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平國:立國日久,平安無事之國。
④中典:常法。
⑤亂國:發生篡弑叛逆之國。
⑥糾:督察。
⑦功:農功。
⑧力:勤力。
⑨暴:鄭玄注曰,“暴,當為恭字之誤也”。
⑩罷(p?)民:遊手好閑,不服教化之民。
累害人者:已觸犯刑律但屬過失犯法的人。
累明刑:書其罪惡於大方板上,令罪犯背負示眾。
累中國:這裏指故裏。
累兩造:即訴訟雙方都到場。造,至。
080“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第四章君國重器累訟:對下文“獄”,因小事而訴訟。小為訟,大為獄。
累劑:獄辭。
累入鈞金:交三十斤銅。鈞,一鈞為三十斤。金,指銅。
累嘉石:文石(有紋理的石頭),置於外朝門左。
累未麗於法:沒有觸犯刑法。麗,附。
累使州裏任之:使州裏之人擔保其不再犯罪。
累以肺石達窮民:使窮民之冤辭通達於上。肺石,赤石,民有不平可擊石鳴冤。達,通。
累煢(qi?ng)獨:煢,無兄弟。獨,無子孫。
累天府:周官名,掌管祖廟之守藏。
累六官:六卿之官,即天官塚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馬、秋官司寇、冬官司空。
【文意疏通】大司寇的職責,負責建立和頒行治理天下的三法,以輔佐王懲罰違法的諸侯國,禁止四方各國的叛逆。一是治理新建立之國用輕法,二是治理承平日久的邦國用中法,三是治理亂國用重法。
用五種刑法糾察民眾:一是針對野地之民的刑法,以鼓勵務農而糾察是否勤勞;二是針對軍隊的刑法,以鼓勵服從軍令而糾察是否有離隊的;三是針對六鄉之民的刑法,以鼓勵德行而糾察是否有不孝的;四是針對官府的刑法,以鼓勵賢能而糾察是否失職;五是針對國都之民的刑法,以鼓勵謹慎而糾察是否恭敬。
用獄城聚教那些遊手好閑的不良之民。凡危害人的,把他關入獄城而罰做工,寫明他的罪行讓他背在背上以羞辱他。那些能改過的,就釋放回故裏,但三年不得按年齡大小與一般鄉民排列尊卑位次。那些不能改過而逃出獄城的,處死。用使訴081“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訟雙方都到場的辦法來防禁訴訟不實。先交一束矢給朝廷,然後受理訴訟。通過訴訟雙方都攜帶有關文字證明材料的辦法來防止人們對於大案的訴訟有不實。先交三十斤銅,過三天才讓訴訟雙方來朝,然後受理訴訟。
用嘉石來使不良之民改過向善。凡民眾有罪過而尚未犯法,但已經危害鄉裏的,就給他們戴上手銬腳鐐予以懲罰,讓他們坐在嘉石上,然後交給司空罰服勞役。罪重的罰坐嘉石十三天,服役一年;其次罰坐九天,服役九個月;又其次罰坐七天,服役七個月;又其次罰坐五天,服役五個月;又輕一等的罪罰坐三天,服役三個月。罰畢,由同州裏的人擔保他不再犯,就寬宥釋放他。
用肺石使窮苦無依之民的冤辭能夠上達。凡遠近孤獨無靠或年老、幼弱之民想要向上申訴冤屈,而他們的長官不予轉達的,就到肺石上站三天,然後由朝士聽他訴說冤屈,以報告朝廷,而懲罰他們的長官。
正月初一,開始向各諸侯國和王畿內的采邑宣布刑法,把形成文字的刑法懸掛在懸示教令的地方,讓萬民觀看刑法,過十天後收藏起來。凡王與諸侯因會同而訂立盟約,就親臨現場監視盟約的書寫,然後上交天府而藏於祖廟,大史、內史、司會及六卿,都接受盟約的副本加以收藏。凡諸侯之間的訴訟,用王國的六典來審定。凡卿大夫之間的訴訟,用王國的八法來評斷。凡庶民之間的訴訟,用王國的八成來判斷。
【義理揭示】法律條文的擬定,本乎人情之常和國家安定,《周禮》中的082“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第四章君國重器“法”本質上也是“禮”的一種,它的設立是為了確保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安定,同時也兼顧了情節輕重和公平正義。
二司刑掌五刑之法,以麗萬民之罪【原文選讀】司刑掌五刑之法,以麗萬民之罪:墨罪五百,劓①罪五百,宮罪五百,刖②罪五百,殺罪五百。若司寇斷獄弊訟,則以五刑之法詔刑罰,而以辨罪之輕重。
(選自《周禮?秋官司寇?司刑》)注釋:①劓(y?):割掉鼻子的刑罰。
②刖(yu?):古代的一種酷刑,把腳砍掉。
【文意疏通】司刑掌管五刑之法,以施加於犯罪的民眾:判墨刑的罪有五百條,判劓刑的罪有五百條,判宮刑的罪有五百條,判刖刑的罪有五百條,判殺刑的罪有五百條。如果大司寇審理訴訟,就依據五刑之法辨別罪行的輕重,然後實施合適的刑罰。
【義理揭示】有法必有刑,刑與罪等,懲戒罪犯,這是人類設立刑罰的初衷。依罪定刑,這也是法律公正精神的體現。
083“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三正法直度【原文選讀】正法直度,罪殺不赦①。殺僇必信,民畏而懼。武威既明,令不再行②,頓卒怠倦以辱之③,罰罪宥過④以懲之,殺僇犯禁以振⑤之。植固不動,倚邪乃恐。倚革邪化,令往民移。法天合德,象地無親。參於日月,佐於四時。(四)悅⑥在愛施,有眾在廢私。召遠在修近,閉禍在除怨。修長在乎任賢,高安在乎同利。
(選自《管子?版法第七》)注釋:①正法直度,罪殺不赦:法度正直,殺掉有罪者,不寬赦。
②令不再行:法令不必一再明示。
③頓卒(cu?)怠倦以辱之:訓斥怠惰的人使之感到羞辱。
④罰罪宥過:處罰有罪的人。
⑤振:通“震”,威懾。
⑥(四)悅:悅君、悅朋友、悅兄弟、悅父子。
【文意疏通】法律公正,製度明確;殺有罪之人,絕不寬赦。執行殺戮一定說到做到,民眾就會畏懼。權威明示於眾,法令就不必一再重申。對怠惰的人,要通過訓斥予以羞辱;對有過的人,要通過處罰予以懲戒;對犯罪的人,要通過殺戮予以震懾。君主084“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第四章君國重器執法之心堅定而不動搖,行為乖異的人們就自然恐懼。乖異罪惡的行為都有了改正,法令頒布下去,民眾就跟著行動了。君主應該效法天,對萬物全體施德;模仿地,對萬物沒有私心。
要做到與日月同級,與四時並列。使眾人喜悅決定於愛施俱行,得民眾擁護決定於破除私心。要招徠遠方的人們,決定於修好國內;要避免禍亂的發生,決定於消除人怨。準備長遠大計,在於舉賢任能;鞏固尊高地位,在於與民同利。
【義理揭示】法律的公正除了體現在按罪量刑上,也體現在執法無私上。執法者必須做到愛施俱行、破除私心、修好國內、消除人怨、舉賢任能、與民同利。
四君國之重器,莫重於令【原文選讀】凡君國①之重器,莫重於令。令重則君尊,君尊則國安;令輕則君卑,君卑則國危。故安國在乎尊君,尊君在乎行令,行令在乎嚴罰。罰嚴令行,則百吏皆恐;罰不嚴,令不行,則百吏皆喜②。故明君察於治民之本,本莫要於令。故曰:虧令③者死,益令④者死,不行令者死,留令⑤者死,不從令者死。五者死而無赦,唯令是視。故曰:令重而下恐。
(選自《管子?重令第十五》)085“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注釋:①君國:統治國家。
②喜:同“嬉”,嬉鬧,散漫。
③虧令:刪減法令。
④益令:隨意添加法令。
⑤留令:扣壓法令而不執行。
【文意疏通】凡屬統治國家的重要手段,沒有比法令更重要的。法令威重則君主尊嚴,君主尊嚴則國家安定;法令沒有力量則君主低賤,君主低賤則國家危險。所以,安國在於尊君,尊君在於行令,行令在於嚴明刑罰。刑罰嚴厲、法令施行,則百官畏法盡職;刑罰不嚴、法令不行,則百官玩忽職守。因此,英明的君主覺察治民的根本,沒有比法令更要緊的。所以說:刪減法令者,處死;增添法令者,處死;不執行法令者,處死;扣壓法令者,處死;不服從法令者,處死。這五種情況都應是死罪無赦,一切都隻看法令行事。所以說:法令有權威,所有人就都畏懼了。
【義理揭示】管子強調法令的絕對權威,認為隻有刑罰嚴、法令行,君主才有尊嚴和威望,國家才能安定,所以對那些敢於挑戰法令權威性的人,一律嚴懲。
086“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第四章君國重器五以法治國【原文選讀】所謂治國者,主道明①也;所謂亂國者,臣術勝也。夫尊君卑臣,非計親也,以勢②勝也;百官識③,非惠也,刑罰必也。
故君臣共道④則亂,專授則失。夫國有四亡:令求不出謂之滅,出而道留謂之擁⑤,下情求不上通謂之塞⑥,下情上而道止謂之侵⑦。故夫滅、侵、塞、擁之所生,從法之不立也。是故先王之治國也,不淫意⑧於法之外,不為惠於法之內也。動無非法⑨者,所以禁過而外私⑩也。威不兩錯,政不二門。以法治國則舉錯而已。是故有法度之製者,不可巧以詐偽;有權衡之稱者,不可欺以輕重;有尋丈之數者,不可差以長短。今主釋法以譽累進能,則臣離上而下比周矣;以黨舉官,則民務交而不求用矣。
(選自《管子?明法第四十六》)注釋:①主道明:君道強盛。明,盛。
②勢:權勢。
③識:各盡其職。
④共道:指君道和臣道混雜在一起。
⑤擁:通“壅”,壅蔽。
⑥塞:閉塞。
⑦侵:侵奪。
⑧淫意:浪費心機。
⑨動無非法:行動不違反法製。
087“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⑩禁過而外私:杜絕過錯,剪除私心。外,疏遠,引申為放棄、拋棄。
累譽:名譽,這裏指虛名。
【文意疏通】所謂治理得好的國家,是因為君道英明;所謂混亂的國家,是因為臣下的“私術”太盛。君尊臣卑,不是由於臣對君的親愛,而是君主通過權勢壓服的;百官盡職,不是由於君對臣的恩惠,而是刑罰堅決的結果。所以,君道與臣道混淆不分,國家就要混亂;把國權專授予人,君主就會丟掉國家。國家有四種危亡的表現:法令一開始就發不出去,叫作“滅”;發出去而在中途停留,叫作“擁”;下情一開始就不能上達,叫作“塞”;下情可以上達而中途停止,叫作“侵”。滅、擁、塞、侵現象的產生,都是由於法度沒有確立造成的。所以先王治國不在法度外浪費心機,也不在法度內私行小惠。任何行動都不違反法度,就正是為了禁止過錯而排除私心。君權不能由兩家占有,政令不能由兩家製定。以法治國不過是一切都按法度來處理而已。因此,有了法度的裁斷,人們就不能通過偽詐來取巧;有了權衡的稱量,人們就不能利用輕重搞欺騙;有了尋丈的計算,人們就不能利用長短搞差錯。君主若放棄法度,按照虛名用人,群臣就背離君主而結黨營私;君主若聽信朋黨任官,人民就專務結交而不求工作實效。
【義理揭示】管子認為,君主掌握最高的立法權和執法權,其權力至高無上,不可分割;法令一旦製定頒布,人人都必須服從。“君本位”是管子法治思想的基本特點,也是整個法家學派法治思想的基本特點。
088“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第四章君國重器六法度者,所以製天下而禁奸邪也【原文選讀】人主之治國也,莫不有法令賞罰。具故其法令明而賞罰之所立者當,則主尊顯而奸不生;其法令逆而賞罰之所立者不當,則群臣立私而壅塞之,朋黨①而劫殺之。故《明法》曰:“滅、塞、侵、壅之所生,從法之不立也。”法度者,主之所以製天下而禁奸邪也,所以牧②領海內而奉宗廟也。私意者,所以生亂長奸而害公正也,所以壅蔽失正而危亡也。故法度行則國治,私意行則國亂。明主雖心之所愛而無功者不賞也,雖心之所憎而無罪者弗罰也。案③法式而驗得失,非法度不留意焉。故《明法》曰:“先王之治國也,不淫意於法之外。”(選自《管子?明法解第六十七》)注釋:①朋黨:私黨。
②牧:管束,教養。
③案:依據。
【文意疏通】人君治國,沒有不具備法令和賞罰的。所以,法令明確而賞罰規定得當,君主就尊顯而不出奸臣;法令錯誤而賞罰規定不當,群臣就一方麵行私而蔽塞君主,另一方麵結黨而劫殺君089“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主。所以,《明法》篇說:“滅、塞、侵、壅這類情況的發生,是由於法製沒有確立。”法度,是君主用來控製天下從而禁止奸邪的,是用來統治海內而供奉宗廟的。私意,是可以產生禍亂、滋長奸邪而危害公正原則的,是可以蒙蔽君主、喪失正道而導致危亡的。法度推行則國治,私意推行則國亂。英明的君主,即使是對自己喜歡的人,無功也不賞;即使是對自己憎惡的人,無罪也不罰。
按照法度規程來檢驗得失,不合法度的事是不考慮的。所以,《明法》篇說:“先王治理國家,在法度之外不多考慮。”【義理揭示】管子把法看作是評判人們的是非、處理各種民間糾紛,獎善懲惡、治國安民的一種準則,這種準則應當是客觀的、公正的、人人必須遵守的。因此,君主應善用法度,杜絕“私意”。
七刑者,所以禁邪也【原文選讀】夫刑者,所以禁邪也;而賞者,所以助禁也。羞辱勞苦者,民之所惡也;顯榮佚樂者,民之所務也。故其國刑不可惡而爵祿不足務①也,此亡國之兆也。刑人複漏,則小人辟淫而不苦刑,則僥幸於民上。僥於民上以利求,顯榮之門不一,則君子事勢以成名。小人不避其禁,故刑煩。君子不設其令,則罰行。刑煩而罰行者,國多奸,則富者不能守其財,而貧者不能090“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第四章君國重器事其業,田荒而國貧。田荒則民詐生,國貧則上匱②賞。故聖人之為治也,刑人無國位③,戮人無官任④。刑人有列⑤,則君子下其位⑥;衣錦食肉,則小人冀⑦其利。君子下其位則羞功,小人冀其利則伐⑧奸。故刑戮者,所以止奸也;而官爵者,所以勸功也。今國立爵而民羞之,設刑而民樂之,此蓋法術之患也。故君子操權,一正⑨以立術,立官貴爵以稱⑩之,論榮舉功以任之,則是上下之稱平。上下之稱平,則臣得盡其力,而主得專其柄。
(選自《商君書?算地第六》)注釋:①務:致力,從事。
②匱:缺乏。
③國位:爵位。
④官任:當官的權利。
⑤列:可以列於官位。
⑥下其位:輕視其祿位。
⑦冀:希望。
⑧伐:誇耀。
⑨正:假借為“政”。
⑩稱:官爵與功績相當。
【文意疏通】刑罰是禁止奸邪的工具。賞賜是輔助刑罰的工具。羞恥、侮辱、疲勞、痛苦是人民憎惡的對象。顯貴、光榮、安逸、快樂是人民追求的對象。如果國家的刑罰不是令人害怕的東西,官爵、俸祿不是值得追求的東西,這就是亡國的預兆了。如果091“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該受刑罰的人隱藏漏網,那麼百姓就邪僻遊蕩不以刑罰為苦,對於君主存著僥幸的心理,而去追求私利,如果追求顯貴、光榮不出於一種門路,那麼官吏就要依附權勢、巧取名譽。百姓不怕犯法,刑罰就要頻繁;官吏不執行法令,刑罰就要錯亂。
刑罰頻繁而又錯亂,國家的奸邪小人就會多起來。這樣,富人就不能保有他們的財產,窮人就不能安心從事他們的職業,土地就因而荒廢,國家就因而貧窮。土地荒廢,人民就要欺詐。
國家貧窮,國君就缺少財物進行賞賜。所以聖人治國,受過刑的人在社會上沒有官位,犯過罪的人在朝廷上沒有官做。如果受過刑的人還有官位,官吏就會看不起自己的地位。如果犯過罪的人還穿著錦衣,吃著肉,百姓就會貪圖非分的利益。官吏看不起自己的職位,就會以自己忠於職責為恥。百姓貪圖非分的利益,就會誇示自己的奸巧。本來,刑罰是禁止人們作奸的工具,官爵是鼓勵人們立功的工具。現在國家設置官爵,而人們認為為官可恥;製定刑罰,而人們認為違法光榮,這就是法度和管理方法上有錯誤了。因此,國君必須掌握大權,統一政策來製定管理辦法。設置官吏授予爵位,要輕重相當。任用群臣要憑借功績,根據功勳。這樣,衡量上級下級的秤就會平衡了。衡量上級下級的秤平衡了,臣民就能為職責用盡他們的力量,國君也就能掌握自己的權力了。
【義理揭示】商鞅十分看重刑罰的威力,認為要杜絕奸邪,製止犯罪,必須要加強執法的力度,使人人畏懼法令。同時,他也注重刑賞結合,賞罰分明。
092“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第四章君國重器八治國刑多而賞少【原文選讀】治國,刑多而賞少,故王者刑九而賞一,削國賞九而刑一。夫過有厚薄,則刑有輕重;善有大小,則賞有多少。此二者,世之常用也。刑加於罪所終①,則奸不去;賞施於民所義,則過不止。刑不能去奸而賞不能止過者,必亂。故王者刑用於將過②,則大邪不生;賞施於告奸,則細過不失。治民能使大邪不生、細過不失,則國治,國治必強。一國行之,境內獨治;二國行之,兵則少寢③;天下行之,至德複立。此吾以殺刑之反④於德,而義合於暴也。
(選自《商君書?開塞第七》)注釋:①刑加於罪所終:刑罰加在人民已經犯了罪的時候。終,完結。
②將過:過錯將要發生而尚未發生。
③寢:息、止。
④反:假借為“返”,回,歸。
【文意疏通】政治修明的國家,刑罰多而賞賜少。政治混亂的國家,賞賜多而刑罰少。所以成就王業的國家,刑罰有九分,賞賜有一分。實力弱小的國家,賞賜有九分,刑罰有一分。人的罪過有大有小,所以朝廷的刑罰有重有輕;人的善行有大有小,所以093“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朝廷的賞賜有多有少。這兩項是世人常用的法則。但是刑罰在人民犯了罪之後使用,奸邪的事就不會斷絕。賞賜用在人民所認為的“義”上麵,那麼犯罪的事就不能停止。刑罰不能除去奸邪,賞賜不能遏止罪過,國家必亂。因此,成就王業的國君,把刑罰用在人民將要犯罪的時候,所以大的奸邪才不產生;把賞賜用在告發犯罪方麵,所以小的罪過也不致漏網。治理人民能夠使大的奸邪不產生,使小的罪過不漏網,國家就治理好了。國家得到了好的治理,就必定強盛。一個國家這樣做,這個國家就可以獨立自強。兩個國家這樣做,戰爭就可以稍微停止。天下都這樣做,最高的道德就會重新建立起來。所以我認為殺戮、刑罰能夠歸於道德,而“義”反倒合於殘暴。
【義理揭示】商鞅迷信暴力的作用和刑罰的威懾力,主張治理國家應當刑多賞少,甚至主張懲罰未遂犯和隻有犯罪意識的人,獎賞告發者,把犯罪消滅在萌芽狀態。從他的邏輯出發,殺戮和刑罰成了最大的“道德”,而仁義反倒成了罪惡。
九國之所以治者三【原文選讀】國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權。法者,君臣之所共操①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權者,君之所獨製②也。人主失守則危,君臣釋③法任私必亂。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094“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第四章君國重器害法則治,權製獨斷於君則威。民信其賞,則事功成,信其刑,則奸無端④。惟明主愛權重信,而不以私害法。故上多惠言而不克⑤其賞,則下不用;數加嚴令而不致其刑,則民傲死⑥。
凡賞者,文也;刑者,武也。文武者,法之約⑦也。故明主任法。明主不蔽之謂明,不欺之謂察。故賞厚而信,刑重而威必;不失疏遠,不違親近,故臣不蔽主,而下不欺上。
(選自《商君書?修權第十四》)注釋:①操:持,引申為掌握、控製。
②獨製:個人控製。
③釋:放下,放棄。
④無端:無從產生。端,事情的開頭。
⑤克:約定或限定。
⑥傲死:倨傲而不畏懼死亡。
⑦約:綱要。
【文意疏通】國家之所以能夠得到治理,主要原因有三點:第一是法律,第二是信譽,第三是權力。法律,是國君與臣子共同掌握的。信譽,是國君與臣子共同建立的。權力,則是由國君獨自掌握的。國君失去了對權力的掌控,國家就會麵臨危機。君臣拋棄法度隻顧私利,國家必然混亂。所以確立法度明確公私的界線,並且不因為私利而損害法度,國家就會安定。君主獨掌權力控製民眾就樹立了威信。民眾相信君主的賞賜,功業就會建立,民眾相信君主的懲罰,犯罪就不會發生。隻有賢明的君095“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主才珍惜權力看重信用,不會因為私利而損害法度。所以君主許下很多施予恩惠的空話而不能實現,臣下就不會願意效力;屢次頒布嚴厲的法令而從不執行,民眾就會倨傲而不畏死。所有的獎賞都是文治;所有的懲罰都是武治,賞罰是法度的綱要。所以賢明的君主是看重法製的。君主不被蒙蔽叫賢明,不被欺騙叫明察。所以重賞之下樹立了信用,而重罰之下樹立了威嚴。重賞不忘關係疏遠的人,重罰不回避關係親近的人,這樣臣子就不會蒙蔽君主,百姓就不會欺騙統治者。
【義理揭示】商鞅特別注重立法、執法的公開性和權威性,認為法律一旦製定公布,就必須嚴格執行,決不能徇私廢法,因此國君要充分認識到法律、信譽和權力的重要性,加強掌控。
十法者,國之權衡也【原文選讀】世之為治者,多釋①法而任私議,此國之所以亂也。先王縣②權衡,立尺寸,而至今法之,其分明也。夫釋權衡而斷輕重,廢尺寸而意長短,雖察③,商賈不用,為其不必④也。故法者,國之權衡也。夫倍⑤法度而任私議,皆不知類⑥者也。不以法論知、能、賢、不肖者惟堯,而世不盡為堯。是故先王知自議譽私⑦之不可任也,故立法明分,中程⑧者賞之,毀公者誅之。賞誅之法,不失其議,故民不爭。授官予爵,不以其勞,則忠臣096“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第四章君國重器不進。行賞賦祿,不稱其功,則戰士不用。
凡人臣之事君也,多以主所好事君。君好法,則臣以法事君;君好言,則臣以言事君。君好法,則端直之士在前;君好言,則毀譽之臣在側。
(選自《商君書?修權第十四》)注釋:①釋:放棄,拋棄。
②縣:同“懸”。
③察:清楚,明白。
④不必:不能必無差錯。
⑤倍:通“背”,違背。
⑥類:事理。
⑦自議譽私:自議,不依法而議。譽私,稱譽自己。
⑧中(zh?ng)程:合於法度。
【文意疏通】世上的統治者大多數都拋棄了法度而任由私人意見來統治國家,這是國家為什麼混亂的原因。先王製定秤砣和秤杆,確立尺寸的標準,這一標準沿用至今,是因為製定的各種量製的標準明確。如果拋棄了權衡而判斷輕重,廢除尺寸而估計長短,即使估計得很準,商人也不會用這種辦法,因為這樣的結果不是完全肯定的。法度也是治國的權衡。違背法度而靠個人意見,是不知事理的。不用法度就可斷定人是智慧還是愚笨、賢明還是無能的就隻有堯了,但世上不是人人都是堯。所以先王知道不可以任用私議和稱譽自己的人來治理國家,必須規定097“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法律明確標準,對符合法度的人就要獎勵,對危害國家的人就要懲罰。賞罰的法度不失標準,民眾就不會有爭議。如果不按功勞來授予官爵,忠臣就不會盡力辦事;不按軍功行賞賦祿,戰士就不會盡力作戰。
大臣侍奉君主,多數投君主所好。君主好法度大臣就以法律奉君,君主愛聽好話大臣就以讒言奉君。君主好法度身邊就會聚集正直之士,君主好讒言身邊就都是奸臣。
【義理揭示】商鞅認為,法度是治國的“權衡”、準則,既然不是堯那樣的聖君,君主要治理好國家,就必須製定出明確的法律標準,獎懲皆依照法度,決不能由私意出發,任意妄為。
十一刑無等級【原文選讀】所謂壹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製者,罪死不赦。有功於前,有敗於後,不為損刑;有善於前,有過於後,不為虧法。忠臣孝子有過,必以其數斷。守法守職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①。同官之人,知而訐②之上者,自免於罪,無貴賤,屍襲③其官長之官爵田祿。故曰:重刑連其罪,則民不敢試。民不敢試,故無刑也。夫先王之禁,刺殺、斷人之足、黥④人之麵,非求傷民也,以禁奸止過也。故禁奸止過,莫若重刑。刑098“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第四章君國重器重而必得,則民不敢試,故國無刑民。國無刑民,故曰明刑不戮。
晉文公⑤將欲明刑以親百姓,於是合諸卿大夫於侍千宮,顛頡⑥後至,吏請其罪,君曰:“用事焉⑦。”吏遂斷顛頡之脊以殉⑧。
晉國之士稽焉皆懼⑨,曰:“顛頡之有寵也,斷以殉,況於我乎!”舉兵伐曹、五鹿⑩,及反鄭之埤累,東衛之畝累,勝荊人於城濮累。三軍之士止之如斬足,行之如流水,三軍之士無敢犯禁者。故一假累道重輕於顛頡之脊而晉國治。
(選自《商君書?賞刑第十七》)注釋:①三族:父母、兄弟、妻子。
②訐(ji?):揭發。
③屍襲:代襲。以古代祭祀時立屍以代表死者受祭祀作比喻。
④黥:臉上刺字的刑罰。
⑤晉文公:名重耳,春秋時晉國國君。
⑥顛頡(ji?):春秋時晉國大夫,曾從晉文公出奔十九年。
⑦用事焉:命令語,即按法令來辦。
⑧殉:通“徇”,示眾。
⑨稽焉皆懼:私下議論此事,人人都心存畏懼。
⑩五鹿:衛國地名。
累反鄭之埤(p?):推倒鄭國城上的矮牆。反,毀壞,推倒。埤,同“陴”,城上有孔的矮牆。
累東衛之畝:把衛國的田間壟埂都改為東西向的,以便於晉國的戰車向東方進軍。
累勝荊人於城濮(p?):在城濮戰勝了楚人。荊人,楚人。城濮,衛國地名,晉楚兩國有城濮之戰。
累假:借。
099“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文意疏通】所說的統一刑罰是指使用刑罰沒有等級差別。從卿相、將軍,一直到大夫和平民百姓,有不聽從君主命令的、違反國家法令的、破壞君主製定的法律的,可以處以死罪,絕不赦免。
從前立過戰功的人,後來觸犯刑法,也不因此而減輕刑罰。從前做過好事的人,後來又犯錯誤,也不因此而破壞法令。就是那些忠臣、孝子犯了罪也一定根據他們罪過的大小來定罪。執行法令的官吏、擔任現職的官吏有不實行君主法令的,犯了死罪,絕不赦免,而且刑罰株及他們的父母、兄弟、妻子。同一官司署任職的人,知道同僚的罪過,並能向君主揭發檢舉他們罪行的人,自己不僅能免受刑罰,而且不分富貴貧窮,都能繼承被揭發官吏的官爵、土地和俸祿。所以說:加重刑罰,株連他們的父母、兄弟、妻子,那麼民眾就不敢以身試法,也就等於沒有刑罰了。古代帝王製定的法令,有將人處死的,有砍斷犯人的腳的,有在犯人臉上刺字再塗上墨的,這不是追求傷害民眾,而是要用來禁止奸邪、阻止犯罪。因此禁止奸邪、阻止犯罪,沒有什麼辦法能比得上使用重刑。刑罰重並且執行堅決,民眾就不敢以身試法,國家就等於沒有受刑罰處治的民眾。國家沒有受刑罰處治的民眾,因此說嚴明的刑罰不是為了殺人。
晉文公想要嚴明刑罰使百姓親近服從他,於是召集所有的卿相、大夫到侍千宮。顛頡來晚了,執法官請示晉文公定他的罪,晉文公說:“按照法令辦吧。”執法官於是腰斬顛頡示眾。
晉國的將士、民眾議論起這件事都很懼怕,相互說:“顛頡是國100“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第四章君國重器君寵愛的大臣,觸犯了刑律都腰斬來示眾,何況我們呢!”後來,晉文公發兵進攻曹國及衛國的五鹿,又擊毀了鄭國的城牆,把衛國的田壟一律改為東西方向,來方便自己國家的兵車通過。
在城濮戰勝了楚人。晉國的三軍將士,如下令停止前進,眾人就像被斷去下肢一樣不再走動;命令他們進攻,他們就像流水一樣迅速。三軍將士沒有誰敢於違反軍令。因此晉文公借用顛頡犯輕罪而處以重刑腰斬的辦法,使晉國得到了治理。
【意理揭示】商鞅的刑法思想中,頗引人注目的一項是他的“刑無等級”思想,無論何種身份等級的人,犯了罪都要受到法律的懲處(注:在商鞅的“無等級”中,不包含君主,因此它與現代所說的“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並非一回事)。此外,商鞅還提出重刑的主張,最終目的是為了達到少用刑罰或不用刑罰就能震懾罪犯,治國強國。
十二明主慎法製【原文選讀】故明主慎法製。言不中①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②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言中法,則辯③之;行中法,則高之;事中法,則為之。故國治而地廣,兵強而主尊,此治之至也。人君者不可不察也。
(選自《商君書?君臣第二十三》)101“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注釋:①中:符合。
②不高:不推崇。
③辯:言辭動聽。
【文意疏通】所以,明主重視法度。不合法度的言論不聽,不合法度的行為不推崇,不合法度的事情不做。言論合乎法度,就聽從;行為合乎法度,就推崇;事情合乎法度,就施行。所以國家政治清明,國土廣闊,兵力強大,國君地位尊貴。這就是政治清明的最高境界。做國君的不能不加以明察呀!
【義理揭示】在商鞅的法治思想中,君主是超越法律之外的,“法”隻是君主治國的利器。但正因為法對國家如此重要,君主也要十分重視,嚴格遵循法度規範自己的言行舉動。
十三法令者,民之命治之本也【原文選讀】法令者,民之命也,為治之本也,所以備①民也。為治而去法令,猶欲無饑而去食也,欲無寒而去衣也,欲東而西行也,其不幾②亦明矣。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為可分以為百,由名分之未定也。夫賣兔者滿市,而盜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
102“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第四章君國重器故名分未定,堯、舜、禹、湯且皆如騖③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貪盜不取。今法令不明,其名不定,天下之人得議之。其議,人異而無定。人主為法於上,下民議之於下,是法令不定,以下為上也。此所謂名分之不定也。夫名分不定,堯、舜猶將皆折而奸之④,而況眾人乎?此令奸惡大起、人主奪威勢、亡國滅社稷之道也。今先聖人為書而傳之後世,必師受之,乃知所謂之名;不師受之,而人以其心意議之,至死不能知其名與其意。故聖人必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為天下師,所以定名分也。名分定,則大詐貞信⑤,民皆願⑥愨,而各自治也。故夫名分定,勢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勢亂之道也。故勢治者不可亂,勢亂者不可治。夫勢亂而治之,愈亂;勢治而治之,則治。故聖王治治,不治亂。
(選自《商君書?定分第二十六》)注釋:①備:保護。
②不幾:沒有希望,不可希求。幾,通“冀”。
③騖(w?):馬奔馳,形容十分迅速。
④堯、舜猶將皆折而奸之:即使像堯、舜那樣的人,都要歪曲法律而做壞事情。折,曲解。
⑤大詐貞信:很奸詐的人也會變為忠實的人。
⑥願:老實,忠厚。
【文意疏通】法令就是人民的生命,治國的根本,是用來保護人民的。
為治國而拋棄法令,好比希望不挨餓而拋棄糧食,希望不受凍103“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而拋棄衣服,希望到東方而向西走一樣,其結果相去甚遠是很明顯的。一隻兔子跑了,一百個人蜂擁而上地追趕,並不是因為捉到兔子後每個人都能分到兔子的百分之一,而是因為兔子的所有權沒有確定。市場上有好多兔子在賣,但盜賊都不敢去偷,這是因為市場上兔子的所有權是明確的。所以,當事物的名分沒有確定以前,對於利益,堯、舜、禹、湯也像奔馬似的追逐;而名分確定後,貪婪的盜賊也不敢奪取。如法令不明確,其條目不確定,天下百姓都會評議,其評議因人而異,沒有定說。君主在上製定法令,百姓在下議論紛紛,這是法令不定,以下代上,這就是人們所說的名分不定。名分不定,堯、舜尚且都會違法,何況普通百姓?這樣就使奸惡大興,君主失掉權威,這是國家滅亡的根本。好比古代聖人著書,流傳於後世,必須由教師教授,才能知道其具體內容。如不讓教師教授,人人都以自己的想法來解讀,到死也不能知道它的具體意義。所以,聖人一定會為實施法令設置法官。設置法官做天下人的老師,就是為了定名分。名分確定了,奸詐之人可以變得正直誠實,民眾都謹慎忠誠,而且都能自治。所以確定名分是勢所必治的辦法,不確定名分是勢所必亂的辦法。勢所必治就不會亂,勢所必亂就不會治。用勢所必亂的方法去治理,就會更亂;用勢所必治的方法去治理,才會更治。聖王用勢所必治的方法來治國,不用勢所必亂的方法來治國。
【義理揭示】法律直接關係到民眾的生命、國家的治亂,所以商鞅主張法令要明確,使民易知。法令規範的名分一旦明確,民眾便有104“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第四章君國重器了準則與方向,君主也能確立自己的權威,國家便不亂而治。
十四以法治國【原文選讀】故明主使其群臣不遊①意於法之外,不為惠於法之內,動無非法。峻法,所以淩②過遊外私③也;嚴刑,所以遂④令懲下也。
威不貳錯,製不共門。威製共,則眾邪彰矣;法不信,則君行⑤危矣;刑不斷,則邪不勝矣。故曰:巧匠目意中繩,然必先以規矩為度;上智捷舉中事,必以先王之法為比。故繩直而枉⑥木斷,準夷而高科削,權衡縣而重益輕,鬥石⑦設而多益少。故以法治國,舉措⑧而已矣。法不阿⑨貴,繩不撓曲⑩。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辟大臣,賞善不遺匹夫。故矯上之失,詰下之邪,治亂決繆累,絀羨齊非,一民之軌,莫如法。屬官威民累,退淫殆,止詐偽,莫如刑。刑重,則不敢以貴易賤;法審,則上尊而不侵。上尊而不侵,則主強而守要,故先王貴之而傳之。人主釋法用私,則上下不別矣。
(選自《韓非子?有度第六》)注釋:①遊:放縱。
②淩:侵淩,引申為打擊。
③外私:使……在外,摒棄,排除。私,指謀私利的行為。
④遂:使……通過。
⑤行:且,將。
105“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⑥枉:彎曲。
⑦鬥石:十鬥為一石,鬥、石均為古代計量器具。
⑧舉措:做與不做。舉,實行。措,放置。
⑨阿(ē):偏袒。
⑩繩不撓曲:比喻法度不遷就不正直的邪惡行為。繩,木工用的墨線,引申為法律的準繩。撓,通“橈”,屈服。曲,彎曲,引申為不正直。
累治亂決繆:紛亂者治之,繆結者決之。繆,纏結,比喻糾紛。
累屬官威名:屬,通“勵”,勉勵、激勵。威,威嚇,使……害怕。
【文意疏通】所以明君不讓他的群臣在法律之外任意行事,在法令規定的範圍內謀求利益,舉動不能不合法。嚴峻的法令是用來禁止犯罪、排除私欲的,嚴厲的刑法是用來貫徹法令、懲治臣下的。威勢不能分與他人,權力不能同享。威勢權力與別人同享,奸臣就會出現;法令不堅定,君主的地位就危險了;刑罰不果斷,就不能戰勝奸邪。所以說:巧匠目測合乎墨線,但必定要用規矩作標準;智商高者辦事敏捷合乎要求,必定用先王的法度作依據。所以墨線直了,曲木就要砍直;測準器平了,凸出的地方就要削平;稱具拎起,就要減重補輕;量具設好,就要減多補少。所以用法令治國,不過是製定出來、推行下去罷了。法令不阿附權貴,墨繩不遷就彎曲。法令該製裁的,智者不能逃避,勇者不敢抗爭。懲罰罪過不回避大臣,獎賞功勞不漏掉平民。所以矯正君上的過失,追究臣下的奸邪,治理紛亂,判斷謬誤,削減貪欲,剪除邪惡,統一民眾的規範,沒有什麼辦法比得上確立法度。整治官吏,威懾民眾,除去淫亂怠惰,禁止欺詐虛偽,沒有什麼辦法比得上使用刑罰。刑罰重106“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第四章君國重器了,人們就不敢因地位高輕視地位低的人;法令嚴明,君主就尊貴不受侵害。尊貴不受侵害,君主就強硬並掌握治國要領,所以先王重法並將法傳授下來。君主若棄法用私,那麼尊卑上下、君臣之間就沒有區別了。
【義理揭示】商鞅認為,君主的尊嚴來自他的權力和威勢,而法令的強力推行就是權力和威勢的保障,君主隻要利用好法令這個客觀無私的準則,就會所向披靡,無往而不利。
十五抱法處勢則治【原文選讀】且夫堯、舜、桀、紂千世①而一出,是比肩隨踵②而生也。
世之治者不絕於中③,吾所以為言勢者,中也。中者,上不及堯、舜,而下亦不為桀、紂。抱法處勢則治,背法去勢則亂。
今廢勢背法而待堯、舜,堯、舜至乃治,是千世亂而一治也。
抱法處勢而待桀、紂,桀、紂至乃亂,是千世治而一亂也。且夫治千而亂一,與治一而亂千也,是猶乘驥④、⑤而分馳也,相去亦遠矣。夫棄隱栝⑥之法,去度量之數,使奚仲⑦為車,不能成一輪。無慶賞之勸,刑罰之威,釋勢委⑧法,堯、舜戶說而人辨⑨之,不能治三家。夫勢之足用亦明矣,而曰“必待賢”,則亦不然矣。
(選自《韓非子?難勢第四十》)107“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注釋:①世:古代以三十年為一世。
②比肩隨踵(zhǒng):肩挨著肩,腳跟著腳。
③中:指中等才能的人。
④驥:千裏馬。
⑤(ěr):古代名馬。
⑥隱栝(ku?):木工所用工具,使彎曲的竹木平直。
⑦奚仲:傳說古代造車的巧匠。
⑧委:拋棄。
⑨辨:勸說。
【文意疏通】況且堯、舜、桀、紂這樣的人一千世才出現一個,就已經算是接踵比肩似的密集了。世上的統治者接連不斷產生於中等人才之中,我討論權勢問題,針對的就是這些中等才能的君主。所謂中等人才的君主,與上相比不及堯、舜,與下相比也不及桀、紂。他們堅守法度、掌握權勢,那麼國家就會治理得很好,違背法度、失去權勢,國家就會混亂。如今拋棄權勢、違背法度而專門等待堯、舜那樣的君主來使天下太平,這就會在千世的混亂以後才有一世治理。相反,堅守法度、掌握權勢而等待夏桀、商紂這樣的君主來使天下混亂,這就會在千世治理之後才有一世混亂。治理了千世而混亂一世,與治理了一世而混亂千世,就像是騎了千裏馬背道而馳一樣,相差得太遠了。如果拋棄矯正木材的辦法,丟掉測量的技術,即便讓奚仲那樣的造車名匠去造車,也做不成一個輪子。沒有獎賞的勉勵,沒有108“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第四章君國重器刑罰的威嚴,拋開權勢放棄法治,讓堯、舜挨家挨戶去勸說,去給人們辨析事理,就會連三戶人家也管不好。所以權勢的重要與否也就很明顯了,而說“必然要等待賢人”,也就不對了。
【義理揭示】韓非強調,治理國家必須實行法治,做到“以法為本”,重視法度和權勢。他甚至認為,隻要推行法治,中等才能的君主也能治理好國家;如果不推行法治,賢能的君主也治理不好國家。
十六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原文選讀】法者,憲令①著②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師③也。君無術則弊於上,臣無法則亂於下,此不可一無,皆帝王之具也。
(選自《韓非子?定法第四十三》)注釋:①憲令:法令。
②著:編著,製定。
③師:順從,遵守。
【文意疏通】所謂法,就是法令由官府明文公布,賞罰製度深入民心,對於謹慎守法的人給予獎賞,而對於觸犯法令的人進行懲罰。
109“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這是臣下應該遵循的。君主沒有權術,就會在上麵受蒙蔽;臣下不守法,就會在下麵鬧亂子。所以術和法缺一不可,都是稱王天下必須具備的東西。
【義理揭示】法、勢、術相結合,是韓非法治思想的重要特點。他認為,法應當公布於眾,使賞罰深入人心,而術則應深藏胸中。
君主以此駕馭群臣,就能坐治天下。
十七慈母有敗子而嚴家無格虜【原文選讀】故韓子曰:“慈母有敗子而嚴家無格虜①”者,何也?則能罰之加焉必也。故商君之法,刑棄灰於道者。夫棄灰,薄罪也,而被刑,重罰也。彼唯明主為能深督輕罪。夫罪輕且督深,而況有重罪乎?故民不敢犯也。是故韓子曰“布帛尋常②,庸人不釋③;鑠金百鎰,盜蹠不搏④”者,非庸人之心重,尋常之利深,而盜蹠之欲淺也;又不以盜蹠之行,為輕百鎰之重也。搏必隨手刑,則盜蹠不搏百鎰;而罰不必行也,則庸人不釋尋常。是故城高五丈,而樓季⑤不輕犯也;泰山之高百仞,而跛牂⑥牧其上。夫樓季也而難五丈之限,豈跛牂也而易百仞之高哉?峭⑦塹之勢異也。明主聖王之所以能久處尊位,長執重勢,而獨擅天下之利者,非有異道也,能獨斷而審督責,必深罰,故天下不敢犯也。今不務所以不犯,而事慈母之所以敗子也,110“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第四章君國重器則亦不察於聖人之論矣。夫不能行聖人之術,則舍⑧為天下役何事哉?可不哀邪!
(選自《史記?李斯列傳》)注釋:①嚴家無格虜:待下嚴厲的家庭裏,沒有不服管教的奴仆。格虜,強悍的奴隸。
②布帛尋常:八尺為尋,倍尺為常,以言其少。
③庸人不釋:庸人見則取之而不釋,以其罪輕。
④鑠金百鎰(y?),盜蹠(zh?)不搏:百鎰之美金在地,雖有盜蹠之行亦不取者,為其財多而罪重也。鑠,美。搏,攫取。
⑤樓季:魏文侯之弟,善於騰躍。
⑥牂(zāng):母羊。
⑦峭:高,峻峭。
⑧舍:猶廢,止。
【文意疏通】韓非先生說“慈愛的母親會養出敗家的兒子,而嚴厲的主人家中沒有不服管教的奴仆”,這是什麼原因呢?這是能否對他們嚴加懲罰的必然結果。所以商鞅的新法規定,在道路上撒灰的人就要判刑。撒灰於道是輕罪,而加之以刑是重罰。隻有賢明的君主才能嚴厲地督責輕罪。輕罪尚且嚴厲督責,何況犯有重罪呢?所以百姓不敢犯法。因此韓非先生又說“對幾尺綢布,一般人見到就會順手拿走;百鎰美好的黃金,盜蹠不會奪取”,並不因為常人貪心嚴重,幾尺綢布價值極高,盜蹠利欲淡泊;也不是因為盜蹠行為高尚,輕視百鎰黃金的重利。原因是111“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一旦奪取,隨後就要受刑,所以盜蹠不敢奪取百鎰黃金;若是不堅決施行刑罰的話,那麼一般人也就不會放棄幾尺綢布。因此五丈高的城牆,樓季不敢輕易逾越;泰山高達百仞,而跛腳的牧羊人卻敢在上麵放牧。難道樓季把攀越五丈高的城牆看得很難,而跛腳的牧羊人把登上百仞高的泰山看得很容易嗎?這是因為陡峭和平緩,兩者形勢不同。聖明的君主之所以能久居尊位,長掌大權,獨自壟斷天下利益,其原因並不在於他們有什麼特殊的辦法,而在於他們能夠獨攬大權,精於督責,對犯法的人一定嚴加懲處,所以天下人不敢違犯法度。現在不製定防止犯罪的措施,卻仿效慈母養成敗家子的做法,那就太不了解前代聖哲的論說了。不能實行聖人治理天下的方法,除去給天下當奴仆還能幹什麼呢?這不是太令人悲傷的事嗎!
【義理揭示】李斯把法家思想中的尊君思想和重刑思想推向極端,為了維護君主的最高威權,李斯力主推行重刑主義,主張輕罪重罰,使民眾畏懼守法,不敢稍有逾越。
十八治國有二柄【原文選讀】治國有二柄①:一曰賞,二曰罰。賞者,政之大德也。罰者,政之大威也。人所以畏天地者,以其能生而殺之也。為治審②持二柄,能使殺生不妄③,則其威德與天地並矣。信順者,112“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第四章君國重器天地之正道也。詐逆者,天地之邪路也。民之所好莫甚於生,所惡莫甚於死。善治民者,開其正道,因所好而賞之,則民樂其德也;塞其邪路,因所惡而罰之,則民畏其威矣。
善賞者,賞一善而天下之善皆勸;善罰者,罰一惡而天下之惡皆懼者何?賞公而罰不貳④也。有善,雖疏賤必賞;有惡,雖貴近必誅。可不謂公而不貳乎?若賞一無功,則天下飾詐⑤矣;罰一無罪,則天下懷疑矣。是以明德慎賞,而不肯輕之;明德慎罰,而不肯忽之。夫威德者,相須⑥而濟者也。故獨任威刑而無德惠,則民不樂生;獨任德惠而無威刑,則民不畏死。
民不樂生,不可得而教也;民不畏死,不可得而製也。有國立政,能使其民可教可製者,其唯威德足以相濟者乎?
(選自《傅子?治體》)注釋:①二柄:柄,根本,這裏指治理國家的兩種根本手段。
②審:慎。
③不妄:有依據,不虛妄。妄,胡亂,荒誕,不合理。
④不貳:專一。
⑤飾詐:作偽騙人。
⑥相須:相互依存。
【文意疏解】治理國家有兩個重要的手段,一個是賞,一個是罰。獎賞,是為政的大德。懲罰,是為政的大威。人之所以畏懼天地,是因為天地既能夠讓他生,也能夠讓他死。治理國家要謹慎地使用這兩個手段,能夠不亂殺人,則為政者的威與德就能113“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夠與天地齊平。信服歸順,是天地的正道。欺詐忤逆,是天地的邪路。百姓喜好的沒有勝過生存的,所憎惡的沒有超過死亡的。善於治理百姓的人,開拓正道,根據百姓所做的好事而獎賞他,那麼百姓就會崇敬為政者的德行;堵塞邪路,根據百姓所做的壞事而懲罰他,那麼百姓就會畏懼為政者的威嚴。
善於獎賞的人,獎勵一個小小的善行,則天下所有的善人都得到勸勉;善於懲罰的人,懲罰一個小小的惡行,則天下所有的惡人都感到害怕,這是為什麼呢?這是獎賞公正、懲罰專一的緣故。有善行,即便疏遠或卑賤的人也必然會獎賞;有惡行,即便權貴親近的人也必然被誅殺。這難道不可說是獎賞公正、懲罰專一嗎?如果獎賞一個無功的人,那麼天下之人都會坑蒙拐騙;如果懲罰一個無罪的人,那麼天下人都會懷有疑問。因此明德行慎獎賞,不肯輕易獎賞;明德行慎懲罰,不肯忽視懲罰。為政者的威與德,相輔相成,相互依存。因此,如果為政者隻是施威嚴刑罰而沒有恩惠,那麼百姓不樂於生;隻是施仁德恩惠而沒有嚴刑,則百姓不畏懼死。百姓不樂於生,就沒辦法教化他們;百姓不畏懼死,就沒辦法製約他們。治理國家,能夠使百姓既被教化又被約束,難道靠的不是德教和刑罰相輔相成嗎?
【義理揭示】賞罰的功能是很大的,賞罰公平,才能服眾,產生正麵的影響力,反之則會產生混亂,所以為政者要慎重對待賞罰。同時,賞與罰、威與德要齊施並用,使百姓既能得到教化又能得到製約,這樣才能使國家長治久安。
114“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第四章君國重器文化傾聽在先秦的各種學派中,法家最重視法律的作用,主張“以法治國”。春秋時期的管仲是法家的先驅,戰國時期又有李悝、吳起、商鞅、申不害等人,其中戰國末期的韓非、李斯尤為著名,是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法家的法律思想比較完整地呈現在《商君書》《韓非子》《管子》等著作中。
法家學派中,管子首先提出了“以法治國”的觀點,認為君主掌握最高立法權和執法權,且這種權利是至高無上和不可分割的,同時,他主張法令一旦製定頒布,則人人都必須服從。管子法治思想的基本特點是君本位,他說:“凡君國之重器,莫重於令。令重則君尊,君尊則國安,令輕則君卑,君卑則國危。故安國在乎尊君,尊君在乎行令”,將法令視為治國的重要工具,重法是為了“尊君”,“尊君”是為了“安國”,實現國家的安定富強。他還主張立法須統一,須保證法律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國法法不一,則有國者不詳”;主張法令必須公布,以便保證法令的公正性和權威性,“令未布而罰及之,則是上妄誅也”。
商鞅特別注重法律的製定和執行,主張根據政治形勢的變化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立法,根據民情民俗立法,主張立法執法要明白易知,注重立法執法的公開性和權威性。此外,商鞅還提出了“刑無等級”的思想,無論什麼等級的人犯了罪,都要受到刑罰懲處(但不包括君主);提出了“重刑輕罪”的思想,認為治理國家時應該輕罪重罰,甚至主張實行連坐,以便威懾115“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眾人,使人們不敢犯罪。由於迷信暴力刑罰的威力,商鞅雖然也重視刑賞結合,但更強調刑罰,主張刑多賞少。
韓非在重視法治的同時,更強調的是“法”“勢”“術”相結合的思想,君主想要以法治國,除了掌握立法、賞罰的大權之外,還要掌握和應用臣民不得不服從的權勢和駕馭臣民的統治術。他認為,隻要能把法和勢完美地結合起來,即便是才能一般的君主也能治理好國家,反之,即便君主賢明也不能避免天下混亂,正所謂“抱法處勢則治,背法去勢則亂”。他認為,法應當公之於眾,但術作為統治謀略則應深藏胸中,“明主觀人,不使人觀己”,“邦之利器,不可以示人”。對於執法,韓非提出“法不貴阿”的思想,主張執法不偏袒權貴,且必須嚴格、準確,使賞罰與民意相一致。
概括言之,法家主張法治,崇尚重刑,反對禮治和德治。
他們以“好利惡害”的人性論作依據,認為治理國家最有效的手段便是刑和賞,二者之中,刑的效能更重要——“禁奸止過莫若重刑”,因而他們主張刑多賞少、輕罪重刑。這些法律思想和理論,完全否定了道德教化在治國方麵的作用,一味依賴暴力,雖能收效於一時,但如果從國家長治久安的長遠之計考慮,終究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
需要指出的是,法家對法律的重視,始終沒有超出君主本位的觀念,君主具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所以本質上,法家的法治理論還是一種專製集權下的法治理論,與西方近代的以法為本位,以權力平等為基礎的法治理論有根本的區別。
116“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第四章君國重器文化傳遞我國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於1954年9月20日經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全票通過,因其在1954年頒布,故又稱為“五四憲法”。在此後的60年時間裏,我國的憲法觀念伴隨著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進程,發生了重大變化。即從階級意誌到共同意誌,從煽情主義到合理主義。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指出:“憲法是黨和人民意誌的集中體現,是通過科學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共同性與合理性作為憲法合法性的起點,要求所有法律法規都必須全麵反映全體人民的意願。如果下位法達不到憲法所規定的保障個人權利、限製政府權力的標準,不能體現基於社會共識的正義觀,片麵甚至惡意誇大權力意誌,那就不是良法,這樣的惡法自然也就不能帶來“善治”。今天,我們把憲法所體現的基於社會共識的正義觀作為判斷良法還是惡法、善治還是苛政的主要標準,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立法權的絕對化。在這樣的背景下,就必然要求提高立法質量,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並且要求把所有規範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範圍,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範性文件,禁止地方製發帶有立法性質的文件。
我們要認識到,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憲法法律權威,都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都必須依照憲法法律行使權力或權利、履行職責或義務,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依法治國必須以規範和約束公權力為重點,加大監督力117“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度,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
然而,我國違憲審查製度從理論預設到實踐操作,還有一段漫長的道路要走。總體上講,在我國目前的司法體製背景下,采用賦予最高人民法院憲法解釋權的方式來逐步開展違憲審查是較為可行的方法。其實,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已經嚐試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體條文的司法解釋逐步確立違憲審查。
然而,不管違憲審查製度最終的樣態如何,都有一個前提條件,即建立以憲法為頂點的一元化金字塔形法律體係。這就與傳統中國法辯證性的秩序有所不同。傳統中國法始終關注德與刑、禮儀與律令、情理與法律的周轉流變,這一法律傳統對中國的法製進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當前,我國法製結構的複雜化傾向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受到傳統中國法的影響,例如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這些具有顯著中國特色的治理方略,都成為建立健全違憲審查製度時需要認真考慮和設計的問題。
此外,對於當前我國立法體製存在的政府主導、部門利益博弈的問題,我們也應有所重視。眾所周知,當前各行業各部門的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體係異常龐大,在很大程度上背離了“以規範和約束公權力為重點”的現代法治原則。我們提出健全有立法權的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製、完善公眾參與政府立法機製、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見製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人數、建立基層立法聯係點製度、向下級人大征詢立法意見機製等一係列措施,實際上都是立足於在立法程序中建構一條民意的發聲渠道。同時,我們還提出要“依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適當拓展了地方自治的空118“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第四章君國重器間。這說明,我國的立法製度改革正在逐步實現從政府主導立法到人民代表立法,以局部立法試驗來增加國家治理結構的彈性和選擇空間。此外,開展立法協商,充分發揮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在立法協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等對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等問題的論證谘詢機製,也是十分必要的。這意味著,我們的立法程序需要逐步進入協商民主的框架。立法協商其實也是一個多方利益協調的過程,這將有效糾正當前我國立法體製存在的政府主導、部門利益博弈的問題。
總而言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而憲法的生命和權威在於實施。不容否認,我國憲法在實施中仍麵臨一些嚴峻的挑戰,但隨著法治建設的逐步深入,我們必將形成舉國上下尊重憲法、憲法至上、用憲法維護人民權益的良好社會氛圍。
(參見季衛東《依憲執政與立法權的重新定位》)文化感悟1.你認為法家法治思想中最重要的部分是什麼?
2.“人治”和法家的“法治”是否矛盾?
3.在今天,我們該如何從傳統“法治”向現代法治轉變?
119“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第五章盛世寬刑文化典籍一有邦有土,告爾祥刑【原文選讀】王曰:“籲!來,有邦有土①,告爾祥刑②。在今爾安百姓,何擇,非人?何敬,非刑?何度③,非及?兩造具備,師④聽五辭⑤。五辭簡孚,正於五刑⑥。五刑不簡,正於五罰⑦;五罰不服,正於五過⑧。五過之疵,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
其罪惟均,其審克⑨之!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其審克之!簡孚⑩有眾,惟貌有稽累。無簡不聽,具累嚴天威。”(選自《尚書?周書?呂刑》)注釋:①有邦有土:泛指諸侯大夫。有邦,指諸侯。有土,有采邑的大臣。
②祥刑:不靠懲罰而注重德教。祥,善。
120“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第五章盛世寬刑③度:謀劃,審議。
④師:士師,即刑官。
⑤五辭:五聲。《周禮?秋官?小司寇》:“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
一曰辭聽,二曰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⑥正於五刑:按照五刑來處理案件。正,治。
⑦五罰:五等罰金。
⑧五過:即下文所說的官、反、內、貨、來。官,依仗權威。反,趁機報恩報怨。內,害怕高位強權,因而受到牽製,影響秉公執法。貨,勒索財物,受賄。來,行賄,貪贓枉法。
⑨克:檢查、核實。
⑩簡孚:檢查驗證。
累惟貌有稽:貌,細微。稽,考核。
累具:共。
【文意疏通】王說:“噫!來吧!諸侯國君和各位大臣,我告訴你們不用懲罰而注重德教的辦法。如今你們安定百姓,要選擇什麼呢,難道不是有德之人嗎?要慎重對待什麼呢,難道不是刑罰嗎?
要考慮什麼呢,難道不是審判案件公平正義嗎?原告和被告都來齊了,法官根據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五個方麵來考察訟辭;如果訟辭核實可信,就用五刑來處理。如果用五刑處理不能核實,就用五罰來處理;如果達不到用五罰處理的標準,就用五過來處理。五過的弊端是:法官依仗權威隨意處理,趁機報恩報怨,諂媚高位強權,索取賄賂,接受請托,貪贓枉法。發現上述弊端,法官的罪就與罪犯相同,你們必須詳細查實啊!根據五刑定罪如果有可疑之處,可以從輕,減等根據五罰定罪。如果按五罰處理還是有疑問的,還可以從輕,按121“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照五過來處理。至於五過,一定要核查清楚,即便是細微的情節也要調查清楚。沒有核實不能治罪,應當共同敬畏上天的威嚴。”【義理揭示】慎用刑罰,注重德教,明察案情,疑罪從輕,這些原則的背後,是一顆仁愛之心。刑罰是柄利劍,出鞘便要傷人,所以古代聖賢對此非常警惕。
二上刑適輕,下刑適重【原文選讀】上下①比罪,無僭亂辭②,勿用不行③,惟察惟法,其審克之!
上刑適輕,下服④;下刑適重,上服。輕重諸罰有權。刑罰世輕世重⑤,惟齊非齊⑥,有倫有要。罰懲非死,人極於病⑦。非佞⑧折獄,惟良折獄,罔非在中。察辭於差⑨,非從惟從。哀敬折獄,明啟刑書胥占⑩,鹹庶中正累。其刑其罰,其審克之。獄成累而孚,輸而孚。其刑上備,有並兩刑。
(選自《尚書?周書?呂刑》)注釋:①上下:指刑罰的輕重。
②無僭(ji?n)亂辭:僭,差錯。辭,糾紛難理之辭。
③勿用不行:對已赦免的罪,不再懲罰。
④上刑適輕,下服:上刑,重刑。適,適宜。下服,以下刑(輕刑)122“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第五章盛世寬刑處置。
⑤世輕世重:指刑罰的輕重要根據當時的社會情況來定。世,時,指按照當時的實際情況。
⑥惟齊非齊:輕重可以隨具體情況而權衡變通、靈活掌握。齊,整齊。
⑦人極於病:極,劇。極於病,深困於病。
⑧佞:指巧言令色。
⑨差:指供詞中相互矛盾的地方。
⑩明啟刑書胥占:啟,開。胥,相。占,揣度。
累鹹庶中正:鹹,皆,都。庶,幸,希望之詞。中正,正確適當。
累獄成:判詞中所說的都已經確定下來。
【文意疏通】刑律條文上沒有的,按罪行的輕重,比照有關條文處罰,不要使判詞出現差錯和混亂。已經赦免的罪,不要重新處罰,一定要明察事實,依法辦事,審查核實清楚案情。
犯了重罪,適合於從輕發落的,用輕刑處罰。犯了輕罪,適合於從重處罰的,用重刑處罰。懲罰犯罪的輕重可以靈活掌握。刑罰的輕重可以根據當時的社會狀況來靈活應變。刑罰時輕時重,相同或不相同,都有它的條理和綱要。刑罰雖不置人於死地,但受刑罰的人感到比重病還痛苦。審理案件不要用巧辯來使人折服,而是應當依靠善良公正來感化人。審理案件要懷著哀憫的態度,當場打開刑書仔細斟酌,使案件的處理都能夠做到公正適當。對那些按五刑或五罪懲處的案件一定要審查核實,確認犯人的供詞沒有相互矛盾的地方,這樣判決以後才能令人信服。如果供詞不實,查實後改變判決,也能夠讓人信服。如果有人同時犯了輕重不同的兩種罪行,輕罪並入重罪,123“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按重罪來懲罰。如果犯了兩種同樣的罪行,隻懲罰其中一種罪行。
【義理揭示】法律條文是死的,處理案件時就需要靈活處置,根據具體情況從輕或從重。審理案件的關鍵是客觀公正,仔細審察,查有實據才可以定罪。
三法正則民愨【原文選讀】十二月,上曰:“法者,治之正也,所以禁暴而率善人也。
今犯法已論,而使毋罪之父母妻子同產坐①之,及為收帑②,朕甚不取。其議之。”有司皆曰:“民不能自治,故為法以禁之。
相坐坐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所從來遠矣。如故便。”上曰:“朕聞法正則民愨③,罪當則民從。且夫牧民而導之善者,吏也。其既不能導,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反害於民為暴者也。何以禁之?朕未見其便,其孰計之。”有司皆曰:“陛下加大惠,德甚盛,非臣等所及也。請奉詔書,除收帑諸相坐律令。”(選自《史記?孝文本紀》)注釋:①坐:入罪,定罪。
②收帑(tǎng):即錢財充公,人員收為官府奴婢。帑,古代收藏錢財的府庫。
124“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第五章盛世寬刑③愨(qu?):誠實,謹慎。
【文意疏通】十二月,漢文帝說:“法律是治理國家的準則,用它來禁止殘暴,引導人們向善。現在犯人被定罪後,還會使他無罪的父母、妻子、兄弟連坐,收沒妻子兒女為官府奴婢,我非常不讚成這種做法。大家討論一下。”官員們都說:“百姓不能治理自己,所以製定法律來約束他們。互相連坐,收沒妻子兒女為官府奴婢,以此來約束百姓的心理,使他們不敢輕易觸犯法律,這種做法由來已久,在從前這樣的做法是適宜的。”漢文帝說:“我聽說法律公正則百姓忠厚,論罪量刑得當則百姓順從。何況管理百姓而引導他們向善本來就是官吏的職責。官吏既不能加以引導,又采用不公正的法律去論罪,這反而有害於百姓,使他們為暴作亂,法律怎麼能禁止得了呢?我看不出這種法律有什麼適宜的地方。你們再深思熟慮。”官員們都說:“皇帝加於民眾的恩惠浩蕩,德澤深厚,不是我們臣下所能趕得上的。讓我們謹奉詔書,廢除一人有罪,收沒妻子兒女為官府奴婢等一些互相連坐的法令。”【義理揭示】連坐是不合理的製度,設立法令的本意是禁止殘暴,導民向善,如果一味采用嚴厲的刑法去懲處犯罪,其結果往往適得其反,於百姓有害,助長殘虐之風。
125“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四訓道不純而愚民陷【原文選讀】即位十三年,齊太倉令淳於公①有罪當刑,詔獄逮②係長安。淳於公無男,有五女,當行會逮,罵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緩急非有益!”其少女緹縈,自傷悲泣,乃隨其父至長安,上書曰:“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妾傷夫死者不可複生,刑者不可複屬,雖後欲改過自新,其道亡繇③也。
妾願沒入為官婢,以贖父刑罪,使得自新。”書奏天子,天子憐悲其意,遂下令曰:“製詔禦史:蓋聞有虞氏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④,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之薄而教不明與?吾甚自愧。故夫訓道⑤不純而愚民陷焉。《詩》曰:‘愷弟君子,民之父母。’⑥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為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憐之。夫刑至斷支⑦體,刻肌膚,終身不息⑧,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豈稱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輕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為令⑨。”(選自《漢書?刑法誌》)注釋:①淳於公:即淳於越。
②逮:逮捕。
③亡(w?)繇(y?u):即無由。繇,同“由”,從,自。
④肉刑三:黥、劓、刖。
⑤道:通“導”。
⑥愷弟(t?)君子,民之父母:指君子有和樂簡易之德,則其下尊之126“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第五章盛世寬刑如父,親之如母。愷,和樂。
⑦支:通“肢”。
⑧息:生。
⑨具為令:使更為條製。
【文意疏通】漢文帝即位十三年時,齊國太倉令淳於越有罪應當判刑,奉詔令應逮捕捆送長安。淳於越沒有兒子,隻有五個女兒,當淳於公被逮捕的時候,他罵他的女兒說:“生孩子沒有男孩,緊要關頭沒有用處!”他最小的女兒緹縈,獨自哀傷悲泣,就同他的父親一起到長安,給皇上寫信道:“我的父親為官吏,齊國中都稱讚他廉潔公平,現在犯罪應當受罰。我哀痛那些死了的人不能複生,被行刑的人不能恢複,即使以後想改正過錯重新做人,也沒有道路可走了。我願意沒入官府為奴婢,以此贖解父親的刑罰,使他得以重新做人。”信到了天子那裏,天子哀憫她的心意,就下令道:“各位禦史判官,我曾聽說有虞氏的時候,用畫著不同圖文標誌的衣服帽子表示不同等級的刑罰來羞辱犯罪的人,而百姓就不去犯罪,這是何等的太平治世!現在刑法有三種肉刑,但邪惡仍然沒有停止,過失到底在哪裏呢?難道是朕的德行淺薄,教化不彰明嗎?我很慚愧。因為訓誡引導不正,人民就陷入罪惡了。《詩》上說:‘和樂簡易的君子,是百姓的父母。’現在人有罪過,還沒有進行教育就根據刑法定罪處罰了,即使有人想改正行為去做善事,也沒有補救的辦法,朕很哀憐他們。刑罰致人截斷肢體,刀刻肌膚,終身都不能再生長複原,這種刑罰何等痛苦而又不道德啊!這難道合乎我們作為民之父母的本意嗎?我命令廢除肉刑,予以改替;罪犯各自127“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根據輕重,不逃亡的,滿了年數就免為平民。以上作為條令。”【義理揭示】緹縈救父,感動漢文帝,並促使文帝反思。法律的功用不是陷愚民於罪惡,隻是懲戒罪犯。不輔助教化,沒有訓誡引導便亂加斧鉞,豈不違背了立法的初衷?
五用法務在寬簡【原文選讀】貞觀元年,太宗謂侍臣曰:“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務在寬簡。古人雲:鬻①棺者,欲歲之疫,非疾於人,利於棺售故耳。
今法司核②理一獄,必求深刻,欲成其考課③。今作何法,得使平允?”諫議大夫王珪進曰:“但選公直良善人,斷獄允當者,增秩賜金,即奸偽自息。”詔從之。太宗又曰:“古者斷獄,必訊於三槐、九棘之官④,今三公、九卿⑤,即其職也。自今以後,大辟⑥罪皆令中書、門下四品以上及尚書九卿議之。如此,庶免冤濫。”由是至四年,斷死刑,天下二十九人,幾致刑措⑦。
(選自《貞觀政要?論刑法第三十一》)注釋:①鬻(y?):賣。
②核理:即審理。
128“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第五章盛世寬刑③考課:按照一定的標準對官員的政績與善惡功過進行考核,以決定其官職升降或賞罰。
④三槐、九棘之官:相傳,周天子朝堂上有三株槐樹,左右各有九株荊棘。百官朝見天子之時,三公麵對槐樹而立,九卿麵對荊棘而立。後世便以“三槐”代指三公一類的官職,“九棘”代指九卿百官。
⑤三公、九卿:唐代的太尉、司徒、司空為三公,太堂寺卿、光祿寺卿、衛尉寺卿、宗正寺卿、大仆寺卿、大理寺卿、鴻臚寺卿、司農寺卿、太府寺卿為九卿。
⑥大辟:五刑之一,殺頭的死刑。
⑦刑措:也作“刑錯”,指置刑法而不用。措,置。
【文意疏通】貞觀元年,唐太宗對身邊侍從的大臣們說:“人死不能複生,因此執行刑罰必須要寬大簡約。古人說,賣棺木的人希望每年都發生瘟疫,並不是他對別人懷有仇恨,隻是因為瘟疫讓大批人死亡有利於棺木的出售罷了。現在司法部門審理一樁獄案,總是追求把案子辦得嚴峻苛刻,用這種手段來完成考核。
現在有什麼辦法能使辦案公平恰當呢?”諫議大夫王珪進言說:“隻要選拔公正善良的人和判案公允的人,增加他們的俸祿,賞賜金銀布帛,奸詐邪惡的事情自然就會止息。”唐太宗下詔照辦。唐太宗又說:“古時候審案,一定要詢問三槐、九棘這些官員,也就是現在的三公九卿。從今以後,殺頭的死刑都要讓中書省、門下省四品以上的官員以及尚書九卿等共同決議,這樣才能夠避免冤案和濫用刑罰。”自此一直到貞觀四年,全國被判死刑的人隻有二十九人,幾乎所有的刑罰都快要擱置不用了。
129“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義理揭示】官吏不能因為想完成“考核”、製造政績便肆意使用刑罰,造成執法不公。生命應當被尊重,判案應當要慎重,寬刑才會“催生”盛世。
六五複奏【原文選讀】貞觀五年,張蘊古為大理丞。相州人李好德素有風疾①,言涉妖妄,詔令鞫②其獄。蘊古言:“好德癲病有征③,法不當坐。”太宗許將寬宥。蘊古密報其旨,仍引與博戲④。治書侍禦史⑤權萬紀劾奏之。太宗大怒,令斬於東市⑥。既而悔之,謂房玄齡曰:“公等食人之祿,須憂人之憂,事無巨細,鹹當留意。
今不問則不言,見事都不諫諍,何所輔弼?如蘊古身為法官,與囚博戲,漏泄朕言,此亦罪狀甚重,若據常律,未至極刑。
朕當時盛怒,即令處置。公等竟無一言,所司又不覆奏,遂即決之,豈是道理?”因詔曰:“凡有死刑,雖令即決,皆須五覆奏。”五覆奏,自蘊古始也。又曰:“守文定罪,或恐有冤。自今以後,門下省覆,有據法令合死而情可矜者,宜錄奏聞。”(選自《貞觀政要?論刑法第三十一》)注釋:①風疾:風,通“瘋”,瘋病。
②鞫(jū):審訊,審問。
130“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第五章盛世寬刑③征:跡象,征兆。
④博戲:即局戲,用六箸十二棋。
⑤治書侍禦史:官名,亦稱持書侍禦史。
⑥東市:即唐長安東市,此處為死刑行刑處。
【文意疏通】貞觀五年,張蘊古任大理寺丞。相州有個名叫李好德的人,一向有瘋癲病,講了些荒謬狂妄的話,被唐太宗詔令審訊。張蘊古說:“李好德患瘋癲病證據確鑿,按照法律不應判罪。”唐太宗答應準備予以從寬處理。張蘊古私下把唐太宗的旨意告訴李好德,並和他博戲。治書侍禦史權萬紀借此事彈劾張蘊古,唐太宗對張蘊古的行為感到十分憤怒,便下令把張蘊古在東市斬首。不久,唐太宗對自己的做法很後悔,對房玄齡說:“你們拿著君主的俸祿,就要替君主分憂,事無大小,都得留心。如今我沒有問及,你們就不說自己的看法,看到事情都不諫諍,這怎麼能叫輔弼呢?比如,張蘊古身為法官,和獄囚一起博戲,還泄露我的話,雖說罪狀嚴重,但如果按正常的法律量刑,還不至於判處死刑。我當時盛怒,立即下令處死,你們竟然不說一句話,主管部門又不複奏,就把他處決,這難道合乎道理嗎?”於是下詔說:“凡有死刑,雖下令立即處決,都還得五次複奏。”唐代五複奏的規定,就是從張蘊古這件事情開始的。詔令中又說:“遵照律文定罪,也可能有冤情。從今以後,由門下省複審,有按照法令應當處死而情有可原的,應將案情抄錄奏報。”131“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義理揭示】死生亦大矣,不可不慎。唐太宗的反思極有價值,判罪執法必須超越個人情緒,務必明察之後,依法判決。如果私意淩駕於法治之上,居上位者就易濫施刑罰,造成冤假錯案叢生。
七不須從坐【原文選讀】貞觀十四年,戴州刺史賈崇以所部有犯十惡①者被禦史劾奏②。太宗謂侍臣曰:“昔陶唐大聖,柳下惠大賢,其子丹朱③甚不肖,其弟盜蹠為臣惡。夫以聖賢之訓,父子兄弟之親,尚不能使陶染④變革,去惡從善。今遣刺史,化被下人,鹹歸善道,豈可得也?若令緣此皆被貶降,或恐遞相掩蔽,罪人斯失。諸州有犯十惡者,刺史不須從坐,但令明加糾訪科罪⑤,庶可肅清奸惡。”(選自《貞觀政要?論刑法第三十一》)注釋:①十惡:中國封建王朝規定的不可赦免的十種重大罪名,分別是:謀反、謀大逆、謀叛、謀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
②劾奏:向皇帝揭發罪行。
③丹朱:堯子,封於丹水(在河南南陽一帶),性頑劣。
④陶染:熏陶感化。
⑤科罪:判刑。
132“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第五章盛世寬刑【文意疏通】貞觀十四年,戴州刺史賈崇因為其部下有人犯了十惡之罪,被禦史上奏彈劾。唐太宗聽後對身邊的大臣們說:“古代唐堯是大聖,他的兒子丹朱卻非常不成器;柳下惠是大賢,他的弟弟盜蹠卻成了巨惡之人。憑大聖大賢的教誨,父子兄弟的情誼,尚且不能使其子、弟受到熏染而發生變化,去惡從善,現在要求刺史去感化一州的百姓都走正路,這怎麼可能呢?如果因為所管轄之地有人犯罪就被貶官免職,恐怕今後官員們都會一個接一個地隱瞞轄區內的罪行,那真正的罪犯可能就難以被發現了。因此,各州有犯十惡不赦之罪的,刺史不必連坐獲罪,隻要求他們查訪、判刑,這樣才可以肅清奸惡之人。”【義理揭示】唐太宗的“聖明”體現在他能揆度人情,作出合理的認知和判斷。連坐的不合理在於它違背常情,要求犯罪者之外的相關人員一並接受懲罰,這樣往往會導致相關人員因畏懼而隱瞞、藏匿罪犯。
八務在寬平【原文選讀】貞觀十六年,太宗謂大理卿孫伏伽曰:“夫作甲者欲其堅,恐人之傷;作箭者欲其銳,恐人不傷。何則?各有司存①,利在稱職故也。朕常問法官刑罰輕重,每稱法網寬於往代,仍恐主133“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獄之司,利在殺人,危人自達②,以釣聲價。今之所憂,正在此耳。深宜禁止,務在寬平。”(選自《貞觀政要?論刑法第三十一》)注釋:①司存:執掌,職責。
②自達:這裏指使自己顯達。
【文意疏通】貞觀十六年,唐太宗對大理卿孫伏伽說:“做鎧甲的人千方百計使鎧甲堅固,唯恐被人擊傷;造箭的人則希望箭頭尖銳,唯恐不能將人射傷。為什麼呢?他們隻是各司其職,希望自己勝任所擔當的職務而已。我曾經詢問過判案的人關於刑罰輕重的情況,他們都說刑罰比前代寬大,但我仍然擔心主管斷案的官員為追求自己的名利而濫用刑罰,危害別人以抬高自己,沽名釣譽。
現在我所擔心的就在於此!應嚴加禁止,刑罰務必寬大公平。”【義理揭示】刑法不能成為官吏追求個人顯達的工具,否則就容易產生為沽名釣譽而濫施刑罰的情況。
九惟須簡約【原文選讀】貞觀十年,太宗謂侍臣曰:“國家法令,惟須簡約,不可一134“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第五章盛世寬刑罪作數種條。格式①既多,官人不能盡記,更生奸詐,若欲出罪②即引輕條,若欲入罪③即引重條。數變法者,實不益道理,宜令審細,毋使互文④。”(選自《貞觀政要?論赦令第三十二》)注釋:①格式:唐代法律的文本形式。格,規定官吏的辦事規則。式,規定官署通用的文件格式。格、式創始於東魏、西魏。
②出罪:開脫罪責。
③入罪:加重罪責。
④互文:指互有歧義的條文。
【文意疏通】貞觀十年,唐太宗對身邊的大臣說:“國家法令,必須製定得簡明,不應該一種罪有好幾條條款。格式多了,官吏就不能全記下來,更容易發生奸詐的事情。如果想開脫罪責就援引輕判的條款,如果想加重罪責就援引重判的條款。不斷地變更法令,實在無益於治國之理,應該仔細審定法令,不要讓法律條款之間互相產生分歧、矛盾。”【義理揭示】法令煩瑣,對治理無益有害,條文越多,漏洞和縫隙也越多,立法最重要的是對法令的審定要仔細嚴明,做到簡明直接,毋生歧義。
135“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十合於古帝王欽恤民命之意【原文選讀】康熙十八年,聖祖諭刑部曰:“國家設立法製,原以禁暴止奸,安全良善。故律例繁簡,因時製宜,總期合於古帝王欽①恤民命之意。向因人心滋偽,輕視法網,及強暴之徒,陵虐小民,故於定律之外,複嚴設條例,俾②其畏而知警,免罹③刑辟。乃近來犯法者多,而奸宄④未見衰止。人命關係重大,朕心深用惻⑤然。其定律之外所有條例,如罪不至死,則新例議死,或情罪原輕,而新例過嚴者,應去應存,著九卿、詹事、科道會同詳加酌定確議具奏。”(選自《康熙政要?論刑法》)注釋:①欽:恭敬,敬重。
②俾:使。
③罹(l?):遭受。
④宄:奸邪、作亂。
⑤惻:悲痛。
【文意疏通】康熙十八年,聖祖皇帝向刑部官員下發聖諭:“國家建立刑罰製度,原本是為了禁止暴行除去奸惡,使國家太平百姓安康。因此律例的繁簡,都是根據具體情況來設定的,最終是希望能夠符合古代帝王敬重體恤百姓之命的心意。從前,由於人心不古,百姓輕視法律,造成強暴之人欺淩小民,因136“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第五章盛世寬刑此在定律之外,又嚴格設立條例,使這些暴民知道害怕從而不敢為非作歹,免得遭受刑罰處罰。然而,近來犯法的人越來越多,而奸猾之事卻沒有減少的跡象。人命關天,朕心中深深為那些因犯罪而被判死刑的人感到悲痛。因此,除定律之外,所有的條例,像那些所犯罪行還不至於判處死刑而新頒的條例則按死罪處理,或者本來應該輕判但新的條例太過嚴苛的,這些情況下條文到底是應該除去還是繼續保留,九卿、詹事、科道一同詳細斟酌商量,然後再將你們商定的結果上報給我。”【義理揭示】康熙發此聖諭,是因為他發現,法律條令的繁雜並沒有減少犯罪率,相反,苛法出暴民。
十一敬慎庶獄【原文選讀】康熙二十年,聖祖諭三法司①曰:“帝王以德化民,以刑弼教,莫不敬慎庶獄②。刑期無刑,故讞③決之司,所關最重,必聽斷明允,擬議持平,乃能使民無冤抑,可幾刑措④之風。近覽法司章奏,議決重犯甚多。愚民無知,身陷法網,或由教化未孚⑤,或為饑寒所迫,以致習俗日偷,湣⑥不畏法。每念及此,深為憫惻。在外督撫臬司及問刑各官,審理重案,有律例未諳,定擬失當,草率完結者;有膠執成見,改竄供招,深文⑦羅137“青青子衿”傳統文化書係法治之源織者;有偏私索詐,受屬徇情,顛倒是非者。有一於此,民枉何以得伸?以後著嚴加申飭⑧,內外大小問刑各衙門,洗心滌慮,持廉秉公。務期原情準法,協於至當,不得故縱市恩,亦不得苛刻失入。痛改積習,加意祥刑,以副朕尚德好生欽恤民命至意。”(選自《康熙政要?論刑法》)注釋:①三法司:明清兩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會審,亦稱“三司會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