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被告人黃涵正作最後陳述!”
嚴浩話音一落。
黃涵正深吸一口氣:“遵紀守法,是每個公民應守的準則,我爸媽經常教育我,做人要立正,要守本分,我一直銘記在心,這起事件,從頭到尾,我都沒有任何想要犯罪的意圖,我的行為正如我的辯護人所言,不構成犯罪,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也堅信法庭會給我一個合理的結果!”
嚴浩點頭,隨後敲響法槌:“下麵宣布休庭,合議庭將對本案進行評議,30分鍾後開庭宣判,請法警,將被告人黃涵正、李思明等人帶下法庭。”
法警將七人帶下法庭之後,書記員起身道:“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退庭。”
......
益城縣法院會議室內。
嚴浩看向眾位審判員:“庭審結束了,大家對這個案件具體有什麼想法,可以在此展開來說說。”
劉姓法官點頭:“包括李思明在內的六位被告人,都已經認罪認罰了,就按照檢察院給的意見來吧,就是黃涵正,嗯......我覺得,他的情節確實比較輕微,嚴格來說,最多隻能給一個行政處罰。”
“我也讚同劉法官的意見,即便存在口角不當,但也是李思明先行動手的,雖然被打的一方是他們幾個人,但並不能以此來認定黃涵正在本案觸犯的情節比他人更嚴重,更不能由此來認定黃涵正為主犯,如果要讓本案定一個主犯出來,我還是更傾向將李思明搬上來。”
“是的,如果先罵人也能算挑起事端的話,在公平原則上,也站不住腳,真不知道張檢察官腦袋裏想得都是些什麼。”
公檢法三家,並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
三家都是獨立的機構,屬於內部上下級垂直管理,即便是最高檢來了,也管不到人法院的事。
要不怎麼還會出現,有些案件法官判的太離譜,檢方看不過抗訴的呢?
嚴浩心裏也很清楚。
這個案件該怎麼判。
見眾法官都發表了自己的看法嗎,大家的意見都差不多,那本案的判決就到此可以定論了。
......
半小時後。
書記員走入法庭,站在最中央,開口道:“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全場所有人再次“唰唰唰”站立。
咚!
嚴浩敲擊法槌。
“現在繼續開庭,根據法庭調查及法庭辯論情況,合議庭剛才對本案的性質,法律關係及各方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了評議,確認查明的事實如下。”
“被告人黃涵正與被告人李思明,因為座位占據空間的問題,在好兄弟燒烤店發生爭執,被告人李思明率先動手打了被告人黃涵正一巴掌,被告人黃涵正躲閃之後,被告人李思明仍不依不饒,夥同被告人張山琛將事態升級,隨即引發了雙方鬥毆。”
“根據上述事實,本院認為,本案係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部既遂。被告人李思明為引起事態升級的主要責任人,張山琛為次要責任人,其餘四名被告人係積極參加者為從犯,六名被告人符合聚眾鬥毆罪的構成要件,屬聚眾鬥毆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