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政府監督管理責任及職責劃分第六條政府的主要責任:(一)領導責任1.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2.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3.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麵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二)規劃責任1.將安全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與經濟和社會穩定工作同時安排、同時部署、同時總結、同時考核和獎懲。

2.加強產業政策引導,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淘汰不符合產業政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提升安全生產能力。

(三)監督管理體係建設責任1.建立健全省、市、縣、鄉四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體係和執法監察體係,落實人員、經費、裝備,確保與工作任務相適應。

2.建立健全省、市、縣、鄉四級安全生產責任體係,並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3.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控製指標體係,逐級下達安全生產控製指標,並把安89全生產控製指標納入經濟發展指標體係。

4.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考核獎懲體係,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納入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的範圍,實行“一票否決”。

(四)監督檢查責任1.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發現事故隱患,督促有關單位及時處理。

2.組織治理公共設施、破產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以及無法明確責任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3.依法組織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4.認真組織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五)安全投入責任1.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支撐體係建設,加大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技術改造的支持力度。

2.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3.運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六)應急救援體係建設責任1.組織有關部門製定本行政區域內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體係和指揮中心、區域性應急救援和物資儲備基地,配備應急救援裝備和器材。

3.建立有效的安全生產預警機製和應對自然災害的預警聯合處置機製,建立健全災害預防和救助體係。

4.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5.領導和組織指揮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七)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責任1.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規定,及時上報生產安全事故。

2.按照職責範圍組織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並向社會公布事故處理情況。

3.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製度,依法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90第七條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確立的原則,明確省、設區的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範圍。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中央企業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4〕52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國辦發〔2004〕52號文件加強中央駐魯企業和省管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魯政辦發〔2004〕88號)的規定執行。

(二)省屬企業(含省管企業)在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1.省管企業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所在地是濟南的,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所在地是設區的市(濟南之外)的,由所在地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

2.省管企業的分公司、子公司、二級單位,省管企業以外的省屬國有獨資、國有控股生產經營單位,及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所屬的企事業單位,所在地是設區的市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所在地是縣級市(或縣城鎮)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

3.本項1和2之外的生產經營單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

(三)市屬以下及其他所有製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以上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每一個生產經營單位明確政府監督管理主體單位。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管單位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負主管責任。主管單位是指與該生產經營單位有人、財、物隸屬關係或有全資、控股及實際控股關係的上級管理機構,以及各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對安全生產負有主管責任的單位。

(一)企業集團公司和控股公司是其所控股的公司、下屬單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分廠、派出單位、二級及以下單位)安全生產的主管單位。

(二)學校、科研、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是其投資設立和控股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主管單位。

(三)政府有關部門是所屬(轄)企事業單位的主管單位。

(四)發包或者出租單位是其承包、承租單位安全生產的主管單位。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因改製、破產等原因,與原所屬的主管單位脫離隸屬關係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確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體。

91第三章部門監督管理責任及具體職責分工第十條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除承擔本規定第六條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貫徹落實外,還承擔以下責任:(一)行政許可責任1.法律、法規規定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或者驗收的,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

2.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予以取締或製止,並依法予以處理。

3.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撤銷原批準。

(二)行政執法監察責任1.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監督生產經營單位自覺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糾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消除事故隱患。

2.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3.依法實施安全生產行政強製措施。

(三)宣傳教育責任1.開展安全生產宣傳工作,提高公眾的安全生產意識。

2.依法組織和監督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

3.組織開展安全文化建設,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氛圍。

(四)應急救援、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責任1.製定本部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2.組織或參與事故應急救援。

3.依照有關規定報告和統計、分析生產安全事故。

4.根據授權或委托依法組織或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工會依法參與,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並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5.依法實施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處分。

6.建立安全生產值班製度和生產安全事故舉報製度。

92(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一條政府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職責劃分如下:(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協調、監督下一級人民政府和同級有關部門及監管範圍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職責:(一)組織起草安全生產方麵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草案、規程和政策文件。

(二)製定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定期分析和預測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三)發布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生產安全事故調度統計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分析工作。

(四)監督管理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並頒發非煤礦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負責監督檢查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冶金(黑色金屬及有色金屬)、貿易、黃金、建材、石油、地勘等行業或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五)負責安全生產執法工作,規範安全生產執法程序和行為,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依法查處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六)指導、協調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進行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谘詢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質管理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

(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八)依法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危險源監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九)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示範工93作。

(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做好注冊安全工程師和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繼續教育和執業的管理、監督、指導工作。

(十一)依法組織、協調和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十二)承擔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發展和改革部門職責:(一)負責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將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技術支撐體係建設納入基本建設項目計劃,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係建設納入發展計劃,並督促、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二)及時製定和發布產業政策,利用宏觀經濟調控手段支持工藝技術先進、危險和有害因素較小的建設項目,逐步淘汰工藝技術落後以及無法達到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建設項目。

(三)負責把建設項目安全條件作為審批、核準、備案的重要依據,把安全設施“三同時”落實情況作為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前置條件,監督建設單位將安全設施投入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十四條經濟貿易部門職責:(一)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不斷提高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二)對技術改造項目依照有關規定落實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並作為辦理項目核準和備案手續的前置條件。負責鐵路監護道口的協調工作。

(三)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依法查處拚裝車、船和特種設備非法生產點及擅自從事成品油經營的非法經營點。

第十五條教育部門職責:(一)負責教育係統(含民辦學校)的安全監督管理,監督各類學校履行安全管理責任,指導各類學校製定和落實防範安全事故的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查處學校安全管理方麵失職或違法的行為。

(二)將安全教育納入義務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師生員工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普及安全知識,提高安全意識和能力。

(三)負責各類院校、直屬單位和教育設施的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94(四)負責學生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督促有關單位製定活動的應急預案和事故防範措施,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以任何形式或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其他危險性勞動的行為,組織查處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儲存、經營場所的行為。

(五)配合有關部門負責對接送學生車輛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科學技術部門職責:(一)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科學技術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安全生產技術的研究、開發與示範。

(三)支持科研機構和有關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推動安全生產科技進步。

第十七條公安部門職責:(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製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負責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麵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製定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指標,並組織實施;督促、檢查各有關單位落實交通安全責任製情況;組織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檢查,依法處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負責道路交通管理設施的監管,監督檢查大型客、貨運輸車輛行駛記錄儀、GPS定位係統安裝使用情況。

(二)負責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擬訂消防安全責任製目標,並組織實施;參與編製城市消防規劃;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負責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並指導社會消防力量的培訓;依法對有關建築工程進行消防審核、驗收;對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網吧等公眾聚集場所和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進行使用、開業或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負責組織開展消防安全綜合檢查工作,監督相關責任單位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依法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三)負責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和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製定禁止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區域和設置、完善危險化學品禁止通行標誌,監督檢查運輸企業在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或罐體按規定安裝和噴塗安全警示標誌,並對相應持證單位及個人購買、運輸、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及其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和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審查核發民用爆炸物品準購95證和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的道路運輸實施安全監督檢查;負責配有民用槍支的營業性射擊場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打擊無證生產、經營、運輸、買賣、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郵寄煙花爆竹的行為。

(五)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製度;對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安全許可製度,並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

(六)依法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第十八條監察部門職責:依法對行政監察對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情況實施監察,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及有關人員進行查處;負責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落實,及對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司法行政部門職責:(一)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宣傳普及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監督、指導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

(二)監督監獄、勞教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消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職責:(一)負責編製同級政府年度安全生產投入預算;安排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費用。

(二)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根據安全生產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資金,用於政府公共安全體係建設。

第二十一條人事部門職責:(一)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普法教育的重要內容和培訓學習計劃,並組織實施;將安全生產責任履行情況作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考核的重要內容。

(二)組織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和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製度。負責注冊安全工程師和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發證工作,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和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注冊、執業、繼續教育等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三)會同有關部門製定和實施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教育培訓、考核、獎懲等相關政策。

第二十二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職責:(一)負責監督檢查企業製定勞動規章製度和簽訂勞動合同中涉及勞動安全、防止職96業危害的事項。

(二)負責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待遇的確定工作,監督發生傷亡事故的非參保單位或非法用工單位按有關規定對傷亡人員的賠償。

(三)指導、監督各級各類技工學校、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責任。

第二十三條國土資源部門職責:(一)依法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打擊無證開采、以采代探、越界開采等非法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及從事違法選(洗)礦的行為,規範礦山開采秩序。

(二)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礦山安全專項整治,對政府決定關閉的礦山企業,按規定及時注銷采礦許可證。

(三)指導、督促本係統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及安全生產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建設部門職責:(一)在城鄉建設規劃中,將安全生產作為編製規劃和建設的前置條件,並作為審批規劃和批準建設定點的重要依據。

(二)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頒發建築業企業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質量檢測單位資質證書以及建築業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負責建設係統安全宣傳培訓和考核發證工作,依法查處建設係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

(三)負責城鄉道路建設、養護、維修和路政管理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管理,以及城市公共交通、風景名勝區、公園、燃氣、供水、供熱、汙水和垃圾處理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交通部門職責:(一)負責有關的道路客、貨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嚴格審查運輸經營者安全生產條件、營運車輛技術狀況、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監督客運車輛按照規定安裝行駛記錄儀和GPS定位係統,負責車站(場)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所轄水路客、貨運輸(除國家海事部門職責範圍外)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所轄水路客、貨運輸船舶海上設施實施檢驗,監督管理內河通航水域(除國家海事部門管轄水域外)水上交通安全,負責港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公路、水運工程的安全生產(除國家海事部門職責範圍外)工作。

對公路、水運工程從業單位(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檢驗檢測、安全評價)實施安全97監督管理。

(四)負責有關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省轄內河水域運輸和港口作業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核發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營業性駕駛員從業資格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及港口危險化學品現場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上崗資格證書,審核轉報危險化學品水運企業辦理水路運輸許可證、船舶營業運輸證申請,並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五)按照職責開展道路、水運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消除事故隱患,配合有關部門查處車船超載和打擊無牌、無證、報廢車船營運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信息產業部門職責:(一)負責信息產業行業安全生產的指導,負責無線電台(站)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線電頻率和台站的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受理無線電幹擾申訴,查處有害無線電幹擾行為,重點保障航空、水上交通通訊頻率的安全。

(三)負責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提供支持。

第二十七條水利部門職責:(一)負責水利工程設施、河道及其岸線的安全監督管理,對水庫大壩、河道(湖泊)堤防、水閘、渠道以及農村影響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點塘壩進行安全監控,指導、協調有關政府和部門做好堤壩安全監管和事故防範工作。

(二)組織、指導、協調、監督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負責水利工程建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和水利係統管理的水電站及其域網發配電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農業部門及其畜牧、農機機構職責:(一)農業部門負責農業生產安全監督管理,指導、監督農村基層組織和農民做好種植生產安全事故防範工作,負責農藥、鼠藥經營標識、質量監管和使用環節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範工作。

(二)畜牧機構負責畜牧養殖生產疫病的安全防範工作,負責獸藥經營使用環節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範工作。

(三)農機機構負責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農用航空器、農產品加工機械等農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實施農機駕駛人員技術培訓、安全教育和考核發證工作。

第二十九條海洋與漁業部門職責:(一)負責海洋與漁業安全生產管理,指導、監督相關企事業單位落實安全生產管理98責任;依法對漁業水上交通、作業安全實施監督檢查,查處違法違章人員。

(二)負責漁業船舶安全技術狀況檢驗、漁業船舶船用產品檢驗以及漁業船舶登記工作及相關行政許可事項。

(三)負責漁港消防安全監督,指導和督促漁港管理責任單位、各漁業企業和漁民做好漁船停泊漁港期間的防火工作;監督有關單位嚴格執行水產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製度。

第三十條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門職責:指導外經、外貿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監督、檢查貫徹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配合有關部門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三十一條文化部門職責:(一)負責文化係統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組織開展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圖書館、影劇院、文化館、網吧、歌舞廳以及音像市場等單位的安全檢查,指導、督促相關單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負責監督檢查文藝演出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門做好文化市場、文化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第三十二條衛生部門職責:(一)負責職業病的預防和救治工作及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職業衛生評價及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工作;依法對產生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設施進行監督檢查,對建設項目的衛生設施進行審查、驗收,依法查處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違法行為;核發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安全許可證;負責不含放射源的放射工作場所放射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二)負責職業中毒事故和職業病發生情況的綜合統計、分析和報告工作,提出預防職業中毒事故和職業病發生的措施和對策。

(三)負責衛生係統安全管理工作,指導醫療機構做好醫療廢棄物、放射性物品安全處置管理工作。

(四)負責突發生產安全事故的醫療衛生救援。

第三十三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職責:(一)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督促檢查企業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安全生產措施,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99(二)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對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之中,與企業負責人的收入掛鉤。

第三十四條環境保護部門職責:負責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放射性物品生產、儲存、轉讓、使用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負責監管廢棄危險化學品和醫療廢物的處置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管、監測工作。

第三十五條廣播電視部門職責:(一)組織落實政府及其安委會確定的安全生產宣傳任務。

(二)將安全生產宣傳納入社會公益性宣傳範疇,並組織落實。

(三)組織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媒體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

(四)負責本係統所屬單位及線路、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體育部門職責:負責體育係統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監督檢查係統內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體育場所、設施及大型體育活動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統計部門職責:負責將安全生產有關數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指標體係,並定期公布。負責安全生產指標體係有關指標的統計工作,為考核提供依據。

第三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職責:(一)負責企業登記中對涉及安全生產的有關審批前置要件依法進行審查,未取得相關安全生產許可的,不予登記。將促進企業安全生產作為整頓市場秩序的重要內容納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等危險物品的市場經營活動,取締和打擊非法、違法經營危險物品行為。

(三)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對有關部門撤銷許可的企業,依法督促其辦理變更經營範圍或注銷登記;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未經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

(四)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的安全檢查,督促市場主辦單位加強安全管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嚴防火災和其他安全事故的發生。

100第三十九條新聞出版部門職責:(一)組織擬訂新聞出版行業有關安全方麵的規章製度,負責督促本行業從業單位建立安全管理製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二)負責主辦的各類圖書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書市等圖書展銷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林業部門職責:負責森林防火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製定防範森林火災的措施和對策;指導、監督森林公園、有林風景區(點)和其他涉林經營管理單位及個人落實防火措施;負責所屬林場或林業企事業單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產品加工生產經營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職責:(一)負責特種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生產、使用、檢測檢驗的安全監察。

(二)負責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檢驗單位資質審查以及檢驗單位從業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打擊、取締特種設備的非法生產點,查處使用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負責有關設備、儀器、儀表涉及安全指標的計量工作。

(三)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許可證的核發管理和質量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監督檢查煙花爆竹的質量。

(四)負責特種設備事故隱患和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有關單位對事故隱患進行整治,對危險源實施監控。

第四十二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責:負責藥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監督檢查藥品生產經營單位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法律、法規情況,建立健全食品藥品安全責任製,防範藥品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四十三條旅遊部門職責:(一)負責旅遊係統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旅遊行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二)督促、檢查旅遊業企業(包括旅行社、旅遊星級飯店、旅遊景區景點等)落實有關安全製度和措施。

(三)配合有關部門督促做好遊客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條政府法製部門職責:(一)負責審查修改有關安全生產方麵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

101(二)負責對有關部門報送政府審議的文件中涉及安全生產方麵的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核。

(三)協同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依法受理或支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安全生產行政複議案件。

第四十五條政府新聞部門職責:負責有關安全生產方麵的新聞發布工作,及時發布安全生產的重大政策和生產安全事故信息,正確引導輿論導向。

第四十六條人民防空部門職責:(一)協助有關部門指導、監督人防工程建設及防汛、防火的安全工作,監督檢查所屬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督促所屬單位建立安全管理製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二)發布事故災情警報,製定人民防空通信及警報網的建設規劃和保障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利用人防係統現有指揮平台、資源、設施和隊伍,參與防災救災和突發性事件應急處理。

第四十七條糧食部門職責:負責糧食係統的安全管理,監督糧庫、糧油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督促相關單位完善消防安全設施、加工裝備安全技術措施;組織糧油係統安全專項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第四十八條煤炭工業管理部門職責:(一)負責煤炭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礦山安全法規、煤礦安全規程的組織實施工作。

(二)依法負責煤炭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的核發和年檢工作。

(三)對本地區煤礦安全進行日常性的監督檢查,按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檢查和依法查處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監督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隱患的整改。

(四)負責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依法組織關閉不符合產業政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

第四十九條國防科工部門職責:負責職責範圍內軍工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產許可證102審核、銷售許可證核發工作;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五十條地震部門職責:負責地震監測預報以及震情和災情速報工作;負責地震災害預防管理和抗震設防要求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防範地震次生災害導致的事故災難;負責地震災害損失評定工作,參與破壞性地震後的恢複重建工作。

第五十一條氣象部門職責:負責重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警報工作,及時發布天氣預警、預報信息;負責雷電災害安全防禦工作,組織防雷設施的安全檢查及雷電防護裝置的安全檢測;負責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係留氣球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期間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防範。

第五十二條國家海事部門(山東)的職責:在山東海域及沿海7市行政區域履行以下職責:(一)統一負責水上交通安全監管,查處水上交通違法案件。

(二)負責中國籍船舶登記、發證、檢查和進出港(境)簽證;負責外國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國港口、水域的監督管理,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及其他貨物的安全監管。

(三)負責航運企業安全管理體係審核發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船員、引航員適任資格培訓等管理工作;審核和監督管理船員、引航員培訓機構資質及其質量體係;負責海員證件管理工作。

(四)配合渡口所在地政府做好渡口設置的審批工作,負責渡口船舶登記和渡口船舶船員的考試和發證工作。

第五十三條黃河河務部門職責:負責黃河防洪工程建設、管理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協調黃河防汛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條煤礦安全監察部門職責:(一)負責煤礦的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工作,依法頒發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資格證,依法查處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二)依法監督檢查煤礦企業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組織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三)負責監督檢查為煤礦服務的煤礦礦井建設施工、煤炭洗選等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

103(四)檢查指導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對從事煤礦安全生產條件和煤礦設備設施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谘詢等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並進行監督檢查。

(六)負責組織、指導煤礦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係建設和礦山救援指揮中心的管理工作。

(七)負責煤礦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察工作。

第五十五條煙草專賣部門職責:負責煙草生產經營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煙草企業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第五十六條鐵路安全監管部門(含地方鐵路)職責:負責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具體負責本區域內的鐵路運輸安全監督檢查、行政許可和相關行政處罰工作。

第五十七條通信管理部門職責:負責電信運營企業及電信運營設施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並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第五十八條郵政管理部門職責:負責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對寄遞服務企業執行禁寄規定和收寄驗視規定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指導企業建立安全自控製度,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措施,保障郵政通信安全。

第五十九條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職責:(一)負責指導各商業保險機構為安全生產提供相關保險服務,建立“安保互動”機製。

(二)指導各商業保險機構充分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積極開展安全責任險、人身意外傷害險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商業保險業務;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按照規定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及個人予以賠付。

第六十條電力監督管理部門職責:負責電力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監督檢查電力企業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健全安全生產規章製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消除事故隱患;組織開展電力行業安全生產大檢查、安全生產專項檢查,督促落實安全事故防範措施,組織對電力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分析、診斷、評估和評價。

104第六十一條民航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一)負責民用航空行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督、檢查民用航空單位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情況,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消除事故隱患。

(二)按授權負責民用航空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飛行訓練機構和維修單位合格審定、民用航空器適航審定、民用航空飛行專業人員資格管理和民用航空器持續適航管理工作。

(三)按授權對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設計、製造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民用機場安全運行、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監督管理。

(四)負責組織、協調轄區內突發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航空運輸保障工作,承擔轄區內國防動員和重大、特殊、緊急運輸(通用)航空搶險救災的有關協調工作。

第六十二條機械、輕工、化工、紡織、建材等行業協會和黃金管理部門職責:參與製定有關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行業標準、規劃和產業政策,開展行業安全生產法律、政策、技術管理等谘詢服務和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依法接受有關部門委托負責本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條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

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有關部門與省有關部門不對口單位職責的劃分,由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據實界定。

第四章責任落實措施第六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委托政府分管負責人召集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防範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應當作出決定並形成紀要。會議紀要應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備案,會議確定的各項防範措施由同級人民政府督查機構跟蹤督查。

第六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安委會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組織、指導和綜合監督。

(一)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工作任務的貫徹落實,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聯合執105法和專項整治;(二)監督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監管工作落實情況,對工作不力的進行通報,並建議政府督查機構將其列入督查對象;(三)下達安全生產指令;(四)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年度考核,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獎懲建議。

政府安委會各成員單位應當積極參加政府安委會組織的各項檢查、督查、宣傳活動,每季度向其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第六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地區容易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設施和場所進行嚴格檢查,采取防範措施。容易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具體單位、設施和場所名單及其整改責任部門,由同級安委會明確。

第六十七條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政府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需共同開展檢查的,實行聯合檢查;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對發現的問題應由相關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相關部門並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有關部門在安全檢查時,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以及下達的執法文書、督促整改的情況做出書麵記錄,采用錄音、錄像、照相等手段留下翔實證據,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記錄在案,及時向部門負責人報告。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安全檢查,不得拒絕、阻撓。對拒絕、阻撓安全檢查的,一經查實,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八條建立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指令督辦製度。對生產安全事故暴露出來的及安全生產督查、檢查中發現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各級人民政府安委會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向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下達《整改指令書》。依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指令督辦製度暫行規定的通知》(魯政辦發〔2007〕78號),省人民政府安委會負責下達《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指令書》,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落實整改。

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複生產經營和使用;未排除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供電、供水單位停止供電、供水。

106特別重大的事故隱患和公共場所、人員密集場所的重大隱患治理,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領導實行包保責任製。

第六十九條實行隱患整改綜合執法製度。對拒不執行隱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根據隱患所在單位的具體情況和有關規定,項目審批部門撤銷項目審批手續,安監部門取消安全生產許可或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建設部門取消工程建設許可,公安部門取消消防許可,質監部門取消特種設備許可,環保部門撤銷環保審批手續,工商部門取消工商營業許可,電力公司停止供電,交通部門不給有安全隱患的車輛運輸許可,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對執法受阻的,要立即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凡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要依法進行查處,嚴肅追究有關單位、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和自然災害預報預警預防體係,製定和完善自然災害應急預案。氣象、應急辦、安監、交通、海事、海洋與漁業、國土資源、水利、廣電、信息產業、煤炭、林業、建設、人防等部門應當建立災害性天氣、地質災害和生產安全事故監測和預警預報機製,形成部門聯動、信息共享、地企聯合的災害預防和救助體係,並加強災害性天氣尤其是局部地區、極端氣候及地質災害的監測預報,及時準確發布各類災害預警信息。凡出現橙色預警及以上大雨、暴雨、冰雹等災害性天氣,礦山企業應當立即采取停產撤人措施;凡七級及以上風力,渤海灣客滾船應當嚴格執行不出航的規定。

第七十一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情況應當納入領導幹部年度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領導幹部、領導班子領導能力的主要指標及提拔和使用幹部的重要標準。

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政府對其有關部門,應當每年對其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情況進行考核。

第七十二條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製。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沒有完成年度生產安全事故控製指標,或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取消評先評優資格。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凡涉及相關表彰獎勵的,應事先征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三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按本規定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造成嚴重後果,影響惡劣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有關人員追究責任。

107第五章附則第七十四條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係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職職能的副職負責人。

本規定所稱分管負責人,係指根據“一崗雙責”負責某一方麵工作的副職負責人。

第七十五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08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的通知魯政辦發〔2007〕54號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二○○七年八月十六日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包括國有企業、民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和各種股份製企業等,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並對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導致的後果負責。

109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麵負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物質保障責任1.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2.保證依法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規定;3.依法為從業人員提供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其正確佩戴和使用。

(二)資金投入責任1.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確保資金投入滿足安全生產條件需要;2.按規定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3.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4.保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資金。

(三)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責任1.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按規定委托和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注冊安全助理工程師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務。

(四)規章製度製定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各項規章製度、操作規程。

(五)教育培訓責任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取得相關上崗資格證書。

(六)安全管理責任1.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2.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檢查;3.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4.依法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5.及時消除事故隱患;1106.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7.統一協調管理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七)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的責任1.按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2.及時開展事故搶險救援;3.妥善處理事故善後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製;(二)組織製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四)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問題,向職工代表大會、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認真監控、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六)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七)及時、準確、完整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有效組織事故救援工作;(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在改製、破產、收購、兼並、整合、重組等產權變動期間,產權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產權變動合同中約定有關安全生產管理事項。

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約定安全生產管理事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單位的實際控製人承擔相應後果。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有關的安全生產管理事項。

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約定安全生產管理事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發包或者出租單位承擔相應後果。

第三章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製度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製度,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獎懲等事項。安全生產責任製度主要111包括以下內容:(一)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二)職能部門及其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三)車間、班組及其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四)其他崗位及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製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應當涵蓋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和全體從業人員,並結合崗位標準化操作實際定期分析實施效果,適時修訂。

安全生產規章製度主要包括:(一)安全生產會議製度;(二)安全生產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製度;(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製度;(四)安全生產檢查製度;(五)安全生產獎懲和責任追究製度;(六)崗位標準化操作製度;(七)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八)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管理製度;(九)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製度;(十)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和檢修、維護製度;(十一)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製度;(十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製度;(十三)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製度。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障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的落實,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完善,教育從業人員熟練掌握和嚴格遵守。

第四章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足、配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部門:112(一)礦山、建築施工單位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使用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以下簡稱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二)除本條(一)項之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非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一)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不足300人的;(二)非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管理,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協助決策機構和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組織製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二)協助決策機構和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組織製定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管理目標,並進行考核;(三)參與製定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具體實施或者監督相關部門落實;(四)組織製訂或修訂安全生產製度、安全操作規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五)組織參加現場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負責組織或者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彙報;(六)配合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審查驗收工作,負責審查承包、承租單位相關資質、證照和資料;(七)組織有關部門研究職業中毒的預防工作和職業病的防治措施;(八)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九)按規定監督或者及時發放勞動防護用品,並指導有關部門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帶和使用;(十)配合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製定事故預防措施並監督執行;(十一)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支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並保證其開展工作必要的條件。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待遇不得低113於同級同職其他崗位管理人員的待遇。

第五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每年初製定本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並按計劃組織實施。教育培訓計劃及實施情況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備案。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經費依據有關規定列支。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育培訓主要包括新員工上崗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脫崗和轉崗員工上崗前的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再教育培訓等。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內容和結果應當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檔案,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記錄卡,並由從業人員和考核人員簽名。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應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第二十條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二)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三)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安全生產技術知識及崗位操作技能;(四)安全設備、設施、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和保管知識;(五)生產安全事故的防範和應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識;(六)生產安全事故案例及啟示;(七)其他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高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

114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包括調換工作崗位、離崗6個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崗位或者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時的有關從業人員),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8學時。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強製性安全培訓,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第六章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物質保障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確保本單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安全生產投入應當納入本單位全年的經費預算。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和道路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專戶核算,每年的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情況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和道路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存儲、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安全生產的需要,積極參加雇主責任保險、公眾責任保險等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建立安全生產與商業責任保險相結合的事故預防機製,並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運輸、野外、礦山開采等高危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應當達到以下要求:(一)建設項目設計單位在編製項目設計文件時,應同時編製安全設施的設計文件;(二)生產經營單位在編製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和財務計劃時,應將安全設施所需投資一並納入計劃,同時編報;(三)需要報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在報批時,應當同時報送安全設施設計文件;(四)建設項目施工的單位應嚴格按照安全設施的施工圖紙和設計要求施工;(五)在生產設備調試階段,應同時對安全設施進行調試和考核,對其效果作出評價;(六)建設項目預驗收時,應同時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七)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115第二十六條礦山建設項目、用於生產或者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使用危險化學品為生產原料和設備設施構成重大危險源等高風險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安全預評價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項目竣工後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並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專項竣工驗收合格後進行總體竣工驗收,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推進安全生產技術進步,積極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裝備並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及時淘汰陳舊落後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護設施、設備與技術,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不斷改善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安全生產科技保障水平。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之間應當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和倉庫周邊的安全防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物內,並與員工宿舍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閉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堵塞員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備按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安全設施、設備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做好記錄,並由相關人員簽字。

維護、保養、檢測記錄應當包括安全設備的名稱和維護、保養、檢測的時間、人員、問題等內容。

第七章安全生產管理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持續改進安全生產管理,采用信息化等先進的安全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需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後方可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申請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在取得行政許可後不得降低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製定的行業安全標準化達標要求,在116生產經營的各環節、各崗位開展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使安全生產標準、安全生產技術規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變為從業人員規範化、製度化、標準化崗位操作的自覺行為。

對安全標準化建設持續達標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許可證延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存儲、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工傷保險費交納等方麵均享有優惠政策,並在安全生產評優、獎勵、政策扶持等方麵優先考慮。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不安全因素。對檢查出的問題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製定相應的防範措施和整改計劃,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條安全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安全生產規章製度是否健全、完善;(二)設備、設施是否處於安全運行狀態;(三)有毒、有害等危險作業場所是否處於安全作業狀態;(四)從業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五)從業人員在工作中是否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六)發放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從業人員是否正確佩帶和熟練使用;(七)現場生產管理、指揮人員有無違章指揮、強令從業人員冒險作業行為;(八)現場生產管理、指揮人員對從業人員的違章違紀行為是否及時發現和製止;(九)危險源的檢測監控情況;(十)其他應當檢查的安全生產事項。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各生產班組設立安全員,在班組長的領導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指導下,做好下列工作:(一)對本組人員進行日常安全生產教育;(二)督促本組人員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製度;(三)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四)對發現的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五)參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協助落實事故的防範措施。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采用先進技術手段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現場動態監控,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檢驗,定期檢查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況,製定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117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的實施情況。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排查事故隱患。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難以立即消除的,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範和監控措施,並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評估、報告和治理。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危險作業,應當製定專項安全管理製度和措施,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監督危險作業人員嚴格按有關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排除和糾正。現場管理人員不得擅離職守。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和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負責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有關安全生產條件或者資質進行審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不得發包、出租。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四十一條承包項目、工程及租用場所、設備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證照,主動接受和配合發包、出租單位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統一協調、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二條發包、出租單位與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承包合同、租賃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安全生產內容:(一)雙方安全生產職責、各自管理的區域範圍;(二)作業場所安全生產管理內容;(三)在安全生產方麵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四)對安全生產管理獎懲、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經濟賠償等事故善後處理、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等安全生產事項涉及有關資金安排的約定;(五)對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配合調查處理等作出規定;(六)其他應當規定的內容。

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引導從業人員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章製度,自覺拒絕違章作業;組織、鼓勵從業人員積極參加安全生產培訓學習,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意見。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生產經營單位的有關組織等應當協同合作,發揮各自優勢,積極弘揚企業安全文化,營造安全生產氛圍。

118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開展安全文化創建活動,堅持以人為本,把安全生產放在第一位,積極探索有效方法和途徑,營造濃厚的安全文化氛圍,提高全員的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接受工會的監督,為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創造必要的條件,對工會提出的有關意見和建議應當認真研究解決。

第四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激勵和約束機製,逐級、逐層次、逐崗位與從業人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對完成崗位責任目標的,給予相應的獎勵;對完不成崗位責任目標的,給予相應的處罰;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第四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493號令和省政府關於落實493號令的通知精神,依法做好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結合實際,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使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熟悉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確保應急預案的有效性。

第四十九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並定期進行演練;規模較小而無應急救援組織的單位,應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並與就近的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應急救援協議。應急救援組織在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時,應當吸納與其簽訂應急救援協議的生產經營單位參加。

第五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十一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三)事故的簡要經過;(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五)已經采取的措施;119(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五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五十三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妥善處理事故的善後工作,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事故傷亡人員支付賠償金。

第九章監督管理第五十四條各級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監管。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強化經濟政策對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導向作用,通過經濟政策提高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成本,引導生產經營單位自覺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五十五條各級政府應當支持、督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切實履行監管責任,為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違法行為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者變相為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設置限製條件和障礙。

第五十六條負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職責的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實施行政許可事項。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予以許可。發現未依法取得許可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對已經依法取得許可的單位,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許可。

第五十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的職責,實施嚴格監管和有效指導,推動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到位。

在生產經營單位改製、破產、收購、兼並、整合、重組等產權變動、主要負責人變更期間,控製變更、變動實際進程的有關部門、機構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督促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雙方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有關文件中的安全生產管理方麵的內容應認真審查,發現未按規定約定有關事項的,應責令補充相關內容。

第五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新聞單位應把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納入宣傳工作的總體布局,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宣傳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120和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舉措,總結和宣傳安全生產工作的先進典型和經驗,為加強安全生產創造有利的社會氛圍。對生產經營單位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典型事例應當予以曝光。

對不依法履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行為,鼓勵群眾以及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予以舉報,對舉報有功人員應給予獎勵。

第五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專項監督檢查、綜合監督檢查、聯合執法檢查以及舉報案件查處等監督檢查製度,及時督促企業排查事故隱患及做好整改,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情況的監督檢查。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應責令限期整改,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存在重特大事故隱患且未按期整改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停產整頓,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第十章附則第六十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生產經營單位:是指一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主要負責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董事長和經理(總經理、首席執行官或其他實際履行經理職責的企業負責人);非公司製的企業,主要負責人為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是指其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控製人不一致的,包括實際控製人。國家對特殊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作為安全生產工作主體所應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

實際控製人:是指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不直接支配但是能夠間接控製或者實際控製生產經營單位行為的人。

第六十一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性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適用本規定。

第六十二條法律、法規、規章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121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安監局等印發山東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工作意見的(試行)通知魯政辦發〔2010〕4號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省安監局、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監察廳《山東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工作意見(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二○一○年一月十五日山東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工作意見(試行)(二○一○年一月十一日)省安監局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監察廳為規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122一、進一步提高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工作事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事關我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省委、省政府曆來高度重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經過各級政府、各部門的共同努力,我省道路交通事故起數、死亡人數逐年下降,安全形勢總體平穩。但是,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較大事故多發,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也時有發生。加強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嚴肅追究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者,對於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建立事故預防推動工作機製、進一步落實道路交通運輸企業安全主體責任、促進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交通安全監管責任、防範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各部門要把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調查處理作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環節來抓,確保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的“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真正落到實處,推動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勢穩定好轉,為全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創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環境。

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調查處理的範圍、原則、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及職責(一)範圍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客、貨運輸車輛發生的一次造成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含)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傷員救治、責任人控製、保險賠償、社會穩定、輿論引導和交通疏導等繼續按“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原則進行及時、妥善的處置,同時開展對責任的調查處理,省人民政府委托安委會辦公室(設在省安監局)組織對相關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和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全監管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調查處理。其他影響惡劣的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省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意見執行。

(二)原則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要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和“四不放過”的原則。

(三)事故調查組的組成事故調查組由省安監局、公安廳、交通運輸廳、監察廳、總工會等及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派員組成,並邀請省檢察院派員參加。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聘請有關專家123及相關部門參與調查。事故調查組組長由省安委會確定,一般由安委辦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由省安監局、公安廳、交通運輸廳、監察廳、總工會及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擔任。

(四)事故調查組的職責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五)事故調查組工作組組成及職責事故調查組下設3個工作組,由省有關部門相關業務處室負責人和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人員組成。

1.技術原因調查組。由省公安廳牽頭,省交通運輸廳派員參加。負責事故現場勘察和肇事車輛的技術鑒定工作,分析造成事故的技術層麵原因,確定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提出事故技術鑒定和責任認定意見,並起草本組專項分析報告。

2.管理原因調查組。由省監察廳牽頭,省安監局、公安廳、交通運輸廳、總工會派員參加。負責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有關單位及人員履行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的情況進行調查分析,提出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和其他責任追究等建議,並起草本組專項分析報告。

3.綜合組。由省安監局牽頭,省監察廳、公安廳、交通運輸廳和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派員參加。負責事故調查有關工作的組織協調,彙總調查材料,報送事故調查進展情況,並起草事故調查報告。

(六)事故調查組的權利和義務1.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關人員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並調取相關材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和幹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2.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未經事故調查組許可不得離開事故發生地,並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3.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提供的文件、資料涉及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事故調查組要124為其保密。

4.事故調查組成員與所調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

5.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要做到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6.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三、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程序(一)組建事故調查組省安委辦接到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報告後,要立即啟動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程序,組成事故調查組,趕赴事故發生地,開展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二)證據保全為及時、全麵地收集和保護有關證據,事故調查組成立後,要立即通知肇事車輛隸屬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封存以下檔案、材料:1.肇事車輛在公安交警部門的入戶檔案,肇事駕駛員的駕駛檔案及違法記錄,肇事車輛的曆史交通肇事記錄等;2.肇事車輛在交通運管部門的入戶檔案,肇事車輛的維護和檢測記錄、技術等級評定記錄、類型評定記錄,肇事車輛變更記錄,肇事車輛的以往交通肇事記錄及違法記錄,違法處理記錄等;3.肇事車輛隸屬單位的有關安全管理製度和檔案,車輛技術資料,肇事車輛的維護檔案,肇事車輛安裝使用GPS和行駛記錄儀情況,對肇事車輛違法、違規的處理情況,肇事駕駛員的聘用資質、手續、考試考核、安全學習記錄,出站的車輛例檢記錄、售票記錄,肇事車輛的運行線路,出站的乘客檢查登記記錄等;4.肇事車輛的一級、二級維護保養單位的維護保養檔案,維護保養單位的資質證書等;5.事故發生路段道路的建設、維護及管控情況;6.其他需要封存的檔案、材料。

(三)現場處置和調查取證事故調查組到達事故現場前,事故發生地公安交警部門要依法進行前期現場處置和調查取證,並妥善保護與事故責任追究有關的現場以及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125故擴大以及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作出標誌,拍攝現場照片,進行現場攝像,繪製現場簡圖並作出書麵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事故調查組到達事故現場後,要立即調取查閱事故發生地公安交警部門關於事故現場的照片、繪製圖、痕跡、物證、勘查筆錄、攝像等全部證據,將其作為技術原因調查的重要組成部分,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重新勘驗取證補充相關證據。

(四)組織調查事故調查組分別對事故發生的技術原因、管理原因進行調查取證並形成相關報告。

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

(五)撰寫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結束後,事故調查組要形成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包括:1.事故發生單位以及相關責任單位概況;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及事故報告和事故救援情況;3.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4.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5.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生產方麵的製度規定以及安全生產措施的落實情況;6.有關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門履行職責的情況;7.事故的責任認定以及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8.事故教訓、應采取的防範和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期限;9.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和簽名;10.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六)事故調查的時限事故調查組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七)非調查處理範圍內事故的處理1.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經事故調查組認定事故屬於自然災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由事故調查組報請省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指派有關部門調查。

2.由於人員傷亡變化超出調查處理權限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3.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26四、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一)調查報告的批複事故調查組要在事故調查報告完成後,報省人民政府批複結案。批複下發給相關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事故調查組的有關成員單位和事故發生單位。

(二)責任追究的落實依據調查報告提出的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分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落實處理意見。

1.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安監部門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規定對該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予以經濟處罰;2.對事故發生負有其他責任的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行政處罰,由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實施;3.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追究責任的,由有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或其他責任追究;4.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中的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由本單位按照事故報告的批複進行;5.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將以上處理結果報省安監局、監察廳。

(三)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事故調查組提出的防範和整改措施,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督導事故發生單位負責落實。安監、公安、交通運輸、工會等依法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事故發生單位未落實事故處理意見、整改措施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事故發生單位發生事故後,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未經作出停產停業整頓決定的有關部門組織驗收合格,不得恢複生產經營活動。

事故涉及外省單位的,事故調查組要將事故現場調查情況通報外省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由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見的精神,分別負責對一次死亡3~9人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和一次死亡1~2人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責任調查處理。各設區的市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調查處理意見要報省安監局備案。

129———非煤礦山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基本情況一、行業概況截止2010年底,山東省共有各類生產非煤礦山企業4364家,包括:地下礦山企業246家,露天礦山企業3859家,其他礦山259家。另外,地質勘探單位31家,采掘施工單位81家,石油開采及儲運單位93家,運行尾礦庫266座。共計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4784個。4364家非煤礦山中,金礦85家,鐵礦91家,石膏礦36家,耐火粘土礦47家,建築石料用灰岩礦1403家,花崗岩礦878家。按規模分,大、中、小型礦分別為149家、297家、3918家,分別占總數的3.41%、6.81%、89.78%。尾礦庫283家(含基建17家),包括:三等庫7座、四等庫45座、五等庫231座。

山東省非煤礦山行業共開發礦產近80種(含亞礦種),從業人員31萬餘人,2010年開采礦石總量3.6億噸(不含天然氣)、天然氣7.7億立方米,其中黃金、金剛石、岩鹽、溴礦等礦產品產量居全國第1位,石油、礦泉水等礦產品產量居全國第2位。全省非煤礦業總產值1000餘億元,居全國第2位,占全省GDP的3%。

山東省非煤礦山資源的特點:一是儲量較豐富,種類較齊全,資源分布範圍廣;二是在已查明的支柱性礦產中,90%以上為中、小型礦床,大型以上礦產除金礦外,多為非金屬礦產,如石膏、岩鹽等;三是共(伴)生礦及貧礦多,重要金屬礦產絕大多數為共(伴)生礦床,60%以上的鐵和大多數有色金屬礦產為貧礦或難采、選、冶礦產;四是部分重要礦產資源潛力較大,如膠北地區部分“焦家式”金礦區深部發現新的礦體等。

二、存在的主要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隱患參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非煤礦山企業中存在的主要危險有害因素有:冒頂130片幫、中毒窒息、透水、放炮、高出墜落、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提升運輸傷害、觸電等。

三、近年來采取的安全工作措施近年來,在山東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山東省安監局通過提高礦山準入門檻,做好礦產資源整合工作,嚴格許可證發放和“三同時”把關,完善相關法規標準,突出隱患排查和重特大隱患治理,持續深入開展打擊非法違法生產活動,加強數字化礦山建設等一係列工作,礦山總體規模有了較大幅度提高,采礦秩序明顯好轉,規模化、集約化開采有了良好開端。“十一五”以來,全省非煤礦山事故起數平均每年下降24%,死亡人數平均每年下降15.3%。

(一)認真開展礦產資源整合工作通過整合工作使無證開采、亂采濫挖、超層越界、浪費破壞國家資源等違法行為得到全麵遏製,礦山安全事故現象明顯減少,礦山布局不合理狀況得到明顯改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模化、集約化程度明顯提高,礦山數量進一步減少。“十一五”期間全省非煤礦山數量由8233家減少到4364家,共減少3869家,減少47%。礦山最低規模提高到鐵礦不低於5萬噸/年,金礦不低於3萬噸/年,石膏礦山不低於15萬噸/年,水泥用灰岩不低於30萬噸/年,建築石料不低於2萬噸/年,飾麵石材不低於1萬立方/年。

(二)嚴格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工作一是對於地下開采礦山,無論是第一次申請發證還是延期換證,都逐一組織有關專家深入現場,對照發證標準,認真檢查,把提升、排水、機電、通風等主要生產係統的檢查和防透水、防大麵積冒頂等措施的檢查作為重點,達不到條件的,一律不予發證;二是對於小型露天采石場嚴把生產規模和開采技術關口,達不到最低規模以及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技術的,一律不予發證;三是加強對發證後礦山企業的管理,對於達到注銷、吊銷、撤銷等條件的,及時辦理有關手續;四是製訂有關配套辦法,規範許可證頒發和管理工作。通過實施許可,繼續淘汰了一批小礦山,進一步提高了礦山規模和安全生產條件。

(三)深入開展安全專項整治工作近年來,通過不斷開展地下礦山機械通風、提升係統、大麵積采空區、尾礦庫和粘土礦專項整治,消除了一大批事故隱患。在機械通風方麵,全省246家生產的地下開采礦山全部實現了機械通風。在提升係統專項整治方麵,全部由檢測檢驗機構開展了檢測,落實了企業班檢、日檢、周檢、月檢和掛牌包機製度。在采空區監控及治理方麵,在全麵進行調查摸底後,製定下發了《山東省金屬非金屬礦山采空區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首先對采空區危險性較大的33家石膏礦山開展了采空區穩定性分析。尾礦庫整治方131麵,全麵落實了尾礦庫企業主體責任及政府監管責任,對177座沒有辦理任何手續而投入使用的尾礦庫堅決依法予以關閉和取締,266座運行尾礦庫已全部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針對濟南、淄博煤礦(包括已關閉煤礦)周邊粘土礦存在的越界開采保安煤柱、水害隱患嚴重等問題,對粘土礦逐一進行安全論證,重新調查核實資源儲量、評估安全生產條件,對資源枯竭、不再具備開采價值、違法越界開采煤炭、相互貫通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粘土礦,依法進行了取締。

(四)數字化礦山建設取得明顯成效數字化建設是地下開采非煤礦山安全監管的中心,通過學習觀摩、加強指導、強化督促、資金支持等多種方法和手段,加快了數字礦山的建設步伐。截止2010年底,全省共有79家礦山企業開展了數字化礦山建設活動,安裝監測監控、井下人員定位和通信聯絡3套係統的有26家,安裝兩套係統的有17家,安裝1套係統的有34家。其中,三等尾礦庫安裝在線監測係統的有5家。通過實施數字化建設,大大改善了安全生產條件,提升了管理水平。近期,又會同省財政廳實施了對非煤礦山等高危行業“以獎代補”的政策,進一步提高了非煤礦山企業開展數字化礦山建設的信心和動力。

(五)積極開展非煤礦山安全班組建設和企業標準化活動一是按照國家總局關於推廣“白國周班組管理法”,進一步加強礦山企業安全班組建設的通知要求,製訂下發了《關於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班組建設的指導意見》和《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班組建設考核標準》,從完善班組長管理體係、規範班組長管理、加強班組現場管理、加強班組安全文化建設和教育培訓等方麵全麵加強班組建設,強化非煤礦山企業基層基礎工作。首批在全省選擇100個優秀班組和100名優秀班組長進行了表彰。

二是全麵落實《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範》,對安全標準化考評單位進行培訓,對部分三級安全標準化考評單位資質進行認可,以點帶麵,樹立典型,深入開展安全標準化達標活動,要求大中型礦山和三等以上尾礦庫達到安全標準化最低等級;在小型礦山進行安全標準化試點。

(六)法製建設取得明顯成效為指導石膏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在全國率先製訂山東省地方標準《石膏礦山安全規程》。為有效防範重特大事故的發生,針對非煤礦山主要危險部位、設施設備和工藝環節,研究製定了《山東省非煤礦山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措施》,將防提升運輸、防透水、防采空區大麵積冒頂、防中毒窒息、防尾礦庫潰壩等作為重點,分析了可能發生事故的環節,確定了重點監控企業名單,製訂了檢查表,從技術管理、應急救援、責任落實等三132個方麵提出了預防措施,落實了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各級安監部門的監管責任。下發了《山東省礦山企業領導下井帶班暫行規定》、《地下開采非煤礦山調度員(值班員)十項應急處置權》等規定。

青島金星礦業股份有限公司“8·17”重大炮煙中毒事故一、事故有關單位概況(一)青島金星礦業股份有限公司青島金星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星公司),位於平度市舊店鎮東,隸屬山東黃金集團青島有限公司,國有獨立法人單位。礦區占地麵積0.488平方千米,職工438人,固定資產總值8386萬元。公司日采選能力300噸,日氰化能力30噸。2005年6月6日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溫州礦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平度市黃金公司項目經理部承包金星公司一采區井巷施工工程的溫州礦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平度市黃金公司項目經理部,隸屬溫州礦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林萬運,注冊資本2600萬元,經營範圍主要為:礦山井巷、隧道、市政工程的施工等。浙江省安監局於2005年7月5日,為該公司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證號:(ZK)FM安許證字[C0500022])。該項目經理部成立於2002年10月,項目經理部經理為周文潑,項目經理部副經理為朱為造,安全負責人為周文仕。

(三)事故采區情況發生事故的一采區,位於金星公司駐地東北約3千米處,主井采用二級提升,第一級從地麵到十一中段,第二級從十一中段至十七中段,提升設備為2號簡易罐籠,作業點主要分布在11中段、16中段、17中段,12中段、13中段為殘采中段,該采區年出礦量約2萬噸。

事故地點位於12至13中段的天井中穿巷道處,中穿巷道所在天井於2006年8月9日貫通,中穿巷道上距12中段14米,下距13中段26米,於8月13日開始挖掘。

2006年1月,金星公司與項目經理部簽訂《一采區承包經營合同》,確定由項目經理部繼續承包金星公司一采區井巷施工工程。同時,雙方按有關法律規定簽訂了《安全生133產協議書》,就承包期內安全生產工作的有關事項進行了約定。

二、事故基本情況2006年8月17日8時30分左右,金星公司調度室副主任周建美、調度員張冬、項目經理部職工為檢查天井中穿巷道的探礦情況到位於12中段與13中段之間的天井,當他們從12中段天井口,沿豎梯下至4米處的一層平台後,朱原因感覺身體不適,遂在一層平台天井入口附近等候。周建美和張冬則繼續下到距天井一層平台約10米深處的中穿巷道查看。約9時20分左右,周建美和張冬墜井,朱原遂立即到12中段馬頭門,準備找人搶救。此時,金星公司副經理王善功和安環科長賈平恰好乘罐籠到達12中段,於是王善功在安排朱原到17中段叫人搶救後,帶領賈平趕到天井口察看。

9時30分左右,一采區區長林洪磊接到朱原報告後,馬上帶領唐豐君、王德周和周榮3人,先從17中段乘罐籠到11中段,與剛下到11中段的項目經理部采掘隊長朱為須和扒碴工陶有江一起乘罐籠下到12中段,和王善功等彙合後,一起沿豎梯下到天井一層平台。

按照王善功的安排,唐豐君、陶有江兩人下到中穿巷道搶救天井中穿巷道口橫梯上的受害者,在施救過程中,唐豐君意識到炮煙中毒,在其他人的幫助下返回天井一層平台,並被抬到馬頭門12中段通風處急救,與此同時,林洪磊馬上安排朱為須打開高壓風機送風,這時,留在天井平台觀察情況的賈平報告陶有江墜井。王善功在得知13中段天井下口堵有炮碴未扒的情況後,就安排朱為須帶人去13中段的天井底清理炮碴,同時安排林洪磊升井向經理報告事故情況。

10時20分左右,經理韓洪江接到報告後,馬上安排聯係舊店醫院協助救援,並帶領有關人員迅速趕到一采區,派人將局扇、風帶等器材運抵事故現場加強通風,現場指揮搶險工作。從11時30分到11時35分,墜井的陶有江和張冬從天井底部先後被扒出,經醫生現場診斷,二人均已死亡。12時左右,救援人員在天井底部扒開一個洞口後,天井恢複通風。12時30分,趴在天井中穿巷道橫梯上的周建美被提上12中段,經醫生診斷已經死亡。

當日晚7時至8時30分,平度市公安局對3名死者的屍體進行了法學檢驗,檢驗結果表明,3人均係CO中毒致死。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一)事故直接原因1.項目經理部在金星公司一采區12中段至13中段天井中穿巷道鑿岩施工中,違反134該公司《掘進作業規程》關於“天井作業期間,第一排炮碴未挖淨,禁止進行第二次爆破作業”的規定,8月14日爆破作業以後,15日晚將中穿巷道內殘留的炮碴扒至井底,在沒有及時進行清除的情況下,8月16日再次實施爆破作業,兩次爆破產生的炮碴將天井下口堵塞,致使爆破產生的炮煙長時間滯留在天井和中穿巷道內不能散盡,造成了事故發生的外部環境因素。

2.周建美作為有多年礦山工作經驗的生產調度人員,違反《掘進作業規程》關於“工作必需佩帶個人防毒防塵口罩並打開局扇通風”的規定,在沒有充分確認通風井巷暢通無雜物、不掌握井內風質情況,沒有采取局部通風和個人安全防護措施情況下,貿然帶領張冬下井,是事故發生的人為因素。

3.事故發生後,金星公司組織現場搶救的指揮人員在沒有對事故現場進行詳細勘查,沒有查明事故性質和發生原因的情況下,判斷失誤,救援組織和方法不當,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違章安排人員下井救援,致使一名救援人員死亡,是造成事故擴大的原因。

(二)事故間接原因1.金星公司安全管理鬆懈。一是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生產調度和安全管理等職能機構、采區和項目經理部對井下施工各環節的安全管理職責不明確不具體;生產調度對井下采掘施工的有關情況掌握不全麵、檢查確認不及時;組織井巷采掘施工前,安全技術交底不及時。二是安全管理製度不落實,井下作業和檢查時習慣性違章行為比較普遍。三是安全管理機構對項目經理部的井下施工安全綜合監管不到位,對施工中的“三違”現象查處不力;與項目經理部簽訂的安全生產協議流於形式,以包代管問題比較突出。四是安全教育培訓不落實,特殊工種人員培訓和配置不能滿足安全生產需要,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礦山負責人和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沒有經過規定的培訓和考核,取得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等。

2.溫州礦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平度市黃金公司項目經理部對采掘施工組織不嚴密,安全管理製度不健全不落實。施工中嚴重違反《掘進作業規程》的有關規定,存在無安全技術交底鑿岩施工、無證人員領取與使用爆炸物品、爆破作業無設計、爆破炮碴清理不及時等違章作業行為。安全教育培訓不落實,項目部負責人和采掘施工負責人,未經規定的安全培訓並取得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職工三級安全教育不落實,缺少職工安全教育培訓的計劃、記錄與考核檔案;實際從事爆破作業的人員,沒有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爆破員資格證書,難以保證井巷采掘施工生產安全。

1353.金星公司應急救援體係建設不適應事故救援需要,應急救援預案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差,沒有針對可能發生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及時進行修訂和演練;各工作麵(點)缺少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發生事故後,現場指揮人員缺乏事故救援的組織指揮和處置能力,在沒有查明事故性質和原因的情況下,違章指揮,措施不力,盲目施救,導致事故傷亡擴大。同時嚴重違反《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直到救援人員中毒墜井後,才將事故情況報告礦長,致使事故上報遲緩。

4.山東黃金集團青島有限公司(青島市黃金工業管理辦公室),對金星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不到位,安全檢查不深入,對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存在的問題,監督、檢查和處理不及時,是事故發生的管理原因。

四、責任認定經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和綜合技術分析,認定青島金星礦業股份有限公司“8·17”重大炮煙中毒事故,是一起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五、事故防範措施建議(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認真落實《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安全規程、作業規程的有關要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切實提高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做到“不安全不生產,生產必須安全”。

(二)加強安全監督管理,全麵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要切實落實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加強安全管理機構建設,充實安全管理人員隊伍;認真落實安全技術和管理防範措施,加強基層作業單位的安全管理和每個工序、層次之間生產信息的調度和通報,加強井巷開采要害部位、關鍵環節和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嚴格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程和標準組織生產,規範施工作業程序;高度重視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切實將職工的三級安全教育落到實處,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和技能;全麵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安全培訓工作,真正杜絕無證上崗現象,提高與本崗位職責相適應的安全管理知識和技能。

(三)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係建設,提高事故救援能力針對礦山生產中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可能發生事故種類、性質,認真做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修訂工作,增強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在各要害部位和作業點配備必要的救援設備和器材,在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指導下,定期組織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切實使指揮136人員、兼職應急救援人員和職工熟練掌握事故報告、救援程序、救援措施和防範事故危害的防護常識與技能,為減少事故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奠定基礎。

(四)加強安全生產綜合管理,保證采掘施工安全將項目經理部的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公司監管範圍,明確公司、生產調度和安全管理等機構、采區對項目經理部施工安全的監管職責,明確雙方在安全管理中的責任和義務,督促項目經理部針對所有施工工序和工藝,完善和落實各種操作規程和標準,加強重點部位和各個施工環節的安全檢查,確保及時全麵掌握項目經理部全部施工活動。督促項目經理部加強職工的安全教育,提高職工安全意識和技能,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培訓,切實做到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全部持證上崗,堅決杜絕無證上崗和跨崗作業。

(五)加強項目經理的勞動組織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訓項目經理部要嚴格執行安全規章製度、安全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杜絕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尤其應加強井下掘進安全作業規程的貫徹落實,完善鑿岩、裝藥、爆破、通風、清碴等各個環節的安全管理及銜接。及時向金星公司報告井巷工程施工進度、存在的問題和需要協調解決的安全隱患,並按職責落實整改工作。

137———煙花爆竹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基本情況一、行業概況截止2010年底,全省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39家,主要分布在濟南、棗莊、威海、臨沂、東營、濟寧、萊蕪、德州等8個市,從業人員6200餘人,企業年產值多為500~1500萬元,超過5000萬元的企業5家,共有煙花生產線88條、鞭炮生產線120條,主要產品有鞭炮、組合煙花等,2010年年產值5億元左右。取得經營(批發)許可證的企業207家,零售網點38900個(含常年零售點9100個),從業人員7萬餘人,市場年銷售額8億元左右。

二、主要危險因素和隱患煙花爆竹企業的選址、內外部安全距離、布局及工(庫)房結構、選材和防雷、防火設施以及安全通道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規範是共有的危險因素。生產企業主要危險因素還包括:工藝流程設置,生產工具的選取,工房定員、定量,產品品種和涉藥防護是否符合國家標準等;批發企業危險因素還包括:庫房定員、定量、產品分級分類,分庫存放是否符合國家標準等。企業“三超一改”和“三違”問題和非法製販、儲存、燃放煙花爆竹行為是煙花爆竹安全監管中的重大隱患。

三、安全生產工作措施“十一五”期間,在山東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指導下,全省各級安監部門通過依法實施煙花爆竹安全許可,嚴把市場準入關,推行安全標準化,強化專項整治和隱患整改,加強安全培訓教育等工作,促進了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138實,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管理水平有了較大的提高,安全生產形勢呈現平穩態勢。

(一)嚴格落實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責任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牽涉麵廣,社會關注度高,山東省委、省政府曆來高度重視。

省政府在每年的安全生產工作會議上都要對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進行部署,並連續製定下發了《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發〔2010〕23號文件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國務院令第455號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辦發[2010]53號文件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進一步明確了各級、各部門的安全監管責任和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依法實施煙花爆竹安全許可全省各級安監部門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和《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範》和《山東省工業生產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標準規定,嚴把市場準入關,嚴格程序,嚴格標準,對不符合當地產業規劃、硬軟件不達標、手續材料不齊全、有關人員未經培訓考核合格的不予發證。“十一五”期間,通過兩輪許可工作,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人員素質和管理水平普遍有了較大的提高。生產企業的數量由原來的77家減至目前的39家,共減少38家;對批發企業,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製、適度競爭、確保安全的原則,企業數量由調整前的136家增加到目前的207家,共增加了71家。在擴大勞動就業、增加農民收入、保障市場需求、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麵做出了積極貢獻。

(三)持續開展煙花爆竹安全專項治理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在抓好煙花爆竹日常監管工作的同時,針對行業特點和不同的重點時期紮實開展煙花爆竹專項治理行動,確保全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形勢穩定。一是開展煙花爆竹百日安全專項整治。自2009年始,省政府每年都在煙花爆竹生產經營旺季、“兩節”和“兩會”期間組織各級各部門開展以排查和整治各類煙花爆竹安全隱患,嚴懲“三超一改”、“三違”和非法、違法轉包及突擊生產為主要內容的百日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有效地遏製了煙花爆竹生產經營旺季事故的發生。二是狠抓氯酸鉀專項治理。自2006年以來,省安監局嚴格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開展禁止違規使用氯酸鉀生產煙花爆竹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組織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堅持不懈地開展氯酸鉀專項治理工作,先後下發《關於印發山東省開展禁止違規使用氯酸鉀生產煙花爆竹專項治理工139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關於開展煙花爆竹藥物安全檢測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在源頭管理、過程監督和嚴肅處罰上強化監管手段和機製,全省生產企業杜絕了違規使用氯酸鉀生產煙花爆竹的現象。對在曆次藥物抽檢中發現的違規經營含氯酸鉀產品的批發企業,分別給予了吊銷許可證、暫扣許可證及罰款等處罰;同時,為進一步淨化我省煙花爆竹市場,明文要求全省所有批發企業禁止從國家通報的違規生產企業購買煙花爆竹產品。三是抓好禮花彈等A級產品專項治理。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要求,從2010年12月31日起,山東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不再保留禮花彈等A級產品生產經營資質。

為做好這項工作,省安監局下發《關於印發山東省禮花彈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並會同各市安監局按照《山東省禮花彈專項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監督企業妥善處理剩餘的原材料及成品、半成品,安全有序的如期退出了禮花彈等A級產品生產經營。四是嚴厲打擊非法製販、儲存煙花爆竹行為。山東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煙花爆竹打非工作,省政府專門下撥專項資金400萬元,為10個縣的公安、安監部門配備了摩爾探測儀和執法車輛。近年來,各級公安、安監、工商、質監等部門在同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認真履行打非職責,落實責任,密切配合,加強協作,通過聯合開展執法排查,逐級簽訂責任書,積極發動群眾舉報,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派駐駐廠安全督導員等措施,最大限度地縮小了非法製販、儲存煙花爆竹活動的生存空間,有效遏製了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事故的發生。

(四)不斷強化煙花爆竹安全教育培訓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始終把提高煙花爆竹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安技素質作為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少事故發生的關鍵,通過編製培訓教材、舉辦不同層次的培訓班、現場實踐、發放宣傳資料、組織專家服務隊和到主產區考察學習等方式,對國家和省有關煙花爆竹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及重要文件等進行強化教育培訓,努力提高監管人員和從業人員的管理能力和安全操作技能。“十一五”期間,山東省安監局結合工作實際,組織編寫了3套培訓教材,並針對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和消費領域存在的安全隱患,用通俗易懂的語言高度概括和提煉國家有關煙花爆竹安全法律法規,形成了煙花爆竹“雙十”規定(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十嚴禁”和煙花爆竹經營銷售“十不準”);委托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舉辦培訓班20餘期,共培訓從業人員3800餘人次,培訓市、縣(區)安監局監管人員和駐廠督察員300餘人次。“安全生產月”期間,累計發放培訓教材1000餘套、典型事故案例光盤2000餘張、煙花爆竹“雙十”規定3000餘份,組織專家服務隊深入企業一線檢查20餘家次。各市、縣(區)安監局也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3號和第36號的規定,培訓從業人員數達7萬餘人次,實現了危險工序作業人員全部持證上崗,為安全生140產經營奠定了堅實基礎。

(五)全麵推進企業安全標準化創建從2006年開始,山東省在全國率先製定了煙花爆竹安全標準化考評辦法和考評標準,並選擇企業進行試點。2007年,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下發《關於印發〈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辦法(試行)〉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範(試行)〉的通知》後,山東省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強化宣傳發動,搞好標準規範宣傳貫徹,加強對創建企業的指導服務,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工作進展順利。截止2010年底,全省共有162家煙花爆竹生產(22家)批發(140家)企業達到二級安全標準。

(六)加大煙花爆竹企業改造提升力度山東省委、省政府曆來對煙花爆竹行業的發展高度重視,在引導和鼓勵企業進一步加大隱患整改資金投入、擴大企業規模等方麵采取了一係列政策措施,為徹底改變全省煙花爆竹行業規模小、安全生產基礎條件差的現狀,減少非法煙花爆竹事故的發生,去年專門下撥390萬元專項資金,用於濟南、德州、濟寧等9市的13個煙花爆竹建設項目的扶持改造。“十一五”期間,全省煙花爆竹企業累計投入安全資金約3.08億元,用於機械化生產投入和工(庫)房改造,新增機械生產設備861台/套、鞭炮機械化流水線20條,改擴建工、庫房34.15萬m2,生產企業基本完成了由作坊式向工廠化的轉變,批發企業儲存倉庫超過2000m2的達88家,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管理水平有了明顯提高,安全生產形勢呈現平穩態勢。

141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2006年1月11日國務院第121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5號公布自2006年1月11日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製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製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第五條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六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責。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製,製定各項安全管理製度和操作規程,並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法製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應當加強對本係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142第七條國家鼓勵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業整體水平的新工藝、新配方和新技術。

第二章生產安全第八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符合當地產業結構規劃;(二)基本建設項目經過批準;(三)選址符合城鄉規劃,並與周邊建築、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四)廠房和倉庫的設計、結構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五)生產設備、工藝符合安全標準;(六)產品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標準;(七)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製;(八)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九)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十)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在投入生產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並提交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內提出安全審查初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安全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第十一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生產工序和生產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143第十二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生產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對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築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國家標準有用量限製的,不得超過規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並在煙花爆竹包裝物上印製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誌。

第十五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製度,防止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的,企業應當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章經營安全第十六條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城市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製的原則合理布設。

第十七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企業法人條件;(二)經營場所與周邊建築、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四)有保管員、倉庫守護員;(五)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六)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44(一)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櫃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三)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製存放量。

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和引火線。

第四章運輸安全第二十二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經公安部門許可。經由鐵路、水路、航145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托運人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有關材料:(一)承運人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質證明;(二)駕駛員、押運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格證明;(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四)托運人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證明;(五)煙花爆竹的購銷合同及運輸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六)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和包裝合格證明;(七)運輸車輛牌號、運輸時間、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

第二十四條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托運人、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

第二十五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二)不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三)運輸車輛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誌;(四)煙花爆竹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不得載人;(六)運輸車輛限速行駛,途中經停必須有專人看守;(七)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並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六條煙花爆竹運達目的地後,收貨人應當在3日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第二十七條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五章燃放安全第二十八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縣級以上地146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製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條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一)文物保護單位;(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六)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三十一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十二條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三條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有關材料:(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二)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三)燃放作業方案;(四)燃放作業單位、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準規定條件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三十五條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147放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三十六條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製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一)未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的;(二)生產工序或者生產作業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三)雇傭未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危險工序作業的;(四)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用量限製的;(五)使用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的;(六)未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或者未在煙花爆竹的包裝物上印製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誌的。

第三十八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148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使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未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的,由公安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丟失的物品予以追繳。

第四十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二)未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三)運輸車輛沒有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誌的;(四)煙花爆竹的裝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的;(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的;(六)超過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規定時速行駛的;(七)運輸車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的;(八)運達目的地後,未按規定時間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第四十一條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經營企業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應當就地封存,並由公安部門組織銷毀、處置。

第四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49第七章附則第四十五條《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式樣;《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焰火燃放許可證》,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式樣。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50萊蕪市大廠花炮廠“2·3”爆炸事故2010年2月3日上午11時20分左右,萊蕪市大廠花炮廠煙花生產線發生爆炸事故。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6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80萬元。

一、企業基本情況萊蕪市大廠花炮廠,注冊地址為萊蕪市雪野鎮大廠村,是雪野旅遊區雪野鎮大廠村村辦集體企業。1986年建廠,並經山東省公安廳審批許可投產,依照許可從事煙花類、爆竹類的生產。該廠於2005年8月取得省安監局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2008年12月由省安監局換發安全生產許可證。該廠現有職工59人,年產花炮1萬箱、鞭炮5000萬頭。

2006年,雪野鎮大廠村通過競標方式,由王明坤、王會見、王宗言和王曰玲四人共同承包經營該花炮廠,法人代表為王明坤。2006年7月,王明坤、王宗言等人聘請河北人李兵、李士利、蔡慶作為花炮生產線技術負責人。

二、事故經過2010年2月3日上午,萊蕪市大廠花炮廠職工賀足在配藥工房負責配藥,張秀梅、張桂玲等五人在裝藥工房西側緊臨的打底工房內從事打底工作,楊桂霞等三人在距裝藥工房西麵約15米處的打底工房內作業,張秀紅等三人在裝藥工房前煙花半成品南麵約5米處的空地上做封口工作。

11時20分左右,賀足違規在配藥工房內裝藥(40餘捆煙花半成品),使用不合格工器具(鋼絲篩、塑料盆)且超量(標準為1.5千克)配製5.5千克煙火藥產生靜電,導致工房內煙火藥燃爆,將配藥工房炸毀,賀足被燒成重傷;燃爆的藥物將違規存放在裝藥工房前西麵空地上(距離工房約7米左右)的一簡易塑料棚內上千捆煙花半成品殉爆,前來賣火燒的村民高學蘭及從打底工房內出來的打底工張秀梅和在南麵空地上封口的張秀紅被炸死。在工房內打底的張桂玲等另外四人被炸塌的工房埋住,張桂玲被砸成重傷不治而亡,其他三人被及時趕到的廠裏職工和村民救出,送往萊蕪市人民醫院救治,在西麵約15米處的另一工房內打底的楊桂霞等三人也被炸毀的工房砸傷。

三、事故救援情況事故發生後,山東省委常委、副省長王軍民、副省長郭兆信分別作出重要批示,萊蕪151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分別作了重要指示,要求有關部門要全力搶救傷員,防止次生事故發生,迅速開展事故調查,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市政府相關分管負責人和市有關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同誌及時趕到事發地點組織救援工作。單增德常務副市長在現場主持召開救援會議,成立了以劉曙光副市長任組長的現場處置領導小組。2月4日,省政府在現場召開了全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現場會議,王軍民副省長作了重要講話。按照省、市領導要求,市安監局立即暫扣了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公安部門迅速查封了大廠花炮廠的銀行賬戶。市政府成立了事故調查組,雪野旅遊區成立了善後工作組,積極穩妥地做好傷亡家屬的善後處理工作。

四、事故原因直接原因:賀足違規在配藥工房內裝藥,使用不合格工器具(鋼絲篩、塑料盆)配藥產生靜電,導致工房內煙火藥燃爆,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間接原因:(1)萊蕪市大廠花炮廠片麵追求經濟效益,突擊生產,超量配藥,違規在裝藥工房前西麵空地上搭建簡易塑料棚,消極對待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夠,規章製度落實不力;現場安全管理混亂,對關鍵崗位的安全管理嚴重失控;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李兵、李士利等技術人員安全意識淡薄,對外來人員管理不嚴,外來人員隨意進入廠區;大廠花炮廠違規組織人員集中進行生產且違規在煙花生產線裝藥車間外空地上存放大量已裝藥的半成品。

(2)萊蕪市雪野旅遊區雪野鎮大廠村沒有認真履行承包合同的有關規定,疏於對大廠花炮廠的管理與安全檢查。

(3)萊蕪市雪野旅遊區雪野鎮對大廠花炮廠的安全管理有漏洞,督促企業抓整改落實的力度不夠,采取措施不當,監管手段軟弱。

(4)萊蕪市雪野旅遊區對雪野鎮及大廠花炮廠安全督查不力,安全檢查時發現的問題沒能及時督促整改,采取措施不當,致使企業無視監管部門下達的整改指令。

五、事故教訓萊蕪市大廠花炮廠“2·3”爆炸事故是一起企業片麵追求經濟效益,擅自改變工房用途,超藥量、超人員、突擊生產,違規存放半成品,管理混亂等原因導致爆炸事故的典型案例,教訓深刻。

152———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基本情況一、行業概況山東是化工大省,化學工業是全省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之一,化工生產企業及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量大麵廣。據統計,2010年,全省石油和化學工業實現銷售收入15740億元、利稅2121億元、利潤1167億元,同比分別增長30%、39%和44%;生產原油2786萬噸、原油加工量5800萬噸、生產燒堿455萬噸、純堿440萬噸、合成氨663萬噸、化肥977萬噸(折純)、乙烯88萬噸、甲醇336萬噸、塑料樹脂及共聚物368萬噸、硫酸554萬噸、農藥48萬噸、冰醋酸70萬噸、合成橡膠50萬噸、輪胎外胎29853萬條(其中子午胎10842萬條),經濟效益和總量在國內同行業中居首位。

全省擁有規模以上化工生產企業5174家。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37920家,其中生產企業2973家,經營企業33690家,儲存企業58家,使用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524家,運輸企業675家。化工行業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任務十分繁重。

二、存在的主要危險因素和安全隱患(問題)(一)化工企業中存在的主要危險有害因素為灼燙、火災、爆炸、容器爆炸、中毒和窒息。

(二)當前化工行業存在的主要安全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麵:1.中小型企業安全管理基礎仍然較差;2.使用環節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的薄弱環節;3.現場作業安全管理製度和標準規程落實不到位;1534.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存在安全隱患的問題突出;5.“三違”現象仍然較為嚴重;6.企業的應急救援問題較多。

三、近年來采取的安全工作措施(一)加強法製建設,不斷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法製體係近年來,山東省始終將地方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建設,作為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重要措施,著力解決一些重大、共性問題。據統計,2006年以來,省人大、省政府和省安監局製訂出台的,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性文件已有70多個。省人大頒布《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提供了地方性法規依據。省委、省政府出台《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省政府辦公廳先後印發《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落實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暫行規定》和《關於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等,促進了政府安全監管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深化落實。省安監局針對全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的重點行業、關鍵環節和突出問題,先後組織製訂了《山東省氯堿企業安全生產技術規範(試行)》、《山東省液化石油氣安全生產技術規範(試行)》、《山東省液氨儲存與裝卸安全生產技術規範(試行)》、《山東省大型浮頂儲罐安全技術規程(試行)》、《硫化氫防護安全管理規定(試行)》等5部安全生產技術規範,強化了全省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和大型浮頂儲罐等重點行業、關鍵裝置的安全管理;製訂《山東省化工裝置安全試車工作規範(試行)》和《山東省化工裝置安全試車十個嚴禁(試行)》,指導和規範化工建設項目試車環節的安全管理;下發《關於嚴格執行化工企業安全生產禁令的通知》,配套編寫和製作了《化工企業安全生產禁令》教育讀本和動漫光盤,加強對中小型化工企業的安全監管。這些法規、規定和規範性文件的製訂和實施,有效推動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製化進程,有力促進了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

(二)發揮產業政策的引導和規範作用,強化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源頭管理山東省各級人民政府,將安全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積極發揮各項產業政策的引導和規範作用,科學規劃化工行業的發展布局,突出產業聚集、產品關聯、優勢互補、促進安全的要求,大力發展化工產業園區。目前,全省141個縣(市、區)中,有72個已完成化工行業發展規劃編製,確定了化工企業集中區或化工產業園區。在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工作中,各級人民政府支持和引導化工企業向化工企業集中區或化154工產業園區搬遷,堅決淘汰不符合產業政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企業,嚴格控製新上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近年來,山東省一直把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三同時”工作作為強化安全生產源頭管理的重要措施,嚴格審查程序,嚴格準入條件,不斷強化管理。省政府頒布了《山東省工業生產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省政府辦公廳下發《關於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省安監局出台了《關於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工作的意見》,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行了分類管理。省、市兩級安監部門按照分級實施、分類管理的原則,規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程序,切實做好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產備案工作,嚴把建設項目安全條件準入關。

(三)大力推進安全標準化建設,不斷提高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管理水平近年來,山東省將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作為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升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製的一項重要手段來抓,采取了一係列強有力的措施。2004年7月份開始試點,2006年,省政府辦公廳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管理,推進危險化學品安全標準化建設的意見》,提出了“十一五”期間全省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都要實現安全標準化要求的工作目標和主要措施;省安監局在全省範圍內選擇了20家企業,開展安全標準化“樣板企業”創建活動,召開了現場會,製訂了安全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辦法,全麵部署安全標準化工作。幾年來,省及市安監部門廣泛開展安全標準化規範宣貫培訓,培養了大批安全標準化審查專家和企業有關工作人員,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撐,大力推進危險化學品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截止2010年底,全省共有2796家危險化學品企業通過安全標準化驗收,其中一級23家,二級502家,三級2271家。通過安全標準化建設,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管理逐步實現了規範化、科學化。

(四)嚴格安全生產許可製度,規範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安全山東省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和經營實行許可製度,針對生產和經營兩項許可分別製定了發證工作實施方案,明確了發證工作的原則和目標、職責分工、工作程序、有關規定和要求。通過嚴格發證標準,淘汰了一批安全管理差、隱患整改不達標的危險化學品企業,推動企業安全管理水平進一步提高。截至2010年底,省市兩級安監部門為全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2973家)、經營企業(33690家)分別頒發了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在新一輪許可換證工作中,進一步提高市場準入門檻,將高危險工藝安全自動控製、有關負責人的學曆和從業經曆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列為危險155化學品安全許可的必要條件,嚴把安全生產條件關,從源頭上保障危險化學品生產和經營企業具備相應的安全條件,防止和避免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

(五)加大安全生產執法力度,狠抓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嚴格執法是各項法律法規得以執行和落實的保證,山東省從加強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入手,進一步加大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力度。目前,全省已建立起省、市、縣、鄉鎮四級安全監管機構和四級執法隊伍,共有專職安全監管和執法人員13615人,安監係統執法監察隊伍達3950人。全省17個市安監局全部設立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機構,濟南、青島、淄博、煙台、德州市還成立了縣級監管機構;全省共有危險化學品安監人員501人,其中市級68人,縣級433人,為全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組織保障。

在工作中,一是突出監管執法重點,將危險化學品生產和儲存企業作為重點,以執法促隱患整改,以執法促各項安全生產規範和標準的落實。二是充分發揮安全執法監察隊伍和危險化學品安全專家的作用,按照“專家查隱患、政府搞督查、部門抓監管、企業抓落實”的安全監督檢查機製,采取專項檢查、“診斷式”檢查和執法檢查等方式,不間斷地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大檢查,查處和治理了一大批事故隱患。三是強化事故隱患整改工作,對執法過程中發現的重大隱患,采取下達整改指令、專項督辦、限期改正、停業整頓等措施進行跟蹤督查,督促企業做到隱患治理項目、措施、資金、時間、責任“五落實”,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六)加強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體係建設,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山東省政府投入啟動資金,依托齊魯石化、魯北企業集團、魯西化工、東明縣安監局、魯南化肥以及龍口港集團、日照港務局,分別建設了山東省魯中、魯北、魯西、魯西南、魯南、魯東及港口7個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中心。這些中心與周邊區域企業簽訂了服務協議,積極開展應急救援技術谘詢、安全生產預防性檢查和搶險救援工作。省政府製訂了《山東省危險化學品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明確了全省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和響應機製。各級政府、部門和危險化學品企業也都製訂了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開展演練活動,不斷增強應急救援預案的實戰性。一些大型化工企業也建立了專職救援隊伍,與省級救援中心和各級公安消防隊伍密切配合,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體係。

(七)積極推進安全技術改造工作,不斷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1.強力推進高危險化工工藝自動化技術改造工作。省安監局研究製訂了硝化、氧化等15種危險化工工藝自動控製改造設計指導方案,並對各級安監部門、化工安全專家、156設計單位、安全評價單位和有關企業進行了專題培訓。各級安監部門采取強力措施,發揮典型示範作用,把涉及危險工藝的生產裝置實現安全自動控製納入安全生產許可條件,指導和督促相關企業開展工作。2010年底,全省高危險工藝化工企業已全部完成自動控製改造工作。

2.積極推廣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各級安監部門在化工企業推廣“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緊急疏散動態係統”,督促安全距離不足的加油站采用HAN阻隔防爆技術,推動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全部安裝了GPS衛星定位係統和行車記錄儀,在危險化學品槽車充裝環節推廣使用萬向充裝管道係統代替充裝軟管。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嚴格控製危險化學品企業液氨、液氯、液化石油氣和劇毒化學品的儲量,對危險化學品企業涉及重大危險源裝置和重點監控部位實施安全技術改造,完善防泄漏、防超限的緊急切斷和聯鎖報警等安全設施。

157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1號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並適時調整。

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麵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製度和崗位安全責任製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製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後上崗作業;對有資格158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製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製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並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汙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承運人、托運人的資質審批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159(八)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七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複製有關文件、資料;(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製,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采用有利於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以及自動控製係統,鼓勵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專門儲存、統一配送、集中銷售。

第二章生產、儲存安全第十一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160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製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於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並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並書麵通知建設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製定。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第十三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誌,並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麵通知管道所屬單位,並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製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製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負責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將其頒發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並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並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十六條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161主管部門的規定,將該危險化學品向環境中釋放等相關信息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采取相應的環境風險控製措施。

第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第十八條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製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應當按照國家船舶檢驗規範進行生產,並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對重複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複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十九條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一)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四)車站、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通信幹線、通信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幹線、水路交通幹線、地鐵風亭以及地鐵站出入口;(五)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畜禽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漁業水域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基地;(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162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組織實施。

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第二十一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並保證處於適用狀態。

第二十二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於製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二十四條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163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並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製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製度。

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並設置明顯的標誌。儲存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範設施。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第二十七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依照規定處置的,應當責令其立即處置。

第三章使用安全第二十八條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使用條件(包括工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並根據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於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下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

第三十條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64(一)有與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二)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四)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第三十一條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第十六條關於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於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關於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的規定,適用於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第二十二條關於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於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

第四章經營安全第三十三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製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範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第三十四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製度;(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165(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從事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並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還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可證件。

第三十六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關於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隻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八條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製爆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

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製爆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九條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166(一)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登記證書)的複印件;(二)擬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三)購買劇毒化學品用途的說明;(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製定。

第四十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查驗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對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

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製爆危險化學品。

第四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相關許可證件複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1年。

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後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並輸入計算機係統。

第四十二條使用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得出借、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因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等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轉讓,並在轉讓後將有關情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第五章運輸安全第四十三條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167第四十四條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製定。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製度,並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集裝箱裝箱作業應當在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並符合積載、隔離的規範和要求;裝箱作業完畢後,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簽署裝箱證明書。

第四十五條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並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用於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應當封口嚴密,能夠防止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發生滲漏、灑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壓裝置應當設置準確、起閉靈活。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了解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第四十六條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

第四十七條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超載。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懸掛或者噴塗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誌。

第四十八條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押運人員,並保證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處於押運人員的監控之下。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九條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製通行的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製通行的區域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劃定,並設置明顯的標誌。

168第五十條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一)擬運輸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二)運輸始發地、目的地、運輸時間和運輸路線的說明;(三)承運人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運輸車輛取得營運證以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取得上崗資格的證明文件;(四)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購買劇毒化學品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海關出具的進出口證明文件。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不予批準的,書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製定。

第五十一條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泄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二條通過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關於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安全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確定船舶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

擬交付船舶運輸的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不明確的,應當經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機構進行評估,明確相關安全運輸條件並經海事管理機構確認後,方可交付船舶運輸。

第五十四條禁止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內河水域,禁止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

169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範圍,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危險化學品對人體和水環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後果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規定並公布。

第五十五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對通過內河運輸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實行分類管理,對各類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方式、包裝規範和安全防護措施等分別作出規定並監督實施。

第五十六條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由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承運。

第五十七條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使用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運輸船舶。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針對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製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取得船舶汙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船舶汙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副本應當隨船攜帶。

第五十八條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包裝物的材質、型式、強度以及包裝方法應當符合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包裝規範的要求。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有限製性規定的,承運人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運輸數量。

第五十九條用於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範,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距離。有關管理單位應當製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用於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條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以及進出港時間等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在內河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170性、包裝和作業的時間、地點等事項報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通過過船建築物的,應當提前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報,並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管理。

第六十一條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應當懸掛專用的警示標誌,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引航的,應當申請引航。

第六十二條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飲用水水源保護的規定。內河航道發展規劃應當與依法經批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相協調。

第六十三條托運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的標誌。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製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應當添加,並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

第六十四條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交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收寄危險化學品。

對涉嫌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郵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開拆查驗。

第六十五條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關鐵路、航空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危險化學品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第六十六條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製度,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171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危險化學品登記包括下列內容:(一)分類和標簽信息;(二)物理、化學性質;(三)主要用途;(四)危險特性;(五)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六)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

對同一企業生產、進口的同一品種的危險化學品,不進行重複登記。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及時向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內容變更手續。

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製定。

第六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應當定期向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鐵路、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六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鐵路、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製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製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十一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本單位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組織救援,並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過程中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駕駛人員、船員或者押運人員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七十二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172(一)立即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二)迅速控製危害源,測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事故的危害區域及危害程度;(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大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狀況進行監測、評估,並采取相應的環境汙染治理和生態修複措施。

第七十三條有關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七十四條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汙染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發布有關信息。

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七十五條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活動,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責令其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違反國家關於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製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六條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七條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未依法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173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一)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標誌,或者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二)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麵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製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五)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六)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七)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八)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的;(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對儲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製度的;(十)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製度的;(十一)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置明顯標誌的;174(十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儲存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範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的,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銷售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由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將未經檢驗合格的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重複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複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二)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175第八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一)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記錄生產、儲存、使用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的;(二)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發現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三)儲存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劇毒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的;(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或者保存銷售記錄和相關材料的時間少於1年的;(五)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的;(六)使用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未將有關情況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的。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分別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二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176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有關部門備案的,分別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八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一)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二)不按照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的;(三)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

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個人購買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的單位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向個人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八十五條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177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二)運輸危險化學品,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船舶,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四)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承運人違反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的限製性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五)用於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範,或者未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或者未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六)托運人不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並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標誌的;(七)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製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第八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二)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三)通過內河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四)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收寄危險化學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178責任:(一)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的;(二)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三)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製通行的區域的;(四)未取得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第八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一)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未懸掛或者噴塗警示標誌,或者懸掛或者噴塗的警示標誌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二)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三)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製爆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較長時間停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四)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流散、泄露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第九十條對發生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由公安機關責令消除安全隱患,未消除安全隱患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上道路行駛。

第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二)用於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的管理單位未製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

第九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一)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水路運輸企業未製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二)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取得船舶汙染損害責179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三)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未將有關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並經其同意的;(四)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未懸掛專用的警示標誌,或者未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或者未按照規定申請引航的。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經其同意,在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三條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的,分別由相關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其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立即組織實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六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附則第九十七條監控化學品、屬於危險化學品的藥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以及用於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180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燃氣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危險化學品容器屬於特種設備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有關對外貿易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九十九條公眾發現、撿拾的無主危險化學品,由公安機關接收。公安機關接收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沒收的危險化學品,需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交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其認定的專業單位進行處理,或者交由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處理。處理所需費用由國家財政負擔。

第一百條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對該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環境危害性、毒理特性進行鑒定。根據鑒定結果,需要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的,依照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第一百零一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應當在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第一百零二條本條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181山東德齊龍化工集團有限公司“7·11”爆炸事故2007年7月11日,德州市平原縣山東德齊龍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一分廠16萬噸/年氨醇、25萬噸/年尿素改擴建項目試車過程中發生爆炸事故,造成9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50萬元。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山東德齊龍化工集團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股份製企業,集團現有總資產25億元,員工3300人。主要產品有尿素、甲醇、碳酸氫銨、發電、編織袋、三聚氰胺、紗錠、加氣混凝土砌塊等6大類18種產品。集團成立了安教處作為安全生產專職機構,配備了13名安全生產專職管理人員。目前,集團年氨醇生產能力100萬噸,尿素100萬噸,碳酸氫銨24萬噸,甲醇30萬噸,三聚氰胺3萬噸。2006年銷售收入16億元,利稅2.5億元。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救援情況該集團公司一分廠始建於70年代,設備老化陳舊,不但運行成本高,而且存在著許多安全隱患。集團公司決定於2006年開始對一分廠原有設備裝置進行技術更新改造。

2006年8月底開始進行土建施工,2007年2月開始進行設備安裝,其中2#6M50壓縮機於2007年5月25日安裝結束,2007年6月技術更新改造基本完工。2007年7月5日該公司組織相關人員對該技術更新改造項目進行了全麵驗收,7月10日,公司決定全係統進行投料試生產。2007年7月11日23時0分向2#6M50壓縮機高壓段送氣,23時50分,該壓縮機7段油水分離器出口高壓管線第一道出口閥下部立管彎頭和約1米長南北向水平管道發生爆炸,造成較大事故。

事故發生後,公司副總經理王永生首先趕到事發地點,並立即指示當班調度啟動公司的應急救援預案,拉響火警鈴並向縣政府、縣安監部門報告。接到事故報告後,平原縣委、縣政府的領導和縣安監、質監、公安、醫院等相關部門人員迅速趕到現場。成立了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和各救援小組,奮力開展救援救護工作。通過相關工序停車、放空泄壓、切斷可燃氣源等辦法,於12日0時40分大火被撲滅,遇難和受傷人員搜救基本結束。

有8名人員遇難死亡,2名受傷人員被立即送往德州市第二人民醫院救治。醫院成立了由院長和省市著名燒傷專家組成的醫療組,全力進行搶救。重傷人員薑偉燒傷麵積達182100%,三度燒傷麵積達90%以上,呼吸道燒傷,因傷勢過重,髒器功能衰竭,於7月14日死亡。輕傷人員劉萬振,經短期治療,已康複出院。

市政府及市委、省安監局、省政府、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領導接到報告後,相繼迅速趕到現場,指導事故善後處理和現場救援工作。市政府於12日上午組成了由市安監、質監、監察、總工會、公安、化工行辦、檢察院有關人員參加的調查組,進駐現場開展調查工作。國家、省、市安監部門抽調了8名專家組成了專家組,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分析。北京理工大學爆炸科學與技術國家重點實驗室、安全與能源工程係教授、專家來現場指導調查爆炸性質的認定。省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對高壓管道和高壓彎頭材質進行了化驗檢測。

三、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一)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2#6M50壓縮機組7段出口高壓管道、彎頭材質不合格和焊接質量不合格,致使壓力管道殘餘應力集中的區域由於震動產生的微小裂紋迅速擴展,事故段的管線整體失效,產生物理爆炸,是造成本次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1.企業管理方麵的原因(1)德齊龍集團公司建設項目屬技改項目,在開工前,沒有認真按照建設項目“三同時”的要求申報有關材料,在手續不完備的情況下,擅自違法開工建設,是造成這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2)德齊龍集團公司在2007年7月5日組織一分廠、安教處、總工辦、施工隊相關技術人員對該項目進行了全麵驗收,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徹底整改的情況下,7月10日全係統進行投料試生產,是造成這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3)德齊龍集團公司壓縮機管道壓力試驗過程中,隻進行了氣壓試驗到18MPa,沒有進行水壓試驗,嚴重違反《工業金屬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35-97的要求,是造成這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4)德齊龍集團公司施工建設項目管理混亂,未請有資質的監理公司進行工程監理,對特種設備高壓管道安裝存在違規設計、高壓管線布局不合理、固定型式不符合規定、減震措施大量破壞等問題,不符合《工業金屬管道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235-97的要求,也是造成這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5)德齊龍集團公司違法將特種設備壓力管道安裝工程發包給不具備高壓管道施工183資質和焊接資格的隊伍和人員進行施工,導致施工質量嚴重不符合要求,是造成這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2.縣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方麵的原因有關職能部門對該技改項目把關不嚴,違規拆解建設項目,在未經環境影響評價的情況下,辦理備案審核手續;在該項目廠房建設管理中,對工程完工未驗收就投入使用,未及時發現和製止;即使對該建設項目下達停止建設強製措施決定書,但未繼續跟蹤落實,未采取有效措施製止該違法建設項目;對壓力管道施工隊伍不具備資質、焊接人員不具備作業資格未能認真全麵履行現場安全監察職責,造成該項目壓力管道施工質量低劣。

四、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這起事故的發生,對職工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嚴重的損害,對企業的生產經營造成了重大影響,並直接影響了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其性質是嚴重的,教訓是深刻的。平原縣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要認真吸取這次事故教訓,采取各種措施,嚴防安全事故的發生。

(一)德齊龍化工集團有限公司應認真吸取教訓,痛定思痛,舉一反三,徹底排查事故隱患。按照國家標準、規範,對建設項目從設計、施工、監理及特種設備的檢測檢驗等方麵進行全麵排查,存在的問題要立即進行整改,在全部整改完畢前不得恢複生產。

(二)該集團公司應按照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和省安監局下發的《關於嚴格執行化工企業安全生產禁令的通知》等要求,認真辨識與本企業有關的國家法律法規和化工企業管理製度,並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製度。結合企業實際,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製,健全完善各項規章製度,進一步細化操作規程,嚴防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現象發生。

(三)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和設施等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應嚴格執行“三同時”的規定,依法向發改、經貿、環保、建設、消防、安監、質監等部門申報有關情況,辦理有關手續,手續不全或環評、安評中提出的隱患、問題沒整改的,不得開工建設。

(四)新的生產裝置建成後,要製定周密細致的開車試生產方案,開車試生產方案要報安監部門備案。同時,製定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救援措施,盡量減少現場無關作業人員,一旦發生意外,最大限度的降低各種損失。

(五)平原縣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強化監管力量,完善安全生184產監督和管理體係,加大對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的督查力度。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嚴格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的審查和把關,加大對事故隱患整改的督查力度,對發現的問題要跟蹤督查,一抓到底,不留死角,確保一方平安。

185———煤礦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情況一、行業概況山東是全國主要產煤省份之一,現有山東能源集團、兗礦集團2大省屬煤炭企業,濟南、淄博、棗莊、煙台、濰坊、濟寧、泰安、萊蕪、臨沂、菏澤10個重點產煤市,33個產煤縣(市、區),221對生產礦井,其中省屬煤礦54對,市縣煤礦167對。2010年生產原煤1.5億噸,銷售收入2015億元,從業人員50萬人。近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全省煤炭係統堅持安全發展的指導原則,突出管理創新,注重標本兼治,深化“雙基”建設,實施“科技興安”,強化教育培訓,煤礦安全工作健康穩定發展,全省煤礦百萬噸死亡率已連續7年控製在0.3左右,在全國煤炭係統繼續保持了好的水平。

二、存在的主要危險因素山東省現有221處生產礦井中,受水、火、瓦斯、煤塵、衝擊地壓等“五大自然災害”威脅的礦井已占到75%以上。水:承壓水、地表水、老空水,水害類型齊全,受威脅礦井達123處。火:有49.7%的礦井開采煤層具有自然發火傾向,大部分可采煤層發火期短,最短的隻有18天。瓦斯:有2處煤與瓦斯突出、3處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中有3處存在高瓦斯區、18處存在瓦斯湧出異常區;隨著部分礦井深部、邊角、煤柱開采逐漸增多,瓦斯湧出異常區越來越多,個別礦井開采伴有硫化氫氣體湧出。煤塵:82%的礦井開采煤層煤塵具有爆炸性,有的爆炸指數高達54%。衝擊地壓:全國千米深井集中在山東,全省平均井深已到600米以上,5個省屬企業和濟寧、棗莊、泰安等地20多處礦井不同程度地受衝擊地壓威脅。高地溫:新汶、淄博、濟北、巨野等礦區,部分煤礦岩體溫度超過40℃,最186高達到52℃,工作環境惡劣。

三、近年來采取的安全工作措施(一)抓基層基礎,提高整體安全素質1.製定工作目標和“十一五”達標規劃,建立煤礦月自查、主管部門季檢查和省煤炭局年度驗收命名表彰製度,深入開展了安全質量標準化和“雙基”建設創建活動。2010年有44處礦井達到國家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標準。

2.製定下發了山東省加強大中型、小型煤礦安全基礎管理工作的兩個實施意見,並多次召開現場會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做法,抓點帶麵,帶動全省煤礦全麵加強安全基礎管理工作。

3.下發了《關於加強煤炭企業區隊班組建設的指導意見》、《山東省煤礦班組長工作規則》等,建立以安全業績為核心內容的區隊班組建設機製,促進了區隊班組由生產型向安全型轉變。

(二)抓科技興安,提高安全保障能力1.督促企業加大投入,加快礦井主要設備的技術升級和更新改造,提高礦井裝備現代化水平。2006年以來全省煤礦安全投入累計達130億元,采掘機械化程度分別達到82.5%和74.9%,其中,省屬重點煤礦分別為96.8%和97.5%,市縣屬煤礦提高到55.8%、59.15%。

2.以7家省屬煤炭企業為主體,強化科技攻關和技術推廣,建立了2個國家級、12個省級技術中心和4個博士後工作站,突出抓了110項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和16項重點示範項目的推廣應用。大型煤礦基本實現采掘機械化、運輸連續化、輔助自動化、監控數字化;許多地方煤礦打破了地質條件差不能上綜采、綜掘,小礦不能上自動化、數字化設備的“禁錮”,加大科技和裝備投入,現代化建設快速推進,在大傾角綜采、薄煤層機采、極薄煤層螺旋鑽機采等方麵取得了突破,無線通訊、人員定位、井下泵房遠程集控、雨量自動觀測等數字化技術得到廣泛應用,為建設安全高效礦井提供了保障。

(三)抓隱患排查整治,提高安全防範水平1.下發了《山東省煤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等製度規範,堅持安全隱患煤礦月排查、主管部門季分析和省煤炭局半年調度審查製度,突出抓了“一通三防”、水害和衝擊地壓(礦震)安全隱患的整治。

2.緊緊圍繞“隱患排查治理年”、“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年”等主題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專項整治等活動,深入“查、擺、改”重大安全隱患和問題,突出抓了薄弱環節和重大187隱患的監控治理。

3.印發了《山東省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作為全麵抓好煤礦重大災害防治工作以及開展執法檢查的依據,切實加強安全技術、生產禁項和停產撤人等管理。“十一五”期間,全省煤礦年均排查各類安全隱患18000項左右,整改率達到99.5%。

(四)抓小煤礦整頓關閉,提高辦礦門檻始終把小煤礦整頓關閉工作作為搞好煤礦安全生產和調整產業結構的一項重要舉措來抓。“十一五”伊始,我們按照國務院的部署要求,製訂了《山東省煤礦整頓關閉工作三年規劃》,並嚴格按照規劃步驟實施整頓關閉,2006年關閉了3萬噸以下的、2007年關閉了6萬噸以下的、2008年關閉了9萬噸以下的小礦,2009年又取消了所有鄉鎮煤礦。

“十一五”期間實際關閉煤礦131處。同時,提高全省辦礦門檻,實行“三不批準”,即:新建礦井設計能力低於45萬噸的不批準、資源整合低於15萬噸的方案不批準,單獨技改低於12萬噸的礦井不批準。通過這些措施,“十一五”末,全省煤礦單井生產能力達到63萬噸,超過全國6.5萬噸的平均水平。

(五)抓應急管理,提高煤礦應急處置能力1.建立了省、市、縣三級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預防工作機製。

2.督促煤礦企業抓好“調度員10項應急處置權”落實,嚴格執行大雨暴雨等災害性天氣停產撤人規定。目前這一做法獲得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充分認可,並在全國煤礦、非煤礦山得到廣泛推廣。

3.完善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形成從省、市、縣煤炭管理部門到煤礦比較健全的應急預案體係,“十一五”末,全省煤礦共編製各類預案5105個,並每年至少進行兩次應急預案演練,煤礦應急處置能力得到極大提高。

(六)抓兩個責任落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1.“十一五”初,就逐一明確各類煤礦(企業)的政府、部門安全監管監察第一責任人和具體監管監察責任人,並堅持每年調度修繕一次,細化落實了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政府安全監管責任。

2.健全完善了煤礦安全目標責任考核體係,實行安全風險抵押、安全考核和安全獎懲“三項製度”,強化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責任、技術責任、監督責任和現場管理責任的落實。

3.對發生事故的單位,建立了事故分析製度,嚴格執行“四不放過”原則,用事故教訓推動工作。2006年以來,全省共有1000多人因發生煤礦事故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移送司法機關20餘人。

188煤礦安全監察條例(2000年11月1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6號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煤礦安全,規範煤礦安全監察工作,保護煤礦職工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煤礦安全監察體製的決定,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對煤礦安全實行監察製度。國務院決定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煤礦實施安全監察。

第三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行使職權,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幹涉。

煤礦及其有關人員必須接受並配合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實施的安全監察,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煤礦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協助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對煤礦實施安全監察。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及時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通報煤礦安全監察的有關情況,並可以提出加強和改善煤礦安全管理的建議。

第五條煤礦安全監察應當以預防為主,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有效糾正影響煤礦安全的違法行為,實行安全監察與促進安全管理相結合、教育與懲處相結合。

第六條煤礦安全監察應當依靠煤礦職工和工會組織。

煤礦職工對事故隱患或者影響煤礦安全的違法行為有權向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或者舉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報告或者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七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監察職責。

189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者有關機關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職責第八條本條例所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是指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地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在大中型礦區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

第九條地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負責對劃定區域內的煤礦實施安全監察;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在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規定的權限範圍內,可以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設煤礦安全監察員。煤礦安全監察員應當公道、正派,熟悉煤礦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相關的工作經驗,並經考試錄用。

煤礦安全監察員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商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

第十一條地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應當對煤礦實施經常性安全檢查;對事故多發地區的煤礦,應當實施重點安全檢查。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根據煤礦安全工作的實際情況,組織對全國煤礦的全麵安全檢查或者重點安全抽查。

第十二條地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應當對每個煤礦建立煤礦安全監察檔案。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對每次安全檢查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應當作詳細記錄,並由參加檢查的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簽名後歸檔。

第十三條地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應當每15日分別向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地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一次煤礦安全監察情況;有重大煤礦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並隨時報告。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定期公布煤礦安全監察情況。

第十四條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履行安全監察職責,有權隨時進入煤礦作業場所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參加煤礦安全生產會議,向有關單位或者人員了解情況。

第十五條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在檢查中發現影響煤礦安全的違法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行政處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程序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煤礦安全監察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有權要求煤190礦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決;發現威脅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要求立即停止作業,下達立即從危險區內撤出作業人員的命令,並立即將緊急情況和處理措施報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十七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實施安全監察過程中,發現煤礦存在的安全問題涉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的,應當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提出建議,並向上級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煤礦發生傷亡事故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調查處理事故,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的事故調查程序和處理辦法進行。

第十九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不得接受煤礦的任何饋贈、報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煤礦報銷任何費用,不得參加煤礦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娛樂、旅遊、出訪等活動,不得借煤礦安全監察工作在煤礦為自己、親友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第三章煤礦安全監察內容第二十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執行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和其他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的情況實施監察。

第二十一條煤礦建設工程設計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的要求。

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應當自收到申請審查的設計資料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簽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見,並書麵答複。

第二十二條煤礦建設工程竣工後或者投產前,應當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安全設施和條件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和條件進行驗收,應當自收到申請驗收文件之日起30日內驗收完畢,簽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見,並書麵答複。

第二十三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監督煤礦製定事故預防和應急計劃,並檢查煤礦製定的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的措施及其落實情況。

第二十四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礦井通風、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塵191等安全設施和條件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要求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或者責令限期達到要求。

第二十五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進行獨眼井開采的,應當責令關閉。

第二十六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作業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限期改正;有關煤礦或其作業場所經複查合格的,方可恢複作業:(一)未使用專用防爆電器設備的;(二)未使用專用放炮器的;(三)未使用人員專用升降容器的;(四)使用明火明電照明的。

第二十七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對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礦井使用的設備、器材、儀器、儀表、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一)未依法建立安全生產責任製的;(二)未設置安全生產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人員的;(三)礦長不具備安全專業知識的;(四)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五)分配職工上崗作業前,未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的;(六)未向職工發放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第三十條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發現煤礦作業場所的瓦斯、粉塵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超過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煤礦擅自開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鄰煤礦生產安全的決水、爆破、貫通巷道等危險方法進行采礦作業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並將有關情況報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三十一條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發現煤礦礦長或者其他主管人員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發現工人違章作業的,應當立即糾正或者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第三十二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履行安全監察職責,向煤礦有關人員了解情況時,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提供虛假情況,不得隱瞞本煤礦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

192第三十三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責令煤礦限期解決事故隱患、限期改正影響煤礦安全的違法行為或者限期使安全設施和條件達到要求的,應當在限期屆滿時及時對煤礦的執行情況進行複查並簽署複查意見;經有關煤礦申請,也可以在限期內進行複查並簽署複查意見。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責令煤礦立即停止作業,責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儀器、儀表、防護用品,或者責令關閉礦井的,應當對煤礦的執行情況隨時進行檢查。

第三十四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履行安全監察職責,應當出示安全監察證件。發出安全監察指令,應當采用書麵通知形式;緊急情況下需要采取緊急處置措施,來不及書麵通知的,應當隨後補充書麵通知。

第四章罰則第三十五條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未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止施工;拒不執行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移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和條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止生產,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生產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移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煤礦礦井通風、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塵等安全設施和條件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的要求,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達到要求,逾期仍達不到要求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經停產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並移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煤礦作業場所未使用專用防爆電器設備、專用放炮器、人員專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電照明,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儀器、儀表、防護用品,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責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193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條煤礦礦長不具備安全專業知識,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調整配備合格人員並經複查合格後,方可恢複生產。

第四十一條分配職工上崗作業前未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4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二條煤礦作業場所的瓦斯、粉塵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超過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經煤礦安全監察人員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拒不停止作業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擅自開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鄰煤礦生產安全的決水、爆破、貫通巷道等危險方法進行采礦作業,經煤礦安全監察人員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拒不停止作業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並移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煤礦礦長或者其他主管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製止的;(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四十五條煤礦有關人員拒絕、阻礙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現場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四十六條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94(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三)阻礙、幹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四十七條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相應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八條煤礦安全監察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煤礦事故隱患或者影響煤礦安全的違法行為,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影響煤礦安全的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或者報告,或者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附則第四十九條未設立地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煤礦實施安全監察。

第五十條本條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195棗莊聯創實業有限責任公司“2·23”特大煤塵爆炸事故2006年2月23日18時50分,棗莊聯創實業有限責任公司16108采煤工作麵發生一起特大煤塵爆炸事故,造成18人死亡,9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59.4萬元。

一、事故單位概況棗莊聯創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原陶莊煤礦)位於棗莊市薛城區陶莊鎮境內,於1948年成立,礦井設計能力60萬噸/年。1991年被原煤炭部批準核銷生產能力。2002年8月9日,國家將陶莊煤礦列入“1660”工程第二批實施破產計劃,2003年12月29日,正式進入破產法律程序,2004年11月10日依法破產終結。陶莊煤礦成立以來一直隸屬於棗莊礦務局領導管理,破產後重組為棗莊聯創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為獨立法人單位。事故發生時棗礦集團公司(原棗莊礦務局)仍對其履行安全監管職責。

棗莊聯創公司“五證一照”齊全有效,核定生產能力35萬噸,有在冊員工4548人。

2005年實際原煤產量完成40.28萬噸,2006年1~2月份原煤產量3.1萬噸。

礦井開拓方式為斜立井多水平開拓,主采14、16層煤,現生產水平兩個,-420米水平布置一個采區,即144采區,-525米水平布置兩個采區,即143采區和161采區,礦井共布置3個回采工作麵(其中,14層煤2個麵、16層1個麵,3個采煤麵均為薄煤層對拉工作麵),14個掘進工作麵。礦井開采順序為前進式開采,工作麵為走向長臂後退式開采。

礦井通風方式為中央對角抽出式通風,三條斜井進風,兩個立井回風,礦井總需風量6614m3/min,礦井總進風量6815m3/min,礦井有效風量率87.45%,負壓2423Pa,等積孔3.09m2。2005年度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結果為低瓦斯礦井,礦井瓦斯絕對湧出量為3.66m3/min,相對瓦斯湧出量2.596m3/t;2005年10月份經煤炭科學研究總院撫順分院鑒定16層煤煤塵爆炸指數為40.2%,具有強爆炸危險性;煤層具有自燃傾向性,屬於自燃煤層。礦井安設KJ76A型安全監測監控係統,井下共有瓦斯探頭14台,風門探頭3台,風速探頭1台。

事故發生地點為-525米水平十六層煤161采區16108對拉采煤工作麵上麵,距該工作麵軌道巷45米處,該處有落差約0.35米的斷層。該麵於2005年6月16日開始回采,工作麵走向長度為621米,工作麵總長度210米,上麵長度77米。煤層厚度0.55米,196煤層傾角6~8度,已經推采347米。煤層結構簡單,直接頂為十層灰岩,打眼放炮落煤,刮板輸送機運煤,單體支柱支護,三-四峒控頂,最大控頂距4.1米,最小控頂距3.1米,循環步距1.0米。采用全負壓通風,軌道巷進風,運輸巷回風,工作麵需要風量492m3/min,實際進風量519m3/min,其中上麵208m3/min。

事故當班下井人員分布及傷亡情況:事故發生單位采煤六區,為棗莊市粘土礦勞務承包合同人員,當班出勤66人,災區範圍27人,其中,當場死亡15人,受傷12人(後有3名重傷人員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經過及應急救援情況2006年2日23日11時30分,采煤六工區中班人員開完班前會後,開始下井接班;12時30分在井下16108工作麵進行現場交接班,進入工作麵後,進行正常檢查和維修。

約14時,工作麵的工人撤出,放炮員開始放炮。17時30分左右放炮完畢後,工人開始進入工作麵進行作業。此時,發現工作麵的溜子有開不動的現象。18時30分左右,當班安全檢查員屈玉立在溜子頭上方約8米處聽到溜子尾方向傳來放炮聲,立即從溜子頭處出來,經運輸巷跑向上出口處察看放炮原因,在跑到集中材料巷風橋外約50米車場處突然被一股大風吹倒。18時50分,聯創公司調度室發現16108皮帶機道甲烷傳感器不顯示,立即打電話向井下詢問,皮帶司機接電話後彙報皮帶機道出現黑煙,風很大;調度員及時將上述情況通知到聯創公司董事長趙序剛、總工程師徐偉及其他值班領導。聯創公司立即通知井下緊急撤離人員,組織駐礦輔助救護隊員進行營救。同時,向棗礦集團調度室報告。19時35分,救護隊員趕到事故現場。檢測到16108工作麵皮帶機道一氧化碳濃度為248×10-6。棗礦集團公司有關領導接到集團公司調度室彙報後,火速趕赴現場,立即啟動事故搶險救災緊急預案,成立搶險救災指揮部,全麵展開事故搶險救災工作。截止24日5時47分,遇險人員全部救出,搶險救災工作全部結束,現場共發現15人死亡,12人受傷。善後處理工作平穩有序,礦區社會秩序穩定。

三、事故原因聯創公司16層煤煤塵具有爆炸危險性,16108采煤工作麵沒有采取灑水防塵措施,造成煤塵堆積,由於放炮員在處理16108工作麵上麵斷層帶底板岩石時,違章放炮和因斷層裂隙增多造成乳化炸藥爆炸過程中產生的滯後火焰,引爆工作麵揚起的煤塵,導致煤塵爆炸。經現場勘查、調查取證、技術分析等工作,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四、事故教訓(1)聯創公司綜合防塵措施落實不到位,16108炮采工作麵實施幹打眼,工作麵放炮197後沒有采取灑水清塵措施,沒有及時清掃浮煤。

(2)聯創公司安全管理混亂,井下放炮管理製度不落實,該工作麵放炮前沒有撤離工作麵作業人員,沒有堅持“三人連鎖”放炮製度;職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安檢員沒有盡到監督職責,部分幹部職工安全意識差,在作業過程中違章蠻幹。

(3)棗莊市市中區粘土礦,作為煤礦工程施工承包單位,沒有履行與聯創公司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中的有關規定,綜合防塵措施落實不到位,職工違章作業。

(4)棗莊礦業集團公司安全監管不到位,監督及檢查工作不力,對聯創公司存在的安全隱患失察。

五、事故處理(1)該起事故共處理事故責任者14人,其中:屬省國資委管幹部3人;礦級幹部4人;區隊長、技術員等責任者5人;移交司法機關2人。

(2)依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第8號令《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四十三條規定,由魯南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暫扣聯創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

(3)聯創公司在處理16108工作麵上麵斷層帶底板岩石放炮時,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由魯南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給予罰款10萬元。

六、防範措施(1)切實加強礦井綜合防塵工作,嚴格執行濕式打眼、放炮前後灑水等綜合防塵措施,保證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

(2)礦井必須加強放炮管理工作,嚴格執行“一炮三檢”“三人聯鎖放炮”等各項放炮管理製度,嚴禁放明炮、糊炮等違章放炮行為,加強火工品管理。

(3)要進一步落實和完善極薄煤層采煤工作麵安全技術措施,尤其是在通風和瓦斯、煤塵治理及監測監控等方麵要強化管理,並積極推廣應用極薄煤層防塵、放炮新工藝、新技術。

(4)加快對極薄煤層采煤方法的研究,改革采煤方法;改善勞動組織結構,提高薄煤層采煤機械化、自動化水平。

(5)強化職工培訓,加強宣傳教育,促使職工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提高職工按章作業的自覺性,杜絕違章作業。

(6)進一步健全各項安全管理製度,並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各項製度落實到位,加強幹198部職工安全思想教育,提高幹部職工安全生產法律意識,牢固樹立不安全不生產的思想。

(7)監管部門要加強安全管理,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從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視,貫徹落實好“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切實擺正安全與生產的關係,加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力度,真正把安全監管責任落到實處。

199———道路交通運輸道路交通安全生產基本情況一、基本概況截止2011年3月,山東省機動車保有量為20803668輛。其中,汽車8796978輛,摩托車9700084輛,掛車及其他類型機動車209110輛,拖拉機2096823輛。全省機動車駕駛人16173468人(不含拖拉機駕駛人)。其中汽車駕駛人13251393人。

截止2011年6月,全省共接報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918起,造成275人死亡、848人受傷,造成直接財產損失352.7萬元,同比分別減少241起、47人、337人、61.9萬元,分別下降20.8%、14.6%、28.4%、14.9%。全省接報的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中,屬於生產經營性道路交通事故234起,造成95人死亡、193人受傷,造成直接財產損失144.9萬元,分別占總數的25.5%、34.5%、22.8%、41.1%。

二、道路交通安全主要危險因素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主要危險因素:1.駕駛員違章駕駛、超速、無證駕駛、酒後駕駛等;2.車輛超載、車輛改裝、車輛未年檢或年檢不合格上路等;3.路麵損壞,安全設施損壞缺失等。

三、近幾年采取的工作措施近年來為保證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全省各級公安交警部門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認真履行職能,全力壓事故、保安全、保暢通。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強化工作機製,提高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工作水平1.大力開展“暢通安全行”主題活動,全麵實行道路交通管理“包保責任製”。在全省200公安交警係統部署大力開展“暢通安全行”主題活動,全麵實行道路交通管理“包保責任製”。成立了領導小組,抽調專人設立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了《山東省開展創建“暢通安全行星級路”活動方案》,製定了“暢通安全行星級路”創建標準,研發了省、市、縣三級網上考核係統。全省各級公安交警部門認真落實“包保責任製”工作措施,全麵打響重點違法行為集中整治、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規範執勤執法、交通管理科技強警、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交通安全源頭管理、高速公路通行秩序整治“七大攻堅戰”,確保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勢的穩定向好。

2.全力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維護良好道路交通秩序。在組織做好春運、全國全省“兩會”、“元旦”、“元宵”、“清明”、“五一”等集中整治工作的同時,突出重點,適時組織開展了一係列道路交通安全整治。開展了嚴厲整治酒後駕駛、打擊機動車涉牌涉證違法行為專項整治行動。突出重點道路,與交通運輸廳聯合開展了創建交通秩序示範公路活動和全省高速公路交通秩序聯合整治。突出重點車輛,聯合省交通運輸廳開展了公路客運交通安全教育整治。聯合省交通運輸廳、省安監局,強力推進公路客運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整治期間,共排查客運企業2145家、停運客車849輛、抄報超員20%以上客運車輛236輛。配合綜治辦、教育行政等有關部門,對全省校園周邊交通安全隱患進行了全麵排查,共新增標誌標牌700餘麵,新施劃交通標線1200餘千米。

3.努力推進創建“平安暢通縣區”和實施“暢通工程”,提升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整體水平。目前,有50個縣(市、區)達到了模範管理水平,72個縣(市、區)達到優秀管理水平;有28個城市參加了“暢通工程”申報評價,其中,6個市達到模範(一等)管理水平,我省再次被評為實施“暢通工程”工作指導有力省份。

4.著力實施“文明交通行動計劃”,營造全社會共同關注交通安全氛圍。以省委宣傳部、省文明辦等八廳局的名義在全省部署開展了“文明交通行動計劃”,先後舉行了聲勢浩大的啟動儀式、開展了安全生產月集中宣教活動、部署了全省第六屆交通安全宣傳作品評選會、舉行了山東省實施“文明交通行動計劃”文藝晚會等一係列主題宣教活動。各級公安交警部門按照“文明交通行動計劃”分工要求,利用春運、清明、五一、端午、仲秋、十一等出行人流相對集中的時機,多次開展全省性的交通安全集中宣傳日活動,營造濃厚的社會宣傳氛圍。同時,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基地建設,在每個設區市和縣(市)都建成了一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基地,針對不同的交通安全參與群體,開展麵對麵的交通安全教育。

(二)強化措施落實,提高執法規範化水平1.不斷完善規章製度。先後出台了《山東公安交警推進執法工作“四化”建設意見》、201《山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執法規範用語》、《全省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巡查工作意見》、《關於進一步加強縣級車管所執法規範化建設的意見》、《進一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車輛和駕駛人管理十八項措施》、《山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涉案車輛管理規定》等規範性文件,規範執法製度體係進一步完善。

2.嚴格進行執法監督。按照不同業務特點,開展不同形式的執法監督,有力促進了各項規範執法工作措施的落實。在規範路麵執法方麵,研發了“山東省重點公路巡邏管控監管平台”,詳細公布了每個路段的管控任務和責任,明確了道路巡邏管控、道路通行秩序、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規範執勤執法等重點考核內容,將一線執勤民警巡邏班次落實到每輛巡邏警車,並通過指揮中心視頻監控平台和GPS衛星定位係統開展網上巡查,實時監督,路麵見警率提高了20%。部署開展了交通違法信息集中排查清理行動,對交通違法行為多次未處理等問題進行了集中清理。在規範車駕管業務方麵,研發使用了業務綜合監控預警係統,推廣了“駕駛人考試監控綜合管理係統”,通過指紋、人像鑒別、車載錄像、考場監控、考試信息監控和駕駛人自助預約考試係統,進一步強化了駕駛人考試的監管力度。

(三)強化管理創新,提高基礎工作信息化水平1.組織開展了“公路電子監控係統建設推進年”活動。明確建設目標、建設原則、建設內容、職責分工和進度安排等內容,通過組織培訓加強技術指導等手段,確保了各地係統建設科學有序進行。目前,全省共規劃建設電子監控公路裏程18000餘千米,已完成16000餘千米建設任務,共建設各類電子監控設備4765套。在係統建設過程中,強化“建用合一,應用至上”的理念,堅持“邊建邊用,邊用邊建”原則,公路電子監控係統在路麵管控、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等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

2.全麵推廣應用新版道路交通違法業務處理係統。加強對各應用係統使用情況的監督,定期調度各地的應用情況,實行月通報、半年和全年分析製度,及時解決各地遺留問題,促進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實現全省共享和聯網處理。三是積極推進京福、京滬、濟青高速公路全程監控係統建設。整合了濟青高速公路現有違法取證、卡口攔截、違法處理等科技係統,加大違法數據采集力度,擴大卡口報警數據源。

202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2008年11月27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堅持以人為本,遵循科學規劃、依法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經費,完善道路基礎設施;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製、交通事故應急機製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狀況評估機製,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製;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督促有關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產監督、交通、建設、規劃、農機、衛生、工商、質量技術監督、氣象等部門應當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製,並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應的道路交通工作。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所屬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屬車輛的管理工作,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製度。

203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學校法製教育的內容。學校應當將學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納入綜合素質評定。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對社會公眾的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安全檢查、加強道路巡查、治理超速超載和處理交通事故,定期對機動車駕駛人組織安全教育,切實維護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義務;有權勸阻、舉報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報告道路交通安全隱患。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組織指導下,提供道路交通安全誌願服務。

第二章車輛和駕駛人第一節機動車和機動車駕駛人第八條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申請登記的機動車必須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後應當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逾期六十日不申領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應當重新接受安全技術檢驗。

第九條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電動汽車、電動摩托車和其他新能源車輛實行登記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製定。

第十條機動車加裝壓縮天然氣或者液化石油氣等燃料裝置,應當在具有改裝資質的單位進行改裝,取得改裝合格證後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公路營運載客汽車、旅遊客車、危險物品運輸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車輛,應當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並保持行駛記錄儀正常運行。公路營運載客汽車、旅遊客車、危險物品運輸車等車輛安裝的行駛記錄儀應當具有衛星定位功能。

第十二條注冊登記的營運載客汽車、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的車門上應當按照規定噴塗單位名稱、核定載客人數、核定載質量等內容。

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車身或者車廂後部應當粘貼符合技術條件的反光標誌。

第十三條教練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相應技術要求,懸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204核發的教練車號牌,安裝教練員可以控製車輛行駛的安全裝置,兩側車門噴塗單位名稱。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發展校車,建立政府扶持、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管理規範的校車運營與管理機製。

校車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並噴塗或者設置統一的專用標誌。

禁止貨運汽車、拖拉機接送、搭載學生和學齡前兒童。

第十五條禁止機動車安裝和使用影響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正常監測的裝置、材料以及妨礙行人或者其他車輛安全通行的照明、音響等裝置。

第十六條機動車維修單位應當具有法定資質。維修車輛實行登記製度,登記內容包括送修人的身份證明、車輛牌號、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發動機號碼以及承修項目。

機動車維修單位發現送修車輛有盜搶、拚裝、交通事故逃逸嫌疑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並配合調查。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機動車強製報廢製度,加強對報廢車輛的監督管理,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行強製報廢。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交通等部門應當依據法定職責,及時查處非法生產、銷售、拚裝、擅自改裝車輛(包括車輛成品及配件)和非法回收報廢車輛的行為。

第十八條報廢機動車回收單位應當具有法定資質。報廢機動車回收實行登記製度,登記內容包括報廢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車輛牌號、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發動機號碼、回收日期以及報廢車輛解體過程中拍攝的照片等圖像資料。

報廢機動車回收單位應當向報廢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車輛回收證明,及時將報廢機動車信息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報,並接受監督。

第十九條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相關知識和駕駛技能,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後,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提倡機動車駕駛人具有一年以上駕駛經曆後再駕駛車輛進入高速公路行駛。

第二十一條校車駕駛人應當具有相應準駕車型三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曆,並且最近三年內任一記分周期未滿十二分和無致人重傷、死亡的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205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發生致人重傷、死亡的交通事故,負有同等責任、主要責任和全部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在交通事故發生地或者駕駛證核發地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相關知識教育。

第二十三條實行機動車駕駛人駕駛安全信息公開製度。駕駛人駕駛安全信息包括駕駛人道路交通違法、事故處理、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和涉及駕駛安全的其他信息。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並及時公布、更新相關信息,為單位和個人查詢提供便利。

第二節非機動車第二十四條對規定種類的非機動車實行登記管理。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必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需要登記的具體種類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非機動車登記,應當簡化手續,便民快捷,一次性收取牌證工本費。

自行車不實行登記製度。自行車銷售單位應當在銷售時按照規定對自行車統一編號、敲印、建立台賬,定期報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對列入登記範圍的非機動車車型由省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組織安全技術認證,認證合格的,對其型號和安全技術參數予以公告。列入公告的非機動車申領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登記。

第二十六條申請非機動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一)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二)車輛來曆證明;(三)車輛出廠合格證明;(四)省人民政府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登記申請,對符合條件的,應當當場辦理登記手續,發放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式樣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規定並監製。

第二十八條駕駛已經登記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按照規定懸掛號牌,並保持號牌清晰、完整;不得轉借、挪用、塗改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

第二十九條已經登記的非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到公安機關206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轉移登記。

非機動車牌證丟失的,車輛所有人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明到原發證機關補領,並交驗車輛。

第三十條自行車、人力三輪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燃油助力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得改裝動力裝置。

第三章道路通行條件第三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應當與道路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對道路交通安全設施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第三十二條道路交通安全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城鄉總體規劃。

在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過程中,規劃部門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對城市道路沿線的重大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對道路交通有重大不利影響又無法消除的重大建設項目,規劃部門不予批準。

道路沿線大型建築改為商場、會展、娛樂、餐飲、學校等可能影響道路交通的,規劃部門應當在批準前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四條道路或者交通設施養護、管理部門應當保持道路路麵平整、設施完好,保證照明、通風、排水等設施的正常運行,合理設置指路標誌、減速裝置和設施,並根據危險程度以及道路環境狀況在長坡路段設置車輛緊急避險區。

在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周邊地區和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道路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設置限製速度等交通信號和安全設施。在盲人通行較為集中的路段,人行橫道信號燈應當設置聲響提示裝置。

增設或者調換限製速度、禁止直行、禁止轉彎和禁止鳴喇叭等禁令性交通標誌、標線時,應當在實施五日前向社會公告,並廣泛進行宣傳。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技術監控設備。

第三十五條盲道、人行道應當保持安全、暢通。在盲道與路口連接處,應當設置無障礙坡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損毀盲道、人行道及其設施。

207第三十六條利用立交橋、人行過街天橋懸掛、張貼物品或者橫跨道路設置橫幅、架設管線等,不得遮擋交通標誌、交通信號燈,不得妨礙安全通行。

對遮擋交通標誌、交通信號燈的樹木,承擔養護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進行修剪。

第三十七條城區公共停車場(庫)、公交場(站)建設應當納入城市規劃,與城市建設和改造同步進行,注重利用地下空間並兼顧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

新建、改建、擴建文化、體育、科普場(館)等大、中型公共建築以及商業街區、住宅小區、旅遊景區,應當按照規劃設計和城市發展的需要配建、增建停車場(庫)。配建的停車場(庫)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按照規劃和標準建設停車場(庫)或者配建專門的停車場地,不得在單位外占用車行道、人行道停放車輛。鼓勵單位停車場對社會開放。

公共停車場(庫)應當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設置殘疾人車輛停車專用泊位和明顯標誌,配備必要的無障礙設施,其他車輛和人員不得占用。

第三十八條對停車位不足的城市街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狀況,在城市道路範圍內施劃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泊位,設置交通標誌,限定停車時間。

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車泊位,設置停車障礙。

第三十九條國道、省道沿線的加油站、停車場、客貨運站場等,應當在出入口與公路交接處兩端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黃色閃光警示裝置或者反光警示樁,並設置減速設施。

第四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媒體、交通誘導電子顯示屏等及時播發道路路況以及氣象台提供的異常天氣預警信息,為公眾出行提供方便;遇有異常天氣時,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實施禁止通行、限製通行等措施並設置指路標誌,向社會公告管製的原因、持續時間和繞行路線。

第四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有條件的,應當設置公交專用車道和港灣式停靠站台。開辟、調整公共汽車的行駛路線、站點,審批部門應當事前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沿線居民的意見。

公路客運車輛在城市道路上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行駛。

行經城市建成區以外二級以下公路的客運車輛不得使用有站立乘員席的客車車型。

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客運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交通狀況,在城208市道路範圍內共同設置出租車臨時停靠站。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道路交通狀況,合理設置校車和單位自備客車道路停靠站點。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擺攤設點、堆放雜物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活動。

臨時占用道路從事大型活動的,應當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批。經批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發布公告。

第四十四條除應急施工作業外,經批準占用道路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提前五日向社會公告,並遵守下列規定:(一)在批準的路段和期限內進行;(二)在作業區周圍設置圍擋,夜間在圍擋設施上設置並開啟照明設備;(三)在距來車方向不少於五十米的地點設置施工標誌或者注意危險警告標誌,夜間在距來車方向不少於一百米的地點設置反光的施工標誌或者注意危險警告標誌;(四)施工作業人員按照規定穿戴反光服飾,注意避讓來往車輛。

道路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督促工程按時完工;符合通行條件的,立即恢複通行。

第四章道路通行規定第四十五條禁止機動車駕駛人疲勞駕駛。機動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行駛不得超過四個小時,停車休息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分鍾。

機動車駕駛人在行駛中應當根據路麵交通狀況,保持車輛安全間距。

第四十六條在同方向劃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載貨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摩托車應當在最右側的機動車道通行。

在設有主路、輔路的道路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和摩托車應當在輔路通行。

專門用於場地競賽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必須嚴格遵守限速規定,在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速度內行駛。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一)全掛拖鬥車、運載危險化學品的貨運汽車、二輪摩托車、側三輪摩托車和鉸接式客車在城市道路上每小時為四十千米,在普通公路上每小時為六十千米;209(二)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正三輪摩托車每小時為四十千米;(三)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輕便摩托車每小時為三十千米。

對前款關於機動車限速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省際國道、省道進入本省的入口處,利用宣傳欄、公告欄、電子誘導顯示屏等形式向省外機動車駕駛人發布公告。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借道通行或者變更車道應當提前開啟轉向燈,按照順序依次行駛,並遵守下列規定:(一)讓所借道路內行駛的車輛、行人先行;(二)不得妨礙其他車輛、行人正常通行;(三)不得頻繁變更車道;(四)不得一次連續變更二條以上機動車道;(五)左右兩側車道的機動車向同一車道變更時,左側車道的機動車讓右側車道的機動車先行。

第四十九條機動車在道路上停放或者臨時停車時,應當沿順行方向靠邊停放,並遵守下列規定:(一)在劃有停車泊位的路段,應當在停車泊位內停放;(二)在路麵寬度不足九米的道路上,不得並列雙向停車;(三)不得在禁止停車或者妨礙交通的地點停車。

夜間或者在風、雪、雨、霧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臨時停車,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示廓燈、後位燈。

第五十條非機動車、行人遇有障礙借用機動車道時,機動車應當主動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遇老年人、兒童、孕婦、攜嬰者、盲人以及其他行走不便的殘疾人橫過道路,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遇噴塗“校車”字樣並載有學生的車輛應當讓行。

第五十一條在規定的時間內,公交專用車道隻準許公共汽車、校車和大型客車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駛入該車道。遇有交通管製等特殊情況時,其他車輛按照交通警察指揮或者交通標誌指示可以借用公交專用車道。

公共汽車應當在公交專用車道內按照順序行駛。在未劃設公交專用車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車不得在快速車道內行駛,超越前方車輛時,隻準許借用相鄰的一條機動車道,超越前方車輛後應當駛回原車道。

210第五十二條在設有出租汽車臨時停靠站的道路上,出租汽車應當在臨時停靠站停靠,不得在站點外停靠,其他車輛不得占用出租汽車臨時停靠站;在未設有出租車臨時停靠站的道路上,出租汽車臨時停車上下乘客後,應當立即駛離,不得停車待客。

第五十三條牽引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牽引車與被牽引車均由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一年以上的駕駛人駕駛;(二)夜間使用軟連接牽引時,牽引裝置上應當設置反光標識物;(三)道路同方向設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在最右側車道內行駛;(四)道路設有主路、輔路的,在輔路內行駛;(五)全掛拖鬥車、運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牽引車輛;(六)不得牽引輪式專用機械車以及其他輪式機械。

第五十四條在道路上駕駛試驗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由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駕駛;(二)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試車;(三)不得搭乘與試車無關的人員;(四)不得進行製動測試。

第五十五條在同方向劃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遇有重大活動或者緊急任務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指定其中一條機動車道為應急車道,並設置明顯標誌。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在應急車道內行駛,其他機動車不得在應急車道內行駛。

第五十六條因特殊情況需要在限製、禁止的區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機動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並按照臨時通行證指定的時間、路線、地點通行或者停靠。

第五十七條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製的交叉路口,遇有放行信號時及時通過,不得在路口內逗留、緩行;(二)不得在車行道內停車滯留或者三人以上並排騎行;(三)轉彎前,設有轉向燈的,應當開啟轉向燈;沒有轉向燈的,伸手示意;(四)製動器失效的,不得在道路上騎行;(五)自行車、燃油助力車、電動自行車在城市市區道路上不得載人,其中安裝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的兒童;在其他道路上載人不得超過一人;211(六)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燃油助力車或者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七)人力客運三輪車按照核定的人數載人,人力貨運三輪車不得載人;(八)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

第五十八條行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道;(二)不得穿越、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三)不得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互相追逐;(四)不得在車行道從事兜售、發送物品或者索要財物等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第五章交通事故處理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處理事故,盡快恢複交通,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遇有當事人拒不服從或者無法清除障礙等情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清障單位代當事人盡快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並清理現場。清障單位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到達現場清障。清障費用由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承擔。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駕駛人應當立即報警並等候處理,不得駛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事故有關情況及時通知有關單位。

第六十一條醫療、急救機構等單位接到救援交通事故傷員的請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後,應當立即派出急救車輛和醫護人員,組織實施醫療救治。醫療機構因醫務人員、技術或者設備限製無法正常實施救治的,應當經必要的處置後派醫護人員護送到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救治。

對交通事故傷員的救治,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推諉、拒絕。

第六十二條因調查交通事故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查閱或者複製道路收費站、渡口以及其他有關單位記載過往車輛信息的資料。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如實提供,積極配合調查。

第六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

212確定交通事故責任的具體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製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四條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駕駛人拒絕或者躲避酒精、國家管製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檢測,有其他相關證據可以認定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製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強製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按照傷情和實際損失先行賠償。

機動車未參加交通事故責任強製保險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當於強製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按照傷情和實際損失先行賠償。在國家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製度實施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超過交通事故強製保險責任限額部分,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賠償責任;(三)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賠償責任;(四)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因交通事故當事人處於搶救或者昏迷狀態等特殊原因,無法收集當事人證據且無其他證據證明交通事故事實時,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時限可以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

第六十八條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確認的,交通事故責任人應當予以賠償,賠償費暫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保管,待死亡人員身份確定後由其轉交。

死亡人員的身份應當按照城鎮居民認定,年齡按照法醫鑒定報告的大約年齡段取中間年齡計算。按照推定的年齡推定為六十歲以下成年人的,被扶養人推定為一人,扶養年限按照二十年計算。死亡人員身份核實後,按照實際身份、年齡重新計算。

第六章法律責任第六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213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給予警告、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等處罰外,給予罰款處罰的,依照本辦法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條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二十元罰款。

第七十一條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罰款。

第七十二條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強製拆除其非法裝置、設備,並予以收繳。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排除妨礙;拒不執行的,處五百元罰款。

第七十四條在城區未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配建停車場(庫)的,由規劃部門依法處罰,責令其補建。未經批準,擅自停用停車場(庫)或者改變停車場(庫)使用性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責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停用、改變功能或者挪作他用的停車位數,每一停車位每日罰款一百元。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擅自設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車泊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百元罰款。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百元罰款。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超過規定時速不足百分之十的,給予警告;超過百分之十不足百分之三十的,處五十元罰款;超過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處二百元罰款;超過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七十的,處五百元罰款;超過百分之七十不足百分之百的,處一千元罰款;超過百分之百以上的,處二千元罰款。

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當事人未收到處理通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辦理機動車檢驗以及相關工作時一並處理。

第七十九條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其他違法行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處罰。罰款的具體標準另行規定。

第八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214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規定的條件、程序作出審批決定或者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駕駛證的;(二)隱瞞不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重大交通事故的;(三)阻礙、幹涉事故調查處理或者提供虛假證明的;(四)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予以處罰而不處罰或者隻處罰不糾正的;(五)沒有按照規定實施安全檢查、道路巡查的;(六)徇私舞弊,不公正處理交通事故的;(七)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車輛牌號的;(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車輛的;(九)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車輛的;(十)其他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失職、瀆職的。

第八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交通、建設、規劃、農機、衛生、工商、質量技術監督、氣象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第八十二條除本辦法規定外,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依照《山東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三條本辦法所稱校車,是指幼兒園、中小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其他單位自備、社會力量購置或者長期承租(一年以上)的用於接送學生、學齡前兒童上學、放學或者接送學生、學齡前兒童參加有關活動的車輛。

第八十四條本辦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215山東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條例(2006年9月29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通過,2007年1月1日施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高速公路交通有序、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本省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機動車駕駛人、乘車人以及與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負責。省人民政府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體製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交通、安監、衛生、農業、氣象、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條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

第二章通行規定第七條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全掛拖鬥車、鉸接式客車、懸掛216試車號牌和教練車號牌的車輛,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千米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養護等作業人員和專用機動車除外。

第八條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應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故障車警告標誌牌。

第九條安裝安全帶的車輛,其駕駛人和前排座乘車人必須使用安全帶。

第十條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載人數,載貨不得超過核定載質量。貨運機動車除駕駛室外,其他任何部位不準載人。

客運機動車除車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內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載貨。客運機動車行李架載貨,從車頂起高度不得超過半米,從地麵起高度不得超過四米。

裝載容易散落、飛揚、流漏物品的機動車,應當封蓋嚴密。

第十一條禁止超限運輸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運載不可解體超限物品的機動車確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應當依照《山東省高速公路條例》的規定執行。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指定的時間、車道和速度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需在高速公路行駛時,應當按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指定的時間、車道和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誌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機動車從匝道進入高速公路時,應開啟左轉向燈,並在加速車道上將車速提高到六十千米以上。駛入行車道,不準妨礙其他機動車行駛。

第十三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行駛時,最低時速不得低於六十千米。小型載客汽車最高時速不得高於一百二十千米,其他機動車不得高於一百千米。機動車進入收費站通道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五千米。機動車在服務區內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二十千米。

遇有限速交通標誌或者限速路麵標記所示時速與前款規定不一致時,應當遵守標誌或者標記的規定。

第十四條同方向有二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最低時速為一百千米;同方向有三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最低時速為一百一十千米,中間車道的最低時速為九十千米。

大型客車、大型貨車不得在最左側車道行駛。

遇有限速交通標誌或者限速路麵標記所示時速與前款規定不一致時,應當遵守標誌或者標記的規定。

第十五條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製動措施的安全距離。

217第十六條機動車超越前方車輛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從左側相鄰車道超車。

同方向有二條車道的,大型客車、大型貨車允許使用左側車道超車,超車後應當立即駛回原車道,禁止在左側車道內連續超車。同方向有三條以上車道的,禁止大型客車、大型貨車使用最左側車道超車。

第十七條機動車行駛中需要變更車道時,應當提前開啟轉向燈,夜間還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確認與要進入車道的前方車輛以及後方來車均有足夠的行車間距後,再駛入需要進入的車道。

第十八條機動車駛離高速公路時,應當按出口預告標誌提前開啟右轉向燈,進入與出口相接的車道,駛入減速車道,然後經匝道駛離。

第十九條機動車行駛中發生故障需要臨時停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右轉向燈,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駛離原車道,停在應急車道或者路肩內,並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在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外、最右側車道與應急車道或者路肩的分界線上設置故障車警告標誌牌。禁止在行車道內停車檢修。

機動車排除故障後繼續行駛時,應當在應急車道或者路肩上提高車速,並開啟左轉向燈。進入行車道時,不準妨礙其他車輛正常行駛。

第二十條機動車行駛中因發生故障不能離開原車道的,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本車道內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設置故障車警告標誌牌,夜間還需開啟示寬燈和尾燈。駕駛人和乘車人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應急車道或者路肩內,並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設置故障車警告標誌牌時,應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沿應急車道或者路肩外側行走。

禁止以其他物品或標誌替代故障車警告標誌牌。

第二十二條高速公路發生交通堵塞時,受阻機動車應當依次在行車道內等候,並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不得駛入應急車道或者路肩。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行駛時,駕駛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倒車、逆行、掉頭或者穿越中央隔離帶;(二)進行試車和學習駕駛機動車;(三)騎、壓行車道分界線;(四)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錄像影視;(五)在匝道、加速車道和減速車道上超車;218(六)隨意停車、停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貨物,但遇有障礙、發生故障等緊急情形應當停車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行駛中,乘車人不得站立和向車外拋灑物品。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行駛不得超過四個小時,停車休息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分鍾,二十四小時以內駕駛時間累計不得超過八小時。

第三章交通安全保障第二十六條高速公路收費站工作人員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禁行範圍內的車輛和人員不得放行;對在進出站口非法闖崗、闖卡,不聽勸阻強行通過的,應當及時報警,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處理。

高速公路收費站對公安機關查緝嫌疑車輛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巡邏檢查。發現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車輛,應當通過喊話方式,責令其立即糾正,或者到高速公路出口、收費廣場、服務區接受處理。

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治安和刑事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突發事件時,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趕赴現場,采取措施,妥善處置。在本轄區內執行正常巡邏任務、處理交通事故和處置突發事件的統一標誌的製式警車,以及經省政府批準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免交車輛通行費。

第二十九條遇有自然災害、路麵結冰、惡劣天氣、道路搶修、交通事故、突發事件等情形,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可以采取限製車速、調換車道、暫時中斷通行或者臨時關閉高速公路等限製通行的管理措施。

采取限製通行等管理措施時,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通報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采取措施,及時清除通行障礙,消除交通安全隱患,恢複交通。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服從、配合。

第三十條臨時關閉高速公路由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負責實施,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單位予以配合。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負責現場指揮疏導車輛。高速公路收費站接到關閉高速公路的通知後,應當關閉收費站入口,並設置必219要的交通分流引導設施。

臨時關閉高速公路涉及兩個以上管轄路段或者兩條以上相鄰的高速公路時,由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負責協調,並依照前款規定實施。拒不執行關閉措施致使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發生重大事故或者引發交通堵塞以及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引起臨時關閉高速公路的情形消除後,實施關閉高速公路的單位應當及時開通高速公路。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公路管理機構和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及時播發影響正常通行的路況、氣象等信息。臨時關閉或者開通高速公路時,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應當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信息;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通過高速公路沿線的可變情報板等形式發布信息。

第三十二條對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多發點、段,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提出防範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三條在高速公路兩側設置的廣告牌、橫跨高速公路的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交通標誌、交通標線,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高速公路交通標誌、標線和交通設施應當處於良好狀態。禁止損毀和擅自移動、塗改高速公路交通標誌、標線以及其他交通設施。

第三十四條在高速公路上進行養護、維修等作業時,應當按照高速公路養護工程作業交通控製的規定,實行作業區域交通安全控製,夜間還需放置紅色示警燈或反光錐筒。施工作業人員應當穿著安全標誌服,佩戴安全標誌帽,乘坐作業車輛出入作業區。

作業車輛、機械應當懸掛明顯標誌,行駛和作業時均應開啟示警燈。除日常維修養護作業外,進行養護施工應當事先通報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

第三十五條高速公路養護作業需要半幅封閉或者中斷交通的,應當事先通報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在施工五日前通過省級主要媒體發布公告,並在進入施工路段的相關入口處和施工路段前方按照施工規範設置公告標誌牌。

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公路管理機構和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收集、彙總高速公路的交通流量、交通事故、車輛行駛狀態、施工作業等與通行有關的信息,完善信息數據庫,實現信息交流與共享,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十七條禁止在高速公路兩側二千米可視範圍內露天焚燒秸稈和廢物。

220第三十八條在高速公路內服務區以外的地方禁止從事經營活動。禁止進入高速公路隔離柵內放牧、耕作。

第三十九條在高速公路服務區內,車輛應在指定區域停車。

第四章交通事故救援與處理第四十條建立公安交警、消防、醫療急救、高速公路經營等單位參加的交通事故搶險救援聯動機製,做到快速反應,及時救援。

第四十一條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需開啟示寬燈和尾燈;機動車駕駛人或有關人員應當在本車道內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外設置警告標誌。乘車人應當立即轉移到應急車道或者路肩外。

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勘查交通事故現場完畢,應當快速撤除現場,恢複交通。因檢驗鑒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的,應將事故車輛移至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指定的地點,並妥善保管。

第四十三條除清障救援車輛外,禁止其他機動車拖曳、牽引故障車輛或者事故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清障救援車輛應當安裝標誌燈具並噴塗明顯的標誌,執行清障救援作業時,還應當開啟標誌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第四十四條交通事故的處理,由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五條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及其交通警察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對於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違法行為,應當堅持教育為主的原則,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機動車駕駛人處一百元罰款:(一)未按規定係安全帶上路行駛的;(二)不按規定超車或者變更車道的;(三)駕駛車輛時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錄像影視的;(四)載運貨物散落、飛揚、流漏的。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一)駕駛禁止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221(二)違反規定拖拽、牽引故障車輛或者事故車輛的;(三)駕駛車輛行駛時低於最低時速規定的;(四)駛入高速公路時妨礙已在行車道內的機動車正常行駛的;(五)未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的;(六)車輛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停車後,不按照規定使用燈光和放置警告標誌的;(七)載運危險物品未懸掛警示標誌且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或者不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的;(八)載運超限不可解體物品,影響交通安全,未懸掛明顯標誌或者不按指定車道、時間、速度行駛的;(九)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不按規定行駛的;(十)倒車、逆行、掉頭或者穿越中央隔離帶的;(十一)在匝道、加速車道、減速車道上超車的;(十二)騎、壓行車道分界線或者在應急車道、路肩上行駛的;(十三)非緊急情況,在應急車道或者路肩停車的;(十四)不按規定停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貨物的;(十五)試車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的;(十六)大型客車、大型貨車駛入同方向有三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

第四十八條客車違反規定載客載貨的,依照下列規定罰款:(一)客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以下的,處二百元罰款;(二)客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處一千元罰款;(三)客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處二千元罰款;(四)客車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一千元罰款。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第四十九條貨運機動車違反規定載物載人的,依照下列規定罰款:(一)超過核定載質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處二百元罰款;(二)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處五百元罰款;(三)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處一千元罰款;(四)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百以上的,處二千元罰款;(五)駕駛室以外其他部位載人的,處二百元罰款;(六)駕駛室內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處二百元罰款;222(七)載物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處二百元罰款。有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第五十條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處二百元罰款;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處二千元罰款,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五十一條行人、非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並責令其離開高速公路。

第五十二條對二百元以下罰款,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經當事人提出,交通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當場收繳罰款的,交通警察應當在《當場處罰決定書》存根上注明當場收繳的理由,並由被處罰人簽名,同時開具由省財政部門統一製發的罰款收據。

第五十三條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按規定將依法收繳的罰款全部上繳國庫的;(二)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三)當場收繳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不如實填寫罰款數額或者開具不符合規定罰款收據的;(四)徇私舞弊,利用職權刁難、報複他人的;(五)違法扣留車輛、車輛號牌、行駛證和駕駛證的;(六)依法扣留車輛、車輛號牌、行駛證和駕駛證不按規定上交的;(七)不履行法定職責,導致出現交通事故、道路堵塞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八)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對違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其他行為的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223道路運輸安全生產基本情況一、行業概況截止2010年底,山東省公路通車總裏程達到22.98萬千米,其中高速公路4285千米,一級公路8087.8千米,二級公路23861.2千米,二級以上公路裏程連續多年居全國第一,公路密度達到每百平方千米146.3千米。農村公路總裏程達到20.3萬千米,行政村通油路比例達到99.2%。全省經營性汽車91.37萬輛,其中客車3.77萬輛,貨車87.6萬輛;城市公交車3.1萬輛,出租車6.8萬輛。全省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業戶1297戶(其中個體運輸戶829戶),道路貨物運輸業戶87.37萬戶(其中個體運輸戶81萬戶、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業戶718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戶2.2萬戶,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戶517家,道路運輸從業人員達249萬人。我省現有等級汽車客運站1356個(其中一級站26個、二級站136個),等級貨運站506個(其中一級站25個、二級站64個),物流園區(中心)90個,鄉鎮及行政村通客車率分別達到100%和99.8%。去年,全省完成公路客運量24億人、貨運量26.4億噸,同比分別增長6.2%和5.1%。

二、存在的主要危險因素和安全隱患(一)主要危險因素道路運輸方麵,天氣災害、地質災害等自然災害及車輛通行環境給道路運輸構成一定威脅。

公路方麵,一是自然災害,如洪水、氣象、地質災害、地震等引起公路、橋梁、隧道等基礎設施嚴重損毀,造成交通中斷,影響公路通行安全;二是事故災害,如公路工程建設事故、重(特)大交通事故、重(特)大火災事故、爆炸事故、造成交通中斷,影響公路通行安全。

(二)主要安全隱患道路運輸方麵,一是道路運輸經營主體多、小、散、弱,點多、線長、麵廣,經營分散,安全管理難度大,特別是包車(旅遊)客運安全管理狀況亟待加強。二是稅費改革後,對貨運車輛特別是融資經營車輛的監管缺乏有效的手段,安全監管科技手段不強。三是安全生產責任網絡和責任體係還不健全,運輸經營者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行業監管存在薄224弱環節,非法違法運輸行為屢禁不止。四是部分運輸經營者尤其是中小客運企業、個體運輸業戶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生產能力不高,應對惡劣天氣、突發事件的能力不高。五是農村客運安全生產基礎還較薄弱,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意識、技能和車輛技術狀況整體不高。

公路方麵,一是超載超限運輸、采砂挖煤等非法違法行為,對公路橋梁基礎設施損害嚴重;二是企業主體責任與部門監管責任不夠明確,“條塊分割”的利益矛盾未得到根本解決;三是公路設施點多、線長、麵廣,安保任務繁重,安全監管人員、裝備、經費不足,應急管理手段相對薄弱。

三、近年來采取的安全生產工作措施近年來,山東省堅持“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紮實推進本質安全係統工程建設,不斷夯實基層基礎工作,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明顯提高。

(一)以“三關一監督”為立足點,建立健全道路運輸安全生產長效機製1.嚴把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關。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嚴格行政許可程序,安全生產達不到要求的運輸經營者,一律不得進入道路運輸市場。同時加強動態監管,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標準做好年度審驗和考核,不合格的要堅決吊銷許可證件,取消經營資格。

2.嚴把駕駛員從業資格關。切實抓好駕駛員培訓、考試、發證等環節的工作,及時取消考核不合格及責任事故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在全省範圍內推行《客運班車駕駛員即時駕駛證明管理辦法》,統一格式、規範和要求,把運輸企業、客運站、客運車輛和駕駛員的安全生產責任有機結合,規範了客運班車駕駛員的從業行為。

3.嚴把車輛技術狀況關。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和技術規範進行車輛綜合技術性能檢測、定期維護,達不到技術等級的車輛,一律不得進入運輸市場。嚴格車輛審驗,加強車輛日常檢查、維護,強化出車、途中休息和收車後的車輛例檢。

4.強化道路客運場站的安全監督。嚴格落實“三不進站,五不出站”管理規定,實行封閉候車廳、發車區、停車場管理措施,防止危險品進站上車、不合格車輛和駕駛員出站。

嚴格“三品”檢查,落實駕駛員、乘務員對途中上車旅客的安全檢查責任。

5.加強重點時段的安全生產工作。針對春運、兩會、節假日和夏季汛期等重點時段安全生產規律和特點,強化駕駛員遵章守法意識,強化車輛技術狀況檢查和運營安全管理,加強港站源頭安全監管,保障人民群眾平安出行。

6.深化重點領域專項整治。以長途客運、危化品運輸和農村客貨運輸等領域為重點,排查隱患,“打非治違”,深入開展各項專項整治,嚴防重特大事故發生,保持了道路運225輸安全生產的平穩態勢。

(二)以製度建設為推動力,提高安全生產監管能力按照“四化”管理和本質安全係統工程建設的要求,製定完善相關法規製度。

1.出台《山東省道路運輸條例》,設安全管理專章對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進行全麵規範。

2.出台《山東省經營性道路運輸事故報告和處理暫行辦法》,整合利用交通行政許可、場站建設補助資金等管理手段,督促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經營者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3.建立本質安全評價體係。製定了《山東省道路運輸企業旅客運輸本質安全建設評價標準(試行)》和《山東省道路運輸企業危險貨物運輸本質安全建設評價標準(試行)》,嚴格考核程序,不斷推進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達標升級。

4.實行雙班駕駛員、強製休閑和夜間禁行等管理規定。單程400千米以上、高速公路600千米以上的客運車輛,必須配備兩名以上駕駛員,每名駕駛員連續駕車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24小時內駕駛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小時。省內客運班車、包車客運,嚴禁22時至次日5時間始發,並在當日24小時前結束載客運行任務。省際長途客運班車、包車客運,行駛時間超過22時的,必須由車屬單位落實固定或臨時的途中休息點,以企業製度形式,強製駕駛員每間隔3小時休息一次,每次休息時間不少於20分鍾。

5.嚴格包車管理製度。客運包車,隻限三級及以上客運資質企業經營(旅遊包車允許經批準的旅遊客運企業辦理),按照規定辦理包車手續,領取包車牌,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後方可營運。

(三)以科技手段為支撐,提升安全生產監管水平1.加強安保設備配置。按照交通部《關於在汽車站配備行包安檢設備加強行包安檢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采取企業購置、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適當補助的方式,為全省二級以上汽車客運站配備了1台以上安檢儀,全省共配安檢儀167台。所有二級以上汽車客運站全部安裝了視頻監控係統。

2.加強車輛動態監管。加強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省際、市際客運車輛必須安裝GPS監控係統,接入省級監控平台。目前全省入網車輛達到3.7萬輛,我省現有旅遊包車、三類以上的班線客車全部安裝了GPS;部分地區的運輸企業,利用3G通信技術,實現了對營運客車的實時監控。加大貨運車輛GPS安裝推廣力度,全省22200輛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99.8%安裝了衛星定位車載終端。規範省級監控平台的管理和運行,探索226建立了政府引導、企業運作、統一平台、分級監控的路子。

3.推廣聊城交運集團的成功經驗,對客運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流程再造,標準化、規範化水平進一步提高,已有6家大型企業實行安全生產“一卡通”智能管理。

(四)以完善治超網絡為切入點,加大治超工作力度加強部門協作,完善超限超載檢測站、超限車輛追蹤處理、貨運源頭管理、高速公路計重收費、農村基層交通運輸等治超“五大網絡”。

1.建設治超檢測站網絡。已建成Ⅰ類治超檢測站38個,Ⅱ類治超檢測站74個,臨時治超檢測點268個。

2.實行超限車輛追蹤處理。加重對屢次超限車輛的處罰力度,有效解決了屢罰屢超、屢超屢罰的惡性循環。建立超限超載車輛公布製度和運輸業戶、貨運站場違法經營檔案,並與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掛鉤。

3.加強治超源頭監管。嚴把貨物源頭出港、出礦、出場關,目前全省貨運源頭單位已公布四批共789家,已全部實施派駐。該做法得到交通運輸部的充分肯定並在全國推廣。

4.實行高速公路計重收費。全省所有高速公路全部實施了計重收費,充分發揮了計重收費對超限超載運輸的經濟抑製作用。

5.加大縣鄉及農村公路的保護力度。在鄉鎮交管所推廣實行交通規費征收、客運站管理、貨運源頭管理、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四位一體”的管理模式,遏製了超限超載車輛繞行縣鄉及農村公路的勢頭。

6.加大執法力度。保持路麵檢查的高壓態勢,交通和公安部門按照2∶1人員比例組成聯合整治隊伍,交通部門實行一家上路、聯合執法,大力開展路麵檢查活動。出台了交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細化了處罰標準,大大縮小了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

(五)以保安全保暢通為著眼點,全麵提升公路安全保障能力1.大力實施公路安保、危橋改造、危險路段整治“三項工程”,加強對橋梁、隧道、危險路段等重點部位的安全檢查,排查公路標誌、標線和安保設施。嚴格落實分路段管理負責製和橋梁監管“四個一”(一名行政領導、一名橋梁工程師、一名養護人員、一名路政人員)製度。加大投入,計劃用3年時間對一級公路實施中央硬隔離。

2.提高公路通行質量,全麵做好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按規定設置標誌標線和安全設施,確保清晰醒目。去年,按照交通運輸部統一部署,投資1.58億元,按期完成山東省境內所有高速公路重新命名、編號和標誌牌的更換工作。加強公路巡查與技術狀況檢測227評價,推行預防性養護,確保路基堅實、邊坡穩定、路麵整潔,提高公路的通行能力和通行質量。

3.加強視頻監控係統建設,有重點、有計劃、有步驟實施全省高速公路全程監控。在收費站、服務區、治超檢測站等重要節點以及高速公路主線,統籌規劃、合理設置可變情報板,完善惡劣天氣信息發布和出行信息服務。

4.完善應急救援措施,加強分區域、全天候的應急保障隊伍建設,完善相關應急預案,加強預案演練,針對極端天氣和交通擁堵情況,及時做好疏散、清障和救援。積極推進全省高速公路保暢通指揮中心建設,今年年底建成省級指揮中心,建立跨區域組織指揮調度機製,確保惡劣天氣、重大活動等緊急情況下高效調度指揮。

5.加強公路安全管理。積極開展“兩保兩樹”(保安全、保暢通,樹品牌、樹形象)、公路綜合整治和“平安工地”建設,強化工作措施,全麵提高從業人員素質,提高機械設備和施工現場的標準化、規範化水平。

228山東省道路運輸條例(2010年11月25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和道路運輸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遊客運、城市公共交通客運、出租汽車客運等客運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以及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汽車租賃等經營業務。

第三條道路運輸工作應當遵循科學發展、統籌規劃、節能環保、安全便捷的原則。

道路運輸管理應當依法行政,高效便民,公平、公正、公開。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的領導,製定道路運輸發展規劃,保障道路運輸管理經費投入,統籌各類道路運輸方式協調發展,為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運輸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調整、優化基礎設施結構、運輸裝備結構和運輸服務結構,加強道路建設和維護,為道路運輸安全便捷提供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農村道路運輸,采取措施促進城鄉客運一體化。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客運、城市公共交通客運、道路運輸站(場)樞紐建設以及應急運輸保障等公共服務事業給予政策和資金扶持。

229鼓勵道路運輸企業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鼓勵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新能源汽車從事道路運輸。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監察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稅務、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旅遊、價格和氣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運輸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為服務對象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

第二章道路運輸經營第一節一般規定第八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的經營許可,並辦理工商營業登記和稅務登記。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車輛應當依法取得車輛營運證。

客運經營企業不得實行掛靠經營。

第九條對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押運員、道路運輸經營企業管理人員等道路運輸經營從業人員實行從業資格製度。

第十條道路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技術標準、排放標準和燃料消耗量限值,按照規定的行駛間隔裏程或者時間進行維護和綜合性能檢測以及技術等級評定。

第二節班車客運、包車客運和旅遊客運第十一條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核定的客運班線和經營期限從事客運經營活動。

本條例施行前未核定經營期限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本條例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經營期限核定手續。逾期未申請辦理經營期限核定手續的,對超過同等級客運車輛經營期限的班車客運經營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依法注銷其相應的班線經營許可。

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原取得的客運班線經營權自行終止;需要延續經營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六十日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規劃,結合客運市場供求狀況、普230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確定班車客運經營者。

同一客運班線有三個以上申請人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招標投標方式實施客運班線經營許可,不得以有償使用或者競價的方式確定經營者。

第十三條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在許可的經營期限內向公眾連續提供運輸服務;暫停或者終止班線經營的,應當經原許可機關同意,並於暫停或者終止班線經營十日前在班線途經各客運站發布通知。

第十四條縣境內或者毗鄰縣間至少有一端在鄉(鎮)、行政村的線路,行駛道路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且班線的起訖點設置客運站或者固定發車點的,可以開行農村客運班線。

經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同意,農村客運可以實行區域運營、循環運營、專線運營、公交化運營等方式。實行公交化運營的,道路、站點、車輛、行駛線路、票價、財政補貼等參照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的有關規定執行。享受公交財政補貼的農村客運班線經營者應當執行城市公共汽(電)車的服務標準和票價政策。

第十五條包車客運經營者應當持有包車票或者包車合同,憑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包車客運標誌牌,按照約定的時間、起訖地和線路運營,不得招攬包車合同外的旅客乘車。

第十六條旅遊客運按照營運方式分為定線旅遊客運和非定線旅遊客運,定線旅遊客運按照班車客運管理,非定線旅遊客運按照包車客運管理。旅遊客運線路的一端應當在旅遊景區(點)。

第十七條班車、包車和旅遊客運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無正當理由拒載旅客;(二)超定員載客;(三)中途將旅客交給他人運輸或者甩客;(四)在高速公路上、城區內的車站以外上下旅客、裝卸行包;(五)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六)其他侵害旅客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八條車輛無法繼續行駛或者因班車、包車和旅遊客運經營者及其駕乘人員的過錯造成旅客漏乘、誤乘的,經營者應當安排改乘或者退票,不得加收費用。

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保持車輛安全、清潔、衛生,並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231第三節城市公共交通客運第十九條城市公共交通是為社會公眾提供基本出行服務的社會公益性事業。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政策、資金安排、城市規劃、用地保障、設施建設、交通管理等方麵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確保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導地位,鼓勵社會公眾選擇城市公共交通出行。

第二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居民小區、城市道路和大型公共活動場所等工程項目,應當將公共汽(電)車停車場、中途停靠站、首末站等城市公共交通設施作為配套建設的內容,合理規劃,科學設置,實行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道路的實際狀況、交通流量、出行結構等因素,開設公共汽(電)車專用道,設置公共汽(電)車優先通行信號係統。鼓勵發展大運量的快速公共交通係統。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運營成本等因素確定城市公共交通票價;票價低於正常運營成本的,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貼。

第二十一條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縣(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企業法人資格;(二)有符合運營要求的車輛、設施和資金;(三)有符合規定的駕駛人員以及與運營業務相適應的其他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和服務質量保障措施。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綜合考慮企業條件、運力配置、社會公眾出行需求等因素,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招標投標方式確定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線路運營權,並核發相應的線路許可證。不適合招標或者招標不成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采取直接授予的方式確定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線路運營權。確定運營權不得采取有償使用或者競價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線路運營權實行期限製,具體期限由設區的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節出租汽車客運第二十四條設區的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綜合考慮城市人口、經濟發展水平、交通流量、出行需求等因素,編製出租汽車客運發展規劃,實行總量調控。

232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確定新增出租汽車運力,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有關方麵的意見。對新增出租汽車運力指標的投放,應當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依法進行。

第二十六條取得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縣(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企業法人資格;(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運營資金、車輛及配套設施、設備;(三)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和服務質量保障措施。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出租汽車客運發展規劃,綜合考慮出租汽車客運市場供求狀況,通過招標投標等公開、公平的方式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二十七條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設區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考試合格,取得從業資格證件:(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並有兩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曆;(二)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身體健康,無職業禁忌症;(三)有營運地常住戶口或者居住證明。

第二十八條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實行期限製,具體期限由設區的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本條例實施前取得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尚未到期的,經營權管理按照設區的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節貨運第二十九條鼓勵發展封閉、廂式、罐式貨車運輸和甩掛運輸等專業化貨運,整合貨運、貨運代理和貨運站(場)等運輸資源向現代物流業發展。

第三十條取得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經營許可,應當向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資金;(二)有五輛以上經檢測合格的車輛;(三)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和服務質量保障措施;(五)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以及與經營範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

233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三十一條貨運經營者和貨物托運人可以采用道路貨物運單的形式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

第三十二條站場、廠礦等貨物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運輸裝載場所的經營者,應當按照車輛裝載標準的規定為車輛裝載、配載貨物,不得超標準裝載、配載貨物。

第三十三條貨運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運輸規則和作業規程受理、承運貨物,遵守國家和省有關禁運、限運、檢疫控製進出境貨物的管理規定,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運輸中貨物的脫落、揚撒或者泄漏。

第三十四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當懸掛危險貨物運輸標誌,配備合格的安全防護設備,並符合相關技術標準。除駕駛人員外,應當隨車配備押運人員。

運輸危險貨物的罐體應當出廠檢驗合格,取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有關證件,並在罐體檢驗合格的有效期內承運危險貨物。

第三章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第一節一般規定第三十五條從事道路運輸站(場)、機動車維修、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汽車租賃經營的,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的經營許可,並辦理工商營業登記和稅務登記。

第三十六條從事為道路運輸服務的搬運裝卸、貨運代理、貨運配載、運輸信息服務、倉儲理貨等道路運輸輔助業務的,應當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注冊登記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具體備案管理辦法由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製定。

第三十七條對機動車維修技術人員、駕駛培訓教練員等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從業人員實行從業資格製度。

第二節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綜合交通運輸樞紐和集疏運中心建設,實現道路運輸站(場)與城市交通、鐵路、航空等其他運輸方式的相互銜接。

鼓勵多渠道籌資建設道路運輸站(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