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約是什麼?
婚約是指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對婚姻關係的事先約定。訂立婚約的行為稱為訂婚。婚約與戀愛不同,戀愛不具有婚姻關係約定的確定性,而婚約當事人之間則是確定的婚姻關係的預約,是雙方對未來締結婚姻關係的允諾。婚約與同居不同,婚姻當事人之間隻有婚姻的約定,而無婚姻之事實,一般沒有同居行為,同居者不一定有婚約關係。
二、我國的立法與司法實踐是如何處理婚約問題的?我國《民法典》沒有對婚約作出規定。《民法典》第1042條“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但是法律不規定婚約,不等於當事人之間不可以訂立婚約,隻是這種婚約對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一方要求解除的,可通知對方,無需征得對方同意,也不必履行任何法律手續,征對返還財產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到法院解決。
第一、訂婚不是結婚的必要程序和必備要件,法律對婚約既不提倡,也不禁止。
第二、男女自願訂婚者,聽其自便,但必須是當事人雙方合意,任何人不得強迫幹涉,一切強迫包辦的婚約一律無效。
第三、婚約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隻有雙方完全自願才能實際履行。法律對婚約不予保護,不強製履行。雙方同意解除婚約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約的,無須征得對方的同意,在作出意思表示之後,即可解除婚約。
第四、對因解除婚約而引起的財物糾紛,在處理時應根據雙方交付財物的動機、目的以及財物的價額來判斷財物的性質,從有利於促進社會安定團結,貫徹婚姻自由原則出發,區別不同情況,妥善處理:
(1)對以訂婚為名詐騙錢財的,原則上應將詐騙所得財產歸還受害人,構成詐騙罪的,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對於以訂婚為名,以贈送財物為手段,玩弄異性者,無論由何方提出解除婚約,其財產不予退還。
(3)對以結婚為目的而贈送的財產(包括訂婚信物)價值較高的,應酌情返還,對婚約期間的無條件贈與,受贈人無返還義務。
三、婚約財產糾紛需要準備什麼證據?
律師解答:
婚約財產糾紛需要的證據材料有:
1、婚姻介紹人(媒人)的證言以及當事人親屬、朋友等證言。
2、給付或者定下婚約的錄音錄像。
3、轉賬記錄、銀行流水、過戶記錄等。
隻要當事人在收集證據時,沒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且能證明其真實性,就應當采信。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查明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1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一般應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後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後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即給付人因婚前給付彩禮導致其生活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分得的財產都不足以維持當地最低基本生活水平。生活困難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及家庭狀況、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若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及其家庭背負高額債務,雖然給付人的收入能維持基本生活,但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仍然可以有條件地支持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
彩禮與“借婚姻索取財物”的關係?
彩禮是民間習俗,並未被法律明文禁止,不具有違法性,而借婚姻索取財物則是違法行為,被法律明文禁止。區分借婚姻索取財物與給付彩禮的主要標準,一是看當事人意願,彩禮屬於自願饋贈,而借婚姻索取財物是違背當事人意願的強迫行為;二是依習俗認定,彩禮本質是婚約習俗,民眾一般會遵從和認可,而借婚姻索取財物則缺乏認同感。當彩禮成為借婚姻關係索取財物的一種表現形式時,被迫給付財物一方有證據(如微信、短信、郵件、錄音錄像、證人證言等)證明財物是對方借婚姻索取的,該財物應當全部返還。