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之際海蕩開發的代表人物徐貞明字儒東,貴溪人。隆慶五年(年)進士。《明史》有傳。他閱曆山海京東數處,為工科給事中,嚐1571請興西北水利,未果行,及累謫太平。還朝,給事中王敬民薦其西北水利議,會巡撫張國彥方開水利於薊州,遂命他為監察禦史,領墾田使,“先議於永平等處募南人為倡”,至次年,即“墾三萬九千餘畝”。對徐貞明用南人之法修濱海水利,時人評價甚高,為後世所推崇。清人法式善《陶廬雜錄》卷五引盛柚堂先生《間水漫錄》雲:“徐子之議,因勢利導,實有裨於民。當今之時,有能舉行之者,墾荒閑之地,疏水泉之利,如南人田而耕之,一畝數鍾,可得穀歲倍萬萬,則西北之民可致贍給,而稱富饒,東南百萬之漕,亦可省已,民力有不大紓也哉!”甚至法式善也認為徐貞明提出的濱海治水改造海蕩方案很有價值,“渭言水利者,不可不知!”天津、山東濱海蕩地開發有利於國計民生,這一點在明清時期朝野上下取得共識,作為朝廷,屢下“明旨”墾種,地方官府則大興屯田,以推進天津沿海蕩地的開發。如“熹宗時,巡撫張慎合複議天津屯田。”禦史左光鬥命管河通判盧觀象大興水田之利。太常少卿董應舉繼左光鬥之後,在天津濱海興屯墾種。左光鬥則又於“河間、天津設屯學,試騎射,為武生給田百畝。”以天津海屯設立“屯學”,想必當時海屯開發已具相當規模。嗣後,“李繼貞巡撫天津,亦力於屯務”②。此外,天津濱海地區由“南人”修水利、興屯田的例證,還可以從沈德符《野獲編》卷十二所記得知。其文雲:“京師蛙、蟹、鰻、蝦、螺蚌之屬,餘幼目未及見,今腥風滿市廛矣。皆浙東人牟利,堰荒積不毛之地,瀦水養育,以致蕃盛耳。”塘堰水利設施的興對北方沿海灘塗的改造,明清時人多主張學習江浙地區的海蕩開墾經驗,這說明當時①
的“南人”開發海蕩的技術水平已達到相當高的水準。關於此,參見本文第四章。至於“北人”,明末時對海蕩開發的興趣似不大,以致力主興屯的官員發出“明旨再三申囑,徒付空間。蓋北人滯執偏見,難以理喻如此”的感歎(沈德符《野獲編》卷十二)。這當然不能作為北方沿海灘塗開發成效不大的主要原因,但南人與北人在開發海蕩以及在農耕方麵的文化差異,是應當承認的。
以上均見《明史·食貨一》。
②73修,對“江南圩田之法”在北方地區的推廣,無疑會產生積極的促進作用。
明清時期民屯的運作形態,大體如前示萬世德、沈朝煥的召民屯墾之法。地方官府招募有力民人墾辟沿海蕩地,由官給帖,墾種者才享有開墾權。墾種者自行投資,按墾帖所載四至畝步,將荒蕩開墾為熟田,三年內免納賦,三年後即視其墾種程度升科納糧。如果墾種者不由官給帖或不按官帖告墾地畝四至、畝步開墾,其所告墾屯蕩地即係“盜墾”,一經官受理,則須重新勘丈,補納盜墾土地稅。所墾海蕩屯地,分為“永為己業”的“私有”田土,以及“官築屯田”兩種,在後世的田土交易即買賣、典當時,均須明記該屯田地的地權屬性,向該屯地所有者交納地租,然後方可過割①。“永為己業”的私有屯田,稱為“民築屯田”,其與“官築屯田”的差別,主要在於所有權不同而造成土地關係的不同而已。
無論怎樣講,“官築屯田”“民築屯田”都與前述的軍屯有所不同。關於明清時期沿海民屯的實際狀況,可透過廣東東莞縣開墾萬頃沙的“屯坦”交易文契,來體察民築屯田的內部構造。關於萬頃沙“民築屯田”地名、給照年代、坐落坦位,如下表所示:表東莞萬頃沙“民築屯田”統計3-2②土名坐落坦位頃額備注萬頃沙東道光二十五年道公安圍北段憲給照10舊保安上圍、下圍、大鯴奧萬頃道光二十五年承均安圍、福安圍、公光緒十五年繳沙屯坦兌鄭榮福安圍、新寶安圍、下40價承升泰安圍舊寶安上圍、上永安光緒十五年撥大鯴奧沙屯道光二十九年接圍、中新圍、舊寶安廣雅書院繳價坦佃陳德如15下圍承升關於海蕩墾種所形成的土地關係以及課賦形態,參見本文第五、六章。這裏暫不作詳①
細討論。
此表根據《東莞縣誌》卷一二《沙田誌四》編製。
②○74續表土名坐落坦位頃額備注中新圍、均安圍、西道光二十九年接永安圍、中永安圍、同上同上佃梁立登上泰安圍、福安圍、15新寶安圍、全安圍道光二十九年接光緒十五年繳同上下同安泰國佃李鉞10價承升道光二十九年接同上務安圍、均和圍同上佃胡宏業4光緒十五年撥道光二十九年接同上務安圍廣雅書院繳價佃胡昌成12承升新中和圍、中永安正江執丁鹹豐十年接佃潘圍、東永安圍、寶成同上沙屯坦敬義圍、慶安圍、定安圍、38上安圍小計134以上“民築屯擔”共頃,均係廣東番禺縣民潘敬義等人“用工圈134築,曆十餘年,築壩積淤,始竟其功。”但表中所記接佃沙坦,如土名正江執丁沙屯坦,恐並非潘敬義等築壩圍墾。道光三十年(年)五月初一1850日潘敬義所立送帖雲:“立送沙坦帖人番禺縣潘敬義、保佃紳潘彭齡,今有道光二十八年在香山縣承受屯坦一段,土名正江執丁沙,計坦三十八,每年共納租銀七百六十兩。自鹹豐六年起至九年止,共欠租銀三千零四十兩。又於道光二十三年買受香山縣民稅土名正江執丁沙一十五頃八十畝。自道光三十年起至鹹豐九年止,共欠稅銀五百五十餘兩。”因潘敬義無力繳納租銀,遂於光緒十五年(年)“一並送於[與]東莞明倫堂1889全受。”明倫堂係東莞縣學,其繳價承升潘敬義沙坦共頃,所餘53.3380.
75頃,奉批由廣雅書院繳價承升,“仍由邑學明倫堂保佃承耕,是為民築67屯田”①。既為“民築”名目,在潘敬義立送沙坦帖之時,明倫堂首事譚晉生、何星湖、袁翥亭、王象虛等,念潘敬義“上年承受沙價及曆年填築工本”“費本太重,於心不安,情願補回銀三千兩。”如果這樣解說無誤的話,那麼,民築屯田的領照人有權處理其所築屯田,這一點當與官築屯田迥然有別。
與前述軍屯比較,可知民屯有官屯和民屯之分。而無論官屯、民屯,皆“領之州縣”。所以說,明清時期的民屯亦可類歸於地方有司的開發活動內容,這是不言自明的。
第三節地方有司的海蕩開發自元代以來,“南人”的海蕩開發技術水平,已為世人矚目。明清時期,北方海濱地帶的灘塗墾種開發,也必須以“南人”的“圩田”之法為指導,否則開發蕩地就會“徒付空間”,無大成效②。既然如此,南方地區州縣開發蕩地的深度和廣度,就更加值得注意。
一、蕩地觀念形態與開發實態對濱海土地開發利用程度的高低,取決於對濱海各類田土的認知深度。換言之,如果我們從明清時期沿海各地有關土地開發利用的觀念形態入手,是大致可以反映海蕩開發的深度及實際狀態的。
如前所述,既然明清時期在海蕩開發方麵仍以“南人”執其牛耳。廣東、福建、江浙地區的海蕩開發,足以作為州縣蕩地開發的代表。
廣東海蕩開發,屈大均《廣東新語》卷二有關於香山縣田土類型劃分的記載,能夠反映珠江三角洲沿海州縣蕩地觀念形態之一般。其記曰:“香山土田凡五等:一曰坑田。山穀間稍低闊者,墾而種之,遇澇,水流沙《東莞縣誌》卷一二《沙田誌》。
①○沈德符《野獲編》卷十二。
②76衝壓,則歲用荒歉。二曰旱田。高硬之區,潮水不及,雨則耕,旱幹則棄,謂之望天田。三曰洋田。沃野平原,以得水源之先者為上。四曰鹹田。
西南薄海之所,鹹潮傷稼,則築堤障之,依山溪水至而耕,然堤圯苗則槁矣。五曰潮田,潮漫汐幹,汐幹而禾苗乃見,每西潦東注,流塊下積,則沙坦漸高,以蕢草植其上,三年即成子田。子田成然後報稅,其利頗多。”香山田土的劃分,實際上反映了廣東濱海地區的土地開發利用狀況。依屈大均的記載,作示意圖如下:圖廣東沿海蕩地開發利用示意圖3-1香山濱海田土類別,至少東莞、順德諸縣與之相同。《廣東新語》卷二有言:“古時五嶺以南皆大海,故地曰南海。其後漸為洲島,民亦蕃焉。
東莞、順德、香山又為南海之南,洲島日凝,與氣俱積,流塊所淤,往往沙氵單漸高,植蘆積土,數千百畝膏腴,可趼而待。”這裏所說的“沙氵單”,即係江浙地區的“沙蕩”。而沿海地區的蕩地開發,顯然是指鹹田和潮田。不過,在有些地區如澳門,其障海堤的修築一般在潮田之外,並非如香山建在鹹田外①。據何大章《澳門地理》記述,“本地附近中山縣金鬥灣、企人石一帶潮田,均有海堤圍護,以防鹹水之入侵。”障海堤由原先的圍護鹹田轉向保護潮田,一方麵說明沿海蕩地的開發廣度已逐漸向外拓展;另香山縣築堤捍海,圍護的是鹹田而非潮田,這一點似與蘇北範公堤相類。
①77一方麵,則表明沿海地區對潮田的經濟價值較前更為重視。
無論從哪方麵看,明清時期廣東海蕩的開發重點,實際上已轉入潮田的開發。或者說,開發者對子沙(新沙)的重視程度遠遠超過母沙(舊沙)。舉例來說。番禺潮田,“愈低則愈肥,新生之沙則更肥。以海上淤泥,隨潮而積,人居所流之惡歸焉。流至田裙,舊沙母之,新沙則其子也。
子嚐肥於母,以汙垢多而新也。其壤黑,其濕腥,故其稼壯大,少弟而多兄。其稈長而務出水上,故氣力重而宜人。早熟於秋分,遲亦不過霜降,金氣之精華在焉,故為養人之嘉實,是謂火禾。禾以潮田為火,故積穀者尚之,謂能久而不敝”①。按屈大均的說法,廣東沿海一帶之所以重視潮田,乃是因為潮田能種植出名為“火禾”的優質水稻。火禾既為積穀者所重,其經濟價值不用說高於其他稻作物的種植收益。“火禾”之名的由來,當與潮田燒灰肥田有關。潮田有關燒灰的記載,屈大均《廣東新語》記述最為詳盡。文曰:“潮田一熟者以水鹹,鹹生於潮。潮者,陰火之氣也。苗以陽火之氣而肥,此燒佘所以美稻粱也。大抵田無高下皆宜火,火者,稻稈之灰也。以其灰還糞其禾,氣同而性合,故禾苗易長。農者稻食而稈薪,以灰為寶。灰以糞禾及吉貝蔗羅葡芋薯之屬,價少而力多,自然之利也。”潮田所種“火禾”,又稱為“大禾”。關於“大禾”,屈氏記曰:“生沙者曰大禾。三、四月間,乘水節種之,潮而潤至,汐而膏留,蒔得其強,則毛蟛蜞不食。八月花收,九月垂頭,粒大而飯多。”大禾的種植,“其田在海濱,彌望斥鹵,自一沙至八沙外沙,歲有贏壤。”潮田既是優質水稻種植地,可以想見廣東海蕩開發是以開發潮田為中心。
在福建,從觀念形態上將瀕海土地劃分等分的縣份是漳浦縣。據顧炎武輯《漳浦誌》②雲:“邑之田,名曰沙地,比他邑獨磽瘠,故科糧稍減。
而田之等有五:一曰洋田。平曠沃衍,水泉常漏,先得水者為上,用人力轉致者次之。一曰山田。依山靠崖,地多瘠薄,有水泉者,其田亦中,無水泉者為下。又有坑壟之田,不憂旱而憂水,其田下上。一曰洲田。填築而成,地多肥美,然時有崩決之患,得淡水者,其田上中;近海潮者,中屈大均《廣東新語》卷十四。
①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福建》。
②78中。一曰埭田。築堤障湖,內引淡水,以資灌溉,然時有修築之費,且天時久旱,水亦鹹鹵,其田中中。一曰海田。其地濱海鹹鹵,內無泉水,外無淡湖,雨晹時若,則所收亦多,旬月不雨,則彌望皆赤地,其田為下下。”根據《漳浦誌》的記述,福建地區沿海土地開發利用的情況,亦如圖3-2所示。
圖福建沿海田土開發利用示意圖3-2福建濱海田土,顯然以洋田、洲田最為肥沃,其次為埭田。而其田農耕條件的優劣與否,則取決於水利設施的興建。其中洲田與埭田的水利設施要求較高,當是福建濱海平原土地開發的重心。如果將福建濱海田土與前示廣東香山縣略做比較,可知:一、廣東的鹹田相當於福建的埭田,但廣東築障海堤的目的是防潮水內侵,以減少土地的鹽化;而福建的障湖堤修建,主要是引湖中淡水灌溉洲田,如果水利設施不完善,洲田的農墾效益勢必受到影響。二、在福建沿海地區,很少見有如廣東的子沙成田的記錄。三、福建海田雖相當於廣東的潮田,但草的種植不及廣東、江浙地區,這可能與福建草蕩不如廣東、江浙發達,所以鹽的煎鹽作業所需燃料,主要不是由沿海草蕩供應,而是由柴山承擔有關①。海田的開發在廣東,據《廣東新語》卷十四記載,其潮田所產大禾,“則以海水淋稈燒鹽”。這一點與①
兩浙、兩淮、長蘆、山東同。然在福建,灶戶有稱“依山”戶者,恐由此戶供應“附海”戶的燃料。此外,福建曬鹽業最為發展,也可證明煎鹽業的燃料不是以草蕩蘆柴為主。關於此,參見前示拙作《明代海鹽製法考》。
79利用程度,顯然不如廣東高。
在江浙地區,僅蕩地的稱謂,則因開墾情況不同而各異。清人葉夢珠說:“沙灘漸長,內地漸墾,於是同一蕩地,有西熟、有稍熟,有長蕩,有沙頭之異。西熟、稍熟可植五穀,幾與下田等。既而長蕩亦半堪樹藝,惟沙頭為蘆葦之所,長出海濱,殆不可計。萑葦之外,可以漁;長蕩之間,可以鹽。”①葉夢珠對海蕩開發利用的描述,無疑是指今江蘇蘇北、蘇南、浙江的東向外延蕩地。所謂“西熟”,當是指開墾較早的熟蕩,因位於東向外延蕩地的西部,故以方向名之。如果仍以前示意圖方法反映江浙蕩地開發情況的話,即如下圖所示。
圖江浙沿海蕩地開發示意圖3-3在江浙,其蕩地開發程度如何,總的說也與淡水的灌溉能力有關。
按明人的說法,濱海土地,“不但土有肥瘠”,是否有利於灌溉,當直接關係農業收成及農民家庭生活。以鬆江東西二鄉為例。“西鄉田低水平,易於車戽,夫妻二人,可種二十五畝,稍勤者,可至三十畝②。且土肥獲多,每畝收三石者不論,隻說收二石五鬥,每歲可得米七八十石矣。”但在東鄉,“田高岸陡,車皆直豎,無異於汲水。稍不到,苗盡槁死。每遇旱葉夢珠《閱世編》卷一。
①按明張履祥《補農書》下卷所記:“吾裏地田,上農夫一人止能治十畝,故田多者,輒佃人②
耕種而收其租。”與之相較,可知鬆江濱海水利條件好的地區,農業生產力水平較一般地區高—倍。
2380歲,車聲徹夜不休,夫妻二人極力耕種,止可五畝,若年歲豐熟,每畝收一石五鬥”①。與西鄉相比,東鄉的農業生產力僅是西鄉的五分之一。東西二鄉,大體可以聯係前示葉夢珠所說的西熟、稍熟蕩地的墾種情況,由於水利條件的差異,造成不同種植圈的生產差異,以及農民生活狀況的不同。仍以前示鬆江東西鄉為例,東鄉“農夫終歲勤動,還租之後,不彀二、三月飯米,即望來歲麥熟,以為種田資本。至夏中隻吃粗麥粥。日夜車水,足底皆穿,其與西鄉吃魚幹白米飯種田者,天淵不同矣。”正因為東鄉的水利條件不及西鄉,其作物種植除水稻外,還有麥、豆等旱地作物。如果聯係前示廣東、福建、江浙沿海蕩地分布情況,可知東、西鄉的經濟差異,實際上就是洋田、鹹田(長蕩)、潮田(沙頭)的土地開發差別。而縮小土地差別的主要方法則是興修水利。
二、水利興修與蕩地改造同前朝一樣,明清時期的曆朝統治者都很重視沿海地區水利設施的興修,其原因無疑在於維護其統治的財稅基礎。正如王文恪公所撰《關郡治水碑記》所說:“今天下財賦,多仰東南,東南財賦,多出吳郡。而吳郡於東南地最下,最多水患,故官多逋負,民多流殍。”②因此說,興修吳中水利,乃是明清時期最為朝廷所重視的大型水利工程。僅以明朝而言,明人李樂《見聞雜記》卷十一記載:“東南之水,古人治之者多矣。至國初則又壞,故夏忠靖公治之。正統間又壞,故周文襄公治之。景泰中又壞,故李恭靖公治之。弘治中又壞,故徐侍郎貫治之。”李樂所記,並非明朝整治吳中水利之全部,又據劉鳳《續吳錄》所言:“昔嘉定尹龍晉,以禦史左官,浚治吳淞百年以來淤滯,民大被其利,名之禦史河。”嗣後,“巡撫海公複疏之,後乃專官以憲令督視者累年,蓋吳利水稻,其豐禳,惟在水之節宣得其所”③。正德十六年(年)十月,李克嗣(四川內江人)以都1521禦史巡撫應天等處,“詔即委之,進太子少保、工部尚書,得便宜從事”,疏何良俊《四友齋叢說》卷十四。
①李樂《見聞雜記》卷十一。
②徐光啟《農政全書》卷十三《東南水利上》。
③81浚白茅港入海工程。李克嗣以“工部都水司郎中林文沛、顏如環往佐之”。當時勘察結果,可從李克嗣奏疏得知。其疏言:“東南之水,鹹彙太湖,太湖由三江入海,而三江久失故道,東江不可複尋,獨婁江尚在,吳淞江雖在而多堙,其別出一支,分從常熟白茆港入海,最大且駛,而海沙淤塞,久成平陸。自成化以來,每議開之,輒畏其難而止。或謂水旱天數,非人力可治;或謂治之複塞,徒費且勞;或謂濱海地勢高仰,鑿之,複引水入內為患。”李克嗣“皆不聽”,他“駐節湖上,且行且度,度地賦功,量功賦役,分授以責成,時犒以行賞,法令明一,眾心竟勸”,白茅港疏浚工程遂於嘉靖元年(年)四月竣工。其主要工程將入海太湖水“改就東南,1522挑平陸直注諸海,自雙廟至通倉一萬七幹三百九十二丈,其深一丈五尺,闊三十三丈,皆文沛(工部都水司郎中林文沛)所理也”;而自夏駕浦至龍王廟江口,“凡六千三百三十六丈,其深一丈二尺,闊一十八丈,皆如環(工部都水司郎中顏如環)所理也”①。白茅港疏浚工程的利益,“蓋宜興、湖州諸閼水歸太湖無礙,則常之宜興、武進,湖之烏程、歸安,鬆之華亭,可無水患。浚吳淞白茅之閼,太湖之水入江海無礙,則蘇之長洲、常熟、昆山可無水患,而吳淞白茅之役最大,功費尤多。”②如此浩大的水利疏浚工程,無疑是在封建國家的強力和組織之下才能完成。僅以永樂元年(年)由戶部尚書夏原吉在江浙治水事,知在國家組織治水之前,“時1403嘉興、蘇、鬆諸郡,頻歲水患屢來,有司督治,迄無成績。”這說明濱海的大型水利工程,僅靠府州縣的地方力量是難以完成的。經夏原吉奏請,“發浙西軍民十餘萬,浚吳淞南北兩岸安定等浦,引太湖之水一自嘉定縣劉家港徑入海,一自常熟縣白茅港直注入江,又浚鬆江府範家浜至南蹌浦口,上達大黃浦,以達湖泖之,以複禹貢三江入海之跡,水患乃息”③。姑且不論吳中水利究竟如何治理為宜,僅就朝廷對沿海土地開發所施加的影響看,沿海灘塗蕩地地帶農耕條件改善與否,必然受到國家大型水利工程是否施工所製約。換言之,假設沒有上述由國家組織的水利工程,其地方有司的地方性小型水利設施也就難以發揮其應有的功效。
李樂《見聞雜記》卷十一。
①②清陳鶴《明紀》轉錄葛賢周抄明刊本歸有光《歸震川先生集·水利論後》。
③82不過,對於地方州縣的水利建設,自然也不應當輕視。在明清時期,地方州縣在沿海蕩地水利方麵所起的作用,盡管已不如前代居主導地位,但地方官在督促、倡導地方紳士操辦水利工程及公共性公益事業如修橋補路方麵,仍發揮其“官”的職責。關於地方官府與紳士致力於地方水利工程的情況①,這裏以《鬆江府誌》卷七的記載,來說明其積極作用。
表清代鬆江府興修水利示例3-3年代府誌概述所附奏疏及其他說明嘉慶二十三年巡撫陳桂生檄候補道唐仲冕、巡撫奏稱,此項河工由紳士籲請(年)海州知州師亮采督浚吳淞江。監管,並由當地紳士籌款。
1818據所附蔡綸記略:此項河工係紳道光三年南彙知縣楊承湛浚閘港及北士周國藩等呈請,當地土商捐(年)都台浦、洪福橋港、包家橋港。
1823浚,當地百姓力役。
道光四年據所附譚陳基上縣令書,說明此青浦知縣李宗穎浚泖湖。
(年)項河工之需及開工方法。
1824陶澍奏疏說:禦史李鵬曾奏請吳道光七年巡撫陶澍署巡道陳鑾大浚吳淞江支流挑浚工程,由“紳耆董(年)淞江。辦”,“照業食佃力”之例,地主出1827錢,佃戶出力。
據何士祁浚白蓮涇諸河記事及川沙同知何士祁會同南彙知府誌編纂者按:此項河工原由兩道光十五年縣朱清耀浚白蓮涇、呂家浜、縣“衿業馮應麟等呈請”,由知縣(年)1835長浜、小腰涇。和紳士會同辦理,河工諸費,據何文祁文說或官捐或民自給。
據林則徐疏稱:此項河工由官紳巡撫林則徐檄上海知縣黃冕、民分工。又據所附華、婁、青諸道光十六年婁縣知縣毛應觀、青浦知縣蔡縣紳士駱芬等呈文,建議河工開(年)1836維新會浚蒲彙塘。挖方法,並請保留大壩,此請為林則徐批準。
轉引於張仲禮《中國紳士》。
①83續表年代府誌概述所附奏疏及其他說明據所附練廷璜記文稱:本府紳衿曾議築壩,並請於前任知府。練道光二十六年廷璜任知府的次年,“廣文葉君知府練廷璜築呂岡涇壩。
(年)珪,明經方君連所條陳十益四無1846害說,時方伯張公祥河奉諱裏居,亦主其議。”據所附應寶時儲浚上海城河經同治三年巡道應寶時浚上海城內外薛費記,言及此項河工的規則,曾(年)家浜、肇家浜、方浜。
1864與紳士、耆老磋商。
婁縣知縣張澤仁浚楓涇鎮河,據所附各知縣稟報,此項河工,上海知縣王宗濂浚俞塘,南彙同治五年均係“董紳”會議議決。河工由知縣葉廷眷浚周浦塘及鹹塘、(年)紳士董其事,官憲協調各邑紳士1866沈莊塘、東橫嫋、西橫嫋、六七的分工。
八灶港、鹽船港。
據府誌注雲:以上河工,官員飭婁縣知縣金福曾修築沿浦圩“各鄉董督同地保,率領佃農,各同治八年岸,上海知縣朱鳳梯浚邢竇就田界修築圩岸。”“其費仿照業(年)河,青浦知縣陳其元修築各鄉1869食佃力之例”,並刊邑人孫峻《築圩岸。
圩圖說》,發照舉辦。
華亭知縣張澤仁浚滓莊市河、後岡塘、三裏港、亭林市河及亭湖。婁縣知縣錢寶傳會浚據該府誌注文雲:知縣“邀集城同治九年蒲彙塘。金山知縣汪祖綬浚鄉董保,議請照華亭海塘捐例,(年)1870周家埭河、邵家塘及朱涇市派出畝捐,官雇民辦。”河。上海知縣朱鳳梯浚肇家浜、達蒲彙塘。
84續表年代府誌概述所附奏疏及其他說明第一例,提及紳士呈請經辦河工,並請官憲主管。第二例,言及各知縣會稟開挑吳淞江,由鄉董辦理,其“鄉董”均係紳士。第三例,言各知縣會稟紳士辦理協同治九年浚吳淞江已竣工,並提及紳士呈本府各知縣開浚河塘。
(年)文,說:“紳士祝椿年等具稟,此1870次協浚吳淞江東段,紳等業已遵諭承浚……惟是川、南兩境,地屬浦東,不沾吳淞水利。恐此次協浚以後永為成案,不得不一一陳明。”雲雲。
以上所引,可知張仲禮《中國紳士》一書,旨在說明紳士在地方社會興修水利方麵的職責與作用,在地方水利事業方麵,紳士不僅掌有直接控製地方社會層的權威,同時在地方經濟上也居於支配地位。他們的權威,大多體現在諸如興修水利的社會組織的“準官”性質上。但從州縣的角度看,興修地方水利乃地方官府的職責和政績,這從前引說明地方紳士在興修水利方麵的作用的同時,也恰恰證明了地方州縣在水利方麵的職權。應該承認,在傳統社會中,沒有地方官府的認可批準,民間是不能擅自修築跨出其居住範圍的水利設施的。地方社會如欲修水利,必須向所在地方官府提出申請,至於河工的修築方法、組織及經費來源等規則,仍須由官府認可。倘若是跨州縣甚至是省區的大工程,則需興工、受益的各方官員會議,以致奏請皇帝裁決興修。從這個意義講,明清時期沿海地區的水利建設,無論采取官修、官督商修、官倡民修,還是官紳協修、各縣協修的形式,都被納入地方州縣的水利開發框架之內運作。
沿海對堤圍的重視,乃在於堤圍具有護衛已墾蕩地的功能。仍以南海縣為例,其作用不言自明。
85表清代南海縣圍田稅畝統計3-4①圍護稅畝額圍名長度(丈)位置備注(畝)道光、同治中屢屢修補,桑園新慶圍大同堡比原加高尺,寬加120035006.5尺。
1.5居民戶。加高桑園白飯圍大同峴43004805080尺。
6桑園玉帶圍九江堡24004500子圍田產,以此為最多。
桑園中塘圍沙頭堡餘300013000麵闊尺,底寬尺。
530桑園溫邨圍沙頭堡餘麵闊尺,底寬尺。
3000420桑園流洛圍沙頭堡餘麵闊尺,底寬尺。
1000420桑園九江九江、東方、大裏此為桑基魚塘稅畝。
東方子圍31.5穀,沙滘等處6600桑園九江餘九江堡西北內護桑地魚塘。
五約子圍6002200桑園九江桑園圍共長九江堡西北14700南方子圍6801500餘丈。
岑山朗圍江浦司丹灶鄉餘104200江浦司隔湧重修大良圍餘1911.5等處10000富有莊圍數十丈江浦登雲堡餘200阜安圍梯雲扶南堡鹹豐十一年建。
7031000遠安圍梯雲堡以護雷邊等六鄉田。
13001200永裕圍梯雲堡水邊鄉圍內有六村莊。
480300白界圍梯雲堡白界鄉同治二年創。築。
580400慶豐圍梯雲堡西邨鄉10501000此表根據清鄭夢玉等修《南海縣誌》卷七《江防略補·圍基》編製。
①86續表圍護稅畝額圍名長度(丈)位置備注(畝)同治五年大沙鄉紳士馮大沙圍竇江浦司雲津堡稟縣建。
永豐西圍黃鼎司沙堤堡43永豐東圍西隆堡160馬步埠圍三江司駱村堡235鹹豐十一年稟縣給示厚安圍黃鼎司西隆堡28006873開築。
厚豐圍扶南堡鹹豐十年新築。
14131500鹹豐十年舉人曹為霖,秉正圍扶南堡12581000曹作霖倡築。
阿婆渡圍五鬥司夏教堡5442300存院圍五鬥司大富堡譚、馮等八姓所築。
1808永安圍黎湧鄉道光二十四年新建。
1760600同安圍神安司鹽步堡同治三年重築。
17401911小計33054①68864上表因數據有闕,加之其圍長度及所圍護田地畝數大多為約數,以致統計並不精確。然僅據此,亦可知清代南海縣江防堤圍約為萬餘3
丈,所圍護的稅畝約萬畝。一縣如此,其他地方的水利堤圍修築即可7
推知其大概。
三、海蕩圍墾———以東莞為中心沿海各地,河衝潮湧,生成沙蕩。以廣東沿海而言,《廣東新語》卷二有雲:“粵之田,其瀕海者,或數年,或數十年輒有浮生。勢豪家名為承餉,而影占他人已熟之田為己物者,往往而有,是謂占沙。秋稼將登,則桑園九江東方子圍以“裏”計,這裏依明董榖《碧裏雜存》說“二百一十六丈,是為一裏”,①
將裏換算為丈進行統計。
31.5680487統率打手,駕大船,列刃張旗以往,多所傷殺,是謂搶割。斯兩者大為民害。”以上所說明清時期廣東的占沙、搶割現象,當是指爭占新生沙坦,而文中所說“名為承餉”一語,則表示爭占新生沙坦現象已與當地州縣的海蕩官批認課製度發生聯係。如前所述,從法的意義上講,沿海新生沙坦的地權歸屬為官有,而非民地。此製對廣東浮生沙坦①,自然也不例外。
同上書有雲:“岩野先生嚐請著為令,凡浮生沙坦,悉以入官,官募民耕種,以其租為賑饑、餉軍之需。如有能清察報聞者,與墾田同功。”從其文意,可推知在奏“請著為令”之前,其新生沙坦並非明確為官地,而是根據其各地俗規,誰占誰有。正因為對新生沙坦的地權關係及製度上不明確,以至於經常發生如上述“搶割”的武裝爭占現象。隻是在“請著為令”之後,沿海對新生沙坦才實行“悉以入官”的政策。但問題是,這一政策在現實生活中的具體實施狀況如何,迄今並不清楚。在這裏,如果以東莞縣新生沙坦報墾及該縣萬頃沙一帶民入圍墾為實例,那就不難看出新生沙坦“入官”政策的具體實施情形,同時對各地新生沙坦的圍墾、開發情況,亦提供具體而翔實的例證。
道光十八年(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原任湖南新寧縣知縣梁達1838時,封職梁鴻漸,舉人丁炳然、何鯤、鍾林等聯名叩縣勘詳稱:“粵疆濱海常多生長之浮沙”,他們發現“土名正江沙洲,東至龍穴,北至南沙,西、南俱至海,當朔望水落之時,微露沙脊,雖風雨浪興之際,不湧濤頭,行見揚塵,是井疆之有可畫,結成堅壤,非潮汐之所能衝”②。沙坦一經形成,當地士紳即“會議聯詞,繪圖注說”,上呈所在州縣,並請由州縣官“恩施駕履勘之樓船,錄丈量之畝段,詳請上憲給予學宮,編入華都二圖五甲史公戶內,準紳等選撥良農,試種鹹草,俟後日成田,然後計畝升科,則壤成賦從。”之所以報官批墾,其理由不外是“此廣斥之饒,得供闔邑之用,上增賦稅,下絕覬覦,防禦有資”③。同年十二月二十日,經東莞縣知縣何翰(順天宛平人)批準,“飭傳該處保老地鄰,確查赴案,訊取供詰。”此外,當廣東“浮生沙氵單”,即江浙地區所說的“新漲沙蕩”。
①《東莞縣誌》卷九九《沙田誌一·公牘一》。
②《東莞縣誌》卷九九《沙田誌一》。
③88堂知縣還必須“合行出示曉諭”,其內容是,“示諭諸色人等知悉”,以便“查明該沙是否完係新漲沙坦,有無關礙水道及他人物業,許即赴稟本縣,以憑核奪。”何翰對紳士的“聯詞”報請清丈之所以采取審慎的態度,其因則在於防止勢豪富家影占。經地保朱安、黎正,耆老朱正琛,地鄰陳碧輝等人赴縣稟明“正江沙洲實座落邑屬地方,委係曆年濁漲停積而成,並非他人稅業,亦無幹礙水道”之後,東莞縣於次年二月十六日“差王德、楊保奉硃票傳集紳士及保老地鄰在於該廳聽候定期詣勘”①。當日定期為“道光十九年(年)五月十二三日由鎮口就近前詣丈勘。”五月十六1839日,由知縣及紳士、地保等乘舟到洲,“勘得該洲東至龍穴,北至南沙村,西、南俱至海。煙波浩渺,橫無際涯,其可抵篙之處,縱橫十餘裏。”而當海潮落盡,“露出坦形,用丈繩牽量,東橫三百九十弓,西橫四百三十弓,中橫六百七十弓,南長九百零四弓,北長九百三十六弓,積零五十萬零四百八十步,稅二十頃零八十五畝三分三厘三毫三絲三忽”②。經縣清勘之後,則由知縣“通詳上憲,請給莞邑學宮”,“即可施工試種鹹草”。如果鹹草種植成功,“俟漸次成田,堪蒔禾稻,即呈請升科編入華都二圖五甲史公戶內輸糧”。此次清丈的新生沙坦,一般稱為舊沙或母沙,所以堪丈時即規定:“日後四傍有子母沙腳接生,亦即隨時報承,歸公墾辟。”一句話,該沙坦今後無論增加多少,其產權均歸於東莞學宮所有,而承墾、承種、承稅人則係東莞縣華都二圖五甲的史公戶內,隻是新生子沙仍由該戶辦理報承手續而已。開墾新沙計劃在實施之前,仍由該縣“出示張掛南沙地方州縣幹預新生沙坦的墾築,主要是以“是否是他人稅業”和“有無幹礙水道”兩方麵①
進行控製民間的沙坦圍築。如此說來,如果這兩方麵不合官方的要求,即便是由地方鄉紳報官,恐也不在圍墾之列。此外,聯係上文地方官府的水利興修諸形態,也大體可知入海河流的水利治理,在地方州縣占有重要地位,而地方鄉紳在水利問題上則發揮重要地作用。
關於明清時代的田畝丈量,據明董榖《碧裏雜存》記載:“今時俗語雲:‘橫十五,豎十六,②
一畝田,穩穩足。’蓋以十五乘十六,正足二百四十。《漢書·鹽鐵議》曰:‘古以百步為畝,漢高帝以二百四十步為畝。’古之百步,以今弓準之,則其一畝,當今四分強耳。”至於明代的弓、步,同上書記曰:“今以兩足平移一十二步,準是五弓,蓋一步準二尺五寸也。六尺為一弓,五弓則三丈也。凡八百六十四步是為三百六十弓,是為二百一十六丈,是為一裏。”89鄉,嚴諭附近居民、疍戶,毋得在沙上捕魚,耗竊鹹草”①。官方對新生沙坦的報批、勘丈手續及過程的完成,實際上即是實現了無主新生沙坦的官有化過程。反過來說,如果沿海居民發現新生沙坦後,並不呈官勘丈,其結果,官紳往往以“私築”為由,由官府重新處置其所圍墾沙坦。
與原任新寧縣知縣梁達時等報請勘丈的相反實例,則是所謂“沙棍”郭進祥的民間私築萬頃沙案。萬頃沙位於東莞縣南沙村之南,又名萬丈沙。據道光十九年(年)耆民何廣超、陳仕進等狀告,疍戶郭進祥等1839“用樁石圈築堤壩,周圍廣三千餘丈,約六十餘頃,俱種禾稻,現經收割。
北距莞屬南沙村約十五裏,西南距香山屬獅子山約五十裏,南至大海”②。
在郭進祥圍墾沙坦東堤之外,“另有新淤積成坦,相連三段,皆種鹹草,更與南沙、龍穴相近。沿堤現有三四百人興築莊屋,沙船排列軍器,鼓眾咆哮,不果前進”③。道光二十年(年),東莞縣率軍圍剿了武裝屯墾的1840郭進祥等。據同年二月十八日東莞縣知縣柏的批文,可知疍民郭進祥等在圍墾沙坦中,有“築圍章程與坦圖各兩紙,賬簿兩本,並圖書、信字、草賬等件。”圍剿中,當場扭獲在圍管理賬目的楊誌中,據訊供稱:“伊係香山縣潭洲人。該圍之第四第五段,係南海、佛山鄧嘉言、張炳華向順德龍山溫豫順堂即溫植亭承批圍築,伊受雇在圍管理賬目。其第一段與第二段基圍,係溫植亭批與番禺縣之郭進祥圍築佃耕。第三段基圍,係溫植亭批與香山縣黃角之、王居榮圍築佃耕。”按楊誌中供稱,可知耆民何廣超狀告私築圍墾案,實際上是以順德縣龍山溫植亭為屯首,該圍共分五段築堤圍墾,其圍築佃耕人則為郭進祥、黃角之、王居榮、鄧嘉言、張炳華等人。此坦的圍築年代,據東莞縣詳文稱,知“溫豫順堂即溫植亭於十八年(年)十一月間始行私築,迄今不過十數個月,已有五六十頃之多,1838且該基周圍現又淤積成坦,從此隨淤隨築,不數年後,必至蒼海盡變桑田。”由於官府認為溫植亭圍築萬頃沙係違法行為,道光二十年二月二十嚴禁捕魚的縣示,目的是防止他人偷竊、損傷所種鹹草,這說明沙坦開墾為熟地的過程①
中,鹹草的種植是很重要的技術。參見本文第四章。此外,為護草而禁止捕魚,勢必遭到疍戶的反對,護草禁示也不可能長久。後遂以“未便遽禁采捕,致傷漁業”為由,取消了禁示。
《東莞縣誌》卷九九《沙田誌·公牘一》。
②③90三日,經東莞縣稟藩憲喬批行廣府餘保純(江蘇武進人),“查南沙村前為東西兩江彙注之區,據奉勘明順德溫植亭該處霸占淤積沙坦六十餘頃,移批與鄧嘉善、郭進祥、王居榮圈築佃耕,大為閭閻之害。仰廣州府立即嚴飭南海等縣差拘溫植亭等,移解東莞訊明,勒限拆除具報,毋稍苟延。”很明顯,溫植亭以“溫豫順堂”的名義私墾萬頃沙新生沙坦的活動徹底失敗了,究其原因,乃是未經報官勘丈之故。
以上呈官勘丈與所謂“私築”的兩方麵實例,從一般意義上講,對於新生沙坦的圍築開墾,總是要納入官保護主義的範疇,對官保護的無視,是很難“私築”成功的。而納入官控製與保護軌道的實質,是使新生沙坦的圍築不脫離朝廷的賦役。應該說,新生沙坦為所在州縣控製的愈多,其州縣賦稅的基礎就愈大,而希圖擺脫賦役的“私墾”,自然受到官保護主義的限製和打擊,最終歸於失敗。
如果將研究視野稍稍擴大些,可以說東莞縣萬頃沙數萬畝新生沙坦的開發,最終都納入東莞縣官府的賦稅係統,從而成為封建國家賦稅的一部分。盡管這裏不準備討論蕩地的賦稅諸問題,但依據《東莞縣誌》卷一二《沙田誌》有關萬頃沙稅畝記載,即可以明了傳統社會中沿海新生○
沙坦的官有化程度是相當高的。
表清代萬頃沙各圍基稅、稅畝統計3-5圍名總稅畝基稅畝實在稅畝稅畝來源鹹豐十年買受潘敬義原買林嶽山土名正江沙香山民稅畝,內該稅洪安圍5035.15707.281327.8765畝。又,原買陳近福土名正2.0913江沙香山民稅畝。
25.7852鹹豐十年買潘敬義畝、又吉安圍18.095574.17977.357166.0226原買胡彩芬畝。
48.7271萬安圍鹹豐十年買潘敬義沙坦。
47.90879.7437鹹豐十年買潘敬義畝,原長安圍51.2729159.96548.6925151.2729買黃開元畝10091續表圍名總稅畝基稅畝實在稅畝稅畝來源道光二十九年接佃陳德如舊寶安359.9247畝,道光二十五年承兌鄭榮福上圍1048.235830.151688.33畝。
上永安圍道光二十九年接佃陳德如。
315.203217.3741益安圍鹹豐十年買受潘敬義73.58377.7865.8757仁安圍鹹豐十年買受潘敬義102.88489.141893.743至安圍鹹豐十年買受潘敬義111.571111.3256100.2555鹹豐十年接承潘敬義原佃新中和圍301.3598635.067333.1599畝。
東安圍鹹豐十年買受潘敬義354.590425.8779328.7125道光二十九年接佃陳德如中新圍802.220591056.780234.0465畝,接佃梁立登畝。
254.55961道光二十九年接佃陳德如舊寶安22.67374畝,道光二十五年承兌鄭榮福屯稅下圍851.150424.6441畝。
828.4466均安圍道光二十九年接佃梁立登屯稅(又稱畝,道光二十五年承兌鄭785.461825.7373106.2118正安圍)榮福畝。
679.25西永安圍道光二十九年接佃梁立登。
370.590917.7443鹹豐十年接承潘敬義等原佃屯稅中永安圍畝,又道光二十九年接佃梁立529.737923.0821490登畝。
39.7379鹹豐十年接承潘敬義原佃屯稅東永安圍284.678927.7181畝,又買潘敬義畝。
144.6789450鹹豐十年接承潘敬義原佃屯稅寶成圍782.160437.5414畝。
722.6604慶安圍鹹豐十年買受潘敬義屯稅。
454.963926.3311上泰安圍道光二十九年接佃梁立登屯稅。
308.409717.891192續表圍名總稅畝基稅畝實在稅畝稅畝來源道光二十五年承兌鄭榮福二十九年福安圍595.902520.2098接佃梁立登屯稅。
公安圍道光二十五年承兌鄭榮福屯稅。
1078.366425.13981053.2266新寶安道光二十五年承兌鄭榮福,二十九上圍926.013236.3066年接佃梁立登屯稅。
道光二十九年接佃梁立登屯稅。鹹全安圍豐九年承買本邑王士恒694.3328.73568.4799畝。
鹹豐十年買受潘敬義334.64409怡安即畝。鹹豐九年買受王士恒287.190祥安圍683.393728.1019655.2918畝。同治士年買受本邑王肇芬1
畝。
33.45771鹹豐十年接承潘敬義屯稅定安圍1149.0181209.01840.3065畝。
鹹豐十年接承潘敬義屯稅畝,660上安安圍同治十年買受王肇芬758.347730.002615.01437畝。
六安圍同治十年買受王肇芬。
114.27114.472109.7991穗豐即同治十年買受本邑蔣錫昌畝,140就豐圍222.30412.164210.14錢元輔畝,王肇芬畝。
48.41121.73道光二十五年承兌鄭榮福523.3848下泰安圍畝,同治十年買受錢元輔573.421535.70491096.267514.33179畝。
新寶安道光二十九年接佃李九齡、梁裕豐下圍1148.71752.44951096.2675屯稅。
西新圍同上。
72.079315.681道光二十九年接佃李九齡、梁格豐、福生圍1562.304741.37271520.932何智原、何醇醴、陳德田屯稅。
93續表圍名總稅畝基稅畝實在稅畝稅畝來源上同安道光二十九年接佃何智原屯稅。同東圍562.3818.559543.821治十年買受錢元輔畝。
201.973下安安圍同治十年報承,光緒七年繳費。
813.086529.8565783.23榮安圍同治十年報承,光緒七年繳費。
358.61622.9335.716榮安下同治十年買受錢元輔田。
小圍12.0813同治十年報承,光緒七年遵繳海防平安圍1419.989444.51081375.4786費,編入莞邑。
兆安圍同治十年買錢元輔田。
522.592618.8656503.727下同道光二十九年接佃李鉞、何醇醴安泰圍1972.303861.77161910.5322屯稅。
新同安同治八年買受潘元發大鯴奧沙斥則稅西圍528.749529.0863499.6632坦,光緒八年升科。
新同安同上西圍528.749529.0863499.66532新隆安圍同上492.422320.6111廣同豐圍同上1073.379330.66671042.7127道光二十九年接佃胡宏業、胡昌成務安圍1529.212734.7787大鯴奧沙屯稅。
同治十年報承,光緒七年繳費,編入和安圍582.311921.1494561.1625新升稅。
順安圍光緒十三年報承萬頃沙各圍熟坦即豐安圍1269.745536.41731233.3282,畝。
5100遠安南光緒十三年報承。
北圍685.851934.9541650.8978道光二十九年接佃胡宏業屯稅,同均和圍1512.774638.85851473.9161治十年報承升科。
94續表圍名總稅畝基稅畝實在稅畝稅畝來源同治十年報承,光緒七年繳海防費,廣安圍820.746627.0928793.6538編入新升。
有安圍光緒十三年報承。
即積安圍761.700723.7841737.9166陸安東同上。
西圍2742.044265.852676.1942德安圍同上。
978.818.8960上表的統計,在光緒十九年(年)以前,東莞萬頃沙開發已達到1893“熟田五十四圍”的規模。自道光以來官民開發的新生沙坦,至光緒十九年已形成連基稅在內共有稅畝畝的大片開耕熟地。其中基36659.5928稅一項,按表統計為畝,除去圍基稅畝已入“熟1351.774821551.7912田”稅畝項外,實計基稅僅多畝,可耕熟蕩萬畝有餘。
8003.5上述東莞縣萬頃沙開發,不僅為我們提供了具體地開發例證,同時還揭示了傳統社會對新生蕩地的開發內涵。除去沙坦開發的外在現象,就其開發的內在法則而言,可以說貫徹於沿海各地的沙蕩開發過程之中。按這個原則去考察沿海其他縣份蕩地開發,且不論實際圍墾的蕩地的多寡,僅以各縣蕩地實在稅畝而計,則可以看出由新生沙坦開發成熟田的發展幅度及規模。
以廣東番禺縣為例。據乾隆三十八年(年)修纂的《番禺縣誌》1773記載,當時“額外升稅與新承沙坦並丈溢除開除外”,尚實稅197433.96畝,共征銀兩。又據同治十年(年)刊行的李福泰修《番禺2931.7141871縣誌》卷十九《經政·田賦》的記載,康熙二十四年(年)至乾隆五十1865七(年)共起征額外升科、承墾、墾複並丈溢等稅,內除奉文“丈缺稅”1792畝,免征銀兩,除豁難墾稅畝,無征銀13169.43242.3965341118.18082兩,豁免勘缺斥稅畝,免征銀兩,共稅5.188359297.55241.380643畝,征銀兩。嘉慶七年(年)至道光九232787.050153105.1302281802年(年),“續報墾坦共稅九十頃零九十五畝五分七厘九毫五絲,征銀182995四十二兩二錢五毫”。道光二十二年(年)至二十九年(年),又18421849報墾斥坦共稅畝,征銀兩,其中二十八年報墾荒埔9798.630845.42616稅畝,征銀兩。又,征補斥鹵稅畝,於嘉99.1950.43142491326.957353慶二十三年(年)起,共補征銀兩,米石①。僅以沙坦18182846.491121.5地的圍墾計算,明清時期番禺縣共圍墾沙坦約為稅畝。
343107.42不惟南方沙田,在北方地區,其沿海沙堿地的開墾,也成為沿海州縣墾荒的重要內容②。例如在遼陽一帶,其田土分為上則、中則、下則、沙鹹四則,據道光年間的清查,其中則地報墾田畝額,清賦荒地項為畝,471續報私墾地項為畝,首報私墾地項為畝。而在“沙鹹地”項1824.982169中,清賦荒地為畝,伍田升科地畝,隨缺升科地707.7762961.45945.3畝③。當然,如果僅依此作為清代縣級開墾沿海沙地、鹹地,尚不足以反映北方沿海地區的開墾實況。在這裏,根據《錦縣誌》卷六《經政》的記載,以錦縣清代康熙年間至清末的蕩地開墾年代、畝額,備錄如下,以便說明北方地區縣級官、民、旗、軍諸色土地開墾實態。
表清代錦縣地畝開墾實例3-6地目年代墾地額(畝)備注康熙二十二年60619.1開除水衝沙壓地畝,增地民地雍正十三年15953.94324575.1畝,實在畝。
乾隆四十五年263956266153.542647.38地係莊頭餘地原額。開除水衝沙壓地旗民夥種雍正五年畝,增地畝,實在退圈地乾隆四十五年367997.74843.173925.07畝。
27095.63民人征租乾隆三十年此係民人私墾地餘地11735.53此“斥鹵稅”補征,乃根據《賦役全書·番禺縣冊》的記載。
①在清代,沿海蕩地開墾盡管是墾荒的內容之一,但在州縣地方財政上,沙堿地開墾與荒②
地墾種則為單獨的項目,不能混同。其原因大概是由於稅則不同。
《遼陽縣誌》卷二十《財賦誌》。這裏所說的“伍田”、“隨缺”,均係駐屯軍墾地。其田地③
賦稅,歸縣征收。
96續表地目年代墾地額(畝)備注民典旗人乾隆三十五年餘地244.4永遠征乾隆三十五年租地1121.1順治初①旗地179628此係墾地額乾隆四十五年1024958.1旗人餘地乾隆二十七年2110800官莊三則125508.18錦州並寧遠等64800處三則地伍田123287.6撥給盛京蒙古鑲黃乾隆三十二年民國年丈放,均歸原佃價領巴爾虎等2830.262旗隨缺地撥補乾隆三十二年同上金州兵360上則161058.81中則清初“久禁開墾”。光緒庚子(年)93427.161900下則因“拳匪事平“,需款孔亟,遂於光緒二牧場地康熙八年十七年(年)將所牧“馬匹變價”,130691.271901山荒“牧廠荒地招墾收價”84842.01鹹地51366.81原誌記順治初錦縣旗地共日。依清初定例:“每丁給地五日,一日六畝”。換算①29938成畝。以下旗地計量,均同於此。
97續表地目年代墾地額(畝)備注上則143153.5中則清初,錦州管理莊糧事務衙門所屬大淩錦州河牧群養馬莊頭名,納糧莊頭清初115190.321667莊頭地下則名,分為四等:頭等莊頭名;二等莊27頭名,三等莊頭名;四等莊頭名80860.84531沙荒13712.530700旗民佃戶承種續墾荒地,鹹豐八年歸錦嘉慶十七年221821.99三則州十二旗並所屬四路五邊等處兵丁歸公旗地鹹豐八年22認領墾種。光緒三十一年奉文放歸原光緒三十一年183158.73沙荒佃價領16065.94旗人升雍正五年科首報地至同治三年44401.94宣統元年奉文丈放。其中上則田地田地充公地道光年間2376.22畝,中則畝,下則房基地330.321631.81409.
98.19畝,沙鹹地畝48102.8在縣級各項土地收入中,“原額”地與“墾地”的關係一目了然。隨著墾地額的增加,州縣的土地收入亦愈多,而封建王朝統治的物質基礎就愈穩固。而對於沿海州縣來說,稅畝增加的途徑,無非是大力開發沿海的沙地、鹹地(即江南斥鹵地,縣級賦稅稱為“斥則地”),這一點是毫無疑義的。
通過以上對蕩地開發實態的考察,至少可以得出這樣的印象:在傳統的開發體製下,無論是舊有的在冊蕩地還是新生蕩地,都被國家納入鹽業、屯軍和地方州縣的三大沿海管理部門中,蕩地的開發活動即是在這三大部門中展開的。不過,希圖擺脫傳統開發體製的嚐試,在任何時98代都在局部地區存在,特別是在明中期至清代的海上武裝勢力崛起之時,沿海蕩地一度成為海洋社會組織的落腳點,這些所謂“私墾”對沿海蕩地開發作用,是不能忽略或低估的。
如果仍以傳統開發作為主體機製的話;那麼,可以說傳統開發對於增加國土資源的曆史意義是應當加以肯定的。既然如此,對於傳統開發主體的開發經營及開發的必備條件,就應該進行深入地探究。
99第四章蕩地開發要素分析在傳統社會條件下,無論是國家組織的開發活動,還是民間的自發性開發行為,都必須具備開發技術、勞動力配備、必要的開發資金、適宜開發活動展開的政策等經濟開發要素。在這裏,即對明清時期的蕩地開發要素逐一進行分析。
第一節蕩地墾殖技術從理論上講,對新淤蕩地圍墾利用,其目的無非是追求所墾蕩地所帶來的土地收益。圍墾者為追求收益最大化,必然會不斷地提高其墾殖技術。因此說,蕩地墾殖的收益高度,則取決於開發者技術水準的高低,收益與技術成正比發展,蕩地墾殖規模、開發深度與廣度也就自然擴展。
由於技術發展對收益及其分配形式產生直接的影響,所以對整個開發組織乃至墾區社會經濟生活的影響力都是不容忽視的。
一定曆史時期的蕩地墾殖技術水準,標誌著該時期農業發展的水平,或者說是衡量沿海地區社會知識階層對瀕海蕩地自然屬性的認知高度的尺度之一。在明清時期,如果可以把蕩地開發和利用作為兩個層麵來考察的話,那麼,作為開發層麵的固沙、子沙移位及“去鹽”技術①,以及除此之外,還應包括傳統的障潮技術、護沙養沙技術的沿用及創新諸方麵。
①100利用層麵的由煎鹽作業向曬鹽作業的結構性轉化,都達到相當高的技術水準。應該承認,明清時期沿海蕩地開發熱潮之所以曆久不衰,並且在東南沿海地區形成獨特的“南人”開發技術群體,當與該時代蕩地墾殖技術的總體高度有直接關係。
一、固沙技術如果按照圍墾新漲沙坦的技術操作程序,固沙技術當是圍墾之初首先采用的技術。
所謂“固沙”,是指以築堤、樹藝的方法,將初露出海麵的新漲沙坦固定的技術。此種技術的應用範圍,一般限定在固著“母沙”方麵。
如前所述,沿海地區對海中新漲沙坦有“母沙”“子沙”之分①。就一般情況而言,由於海底地質構造不同和內河入海口流量、泥沙量以及潮流方向相異,形成構造不同的沙洲。對於發育成熟、成洲麵積較大的“母沙”,采用“固沙”技術,增強“母沙”的抗潮流衝擊力,使其成為穩定的可墾沙洲,這可謂是新漲沙坦圍墾成功與否的關鍵所在。
在淤漲“母沙”與本土相連的場合,固沙之法多用築壩圍墾技術。築壩的目的,主要是促淤,這除了泥沙的自然淤積外,當還伴有人工回填的意味。若仍以前示廣東番禺縣民潘敬義圍墾沙坦頃,就是“用工圈134築”的。不過,這種“築壩積淤”方法,投入人力、資本過多,且圍築用工時間過長,“曆十餘年”,“始竟其功”,這說明圈築堤壩技術很難在短期收得利益。不過由於圈築沙蕩有堤壩的護衛,對於防止母沙漂移坍沒,以及蔽障海潮侵蝕,顯然具有長久性優點,所以堤壩固沙法的采用當是普遍的。
由於堤壩固沙是以促淤為其目的,以致築壩的位置大都選擇在水道所謂“母沙”“子沙”,僅是指淤漲出海麵的沙洲而言,這部分沙洲,顯然是已發育成熟的①
淤澱物質。由於淤澱物質處在不同的發育階段,尚未露出海麵的沙洲,即稱為“暗沙”。例如在蘇北沿海地區,黃河的巨量泥沙堆積在入海口外的古三角洲上,在潮流的作用力下遊移不定,在蘇北瀕海沿岸形成一係列的暗沙。隨著發育的成熟,這部分暗沙即成為“母沙”。而所謂“子沙”,顧名思義,當係附著於大麵積“母沙”的遊移沙群。關於此,參見中國科學院《中國自然地理》,科學出版社年月版。
197910101的射向上,希圖以所築堤壩攔截入海內河所夾帶的泥沙,使其在壩內堆積,迅速成淤。這樣一來,內河入海水流受到堤壩的阻攔,泄水困難,往往給瀕海及中上遊地區造成水害。此外,由於泥沙口外堆積的特點,致使舊有的港口淤淺,這一點,潮州澄海縣樟林港的湮廢即是極好證明①。
從是否釀成水患及保護出海港的立場來看,民間築堤圍墾受官府控製,民間不得私自築壩的製度也不無道理,這從前示東莞私築事例,足以明瞭。至於官築圍墾海塗在瀕海前緣構築捍海堤(或稱障海堤),對農墾而言,實具有禦潮養淡的功用,築堤以禦潮,開溝以養淡,成為瀕海圍田(圩田)的特點。《(萬曆)福州府誌》卷六《輿地誌·水利》對於防潮工程,記曰:“防以障之,曰堤、曰壩、曰埭。”名雖異,實即防潮之堤壩。而官築堤壩一般都有泄洪設置,屬於具有整體設計意味的防潮工程,與民間純粹以促淤為目的的圍築堤壩性質相異。
二、鹹草種植與養育子沙沙坦一經圍築,種植鹹草則是關係到所圍沙坦是否可為成熟田地的關鍵性技術。
在《東莞縣誌·沙田誌》的記載之中,多見有鹹草種植的記述。在官批民築沙坦的場合,同上書卷九九《公牘一》記原任新寧縣知縣梁達時等聯名叩縣勘詳稱:“準坤等選撥良農,試種鹹草,俟後日成田,然後計畝升科,則壤成賦從。”而東莞縣勘丈之後,同上書又記曰:“即可施工試種鹹草”,同時由前示諸鄉紳“懇恩通詳上憲,請給莞邑學官”,“種植鹹草”。
由鄉紳主持的開墾計劃實施前,為取得官方保護其“叩縣”報批的圍墾權,甚至由當地官府“出示張掛南沙鄉,嚴諭附近居民疍戶,毋得在沙上捕魚,耗竊鹹草。”在同上書有關鹹草的記載中,還見有所謂“沙棍”郭進祥私築萬頃沙一案的記錄,該記錄描述郭進祥所築沙坦“在東堤外,另有新淤積成坦,相連三段,皆種鹹草,更與南沙、龍穴相近。”從以上諸多記因泥沙堆積造成港口廢棄,自然不限於潮州府樟林港一處,僅以澄海縣一地為例,又如①
麻埠港、南港等商港,均因淤塞而變遷。參見黃挺、杜經國《潮汕古代商貿港口研究》,刊於《潮學研究》第輯,汕頭大學出版社年月版。
1199311102述,對鹹草的種植技術問題,可歸納三點:一、無論是官批還是民築,鹹草種植都是新漲沙坦改造不可缺少的技術之一。從技術角度看,可以說誰掌握鹹草種植技術,誰就具備開發新漲沙坦的能力。二、鹹草種植技術一般來說是由沿海縣份的“學宮”及所謂“良農”所掌握的。在學宮的場合大體可以推知是官方把持的係統;而“良農”則亦是由鄉紳所控製的技.
術人群。換言之,“良農”的含義是具有種植鹹草經驗的農戶,在一般情況下是為合法的官批圍築沙坦服務的,但也不排斥為民間所謂私築“沙棍”提供鹹草技術的可能性。前示“沙棍”郭進祥,其身份係疍戶,在他屬下大概也不乏“良農”的。三、鹹草的本身具有改造沙坦的功用,所以鹹草又多為地方社會組織所壟斷。以上文之意推斷,鄉紳懇請東莞知縣“通詳上憲”準許學宮“種植鹹草”,本身就意味著一般人戶是沒有成草收貯及種植鹹草的權利和技術的。此外,試種鹹草之後,還由知縣出示禁止疍戶“耗竊”,大概是懼怕海上作業人戶將學宮的“鹹草”偷種於別處,並以此種植技術來擴展私墾新生沙坦的規模之故。
“鹹草”究為何物?令人費解。屈大均《廣東新語》卷二描述廣東潮田,曾言及草的種植問題。其記曰:“每西潦東注,流塊下積,則沙坦漸高,以蕢草植其上,三年即成子田。”①這裏所說的“蕢草”,想必是前示東莞學宮所種之“鹹草”。“蕢草”即係“莧草”。《爾雅·釋革》雲:“蕢,赤莧。”郭璞注曰:“今之莧赤莖者。”可知屈大均所說的“鹹草”,即係紅莖的莧草。不過,按王禎《農書》的記述,除說鹹草之外,還記有一種“水稗”,對改造瀕海斥鹵沙坦具有“去鹽”作用。他說:“瀕海之地……其潮水所泛沙泥……其頃畝多少不等,上有鹹草叢生,候有潮來,漸惹塗泥,初種水稗,斥鹵既盡,可為稼田,所謂瀉斥鹵兮生稻粱。”②如此說來,鹹草與水稗當係兩種不同的植物,鹹草的功用,在於以植被收集子沙淤積,而水稗的種植則是將斥鹵沙坦改造成良田。既然可種水稗,大概距種稻已相去這裏所說的“子田”,即係子沙開墾成熟田之意。如同前述母沙、子沙的概念,可以認定①
這裏所說的“母沙”即係舊沙,“子沙”即係新沙。如作是解,沿海人民重視子沙即新生沙坦的開墾,是極好理解的了。
王禎《農書》卷十一《農器圖譜·田製門》。
②103不遠。但在廣東,沙坦改造成稻田,則不種“水稗”,而是在種草成功之後,種植適宜沙坦生長的大禾稻。按屈氏的描述,“生沙者曰大禾,三四月間乘水節種之。潮而潤至,汐而膏留,蒔得其強,則毛蟛蜞不食。八月花收,九月垂頭,粒大而飯多,其田在海濱,彌望斥鹵,自一沙至於八沙外沙,歲有贏壤。三歲種草,四歲種禾。子田之利,常浮於其母,有肥毋磽,秋糧亦薄,此則水田之美者”①。如果理解無誤的話,那麼,這裏所說的“三歲種草”,當是指新生沙坦形成後,即必須用三年的時間種植蕢草,以種草改善斥鹵沙坦的植被及土壤構成,同時收積肥沃的淤積子沙,至第四年才開始種植適合於海濱斥鹵種植的“大禾”水稻。此過程與王禎所說相較,除水稗不同外,鹹草種植則完全相同。
不過,“鹹草”是否僅僅指“蕢草”,仍有疑問。在王禎看來,濱海蕩地“鹹草叢生”,此情景恐不是“良農”們種植的結果。應該說,在新生沙坦開發中,其最初的步驟是在沙坦上種植“蕢草”,而此草的種植必須由具有墾殖技術經驗的“良農”承擔。隨著蕢草種植成功,在母沙養育的三年之內,必然是“鹹草叢生”,或者說有許多種草組成沙坦的植被。這叢生的多種草植被,盡管仍以“鹹草”名之,大概僅是保留一種習慣用語而已。
如果作長時段考察,自宋至清,瀕海蕩地的草種類已相當多。《太平寰宇記》卷一三《淮南道·海陵監》記沿海煮鹽者,駕牛車,到草場“取采蘆○
柴芿草之屬。”同上書《刺土成鹽法》亦記載製鹽時用爬車將鹹土堆聚於鋪墊茅草之處。這裏所說的“茅草”,不用說也是采自瀕海草場。若以草種類言之,“茅”即係“白茅”;“蘆”係蘆葦,“芿草”即是“亂草”之意②,可以想見宋代瀕海灘塗生長的草種類相當多。至清代,在浙江沿海地區,具有經濟價值的草多為方誌所記載。如嘉善縣,有“蒲草,用以織席。燈草,亦名蓑草,折其皮為蓑,燈草其芯也”,是製席的原料。此外,蒲草還用於織草鞋,名“蒲鞋”,價雖賤,買者卻相當多。③用作染料的草,主要有屈大均《廣東新語》卷十四。
①《列子·黃帝》雲:“趙襄子率徒十萬,狩於山中,藉芿燔林,”張湛注:“草不剪曰芿”。由②
此知瀕海草蕩的草種類並不僅限於“蕢草”—種。
《(光緒)嘉善縣誌》卷十二《物產》。
③104“茜草,外茜墩,可染絳色。藍,即靛染草”①。此種草的經濟價值,當遠在蒲草之上,所以多為沿海人民所種植,並非野生。又如在福建,用以編織草席、草袋、草帽、草鞋的草,均稱之為“鹹草”,其種類大概以茅草、蒲草為主。如在泉州陳埭丁氏家族的海蕩中有“草坪”一項,歸“沙路管”②,據調查,草坪即“專長成草的地方”,收割鹹草是海蕩的主要收入之一,此項收入歸“主舍”掌管。據負責收割鹹草的老人說,丁氏海蕩每年約可收割鹹草萬餘擔,其中春草約擔,秋草約擔。收割的鹹草,是作170003500為編織草帽、草席的材料,想必即係“茅草”“蒲草”之類。這僅是出賣鹹草的收入,如果以編織草帽、草席銷售,其利益不用說大於賣草原料。以浙江烏程烏程鎮為例,清代專以草席為業的有三家,“其貨來自蘇、寧。
長度普通為六尺五尺為率,三元四元一條,低者二角七八分,普通為六七角至一元不等”③。從草席銷售情況,大體可窺知草的價值。正因為如此,在蕩地開發的最初階段,草的種植構成了濱海地區的草植被資源,而草資源的開發利用,也成為墾殖技術的重要內容之一。
如果我們將視野稍加擴大的話,那麼,對於瀕海地帶的草種類及其經濟價值,是必須加以重視的。
據調查,瀕海地帶的草地(即草坪、草蕩、草場)均係鹽生草甸類型。
生長的草種類有蘆草、蒲草、蘆葦、馬絆草、黃須、蒿子、稗草④、堿蓮、蒙古鴉蔥、虎尾草、狗尾革、三棱、白刺、白茅、大麻、蕢草、問荊、草麻黃、葎草、剪刀股、地膚、豬毛菜、馬齒莧、石竹、委陵菜、地稍瓜、益母草、茵陳蒿、艾蒿、鹽蒿、蒼耳子等數十種草,其中許多草具有很高的經濟價值。如藥用植物,具有清熱解毒功用的有問荊、草麻黃、葎草等,治水腫的有剪刀股,利尿的有地膚、豬毛菜、馬齒莧、石竹、委陵菜、地稍瓜、益母草等。此外還有油脂香料植物,如在蕩地鹽灘上生長的茵陳蒿,其葉含揮發油;分布極為廣泛的艾蒿,含芳香油;而生長在沿海潮間帶的鹽0.23%0.2%《(光緒)嘉善縣誌》卷十二《物產》。
①參見前示楊彥傑《陳埭丁氏“海蕩圖”研究》。
②《(民國)烏青鎮誌》卷二一《工商》。
③這裏所說的“稗草”,即係王禎《農書》所說的“水稗”。
④105蒿,其種子含油率高達。作為高級香料的蒼耳子,則是一種用於14.5%生產油漆、油墨、肥皂及硬化油的原料。①當然,以上羅列的蕩地草植物種類,並不能說是沙坦形成時種植的“鹹草”,但也不可否認這些草植物均是蕩地鹽化土壤地帶可以生長的植物,如果將“鹹草”這一並不十分確切的概念稍加擴大的話,那麼自然不能僅限定“蕢草”一種,其他的草植物也應包括在內。這一點,至少在清代將草坪所生長的草統稱為“鹹草”的實例得到證明。
值得注意的是,蕩地墾殖除草植物之外,還有樹木種植。草與樹的種植,構成瀕海植被。樹木的種類很多,主要有紫穗槐、洋槐、烏桕,等等。樹木與草種植的作用,一是護沙,二是捍潮,即海堤防護林帶。這一點,明清時人即有明確的認識,如福建惠安崇武所,“城外沙之所以飛者,為秋冬之季,天風每至高揚,而北來一帶,空地茫天畔岸,括而起之,易耳。今宜盡令耕民於分下所墾之埔,畫地作捍,就捍樹茅,計於百其捍,則萬億其茅。不三年而茅之生,環而若丘,是太山羅列之勢不過是。雖時有烈風雨,而地藉有藩蔽,且風之氣能上而不能下,亦何足為深患?”②對於新墾區來說,由於新沙上植被稀疏,自然不利於新沙養護,墾民“畫地作捍”,分片種植草木,即可達到固沙去鹽護城的目的,這應該說具有技術上的意義。
崇武所倡議“畫地作捍,就捍樹茅”,顯然是包括官方利益在內所達成的地方社會共識,盡管具有官方的“畫地作捍”的強製意味,但從墾民以對分埔地的養護方麵講大概不會反對樹藝的倡議。更進一步講,在濱.
海地區,燃料的缺乏如同缺少米糧一樣。而在傳統的產業結構下,無論是列為濱海最大規模的產業———鹽業也好,還是其他手工業部門如瓷器業、糖業、窯業、織染業等產業部門,其生產的維持與發展,以及勞力的生活必需,都需要大量的燃料供應,不可一日或缺。對於人戶生活,“柴米油鹽醬醋茶”的諺語,反映了人民生活對“柴”的依賴程度已居於首位。
而十四五世紀沿海地區出現柴草資源的短缺,可從清人葉夢珠《閱世編》以上參見中國科學院《中國自然地理》,科學出版社年月版。
①197910《後湖埔權議》,載《崇武所城誌》。
②106所描述的瀕海地帶對燃料需求的狀況,體察出柴草對國計民生的至關重要性。①以柴草價而言,葉氏雲:“薪樵而爨,比戶必需。吾鄉無山陵林麓,惟藉水濱萑葦,與田中種植落實所取之材。而煮海為鹽,亦全賴此。故吾郡之薪,較貴於鄰郡,大約百斤之擔,值新米一鬥,準銀六七八分,或一錢內外不等。”此柴草與米、銀、錢的比價,當係明季江浙一帶的地區性價格。入清,柴價陡漲,與米價相埒。葉夢珠記曰:“至順治三年丙戌(1646年),鬥米價一千,準銀五六錢,而柴百斤之擔亦然。惟七年(年)二1650月,米價賤,而柴價貴,數斤之柴一束,值米五升,八九年(—年)16511652亦然。是時米價低昂不等,大概數斤一束之柴,準銀五分六分。自康熙改元以來,仍以升米為價,有數十斤一束者,視此遞增之。十九年庚申(年),米價長,而柴如舊,則數斤之柴,僅可準米半升耳。至二十二1680年癸亥(年)春,積雨三月,米價賤,而柴價長,十三四斤之柴,則準米1683二升,又變局矣。康熙二十七年戊辰(年),柴價甚賤,十四五斤之1688柴,值銀不過六七厘耳。”在這裏,柴、米、銀、錢之比價如何換算並不重要,因為柴價的上漲趨勢已十分明顯,尤其是陰雨天,柴的價格甚至遠在米價之上。由於瀕海地區燃料需大於供,而城居人戶無柴薪可采,柴草的價格無疑上漲。而柴價的抬高,社會上當會出現專以養護柴草、樵采柴薪為生計的人群,以及相當麵積的草蕩地。因此說,沿海新生沙坦的植草樹藝技術,不僅具有將生沙開墾成熟田地的技術意義,同時草的種植也具有極高的經濟價值。
三、製鹽技術演進與海蕩開發利用如果就製鹽技術演進這一側麵來考察海鹽的話,那麼,海鹽業似乎對草的需求,並非僅是作燃料。在明清或者更長的曆史時期,草始終是朝廷作為養軍①
征發的課賦稅目之一,征收草豆以養軍馬,自然是使民間草料短缺的原因之一。朝廷按軍馬額派征草束,均有定額,而草束的斤重,曆代亦有規定。如清順治年間即規定出征戰馬,“七斤草二束”(《平安朔漠方略》卷一一四“順治十五年正月壬子”條)。至於生產性用草,其每年所需草束量更為驚人。如加上民間草的燃料需求,的確可以說沿海地區確是既缺糧又缺燃料的地區。從這個意義講,對草資源的開發利用,尤其是利用沿海蕩地廣為種植草木,應該說具有積極意義。
107與農業墾殖技術的進步呈逆向發展。在農業墾殖中,通過築壩開溝,種植植物,目的在於盡快減少土壤鹽分,使之墾種為熟田地①;而在鹽業的場合,卻表現出以有限的鹽業用地汲取更濃厚的鹵水,以提高鹽生產的單位時間和單位用地產量的態勢。
中國古代海鹽生產方式,大體上采用農業式的經營。沿及明清時期,海鹽作業的農業色彩依然相當濃厚。就製鹽技術而論,明朝初期朝廷建立的是以煎鹽作業為主導的生產模式,曬鹽作業僅在個別地區的少數鹽場得以應用。明朝廷對曬鹽業的抑製態度,顯然是因為傳統的煎鹽管理體製很難適應對分散的曬鹽人戶進行管理的需要。而舊有的煎鹽管理體製,隻需要朝廷向瀕海產鹽地方派遣鹽務官員,設置鹽業管理機構,並從法的意義上劃撥一定的瀕海蕩地均分給朝廷編僉的煎鹽人戶,從而以劃撥的蕩地畝額及灶戶人丁的丁額為依據,由鹽務官員征收其認納鹽課,並且由官支付灶戶煎鹽工本,以維持灶戶人身再生產的需要。
這樣架構的鹽生產體製,決定了明清時期海鹽生產是按煎鹽作業、池曬鹽、板曬鹽三個階段發展的。海鹽生產技術階段的演進,反映了對鹽業蕩地節約程度的提高。
一般來說,明清海鹽生產有四道工序:一、曬灰取鹵;二、淋鹵;三、試鹵;四、煎曬成鹽。②從沿海蕩地開發利用角度考察海鹽技術構成,其中關係最為密切的是曬灰取鹵、淋鹵中的“溜井”技術以及後期曬鹽技術的出現與普及。
曬灰取鹵技術,實際上分為灰壓、削土、潮浸、掘坑諸種方法。③因沿海各區域自然條件和曆史文化構成的差異,各地采用的技術也不相一至少在明清時的官員們看來,所謂“熟田地”,即是開發成可種植水稻的田地,這當是與①
田賦以米征收的傳統製度和觀念有關。在未種植水稻前,如果所墾蕩地種植以旱地作物為主,其課賦標準顯然低於“熟田地”。
參見徐泓《明代前期的食鹽生產組織》注、注,刊於台灣《文史哲學報》二四,②③⑥1975年。又,陳詩啟《明代的灶戶和鹽的生產》,刊於《廈門大學學報》年第期。
19572參見拙作《明代海鹽製法考》,刊於《鹽業史研究》年第期。所謂“灰壓”,即指以③19884稻麥草灰平鋪於灘地,以其灰吸收地表鹽分的一種取鹵方法。“削土”,是指用“削刀”刮取灘土灰,以取其潮浸鹽分的一種取鹵法。“潮浸”是海邊灘地用“海潮”浸漫之沙土,直接收取“鹽霜”,“掃起煎煉”之法。而“掘坑”,大體與本文所述“溜井”構造相類,故不贅述。
108致。僅就灰壓、削土法而論,雖為沿海鹽區所通用,但在兩淮和長蘆鹽區則盛行灰壓法,兩浙、廣東則以削土為主。至於山東,尚未見灰壓、削土的詳細記載,但從清人王守基《山東鹽法議略》的描述,山東沿海鹽場大體行用潮浸法。然無論行用何種技術取鹵,其操作大體與農耕有淵源關係,所以明清時代的人往往稱之為“種鹽”。可作為代表性的評述,即是宋應星《天工開物》卷上《作鹹》的一段記載,其文雲:“高堰地潮波不沒者,地可種鹽。種戶各有區畫經界,不相侵越。”可以想象海鹽生產的農耕式意味。但問題是,由於“曬灰取鹵”以及“淋鹵”“煎鹽”技術的局限,瀕海地區的大部分灘塗蕩地則被作為鹽業生產的作業地,這是毫無疑義的。而在傳統社會條件下,生產技術的落後性決定了對土地和人力的大量占用,致使鹽業生產規模較沿海其他手工業生產規模更為密集。僅以兩淮洪武至嘉靖萬曆時期各鹽場亭灶、鹵池、灶房的官定額數,即可反映蘇北地區傳統鹽業生產技術狀況。
表明代兩淮亭灶、鹵池、灶房統計表4-1①亭灶(麵)鹵池(口)灶房(座)分司場名原設增置現有原額增置現有原額現有富安15021614311668410178582130安豐75010085083075905146196梁垛98734213293791273165292215東台62456081056084130泰
何垛州3233233666174分
丁溪司58212055090110草堰12036048011077088040小海55558320角斜20581125812523栟茶16640356932433666082此表根據吉慶《(乾隆)兩淮鹽法誌》卷十四所引《(嘉靖)兩淮鹽法誌》、《(弘治)運司誌》①
統計資料編製。
109續表亭灶(麵)鹵池(口)灶房(座)分司場名原設增置現有原額增置現有原額現有豐利1801303109022031030馬塘5673236掘港2106708801787028805980石港9038011846157996430通
西亭州518251122611834418分
金沙司8128124154038186154餘西3571805372512865373119餘中530332172160332365餘東95086512672985563865呂四6090620白駒80816912030劉莊6005821753550伍祜5231353230新興2742643016廟灣淮8241111安
興莊分64323司
莞瀆16923578461292016板浦2612261048臨洪18008701600885徐瀆130085450總計12693379921368581557311713725373886上表所示,不惟反映兩淮鹽運司各鹽場製鹽技術及生產規模實態,若以分司為考察單位,可知有明一代,泰州、通州兩分司亭灶發展幅度顯然不及淮安分司。以表中統計,泰州分司亭灶額明初為麵,嘉靖時5314為麵,增置麵;鹵池額明初為口,嘉靖時為口,增置7483281932626522口。通州分司明初亭灶額為麵,嘉靖時為麵,增置僅326050875105980麵,鹵池明初為口,嘉靖時為口,增置口。淮安分司亭灶153848483266110明初為麵,嘉靖時為麵,增置麵;鹵池明初為口,嘉2292878064881015靖時為口,增置口。上述各分司額定亭灶、鹵池、灶房數字,盡58114796管學界以為中國傳統社會的經濟統計數據隨意性很強,但從明清時期官鹽生產管製極嚴這一點考慮,其鹽運司統計還是大體可信的。如果這一看法無誤的話,那麼,煎鹽生產技術的日漸式微,是可從上述數字變化體察出來的。而以曬鹽為主導生產技術的淮北分司,其鹵池的變化,乃是值得注意的現象。
無論怎樣說,曬鹽在明末清初的大發展,則意味著與當時鹽業燃料用地“草蕩”占種開耕相一致。換言之,在朝廷鹽課製不變的情況下,由於官撥草場、灰蕩大部分為官軍民灶人戶開耕成熟田地,而灶戶又必須按年度上納定額實物鹽課,這就必然導致鹽生產技術由傳統煎鹽向曬鹽的轉化,而曬鹽技術的普及和發展,反過來又可節約大量蕩地以供開發。
從這個意義上講,明清鹽生產技術由煎向曬的發展,對於沿海蕩地開發新區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
從技術方麵分析,明清時期煎鹽向曬鹽的轉化,其關鍵性技術乃是“溜井”構造的改進。①所謂“溜井”,是指以兩淮為代表的淋鹵所用之“溜”與貯鹵之“鹵井”相組合的淋鹵設施,其他海鹽產區大體上是在“溜井”的基本型製上演變的。在這裏,惟為說明傳統的“溜井”淋鹵向曬鹽過渡問題,有必要對具有代表性的兩淮、兩浙、福建、山東淋鹵技術做詳細分析,以明了明清鹽生產技術發展對蕩地開發的意義。
兩淮的傳統式“溜井”構造,《(嘉慶)兩淮鹽法誌》卷一記述甚詳,其文曰:“周築土圈如框,長八九尺,寬五六尺,高二尺,深三尺,名曰‘溜’。
溜傍即開一井,深八尺。溜底用短木數段平鋪,木上更鋪細竹數十,複覆以柴,冒以草灰,然後挑取場灰填溜中,實之以足,再以稻草覆,仍挑潭中海水,多潑草上,使下滲井中成鹵,可及煎也。”根據這一描述,兩淮“溜井”構造已十分清楚地顯現出來,其結構剖麵,即如下圖所示。
關於“溜井”的構造及功能,參見拙作《明代海鹽製法考》“二、‘淋鹵’法與‘溜井’構造”。
①111圖兩淮“溜井”構造剖麵示意圖4-1兩淮“溜井”的作用,即是將曬灰所附鹽分,通過溜底所鋪柴木、草灰等過濾下滲,通過地表下埋設的竹管或蘆管流入貯鹵之“鹵井”,以備煎曬之用。由此可見,傳統的“溜井”構造的功能僅是“淋鹵”,以縮短煎鹽時間,節省燃料,似與曬鹽關係不大。
隨著草蕩麵積的縮小,在兩浙等地遂產生以“溜井”為淵源的“橐”“壘”的淋鹵設施。關於“橐”的構造,顧炎武《肇域誌》所記浙東鬆江府所屬鹽場“淋鹵”方法,甚為明白。其記曰:“濱海業鹽者各有鹽場,每場畝許,址圓而平,聚細沙為壘,壘傍鑿一鹵井,傍井有方池,深尺許,名曰‘橐’,側施竹筒,潛通於井。清明日,取窪水澆場上曬之,見有皚皚起白者,謂之‘鹽花’,隨所壘之沙,勻覆場上,複曬幾日,則鹽花上升,壘花又白矣。乃以柴鋪橐底,以灰覆柴上,取場沙聚之,灌以窪水,水由竹筒滲入井中,是曰‘滴鹵’。井滿,汲取貯之,俟有數十石,傾置於鍋。”①僅依此記述,“橐”的功能是“淋鹵”,這一點確信無疑。如果將這一描述複原的話,那麼,“橐”“壘”結構關係即如下圖所示。
顧炎武《肇域誌》江南九《鬆江府》。
①112圖兩浙“橐”“壘”示意圖4-2同兩淮相比較,其“橐”與“井”的關係,大體與“溜井”構造相同。不同之處,乃在於“壘”的出現。但“壘”的作用,大概僅限於“聚沙”貯存鹽分,並不具有“曬鹽”的功能。但無論怎樣講,壘、井、橐的組合,已突破了傳統的“溜井”構造。
“橐”的發展,即是福建“漏”“埕”的曬鹽設施。“漏”如“溜井”,乃是取鹵的一種設施。萬曆年間謝肇淛所纂《福建運司誌》對此有所記述。
關於“漏”,記曰:“濱海潮水平臨之處,擇其高露者,用膩泥築四周為圓,而空其中,名曰‘漏’。仍挑土實漏中,以潮水灌其上,於漏傍鑿一孔,令水由此出為鹵。”型製雖異於“溜”及“橐”,其功能則大同小異。至於“埕”,又雲:“高築坵盤,用瓦片平鋪,將鹵灑埕中,候日曝成粒,則鹽成矣。”①聯係上文,漏中淋出鹵水,當有貯鹵的鹵池,並非由漏直接注入埕中曬鹽。如果這樣理解無誤的話;那麼,福建“漏”“埕”曬鹽構造即如下圖:圖福建“漏”“埕”示意圖4-3謝肇淛《(萬曆)福建運司誌》卷一《區域誌·曬鹽法則》。
①113福建“漏”“埕”曬鹽構造與淮浙相較,顯然“漏”與“溜井”有淵源關係。與煎鹽作業的差異,僅是將灶房煎鹽盤鐵改進為曬鹽“埕”而已,從“取鹵”來說,依然帶有脫胎於“溜井”的痕跡,具有向曬鹽技術成熟期的過渡性質。
曬鹽技術的成熟,可以山東鹽運司的曬鹽池為其代表。清人王守基《山東鹽務議略》記述山東曬鹽技術有兩種形式:一是掘井取鹵法;二是挖池取鹵法。關於“掘井取鹵”曬鹽,具體的做法是:“就灘中掘井,周圍闊十二丈,井上畔開五圈,圈之外開四池,汲井水入頭圈,盈科而進,放至第五圈,水已成鹵,謂之‘鹵台’。於是分引入池,曝曬數日,即可成鹽。”若將此設施複原,當比前述曬鹽法有較大進步。其成鹵方法,是將鹵井鑿於鹵台中央,汲取井中海水,逐層放曬,最後於第五圈鹵台成鹵,放入曬鹽池曝曬成鹽。
圖山東掘井取鹵法平麵示意圖4-4二是“挖池取鹵”法。此法是在“灘地周圍掘溝見水,其前築員[圓]池一,以納溝中之水,名曰‘馬頭’,員[圓]池之旁,開大方池一,大池之旁列小池四。先用柳鬥將員[圓]池汲入大池,一二日可成鹵,然後引114入小池,數日即可成鹽。”依其記述,將此法示意如下頁。如圖所示,山東挖池取鹵法已完全脫離傳統的“溜井”取鹵淋鹵舊法,轉化成充分利用太陽光蒸發海水水分,替代傳統製鹽業取鹵、淋鹵、成鹽諸多工序。從製鹽技術史的角度看,這無疑是劃時代的躍進。
圖山東挖池取鹵法平麵示意圖4-5總之,明清時期沿海蕩地開發技術,主要集中表現在農業開墾和海鹽生產兩大方麵,其技術水平不斷提高,一方麵加快了沿海蕩地開發利用速度,同時在開發利用深度和廣度上也較前朝有明顯的變化。盡管技術構成發展緩慢,但從整體上看,傳統產業技術水平已達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這一點是應予肯定的;另一方麵,傳統產業技術的進步,相應地引發社會經濟的演變。僅就農業與製鹽業關係而言,製鹽技術的提高,則為農業開墾提供一定的灘塗蕩地,從而為沿海以經濟作物為主體的商業性農業得到大發展提供物質基礎。換言之,由於農業經濟收益高於官統製的製鹽業,農業對土地的量的需求,也迫使舊有的製鹽業發生分化,鹽業生產者對官撥蕩地占用量的減少,最終導致對傳統製鹽技術的改進,而采用節約土地的曬鹽技術。煎鹽向曬鹽的轉化,以及曬鹽業本身由池115曬向板曬①的發展,完全可以說明鹽業生產技術與蕩地開發的密切關係。
第二節勞動力配備作為有組織的沿海蕩地開發活動,必然存在如何配備勞動力的問題。在傳統社會條件下,朝廷對沿海資源區的控製,就經濟而言,主要是通過戶役製實現的。“配戶當差”,是朝廷對沿海主體產業———鹽業、防衛體係———衛所、地方社會———府縣民戶勞力編僉製度的核心內容。可以說,朝廷對沿海土地資源、海洋資源的控製,乃是通過對沿海各編戶的勞力資源的控製實現的。因此,探究傳統社會沿海土地開發問題,就必須重視沿海戶役人戶配置。
一、戶役製的基本內容軍、民、匠、灶,為明朝四大役戶。其中軍、民、灶戶,當係沿海地區配置的主要役戶。軍戶出軍丁服役,充當沿海衛所軍人,民戶納糧當差,灶戶煎辦鹽課,均為軍國所需,不可或缺。以全國而論,軍、民、匠諸戶役,各府縣無一例外,唯灶戶編僉,則以沿海為主體,內陸池鹽、井鹽及府縣土鹽次之。因此,對明朝沿海勞動力配置的戶役製進行考察,其重點當在灶戶戶役。
從總體上說,所謂“戶役”製,乃是《大明律·戶律》的首要內容。②共開列“戶役”條目十五條,其核心即是“人戶以籍為定”,對天下“軍、民、驛、灶、醫、卜、工、樂諸色人戶”③,明確規定“以籍為定”,不得“詐冒脫役,避重就輕”。有違者,則處以“杖八十”的處罰。這說明對以上諸人戶的戶役一旦確定則不得脫役的原則。
所謂“板曬”,即是指清末江浙地區盛行以板曬鹵水成鹽的技術。從節約曬鹽池地這一①
點看,板曬盛行的原因,無疑與土地和人口壓力有關。
《皇明製書》下卷《大明律》卷十三。
②《大明律》所說四大戶役,與《明史》卷七七《食貨一·戶口》所說“軍民匠灶”四大戶役不③
同。想必洪武設立驛戶,乃關係軍國大計,故將驛戶列為戶役第三位。
116“人戶以籍為定”,是通過戶籍製度實現的。洪武三年(年),朱1370元璋仿元製,在全國推行戶帖製,清查戶口,“置戶帖、戶籍,具書名、歲、居地,籍上戶部,帖給之民”①。但重要的是,無論戶帖、戶籍,均“備開籍貫、丁口、產業於上”②。這裏所說的“籍”,即係《大明律》中“人戶以籍為定”的“籍”,而“籍”的確定,則是根據其父輩的職業來確認其人戶承當何種“戶役”。軍民匠驛諸戶役外,“瀕海有鹽灶”,則“以其業著籍”,這就是明人所說“人戶以籍為斷”之意。
“斷”入某戶役的人戶,又稱為“編僉”。編僉戶籍,其作用有三:(一)編入戶籍的人戶,必須以“版籍為定”,“世守其業”。以灶戶而言,世代子孫必須以煎鹽為業,煎辦鹽課之戶役“皆永充”。如果灶戶有“求歸民者”,則需“按籍詳複核,毋得輒與改易”③。灶戶出身的官宦,即便是“官至台司,亦寸土受鹽,見丁辦課,例無蠲蔭”④。如係外官,“在任所及鄰境州縣置田宅報作民籍,脫免原役”,一經發現,立刻“俱發原籍當差”⑤,即使原籍地已不產鹽,其原承擔的“歲額之課不得免焉”。⑥同時還規定富裕灶戶不得“買脫”灶籍。(二)灶戶私自逃移,則被稱為“逃灶”,將受到比民戶逃避徭役更為嚴厲的懲罰。據《(萬曆)明會典》記載,對民戶“逃戶”,“則派親鄰裏甲到各處取回,押回原籍複業”⑦。但對灶戶之“逃灶”處置,如正統元年(年)規定,灶戶“逃戶”免鹽課,量加稅糧,“如仍不1436首,雖首而所報人口不盡,或輾轉逃移及窩家不舉首者,俱發甘肅衛所充軍。”又同書卷三四雲:“逃灶窩隱豪民之家三月不出者,豪民發充灶丁,灶戶問罪。”(三)編定灶戶灶籍,嚴禁“數姓合戶”,更不允許灶戶“附籍”⑧,而且對灶戶附籍民戶,遠較民戶附籍灶戶為苛。按《明史》“附籍”《明史》卷七七《食貨一·戶口》。
①吳檉《雜稅論》。
②所謂灶戶改易民戶,一般不是指煎鹽灶戶,而是指編入灶籍而“不諳煎鹽”的“水鄉灶③
戶”。關於此,參見《皇明經世文編》及《明史·食貨》。
康太和《興化府鹽課記》,載謝肇淛《福建運司誌》卷十五。
④《明英宗實錄》卷二一五“景泰三年四月庚辰”條。
⑤《四川鹽法誌》卷四載餘承勳《理鹽說》。
⑥《(萬曆)明會典》卷十九《戶部六·逃戶》。
⑦明代將“有故而出僑於外者”稱作“附籍”。以灶戶而言,當指不準其他人戶附灶籍,同⑧
時也不許灶籍附入他籍,兩種情況均存在。
117和《明會典》卷十九《戶部六·附籍人戶》的記載,正統十三年(年)1448令:“老疾致仕故官家屬,離本籍千裏者許收附,不及千裏者發還。”“景泰中令民籍者收附,軍匠灶役冒民籍者發還。”此外,對於灶籍官員子弟,也有相類似的規定:“文職改調、事故等項官員遺下家人子弟,如有畏避原籍軍匠灶役,朦朧報作民籍寄住,以致原籍缺役者,不分年月久近已未附籍,押發原籍官司,收管聽繼。”這些規定,顯然與明初“世守其役”的戶役製原則相一致,並無絲毫鬆動。
明初編僉戶役人戶,不用說是朝廷配置勞動力資源的重要舉措。從長時段考察,明初的編僉原則,非但為後世所承襲,而且維係役戶勞動力的政策又有所發展。仍以灶戶為例,乃有“催撥”“僉撥”“摘撥”諸種形式。如在兩浙,宣德時兩浙運司判官黃惠的奏文稱:“西路等場鹽課司灶丁,俱嘉興、海鹽、華亭等縣之人”,後有“盡室死亡及事故去者”,於是奏請采用“各邑催撥”之法,仍由以上各縣僉補所缺灶丁人數,以保證“灶丁不缺,鹽貨無虧”①。這是“催撥”的例證。“僉撥”的情況,如正統二年(年)“兩淮運司灶戶有死絕與充軍者,有司於有力民戶內僉撥”②。
1437其僉撥民戶的範圍,一般是鹽場附近州縣。以兩浙為例,據天啟年刊《(萬曆)重訂兩浙鹺規》的統計,兩浙鹽運司僉撥灶戶的範圍是嘉興、秀水等縣,龍山、三山所,太倉州。又如長蘆鹽運司,“明初創立鹽2921法,設於滄州,置場於近海,編戶於州縣,而僉民為灶。”僉民的範圍,如海盈、海潤等場灶丁,則分屬於滄州、南皮、鹽山、慶雲、青縣、寧河、交河、東光、冀州、衡水,以及山東之海豐、樂陵等州縣。明清之際,上述州1414縣灶戶大多“棄去灘池,不業煎曬”,然其“戶口田產,仍係灶籍”,故“應納錢糧由州縣征收,解交運庫,歸入灶課奏報”③。這就是說,明初所製定的戶役製原則,仍為清朝統治者所繼承。其原因,不外是“灶課”乃係軍國大計,為了鹽課利益的收奪,其勞動力配備的戶役性質是不會改變的。
《明宣宗實錄》卷五九“宣德四年冬十月”條。
①吉慶《(乾隆)兩淮鹽法誌》卷十七《場灶三·灶丁》。
②王守基《鹽法議略·長蘆鹽務議略》。
③118編僉撥補其他人戶入灶籍①,究竟應撥補何種人戶呢?在明代鹽法關係文獻中,多記為“丁田相應人家”“以附近田糧丁力相應人戶撥補”等②,可以想見田糧丁力與灶戶舊額相應即為編僉人戶的標準。這一點,可以驛遞人戶編僉規定作為證明。在明代,如《諸司職掌》所記,急遞鋪所僉之鋪戶,“於附近有丁力田糧一石五鬥之上二石以下點充”。遞運所陸運人夫,則“於十五石糧戶內點充”,水驛戶“於有司人戶納糧五石之上十石之下點充”③。以上戶役,“如無相應人戶,許眾戶輳糧共當”。由此可見,在現實生活中編僉戶役,實際上是按“田糧”而不按人戶丁力。具體到灶戶,除前示例證外,還有記為“有司於有力民戶內僉補”和“以附近有丁產者充任”,至於何謂“有力”,有多少田糧人丁才適宜編僉灶戶,並未明說。然據明代役法“田一頃出丁夫一人”④,所謂“相應”,大體按此比例。至於“田糧”,前述解戶、驛遞戶,其役顯然比灶戶戶役更重,因要置辦馬、牛、車、船,故田糧要求更多。與之相較,灶戶田糧大體在“一石五鬥”左右,或略低於鋪戶。且灶戶辦納鹽課,朝廷行用“餘丁幫貼”法,與軍戶“垛集”之法相類,其“丁田相應”的標準,應當與軍戶大體相同,這是應該注意的。
二、編僉役戶規模及戶丁構成明廷實行戶役製,成功地在沿海地區括民為灶為軍,編僉沿海各府州縣民戶,成為朝廷在沿海地區基本的勞動力組合單位和賦役單位,這對沿海地區的經濟開發,應該說發揮了積極作用。
人力與土地資源的結合,是傳統社會中曆代統治者最為重視的問題。明朝初期推行戶役製,本質上即是封建統治者使人力與土地結合的編僉的過程,實即朝廷強製性移民的過程,這一點尤其值得注意。關於“移民”問題,下①
麵將集中討論,姑不贅述。
參見朱廷立《鹽政誌》卷七、汪砢玉《古今鹺略》《明英宗實錄》卷八“宣德十年八月丁巳”②
條。
《諸司職掌》卷五《兵部職掌》。
③“均工夫”役法,行於應天十八府州縣,淮浙兩大鹽區均在“均工夫”施行區域內,所以說④
“丁田相應”,當以此法為原則。
119強製性措施之一。但問題是,沿海地區究竟應該編僉多少灶戶人丁,而現實中沿海各鹽區灶戶人丁額有多少,迄今為止尚不清楚。因此有必要對戶役製實施的前提條件及實施規模、實施結果進行考察。
就明初而論,推行戶役製的基礎條件主要有兩點:一是鹽運司完全保留前元官定鹽課總額,以“歲課”的形式將朝廷的實物鹽收入製度化,從而確定對灶戶派征鹽課的總數;二是確定灶戶每丁辦納鹽課額,即所謂“計丁辦課”,並以“丁”作為分撥官有蕩地、煎鹽灶具、進行鹽生產和繳納“灶課”的基本單位。“計丁辦課”製①,始行於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沿及清朝未改,這樣,就便於從鹽課總額及灶丁辦課定額方麵,對明清朝廷編僉灶戶的規模,有個大概估算。
需作說明的是,明清沿海各鹽區灶戶人丁定額統計,由於年代久遠,資料闕如,加之明朝隱丁情況嚴重,清審徒具形式,即便是官統計資料,也很難反映現實生活中的真實情況。所以對灶戶人丁進行準確統計,是很困難的。但從現有鹽法關係文獻及官方統計數據記錄,已大體上能夠說明戶役製對鹽業勞動力配備的關係與作用。惟為方便,故將沿海各鹽運司分述如下。
兩淮明初總額無載,洪武二十三年,灶戶紀德山上言臨洪場灶戶為1132戶,灶丁丁。②據兩淮明初歲辦鹽課額小引(每小引斤)3133705180200及同年監察禦史陳宗禮奏文說“每戶均課鹽三十引”、戶部議覆每丁歲辦小引鹽引推算,洪武時當有灶戶戶,灶丁丁。宣德時,改162350644074為每丁歲辦小引鹽引,時有灶戶戶,灶丁為丁。③弘治201410435259時,據嘉靖八年(年)朱廷立《鹽政誌》卷四《製度下·團灶》所載,知1529其時有灶戶戶,灶丁丁。明末,據《(雍正)兩淮鹽法誌》卷三1551638050《場考》統計,兩淮場原額灶丁為丁。
3069057洪武二十三年以前,沿海各鹽區均實行“計戶辦鹽”。改行“計丁辦鹽”的原因,主要是①
灶戶人丁多寡不一,勞役不均,且鹽務衙門難以管理。
《明太祖實錄》卷二二“洪武二十三年秋七月”條。
②○《明宣宗實錄》卷三三“宣德二年十一月丙申”條載兩淮運司判官楊陵奏疏。
③120兩浙依兩淮推算之法,明初兩浙鹽課總額為小引,每丁仍歲辦44091516小引,當有灶丁丁。①弘治及嘉萬時期額數,據萬曆時纂修天啟刊27557行的《重訂兩浙鹺規》卷三《清理丁蕩規則》所記“原額”“現額”,知弘治時灶戶為戶,嘉萬時為戶;灶丁額,弘治時為丁,嘉萬時410901629799964為丁。
235067山東洪武十三年(年)山東都轉運鹽使司奏疏言:時山東場,“有138019灶夫二萬三千二百六十四”②。弘治時期,據《(萬曆)山東鹽法誌》卷三記載,灶戶有戶,灶丁為丁。明末,莽鵠立纂《(雍正)山東鹽法1357145226誌》卷六《灶籍》載有原額灶丁丁。
21231長蘆(明初北平河間鹽運司)《諸司職掌》記長蘆歲辦鹽課額引斤,折合小引鹽為63153300引。每丁辦鹽額與山東同,為大引鹽“二引十四斤八兩”,知長126307.5蘆灶丁有丁。嘉靖時,長蘆貢鹽征發解京腳價銀,“每丁派白銀六31019分,共銀二千四十兩。”以此推算,時有灶丁丁。又據段如蕙《(雍34000正)新修長蘆鹽法誌》卷六《灶籍》“原額”統計,明末灶戶為戶,灶丁2377為丁。
12997福建如前所述,謝肇淛《福建運司誌》卷八《課程誌·額派》記載,弘治五年(年),福建運司場共有灶戶戶,人丁口,其中成丁149271391062172口,不成丁口。嘉靖四十五年(年)議改以田補丁,共40110220621566有鹽戶戶,成丁丁。然同書卷六《經製·攢造鹽冊》所載灶1390036271戶丁額,與前示《課程誌》不相吻合。據何思讚《鹽冊議》的統計,弘治時灶丁為丁,嘉靖、萬曆時期為丁,洪武灶丁“原額”,僅列上3794034271裏、海口、牛田場,共丁,其餘場無載。然福建與廣東灶丁辦鹽3309494《諸司職掌》記載兩浙“歲辦鹽二十二萬四百五十七引二百斤零”,此當為大引。惟便於①
統計,一並折為小引。下同。
《明太祖實錄》卷一三一“洪武十三年夏四月庚辰”條。
②121額相同,即“日辦三斤,夜辦四兩”,“日課”鹽斤。以全年日計,3.25365年辦鹽斤,折小引鹽為引。《諸司職掌》記福建明初額鹽11855.925引斤,折小引引,以此推算明初灶丁約有丁。
104572300209145.535299廣東、海北明初額鹽為小引,以每戶歲辦引計,①明初則有灶戶147791.55.925戶。又據林希元《陳民便以答明詔疏》說,廣東海北鹽課分為原額24944有征、原額無征二種,“洪武正統年間,兩經疆寇蘇有興、黃蕭養之亂,灶丁消耗,遺下鹽課,無人辦納,是謂無征。其見在灶戶,遞年煎鹽辦納鹽課,是謂有征”②。“有征”與“無征”灶丁額相加,當是廣東海北灶丁原額。
據林希元統計,無征灶丁為丁,有征灶丁為丁,共計明初有2840344358灶丁丁,遠較按鹽課統計為高。
72761沿海各鹽區洪武、弘治、嘉萬三時期的灶戶、灶丁額統計,不僅反映有明一代灶戶、灶丁額數的變化,而且更重要的是說明海鹽業的產業規模和戶役製推行的實績。如果將上述各地區灶戶、灶丁額列表分析的話,明朝鹽生產規模及勞動力配備情況即一目了然。
表明朝沿海各鹽運司、提舉司灶戶灶丁統計4-2灶戶(戶)灶丁(丁)鹽運司提舉司洪武弘治嘉萬洪武弘治嘉萬兩淮235061551627295440743805068238兩浙1312241090162972755799964235067山東7050135716434232644522621231長蘆567162162377310193400012997福建78971391013900352996217236271廣東、海北249442239313049727614435826098總計8219011269679352233974323770399902廣東海北鹽課提舉司歲辦鹽額,根據《諸司職掌》計算;灶戶歲辦鹽額,根據《(萬曆)廣①
東通誌》卷七計算。
《明經世文編》卷一六三。又據《(嘉靖)廣東通誌》卷二四記載,嘉靖二十一年,廣東清②
審灶丁鹽田,見在灶丁為丁,較原額少丁,知弘治時當有灶丁丁。
23608929332901122表既成,需作如下說明:(一)前述諸鹽運司、提舉司有灶戶或灶丁額無載者,即采取平均戶丁的推算方法,以取得大體上的數據。以兩淮為例,弘治時有灶戶戶,灶丁丁,每戶平均有丁,以此為三15516380502.5個時期灶戶丁平均數,以類推無載灶戶額。灶戶的平均丁數,兩淮為2.5丁,兩浙丁,山東丁,長蘆丁,福建丁。廣東海北以戶計,2.13.34.52.2姑且不論。(二)以上表統計,僅以洪武為例,可知朝廷在沿海地區共編僉灶戶萬餘戶,灶丁萬餘丁。弘治和嘉靖、萬曆時期戶丁額有所增823減毋庸細釋。(三)如前所述,明代在灶籍人戶中施行“餘丁幫貼”製,與.
軍戶相同。所謂“餘丁幫貼”,即是指朝廷在編僉正額灶丁(稱為正丁、大丁)之時,允許一正丁有二三“餘丁”(又稱小丁)輔助“正丁”煎辦鹽課。
此製通行天下各鹽運司、提舉司。如在兩浙,據《(萬曆)重訂兩浙鹺規》及弘治、嘉靖免田製諸多記載,①餘丁幫貼均以丁為例。如此計算,明3
代沿海從事鹽業的實際人數,明初約在萬人,弘治時約為萬人,94130明末為萬人左右。由此可以想見戶役製在勞動力配備方麵發揮了160重要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明朝編僉及組織勞力的基本製度,為清朝統治者所沿用。僅以兩淮為例,其清初及乾隆時期煙戶(即明灶戶)、灶丁編僉情況,大體與明製相同。
表清代兩淮煙戶、灶丁統計4-3②原額新編新編額設每戶平每總平每總平分司場名灶丁煙戶灶丁總催均灶丁均煙戶均灶丁(丁)(戶)(丁)(名)額(丁)額(戶)額(丁)豐利306517416697303.858.0223.2通
掘港州168116258507245.267.7354.5分
石港司285030馬塘並入2416112694.7805375.662317參見拙作《明朝灶戶免田製考》,刊於中華書局《文史》第輯,年。
①391994此表根據吉慶《(乾隆)兩淮鹽法誌》卷十七《場灶三·灶丁》編製。其“原額”即清初定②
額;“新編”為乾隆時定額。
123續表原額新編新編額設每戶平每總平每總平分司場名灶丁煙戶灶丁總催均灶丁均煙戶均灶丁(丁)(戶)(丁)(名)額(丁)額(戶)額(丁)西亭95415006582184.483.3365.7金沙193023188714273.885.9322.7呂四現存346①313612907304.1104.5430.2通
餘西州162619分
餘中並入3889175614.5204.7924.3司110124餘東2410315015217304.81050507.2角斜30913526354104.71352635.4栟茶4752324715660404.881.2391.5富安1099917442466304.6305.81415.5安豐15851142846838504.1228.6936.8梁垛3385612230058604.9102.0501.0東台1906603428361604.7100.6472.7何垛2541523326852305.1174.4895.1丁溪1077395117156504.379.0343.1泰
草堰州105140分
白駒場並入337490372.784.4226.0司441730小海44121991292.5105.9219.91292.5劉莊106642363104691004.423.6104.7伍祐7121664432142304.8221.51071.4新興2322439421584184.9244.11199.1廟灣2321天賜場並入3597152834.254“原額”不詳。
①124續表原額新編新編額設每戶平每總平每總平分司場名灶丁煙戶灶丁總催均灶丁均煙戶均灶丁(丁)(戶)(丁)(名)額(丁)額(戶)額(丁)板浦185380徐瀆場並入200273843.725.092.385030淮
中正安175640分
莞瀆場並入3427107993.285.7270.0司15005臨興24220興莊場並入3334130623.9166.7653.140610共計68238976504338849924.498.4437.4如果先撇開各鹽場煙戶、灶丁的具體編僉規模不談的話,僅就封建國家整備沿海勞動力政策的連續性而言,大概是沒有疑義的。在這裏,清初的“原額”戶丁,有如明朝保留前元鹽業生產者及“括民入灶”,性質是相一致的;而“新編”戶丁,即係明朝的“摘撥”“僉撥”之製。此外,作為明清時期生產規模最大的兩淮鹽運司,同時也是明清時代蕩地外延、蕩地開發活動最顯著的地區。清代前期出現的“並場”,即與海岸線延伸、舊有的鹽場因“鹵淡”無法進行海鹽生產有關。表中所示馬塘、餘中、白駒、天賜、徐瀆、莞瀆、興莊七場“並入”他場,其主要原因即在於此。但問題是,盡管鹽場撤並,但編入灶籍的煙戶、灶丁的戶籍卻依然保留,這說明灶戶“世代煎鹽辦課”的身份地位並未改變。灶戶地位隻能在其所歸屬的灶戶社會經濟層麵中上下升降。所以說,明清戶役製度對於穩固沿海鹽生產及鹽業社會經濟基礎起了強化作用。
如前所述,明清時期編僉的軍戶、灶戶、民戶等戶役人戶,僅是承當朝廷糧差力役的賦役單位,並非是由夫妻子女構成的家庭。關於戶役製下的戶丁構成,若就“戶”而論,當是以其田產或“事產”的多寡作為立戶的主要依據,而“戶”的成立,實際上就是以若幹正丁的家庭組合為從事生產、納糧當差的社會基本單位。“正丁”之外,又有若幹“餘丁”“幫丁”的家庭依附於“正丁”家庭。而“餘丁”“幫丁”外還有遊散的“人夫”。在125鹽業人戶中,“人夫”主要集中在鹽生產的輔助性工作中,如刈草夫、柴夫、車夫、捆鹽夫,等等。“人夫”不承當國家賦役,隻向其主家“灶丁”領取工食錢物,當屬傭工之類。在這樣由數十個正丁、餘丁、幫丁家庭組成的戶役的“戶”中,列入國家“黃冊”(民戶賦役冊)、“軍戶冊”和“鹽冊”“灶冊”(灶戶賦役冊)的某一正丁人戶,則成為該役戶組合體的“戶頭”“戶首”。戶頭或戶首在該戶役戶中居首腦地位,對上同役戶的基層組織如總催、裏甲、小旗組織打交道,並由其組織統領,承擔各種封建義務;對下則管理戶下人戶,對外則成為該戶役戶與其他戶交往的代表。如此說來,“戶”因編僉而構成了自己活動的空間範圍。隨著戶的社會的、經濟的乃至文化方麵的各種經營活動的運作,被編僉的外地、當地人戶即形成鹽業地方社會的主體。戶的流動和變化,實際上就反映當地社會經濟的變遷。
“戶”的社會地位的升降,除田產、事產的因素外,另一重要的因素是該戶下“丁”的多寡,對“戶”的經濟狀況有決定性影響。其原因,主要是該役戶承當國家賦役的常量,隨著丁的變量變化而引發賦役輕重的變化,丁多役少,該戶的經濟能力得到相對地穩定,經過一段時間的資產積累,較容易形成向上發展的能力,反之亦然。而一般來說,在傳統社會條件下,由於始終存在官有和私有的矛盾,而官有經濟通常是通過強權以控製自然資源和人力資源來實現的,這就不可避免地出現官有勢力對人身的隨意性支配,“差役勾擾”,成為傳統社會經濟崩潰的重要原因。對戶役製失敗的原因,至少同時代的有識官員是有所認識的。以弘治元年巡按監察禦史史簡的《鹽法疏》為例,即是力陳“差役勾擾”對戶役製的破壞作用的明證。其疏雲:“近年以來,有司多不遵守(灶戶丁優免雜役規定),將各場灶丁,或僉點解軍等役,或小事一概勾擾,或稅糧借輳起運,間有存者,卻又多收加耗、腳價,以致灶民流徙,鹽課拖欠。”①這一著名的鹽法文獻,不但指陳“差役勾擾”有違“祖製”編僉沿海鹽生產勞力的本意,更重要的是說明灶戶丁的流散是鹽業體製失敗的根本原因。史簡主朱廷立《鹽政誌》卷七《疏議下》。
①126張消除“差役勾擾”的立意,盡管因時代局限而不可能,但其保護鹽生產勞力的觀點,不能不說是對封建傳統秩序的積極性維護。由此推論,大凡有經世才能的封建官吏,對戶役人戶這一經濟基礎,都是力主保護政策的。在他們看來,役戶隻有丁多田豐,才是“富”的標誌,這可從明初以來官定“富戶”“富灶”“貧灶”的一係列標準中反映出來。
在現實中,各役戶的“丁”的多寡,的確有很大差異,由此而引發灶戶層“貧灶”“富灶”的分化。戶下人丁量的差異,明初亦然。例如前示洪武二十三年監察禦史陳宗禮奏疏說:“兩淮鹽場煎辦鹽課,其役不均,灶戶有一丁而辦鹽三十引者,有七八丁亦辦鹽三十引者。”①丁多的灶戶,其承當賦役量顯然低於丁少的灶戶。至弘治時,灶戶丁的多寡差異顯然較明初更大。如弘治二年(年)戶部題準通行天下的免田法,②其規定是1489“灶戶若辦全課,二十三十丁以上者,通戶優免,其餘每丁貼與私丁三丁,除田二十五畝,免其差徭夫馬”③。擁有丁的灶戶,不用說是灶戶中田30豐糧多、人丁興旺的“富灶”層。而所謂“二十三十丁以上者”一語,不僅說明此為通常情況,同時還意味著有更多“丁”的灶戶。即便平均以30丁計算,加上明令規定的“貼與私丁三丁”,該灶戶下具有“丁”身份的人則有人,④不用說是鹽業地方社會中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富裕灶戶。
90不惟沿海灶戶,軍、民及其他役戶,大凡明文規定享有餘丁幫貼的重役戶,其戶下人丁構成,大體有如前述鹽運司灶戶。例如萬曆五年至九年《遼東各衛所邊堡官軍下餘丁舍丁等納銀名冊》⑤,就明確記載明代遼東煎鹽軍人戶丁構成。因軍下幫丁的具體記載實不多見,故將其抄錄於茲:煎鹽軍何承恩,幫丁三名:何永時,何永順、何郎兒。
《明太祖實錄》卷一九九“洪武二十三年春正月甲午”條。
①關於免田法,參見拙作《明朝免田製考》,中華書局《文史》第輯,年。
②391994謝肇淛《福建運司誌》卷六《經製,攢造鹽冊》。
③多丁戶的表述,還見於王圻《續文獻通考》卷二十《征榷考三》、陳仁錫《皇明世法錄》卷④
二八《鹽法》等。
參見前示《明代遼東檔案彙編》。
⑤127煎鹽軍賈三漢,幫丁二名:賈荒亂、賈金山。
煎鹽軍蔡創,幫丁三名:蔡欒、蔡得息、蔡良兒。
煎鹽軍徐仲奎,幫丁三名:徐訪遝、徐得山、徐馬兒。
煎鹽軍廖錢良,幫丁二名:廖景佐、廖景倉。
煎鹽軍吳積柱,幫丁三名:吳住、吳二漢、吳瘦子。
煎鹽軍徐天慶,幫丁二名:徐小狗、徐秀。
煎鹽軍葉相,幫丁二名:葉瓚、葉貴。
煎鹽軍田在,幫丁二名:田莊兒、田所兒。
煎鹽軍李貴,幫丁二名:李六十、李浩。
煎鹽軍丘祿,幫丁二名:丘嶽、丘海。黃骨島軍一名:丘仲秀。
煎鹽軍周仲舉,幫丁一名:周隆。
煎鹽軍陶聚,幫丁二名:陶文道、陶玉。
煎鹽軍鄭外子,幫丁二[三]名:鄭朝臣、鄭合、鄭三兒。改編土兵一名。
煎鹽軍艾倫,幫丁二名:艾天佑、艾美住。幫軍二名:楊秀下、艾仲仕。
煎鹽軍戴仲仁,幫丁二名:戴宗、戴計兒。
煎鹽軍錢仲臣,幫丁二名:錢仲還、錢仲真。
煎鹽軍丘時爵,幫丁二名:丘敬、丘時癸。
□煎鹽軍陳來旺,幫丁二名:陳文學、陳文紀。
煎鹽軍王文舉,幫丁二名:王朝用、王堂。
煎鹽軍楊相,幫丁乙名:楊恭好。
煎鹽軍李舉,幫丁二名:李敖、李甫。
煎鹽軍孫太,幫丁二名:孫奉、孫誌明。
煎鹽軍王海,幫丁二名:王得真、王四兒。
煎鹽軍鄧餘兵,幫丁二名:鄧得住、鄧三漢。
煎鹽軍季,幫丁二名:季果、季根勞。
□煎鹽軍楊恭好,幫丁三名:楊孫兒、楊小漢、楊荒亂。
煎鹽軍張連,幫丁二名:張奎、張天祿。
128煎鹽軍王天爵,幫丁三名:王積仍、王誌羔、王近兒。
煎鹽軍張應其,幫丁二名:張、張良佐。
□煎鹽軍高得留,幫丁二名:高計兒、高六十。
力差煎鹽軍黃仲舉,幫丁二名:黃良佐、黃所兒。
煎鹽軍黃留,幫丁一名:黃恩。
煎鹽軍黃世琦,幫丁三名:黃金章、黃得時、黃留。
煎鹽軍言五十,幫丁二名:言醜兒、言力漢。
以上贅引遼東衛所煎鹽軍檔案,可說明以下五個問題。
(一)此處所說“煎鹽軍”並非指一軍戶,而是指軍戶下之專門從事煎鹽供役的軍丁。這可從該檔案記錄中得知。如“一戶軍人廖得敬下舊管一十五名,新收無。奉明開除一名廖景元,實在軍餘一十四名。”依此記述,完全可明了衛所軍戶的戶丁軍餘舍人構成大體在丁左右。廖得15敬戶如此,其他軍戶亦無例外。而前引“煎鹽軍”僅是軍戶下“軍”的一種。仍以廖得敬戶為例,其下即開列“煎鹽軍廖錢良幫丁二名:廖景佐、廖景倉。黃骨島軍廖景祥幫丁二名:廖隆、廖仲舉。險山軍廖天佑幫丁四名:廖景柏、廖景、廖景瑞、廖佐。幫盤山軍溫誌學下廖景恕、納故絕軍陳二、鹽軍廖天明、改編土兵一名廖存兒。”如果理解無誤的話,那麼,軍戶中大體是以“軍人”為軍戶的戶首,下有軍丁、餘丁或幫丁所組成。依明代兵製,軍人戶下當依其駐防地情況分為操軍和屯軍二大類。此處所謂“黃骨島軍”等均係操軍,“煎鹽軍”的性質當同屯軍。
(二)無論操軍或“煎鹽軍”,均係“正丁”性質,戶下有餘丁幫貼。餘丁人數,因時因地因人而異,然最多不得超過人,最少則有人。
31(三)軍餘舍人亦有“力差”“銀差”之分。上引檔案,應係“銀差”名冊,因此該“納銀名冊”中特注明其中有“力差二十九名”。因此冊殘漏,無從窺見全貌,難以開列“力差二十九名”的姓氏及幫丁人數,但上引資料中明見有“力差煎鹽軍黃仲舉”的記載,這說明在遼東軍鹽係統中,亦存在有如淮浙“水鄉灶戶”的情況。沿及明末,想必大部分煎鹽軍均由“力差”轉化為“銀差”,從事軍鹽生產的軍餘舍人人數並不多。
129(四)由於兵製的鬆弛,軍餘舍人的身份可能有所變化。換言之,即是說見在軍有可能是某一軍人的軍丁,同時又是另一軍人的“餘丁”或“幫丁”。這種雙重身份的出現,並不是說製度規定一人應二役,而是反映了沿海駐屯軍的人身依附關係有所鬆動。典型的例證,即是上述資料中所出現的“楊恭好”及“黃留”二人的身份問題。如前所示,楊恭好既是煎鹽軍楊相的“幫丁”,其本身又是軍丁正丁,其下仍貼有幫丁三名。又如軍丁黃留,其下有幫丁一名,但同時他又是煎鹽軍黃世琦的幫丁。這種現象僅從上引極少部分檔案發現二例,想必是駐屯軍中極普遍的現象。
(五)從以上資料可以看出明朝軍戶的構成均係同姓人的組合,軍人、軍丁與幫丁絕少有異姓人參與。偶見有異姓的情況,又大多屬“改編土兵”之類。由此推知灶戶及其他役戶的戶丁構成,應當與此相類。可以說,在沿海地區駐防軍隊、開發海鹽,同姓役戶的編僉,對於蕩地開發新區同姓村的出現及發展,理應存在必然的聯係。從前示軍人廖得敬的實例,其戶下當有個家庭組成,以每家口估算,當有人口。又從15575其戶下軍餘舍人姓名構成分析,其中當有不少是具有血緣關係的。以此推斷前示“煎鹽軍”,大體不會有錯。
三、縣級社會的役戶比例對於統一的中央集權專製的社會,無論沿海還是內陸地區,縣級社會始終是中央政權統治的基本行政單位。盡管縣的地理空間範圍有大小,人口數字有多寡,物產資源各不相同,但縣級政權機構在本縣範圍內具有代替朝廷征發錢糧差役、處理民間法律事務、維護縣級地方社會治安,以及倡導民間發展地方公共、公益事業等方麵所具有的權力及職能是相一致的。作為縣級行政長官知縣,其首要的任務,乃是代替帝王對該縣人戶的管理。因此,縣級社會戶役的編派與組織,是朝廷對知縣及府、布政司等地方行政長官“考績”的主要指標之一。
縣級社會“版籍”的確定,應是以縣為單位配備各種人力資源和自然資源的主要形式。對於不同地區,由於地理環境位置的差別,朝廷在縣級社會中配備的役戶比例也有所區別。以沿海地區而論,雖原則上役戶130以軍、民、匠、灶及其他役戶編排,因明初東南沿海防倭,以及清初防範鄭成功及東南沿海人民的抗清鬥爭,對沿海地帶軍隊的設置比例顯然較內陸縣份為大。再者,由於海鹽業是明清時期國家財政的重要支柱,關係軍國大計,盡管州縣地方社會是以民戶為主體,但灶戶在地方州縣役戶構成中,也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
如前所述,明朝實行戶役製,是以其人戶父輩職業來劃分的。但應該承認,除承襲父職之外,還有“僉撥”“括民為灶”的強製性配備問題。
從沿海地區人力資源配備的角度看,認為明初朱元璋試圖以中央權力控製沿海資源區的看法,大概是可以成立的。
在對縣級地方社會役戶的配備是否有一定比例,這是值得研討的問題。以浙江海鹽縣為例,其役戶配備比例是灶戶戶,軍戶戶,10937282匠戶、府役織染戶戶,縣戶戶。①這裏所說的“縣戶”,當係海鹽縣51191的民戶。縣戶的變化,因“故絕者多”,僅存戶,天啟時僅戶。由409397此可以推知軍戶、灶戶是明代海鹽縣的主要役戶。
在福建,沿海各縣役戶戶目大體有種,“曰民、曰軍、曰鹽、曰匠、曰7
弓兵、曰鋪兵、曰醫”②。然在該縣戶口統計中,還有“軍鹽戶”,共種戶8
目。若以惠安縣為例,其各類戶目隸屬關係及數額見表。
4-4表明代福建惠安縣戶目及戶額統計4-4③戶目民戶軍戶匠戶軍鹽戶鹽戶弓兵鋪兵醫戶數額戶口戶口戶口戶口戶口戶口戶口戶口隸屬24321248811899124157113426240242229662412686115裏長108111244314正管1970628113160962281帶管2221037851絕
122347115171根據上表統計,惠安縣戶役戶共戶,有裏長戶,正管42953002998《(光緒)嘉興府誌》卷二十《戶口》。
①葉春及《惠安政書》卷二《版籍考》。
②此表根據《惠安政書》卷四《惠安縣》戶口統計編製。
③131戶,帶管戶。如果就各類役戶在戶役戶總數中的比例進行分析的346話;那麼,民戶占,軍戶占,匠戶占,軍鹽戶占56.62%27.68%3.66%,鹽戶占,弓兵占,鋪兵占,醫戶占。①6.1%5.17%0.56%0.19%0.02%關於惠安縣戶役戶的人口分析,原書統計中分為“男”“成”“不”“婦女”“大”“小”“絕”項。其中“男”即男性,“成”即“成丁”,“不”即“不成7
丁”,“大”“小”即是指“婦女”的“大口”“小口”,“絕”為“故絕”人口。現將其人口分析,列為表。
4-5表明代惠安縣戶役戶人口分析4-5②人口人口總額男性成丁不成丁婦女大口小口故絕數額(口)(口)(丁)(口)(口)(口)(口)(口)戶目成不民戶12712488626837352533606346041479大小3470成不軍戶11289124417225941618446633861080大小39200成不匠戶141934951591360972737235大小33成不軍鹽戶14240242174128389118211353448大小11成不鹽戶14966516299218442309133大小12弓兵戶小1266135266448161鋪兵戶6127171034268醫戶521133總額28728142718554571713865104663396592以惠安縣“軍鹽戶”而論,可知前示遼東煎鹽軍製當是行於天下的定製。沿海軍衛有軍①
駐防,即當有相當的人戶編入“煎鹽軍”。
此表根據葉春及《惠安政書》卷四《惠安縣》戶口統計編製。
②132惠安縣戶役戶人口構成,民戶居首,占人口總額的;其次為43.47%軍戶,占;再次則為軍鹽戶和鹽戶,其占人口總額的;弓31.76%17.37%兵戶和鋪兵戶占人口總額的;醫戶僅占。此外是男女比0.65%0.017%例問題。民戶男女比例為,軍戶,匠戶,軍鹽戶1.23∶10.76∶10.8∶10.
,鹽戶,弓兵戶,鋪兵戶,醫戶是,這94∶10.97∶10.73∶10.65∶10.3∶1裏所說的男女比例,儀是男“成丁”與女“大口”的比例,並不包括男性不“成丁”和女“小口”。因此可以說惠安縣人口的男女比例大體是男少於女。
役戶額與人口分析表明:(一)盡管縣級戶口帶有對原有居住民進行統計的因素,但並不能排除朝廷對軍戶、軍鹽戶、鹽戶等役戶的強製性“編僉”配置。而役戶的配置,顯然是屬於封建國家管理沿海經濟的人力布局的範疇。(二)朝廷的強製性“編僉”,應是對其役戶家庭的整備,因此在男女人口比例上,當是按男女比例接近這一點來考慮的。換言之,朝廷的編僉雖然以“丁”為對象,但實際上是按家庭的“戶”進行的。這一點,也可從本書揭示的遼東軍戶家庭構成中得到佐證。
四、移民、墾民、流民及其他如果將研究視野擴大些的話,那麼,封建國家調配沿海人力資源的方式,還應包括有組織地移民、招墾在內,而民間的自發性人口遷移,則成為有組織調配人力的補充形式。
應該承認,封建統治集團為保持社會秩序的穩定及穩固的財賦收入,都十分重視人丁與田地的結合。若使勞動力附著於土地以強化統治的經濟基礎,則必須依賴於強有力的軍隊、地方行政機構和鄉裏組織、法律,以及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經濟製度如戶役製等社會控製力量。隻有在統治力量鬆弛、社會秩序混亂的情況下,才會出現脫離土地的被迫性移民,即明清文獻中所說的“逃戶”“逃灶”“逃軍”和“流民”。
對於明清時期沿海地區移民的考察,從蕩地開發的角度看,可以把移民歸屬於政治性移民和經濟性移民兩種類型。前者是國家因海防、社會治安、沿海經濟因素而采取的強製性移民;而後者雖具有一定的強製133性,但其中大部分屬於“利益期望”型的自發性移民。
(一)明代移民及其性質總的來說,明清時期作為朝廷的政策,反對人口的自由遷移這一點是一致的,這包括國內各地區間的移民,以及國人向海外移民,至於中國人勾引外國人前來中國,更為朝廷所嚴禁。①不過,這僅是從禁止人口“自由”遷移這一層麵來考慮的,如果從明清時期朝廷有組織地進行大規模移民活動來講,可以說朝廷並不是反對一切移民,隻不過是把人口遷移活動納入朝廷進行有效統治的框架之內罷了。
明初朝廷組織的移民,可分為政治性移民和經濟性移民兩種,移民方向限於國內,大多采取沿海遷移內陸,內陸遷移沿海的雙向移民。
政治性移民,一是為了保證朝廷對沿海地區的控製,防止出現類似前元張士誠、方國珍等的地方割據勢力而采取的遷徙富戶政策。明初的遷徙富戶,大多限於浙江杭州、嘉興、湖州、鬆江、溫州等地,統稱為“江南富戶”。這類由沿海地區向內陸的移民,政治目的是首要的,所以可視為政治性移民。其例證,如明實錄記載,吳元年九月,“大將軍徐達克姑蘇,執張士誠……凡獲其官屬平章李行素、徐義、左丞饒介、參政馬玉麟、謝節、王原恭、董綬、陳恭、同僉高禮、內史陳基,右丞潘元紹等所部將校,杭、湖、嘉興、鬆江等府官吏家屬及外部流寓之人,凡二十餘萬,並元宗室神保大王黑漢等,皆送建康”②。這裏所說的“外部流寓之人”,其大部分當係依附張士誠政權的商賈,以及當地的地主富戶,因此在政治上芟除張士誠在江浙沿海地區的勢力,其中也包括籍沒其田產及商業資本。這當屬一種情況。
另一種情況,即是遷移富戶。據趙翼《廿二史劄記》卷三二記載,“明祖又嚐徙江南富民十四萬戶於中都。又命戶部籍浙江等九省及應天十八府富民萬四千三百餘戶,以次召見,徙其家於京師,謂之富戶”③。永樂《大明律》,載《皇明製書》卷三。關於此問題,參見張彬村《—世紀中國海貿思想①1618的演進》,《中國海洋發展史》(二)。
《明太祖實錄》“吳元年九月辛巳”條。
②清王逋《蚓庵瑣語》。
③134時,仍沿用太祖徙民之法,“徙直隸、浙江民二萬戶於京師,充倉腳夫。又徙浙江富民三千戶,充北京宛大二縣廂長,附籍京師,仍應本籍徭役。”將沿海地區的富民遷移京師及內陸地區,顯然是遷徙張士誠屬下及“外部流寓人戶”的繼續,其政治目的明確,不言自明。
朝廷組織的經濟性移民,可以說是為了緩解沿海地區無田遊手之人的比例,使其在地廣人稀的內陸地區與土地相結合。如洪武二十二年(年)四月,“命杭、湖、溫、台、蘇、鬆諸郡民無田者,許令往淮河以南1389滁河等處就耕。官給鈔,戶二十錠,使備農具,免其賦役三年”①。對“無田”移民給鈔免賦的做法,同於洪武二十一年(年)戶部郎中劉九皋1388奏請遷寬鄉民至狹鄉所提出的主張。太祖則“遷山西澤、潞二州民之無田者往彰德、真定、臨清、歸德、太康諸處閑曠之地,令自便置屯耕種,免其賦役三午,仍戶給鈔二十錠,以備農具。”與前示遷移富戶相較,可見規製迥異。但從沿海地方社會治安方麵看,減少無田遊手人對“海疆不靖”地區的威脅,也具有政治意義。
封建國家的另一種移民形式,即是前述“徙民設衛”。如明初信國公湯和徙寧波府金塘、蘭、秀等山人組建寧海、臨山諸衛,即是明證。此外在遼東軍戶中,其軍戶來源大多為陝西、河南、山東人戶。而山東威海衛,甚至遷移少數族“彝人到衛”,“共八灶,每灶給地五十畝,山一區,歲支廩給銀共二十八兩。額設寧海州倉口支給。他們“養兒無差,耕地無糧,酹扈從功”,則是與內陸漢人移民最大的區別。據清代記錄,遷入“三姓彝人”,“一戶馬黑麻,今馬姓;一戶黑台,今蘇姓;一戶拜奚隻,今傅姓”②。彝人的“安插”,不用說是通過朝廷的移民政策實現的,絕非是個人性的自由流移。
(二)清代遼東招墾移民清初遼東招民開墾,當是國家組織的經濟性移民。由於被召的民人有自己選擇的權利,相對於明朝從寬鄉向狹鄉移民略有不同。因此,有必要簡述遼東招墾的移民意義。
顧炎武《日知錄之餘》卷四。
①《威海衛誌》卷四《食貨》。
②135明清鼎革之際,遼東是“用武之地”,“兵燹之餘,城廓坵墟,人民廖落”。清廷在此“設官招民”,以恢複社會經濟。以錦縣而言,當時在沿海錦州、寧遠、廣寧、沙後所四城,轄以佐領。順治十年(年),定《遼東1653招民開墾例》,規定:招民至百名者,文授知縣,武授守備;六十名以上,文授州同、州判,武授千總;五十名以上,文授縣丞、主簿,武授百總。招民數多者,每百名加一級。所招之民,每名給月糧一鬥,每地一晌,給種六升,每百名給牛二十隻。在清人看來,“獎賚既優,召集斯易”,於是形成華北大量移民入關。例如錦州,其錦州佐領為劉文亮,“招民入籍”,致使“戶籍日增,土地日辟”。①康熙七年(年),始行編審法,“丁賦著於1668籍”,招民開墾之例停止。是年,錦州實在行差人丁人,未分州縣,雍8690正十二年(年),分析各州縣丁賦,錦縣社,原額、新增實在行差人173436丁人。乾隆六年(年)新編民戶戶,男婦丁口。此966417411164972873後年一編審。至十六年(年),民戶共有戶,男婦丁1017511398786047口。二十六年(年),民戶戶,男婦丁口。三十六年176117430133612(年),民戶戶,男婦丁口。四十六年(年)民戶1771191501391761781戶,男婦丁口。至民國初年,錦縣人戶已為戶,人口1992916440464585口。②從以上戶口統計,大體可以推知錦縣戶口的增加,除自然305780增長外,其中相當部分是移民流入。當然,由於遼東地區招民開墾例的施行,促使華北及其他地區農民流入,容易造成人口與土地的壓力,於是在乾隆四十七年(年)清廷又發布“流民歸還令”,嚴禁流民出關。嘉1782慶八年(年)廢“流民歸還令”,再度出現關內移民高潮。在此期間,1803盡管法令上禁止移民東北地區,但在現實中,移民東北地區的現象恐並未禁絕。
至於移民遼寧沿海地區的人戶籍貫,是值得注意的問題。據《遼陽縣誌》卷二四《人類誌》的記載,遼陽地區共有漢族人楊、徐、張、劉、王、李諸姓氏。其中“楊氏,其先山東沂水縣人,徙遼陽,隸漢軍鑲白旗。”徐氏,“有徐國相者,字行清,隸漢軍正藍旗,住城東北山藥鋪。順治十二年由《錦縣誌》卷十四《宦跡》。錦州改為縣,始於康熙元年(年)。
①1662《錦縣誌》卷六《經政·戶口》。
②136貢生授戶部。”其祖籍地不詳,但係清初移民無疑。其“子孫繁衍,傳十餘世,各處散居”,說的是徐氏後裔的情況。張氏,“隸漢軍旗,傳十餘世,族多散處。”張氏為中國大姓,而遼陽張姓“遍於城鄉,往往數戶或十數戶之村,皆有張氏族焉。”依此記述,不用說張姓亦係遼陽大姓。劉氏,“有劉成貴者,天命初年由京東河西塢遷至邑西劉爾堡,易名為新劉堡,嗣以長子移居馬家屯,惟次子景龍居此,因改呼為劉二堡子……傳十餘世,稱大族焉。”其移入時間,大體與前示徐氏、張氏棚同。王氏,“其先世居河南,康熙初徙居邑城內,以醫濟世,人稱王善人……其族城鄉皆有之。”這是說的“河南王氏”。另有“山東王氏”,嘉慶間“有世芳者遷自山東,慷慨樂施。及歿,裏人為立祠建碑,私諡貞惠。”既如是,想必山東王氏是當地移民社會中德高望重,且有財勢的移民代表。王世芳有“子九人”,“人以其宅第仿河南式,皆稱為河南院。其族散居四鄉者亦複不少。”其文化仍以“河南式”為生活準則,大概這裏所說的“山東王氏”的祖籍地是河南,因從山東遷入遼陽,故以為是山東人。可見在遼陽地區的二次移民或多次移民的亦不在少數。除河南、山東外,還有“陝西王氏”。“王氏,原籍陝西西安府長安縣,順治八年以庠生夾鋪遷奉入遼陽州豐盛社九甲卜居,於城西門裏小什字街南雙井造房一所,舌耕為業。”陝西王氏移居城裏,大概並非是世代耕作的農民,而是以“舌耕”為其生業。至於李氏,“有李翹林者,原籍直隸昌黎。順治八年來遼居城南風水溝。傳至毓芬字香圃。由附貢候選知縣起家,酒酤致富……其餘族人散處城鄉,可稱巨族。”除此之外,遼陽境內“城鎮藥局十餘家,皆河南人,蓋業有專營也”①。
被記錄在《遼陽縣誌》中的漢族移民大姓,無疑是被作為當地移民社會的傑出代表而加以表彰的,其他姓氏,自然也不在少數。這表明經過“十餘世”,移民在當地社會已取得較高的社會地位,同時在地方社會中形成較強大的勢力,所以才為人所重。而通過這些移民代表姓氏、祖籍地及其生平的簡略介紹,足以反映清初遼東招民開墾例對遼東沿海地區勞動力補充的大致情況。而清廷以經濟政策的形式招徠移民,從對人身的控製《遼陽縣誌》卷二七《實業誌》。
①137來說,則較明代寬鬆。
(三)流民與傭工由於傳統中國社會經濟是以傳統農業生產為“本”,土地和勞力是最重要的因素。然土地是有限的,土地的收益不高,則難以吸收無限增長的人口。傳統手工業和商業,盡管達到相當高的程度,但也無法吸納農業剩餘人口。當新王朝渡過經濟恢複期後,土地與人口的矛盾就日益顯現出來。在人口增長以成倍的速度超過土地開發的情況下,大量的農村剩餘人口就成為流民,向有土地開發可能性的地區流動。這樣,沿海地區就成為內陸地區流民集中的地方,而流民的大量存在,使得尋找臨時性工作的傭工人數也相當多,成為沿海地區社會問題之一。
如廣東“邊海諸縣”,尤其是順德、新會、香山等地有大量的新漲“沙田”,同時也有相當數量的無地流民,因而傭工即成為耕作沙田的主體。
據屈大均的記載,沙田傭工自二月下旬開始在“沙田上結墩,墩各有牆、柵二重以為固。”沙田“高者,牛犁;低者,以人秧蒔。至五月而畢,名曰田了,始相率還家”。傭工與田主的關係,大體是“其傭自二月至五月謂之一春,每一人一春,主者以穀償其值”①。在這裏,“一春”當是雇傭工的一個工作時間單位,無論田主還是傭工,都以此作為結算報酬的標準。如果這裏暫且撇開其傭工關係不論的話,那麼,在廣東蕩地生成較多的沿海縣份存在大量無業待傭的傭工這一點,應是毫無疑義的,而這些傭工的身份,不用說大多是“流民”。
流民作傭,可說曆朝曆代皆有之,不足為奇。然具體到明清沿海地區,多少與當時當地的土地開發及沿海經濟發展有關。明代的實例,如浙江嘉興府萬曆年間錢夢得所撰《寧輯石門市民序》有雲:“石門,故商賈藪也。土著流民錯而居,鄰壤髠黥之餘,往往匿名托傭工作於其間,久之群聚驕橫,大為鄉井蠹。一夫怒呼,千百攘臂,市白晝而攫之金,莫敢誰何。”②流民作傭,往往不是直接耕作蕩地,而是從事蕩地所產花、豆的加工業。在江浙東北遼東地區,由於蕩地盛產豆類,油坊業也隨之興盛。
屈大均《廣東新語》卷二。
①《(光緒)嘉興府誌》卷八二《藝文》。
②138而油坊作傭者,大多係流民。仍以嘉興府崇德縣石門鎮為例。該鎮“油坊可二十家。杵油須壯有力者,夜作曉罷,即丁夫不能日操杵坊,須數十人間日而作。”因此油坊“募旁邑民為傭,其就募者類赤身亡賴”,“二十家合之八百餘人。一夕作傭。直二銖而贏。番休之日,挾其贏,或群而飲,或群而博,或群而宿娼家”①。盡管傭工已引起當地社會秩序的混亂,但因沿海蕩地盛產大豆,所以“鎮不能廢油坊之業,勢不得不募工作,工作不能盡取之土著”②,榨油業隻好從流民中招募傭工。
總之,當新王朝經過一段時間的休養生息之後,土地不足和人口過剩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尤其在沿海地區,由於“田少人稠”,加上朝廷統治力量薄弱,往往流寓人口占相當大的比重。如在廣東東莞縣,“自明迄今,邑中戶口約增十倍,而田不加多。”在這樣的情況下,剩餘人口為了生存,隻能采取向海外移民、從事海外貿易和國內貿易、提高沿海土地種植效益以及大量開發新漲蕩地等方法;而在蕩地外延較為顯著的地區,如廣東東莞縣,“所幸虎門內外,沙漲成田,少資民食耳”③。可見新漲蕩地所能吸收的自發性流民盡管相當有限,但畢竟為流民作傭提供了一定量的土地。
第三節蕩地開發資金構成如前所述,在傳統社會經濟中,土地和勞力是最重要的因素,資金不占主要地位。但這並不意味著蕩地開發過程中不需要資金,資金的種類、來源及其構成,仍應是蕩地開發的因素之一。
如果作一綜合性考察,蕩地開發資金的種類及其來源主要有以下八種。
(一)蕩地開發者投入的資金。所謂“蕩地開發者”,實際上是指蕩地的經營者“業主”和直接墾種者“佃戶”。正如本文前麵所分析的那樣,無賀燦然《石門鎮彰憲亭碑記》,載《(萬曆)崇德縣誌》卷七《紀文》。
①②葉覺邁《東莞縣誌》卷首《凡例》。
③139論是報墾人向官府承批圍墾蕩地權,還是佃戶交納“承價”,都屬於“自出工本”的範疇。業主與佃戶所出工本,往往按對半、四六、三七比例交納。①因此說,蕩地開發過程中的“圩本”,則係蕩地開發者投入的資金。
(二)從傳統社會土地國有的屬性出發,對於特定行業如鹽業、屯軍等,國家劃撥相當數量的瀕海蕩地,作為其生產、生活用地,這部分土地應當是國家投入的土地資本。由於草蕩、沙蕩、灰場、屯地的“官撥”性質,決定了國家對此類土地的特殊管理形式及課賦製度。至於沿海海域“新漲沙坦”,從“報墾”“官批”的情況看,也具有國有土地的法的意義。
國家通過地方官府的勘丈、升科,將“新漲蕩地”納入國家版圖,承墾人則具有向國家納糧當差的義務,“新漲沙坦”最終演變為熟田地,成為國家向沿海地區投入的土地資本的一部分。
(三)捐資與借貸。這兩種籌資形式,主要見行於水利興修而又缺乏資金的場合,大多由地方官府“勸捐”“倡捐”,由地方士紳及“殷戶捐助”。
典型的例證,如廣東南海縣桑園至帶圍,由“殷戶捐助”,而大良圍,則由“鄰圍資助”。而捐助,主要由官“勸捐”。如馬步埠圍,道光九年(1829年)後“頻年奔決”,至十四年(年)即由督撫委廣府餘葆純親勘勸捐1834修複。據載,“其工料除官紳捐銀十餘萬分給各圍,本圍略有分給外,圍內監生陳錡捐銀二千兩,竣後尚餘一千兩,發店生息,為遞年補修費”。
再者,即借貸官帑。如重修大良圍,鹹豐十一年(年)“舊口再決,各1861村居人田園蕩盡”。在圍內無力修築的情況下,則由“各圍紳士聯請大吏借款興修,蒙借惠濟倉銀三千兩,李本府借銀二千兩。”既借官銀,則由官“委員粟裕基監督經年,乃得竣事”。凡此種種,並不能說以哪種方式為準。然從南海縣各圍修築的記載統計,大概“按畝起科”方式的采用最為普遍。不僅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官、紳、民對水利興修的共識,同時也說明在蕩地開發資金構成上,“捐助”的比重是相當大的,隻有在“捐助”不足的情況下,才采取“借貸”的方式。其間的差異,不用說存在償付息金問題。
關於此,參見本書第六章“蕩地課賦與地租形態”。
①140(四)受益人戶攤派。在蕩地開發圍墾區,由於築圩或興修水利工程,對周邊地區的農戶帶來相應的水利排灌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水利興修的工料費用,則按受益人戶的田畝麵積攤征,此即“按畝起科”。按《南海縣誌》卷七《江防略補》的記載,南海縣修築圍堤以采用“按畝起科”法居多。示例如下:阜安圍。鹹豐十一年(年),生員劉丹颺、鄉老鄺有儀等按田1.1861稅科為工料費,買田築堤。
桑園至帶圍。道光十四年(年)至同治三年(年)間數次2.18341864修堤,“統計前後工料費銀一萬三千餘兩,其銀俱從圍內田畝起科”。
桑園中塘圍。“同治甲子(同治三年,年)雨水漲,颶風夜號,3.1864磨熨基左右堤遂崩,潦東去潰去,對麵白飯圍等幸得保全。年終通圍建議大修,按畝從重起科,業主耕人合力,鹹照章集費,共湊得二萬餘金,一律培厚加高,版築堅實”。
富有莊圍。鹹豐四年(年),圍內人何蓮青、楊照生等議築堤4.1854自固,“眾允協,按畝起科。”永豐西圍。鹹豐十年(年)冬,“兩堡紳耆妥議,並稟明南海5.1860縣,由縣飭司查驗明確,乃與沙坑周姓買田十餘畝,即於沙堤保、西隆堡兩堡按畝科抽,以為工料費,遂築圍捍水”。
“按畝起科”,與其說是籌集築圍經費的主要形式之一,倒不如說是在無公項開支情況下籌集民間經費的傳統形式。
(五)商業資本流入土地。士紳在地方社會興修水利、圍墾蕩地過程中,盡管以“捐助”“資助”的名義參與蕩地開發活動,但實際上則是以其商業資本或其他資本注入新墾區經營活動之中。這可以說是商業資本流入土地的直接表現形式。至於商業資本與蕩地結合的間接形式,大多表現在商人在鹽或其他農業經濟作物交易中,對土地經營者、使用者的間接控製。這種控製,是通過經濟關係實現的。典型的例證,是寓居鹽場的商人對蕩地占有者灶戶工本的支付。明中葉後,由於國家財政陷入窘境,舊有的水鄉灶戶支付煎鹽灶戶工本米製度衰微,為維持灶戶鹽業生產和灶戶勞動力再生產,朝廷不得不將“官支工本”祖製易為“商支工141本”,商人由此進入鹽生產領域,並逐漸獲得灶戶蕩地的地權。關於明中期鹽商支付灶戶工本的記載,如正統六年,經兩淮巡鹽禦史張裴奏準:“兩淮、兩浙勸借支鹽客商米麥,收積該場,賑給貧難灶丁。”這裏所說的“勸借支鹽客商”,當是指開中商人。其勸借米麥的比例,如弘治元年(年)兩淮巡鹽禦史史簡《鹽法疏》所說:“客商每鹽一引,勸借米一1488鬥,或麥一鬥五升。”①嗣後,商支工本的範圍逐漸擴大,而支付工本米麥也改為征收工本銀兩。支鹽客商“每引上納銀五分,存留司庫,年多災傷,以為賑灶之用”,其性質與商支工本米麥無異。對於流寓鹽場收購灶戶鹽產的內商②,“每引納銀二錢,給商便場買補。”這些“在場生理,既獲灶利”的“外來流寓人戶”,其經濟活動無疑已滲透到灶戶鹽生產領域。
既如是,灶戶舊有的“官撥蕩地”當已注入商人資本。
(六)朝廷政策允許沿海地方截留課賦,間接轉入蕩地開發活動。關於此,可以兩浙鹽運司蕩地課銀用途及分配加以說明。據《(萬曆)重訂兩浙鹺規》卷三對兩浙鹽產區嘉興、寧波、紹興、溫州、台州、蘇州、鬆江等府州縣(包括衛、所各一)蕩地課銀統計,其課銀總額兩。③73139224.06其用途及分配,一是“解京”,作為國家課賦收入;二是“給商”,即由鹽運司支付邊商的勘合引目銀,或稱“庫價償商”;三是“備荒”銀,即灶戶賑濟銀。此三項用途的各項銀額及所占比例分別是:解京銀共兩,14401.73占課銀總額的;給商銀為兩,占;備荒銀36.72%23086.9858.86%,兩,占。可見朝廷允許地方截留課賦,並用於維持簡單再1040082.65%生產。隻不過截留部分的費用比例極小,更何況這部分“備荒”銀亦是從灶戶蕩地征收來的。
(七)外國人蕩地開發資金。由於曆史的原因,江、浙、閩、粵一帶自宋元以來與外通商,有相當數量的外國人留居此地,成為中國沿海地區朱廷立《鹽政誌》卷四《製度下·賑濟》。
①明中期,支鹽客商發生邊商、內商、水商的分化。關於此,參見[日]藤井宏《明代鹽商的②
一考察———邊商、內商、水商的研究》,《史學雜誌》—、、,年。中譯本見拙譯《徽州社545671943會經濟史研究譯文集》,黃山書社年版。
1987兩浙蕩地課銀,每畝兩,以此推算,兩浙征收“蕩價”的蕩地共有畝。
③0.0066537343.3關於兩浙蕩地課賦研究,參見拙作《明代鹽業蕩地考察》,刊於中國明史學會編《明史研究》第1
輯,黃山書社年月版。
19919142最早參與蕩地開發的外國人資金。以福建泉州為例,據吳文良《泉州宗教石刻緒言》所說,泉州有阿拉伯文石刻八九十方,其年代大都是宋大中祥符二年(年)至元至大三年(年)期間的。這些外國人,其中10091310不少為波斯(今伊朗)的亦思法杭人,此外還有印度人、猶太人(元朝稱為斡脫人)及歐洲人。國人稱其為南海番人或番客。他們的職業,有的是貴族官僚、有的是商人、教士。其中有的人與中國女子結婚,所生孩子曰半南番。宋元時期著名的“富甲兩廣”的南番人蒲壽庚,即是半南番。①外國人留居沿海地區,大多參與地方社會的建設。如蒲壽庚父蒲開宗,淳祐三年(年)重修晉江縣四十一都龍津橋;六年(年),建長溪12431246橋。②由此可知外國人出資興建地方公共性設施已成為傳統。
晉江丁氏,其祖先係阿拉伯人。丁氏稱其始祖為賽典赤·贍思丁,子孫以其先祖之名為丁姓。據丁氏譜載,其入閩始祖謹,號節齋,由蘇州來泉經商,遂卜居文山裏。現丁姓已蔚為泉州巨姓,今泉州市南門外有陳埭鄉,居民餘戶,純是丁姓。③關於丁氏開發海蕩的記載,《丁氏3000譜牒》所載丁自申《二莊孺人侍》記述陳埭丁氏始遷祖仁庵公徙卜陳江,“開基拓野,築陂以捍田”,“履畝以征蕩產,而計受其八,家間益饒”。④丁氏始遷祖仁庵公自出工本開發海蕩這一點,已毋庸置疑。可以說,留居沿海地區的外國人出資開發海蕩的情況,恐遠不止仁庵公一人,當具有普遍性。
(八)地方社會組織開發蕩地,也當有資金準備。這裏所說的“地方社會組織”,主要是指蕩地開發組織、鄉族組織及地方割據勢力。
蕩地開發組織的資金。如前示廣東東莞縣“沙棍”郭進祥組織疍戶1.
圍墾萬頃沙,其資金不用說係漁民身份的郭進祥給出。應該承認,海蕩圍墾不是個人所能完成的,必須以群體性開發始能見功。而群體性的工料、口食,以及承佃海蕩的費用,想必是由所謂“沙棍”“沙頭”承付的,倘參見前示《福建史稿》第頁。關於蒲壽庚,日本學者桑原騭藏著《蒲壽庚考》,對蒲①352壽庚及其宋元時期海外貿易情況有詳盡的論述,茲不贅述。
《八閩通誌》卷十八《橋梁誌》。
②《泉州宗教石刻緒言》。關於泉州丁姓的考證,參見《福建史稿》。
③參見楊彥傑《陳埭丁氏“海蕩圖”研究》,刊於《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年第期。
④19901143若沒有資金準備,新漲沙坦的圍墾是不可思議的。
鄉族組織的蕩地開發,一般在本族內向族眾籌集資金。大體有四2.
種形式:一是按族人田畝額捐資。如廣東順德縣龍氏置嚐產祭祖,即公議:“凡我子孫享海十六沙田業”,“每畝抽捐銀四分,兩造分次收楚,連抽四年”①。所抽銀兩,陸續買受沙田畝,以其田產收入作為闔族到香120山大黃埔拜掃之用。二是“按房認領”會金,置買沙田。如番禺潘氏四房“為貞公以作千年嚐業”,於乾隆丙午年(年)聯請會份,“每份銀178662五兩”,“珠溪房值三十三份”。丁未年(年)又聯請會份,“每份銀178762十兩”,“珠溪房值四十份”。該年“又聯請三十份,每份六兩”,“珠溪值三份”,後共置買沙田畝。②三是按丁及畝出銀。如嘉慶二十年(28.41815年),番禺潘氏為祭始祖,在按房集資不足的情況下,“爰集眾酌議:按丁履畝,每丁出銀三錢六分,每畝出銀一錢八分”。③四是族人置產、典田、新築沙坦、承築官荒田地等,“無論親疏,但立契券,便是交易,雖屬同胞,仍照例納。”成為宗族內“買田交易”的“契稅”。如廣東香山縣韋氏《族例》規定:“置田百畝,抽銀三兩正。典田每百兩,抽銀一兩正。倘佃[典]轉寫買,數仍照買例抽足。新築雙造田,每畝抽銀四錢。承築官荒經納稅者,每畝銀數照抽。”④沿海地方宗族無論采取何種形式,其籌措的資金流入蕩地開發,是不言而喻的。
地方割據勢力出資墾種蕩地的例證。如南明唐王隆武二年(清順3.
治三年,年)八月,清軍入福州,唐王出奔,死於途中。鄭成功起兵勤1646王,遊移於泉、漳沿海。永曆三年(年)轉入潮州,“入粵屯田”。⑤次1649年東征台灣,東征之前,即往潮州取糧。這一史實,反映沿海地方割據勢力在建立根據地的過程中,也采取屯墾的方式以獲取糧餉,其中亦不乏開發蕩地之舉。
《順德龍氏族譜》卷一《報本會緣起》。關於廣東族田,參見葉顯恩、譚棣華《論珠江三角①
洲的族田》,刊於廣東曆史學會編《明清廣東社會經濟形態研究》,廣東人民出版社年月19855版。
《番禺滎陽潘氏家乘》,載《聯會續置嚐業小引》。
②同上書卷七《集敬堂碑記》。
③《香山翠微韋氏族譜》卷一《族例》。
④楊英《先王實錄》,載《八閩文獻叢刊》,福建人民出版社年版。
⑤1981144總之,在傳統農業社會條件下,由於蕩地開發仍被限定在農業開發的框架內,所以在蕩地開發資金構成方麵,也表現出強烈的農業色彩。
隻有進入近代社會後,沿海地區才出現真正意義的投資興墾蕩地,為近代工業提供原料及生活必需品的情況。但無論怎麼講,傳統的集資開發蕩地,則為近代沿海工業的發展,奠定了物質基礎。因此,傳統的蕩地開發資金構成的意義是不能忽略的。
第四節海洋政策的影響從海洋區域經濟學的角度出發,沿海蕩地開發高度,取決於政府的海洋政策,以及海洋經濟開發與內陸相關地區的經濟開發狀況。從這個意義講,明清時期的中國海洋政策,成為沿海蕩地開發的要素之一。
一、明清的海禁與遷界在中國曆史上,明朝海禁與清初沿海遷界對沿海及海洋經濟發展無疑是個重大打擊。這一點已為許多研究著作所認定。但是,明清時期實行“片板不許下海”的海禁政策,其目的在於禁止沿海軍民利用發達的海外貿易“通番”,以減少海外勢力對新生政權的威脅,這至少在朝廷看來,其政治意義遠大於沿海及海洋的經濟利益。在以“內陸政治為中心”的指導思想下,海疆的安定對內陸政治的穩定有決定性意義。
如果仔細考察明初海禁政策的出發點,顯然是為了“防倭”及防範海洋武裝勢力的顛覆活動。據《皇明世法錄》所載海禁法令,即可明了朝廷的用意。當時規定:“凡沿海去處,下海船隻,除有號票文引許令出洋外,若奸豪勢要及軍民人等,擅造三桅以上違式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向導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謀叛已行律處斬,仍梟首示眾,全家發邊衛充軍。其打造前項海船賣與夷人圖利者,比照將應禁軍器下海者,因而走泄軍情律,為首者斬,為從者發邊衛充軍。若止將火船雇與下海之人,分取番貨,及雖不曾造有大船,但糾145通下海之人接買番貨,與探聽下海之人販貨物來,私買販賣蘇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俱發邊衛充軍,番貨並沒入官。”①這可以說是明初最為完整的海禁法令。從其文意,可揣知明廷所嚴厲打擊的一是“潛通海賊”,二是私販違禁番貨,以維護朝廷朝貢貿易的壟斷利益。在朱元璋看來,“外夷”及“倭寇”侵擾,是由於邊海“奸民”入番買賣勾引的結果。朱元璋在洪武二十七年(年)的一道上諭中說:“上以海外諸夷多詐,絕其來1394往,唯琉球、真臘、暹羅許入貢。而沿海之人往往私下諸番,貿易番貨,因誘蠻夷為盜。”②對於以內陸農民領袖組成的明王朝來說,一方麵必須繼續北征消滅殘元勢力,同時又必須重視東南沿海的倭患和海盜侵擾,在這樣的情勢下,不得不采取嚴厲的海禁政策,以鞏固其政權的統治基礎,這從朝廷軍國大計考慮,自然是無可非議的。
但另一方麵,由於沿海地區長期“以海為田”,宋元時期的海外貿易已十分昌盛,海禁政策嚴重阻礙了邊海人民的生計。盡管朝廷厲行海禁,但人民犯禁出洋仍不可禁絕,甚至鋌而走險,組成私人海上貿易武裝集團,同朝廷相抗爭。至嘉靖年間,中國民間海上貿易集團與“倭”相勾結,演成十五六世紀的“倭患”。海疆不靖,北方有蒙古數次入侵,促使嘉靖朝重申海禁。嘉靖三年(年),嚴禁製造違式海舡,私鬻番夷,違者1524處以重刑。③次年頒布禁令:凡製造雙桅大船下海者即捕之,即便是“所載即非番物,以番物論,俱發戍邊衛。官吏軍民知而故縱者,俱調發煙瘴”④。隨著倭患的加劇,明廷的禁海令施行就日趨嚴厲。不過,作為中國大陸的政府,盡管以沿海人民生計為其代價,但當倭患危及其統治時,自然是以海防安全為第一要務。這一點是不足為奇的。
清初的遷界,其政治方麵的原因當是主要的。在清朝統治者看來,由於海上有反清複明的鄭成功的軍隊,而清軍又不善於海戰,於是在順治十七年(年)“議堅壁清野之計,下令遷沿海三十裏於界內,不許商1660《皇明世法錄》卷二十。
①《明太祖實錄》卷二三一“洪武二十八年十月”條。
②《明世宗實錄》卷三八“嘉靖三年四月”條。
③同上書卷五四“嘉靖四年六月”條。
④146舟一船力下海”。①次年正式推行遷界令,規定:“福建、浙江、江南三省所禁沿海境界,凡有官員、兵民違禁出界貿易,及蓋房居住、耕種田地者,不論官民,俱以通賊論處斬,貨物家產俱給訐告之人。該管文武官不能查獲,俱革職從重治罪。地方保甲知情不首者,處絞。其違禁出境之人,審明係何地方出口,將守口官兵知情者以同謀論立斬,不知情者從重治罪。”②這是關於清初實行遷界的代表性法令。如果將此同前錄明代禁海令加以比較的話,至少有以下三個特點:(一)明代海禁,僅是禁止百姓違禁下海通番,雖有嚴格的處罰律令,但實際上卻難以施行,所以屢禁不止,終於釀成嘉靖東南倭患,造成朝廷對沿海及海洋的失控格局。而清代遷界,其手段遠較明代殘酷,不惜以失去瀕海裏的廣袤地帶為代價,以斷絕沿海人民與鄭成功軍隊的聯30係。所以說,清代遷界令遠較海禁更為徹底,對沿海社會經濟的破壞更為嚴重。
(二)遷界實施的主要地區,乃是東南沿海浙江、福建等省及江北、江南地區,但實際上山東、廣東後來也陸續實行遷界。由於各地地理形勢、戰略位置不同,遷界的次數及內徙裏數亦不一樣。有的一次性內徙,有的經過數次遷徙,甚至一遷再遷,其內徙裏數也有裏、裏、裏,甚304050至遷界裏的。③100(三)遷界自順治十八年正式推行,目的是對付鄭氏軍隊。康熙十九年(年)清軍擊敗了鄭成功子鄭經的軍隊,經閩督姚啟聖奏“請還遷1680民濱海”,福建由是展界。二十二年(年),施琅攻下台灣,東南沿海1683各省從此展界,長達年之久的清初遷界方告結束。在此期間,各地雖23因軍事情勢遷界政策有所鬆動,但總的說,清廷施行的遷界令遠較明廷嚴厲。
(四)遷界的同時,也實行海禁,嚴禁商船、漁船下海。如順治十二年魏源《聖武記》卷八《東南靖海紀》。
①《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七六《刑部·兵律·關津》。
②參見台灣學者朱德蘭《清初遷界令時明鄭商船之研究》,“中華民國”台灣史跡研究中心③
《史聯雜誌》第七期,年。又,《清初遷界令時中國船海上貿易之研究》,“中央研究院”三民1985主義研究所《中國海洋發展史論文集》(二),台北,年月版。
198612147(年),清廷采用閩浙總督屯泰奏議,“沿海省份,應立嚴禁,無[毋]許1655片帆入海,違者立置重典。”即便是遷界結束之後,海禁仍成為清廷穩定大陸社會經濟秩序的手段。如在康熙四十七年(年)都察院僉都禦1708史勞之辯奏摺說:“江浙米價騰貴,皆由內地之米為奸商販往外洋所致。”他建議清廷“申海禁”,“一概不許商船往來,庶私販絕而米價平。”①動輒以海禁解決外貿問題,可見清代官員觀念形態上的保守性。
二、遷界對沿海蕩地開發的影響如前所述,從順治十八年到康熙二十二年期間,遷界對沿海蕩地開發的破壞作用是相當大的。
就遷界地區分析,由於北起山東,南至廣東自然地理位置不同,以及沿海人民與海上鄭氏軍隊關係親疏有別,所以各地遷界實施的嚴厲程度也有所差異。正因為如此,沿海各區域所受破壞的程度亦不盡一致。
在江浙地區,自順治十六年(年)開始,“江上海氛深入”。十七1659年,“朝廷遣大臣蘇公訥海等,相度沿海機宜,奏遷瀕海之民於內地,並棄長蕩,不容樵采耕駐。”於是盡徙山東、閩、浙,以及江北、江南濱海之地,“嚴禁不許人跡至海澨,片板不容入海洋,鹽課蘆稅,幾幾不可問矣。”經過餘年的遷界,康熙展界之時,素以富饒著稱的江北、江南地區,“沙20涘荒蕪,茫無涯畔,非若熟田有溝洫徑塗之限,有廬舍墳墓可以認記,圖形按冊,可以計畝之比。”盡管康熙元年開始對遷界荒棄長蕩進行反複清丈,但“弊孔百出,監司郡縣接踵督行,職掌愈多,業戶愈困”②。“漁鹽之地”,“悉化為甌脫之虛矣”。造成蕩地荒蕪、業主失業的直接原因,不用說是遷界。但在沿海地區並不是所有的沿海府縣都在遷界之列。如鬆江府,“獨從南彙所守備劉效忠議,以為鬆屬沙灘,素號鐵板,船不得近,不在遷棄之列。”盡管如此,鬆江府蕩地亦為人所不重。其原因乃是江、浙、閩、魯遷界縣份的課額,“均攤於蘇鬆不遷之地,曰攤派,而鹽課之額極重也。”除遷界縣份的田賦、鹽課外,還有“蘆課”,然清軍於蕩地上“放《清聖祖實錄》卷二三二“康熙四十七年正月庚午”條。
①葉夢珠《閱世編》卷一。
②148馬數千於沿海,沙頭遂為牧地,而蘆課之稅賠矣。”在這種情況下,即便是不遷界的地方州縣,“民視蕩業,幾於康熙元、二、三、四年(—16621665年)間之田,即徒手授人,莫肯顧而問者”①。以上所雲,大體可以窺知無論遷界與否,其沿海蕩地開發完全不可能進行。
鄭氏軍隊與福建沿海人民關係密切,所以福建沿海遷界亦最為慘烈。自順治十八年起,在福建長達裏的海岸線內,包括福、興、泉、漳1820所屬州縣,距海裏內的居民勒限內徙,祖廟民房,悉付一炬,沿海11830孑遺,顛沛流離,遷界的餘年,客死外地者,不可計數。又由於康熙20三、四年水旱災荒,“百役並至,界內人民,死於力役,死於饑餓、死於征輸,至有巷無居人,路無行跡者”②。沿海地區曆來缺糧,當地居民以海利為其生計,由於遷界、禁海,加上遷界地區錢糧力役並無蠲免,而是有如上述江浙地區攤派征收,這就給界內遷移居民及界外相連縣份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至康熙十二年(年),甚至形成“閩中錢糧征索已盡,兵1673餉告匱,刻不可支。福州缺三個月,漳州各府缺六個月”的嚴重危機局麵。由此可見,由於界內外百姓極端窮困,福建地方財政亦日漸枯竭,這勢必導致遷界政策有若幹調整。
廣東地區,遷界始行於康熙元年(年)。其遷界的範圍,大體上1661是虎門以西、崖門以東沿海地區。這樣,蕩地圍墾開發最富有成就的番禺、新會、順德、東莞、香山等縣居民,均在遷界之內。不過,廣東沿海地區於康熙七年(年)撤界,受破壞的時間遠比上述地區短,因此破壞1668程度不大。但從禁海這一點說,廣東沿海地區是清初實行海禁最早的地區之一,這對於久以海外貿易為經濟支柱的廣東來說,經濟上的負麵影響並不比其他沿海地區小,這一點是十分清楚的。③總之,明清時期的曆朝統治者在“內陸政治中心”的觀念指導下,海葉夢珠《閱世編》卷一。
①佘颺《莆變紀事·人稀篇》,轉引自朱維斡《福建史稿》上冊,第頁。駐閩海軍軍事②266編纂室《福建海防史》,廈門大學出版社年月版。
19904關於廣東地區遷界與禁海的影響,參見潘蒔《清初廣東遷海與廣東人民反遷海鬥爭》,③
《華南師院學報》年第期;又,莊國土《中國封建政府的華僑政策》,廈門大學出版社195611989年月版。
6149洋與沿海僅在地理位置上起到屏障內陸的“海疆”的作用,而不具備向海洋發展的觀念。因此一旦海上武裝勢力及外國武裝集團侵擾沿海,朝廷就不得不采取保守的禁海或遷海政策,這就勢必對沿海地方社會經濟帶來嚴重的負麵影響。再者,從朝廷及沿海地方官員的奏議等文獻看,至少統治集團中的大部分官僚認為外患的產生,是由於沿海“奸民”勾引“外夷”所致,從這一錯誤觀念出發,以致沿海居民與外國的民間貿易活動,也被視為是促成“奸民”與“蠻夷”相勾結的總體觀念,加上民間海上貿易阻礙了封建國家獲取海外貿易的獨占利益,這也是導致屢屢禁海、遷海的原因之一。從政治、軍事,乃至經濟上的海外貿易利益著眼,自然難以顧及蕩地開發的局部利益。正因為如此,可以斷言明清時期禁海、遷界時期的海洋政策,對蕩地開發的負麵影響是主要的。隨著社會安定,軍事行動停止而帶來的開海、展界政策,則引發了沿海人民蕩地開發的高潮。但從國家的角度考慮,在“海疆不靖”而又不得不采取軍事行動的情況下,海防即國家安全應是最重要的,由此而帶來的經濟損失,則居於次要地位。
150第五章蕩地土地關係由於明清時期沿海蕩地處在連續的開發過程中,所以因開發利用而重構土地關係。一方麵,蕩地開發本身是曆史的延續,所以與傳統的土地關係有千絲萬縷的聯係,這主要表現在舊有的租佃關係、傭工關係,入贅關係(即指義男、女婿等人身依附關係較強的債奴關係)、土地交易過程中的諸關係的保留與變遷上;另一方麵,由於蕩地的圍墾,亦隨之產生不同於舊有熟田的“官撥關係”和“圩本關係”。蕩地開發者對官撥和新生官批海蕩築堤圍墾所投入的圩本,以及圩本在傳統土地關係中的作用等問題,對沿海蕩地的開發進程及土地關係必然產生相應的影響。因此說,蕩地開發過程中所構成的新的土地關係,尤應引起重視。
第一節官撥關係如前所述,明清時期沿海蕩地,絕大部分為封建朝廷所有,其地權歸屬於鹽運司、鹽課提舉司、屯軍衛所和地方州縣,屬“官田地”之列。在明清土地定製下,官有蕩地由地方掌領官分撥給蕩地經營者和使用者,這種經濟活動即稱為“官撥”。官撥蕩地的應用範圍,主要在鹽業及軍屯、民屯,因其墾種、製鹽作業始終被限定在官統製的框架內,所以其土地關係也就表現出不同於民田地的形態。
151一、“計丁分撥”的原則官撥蕩地製的核心內容是“計丁分撥”①。是否真正實現“計丁”平均分配官有蕩地,是關係到能否穩定沿海製鹽、屯種等主要產業的生產秩序和沿海社會安定的大問題。“計丁分撥”草蕩沙蕩,是“計丁辦課”製實施的基礎。②朝廷為了維持穩定的鹽課及屯田籽粒收入,必然以嚴厲的“訂丁分撥”製使官撥蕩地“恒產”化,以便將各部門編僉人戶固著於官撥蕩地上,同時還可以穩固海防,減少失業對沿海變亂的壓力。但問題是,在“計丁分撥”的實際操作上,卻很難做到平均化,加上蕩地歸鹽場鹽課司管理,各場擁有的蕩地畝額並不一致,以致出現鹽場丁蕩分撥多寡不一的情況。更為嚴重的是,將沿海蕩地劃歸某種經濟組織管理的“祖製”,往往容易滋生該組織的頭目營私牟利的可能性。官撥蕩地關係的解體,盡管原因是多方麵的,但根本的原因,乃在於鹽場灶團組織頭目巧立名目,奪占煎鹽灶戶的官撥蕩地,甚至利用“官撥”的場合,乘機侵占。
這樣,傳統的“官撥”關係,實際上已名存實亡,無力貧弱灶戶由此脫離“官撥蕩地”關係,成為無業遊民,社會分化加劇。
如果以兩浙鹽運司嘉靖十二年(年)和萬曆二十六年(年)15331598兩次大規模清審丁蕩作為例證的話,那就足以看出所謂“訂丁分撥”蕩地製實施過程中灶丁官撥關係的轉移實態。在這裏,灶丁對官撥蕩地使用權的獲得,大體分為三種情況:一是分不到蕩地,這裏用“”號表示。如-
西路場有“東倉沙亭”尺,按規定每丁分撥尺,共可分撥給1621472316丁。但該場有定額灶丁丁,結果有丁被排斥在分蕩之外,從而53733057失去蕩地使用權;二是實際分撥灶丁額超過該場灶丁定額,即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