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五人墓碑記[1] 張溥[2](1 / 2)

題解

這是一篇夾敘夾議而以評論為主的碑記。作者能高屋建瓴,提出“激於義而死”作為全文的綱領,再從多方麵展開對比——通過與庸人對比,突出五人死得有價值;通過與變易誌向的士大夫對比,突出五人死得偉大;通過與閹黨人物對比,突出五人死得光明磊落。然後總結為一個理論:“亦以明死生之大,匹夫之有重於社稷也。”充分肯定了市民鬥爭的作用。文章采用反詰、感歎的長句,反複詠歎,感情深厚。

五人者,蓋當蓼洲周公之被逮[3],激於義而死焉者也。至於今,郡之賢士大夫[4]請於當道[5],即除魏閹廢祠之址以葬之[6],且立石於其墓之門,以旌其所為[7]。嗚呼!亦盛矣哉!

夫五人之死,去今之墓而葬焉[8],其為時止十有一月耳。夫十有一月之中,凡富貴之子,慷慨得誌之徒,其疾病而死,死而湮沒不足道者[9],亦已眾矣[10],況草野之無聞者歟!獨五人之皦皦,何也[11]?

注釋

[1]明熹宗天啟年間(1621-1627),宦官魏忠賢專權,大肆捕殺堅決反對他們的東林黨人(一個以江南知識分子為主的政治集團,因其領袖人物在無錫東林書院講學得名)。當東林黨人魏大中被捕經過蘇州時,周順昌曾招待他,於是閹黨又逮捕了周順昌。周被捕時,激起蘇州人民的義憤,幾萬人自動聚集,包圍來捕人的官吏和差役,當場打死一人,打傷多人。事後魏黨逮捕了市民顏佩韋等四人和周順昌的轎夫周文元,誣以暴亂處死。

[2]張溥(pǔ)(1602-1641):明末太倉(今江蘇太倉縣)人,字天如。崇禎四年進士,文學家。他在崇禎初年,繼東林黨之後,組織四方士人,創立複社,與在朝的腐朽勢力進行鬥爭。後來複社成為抗清的愛國社團。他的文章風格質樸,內容充實,著有《七錄齋集》,輯有《漢魏六朝百三名家集》。

[3]蓼(

liǎo)洲周公:周順昌,號蓼洲,明末吳縣(今江蘇吳縣)人。明熹宗時任吏部主事等職,後辭職回家。為人剛方正直,不畏權貴,當眾斥責魏忠賢及其黨羽的奸邪誤國,深為魏黨所忌恨。被捕後受盡酷刑,死在獄中。

[4]郡:指蘇州。蘇州地區在古代為吳郡。[5]當道:執掌政權的人,官府。[6]除:撥給。或作“清除”講,亦通。

魏閹廢祠:魏閹,魏忠賢。因魏是太監,故貶稱魏閹。魏忠賢當權時,其黨羽在全國各地為他建立生祠。這裏所說的廢祠,在蘇州城外虎丘山麓,原是毛一鷺給魏忠賢所建的生祠“普惠祠”;作者寫此文時,魏黨已經失勢,就在“普惠祠”遺址安葬五人。

[7]旌(jīng):表彰。[8]墓:這裏用作動詞,修墓。[9]湮(yān)沒:埋沒。[10]已:甚,太。[11]皦皦(jiǎo):同“皎皎”,光明。

予猶記周公之被逮,在丁卯三月之望[1]。吾社之行為士先者[2],為之聲義[3],斂資財以送其行[4],哭聲震動天地。緹騎按劍而前[5],問:“誰為哀者?”眾不能堪,扶而仆之[6]。是時以大中丞撫吳者[7],為魏之私人,周公之逮所由使也。吳之民方痛心焉,於是乘其厲聲以嗬,則噪而相逐。中丞匿於溷藩以免[8]。既而以吳民之亂請於朝,按誅五人[9],曰顏佩韋、楊念如、馬傑、沈揚、周文元,即今之傫然在墓者也[10]。

然五人之當刑也,意氣揚揚[11],呼中丞之名而詈之[12],談笑以死。斷頭置城上,顏色不少變。有賢士大夫發五十金,買五人之脰而函之[13],卒與屍合。故今之墓中全乎為五人也。

注釋

[1]丁卯:明熹宗天啟七年(1627)。但是《明史》(《熹宗本紀》《周順昌傳》等)與其他文章皆作天啟六年丙寅。丁卯乃一時筆誤。

三月之望:三月十五日。陰曆每月十五日叫“望”。

[2]吾社:一般書皆注解為“複社”:但當時無“複社”,直至崇禎二年張溥等人才合並一些文社成立“複社”。有的書注解為“東林黨”;但東林黨不能稱“社”,而且已被取締。吾社,應為張溥組織的文社“應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