條件考量,認為使其持有我國籍為有害,並且否定其為①日本外務省外交史料館藏:《外務省警察史》,東京,不二出版重刊,2001年,第51卷,第35頁。

126第一章日本殖民體製下的台灣日本籍也不會有所妨礙時,則由領事館照會台灣總督府將之除籍,並在接到除籍通報後吊銷其旅券並注銷其登記。

(4)依據國籍法,台灣人包括取得台灣籍時的妻子以及未成年兒女和他們的子女。①簡言之,就是不管其是否因台灣割讓而擁有日本國籍,隻要其不符合日本國的利益,便可以借此剝奪其國籍,或者抹消其在領事館的登錄;而倘若其擁有日本國籍對日本有利,則給予其國籍。至於給予國籍的方式,並不是依據歸化法,而是借遺漏登記之名,而采取補登記的做法。這種遺漏而補登記之方式,是領事報告中冒籍者最常使用的手法,而這種為官方所譴責的方式,如今卻成為日本政府的“便宜”之計,並且這種處置法,是在當事人不被告知的情況下進行的。

台灣人前往廈門一帶的消長情形,大概可以分成幾個時期。首先是清末時期。據日本駐廈門領事報告,1896年6月台灣人約三四千名,多是原漳、泉地方人士,與大陸人無異。至決定國籍後的1898年12月,台灣人登記者51戶,男381名,女10名,合計391名。②此後人數逐漸增長,此時在廈門的籍民,除了原來因“家在此而店在彼”來往於海峽兩岸的商人外,也有為數不少的“冒籍者”存在,人員的來往基本上是延續原來的關係。

1905年,台灣幫派分子與福建人共同成立“東瀛公館”,結成“台灣籍民”中最早的“武力團體”。及至1912年左右,一批被稱作“武力派”的台灣人前往廈門,接收了“東瀛公館”的勢力。人數的擴張,也改變了在廈門的台灣人的生態。其後,更多幫派分子相繼前往,武力派的勢力日益壯大,1923—1924年左右,台灣武力派的勢力更進入全盛時代。③在廈門領事館的報告中,對於“台灣籍民”前往廈門的動機及發展經過有如下的描述:①《自明治四十年九月至大正二年八月·南部支那在留台灣籍民名簿調查一件》(第1卷),日本外務省外交史料館藏:《外務省記錄》,檔號38718,公第93號,見《台灣籍民ノ將來ニ關シ鄙見ヲ具シ請訓ノ件》。

②日本外務省外交史料館藏:《外務省警察史》(第51卷),第38—42頁。

③黃六:《廈門台灣居留民會創立三十五周年紀念誌》,廈門,廈門居留民會,1942年,第190頁;[日]中村孝誌:《廈門の台灣籍民と三大姓》,載《南方文化》,1985年11月第12號,第134—135頁;日籍浪人史料征集小組:《廈門日籍浪人記述》,見《廈門文史資料》(第2輯),1963年3月,第6—7頁。

127台灣光複研究一是占領台灣初期的軍政時代,由於擔心被人掠奪而收拾所有財產逃避而來者。二是無賴之徒擔心台灣當局的取締而來者。三是日俄戰爭之後,趁著日本國威發揚之際,以日本為背景而做發財夢前來者。四是乘日本之國威,而獲取日本國籍者。其中第二種即是號稱“武力派”者,組成無賴漢集團,趁日俄戰爭後日本國威高漲時,逞其跳梁之能事,中國當局窮於應付之餘,遂采行懷柔對策。一方麵利用此類無賴漢,使其擁護軍閥,其酬勞即是公然允許其於市內數處開設賭場。而上述三四類的籍民,則乘此時機巧妙地周旋於軍閥之間,而得以參與鴉片製造或販賣等不正的行業,而獲得莫大的財富。其中甚至有多數蓄積了數萬至數十萬的財富者,於是渡海前來者益增……①論述中雖然充滿歧視用語,但也道出了台灣人畸形發展的現象,同時也表露領事館方麵的觀點。我們可以更進一步由1916年之“廈門騷擾事件”,觀察台灣總督府與日本外務省立場與角色的些微差異。1916年(大正5年),台、廈雙方角頭流氓共同綁架、擄掠商家,監禁在所謂的“台灣公館”內,勒索每名300元至5000元不等的贖金。特別是3月下旬以後,幾乎無日無不法監禁恐嚇取財等情事,發生聳動世間耳目之事件,所謂的“台匪”,幾乎無案不與,使得資產家之婦女、子弟,白晝不敢外出。在駐廈門領事菊池義郎的強烈要求下,總督府派遣支援領事館警力,與廈門當局共同進行大掃蕩。

在這次掃黑行動之後,總督府在日本外務省的請求下,派遣警察駐守廈門、福州、汕頭和廣州四個日本領事館。②除了武力派人士外,20世紀20年代起,台灣人也紛紛到大陸、南洋等地求發展。原因之一是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的經濟不景氣,往外發展成為有誌雄飛的台灣人的一個選擇。在廈門的台灣人持續增加,到1937年(昭和12年)已突破萬人。盧溝橋事變後的1937年8月25日,廈門總領事館下①日本外務省外交史料館藏:《外務省警察史》(第51卷),第238頁。

②《南部“支那”在留台灣籍民名簿調查一件·附支那在留の籍民取締の件》,見日本外務省外交史料館藏:《外務省紀錄》,檔號38718;日本外務省外交史料館藏:《外務省警察史》,第96—97頁。

128第一章日本殖民體製下的台灣令“撤僑”,“台灣籍民”計7997名中撤退至基隆者達5591名,撤退後殘留者約1200名。①1938年(昭和13年,民國27年)5月,廈門為日軍所占領,再度前來廈門的台灣人中,舊居民複歸者約三成,二成為未撤退而殘留廈門者,五成則是新渡來者。②他們伴隨日本政府的新設施而來,或者是為逃避戰時台灣的重稅,尋求較好的生活方式,人數也突破萬人。

在廈門一帶的台灣人,以生活程度言,過中流及中流以上生活者在1929年約為43%,1930年為47%,亦即有將近半數的台灣人位居中上階層。但是,中流以下者中也約有100戶台灣人為貧困階層。至於職業方麵,在某些領域比較突出,如實業界方麵。台灣人在製冰、清涼飲料水的製造上獨步廈門,釘、果子、幹電池等製造業上也有壓倒性地位。就是電燈、自來水及交通等公共事業,也有台灣人參與。其次是醫藥職業者,對台灣人而言,從總督府醫學校畢業後,隻能取得限地醫療的醫生資格;而對於未能通過嚴格考試取得正式醫師資格的人而言,未嚴格執行證照製度的大陸可以提供一個發展的舞台。台灣人在大陸語言溝通無困難,現代醫療設施缺乏的廈門,更是台灣人一個好的選擇。再者是農業方麵,如1929年開設的廈門“官有地”之農業試驗場,就聘請台灣技術人員指導開墾。除了上述的正當行業外,在華南地區的“台灣籍民”也時常包辦鴉片、賭場和娼妓業三大行業,以及公然走私的“便利屋”,成為危害當地治安的毒瘤。

在掃蕩“台灣公館”的所謂“大檢舉”之時,主張嚴懲的領事菊池義郎堅持將部分不良分子強製遣返台灣。對此,《台灣日日新報》在6月29日至7月7日之間,連日以“廈門騷擾事件真相/五千官匪之跳梁/二千籍民之將來”為題,非難菊池領事。此事之報道日文九回、中文六回,而中文中缺少最後記者以及廈門在留日本人對於菊池領事之非議。報道中先區分“台灣籍民”有四類,而引起動亂的所謂“台灣公館”事件,無一人是真正的台灣人。又聲稱:眾口一詞認為本次騷擾事件,菊池領事之處理有無法令人佩服之處,大檢舉是破壞“二千台灣籍民迄今安居樂業之處所”,騷亂之前籍民之門牌固若金湯,大陸官方絕對不敢侵入,而今籍民根底被破壞無存,無可居住之處,無食物,將陷入窮乏之境。“台灣籍民”“可以視為樹立南進之①日本外務省外交史料館藏:《外務省警察史》(第51卷),第290頁。

②[日]別所孝二:《新廈門》,廈門,作者自印,1940年,第30頁。

129台灣光複研究國事的先驅者”,總督府之視籍民,有如繼母對繼子之苦心,籍民之不滿,難保不對台灣300萬台灣人之思想感情產生惡影響。又表示要談國力“南進”,卻又將300萬台灣人閑置一旁的話,這無論如何都僅是紙上空談而已。①對於這些妨礙治安、引發衝突的籍民,駐廈門領事曾經有過強烈的反映,甚至提出可以注銷其國籍的主張。而對1916年的“台灣公館”騷擾事件,以及之後的大掃蕩,《台灣日日新報》卻以上述的報道來表達不滿,認為這種斬盡殺絕的做法,隻會迫使台灣人無法在新天地廈門安居樂業,結果將影響總督府的對台統治。

上述的所謂“台灣籍民”問題,固然相當突出,但是並非台灣人整體的形貌,至少在大陸學習的學生與抗戰時由李友邦領導的“台灣義勇隊”,便與上述負麵形象者截然不同,其中較著名者為在北京、上海和廈門學習的學生。1922年在北京學習的台灣學生,僅有30餘人,為響應台灣民族運動,由板橋林炳坤、集集陳江棟、苑裏鄭明祿和台北黃兆耀等北京大學學生,與台中林錦堂、吳子瑜,霧峰林瑞騰,清水蔡惠如,板橋林鬆壽、廖景雲,嘉義範本梁等人,於1月28日通過青年會會章,組織“北京台灣青年會”。

與台灣文化協會,充分取得聯絡,極力支持民族主義之啟蒙運動,讚同議會設置請願運動。②“北京台灣青年會”成立後,1923年10月,蔡惠如召集上海台灣學生10餘名,在上海南方大學開會,組織“上海台灣青年會”,參加者有謝廉清、施文杞、許乃昌、許水、遊金水、李孝順和林鵬飛等人。1924年1月青年會召開台灣人大會於務本英專,反對總督府當局檢舉“台灣議會期成同盟會”會員。青年會幹部多人又與會員以外在上海的台灣人於1924年5月另組織“台灣自治協會”,較青年會更具有政治色彩。1924年台灣青年會改組為“旅滬台灣同鄉會”,有謝呂西、林振聲等學生以外人士參加。然而學生因思想分化,主義主張各自不同,對於同鄉會毫無興趣,遂於1924年3月組織“平社”。1925年12月,上海台灣學生聯合會與讀書會兩團體成立,①《廈門騷擾事件真相(九)駐屯五千官匪の跳梁台灣籍民二千の將來》,載《台灣日日新報》,1916年7月7日(第7版)。

②黃旺成纂修,林熊祥主修:《台灣省通誌稿卷九革命誌抗日篇》,台北,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54年,第215—217頁。

130第一章日本殖民體製下的台灣但主張見解,殊難一致。1924年6月,又有“台韓同誌會”之新組織成立。①廈門方麵,1923年6月嘉義出身的李思禎在廈門創設“台灣尚誌社”,8月刊行機關報《尚誌廈門號》,非難總督府暴政,努力於民族意識之發揚。

1924年1月,以尚誌社名義召開廈門台灣人學生大會,反對總督府檢舉“台灣議會期成同盟會”會員。1924年4月,嘉義李思禎(廈門大學),北門郭炳辛(中華大學),彰化王慶勳(廈門大學),台北翁澤生、洪朝宗(集美中學)和基隆許植亭(同文書院)等共組“閩南台灣學生聯合會”,到會者400餘人。閩南台灣學生聯合會與上海台灣學生聯合會互相聯絡,但思想上同樣發生分化,聯合會漸次離散而消失。②學生受到社會思潮影響,無法組成長期而穩固的運動團體,但是,如同前述台灣人抗日運動不斷,對總督府而言,來自大陸思潮的影響始終是隨時可能引爆的未爆彈。

“台灣籍民”在華南地區人數最多,處境又複雜,既有為數不少、居當地社會領導地位者,也有極具負麵形象者。而在大陸其他政權下的台灣人,有不同的際遇與處境,自然呈現不同的麵貌,如在“滿洲國”的台灣人似乎有較多的上升管道。③研究指出,台灣人到“滿洲國”的原因,與其他地區不同。一是對溥儀有特別的感情,與“國務總理”鄭孝胥、帝師陳寶琛等福建人的引介大有關係。台灣人的報紙《台灣民報》與《台灣新民報》、官方色彩濃厚的《台灣日日新報》,莫不宣傳“滿洲國”是新天地。二是早期到“滿洲國”的台灣人,如謝介石任高官,不僅是看板人物,也援引台灣人到“滿洲國”。第三,日本在台官員調到“滿洲國”任官,也起用台灣人,而台灣人在台灣原是二等國民,但到“滿洲國”卻與日本人待遇相同,可成為統治階級,這些原因吸引著台灣人。而戰爭後期由於日本遭盟軍空襲,為了保命,也有不少年輕人也投①黃旺成纂修,林熊祥主修:《台灣省通誌稿卷九革命誌抗日篇》,台北,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54年,第220—236頁。

②黃旺成纂修,林熊祥主修:《台灣省通誌稿卷九革命誌抗日篇》,台北,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54年,第215—217頁。

③台灣人於滿洲的活動,參見許雪姬訪問:《日治時期在滿洲的台灣人》,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2002年。

131台灣光複研究奔“滿洲國”。①台灣人前往“滿洲國”,考上訓練官吏的機構“大同學院”的有29人,任官後薪水豐厚,不但沒有受到日本人的壓迫,反而成為統治集團之一員。再加上是漢人,又和當地人透過學緣、職緣建立比日本人與當地人更親密的關係,成為中日之間的橋梁。因而在1945年8月,當台灣人由日本籍變成中國籍時,不但未受當地人的迫害,受到漢奸審判的也非常少。相對於在華南、華中地區的台灣人,顯出不同的情況。②四、東南亞的台灣人過去前往東南亞發展的中國人,多半是來自福建、廣東兩省,其中有部分人先在台灣定居,再自台灣前往。因此,早在日本統治台灣之前,就有台灣人前往東南亞地區。這些最早前往東南亞地區的台灣人,在台灣成為日本殖民地後,國籍上可能改成日本籍;但是他們既不懂日語,也不與日本人來往,生活方式與一般的華僑沒有區別,這是早期的台灣“僑民”。而後,有一些台灣人不願意受日本政府統治,不願意在台灣當二等公民,但是若依法定手續申請“出國”,卻又困難重重,於是,他們先經由日本返回大陸,再轉往東南亞地區。由於這些人“出國”時沒有經過規定的程序,到東南亞地區後也沒有向日本領事館申報,平時交往的對象又多是華僑,因此,究竟有多少台灣人到東南亞地區,始終無法確知。

據1940年前後日本官方的統計,已登記的台灣人有1383人,若加上未登記的,估計至少有3000名前往東南亞地區。那麼,為數約3000的台灣人,分布情形如何呢?以確知的1383人而言,居住在現在越南一帶的有76名,泰國的有69戶人家,新加坡的有270名,在今馬來西亞境內(包括北婆羅洲)的有136名,今印尼境內的有728名(以居住爪哇島泗水的最多),菲律賓的144名。這個數字應該反映了一般狀況,就是台灣人居住在印尼的為數最多。何以居住在印尼的台灣人最多呢?原因可能是印尼的華僑多出身福建,而台灣人的祖先也多來自福建,由於原鄉及親友關係,台灣人①許雪姬:《“滿洲國”政府中的台籍高等官,1932—1945》,出版中。

②許雪姬:《在“滿洲國”的台灣人高等官:以大同學院的畢業生為例》,載《台灣史研究》,2012年9月(19:3),第131—132頁。

132第一章日本殖民體製下的台灣最容易到印尼依附華僑而生存之故。然而,也正因為他們多與華僑為伍,不表明是“台灣籍民”的也最多,使得掌握台灣人行蹤之事愈加困難。

台灣人究竟在哪個時期到東南亞地區,主要從事的職業又是什麼呢?

在此以1941年年底日軍進攻東南亞地區為時點,做個大致的區分。大抵上日軍進攻前,台灣人的職業以商人、醫生和公司雇員等為主。

商人發跡最早、最重要的是來自大稻埕的茶商,以販賣台灣的包種茶為主,同時也經銷雜糧、日本棉布等。例如,錦茂的郭春秧、永裕的陳朝煌和錦記的陳天來家族等,不但是具代表性的台灣人,同時也是當地華僑社會的領導人物。1920年前後擔任三寶壟茶商公會長的郭春秧,財力雄厚,地位崇高,曾經捐助大筆資金供台灣總督府設置“孔孟大道會”,為“私設領事”般的有力人士。錦記的陳天來家族中,長子陳清素為爪哇華僑女學校理事,與當地華僑社會關係密切;次子陳清秀實際負責茶行商務,與當地有深厚的淵源。不過,這些以台灣人名義活躍於當地的商人們,在國籍上常具曖昧性。由於1895年到1916年間,台灣的包種茶之所以成功地推展到荷屬爪哇等地區,主要依靠的是該地原有且發展的華商網絡,尤其是有福建關係的華僑網。因此,如郭春秧等人一方麵以台灣人身份活動,另一方麵也隱瞞其台灣籍,與華僑共同行動。相反的,部分華僑商人則在歸化日本籍較為有利的考量下,成為“台灣籍民”的也不在少數,使得東南亞地區台灣人的身份認定更為複雜。

除了茶葉外,在東南亞地區的台灣人的雜貨店內所販售的一般是來自中國、日本的商品。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本人趁東南亞地區的殖民母國英、法、荷等陷入戰爭,無暇兼顧亞洲的殖民地之時,大舉傾銷日本商品。

但是,由於當時日本商品多粗製濫造,第一次世界大戰後便難以維持其優勢。同時,日本雖然有大貿易公司,如三井、三菱等,但是在通衢大道、窮鄉僻壤開設小商店的,卻多是華僑,當華僑因為日本外交欺壓、日軍侵略中國而抵製日貨時,日本商品就難以流通。因此,日本政府先是獎勵日本人開設小雜貨店,並雇用台灣人以利與華僑做生意;其後更鼓勵台灣人先在日本商店學習,再助其獨立開店,以維持日本商品銷路通暢。在此背景下,1937年中國抗日戰爭全麵爆發後,台灣人開設的商店便大量增加。

133台灣光複研究擔任醫師、牙醫、開設藥房的也很顯著。這些醫生多半是在台灣接受過初級的醫學教育,由於在台灣較難取得證照,因此轉往東南亞地區開業,以華僑及當地少數民族為診療對象。台灣人醫生的另一優勢是,東南亞一帶住民常為瘧疾所困,而台灣殖民政府重視熱帶醫學研究,台灣人接受過醫學教育者,多少也略知熱帶地區的好發疾病。當地甚至有俗諺道,隻要略知瘧疾治療法的,就算赤腳大仙也足以為醫,這是台灣人醫藥衛生者為數不少的主因。

至於公司雇員,除了受雇於三井、三菱等日本大商社外,多在日本人開設的橡膠園、馬尼拉麻園和錫礦及鐵礦山等處任職。19世紀末以後,特別是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本企業大張旗鼓地投資馬來半島、婆羅洲等東南亞地區的熱帶栽培業、礦業,而這些企業背後往往有台灣總督府做後援。

如在柔佛洲擁有橡膠園規模最大的“三五公司”,原本便是代理台灣總督府經營在華南地區事業的特殊公司;婆羅洲規模最大的日產會社農園,出資者與台灣總督關係密切;其他中小規模的栽培業者,有台灣總督府的退休官員,或者與總督府關係良好的日本人。因此,東南亞地區從台灣覓求苦力或者醫藥衛生人才等,也就顯得順理成章。此外,不論熱帶栽培業或者礦山,作業上通常需要大量勞工,而勞工的來源多是勤勉的華南地區的苦力。台灣人由於語言優勢,就介於日本人雇主及中國人苦力之間,擔任監工或者通譯的角色。

20世紀30年代後半期,則有不少的歌仔戲班前往東南亞地區。這是由於台灣總督府展開“皇民化運動”,取締民間戲曲,歌仔戲班等無法存續於台灣,隻好渡海到華南地區,更甚者遠渡重洋,深入馬來亞一帶的橡膠園、礦山。這些流動戲班,一時蔚為風行,算是台灣人與東南亞關係史上異色的存在。

待日軍占領東南亞地區,建立所謂的“大東亞共榮圈”後,就更有係統、有組織地派遣台灣人到東南亞地區工作。商業方麵,與日本維持友好關係的泰國與日軍簽署了和平協定,實際上卻為日軍操控法屬地區提供了條件。

旅泰的台灣人,除少數茶商及一兩個從事特殊業務者外,曆史多極短,134第一章日本殖民體製下的台灣活動範圍不大。待日本控製東南亞地區後,麵對華僑控製經濟實權的現實,並為籠絡華僑,因此積極利用與華僑在語言、習慣上相似的台灣人,作為所謂“華僑工作”的捷徑。於是,在總督府當局的斡旋、慫恿下,前往泰國者增加至一百五六十名。他們多先在三井、三菱等日本大商社見習,獨立後為批發商,同時也代理日本“內地”輸出商,貨物商品主要是雜貨、食品和五金等類,其中佼佼者是台南人陳大叢。他在三井商事會社工作22年後獨立,與華僑社會及日本人會、日本人商工會議所和日本人信用組合等都關係密切。又有台南人王鏡秋,在曼穀開設博愛醫院,兼營博愛醫院金融部,此為類似僑彙信局的業務。他有民間外交官之稱,與泰國前首相及不少政府官員交善。上述兩人可說是在泰國的台灣人代表。

隨著日軍進駐法屬地區,越南等地的台灣人也隨之增加,其中部分人更是銜總督府命前往者。台灣總督府配合軍方需求,以總督府專賣局的外圍組織“南興公司”之名,派駐西貢供應軍方所需的煙、酒等商品,擔負此重任的便是板橋林家的族人。

成立於1936年的“國策”會社———台灣拓殖株式會社,是另一個重要的台灣代表。台拓在東南亞一帶的事業,基本上是接受日軍指令,配合日軍侵略行動而經營者。因此,隨日軍侵略行動的擴張,台拓的事業版圖也因之擴大。至戰爭結束前,台拓在東南亞地區的營業項目,包括法屬地區鐵、錳、銅、水晶等礦山,麻、棉等重要產物的栽植及伐木、造船業務。在菲律賓、泰國,以栽植棉花為主。馬來地區、新加坡一帶,則致力於麻等纖維作物及畜產事業。至於荷屬地區,營業項目包括製造椰子油、栽植橡膠、製造抗瘧疾的奎寧、澱粉加工、熔劑化工、製鹽和畜產等,是台拓海外事業的重點區。比較特別的是婆羅洲,除了開辟農業試驗場,經營馬尼拉麻等熱帶栽培業外,還招募了54名台灣人移民。台拓在軍旗下的版圖擴張,最西到達蘇門答臘北方,屬於印度卻與印度半島相隔遙遠的安達曼群島,在此從事伐木、製材。事業版圖既如此遼闊,當然所需員工眾多。加之戰爭末期日本男子多被征召入伍,連“國策”會社的員工也難以幸免。在此情況下,究竟有多少台灣人被雇用至東南亞地區,為數很難掌握,可以確定的是必然不在少數。

135台灣光複研究除了前述的雜貨商、醫師和公司雇員外,戰爭期間更增加了附屬於軍隊的“軍夫”、“軍屬”等人。如主要派遣到馬來地區及菲律賓的“台灣特設勞務奉公團”,所從事的是彈藥及糧食的搬運、飛機場的整地和栽培蔬菜等勞力工作;或者擔任通譯,負責與華僑之間的聯絡工作。另外又有“拓南工業戰士訓練所”的訓練生,接受土木、建築、機械和電氣等相關技術訓練後,派往婆羅洲東部等日本海軍的煉油基地、燃料廠。“拓南農業戰士訓練所”顧名思義是訓練熱帶農業技術者,訓練結束後進入三井農林及台灣拓殖等公司,前往菲律賓、泰國、馬來亞和婆羅洲等地種植棉花、稻米及纖維作物。

“海洋訓練隊”結業後,則是派往東南亞一帶,擔任船舶運輸的補助員。這些台灣人被征調、派遣到東南亞各地,以日本人的身份協助日本軍事行動或者後方補給工作。由於日軍是侵略者,與當地人及華僑之間處於對立狀態,例如日軍大舉征糧,或者強迫居民奉獻勞力築港修路,或者以維持治安的名義濫捕、殺戮當地住民等,對峙衝突一觸即發。在此情況下,擔任勞務監督、憲兵通譯、戰俘營監視員的台灣人,由於處在第一線上,便常淪為日本軍的替身,成為當地住民怨恨的對象。

1945年日本戰敗,台灣人興高采烈地以為終於盼到歸鄉之日,隻是萬萬沒有料到,許多人的迢迢歸鄉路,竟是如此的漫長。戰爭時期涉嫌殘暴行為的人,被盟軍以戰犯起訴;台灣人淪為戰犯的,共計173名,其中被判死刑者多達26人。他們在戰爭時期或者擔任俘虜收容所監視員,負責監督在婆羅洲等地的戰俘勞動;或者擔任日本軍方或民間公司的監工,監督勞工強製勞動;或者擔任憲兵通譯,而被懷恨在心。台灣人因為處境困難,不得不聽命於日本人,卻因此在戰後遭到報複。諷刺的是,當台灣歸還戰勝國中國時,台灣人戰犯不能因“國籍”變更而豁免罪責,戰後10餘年間仍以戰犯身份,在摩羅台島、拉包爾島和馬努斯島等新幾內亞附近的小島,在澳洲軍的監視下從事勞動。而當日本人於戰後都獲得政府的“補償”,連坐監的時間都列入服務年限並入撫恤金計算時,殖民地出身者卻在“國籍”非日本人的理由下,被剝奪所有申請恤撫金的資格。

回顧台灣人與東南亞地區的接觸,初時處於日本帝國羽翼庇護與經濟實力堅實的華僑之間,利用“國籍”的曖昧性得以謀生。及至被卷入戰爭136第一章日本殖民體製下的台灣後,台灣人忽而化為漩渦的泡沫,時而充當日軍的馬前卒,倏忽之間又遭太陽帝國遺棄。1945年10月25日,國民政府通令台灣人得恢複中華民國國籍,“台灣籍民”苦澀的東南亞經驗於焉終結。①日治時期在台日本人的職業“官公吏”,也就是廣義的於政府關係組織內任職者的比率一直很高。據統計,從1930年的職業來看,在台日本人中“官公吏”占22.81%,相較於其他工業15.59%,商業19.13%,交通9.56%,軍人7.37%,自由業9.50%,教育4.48%等而言,的確是相當高的比率。況且“官公吏”以外的職業者,又有許多是公務人員退職、轉職者,因此整個比率將更高。在“官尊民卑”的日本戰前社會,社會階層的差異也顯示在職業的尊卑上。

異民族壟斷治權的現象,本來就是外來政權的特色,似乎也無足為奇。

不過,相對於西方帝國主義國家,在某種程度上需要與原來的當地勢力做某種妥協,在台的日本人所壟斷的不止是高級官僚的位置,而且下至地方官僚,甚至連專賣、鐵路管理者,也多由日本人任職。這種從上到下綿密織成的網,使得台灣人很難進入政府係統任職。連台灣銀行、台灣電力等非直屬總督府的大機關,也習於壓製台灣人。如有京都帝大電氣工學士學位的朱江淮,盡管是台中大甲望族朱麗族人,由恩師青柳榮司親自帶往推薦給台電鬆木幹一郎社長,雖立即被錄用,但是完全無法進入技術係統,讓電氣方麵的專才學以致用,隻能到向台灣人推廣使用的電氣公司任職。②日本殖民統治時期,敕任(相當於簡任)官中唯一的台灣人是台北帝大教授杜聰明,奏任(相當於薦任)官僅29名,內含行政、司法、教師和醫師等,判任(相當於委任)3726人,則以公學校教師為主。這種情形也比同樣受日本殖民的朝鮮半島更嚴重。1943年,全台1074所學校中,台灣人擔任校長的隻有江厝店的曾柱、口湖的吉本國隆、內按的宮島宏光和大興的①鍾淑敏:《東南亞與台灣———日據大東亞共榮圈》,見王宏仁編《東南亞文化教學參考手冊》,埔裏,暨南大學東南亞研究中心,2005年,第193—198頁。

②林蘭芳:《工業化的推手———日治時期台灣的電力事業》,台北,政治大學曆史學係,2001年,第549頁。

137台灣光複研究高振坤4名國民學校校長,中學以上校長全無;而同一時期朝鮮人至少也有200多名校長。基層的教育人員尚且如此,在官僚體係中,台灣人的地位也遠不及朝鮮總督府內的朝鮮人。

是不是台灣人沒有優秀的人才?如果對照台灣人通過日本中央政府所舉辦的“文官高等試驗”的人數,以及在日本“內地”任職的情形來看,台灣總督府官僚體製中,台灣人受到歧視的情形也就更加清楚了。為了突破這種民族歧視所帶來的壓迫,許多台灣人離開這個限製隻能當“二等公民”的鄉土家園,前往大陸以及東南亞地區尋求出路。特別是東北地區的“滿洲國”成立後,更給予台灣人發展的機會。①台灣人受到長期的壓製情形,從林獻堂等人開始展開政治運動起,台灣人的地位提升問題也成為總督府不得不正麵思考的問題,這在第一任文官總督田健治郎日記中,也屢屢提及。不過,盡管台灣文化協會運動及議會設置請願運動給總督府一定程度的威脅,台灣人在政府體係中的地位,並沒有顯著的變化。由《六三法》撤廢運動、議會設置請願運動到地方自治運動,台灣人的政治運動基本上是自治主義運動,所標舉的理論都是借自日本本國的主流論述,將學來的文明知識巧妙地用作檢驗殖民者的量尺,暴露台灣統治體製的蠻橫與粗暴,使得殖民當局難以出手打壓而窮於應付。盡管自治主義運動受其本質的限製,其要求與殖民政治的本質嚴重衝突,注定會失敗,但是卻也讓台灣人經曆了政治運動的洗禮。

學者在研究台灣博覽會的物件展示時,對比日本機械化、電氣化的工業技術,發現台灣的展品永遠停留在米、糖、樟腦、茶和編織纖維產品等農業加工業。在社會文化的表征上則獨尊日本美術而貶抑甚至隱藏台灣的美術文化,至於評審標準,台灣展品往往隻被當成參考品看待,而無從與日本產品平起平坐,相互競爭。另外,透過少數民族的人種展示以凸顯日本民族的進步和“文明開化”的統治。差異化的論述並擴延至實體的社會,透過博物館製度化這種差異,台灣總督府博物館以自然史物件為主要目標,①關於台灣人在偽滿州國的故事,參見許雪姬:《日治時期在滿洲的台灣人》,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2002年。許雪姬:《日治時期台灣人在“滿洲國”的生活經驗》,台北,中研院台灣史研究所,2014年。

138第一章日本殖民體製下的台灣正是要將少數民族和台灣地理“自然化”的手段,亦即台灣少數民族和漢人在展示中被放置並固定在與自然資源等同的位置,另一擴延的線索則表現在日本人對於台灣風景的論述。①這個視線、觀點並不隻限於博覽會差異化的論述,凸顯日本民族的進步和“文明開化”的統治,在戰爭的最後階段似乎有些透露出鬆動的訊息,然而日本的殖民統治,實際上始終沒有改變。

①呂紹理:《展示台灣:權力、空間與殖民統治的形象表述》,台北,麥田出版社,2005年,第397頁。

139第二章國民政府接收台灣的準備第一節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從台灣建省到割讓台灣1683年(康熙二十二年),清政府經由鄭成功前部下施琅的幫助,終於擊潰了鄭克爽分裂勢力,台灣又正式成為中國領土的一部分。鄭克爽降清以後,若幹大員認為台灣為未開發的彈丸般小島,保留台灣徒增國家的財政負擔,不如放棄台灣,隻保留澎湖,作為東南諸省的軍事屏障,把台灣島上的移民全部遷回大陸①,幸好施琅力主保台,認為台灣土地肥沃,戰略價值高,即使需耗用國家經費,也應保住台灣。1684年清政府才決定保住台灣。②次年4月,台灣(時為台灣府)隸屬於中國福建省。然而,清政府的治台政策,一直到1874年日軍在“牡丹社事件”③中犯台以前,卻都是消極的,目的隻在避免台灣再度成為盜匪與反抗者的根據地。一方麵,清政府在台駐軍皆由大陸調派,每三年調動一次,以防軍隊造反。另一方麵,清政府更將十幾萬台灣居民強製遣返大陸原籍,又對大陸人民移民台灣嚴格限製,①《清聖祖實錄》,115卷,第4頁。

②施琅:《恭陳台灣棄留疏》,1683年(康熙二十二年)12月22日,見《靖海紀事》,台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8年,第59—61頁。

③有關“牡丹社事件”,參考戴寶村:《帝國的入侵———牡丹社事件》,台北,自立報係出版部,1993年;[日]藤井誌津枝:《中日近代關係史起源———1871—1874》,台北,金禾出版社,1992年,第1頁。

140第二章國民政府接收台灣的準備禁止攜帶家眷,早期來台者隻好與平埔族女子通婚,因此而有所謂“有唐山公、無唐山媽”的說法。①在清政府治理台灣的200多年中,台灣造反事件層出不窮,百姓暴動頻起,總計發生了百餘次造反事件,其中算得上大亂的有三四十起,所以俗諺稱台灣“三年一小反,五年一大亂”。其中1721年的朱一貴之亂(國號永和)、1786年的林爽文之亂,以及1862年的戴潮春之亂,被稱為清政府統治下台灣的三大“民變”。一般學者都認同,發生這些叛亂的主因,不外乎清政府從大陸派來的官吏素質粗劣(吏治不清、治軍不嚴、體製不彰———福康安言)、官民間語言的隔閡,以及清政府對台灣住民的高壓政策等。②由此也可以了解到清政府對台灣統治的不當與不重視。

清政府對台灣的消極態度一直要到19世紀中葉才有了改變。然而,造成這種改變的原因卻不是源於清政府內部的重視,而是由於國際環境的改變。鴉片戰爭後(1842),歐洲殖民主義勢力怒濤似地衝擊著中國(包括台灣)。1858年到1865年間,台灣在中國兩次與英法聯軍簽訂的條約規定下,連續開放滬尾(今淡水)、雞籠(今基隆)、安平和打狗(今高雄)4個港口對外通商。③同時,西方傳教士也獲準在台灣自由傳教。1870年,英國長老教會派甘為霖(WilliamCampbell)來台,以台南為根據地,在台灣南部培植勢力。1871年,加拿大長老教會派馬偕(GeorgeLeslieMackay)來台,以淡水為根據地,在北部培植勢力。④1874年日本借口“牡丹社事件”所發動的侵台之役,以及1884至1885年的中法戰爭,戰火都直接蔓延到台灣。

這一連串的事件,終於使清政府了解到台灣在軍事上、政治上和經濟上的重要性。為因應上述國際局勢的變化,清政府於是甩掉清初以降的消極政策,積極擬定經營整個台灣的方針。1874年(同治十三年)以沈葆楨為欽差辦理台灣等處海防兼理各國事務大臣,留台辦事,可以視為清政府對台灣建設的開始。⑤10年之後(1885),清政府決定提升台灣的行政層級,將①林偉勝:《羅漢腳———清代台灣社會與分類械鬥》,台北,自立報係出版部,1993年。

②張琰:《清代台灣民變史研究》,載《台灣銀行台灣研究叢刊》,第104期,第31—34頁。

③戴天昭:《台灣國際政治史》,李明峻譯,台北,前衛出版社,1996年,第3頁。

④賴永祥:《基督教的傳播與台灣的現代化》,見《台灣史研究初集》,作者印行,1970年,第226頁。

⑤盧美鬆主編:《沈寶楨研究》,福州,海風出版社,2000年,第220頁。

141台灣光複研究隸屬於福建200年的台灣獨立出來,改設為行省,並任劉銘傳為首任巡撫。

台灣置行省(1885)到割讓日本(1895),中間隻有10年,而10年之間先後換了4個巡撫,分別是:劉銘傳(第一任巡撫):1885年9月10日—1891年2月27日;沈應奎(以台灣布政使代巡撫):1891年4月28日—10月15日;邵友濂(第二任巡撫):1891年10月16日—1894年9月15日;唐景崧(第三任巡撫):1894年9月16日—1895年3月23日。

其中時間最長的是劉銘傳,也對台灣有最多的建樹,他在台灣積極實施一連串的改革,取得了很多成就。台灣在1891年有了中國第一條官辦客運鐵路,南北普設電報可通福州,同時也設立郵政與新式學堂,台北城的街頭亮起了路燈。學者分析其中的因素,認為:“台灣物產豐饒,茶、糖、樟腦的外貿暢旺,且因地處邊陲,來自中央的羈絆較少,地方大員能放手建設事業。再加上台灣是海島,島民之民智普遍早開於內地,因此不僅未形成改革的阻力,反而是促使近代化的幕後助力。”①但是,台灣建省不過10年,由於中日甲午戰爭(1894—1895)的失敗,清政府被迫簽訂《馬關條約》,將台灣和澎湖的主權讓給了勃興中的日本。

台灣置行省到割讓給日本,這段時間是台灣與大陸關係最密切、最穩定的10年。在體製上,台灣是與中國其他各省平起平坐的一個省;在吏治上,幾位被派任台灣巡撫的都是清政府漢官中一流之選;在建設上,台灣在這10年間成績斐然,擁有許多“第一”的頭銜。如果這樣的關係能夠維持下去,“黑水溝”的台灣海峽絕對阻止不了台灣隸屬於中國的關係,清政府“擁有”台灣200年而置諸高閣的冷淡關係也必然消弭於無形。然而,當清政府在台灣浪費了200年的時光,剛要致力於台灣的建設時,台灣卻麵臨了一個新命運的挑戰,1894年甲午戰爭爆發,中國戰敗,日本侵略中國這一巨大的變數,迫使台灣做了全麵的改變。

二、馬關條約日本處於東亞大陸東部的海中,位於中國東北方,其西南距離中國不①許雪姬:《滿大人的最後二十年》,台北,自立報係出版部,1993年,第71—137頁。

142第二章國民政府接收台灣的準備到1000公裏,其間沒有島嶼為跳板,這種雖不遙遠卻以海為屏障的距離,使日本一方麵可以盡情地吸收中國的文化,另一方麵又有效地限製了中國對日本的政治和軍事影響力,使日本無須擔心中國軍事入侵,以致在近2000年的中日關係中,日本始終處於優勢和主動地位:日本可以自主定位和中國的關係,決定對中國文化製度的吸收和避免中國對其政治的幹預。①17世紀西方工業國家開始向外開拓市場,日本與中國同時感受到西方勢力的巨大壓力,日本是小國,所受衝擊自然比中國要劇烈得多,因此日本也早於中國在1635年施行鎖國政策,中日聯係日益減少,中日兩個東亞國家間的關係停滯了將近250年。

1868年日本明治維新是促使日本曆史迅速走向近代化的關鍵,日本通過明治維新,擺脫了民族和國家的危機,而其他東亞國家卻因而麵對了一個比西方列強更加危險的敵人。明治維新後,日本迅速擴軍備戰,對東亞各國由弱到強的逐一吞並。1870年日本外務全權大臣佐田白茅在出訪朝鮮後撰寫《征韓論》,稱:“滿清可交,朝鮮可伐,琉球、呂宋唾手可取也。”②這已為日本接下來的軍事行動寫好了藍本。1872年日本首先宣布琉球為日本“內藩”,由外務省管理;1874年日本借口台灣東部是所謂“化外之地”,殺害琉球漁民,強行登陸屏東,由於此時日本實力尚弱,在台灣的行動以失敗而告終。③1875年,日本開始侵略朝鮮,由於此時中國還能夠以兵力或政治方式遏製日本對朝鮮的侵略,因此從1885年到1894年這10年間日本瘋狂擴軍備戰,到1894年甲午戰爭前夕,日本海軍主力戰艦噸位達到37200噸,超過中國北洋海軍的33500噸,在性能上更超過了北洋海軍。同時為保障大陸作戰,日本建立了以7個常備師團為核心的22萬近代化陸軍,在總體綜合國力上超過了中國。④1894年(光緒二十年)日本乘朝鮮東學黨之亂對中國宣戰,戰爭的進程客觀地反映了戰前10年間中日兩國的實力變化。陸上日軍在朝鮮擊敗清政府軍隊,清軍一路狂奔逃回國內。日軍進入中國境內後屢潰清軍,清①鄭梁生:《中日關係史研究論集》(一),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0年。

②楊秀祖、侯雪峰:《征韓論與中日甲午戰爭》,載《通化師院學報》,1994年第1期。

③1874年日軍侵台的整個事件,史稱“牡丹社事件”。

④王鑫:《1895年之前中日關係的發展》,中國人民解放軍國際關係學院研究生“素心學苑”論文,第2頁。

143台灣光複研究政府淮軍屢敗,便調集6萬湘軍進入遼東出戰,但仍然連續失利,隻得和日本簽訂了喪權辱國的《馬關條約》。由於沙俄的幹預,日本未能占領中國的遼東半島,但日本控製了朝鮮,獲得了在東亞大陸的立足點;更重要的是日本獲得了台灣,打開了通向東亞南部的大門。

三、戰爭期間大陸與台灣的比較1931年九一八事變日本進攻東北地區,繼而入侵長城、熱河和華北地區;1937年七七事變爆發,中國開始全麵抗日戰爭,華中、華南和東南地區逐一陷入日軍之手;1941年珍珠港事件後,中國與世界同盟國一起作戰,中國抗日戰爭成為第二次世界大戰的亞洲戰場,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中國得到英、美的承諾,不僅接收了戰時淪陷的國土,也收回了東北與台、澎地區。回顧曆史,在這段時間中,中國飽受日本的軍事侵略,對東北、華北地區的中國人而言,日本是占據家園、毀家滅族的罪魁禍首,對華中、華南、東南地區的中國人而言,日本是發動戰爭、血腥殘暴的劊子手。但是台灣呢?台灣當時是日本所謂的“領土”,是日本“南進”政策中的重要基地,台灣有些人被裹挾參加了日本皇軍並與中國軍隊及盟軍作戰,台灣的土地是被盟軍轟炸的目標,在盟軍空襲下,台灣人死傷慘重,物質與精神也備受損害,日本人以“大東亞聖戰”的口號,要求台灣人共同為這場戰爭奮鬥①,日本統治者透過“皇民化運動”不斷地在精神上、宣傳上和實際行動上告訴台灣人:“你是日本人,你要為日本天皇效命。”台灣人在當時雖然也有期待中國戰勝日本,解放台灣,但希望仍是邈不可及的。

從九一八事變到戰爭結束之間的中日關係,簡言之就是14年的戰亂。

在這14年中,中國從“攘外必先安內”到“全麵抗戰”,再到“同盟作戰”,至“抗戰勝利”,始終是視日本為侵略者,中國所有的建設是為了長期對日抗戰而做的準備,中國所有的努力是為了阻止日本對中國的侵略。人無分男女老幼,地無分東西南北,一致以抗日為目標;無論是東北義勇軍、上海保衛戰、武漢保衛戰、台兒莊戰役、平型關戰役和百團戰役,都是中國人民英勇抗日的曆史事實。日本在這期間,對中國人民的傷害與屠殺簡直到了令①周婉窈:《台籍日本兵座談會記錄並相關史料》,台北,中研院台灣史研究所,1997年。

144第二章國民政府接收台灣的準備人發指的地步,東北的萬人坑、南京的大屠殺、重慶的大隧道案,都標示了日本殘暴凶惡、慘無人道的侵略者行徑;無論在東北、華北,在黃河、長江,在國統區、遊擊區,到處都有日本槍炮炸彈造成的殘破毀敗的景象,都有戰爭所留下的慘痛痕跡,這對所有的中國人而言,同仇敵愾、共禦日寇,已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共同意誌。

反觀台灣,九一八事變發生時,台灣已在日本統治下30多年。當中國民眾在高喊抗日的時刻,1932年(昭和7年)《台灣新民報》在台開始發行日刊①;1933年(昭和8年),台灣民眾黨正在發展台灣的農工運動;1935年(昭和10年)日本在台發布地方製度新法令,確立選舉製度,並於11月進行了第一次選舉。這些都顯示台灣早已在日本統治之下。1937年(昭和12年),中華民族全麵抗戰開始後,台灣在小林躋造總督的推動下,治台方針走向“皇民化、工業化、南進基地化”。當中國加入同盟國作戰的1941年(昭和16年),日本在台成立了“皇民奉公會”,將向來活躍的台灣民族運動人士全部網羅,擔負“聖戰”的大任。在“皇民化運動”下,社會風俗全麵日本化,“國語”(日本語)運動徹底推行,許多台灣人改日本姓②、說日本語③、參拜神社和誌願入伍④。事實上,許多台灣人在那個時期是混淆的、彷徨的,移民的個性使他們了解到實力是取決一切的根本,中國也好、日本也好,強大的人就可以成為他們的領導者,許多人把這種性格稱之為“奴性”⑤,但在客觀上,當時台灣人民除此以外別無選擇。

1895年《馬關條約》簽訂後,日本從清政府手中巧取豪奪得到台灣之後,是徹底將台灣視為其土地的一部分,從日本對台灣的統治方式即可看出其用心。日本先以軍事,鎮壓台灣人的反抗;繼以殖民統治,磨滅台灣人①《台灣新民報》日刊發刊號,1932年4月15日。

②1943年,全台有2%人口改為日本姓氏,人數比例並不高,但多屬社會精英與公務人員,對台灣影響頗大。

③1943年,台灣人民已有80%的人口有使用“國語”(日本語)的能力。

④1942年後,推行誌願兵製度,招集台灣青年加入日本軍隊參與太平洋戰爭,約有16500名台籍青年投身於太平洋戰爭。1944年12月日本正式在台灣實施征兵製度,至日本戰敗為止,台籍日軍有8萬人,其他軍屬、軍夫身份者則有126700人之多,還要外加在校學生的“學徒兵”約30000人,見周婉窈編《台籍日本兵座談會記錄並相關資料》,台北,中研院台灣史研究所,1996年,第186—187頁。

⑤參考王育德:《台灣———苦悶するその曆史》,東京,弘文堂,1970年。

145台灣光複研究對中國的眷戀與關係;進而提出“內地延長主義”,使台灣人徹底了解台灣是日本本土的延長;最後以“工業日本、農業台灣”為名,在將台灣的經濟充分開發之餘,也將台灣的資源與日本本土做完全的結合。等到中國抗日戰爭全麵爆發,日本在台灣更厲行“皇民化政策”,以消除台灣同胞殘存的中國意識。一方麵將台灣以農業為主轉為工業為主;另一方麵隨著日本發動太平洋戰爭後,台灣更成為日本在東南亞的兵工廠與兵源所在地,成為日本進攻中國東南地區與南洋的基地。

台灣是一個孤懸海外的小島,其居民是近數百年間在不同時間由不同地區聚合而來的,其社會是相當明顯的移民社會,因此在個性上趨於冷漠,具有自我保護的色彩;而由於自明清以降,中央政府對台灣管理和建設薄弱,造成了台灣人民自力更生,重地方主義而輕民族主義的民風。至台灣割讓給日本,成為日本的殖民地後,在日本50年的殖民統治中,日本對台灣不僅具有在軍事、政治與經濟上完完全全的統治地位,更重要的是在文化、教育、宗教乃至意識層麵,有絕對的空間與足夠的時間對台灣同胞進行不斷的控製。對台灣島上這一群遠離鄉土,長久以來習慣自我發展與衍化的族群,很自然地會從開始的排斥、反抗,到漸漸的無言臣服。在抗日戰爭結束之時,當時的台灣同胞對祖國的了解少得可憐,當時台灣人民的心中,一方麵是期盼著祖國的來到,因為這個祖國可以戰勝日本,應該比日本強、比日本好,可是另一方麵又會擔心:“這個祖國還是50年前把我們割讓給日本的那個祖國嗎?”“祖國對我們會比日本對我們好嗎?”作家吳濁流有一段文字描述當時台灣人對祖國的心理:“對這些接收人員,台灣人打從心底以對待英雄的方式歡迎”,“報上打出了‘建設三民主義模範省’的口號,大肆鼓吹,全民一致發了狂一般向這個理想目標前進,人人希望能把台灣建設成比日本時代更美好的地方”。①這段話常被用來形容當時的台灣人民對祖國的熱烈歡迎。

中國在戰亂中不斷的自力更生,苦撐待變,這些艱難困苦不需要再多做陳述,終於經中國人民長期的積極抗日,以及在英、美的協助下,日本呈露了敗象,此時中國所關心的是如何徹底地戰勝日本,如何收回失地。當①吳濁流:《台灣連翹》,台北,前衛出版社,1988年,第153—154頁。

146第二章國民政府接收台灣的準備然,不容否認的,所謂的收回失地,除了在九一八事變以來被日本占據的土地外,中國也希望收回台灣和澎湖,其實這種心理就如同要收回香港、九龍,要收回澳門一樣,中國心中所想的是如何恢複固有的國土,如何爭取世界平等的地位,因此在1943年開羅會議上,中國極力爭取英美的支持,終於獲得保證,在戰後日本必須無條件投降,必須歸還東北與台、澎地區給中國。

開羅會議之後,國民政府開始規劃對東北與台灣地區的接收工作,1944年5月國民政府中央設計局提出:“台灣及東北四省與內地各省情形不同,複員工作宜有專人負責,早為準備。”①於其下正式設立東北及台灣調查委員會,預為籌設戰後兩個收複地區的行政,同時在中央訓練團內設東北黨政幹部訓練班及台灣黨部幹部訓練班②,培養黨政工作人員,可以想見國府當時已了解到台灣與東北地區的狀況與其他淪陷區不同,必須加緊步伐做好接收準備工作。

國府自成立有關接收籌備的黨政機構後,奉蔣介石“多羅致台灣人士”的指示,先後聘任林忠、李友邦、李萬居、謝南光和黃朝琴等台籍人士入幕,隨即展開各項工作。③但人事變化更迭,部署未能完善,加上所用多為居於大陸的台籍人士,對50年來日本統治的台灣,實際上也沒有真正的了解與溝通,致使政未通而人亦未和。④站在中國的角度,當時全國正麵臨日本“一號戰略”之下的軍馬倥傯,整個國家百廢待舉,在此時有這樣的心籌備,就代表了國民政府對接收台灣的重視與信心;從這時候開始台灣也有人逐步加強與大陸的聯係,期待中國的勝利,帶動台灣回歸祖國,從當時的言論中可以看出這一發展趨勢。

①熊式輝:《海桑集》(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特藏圖書館藏油印本)(第6編),見《抗日勝利與東北禍患之勃發》,第1頁。

②黃朝琴:《東北及台灣黨政幹部訓練班辦法草案意見》,見台北中國國民黨黨史館藏《特種檔案之33———東北》,簡稱《東北特檔》,030/27。

③《中央設計局台灣調查委員會一年來工作大事記》(1944年4月至1945年4月),見張瑞成編《光複台灣之籌劃與受降接收》,台北,中國國民黨黨史委員會,1990年,第44—47頁。

④葉明勳:《後世忠邪自有評———從陳公洽談到“二二八”事件》,載台北《中國時報》,1988年5月7日。

147台灣光複研究第二節抗日戰爭期間各方呼籲收複台灣一、政府對於收複台灣的重要宣示從孫中山到蔣介石都以收複台灣為國民革命的目標之一,但是在民國初期的中國,軍閥各據一方,長期混戰,內憂外患接踵而來,自無法投注更多心力於收複台灣,1931年日本製造九一八事變,侵占東北地區,“台灣未複,又失東北”①,蔣介石在日記中表示了無比悲憤。1933年2月19日,他在日記中自我惕厲:“倭寇之傳統政策,在並吞滿蒙,為東亞之霸主;吾黨之傳統政策,乃在恢複朝鮮、台灣等失地,以行王道於世界也。”②1937年7月全麵對日抗戰開始,1938年3月29日中國國民黨在漢口舉行臨時全國代表大會,選舉蔣介石為總裁,蔣於4月1日向大會致辭時,即嚴正申明了收複台灣的決心:“日本自明治以來,早就有一貫的大陸侵略計劃,過去甲午之戰他侵占我們的台灣和琉球,日俄戰後吞並了朝鮮,侵奪我們旅順和大連,就已完成了他大陸政策的初步,他就以台灣為南進的根據地,想從此侵略我們華南和華東,而以朝鮮和旅大為他北進的根據地,由此進攻我們的滿蒙和華北,要想以長蛇封豕的姿態從大陸與海洋兩方麵來完成他包圍中國、滅亡中國、獨霸東亞的野心。……我們總理在世的時候早就看穿了日本這個野心,和中國所處地位的危險,也為本黨定下一個革命的對策,就是要‘恢複高台,鞏固中華’,以垂示於全黨同誌,因為高麗原來是我們的屬國,台灣是我們中國的領土,在地勢上說,都是我們中國安危存亡所關的生命線,中國要講求真正的國防,要維護東亞永久的和平,斷不能讓高麗和台灣掌握在日本帝國主義之手。中國幾千年來是領袖東亞的國家,保障東亞民族、樹立東亞和平是中國義不容辭的責任,為要達成我們國民革命的使命,遏止野心國家擾亂東亞的企圖,必須針對著日本積極侵略的陰謀,以解放高麗台灣的人民為我們的職誌,這是總理生前所常常對①《蔣介石日記》,1931年9月19日。

②《蔣介石日記》,1933年2月19日。

148第二章國民政府接收台灣的準備一般同誌講的,總理的意思,以為我們必須使高台的同胞能夠恢複獨立和自由,才能夠鞏固中華民國的國防,奠定東亞和平的基礎。”①蔣介石公開提出收複台灣的目標,極大鼓舞了台胞的抗日情緒,他們紛紛回到大陸組織團體參加抗戰,主要有福州的“台灣抗日複土同盟”、華南的“台灣民主革命總同盟”、“台灣青年革命黨”和“台灣國民革命黨”等,許多人還加入了國民黨。1940年3月,蔣介石令朱家驊、陳立夫等“負責約同日韓台在渝之革命首領會商,籌劃推動日本台灣及朝鮮的各項革命運動”②。1940年4月國民參政會第一屆第五次大會中,參政員宋淵源等提“策進台灣朝鮮革命使敵益速崩潰案”:“我國抗戰33個月,敵已再衰三竭,因而對於素所疑忌防閑之台灣(地區)、朝鮮,不但吸取其物力,且並以不得不利用其人力,以為有關軍事上補充之用。我於此時倘以‘收複台灣’、‘解放朝鮮’為號召,則台、韓人民心理,必因以震動,其革命進行亦必益行熱烈,故積極的可使台韓誌士內應殺敵,消極的可使敵因猜疑而影響於台、韓人力之應用。”③1941年12月8日日本偷襲美國在太平洋上的海軍基地珍珠港,12月9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林森發布《國民政府對日宣戰文》,正式對日宣戰,並昭告中外:“茲特正式對日宣戰,昭告中外④,(與日本間)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之關係者一律廢止。”據此,《馬關條約》當然廢棄,就國際法而言,台灣自中國對日宣戰之日起,即已恢複為中國領土一部分的法理地位。1942年4月間,在重慶掀起了一個聲勢頗大的台灣光複運動宣傳大會,國民政府一些軍政要人,如孫科、陳立夫和馮玉祥等人,或發表廣播演說,或出席宣傳集會,或撰寫紀念文章,闡述台灣與中國的隸屬關係和收複台灣的意義。孫科在宣傳大會中演說:“在中國抗戰發動以前,客觀的有利時期還沒有到,而中國也沒有力量,所以我們雖然有滿腔熱血要①《蔣總裁在中國國民黨臨時全國代表大會講詞》,見《總統蔣公思想言論總集》(卷15)“演講”,第186—187頁。

②蔣中正文物002000001335A,見台北藏人事—經費(一),1940年3月16日。

③中國現代史史料叢編,張瑞成編輯:《光複台灣之籌劃與受降接收》,近代中國發行,1990年第4集,第1—2頁。

④《國民政府對日宣戰布告》,見台北藏國民政府檔案。

149台灣光複研究援助台灣光複運動,還是心有餘而力不足。我們不但是感覺慚愧,而且感覺對不住台灣的同胞。今天經過了五年英勇的抗戰,我們卻可以肯定的對我們台灣的同胞說:‘你們的解放已經在目前了。再過兩年,我們一定能打倒我們的敵人,把他們驅逐出東亞大陸之外,到那個時候你們一定可以回到祖國的懷抱來,享受自由平等和富強康樂的幸福。’”①陳立夫在重慶《益世報》發表文章說:“今抗戰已操勝算,台灣光複即將實現,吾國內外同胞皆有收複失土之責,吾人對倭交涉之失敗,固以台灣之棄守為創最巨,痛最深,但今日對倭抗戰之成功,亦必為台灣之光複為標的之一無疑也。”②馮玉祥的撰文更具體的提出:“光複台灣,不僅是六百萬台灣同胞的責任,不僅是全中國四萬萬五千同胞的責任,而且是二十六個同盟國家共同的責任,希望英美及其他盟邦積極準備,以大量空軍及海軍增援中國,配合中國陸軍及台灣革命運動作攔腰痛擊日寇的軍事行動。至於我們,除作軍事準備外,還要動員全體同胞,出錢出力,援助台灣的抗日。……自太平洋戰爭爆發以後,日寇對台灣加緊剝削和統治,時機是更加迫切了,我們要用全力收複台灣,特別是熟知日寇內情的台灣同胞要加倍努力,誰都知道昔‘殷之興也,伊尹在夏,周之興也,子牙在殷’,隻要我們努力,勝利是不成問題的。”③1942年6月重慶《中央日報》刊出《台灣光複運動紀念特輯》,其中重慶衛戍司令劉峙發表《怎樣解放台灣同胞———為光複台灣運動而作》:“最近還有一點要請台胞注意的,就是光複台灣固然是我中華民族四萬萬五千萬人的共同任務,但同時也是六百萬台胞自己的責任,況且凡是一種革命工作,由內而發的力量,較之任何借大規模的戰爭方式而進行的力量為大,而成功也特別迅速,目前的台灣正像敵寇肚子裏麵的盲腸,如果台灣從內部發起革命,那就等於這盲腸的潰爛,將致(置)敵人於死命。因此在光複台灣的神聖任務之下,台胞是有極其重大的責任的……總之,我們祖國對於台灣,盡其應盡之義務,而台胞也須認清自己的地位、責任,和自己的前途,①台灣革命同盟會主編:《台灣問題言論集》(第1集),重慶,重慶國際問題研究所,1943年9月,第12—14頁。

②《益世報》,載《台灣光複運動專刊》(重慶),1942年4月6日。

③台灣革命同盟會主編:《台灣問題言論集》(第1集),重慶,重慶國際問題研究所,1943年9月,第15—17頁。

150第二章國民政府接收台灣的準備挺起胸膛與祖國同胞聯合起來,致力於打倒倭寇,光複台灣的神聖任務。”①這些也同樣可以看出當時軍政人員對於光複台灣的想法和觀念。

1942年11月1日,日本成立“大東亞省”,3日,甫接任外交部長的宋子文,在重慶國際宣傳處舉行記者招待會,公開聲明,戰後中國恢複固有領土,以甲午戰爭前狀態為目標:“中國應收回東北四省、台灣及琉球,朝鮮必須獨立。美國方麵有一流行口號,即‘日本為日本人之日本’,其意在指日本所侵據之地均應交還原主。”②其時,盟國有一部分人提出台灣國際共管等,美國《幸福》、《生活》和《時代》三大雜誌合草的《太平洋關係備忘錄》第四段,提議戰後在太平洋建立一條防禦地帶,其中包括台灣,劃歸國際共管。③為此,《大公報》發表題為《中國必須收複台灣———台灣是中國的老淪陷區》的文章,指出:“根據國際公法,台灣是不折不扣的中國領土。日本從中國手裏奪去台灣,台灣應該歸還中國。根據大西洋憲章,台灣也該歸還中國。”呼籲:“中央對台灣問題最好即作具體的措置,以淪陷省區待遇台灣。”④《台灣先鋒》雜誌特為指出:“在今日全國人士正熱烈引頸待望於台灣的收複,而台灣革命誌士也正在擲頭顱灑熱血的時候,宋外長這一談話更加具有意義了。”⑤可以看出當時政府人士的言論與輿論已密切結合,光複台灣已成為抗日戰爭中期以後朝野共同的目標。

1943年3月蔣介石著《中國之命運》,從國防方麵剖析收回台灣的重要性與必然性,強調:“台灣、澎湖列島本是漢人開發的區域,屹峙東南,久為我們中國的屏藩,迄至明末,乃為荷蘭人所侵據,而終為我鄭成功所收複,其事跡真可歌可泣。……以國防的需要而論,上述的完整山河係統,如有一個區域受異族的占據,則全民族全國家即失其自衛上天然的屏障,河淮江漢之間無一處可以作鞏固的邊防,所以台灣、澎湖、東北四省、內外蒙古、新疆、西藏無一處不是保衛民族生存的要塞。這些地方的割裂,即為中國①劉峙:《怎樣解放台灣同胞———為光複台灣運動而作》,重慶《中央日報》(福建版,第4版),見《台灣光複運動紀念特輯》。

②《中央日報》(重慶),1942年11月4日。

③唐述權:《中國收複台灣始末》,載《南方周末》,2005年8月22日。

④《大公報》(重慶),1943年1月3日。

⑤範丹:《宋外長論戰後領土的談話》,載《台灣先鋒》(月刊),1942年12月20日第10期。

151台灣光複研究國防的撤除。”①日後擔任台灣行政長官的陳儀,在1943年9月也發表談話:“收複台灣,不獨為台灣同胞的利益,實亦全國利益之所在。台灣素以產米著名,……出產無數量的糖,……出產世界十分之八的樟腦,南方有無數的大森林,再如金礦、鉛礦、士敏土、海產等等,都是日人獲得巨利的來源。在戰略上,台灣是日寇南進的總兵站,與我海南島並稱‘南進中的兩隻眼睛’,……台灣經倭寇經營已達四十八載,確為‘點睛之眼’,其軍事價值非常之大,我國及同盟國如能設法挖去倭寇這隻眼睛,則倭寇南進完全變成盲人瞎馬,其將顛踣不起,不卜可知。”②1943年8月4日,宋子文在倫敦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的身份接見新聞界發表談話時指出:“中國期望於日本失敗後,收回東北與台灣,朝鮮則應成為獨立國,……中國但求收複失土,而決無領土野心。”③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國領袖共同發表的開羅會議宣言,更明白宣告了台澎於戰後歸還中華民國的期望,已得到國際間的確認。有關這一部分,將在第四節中專節討論。

1944年元旦,蔣介石以國民政府主席身份書告全國人民,重申:“我們這一次抗戰,要消滅日寇的野心,必須以解放朝鮮人民和恢複台灣失土,為我們的職誌。”④不難看出,蔣介石已經意識到日本帝國主義的覆亡隻是時間問題,中國收回台灣主權已經排上了國民政府的工作日程。

1945年8月抗日戰爭勝利,8月24日,在主持中國國民黨中常會及國防最高委員會聯席會議中,蔣介石致辭說明:“我們國民革命之目的有兩方麵,對外一方麵在求國家的獨立解放,對內一方麵在求國內各民族的平等自由。五十年來,日本帝國主義對我國的侵略日深一日,迫不及待,因之國民革命運動的重點應先集中於團結國內各民族的力量,共禦外侮,以完成整個國家的解放和獨立的一點上。而我們國民革命最重大的目標,和最迫切的工作乃有三點,第一,首先要恢複東三省的領土主權及其行政之完整,①蔣中正:《中國之命運》(二、中日戰爭的源頭),1943年3月發表。

②陳儀:《台灣必須光複———並祝台灣複省運動成功》,見《台灣問題言論集》(第1集),第22—24頁。

③《中央日報》(重慶),1943年8月5日。

④蔣中正:《民國三十三年元旦告國人書》,見台北藏國民政府檔案。

152第二章國民政府接收台灣的準備第二,要收複我們台灣和澎湖的失土,第三,就要恢複高麗的獨立自由,因為高麗不能得到獨立自由,台灣不能回到祖國懷抱,東三省的領土、主權與行政不能完整,則國家的獨立自由就無從談起,而抗戰的目的亦無由達成,此為我國父創造革命的傳統政策,亦為國民革命始終一貫奮鬥的目標。”①從這些政府方麵的談話或宣告中不難看出,無論是在九一八事變後的隱忍備戰時期,七七事變後的全麵抗戰的艱苦歲月,或是珍珠港事變後與同盟國一起對日作戰期間,中華民國政府始終是以收複台灣作為對日作戰的目標,作為國家的政策;而民間的聲浪也因政府的肯定而愈加洶湧,台灣同胞更聲聲以中國為己國,彼此連氣同聲,以“保衛中國、收複台灣”為職誌。

二、社會各界對收複台灣的言論抗戰時期除政府公開在國內外各種場合強調收回台灣、澎湖的決心外,隨著局勢的逐漸明朗,收複台灣的各方言論也開始日益蓬勃。早在1939到1940年間,已有少許文章中出現這方麵的言論,但尚未受到全麵重視,例如謝南光在1939年紀念“雙十節”,發表的《中國抗戰與台灣革命》一文指出:“我們在紀念‘雙十節’的時候,總要想起總理和各先烈建國的偉勳,談到抗戰建國,就不能不想到甲午割台的痛史。中國(大陸)和台灣原是一家人,中(大陸)、台(台灣)利害息息相關,所以中國抗戰與台灣革命,這裏麵的確有些任割不斷的關聯。”在文章中細說大陸和台灣之間的淵源,尤其談到台灣同胞對孫中山先生的向往:“歐戰後的革命運動,可以說是在總理的感化之下開展出來的,我們還記得,第一次革命失敗後,總理曾經過台灣赴日本,總理來台的消息,給台灣革命青年的刺激和興奮,確是在祖國人士意料之外的,台北的學生得到消息後,立刻組織‘中國革命後援會’,秘密進行募捐,準備歡迎總理,各地民心亦因此開始震動了,在這種環境之下,總理到台灣,台灣同誌幾次在台灣力謀晉謁總理都未成功,隨後又派代表同赴神戶輪,原想在輪上或在神戶晉謁總理,都被蠻橫的軍警阻礙,始終未能晉謁總理,空費半年的時間,就跑回台灣,雖然如此,台灣同誌並不灰心,並且踴躍地從此時起參加倒袁運動,……這是中國革命和台灣革命發①《蔣總裁在抗戰勝利後主持中常會及國防最高委員會聯席會議講詞》,見《總統蔣公思想言論總集》(卷20)“演講”,第171頁。

153台灣光複研究生密切關係的起點。一九二○年以後的台灣革命運動,就是奉行三民主義的革命運動。”文中並提到1938年9月18日成立的“台灣民族革命總同盟”對於統一戰線的共同綱領,其中規定:“本同盟認為台灣革命乃中國革命之一環,中國抗戰成功之日,即台灣各民族爭得自由解放之時,故必須發動台灣各民族參加中國抗戰。”①在福建一帶招募台灣同鄉組織抗日武裝力量,後經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政治部批準,於1939年2月在浙江省金華正式成立台灣義勇隊,擔任隊長的李友邦在出版的《台灣革命運動》書中強調:台胞未忘祖國,“台灣人要自由,也正如中國爭取民族解放一樣”②。“我們現在所最盼望於台灣同胞的,是要他們努力從事本身革命工作外,更應盡可能協助祖國抗戰,謀取最後勝利;而對於祖國同胞,則望其應乘此時機,以最大的努力援助台灣革命,使此別來四十餘年之兄弟,能複共集於一室,同心協力建立三民主義之新中國,享和平之福於久遠。”③從當時的各方言論不難了解到,收複台灣是中國對日抗戰的重要目標,但是“台灣之光複,須由台灣同胞主動,並以實際的革命力量,密切配合祖國的實際讚助,方能完成”④。而“台灣的革命運動,雖成沛然莫之能禦之勢,然祖國必須指示南針,予以引導,因為台灣原為中國失地,台灣同胞皆為漢族,祖國對於台灣,除道其來歸之外,絕無他途可循”⑤。

隨著中國對日宣戰,主張中國必須收複台灣的言論,普遍見於各種報紙雜誌、宣傳刊物,台灣被稱之為“老淪陷區”:“七七中國抗戰軍興,一直到‘一二·八’太平洋大戰爆發,中國未嚐對台灣問題做過正式的表示,在這階段中國抗戰的目的隻求恢複‘九一八’以前的狀態,等到前年中國對日宣戰,《馬關條約》於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九日午夜十二時起失效,中國對日本①謝南光:《中國抗戰與台灣革命》,載《中國青年》(月刊),1939年10月20日第1卷第4號,第19—20頁。

②李友邦:《中國抗戰與台灣革命》,見台北中國國民黨黨史館庫藏史料《台灣革命運動》,台北,總動員出版社發行,1942年4月,第7頁。

③李友邦:《台灣未忘祖國》,見台北中國國民黨黨史館庫藏史料《台灣革命運動》,台北,總動員出版社發行,第3頁。

④李自修:《漫然寫到台灣複省運動》,載《台灣先鋒》(月刊),1942年12月25日第10期。

⑤潘公展:《謹以嶽武穆還我河山之名言祝台灣光複運動之成功》,載《台灣先鋒》(月刊),1942年12月25日第10期。

154第二章國民政府接收台灣的準備清算關係已追溯到甲午戰爭,就是說:宣戰以後台灣主權已無條約的束縛,台灣已是中國的老淪陷區,台灣與東北四省及七七以後的淪陷區性質完全相同。中國為領土完整而抗戰,為清算一八九五年以來的中日關係而抗戰,我們忍受犧牲,不畏痛苦,自然要收複所有的失土,包括台灣在內。”①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提出:“站在我國立場上說,戰後台灣應該是:一、根據曆史,台灣早係我領土,戰後自應歸還我國。二、根據國際公法來講,馬關條約載明‘永遠讓與日本’字樣,而自宣戰後其條約自歸失效,台灣在戰後自應歸還中國。三、根據上述,我們反對國際共管台灣,要求領土與主權的先屬然後談設防。”②台灣的同胞對此也同樣不斷地呼籲,1942年4月5日,台灣革命同盟會第二屆大會發表宣言:“太平洋戰爭的爆發,在中國抗日戰事上劃了一個新階段;同時在台灣革命史上亦劃了一個新階段;祖國向倭寇正式宣戰,馬關條約已告失效,台灣已與其他淪陷區相同,站在祖國省群中,站在祖國疆域上,吾台革命已不複孤立,吾台六百萬同胞,已與祖國四萬萬五千萬同胞混為一體,破鏡重圓。祖國的命運,亦即台灣的命運。祖國存,則台灣亦存;祖國戰勝,則台灣光複,否則沉淪。……因台灣原為中國失地,台灣同胞皆為漢族;祖國對於台灣,除道其來歸之外,絕無他途可循。”同時,呈請黨政當局準予成立“台灣省政府”,“台灣設省,則戰爭結束時,同盟國家不能視台灣為日本的殖民地。無論國內國際乃至台灣省內的觀念,將因此完全一變,而台灣的光複工作可以事半而功倍”。同時希望增加台灣參政員名額,“目前增設台籍參政員,使台灣民情得以上達,尤為急不容緩的措施”③。

台灣的命運和中國的命運緊緊相連,中國失去台灣,即為不完整的國家;台灣脫離中國,實無前途和幸福可言。由於台胞的力量弱小,而日本統治勢力異常強大,台胞僅靠自身的力量很難擺脫日本的殘暴統治。台籍誌士堅決要求台灣回歸祖國,恢複台灣為中國行省建製,比照內地淪陷區慣例,成立台灣省政府,以激發他們愛土愛鄉的激情。他們的複台行動引起①重慶《大公報》社論:《中國必收複台灣———台灣是中國的老淪陷區》,1943年1月7日。

②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秘書處圖書室編:《資料簡輯》(第13號),1943年5月17日,見台北中國國民黨黨史館庫藏史料。

③《台灣革命同盟會第二屆大會宣言》,見張瑞成編《台籍誌士在祖國的複台努力》,台北,中國國民黨黨史會,1990年,第124—126頁。

155台灣光複研究國民黨中央高層的關注,中國國民黨組織部副部長馬超俊回應:“中國從去年十二月九日起,已和日本正式宣戰,這說明中日之間已無任何條約之關係存在,那麼馬關條約已根本失效,而台灣民眾由馬關條約所構成的被征服被奴役的恥痛,從法律的關點上說,已經不複存在,台灣今日已複歸中國的版圖了。台灣革命同盟會要求中央黨部依淪陷省區條例,設置等於省的黨部和青年團部,另一方麵,又要求國防最高委員會增加台籍參政員的名額,我以固為黃帝子孫的立場,認為這是一種極合理的要求!”①但是當時處於內憂外患困境下的政府,積貧積弱,全民抵擋日寇的侵略,苦撐苦戰,設立台灣省政府不是不可以,可經費、人員等一係列問題必須解決,對捉襟見肘的國民黨中央無疑是一筆不小的負擔,何況直屬台灣黨部的編製與人員已足以應付目前的工作,因此在短時間內實無實現的可能。另一方麵,或許由於其時德軍正揮師斯大林格勒,美軍在太平洋戰場與日軍廝殺,勝負仍難預料,因此認為尚無必要立即設立台灣省政府,政府對此建議也沒有明確的表態。

同年4月17日,在《馬關條約》簽訂47周年紀念活動中,擴大舉辦了台灣光複宣傳日活動,在大會上吳鐵城秘書長的代表章若淵發表講詞提到:“大家能夠踴躍參加,這是表示中國國內同胞已經認識了台灣,而且關切到台灣的光複了。”可說是點出了當時的實情。而其文分析指出:“台灣是敵人南進的根據地,是一隻不動的航空母艦,在軍略上國防上的重要不言而喻,所以台灣一日不收複,我們國防便一日不能免除威脅。”②也可以說是對政府收複台灣決心的一種陳述。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在分析戰後台灣問題時提出:“朝野各方麵表示及聲言戰後台灣必須歸還祖國,這觀點上已經完全一致,問題在今天我們的努力而已,所以戰後台灣的地位,其領土與主權,必須歸還中國,我們在戰後處置台灣,亦應以‘收複失土’為標幟。”③1943年6月,吳鐵城在《馬關條約》簽訂48周年紀念會上更明確地指①馬超俊:《我懷台灣》,載重慶《益世報》(台灣光複運動專刊),1942年4月6日。

②章淵若:《我們應如何認識台灣》,見《台灣問題言論集》(第1集),第80—84頁。

③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秘書處圖書室編:《分析戰後台灣問題》,載《資料簡輯》(第13號),1943年5月17日,見台北中國國民黨黨史館庫藏史料。

156第二章國民政府接收台灣的準備出:“他們(台灣同胞)是我們的同胞,我們應該拯救他們,使他們享受全體同胞同樣的生活,這是他們應該有的權利,也是我們責無旁貸的責任。……台灣同胞絕對沒有對不起他們的祖國,而我們一天沒有使台灣依舊居於中華民國,那就是我們一天對不起台灣同胞,……這是我們的責任,也是我們的國策,總裁屢次提示我們,記得在二十七年臨時全國代表大會的時候,總裁訓示:為要達成我們國民革命,遏止野心家擾亂東亞企圖,必須針對著日本積極侵略的陰謀以解放高麗台灣為我們職誌,這是總理生前所常常對一般同誌講的,關於這一責任,這一國策,我們必須完成,必須貫徹。完成這責任,貫徹這國策,我們自始有此自信,而四十八年來,今年今天更在事實上最顯著地證明了他的可能性,證明了他的必然性,因為我們自始有抗戰必勝的自信,而抗戰到了現在的階段,有許多事實證明了抗戰的必勝,收複台灣是抗戰目標之一,抗戰而不能收複台灣,便是抗戰未全成功,換一句話說,抗戰必勝的內容,便是台灣的必定收複。”事實上,此一階段的複台言論所反映的很重要的方麵是:“台灣革命,它不但與抗戰四年半的祖國不可分,而且與太平洋上反侵略諸國家的行動也是密切聯係著的,所以今天我們幫助祖國與友邦抗戰,也就成為台灣革命的具體任務。同樣,祖國與友邦之幫助收複台灣,也就是保障遠東和平的主要工作的環節。”①將光複台灣的重要性,進一步提升到保障遠東和平的高度。

此後,類似的言論不斷地被提出,而且從目標上的呼籲更深度地走向方法的規劃,中國國民黨台灣省黨部(由在重慶的台籍黨員組成)幹訓班教育長宋斐如提出:“收複台灣須自收攬台胞人心下手,……第二要著應該是爭取‘台胞內向’,……公開承認台人的國族關係,確定台灣的政治地位,……設省建政、正式設立省黨部、成立台灣正規軍、請設台灣參議員。”②自台灣枋寮去滬的詩人林嘯鯤提出:“政府方麵:(一)中央應下決心扶助台灣革命同盟會,完成建軍建政工作……(二)軍事委員會應將台灣列入①李友邦:《收複台灣與遠東和平》,見《台灣問題言論集》(第1集),重慶,重慶國際問題研究所,1943年9月,第54—57頁。

②宋斐如:《如何收複失地台灣———血濃於水台灣必須收複》,見中國國民黨直屬台灣黨部編印《台灣問題參考資料》(第2輯),1943年7月30日,第5—10頁,見台北中國國民黨黨史館庫藏史料。

157台灣光複研究戰區,早日規定台灣戰費……(三)內政部應明定台人身份,凡台灣同胞均屬中國國民,以加強台人歸宗祖國的信念(四)中央黨部應加緊台灣黨務工作,尤其對於三民主義之闡揚……(五)政府應通令各地方機關,對於台灣革命同誌應盡可能範圍予以協助與保護,其新自台灣來歸者,尤不宜予以留難,以免發生反感。”①雖然這一時期由於戰事的膠著,並沒有足夠的時間與力量去推動實際的業務,但各方的言論已揭示了光複台灣的水到渠成之勢和勢在必行的決心。

1943年11月開羅會議的召開,是一個重大的關鍵點,《開羅宣言》明確指出東北地區及台灣、澎湖群島歸還中國,無疑是國際上對中國收複台灣決心的肯定與支持,因此各方言論更趨積極,尤其是台灣的革命誌士更充滿了昂揚的鬥誌,不僅矢誌效忠祖國收複台灣,更積極地體認到台灣在中國的戰場上、在遠東的戰略上,都有不可忽略的重要性。

1944年,《馬關條約》割台49周年,李友邦在《開羅會議後之台灣問題———為台灣淪陷四十九周年紀念作》中,指出:“台灣革命的內容,必然隨著世機國運急劇的轉變,將由‘保衛祖國,收複台灣’而進入‘建設台灣,保衛祖國’的階段,曆史課予我們這樣一個嶄新的任務,實在是很自然很合理的發展。在不平等條約尚未撤除,日寇末日尚未操算以前,我們台灣革命乃以‘保衛祖國’的方式來達到‘收複台灣’的目的,換言之即以求得領土完整、民族自由為‘保衛祖國’的內容。隨著勝利的接近,我們的革命任務即將以‘建設台灣’為‘保衛祖國’的方式,以‘保衛祖國’為‘建設台灣’的內容。前者的目的在脫離日寇的統治回歸祖國,後者的目的則以建立國防的基地,拱衛祖國的安全,在日寇統治下掙紮了半世紀的台灣,將由奴而主,英雄地站在遠東和平的前哨。”②《台灣青年》另外刊出一篇集體寫作的《台灣建省與台灣少年》一文更明確指出:“台灣建省的提出,不但有它曆史的根據,而且有成事實的必要;不但有軍略上的價值,而且有政略上的作用;不但有關我國的國防,而且關①林嘯鯤:《如何領導台灣革命工作》,見《新台灣畫報》(創刊號),1943年4月15日(第2版),見台北中國國民黨黨史館庫藏史料。

②李友邦:《開羅會議後之台灣問題———為台灣淪陷四十九周年紀念作》,載《台灣青年》,1944年6月17日第60號。

158第二章國民政府接收台灣的準備於遠東的安全。祖國當局對收複台灣所以如此的堅決,對台灣複省所以如此的積極,他的道理就在這裏,而在開羅會議,盟友英美所以有‘戰後台灣歸還中國’的決定,他的道理也在這裏。……我們目前應有之努力……就是準備在台灣建設中做一個平凡而實際的工作者,站在國防前哨上負起保衛祖國,安全遠東的責任。”①三青團廈門分團幹事長郭薰風呼籲:“當今天西歐盟軍攻破羅馬,登陸法國,國內中原激戰,湘鄂鏖兵,同盟國正開始對敵總攻勢的現階段,收複台灣已不僅是拯救六百萬被奴役的同胞,與修複中華的版圖完整,更具有積極的意義,端在盟國勝利的可靠保證,和永久和平的奠定。……隨著祖國勝利曙光的日益接近,台灣歸複祖國的革命運動也愈進切實具體的階段,開羅會議的決定,與中央有計劃的部署,正明白啟示我們有這樣一天,台灣會歸回祖國的!……政府現正準備恢複台灣省製,設立台灣省政府,依最近報載,關於建設台灣全省計劃,業由閩省前主席陳公洽代在起草中,且將來主持省政人選亦在物色中。根據這些及其他許多征象來看,政府對台灣問題已予最大注意。”②江浙人士蔣浩如也在《台灣青年》上撰文:“台灣是敵寇在太平洋上唯一的根據地,在台北建有基隆要塞,在西南高雄及屏東駐有大隊空軍,在台灣海峽中有馬公港扼中國海南部之入口,東南還有奄美大島的要塞,構成敵人南進的根據地,‘八一三’事變後首先轟炸南京是台灣航空隊,占領廣州和海南島的軍隊亦來自台灣,現在日本在南太平洋作戰的陸海軍都以台灣為根據地,而且台灣是我國海上的前衛,如果我們要建立強大的海軍,台灣便是一個最優良的地方,所以台灣於祖國固然重要,於保障太平洋和平亦占著極重要的地位”。③時任《廣西日報》編輯,後來當過“中華民國”副總統的謝東閔也在當時發表的《認識台灣研究台灣收複台灣》中指出:“‘台灣問題’已不再是‘台灣①長淦、月娟、玉芳、徐光、朱倬、正南集體寫作,正南執筆:《台灣建省與台灣少年》,載《台灣青年》,1944年7月8日第63號。

②郭薰風:《共同努力收複台灣———紀念台灣淪陷四十九周年》,見《台灣青年》,1944年6月17日第60號。

③蔣浩如:《收複台灣解放台灣———為紀念台灣淪陷四十九周年而作》,載《台灣青年》,1944年6月24日第61號。

159台灣光複研究人’的問題,而是整個‘中國問題’中的一環,同時祖國人士之對台灣已不是‘關懷’與‘愛護’,而是‘休戚相關’的了。以前大家都不大提起台灣,幾乎令人懷疑:‘祖國已忘記了台灣’,可是現在就不同了,不僅台灣同胞未忘祖國,祖國同胞也時常在提起台灣,在今天,台灣的命運已和祖國的命運一致了。”①在高唱光複台灣之際,台灣同胞最在意的是台灣設省和製定“省憲”的工作進程,也可以說是“正名”的努力。1943年11月“實施憲政協會”成立,開始從事戰後實施憲政的籌備工作,號召全體國民從1944年1月到5月對憲法(草案)進行廣泛研究,輿論界掀起一片積極鼓吹和倡導的風氣,台灣既自開羅會議之後更確定了戰後將歸還中國,台灣的革命同誌紛紛以中華民國國民的準身份積極響應,要求憲法第一章總則對中華民國領土的規定應把台灣、澎湖列入其中,“我們相信,當憲法正式頒布之時,台灣澎湖必然是早日收複了!”②1945年4月《台灣民生報》半月刊發刊,謝南光呼籲製定台灣“省憲”,指出:“祖國能信賴台灣,一切困難都可以迎刃而解,民生主義的實施與民權主義的新政都是台灣人所追求的政治目標和經濟建設的理想。今日我們不必顧慮台灣人能不能懂這些理論,而是祖國將這些理想怎樣搬進去台灣實施,使台灣人感覺這不僅是祖國對台灣的宣傳或預約,而應該是有計劃有步驟的實施,也就是怎樣開始準備的問題。……已經有了自治經驗的人民,尊重他們的自治,他們自動來協助政府,人民自己肅清反動勢力,什麼反動的勢力都不能存在,任何軍政府不能得到人民的協助,他的軍力怎樣雄厚也是空的。我們首先要取得人民合作就要實施憲政,實行地方自治,尤其是民主主義運動有了五十年曆史的台灣,地方自治有二十五年曆史的台灣,不尊重人民的自治,政治就不容易上軌道,反容易造成各種混亂。”③澎湖人士,後來擔任過兩任高雄市(省轄市)市長的謝掙強提出:“台灣因為經過日寇五十年的統治,……對於‘四權’的運用和政治素養與能①謝東閔:《認識台灣研究台灣收複台灣》,見《公論月刊》,1944年7月31日第23期,第7—9頁。

②《台灣青年》(周刊)專題報道,1944年2月12日。

③謝南光:《製定台灣省憲》,載《台灣民聲報》(半月刊),1945年4月16日(創刊號)。

160第二章國民政府接收台灣的準備力,早已在日寇統治的選舉製度下學習了多多少少,例如十多年前日寇已在台灣實施選舉製度,給予台灣人民參與政事,雖說不能充分自由地發揮民權,但在這種形式的製度下,卻給了台民以許多學習的機會。……台灣實施憲政的問題,不但是台灣同胞一致的要求,而且是遵循總理遺教的實踐的具體表現,所以我們一再主張收複後的台灣,在軍事停止時應立即實施憲政,給予台灣同胞有充分發揮自由民主的機會,共同來負起建設三民主義的新台灣的責任。”①李萬居也痛陳:“前年開羅會議,中美英三國領袖共同發表宣言,戰後台灣與澎湖歸還中國,今天距該會議的時間已經一年半以上,可是中央當局除了成立一個規模不大的台灣調查委員會外,其他應該準備的機構至今還未見成立,甚至台灣在中華民國的法律上的地位,台灣人民的身份,到了今天還沒有確定。台灣是甲午戰敗時被當作求和的犧牲品而割給日寇的,這一段慘痛的曆史應該是盡人皆知,用不著我們在這兒敘述的,她是百分之百的中國領地,她是炎黃子孫所篳路藍縷開辟的,那兒的居民除極少數外,都是不折不扣的漢民族,況且三大強國開羅會議既經決議公布於前,中央對這個問題所持的態度為什麼那麼謙遜、遲疑、顧慮?不明朗而堅決地向中外宣布:台灣是中華民國的領土,台灣人就是中國的人民。這使我們感覺到很不可思議!……無疑地,台灣澎湖都應該重新並入中國版圖,這不隻是台灣革命同誌的呼聲、願望,而是台灣六百多萬人一致的要求。可是使人遺憾的,中央當局的態度至今似仍猶豫不決,到了最近六全代會才有‘確立台灣的法律地位’的寥寥數個字而已,究竟何時確定?怎樣確定?

還在不可知之數。……有明理的態度和果斷的措施,才能夠使國際對這塊領土的主權加以尊重,才能杜絕戰後外交上的意外糾紛,同時也能鼓勵台胞更加熱烈的擁護。中央,為什麼還遲疑不決呢?”②1945年5月德國投降,歐戰結束,勝利的時期漸進,但亞洲的問題依舊有待解決,台灣的問題也充滿了複雜性,舊金山會議上美方提出了國際托治製,強調:“美國要求繼續統治用生命換來的若幹島嶼”,政府堅信中美友誼,也堅信《開羅宣言》的諾言,但是台灣同胞處於風聲鶴唳、前景不明的境①謝掙強:《憲政實施與台灣》,載《台灣民聲報》(半月刊),1945年4月16日(創刊號)。

②李萬居:《確立台灣的法律地位》,載《台灣民聲報》(半月刊),1945年6月1日第4期。

161台灣光複研究況下,因為“第一,敵寇仍有雄厚的兵力盤踞著台灣,假若沒有給予他們以嚴重打擊、摧殘,他們決無輕易把台灣退還之理;第二,自美方在舊金山會議提出了國際托管製之後,太平洋日屬各島嶼已引起各方注意討論的題目,開羅會議雖決定戰後台灣歸還中國,但將來台灣得到解放,是誰‘以生命換來的’,這是值得我們深切考慮的問題;第三,台灣已經相當工業化,經過這次戰爭的破壞,一旦收複之後,善後救濟和複興需要努力”①。此時中國正麵臨抗戰的最後階段,各種複台的準備尚不及進行,台灣同胞實在已經先看到了自身的危機。

擔任《大公報》專欄記者,曾撰寫大量宣傳抗日的社評、短評和專欄政論文章的李純青,曾連續撰文反對外國計劃占領台灣的企圖,此時也高聲呼籲:“我們中國同胞也要修正修正腦筋,夜長夢多,開羅會議的決定難保絕無變化,德國投降以後,新的國際複雜關係已在那裏潛滋暗長,盟國能否順遂的徹底解決了日本,有的人因此頓生疑問,而這一切都可能影響及於台灣。以禮儀之邦自居的老大中國,或是客氣,或是馬馬虎虎,或是瞧不起台灣,真令人有點焦急。一粒石子投入水中也會起些波紋,一個台灣投入中國,中央卻好像心平如鏡,禮讓為世界嗎?笑話!視台灣為甌脫之地可有可無嗎?嗚呼!諺雲:‘人無遠慮,必有近憂’,戒之哉!另一種人則以為台灣產金豐富,馬可波羅所描寫的中國:遍地黃金,於是憧憬夾雜了邪念,想想這個地方,中國的新殖民地,是我輩致富的新世界,這也錯了。台灣既非化外蠻荒,台灣人也不是有兩隻角的動物,生存競爭是很尖銳的,小視了你將會吃虧。正確的立場,應為國家樹百年治台大計,使中國的眼睛看一看海,應有充分及時的準備,一既要充分,且要及時,二要堂堂正正地來一番緊緊張張熱熱鬧鬧的鑼鼓。為什麼不可以如此呢?!”②回顧這些言論,不難了解到,抗戰尚未勝利,台灣尚未光複,而大陸與台灣之間關係已經出現了若幹不同的聲音,為日後接收與複員所發生的衝突與問題埋下了伏筆。

①李萬居:《由歐戰結束談到台灣問題》,載《台灣民聲報》(半月刊),1945年5月16日第3期。

②李純青:《祝台灣俘虜解放》,載《台灣民聲報》(半月刊),1945年6月1日第4期。

162第二章國民政府接收台灣的準備第三節開羅會議與收複台灣開羅會議是抗戰時期中國外交的最重要的一次會議,也是決定戰後日本必須無條件投降,台灣、澎湖得以回歸中華民國的關鍵所在。因此,本節將專門討論開羅會議與收複台灣。

一、會議的召開與籌備1943年年初,美國總統羅斯福為處理亞洲當時軍事、政治、經濟和策劃戰後亞洲安全等重大問題,邀請中國、英國和蘇聯三國領導人聯合會商。

是年初,羅斯福總統曾向中國駐美大使魏道明表示,願與中國領袖蔣介石會商亞洲戰局。蔣介石乃請夫人宋美齡先赴美國一行,並另電羅斯福征詢意見,得複電歡迎蔣夫人赴美。同年2月,蔣夫人自重慶飛抵華府,4月、5月兩度訪問白宮與羅斯福長談,她提出在蔣、羅會晤時美國的議題為何?

會議何時在何地舉行?羅斯福認為雙方會晤十分必要,但建議與英國首相丘吉爾、蘇聯領導人斯大林共同商議,雖然沒有決定會晤日期與地點,但得到共識至遲應在1943年年內舉行。

1943年六七月間,羅斯福兩度電邀蔣介石前往開羅參加會議,蔣介石7月8日電複同意參加,但時間以9月以後最為適宜。①7月中,宋子文曾告知美國部分官員希望蔣赴美②,蔣有一親筆信非常清楚地說明其絕不宜赴美,以及讚同羅斯福在開羅開會的意見:“至於霍(Hopkins)言能否邀餘飛華盛頓一節,請兄直告其照餘平生之性情推知,此必不能為之事,故不如不轉詢為是之語,堅決表示為要,且不必與之多言理由為宜。……如果餘今日親訪華盛頓,則我國民對我之觀感如何固置不論,而於中美兩國國民之感情與觀念必發生重大影響,而於餘與羅總統二人相晤之目的,以及羅總統平日對援華之感情,或亦得相反之結果,故餘訪美之舉於大局無益而①蔣介石致羅斯福函,1943年7月8日,台北,蔣中正檔案00202030000023005。

②宋子文呈蔣介石電,1943年7月15日,見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委員會編印:《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對日抗戰時期》第三編《戰時外交》(三),第250—251頁。

163台灣光複研究且有損。羅總統必審之已熟,彼乃決定約餘在非洲相晤,此為我中美兩國奠立永久合作之基礎,而於兩國國民情感之增進更不待言,實為大政治家應有之風度,恐其左右未必能明了其真意所在耳,但此理由隻可兄自知之,不必與任何人解釋也。”①同年10月羅斯福去電斯大林,征詢中、美、英、蘇四國領袖會議意見。斯大林表示蘇聯與日本並非交戰國,意在回避與蔣介石共商國際問題。其實關於此點蔣在6月間就曾請宋子文麵告羅斯福:“餘決在蘇聯與日本尚未公開決裂以前,餘之參加會談,是否將使斯大林感覺不便?”②最後經過往返電商,決定1943年11月22日至26日,中、美、英三國在埃及開羅會商亞洲問題。

開羅會議時間、地點決定後,蔣介石即開始積極準備各種資料,在蔣日記中第一次初現對台灣問題的看法是在11月15日:“琉球與台灣在我國曆史地位不同,以琉球為一王國,其地位與朝鮮相等,故此次提案對於琉球問題決定不提,而暹羅獨立問題乃應由此提出也。”③11月18日更清楚提出:“此次與羅、邱會談應注重於最大之問題:甲、國際政治組織;乙、遠東委員會組織;丙、中英美聯合參謀團之組織;丁、占領地管理方案;戊、反攻緬甸之總計劃;已、朝鮮獨立;庚、東北與台灣應歸還我國。”④參照檔案,則可見先由軍事委員會參事室提出草案,包括:①對日反攻戰略設備及討論關於遠東各問題之機構;②日本無條件投降時應接受之條款;③戰後重要問題。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二項,又分為關於軍事者、關於政治者、關於經濟及其他者,台灣的收回列入關於政治者。日本應將台灣及澎湖列島歸還中國,包括兩處一切公有財產及建設一並無償交給中國。⑤經研議後,由國防最高委員會秘書廳擬定戰時軍事合作、戰時政治合作,及戰後中美經濟合作等三種方案,其中台灣問題列於戰時政治合作方案三、關於休戰及議和條款,強調中、美、英、蘇間應事前協商,以下各款尤應商定:甲、種族平等;①蔣介石致宋子文函,台北藏蔣中正檔案,典藏號00202030000023007。

②蔣介石致宋子文電,1943年6月7日,見《戰時外交》(三),第491頁。

③《蔣介石日記》,1943年11月15日。

④《蔣介石日記》,1943年11月18日。

⑤軍事委員會參事室關於開羅會議問題草案,1943年11月,見《戰時外交》(三),第498—501頁。

164第二章國民政府接收台灣的準備乙、國家及民族自決;丙、收複1894年以來日本所取得及侵占之領土。①11月18日蔣及隨員自重慶起飛,21日安抵開羅,中國代表團人員除蔣介石與蔣夫人宋美齡外,包括國防最高委員會秘書長王寵惠、軍事委員會辦公廳主任商震陸軍上將、航空委員會主任周至柔空軍中將、侍從室第一處主任林蔚中將、軍令部第二廳廳長海軍中將楊宣誠、中國國民黨中央宣傳部副部長董顯光,以及俞濟時、杜建時、朱世明、黃仁霖、俞國華和陳希曾等20人。②另外中國戰區參謀長史迪威、美軍第十四航空隊司令陳納德空軍少將,則先行,到達開羅。③二、台灣問題的提出與《開羅宣言》中國參加開羅會議的經過,可以從11月21日蔣介石到達開羅算起,到11月27日離開為止,前後一周內,開正式會議兩次,蔣介石與丘吉爾單獨談話4次,與羅斯福談6次,談話範圍甚廣,諸如共產主義與帝國主義問題,日本對華賠償問題,旅順大連、新疆問題,蘇聯對日參戰問題,外蒙古唐努烏梁海問題,朝鮮、越南和泰國必須獨立問題等,另外則是幕僚間的會商。

其中談及台灣問題的,首次是在11月23日舉行的第一次正式會議上,蔣介石、羅斯福、丘吉爾和隨行人員與會,由羅斯福擔任會議主席,商討中、美、英三國共同問題。在會議中,談到關於戰後懲罰日本問題,蔣介石提出,自日本侵略中國東北四省開始,中國政府為收複東北地區而抗戰,擊敗日本後,東北四省自應歸還中國;至於台灣和澎湖群島原為中國領土,自亦應歸還中國。羅斯福支持蔣介石的上述主張,並決定剝奪日本從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一切島嶼,將日本從其攫取的其他國家土地上驅逐出去。就此一階段來看,羅斯福並不清楚台灣被割讓給日本的時間①國防最高委員會秘書廳準備方案,1943年11月,見《戰時外交》(三),第503—506頁。

②中國代表團名單:王寵惠為國防最高委員會秘書長、商震為軍事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林蔚為侍從室第一處主任、周至柔為軍事委員會航空委員會主任、董顯光為宣傳部副部長、楊宣誠為軍令部第二廳廳長、郭斌佳為外交部參事、俞濟時為侍衛長、蔡文治為駐美軍事代表團團員、黃仁霖為軍事委員會戰地服務團總幹事、陳希曾為侍從室組長、陳平階為侍從武官、俞國華為侍從秘書、左維明為隨從醫官和陳純廉為蔣夫人英文秘書。

③JayTaylor(陶涵):犜犺犲犌犲狀犲狉犪犾犻狊狊犻犿狅,犆犺犻犪狀犵犓犪犻狊犺犲犽犪狀犱狋犺犲犛狋狉狌犵犵犾犲犳狅狉犕狅犱犲狉狀犆犺犻狀犪,2009,p.244.165台灣光複研究與經過,所以會以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而並沒有以1894年甲午戰爭為起點。

11月23日晚,蔣介石伉儷赴羅斯福總統晚宴,得有單獨商談的機會,美方唯霍普金斯(美國租借法案主管官員,羅斯福總統幕僚)在座,蔣再度強調中國東北四省與台灣和澎湖群島必須歸還中國。事實上,王寵惠在之前就已將預擬之政治方麵提案四項節略①譯成英文,送交蔣介石,其中關於遠東問題第四項“日本潰敗時對日處置問題”中丁項指出:“日本於九一八事變後自中國侵占之領土(包括旅、大租借地)及台灣、澎湖,應歸還中國。”但蔣認為上述四項節略之種種建議,斷難在大會中逐一討論,更難求全部之決定,我方提案時應就具體問題做直截了當之提議。因此決定就原擬提案中分別輕重提出討論:凡為清算日本侵略行為,及足以明顯表現中國6年來之作戰目的的,可以在此會議中與英、美成立確切之諒解,並昭示於天下;此外諸問題則僅求交換意見,與提出節略送備參考為已足。因此是晚亦僅口頭討論,並未提出書麵意見,不過會商經過至為圓滿,羅斯福同意下列各點:①日本攫取中國之土地應歸還中國;②太平洋上日本所強占之島嶼應永久予以剝奪;③日本潰敗後應使朝鮮獲得自由與獨立。遂命霍普金斯根據討論之內容起草公報。

11月24日下午4時,霍普金斯攜帶公報草案一份,與王寵惠商談內容,並謂如有修改意見可於次日上午會談時提出。王寵惠乃將四項問題的英文節略交與霍,請其轉交羅斯福,並聲明此乃蔣之個人意見,僅供羅斯福參考研究。中國代表團成員楊宣誠發現初稿將澎湖列島,誤書為“小笠原”,乃立即提出修正,並呈報於蔣。蔣介石原提日本應歸還台灣(包括澎湖群島),楊宣誠認為應依照1895年4月,中日《馬關條約》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及其第三款“澎湖列島”諸島嶼規定之原詞句,簡列為“台灣及澎湖群島”。楊一時不悉澎湖群島的洋文名稱,乃急赴開羅圖書館查閱世界地圖,始知為PESCADORES(漁夫之意);否則《開羅宣言》公布後,對接收澎湖群島定會發生歧見,增加中國政府接收困難,楊宣誠對此貢獻殊大。

是晚王寵惠將公報草案譯為中文呈閱,經修改後核定草案。

11月25日正午,三領袖及與會人員攝影後,王寵惠旋即與霍普金斯談①四項節略分別為“關於設立四國機構或聯合國機構問題”、“關於過渡期間國際安全問題”、“關於德國投降問題”和“關於遠東之問題”。

166第二章國民政府接收台灣的準備話,告以我方對於交來之會議公報草案表示同意,唯其中所稱“小笠原島”恐係“澎湖列島”之誤,擬請改正。霍普金斯允照改。26日下午,美方約王寵惠談商會議公報案,在場者有美駐蘇大使哈立曼、英外次賈德幹、英外相艾登和前英國駐華大使許閣森,當時就英方所提修改案討論,許閣森對於原案第四段:“日本由中國攫取之土地,例如滿洲、台灣、小笠原等,當然應歸還中國”提出異議,欲將“當然應歸還中國”改為“當然必須由日本放棄”。賈德幹補充:“此項修改之擬議,蓋因應國會或將詢英政府,為何關於其他被占領地區並未說明歸還何國,獨於滿洲、台灣等則聲明歸還中國,上述各地固屬中國,但殊不必明言耳。”英外相艾登在場,未發一言。王寵惠據理力爭:“如此修改不但中國不讚成,世界其他各國亦將發生質疑,‘必須由日本放棄’固矣,然日本放棄之後,歸屬何國?如不明言,轉滋疑惑。世界人士均知此次大戰由於日本侵略我東北而起,而吾人作戰之目的亦即在貫徹反侵略主義,苟其如此含糊,則中國人民乃至世界人民皆將疑惑不解,故中國方麵對此段修改之文字,礙難接受。”賈德幹又謂:“本句之上文已曾說明‘日本由中國攫去之土地’,則日本放棄後當然歸屬中國,不必明言。”王寵惠則以“措辭果如此含糊,則會議公報將毫無意義,且將完全喪失其價值。在閣下之意,固不言而喻應歸中國,但外國人士對於東北、台灣等地,嚐有各種離奇之言論與主張,想閣下亦曾有所聞悉,故如不明言歸還中國,則吾聯合國共同作戰,反對侵略之目標太不明顯”。堅決主張維持原草案字句。哈立曼大使表示讚成王寵惠之意見,並謂:“吾人如措辭含糊,則世界各國對吾聯合國一向揭櫫之原則將不置信。”主張維持原文,並建議將該段末句“日本以武力或侵略野心所征服之土地,一概須使其脫離其掌握”,提置在第三段之後,另立為一段,其餘則一切依照原案不動。最後討論結束,以中美兩方均主張不改,故維持原草案。

其時三國領袖及蔣夫人正在第二次正式會談中,上述商談會議公報草案之各員即前往參加,將最後稿朗讀一次,讀至關於朝鮮一段,羅斯福總統謂蘇聯對於此點諒無意見,讀畢,三領袖讚成,遂作為定稿。

會議公報全文如下:羅斯福總統、蔣委員長、丘吉爾首相,偕同各該國軍事與外交顧問在非洲舉行會議,業已完畢,茲發表概括之聲明如下:167台灣光複研究三國軍事方麵人員,關於今後對日作戰計劃,已獲得一致意見。吾三大盟國決心以不鬆弛之壓力,從海、陸、空各方麵,加諸殘暴之敵人,此項壓力已經在增長之中。

我三大盟國此次進行戰爭之目的,在於製止及懲罰日本之侵略,三國決不為自己圖利,亦無拓展領土之意思。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從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占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我三大盟國稔知朝鮮人民所受之奴隸待遇,決定在相當時期,使朝鮮自由獨立。

根據以上所認定之各項目標,並與其他對日作戰之目標相一致,我三大盟國將堅忍進行其重大而長期之戰爭,以獲得日本之無條件投降。①會議公報商討之經過有如上述,王寵惠在討論中堅持對東北、台灣、澎湖必須歸還中國,意義極大,蓋“放棄”與“歸還”在國際法上的差異頗大,“放棄”是指一國占有他國之領土,並未歸還原來之國家,此一領土暫時成為無主之土地,以先占有者屬之,但須國際法重新確定;“歸還”即一國租借或強占他國之領土,以後自動或被強迫歸還原來之主權國家所有,以維護其國領土完整。②至此台灣與澎湖應歸還中國遂成定論。

會後蔣介石一行於11月27日起程回國。11月28日,蔣介石在日記中寫道:“此次開羅逗留七日,其間以政治收獲為第一,軍事次之,經濟又次之,然皆獲得相當成就。本月大部精力,皆用於會議之準備與提案之計劃,慎重斟酌,未嚐掉以輕心。故會議時各種交涉之進行,其結果乃能出於預期,此固為革命事業中之一項重要成就。”12月4日寫道:“昨日發表開羅會議公報以後,中外輿情無不稱頌為外交史上空前之勝利,寸衷唯有憂懼而已。”12月31日寫道:“本年自一月英美平等新約訂立,乃至美國對華限製移民律撤銷案之通過,以及開羅宣言東北與台灣交還中國,加之戰後朝鮮獨立之聲明以後,我①以上開羅會議會商內容,參考《國防最高委員會秘書長王寵惠自重慶呈蔣委員長關於開羅會議日誌》,見《戰時外交》(三),1943年11月,第508—546頁。

②杜建時:《蔣介石為香港主權堅拒丘吉爾》,載《鏡報》,1983年第5—6月號。

168第二章國民政府接收台灣的準備國次殖民地之地位與百年來所受之國恥,已掃除盡淨。”1943年12月20日,蔣介石在國防最高委員會第126次常務會議對開羅會議之行做了簡要的報告,可以作為蔣個人對開羅會議的完整看法:此次開羅會議的經過,本人要提出報告的,就是關於我國的領土完整,以及朝鮮、印度、安南、琉球等問題。

琉球、台灣、澎湖問題,當我沒有去之前,即向美國說明,琉球原來是我們的,為太平洋重要之軍事據點,要美國特別的注意。在開羅會議的時候,如果我們硬要,美國也不會同我們爭,但是我們要來之後,第一,我們沒有海軍,就是戰後二三十年之內,我們在海上都沒有辦法,第二,要引起英美的懷疑,所以我們對於收回琉球,不必過於堅決。不過因為琉球是太平洋的重要軍事據點,我們不能不過問,無論如何,不能讓日本占領。至於台灣、澎湖與琉球的情形是不同的,台灣、澎湖於一八九五年被日本占去,琉球是在一八九五年以前即被日本占去,所以我們對於琉球可以不收回,而台灣、澎湖,是決定要收回的。①無疑的,在當時中國尚無充分的軍事力量直接從日本手裏收回台灣的情況下,蔣介石通過外交上的努力,使美、英兩個大國承諾將台灣的主權歸還中國,解決台灣在日本戰敗後的歸屬問題,為中國最終收複台灣奠定了國際法的依據,維護了國家的主權和領土的完整。在大陸參加抗戰的台胞聞訊致電蔣介石:“頃見報載開羅會議重大成功,台澎等地歸還中國,凡我台胞同深感奮,如蒙鞭策,願效馳驅。”②島內的台胞,不久也從美軍飛機空投的傳單中,獲知這一喜訊,有如“上天降福星”,奔走相告,期待台灣早日回到祖國懷抱。③①國防最高委員會第126次常務會議記錄:《蔣委員長於國防最高委員會第126次常務會議報告開羅會議有關我國領土完整等問題》,1943年12月20日,見台北中國國民黨黨史館庫藏史料。

②《台灣革命同盟會亥江代電》,1943年12月3日,見台北藏國民政府檔案,0010602000033。

③重慶《中央日報》,1943年12月15日。

169台灣光複研究第四節接收台灣的相關組織與準備工作《開羅宣言》發表後,收複台灣成為國民政府重要的目標。1944年3月中旬,國民政府在中央設計局轄下成立台灣調查委員會,作為負責收複台灣工作的職能機構。①另一方麵,台灣內部一直關心抗日發展,希望和中國抗日戰爭的成果結合在一起的團體,《開羅宣言》對他們無疑是重要的,台灣革命同盟會和國民黨直屬台灣黨部一直呼籲設立台灣省政府,此時自然也加速了腳步。國府內部的推動,與台灣內部的配合,使接收台灣的相關組織與準備工作,進入了實際動作階段。

一、國府組織的推動《開羅宣言》發表後,蔣介石確實開始籌劃台灣的收複工作。1944年春,他令行政院張厲生研究並擬具複台政治準備工作、組織及人事等切實辦法呈核,批準成立“國防最高委員會中央設計局台灣調查委員會”(下簡稱“台調會”),作為負責收複台灣工作的職能機構,派行政院秘書長兼全國總動員會議主任陳儀為主任委員,沈仲九、王秡生、錢宗起、周一鶚和夏濤聲為委員。

蔣介石未直接授權台籍誌士負責台灣複台大計,主要考慮到台灣何時回歸仍在未定之日,即使日本戰敗,最先登上台灣島的可能是美軍或英軍,中國政府至多負責行政部分,未來台灣軍政府的設計牽涉盟國的利益,中國單方麵無權決定,故在中央設計局轄下成立“台調會”,為收複台灣預做準備,避免立即成立台灣省政府可能帶來的種種麻煩。蔣介石更深一層的考慮則是,大陸各地的地方主義盛行“川人治川、粵人治粵”,各省的省主席、省黨部主委多由該省人士出任,令中央對地方難以控製,為了使中央政令有效貫徹到地方,必須扼製地方主義,所以對於台灣這塊即將回到祖國懷抱的土地,蔣介石未起用台籍誌士直接負責複台大計,而采用人地相宜的原則,由曾在福建工作①《台調會工作大事記》,見陳鳴鍾、陳興唐主編《台灣光複和光複後五年省情》(上),南京,南京出版社,1989年,第4頁。

170第二章國民政府接收台灣的準備的陳儀來擔綱。①對於台灣革命同盟會和直屬台灣黨部的台籍誌士,陳儀並無門戶之見,根據蔣介石的批示,設法網羅,以充實力量,協調黨政關係,凝聚合力。②先後參加“台調會”研究工作的台籍誌士有林忠、李友邦、李萬居、謝南光、謝掙強、黃朝琴、林嘯鯤、遊彌堅、劉啟光和宋斐如。其中黃朝琴、遊彌堅、丘念台、謝南光、李友邦、宋斐如和王泉笙為“台調會”委員。參加“台灣黨政幹部訓練班”教學工作的台籍誌士有黃朝琴、宋斐如,學員有連震東、謝掙強、柯台山、李佛續和曾溪水。

收複台灣後應該建立何種行政製度,是“台調會”重要的議題之一。1944年7月,“台調會”召開座談會。林忠認為“台灣完全與閩省(即閩南)相同,而且在日人占領之下,其民族思想特別濃厚,所以台灣不宜視同蒙、疆等地,應視為內地的一省。但情形容有特殊,有些設施可暫與各省不同。”黃朝琴建言:“台灣是從前的一省,所以收複必須改省。台灣離開祖國將五十年,政治、經濟、建設以及風土習慣和國內相差很遠,希台灣收複以後五六年內,以維持現狀為目的,不以實驗的名義而以實驗的方式來治理。將來台灣省的製度,必須以單行法製定,不必與各省相同。……行政機構有考慮的必要,日本在台灣的製度很好,原有的總督府,隻需名稱的取消,改為省政府。原來的總督府的機構不予更動,內地各省政府的機關太多,於台灣人不習慣。五十年來台灣的係統都是一元化,如遽加變更,使台人無所適從。”謝南光認為:“台灣在政治製度、經濟製度、文化教育程度等,其水準均在水準線以上,所缺者黨化教育思想教育而已。祖國於收複台灣,應盡量利用台灣的設施發揚光大,利用台灣建設資本主義經濟的經驗和人才來重建台灣,來建設祖國。人才與經驗的交流實屬必要。台灣各種製度設施中,優良者予以保存運用,不合國情者予以鏟除。”③台籍誌士的主張,主要包括應設立台灣實驗省、重用台籍人才、采取漸進政策、恢複並發展台灣的經濟。經過幾次討論,大家意見趨於①福建省炎黃文化研究會編:《台灣建省與抗日戰爭研究》,廈門,鷺江出版社2008年7月,第178—181頁。

②《台灣調查委員會工作大事記》,見《台灣光複和光複後五年省情》(上),南京,南京出版社,1989年,第4—11頁。

③《1944年7月21日會議記錄》,見《台灣光複和光複後五年省情》(上),南京,南京出版社,1989年,第20—22頁。

171台灣光複研究一致,在接收台灣之後的一段時間裏,應設立一個過渡機構,以保證接收的順利進行。《台灣接管計劃綱要》凝聚著台籍誌士的心血。

從《中央設計局台灣調查委員會一年來工作大事記(民國三十三年四月至三十四年四月)》以及《民國三十三年重要工作報告》,可以了解“台調會”的工作細節,茲整理如下:中央設計局台灣調查委員會一年來工作大事記(民國三十三年四月至三十四年四月)民國三十三年四月17日三月中奉總裁令設立本會,派陳儀為主任委員,沈仲九、王秡生、錢宗起、周一鶚和夏濤聲為委員,於今日成立,舉行第一次委員會會議。會址設於棗子嵐亞彝園。

第一次委員會會議確定本會第一期工作計劃及工作人員名額,討論本會月份經費預算及收集資料方案。

指定沈仲九、周一鶚兩委員為駐會委員。

台灣割讓第四十九年紀念日。

18日本局助理秘書張公輝、辦事周民派本會服務,並派張公輝兼任本會秘書。

20日本局錄事劉為漢派本會服務。

五月8日函請本局各處組室供給本會參考資料。

12日舉行第二次委員會會議,決定聘請各關係機關人員為本會兼任人員,以資聯係。通過三十三年度本會工作綱要,推定委員起草台灣接收計劃綱要。

六月3日本局專門委員何孝怡派本會服務。

6日奉頒會章,文曰“中央設計局台灣調查委員會章”。本局專任172第二章國民政府接收台灣的準備專員林忠派本會服務。

9日改派專任專門委員何孝怡兼任本會秘書。助理秘書張公輝免兼秘書職務,改為專任專員。

13日舉行第三次委員會會議,討論台灣接收及複員計劃綱要草案。

16日聘李友邦、李萬居和謝南光為本會兼任專門委員。

26日錄事劉為漢辭職,照準。

29日聘康蠧為本會兼任專員。

七月3日聘汪公紀、郭彝民為本會兼任專門委員,謝掙強為本會兼任專員。

6日本局專任專門委員胡福相派本會服務。

7日本會編製及三十三年度至十二月份經費呈奉核定。

10日本會錄事李成蓮派本會服務。

13日邀請本局秘書處特種計劃組舉行座談會,會商關於台灣接收與複員計劃綱要草案中各項問題。

14日舉行第四次委員會會議,確定本會下半年預算案,修正台灣接收及複員計劃綱要草案。

21日邀請在渝台灣同誌舉行座談會,討論關於台灣各項問題。

25日《日本統治下的台灣行政製度》編成。

27日聘楊雲竹、黃朝琴為本會兼任專門委員,沈歧原為本會兼任專員。《台灣地方行政製度法規》譯竣。

八月1日《台灣稅製及專賣法令》譯竣。

5日本局專任專員連震東派本會服務。聘彭百川為本會兼任專門委員。本局幹事劉晴初派本會服務。

9日《台灣財物法會選輯》譯成。專任專員張公輝調回本局工作。

11日舉行第五次委員會會議,修正台灣接收及複員計劃綱要173台灣光複研究草案。

16日本局錄事馮克良派本會服務。聘陸桂祥、林嘯鯤和遊彌堅為本會兼任專門委員。

17日製表分函各地調查台胞狀況。

18日《日本統治下的台灣教育》編成。

19日聘洪孟博為本會兼任專門委員。

24日周委員一鶚出席中央秘書處主辦東北、台灣幹部人員訓練辦法商談會。

25日電請福建省政府商借台灣各種法規及統計資料。

26日聘劉啟光為本會兼任專門委員。

31日聘駱美興為本會兼任專門委員。

九月1日奉總裁代電,飭會同中央警官學校辦理台灣警察幹部訓練。

3日派專任專門委員胡福相負責會辦台灣警察幹部訓練事宜。

5日專任專員連震東不克到職銷委。《日本統治下的台灣交通》編成。

6日幹事周民辭職照準。本局助理幹事龍學鑒派本會服務。

11日陳主任委員出席本局紀念周,報告本會成立後之工作概況。

專門委員胡福相兼任台灣警察幹部訓練班主任。

12日陳主任委員應參政會審查第一組邀請,說明本會成立經過及任務。

16日聘宋斐如為本會兼任專門委員。《日本統治下的台灣財政》編成。

17日中央秘書處與本會有關機關會商東北及台灣幹部訓練辦法要點九項呈奉總裁批準。

21日舉行第六次委員會,確定訓練台灣行政幹部及警察幹部。

24日《日本統治下的台灣社會事業》編成。

25日簽奉總裁批準本會委員名額增為十一人,並準派黃朝琴、遊彌堅、丘念台、謝南光和李友邦為本會委員。

174第二章國民政府接收台灣的準備27日本局錄事吳景行派本會服務。本局專任專員康蠧派本會服務。

30日奉準改任兼任委員錢宗起、夏濤聲為本會專任委員。

十月1日駐會委員沈仲九準辭駐會委員名義。

2日台灣警察幹部講習班開始授課。本會委員錢宗起、夏濤聲,專任專門委員何孝怡,專任專員康蠧、林忠受聘台灣警察幹部訓練班講師。

3日本局專任委員鄭國士派本會服務。

11日編輯本會三十四年度編製及概算書送本局辦理。請外交部電駐歐美各使領館收集有關台灣資料。

12日日本統治下的台灣工業、糖業、電氣煤氣及自來水、農業、水產、林業、礦業和水利等書編譯完竣。

18日《日本統治下的台灣衛生》編成。

27日擬編台灣接管計劃綱要草案十六項八十二條,送本局會辦並簽報總裁。

十一月1日周委員一鶚兼任中央訓練團台灣幹部訓練班副主任,錢委員宗起兼任學員資格甄審委員會委員。聘馬廷英為本會兼任專門委員。

5日《日本統治下的台灣戶政概要》編成。

20日派兼任專門委員馬廷應繪製一至二十萬分之一琉球地圖各一份,送軍令部備用,調查十萬分之一台灣地圖,介紹軍令部翻印。

21日錄事吳景行辭職照準。《日本統治下的台灣貿易》編成。

23日《日本統治下的台灣警察製度》編成。

25日向福建省政府借用之有關台灣資料送到。

十二月2日《日本統治下的台灣專賣事業》編成。

175台灣光複研究10日錢委員宗起、夏委員濤聲、何專門委員孝怡和宋專門委員裴如兼任台灣行政幹部訓練班導師。

14日《日本統治下的金融》編成。

15日本會保送台灣行政幹部訓練班受訓學員錄取連震東、陳國章、林振漢、鍾培元、李佛續、徐積清和楊玉連7人。

17日本會所編刊物全部送中央訓練團台幹班印行,以供學員修學參考。

19日簽奉總裁批準本會委員名額增加一員,以台灣黨部主任委員王泉笙兼任。

22日台灣警察幹部講習班畢業。

23日專任專員鄭國士久未到職,任用案注銷。

24日編印百萬分之一台灣地圖,以備台幹班學員修學之用,並分送各機關參考。

25日台灣行政幹部訓練班第一期開課。

27日舉行第七次委員會議,報告三十三年度工作狀況,確定三十四年度工作綱要。本會三十三年度工作報告送本局轉呈總裁鑒察。

三十四年一月6日專門委員胡福相飛贛轉赴福建長汀會同中央警校主辦台灣警察幹部訓練班事宜。

15日聘陳靈舟為本會兼任專門委員。

16日奉準改任兼任專門委員宋裴如為本會專任專門委員。

25日美國新聞處函索台灣土著衣飾及所用旗號,經繪製並附說明函複。

27日本局專任專員方達觀派本會服務。

31日聘臧渤鯨、王丕承為本會兼任專門委員。

二月15日本局錄事崔弘毅派本會服務。

176第二章國民政府接收台灣的準備17日聘高翰為本會兼任專門委員。

24日設台灣土地問題研究會,舉行第一次會議。

27日設台灣行政區劃研究會,舉行第一次會議。

三月2日本會三十四年度工作計劃報告總裁。

3日台灣土地研究會舉行第二次會議。

6日設台灣公營事業研究會,舉行第一次會議。

9日台灣土地問題研究會舉行第三次會議。

11日謝委員南光、專任專員林忠擔任四聯總處台灣銀行人員調訓班講師。

14日聘徐永原為本會兼任專門委員。

15日台灣警察高級幹部在福建開始訓練。台灣行政區劃研究會舉行第二次會議。

17日台灣土地問題研究會舉行第四次會議。

23日台灣公營事業研究會舉行第二次會議。駐美大使館以台資料攝成影片寄會。研究會舉行第五次會議。

24日錄事崔弘毅辭職照準。台灣土地研究會舉行第五次會議。

28日舉行第八次委員會會議,報告本會最近工作狀況。

30日台灣行政區劃研究會舉行第三次會議。

31日台灣土地問題研究會舉行第六次會議。

四月3日本局錄事孫吉祥派本會服務。

7日呈奉總裁批準關於收複台灣準備事宜,由黨政軍各機關及本會主管人員每月開聯席會議一次。聘魏建功、蕭家霖為本會兼任專門委員。台灣土地問題研究會舉行第七次會議。

14日台灣土地問題研究會舉行第八次會議。

20日中央訓練團台灣行政幹部訓練班第一期結業。台灣行政區劃研究會第四次會議及台灣公營事業研究會第三次會議,分別在上下午177台灣光複研究舉行。行政區劃研究會今日宣告結束。

24日台灣土地問題研究會舉行第九次會議。

28日聘孫克寬為本會兼任專門委員。台灣土地問題研究會舉行第十次會議。①三十三年度重要工作項目報告(本會三十三年四月十七日成立,計三十三年份工作時間八個月十三天)一、擬定《台灣接管計劃綱要草案》。已呈送總裁,並分送中央設計局彙辦。

二、分類編輯台灣概況。計已編行政製度、財政、金融、貿易、交通、教育、衛生、戶政、社會事業、警察製度、農業、林業和礦業等十三種,軍教中央訓練團陸續出版,作訓練資料之用。

三、分類翻譯台灣法令。分民政、財政金融、司法、農林漁牧、工商交通和教育六大類,約一百五十萬言,軍教中央訓練團印發台灣行政幹部訓練班參考。

四、繪製五萬分之一琉球地圖、十萬分之一及一百萬分之一台灣地圖。其中琉球部分已曬出交軍令部,台灣部分十萬分之一及一百萬分之一地圖,一種業已出版。

五、與設計局秘書處及主管組暨留渝台灣同誌開座談會,交換接收及複員意見,並討論具體問題。所得結論均已分別容納於《台灣接管計劃綱要草案》之內。

奉令會同中央警官學校訓練台灣警察幹部人員,業已結業三十八人。②從上述的工作日記與報告中,可以看出“台調會”就收複台灣工作進行的①《中央設計局台灣調查委員會一年來工作大事記(民國三十三年四月至三十四年四月)》,見中國國民黨黨史館庫藏史料《特別檔案台灣檔》。

②《中央設計局台灣調查委員會三十三年度重要工作項目報告》,見中國國民黨黨史館庫藏史料。

178第二章國民政府接收台灣的準備準備工作主要有三大方向。第一是調查台灣實際狀況,編輯有關台灣資料的刊物,研究有關台灣問題的意見及方案;到1945年3月,“台調會”共編成日本統治下的台灣行政製度、財政金融、貿易、交通和教育等概況資料19種,40多萬字;分類翻譯出台灣民政、財政、金融、司法、農林牧漁、工商交通和教育七大類法令,約150萬字。

第二是訓練台灣行政、警察、銀行、教育等幹部和專業人員。接收工作以人才最為重要,1944年8月17日,蔣介石令陳儀、陳果夫、吳鐵城、張厲生、段錫朋和熊式輝6人共同籌劃此事,批示:“所有台灣所需黨務與行政之高級及中級幹部應即一並統籌訓練。同時注意現在教育界、工程界之台灣籍專門人才,以適應將來建設之需要。”9月1日,蔣介石又下令:“會同中央警官學校辦理台灣警察幹部訓練。”中國國民黨將東北與台灣地區接收工作並為一案,同樣積極進行,8月17日致函台調會:“關於收複台灣與東北之準備工作,應先從訓練與儲備幹部著手。(一)所有東北及台灣所需黨務與行政之高級及中級幹部應即一並統籌訓練;(二)幹部之儲備,應多選拔深入敵後艱苦工作之同誌,以昭激勸,同時注意現在教育界、工程界之東北籍與台灣籍專門人才,以適應將來建設之需要;(三)東北人員訓練後,再選其中優秀而熱誠之分子使其參加設計局對於東北之調查設計工作。”①9月,擬定《東北及台灣黨政幹部訓練辦法草案》:一、為準備收複東北及台灣後所需要之黨政幹部,於中央訓練團內設東北黨政幹部訓練班及台灣黨政幹部訓練班。

二、東北黨政幹部訓練班及台灣黨政幹部訓練班各設班主任一人,由團長指派之。每班得各設秘書一人。

各班一切行政均由中央訓練團辦理,關於教務,必要時東北調查委員會、台灣調查委員會得派員參加之。

三、受訓人員之資格如左:甲、東北黨政幹部訓練班(略)乙、台灣黨政幹部訓練班①《中央設計局秘書處致台灣調查委員會有關培訓接收幹部函》,1944年8月17日,見中國國民黨黨史館庫藏史料。

179台灣光複研究(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服務成績優良者。

(二)曾任薦任職及高級委任職或相當職務經銓敘合格服務成績優良者。

(三)高等考試及普通考試及格服務成績優良者。

(四)台灣人員凡合於右列資格之一者應多多選取。

(五)深入台灣敵後艱苦工作或致力台灣革命著有成績者應從寬選取。

四、受訓人員之甄選,由中央訓練委員會會同中央黨部秘書處、組織部、行政院及中央設計局東北調查委員會、台灣調查委員會分別組織甄選委員會辦理之。

五、各班訓練人數:東北黨政幹部班每期二百人至三百人;台灣黨政幹部班每期一百至二百人。

六、訓練期間:每期四個月,第一期於民國三十三年十一月一日開學。

七、訓練課程注重下列五項:(一)總理遺教、總裁訓詞及本黨黨史。

(二)中央及地方行政法令及其他重要法令。

(三)中央對台灣及東北的政綱政策。

(四)敵偽在東北、台灣設施狀況。

(五)東北、台灣接收複員及戰後建設各種計劃。

八、受訓學員原有職務者,保持原職務,原薪津。無職者比照期最近卸職前之待遇支給津貼。

九、受訓學員在受訓期間夥食服裝由團發給。

十、學員畢業後,成績特優者,得派至中央設計局台灣或東北調查委員會工作。其餘有職務者,以暫回原職務為原則;無職務者,由中央分派適當職務,或派往各機關實習。

本辦法自核準之日施行。①在“台調會”統籌協調下,由中央訓練團舉辦“台灣行政幹部訓練班”,招①《東北及台灣黨政幹部訓練辦法草案》,1944年9月,見中國國民黨中央文傳會黨史館庫藏史料。

180第二章國民政府接收台灣的準備收學員120人,分民政、工商、交通、財政、金融、農林、漁牧、教育和司法各組訓練,為期4個月,從1944年12月開學至1945年4月結業。四聯總處的銀行訓練班訓練銀行業務人員40名。1944年10月,中央警官學校開辦“台灣警察幹部講習班”,次年在福建設立第二分校,共訓練各級警務人員932名。

第三是規劃未來台灣行政體製及各種機構接收辦法。對於收複台灣後應實行何種行政體製,“台調會”及當時在重慶的台籍人士多主張采用不同於各省,而類似於日本在台總督府的行政體製,也有人主張“全盤改變日本統治時的製度,建立省政府,推行當時通行的一切法令規章”。1944年8月,“台調會”擬成《台灣接管計劃綱要草案》,10月由陳儀呈送蔣介石審核。

台灣接管計劃綱要草案民國三十三年十月中央設計局台灣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儀擬呈第一通則一、台灣接管後一切設施,以實行國父遺教,秉承總裁訓示,力謀台民福利,鏟除敵人勢力為目的。

二、接管後之政治設施:消極方麵,當注意掃除敵國勢力,肅清反叛,革除舊染(如壓製、腐敗、貪汙、苛稅、酷刑等惡政及鴉片等惡習),安定秩序,積極方麵,當注意強化行政機關,增強工作效率,預備實施憲政,建立民權基礎。

三、接管後之經濟設施:以根絕敵人對台民之經濟榨取,維持原有生產能力,勿使停頓衰退為原則(其違法病民者除外),但其所得利益,應用以提高台民生活。

四、接管後之文化設施:應增強民族意識,廓清奴化思想,普及教育機會,提高文化水準。

五、民國一切法令,均適用於台灣,必要時得製頒暫行法規。日本占領時代之法令,除壓榨、鉗製台民、抵觸三民主義及民國法令者應悉予廢止外,其餘暫行有效,視事實之需要,逐漸修訂之。

六、接管後之度量衡:應將台民現用之敵國度量衡製,換算民國之市用製及標準製,布告周知,克期實行,並限期禁用敵國之度量衡製。

181台灣光複研究七、接管後公文書、教科書及報紙,禁用日文。

八、地方政製:以台灣為省,接管時正式成立省政府。下設縣(市),就原有州、廳、支廳、郡、市改組之,街、莊改組為鄉鎮,保甲暫仍其舊。

九、每接管一地,應盡先辦理左列各事:甲、接收當地官公立各機關(包括行政、軍事、司法、教育、財政、金融、交通、工商、農林、漁牧、礦冶、衛生、水利、警察、救濟各部門),依據民國法令,分別停辦改組或維持之,但法令無規定而事實有需要之機關,得暫仍其舊。

乙、成立縣(市)政府,改組街莊為鄉鎮。

丙、成立國家銀行之分支行或地方銀行。

丁、訊釋政治犯,清理獄囚。

戊、廢除敵人對於台民之不良管製設施。

己、表彰台民革命忠烈事跡。

庚、嚴禁煙毒。

辛、舉辦公教人員短期訓練,特別注意思想與生活。

十、各機關舊有人員,除敵國人民及有違法行為者外,暫予留用(技術人員盡量留用,雇員必要時亦得暫行留用),待遇以照舊為原則;一麵依據法令,實施考試、銓敘及訓練。接管後須補充之各種人選,應預為儲備,並應多與台民以工作機會。

十一、接收各機關時,對於原有之檔案、圖書、賬表、房屋、器物、資產,均應妥慎保管整理,或使用。

第二內政十二、接管後之省政府,應由中央政府以委托行使之方式,賦以較大之權力。

十三、台灣原有之三廳,改稱為縣,不變更其區域。原有之州(市),以人口(以十五萬左右為原則)、麵積、交通及原有市、郡、支廳疆界(以合二三郡或市或支廳不變更原有疆界為原則)為標準,劃分為若幹縣(市),縣可分為三等。街莊改組鄉鎮,其原有區域,亦暫不變更。地方山川之名稱,除紀念敵人或含有尊崇敵人之意義者,應予改變外,餘可照舊。

182第二章國民政府接收台灣的準備十四、縣(市)政府在接管後,省政府應賦以較大之權力。在穩定社會秩序、維持地方治安之範圍內,得作緊急措施,但應呈報省政府備案,並於地方秩序恢複後解除之。

十五、接管後,應積極推行地方自治。

十六、警察機關改組後,應注重警保組織,並加強其力量。對於敵國人民及台民戶口之分布,須迅速調查登記。警察分配區域及戶政,在不抵觸法令範圍內,得暫時維持原狀。

十七、鴉片毒物之禁種、禁售、禁運、禁製、禁吸,接管後,須嚴厲執行,完全根絕。

十八、對於番族,應依據建國大綱第四條之原則扶植之,始能自決自治。

第三外交十九、涉外事件,以由中央派員處理為原則。

二十、敵國人民居留在台者,如能遵守法令,暫以外僑看待,逐漸令其入籍或回國。

第四軍事二十一、台灣應分區駐紮相當部隊,以根絕敵國殘餘勢力。

二十二、軍港、要塞、營房、倉庫、兵工廠、飛機場、造船廠及其他軍事設備、器械、原料,接管後應即加以整理。

第五財政二十三、接管後,對於日本占領時代之稅收及其他收入,除違法病民者應即廢止外,其餘均暫照舊征收,逐漸整理改善之。專賣事業及國營事業亦同。

二十四、接管後之地方財政,中央須給予相當之補助。

二十五、接管後,暫不列預算,但應有收支報告。省政府應有緊急支付權,至會計、審計事項,應另訂簡便之暫行辦法,俟秩序完全安定,成立正式預算。

183台灣光複研究第六金融二十六、接管後,應由中央銀行發行印有台灣地名之法幣,並規定其與日本占領時代貨幣(以下簡稱舊幣)之兌換率及其期間。在兌換期間內,舊幣暫準流通,舊幣持有人應於期內按法定兌換率兌換法幣,預期舊幣一概作廢。

二十七、敵人在台發行之鈔票,應察明其發行額(以接管後,若幹日在該地市麵流通者為限),及在抗戰前與黃金之比價,以其全部準備金及財產充作償還基金,不足時應於戰後對敵國政府要求賠償。

二十八、在對敵媾和條約內,應明定敵國政府對於台灣各銀行及台灣人民所負擔之債務,須負償還責任。

二十九、日本占領時代之公債、社債,接管後,停止募集,由政府分別清理,則由敵方償還。

三十、接管後,如金融上有救濟之必要時,政府應予以救濟。

三十一、日本占領時代之私立銀行及其他金融機關,接管後先予監督,仍令其繼續營業,一麵調查情形,予以清理、調整,或改組,必要時得令停業。

第七工礦商業三十二、敵國人民所有,或與台民合有之工礦商業,一律接收,分別交由國營事業機關或正當民營事業組織接辦。但在中國對日宣戰以後,官有公有產業移轉為私有者,一律視同公產,予以沒收。

三十三、關於工礦商業之維持、恢複及開發所需資金,由四聯總處及省政府統籌貸放,物資人力亦應預先準備。

三十四、敵人對於台民之不良管製設施廢除後,其資產及所掌握之物資,應由省政府核定處理辦法。

三十五、關於工人福利之增進,應依照法令盡可能實施之。

三十六、恢複台灣、內地及輸出入口貿易。對於輸出入,應加管製,並計劃增加土產之銷路。

三十七、工礦商業之處理經營,以實行民生主義及實業計劃為原184第二章國民政府接收台灣的準備則,配合國家建設計劃,求其合理發展。

三十八、戰前由盟國或中立國人民經營之工礦商業,應由政府與各該國政府或經營人協商處理之。

三十九、各項產業之開發資金,歡迎友邦之投資,技術上亦與友邦充分合作。

第八教育文化四十、接收後改組之學校,須於短期內開課。私立學校及私營文化事業,如在接管期間能遵守法令,準其繼續辦理;否則接收、改組或停辦之。

四十一、學校接收後,應即實行左列各事:甲、課程及學校行政須照法令規定。

乙、教科書用國定本或審定本。

四十二、師範學校接收改組後,應特別注意教師素質及教務訓育之改進。

四十三、國民教育及補習教育,應依照法令積極推行。

四十四、接管後,應確定國語普及計劃,限期逐步實施。中小學校以國語科為必修科,公教人員應首先遵用國語。各地方原設之日語講習所,應即改為國語講習所,並先訓練國語師資。

四十五、各學校教員、社教機關人員及其他從事文化事業之人員,除敵國人民(但在專科以上之學校必要時得予留用)及有違法行為者外,均予留用。但教員須舉行甄審,合格者給予證書。

四十六、各級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廣播電台、電影製片場、放映場等之設置地點與經費,接管後以不變動為原則,但須按照分區設校及普及教育原則妥為規劃。

四十七、日本占領時強迫兵役之台籍學生,應依其誌願與程度,予以複學或轉學之便利。其以公費資送國外之台籍學生,得斟酌情形,使其繼續留學。

四十八、日本最近在各地設立之練成所,應一律解散。

四十九、派遣教育人員赴各省參觀,選派中等學校畢業生入各省專185台灣光複研究科以上之學校肄業,並多聘請學者到台講學。

五十、設置省訓練團、縣訓練所,分別訓練公教人員、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並在各級學校開辦成人班、婦女班,普及國民訓練,以灌輸民族意識及本黨主義。

五十一、日本占領時印行之書刊、電影片等,其有詆毀本國、本黨或曲解曆史者,概予銷毀。一麵專設編譯機關,編輯教科、參考及必要之書籍圖表。

第九交通五十二、接管後,各項交通事業(如鐵道、公路、水運、航空、郵電等),不論官營、公營、民營,應暫設一交通行政臨時總機關,統一指揮管理。

五十三、交通事業接收後,盡速恢複原狀,並須與各部門事業配合。

五十四、接管後必須補充之各種交通工具(如船舶、火車、汽車、飛機等)及器材,須預先估計、籌劃、租購或製造,尤宜注重海運工具。

五十五、接管後應分置鐵路、輕便鐵路、公路、電信、橋梁、飛機場等修複工程隊,及必要之護路警衛人員。

五十六、民營交通事業,應令繼續營業;其有產權糾紛者,由政府先行接管,依法解決。

五十七、凡公路運輸、水路運輸以及電話等器材工具之製造等,可準民營者,由政府預先公布,加以保障獎勵。

第十農業五十八、敵國人民私有或與台民合有之農林漁牧資產權益,一律接收,經調查後分別處理。

五十九、接管後,應特別注重保障農民、漁民利益,實施恢複耕作,供應種子、牲畜、農具,保護佃農各項。

六十、盟國人民在台之農林漁牧權益,應給予重新登記,分別處理。

第十一社會六十一、原有人民團體,接管後一律停止活動,俟舉辦調查登記後,186第二章國民政府接收台灣的準備依據法令及實際情況加以調整,必要時得解散或重行組織之。

六十二、調查人民生命財產之傷亡損失,加以救濟。其有革命忠烈事跡者,應特予表彰其因參加抗日戰役而傷亡之台民,並應予以安置或撫恤。

六十三、農民複業所需農具、牲畜、種子、肥料、資金等之救助,城鄉住宅之修複,應輔導人民組織合作社辦理,必要時得占用查戶取保、墊付資金物料及其他方法辦理之。

六十四、日本占領時代之合作組織,應予以登記,逐漸依法辦理,並輔導民眾組織各種合作社,協助救濟工作,承辦物品供銷。

六十五、日本占領時代之社會福利設施應繼續辦理,並發展之。

六十六、台灣之習俗禮節,應為合理之調整。

六十七、關於救濟工作,應與國際善後總署及其他救濟行政機關密切聯係,並以公賑農賑為主。

第十二糧食六十八、糧食應專設機構管理之。

六十九、接管後糧食之調查、登記、運銷等,應依照法令,參酌當地實際情形,分別辦理。

七十、接管後如發生糧荒現象,應由省政府轉請中央救濟之。

第十三司法七十一、接管後,除首先訊釋政治犯、清理獄囚外,並應將未終結之民刑案件,分別審結。

七十二、接管後,須成立司法事項之臨時研究機關,研究下列各問題:甲、各種法律適用問題。

乙、因舊法廢止而發生之民刑案件糾紛處理問題。

丙、其他有關司法問題。

七十三、接管後,應培養司法人員,並改善監獄及監犯待遇。

187台灣光複研究第十四水利七十四、接管後水利工作,應以迅速修複已破壞之工程為主。

七十五、台民私有之水利權益,經調查無違法行為者,仍準其繼續辦理。

第十五衛生七十六、接管後之衛生行政工作,應注重左列各項:甲、維持原有醫療及有關衛生工作,使不停頓。

乙、防止流行疫病,廣設臨時醫療機關。

丙、補充藥品及衛生醫療器材。

七十七、培養衛生醫藥人員,除擴充充實高等醫藥教育外,並須辦訓練班。

第十六土地七十八、土地行政於接管後,由省政府設置機關管理之。

七十九、敵人私有之土地(包括房屋田地等),應於接管後調查其是否非法取得,分別收歸國有,或發還台籍原業主。

八十、前條規定以外之私有土地,其原有之土地權力憑證,在新憑證未發給以前,經審查後,暫準有效,其權利尚未確定者,由地政機關分別查明處理之。

八十一、接管後應即整理地籍(原有地籍、圖冊在未改訂以前暫行有效),如有散失,迅予補正。一麵清理地權、調查地價,以為實行平均地權之準備。

八十二、日本占領時代之官有、公有土地,暨其他應行歸公之土地,應於接管後一律收歸國有。其市地部分,應由地政機關規劃使用。其屬於農地者,應依照耕者有其田之原則,訂定授田辦法,授予農民或複員官兵耕作。①①《台灣接管計劃綱要草案》,1944年10月中央設計局台灣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儀擬呈,見中國國民黨中央文傳會黨史館庫藏史料。

188第二章國民政府接收台灣的準備林林總總,可謂巨細靡遺,其中可以看出對台灣的接收管理走的是統一全權的行政體製,或許基於時機尚未成熟,或許基於多方的考量,蔣介石對此一直沒有具體批示,不過,從某些方麵的反應看來,蔣對這一份綱要基本上是讚成的。

1944年3月15日,行政院秘書長張厲生提出《收複台灣政治準備工作及組織人事等具體辦法》,其呈文中提到:奉鈞座機密甲八三六八號手令,與王秡生同誌研究擬具收複台灣政治準備工作及組織人事等具體辦法呈核等因。遵經約請王同誌及有關機關負責人員共同商洽,擬具辦法要點如下:(一)收複台灣時第一步辦法,依盟軍所采用之方式,自為軍政府之組織,此項軍政府似應由我國主持,目前擬即由行政院令飭外交部相機與英美等國商洽於收複台灣時,由我國前往組織軍政府之具體辦法,俾便將來實施。

(二)台灣收複後,我國自應於該地恢複以前行省的組織,唯在目前似應先成立一個過渡性之機構,稱為“台灣設省籌備委員會”(如台灣將來之政治組織與內地之省政府不盡相同,則可改稱為“收複台灣籌備委員會”),以為準備。其組織大要如下:1.“台灣設省籌備委員會”直隸於行政院,由政府遴派大員主持,各有關機關首長或次官參加,並聘與台灣有關人士參加,現在留寓在我國或國外之台灣人士均可羅致在內,應不計較其門派,以示公允,但台灣共產黨人士不在羅致之列。

2.委員會除設秘書室外,分設三組,辦理調查、設計、儲備訓練人員及宣傳與涉外事項。

(三)台灣光複後,我國接收統治需要相當精密之準備,此項準備工作,自應由委員會為之。舉其重要者下列五端:1.調查日寇過去統治台灣之方式及其有關法律與番民實情,以為擬訂將來我國訂定治理台灣之各種單行規章之參考,相機公布,俾台灣人民明了我國之寬大政策,增其內向之心。

2.訓練儲備辦理台灣之各項人才,尤以警察及小學教員為重要,以189台灣光複研究在閩南訓練為宜,俾語言可通。

3.行政及技術人才亦宜及早準備,俾能克日接收日寇在台之各項建設事業,不致中斷。

4.台灣在經濟方麵之條件,其產品主要者為糖、鹽、樟腦等,均非盟國所需。唯航業規模殊大,似可以此為盟國(尤其是美國)合作之基礎,由中美洽商具體合作辦法,以互利為原則,共同開發。

5.中央黨部現已設有台灣黨部,黨政雙方步驟必須一致,聯係尤須切實。否則,一著錯全盤皆錯,不能不慎之於始。①蔣介石於6月2日批示:一、查開羅會議時,我方在“關於遠東之問題”節略中丙項“日本領土暨聯合國領土被占領或克複時之臨時管理問題”曾建議如下:“(二)中、英、美領土被收複時由占領軍隊暫負軍事責任,該地之行政由該地原主權國負責,彼此相關事項由占領軍與行政機關協商行之。(三)其他聯合國領土被收複時,由占領軍隊暫負軍事責任,由該地原主權國負行政之責,但受占領軍機關之節製(即照英美所擬關於歐洲戰區之辦法)。

故關於將來台灣克複後軍事及行政之負責管理問題可根據開羅會議時我方提出之原建議,先向美國商洽,俟有相當結果,再與英國協商。”二、所擬關於行政院設“台灣設省籌備委員會”一節,查現在中央設計局業已設置台灣調查委員會,如稍加充實,多多羅致台灣有關人士,並派有關黨政機關負責人員參加,即足以擔負調查與籌備之責,暫時不必另設機構,以免駢枝之弊,此節可徑與設計局會商辦理。②可以看出,蔣的想法與“台調會”所擬在台建立特別省製的意見相近。至1945年3月,蔣介石才核定《台灣接管計劃綱要》,規定:“接管後之省政府,應由中央政府以委托行使之方式賦以較大之權力。”①《行政院秘書處呈收複台灣政治準備工作及組織人事等具體辦法呈文》,1944年3月15日,見中國國民黨中央文傳會黨史館庫藏史料。

②《蔣委員長複行政院秘書處電》,1944年6月2日,見中國國民黨中央文傳會黨史館庫藏史料。

190第二章國民政府接收台灣的準備對此,自然有許多反對意見,尤其是台灣籍的人更希望接收後台灣人可以有更多的機會參與,同時擁有更多的力量負責接收。1945年7月,國民參政會參政員李薦廷等人提出“請及設立台灣接收委員會案”。

理由:(一)台灣及澎湖列島係我國舊時失地,在克複時不能援新占領地之例設立軍政府,又因其非新淪陷省份,未有省政府之組織,台灣之接收,顯為兩種不同政治體製之交替,故應先設立接收委員會,準備交替時期處理一切政務。

(二)台灣及澎湖列島之接收事務,千頭萬緒,概而別之,亦可得軍事、政治、經濟、教育等部門,若在新淪陷省區,可依政治及軍事兩項分別進行,但在台灣則不可分立,而須構成一元體製,故應先設立接收委員會統轄軍政,辦理全麵之接收事宜。

(三)台灣接收事務之內容,備極廣泛而複雜,舉凡軍事之行動,政治之改製,經濟之“施設”,官公營企業之接收,日人財產之收管,土地問題之調整,教育文化之興革,社會團體之改隸等事宜,均須一番詳細之研究與設計,絕非臨時措置手續所能奏效,故應即設立台灣接收委員會從事詳密之準備,庶免有臨渴掘井之弊。

辦法:(一)從新設立台灣接收委員會,以富有軍政學識經驗並熟悉台情之祖國人士為主任委員,而配以學識高深,對於日本及台灣問題素有研究,並曾在祖國黨政軍文化社會各界服務,而負眾望之台灣人士及祖國人士為專門委員,其下另設顧問專門委員、設計委員及專員等,並仿效東北四省政府組織設秘書長等,均盡可能錄用台灣人士或熟悉台情者充任之(其編製由行政院另訂之)。

(二)改組擴充台灣調查委員會為台灣接收委員會,查該調查委員會顧名思義,非一執行機構,不足以應付實際接收之場麵,故應擴充成為接收委員會,或歸納於接收委員會之機構內,始得發揮更大之效用。

(三)舉凡有關台灣之機關或團體,如台灣義勇隊、台灣工作團、行政幹部訓練班、警官訓練班、行員訓練班,及台灣革命同盟會、台灣革命同誌會、台灣解放同誌會等,應全部收歸台灣接收委員會統轄,以收統一191台灣光複研究辦理之實效。

(四)組織台灣遠征軍(或改編現成軍隊充任),歸台灣接收委員會統帥,以為台灣行政及各部門接收時之武力後盾,而利工作之進行。(台灣遠征軍組織方案由軍政部另訂之)①國民參政會參政員林學淵等17人所提《請統一台灣軍政機構盡量錄用台胞以準備收複台灣而利抗戰建國案》,亦提出具體辦法:(一)迅速成立黨政軍之綜合機構,統籌收複台灣之工作,並盡量錄用台胞,使之得有為國服務之機會。

(二)迅速設立台灣青年招待所,吸收來歸台胞,編練部隊借以增強作戰力量。

(三)組訓太平洋各地台籍士兵,及華僑青年成立混合部隊,參加倭本土登陸作戰,以揚國威於三島。

(四)依照蒙藏東北各省前例選定台灣代表參加首屆國民代表大會,鼓勵台胞內向提高彼等愛國護族之情緒,如是則台民來歸者勢必如水之就下。②參政會的意見,並未得到立即的回應,戰爭的結束卻意外的提前到來。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收複台灣進入實施階段。8月24日,蔣介石在中國國民黨中常會、國防最高委員聯席會議上說:“台灣不能回到祖國懷抱,則國家的獨立自由就無從談起,而抗戰的目的亦無由達成。”要求部屬全力以赴完成台灣接收工作。8月27日,蔣介石正式任命陳儀為台灣省行政長官。因盟軍不登陸台灣,改由中國軍隊接收台灣日軍投降,為統一接收起見,幾日後,蔣介石任命陳儀兼台灣省警備總司令。9月1日,陳儀在重慶成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及警備總司令部臨時辦事處,開始籌劃赴台①《請及設立台灣接收委員會案》,1945年7月國民參政會第四屆第一次大會提案,見中國國民黨中央文傳會黨史館庫藏史料。

②《請統一台灣軍政機構盡量錄用台胞以準備收複台灣而利抗戰建國案》,1945年7月國民參政會第四屆第一次大會提案,見中國國民黨中央文傳會黨史館庫藏史料。

192第二章國民政府接收台灣的準備受降接收的有關事宜。而參政會的這些提案,一直到10月29日才真正得到蔣介石的回複:“貴廳本年十月四日國紀字第57602號公函誦悉,關於國民參政會第四屆一次大會建議,設立台灣接收委員會及統一台灣軍政機構盡量錄用台胞二案所列各項辦法,現在尚能適用者僅有:(一)盡量錄用台胞;(二)選定台灣代表參加首屆國民代表大會兩項,除將(一)項令飭台灣行政長官公署辦理;(二)項函送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事務所核辦外,相應將辦理情形會銜函複查照為荷。此致國防最高會秘書廳。委員長蔣中正、院長宋子文。”①事實上,不隻是“台調會”的意見、參政會的提案,就是國民黨中央的提案,也都因為戰爭的快速結束而束之高閣。中國國民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於1945年5月召開,台籍代表謝東閔等提“擬請中央從速確定台灣法律地位案”②:“謹按以往國內台灣人因日本利用少數台人助惡,至不免受其影響,而遭祖國政治法律之歧視,但自領袖親臨開羅會議,得議決將台灣歸還祖國,至是以後,台灣人即回複為中國人,已得正名之效,觀感為之一變。然按我政府措施明令,多未及此點,五五憲草當時情形不同,台灣未得列入中國領土,前此台灣之愛國人士,服務政府機關者,仍多改寫省籍,故屬不得已。然時至今日,已決收回,而台灣上無省政府之設,下無民意代表之選,如不速加規定,勢同上下捍格,一如中國仍無台灣此一領土者。然國內台胞對此頗多紛議,陷區及島內台胞,仍難免心存觀望,深感彷徨,本黨在朝當政,不可不先以事實證明,仿照東北各省辦法,正式僑置省政府,以示收複台灣之決心。”同時並提出“擬請有關台灣事業之軍政機關盡量錄用台灣人案”③,指出:“台灣調查委員會對收複台灣辦法正在詳細研究,分別設計,並羅致台灣人士得貢獻意見。

唯將來設省立法,草擬規章,是否能盡適用,及有無改變之必要,為另一問題。

中央在遴選省政長官之時,應特別注意錄用台籍人士,以其人地相宜,使本黨對省政關係發生良好之影響。”關於這些案件的辦理情形也是在接收完成之①《軍事委員會、行政院同函複國防最高委員會秘書廳辦理情形》,1945年10月29日,見中國國民黨中央文傳會黨史館庫藏史料。

②《擬請中央從速確定台灣法律地位案》,1945年5月謝東閔等在中國國民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提出,錄自中國國民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提案原文第三冊,第77—78頁,見張瑞成編《台籍誌士在祖國的複台努力》,台北,近代中國出版社,1990年,第401—402頁。

③《擬請有關台灣事業之軍政機關盡量錄用台灣人案》,1945年5月謝東閔等在中國國民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提出,錄自中國國民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提案原文第三冊,第111—112頁,收入《台籍誌士在祖國的複台努力》,台北,近代中國出版社,1990年,第402—403頁。

193台灣光複研究後,行政院提出:“查台灣現已設省,將來國民大會製定憲法關於領土之規定如采列舉主義,台灣自當列入。台灣人民今後當然享有與祖國人民同等之權利義務,毋庸再予宣布。台灣接收後如國民參政會繼續召開,則台灣參政員似應斟酌當時實際情形,依照國民參政會組織條例由該省參議會選舉或由中央遴選。”①二、台灣革命同盟會與台灣黨部要討論台灣同胞對參與台灣光複工作,就必須了解台灣革命同盟會與中國國民黨台灣黨部。從1937年全麵抗日戰爭開始,就有不少台籍誌士紛紛響應,前往大陸,組織團體,投入抗戰行列,之後,這些人進一步獻身台灣光複運動。他們在抗戰後期合組“台灣革命同盟會”,團結一致,協助政府,以期早日實現抗戰勝利與光複台灣;此外,李友邦組織一支300多人的“台灣義勇隊”,在閩浙一帶進行武裝遊擊抗日。而中國國民黨則設置台灣黨部,發展台灣組織,研究複台策略,翁俊明、丘念台、謝東閔和李萬居等都是主要幹部。

還有更多無法到大陸的台灣人民,則暗中遙相呼應。

事實上,從1895年日本占領台灣後,反抗日本殖民統治的武裝運動就未停止過,1912年中華民國的建立,讓不斷反抗日本統治的台灣人產生了高度的希望。20世紀20年代,台籍青年輾轉來到內地,在廣東、北京、武昌、上海和南京等地組織團體,有北京台灣青年會、韓台革命同誌會、上海台灣青年會、廈門台灣同誌會、閩南台灣學生聯合會、中台同誌會、廣東台灣革命青年團和台灣民主黨等,從事反對日本帝國主義的活動。②台籍青年組織的抗日團體曾尋求國民政府的支持,但初期國府不願涉入,台籍青年痛感隻有祖國強大,才能拯救台灣,遂投身祖國的國民革命運動。③一些人返回大陸,投軍效命,如1937年李友邦在浙江金華縣設立“台灣獨立革命黨”,1939年2月成①《六全大會代表謝東閔等提三議案決議及辦理情形》,見行政院秘書處編《中國國民黨第六屆全國代表大會第六屆一中全會決議案行政院辦理情形報告》,第52頁。

②《台胞在祖國之活動》,見台灣省文獻委員會編:《台灣省通誌稿》(革命誌、抗日篇),台北,海峽學術出版社,2002年,第217—259頁。

③福建省炎黃文化研究會編:《台灣建省與抗日戰爭研究》,廈門,鷺江出版社,2008年7月,第178—181頁。

194第二章國民政府接收台灣的準備立“台灣義勇隊”,還有6名兒童組成“台灣義勇隊少年團”①;謝南光發起成立“台灣民族革命總同盟”,提出:“台灣革命乃中國革命之一環,中國抗戰成功之日,即台灣各民族爭得自由解放之時,故必須發動台灣各民族參加中國抗戰。”②抗日戰爭給予了一個曆史性的機遇,大陸及台灣的抗日得以結合。當時這些革命團體都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出麵對話,但是對台籍誌士的抗日立場雖然支持,卻又不便過於張揚,以免引起日本侵略者的警惕。

特別值得一談的是“台灣義勇隊”,其成員主要是留居在福建、浙江的台灣誌士,於1938年起開始組織,到1939年春正式成立。總隊部設在金華,隸屬於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政治部。在總隊部之下設3個區隊,並直轄一個“台灣少年團”。台灣義勇隊本屬於“台灣獨立革命黨”———一個以團結台灣同胞、驅除日本帝國主義在台灣一切勢力,脫離其統治而返歸祖國,共同建立以三民主義新國家為宗旨的組織。③這是1938年經李友邦的努力促成的一支台胞武裝,在七分政治、三分軍事的策略下,從事“對敵政治、醫務診療、生產報國、宣慰軍民”的任務,他們活躍於京滬浙贛閩粵等省區,為台胞參加抗戰服務贏得讚賞。④依照1943年6月台灣義勇隊職員名冊,全部隊員184人,男性156人、女性28人,他們年紀最大的52歲,最小的隻有18歲,隊員99%是台籍,隻有少數幾人是浙江及福建人。⑤日據時期的台胞在日本教育下,均能操流利的日語,在這一條件下擔任協助國軍對敵工作十分適宜。他們在隊部的分配下,為了促使來華作戰日兵思想覺悟,展開對敵宣傳,使日兵心理崩潰、厭戰,招撫朝鮮和台灣地區的逃兵,對偽軍更設法曉以大義。在調查與偵察工作中,注意敵兵番號、編製和配備,組成情報網,實行對敵組訓工作,對俘虜進行教育,同時還廣泛地傳授瓦解敵軍的必要知識和技能。因此他們首先組織工①王政文:《台灣義勇隊:台灣抗日團體在大陸的活動(1937—1945)》,台北,五南文化事業台灣書房出版公司,2011年。

②謝南光:《中國抗戰與台灣革命》,見張瑞成編《抗戰時期收複台灣之重要言論》,台北,近代中國出版社,1990年,第14—15頁。

③1938年9月修訂:《“台灣獨立革命黨”黨章》,載《台灣先鋒》,1940年5月15日第1期。

④李友邦:《台灣光複運動》,載《新生報特刊》,1950年10月25日;又參見嚴秀峰:《抗戰時期的台灣義勇隊》,載《中外雜誌》,1982年6月第31卷第6期。

⑤《軍委會政治部台灣義勇隊三十二年六月份隊職員名冊》(複寫件),見台北中國國民黨黨史館藏史料。

195台灣光複研究作隊分赴各戰區及淪陷區工作,進一步建立敵後工作組織和機構,他們組成情報網,並進一步配合國軍的抗戰策略,加強心理戰,瓦解敵偽軍。在這些方麵,他們除了單獨組織戰地工作隊外,更分派隊員至忠義救國軍、六十三師、六十七師、一九○師、十六師、第十集團軍及國民抗敵自衛團第一支隊等部隊工作,均曾取得良好的成績。①抗戰時期醫務人才不足,也迫切需要醫療設施,台灣義勇隊在戰前即有相當數量的醫務人才,這時期正好展其長才,除從事感化敵軍工作外,更以部分人力,專事醫療工作。他們先在浙江金華設立診療所,實施免費義診;又組織“巡回醫療隊”前往各地行醫,極受民眾的歡迎。1939年7月該隊為適應需要,擴充為“台灣醫院”,一方麵充實內部組織,一方麵采購藥品和器具,9月12日正式成立設有內、外科等9個科室的正式醫院,工作迅速開展,在物質缺乏的戰時,提供了服務祖國同胞的機會,也為抗戰時期嚴重的醫療問題,做了相當大的貢獻。1940年11月在衢州增設第二台灣醫院,1941年2月又在蘭溪增設第三台灣醫院,二院每日就診人數超過500人以上。②台灣同胞真正參與了抗戰的一部分工作。抗戰時期支援前線的生產事業不可忽視,樟腦原為台灣的特產,義勇隊員具有這種製造技術者,正好協助祖國生產這一藥物,浙江省建設廳在麗水的樟腦製造廠,福建省建設廳在閩北崇安設立的樟腦製造廠,都有台灣義勇隊員參與設計製造。在製藥方麵,義勇隊在金華設有藥品製造廠,戰場上迫切需要的瘧疾丸、醫治疥瘡的外敷藥、胃藥等特效藥,都由隊員家屬充任技師,源源不斷地供應前線。③隸屬於台灣義勇隊的一個特殊組織是“台灣少年團”,成立於1940年2月22日,117位團員,包含69位男性團員,48位女性團員,他們年紀最大的16歲,最小的隻有8歲。他們也和大人一般,活躍在閩浙皖贛各地,在“生活上科學化,學習上專門化,工作上生產化”的口號下,積極的支援祖國的抗戰。④少年團的成員大都來自留居大陸台胞的子女,他們在集體生活、自我①《我們的工作》,載《台灣先鋒》,1940年4月15日第1卷第2期;又嚴秀峰前引文。

②參見:1940年7月3日浙江《東南日報》;《台灣義勇隊一年來工作概述》,載《台灣先鋒》,1940年4月15日第1期。

③《台灣義勇隊一年來工作概述》,載《台灣先鋒》,1940年4月15日第1期,嚴秀峰前引文。

張士德:《台灣義勇隊工作近況》,載《台灣青年》(元旦特刊),1944年1月1日。

④《台灣勇隊少年團今後的努力方向》,載《台灣青年》,1943年3月21日第9期。

196第二章國民政府接收台灣的準備教育的原則下,學習的課程包括三民主義、中日文和史地常識等基本科目,加上台灣抗日切身問題的研究,並賦予宣傳、組織等工作技術。他們工作的主要內容是在皖、浙、閩、粵等地,進行城鄉演說,公演抗戰戲劇,進行流動宣傳,以喚醒祖國同胞抗戰到底,使台灣的“規複”運動深入人心,他們同時又響應祖國號召,參加勞軍運動、獻金運動,參加國民月會,辦抗戰街頭展覽等;為了共同進行抗敵工作,他們聯係國內兒童團體並和朝鮮“三一少年團”聯歡,共同集中力量協助祖國抗日戰爭工作。①台灣義勇隊原屬於台灣獨立革命黨的一支行動隊,1941年2月台灣革命同盟會成立後,名義上義勇隊直接隸屬於該會,實質上該隊同時接受軍事委員會政治部的領導,歸第三戰區政治部節製。1943年3月三民主義青年團在義勇隊設直屬分團,複直接接受中央團部的指導,共同從事抗日戰爭的工作。

為了訓練和宣傳的需要,台灣義勇隊曾先後出版了《台灣先鋒》月刊和《台灣青年》旬刊,同時計劃陸續出版台灣抗日革命叢書。出刊於浙江金華的《台灣先鋒》月刊,從1940年4月到1942年年底共發行10期,發刊詞中闡明了它的宗旨:台灣被日本帝國主義者以強力從祖國的懷抱中奪去,被置之於一種殘酷的壓迫之下,到今天四十六年了,在這四十六年之中,我們雖有肉體之存在,然而失掉了人格;我們雖也有財產,然而失掉了主宰它的權利;而且,最令人寒心,也最令人因而決心犧牲一切而奮鬥的,是我們雖也有著舌頭,然而卻失掉了說話的功效。就是說,我們是不許說話的人了。

如果有時由口裏發出一點聲音,那是充滿了日本氣味的東西,或者,簡直是日本人的聲音,不過借用台灣人的口腔罷了。

我們就這樣被壓迫著,被迫把仇恨深深地埋藏在心底。然而鬥爭卻進行著,我們被壓迫的台灣人沒有一刻忘掉,更沒有一刻停止對日本帝國主義者的鬥爭。

為了要記載這些血的鬥爭史實,而以之呈獻給祖國人士之前,並且①參見李緯:《台灣少年團之組織及其工作》,載《台灣先鋒》,1940年4月15日第2期。曾溪水:《教育戰鬥的下一代———一年間的台灣少年團》,載《台灣先鋒》(元旦特刊),1943年1月1日。

197台灣光複研究向全世界愛好正義者報道我們的鬥爭,為了探求指導我們革命行動的理論,以保證我們工作必然成功,為了想把目下為幫助祖國抗戰而組織起來的台灣義勇隊所做的,向大家報告,以從祖國各界人士那兒得到應如何做的指示,我們來刊行這一個小小的《台灣先鋒》。①1927年,在上海的台灣革命黨人曾創辦了《台灣先鋒》,僅出一期而終,台灣義勇隊的誌士承襲了他們的事業,準備續做光複台灣的先鋒。這一月刊有社論、專欄、隊部的工作紀實、台灣少年團的活動報道、台灣通訊、文藝和敵情分析等,為台胞在大陸抗日的活動留下了足跡。

繼《台灣先鋒》之後的《台灣青年》,實際上是三民主義青年團台灣義勇隊直屬分團的機關報。1942年10月台灣義勇隊本部遷設龍岩,這時三民主義青年團中央直屬分團籌備處也在遷移途中成立。在“保衛祖國,收複台灣”的目標下,他們在1943年元旦創辦這一16開報紙旬刊,準備通過這一媒體,宣傳抗日戰爭國策,報道國際時局動向,揭發敵偽動態,討論複台大計:革命工作是長期的艱苦的鬥爭事業。因而如前所述,他非團結起台灣青年,必不勝達成其負荷。而青年的潛力又往往置之則棄,誘之則發,報刊為時代的喉舌,本刊為青年革命集團的產物,職責所在,當然不能置團結台灣青年革命力量,激發台灣青年革命情緒的任務於度外,相反的,我們罔顧人力物力及其他種種的製限而要創本刊,其真諦端在這裏。明乎此,則知我們是衷誠歡迎一切革命的台灣青年集攏來,共操正義之筆,作團結激發的呼籲,務使台灣革命青年個個能承先啟後,繼往開來,與全世界反侵略民主國家、與祖國、與革命台胞打倒共同的敵人———日本帝國主義,寫下台灣革命曆史的新篇!②發行了63期(最後一期出版於1944年7月8日)的《台灣青年》專欄中刊載了吳鐵城、梁寒操、謝東閔、丘念台和宋斐如等人的專論,為光複台灣做呼籲,副刊《新台灣》提供給義勇隊員,“習作”園地則為少年團留下撰稿的篇①《發刊詞》,載《台灣先鋒》,1940年4月15日第1期。

②《創刊詞》,載《台灣青年》,1943年1月1日第1期。

198第二章國民政府接收台灣的準備幅,在經費短絀的情況下,他們為複台的理想而努力不懈,可說十分難能可貴。台灣義勇隊參加抗戰,盡管他們人數有限、力量微弱,活動的地區也局限於少數省份,但是他們在日據時期以“中國的台灣人”①參加祖國抗戰,意義十分重大。

在抗戰前,許多台灣誌士即因日本帝國主義者對台灣反日運動的壓迫加緊,不能立足於島內,他們陸續或公開或秘密地回到大陸。隨著抗日戰爭的開始,這些為數不少的台灣誌士,由於時機的成熟、環境的變易,由於對中國抗戰與台灣抗日運動聯係性的領悟,更由於時代的要求,他們便紛紛在大陸各個角落,以不同的方式組織起來,開始致力於協助祖國抗戰收複失土的工作。

七七事變後,留居大陸的台灣誌士,組織團體投效抗日陣營,較著名的有“台灣革命青年大同盟”、“中華青年複土血魂團”、“抗日複土大同盟”、“台灣革命黨”、“台灣革命民族總同盟”、“台灣獨立革命黨”和“台灣國民革命黨”等,盡管名稱各異,所采策略和步驟容有不同,但共同的目標都在打倒日本帝國主義,以求光複台灣。②不過,分頭發展,終歸削弱了抗日的力量,在統一意誌、集中力量的意識下,1940年3月,散處各地的台灣誌士齊集重慶,經過商討之後,“台灣革命團體聯合會”便很順利地在中華民族革命史上深具意義的3月29日這一天誕生。在其成立的宣言中,敘述了台灣抗日革命對祖國的關係不可分,祖國抗戰與台灣革命更是一體兩麵,非相輔為用不足以速其成,他們誓願精誠團結,群策群力,以三民主義及抗戰救國綱領為今後運動之總原則,在蔣委員長領導下,集中一切台灣抗日勢力,協助祖國抗戰,推翻日本帝國主義在台灣的統治。③這一個由“台灣獨立革命黨”與“台灣民族革命①日據時期台灣同胞經過日本50年的統治,最後仍以純潔的中華血統歸還祖國,即使在台灣的知識分子如莊遂性,也還以“能心安理得當一個‘中國的台灣人’而感到驕傲”,見徐複觀:《台灣的文化戰士莊遂性》,載《民生評論》,第13卷第24期。

②“台灣獨立革命黨”在1938年9月修訂的黨章第一章總綱中即標明宗旨為驅除日本帝國主義在台灣一切勢力,“在國家關係上,脫離其統治,而返歸祖國,以共同建立三民主義之新國家”,見《台灣先鋒》,1940年4月15日第1期,第30頁;“台灣革命青年大同盟”的現階段中心工作綱領也提出幫助祖國抗戰並以歸返祖國為革命目的;“台灣革命總同盟”也揭示抗日義旗,要求返祖歸宗。

見張一之:《台灣義勇隊是怎樣組織起來的》,載《戰地月刊》,1939年5月1日第2卷第4期,第7頁。

③《台灣革命團體聯合會成立宣言》,見劉啟光:《台灣革命團體聯合會的誕生》,出版單位不詳,第22—34頁。

199台灣光複研究總同盟”為主幹成立的聯合團體的出現,標誌台灣誌士從事複土運動踏上了新階段。半年之後,台灣抗日另外三個組織:柯台山領導的“台灣國民革命黨”、陳友欽的“台灣青年革命黨”和張錫齡的“台灣革命黨”也宣布加入這一聯合抗日團體。1940年年底,翁俊明代表這一團體,專赴重慶晉謁當局,請求協助。①1941年2月10日,台灣革命團體聯合會正式改名為“台灣革命同盟會”,為台灣光複運動寫下嶄新的一頁。

1940年後,在重慶的台籍誌士人數漸多,約百人,有李友邦領導的“台灣獨立革命黨”,謝南光領導的“台灣民族革命總同盟”,林士賢、陳友欽領導的“青年革命黨”,柯台山、宋斐如領導的“台灣人民革命黨”,張邦傑領導的“台灣民族革命黨”,組織名目繁多。3月30日,蔣介石致電朱家驊、陳立夫和王秡生:“查汪逆傀儡登場在即,我方對倭寇亟宜加大打擊,讚助日本、台灣、朝鮮的各項革命運動,使其鼓勵敵國人民群起革命如罷工等等,以騷擾敵之勢力,減其侵略勢力。即希兄等負責約同日韓台在渝之革命首領會商,籌劃推動為要。”②國民黨中央組織部長朱家驊乃與王啟江、劉啟光會商加強台籍誌士的團結。一方麵網羅台籍誌士,成立了國民黨直屬台灣黨部,主要在香港、廣東、福建等地從事抗日地下工作。一方麵促成這些台灣革命團體加強團結,聯合組織。

1941年2月9日,各團體組織代表齊聚重慶,李友邦、李萬居、劉啟光、張邦傑和李友欽等解散“台灣革命團體聯合會”及所屬各團體,成立“台灣革命同盟會”,成為大陸最大的台胞抗日組織,實際上是國民黨領導下的一個周邊組織。③成立宣言謂:“唯台灣孤懸海中,以往先烈孤軍苦鬥,既乏精銳武器,又缺外力奧援,致壯烈抗爭,每次功敗垂成。自祖國發動民族神聖抗戰以來,吾台灣六百餘萬民眾莫不感奮慶寧,有誌之士,或奔歸祖國,效命疆場,殲彼頑寇,以湔雪不世之仇;或潛伏活動與組織,冀一旦時機成熟,而與祖國軍事相呼應,予敵寇以致命之打擊。吾人鹹認祖國與台灣在抗戰建國上有不可分離之密切關係,祖國抗日勝利,固為台灣民眾解放之唯一要素,而台灣革命運①參見黃敦涵編著:《翁俊明烈士編年傳記》,台北,正中書局,1977年,第91頁。

②《蔣委員長致朱家驊、陳立夫、王秡生請策動日韓台革命運動代電》,1940年3月30日,見《台籍誌士在祖國的複台努力》,台北,近代中國出版社,1990年,第305頁。

③《謝南光、李友邦、張邦傑:台灣革命同盟會內部的人事關係》,見胡春惠、彭明輝主編:《近代中國與世界的變遷》,台北,政治大學曆史學係,2006年,第1—18頁。

200第二章國民政府接收台灣的準備動,對祖國抗戰亦不能謂無裨益,當此太平洋波濤洶湧,陰霾彌漫之際,台灣所處之地尤為重要,深望台灣同胞一致乘時奮起,光複失土,同時懇切期待祖國父老兄弟及國際人士予以指導及讚助!”①1942年3月,台灣革命同盟會召開臨代會,新設常務委員會取代主席團,加強總會的領導力量,以民主集權製統一指揮下層機構,設立分會及直屬區分會取代兩執行部。會員有宋斐如、李友邦、謝南光、郭天乙、謝掙強、林嘯鯤、李建華、林海濤、蘇華、牛光祖、李祝三、柯台山、洪石柱、黃光軍、張邦傑、莊澤民、王正西、王少華、張大江、呂伯鏞、翁俊明、廖建策、馬誌德、李明法、李建南、鄭崇明和林士賢等。會中討論複台大計,決定捐棄派別隔閡,克服個人偏見,確立台灣革命同盟會為台灣革命的最高領導機關,宣示:“本會在中國國民黨領導之下,以集中一切台灣革命力量,打倒日本帝國主義,光複台灣,與祖國協力建設三民主義新中國為宗旨。”②這是台籍同胞與台籍反日組織與中國抗日戰爭真正結合的開始。

台灣革命同盟會總部設在重慶,初采主席團委員製,來自台灣的27位執行委員、監察委員及候補執監委,在資料可考的24人中,半數出身於日本的大專學校,9人畢業於祖國中上等學校,3人來自台灣本島的中學及醫專。③台灣革命同盟會初期在總會設總務、組織、宣傳及行動4部,與各部平行的南、北執行部分設於金華及漳州。一年之後,因成效不彰,該會第二次代表大會決定改組為常務委員製,取消了執行部,以地方分會取代執行部,1942年6月成立了兩個地方分會、四個直屬區分會及兩個直屬地方分會,納入組織係統的台籍誌士約在千人以上。④1943年,國際局勢對中國越趨有利,該會為因應時局,以推進黨務、建軍、建政,擴大宣傳的需要,11月舉行的第三次代表大會,複調整組織,總會設主任委員,下分總務、宣傳及組織三組,更增列建政、建軍和文化運動三委員會及行動總隊、工作視導室,分由謝東閔、李友邦、①《台灣革命同盟會成立宣言》,1941年2月,見《台籍誌士在祖國的複台努力》,台北,近代中國出版社,1990年,第97—98頁。

②“台灣革命同盟會會章暨職員表”,見《台籍誌士在祖國的複台努力》,台北,近代中國出版社,1990年,第110頁。

③該會執監委員的名單,參見呂芳上:《台灣革命同盟會與台灣光複運動》,見《台灣革命同盟會職員名單》,1942年6月(油印原件),見中國國民黨黨史館藏史料。

④《台灣革命同盟會工作報告》,1942年7月,油印件,見中國國民黨黨史館藏史料。

201台灣光複研究林嘯鯤、李萬居和張邦傑等人主持。台灣革命同盟會是台灣誌士在中國國民黨指導下抗日複台的聯合團體,雖然先天上有經費不足、派別隔閡無法消除的缺點,但他們“返本歸宗”的光複運動,則備受重視。

在實務上,台灣革命同盟會積極發起“複台宣傳運動”,4月5日在重慶抗建堂舉行“光複台灣宣傳大會”,覃理明副院長任大會主席,國府與國民黨都派員參加,章淵若代表吳鐵城秘書長,司徒德代表孫科院長,黃少穀代表政治部到會發表演說,強調台灣為中華民國的一部分,台灣人民是中華民國的國民。當晚,在中央廣播電台舉辦宣傳大會,由梁寒操副部長、吳茂蓀及林嘯鯤分別以中、英、閩南語廣播。陪都大報辟出專欄,登載中樞各部門負責人士的複台言論,激起全國同胞的關注。①為擴大抗日複省運動,台灣革命同盟會發動廣播宣傳,在陪都方麵,每星期五、六及星期日,在中央廣播電台由柯台山及謝掙強擔任閩南語廣播;在浙閩方麵由李友邦指導“對敵廣播班”,推行閩南語廣播;在永安方麵,由謝南光指導留閩同誌做廣播宣傳,定期分析敵國政治軍事經濟情勢,說明日寇必敗的原委,加強必勝信心,宣傳戰後建設“三民主義新台灣”。②此外並擬定《台灣行政幹部訓練班設立辦法》一份,建議於福建省省訓團添設“台灣行政幹部訓練班”,由中央依省訓團調訓人員辦法劃撥訓練經費,從1944年1月開始集訓,目的在訓練行政警察幹部、建設幹部及政工幹部。③中央執行委員會秘書長吳鐵城對此表示同意,並致函福建省主席劉建緒:“近接台灣革命同盟會呈請在福建省訓團添設台灣行政幹部訓練班,訓練台灣幹部,以備將來收複台灣之用,其用意甚善,聞兄亦已同意,致感佩慰。收複台灣原為本黨一貫政策,現勝利在望,尤為時不可失。即請廣攬台灣同誌,迅予①《台灣革命同盟會招待陪都文化界及各報記者餐會紀實》,見《台籍誌士在祖國的複台努力》,台北,近代中國出版社,1990年,第161—162頁。

②《台灣革命同盟會工作報告書》,1943年6月29日,見《台籍誌士在祖國的複台努力》,台北,近代中國出版社,1990年,第146頁。

③《台灣革命同盟會為請在福建省省訓團設立“台灣行政幹部訓練班”致中央執行委員會轉呈蔣委員長函》,1943年9月21日,見《台籍誌士在祖國的複台努力》,台北,近代中國出版社,1990年,第168—169頁。

202第二章國民政府接收台灣的準備促成,是所企(祈)禱。”①1943年10月擬定《台灣收複運動改進辦法要綱》,提出加強統一組織實行分工合作製度,加強中心組織擴大外圍團體,分區負責實行競賽並嚴明指揮係統,黨務建軍建政各項工作應分途並進,訓練黨政軍幹部以期革命與建設兼施並顧,擴大國際宣傳力爭台灣歸還中國,擴大救濟事業並以安定同誌家屬之生活等項目。②中央執行委員會組織部部長朱家驊對此表示:“查該會係台灣民眾團體之一,……所附要綱收複工作原則尚無不合,唯建軍建政一節,前經何總長召集有關機關決定,應先健全黨務後再辦,本案應暫從緩議。目前台灣黨務工作上基本問題,內地方麵:1.台灣總登記問題;2.各團體統一領導問題。島內方麵:1.黨員與訓練問題;2.島內組織工作改進問題;3.宣傳台胞及策動誌願兵役問題。悉即切商具體有效辦法報部核行。”③作為光複台灣的宣傳橋梁,台灣革命同盟會曾先後發刊了《新台灣》,編印《台灣問題言論集》,創辦了《台灣民聲報》。依據資料,《新台灣》隻出版了一期,台灣問題言論集也隻見到一冊。④比較值得重視的是抗戰勝利前幾個月創辦共發行了10期的《台灣民聲報》。

《台灣民聲報》創刊於1945年4月16日,同年10月7日出滿10期後遷回台灣,但不見再複刊。這一台灣革命同盟會的機關報,具名發行人是李萬居,主編人是連震東,主要撰稿人除李萬居、連震東外,還有台灣革命同盟會及台灣黨部的幹部謝東閔、謝掙強、林忠、劉啟光、謝南光和吳金城等人,福建的誌士,時任最高法院檢察長的鄭烈,主持戰後台灣行政設計工作的陳儀,也有文字刊出,該刊發行的主要旨趣,可以從其發刊詞中察知。

①《中央執行委員會秘書長吳鐵城為“台灣行政幹部訓練班”之設立籲請廣攬台灣同誌致福建省主席劉建緒函》,1943年11月1日,見《台籍誌士在祖國的複台努力》,台北,近代中國出版社,1990年,第171—172頁。

②《台灣收複運動改進辦法要綱》,1943年1月28日,見《台籍誌士在祖國的複台努力》,台北,近代中國出版社,1990年,第172—177頁。

③《中央執行委員會組織部複中央秘書處函》,1943年12月2日,見《台籍誌士在祖國的複台努力》,台北,近代中國出版社,1990年,第179—180頁。

④《新台灣》第一期出版於1943年4月5日,社長是謝南光,主編是林嘯鯤,發刊目的在宣傳主義,教育同誌。台灣革命同盟會主編的《台灣問題言論集》(第1集),大約於1945年由國際問題研究所出版。

203台灣光複研究在這半世紀間,台灣民眾不甘異族的暴虐統治,揭竿而起,流血革命,何止數十次。萬眾一心,前仆後繼,向暴力反抗,進而成為有組織的政治鬥爭,無非眷戀祖國,矢誌複土歸宗,其解放目的至今雖仍未達成,而我們的先烈卻確確實實為台灣甚至為漢民族寫下了一首崇高而悲壯的史詩。我們秉承先人遺誌,多年流亡在外,奔走呼號,曆經艱危,不斷苦鬥,其唯一願望也是為掙脫日本帝國主義的羈絆,重投祖國懷抱,而使六百萬台胞出水火而登衽席。……台灣是我們的家鄉,她有今日的繁榮瑰麗,完全賴我們祖先篳路藍縷,胼手胝足,辟土墾荒,世代賡續,以至今日。所以台灣的光複,我們台灣同胞,尤其矢誌於台灣革命的同誌,義不容辭,應該挺身出來分擔這項義務和責任。時機迫切,不容我們再膽怯、回顧,我們當前最要緊的步驟,是加強團結,整齊步伐,群策群力,向前邁進。

為了達到這一目的,《台灣民聲報》的誕生,“嚶嚶之鳴,以求友聲”,其主要任務為:第一,宣揚三民主義思想,喚起台胞愛護國族的情緒,加強團結,嚴密組織,待機奮起,響應登陸盟軍,推翻日寇的淫虐統治,以恢複自由。

第二,台灣乃一孤島,自遭侵占,尤其八一三戰後,敵人橫征暴斂,淫辱慘殺,種種暴行,罄竹難書,乃以交通受嚴厲控製,消息無法外泄,故暴露敵寇罪行,也是本刊任務之一。

第三,報道台灣一般動態,例如敵人的行動,台灣年來建設和進步的情況,以及介紹台灣文物和居民的風俗習慣,生活狀態等等。

第四,擬籲請祖國人士正視台灣民眾所追求的理想和目標。開羅會議後,台灣問題雖已引起國人的普遍而熱烈的討論和注意,但是大多數隻偏重於豐富物產的研究和調查,往往忽略台灣人民的特性和心理。

第五,台灣自滿清統治下的所謂“三年小叛、五年大亂”,以至日本時代的數十次暴動革命,其起因都是反抗異族的統治,而欲爭取其應享的自由,他們雖經日寇的殘酷壓迫,可是其初衷則始終未嚐有所改變。這204第二章國民政府接收台灣的準備是應請國際人士加以了解和同情的。①圍繞上述的五個主題,《台灣民聲報》的作者,曾分別提出他們自己的看法。從台灣史事的回顧認識台灣的文字,如連震東的《乙未哀詩》(第一期)、《五十年來之台灣國學》(第四期)、《六一七前夕的台北》(第五期),鄭烈的《台灣人是中國最優秀的民族》(第三期)、《閩台先賢人選芻議》(第五期)、《辛亥福建革命與台灣》(第九、第十期),謝東閔的《清代台灣地方行政製度》(第五期)等,都是上乘之作。經過日本50年暴烈的統治,尤其戰爭發動後厲行的“皇民化運動”,台灣同胞是否被日人同化了呢?林忠、劉啟光和李萬居都斬釘截鐵地指出,台灣人是百分之百的中國人,他們的民族思想,依然栩栩地活著,他們所具有的漢民族的優良傳統始終保持著,50年間對日寇的鬥爭,也始終沒有停止過。②在濃烈的傳統民族意識的基礎上,台灣誌士一致以為台灣光複運動的展開,不隻有助於祖國抗戰勝利的爭取,尤其可以加速推動中央對複台工作的設計和部署。③認識台灣、研究台灣,才能使“規複”台灣的工作落實,《台灣民聲報》逐期登出的台灣現狀分析,曾分別對日本治理下台灣物質配給、財產金融、產業、土地問題、農業與工業、青年的征用與組訓、日本警察製度和日本在台教育措施等,有相當深入的報道④,不僅足以作為中央決策者的參考,也可以使隔閡已久的國人,對台灣現狀有更深一層的了解。

但隨著對台籍誌士的“歸返祖國”,台籍革命團體的“統合建製”,以及各項工作的展開,接續的問題也跟著產生。他們開始要求國民黨中央給予組織上的指導及經費上的資助,由於國民政府並未將台灣明定為淪陷區,沒有行①《台灣民聲報》,1945年4月16日第1期,“發刊詞”。

②見林忠:《台灣居民之由來》,載《台灣民聲報》,第3期;劉啟光:《河山變色五十年》,載《台灣民聲報》,第3期;李萬居:《台灣民眾並沒有日本化》,載《台灣民聲報》,第9、10合期。

③李萬居:《太平洋戰爭與台灣解放》,載《台灣民聲報》,第1期;孟萱:《爭取台灣光複是時候了》,載《台灣民聲報》,第8期;謝南光:《最後的六一七紀念日》,載《台灣民聲報》,第5期。文中都提出籲請中央從速決定台胞法律地位、統一複台機構的構想。

④對台灣現狀的報道,見《台灣民聲報》刊出的幾篇重要文章。吳金城:《台灣的物質配合》(第2期)、《日寇對台灣青年的征用與訓練》(第3期)、《日警在台暴行》(第4期)、《台灣炮灰養成所———青年學校》(第6期);謝南光:《台灣的財政金融》(第4期);林忠:《台灣之產業》(第6期);杜振亞:《台灣土地問題的剖視》(第7期);徐方幹:《台灣農業歟?工業歟?》(第8期);吳思漢:《台灣的教育》(第9、10合期)。

205台灣光複研究政區編製,台灣革命同盟會的經費極端缺乏,每月的經常收入隻有法幣5000元,尚不足以維持交通費,更談不上對台灣及淪陷區工作的擴大。①因此台灣革命同盟會提出“恢複行省”的要求,台籍誌士認為,老淪陷區,如東北四省,在重慶皆有行政機構,有穩定的經費,以供其行政運轉;台灣是中國最早的淪陷區,自應比照設立固定的行政機構,最好成立台灣省臨時政府之類的機構,委派專人,撥發固定的經費。

台灣革命同盟會不甘於僅僅停留在群眾團體的位級上,希望中國國民黨中央能夠提升他們的層級。4月5日,台灣革命同盟會第二屆大會發表《宣言》:“吾台革命者勇敢大聲疾呼:在情在理在勢,祖國都應早定收複台灣大計。其最重要的一著,就是應該設立台灣省政府,正式承認台灣為淪陷省區。

台灣設省,則在台灣的同胞相信祖國決心收複台灣,將起而抗日將聯袂而起;台灣設省,則國內潛伏的台灣力量,可以表麵化而用為恢複台灣的生力部隊;台灣設省,則戰爭結束時,同盟國家不能視台灣為日本的殖民地。無論國內國際乃至台灣省內的觀念,將因此完全一變,而台灣的光複工作可以事半而功倍。目前增設台籍參政員,是台灣民情得以上達,尤為急不容緩的措施。

台灣需要建政,亦需要建軍。”②從“設省”、“設台籍參議員”、“建政”和“建軍”一連串的要求,主要是基於台籍誌士認為,台灣革命同盟會是大陸台灣人的總指揮部,應升格為台灣省臨時政府之類的機構,而他們當仁不讓,順理成章為台灣省政府的負責人員。15日並致函蔣介石:“懇請俯念下情,準予成立台灣省政府,以勵人心,而副民望,使六百萬台胞得以信奉三民主義,五十年失地得以依歸祖國。”③與此同時,中國國民黨直屬台灣黨部的台籍誌士也向國民黨中央呼籲,要求盡快成立台灣省政府。④國民政府原則上承認複省的必要,實際上卻偏向於主張“台灣設區”,或者認為“設省之議,提非其時”。尤其令主政者不快①《台灣革命同盟會工作報告書》,見《台籍誌士在祖國的複台努力》,台北,近代中國出版社,1990年,第147—148頁。

②《台灣革命同盟會第二屆大會宣言》,見《台籍誌士在祖國的複台努力》,台北,近代中國出版社,1990年,第124—126頁。

③《台灣革命同盟會為請設立台灣省政府以利台灣光複革命工作呈文》,1942年4月15日,見《台籍誌士在祖國的複台努力》,台北,近代中國出版社,1990年,第126—127頁。

④《台灣黨部為請求恢複台灣省製致中央黨部書處及組織部呈文》,1943年4月28日,見中國國民黨中央文傳會黨史館庫藏史料。

206第二章國民政府接收台灣的準備的,這兩方人馬雖然彼此提出的建省理由都冠冕堂皇,但兩者之間互相指責,不過是在爭奪收複台灣工作的主導地位,令人不能苟同。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秘書處秘書張壽賢、潘公弼在對工作報告的簽辦意見中即提出:“台灣戰後地位,有待於吾人今日之努力,軍事方麵有無布置,政治方麵如何著手,均不甚了了。以黨務方麵而言,台灣黨部、台灣革命同盟會及南方執行部、台灣義勇隊派係分歧,無所統率,結果所屆,概可想見。”①中國國民黨直屬台灣黨部書記長兼代主任委員林忠的意見更為直接:“目前台灣革命之意誌未趨統一,力量未得集中,乃同誌間感情隔閡,門戶太多所致;‘誰不願受誰領導’,亦為領導未見生效之最要原因。今後似宜從新甄審各台革團體,分別裁並整頓,以納組織於一統。各革命分子,亦必須捐棄成見,服從組織的領導,務使意誌冶於一爐,而健全其人事,以求力量之集中,然後就刷新組織中,在‘以黨救國以黨建國以黨治國’之原則下,鹹劃一於黨的領導,以建立一堅強專一之台灣革命陣容。嗣後凡有關台灣問題之新組織,亦概納入最高領導機構,以專權責。”②國民黨成立台灣革命同盟會的用意,在於加強對內地台灣人的影響,發揮他們在複台工作中的代表性與宣傳作用;而台灣革命同盟會成員不過百人,難免有頭大身小、缺乏群眾基礎之憾。對台灣革命同盟會的不斷要求,如組織升格、撥付大筆經費、提供武器彈藥和給予國民參政員名額等,國民黨中央不勝其煩,明白表示希望台灣革命同盟會不要計較於名分之爭,應將主要精力用於發動台胞,擴大組織,在抗日宣傳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再加上台灣革命同盟會的個別成員打著抗日的旗號,橫行不法,1942年9月30日,福建省政府主席劉建緒密電重慶,指責台灣革命同盟會南方執行部在福建沿海一帶濫收會員、培植勢力、包庇壯丁和走私毒品,建議予以解散,以儆效尤。③蔣介石聞訊震怒,下令“該台灣革命同盟會南方執行部準予製止活動或予以①《台灣革命同盟會工作報告書》簽辦意見及秘書長批示,1943年7月23日,見《台籍誌士在祖國的複台努力》,台北,近代中國出版社,1990年,第165頁。

②《台灣黨部書記長兼代主委林忠複中央執行委員會秘書處函及附錄》,1943年12月22日,見《台籍誌士在祖國的複台努力》,台北,近代中國出版社,1990年,第181—185頁。

③《福建省政府主席劉建緒電》,見福建省檔案館、廈門市檔案館編:《閩台關係檔案資料》,廈門,鷺江出版社,1993年6月,第345頁。

207台灣光複研究解散,其不法分子並準擇尤解由貴部依法懲辦。”①同時國民黨中央黨部亦強調:“謹查關於台灣問題,自翁俊明同誌逝世後,組織部已提請常會派蕭宜增同誌為書記長,前往處理,對於台灣革命同盟會各分子,據蕭同誌麵稱,業已經多次接洽,今後擬在台灣黨部中酌設機構,分別延攬,可望不致再如過去之分歧複雜。”②其後爭論的聲音似乎稍息。

隨著1943年開羅會議的召開,中國收複台灣已經不是夢想,而是當務之急。當蔣介石赴開羅參加會議的11月21日至28日,台灣革命同盟會第三屆代表大會正在重慶召開,由李友邦主持,會中決議增設“建政委員會”,以研究中國憲政及台灣行政之實施與計劃;增設“建軍委員會”,以研究及籌備有關台灣之各種軍事設施與組訓;增設“文化運動委員會”,從事發揚台灣文化,並參加祖國文化運動,以促成台灣文化之還本歸宗。李建華、柯台山提出,“請以大會名義呈請行政院,準從速成立台灣省政府,以利複土工作”。謝南光提出,“請以大會名義向英、美、蘇各國領袖致敬,並要求其承認台灣歸還中國”③。再一次強烈呼籲,從速設立台灣省政府,設立台灣武裝部隊,添設台灣參政員,整備政製及軍製,以確立台灣政治地位,為收複台灣采取具體的措施。④他們的複台行動引起國民政府高層的關注,表示理解,設立台灣省政府不是不可以,而經費、人員等一係列問題必須解決,對捉襟見肘的國民黨中央無疑是一筆不小的負擔,何況國民黨中央已經著手建立直屬台灣黨部,作為對台工作的職能機構,此時實無建立台灣省政府的必要。

1944年3月中旬,“台調會”在國民政府中央設計局轄下成立,作為負責收複台灣工作的職能機構,行政院秘書長兼全國總動員會議主任陳儀為主任委員,蔣介石未直接授權台籍誌士負責複台大計,主要考慮到台灣收複仍在未定之日,即使日本戰敗,最先登上台灣島的可能是美軍或英軍,中國政府至①《蔣介石致劉建緒電》,見《閩台關係檔案資料》,廈門,鷺江出版社,1993年6月,第346頁。

②《中央執行委員會秘書處辦理情形張秘書壽賢簽辦呈文》,1943年12月29日,見《台籍誌士在祖國的複台努力》,台北,近代中國出版社,1990年,第219頁。

③《台灣革命同盟會第三屆代表大會報告書》,見《台籍誌士在祖國的複台努力》,台北,近代中國出版社,1990年,第188—190頁。

④《台灣革命同盟會第三屆代表大會宣言》,見《台籍誌士在祖國的複台努力》,台北,近代中國出版社,1990年,第216—218頁。

208第二章國民政府接收台灣的準備多負責行政接收,未來台灣軍政府的設計牽涉盟國的利益,中國單方麵無權決定。蔣介石更深一層的考慮則是,為了使中央政令能有效貫徹到地方,必須遏製地方主義,所以對於台灣這塊即將回到祖國懷抱的土地,蔣介石未起用台籍誌士直接負責複台大計,而采用人地相宜的原則,由曾在福建工作的陳儀來擔綱。這不免令台籍誌士大失所望。

收複台灣在即,台籍誌士所期望的不僅是書麵作業的參與,他們更希望的是參加到複台的實際工作中,並擔大任。1945年2月13日,台灣革命同盟會召開第四屆代表大會,“要求我政府或盟軍給予我人武裝,在台灣戰事揭幕時,聽候驅策。我人深知日本在台灣尚有不可輕侮之實力,僅台籍壯丁即有百四十萬人,此項人力不可為敵所用。台灣每年過剩米穀五百萬擔,可養三百萬大軍,此種物力更不應為敵所用。我人願向台灣島內作有效之宣傳,鼓動並向導工作,組織遊擊隊,協助我盟軍,以減省流血而達成迅速勝利,累數十年之鬥爭經驗,大義當前,應不讓人,時機業已迫切,願祖國及時領導,使我人參加台灣光複之神聖戰爭。”①國府對於台人的殷殷期望仍然未予答複,主要是由於蔣介石認為,中國無強大的海空軍,收複台灣隻能等待有利的國際環境,即使組建收複台灣的武裝部隊、建立台灣省政府,也無濟於事,對台籍誌士的建言,覺得言之尚早,此時實無必要立即設立台灣省政府。

由於戰事的快速發展,日本的投降與中國的接收都來得太為突然,1945年8月6日到15日之間,美國的兩顆原子彈,俄國的快速參戰,使得日本轉瞬之間宣布無條件投降。8月27日,蔣介石正式任命陳儀為台灣省行政長官,因盟軍不登陸台灣,改由中國軍隊接收台灣日軍投降,為統一接收起見,幾日後,蔣介石任命陳儀兼台灣省警備總司令。如此,台灣軍事接收與行政接收皆歸中國政府執行。

台灣革命同盟會常務委員會決議成立“協助收複台灣工作委員會”,下設軍事、政治、經濟和文化四組分擔辦理,推舉張邦傑為軍事組組長,陳幸西、王民寧為組員;李萬居為政治組組長,謝南光、謝掙強、林鴻鳴為組員;莊希泉為①《台灣革命同盟會第四屆代表大會宣言》,見《台籍誌士在祖國的複台努力》,台北,近代中國出版社,1990年,第289頁。

209台灣光複研究經濟組組長,王蘊玉、蘇鐵化為組員;宋斐如為文化組組長,林忠、連震東為組員。①懇請國民黨中央,派遣台籍誌士參加複台實際工作,委以大任。針對台灣革命同盟會的呼籲,國民黨中央、國民參政會都有吸納台籍誌士參與複台工作的共識,1945年10月25日,台灣回到祖國懷抱。台灣革命同盟會的成員積極參加台灣光複工作,李友邦被國民黨中央任命為三青團台灣區部籌備處主任,王民寧等代表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參加了9月9日南京受降儀式,黃國書參加台灣軍事接管工作,宋斐如任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教育處副處長,連震東任台北州接收委員會主任委員,謝掙強任台南縣虎尾區區長,柯台山任《台灣日報》社社長,李佛續任台灣行政長官公署前進指揮所工礦專員,曾溪水任台南市區長,李萬居任《台灣新生報》社社長,黃朝琴任台灣省議會議長,遊彌堅任台北市市長,劉啟光任新竹縣縣長,謝東閔任高雄縣縣長。台灣革命同盟會完成了它的使命,宣告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