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信息
書名:農業文化遺產學
作者:李明,王思明
出版社:南京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5-06
ISBN:9787305152986
《中國農業遺產研究叢書》編委會
總編:王思明
編委(按姓氏筆畫為序):
王紅誼 盧勇 包平 劉旭 衣保中 嚴火其 李明 李群 沈誌忠 陳少華 夏如兵 曹幸穗 盛邦躍 惠富平 曾京京
第一章 導論
近年來,隨著農業文化遺產的概念和保護理念被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農業文化遺產保護問題也引起了不同學科領域的學者關注,有關研究成果也越來越多,以“農業文化遺產”命名的研究機構開始出現,相關的科研課題和保護項目也越來越多,一些大學和研究機構開始招收農業文化遺產保護方麵的研究生,並開設了相關課程。這些都意味著,農業文化遺產研究正在逐漸成為一門新的學科——農業文化遺產學。
學科建構的目的在於提升人類的認識水平和指導人類的社會實踐活動。作為一門新興學科,農業文化遺產學科體係和理論框架建構尚處於初始階段,其困難重重但意義深遠,將農業文化遺產研究引入高等院校教育體係,需要我們進行多學科、多層次、多角度的理論探索。
第一節 農業文化遺產學建構的曆史背景
學科是“特定於曆史時空的形式”,是相關知識發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產物。像其他學科一樣,農業文化遺產學的形成不是偶然的,而是有著深刻的、特殊的社會和曆史背景。學科建構的前提條件是曆史積澱和現實需要,作為一門獨立的交叉學科,農業文化遺產學的建構過程是在以下幾方麵因素共同的推動下逐漸發展的。
一、風靡全球的文化遺產保護運動
(一)全球範圍的遺產保護運動
在國際上,現代意義上的文化遺產保護並通過國家立法來明確大約始於19世紀中葉,希臘1834年有了第一部保護古跡的法律;1840年,法國公布了首批保護建築567棟,1887年通過了第一部曆史建築保護法;英國1882年頒布《古跡保護法》,1900年頒布第二部《古跡保護法》。
針對兩次世界大戰期間文化遺產所遭受到的破壞,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成立的國際聯盟(即聯合國的前身)開始尋求保護文化遺產的有效方法,國際聯盟呼籲世界各國要互相尊重彼此的遺產,合作保護文化遺產。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聯合國成立,為拯救具有特殊意義的遺產,該組織發起了文化遺產保護運動,1954年5月在海牙通過了《武裝衝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公約》。
1959年,埃及和蘇丹聯合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交了一份緊急報告,請求幫助保護因修建阿斯旺水壩而即將被水庫淹沒的努比亞阿布辛拜勒神廟等古遺址群和有關文物。1960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發起了“努比亞行動計劃”,時任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幹事的維托裏諾·韋羅內塞號召各國政府、組織、公共和私立的基金會及一切有美好願望的人共同行動起來,為保護努比亞遺址提供技術和財政的支持。呼籲得到51個國家的積極響應和支持,世界各地的專家雲集於埃及阿斯旺地區,先後耗資8000萬美元,用了10年時間,對巨大的神廟進行精確測定和計算,編號分割成1000多塊,整體遷移到200米外的高處新址,成功地按原樣複原,並繼續保持其每年兩次的“日照奇觀”。此次保護行動獲得了巨大的成功,這成為人類曆史上首次世界性聯合保護人類遺產的行動。此後人們還開展了一係列國際性的文化遺產援助保護運動,比如挽救意大利的水城威尼斯、巴基斯坦的摩亨佐—達羅遺址、印度尼西亞的婆羅浮屠等著名古跡。在此之前,人們普遍認為一個國家境內的文化遺產保護完全是該國自己的國內事務;在此之後,文化遺產是“人類共同的遺產”和“人類分擔保護這些遺產的責任”的理念開始被廣泛接受。在《實施世界遺產公約的操作指南》(2002)的緒言中這樣寫道: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不僅對每一個國家,而且對整個人類來說都是無價之寶,無可取代。這些無價之寶的毀壞和消失使世界人民的遺產受到損失。
20世紀60至70年代間,世界範圍內形成了一個保護文化遺產及其環境的高潮。1965年在華盛頓召開的“世界遺產保護”白宮會議提出了“世界遺產”的概念,認為它“關係所有世界公民的現實和未來的利益”。1965年還建立了旨在保護人類自然和文化遺產的“世界遺產信托基金”。各類保護文化遺產的國際組織在此期間通過了一係列國際公約、建議和憲章,確定保護的原則,推廣先進方法,協調各國的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通過的主要文件有《國際古跡保護與修複憲章》(1964年5月,簡稱《威尼斯憲章》)、《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72年11月,巴黎)、《關於曆史地區的保護及其當代作用的建議》(1976年11月,簡稱《內羅畢建議》)、《保護曆史城鎮和地區的國際憲章》(1987年10月,簡稱《華盛頓憲章》)、《關於真實性的奈良文件》(1984年,奈良)。其中1972年獲得通過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是聯合國組織中迄今最為成功的一個國際公約,這個公約及其背後蘊含的一係列理念、概念和運作方式,在全球範圍內逐步開啟了一場上自各國際組織和各國政府,下到具體的地方和普通老百姓廣泛參與、影響深遠的世界遺產的保護參與運動。世界遺產概念的提出和由《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引發的世界性的文化與自然遺產申報、分享和保護運動已經成為風靡全球的重要活動和重大事件。截至2013年6月的第37屆世界遺產年會,共有世界遺產981項,其中文化遺產759項,自然遺產193項,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29項。總共有190個世界遺產公約締約國中的160國擁有世界遺產。
到20世紀70年代初,人類麵臨經濟全球化、市場一體化、文化趨同化、環境汙染化等嚴峻的發展問題,保護文化多樣性、保護生態環境、文化共享及可持續發展等現代理念也日漸清晰,“世界遺產”與“環境保護”的理念共同代表著人類文明和智慧發展的新成果。人類的全球化意識和環境保護意識日益明確,文化遺產被逐步納入到社會整體資源和人類共同利益的框架下給予考慮。1972年6月,在斯德哥爾摩舉行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上通過了《人類環境宣言》和《人類環境行動計劃》兩個文件,宣言申明:人類在能夠獲得尊嚴和幸福生活的環境中,擁有享受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同時也負有為世世代代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神聖責任。同時指出:人類的環境權包括“自然”和“人文”兩個方麵,而“人文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就包括文化遺產。
20世紀90年代以後,世界遺產的申報和保護中新的遺產類型不斷出現,人們從關注人類曆史和文明的偉大的遺跡轉向關注人類文化多樣性的重要遺存,以及人類文化交流的重要遺存。無形文化遺產、文化景觀、文化線路、工業遺產、農業遺產等新的遺產概念和類型的提出,反映了國際社會在麵對全球化浪潮對世界經濟和文化所產生的深刻影響麵前,試圖通過對民族、地方文化的多樣性的保護以實現世界的可持續發展和文化平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成員國於2001年通過了《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重申了文化多樣性“對於人類的必要性就如同生物多樣性對於自然的必要性一樣”。
(二)中國的文化遺產保護實踐
自20世紀20年代起,我國開始了現代意義上的文化遺產保護實踐活動,之後曆經曲折緩慢發展,直到20世紀80年代終於融入國際文化遺產保護體係,近二十多年實現了跨越式發展。
20世紀20至30年代,我國文化遺產保護方麵的法律製度開始出現。1928年9月,南京國民政府內政部頒布《名勝古跡古物保存條例》,共11條。1930年6月,中華民國國民政府頒布了中國第一部保護文化遺產的法律——《古物保存法》,共14條,對古物的含義、保存要求、文物發掘等做了規定,明確要求將在考古學、曆史學、古生物學等方麵有價值的古物作為保護對象。1931年7月3日,國民政府行政院公布了《古物保存法施行細則》19條,增加了保護古建築的內容。
專門的文化遺產管理機構開始出現。1928年,在著名教育家蔡元培主持的國民政府大學院內設立了我國第一個現代意義上的文物保護機構——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委員會共有委員20名,除蔡元培先生外,還有陳寅恪、張靜江、林風眠、易培基、胡適、傅斯年、李四光、徐悲鴻等文化、科技和政界著名人士。1932年,國民政府設立“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裁撤原隸屬教育部的古物保管委員會,並製定了第一個文物保護政策性法規,即《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組織條例》。當時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開展了全國範圍的文物調查活動,並就境內盜掘和毀壞文物古跡的案件予以追查並製訂保護辦法。但是,由於政局動蕩,中國在當時並沒有形成一個長期穩定的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體製,各級地方政府也沒有設置相應的文物管理機構,國民政府的法規基本沒有得到執行,各地大量文物仍處於無人管理的狀態。隨著戰爭的爆發,大量的文物遭到破壞,珍貴文物流失現象嚴重。
同一時期,專門的文化遺產研究機構也開始出現。1922年,北京大學設立了考古學研究所,後又設立考古學會,這是中國曆史上最早的文物保護學術研究機構。1926年,中國學者首次考古發掘,在山西夏縣西陰村發現了與仰韶文化同期的曆史遺存。1929年,朱啟鈴等人發起成立了研究中國傳統營造學的民間學術研究機構——中國營造學社,並相繼由梁思成、劉敦幀先生等主持。該機構主要從事古代建築實例的調查、研究和測繪,以及文獻資料搜集、整理和研究,並出版了《中國營造學社彙刊》、《清式營造則例》等專門書刊,還廣泛進行宣傳,在中國首次提出了對古建築的保護要保持其曆史原貌,對古建築的維修要“整舊如舊”、恢複原狀的觀點。這在中國曆史文化遺產保護的曆史上有開創、奠基之功。這一時期,還出現了一些文化遺產保護方麵的早期研究成果。1932年,時任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登記科長、編審科科長的傅雷,用筆名“傅汝霖”編譯了《各國文物保管法規彙編》。
新中國成立至20世紀60年代中期,中央政府非常重視文化遺產的保護,通過頒布一係列有關法令、法規,設置中央和地方管理機構和考古研究所等一係列舉措,初步形成了中國的文化遺產保護體係。早在1948年,中共中央就派人請梁思成先生主持編寫了《全國重要文物建築簡目》,共450條,要求全軍指戰員在解放全國各地時,注意保護文物建築,它是後來公布全國第一批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基礎。1949年10月,新中國成立後,在中央和地方設置負責文物保護管理的專門行政機構,中央人民政府在政務院設文化部,下設文物局,負責管理全國文物、博物館、圖書館事業;在中國科學院下設置考古研究所,作為科學、係統的文物研究及保護的學術研究機構。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古跡、珍貴文物、圖書及稀有生物保護辦法》、《關於保護古文物、建築的指示》。1951年,文化部與國務院辦公廳聯合頒布《關於名勝古跡管理的職責、權力分擔的規定》、《關於保護地方文物名勝古跡的管理辦法》,文化部發布《關於地方文物管理委員會的方針、任務、性質及發展方向的指示》。1953年和1956年,國務院分別頒布《在基本建設工程中關於保護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導》及《在農業生產建設過程中關於文物保護的通知》,旨在加強對遺址及地下文物的保護管理,及時製止經濟建設對曆史文化遺產所造成的破壞;開展全國範圍內的文物調查、登記及博物館建設工作。1961年3月,國務院發布《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這是建國後關於文物保護的概括性法規,奠定了我國文物保護法律體係的基礎。同時頒布了180處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建立了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製度。1963年後,又陸續頒布了《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管理暫行辦法》、《關於革命紀念建築、曆史紀念建築、古建築石窟寺修繕暫行管理辦法》以及《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實施方法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